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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經濟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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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經濟論文

    第1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一)壯大縣域經濟有利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壯大縣域經濟,有利于區域內第二、三產業的發展,為當地剩余勞動力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使城鎮成為農民務工經商的新的就業平臺。剩余勞動力就地轉移還可以避免農村人口向大中城市過度集中,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大中城市的就業和社會管理方面的壓力。

    (二)壯大縣域經濟是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加快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產業轉移,是增加農民收入的必由之路。1990年以來,農民收入中的50%以上屬于務工及非農性收入。發展、壯大縣域經濟,將有利于推動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使農民獲得更多的收入。此外,縣域內比較完備的行政、經濟和社會管理手段,有助于挖掘農業內部的增收渠道。加大對農民的政策性扶持力度,有利于統攬市場,整合資源,形成產業優勢和經濟優勢。

    二、壯大縣域經濟,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思路與對策

    (一)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調整經濟結構首先,穩定第一產業的地位。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優先發展農業。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模式,使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得到合理流轉,從而發展適度的規模經營。積極探索有效的組織模式,因地制宜,培育優勢產業;擴大農產品的銷售領域,改變農產品的銷售方式;大力加強龍頭企業建設,通過給予財稅、信貸、科技等方面的支持,做強、做大一批龍頭企業,并引導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實現互利雙贏。重視農業科研,加快農業技術轉化,大力開展科技下鄉,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機制,積極推廣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監督體系,編制相關的農業標準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其次,創新第二產業的布局。對技術進行改造創新、實現產品的升級換代;加快機制的轉換和體制創新,立足本地特色,突出主導產業,做到抓大扶強。努力實現工業的跨越式發展,從而有效促進縣域經濟的發展。走新興工業化的道路,遵循市場導向、適度跨越、重點突出、技術領先,比較優勢等原則,改變縣域經濟的不均衡發展的無序狀態,提高區域內絕大多數人口的收入,提高縣域的綜合競爭力。實施以特色工業為主線的縣域工業發展之路,實施以園區工業為主導的縣域工業發展新途徑,大力培植產業集群,構架縣域工業網絡。第三,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發展第三產業,有利于實現農業的產業化和工業的現代化,也有利于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和優化,對縣域經濟的壯大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要以科學的思想為指導,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進行總體規劃布局。進一步調整傳統第三產業,通過完善相應的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推動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加快娛樂餐飲業發展,擴大經營范圍和規模,提高服務的質量水平;發展商品貿易流通業,構建縣市、鄉鎮和村三級購物中心和服務體系。在傳統產業鞏固、提高的基礎上,大力發展旅游業、現代物流業、社區服務業、信息技術咨詢業、中介服務業、電子商務業等關聯度大、效益好、收入高的新興產業,推動第三產業向多方面、多層次發展。

    (二)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以民營經濟的發展作為切入點民營經濟具有經營機制靈活,產權關系、利益關系明確等特點,在市場機制中表現出強大的競爭力和有力的吸引力。民營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的穩定、改革的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進一步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民營企業的發展,使民營經濟日益成為支撐縣域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加快發展縣域經濟,必須大力挖掘民眾的智慧,廣泛吸收民間的資金,依靠廣大勞動人民的力量,促進民營經濟整體快速發展。引導規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家的素質,培養更多的人才,形成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龍頭企業,從而帶動整個民營經濟發展水平的迅速提升。民營經濟發展中,產業集群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能降低交易的成本,帶來更多的外部規模經濟效益,還有利于企業之間開展有效的競爭,從而刺激企業的創新發展。采用多種措施(如典型示范、結對子等),鼓勵、引導更多的農戶加入非農產業,壯大民營經濟群體的規模,加速產業集群的發展,擴大富裕面。在現有基礎上提高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加大技術改造力度,發揮特色優勢,做優做強某一產品、某一環節,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加速縣域城鎮化進程,快速擴大城鎮人口規模作為國家重大戰略之一,21世紀前20年中國的城鎮化應以縣城為重點,大力發展中小城市。城鎮化就是改變農民的社會關系,實現人口經濟活動的轉移。大力推進城鎮化,是使農村的剩余勞動力較大規模地轉入工業部門和城鎮就業,建立起現代經濟結構。通過采取以承包地、自留地換城鎮社會保障的方式,使大部分農民徹底脫離土地。改變過去農民“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的狀況。通過發展以縣城為中心的中小城市,使縣域內有限的經濟要素,向縣城聚集。提高縣域中小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利用效率,改變非農產業效率低下,發展速度緩慢,大量縣域工業開發區空臵和土地浪費的問題。城鎮化還有利于整合教育、教學資源,形成規模效益,提高農村教育水平和國民的整體教育水平,有利于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

    (四)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要合理發揮政府在縣域經濟發展中的引導作用政府在規劃縣域經濟發展、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產業結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都發揮著主導作用。但縣域政府如果過多的用行政力量直接干預甚至參與市場,就會產生很多不平衡和不協調的現象。比如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給予企業各種優惠政策和特殊待遇,從而導致區域間的競爭被異化為優惠政策和特殊待遇的競爭。政府應主要進行宏觀管理,依靠自身的優勢,糾正市場失靈,對市場經濟的各種參與主體給予同等對待,整合資源,引導經濟健康發展,形成公平、有序的場資源配臵機制,實現資源的有效配臵。

    (五)完善健全縣域主體財政機制,增強縣域主體財力縣域經濟的發展壯大需要資金的支持。進一步增強縣級行政主體的財政調控能力,完善發展縣域經濟所需的資金環境,緩解國家財政撥款不足,縣域資金緊張的問題,為縣域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資金環境。從金融機構的角度出發,應進一步擴大資金投放的力度,降低貸款擔保等限制條件,簡化貸款審批程序,提高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縣域金融機構要建立科學的社會信用系統,提高貸款評估、咨詢的效率,降低費用和時間成本;發展一些小額的貸款組織,如村鎮銀行、農村基金會等,改善縣域內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形成較為穩定的、多種形式的融資渠道,建立適應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體系。由于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缺乏先進的投資理念,也缺少多余資金用于投資,因此還應加大資金的引進。加大縣域的開放程度,創造適宜的開放投資環境,積極招商引資,改變農村融資渠道較為單一的被動局面。

    (六)打造支撐縣域經濟發展的人才支撐體系人才是縣域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在縣域經濟發展中起著樞紐和調控的作用。建立科學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才評價體制和機制,形成相應的人才支撐體系,對于促進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轉變用人機制,用人要做到公開化、程序化、規范化,沖破學歷、職稱、資歷、身份等的傳統觀念束縛,建立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人才支撐體系。使人才支撐體系具有層次性、整體性、包容性等特征。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臵中的作用,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提升高科技人才的總量,充分引進特色經濟所需要的特色人才。

    第2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現代性是以形式理性、個人自由為精髓,后現代性則是以實質理性為核心,對自由精神進行重塑。經濟法具有濃厚的后現代性:首先,在經濟法領域,自由不再是現代性的個體自由,而是社會自由、實質自由;其次,經濟主體以個人和團體的形式積極參與經濟運行,從而彰顯了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再次,經濟法的有效政府定位正是對現代性下有限政府觀念的反思和重構。

    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學者更多地是對經濟法的現代性給予了關注。而筆者認為,經濟法卻是后現代之法,具有濃厚的后現代性。本文擬從現代性與后現代性的內涵出發,對此進行論證。

    一、經濟法的現代性之誤解

    綜合學者的觀點①來看,主要是從歷史起點、內在精神以及制度構成三個方面說明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的聯系與差異,以闡釋經濟法現代性。其基本思路是:從經濟法內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發,分析其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差異,從而得出經濟法現代性的結論。然而是否可以僅僅因為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傳統性”差異就冠之以現代性之名?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經濟法是否具有現代性,應當從什么是現代性談起。

    首先,從時間角度來看,在今天,現代性主要是指大約從17世紀開始以來的這一段歷史演變時期或這個時期的人與事物所具有的性質或狀態。吉登斯認為:“現代性指社會生活或組織模式,大約十七世紀出現在歐洲,并且在后來的歲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的影響。②”學者宋林飛也指出,“現代性是一個歷史斷代的術語,是指接踵中古世紀或封建制度而來的新紀元,涉及各種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以及文化的轉型。③”其次,現代性還可以從外在的社會結構層面上來理解。韋伯認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區分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關鍵。基于工具合理性和價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區分,他認為現代性主要表現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現代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就是以形式理性為核心觀念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構起來的,因而現代性在社會結構上表現為社會規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現代性還指向貫穿在現代社會生活過程中的,支配社會政治、經濟等領域的歷史變遷的某種內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不僅是環境和制度的轉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轉化,這是一種發生在人的“靈魂和精神中的內在結構的本質性轉化”④。隨著前現代社會向現代社會的結構轉型,人們對自由的追求越來越彰顯出來。哈貝馬斯曾經這樣刻畫了現代性的“自由”:“現代性首先是一種挑戰。從實證觀點看,這個時代深深地訂上了個人自由的烙印,表現在三個方面:作為科學的自由,作為自我決定的自由,還有作為自我實現的自由。⑤”總之,現代性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具有內在張力的整體性概念,理性是現代性的核心觀念,自由則是其根本價值。

    社會的現代性也必然會引起法的現代性,法的現代性又以現代性為價值取向和追求目標,兩者是緊密相連的。法的現代性包含了現代社會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義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張“法律主治”和對法律的絕對服從,強調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實質性價值判斷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強調市民社會與國家的明確分野,主張消極自由的保護和正當程序,從而對遏制國家權力擴張、捍衛私人權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關鍵的作用。二是理性經濟人。理性經濟人“舍卻了其固有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識結構上的區別⑥”,從而是具有人格獨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義精神的“自然人”,能夠對自己的生命、價值和社會秩序負責,并且通過每個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來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則只需要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和自由、平等競爭的規則即可。三是個人自由。現代性觀念體現的是一種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權利本位觀,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市民社會的內在氣質。

    從以上來看,法的現代性實際上是對人的主體性的確認和對理性精神的弘揚,這一信念直接促動了現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說,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現代性觀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價值理念的必然表現或延伸。而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融合互動的產物,并不必然屬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兩者的互動而催生的新興法域——社會法域的獨立法律部門,因而與現代性以及法的現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說,現代性并非經濟法的特性。

    二、經濟法的后現代性之確認

    現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對人類社會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尤其是20世紀中葉之后,人類所面臨的越來越多的困境和難題顯示了現代性的危機,例如人類精神家園的喪失,工具理性的膨脹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功利主義日漸泛濫,政治系統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為此,人們不得不對現代性進行重新的審視和反思。最為突出的是后現代主義者高舉批判的大旗,展開了對現代性的反思和解構,反對現代主義對基礎、權威、統一的迷戀和對主體中心論的確認,強調的是破碎化、非連續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與現代性不同的是,后現代性并不是以時間為基礎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歷上的處于前現代和現代之后的一個時代,而是代表了一種現代之后的精神狀態,是對以知識至上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社會的精神回應。盡管后現代性在基本傾向上是持一種與理性決裂的態度,但是后現代性對現代性的批判與反思并非是“空中樓閣”,而是建立在對現代性的繼承與揚棄的基礎上的。這恰如臺灣學者高宣揚所說的:“不管后現代主義思想家們賦予‘現代性’什么樣的內容和意含,他們都以批判現代性為己任。——‘后現代’孕育于‘現代性’內部,而又不斷地進行自我超越。⑦”實際上,后現代性是隨著社會及其需求的變遷而發生的研究視角和思維方式的轉換,是人們面對現代社會日益顯露出來的危機所做出的理論上的批判與反思。除去這一點以外,后現代性與現代性所具有的人文關懷和和終極指向并沒有差別,都旨在實現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為后現代性的東西,實際上并不構成現代性的斷裂,而只是一種‘激進化’形式或者說‘高’形式的現代性。⑧”

    后現代性同樣對法學理論的變革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例如,諾尼特和塞爾茲尼克主張建立回應性法,圖伯納主張建立反應性法,從而對現代新觀念下法律理念的進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學領域,后現代性觀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實質理性的弘揚。由于形式理性最終主張的只是一種形式平等,因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進入壟斷資本主義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會現實面前愈來愈尷尬。人們愈來愈主張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強化對自由和權利的實質性保護,從而出現了從形式理性走向實質理性的傾向。其二,理性經濟人的反思——社會人的提出。

    理性經濟人的假設隨著社會變遷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利益、理性追求發生了扭曲和變異。社會人的假設逐漸取代經濟人假設而被提出。在社會人的假設中,人是真實的人、本來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規范的真實基礎。以此出發所進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設計,才是真正體現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對個人自由的質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極端個人自由的實踐使得自由變成了不被剝奪的先占、利用和揮霍的權利,而“法律也隨即成為‘適用于獅子和公牛’的壓迫性法律⑨”。后現代性的法律思維強調以社會本位的價值信念來克服和修補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認自由。實際上,縱觀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自由精神歷經了由前現代社會的政治共同體自由、現代社會的個人主義自由再向社會本位自由的轉向。以社會本位的自由為目標而建立的社會不再是個人主義精神、適者生存的社會,而是對人的主體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權利與以關懷的社會。正如后現代性是對現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現代性是對于建基在現論之上的法治理論的批判,從而有助于適應時代要求的法治理論的重建。

    從以上對后現代性以及法的后現代性的闡釋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成長過程正是對對現代性進行反思、重建過程的寫照。首先,在經濟法領域,自由不再是現代性的個體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會自由、實質自由。經濟法能夠站在社會整體的高度,以社會自由為出發點和目標,對個人自由之間的矛盾進行協調,抑制自由的濫用,從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場經濟中產生的壟斷、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諸問題。在經濟法領域,對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現為直接的、絕對的個人自由,而是更高層次、更具普遍性的社會自由。此外,實質自由是經濟法自由精神的又一個側面。經濟法是國家徹底擺脫了守夜人的角色,強調國家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使其承擔了更多的經濟職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認了國家適度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經濟法通過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轉,尋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為每個人都能成為自己的主人,獲得自我的實現提供現實的條件和手段,體現了一種實質自由理念。

    其次,經濟法對經濟主體的參與作用十分重視。在領域,早已有學者⑩認為,應大部分政治和社會理論的主要關注及其對于揭示我們集體生活的潛在現實的關注,轉變到從設計者即公民的觀點進行分析,并以此為出發點建立一種較廣泛的社會科學來補充理性重建的不足。這表明在領域,學者已開始關注公民參與權力的有效運用問題。實際上在經濟法領域也是如此。經濟法吸收了后現代法律的主體觀念,在這個領域,人們不再是消極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資者、消費者、經營者、勞動者等身份積極參與經濟運行。同時,作為單個個人的經濟主體在參與市場經濟的同時,還積極“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11)”,經濟自治團體便是這一結合的典型形式,它是連接政治國家與社會的橋梁,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了一種功能上的互補機制和互動結構,形成了其與政府之間、與其成員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一方面,經濟自治團體承擔了越來越多的原應由國家履行的經濟功能,在滿足社會經濟多元化要求的同時,可以通過其自我保障機制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國家權力,為國家不恰當地介入私人領域設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維護了其成員的自由權利,進而促進社會自由的實現;另一方面,經濟自治團體是市場主體組織化的結果,它可以通過自律機制和協調機制來有效解決各成員之間自由權利的矛盾沖突,有效地制約了市場的盲目性等缺陷,從而實現個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義上,作為經濟法主體的經濟自治團體表明了其存在的現實合理性,張顯了經濟法的后現代性。

    再次,從形式上看,經濟法實現其立法目標的手段主要表現為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即經濟法不僅確認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同時規定制約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措施,從而通過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徑,使政府經濟權力的實際運行有利于維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權利的實現,同時又給予經濟主體以自由的空間。其一是明確了國家的經濟和社會職能,對國家的經濟權力予以確認。現代性的形式理性和個人自由的張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對稱、分配的不公平等。而這些問題是依據傳統部門法理論和規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釋和解決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經濟法確認政府對市場秩序和宏觀經濟進行必要的干預與調節的經濟權力,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其二是明確了有效政府的權力框架,從法律角度規范經濟權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預也存在失靈和缺陷,例如易于產生浪費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斷其干預行為的適當與否的標準、政府干預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對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進行規范。經濟法就是在確認政府干預的同時,又對其進行規范,這也是對現代性觀念下的自由價值的升華與擴展。經濟法要求的是建立一個負責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對對經濟運行的專橫的威權和絕對的干預。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以其自身的特質,充分表明其是張顯實質理性和社會自由、實質自由的后現代之法。但在這里需要補充一點,前文已提到,后現代性是對現代性的自我反思與自我超越,兩者所追求的最終目標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這種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的關系,對于具有現代性特征的法來說,后現代性的經濟法是對其在制度實踐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強調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并不是否認其作為產生于現代社會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開性、權威性等等。

    ①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張鴻志,蔡岱松:《經濟法的現代性芻議——從歷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

    ②安東尼·吉登斯著,田禾譯:《現代性的后果》,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③宋林飛著:《西方社會學理論》,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頁。

    ④舍勒著:《“諧調時代”中的人》,載舍勒:《資本主義的本來》,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07頁。

    ⑤哈貝馬斯著:《現代性的地平線:哈貝馬斯訪談錄》,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頁。

    ⑥王晨:《日本契約法的現狀和課題》,載《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第46頁。

    ⑦高宣揚著:《后現代論》,臺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頁。

    ⑨伯納德·施瓦茨著,王軍等譯:《美國法律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頁。

    第3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1.1土地的分散經營難以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經營

    此輪土地承包期為30年,自1996年開始到2026年結束。由于近年來國家實行糧食直補、良種補貼等惠農政策,同時農產品價格持續走高,使農民格外重視土地。雖然靠種地務農收入不是很高,但是相對穩定,農民不愿意離開土地,成為產業工人。傳統的土地經營形式和農民傳統的惜地觀念不適應現代農業的發展,給土地流轉,規模化經營造成極大的困難。

    1.2市場服務體系的滯后制約了市場化運作進程

    市場服務體系缺乏統一規劃,設施落后,功能不全,布局不合理,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關系松散,農產品流通不暢,沒有形成一個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大環境,不能有效帶動區域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生產。

    1.3勞動力素質不高、缺少經濟技術能人直接影響經濟效益提高

    由于前幾年的體制機制,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工資及工作經費不足,培訓機會少,工作學習熱情低,業務水平提高緩慢,他們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直接影響勞動力素質和生產技能的提高,直接影響農民的增收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2加速現代農業發展進程

    2.1以“土地流轉”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切入點

    土地流轉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前提和切入點,通過土地流轉,使合作社、家庭農場利用現代化技術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十八屆三中全會也已明確了土地流轉的政策方向。只有實現了土地的流轉才能實現農業最大可能的規模化生產。通過深入的調研,對的土地流轉工作提出幾點建議:一是摸清各鄉鎮、村屯土地現狀。以土地確權登記試點為契機,積極做好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二是土地確權后,積極宣傳發動。把土地作為一種資源,招商引資,或培育本地的合作社及家庭農場,積極引導新型組織和資金向現代農業的方向上發展。同時積極宣傳政策、培訓農民,推動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和形成。三是鼓勵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做好政策推動工作。既鼓勵土地托管,也鼓勵土地租賃;既鼓勵企業經營,更鼓勵合作經營。根據實際,盡快出臺相應政策,推動土地流轉進程。

    2.2抓好發展,強化市場服務體系建設

    市場服務體系包括了農業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服務、市場流通、政策扶持等各個環節,因此,市場服務體系建設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基礎。

    2.3加強培訓,培育素質過硬的人才隊伍和優秀的合作組織

    第4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現代化立法執法效率

    經濟法現代化既是一個過程,又是一種目標。從20世紀中期傳統經濟法嬗變開始,各國基于有限理性的認識論假設,基于對自身能力邊界的認識和對市場的尊重,進行了一個持續的經濟法制度變遷和創新的過程,通過不斷的制度變遷和創新,經濟法要達到兩個目標,其一,在市場作為基礎性資源配置工具的前提下,經濟法能夠最大可能地反映市場的干預需求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二,經濟法執法機關能夠忠實地執行反映市場干預需求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干預法。

    因為政府并非完美無缺,這種不完美來自于其主觀和客觀兩個層面的因素。主觀方面的因素指公權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政府官員的個人利益會使干預行為偏離社會公共利益;客觀方面的因素是指政府自身有限能力有可能不足以解決市場失靈。正因政府在主觀上、客觀上都存在著不當干預的可能,從而導致干預的法偏離公共利益,偏離市場的干預需求,所以只有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和優化,明確政府應該干預什么、干預多少和如何干預,才能達到預期的修復市場失衡的理想效果。現代化的經濟法正是以否定政府的完全理性為前提的,是以對政府干預權的有效法律約束和優化為基礎,其表征為在干預范圍上主張均衡干預,保障私權,確立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和諧;在干預目標上嚴格追求公共利益;在干預目的上,講求效率至上原則,克服市場失靈,使市場達到均衡;在干預方法上講求方法的科學性、合目的性。事實上,在現代市場體制中,“看得見的手”的力量并不是無限的、任意的,“它只有順應‘看不見的手’運行的規律才能駕馭市場;只有謹慎地使用才能有效地發揮功用;只有知道哪里應當無為才能有所作為”。①這是干預行為的最基本規則,突破這個規則將導致破壞性干預,而這個規則的最終確立則完全有賴于對公權行為的有效規制和優化。

    經濟法的現代化以對立法行為的規制和優化為必要條件和前提。評價立法行為是否被有效規制和優化的首要標準是“立法過程在多大程度上趨向于產生良好的公共政策”。②為了能使經濟法最大限度地趨向于符合公共利益,必須對立法行為進行規范和優化,使市場對制度變遷的需求轉變為有效的、科學的制度創新,同時,經濟法的現代化要求必須優化經濟法的執法行為。

    一、立法決策程序的法定化與科學化

    決策程序的優化和完善是指設計一種機制,在最大限度滿足個人理性的前提下達到集體理性,使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共利益。從法律的視角研究,決策程序的優化和完善主要包含兩層意思,即決策程序的法定和決策程序的明確化和科學化。前者指決策程序的形式合理性,后者指決策程序的實質合理性。

    (1)決策程序的法定。決策程序法定化有助于高質量經濟法的產生。就經濟法而言,這種規則不僅要法定,而且要最高層次的法定,以約束經濟法立法機構。從經濟法歷史考察,經濟法產生完全源于市場存在缺陷而不能自行克服從而對國家干預產生需求,國家在干預過程中其權力因此大幅度膨脹。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市場作為一種力量對國家也進行了干預,以使國家的干預具有合目的性,同時也能使私權得到保障。市場對國家的干預之一就是使國家確定經濟法的質和量的程序必須由最高層次的法加以規定。公共選擇學派認為,如果對人缺乏程序上的憲法約束,無論何種政治過程,都不會產生良好的經濟政策。所以,運用合理的規則約束經濟法的制定是經濟法現代化所必不可少的。

    (2)決策程序的科學化與明確化。在制定科學的程序時,我們必須轉變一種觀念,即只要立法者具有純粹的公益精神,就必然會有良好法律的產生。這種觀念在目前還有一定的市場,它是導致有效立法程序制度充分供給的主要障礙。事實上,這種觀念存在著相當的不科學性,第一,想做好事和真正做成好事,兩者之間存在巨大差異。第二,“立法者具有純粹的公益心”這個假定不一定具有完全的現實性。立法者也是一種社會動物,也具有經濟人的特性,也可能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立法者的經濟人傾向要求我們,其一,不能對立法者高度公益心的期望而減少制度供給;其二,在制定科學的立法程序時,要充分考慮到立法者的經濟人傾向,以防止非法追逐私利。經濟法立法程序的制度設計相當復雜,是一個系統工程,就我國目前而言,應該在以下兩方面進行制度創新:

    第一,改變經濟法立法草案的起草機構。在我國,絕大部分的經濟法立法草案由各部門自行起草,帶有相當的部門利益和短期利益色彩,加上我國目前立法機構存在相當的能力局限,經由立法機構審查的草案可以不經修改或經過細微修改即可獲通過。這使正式通過的干預法不能準確反映社會總體偏好。對此,我們目前所能做的是改變草案起草機構,草案不應由各部門自行起草,而應由專門機構起草。該新機構可以是常設的,也可以是非常設的,但必須確保獨立性。其成員除了相關部門的代表外,應以中立的專家為主,還應該有不同利益的代表參與。

    第二,有效確立立法機構“議”和“辯”的程序。這種程序能夠促進良好制度的出臺,但現行制度沒有激勵代表或委員去深入了解待表決的議案有可能給社會帶來的正面效應和負面效應,所以很難進行有效的“議”和“辯”。因此我國目前通過的絕大部分經濟法在表決時,反對票占的比重相當小,這并不一定是好的現象。所以,制度的變遷相當必要。

    二、立法機構信息問題及其克服

    信息問題主要指信息不足、信息偏在和信息錯誤。它們都可能使立法偏離市場對干預的需求。

    1.信息不足。立法機構在決策時會面臨信息不足問題。其原因主要有三,立法機構在收集信息時存在能力限制;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信息收集需要成本,并且邊際成本遞增;因此導致市場總體信息量不足。實踐中許多決策失誤都可歸因于信息不足。如對法律的移植與本土化的選擇問題最終可歸結為信息問題。因為法律是一種文化現象,法律自身可以輕易地移植,而文化不可能被移植。所以,對移植與本土化進行選擇的科學性取決于立法者對制度和相關制度環境的了解程度。而這正是一個信息問題。對立法者來說,信息不足的問題必須加以有效解決,以優化決策。其途徑有三:立法機構應設立相關的信息收集、分析機構;改革國民經濟統計體系,取消計劃體制下的統計項目,以節約統計資源;增加與國家干預相關信息的統計。

    2.信息偏在。信息偏在是指信息在各主體之間分布不均。一般而言,立法機構所擁有的信息要多于其它主體的信息擁有量,但在特定問題上,立法機構可能會處于信息劣勢,信息優勢主體因此會濫用優勢,作出機會主義行為,損害他人利益,甚至對抗立法。為了提高立法質量,應該使立法機構與其它主體在相關問題上處于信息平等地位。其路徑除了加強立法機構相關部門的信息收集、處理能力外,還包括有條件地賦予信息優勢者的解說義務并規定違反義務的責任。

    3.信息錯誤。產生信息錯誤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處理過程中出現失誤,如計算錯誤、分析方法錯誤等。第二,由于某種目的,如為了獲得某種資格,而故意制造虛假信息。這是我國目前的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大量的報表人為失真,導致最終決策者決策失誤。對錯誤信息的克服途徑主要有:優化信息的收集、傳遞、處理程序;嚴格執行《會計法》、《統計法》和《刑法》,對制造虛假信息者依法嚴厲處罰。

    三、尋租與創租問題及其克服

    尋租是指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或確立壟斷地位的行為。在國家經濟職能不斷擴大的情形下,公權的含金量也隨之提高,尋租行為因此會大量存在。尋租者的目的在于促使國家作出有利于他們而不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制度安排。由于尋租者力圖促使國家幫助其建立和維護壟斷地位和經濟優勢,以便獲取高額利潤,故成功的尋租行為不僅導致資源的低效率配置和不合理的收入再分配,導致公共政策偏離社會公共利益,而成為僅為部分人服務的政府。尋租與創租問題是不法尋租者和不法創租者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對尋租和創租問題的克服需要雙管齊下。我們認為,克服尋租現象的關鍵在于政府本身,其路徑有三:其一,在干預經濟過程中,國家應該明確自己的職能邊界,在市場能比國家做得更好的領域,國家不應介入;已經介入的要及時退出。這樣通過消除大部分租金,使經濟人無租可尋。其二,加重尋租者和創租者的法律責任,提高其各自的違法成本,使尋租者和創租者不敢為。其三,由于刑事處罰的適用對象只是自然人和單位,對國家機構不能適用刑法,因此,我們應該設計一種機制,包括組織機制和程序機制,在這種機制之下,經濟法的制定者將會權衡利益的廣度和深度,從而產生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的干預法。

    四、用效率觀念塑造立法行為,制定高效率的經濟法

    1.以效率為標準確定干預范圍。市場失靈的存在是國家干預的依據,但并不是所有的市場失靈都可以被國家所克服。國家干預存在成本,當國家干預不經濟時,干預就成為不必要。確定國家干預是否不經濟需要通過成本—收益分析而得出結論。其中,成本包括干預成本和市場缺陷導致的效益損失,收益指通過干預而增加的效益,收益與成本之差若為負值,則不存在干預的可能。所以,以效率為標準確定干預范圍并把該方法法定化,不僅可以杜絕過度干預,而且還可使國家干預合乎市場的干預需求。當然這種經濟分析的方法在實踐中適用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有相當多的行為所涉及的利益很難量化,因此也就很難進行利益比較和權衡,這還需要經濟學和法學工作者再作進一步的探索。

    2.以效率為導向確保干預目標的公共利益性。干預行為必須具有合目的性,必須具有純粹的公共利益性。因為作為經濟法最高價值的效率指的是社會總體效率,而不是區域、行業效率。這要求國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不單獨為某些利益集團服務。國家的一切干預行為應該具有實質上的公共利益性,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但現實中的政府不一定會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斯蒂格勒的政府管制經濟學認為,政府管制是為了少數特殊利益集團和政府官員的私利,而不是為了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所以,以效率為導向對立法者進行有效的行為控制,促使其行為具有公共利益性,尤為必要。

    3.以效率為標準選擇干預工具。任何干預工具都有自身的能力邊界,所以,國家在干預時就存在最佳工具的選擇問題,如選擇使用財政工具還是貨幣工具,選擇直接規制還是間接調控等。選擇的標準主要是效率,即最能提高法律運行效率和社會經濟效率的工具就應優先采用。除了工具的選擇外,選擇最佳的干預方式以減少干預成本也有必要。美國政府在征收汽車牌照稅時,讓每個車主在出生之月去主動繳納以消除擁擠現象,這樣既可以減少車主排隊等候的時間,也可以減少政府雇傭的人數,社會的整體效率因此得以提高。

    4.尊重市場運行規律。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作為基礎性的資源配置手段雖然自身存在缺陷,但我們不能抹殺市場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方面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國家作為一種外力對市場進行干預,必須首先尊重市場,了解市場的內部運行規律,否則只會導致對市場的破壞,使資源配置更加低效率。在市場體制中,追求財富最大化的個體必須是自由,必須能主動對激勵作出反應,并能以他們個人的自我利益管理有價值的財產。這是市場能有效率地運行的最主要條件,所以如果國家在干預過程中破壞了這一條件,將導致市場不能有效運行。

    五、經濟法的執法行為優化

    經濟法的執行主要依賴行政機關。但行政機關存在一定程度的異化,行政執法可能偏離經濟法立法原意,使經濟法所追求的最高效率最終得不到實現。在實踐中,經濟法執法主要存在如下問題: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把執法手段當作執法目的,只關心收費、罰款,而對被收費的對象不進行管理、引導;功利地選擇法律進行執法,導致經濟法在適用上支離破碎;不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有效管理、服務,只著眼于自身利益而對市場主體進行搔擾式的“管理”;某些行政機關沒有“利潤”觀念,只關注干預投入,而不顧及干預產出等。這些不良執法行為是經濟法現代化的嚴重障礙,必須加以克服。理論界對這些不良執法行為的法律克服多有探討,認為只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行為約束和外在監督,就可以有效克服。我們認為,對行為的內在約束和外在監督必不可少,但這只是從行為層面出發的治標措施。要切實地優化經濟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還必須改變政府治理理念,改變政府行為的基本激勵機制。而要實現這一轉變,必須用“企業家”精神去塑造政府行為。“企業家”精神的政府的表征是什么?戴維·奧斯本認為,“企業家”精神的政府,(1)必須促進在公共服務提供者之間展開競爭;(2)把焦點放在后果而非投入上;(3)行為動力來自目標而非規章制度;(4)滿足“顧客”的需要,而非官僚政治的需要;(5)防患于未然;(6)關注的中心并不簡單是提供公眾服務,而且也是向市場主體提供催化劑。④因此,我們除了需要對政府及其官員進行有效的行為約束和監督外,還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改革政府:

    1.改變執法行為激勵機制。企業行為的激勵機制是利潤,而目前政府行為的激勵機制存在相當的問題,它并不太激勵政府官員進行創新與改革,而追求工作中的平庸。“在政府中,一切激勵因素是以不犯錯誤為定向,你取得了九十九個成功也沒有人注意,但只要犯一個錯誤你就完蛋了。”⑤這樣的激勵機制不僅使政府效率受到影響,還使政府行為與民眾利益相分離,所以,我們應該考慮一種新的激勵機制,使政府行為的動力來源于公眾利益。

    2.在公共部門引入競爭機制。由于國家在性質上屬于自然性壟斷組織,所以,有學者對在公共部門引入競爭機制提出質疑,認為引入競爭會導致重復和浪費。但實踐證明,把競爭機制注入到政府提供的服務中,能夠取得良好效果。據美國研究公共事業競爭的專家薩瓦斯的研究,美國公營部門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平均比承包商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要高出35%—95%.紐約市私營承包商收集每噸垃圾花費約17美元,而該市的公共部門卻要花費49美元。在市政工程業、供水業、公交服務業、郵政業等行業引入競爭機制后,無論是資源的節約、還是市場主體的受益都相當明顯。

    3.引入效率動機。企業家精神的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官員擁有效率動機,而這要求政府關注結果而非僅僅行為本身,關注效率而非僅僅資金投入的多少。目前,在政府的行為模式中,成本與產出往往相分離,這種分離會導致錯誤的資源配置,因為“如果維持一種活動的收入與生產它的成本無關,那么獲得一個給定的產出時,就會使用較多的資源,而不是必要的資源,或者為了補償最初的市場缺陷而采取更多的非市場行動。由于不把進行一項活動的成本與維持它的收系在一起,那么低效率往往受到鼓勵。”⑥引入效率動機有利于提高政府行為本身的效率和行為所涉及的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經濟法的現代化。但沒有制度支撐的效率動機將是一句空話。效率動機的有效引入有賴于合理的制度創新。如按效果制定預算的制度將使行政機關的預算額同業績掛鉤,使行政機關更關注行為的業績。

    注釋:

    ①陸丁:《看得見的手: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職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頁。

    ②(美)凱爾曼:《制定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179頁。

    ③應飛虎:《論均衡干預》,《政治與法律》2001年第3期,第54頁。

    第5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保險公估業市場品牌發展變遷

    (一)保險公估業品牌發展歷程

    起步于21世紀初的保險公估業,其發展與品牌建立都處初級階段。行業低起點的生產力發展,最先使營業規模作為各公司簡單的品牌比較。自中國保監會有《年度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以來,營業總額與市場份額占比就成了社會了解公估公司實力的惟一官方標簽。雖然2007年保監會開始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及擴大評估指標范圍,試圖通過綜合指標的評估全面反映各公估公司綜合實力,但以營業總額與市場份額占比的規模而論,目前仍處主導地位,變化是隨著經營主體的增加與市場規模的擴大,報告一貫羅列的行業前十名公司改為羅列前二十名。各公估公司在生產力發展的初級階段,也莫不以進入行業年度前十為追求。

    具體來看,發育于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保險公估業,公司品牌的發展變遷乃至趨勢大致分為三個階段:人脈市場——人脈加品牌——品牌市場。

    這三個階段難有明顯的分界線,對行業而言,各階段進程取決于行業的整體生產力水平與市場環境、政策引導等的變化;對各公司而言,取決于公司決策者的經營理念及對市場政策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

    公估業發展的人脈市場階段,也是行業生產力發展的原始階段,2004年以前,屬于這個階段的典型時期。脫胎于保險業理賠部門、商檢部門的我國保險公估業,在行業初創時期,創始者大都與保險公司、商檢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依靠人脈的市場拓展既是生存發展的壓力,也是動力。在此階段,早期公司基本完成人才隊伍、組織框架的基礎建設、執業經驗積累與擁有了一定的市場資源,并且最重要的是以人脈關系為基礎的市場鞏固,出現了此時人脈關系壟斷的市場壟斷。2004年度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相關數據表明,當年營業總額行業排名前十的公司擁有行業市場過半的份額,行業馬太效應初步形成,雖然這種依靠人脈的市場壟斷不是全部原因,但至少是重要原因。此時的公估市場集中于體現公估價值的非車險理賠公估領域。

    公估業在走過10年左右發育期的人脈關系市場拓展后,隨著早期公司的基礎隊伍建設完成與執業經驗積累,一批憑專業技術嶄露頭角的公司使原來的人脈關系形成的市場壟斷轉化為集聚高端人才、高端技術形成的技術壟斷,在2004年打破市場高度集中于幾家的局面,形成行業十強的市場壟斷,以專業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品牌概念在行業初露端倪,但絕大多數后起公司在嚴酷競爭環境中的生存發展,仍然不得不借助于產業鏈上游人脈關系的拓展,并且實力公司既有的人脈資源在技術品牌基礎上成為獲取公估大案委托的重要籌碼。2004年行業馬太效應強化,原因之一就是人脈市場壟斷轉化為了技術市場壟斷,典型如上海天衡作為行業黑馬突出,以水險公估專營取得行業專業市場龍頭地位,由此我國公估業發展進入人脈加品牌發展時期。2004年行業市場業務結構發生顯著變化,除上海天衡水險公估專營形成的專業市場外,車險公估市場專營出現并形成隨后三年狂飆突進的增長。

    (二)保險公估業品牌發展的內在驅動

    行業目前正處在從人脈加品牌向品牌市場過渡時期,低起點高速發展過程所產生的問題及逐步增長的實力,成為行業公司發展戰略調整的內在驅動。

    1。有效供給嚴重不足

    我國現代保險公估業在20世紀90年代完成其發育,經過本世紀初的高速成長(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長67。2%),至2007年底行業機構有254家,首度出現億元規模的公司,17家公司跨入千萬級門檻,年度產險賠款公估核損比例由2004年前不足5%上升至目前的13。6%。但相對產業鏈上游的國內保險業與國際接軌的高速市場化,以及保險業發展對高品質公估服務合作的要求,差距卻是越來越大。至2007年底,254家行業機構中237家營業總額平均額剛剛邁過百萬門檻(102。83萬元①。保險業與公估業,已由當初接不接受的沖突逐漸轉化為能否跟上節拍、滿足需求的矛盾。在市場國際化的當今時代,必然是國際競爭的國內化。我國公估業在產能上尚且有效供給不足,更別說承受即將面臨的國際公估業品牌服務競爭的壓力以及展開國際國內兩種市場的競爭。

    2。有限資源集聚低端市場

    2004年成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歷史的一個拐點,其標志包括:機構年內新增68家,總數至182家,60%的增長率成為歷史峰值;行業營業總額首度突破億元達到1。54億元;繼深圳民太安2003年下半年分立車險公估公司后成立的深圳同益公估公司,以車險公估專營首度位列行業十強。其后三年,車險公估市場增長狂飆突進,年均增長率為104%。2007年行業營業總額7。2億元,其中車險公估營業收入3。88億元,占比53。9%。穩居行業前四的均為以車險公估為核心業務的公司。2007年,行業前20名中除天衡及外資的羅便土、平量行等3家公司堅守在非車險公估的高端市場外,后起的基本也是靠車險公估市場的突破一年成名。行業近三年市場規模年均增速雖高達67。2%,但非車險公估年均增速只是27。6%,總額占比也由2004年前的超過90%滑落至2007年的46。1%。行業2005年首度盈利2023萬元,利潤率6。81%;2006年利潤率3。52%,2007年利潤率3。16%②,絕大多數公估公司處于虧損狀態。

    3。壟斷競爭市場模式及其深化

    我國公估業起步于國家經濟開放時期,保監會進退寬松與門檻放低政策引導的自由競爭狀態及各公司起步時間、資金、人才、管理水平等的差異,推動行業壟斷競爭市場模式形成,由2003年的少數幾家寡頭壟斷競爭轉化為2004年的行業十強的壟斷競爭。2005年~2007年,行業前十公司市場份額分別為62。2%、59。6%、53。9%。2008年1季度,行業前十公司營業收入總值10819萬元,市場份額51%。我國保險中介業界,公估市場2004年至今維持相對集中狀態,但資源卻分散于260③家大小公司。經營微利、資源低效使用、成本高企等原因迫使各公司萌生合成規模經濟共生共存的強烈意愿。泛華集團2008年4月注資控股方中、普邦、天衡等三家行業前列公司,資本重組公估業大幕由此拉開。可以預見新形勢下的公估業,資本重組公估集團的發展將成為主要形式,具體也將是多種形式的并存。小規模公司生存空間進一步逼窄成為大小集團公司的吞并對象;資本紐結品牌公司形成強勁的集團品牌競爭優勢,迫使中等規模公司以互補整合作出應對。在行業整體生產力低下的當前時期,資本重組公估集團總的趨勢將是相對的強強聯合,由此前眾多機構競爭明顯的馬太效應轉化為主要是一批寡頭之間更高水平的競爭。

    (三)保險公估業品牌發展的外在驅動

    我國公估業向品牌發展的過渡,除了行業競爭發展的內生動力,另外就是國際國內經濟大環境與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政府監管機構為促進產業鏈健康發展的政策引導的外在驅動。

    第6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在當今社會中,無論是經濟的穩定協調發展,還是社會結構的變革與適應,都離不開保險業的作用。隨著市場的擴大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保險業發展的經濟效應、社會穩定及協調發展效應愈加明顯。文章從保險業發展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兩方面對山西保險業發展的功能進行了評述。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保險業大有作為。第一,發揮經濟助推器的作用,通過風險管理和損失補償,為人們的創新與發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斷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第二,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通過養老和健康保障,保險可以解決人們生活的后顧之憂,促進社會的協調穩定。

    一、保險業發展的經濟效應

    1.經濟補償效應。保險是分攤意外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通過向所有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來補償少數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損失。因此,少數不幸的被保險人的損失由包括受損者在內的所有被保險人分擔。作為一種集合和分散風險的機制,隨著業務范圍的拓展和保險經營技術的提高,經濟補償效應將逐步得到充分發揮。

    近年來,自然災害發生頻率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人民生命和財產多次遭受重大損失,保險業義不容辭地擔負起了經濟補償的重任,為災后重建、恢復生產貢獻了自己的力量。特別是在1998年特大洪災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礦事故中,保險業及時賠付,有效地恢復了生產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個人把商業保險作為養老、醫療保障和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據統計,2004年山西省保險業支付各類賠款及給付保險金達到19.7億元,2005年達到20.08億元,2006年達到25.27億元,2007年達到52.5億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膠集團發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產線遭受嚴重毀壞。人保財險山西分公司接到報案迅速趕到現場。經過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預付賠款400萬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經公估機構里算后,向大同橡膠集團支付賠款869.59萬元,使該受災單位迅速恢復生產和經營。2004年10月7日,山西運城虹橋旅行社承辦的旅游團發生嚴重車禍,造成3人死亡、8人重傷、12人輕傷的惡性事故,人保財險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責任險賠款125萬元。2008年3月9日,陽泉市平定縣山西海祥煤業有限公司井下發生了一起嚴重火災事故,造成6名礦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險陽泉中心支公司接到報案后,加大理賠“綠色通道”的開放力度,及時支付保險賠款120萬元。

    2.資金融通效應。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保險業是金融業的三大支柱之一。許多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契約型儲蓄機構籌集大量資金,這些資金具有來源穩定、期限長、規模大的特點,內在的投資需求使保險公司不僅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建設資金,而且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保險具有資金融通效應。保險費是預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要在整個保險期內履行,還有損失發生與給付之間存在間隔、歷年賠付率波動、巨災發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險公司要提留各種準備金。運用暫時閑置的大量準備金保證保險資金的運動是必要的,投資可以進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強給付能力。投資收入既是金融市場資金的重要來源,也是保險公司收入和利潤的重要來源。

    保險業通過收取保險費,集聚社會閑散資金,建立保險基金,再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形式進行資金運用,為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等建設融通了資金,為經濟建設提供了資金支持,支援了經濟建設,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保障了改革順利進行。2004年,我國各省市保費收入的增長與國民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較為穩定的正相關關系,保險需求彈性值為1.49%。

    保險資金通過投資國債、證券投資基金和同業拆借等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險的資金融通效應將逐步得到發揮。

    3.收入分配效應。保險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交往,即感到風險的行為主體(投保人)愿意出錢(保險費)給另一行為主體(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后形成保險基金,當保險人出現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愿意按照事先的約定進行賠(給)付。這是典型的交換,社會保險的財務及給付機制影響到儲蓄與資本積累、勞動力市場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險業發展的社會效應

    保險作為現代生活風險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貫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過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保險所提供的已經不僅僅是產品和服務,而且成為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的制度安排,滲透到經濟的各行各業、社會的各個領域、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參與社會風險管理、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糾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社會效應逐步發揮。

    1.社會穩定效應。保險公司從承保、計算費率到理賠都要與災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財產的分布和各種災害事故損失的統計資料,并對其原因進行分析研究,積累防災防損經驗。減少災害事故能相應減少保險的給付,從而增加保險資金積累和降低保險費率,所以保險公司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加強防災防損工作,宣傳并向防災防損部門投資,把防災防損作為保險的首要任務。保險賠償只是分攤災害事故損失,但整個社會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災防損才能減少災害事故給社會帶來的損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預防萬一,他們寧可保險費白繳,也不希望災害事故發生。可見,保險公司是社會防災防損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門。

    目前我國下崗失業人員較多,保險業正確處理了改革、穩定、發展的關系,以社會穩定為己任,積極創造就業機會,僅通過招收業務人員,就解決了130多萬人的就業難題,緩解了就業壓力,維護了社會穩定。

    2.社會保障效應。近幾年,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較快發展,社會保險費收入和參保人數都有較大幅度增長。但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保障政策,只能滿足人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滿足人們大病醫療的需要,也不能滿足人們退休后維持現有生活水平的需要。為彌補這一缺口,保險業報出了一系列商業醫療、養老保險,滿足了人們較高層次的保障需要。養老保險不僅可以保障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而且可以減輕子女負擔,增加擴展家庭效用,還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資,提高收入預期。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們醫療、養老等的后顧之憂。

    3.社會管理效應。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輔助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不斷開拓服務領域,保險可以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有利于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政府可以運用保險這一市場經濟手段輔助社會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業風險管理日益成為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人們在養老、醫療、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將更多地依賴于時常化的手段來解決。保險將逐步成為個人生涯規劃和家庭保障計劃的重要內容。

    4.本地化效應。保險業只有融入地方經濟,服務于地方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才能實現自身的發展。近年來,山西省各保險公司不斷尋找保險發展的增長點和服務地方經濟的切入點,從支持支柱產業、服務“三農”、推動責任險等方面創新產品和服務,拓寬保險發展領域。作為全國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礦產資源豐富,尤以煤炭儲量為最。煤炭行業是山西經濟的支柱產業,安全保障問題又是備受政府和人民關注的問題。因此,有必要推動煤礦雇主責任險發展,組建專業性煤炭保險公司。針對各地頻繁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和公共責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業推動開展煤礦職工工傷保險、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等。2006年11月,山西省開始將商業責任保險機制引入全省安全生產領域,特別是采掘業、建筑業等高危行業,大力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積極投保責任保險,實現安全生產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參考文獻:

    1.朱文勝.保險理論研究的思考.保險研究,2000(3)

    第7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關鍵詞:警察權憲法制約憲法監督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這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門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4]。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因此對于警察權的行使,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I61。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警察法》第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二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要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徑,貫徹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在法律監督中體現人民意志,是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措施。

    第8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1.農村居民消費支出變動分析。消費結構指各類消費支出在總消費中所占的比例,消費結構能夠反應出居民的生活水平,甘肅農村居民從1993年到1999年將支出主要用于食品消費,說明農村居民生活水平處于貧困和溫飽狀態;從2000年開始消費支出比例小于0.5,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醫療、交通通訊、教育、居住是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標志,相關數據變動說明甘肅省農村居民消費結構逐漸優化,農村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2.城鎮居民消費支出變動分析。恩格爾系數從1993年的0.51總體上保持下降趨勢,到2007年的0.36,食品消費支出已不在占據消費支出的一半比例。說明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居民生活水平到達小康階段,醫療保健、交通通訊、娛樂文教、居住方面的支出比例都相應有所增加,表明城鎮居民的生活質量逐步提高,消費結構不斷優化。

    3.城鄉居民消費結構變動度分析。消費結構變動度,是分析消費結構變化程度的指標,計算公式為:

    在1996年~2000年期間,甘肅省農村居民消費結構變動度為9.00%,城鎮居民消費結構變動度為6.26%。在2001年~2006年期間甘肅省農村居民消費結構變動度為2.22%,城鎮居民消費結構變動度為3.27%。

    在1996年~2000年期間,城鄉居民消費結構變動非常顯著,其中食品支出消費對消費結構的變動影響最大,交通通訊的影響其次;2001年~2006年期間,城鄉居民消費結構經過劇烈變動后,明顯趨于緩和變動,居住消費支出對城鎮居民消費結構變動影響最大;醫療、文教消費是影響消費結構變動的又一重要因素。

    二、甘肅省居民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

    1.生產總值構成變動分析。最終消費、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凈出口是經濟增長的拉動力,同時是計算支出法生產總值的三要素,其中最終消費一直在我國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最大,在經濟增長中貢獻率最大。1978年甘肅省生產總值為64.73億元,2007年為2702.40億元;消費率1978年為66.62%,2007年為59.78%,說明最終消費是拉動經濟增長的最重要動力,因此實證分析甘肅省居民消費變動及其對經濟影響作用有一定實際意義。

    2.最終消費情況分析。最終消費由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兩部分組成,甘肅省最終消費支出1978年為43.12億元,2007年為1615.37億元。根據《甘肅統計年鑒》數據計算居民消費支出一直占據最終消費支出大部分的比例,穩定在70%以上。

    3.甘肅省最終消費對經濟增長貢獻率。消費貢獻率(消費拉動率)通常指在經濟增長率中消費需求拉動所占的份額,計算甘肅省最終消費貢獻率在2002年至2007年間分別為63.99%、55.38%、63.81%、69.24%、49.67%、53.44%,可以看出最終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并不穩定,其原因是經濟增長更容易受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凈出口政策要素影響。

    三、甘肅省城鄉居民消費函數分析

    本文采用持久收入消費函數。具體模型:Ct=α0+α1Yp+α2Yz+ε

    其中Ct為現期消費;Yp和Yz表示持久收入和暫時收入。系數α1和α2分別是持久收入和暫時收入的邊際消費傾向。根據《甘肅年鑒》統計資料,對模型進行回歸擬和,分別得甘肅省城鄉居民消費函數(1)、(2)。

    農村居民消費函數Ct=0.258+0.721Yp+1.737Yz(1)

    (0.002)(8.237)(2.469)

    R2=0.873D.W.=1.212F=34.461

    城鎮居民消費函數Ct=87.934+0.789Yp+0.873Yz(2)

    (1.095)(40.793)(3.908)

    R2=0.997D.W.=1.91F=1878.984

    從方程中可看出,農村居民每增加1元持久收入,有0.72元用于消費;每增加1元暫時收入,有1.74元用于消費。既增加了暫時收入,不僅要將暫時收入全部用于消費,同時還要拿出儲蓄來消費。城鎮居民每增加1元持久收入,有0.79元用于消費;每增加1元暫時收入,有0.87元用于消費。

    四、簡要結論

    1.經濟增長與城鄉居民的收入和消費之間有直接的影響。經濟增長越快,收入增加越高,消費也會隨著增加。但是,在投資、出口和消費等三要素當中,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最高,一般都在70%左右,說明拉動消費仍然是甘肅省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

    2.隨著經濟的增長、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費結構出現重要變動傾向。在城鄉居民的消費結構變動當中,食品支出消費對消費結構的變動影響最大,交通通訊的影響其次,特別是自從2001年以來,城鄉居民的消費結構劇烈變動,居住消費支出對城鎮居民消費結構變動影響最大。另外,醫療、文教消費是影響消費結構變動的又一重要因素。

    3.為了鞏固消費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我們建議:一是加快發展城鄉經濟,保證固定資產的投資速度,使投資增長不要出現大起大落;二是進一步開發農民能夠穩定增加收入的就業渠道和途徑,如非農產業收入、轉移性就業收入、農業產業化收入等;三是對于城市居民來講,要把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和機會作為重點,用擴大就業保證收入,用收入增加保證消費;四是對于城鄉居民的消費結構進行一定的引導,努力改善城鄉居民住房、醫療、教育、保障等關鍵性問題。

    參考文獻:

    [1]彭勁松:重慶市經濟增長中消費與投資貢獻度分析[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4);7~10

    第9篇:憲法經濟論文范文

    關鍵詞:縣域經濟;發展狀況;對策見解

    一、縣域經濟的發展狀況

    縣域經濟是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地理空間,以縣城為中心,鄉鎮為紐帶,農村為腹地,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備的區域經濟,是發展區域經濟最重要的一個層次。

    中國現有縣和縣級市2074個,總面積900萬平方公里,約占全國幅員面積93.8%;人口9.43億,占全國總人口的74.46%。2000年全國縣域經濟GDP總量50930.21億元,占全國GDP總量9720.37億元的52.3%。其中,縣域糧食產量4.42億噸,占全國糧食總量的91.67%;棉花448.73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100%;油料2245.11萬噸,占全國的75.98%;肉類產量5548.71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90.58%。

    由此可見,縣域是我國一個十分重要的區域和層次,不僅是我國的國土的主體,為中國實現現代化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而且是中國主要人口的居住地,養育著全國74.46%的人口。從經濟總量看占全國半壁江山;而同時,縣域幾乎提供了全國糧食、油料、肉類的生活保障,是全國安全、穩定的物質基礎;同時,為工業的發展提供了棉花、糧食、油料等基本原材料。它處在“城尾鄉頭”的位置,既有城鎮也有農村,既有第一產業也有二、三產業,既有城鎮居民也有農村居民,可以說既是城市經濟和農村經濟的結合部,又是工業經濟與農村經濟的交匯點,也是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銜接點。

    二、縣域經濟發展的對策研究

    1.以科學的發展觀統領縣域經濟發展的全局

    發展縣域經濟,要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經濟和社會,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絕不能以浪費資源、犧牲環境為代價。必須牢固樹立加快發展的意識,必須堅決做到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動搖,一切工作都圍繞經濟發展來安排,一切工作成效都以發展實績來檢驗。同時要正確處理好加快發展和協調發展的關系,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追求質量和效益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努力實現速度和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健康發展。轉2.大力發展工業,逐步實現工業化

    發展縣域經濟,必須突出工業化,大力培育縣(市)屬企業,通過新型工業化不斷擴大縣域經濟工業的增量。一要在科學分析基礎上,突出縣情和自己的特色,建立科學的縣域工業發展規劃。二要把招商引資、上項目作為發展工業的重要措施,做大做強縣域工業,以此彌補縣域資源、技術、資金的不足。三要通過走新型工業化的路子改變縣域初始工業的粗放生產和經營,積極推進信息化、生態化產業發展,有效遏制工業化進程中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四要繼續落實扶持政策,加強信息引導,大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工業園區的發展,建立健全民營企業服務體系,形成全社會重商、親商、愛商的良好環境。

    3.突出優勢,發展特色經濟

    把縣域經濟發展為特色經濟就是形成自己的優勢經濟。為發展特色經濟,一是調整縣域經濟的經濟結構。從當前來看,結構調整的最重要內容是降低縣域經濟的經濟內容重復率。根據調查,目前縣域經濟小而全的體系基本沒有打破。這種經濟結構導致誰也沒有優勢,在市場經濟好時一片繁榮,市場不景氣時則一片凋零。調整原則不是什么一、二、三產業比重,也不是輕重結構比重等,而是優勢比重,只要占優勢,不管是什么產業,是什么部門,都應當重點發展,否則都應逐步淘汰。二是在發展特色經濟中,要把資源開發與可持續發展有機結合起來。既要避免開發不足使資源整體閑置或品位開發缺位,又要避免過度開發,使稀缺性資源價值降低,壽命縮短。在發展特色經濟中,一定要強調對稀缺性資源利用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在發展特色經濟中,要注意領域內市場,在鞏固域內市場的基礎上對外拓展。對域外市場,在售后服務、質量、信譽上要給予域內市場同樣的重視度;同時,要注意保護地方品牌,不要輕易放棄、更改名牌,以保證品牌的連續性、穩定性,離開了一定的地方品牌,特色經濟將失去其最有影響的外包裝。

    4.處理好自主發展與對外開放的關系

    縣域經濟的發展首先要激發縣域的發展活力,充分發揮縣域內各種資源的優勢。重點要抓好兩點,一是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進一步創新體制和機制,切實搞好縣域人才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努力形成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各種活力競相迸發的氛圍。二是全面激發縣域民營經濟發展的活力,形成全民創業、共謀發展的局面。同時必須明確,縣域經濟不是縣內經濟,而是開放經濟,只有擴大開放,加強與外部的合作,才能更好地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主動承接“兩個轉移”,積極引進經濟要素,實現更大的發展。同時,縣域經濟規模的有限性和產業結構的單一性,也要求我們不能故步自封、夜郎自大。所以,在堅持自主發展的同時,一定要開闊視野,擴大開放,努力優化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

    參考文獻:

    [1]劉克儉:促進縣域經濟金融和諧發展的思考[J].濟南金融,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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