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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負擔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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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負擔論文

    第1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第2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1]孫成方:避稅與反避稅[J].稅收實務

    [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第3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關鍵詞:高校教師;納稅管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常現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參考文獻:

    [1] 李旭瑩 莫利萍, 杭州高校個人所得稅增快速 07年漲幅高達5成, biz.省略/05biz/system/2008/03/05/009268134.shtml

    [2] 譚勁松等,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 年第9 期

    [3] 覃貽花,年所得12萬以上開始個稅申報 07年3.5萬人申報, news.省略/system/2008/01/09/002621382.shtml

    [4] 奚衛華,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5] 蘇春林,納稅籌劃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6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5 ] 9 號文)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code = 20050202163954269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2 號)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第4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德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模式表現出很好的靈活性,可以根據不同保障項目支出情況的變化,對支出高的社會保障項目制定高稅率相反制定低稅率;明顯的返還性,德國分項設定稅目,不同稅目制定不同稅率,專款專用返還性明顯;并且稅制結構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發達國家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實踐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上文對德國社會保障稅發展模式的介紹,并結合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以及對社會保障稅返還性的要求,筆者認為以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德國模式更適合移植到我國,同時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對其做部分調整。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不均勻的狀態,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異較大,因此應分層次逐步開展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首先選取大中經濟發達的城市進行試點,再逐漸擴大范圍。即便是在經濟發達的城市,也存在貧富差距,社會保障本身的特點和目的是照顧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設計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要素時,必須考慮到社會保障稅調節社會公平的功能。

    從發達國家一百多年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社會保障不是全部由國家和社會或雇主履行納稅義務,個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保障和各項社會福利,只有在有勞動能力時及時履行個人部分的納稅義務,才能在遇到風險或喪失勞動能力時,要求獲得充足經濟補償的權利。所以說,完善的社會保障應由國家、社會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注釋]

    ①李捷枚:社會保障稅研究兼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12。

    ②馬青牧: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8年。

    ③李捷枚:社會保障稅研究兼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12,第86頁。

    ④雷明瑜:論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構建,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第6頁。

    ⑤楊偉偉:國外社會保障稅的比較與借鑒一基于六國的研究,重慶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第6頁。

    ⑥劉蓉,康楠: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及借鑒,稅收經濟研究,2011年第4期。

    [參考文獻]

    [1]李捷枚.社會保障稅研究兼論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2]馬青牧.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8.

    [3]雷明瑜.論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構建[D].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第6頁.

    [4]楊偉偉.國外社會保障稅的比較與借鑒一基于六國的研究[D].重慶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5]劉蓉,康楠.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及借鑒[J].稅收經濟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國對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呼聲不斷,文章通過對比發達國家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模式,進而提出假設,即使不改變現有繳費制的模式,通過對現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樣可以達到征收社會保障稅的目的。

    [關鍵詞]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險費;國際比較

    社會保障資金充足是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基礎,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維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選擇和確定我國現有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模式,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籌資模式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項目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實行統籌管理。然而,我國在上個世紀末已經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并與發達國家相比呈現未富先老狀態,據統計,到本世紀30年代我國將步入老齡化社會的高峰期,人口老齡化危機將至。隨著老齡化危機的加重,我國對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醫療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國家對社會保障資金的財政支出壓力巨大,養老金缺口以驚人速度增加,據業界估算2010年我國養老金缺口達到16.48萬億。為此應充分預計養老金缺口帶來的財政壓力。為了緩解社保基金出現的財政缺口,只有構建合理公平的社會保障機制并配合科學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方式才能緩解這一現實問題。

    一、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障稅的關系問題

    社會保障最初出現在美國1935年社會保障法中,現代意義的社會保障是指國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確立的對遇到疾病、傷殘、生育、年老、死亡、失業、災害或其他風險的社會成員給予相應的經濟、物質和服務的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

    在我國,社會保障大體分為三個部分,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表現形式是社會救濟,國家無償對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間一層是社會保險,目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最高一層是社會福利,這三個層級構成完整的社會保障“安全網”。

    社會保障稅是伴隨著社會保障制度而發展起來的,社會保障持續運轉需要依賴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支持,而社會保障稅是社會保障籌資的有效方式。所以說社會保障稅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籌資手段。由于社會保障的公平性質,使得社會保障成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會保障籌資方式必須具備公正和效率原則,只有以稅收的方式建立起來的籌資渠道能夠滿足這樣的要求,由此可見,社會保障籌資以稅收的形式確立能有效保證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運行。

    二、社會保障稅的一般理論

    社會保障稅在一些國家又稱為社會保險稅或薪給稅,其征稅目的是為社會保障資金籌資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稅,社會保障稅的實質是勞動產品剩余價值的再分配。社會保障稅的征稅對象一般為雇主、雇員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資報酬。從目前來看,國際上為公共事業籌集資金最規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稅,而由此產生的新稅種――社會保障稅就屬于社會保障籌資的范疇。在世界范圍內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中,有132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繳款采取社會保障專門稅和社會保障繳費的形式。社會保障稅在各國財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國是最早實行社會保障稅收制度的國家之一,目前美國的社會保障收入比重占財政收入總額的30%,成為僅次于個稅的第二大稅種。

    社會保障稅既有一般稅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個體特征。社會保障稅作為專為社會保障籌資的特定目的稅,與一般稅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點:

    第一,社會保障稅具有專款專用性。社會保障稅作為一種直接目的稅,其稅收收入與用途直接相關,社會保障稅被稅務部門征收后應設立專門的部門管理該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會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財政支出。

    第二,社會保障稅具有較強的累退性。所謂累退性是指納稅人的稅負隨著收入的絕對增加而相對負擔變小,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采用免征額及超額累進或最高額下比例稅率的方式,并且課稅對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違反了一般稅收絕對公平的原則,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這就導致了總體上隨收入的絕對增加而實際納稅負擔相對減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會保障稅具有有償性。現有社會保障稅制要求該項稅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設立的專門基金委員會管理,由于社會保障稅的專款專用性,所以社會保障稅區別于其他稅收,在國家財政出現危機時,納稅人依然有權要求領取保險金,這是與普通稅收不同的特殊性質。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對全體受保者繳納社會保障稅,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籌和協調,使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會保障水平趨于平等,這也是貝弗里奇“補償原則”的運用,是公平性的體現。

    三、社會保障稅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一)國際征收社會保障稅概況

    據統計,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已經有超過132個國家以繳稅或繳費的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研究表明,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社會保障稅在稅收體系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國聯邦財政總收入中社會保障稅收帶來的收入占總比重的30%,成為僅次于個稅的第二大稅種。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政府統計年鑒的統計顯示,目前,在德國、法國、瑞士、丹麥、瑞典、奧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國家,社會保障稅已經成為頭號稅種;在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發展較快的部分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稅也迅速崛起,例如南美洲的巴西和阿根廷,社會保障稅同樣成為本國的第一大稅種。

    第5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關鍵詞】納稅策劃企業

    為了減輕稅負,企業的管理者們可謂絞盡腦汁,有的甚至不惜以身試法,采取做幾套賬、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等手段。其實只要認真研究稅法,進行充分、有效的納稅策劃,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也可以少納稅。

    一、納稅籌劃

    納稅策劃是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納稅籌劃形成較為完整的理論與實務體系的標志應該是1959年歐洲成立的稅務聯合會,其成員遍布美、法、德、意等22個國家,由從事稅務咨詢的專業人士和團體組成,明確提出以稅務咨詢為中心開展稅務服務,而納稅籌劃就是其服務的主要內容。

    納稅籌劃應包括三個內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換句話說這是將節稅與納稅籌劃等同的觀點;二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將納稅籌劃外延延伸到各種類型的少繳稅、不繳稅的行為,甚至將逃稅策劃、欠稅策劃都包括在納稅籌劃的概念中;三是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收轉嫁籌劃。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現行稅法及相關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采用一切合法和不違法的手段,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涉稅事項的安排,以實現納稅人財富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財務管理活動。納稅籌劃的核心是規范納稅,最終目標是既不多繳稅,也不少繳稅。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條件

    (一)了解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不能夠涉及私人領域,但對其文化水平、政策水平、開拓精神、風險態度等方面的了解,可以知曉企業今后的發展方向以及市場占有等方面的情況,這對企業稅收籌劃很有必要。此外,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也有助于對其籌劃個人所得稅方面的事宜。

    (二)了解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要求

    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要求應是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經營管理、企業清算等事先籌劃和安排,減輕稅負,取得節稅收益。在籌劃節稅這一點上,不同納稅人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這也是必須了解的。

    (三)收簿劃人員

    稅收簿劃人員必須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收籌劃主要靠籌劃人員去實現,而籌劃人員必須要了解稅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專業知識,也要了解國際慣例。要有嫻熟的會計處理技巧和豐富的稅務經驗,懂得如何用好用活稅收政策。稅務籌劃人員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紀守法、誠信自律、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或制裁。因此,稅務籌劃人員必須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全心全意地為企業提供完整的稅收籌劃服務。只有這樣,稅收籌劃的面才會越來越大。

    三、施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納稅籌劃,實現稅負的減輕

    目前,納稅人稅費負擔過于沉重,通過納稅籌劃,實現稅負的減輕,是企業的唯一選擇。我國納稅人的稅費負擔較重,而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在短時間內又不可能有所改變的情況下,納稅人只有三條路可以選擇:(1)逃稅(偷稅),即通過違法行為實現規避稅負的目的。逃稅的違法性、注定7這種行為只能是一條“死胡同”。(2)納稅人產生逆向選擇行為,消極對待高稅負。如壓縮經濟活動規模,這種做法最終會被市場競爭所淘汰。(3)進行稅收籌劃,實現成輕稅負,是企業的唯一選擇。這才是企業迎接市場挑戰,依法納稅的必由之路,是順應目前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智之舉。納稅籌劃需要有廣泛的理論知識,和堅實的實務基礎,在對企業納稅籌劃項目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相關的會計知識,征管知識和中介知識的深理解和把握,應用納稅籌劃相關平臺和技術手段,才能對企業和創立、融資、投資、采購和銷售等階段以及各具體稅種進行成功的納稅籌劃。實踐證明,良好的納稅籌劃方案不僅會為企業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會提高企業的社會信譽和商譽。

    (二)加入WTO納稅籌劃變得更為意義重大

    中國加入WTO后,企業競爭國際化的趨勢,使得納稅籌劃變得更為意義重大。中國人世后,中外企業將在一個更加開放、公平的環境下競爭,取勝的關鍵就在于能否降低企業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國外企業的財務機制已經較為成熟穩健,可以通過各種納稅籌劃方法使企業整體稅負水平降低,從而相當于增加了盈利水平。在目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通過“開源”,即營銷手段來擴大市場份額已經相當困難的情況下,中國企業要想與國外企業同臺競爭,就應該把策略重點放在企業財務成本的控制上,即企業內部財務成本的控制上。作為財務成本很大一塊的稅收支出,過稅收籌劃予以控制,對企業來說就顯得相當關鍵。

    (三)實施稅收籌劃是企業產權明晰化的要求

    長期以來,我國一些企業在納稅上往往想走“關系稅”、“人情稅”之路,逃稅之風盛行。在當前國內企業市場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和參與國際競爭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一旦作為獨立的個體,就必然要構造明晰的產權機制和強大的動力機制,參與市場競爭。企業市場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中國加人WTO參與國際競爭的大背景下,中國的企業一旦作為獨立的個體,就必然要構造明晰的產權機制與強大動力機制,參與市場競爭。由于上繳國家的稅收屬企業的成本支出,因此企業需要通過深入研究稅收籌劃予以控制。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四)現代企業的財務機制

    企業在資本運營過程中,由于受企業內外部財務環境變化的影響,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偏差,需要發揮財務調節的功能對出現的偏差進行調整和糾正,就要建立資本運營調節機制。財務調節機制主要包括財務戰略調整、資本運營計劃調整和經營管理調節等。企業制定的發展戰略,諸如擴大經營戰略、資本市場籌資戰略、資本投資戰略、利用外資戰略等。由于客觀形勢的不斷變化,原有戰略方針已不能適應新的競爭和發展要求,企業需要作出財務戰略調整,以避免企業出現戰略上的失誤,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要通過財務管理調節的功能,調節企業資本經營系統的運行質量,加強資本運營全過程的管理,達到最佳的運營效果。

    結論

    總之、稅收籌劃不是單純的一個用計算方法術解決的課題、而是一個綜合課題,僅有專業知識(書本知識)是不夠的。重要的是如何發現企業的籌劃需求(或發現籌劃業務空間)。關鍵是籌劃的成果如何被稅務機關認可。當前稅務要從勞務性的服務向高智能服務轉變,就必須向稅收籌劃、稅務查證、稅務鑒證、納稅信用評估、所得稅匯算等方面發展。這就給稅務提出了更高要求。稅務人員應努力挖掘并解決企業需求,從而達到為企業提供最優服務的境界。

    參考文獻:(1)王永剛-巧轉思維合理納稅策劃-[期刊論文]《甘肅農業》-2006.10

    第6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稅收是一個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我國的稅制改革自1994年以來已走過了十六年的歷程,回顧這十六年的改革之路不難發現,我國的稅制改革正在遵循一條從注重制衡到注重效率,藏富于民的道路不斷前進。

    一、分稅制改革——中央與地方的博弈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從很大程度上說是矛盾積累的產物。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相對應的本應該是財政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和中央財政的可支配收入的不斷充實。可是事實上,情況卻正好相反,從1979年到1994年之間,中央財政日益捉襟見肘,單從財政收入占GDP比重一項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問題。1994年分稅制改革正式啟動,除了大幅度調整中央財政的稅收和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之外,還建立了國家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中央與地方的之間的財政天平從此開始向中央傾斜,使得中央控制全國發展建設的力度大大增強,中國開始步入統籌發展的新時期。

    二.分類稅制的存亡——中國稅收所面臨的現實挑戰

    進入新世紀,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已經舉足輕重,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較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有了極大的提高。但是關于稅收的問題,情況卻越來越顯得不容樂觀。近期《福布斯》雜志推出了新一期全球“稅負痛苦指數”榜單,中國高居全球第二。

    如果說中國稅收在大局上的制衡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稅制改革所關注的重點,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民主制度建設的不斷深入,稅收的效率問題已經逐步取代制衡而成為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和百姓所關心的重點。中國目前實行的仍然是分類稅制,這一稅制對于效率低下的政府來說可以提高征稅率,但是對于廣大納稅人卻是一種加重負擔且效率低下的稅制。分類稅制的特點就是對公民的各項收入進行逐一收稅,且每一類收入都有著不同的稅率。分類稅制對于當前中國的現實情況其主要弊端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收入形式單一的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分類稅制滴水不漏的征稅使得這些人群繳納了占收入總額很大比重的稅費,同時使得這一層次的人群感到了很大的稅收壓力,但是對于收入形式多樣綜合收入很高的群體,卻可以通過分類稅制的漏洞而做到少交稅,甚至不交稅。第二,是中國稅收機構的繁復和效率問題。1994年稅改之后所形成的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征管機構經過十多年的運行確實有很大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總的來說有稅收征管成本過高,國稅與地稅之間的矛盾協調較難,稅收效率提高并不明顯等。其中,地稅局的稅收成本尤其之高,其主要原因就是地稅局主要負責收取的就是各種類型的分類稅,數目很多而難以征收,因而導致了稅收成本的顯著提高。稅收效率的低下不僅使得國家付出巨大的成本,人民要求改革的呼聲也日益高漲,隨著我國中產階級的不斷壯大和公民納稅人意識的覺醒,公民在納稅時所關注的并不是自己是否盡了納稅人的義務而是關注自己所繳納的稅費是否保證了良好的公共服務以及保障了社會的公平及正義。現在一提到稅收問題,中國古人的一句訓誡總是能夠見諸報端,那就是“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中國稅制目前存在的效率低下,加重貧富差距的隱患已經表現的十分突出,新的稅制改革在人們的呼聲之中似乎正在浮出水面。

    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在近日舉行的全國所得稅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堅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改革思想來做好所得稅工作。而這九個字的方針也就是中央對新一輪稅制改革所提出的指導思想。其中,將“簡稅制”這一項放在指導方針的第一位,可以看出中央已經將稅收效率的問題放在了稅制改革的首位。但是對于稅收效率的改革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筆者認為其主要的難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分類稅制的改革問題。在前文中已經提到,分類稅過多有著諸多的不利因素,所以如何歸并稅種就是一個重要的課題,但是我們看到,根據中國發展的實際情況,各個地區,特別是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相應的也要求有不同的征稅標準進行衡量。僅以個人所得稅為例,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個稅的起征點都在2000元以上,而在西部的一些欠發達地區,個稅的起征點仍維持在800元的最低線附近。除了個稅起征點這個最普遍的標準問題之外還有一些特殊因素,比如西部地區招商引資的稅收減免問題,對于東部發達地區高污染企業的高稅收調節問題。不同的發展水平與稅制的簡化存在的這種難以解決的矛盾勢必成為稅制改革的重要阻礙。第二,國稅地稅兩稅合一問題。鑒于國稅地稅分開征管暴露出來的稅收成本過高,兩套稅務系統之間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等問題,許多學者建議在簡化稅制思想的指導下最終仍要實現兩稅合一,其具體措施旨在精簡人員,縮小編制的基礎上建立起既包含國稅又包含地稅的一套稅務系統,并且保證地方稅務機構的獨立性以減少地方政府的影響等等。這些建議看起來非常合理,但是始終存在一個隱患,就是稅收制度會不會又回到1994年之前的老路子上去,使得中央與地方財政的矛盾再次凸顯。筆者認為這一點也是中央并未提及有關兩稅合一的說法的重要顧慮。雖然目前稅收效率低下的問題亟待解決,但是對于稅收制衡問題,國家仍然要慎重考慮避免重蹈覆轍。

    三、綜述

    第7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避稅籌劃作為稅務籌劃的一種主要手段,避稅的彈性和空間比較大,合理地規避稅賦,能夠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稅收利益,且又不違反稅法。本文從避稅籌劃的概念、特征、常見技術手段以及案例分析來淺析避稅籌劃。

    稅務籌劃是21世紀的朝陽產業,但“對大多數企業來說,稅務籌劃仍然是皇冠上的明珠。”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的涉稅事項進行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稅務籌劃具有必然性、復雜性和廣泛性,稅務籌劃呈越來越專業化的特點。稅務籌劃應該在合法或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既不能越雷池一步,也不能刻舟求劍;還不能為籌劃而籌劃,要服從、服務于企業的財務目標。在企業稅務籌劃實務中,避稅籌劃作為稅務籌劃的一種主要手段,避稅的彈性和空間比較大,合理地規避稅賦,能夠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稅收利益,且又不違反稅法,企業肯定樂意為之。

    避稅籌劃一般是與稅法的立法意識相悖的,它是利用稅法的不足進行反制約、反控制的行為,但并不影響或削弱稅法的法律地位。避稅籌劃實質上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應盡法律義務的前提下,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保護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稅籌劃并沒有、也不會、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避稅籌劃不是對法定義務的抵制和對抗,而是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非不允許”進行選擇和決策。對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決中,早就做出了比較明確的回答。例如,美國著名的漢德法官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無論他是富翁還是窮人,都可以這樣做,并且這完全是正當的。任何人都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稅負。稅收不是靠自愿捐獻,而是靠強制課征,不能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人們可以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對自己的活動事先做出安排,以實現依法降低或免除稅負的目標。退一步說,即使不承認避稅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經濟行為,但它肯定應是不違法、不能受到法律制裁的經濟行為。

    避稅籌劃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特有現象,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不斷完善,將逐漸演變成一種高智商的經濟技巧和經營藝術。如何運籌好避稅籌劃,成功地進行稅務籌劃,必須認真學習并熟練掌握稅務籌劃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術。根據我們的理解,避稅籌劃應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有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在了解了避稅涵義的前提下,我們也要嚴格區分避稅籌劃與偷稅、欠稅、抗稅、騙稅的法律界限,即正確界定合法、不違法與違法的界限。(圖1)

    從這圖1中我們可以嚴格區分避稅籌劃與偷稅、欠稅、抗稅、騙稅的法律界限,即正確界定合法、不違法與違法的界限。所以說,避稅籌劃是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非不允許”進行選擇和決策。我們常常看見有些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受到了政府的嚴厲制裁,損失慘重,而有著合理的避稅籌劃的人則坦然、輕松地面對政府的各項稅務稽查,順利過關,不受任何損失或懲罰。究其原因,不外乎這些聰明的納稅人常常能夠卓有成效地利用稅法本身的漏洞和缺陷,順利而又輕松地實現了規避或減輕納稅負擔而又未觸犯法律。針對企業避稅籌劃所安排的經濟行為必須合乎稅法條文和立法意圖或者不違反稅法,而依法納稅更是企業納稅意識增強的應有之意。綜觀對避稅籌劃的各種觀點,相對比較一致地認為避稅具有以下特征:(1)避稅是合法的或者是不違法的,這是與非法偷稅的根本區別;(2)避稅的目的是通過避免繳稅、少繳稅和推遲繳稅,使稅收負擔最小化;(3)避稅的手段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或漏洞,有的是歪曲、濫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且這些手段一般都經過精心計劃和安排;(4)避稅技術的應用一般應在應納稅事實發生之前。這就使越來越多的納稅人對避稅籌劃十分重視,不斷提升避稅籌劃技術。避稅籌劃技術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法的框架下,為降低稅負而采用的某些手段和技巧。主要是從縮小稅基、降低稅率兩方面籌劃,常見的技術有:

    1、價格轉讓法。價格轉讓法亦稱轉讓價格法、轉讓定價法。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經濟實體為共同獲取更多利潤和更多地滿足經濟利益的需要,以內部價格進行的銷售(轉讓)活動,這是避稅實踐中最基本的方法。

    2、成本(費用)調整法。成本(費用)調整法,是通過對成本(費用)的合理調整或分配(攤銷),抵消收益、減少利潤,以達到規避納稅義務的避稅方法。

    3、融資(籌資)法。融資法,即利用融資技術使企業達到最大獲利水平和使稅負最輕的方法。

    4、租賃法。租賃可以獲得雙重好處,也是一種減輕稅負的行為。

    5、低稅區避稅法。低稅區避稅法是最常見的避稅方法。低稅區包括稅率較低、稅收優惠政策多、稅負較輕的國家和地區。

    稅制具有復雜性,這就意味著納稅義務不能自動履行。納稅人必須及時、正確、全面地掌握所涉稅境的稅法,將稅務籌劃置于理財學的框架內,盡可能避免納稅風險給企業帶來潛在的機會成本發生,努力實現涉稅零風險。避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實施某項稅務籌劃使稅收負擔最小化與其稅后利潤最大化呈正相關時,稅收負擔最小化就是稅務籌劃的最高目標。通過合理的避稅籌劃,能夠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稅收利益。

    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既少交稅,又不違法,企業合理避稅可以設計。有一家2009年3月成立的10個人的管理咨詢公司,如果預計年度銷售額為1,000萬元,作為這家公司的財務經理,你能使公司一分錢的稅不交,又不違反稅法嗎?在10月15日舉行的首屆中國財務經理年會上,稅務專家、中國稅收策劃網CEO李記有先生給來自全國的財務經理出了一道難題。他表示只要精通稅法,善于籌劃,這完全可以做得到。這么一家管理咨詢公司如果年度銷售額為1,000萬元,按照正常情況應該交納營業稅、所得稅80萬~100萬元左右。很多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不一定了解財務政策,遇到這種情況,往往會讓財務經理或人員去報稅、辦手續等,大部分財務經理可能就按照稅法把這個稅給交了。但這位財務經理如果進行一番策劃,可能這80萬元的稅就不用交了。

    如果仔細研究稅法,至少有兩個新的稅收政策可以使這家公司免交80萬元的稅款。一是2009年國家規定:“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安排失業、下崗人員達到30%的,可以免三年營業稅和所得稅。”這個政策看起來非常簡單,但非常實用。有些公司領導可能會說:“我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干什么?”其實,這是一種觀念上的障礙。像這家管理咨詢公司完全可以利用這一政策,安排兩個下崗女工干食堂,再安排一個失業或下崗的給領導開車,這樣80萬元的稅就不用交了,省下的錢能買好幾輛高級轎車。但許多財務人員對這樣的稅務政策可能看了一百遍了,但誰也沒去使用。另外,還有一個文件可以使用。2004年新的稅務政策規定:“興辦的私營企業安排退役士官達到30%比例的,可以免三年營業稅和所得稅。”這家公司完全可以招個退役的男兵開車,招兩個女兵做秘書和話務員,他們并不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影響并不大。一年免80萬元,三年就是200多萬元。很多企業的老總們沒有去思考這個問題,在現有中國沒有籌劃的背景下,很多企業關注的是誰和稅務部門的關系好,考慮更多的是出事的時候,如何“滅火”,而不是提前安排“防火材料”,還沒有籌劃的概念在里頭。

    有人說,現在是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糊涂者漏稅,智慧者進行稅務籌劃。稅務籌劃是明智之舉、文明之舉、進步之舉。與此同時,政府也不得不將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健全稅制、加強征稅籌劃上。這種對稅法的避與堵,大大加快了稅收法制建設,使稅制不斷健全、不斷完善,稅務人員的執法素質不斷提高,有助于社會經濟的進步與發展。因此,避稅籌劃是一種高超的智力競賽、有益的社會經濟現象和經濟行為。

    參考文獻:

    [1]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第8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一、征收遺產稅的理論依據

    開征遺產稅的國家一般都認為遺產稅可以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由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差異,人們對公平的判斷也有所差異,因此對遺產稅開征的公平性產生了不同的征稅理論。遺產稅在許多西方國家有長期開征的歷史,西方不同時期的許多學者都曾從為什么要對遺產課稅和憑什么對遺產課稅兩個層面對遺產稅開征的合法合理性進行過研究,并形成了許多有價值的研究理論。關于為什么要對遺產課稅的理論,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如下幾種:

    1.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馬斯格雷夫認為遺產稅在收入上的重要性不大,但卻是重要的社會政策工具,是限制財富集中的合適工具,而且還是表達社會對遺產權利轉移態度的有效工具?譹?訛。

    2.改良主義者約翰斯圖亞特穆勒認為,雖然人人都有權將自己的財產轉送給他人,法律不應該限制這種權利,但是,為了避免財富的分配不平等,應該對接受贈與和繼承財產的任何人規定一個接受或是繼承的最高數量標準。在這個限額內,繼承人有權自由地加以分配,超出這個限額,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應當用遺產累進稅加以限制?譺?訛。

    3.德國歷史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認為,相對于勞動力這個要素來說,土地、資本等要素的負擔稅收能力更強,因此,應對繼承的財產的課稅要比對勞動所得征稅更重?譻?訛。

    4.薩繆爾認為,對于繼承亡故親屬和朋友遺產的個人征收的遺產稅是無須解釋的,遺產稅可以避免形成一個永遠有錢的階級,不勞而獲?譼?訛。

    5.新劍橋學派的代表人物瓊羅賓遜主張實行沒收性的遺產稅。對于不勞而獲的收入,政府應以遺產稅加以限制,消除私人財產的大量集中,改變財富和收入分配不均傾向?譽?訛。

    以上學者都對為什么要對遺產課稅的理論依據進行了規范分析,說明了對遺產課稅是公平合理的。但對遺產課稅,顯然是對個人自然權利的一種侵犯,國家又憑什么應該對遺產課稅呢?關于這個問題,以下幾種有代表性的學說就從理論上對此給出了合理的解釋。

    一是以德國法理學家布蘭奇利為代表的國家共同繼承說,此學說認為:私人之所以能夠積累起財產,不僅僅是個人獨自努力的結果,還有賴于政府的幫助和保護。因此政府有權利從私人處取得一部分財產,對遺產征收遺產稅就是政府取得繼承權的一種手段。

    二是以英國功利主義者邊沁為代表的沒收無遺囑的財產說,此學稅認為:遺產由其親屬繼承是財產被繼承人的意愿,對于無遺囑的遺產應當由國家沒收。英國的穆勒進一步發展了邊沁的理論,認為遺產繼承不一定與私有財產相聯系,即使準許繼承的遺產,也應該限于繼承人獨立生活所需費用部分,其他部分則應當通過征稅形式歸國家所有?譾?訛。

    三是以美國的韋斯科特和法國的雪夫萊為代表的溯往征稅說,他們認為:在對納稅人征收財產稅時,納稅人往往會通過各種辦法逃稅。所以,在其去世以后,可以通過遺產稅對其生前一切逃避稅收進行追繳?譿?訛。

    四是以美國的賽力格曼為代表的征稅能力說,此學說認為:繼承人獲得了遺產,增加了其財產和所得,也就增加了其稅收負擔能力,因此應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收,而且還要隨著繼承遺產的數量課征累進稅,多繼承者多納稅,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如果對個人取得的一般所得征稅,而對繼承遺產所得不征稅,在稅收上是不公平的?讀?訛。

    五是以美國的馬斯格雷夫為代表的平均社會財富說,此學稅認為:高收入階層將遺產留給其后代,會導致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均,加大貧富差距和社會矛盾。通過征收遺產稅,可以對社會財富進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維持社會穩定?讁?訛。

    以上五種學說各自從不同角度論述了遺產稅征收的依據,突出了遺產稅存在的價值。遺產稅和其他稅收一樣,需要政府憑借政治權力施行,是對遺產繼承這種不公平分配現象進行矯正,以防止由于遺產的繼承使社會財富更加集中,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給后代之間造成更嚴重的不公平。同時通過課征遺產稅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完成繼市場初次分配和政府再次分配后的第三次分配。

    當然,也有人對征收遺產稅的社會公平性提出質疑,認為父母有不被限制的權利把財富留給自己的孩子,對繼承遺產征稅是沒有根據,也是不公平的。他們列舉出其他形式的財產轉移,如人力資本上的投資、給予子女提供社會關系、把孩子帶入家族企業、每年給孩子免稅扣除限額以下的贈與等等,這些都是免稅的,為什么單對死亡時的財產轉移要征稅?

    二、遺產稅與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稅收政策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以負稅能力為標準判斷納稅人的稅負是否公平。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包括縱向公平和橫向公平兩個方面,縱向公平指的是具有不同納稅能力的人繳納的的稅款應不相同;橫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繳納相同的稅款。如前所述,理論界普遍認為征收遺產稅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但是如何使擔負社會公平作用的遺產稅在征收程序上也能遵循公平原則呢?這是理論界討論的又一焦點。

    1.累進稅率與縱向公平。大多數學者認為對遺產稅采取高額的累進稅率能充分體現出稅收的縱向公平,同時,最高邊際稅率不宜過高,以不超過50%為宜,以便適用最高稅率的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不會超過50%,這樣可減輕納稅人對納稅的反感進而降低納稅人逃稅的動機。

    對此,有人質疑實施累進稅率的遺產稅是否確實能夠降低財富的集中程度?認為除遺產稅外,還有很多因素影響到財富的集中。況且遺產稅每年的收入總額只占GDP的0.3%和家庭凈財富的0.1%,即便采用高額的累進稅率,其對財富集中狀況的調節仍是有限的。

    2.扣除標準與橫向公平。橫向公平強調的是對于擁有同樣多收入或財富的人,應該負擔相同多的稅。多數國家的遺產稅制中,對生存配偶的遺贈可以從應稅總額中扣除,并且還可以享受對資本類資產(包括商用財產和農業財產)的特別優惠政策。而對于擁有同樣財富的單身或喪偶者的遺贈就無法享受這種待遇,顯然前者得到了一筆額外收益。美國學者,布魯金斯學會的William G. Gale認為,這種婚姻狀況的稅收差別待遇從未被衡量過,但卻可能給不同家庭潛在地造成財富差異?輥?輮?訛。

    另外,對于擁有同樣多財富的被繼承者,如果有的被繼承者為了逃避遺產稅,在去世前就把所有的財富消費完,那么就無需交遺產稅;而有的被繼承者將財富留給后代,則要負擔相應的遺產稅。有學者認為,從遺產被繼承人而言,這種區別也有違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

    對上述反對觀點,遺產稅的支持者則認為:一般家庭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喪偶者對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財產有所有權或優先的繼承權,這種權利當然應給予減免照顧。另外,從代際角度看,繼承者比未繼承者顯然得到了好處,對不公平的繼承所帶來的收益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對此征稅顯然也是公平合理的。

    3.避稅因素與稅收公平。有人認為,由于稅制設計存在諸多漏洞可能使遺產稅違背稅收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導致在結果上影響了公平的實現。納稅人可以通過事先的稅收籌劃消除或減少他們的納稅義務,特別是巨富的遺產,由于稅前扣除項目多,加上他們可利用避稅的方式更多,使得其實際的稅負低于一些小額遺產,導致遺產稅難以真正達到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目標。根據美國國內收入局的統計,1998年的遺產稅繳納數據顯示,遺產超過2000萬美元者的平均稅率比中等遺產(250萬到500萬美元)的遺產稅平均稅率都要低,兩者最多相差了4.7個百分點,這顯然是很不公平合理的。

    三、遺產稅與效率原則

    公平與效率是稅法的兩個主要原則,它們是并存的,但又是矛盾的。公平側重的是稅收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而效率追求的是稅收收益的最大化與最優化。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一是稅收行政效率原則,即稅收成本應最小,包括征稅成本和納稅成本;二是稅收經濟效率原則,即稅收應避免或減少對經濟的干預,確保稅收對企業和個人市場活動的負面影響最小化。

    1.遺產稅的行政效率。相對于其他稅種,遺產稅是世界公認的較為復雜的稅種,對稅收征管能力有較高的要求。大多數學者認為,由于遺產稅的稅制設計復雜,漏洞比較多,征收成本高,稅收收入低,是屬于行政效率較低的稅種。這個問題在開征遺產稅的美國、英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一直存在。美國曾任總統布什2001年上臺后提出了經濟增長與緩解稅收法一攬子法案,實行一系列減稅政策,其中就包括逐步取消遺產稅,布什及其擁護派提出取消遺產稅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認為遺產稅稅制復雜,征收難,成本太高,是一個沒有行政效率、經濟效率和社會經濟效益的稅種。

    遺產稅的納稅成本主要是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以美國為例,美國的一份遺產稅申報表(不包括贈與稅)即長達41頁,相應的說明書也有22頁。美國國稅局(IRS)估計正確完全地填寫遺產稅申報表要花費將近一個工作周的時間約36小時,非專業律師難以完成該申報表的填寫工作。有專家曾對家族企業所有者進行過一項調查,發現其花費在遺產稅填報的實際時間還要高4倍平均167小時。如果聘請專業律師,則平均需花費23000美元的成本。

    美國經濟委員會Dan Miller等在《遺產稅經濟學》中說,克林頓政府經濟顧問委員會成員Munnell估計執行遺產稅法的成本幾乎與取得的收入等量。1998遺產稅收入是230億美元。每取得一美元的遺產稅收入,經濟當中就浪費1美元用于納稅或避稅。

    從以上分析,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由于遺產稅稅制本身的特征,它的直接征管和遵從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相對于其他稅種,可能會高一些。但這些并不影響遺產稅的開征意義,因為現代遺產稅的功能已不再是增加財政收入,而是有效抑制府財富分配的不公,遺產稅的效率價值應該讓位于遺產稅的公平價值,開征遺產稅,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2.遺產稅的社會和經濟效率。許多學者認為,遺產稅的征收會對社會和經濟效率產生一系列的影響。主要體現在:

    (1)遺產稅會導致儲蓄減少。一直以來,許多學者都認為遺產稅會影響到儲蓄。美國經濟委員會主席吉米薩克斯頓就認為,遺產稅對儲蓄行為和儲蓄水平有負面影響,并進一步影響經濟增長?輥?輯?訛。因為遺產稅給已經負擔了稅收的儲蓄和投資行為又增加了額外的負擔,這將會打擊人們的儲蓄和投資行為,減少人們儲蓄和投資的積極性,最終產生鼓勵消費、抑制儲蓄的效果。

    對此,波士頓大學的Kotlikoff(考利考夫)和Summers提出了一個分析遺產稅對現有股票資本的影響的計量經濟模型,根據這個模型估計,代際轉移每減少1美元,經濟中最后的資本總量減少近39美元?輥?輰?訛。

    布魯金斯學會的Gale和聯邦儲備委員會的Perozek對上述結論有不同的觀點。他們從不同的財產轉移動機出發,通過數學模型分析了遺產稅對儲蓄的影響,最后得出結論是遺產稅對儲蓄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轉移者的動機,取決于遺贈雙方行為反應的綜合效果?輥?輱?訛。假設遺贈并不是預先計劃好的,征收遺產稅將不會影響到贈與者的儲蓄行為,但會減少受贈人稅后的凈所得,那么受贈人就會增加儲蓄。假設遺贈是父母對子女提供服務的一種補償,稅收的影響將取決于父母對服務的需求彈性。如果需彈性小,增加稅收會提高父母為獲得照顧所付出成本,他們會因此增加儲蓄。如果遺贈是利他主義動機,影響是模糊的。但模擬模型表示在多數情況下,征收遺產稅會使儲蓄增加?輥?輲?訛,或至少不會減少。

    (2)遺產稅會影響勞動供給。可以將遺產稅視為是對勞動所得或財產的特殊使用方式的征稅。一般情況下,接受遺產的人會減少勞動供給,對遺產征稅減少了受贈人的實際所得,它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勞動供給;對遺產提供者的道理也一樣。如同對所得征稅,遺產稅對勞動供給也有收入和替代效應。美國雪城大學政策研究中心的Holtz-Eakin分析了兩個州的調查數據,發現50歲以上的人面對較高的遺產稅率會降低勞動供給。有更多的人致力于研究由于開征遺產稅導致繼承遺產總額的變化,對繼承者的勞動供給的影響有多大,美國經濟研究局的經濟學教授Holtz-Eakin和普林斯頓大學經濟學系的Rosen等人的研究表明,對于接受35萬美元遺產的繼承者來說,如果是單身者,將會減少12%的勞動供給;如果是已婚夫婦,將會減少14%的勞動供給。他們的研究還發現,對于仍然是勞動者的繼承人來說,遺產稅造成的勞動供給減少的程度比較小?輥?輳?訛。

    (3)遺產稅會影響家族企業。遺產稅對家族企業的影響也是理論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在Dan Miller撰寫的《遺產稅經濟學》中,認為遺產稅對美國的家族企業(包括農場、少數人持股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非公司企業等)有消極影響。Holtz- Eakin(1999)調查了紐約州400個企業所有者,對其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得出的結論是,那些預期應該繳納遺產稅的企業老板,在其死亡之前的5年內會明顯減小其雇用人員的規模。因為企業主需要保留一定數量的流動資產用于將來繳納遺產稅,因此會影響了他們的擴大再生產的投資。

    當然,上述數據也許會存在片面性,不能由此得出家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會受遺產稅的影響和阻礙的結論。但作為反證,有45%的受調查者承認,他們并未意識到要繳納遺產稅。Gale和Slemrod也提出,遺產稅對家族企業的負面影響被夸大了,幾乎沒有符合邏輯的方法和證據說明遺產稅對家族企業和農場有重大相關?輥?輴?訛。因為,在征收遺產稅時,大部分家庭企業的財產規模都在扣除和減免的范圍之內。

    (4)遺產稅會影響慈善捐贈。遺產稅與慈善捐贈的關系產生于稅制設計中關于慈善捐贈的扣除規定。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基本上都允許對慈善捐贈在稅前扣除,以鼓勵人們向社會福利事業捐贈,從而促進社會公平,緩解貧富懸殊的矛盾。如果把遺產稅的稅收負擔看成是財產轉移行為必須承擔的成本的話,在其它因素不變的前提下,納稅人通過慈善捐贈可以降低其遺產和贈與稅的稅負。納稅人為了減輕稅收負擔而進行慈善捐贈,也就是遺產稅對慈善捐贈的刺激作用。但是,影響慈善捐贈行為的因素很復雜,遺產稅僅僅是其影響因素之一,其它因素如文化信仰、價值體系以及納稅人積累財富以及轉移財富的動機、整體稅制的綜合作用等,都會影響慈善捐贈行為的發生。

    Joulfaian根據美國1992年度遺產稅納稅申報的數據對遺產稅與慈善捐贈的關系進行了分析,認為遺產稅的優惠確實對慈善遺贈有刺激作用,不過整體的效果是適中的。遺產稅減少了富人的最終財富量,同時也減輕了稅收的刺激作用。他發現,在沒有遺產稅時,慈善遺贈會減少12%?輥?輵?訛。其他學者的研究也同樣發現:遺產稅對慈善捐贈行為產生了比較強的正面影響。

    四、遺產稅與財政原則

    財政原則是稅收政策的另一項基本原則,指政府征收遺產稅可以取得一定的財政收入。這是遺產稅最初開征的動機,但在現代財政體系下,遺產稅的財政功能已經大大縮小,占國家稅收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財政意義已不大。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遺產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基本不超過5%。如英國2000年遺產稅占稅收收入的0.5%;德國1997年、1998年、1999年的遺產稅收入約占該國稅收收入的比重0.5%左右;其他如法國2000年的比重為2%;匈牙利1999年為1.1%;波蘭1999年為0.7%;中國臺灣2000年至2004年,遺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是2.6%、2.3%、2.4%和2.6%?輥?輶?訛。美國2000年、2005年、2006年、2007年,遺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是1.43%、1.15%、1.16%、1.01%?輥?輷?訛。韓國2004至2007年,遺產稅(含贈與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是1.79%、1.79%、2.10%、2.14%?輦?輮?訛日本2003至2006年,遺產稅(含贈與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是3.33%、3.17%、3.19%、3.09%?輦?輯?訛。

    以上數據說明,遺產稅雖然可以為國家帶來一定的財政收入,但卻非常有限。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國的遺產稅制度將有提高免征額、增加扣除項目、提高扣除標準、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的趨勢,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將進一步下降。許多專家認為,現代遺產稅開征的理由不是增加財政收入,而是對社會財富分配的價值,通過遺產稅,對由于擁有資源差異與經濟財富差異所造成的社會分配不均越突出的問題予以矯正,但它的財政收入價值也不能因此被否定。

    五、結論

    國外,尤其是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對遺產稅的理論研究歷史悠久,文獻比較豐富,研究方法比較科學,大量采用了數理和計量經濟學工具,并通過模型對遺產稅進行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但由于研究者分析方法和視角不同,很多問題仍在爭議中,沒有形成統一的結論。無疑,現代遺產稅的財政功能早已讓位于調節再分配功能。當前開征遺產稅的國家,都是基于這樣的認識:課征遺產稅有利于降低財富過度集中,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這些理論研究內容和認識將為我國研究開征遺產稅提供一個參考的框架和方法論的支持。

     

    注釋:

    ?譹?訛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第五版.鄧子基,鄧力平譯校.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463

    ?譺?訛?譻?訛毛程連.西方財政思想史.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181、188

    ?譼?訛?譽?訛許建國,蔣曉蕙.西方稅收思想.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202、214

    ?譾?訛?譿?訛?讀?訛?讁?訛劉佐,石堅.遺產稅制度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4

    ?輥?輮?訛?輥?輰?訛William G.Gale,Joel B.Slemrod (2001):Rethinking the Estate and Gift Tax:Overview,NBER working paper8250。

    ?輥?輯?訛(Jim Saxton,Mac Thornberry,Dan Miller(1998):The Economics of the Estate Tax,A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Study。

    ?輥?輱?訛William G.Gale,Maria G.Perozek:Do Estate Taxes Reduce Saving,Brookings Economic Papers,November11,2000。

    ?輥?輲?訛?輥?輳?訛?輥?輴?訛?輥?輵?訛禹奎.美國遺產稅理論研究綜覽.涉外稅務,2006(7):52、53

    ?輥?輶?訛禹奎.中國遺產稅研究:效應分析和政策選擇.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65

    ?輥?輷?訛楊盛軍.稅收正義——兼論中國遺產稅征收的道德理由.湖南人民出版社,2014:103

    ?輦?輮?訛資料來源:韓國國稅廳,國稅統計年報

    ?輦?輯?訛資料來源:日本國稅廳官方網站(?nta.go.jp/)

    參考文獻:

    [1] 劉佐,石堅.遺產稅制度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2] 李霞(導師:李壽廷).我國遺產稅立法若干問題研究.華中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6.5

    [3] 張巍著.中國需要現代化的遺產稅——觀德國遺產稅.浙江工商大演出版社,2014

    [4] 李金洪(導師:劉植才).關于我國開征遺產稅的研究.天津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08.5

    [5] 毛程連.西方財政思想史.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6] 馬家欣(導師:徐中起).我國開征遺產稅的立法問題研究,中央民族大學碩士論文,2010.3

    [7] 禹奎著.中國遺產稅研究:效應分析和政策選擇.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第9篇:稅收負擔論文范文

    【關鍵詞】 制度變遷; 營改增; 稅收;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中圖分類號】 F810.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開展了營改增試點工作,行業范圍主要涉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同年9月至12月,試點地區陸續增加了北京、江蘇、廣東、湖北等8個試點省(市)。2013年8月,營改增試點工作推向全國,并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行業范圍②。2014年1月新增鐵路運輸與郵政服務業,同年6月又增加了電信業。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范圍再次擴大,囊括建筑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生活服務業等幾乎所有行業,醫療行業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特殊生活服務業也在試點范圍內。

    目前,我國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兩大類,其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占據絕對主導地位。鑒于醫療服務的特殊性,我國政府對賦有公益性質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其切實有效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稅收制度使得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產生了許多無法抵扣的進項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過隨著營改增在醫療行業的逐漸落實,此類長期困擾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問題將迎刃而解。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

    (一)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研究的主要啟蒙者諾思認為:制度變遷是指制度替代、轉換的過程,其實質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變過程。制度變遷主要包括強制性制度變遷與誘致性制度變遷兩類[1],我國著名經濟學家林毅夫認為: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導制度發生變遷的過程;誘致性制度變遷恰好與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關利益群體自發倡導的制度變遷的過程。一般而言,我國所發生的制度變遷幾乎是由政府根據國家發展需要與民意而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此次“營改增”稅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過程

    我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主要經歷了以下調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別下發的《關于醫院診所免征工商業稅規定的通知》與《P于貫徹醫療機構免征工商業稅的通知》進一步擴大了原本僅針對公立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范圍,取消了私立醫院、診所免繳工商統一稅的三個前提條件[2],即無論是公立醫療機構還是私立醫院或診所,均免繳工商統一稅。

    1994年,政府將醫療服務納入營業稅應稅對象,并用增值稅與營業稅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統一稅。雖然此階段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繳營業稅的稅收優惠,但由于稅收計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稅與營業稅代替工商統一稅的做法使醫療行業的外在稅收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

    2000年,《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對非營利性與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始采用不同的稅收征收方式,并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享受免稅政策”。

    2009年新醫改后,我國醫療機構醫療衛生行為所得的稅收政策再次回轉到營業稅免稅范圍內,即無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均免繳納營業稅③。針對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稅收政策的轉變過程,如圖1所示。

    二、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基本理論分析

    (一)征收范圍與征收環節不同

    增值稅與營業稅均屬于流轉稅,不過其征收的范圍與環節存在差異。增值稅是以流轉過程中商品(含應稅勞務)所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對貨物銷售、進口貨物以及修理修配勞務的個人或單位所實現的增值金額予以稅金征收的稅種;而營業稅則是對我國境內應稅勞務提供、不動產銷售或無形資產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營業金額予以稅金征收的稅種。

    (二)稅率與計稅方法不同

    增值稅與營業稅均是按照比例稅率進行稅額征收,但兩者在稅率及計稅方法上存在差異。具體而言,增值稅原則上存在基本稅率這一概念,即對不同行業和企業實行單一化的稅率標準,不過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特殊行業或產品增設特定的稅率;營業稅則是對同一行業的所有營業按照相同稅率課稅,不針對不同行業采取差異性稅率,當然,稅法特別規定的情況除外。

    (三)納稅義務人不同

    依據我國相關稅法,增值稅的義務納稅人指的是在我國境內進行貨物銷售、進口貨物以及修理修配勞務等商業性活動的個人或單位;而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勞務提供、不動產銷售或者無形資產轉讓等營業性活動的單位以及個人。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的稅收制度及存在問題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的稅收制度

    我國政府為了更好地保障民眾的生命健康,有效促進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針對性地制定了許多優惠的稅收鼓勵政策,依據《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將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遵照相關政策規定的價格所取得的醫療衛生服務收入可享受免稅待遇,未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優惠政策。依據財政部給出的定義,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3]。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取得的租賃、培訓、投資等收入應按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稅收;機構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醫療衛生條件改善的部分,可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抵扣其應繳納稅收所得款,其余款項按企業所得稅法征收企業所得稅;醫療衛生機構的征稅和免稅收入項目應分別核算,費用分攤,不分別核算的,按征稅項目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4]。

    3.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內自產自用的制劑可免征增值稅。

    4.對于已經實現藥房分離,成為獨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按企業標準征收各項稅款。其基本屬性屬于營利性的企業,是通過藥品銷售實現自身機構的利益,而期間投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自身建設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稅優惠,對于剩余盈利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如數征收。

    5.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內自用的土地、車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

    6.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所設立的公益性及非營利性組織捐贈的公益或救濟性捐款可在稅前獲得全額抵扣。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的稅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國家稅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專項稅收立法原則。而隨著民眾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快速增長[5],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規模及數量迅速擴大,其所依據的現有稅收制度逐漸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無法適應當下醫療機構自身發展的需求。

    1.稅收制度操作難度大,缺乏執行性。依據財稅〔2000〕4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遵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而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可享受免稅優惠;對于超出國家規定價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醫療條件改善的,需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方法進行征收。然而,由于醫療行業的技術門檻較高,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難以絕對掌控,相關稅務人員無法清晰判斷醫療服務收費是否超標,并且也難以準確辨別機構所獲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醫療條件,因此,該制度的實際操作難度非常大,很難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準確的企業所得稅征收。

    2.稅收征收監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國共有醫療衛生機構98.9萬個,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2.7萬個,占全部醫療衛生機構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全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而絕大多數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未進行稅務登記,長期處于稅務部門的監管范圍之外,這不僅導致了我國醫療行業稅務登記率水平偏低,也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3.非營利性身份界定難。由于我國對非營利性與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執行的征稅政策不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享受更多的稅收減免或優惠政策。因此,為了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許多營利性醫療機構便想方設法地與非營利性質“掛鉤”。而政府在進行機構的性質認定時也并沒有制定清晰的資質標準,這就造成部分醫療機構假借非營利性之名惡意避稅,造成大量稅款流失。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務體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絕大多數是由政府出資興辦的公立醫療機構,因此,其一直延續著傳統事業單位的財務體制,并未按照獨立的經營實體進行科學的會計核算,致使稅務部門在進行計稅時問題重重,難以核算準確的應納金額。

    四、營改增對醫療衛生系統的意義

    (一)有利于緩解醫療機構經濟負擔

    目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價格高昂的診療設備和中藥制劑的購置方面沒有任何優惠的稅收政策扶持(僅僅在疫苗、一級避孕藥品和抗艾滋病等藥品的購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而這些必需品的購置往往給醫療機構帶來許多無法抵扣的進項稅,大大增加了機構自身的經濟負擔。實施營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對醫療機械和藥品重復征稅,又能夠減少“產出―流通”整個環節的稅費,相應減輕醫療機構在藥品和醫療器械購置方面的經濟負擔,更好地提升醫院的經濟狀況,以進一步改善院內的醫療條件。以醫療器械的購置為例,醫療機構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在購買醫療器械時,無法對該項進項稅進行抵扣,因此承擔了本應由患者承擔的稅負,而營改增后,醫療機構便可對該項稅進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經濟成本[6]。

    (二)有利于減少個人醫療支出

    長期以來,“看病貴”一直是困擾我國政府與民眾的重大民生難題,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咎于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醫療自費比例高。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社會整體的醫療資源有限,醫療服務供給遠低于需求,因此醫療服務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競爭性特征,這便決定了個人的醫療費用支出受限于個人經濟水平。一般而言,工資和薪金是我國居民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一旦從中扣除醫療費用后,便很難滿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嚴重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營改增的實施使個人醫療衛生開支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證公共衛生支出穩步增長的基礎上,有效緩解個人醫療衛生支出增長過快帶來的經濟負擔[7]。

    (三)有利于構建新的醫療機構體系

    t療衛生服務事關國計民生,行業的穩定發展與民眾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為了切實保證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與福利性,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基本藥物的價格低廉、適宜是必然要求。營改增在醫療系統的執行,將會積極促進醫療服務行業征稅體系的建立健全,優化醫療機構的整體布局和醫療資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決城鄉、區域之間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緩解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或落后地區基本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全覆蓋的新型醫療衛生體系[8]。

    五、對策及建議

    國際上許多國家已經將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到了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并針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定了特定的稅收扶持政策。如美國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方式對非營利醫療機構予以間接投入,包括給予其免稅資格,允許其發行免稅債券以改善醫療條件;法國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所得稅和醫療服務增值稅;英國則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的慈善醫院予以增值稅、所得稅、遺產稅、資產收益稅及其他稅費的相應減免等[9]。

    在充分借鑒國際相關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同時結合我國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的現實情況,提出以下建議以有效推進營改增在醫療行業的落實。

    (一)國家層面

    1.將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將醫療衛生行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環節,用增值稅制取代現有的營業稅制,實現醫療機構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間環節增值稅的充分抵扣,促進產業之間融合,有效減輕醫療機構的經濟負擔,理順醫療機構與上游相關產業和下游醫療服務消費者的關系,促進醫療衛生機構規范化運作,同時消除由于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導致的重復征稅的問題,實現稅收結構性調整。

    2.開展征管狀況普查,加強監管力度

    稅務部門對目前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征管狀況把握不清,我國長期以來也未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過系統甄別與統計。因此,我國多數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村衛生室游離于稅務部門的監管之外。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個數展開“地毯式”普查,了解納稅登記和申報情況,建立戶籍檔案,加大監管力度,健全懲戒措施,將現行游離于稅務監管體系以外的醫療機構重新納入到稅務監管系統內。同時,加強稅務知識的社會普及,督促單位和個人積極地進行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

    3.在醫療衛生行業內實行差異化的稅率政策

    在醫療服務行業內,針對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采取差異性的稅收政策,以實現稅收政策的杠桿平衡功能。對于具有公益性質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可予以其較低稅率或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此激發社會力量參與此類服務的提供,減輕政府財政的壓力,提升基本醫療服務效率;對于非基本醫療服務、醫療機構自主定價的服務或特需醫療服務,按照市場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價格,并按照現代服務類行業的通行增值稅稅率予以正稅,以保證醫療行業稅收的穩定性,促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良性發展。

    4.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促進市場作用的發揮

    一方面,對醫療行業本身來說,我國目前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顯著優于營利性醫療機構,這便使得市場規模原本較小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處于更加劣勢的市場競爭地位。因此,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應著重考慮不同性質醫療機構間稅收政策的公平性,即無論是稅收優惠還是一般納稅,不區分醫療服務提供主體的性質(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僅針對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采取差異化的稅率征收政策,切實保證各類醫療機構在公平的市場氛圍內良性競爭,從而實現社會整體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業來說,在資本自由流動的前提下,由于醫療行業本身具備的高風險、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稅收負擔的比例高于其他行業,則必然導致醫療行業的投資收益率低于社會平均利潤率,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該行業社會資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須根據醫療行業自身的經濟負擔來確定其納稅義務,對醫療服務的課稅給醫療機構帶來的成本應只限于納稅額,并避免因課稅而增加醫療機構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醫療衛生行業層面

    1.財務管理方面

    在增值稅制度中,納稅義務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類。當醫療機構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機構僅能開具普通發票,無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醫療機構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時,機構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才能進行稅額抵扣,減少機構稅務負擔。而常規運行中,醫療機構因其經濟規模通常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因此,在營改增后的經濟活動中,醫療機構應重視供應商檔案管理,向可以開具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產品供應商采購商品,并簽訂相應的采購合同;同時,強化對機構內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深化其對營改增含義的認識和改革中相關優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減輕醫療機構的稅務負擔,促進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

    2.會計核算方面

    營改增的落實可以有效解決醫療機構被重復征稅的問題,顯著減輕機構的稅務負擔,醫院可以將節省下的稅款用于改善自身的醫療條件,提升院內的科研和醫療服務水平。較于營改增前醫院所繳納的營業稅稅種,增值稅的會計核算更為復雜,其采取的是對進項稅的抵扣制,會計核算從收付實現制變更為權責發生制,涉及到的會計核算科目也相應增多,因此,醫療機構必須提高對自身會計核算業務的要求。營改增執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醫療機構的財務部門需及時補建完成增值稅明細賬,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一核對其相關信息;在日常賬目往來方面,應著重核對收支賬目較原有政策發生的變化;在科研項目方面,在科研項目引進時注意款項的換算,以不含稅的款項入賬與增值稅的計算[10]。

    3.涉稅納稅方面

    第一,需設置專門負責核算、申報和繳納等增值稅管理的崗位,如江蘇試點醫療機構普遍有財務業務骨干任增值稅辦稅員;第二,及時改進醫療機構的票據管理方法,調整增值稅票據的購買及使用等責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賬目憑證時,依據稅務票據的相關審核要求,明確統一的會計分錄;第四,保證賬簿登記信息與稅務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隨時查詢。此外,醫療機構內的財務部門需進行定期審核與不定期抽查財務工作,及時改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充分實現醫療機構稅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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