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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籌劃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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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籌劃書

    第1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關鍵詞】稅務籌劃;兼營銷售;視同銷售;委托受托

    增值稅作為一種流轉稅具有稅負轉嫁特性,當市場上供應彈性無限大而需求彈性無限小時,增值稅稅負全部由消費者承擔;當需求彈性無限大而供給完全無彈性時,增值稅稅負則全部由生產經營者承擔。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銷售或進口的貨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同時也對實務中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做出規定。其中,特殊行為包括兼營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和視同銷售行為。

    一、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收界定

    (一)兼營銷售行為

    兼營在我國不僅僅是指同時經營增值稅不同適用稅率項目,同時經營增值稅應稅、免稅、減稅項目,還包括同時經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兼營營業稅項目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

    務),且所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增值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繳納增值稅。

    (二)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稅應稅勞務),則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劃分,其標準是:凡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這里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不到50%。除此之外,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又作了特殊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因此,混合銷售行為是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作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那個稅的應稅項目,兩者之間卻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混合銷售是面向同一購買人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是合并定價,不可能分開核算。

    (三)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是指一些貨物的轉移、使用或無償轉讓行為,雖沒有取得相關銷售收入,但視同正常銷售,予以繳納增值稅。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兼營行為的稅務籌劃

    (一)兼營不同增值稅稅率

    兼營不同增值稅項目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同時經營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同時經營應稅和免稅、減稅項目,同時經營應稅和非應稅項目。從事兼營業務的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安排好其增值稅稅務,才不至于增加稅負。一個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可能同時經營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應稅項目。如果納稅人是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并按不同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所謂分別核算,主要是指對兼營的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作賬,各記各的銷售額,并按照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以避免適用稅率混亂,出現少交稅款或多交稅款的現象。從高適用稅率是指本應按17%或13%高低不同稅率分別計稅,但由于未分別核算,則對混合在一起的銷售額一律按17%的高稅率計稅。

    例如,某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3月份的經營收入有機電產品銷售額260萬元,其中農機銷售額80萬元。企業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40萬元(銷售額均為不含稅銷售額)。

    1.未分別核算。應納增值稅額=260×17%-40 = 4.2(萬元)

    2.分別核算。應納增值稅額=(260-80)×17%+80×13%-40 = 1(萬元)

    可見,分別核算可以為該企業降低增值稅稅負3.2萬元(4.2 - 1)。

    (二)兼營應稅和免稅項目

    一個增值稅納稅人可能同時經營應稅和免稅項目。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所以,當一個企業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時,通過分別核算不同項目銷售額可以降低稅負。

    例如,某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以聚氯乙烯為原材料加工生產塑料盆和農用塑料薄膜。該企業當月的塑料盆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塑料薄膜的含稅銷售額為60萬元。當月購進聚氯乙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萬元,稅款8.5萬元,要求按稅負不能通過提價轉嫁進行稅務籌劃。

    1.未分別核算。應納增值稅額=(100+60)/(1+17%)×17%-

    8.5= 23.25-8.5=14.75(萬元)

    2.分別核算。應納增值稅額= 100/(1+17%)×17%-8.5/

    (100+60) ×100=14.53-5.31=9.22(萬元)。分別核算可以為企業降低增值稅稅負5.53萬元(14.75-9.22)。

    三、視同銷售的稅務籌劃

    對視同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的目的在于: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該類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盡量避免因發生該類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此逃避納稅的現象。視同銷售行為中的某些行為由于不是以資金的形式反映出來的,會出現無銷售額的現象,因此,稅法規定,對于視同銷售征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一)代銷與委托代銷的稅務籌劃

    代銷行為是視同銷售行為中比較典型的特殊銷售行為,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收取手續費方式和視同買斷方式,收取手續費方式是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是一種勞務收入;視同買斷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這種銷售仍是代銷,委托方只是將商品交給受托方代銷,并不是按協議價賣給受托方。因此,明確了企業的代銷方式,有助于合理選擇對企業有利的代銷方式,達到稅務籌劃的目的。

    例如,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B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A企業欲同B企業簽訂一項代銷協議,由A企業委托B企業代銷產品,不論采取何種銷售方式,A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以每件0.1萬元的價格銷售。代銷協議方案有兩個:一是采取代銷手續費方式,B企業以每件0.1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A企業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A企業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即B企業每代銷一件A企業的產品,收取0.02萬元手續費,支付給A企業0.08萬元;二是采取視同買斷方式,B企業每售出一件產品,A企業按0.08萬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B企業在市場上仍要以每件0.1萬元的價格銷售A企業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之間的差額,即每件0.02萬元歸B企業所有。假定到年末,A企業的進項稅額為12萬元,B企業售出該產品1000件。A、B企業應當采取哪一種方案較為適合?

    方案1:A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 000×0.1×17%-12=5(萬元)。B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 000×0.1×17%-1 000×0.1×17%=0。B企業應納營業稅額=1 000×0.02×5%=1(萬元)。 A企業與B企業應納稅流轉稅額合計為6萬元(5+1)。

    方案2:A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 000×0.08×17%-12=1.6(萬元)。B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 000×0.1×17%-1 000×0.08×17%=3.4(萬元)。A企業與B企業的應納流轉稅額合計5萬元(1.6+3.4)。

    方案2與方案1相比:A企業應納增值稅額減少3.4萬元(5-1.6),B企業應納流轉稅額增加2.4萬元(3.4-1),A企業與B企業應納流轉稅額合計減少1萬元。因此,作為A企業而言應當選擇方案2,作為B企業而言應當選擇方案1;作為A、B企業的共同利益而言應當選擇方案2。

    在實際運用時,視同買斷代銷方式會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采取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只能在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體現,如果一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受托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這種方式。其次,節約的稅額在雙方之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與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相比,在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共節約稅款1萬元,但A企業節約3.4萬元,B企業要多繳2.4萬元。所以A企業如何分配節約的3.4萬元,可能會影響B企業選擇這種方式的積極性。A企業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B企業多繳的2.4萬元,剩余的1萬元也要讓利給B企業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選擇適合雙方的代銷方式。

    (二)行政區劃變更的稅務籌劃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移送環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這一視同銷售的規定,是以縣(市)區劃為界限的,因此,統一核算的機構間的貨物調撥就有稅務籌劃的可能。隨著一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地區的行政級別往往被提升,比較普遍的是縣改市、縣改區、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等。有時,相鄰兩個地區會發生行政區劃的合并或分立,從而導致行政區劃的變更。行政區劃的變動便為增值稅的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

    例如,B縣的甲企業是一家飲料企業(一般納稅人),其產品主要通過甲企業在A市的各個區設立的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銷售,預計銷售成本為200萬元,進項稅額為25萬元,企業銷售總額為300萬元,各分支機構的市場銷售總額為350萬元,后經批準A市將鄰近地區的B縣劃入其管轄范圍,并將B縣升格為A市的B區。B縣行政區劃的變更對甲企業的增值稅稅負有多大的影響?

    1.B縣在劃入A市前:應納增值稅額=300×17%-25+350×3%=36.5(萬元)。因為甲企業調撥給A市的各分支機構的飲料,盡管未銷售,還在分支機構,但都要作銷售處理。同時由于其分支機構不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要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2009年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的征收率統一為3%),便形成了“雙重”征稅。

    2.B縣在劃入A市后:隨著行政區劃的調整,B縣變成A市的B區,甲企業和其分支機構處在同一市內,甲企業調撥給分支機構的貨物不屬視同銷售,分支機構不用“雙重”納稅,甲企業將所有產品交由分支機構出售,保證了較好的利潤。應納增值稅額=350×17%-25=34.5(萬元)。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企業運用行政區劃的變動,合理設置關聯機構,從而降低增值稅稅負2萬元(36.5-34.5)。

    納稅人應當注意的是:雖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機構間移送貨物視同銷售,以縣(市)為界限,但各地在執行中對縣(市)范圍的規定是有區別的,如有的直轄市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移送貨物,都不作為視同銷售,沒有縣、區的區別。

    【參考文獻】

    [1] 蓋地.稅務籌劃[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 于小雷.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納稅籌劃[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3] 劉兆華.納稅籌劃[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第2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稅務籌劃 方法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有關收稅籌劃的概念也隨之興起,逐漸成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我國加入WTO之后,越來越多的投資經營者對稅收籌劃的重要性有所認識。而高新技術企業作為推動我國經濟迅速增長的主要力量,在生產經營過程之中如果無法正確處理好納稅問題,那么則會導致企業背負沉重的稅負壓力,無法促進企業得到創新發展。那么如何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特征為企業的發展制定一套符合實際要求的稅務籌劃方案,是現階段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所面臨的難題之一。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特點

    所謂高新技術企業主要是指進行各類高新技術研究、生產以及開發的經濟實體,具體而言,高新技術企業是連續開發與研究高端技術的一種轉化活動,在此基礎上開展各種經營活動。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型企業

    一般而言,高新技術企業所開展的各種活動均屬于智力活動型,往往對人才需求量比較大,需要人才利用技能以及知識推動企業的發展,促進生產經營的有序性。在高新技術企業中所生產研究的產品均具有一定的附加值以及技術含量,所以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高水平、高素養、高能力的人才加入。

    (二)高新技術企業是競爭激烈型企業

    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過程之中只有具備高收益性才能夠促進自身的發展,現如今社會的快速發展導致高新技術行業競爭激烈,尤其是人才方面競爭激烈,只有具備高素質與高技能人員才能給高新技術企業帶來新的產品,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具備競爭激烈性。

    (三)高新技術企業是高風險、高投資、高收入企業

    從本質上而言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產品開發上具有不確定性,并且產品成功的概率非常小,需要不斷進行研究與實驗,會花費大量的資金與成本。此外,高新技術企業所開發與研究的產品具有非常短的生命周期,并且具備比較高的附加值,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帶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動力,實現跨越式發展,所以高新技術企業具備高風險、高投資、高收入的基本特點。

    (四)高新技術企業是市場創造性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所研發出的產品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并且依據產品的基本特性以及創新性在市場中可以占據相應的比例與份額,并且也會獲得高額的利潤。原本比較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能夠實現在短時間內完成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的轉變。

    二、現階段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之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高新技術企業缺乏稅收法制

    從目前我國稅收現狀分析,稅收環境問題成為了制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活動有序開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比如,現階段為了大力扶植高新技術產業,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免稅期的稅收政策,該政策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是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屬于高風險、高收益的產業,往往需要長期投資,所以國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所開展的免稅期政策并無法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發展,反而會導致高新技術產業無法針對自己發展現狀,無法開展合理的稅務籌劃政策。

    (二)高新技術企業財稅核算環節過于薄弱

    從整體角度分析,高新技術企業財稅核算環節比較薄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財稅管理人員基本素養欠缺,無法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準確核算,導致高新技術企業財稅問題面臨非常大的風險;其二是高新技術企業缺乏完善的財稅核算內部控制體系,無法進行合理稅收籌劃,無法有效規避風險。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過程中會面臨比較大的財稅核算業務,也會涉及到退稅、申請減稅等問題,因此需要高新技術企業針對稅務進行規劃。

    (三)高新技術企業缺乏稅務籌劃意識

    現如今我國稅收征收政策中有部分內容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所開展的,尤其是部分營業稅政策、所得稅政策以及增值稅政策,我國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在對稅務籌劃工作中缺乏籌劃意識,往往將過多的精力放在手續審核或者企業融資方面,并且利用稅務籌劃空間聘請相關稅務顧問針對性的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無法享受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所提出的各項優惠政策,也無法為企業的財稅核算帶來良好的發展前景。除此之外,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在組織機構調整之后便開展稅務籌劃工作,但是卻忽略了組織機構調整之前的稅務籌劃工作。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水平過低

    之所以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水平過低的原因包括兩點:其一,從財務角度分析,稅務籌劃是一項涉及到企業全面發展的專業性活動,如果無法全面掌握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那么則無法保證稅務籌劃的全面性與準確性。高新技術企業所經營內容比較復雜,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將大量的時間以及精力花費到企業經營狀況之上,導致對稅務籌劃認識程度過淺。其二,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之中,由于缺乏具備專業知識的稅務籌劃人員,所以企業在稅務籌劃活動中所開展的力度有限,嚴重消弱了高新技術企業在市場之中的競爭力,減少高新技術產業的經濟效益。

    (五)高新技術企業缺乏財務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作為稅務籌劃的關鍵內容對企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從當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現狀分析,其財務管理呈現出混亂性。首先,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存在不規范現象,比如會計處理流程不規范,會計處理不夠正確等,這一系列的問題會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活動難以開展。其次,與其它企業相比較,高新技術企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會導致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設計到涉稅業務,只有高素質、高技能會計人才才能正確處理涉稅業務,才能開展合理的稅務籌劃活動,如果財務會計人員素質欠缺,無法進行正確財務核算,則無法合理實施稅務籌劃。除此之外,高新技術企業財務核算控制體系不夠健全,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財務風險的出現。

    (六)高新技術企業并購重組時容易出現漏洞

    近幾年高新技術企業所開展的并合分立對企業自身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國家也頒布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實施并合分立,但是從現階段分析,高新技術企業在開展資產重組或者并合分立的時候能夠產生非常大的籌劃空間,但是卻沒有開展納稅籌劃工作,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僅僅對并合分立或者資產重組對企業財務所造成的影響進行重視,但是卻忽略了并合分立或者資產重組對企業稅務所造成的影響,無法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發展空間。

    三、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的幾種方式探究

    (一)積極利用稅前扣除項目減少納稅所得額

    其一,合理列支工資等費用,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制定比較完善、規范的薪金制度,并且要對實際所發放的工資、薪金采取代扣代繳的業務,還要對企業所發放的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計入研究開發費用之中,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企業需要建立明細賬并進行單獨核算,讓職工培訓費用進行全額扣除。其二,對于研究開發的費用需要進行專賬管理[5]。其中企業必須要對研究開發費用實施專賬管理,并且要對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進行分析,在進行匯算之后向上級部門進行申報。另外企業還要利用加速折舊所得到的優勢與好處,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方法,這樣不僅可以增加稅前扣除費用,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并且能夠提前收回資金。

    (二)人員錄用和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

    在嚴格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得知,高新技術企業在對人員進行錄用的時候,需要結合自身企業的發展特點,并且要針對性的開展分析,比如像哪類崗位比較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錄用人員的培訓成本、工薪問題以及勞動生產率之間存在哪些差異,相關單位要積極做好勞動合同的簽署工作。除此之外,在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需要積極摒棄計稅工資制度,可以將比較合理的工資在進行所得稅之前進行扣除,這種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職工工薪所得稅的重復性,并且能夠減少納稅籌劃的風險。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企業在將工資薪金在所得稅之前進行扣除的時候,需要對同行業正常工資水平進行分析與考慮,避免產生不合理商業目的的稅收費,導致整個稅務機關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致使整個后果不容樂觀。

    (三)積極利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實施納稅籌劃

    從整體角度分析,高新技術企業資金支出有80%以上是應用到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產品的研發之中。在依據稅法規定得知,企業在積極開發新工藝、新產品的時候所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如果沒有形成無形資產計入到當期損益,在嚴格按照據實扣除的相關內容中,需要根據研發費用的50%進行加計扣除。對于形成無形資產的,需要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分攤。因此,企業在積極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時候的支出需要與企業的其它支出進行劃分界限,實施單獨核算,這樣一來才能進一步實現加計扣除。

    (四)廣告業務宣傳費用的納稅籌劃

    在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稅法條例中得知,廣告費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按照15%的比例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不能對廣告費用進行無條件進行扣除。另外,對于業務宣傳費用以及廣告費用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已經超過扣除的部分積極轉移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可以不用再去考慮委托廣告公司所制定的廣告宣傳途徑,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在進行納稅的時候符合相關的廣告費用,并且要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五)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業務招待費用同樣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關鍵內容,是是是納稅籌劃的重點因素,企業在實施納稅籌劃的時候,需要對會務費用、差旅費用與業務招待費用進行區別。其中業務招待費用主要是指納稅人為業務以及經營支付相應的酬勞費用。另外企業在對業務招待費用進行核算的時候,避免將會議費用、差旅費用納入其中。近幾年,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在對業務招待費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需要注意兩方面,其一是對業務招待費用進行記錄,其二是要將業務招待費用積極納入到費用列支的限度之中。

    (六)延期納稅

    延期納稅的方法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要將實現的利潤積極準入到低稅負的子公司內,并且不予進行分配,此外還要積極降低母公司納稅所得額,從而實現延期納稅的基本母的。二是在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需要按照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進行預繳。其中對于繳稅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金額的四分之一,如果預繳方法確定,那么則無法進行隨意修改,納稅人可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利潤實際情況進行預測,如果預測今年的效益要優于去年,那么可以按照去年所得額的比例進行繳納。

    四、結束語

    自我國社會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以來,企業逐漸成為了推動社會經濟的關鍵因素,而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與普通企業呈現出區別與不同,對構建和諧社會、穩定社會、繁榮社會做出重大貢獻。其中,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是關系到自身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實現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的基礎載體,但是由于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呈現出諸多弊端,針對于此,筆者結合對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的理解與認識,從稅務環節出發,對稅務籌劃中的弊端與不足進行探究,提出六點建議,實現高新技術企業經濟利益的有效化與最大化。

    參考文獻:

    [1]曹之庚.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策略探析[J].現代商業,2011,21:267+266

    [2]楊坤.新稅制下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探討[J].財會通訊,2011,29:134-135

    [3]李莎,白成春.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的實踐分析[J].中國電力教育,2011,33:105-106

    [4]郁文駿.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初探[J].財經界(學術版),2012,04:268-269

    第3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關鍵詞:財務管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

    稅務和財務是非常密切的,他們的聯系表現在兩點上,1是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的一個非常明確的體現,其工作質量可以集中體現財務管理的水平,并直接影響企業的市場戰略和財務管理質量。稅收的主要承擔者是企業的管理者。稅收是企業在貿易和生產中整個企業的收益中分出的一部分支出。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主要利用的是準確和實時性高的財務消息。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必須適時地選擇一個最優的處理方案。2是要對財務登記和稅務登記情況進行合理和有效的分析,在諸多環節上進行核算。然后,利用我們的財政管理有效的進行合理避稅,并規避有些財務風險。

    二、財務管理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產生的影響

    1、管理目標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通過稅收籌劃使需要繳納的稅款成為受限制的財務目標,實現企業的利潤和效益最大化,減少稅負的方法是提供資金保障,使稅務付出零風險。所以,在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時候,要注意在必要時進行適當的策略調整,不僅是為了降低稅收,也要保證合法和符合規定,在保持低成本投入的同時,不能為了讓股東財富增加而做風險很大的事情,這樣有時很可能會造成其他的成本浪費,還有要考慮稅收籌劃的成本,以及規劃設計工作所造成的人員勞動力成本的提高,盡可能選擇為企業帶來更多利潤的計劃。

    2、管理對象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所謂價值管理,說到實際操作上就是是指財務管理,具體的就是資金管理,對象是企業,特別是企業稅收客體,是稅收和各類行政收費的主要承擔者,稅收也會讓他們缺乏選擇性。如何繳納營業稅成為企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如果因自身經營原因不能及時繳納稅款,企業破壞的是自己的信譽和企業形象,在未來的發展中會處于不利地位,甚至將被依法懲處。

    3、管理職能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在企業的財務管理中,規劃是非常重要的,稅務籌劃可以規范財務規劃和完善公司戰略計劃。事實上,一個成功企業的正常運作和穩定發展離不開財務規劃;財務規劃是一個過程,它對企業稅負的籌劃和實施具有非常大的意義。狹義的稅收計劃,屬于功能決策,讀決策的思路進行規劃,可以使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三、基于財務管理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的主要策略

    1、靈活高效應用稅法環境

    我們的稅費特點是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法很復雜,而且存在很大的差異,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的差異也很多,這樣就可以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尤其是一些國有企業,這些企業的稅負存在著差異和關聯性,這些差異和關聯性本身就可以為一個企業自己進行有效的稅務規劃創造了條件。還有一點是稅收優惠,在不斷擴大的稅收優惠的條件下,納稅人獲得了很大的操作空間,特別是在高科技領域,在政府的支持下,不斷的獲得優惠。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為所有的稅收籌劃工作鋪平了道路。在實踐過程中,必須用到一些具體的政策,比如我國國家稅務局二十五號公告宣布在2014年的獨資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解決方法。

    2、靈活處理會計工作

    高新技術企業如果想要不斷的發展壯大,就必須加強財務管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必須與財務工作相關,但目前我國的高新企業對會計和稅收管理的態度差異不小。如果都按照規定的會計規則進行會計納稅調整和管理,高新技術企業將可以更好地靈活處理財務工作計劃,更好的進行稅收處理。更具體地說法是,高新技術企業在靈活規劃企業的負債和稅收時主要表現為:判斷制備所需的成本,為企業有效地進行無形資產的確認和折舊。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成本和收益時,要注意技術,研究和技術發展的成本,對不同的支出進行分類,分項核算。

    3、財務管理奠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基礎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擺在企業面前,就是怎樣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為解決它,現代的財務管理的作用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從最初的打算盤記賬的會計變成了在企業營銷決策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的市場管理人員。在現在大型企業的利潤來源,不僅是對貨物的銷售,而且還在控制成本和增加可用資源等方面越來越多,財務管理常常在企業中起到決策分析的作用。怎樣控制稅收,降低成本慢慢成為企業加強管理的一個關鍵點,這樣可以使規劃稅收管理越來越具有需求。所以,在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和管理的時候一定要確保財務與會計可靠性和財務管理的科學性,并提高管理水平。企業必須建立有效的納稅籌劃制度,財務會計人員要進行區域財務管理劃分,讓財務管理水平達到一個更高的質量和高標準的完成任務,同時要保證相關條件的信息是可靠的,這個過程,也是企業管理水平提高的過程。隨著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迅速發展,他們慢慢認識到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為稅務籌劃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中打下一個好的根基。

    結束語

    綜上所述,從應用的角度出發,基于企業財管中的稅收籌劃,加強稅收控制,并在這個最低基礎上避免風險的現實有著很大的意義。這樣做,不但可以降低企業在納稅方面的負擔,也可以提高科學的管理和增強盈利能力,在激勵企業發展方面可以起到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企業的稅收管理者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了解變化中的財政政策,根據稅收的情況,來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企業發展,并提供一定的支持。(作者單位:第九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

    參考文獻:

    [1] 徐春榮,楊紅玉.稅務籌劃在企業理財中的運用[J].財會通訊(理財版),2012(06).

    [2] 王淑玲.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J].財會研究,2009.

    第4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關鍵詞 肝、腎囊腫 體層攝影術 X線計算機 介入治療

    材料和方法

    2003年1月~2004年7月收治肝、腎囊腫5例,經B超和C檢查診斷肝囊腫3例,腎囊腫2例,男1例,女4例,年齡36~65歲,平均50.5歲,病灶大小2~8cm。

    治療技術:術前常規準備。采用GE ProspeedFⅡ雙層螺旋C導向,用自制定位柵做體表定位。使用日本產20G肝腎穿刺抽吸專用穿刺針,長15~20cm。在C導向下,穿刺針進入囊內盡可能抽出囊液,然后注入適量造影劑觀察有無外漏,如無外漏再注入無水乙醇,劑量為不超過囊腔體積的25%,患者變換,保留10~20分鐘,抽出混合液。

    為了治療更安全和更可靠,在后2例中改良了抽吸方法,即在穿刺針準確進入囊內后,退出針芯,自穿刺針套管內向囊內送入專用硬膜外麻醉細硅膠管或塑料管,并在囊內盤曲、留置,后退出穿刺針,進行抽液及注射乙醇。

    結果

    5例患者均穿刺治療順利,治療后有輕微疼痛。隨訪1~12個月,4例患者囊腔完全消失,1例明顯縮小。此種硬化方法與外科手術相比,極大地減輕了患者的痛苦和費用,療效肯定。改良后的方法,安全性和把握性更高。

    討論

    1983年,Sugiura等首次報道超聲引導下經皮穿刺乙醇注射(PEI)治療原發性肝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1983年日本的直樹將經皮穿刺注入無水乙醇滅活技術應用于肝、腎囊腫的硬化治療[2],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開創了肝、腎囊腫的又一新的治療途徑――介入治療。C作為一種良好的導向工具,可清楚地顯示穿刺針與囊腫的關系,以及囊腫抽吸硬化治療前后的情況,而被用于肝、腎囊腫的穿刺硬化治療。

    乙醇(酒精)對肝腎囊腫治療機理及影響療效的因素:酒精作用于囊壁,使囊腫壁上皮細胞凝固、沉淀、脫水,破壞細胞并起收斂作用,使其失去分泌作用。這是酒精用于肝、腎囊腫介入固化(滅活)治療的機理。影響療效的技術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術前準備:術前充分的準備工作是治療成功的前提。②選擇合適的進針方式、路線及穿刺點:進針方式如仰臥位入路、俯臥位入路或側臥位入路。穿刺路線需避開重要的組織器官。穿刺點應選擇在囊腫臟器實質較多的一側壁上,如在包膜下囊腫的包膜側穿刺易發生酒精外漏,引起并發癥。③酒精注射量:酒精在囊內彌散充分,則囊壁組織壞死越徹底,療效越好。一般以病灶的體積作為注射酒精的總量,劑量不超過囊腫體積的25%。患者變換,保留10~20分鐘,然后抽出混合液。我們在酒精內混以少量高密度對比劑,常能使酒精彌散情況顯示更為清楚,有利于判斷手術效果。

    改良式抽吸方法的臨床價值:在常規穿刺抽吸固化術的基礎上,經穿刺針導入硬膜外麻醉用硅膠管或塑料管于囊腫內盤曲、留置,并確定后,推出穿刺針。應用這種方式抽吸囊液或酒精,可避免因囊腫塌陷或變換時穿刺針“脫靶”而造成手術失敗,甚或發生并發癥(如多量酒精滯留于囊腫內),提高了手術的安全性和準確性以及療效。

    參考文獻

    第5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一、正確理解稅務籌劃

    我國的各項管理制度正逐步完善,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和公民的神圣職責和光榮義務。企業作為獨立經濟利益主體,在自我發展過程中,都必然要努力減輕稅收負擔,實施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不違犯現行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對應稅行為所作的合理安排,以降低納稅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的稅務籌劃應運而生。

    實施稅務籌劃不能理解為偷稅、逃稅,雖然偷稅、漏稅、抗稅、騙稅、欠稅和稅務籌劃都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但它們之間是有明顯區別的。偷稅、逃稅、抗稅、騙稅都是通過違法行為實現規避稅負的目的,注定了這種行為只能是一條“死胡同”。而進行稅務籌劃是由專業的稅務專家,在現行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用好、用活、用足各項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使企業的應稅行為更加合理、更加科學,從而實現減輕稅負,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稅收支出是企業成本支出的必然部分

    我國加入WTO后,中外企業在一個更加開放、公平的環境下競爭,取勝的關鍵之一在于能否降低企業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而作為財務成本很大一塊是稅收支出,如何通過稅務籌劃予以控制,對企業來說就顯得相當關鍵。

    目前企業存在一種錯誤想法,認為要控制成本,就是控制內部成本,而對于企業的稅收,則視為無法避免的,不去加以控制。其實企業對內部成本的控制已經相當嚴格、如果過分壓縮內部成本則可能造成員工積極性受損等不良后果,影響企業的發展。因此,在控制內部成本的同時,應力圖控制企業的外部成本,做到內部、外部成本控制雙管齊下,共同壓縮。

    從現代企業的財務機制上看,作為企業外部成本的稅收支出是能加以控制的。長期以來,我國一些企業在納稅上往往想走“關系稅”、“人情稅”之路,逃稅之風盛行。而隨著稅收法制化的完善,市場的競爭激烈程度、透明度的加強。這些企業到頭來往往是想少交的稅,一分也沒少交,該享受的稅收優惠也沒享受到,想靠走關系達到節稅的目的是走不通了。由于上繳國家的稅收屬企業的成本支出,因此企業只有需要通過深入研究稅務籌劃予以控制,才能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三、運作稅務籌劃業務必須充分掌握國家的政策精神

    掌握國家政策精神,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在著手進行稅務籌劃之前,首先應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的政策精神,熟悉所涉及的稅收規定的細節。

    1、了解執法機關對納稅活動“合理與合法”的界定。法律條文的權威性不容置疑,稅法的執法實踐也對納稅人的納稅有著切實的引導作用。全面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稅務籌劃要合理、合法地幫助企業節稅。就我國稅法執法環境來看,目前尚無稅法總原則,各稅種之間在操作上、銜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稅務機關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權”,熟悉稅法的執法環境非常重要。

    2、熟悉稅法和征稅方法。稅務籌劃人員應該對國家稅法和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具體方法和程序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才能全方位的進行稅務籌劃。

    四、稅務籌劃與企業財務管理

    1、稅務籌劃與財務管理的目標相一致。從根本上講,稅務籌劃應歸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稅務籌劃的一切選擇和安排都是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企業選擇稅務籌劃方案時,不能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減少,稅負的減少并不一定會增加股東財富;也不能一味地降低納稅成本,如果那樣,有可能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企業必須綜合考慮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收益,給社會帶來利益。稅務籌劃受財務管理目標的約束,財務管理又受到稅務籌劃的影響。

    2、稅務籌劃與財務管理的對象相一致。財務管理的對象是資金的循環與周轉。正如血液只有不斷地在人體里流動才能保持身體的健康一樣,資金只有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不斷循環周轉,才能使企業健康地成長。企業的應納稅金也是現金流支出的一個必然部分,稅款流出企業的早晚對整個財務管理存在有利或不利的影響。稅務籌劃就是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直接降低企業的應納稅金,減少企業現金的流出。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兩者的對象具有一致性。

    3、稅務籌劃是財務計劃、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籌劃作為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上至董事長,下至一般的財務工作者都要樹立稅務籌劃的觀念;決策時不可忽視籌資、投資和分配過程中的納稅問題;決策時需要提供納稅信息;稅務籌劃同樣離不開財務決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還有,籌劃的結果同樣要用來指導人們的納稅行為。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因素影響財務決策,稅務籌劃是企業進行財務決策不可缺少的一環。通過稅務籌劃可以實現財務決策的最終目標。

    4、稅務籌劃落到實處離不開財務控制。財務控制是通過一定的管理手段對財務活動進行指揮、組織、協調,并對財務計劃實施監控,以保證其落實。作為稅務籌劃來說,對于已作出的籌劃方案,在組織落實時,也離不開切實可行的監控。同時要建立一定的組織系統、考核系統、獎勵系統,以保證籌劃目標的實現。

    5、稅務籌劃對財務管理內容有重要影響。企業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可以選擇更有利自己的融資結構。投資者進行新的投資時,為取得節稅和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可以從投資地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等幾個方面進行優化選擇。加速營運資金周轉效率的同時又要考慮到運轉周期,以保證納稅時有足夠的現金支能力。通過對利潤分配和累積盈余的籌劃企業可以更好實現自己的財務目標。稅務籌劃貫穿于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對財務管理的內容有重要影響。

    五、稅務籌劃人員必須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6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關鍵詞】稅收籌劃;稅收政策;項目投資管理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現金流量最大化。本文從如何進行稅務籌劃談一下自己對稅務籌劃的認識。

    一、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稅后利潤的一種戰略性籌劃活動,具體來說,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一)全局性是稅務籌劃的顯著特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合并、分立、重組不斷擁現,稅務籌劃的全局性顯得尤為重要,通過籌劃縮小稅基、適用較低稅率,合理歸屬企業所得的納稅年度,延緩納稅期限,實行稅負轉嫁,進而降低整個企業的稅負水平。一般可以考慮的操作方法有:

    1.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包括企業組建過程中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以及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公司制企業既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又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合伙制企業僅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設立公司享受稅收優惠則設立子公司,如果經常虧損有負債經營的好處則設立分公司。

    2.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投資涉及選擇投資地區、投資行業、投資類型。比如,在中、西部與東部投資會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選擇服務行業和生產行業會適用不同的稅種;而選擇了生產行業,生產不同的產品又有不同的稅收規定。

    3.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籌資無外乎有兩個途徑,一是自有資金,一是借入資金。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所產生利潤應承擔稅務額度是不同的。

    4.股利分配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經營已結束,本會計期間的凈利潤已結出,現金流量數額已確定。面臨的工作就是是否進行股利分配,怎樣行股利分配?如何為投資者節稅?采用何種方法分配股利才能為投資者謀得最大利益?這些都是在股利分配中需要考慮的稅務籌劃問題。

    (二)成本核算是企業管理目標對稅務籌劃提出的要求

    企業管理目標是股東財富最大化,要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必須降低成本、擴大收入、提高市場占有率。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標。要想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必須降低稅務籌劃成本。

    二、稅務籌劃實際案例分析

    結合我公司稅務籌劃的實際工作情況,特以項目投資模式的稅務分析方案為例說明如下:

    A公司在建工程項目通行的投資模式為A公司投資建造,項目完工后劃轉給分公司或子公司生產運營。A公司投資建造并完工的某項目進行資產劃撥時,實物投資導致了投資總額的增加,同時新稅法的實施與下發也可能造成公司加大稅負。諸多問題在項目后期逐漸浮出水面,這一局面的出現源于項目初期沒有審時度勢地制定針對投資項目的整體稅收籌劃工作。

    針對該項目中暴露出的問題,借此引發了對A公司現行投資項目的運行模式的探討,也上升了問題切入研究的范圍和深度。我們財務人員及時地認真分析了現有公司內部項目的整體情況,以項目投資建造至生產運營作為全生命周期進行了詳盡的稅務分析,在充分考慮稅負和可操性等幾方面因素后,最終得出了結論:A公司的工程項目由子公司建造,A公司負責撥付投資資本金,這是目前最適合A公司的投資模式。具體的稅收籌劃內容如下:

    (一)列舉了投資項目全部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稅收政策法規。

    A公司的投資環節中所涉及的稅負并不復雜,相對比較單一。主要體現在實物交割環節的增值稅與契稅、投資建筑途中的因購進材料和設備而產生的增值稅、進口設備的關稅與增值稅、項目前期科技研究費而產生的所得稅加計扣除等。其中包括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等多個稅種的相關規定。

    (二)現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實物投資視同于銷售,投資環節需繳納增值稅銷項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514號),土地、房屋等產權轉移、劃撥需繳納契稅。

    (四)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注冊資本中實物投資不得高于70%,現金比例不得少于30%。

    (五)分別分析了兩種不同投資模式的稅務方案并做出分析。

    A公司直接投資建造和子公司投資建造從表面上來看,只是建造主體的差異,從稅務實質上來分析,兩種方案因此會承擔完全不同的稅務負擔和稅務風險,深層次來講,由此給公司的總體經濟效益帶來的影響,以及對公司未來長遠戰略安排產生的指導性建議都是意義深遠的。同時也給我公司將來投資項目采取何種模式提示了新的思路和想法。

    兩種具體的投資模式為:

    1.A公司直接投資建造并組建項目組,項目組負責所有投資期間的項目管理工作,項目完工后A公司將資產投入承接運營的子公司,由子公司經營,經營期間的成本收益在子公司核算;

    2.A公司投資并組建項目組,子公司實施建造,工程項目管理納入A公司的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的立項與報批均以子公司名義進行申報,子公司的主體身份貫穿于整個項目的生命周期,時間上為項目的建造全過程,并延續至項目完工投入后的生產運營階段;

    兩種方案的利弊比較分析如下:

    1.由于A公司承建項目竣工后不能直接投入運營,這個缺陷產生了劃撥環節的稅務風險和稅收成本;由子公司承建項目竣工后直接投入運營,缺少了劃撥的環節,也就降低了稅務風險和稅收成本;

    2.劃撥環節需要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書立相關的法律書據,同時增加了稅務風險和稅收成本;

    3.相關法律書據,在資產運營后對享受優惠政策,增加了識別的復雜性,增長了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不確定因素;

    4.對新建項目A公司完善內部核算體系,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等是減少兩種投資模式差異產生不良影響的有效措施。

    5.A公司對新建項目劃撥過程中每項涉稅事項,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這是減少稅務風險和稅收成本最有效的方法。

    綜上所述,以子公司作為投資建造主體,存在的稅務風險和稅收成本有可能更低。以上案例只是我們從日常的實際工作中篩選的一個特殊案例,案例的稅務分析只能解決實際問題,這絕不是稅務籌劃的最終目的。我們在認真分析研究本案例的基礎上,拓寬思維,舉一反三,加深問題分析的角度與層次,我們延伸了策劃領域的縱深度,并總結出公司投資的稅務策劃思路如下:投資籌劃策略稅負的輕重,對投資決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納稅人(投資者)在為進行新的投資進行稅收籌劃時,基于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應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企業的組織形式等方面進行優化選擇。

    1.投資行業的選擇。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應忽視投資國的有關行業性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世界各國都普遍實行行業性稅收傾斜政策,只是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其稅收優惠的行業有所差別。

    2.投資方式的選擇。

    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一般指對經營資產的投資。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一般來講,進行直接投資應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由于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涉及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投資一般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益而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等。投資者需要依照稅法的有關具體規定,結合自身狀況進行綜合決策。

    3.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企業包括公司和合伙企業(包括個體經營企業)。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大型集團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其內部組織結構極其復雜。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不同,其總體稅負水平也會產生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不—致。從稅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而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實際上,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節稅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絕對的,它受到國家稅制、納稅人經營狀況及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這是投資者在進行企業內部組織結構選擇時必須加以考慮的。

    參考文獻:

    [1]楊崇才,彭禮堂.企業稅務籌劃若干理論問題研究[J].湖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0(5).

    [2]張彩英.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及思考[J].上海會計,2001(3).

    [3]王兆高.淺論稅收籌劃的性質[J].經濟師,2005(2).

    [4]許躍輝.論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策略及方法[J].經濟問題探索,2004(5).

    第7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 稅收籌劃 應用

    一、引言

    稅務籌劃(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稱節稅,是指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計金標,2004)。可見稅務籌劃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后的納稅優化選擇,是一種符合政府政策導向的經濟行為。稅務籌劃在發達國家十分普通,已成為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方針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我國稅務籌劃的現狀卻不容樂觀,納稅人管理水平較低,稅務籌劃雖有潛在市場,但專業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對稅務籌劃進行研究并加以應用,對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實現企業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據統計,我國的稅收總收入中增值稅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稅不僅是企業稅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并且對國家和企業而言是雙贏的。現代企業一般有四大權利,即生存權、發展權、自和自保權。其中自保權就包含了企業對自己經濟利益的保護。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政治權力按預定標準無償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手段,其基本特點之一就是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收是企業財產所有權的單方面轉移,稅款一旦交出去就不會再回來,對企業來講,增值稅稅款的支付是企業現金的凈流出,而且沒有與之相配比的收入項目。因此,減少增值稅稅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業的凈收益,對企業而言,積極地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減少增值稅稅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業最正當的權利之一。本文著重對一般企業增值稅的稅務籌劃進行研究探討。

    二、增值稅稅務籌劃的理論依據

    (一)稅務效應理論及對企業增值稅課征的效應分析 經濟學理論中的收入效應是用來說明貨幣收入一定的條件下,商品價格上升與實際收入變化之間的關系,即被迫購買價格已經上漲的商品等于減少實際收入,從而減少幾乎所有的商品的購買量。收入效應的大小由企業的總收入與其繳納的稅金的比例,即平均稅率所決定。平均稅率越高,稅收負擔越重,對企業的收入效應越大。經濟學理論中的替代效應是用來說明商品相對價格變化及其所造成的與私人支出模式變化之間的關系,即一種商品價格上升而其他商品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用其他商品來替代價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應的大小是由邊際稅率或邊際稅負所決定的。邊際稅率越高,稅收的替代效應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是國家開征增值稅對企業產生的兩大基本效應。收入效應反映了征納雙方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關系,也反映出增值稅對經濟的激勵作用。替代效應則表明,當增值稅課征超過一定限度時企業就會逃避稅收,會對經濟產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線揭示了稅收負擔程度的經濟效應和財政效應。一定限度的稅負既能保證稅收收入,又對企業產生收入效應,激勵企業工作努力,當稅負超過一定限度時,不僅不能產生最佳稅收收入,反而產生較大的替代效應,刺激企業逃避稅收。所以,政府課征增值稅必須兼顧財政收入和企業的負擔能力或負擔心理,既保證稅收收入的極大實現,又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工作努力,盡量淡化增值稅替代效應的負面影響。

    (二)稅收調控理論及對企業增值稅課征的激勵和制約增值稅調控經濟的職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來包括:第一,增值稅的自動穩定機制。增值稅的自動穩定機制也稱為“內在穩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稅的課征規模隨經濟的景氣狀況而自動進行增減調整,從而熨平經濟波動的一種宏觀調控機制。如在經濟衰退時期,企業交易行為減少,即使不改變稅率,國家課征的稅額也會自動下降,從而增加社會總需求,起到反經濟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經濟高漲時,隨著交易行為的增加,國家稅收相應自動增加,從而抑制社會總需求,減緩經濟活動的過度擴張。第二,相機抉擇的增值稅稅收政策。相機抉擇的增值稅稅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據經濟景氣狀況,有選擇地交替采用減稅或增稅的措施,以熨平經濟周期波動的調控政策。包括擴張型增值稅稅收政策和緊縮型增值稅稅收政策。如在經濟衰退時期實行減稅政策,可以相對增加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費需求增加,推動生產規模擴大,刺激經濟復蘇,促進國民經濟恢復到充分就業水平;在經濟繁榮時期,通過增稅的措施,相應減少企業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費和投資需求,防止經濟過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增值稅調控經濟的方式一般只考慮四個基本問題,即增值稅政策的制定、增值稅政策與實施結果之間的關系、企業的行為反應、適時調整增值稅稅收政策。增值稅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并不是深入企業的內部過問企業內部的具體經濟情況和特性,而是針對企業的整體狀況和國家的政策目標來制定和組織實施稅收政策,對所有的企業產生同樣的效力。

    (三)稅收效應理論及稅收調控理論對納稅行為的影響依據稅收效應理論和稅收調控理論及其對企業的影響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政府課征增值稅應兼顧財政需要和企業的利益,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是企業合法權益的體現。增值稅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表明,政府課征增值稅應有一個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顧財政需要和企業的利益,稅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權威才能真正確立,稅收才能取得財政、經濟的最佳效應,這是依法治稅的前提。國家通過合理、完善的稅收制度依法治稅,既保證國家的稅收權益,也維護企業依法繳稅后的合法權益。(2)增值稅對經濟的調控與影響來自于企業對課稅的回應,企業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是企業對稅收的正向回應。稅收調控理論表明,只要增值稅課征存在,就必然對經濟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來自于企業對征稅的回應,包括正向回應和負向回應。政府利用增值稅調節經濟,實質上是通過稅收利益的差別來引導企業的行為使之產生正向的影響,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因而政府不僅注重如何制定稅收政策,而且更要關注企業對該政策的回應。就企業而言,既然納稅環境存在利益差別,不從中做出籌劃或抉擇顯然是不明智的;就國家而言,運用稅收調控經濟旨在通過企業對稅收利益的追逐來實現調控目標,而追逐稅收利益的途徑有逃稅、避稅和稅務籌劃,其中逃稅和避稅的主要后果是導致國家的稅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對的。稅務籌劃則對經濟產生直接影響,這種影響是好是壞取決于稅收制度是否合理。稅制合理稅務籌劃就會對經濟產生正面影響,稅制不合理稅務籌劃則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稅務籌劃不僅對企業來說是必要的,對政府實現稅收宏觀調控的目標來說同樣也是必要的;稅務籌劃本身與稅收政策的導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3)增值稅政策調控的范圍和手段劃定了企業稅務籌劃的范圍和途徑。稅收上的利益差別使企業負擔的稅負具有彈性。從縱向上看,不同經濟時期政府選擇實施擴張性或緊縮性增值稅稅收政策,使不同時期的稅收負擔具有彈性;從橫向上看,政府在地區之間、產業之間、產品之間乃至行為之間,實施不同的增值稅稅收政策也使稅收負擔具有彈性。由于稅收調控是通過彈性稅負來引導企業行為的,因此在稅收負擔有差異或有彈性的情況下,增值稅稅務籌劃是可行。這也表明,根據現有的增值稅稅收政策找出彈性稅負才是企業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根本途徑。(4)增值稅調控經濟的方式決定了企業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是其獲得合法稅收利益的唯一途徑。增值稅通過外在稅收環境刺激或制約企業的行為選擇使企業適應稅收的變化,形成對所有的企業一視同仁的激勵和制約機制。這表明稅收調控并不是針對某一具體的企業,不同企業所面臨的是同樣的增值稅稅收環境。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要想獲得合法的稅收利益,只有通過稅務籌劃才能實現,而期望獲得國家的個別優惠是不可能的。同時,國家稅收政策也將根據其調控目標與政策實施結果的狀況做出新的調整,這就要求企業的稅務籌劃活動應及時隨著稅收政策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

    三、增值稅稅務籌劃的途徑分析

    (一)企業設立時增值稅稅務籌劃 (1)利用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進行稅務籌劃。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非盡然。那么哪種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有利,企業應如何選擇呢?按照增值稅的計稅原理,一般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是以增值額作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是以不含稅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基礎,一般來說增值率高的企業,一般納稅人稅負較重,適宜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稅負較輕。因此,企業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別法等方法加以選擇。 根據稅法一般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二者稅負相等時的增值率就是無差別平衡點的增值率,即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無差別平衡點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經計算,在不同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下無差別平衡點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這說明當某企業增值率等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時,兩種納稅人稅負相等;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時,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較輕,適宜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較輕,適宜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舉例說明:某批發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可抵扣購進金額6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也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增值稅率,企業應納增值稅額為6.8萬元(100×17%-60×17%)。由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可知,企業增值率=(100-60)/100=40%>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企業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負較輕。因此,可將該企業分設兩個批發企業,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一分為二后的兩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分別為60萬元和40萬元,就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可適用3%征收率。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分別繳增值稅1.8萬元(60×3%)和1.2 萬元(40×3%)。顯然劃小核算單位后,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較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3.8(6.8-3)萬元。 此外,企業還可以采取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選擇。這樣企業在設立時納稅人便可通過稅務籌劃,根據所經營貨物的總體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以減輕企業稅負。(2)利用企業組織形式選擇進行稅務籌劃。 對于企業內部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企業可通過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進行稅務籌劃。第一,分設企業,變不能抵扣稅款為可以抵扣稅款。如某生產企業,其生產原料主要為廢舊鋼鐵,而廢舊鋼鐵主要從本地的個體撿破爛處收購。企業從個人處收購的廢鋼鐵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給企業加重了負擔。該鋼鐵企業決定專門成立一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獨立法人獨立核算。通過機構處理,鋼鐵企業購進的所有廢鋼鐵都可以正常的手續足額抵扣進項稅額,減輕了鋼鐵企業的稅收負擔,而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雖然名義稅負很高,但依據現行財稅政策,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的稅收優惠政策,因而其實際稅負也并不高。第二,分設企業,變全部應納增值稅為部分應納增值稅。如某生產企業,銷售時一般由本企業提供運輸工具,銷售價格中包含較大比重的運輸因素。按混合銷售業務處理要求,運費也要計算銷項稅額。如果企業將運輸勞務獨立出來,注冊成立專門的運輸企業,則運輸企業仍然承擔原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的運輸任務,則它便成為非增值稅納稅人,按3%計較營業稅,使稅負降低。第三,聯營企業,由本應納增值稅變為非增值稅納稅人。如某公司擬進口一批優質手機,若自己經銷,則繳納增值稅。若與電信局下屬的“三產”企業聯營成立專門的通信網絡,電器公司以進口該批手機作為投資,“三產”企業以通訊網絡作為投資,聯營企業銷售該批手機并提供網絡服務。則聯營企業為非增值稅納稅人,按營業稅稅率繳納營業稅,從而降低了稅負。

    (二)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增值稅稅務籌劃(1)進貨渠道的籌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的貨物不能進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為了彌補因不能取得專用發票而產生的損失,必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究竟多大的折讓幅度才能彌補損失呢?這里就存在一個價格折讓臨界點。其計算公式如下:設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金額(含稅)為A,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金額(含稅)為B。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的利潤為:凈利潤額=銷售額-購進貨物成本-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所得稅={銷售額-A÷(1+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A÷(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1-所得稅稅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的利潤為:凈利潤額=銷售額-購進貨物成本-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所得稅={銷售額-B÷(1+征收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1-所得稅稅率)。當兩式相等時,則A÷(1+增值稅稅率)-A÷(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當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增值稅稅率=17%,征收率=3%時,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說,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為一般納稅人的86.8%時,即價格折讓幅度為86.8%時,無論是從一般納稅人處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樣原理可得出增值稅稅率為13%,由稅務所代開的發票上注明的征收率為3%及取得普通發票時的價格折讓臨界點見(表2)。企業采購貨物時,可根據以上價格臨界點值,正確計算出臨界點時的價格,從中選擇采購方,從而取得較大的稅后收益。(2)銷售方式的稅務籌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采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無論贈送的貨物是自己生產的還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購進的,均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一,聯合定價銷售。聯合定價銷售是指將所繳納稅種或者適用稅率不同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商品,通過一定的定價方式結合起來,使其適用稅負較輕的稅種和稅率的銷售方式。舉例說明:某商店開展促銷活動,促銷期間購買該店售價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獲贈價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購買價值60元的C產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獲贈C產品一件。整個活動期間共銷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贈品)。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作為贈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應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商店多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聯合定價方式,本例中將A、B商品的價格都下調14.6%,使得A商品的價格為1998元,B商品的價格為342元,總價仍然為2340元,將兩種商品統一銷售,則可以少交B商品對應的增值稅。第二,改買一贈一方式為商業折扣方式。聯合定價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如上例C商品的銷售,如果按統一定價的方式,將C產品的售價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稅務機關稽核時有可能被作為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情形要求補交各項稅費,這樣反而得不償失。因此可以將C產品的銷售由買一贈一方式改為商業折扣方式,按兩件的銷售數量和金額開具發票,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另一行用紅字開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后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增值稅,節約了納稅支出。但采用商業折扣銷售方式,企業應注意一定要將折扣額和銷售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沒有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3)結算方式的稅務籌劃。第一,委托代銷方式的選擇。委托代銷包含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是一種勞務收入。第二種是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選擇一般納稅人或者是小規模納稅人為代銷方,在選定了代銷方后還可以繼續選擇是選用收取手續費方式還是視同買斷方式進行代銷,這樣委托方總共有四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假設甲企業委托乙企業代銷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規定乙企業銷售時單件售價為A,手續費為B。若選用視同買斷方式,規定甲企業以A-B的價格收取貨款,乙企業銷售時單件售價為A。則四種方案下,甲企業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和兩企業合計應納的稅額如(表3)(為了便于分析,不考慮甲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由(表3)可知,甲企業在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代銷人時,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可以少繳稅。企業在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代銷人時,也是選擇視同買斷方式比較劃算。但是選用視同買斷方式,雖然對于甲企業來說可以少交銷項稅,對于甲乙兩個企業整體來說也是有利的,但對于乙企業來說卻要多繳稅。因此,甲企業在選擇這種方式時,還需事先就共同節省的稅金與乙企業達成分配協議。此外,甲企業若選擇視同買斷方式后,究竟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代銷人,要視增值率而定。當增值率大于17.65%時,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少繳稅;反之,當增值率小于17.65%時,選擇一般納稅人比較劃算;當增值率等于17.65%,兩者稅負相同。第二,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籌劃。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是以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書面合同的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但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稅稅務籌劃的風險及其防范

    (一)增值稅稅務籌劃的風險分析稅務籌劃的風險是稅務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失敗而付出的代價。由于稅務籌劃是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前做出的決策,而稅收法規具有時效性,再加上經營環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錯綜復雜,使其具有不確定性,蘊涵著較大的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時應充分考慮風險性因素,并在稅務籌劃的基礎上進行風險分析。增值稅稅務籌劃的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經濟風險和政策風險。經濟風險主要是指由于納稅人所處的外部環境的變化所帶來的對稅務籌劃的效益的影響,有些甚至使企業適用的稅種發生變化,從而導致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而政策風險主要是指稅收當局變動、修改稅法所引起的納稅人適用稅法的變化風險。(1)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的經濟風險。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謀劃行為,具有較強的計劃性和前瞻性。實踐證明企業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對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效益有較大的影響,有時還會直接導致增值稅稅務籌劃的失敗。因為增值稅稅務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對稅收政策的差別進行選擇的過程,但無論何種差別均應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條件下,即企業日后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所選稅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在給企業的增值稅稅務籌劃提供可能性的同時,也對企業某一方面的經營活動(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期限等)帶來了約束.從而影響企業經營活動本身的靈活性。如果企業在進行項目投資后經濟活動本身發生變化,或對項目預期經濟活動的判斷失誤,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特征或條件,失去原來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條件,不僅無法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還可能加重稅負。(2)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政策風險。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政策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體現:一是稅收政策本身的變動;二是來自征納雙方的博弈。第一,稅收政策的變動風險。增值稅稅務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對稅收政策的差別進行選擇的過程;或利用不同國家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的差別進行選擇;或利用同一國家別區域的稅收政策與一般區域的稅收政策差別進行選擇;或利用各稅種本身的稅負差別進行選擇;或利用稅收政策中對同一稅種的每一個稅制要素(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的一定彈性進行選擇。因此,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成功與否與稅收政策的變動幅度、頻率等有最直接的關系。政策變化風險是指政策時效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政府的稅收政策總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對于增值稅這個稅種當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國增值稅已經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企業必須隨時關注與增值稅有關的政策規定,隨時更新增值稅稅務籌劃方案,同時也要關注與企業相關的其他稅種的規定,使增值稅稅務籌劃方案落到實處。第二,稅收征納雙方的博弈。增值稅稅務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部門的確認。在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從而產生增值稅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稅稅務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稅務籌劃方案在實務中行不通,或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被查處,不但得不到節稅的收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增值稅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

    (二)增值稅稅務籌劃的風險防范 由于稅務籌劃具有預期性的特點,使得稅務籌劃帶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因此要對稅務籌劃的上述風險有清醒的認識,同時采取一定措施加強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的防范。(1)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政策,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的內涵。為了能夠及時調節經濟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稅收政策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稅務籌劃從某個角度講,就是利用稅收政策與經濟實際適應程度的不斷變化,尋找納稅人在稅收上的利益增長點,從而達到利益最大化。(2)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由于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從事稅務籌劃的企業在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的規定性,正確應用財會知識的同時,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事實上如果不能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稅務籌劃方案不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就難以體現它應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方案后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和爭取稅務部門的理解也是增值稅稅務籌劃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環節。(3)聘請稅務籌劃專家,提高稅務籌劃的權威性和可靠性。稅務籌劃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涉及稅收、會計、財務、企業管理、經營管理等多方面知識,其專業性相當強,需要專業技能較高的專家來操作,而企業自身實力往往達不到這方面的要求。因此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參考文獻:

    [1]計金標:《稅收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杜2008年版。

    [3]蓋地:《稅務籌劃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4]高金平:《稅收籌劃謀略百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第8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在我國,納稅籌劃被理解為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在符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等理財活動的精密規劃后而獲得節稅收益的活動。從這一定義中可以認識到:無論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即必須以稅法為準繩。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時,所制定的納稅籌劃方案要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要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能實施。對于特殊的納稅籌劃方案,應在與稅務機關達成共識后,才能按其方案進行操作。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堅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則,既要保證所選擇的納稅方案合法,還要考慮到企業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戰略。然而,在納稅實踐中,由于納稅人對稅務籌劃存在著片面認識,一味鉆法律的空子,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法的學習和掌握不夠,又缺乏與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稅務籌劃失敗也就在所難免了。

    一、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

    (一)企業財會人員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不透,單憑對某些稅法條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進行納稅籌劃,結果使納稅籌劃活動越過了法律允許的邊界,觸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實上的偷稅、漏稅

    例如,某輕化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生產并銷售應稅品要繳納消費稅;而從生產企業購買應稅消費品再批發或零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則不繳納消費稅。”將企業一部分銷售人員獨立出去,成立了獨立核算的下屬營銷公司,然后把輕化廠生產部門生產的高級化妝品以成本價格銷售給營銷公司。即將原本不含稅出廠價350元一套的化妝品,以成本價150元銷售給營銷公司,按當時規定的30%消費稅率每套只繳納了45元的消費稅。每套少繳納消費稅60[(350-150)×30%]元,且營銷公司批發或零售時均不繳納消費稅。結果,這種做法被稅務機關發現,被認定為是一起利用關聯方交易轉移產品定價的偷稅行為,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補繳了稅款和罰款,使企業得不償失。

    其實,只要認真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該法律文件的第26條明確規定:“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納稅的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由此可見,納稅籌劃絕非輕而易舉,也不僅僅是減少納稅額的問題。作為納稅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全面、深入地研究稅法,吃透稅法精神,才能避免這類納稅籌劃的失敗。

    (二)企業財會人員和銷售業務人員不能很好地溝通和配合,財會人員沒有給銷售人員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結果使企業觸犯了稅法,受到了處罰

    例如,某大型商貿公司2006年10月份發生了這樣一筆業務,某客戶購買大宗商品價款1000萬元,分3次付清,當時付轉賬支票500萬元。結果企業業務部門一次性開出了1000萬元的普通發票,而對未收到現金的部分,財務部門不記賬,結果違反了稅法規定,受到了稅務機關的處罰。

    其實,這些業務只要對結算方式稍做調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企業就可以得到納稅籌劃的收益,具體做法如下:

    對已收到轉賬支票的部分,開具發票,計算出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72.6495萬元[500/(1+17%)×17%]。對于未收到貨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進行核算。這樣既可以延緩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又可以避免遭受違反稅法的處罰。

    (三)企業把目光盯在“稅務最低”這一目標上,不考慮稅務籌劃對其他財務指標的影響。這種把節稅作為唯一目標的納稅籌劃,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需向金融機構貸款2000萬元新建一條生產線,年貸款利率6%,年投資收益率為18%,5年之內還清全部本息。經財務人員測算,有以下四個備選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期末一次性還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償還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償還系數為0.2245,前四前等額償還475.94萬元,第5年償還469.47萬元;方案三,每年等額償還平均本金400萬元以及當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償還等額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還本。

    以上四個方案很難一眼看出哪個方案最優。于是,化工公司財會人員又測算了五年之中四個方案應納所得稅的情況,結果方案一為370.73萬元,方案二為470.84萬元,方案三為475.18萬元,方案四為594萬元。于是,該公司選擇了方案一。這是否是一個最佳方案呢?筆者認為還需要從歸還本息合計、現金流出量合計等方案做詳細的分析。為此筆者經過一番精心的測算,列出表格,說明5年中四個方案各自繳納所得稅、還本付息以及現金流量的具體情況,見下頁表1。

    由表1可見,如果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那么就應該選擇方案一,因為這個方案會使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最低。事實上,該化工公司也是選擇了方案一。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這個方案歸還本息額最高,現金流出量也偏大,從綜合財務目標來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從企業綜合經濟效益的角度進行分析,應該權衡表中5年應繳納所得稅額、5年歸還本息合計、5年現金流出量合計等三項指標后再作出決策。資金是企業的血液,企業財務管理道德要關注資金流量;另外,對于籌資貸款而言,還應該關注歸還本息的總額。如果從這兩個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雖然納稅較多,但是現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現金211.05(3046.23-2835.18)萬元,足以彌補多繳納稅款帶來的損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見,進行納稅籌劃不能僅把目標盯在“稅負最低”這一點上,應該充分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納稅籌劃的真正目的。該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稅負最低而不顧企業綜合經濟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說是個失敗的納稅籌劃案例,究其實質是財務人員缺乏理財知識的表現。

    (四)有些企業財會人員把自己放在稅務機關的對立面,忘記了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是納稅籌劃的關鍵,結果,在本可以節稅的方案上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

    例如,某企業為節稅,將固定資產折舊由平均年限法變更為年數總和法,因為事先未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而被查處。其實,這家企業折舊變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只是稅務機關和企業對稅法條款及企業實際情況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業與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應該是可以變通的。

    在實際工作中,納稅籌劃失敗的表現及原因還有很多,其中經營管理高層的財務管理知識欠缺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員認為納稅籌劃是財務人員的業務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一些財務管理人員缺乏納稅籌劃的經驗和技能,也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納稅籌劃失敗的對策

    為了防止納稅籌劃的失敗,筆者認為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

    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人員應該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這些情況包括:1.企業的組織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有針對性地為企業籌劃最合適的納稅籌劃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業的財務狀況。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不能脫離企業本身的財務狀況。只有了解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后,才能使納稅籌劃方案恰到好處,合法又合理。比如,企業在現金流量極其短缺的情況下,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首選現金流出量少而納稅額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業現金流量不存在任何問題,可以選擇納稅額最低的方案。3.企業投資額的大小。在我國,對于投資額不同的企業,國家制定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額的大小還決定項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規模,即生產能力的規模。對于這些問題,財會人員必須了如指掌,為用好稅法做好基礎工作。4.企業領導對風險價值的態度。從企業領導對風險的態度看,可以把企業領導劃分為開拓型和穩健型兩種類型。一般來說,開拓型的領導對風險持樂觀的態度,不怕風險,敢于冒風險去獲得最大的利益,對納稅籌劃持積極的態度;而穩健型的領導對風險持謹慎的態度,反映在稅務籌劃上,他們往往寧可犧牲一些企業的節稅機會,也要確保不違反法律,不敢打稅務機關的“球”。了解這些對于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意義重大。5.企業目前的納稅狀況。企業有無欠稅行為,在納稅籌劃方案開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業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必須考慮的因素。這有助于企業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夠的有關資料,并對其進行歸類分析,以備在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參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資料:1.我國有關稅法的制度法規;2.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3.其他企業類似的納稅籌劃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評價;4.取得稅務部門的內部資料或中介機構的內部資料及其有關的、公開發行的專業書籍和刊物。

    (三)制定詳細縝密的納稅籌劃方案,做好方案的選擇和實施工作

    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要考慮周密,不可有疏忽和失誤;在制定方案時要綜合權衡節稅和現金流量、還本付息總額等理財計劃的協調關系,還要盡量降低納稅籌劃的成本;選擇最佳的納稅籌劃方法。

    第9篇:稅務籌劃書范文

    著名稅務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會計學(中國第一位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方向)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后,《陽光財稅叢書》編委會主任,創立“稅收籌劃規律”,首次提出“稅收籌劃契約思想”,是國內稅收籌劃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稅收理論與實務、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企業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產權與企業重組等。

    編者按

    《財會學習》從本期起分十二期連載節選自著名稅務專家蔡昌所著的《稅收籌劃實戰指南》(預定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系列文章,有興趣的讀者可詳細參閱該著作。本期將總括性闡述稅收籌劃的操作空間與實戰方法,從下期起將連載稅收籌劃具體各項實戰策略。

    一、稅收籌劃操作空間

    (一)走近稅收籌劃

    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稅收籌劃在中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中國稅務報》在千年之交開設“籌劃周刊”,推動稅收籌劃在微觀經濟層面的發展,以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收研究機構等為代表的諸多中介機構也將稅收籌劃作為主流推廣項目。國內財務、稅收領域不斷涌現出稅收籌劃專家,他們也在推波助瀾,為爭取企業合法權益搖旗吶喊。

    什么是稅收籌劃,如何認識稅收籌劃?學術界對于稅收籌劃的認識,存在著以下五種稱謂: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納稅籌劃、稅收策劃①、稅收規劃②,其實這些說法并無本質差別,尤其是前三個概念基本上是混用的。但國內對“tax planning”一詞大多譯為“稅收籌劃”,《中國稅務報》開設的周刊也稱之為“稅收籌劃”。但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蓋地教授認為“稅務籌劃”與“稅務會計”相對應,稱為稅務籌劃對于納稅人更為妥帖③。黃鳳羽針對“稅收籌劃”與“稅務籌劃”的概念之爭,發表了如下見解:“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國內從事稅收籌劃研究的學者,所遵從的兩種不同研究范式與分析線索。‘稅收籌劃’觀點主要體現了以稅收學中的稅收管理和稅收制度為基礎的分析范式,‘稅務籌劃’觀點主要代表了以會計學中的稅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為基礎的研究思路。在某種程度上,二者體現了殊途同歸的學術思想,也是國內稅收籌劃研究‘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發展趨勢所使然,都是值得加以肯定的……循著研究傳承的邏輯一致性,既然在“tax planning”一詞引入我國之初就將其譯為‘稅收籌劃’,況且這種譯法也沒有什么不妥之處,并能夠更好地體現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的中性結果,今后也不妨繼續沿用約定俗成的規范用語。”④

    關于稅收籌劃主體,目前有“征納稅雙方”⑤與“納稅人一方”兩種觀點。稅收籌劃主體僅包括納稅人一方的觀點是主流觀點,大量的文獻都支持這一觀點。筆者認為,所謂的征稅籌劃,其實是不存在的,只不過是征稅計劃或征稅規劃,即針對不同性質、不同表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采取不同的監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實現稅款征收管理的計劃性和有效性。

    1.稅收籌劃的學科定位

    關于稅收籌劃的學科定位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學術界普遍認為稅收籌劃應屬于財務管理范疇。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的目標與財務管理的目標應該一致。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稅收籌劃,稅收籌劃的預期目標應該包括三個部分:降低實際稅收負擔、防范納稅風險、實現整體財務收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關系,蓋地教授有著精辟的見解:“在會計專業中,稅務籌劃可以不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是作為稅務會計的組成部分。”⑥查爾斯T·亨瑞格等著的《會計學》中更是一語破的:“稅務會計有兩個目的:遵守稅法和盡量合理避稅。”但是,稅收籌劃是一門新興的復合性、應用性學科,融財務學、會計學、稅收學、法學、管理學知識為一體。稅收籌劃學科本身自成體系,所以許多學者還是傾向于把它單獨作為一門學科。對于稅收籌劃與管理會計的關系,許多學者認為,稅收籌劃實際上也可歸為管理會計范疇,因為不僅有著涉稅會計決策,而且也給企業管理提供有效的內部會計信息。

    2.稅收籌劃的概念

    關于稅收籌劃的概念,可謂眾說紛紜,目前尚難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權威的說法。下面是國內外學者的一些代表性觀點: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DF)編寫的《國際稅收詞匯》中是這樣定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美國著名大法官漢斯有一段精辟的論述:“人們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降低稅負,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納稅人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

    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對稅收籌劃作了如下闡述:“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稅制的復雜性使得為企業提供詳盡的稅收籌劃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現在幾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研究企業主要經營決策上的稅收影響,為合法地少納稅制定計劃。”

    唐騰翔、唐向在《稅收籌劃》一書中寫道:“稅收籌劃指的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稅收利益。”⑦

    蓋地在《稅務籌劃》一書中,把稅收籌劃定義為“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Tax boundary)和現行稅法,在遵循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和安排。”⑧

    從上述觀點來看,雖然稅收籌劃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但大家存在一些共識,即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合理降低稅收負擔和稅收風險的一種經濟行為。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戰略模式、經營活動、投資行為等理財涉稅事項進行事先規劃和安排,以達到節稅、遞延納稅或降低風險為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對稅收籌劃宜從多個角度去觀察,從多個層面去理解,切忌呆板和僵化,正所謂“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實際上,在稅收征納對局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這種反應和適應不僅僅是減輕稅負,還有降低納稅風險的要求。所以,納稅人應該分析中國稅收環境的特征,掌握不同層面稅收政策的差異性,了解稅務當局的征稅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籌劃活動。

    (二)“第三種眼光”的視野

    1.“第三種眼光”看籌劃

    2003年7月,《中國稅務報》曾對筆者的著作《稅收籌劃—策略、技巧與運作》進行專題報道,并稱筆者的這些籌劃思想為“用第三種眼光看籌劃”。下面援引這段文字:“稅收籌劃是企業管理的當然構成內容,不能離開企業的整體戰略來談籌劃,籌劃應服從企業的整體戰略。成功的籌劃離不開理論的指導,理論必須與企業的實際問題結合,在共性中尋求每個企業的個性方案,我們把這種認識稱為‘第三種眼光看籌劃’。”⑨

    “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筆者曾在一些文章和著作中提及。筆者對稅收籌劃思想與實踐情有獨鐘,在《稅收籌劃規律》著作中曾有一段精彩的論述:“稅收籌劃是致用之學,其實踐性很強,歸納和研究稅收籌劃規律是一種捷徑,可以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日趨復雜,稅收籌劃運作逐步深入到企業的多個層面,籌劃方案的系統性、技巧性要求越來越高。許多好的籌劃方案源自于一種靈感,大氣磅礴,渾然天成,看不到一絲雕琢的痕跡。”

    筆者所提倡的“用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的核心思想有以下三個:

    一是從戰略規劃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局限于細節。

    二是從會計管理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只盯著稅收。

    三是從理論聯系實際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紙上談兵。

    2.稅收籌劃的深層理解

    從市場經濟的國際經驗來看,稅收籌劃早已有之,在西方有“皇冠上的明珠”之美譽。為了科學理解和運用稅收籌劃,這里對稅收籌劃做進一步詮釋。

    (1)嚴格意義上的合法籌劃,是指既符合稅收立法規定,又符合稅收立法意圖的稅收籌劃。許多“鉆空子”、“打球”之類的籌劃技法其實不是真正的籌劃,而是偷稅、避稅乃至逃稅的違法行為。

    (2)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涵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納稅人依法納稅,但同時又有避免多繳稅的權利;第二:納稅人可以合理謀劃其涉稅事項,盡可能實現稅負最小化;第三:納稅人需要維護其正當權益,采用經濟手段抑或法律手段都是正當的、適宜的,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

    (3)納稅人通過稅收籌劃防范和降低涉稅風險,這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操作:第一,吃透和領悟稅收政策,正確運用稅收政策;第二,提高納稅自查的能力,在納稅申報之前進行全面的檢查、過濾,排除隱患;第三,掌握納稅技巧,提高納稅方案的設計能力;第四,從戰略角度審視企業的財稅業務,做到戰略、經營、財務、稅務的協調。

    (三)稅收籌劃不是偷稅、避稅

    1.偷稅(Tax Evasion)

    偷稅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法,通過對已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進行隱瞞、虛報等欺騙手段以逃避交納稅款的行為。偷稅也可以稱為逃稅,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和違法性。

    在我國稅收實踐中,偷稅被解釋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⑩《刑法修正案(七)》已經把“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對于偷稅,可以概括為以下五種形式: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對發票違法行為進行司法解釋: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對于本條爭議最多的是納稅人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進項稅額已入賬是否屬于偷稅行為。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以規章的形式進行了界定:納稅人非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已經記入“應交稅金”作進項稅額,構成了“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的行為,應確定為偷稅。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偷稅罪的本項偷稅手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表述是一致的)的司法解釋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主要表現是納稅申報表、申報資料與納稅人賬簿記載的內容不一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司的釋義,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是指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通過修改、涂抹、挖補、拼接、粘貼等手段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制虛假的財務報告或者虛報虧損等。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對于這種行為,應該認定為偷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另一種后果是,并未產生實際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事實,但卻影響了申報的真實性,可能造成以后納稅期間不繳或少繳稅款,如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增加了虧損額,但還沒有造成實際的不繳或少繳稅款。對于這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責令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編造的虛假計稅依據,同時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5)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這里容易與騙取出口退稅混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納稅人是否繳納了稅款。這里主要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納稅人先繳納了稅款,然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偷稅;

    第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第三,納稅人先繳納了稅款,然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比所繳納的稅款數額要多的稅款,如納稅人先繳納了100萬元的稅款,然后騙取150萬元的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分別認定:對于騙取的出口退稅款中與納稅人繳納數額相等部分,如本例中的100萬元,認定為偷稅;對于超過已繳納的稅款部分,如本例中的50萬元(150-50),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在理解本條時應當注意到一點,就是騙取的出口退稅與已繳稅款之間有著同一筆業務的因果聯系,這時可以認定為偷稅。否則,即使納稅人其他貨物繳納了增值稅、消費稅也應當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2.避稅(Tax Avoidance)

    (1)避稅的概念。聯合國稅收專家小組對避稅的解釋為:避稅是一個比較不甚明確的概念,很難用能夠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措辭對它作出定義。但是,一般地說,避稅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其他應承擔的納稅數額,但這種做法并沒有違犯法律。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而且納稅人的行為不具有欺詐的性質。

    國際財政文獻局在1988年版的《國際稅收辭匯》中解釋為:“避稅一詞,指以合法手段減少其納稅義務,通常含有貶義。例如該詞常用以描述個人或企業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之處鉆空取巧,以達到避稅目的。法律中的規定條款,用以防范或遏制各類法律所不允許的避稅行為者,可以稱之為‘法避稅條款’。”

    《中國稅務百科全書》中對避稅的解釋是:避稅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納稅前采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的行為。

    避稅定義各有不同,但上述對避稅的解釋都說明了避稅是用合法手段或不違法手段減輕納稅義務的一種行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從各國法律界定和稅收實踐看,也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在美國,避稅與偷稅實際上并沒有明確界限,避稅被廣泛解釋為除偷稅以外種種使稅務最輕的技術,人為的避稅技術并不是為了經濟或業務發展的需要,經常與偷稅緊密聯系,因此應加以制止。格拉斯哥大學稅務學訪問教授湯姆·林奇(Tom Lyrich)對避稅有一段精辟的評論:“‘避稅’一詞不幸地被冠以一種不守規矩的含義,事實上,它涵蓋了很多方面的內容,比如,不僅包括對簡單和現實的業務的重新組合,而這種組合安排顯然是合理而方便的,還包括復雜的組合策略。這些組合安排并無實際的影響—除了減輕納稅負擔外并無其他實質意義,這些人為的規劃并不違法,但許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受到懲罰,而且,更重要的是避稅會潛在的導致無效率。”在巴西,只要不違反法律,納稅人有權選擇使其繳稅最少的經營模式,但納稅人執意選擇必須在納稅義務法律事實發生之前進行。

    但是,在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認為避稅是錯用(misuse)或濫用(abuse)稅法的行為,是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事務的人為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loopholes)、特例(anomalies)和缺陷(deficiencies),來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也已成為一種政府制止的活動。究其原因,避稅雖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但其結果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稅收,直接后果是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后果是喪失稅收制度喪失公平性。

    總之,避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及財務活動的安排以期達到納稅義務最小化的經濟行為。由于避稅的行為并不違法,所以在我國稅收實踐中,對避稅并沒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和明確的法律責任,但對于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和缺陷來人為減少稅負支出的避稅行為,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性的反避稅措施,調整納稅人的財務結果并要求補繳稅款。

    避稅形式多種多樣,譬如原來我國對香皂征收消費稅,因其屬于護膚護發品系列,而肥皂則不屬于此系列,所以不征消費稅。對此有一廠商鉆政策的空子生產了一種名為“阿爾貝斯皂”的介于肥皂和香皂之間的產品,這一做法顯然帶有避稅傾向。在國際領域,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是利用“避稅港”(指一些無稅收負擔或稅收負擔極低的特殊區域)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以及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利潤,實現避稅。由于通常意義上的避稅行為有悖稅法精神,也可以說是對稅法的歪曲或濫用,故世界上多數國家對這種行為采取不接受或拒絕的態度,一般針對較為突出的避稅行為,通過單獨制定政策或在有關稅法中制定特別的約束性條款來加以反對。

    (2)避稅的分類。避稅行為在經濟領域普遍存在,從本質上講,避稅和稅收籌劃其實有著密切的聯系,正如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一樣。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而稅收籌劃只不過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的空子或利用稅法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正如勞德·鄧寧所說的那樣:“避稅可能合法,但不道德。”所以,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避稅活動。根據避稅活動的行為方式及其影響,可以把避稅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灰色避稅。它是通過改變經濟活動的本來面目來達到少繳稅款的行為,或者是企業會計核算和納稅處理中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經濟事實。

    第二,中性避稅。它主要是利用現行稅制中的稅法漏洞或缺陷,或者是利用稅收政策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的差異性,通過對經濟活動的周密策劃和適當安排,從而將應稅行為改變為非稅行為,將高稅負活動改變為低稅負活動。比如,政府對白酒征收較高的消費稅,于是納稅人就改變自己的消費行為,多消費紅酒或啤酒,這也算是一種避稅。納稅人的這種改變消費行為的避稅之舉就屬于中性避稅,在法律上不受約束,在道德上也不受譴責。

    “稅法漏洞”是指所有導致稅收失效、低效的政策條款。稅法漏洞由于稅制體系內部結構的不協調性或不完善性而難以避免,這些條款往往自身規定矛盾或在具體規定中忽視某個細小環節,抑或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和不確定性。缺陷性條款多表現在法律程序、定額稅、轉讓定價及稅收管轄權等方面,在國際稅收領域,因各國利益及稅收制度的諸多差異而廣泛存在。

    避稅行為在實踐中可能有一定的機會主義傾向,通常也會采取微妙的、狡猾的欺騙性形式。避稅又與不完全信息聯系在一起,信息不對稱助長并強化了避稅行為,避稅極易走向扭曲、誤導、模棱兩可或混亂等故意行為。如灰色避稅就帶有典型的機會主義傾向,應該受到商業倫理的約束。而中性避稅是納稅人的一種適應,是對稅收環境的一種敏感反應,不僅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且也與商業倫理并不相悖,是一種市場利益驅動下的正常行為。

    市場經濟是以制度為基礎的法制經濟,但市場經濟的運行離不開倫理基礎,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在一定程度上也依靠倫理的力量,因為倫理會影響人類的行為方式。對于避稅行為,存在著社會道德壓力,而不僅是一種法律問題。避稅行為是否觸及倫理道德,不一而足,必須將其放在特定的經濟制度與環境中來考察,正所謂“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

    二、稅收籌劃實戰方法

    (一)稅收籌劃的戰略思想

    1.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的關系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現代經濟社會,戰略管理顯得越來越重要。戰略管理的本質是敏捷地識別和適應環境變化,為企業持續發展提供路徑指南。稅收籌劃是企業戰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也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日益成為戰略管理中的關鍵性因素。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的關系極為密切,兩者既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別:

    (1)戰略管理決定著稅收籌劃

    戰略管理是首要的,稅收籌劃是為之服務的。稅收籌劃只有在戰略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稅收籌劃對企業戰略管理能夠起到一定作用,但絕不是決定性的作用。

    (2)戰略管理涵蓋稅收籌劃

    戰略管理是從宏觀角度看待問題的,它關注的是企業整體,戰略管理不僅考慮稅收對企業的影響,還考慮其他非稅因素對企業的影響。稅收籌劃是在戰略管理中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3)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目標一致

    戰略管理和稅收籌劃有著共同的目標,即都是從企業整體利益出發,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稅收籌劃也明顯帶有長期戰略的痕跡。

    2.企業戰略—稅收籌劃的導向

    企業戰略是一個企業為之奮斗的目標及其為達到目標而尋求的途徑相結合的產物。如果沒有企業戰略,聽任內部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則達不到資源配置與戰略目標的整合效應。

    在探討企業戰略與稅收籌劃的關系時,必須強調的是:企業戰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只有在企業戰略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當然,在某些條件下,稅收籌劃可能在確定企業戰略時,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絕對不是決定性的作用,下面從多個角度分析:

    (1)市場超越一切

    當企業決定是否進入某個市場時,考慮最多的不是稅收籌劃,而是首先考慮這個市場的潛力如何,企業能否在短期內占領這個市場。比如,許多外國投資者在考慮投資中國時,其實看重的并不是中國優惠的稅率、優厚的待遇,而是廣大的消費市場和廣闊的發展空間。當然,優惠的稅收待遇能夠為投資者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但投資者有時為了擴大市場份額,是很少考慮稅收成本的,甚至有的投資者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如擴大市場份額,擊垮競爭對手,逃避政治經濟風險以及獲取一定的政治地位等,可能把投資由低稅區轉向高稅區。

    (2)稅收籌劃為企業戰略服務

    當企業決定是否進入某個產業時,考慮最多的也不是該行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而是主要考慮企業進入該行業后能否有長期的發展潛力。在決定是否進入某個行業時,企業首先要考慮清楚行業的供貨方或原料提供者,即上游企業是一些什么性質的企業,與企業選擇的廠址的相對位置如何;其次要考慮它的潛在市場在哪里?下游企業是一些什么性質的企業,處于壟斷狀態還是競爭狀態呢?第三要考慮該行業的潛在進入者有哪些,構成的潛在威脅有多大?至于籌劃節稅問題,則應列在這些因素之后考慮。

    (3)企業的戰略目標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

    企業在考慮采取某項經營活動時,往往不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的,雖然稅收籌劃能夠滲透企業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但它并不是企業的首要目標,企業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夠盈利,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收益,而不是能夠少繳稅款。因此,企業采取的某些政策措施,雖然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說可能是不劃算的,但符合企業的戰略目標。

    3.稅收籌劃的戰略管理方法

    (1)稅收鏈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稅收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性質的稅收,又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所得性質的稅收,還有諸如房產稅、印花稅等其他性質的稅收。如果從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來看,其主要活動分為供應、研發、生產、銷售等環節,即企業先采購原材料,然后設計和研發產品,繼而進行生產加工,最后再到市場上銷售產品。所有這些環節都為創造價值或實現價值服務,因此從總體來看就構成了產品的價值鏈。在這條產品的價值鏈中,有一部分價值是以稅收的形式流轉的。企業所承擔的稅收,如果沿著價值流轉方向觀察,也形成了一個鏈條,即所謂的稅收鏈。稅收鏈如圖1所示。

    利用“稅收鏈”有利于分析稅收的形成過程與環節。對于企業來說,許多稅收都是在流程中形成的,所謂稅收的流程觀其實也就是“稅收鏈”的思想。

    如果企業具有“稅收鏈”的觀念,就能夠找到稅收籌劃的易勝之地,即與哪些利益相關者合作最有效,在哪個流程籌劃最合適,籌劃的空間最大。基于“稅收鏈”的企業稅收籌劃戰略,關鍵是企業在稅收籌劃時應該具有系統觀念,從整體和全局出發,不能僅考慮某一類或幾類利益相關者的稅收利益,而應該視野更開闊,考慮到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稅收利益。

    “稅收鏈”思想要求企業從利益相關者視角看問題,不僅要考慮企業自身的稅收情況,還要從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易在整個“價值鏈”上的位置來考慮,照顧到利益相關者的納稅要求,這樣才能真正利用“稅收鏈”均衡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2)合作博弈—稅收籌劃的戰略管理方法

    合作博弈是稅收籌劃活動中很重要的一個概念,它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合作,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這種合作并不是雙方合謀、偷稅騙稅,對抗國家,而是一種正當的行為,很多場合下可以達到雙贏或多贏的效果。

    1)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博弈。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企業之間或集團內部組織之間通過轉讓定價,實現利潤的轉移,將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

    企業之間主要涉及以下六種合作:一是利用商品交易的籌劃,如利用原材料、零部件及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交易籌劃;二是利用提供勞務的籌劃;三是利用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使用費的籌劃;四是利用資產租賃業務的籌劃;五是利用貸款業務的籌劃;六是利用管理費用的籌劃。

    2)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博弈。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也是一種相當重要的合作。按照一般的經營常識,商品最終總要銷售給客戶,因此企業與客戶的合作就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比如裝修勞務,到底是由企業方還是客戶方提供裝修材料,這是可以協商解決的。再如住房出租業務,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金額度以及支付方式上也是可以進行合作的。雙方的有效合作可以大大降低稅負。

    3)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合作博弈。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不僅存在著一定的合作,而且這種合作還具有一定的籌劃空間,這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由于稅務機關征稅本身是要花費成本的,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錯綜復雜,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完全掌握企業的經營活動。這樣,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詳細地了解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并對每一項經營活動進行監控,就需要花費高昂的成本。如果企業能夠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協商,就能夠減少兩者之間的交易成本。比如,涉及到轉讓定價時,要求企業與稅務機關商議確定轉讓定價。

    (二)稅收籌劃的風險思想

    1.稅收籌劃的風險分析

    納稅人設計稅收籌劃方案存在一定的風險,下面分析稅收籌劃風險的存在原因。

    (1)稅收籌劃方案設計具有主觀性

    稅收籌劃方案的形式及其實施,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判斷、對納稅活動的認識與判斷等。通常,稅收籌劃方案操作成功的概率與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成正比關系。全面掌握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政策與技能,有相當的難度。因而,稅收籌劃方案的主觀風險較大。

    (2)稅收籌劃方案設計具有條件性

    稅收籌劃方案設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條件下設計與確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實施的。方案的設計過程實際上就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對財稅政策的靈活運用,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優惠條款,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彈性空間。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財稅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稅收籌劃方案設計的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3)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權利義務的不對稱性

    稅務機關和納稅義務人都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之一,其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所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對等,表現為稅收征管法中賦予稅務機關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和在稅收征管中“程序法優先于實體法”的規定,都可能造成納稅人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存在操作風險。

    (4)征納雙方對稅收籌劃方案認定的差異性

    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方案應當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應當根據法律要求和政策規定設計稅收籌劃方案。但是由于納稅人生產經營行為的特殊性,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籌劃方案的認定。如果納稅人所設計的方案并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做是逃避稅收,那么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

    2.稅收籌劃方案的風險類型分析

    稅收籌劃方案設計主要涉及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經營風險,即經營過程未實現預期結果而使籌劃方案失效的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中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

    譬如,原來許多企業通過變相的“公費旅游”為雇員搞福利,導致稅收大量流失,為彌補政策漏洞,稅法對此明確規定,公費旅游及各種變相形式的公費旅游應按人均旅游費用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使得利用“公費旅游”的節稅方法失效,如果納稅人在政策變化之后繼續采用該稅收籌劃方案,則會導致稅收籌劃風險。

    3.稅收籌劃風險管理

    (1)稅收籌劃風險管理模式

    1)風險規避。風險規避是指為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拒絕某種行為或某一事件。風險規避是避免風險最徹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當窄的范圍內應用。因為企業不能為規避風險而徹底放棄稅收籌劃方案。

    2)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風險程度和頻率達到最小化的努力,風險控制在于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輕風險損失的程度,包括風險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3)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是將風險轉嫁給參與風險計劃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過合約的形式將風險轉移,譬如納稅人可以與方案設計者簽訂最終方案風險責任約定以及其他形式的損失保險合約等風險轉移合約。

    4)風險保留。風險保留是風險融資的一種方法,是指遭遇風險的經濟主體自我承擔風險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風險保留的重心在于尋求和吸納風險融資資金,但這取決于人們對待風險的態度:一種是風險承擔,在風險發生后承擔損失,但可能因為須承擔突如其來的巨大損失而面臨財務問題;另一種是為可能出現的風險做準備,在財務上預提風險準備金就是常用的辦法之一。

    (2)稅收籌劃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

    1)密切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稅收籌劃的關鍵是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但稅收政策層次多,數量大,變化頻繁,掌握起來非常困難。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對適用的政策進行歸類、整理、存檔,并跟蹤政策變化,靈活運用。因此,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是設計籌劃方案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證籌劃方案質量的基礎。

    2)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涉稅問題、科學安排收支,這也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應樹立正確的籌劃觀:稅收籌劃可以節稅,但稅收籌劃不是萬能的,其籌劃空間和彈性是有限的。

    3)綜合衡量籌劃方案,降低風險。一個好的籌劃方案,應該合理、合法,能夠達到預期效果。但是,實施籌劃方案往往會“牽一發而動全身”,要注意方案對整體稅負的影響;實施過程還會增加納稅人的相關管理成本,這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還要考慮戰略規劃、稅收環境的變遷等風險隱藏因素。

    4)保持籌劃方案適度的靈活性。由于納稅人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時,要根據納稅人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納稅方案,并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項目投資,對籌劃方案進行重新審查和評估,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5)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盲目照搬。稅收籌劃雖有一定的規律,但籌劃方案設計并沒有固定的套路,因為每個企業都是個性的,不存在最好的方案,只有最適合企業特征的方案。針對不同的問題,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注:

    ① 莊粉榮所著《實用稅收策劃》(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把稅收籌劃稱為“稅收策劃”。

    ② 劉心一,劉從戎所著《稅收規劃—節稅的原理、方法和策略》(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把稅收籌劃稱為“稅收規劃”。

    ③ 蓋地所著《稅務籌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書名都明顯體現“稅務籌劃”的稱謂。

    ④ 黃鳳羽、馬蔡琛:《從“消極避稅”到“陽光籌劃”:中國稅收法制化的路徑選擇》(天津財經大學2005年稅務籌劃教學研討會交流論文)。

    ⑤ 張中秀所著《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1)一書認為: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征稅籌劃。賀志東所著《征稅籌劃》,站到稅務機關的角度,專門對征稅籌劃進行探討。劉建民等所著《企業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認為,稅收籌劃的內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種是站在稅收征管的角度進行的稅收籌劃;另一種是站在納稅人減少稅收成本的角度進行的征稅籌劃。

    ⑥ 蓋地:《稅收籌劃幾個基本理論問題探討》(天津財經大學2005年MPACC稅收籌劃教學研討會論文集)。

    ⑦ 唐騰翔、唐向:《稅收籌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4頁。

    ⑧ 蓋地:《稅務籌劃(修訂第三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3頁。

    ⑨ 鄒國金:用“第三種眼光”看籌劃,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2003年7月1日。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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