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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設計規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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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設計規范

    第1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第1.0.1條 為了使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能滿足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鄉村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托兒所、幼兒園是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接納三周歲以下幼兒的為托兒所,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

    一、幼兒園的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為:

    大型:10個班至12個班。

    中型:6個班至9個班。

    小型:5個班以下。

    二、單獨的托兒所的規模以不超過5個班為宜。

    三、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1.托兒所:乳兒班及托兒小、中班15~20人,托兒大班21~25人。

    2.幼兒園: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執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2章 基地和總平面

    2.1 基地選擇

    第2.1.1條

    四個班以[:請記住我站域名/]上的托兒所、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并應根據城鎮及工礦區的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布點。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在三個班以下時,也可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

    第2.1.2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二、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

    三、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或接近城市綠化地帶。

    四、能為建筑功能分區、出入口、室外游戲場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條件。

    2.2 總平面設計

    第2.2.1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建筑物、室外游戲場地、綠化用地及雜物院等進行總體布置,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游戲場地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第2.2.2條 總用地面積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2.2.3條 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游戲場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必須設置各班專用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m2。各游戲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 二、應有全園共用的室外游戲場地,其面積不宜小于下式計算值:

    室外共用游戲場地面積m2=180+20(N-1)

    注:1.180、20、1為常數、N為班數(乳兒班不計)。

    室外共用游戲場地應考慮設置游戲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貯水深度不超過0.3m的戲水池等。

    第2.2.4條 托兒所、幼兒園宜有集中綠化用地面積,并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第2.2.5條

    托兒所、幼兒園宜在供應區內設置雜物院,并單獨設置對外出入口。基地邊界、游戲場地、綠化等用的圍護、遮攔設施,應安全、美觀、通透。

    第3章 建筑設計

    3.1 一般規定

    第3.1.1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并應符合《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程》中的分區要求及有關規定。 第3.1.2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必須按第3.2.1條、第3.3.1條的規定設置。服務、供應用房可按不同的規模進行設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乳兒室、配乳室、喂奶室、衛生間[!](包括廁所、盥洗、洗浴)、衣帽貯藏室、音體活動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與寢室宜合并設置。

    二、服務用房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保育員值宿室、教職工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包括收發室)及教職工廁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不設保育員值宿室。

    三、供應用房包括幼兒廚房、消毒室、燒水間、洗衣房及庫房等。

    第3.1.3條 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相互干擾,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條 嚴禁將幼兒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條 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表3.1.5的規定。

    生活用房室內最低凈高(m) 表3.1.5

    房間名稱凈高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2.80

    音體活動室3.60

    注:特殊形狀的頂棚、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2.20m。

    第3.1.6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及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特點。

    第3.1.7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小時)的要求,溫暖地區、炎熱地區的生活用房應避免朝西,否則應設遮陽設施。

    第3.1.8條 建筑側窗采光的窗地面積之比,不應小于表3.1.8的規定。

    窗地面積比 表3.1.8 房間名稱窗地面積比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乳兒室1/5

    寢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1/6

    其它房間1/8

    注:單側采光時,房間進深與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條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隔離室等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50dB,間隔墻及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RW不應小于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nT'W不應大于75dB。

    3.2 幼兒園生活用房

    第3.2.1條 幼兒園生活用房面積不應小于表3.2.1的規定。

    第3.2.2條 寄宿制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貯藏室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

    第3.2.3條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其進深不宜超過6.60m。樓層活動室宜設置室外活動的露臺或陽臺,但不應遮擋底層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條 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和寢室,廁所和盥洗應分間或分隔,并應有直接的自然通風。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m2 表3.2.1

    規模大型中型小型備注

    房間名稱

    活動室505050指每班面積 寢室505050指每班面積

    衛生間151515指每班面積

    衣帽貯藏室999指每班面積

    音體活動室15012090指全園共用面積

    注:1.全日制幼兒園活動室與寢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和的80%計 算。

    2.全日制幼兒園(或寄宿制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設施時)每班的衛生間面積可減少2m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室時,面積應按規模的大小確

    定。

    3.實驗性或示范性幼兒園,可適當增設某些專業用房和設備,其使用面積按設計任務書的要求設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為0.50~0.55m,寬度為0.40~0.45m,水龍頭的間距為0.35~0.4m。

    三、無論采用溝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應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設幼兒扶手。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0m×0.70m,溝槽式的槽寬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為0.25~0.30m。

    四、炎熱地區各班的衛生間應設沖涼浴室。熱水洗浴設施宜集中設置,凡分設于班內的應為獨立的浴室。

    第3.2.5條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3.2.5的規定。

    每班衛生間內最少設備數量 表3.2.5

    污水池(個)大便器或溝槽(個或位)小便槽(位)盥洗臺(水龍頭、個)淋浴(位)

    1446~82

    第3.2.6條 供保教人員使用的廁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內分隔設置。

    第3.2.7條 音體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生活用房,不應和服務、供應用房混設在一起。單獨設置時,宜用連廊與主體建筑連通。 3.3 托兒所生活用房

    第3.3.1條

    托兒所分為乳兒班和托兒班。乳兒班的房間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托兒班的生活用房面積及有關規定與幼兒園相同。

    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m2 表3.3.1

    房間名稱使用面積

    乳兒室50

    喂奶室15

    配乳室8

    衛生間10

    貯藏室6

    第3.3.2條

    乳兒班和托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3.3.3條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還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第3.3.4條 乳兒班衛生間應設洗滌池二個,污水池一個及保育人員的廁位一個(兼作倒糞池)。

    3.4 服務用房

    第3.4.1條 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

    第3.4.2條 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宜相鄰設置,幼兒生活用房應有適當距離。如為樓房時,應設在底層。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應設上、下水設施;隔離室應設獨立的廁所。

    服務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m2 表3.4.2

    規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間名稱

    醫務保健室121210

    隔離室2×888

    晨檢室151210

    第3.4.3條 晨檢室宜設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處。

    第3.4.4條 幼兒與職工洗浴設施不宜共用。

    3.5 供應用房

    第3.5.1條 供應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

    供應用房最小使用面積m2 表3.5.1

    廚房規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間名稱

    主副食加工間453630

    主食庫151015

    第2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關鍵詞:結構設計;結構選型;經濟性;指標控制;規范

    近三十幾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飛速發展,我國建筑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據國家統計局網站數據,我國建筑年竣工面積從1996年6.00億平方米增長到2015年的42.08億平方米。就建筑技術水平而言,迄今為之,建設完成的結構復雜、技術含量高、設計理念超前的建筑不勝枚舉。作為身處其中的結構設計師,我們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時也受惠良多。

    1結構設計條件的梳理

    1.1初識建筑,掌握其要素

    建筑方案設計階段,建筑設計師會提供建筑物的主要平面、立面及剖面圖紙。如同解一道數學應用題,此時正是重要的讀題階段。全面敏銳地關注涉及結構設計的建筑要素至關重要。這些要素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等級、高度、體量、最大跨度、平面規則性、豎向規則性等。通過對這些要素的提煉,可以比較全面地掌握擬建建筑的結構要素,將注意力集中在這些要素上就可以避免出現忽視結構設計的重要先決條件。

    1.2掌握環境條件

    擬建建筑存在的外部環境對結構設計會產生極大影響。這其中主要包括外荷載、地質條件、耐久性影響因素等。外荷載主要包括地震荷載以及風荷載,應著重關注地震設防烈度、基本風壓,其次還要注意地形地貌對設防烈度及基本風壓的修正。地質條件主要包括:場地是否存在地震斷裂帶、土體的穩定、地基承載能力、是否處在暗河、溶洞等不利于承載區域等。耐久性影響因素主要包括高溫、高濕環境、侵蝕性氣體、水及土壤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等。

    1.3評估建筑方案,提出修改建議

    方案評估和修改過程是結構設計師同建筑師重要的技術交流階段。也是最適合結構師提出擬建建筑可能造成結構設計的不適宜、不合理、不經濟等專業性建議的時間點。例如,場地與地震斷裂帶的避讓距離不足或土體存在滑裂破壞等地質災害可能導致的不適宜建造;地基承載力較低或抗震設防烈度較高對于建造較高高層建筑的不經濟;建筑豎向的嚴重不規則導致抗震、抗風不利的不合理等。結合這些因素對建筑方案作出準確的量化指標評價,綜合權衡建筑物的安全、經濟、美觀適用要求,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議。這個階段是規避方案性錯誤的重要階段,決定了之后結構設計的合理性甚至可行性。

    2結構選型和構件布置

    2.1結構選型

    建筑上部結構體系大致分為:砌體結構、框架結構、框架-支撐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以及筒體結構。各結構體系有其自身的力學性能及適用范圍。針對不同的承載需求,提供合理的強度及剛度是結構選型的核心內容;當然,建筑空間及外觀的需求也是必須兼顧的。另外就是樓、屋面水平結構受力體系的優化比選,尤其對于大跨、重荷載的情況一般應多方案量化比較。通常采用的密肋樓蓋、預應力混凝土結構、鋼實腹梁結構、鋼桁架結構、乃至鋼網架結構均有其適用情形。基礎選型同樣如此,基礎必須具備足夠的承載及抗變形能力。基礎類型大致可分為:獨立基礎、條形基礎、筏板基礎、箱型基礎、樁基礎。基礎選型是針對不同的荷載需求及地基承載力,選擇能可靠傳遞荷載并控制建筑沉降變形的基礎形式。基礎選型對結構設計經濟性控制所起到重要作用,尤其對于地基條件較為復雜的情況。因此,基礎選型也應進行多方案比較,結合當地及同條件項目經驗顯得尤為必要。

    2.2構件布置

    結構體系一旦確定,結構材料也基本確定完成,同時非結構構件材料也應會同業主進行認定,例如填充墻以及樓、屋面建筑面層做法等。這些非結構構件材料的確認是為下一步荷載計算及截面預估做準備。構件布置主要內容包括確定結構構件的類型、截面尺寸以及布置位置,從而繪制結構平面布置圖(俗稱模板圖)。模板圖的設計要求在每一處構件布置時都應協調好建筑的影響與結構自身構建的合理。截面尺寸的準確預估,布置位置的合理,可以避免后續結構模型計算時的大量反復調整工作。經驗豐富的設計師能夠高效率,很多時候是對模板圖設計的精準把握。

    3計算分析及指標控制

    3.1準確建模及參數設定

    目前,主體結構計算分析大多采用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開發的PKPM系列軟件。準確地建立計算模型是做好計算分析的前提。主要應從截面尺寸、材料強度、荷載計算以及邊界條件等方面進行控制。截面尺寸與材料強度應力求與施工圖精準一致。就荷載布置而言,恒荷載應確保精確,活荷載應充分考慮使用階段可能出現的載荷情況;地震及風荷載應遵照規范條文進行必要的修正。梁柱節點的剛性假定,構件支座約束情況等邊界條件的設定應充分體現實際力學響應,不合理的邊界條件設定可能導致構件乃至整個結構體系的受力分析錯誤,極易造成嚴重的設計責任事故。PKPM軟件分析和設計控制參數主要包括總信息、計算控制信息、荷載信息、設計配筋信息等幾大類。需要充分理解參數的意義,掌握其對分析設計的響應,同時結合規范條文、軟件使用手冊、設計經驗才能設定準確。這里例舉部分重要的SATWE參數:“剛性樓板假定”、“考慮雙向地震作用”、“抗震等級信息”、“梁柱重疊部分剛域”、“柱配筋計算原則”、“箍筋間距”。這些參數對分析結果的重要指標及配筋控制都起著很大的作用。

    3.2補充計算

    絕大多數結構構件能通過軟件的整體分析完成設計,但對于特殊構件或節點,例如弧形梁、復雜的轉換構件、重要的連接節點等需要借助于其它計算程序或人工進行補充計算。另外,對規范有明確要求進行多模型對比時,還應采用多款軟件對整體模型作必要的校核對比及修正分析。目前,同我國規范結合較好且應用較為普遍的結構分析軟件有《3D3S》、《MIDAS》、《ETABS》、《SAP2000》;復雜節點應力分析、非線性分析一般采用通用有限元分析程序,如《ANSYS》、《ABAQUS》。對于特殊構件及復雜節點,結構設計者必須充分掌握其應力應變狀態、承載力水平,在構造設計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3.3指標控制

    分析結構的各項指標控制實質是執行規范條文,也即對結構設計經濟、安全性的量化控制。重要的控制指標有:“剛度比”、“軸壓比”、“位移比”、“周期比”、“剛重比”、“剪重比”、“抗剪承載力比”、“傾覆力矩百分比”、“位移角”、“配筋率”、“有效質量系數”等。準確理解這些指標的概念、控制意義以及影響因素十分重要。只有理解了這些,才能有目的地進行結構布置的調整從而控制好各項指標,使擬建建筑的結構獲得必要的強度與合理的剛度。

    4規范分析

    我國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主要采用的標準規范有:《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鋼結構設計規范》、《砌體結構設計規范》、《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范》、《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范》等。這些規范主要從“布置規定”、“材料選擇”、“荷載計算”、“分析原則”、“計算控制”、“構造要求”等幾部分構架了完整的結構設計規定,全面系統地制定了建筑工程結構設計的規則。我國規范標準按等級分為國標、行標、地標、企標。相互之間的關系是:下一級標準必須遵守上一級標準,下級標準的規定不得寬于上級標準,但可嚴于上級標準。由此可知,在運用下級規范時我們需要掌握嚴于上級的條文,另外就是結合行業或當地實情細化的、更為明確的條文。規范條文按屬性分為強制性條文和推薦性條文。強制性條文通常采用“應”提出遵守要求,對于以黑體字著重提出的是強制性要求遵守的;推薦性條文通常采用“宜”提出遵守建議。總之,規范條文是最低的設計要求,通常情況都應遵守采納。

    5結語

    我國的建筑業盡管已經蓬勃發展了三十多年,但就目前所處的城市化水平而言,建筑設計仍然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加之老舊建筑的改造加固以及新的結構材料、體系的出現,建筑結構還有著很多技術領域等待探究。作為建筑工程設計者,我們始終被委以重任;不斷學習,不斷總結才能肩負起這份職責。

    參考文獻

    [1]朱丙寅《建筑結構設計問答及分析》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3

    [2]GB50011-20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0

    [3]GB50010-2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0

    第3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關鍵詞:住宅建筑規范 防火規定異同 實施 整合

    《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以下簡稱《住建規》)自2006年3月實施以來,其中有關防火與疏散的規定條文,由于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存在多處差異,使設計和審查人員無所適從,以致影響設計質量和安全。為此,僅就建筑專業防火設計內容,以《住建規》第9章的防火與疏散條文為序,匯總《建規》和《高規》的相關條文,對照異同,闡述討論。其目的主要是便于設計人員(守法者)和審查人員(執法者)對條文規定的理解與實施,也可供編制人(立法者)在修編時參考。

    關于規范的編制原則與技術特點

    1、《住建規》的地位

    作為我國首部以“一種建筑類型(住宅)為對象,涉及建造全過程和各項領域的性能或指標要求,全文強制的技術規范”,其地位在其總則第1.0.4條和第1.0.5條內已有表述。《住宅建筑規范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則更明確解讀為:“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強制性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當有關標準與本規范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若未直接違反本規范的規定,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時,亦不能免除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也即,本規范的地位在法規之下,在有關其它標準之上。

    問題是:鑒于《住建規》均系強制性條文,且有不少為性能化要求,因此在執行時必須同時遵守相關防火規范中的強制性與一般性條文。然而相關規范的編制卻未協調一致,從而導致在相互矛盾的規定面前,設計和審查人員往往左右為難,不知所措。

    更難以理解的是:《住建規》僅是針對一種建筑類型(住宅)的技術規范,卻要求涵蓋建筑類型更廣(包括住宅在內)的相關標準(如《建規》和《高規》)必須服從其規定。而一旦由于執行《住建規》而違反相關規范的相應條文時,其責任仍在執行者!

    2、與現行相關規范整體協調。局部突破的原則

    《住建規》針對住宅使用與火災的特點,提出一些新的防火理念,并在規定中有所體現,例如:

    ①“明確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慮防火分區的問題”。

    ②“在安全疏散設計中不再具體界定建筑類型,并明確用層建筑面積和疏散距離決定安全出口的數量”。

    ③“首次統一用層數作為各項要求的基準,并規范了樓層的折算方法”。

    然而,上述理念并未獲得《建規》和《高規》的全部和明確的認同,故三個規范之間的差異在所難免。例如

    ①盡管《高規》也重視單元式住宅單元之間和各戶之間的防火分隔,但并未允許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若樓層面積超過1個防火分區限值時,可以不劃分防火分區(參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第58~60頁)。

    ②作為住宅安全疏散的主體――樓梯間形式與數量的確定,《建規》和《高規》均仍按住宅類型區別對待,未與《住建規》同步。

    ③關于建筑層數的折算方法,對頂部戶內躍1層住宅或商住樓的層數計算,《建規》和《高規》也未與《住建規》一致。

    3、關于性能化要求的條文

    所謂防火設計的性能化要求,系指實現火災防治科學性、有效性和經濟性統一的基本準則。《住建規》“首次將性能化要求和具體指標融合在一本標準中”,但遺憾的是,有些性能化要求的條文,在本規范和相關的《建規》和《高規》中,均未見鏈接的相應指標規定,以致難以落實執行。例如戶間防火分隔和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具體措施等。

    根本問題在于:技術規范的編制畢竟不是學術論著,應將實施的可操作性視為重要原則。因此,規范中多應為直接表達或鏈接的“處方式”的指標條文,以便大量的一般性技術問題均可“對癥”執行。只有針對特殊的建筑或使用情況,才需要依據性能化要求,由專家或專業機構進行計算分析論證(甚至通過實驗),確定相應的設計措施,普通設計和審查人員無權也無能力勝任。

    住宅的安全疏散

    對于2層以上的住宅,其豎向和水平安全疏散設計的主要內容,首先是確定樓梯間的形式、數量和位置。《住建規》第9.1.4條為此規定:“住宅的耐火性能、疏散條件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但系性能化要求。現將《住建規》、《建規》和《高規》(以下簡稱《三個規范》)的相關條文整理匯總如表1~5所示。通過對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基于不同類型住宅的疏散條件各異,樓梯間的形式也隨之不同。因此,盡管《住建規》提出了“在安全疏散設計中不再具體界定建筑類型”的理念,但在該規范第9.5.3條中仍規定了“樓梯間的形式應根據建筑形式等因素確定”。所以,確定樓梯間形式的具體指標,只能執行《建規》和《高規》針對不同住宅類型的相關條文(表1~表4)。

    關于住宅樓梯間數量的規定,對于2~9層的任何類型的住宅,《住建規》與《建規》是一致的(表1)。而對于≥10層的高層住宅,《住建規》與《高規》的規定則差異較大(表2~4)。主要為以下幾點:

    ①《住建規》不允許≥19層任何類型的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而《高規》對≥19層的單元式高層住宅仍規定了可以設置1座樓梯間的條件。

    ②《高規》允許10~18層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的條件較《住建規》嚴格,并根據住宅類型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如對通廊式高層住宅甚至規定不得設置1座樓梯間。

    至于樓梯間位置的確定,《三個規范》的相關規定基本是一致的(表5)。只是《住建規》更明確規定了戶門至樓梯間的距離指標(2~9層住宅為15m;10~18層住宅為10m),并成為界定樓梯間數量的條件之一(表1~4)。住宅建筑層數的折算

    《住建規》第9.1.6條規定:“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并明確給出建筑層數的折算方法。現將其與《建規》及《高規》的相關條文對比如表6所示,從中可以看出

    ①關于哪些樓層可不計入住宅建筑層數的規定,《三個規范》是一致的。

    ②《高規》對建筑層數的折算無條文規定,僅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第2頁中注有:“9層頂部戶內躍1層的住宅適用于《建規》”(也即按9層計)。至于11層和18層頂部戶內躍1層者如何界定未見注釋。

    ③《住建規》與《建規》二者對此

    的主要矛盾在于:《住建規》對頂部戶內躍1層的戶型仍按2層計算(《實施指南》第125頁,例題3,9層躍10層,按10層計),而《建規》則按1層計算。

    ④由于《三個規范》對住宅建筑層數折算的上述差異,導致(9+1)層、(11+1)層和(18+1)層頂部戶內躍1層的住宅或商住樓,是按9層、11層、18層,還是按10層、12層、19層進行防火設計的兩難選擇。

    戶間防火分隔措施

    《住建規》第9.2.1條規定:“住宅中相鄰套房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系性能化要求條文。為此,按分戶墻、樓板、窗檻墻、戶間窗間墻、戶門等部位,將《三個規范》中有關的戶問防火分隔措施匯總如表7所列。從表中可看出主要問題是

    ①戶間窗間墻的寬度,《三個規范》均無規定,僅當單元式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時,《高規》要求≥1.2m。

    ②對戶門的防火要求,由于《住建規》本身未鏈接具體措施條文,只能根據《建規》或《高規》針對不同情況的規定選用甲級或乙級防火門。若屬于《建規》或《高規》允許選用非防火戶門時,如何達到戶間防火分隔要求,則無法得知。

    同棟內住宅與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

    該分隔措施匯總對照如表8所示,并可明確下述三點:

    (1)關于住宅安全出口及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的要求,《三個規范》的規定是一致的。

    (2)關于同棟內住宅與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住建規》系性能化要求,《高規》則未提及,故應執行《建規》的具體指標,而該指標恰與《住建規》對于分戶墻和樓板的要求一樣。

    (3)住宅的樓梯和電梯直通下部的汽車庫時,該出入口的具體防火分隔措施,《三個規范》的正文中均無規定,只能參照《住建規》和《建規》相關的條文說明執行,但二者仍不一致。

    其他相關條文規定的異同分析

    1、住宅的耐火性能

    經過逐條對比,《三個規范》關于住宅耐火等級及其構件耐火極限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

    ①盡管《住建規》表9.2.1與《建規》表5.1.1的限值有所不同,但《建規》在該表的注5中已說明,對于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規》執行。

    ②同樣,《住建規》第9.2.2條規定四級和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允許建造的最多層數分別為3層和9層,與《建規》第5.1.7條規定的2層和5層不同,但《建規》在該條的條文說明中允許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規》執行。

    ③至于《高規》與《住建規》二者的相關規定則完全相同。

    《三個規范》的不同點則為:《住建規》將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改用“不燃性”和“難燃性”表述,而《建規》和《高規》仍沿用“不燃燒體”和“難燃燒體”。

    2、住宅的防火間距

    《三個規范》規定的限值完全一致。但不同條件下住宅防火間距的調整值,《住建規》第9.3.2條為性能化要求,具體指標應執行《建規》第5.2.1條的注1~4,以及《高規》第4.2.2~4.2.4條的規定。

    3、住宅的防火構造

    《三個規范》的相關規定有三處不同:

    ①《住建規》第9.4.1條規定:“窗檻墻高度應≥0.8m或設耐火極限≥1.0h的不燃性實體挑檐,其寬度≥0.5m,長度≥開口寬度”。《建規》無相應條文,《高規》也只有“單元式高層住宅設有1個安全出口時,其窗檻墻應≥1.2m”的規定。

    ②《住建規》第9.4.2條規定:“樓梯間窗口與套房窗口的凈距離應≥1.0m”,《建規》和《高規》均無此要求。

    ③《住建規》和《建規》均規定: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封堵,但《高規》則為 建筑高度≥100m時,每層樓板處均封堵,

    ④《三個規范》均規定管道井的檢查門應為丙級防火門,且不得開設在樓梯間內。而在防煙前室(含合用前室)內《住建規》和《建規》允許開設檢查門,《高規》則不允許。

    ⑤《住建規》關于設置管道井的規定中均不含垃圾道,《建規》和《高規》仍保留。

    4、住宅的消防求援

    《三個規范》相關具體措施的主要不同是

    ①《住建規》第9.8.1條規定≥10層的高層住宅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有困難時,至少沿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而《高規》第4.3.1條規定至少沿二個長邊設置。

    ②《住建規》第9.8.3條規定:≥12層的住宅應設消防電梯,而《高規》第6.3.1條規定:≥10層的塔式住宅和≥12層的單元式及通廊式住宅應設消防電梯。

    ③關于街區內道路的間距,以及穿過沿街建筑與通入內院消防車道的設置規定,《住建規》未涉及,應按《建規》和《高規》執行。

    關于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編制體系的整合

    綜上所述,規范編制單位、時間、理念、體例的不同,以及缺乏必要的協調統一,是導致《三個規范》對住宅防火設計規定出現矛盾的根本原因。例如:《建規》的修編在《住建規》之后,并多處已修改一致,故二者的矛盾較少:《住建規》的編制則在《高規》之后,但因多處“局部突破”,故二者的矛盾相對較多。由此,如從更深和更廣的層面考慮,有必要對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編制的整體構架進行反思與整合。

    眾所周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規)是我國早期借鑒前蘇聯體系編制的,涵蓋一般民用和工業(含倉庫)建筑,可視為“母規范”。隨著我國建設的需求與技術進步,此后曾多次修訂,并按建筑類型(如汽車庫、人防工程、石化企業等)和專業技術(如噴水滅火、火災自動報警等)編制了多部“子規范”。但由于前述的原因,也導致規范間往往出現矛盾,執行時難以取舍并遺留隱患。為此,筆者建議:

    首先,應理順我國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編制體系(表9),其中“母規范”應按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含倉庫)分別編制。民用建筑則不以建筑高度24m為界分別編寫,而應融為一冊。高層與低層建筑規定有差異處,可在同一章節內分條或在同一條目內分別表述。

    其次,要明確每部防火規范在編制體系中的定位,據以確定編寫的廣度與深度。如作為“母規范”者,應編制指導原則及普遍通用的條款,屬于“子規范”的內容只需索引;而對于“子規范”則應只編制“母規范”未涵蓋和不同的條款,相同者不應重復。

    第4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關鍵詞】防火設計 疏散設計 設計概念 設計要點

    引言:

    建筑防火是建筑本身保障人員安全的重要設計內容,在設計防火規范中規范的設計要求包括了對煙火的控制與高效的疏散人員,而人員疏散是防火設計中最為重要的標準。但是在實際的設計實踐中,我國的防火設計起步很晚,在應用中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與體系,性能化的分析與設計思路還沒有成型。雖然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明確了相關規定與要求,但是其靈活性欠缺,從本質上還不能全面指導建筑設計中的防火,在實際的設計中應在規范的基礎上靈活掌握,并設計出適應建筑本身的防火體系。

    一、防火設計相關概念

    1、火災荷載的充分考慮

    火災荷載就是指在火災中建筑結構本身對火災影響的反應情況,建筑的大小、形式、安全性等都與火災荷載有關,其直接影響到疏散的效率,并且關系到防火分區和耐火、滅火設備的布置。火災荷載的差異將直接影響建筑防火結構的功能和用途,所以在設計中應先考慮建筑的火災荷載。

    2、設計規范的要求分析

    我國的建筑設計規范是建立在現有國情和外部經驗的基礎上總結出來的,尤其是設計防火規范,經過多年的使用和調整,但是經濟發展與技術革新使得規范尤其局限性。因此在適用中應注意對規范的靈活應用。雖然一些大型的商業建筑已經不能適應規范的要求,而超出了防火設計規范的范圍,但是其根本的安全性要求是不變的,所以應按照規范的基礎性要求進行提高與完善,從而保證在火災中提高疏散的效率。

    3、建筑耐火極限

    建筑防火設計中相關疏散的要求是以時間作為標準的,即單位時間內人員疏散的越多其效果也就越好。但是不能忽視對建筑結構耐火性能的考慮,只有建筑結構在火災中保持完好的時間越長,疏散的情況也就越好。因此建筑的耐火等級也將影響建筑疏散寬度、疏散距離等問題,這些都將與火災中人員逃生的時間相結合、因此計算人員從火災中逃生的時間是防火設計的關鍵。同時在設計中還應配置完整的噴淋和阻隔系統,如果火災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進行阻隔與有效撲滅,這樣也可提高疏散的效率、

    4、防火與滅火措施的結合

    建筑內如果發生火災,其防火疏散設計僅僅是從疏散人員的角度出發,降低火災對人身的傷害、所以在火災中應充分考慮多種火災隱患的出現,不能僅僅針對一種火災形勢而設計,同時也應考慮滅火措施的準備,將火災控制在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才是防火的硬道理。同時也應考慮設置不同滅火措施,配合應急方案來加大滅的效果。

    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疏散設計的要點

    1、注意對商業建筑疏散距離的控制

    大型商業建筑不斷增加,其建筑的規模增加就意味著疏散距離的延長。這也成為商業建筑設計的敏感問題,多數設計人員在設計中選擇執行建筑設計規范中要求的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就是疏散距離的要求,即40m的標準。如果在設置自動化的噴淋防火系統,其疏散的距離則可以增加四分之一的長度,可以實現50m的距離。但是這個概念是一個誤導性概念,執行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是,如規定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的樓梯間,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不能超過走道兩側或者端口房間從房門到外部出口或者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其實際長度為22m,如果增加噴淋系統作為輔助,其長度延長則也僅為27m左右。如果在商業建筑中使用這一規定,如果商業建筑中賣場中沒見店鋪都設置防火阻隔墻,并設置安全通道,則疏散兩側的隔墻耐火極限小于一小時,房間整體耐火極限應小于30分鐘,房間門口到疏散通道的距離可以為40m,袋形走道設計為20m,但是賣場中可燃物的數量較大且集中,同時賣場中缺乏對其進行有效阻隔的設施,因此其單位面積的火災荷載被人為的增加,所以火災中其耐火極限也就縮短,同時空間增加導致火災熱量和煙霧蔓延的路徑不易控制,噴淋系統的效果也將大打折扣,因此在設計中應充分考慮疏散距離適應性調整,盡量縮短安全出口與賣場中心的距離,同時拓寬疏散通道的寬度。

    2、高層建筑的安全疏散

    1)高層建筑的設計:高層建筑主要是指高度已經達到并超過24m的公用建筑,當然不能能包括超過的體育館、劇場等。同時民居如果超過10層則也應劃定為高層建筑。此時防火疏散應考慮高層設計規范的內容。此時容易引發防火設計誤區的就是裙房的定義,高層建筑規范中裙房就是指與高層建筑相連,不超過24m的建筑、而設計人員往往將沒有超過24m的建筑主體作為裙房來設計,此時就容易導致裙房防火設計重視程度減弱,而造成防火隱患,因此設計中應細致劃分,保證設計的合理性。

    2)高層民用建筑的中庭設計:設計中應將貫通的中庭的各層設計為一個防火分區,如果面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是應采用以下措施進行火災防控與疏散措施,滿足。首先,房間和中庭應設計通道和安全門,按照乙級防火標準設計門窗等;其次,與中庭相通的廳室、過道等也應按照乙級標準設置防火門,其極限應在3小時以上,控制火災通過中庭發生擴散。最后,中庭同向每層的回廊應設置噴淋設施,且在中庭回廊上設置報警器以及煙霧排除裝置。

    3)公共娛樂場所的設計:在高層或者商用建筑中娛樂的進入也給防火和疏散帶來了困難,在設計中應控制娛樂設置的位置,同時保證其通道和出入口的安全。通常設計時應考慮娛樂設施應在建筑的一層至三層,不宜設置的過高、同時應開外墻設置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以及盡頭,其容納的人數也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面積按照廳室建筑面積進行分攤,保證人數限制以及疏散標志的實現,同時娛樂場所應設置耐火極限高于2小時的隔墻以及高于1小時的樓板,使之與其他場所隔離。必要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標準的防火門。

    還應注意的是,如果娛樂設施在其他樓層時應注意一下要求,首先不能設置在地下兩層,如果設置在地下一層則應保證出口的高度與地坪之間落差小于10m。如果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應控制在200以內;滿足一個廳室的出口大于2個,如果廳室面積小于50則可以考慮設置一個門。同時空間內必須設計有自動報警已經自動噴淋系統,以便控制火勢。最后應設置必要排煙和放煙霧的設施,并滿足相關規范的要求,并在主要的疏散路徑上設置逃生圖,在地面設置發光的疏散指示標記。

    三、結束語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制定在不斷的改善,但是其不能包含所有的實際情況,建筑的形式和用途的復雜性導致其所要求的規范并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建筑設計要求。因此應從建筑功能與安全性的角度出發,避免經濟利益對防火設計的不利影響。充分利用火災荷載、耐火極限、通道設置等合理配合,利用規范的基礎性作用,合理設計建筑的防火結構,并充分考慮疏散效率的影響,這樣才能提高建筑火災疏散的實際效果,最大限度的保障人員安全。

    參考文獻

    [1]孫科源,畢永麗.保證建筑設計中的防火與疏散要求的方法與措施[J].中華民居(下旬刊)2013,12(25).

    [2]劉志英.論高層住宅設計中的安全疏散問題[J].中華民居(下旬刊)2013,12(25).

    [3]賈江美.防火疏散設計在建筑設計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2011,37(28).

    第5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關鍵詞:高層建筑;消防設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bstract: the high civil buildings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B50045-95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and high-rise building fire fighting design played a standard action. In this pape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the some of the problems are discussed, hope for the high civil buildings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practice of some guidance to an.

    Keywords: high building; Fire fighting design; 《high civil buildings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中圖分類號:TU9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引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在高層建筑中的消防設計相對于傳統建筑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其設計要求也更為嚴格,做好高層建筑消防設計的研究對于保證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200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于規范和指導高層建筑消防設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其相關規范的研究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

    2、對于高層建筑消防設計部分相關規范的解讀

    2.1對于《高規》第4.1.5A條的解讀

    《高規》第4.1.5A條明確指出娛樂性場所要在首層或二、三層設置靠外墻。筆者認為這一要求主要是為了確保在火災發生時方面人們逃生所用。不過在這一點上,目前卻普遍存在著不同的看法:第一類屬于支持設外窗,這有利于在火災發生時進行排煙;而另一類則認為我們應按照規定要求,也就是即便在沒有外窗時也不需要排煙。

    對于這種分歧,筆者認為外窗不需要進行設置。這主要是由于一般在娛樂場所中,房間密封性不好,基于隔音的需要普遍是不開啟外窗的。此外,火災發生中,娛樂場所中的人員一般會急于逃生,很少會有開啟外窗的考慮。

    針對這一條例,筆者認為我們可以使用能夠代替外窗的產品對其進行替代。其要求應滿足不燃、易擊碎、面積不小于房間面積的2%。 此外,如果沒有外窗且疏散的距離過長,我們可以加設排煙系統。

    2.2 對于《高規》第8.4.5條的解讀

    《高規》第8.4.5條中指出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與最遠點之間的水平距離要小于30m,這一條例中的排煙口是指機械排煙的排煙口,其并沒有對于自然排煙口進行說明與規定。所以在設計中容易產生一些困惑:

    (1)其第8.2.2.3條“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與第8.4.1.1條“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中,我們為什么將長度界定為60m?

    (2)在高層建筑中,針對有可開啟外窗且大面積、大進深的地上房間,我們應選取進深超過多少的時候在進行機械排煙設施的設計?

    (3)比較特殊的情況下,比如針對采用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的長條形內走道,如果只有一個盡端可開窗的時候是否可行?

    針對第一點困惑,筆者的觀點是《高規》之所以將60m當做走道的長度上限來對建筑內是否需要設置機械排煙設施進行判斷,原因主要是在濃煙中,人所能夠通行的上限60m。所以,我們以60m通道為例,如果在內走道的兩邊存在外窗時,且外窗的面積大于走道面積的2%,那么這一內走道是能夠自然排演的,也就是說火災發生時,我們可以走到其盡頭開啟外窗。基于以上的原理,我們再來看《高規》的相關條例則有豁然開朗的感覺。

    而對于第二點,筆者在查閱了較多相關文獻以后發現,對于這一數據的界定目前還沒有定論,有的學者認為是30m及20m,也有學者認為30m比較合適,還有學者推薦60m。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對于第一點,人在濃煙中最大通行距離的認識有所不同,加之對于第二點中的進深概念認識也有所不同,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我們只需要確定自然排煙可開啟外窗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那么所有問題都迎刃而解了。

    針對以上關鍵值得界定,筆者認為這一數值不可以統一而論,應根據在火災發生時的人員密度、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火系統的完善程度等因數進行綜合的考慮。主要原因是:首先,根據以往的案例,火災中的人員傷亡主要是因為吸入有毒氣體造成的;其次,針對高層娛樂場所,它們具有密度高,排煙性能弱的特點;第三,我國對于高層建筑的消防設計相較于傳統建筑更為嚴格。基于以上原因,筆者認為選取人在濃煙中低頭掩鼻最大通行距離為20m較為合適。

    2.3對于《高規》第5.2.7條的解讀

    《高規》第5.2.7條指出“在高層建筑中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所采用隔墻的耐火極限不得低于2.00h,1.50h的樓板與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由于這一規定,在審查施工圖的過程中,出現了由于誤解《高規》第5.2.7條而產生的過分要求,這不僅造成了浪費的現象,也給我們的設計工作帶來很多麻煩。

    筆者認為專用軸流式排煙風機未必要設置于機房之中,特別對于地下室單個房間的面積不大于50平方米的時候。《高規》第5.2.7條中也明確指出了“本次局部修訂時,考慮到通風、空調機房是通風、排煙管道匯集的房間,也是火勢蔓延的重要部位,為阻止通風、空調機房內外失火時,相互蔓延擴大”。而專用軸流式排煙風機當在280℃的溫度下工作時其工作時間可達30min分鐘,它轉動的部位位于外殼之內,在其未配置風管的時侯,就沒有內外失火時相互蔓延的問題。所以針對使用耐火極限高于1.50h防火保護殼的專用軸流排煙風機我們可以不進行機房的設計。

    此外,由于《高規》中沒有針對于風機控制柜的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在具體的工作中容易出現對其配置過于隨意化的現象,加之工作中的疏忽,導致了嚴重時在控制柜的周邊可以發現可燃物,這就容易帶了極為嚴重的后果。基于以上的情況,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將風機控制柜位置設置于無可燃物的房間或走道。

    2.4對于防排煙系統的思考

    目前,在《高規》中,對于防火機電系統的規定中,主要部分可以分為滅火、報警和防排煙三個系統。其二者不僅有《高規》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可以進行參考使用,還有與之對應的專用標準,可以很好地對這二者的設計、審核、施工和驗收起到保證作用。而針對于排煙系統,目前只有通用標準可以供我們在執行中參考,且我們使用的相關條文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夠緊跟時代的發展,其條文不具體化,缺乏施工等過程的細則,這就不能有效地規范和指導我們進行排煙系統的設計。因此,筆者認為應針對這一情況設立獨立的部分,進而對于防火機電系統的規定起到補充與完善的作用。

    3、結語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于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因此,我們應加強對其的學習與思考,在工作中應結合具體情況并按照其相關細則設計的開展。我相信隨著我們對于《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實踐的深入,高層建筑消防設計必將上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參考文獻

    [1]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消防大隊大隊長 張榮春;高層建筑防火分區的原因與對策[N];中華建筑報;2009年.

    [2]毛建國;上海火災:消防水平追不上建筑高度[N];法制日報;2010年.

    [3]魯寧;防治內澇,也須嚴控建筑高度與密度[N];東方早報;2008年.

    [4]益民;應重視高層建筑防火分區的可靠性[N];人民公安報·消防周刊;2010年.

    第6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當前,我國政府大力新建、改擴建托兒所、幼兒園,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啟動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努力解決“入園難”問題。實施推進農村學前教育項目,支持中西部地區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大力發展公辦托兒所、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辦園。政策導向和城市擴張帶來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發展,隨著入托兒童逐年增加,托兒所、幼兒園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也隨之增加,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頻發對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提出了新的要求。幼兒是建筑防火的重點和難點,從個體人員本身素質及疏散心理分析,他們是弱勢群體,不能獨立應付突發事件、緊急情況。幼兒不具備自救以及疏散逃生的能力,一旦火災來臨,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因此,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合理,可以大大降低此類場所的火災危險性。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我國現行的國家建筑規范為1987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87。在建筑防火設計上,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95三部消防技術規范。這四部規范具體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中的總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安全疏散、電氣、內部裝修和消防設施器材。

    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總平面布局的防火設計。

    托兒所、幼兒園在選址時,距其50 m 的范圍內不得有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或倉庫,距其30 m 的范圍內,不得搭建易燃性建筑,不宜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內,人防工程內不宜設置幼兒園、托兒所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二、三層,并應設置單獨出入口。

    托兒所、幼兒園內部的廚房、液化石油氣儲存間等用房,應與幼兒活動、休息的房間分開設置,且保持一定的距離,該距離不得小于15 m。

    二、托兒所、幼兒園耐火等級的設計規定。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建筑內開設托兒所、幼兒園, 其兒童活動場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層數為三層,不應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建筑內。在耐火等級為三級的建筑內開設托兒所、幼兒園,其兒童活動場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層數為二層,不應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建筑內,且建筑吊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25h的難燃燒體。在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筑內開設托兒所、幼兒園時,其兒童活動場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層數為一層。

    設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樓板與其它場所或部位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安全疏散的防火設計。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采用彈簧門、推拉門、側拉門和轉門。位于兩個外部出口或樓梯間之間的房間距安全出口或樓梯的最大距離:一級、二級建筑為25 m ,三級建筑為20 m ;位于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的最大距離:一級、二級建筑為20 m ,三級建筑為15 m。

    四、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電氣防火設計。

    幼兒活動房間、睡室的照明電燈功率不得大于60 W, 不應使用電暖氣、電爐、電熱器等。不得將燈具安裝在可燃構件上,不許使用臺燈、行燈及落地燈等,各種燈具距地高度應保持在2 m 以上。應選用安全密閉型的插座,其高度應在1. 7 m 以上,且所有電源線均應采用穿管暗裝的方式,不應明線敷設。

    樓梯間,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氣體管道等,不應設置影響安全疏散的凸出物。

    五、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防火設計。頂棚A級,墻面B1級,地面B2級 ,隔斷B1級, 固定家具B2級 ,窗簾B1級,其他裝飾材料B2級。(A級:不燃性建筑材料;B1級:難燃性建筑材料;B2級:可燃性建筑材料)

    六、托兒所、幼兒園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防火設計。

    1、消火栓

    托兒所、幼兒園設置在建筑體積≥10000m3的民用建筑內和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2、火災應急照明

    托兒所、幼兒園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火災應急照明:

    ⑴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⑶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⑷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3、疏散指示標志

    托兒所、幼兒園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4、建筑滅火器

    建筑滅火器的配置按GBJ 140―90標準執行,滅火器的選型應適于撲救;托兒所、幼兒園火災,宜選用ABC干粉滅火器。

    第7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關鍵詞:住宅電氣設計;配電系統;住宅負荷

    中圖分類號:TU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人們生活改善的需要,住宅建筑及其群體大量出現,電氣設計做為住宅設計的重要部分,關系到居民的安全性和舒適性,電氣設計顯得尤為重要。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住宅電氣設計逐漸迅速發展起來并逐漸規范,下面淺談本人進行《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42-2011學習和設計過程中,對比以往相關規范的一些體會。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42-2011于2012年4月1日開始實施。此規范是為了統一住宅建筑電氣設計,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節能環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整體美觀、維護管理方便而制定的。

    現淺析其中以下的規范條例并對比以往的相關規范:

    3.2.1高層住宅高度50m以上且19層以上的建筑,消防用電負荷、應急照明、航空障礙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統、客梯、排污泵、生活泵為一級負荷。如果建筑高度為100m或35層以上的住宅建筑其電子信息設備機房也為一級負荷。10層~18層的二類高層住宅消防用電負荷、應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統、客梯、排污泵、生活泵為一級負荷。

    3.3.1 對不同建筑面積的每套住宅用電負荷做了明確的規定:

    A套型號S≤60m2 用電負荷為3KW,B套型號 60<S≤90m2 用電負荷為4KW,C套型號 90<S≤150m2 用電負荷為6KW。此條規范與住宅設計規范中8.7.1“每套住宅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套內建筑面積和用電負荷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2.5KW”有明顯的區別。

    3.3.4每套住宅用電負荷超過12KW時,宜采用三相電源進戶,電能表應能按相序計量。以前相關的規范都沒有提出三相電源入戶的電能計量需要分相計量。此條規范的條文解釋明確表達了:計量可選用按相序計量的三相電能表,也可選用三塊單相電能表。

    4.2.3 條文解釋明確表示了室外變電站的外側與住宅建筑外墻的間距不宜小于20 m。以前相關規范對于室外變電站距離建筑外墻的距離沒有明確的技術參數。

    4.3.3 當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0.4KV時,配變電所中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預裝式變電站中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這條規范與《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第4.3.6相比明顯有不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第4.3.6“變壓器低壓側為0.4KV時,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預裝式變電所變壓器,單臺容量不宜大于800KV”。隨著社會的發展,小區用電量增大,規范中充許的變壓器的容量也有所增加。

    6.2.2住宅建筑每個單元或樓層宜設一個帶隔離功能開關電器,且該開關電器可獨立設置,也可設置在電能表箱里。此條規范明確了單元可樓層進線電源處應設隔離開關電器。對比《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中的3.1.3條“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斷開電源時,應設置隔離電器”,此處沒明確地講明需要裝設隔離電器的地點。《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中的第7.010條“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電線路,應在室內分界點便于操作維護的地方裝設隔離電器。”,此條規范只要求在一棟住宅的電源總箱裝設隔離電器。

    6.2.3 6層及以下住宅單元宜采用三相電源供電,當住宅單元為3及3的倍數時,住宅單元可采用單相電源供配電。此條確了6層以下的單元數為3或3倍數時,單元可單相供電。對比《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中的第7.2.1.5“多層住宅的垂直配電干線,宜采用三相配電系統。”有明顯的不同

    6.3.2 每套住宅應設置自恢復式過、欠電壓保護電器。以前的電氣規范沒有提及住宅應設“自恢復式”電器保護開關。

    6.4.6 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60 m2的且為一居室的住戶,進戶線不應小于6 mm2,照明回路支路不應小于1.5 mm2,插座回路支路不應小于2..5 mm2。此條規范有明顯不同于之前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第8.7.2.2“每套住宅進戶線截面不應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就小于2.5 mm2。”

    9.3.3 高層住宅建筑樓梯間應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樓層豎向供電,每個回路的光源數不宜超過20個。這條規范是以往相關的規范沒有提出來的做法。現在的做法明確為:高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均設防火門,樓梯間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區域,樓梯間采用不同回路供電是確保火災時居民安全疏散。如果每層樓梯間只有一個應急照明燈,宜1,3,5…層一個回路,2,4,6…層一個回路;如果每層樓梯間有兩個應急照明燈,應有兩個回路供電。

    10.1.1 建筑高度為100m或35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的住宅建筑,應按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第8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關鍵詞]高層建筑;結構設計;問題分析

    1.高層建筑結構設計方面的原則

    1.1選用適當的計算簡圖。結構計算是在計算簡圖的基礎上進行的,計算簡圖選用不當會導致結構安全事故常常發生,所以選擇適當的計算簡圖是保證結構安全的重要條件。計算簡圖還應有相應的構造措施來保證。實際結構的節點不可能是純粹的鉸結點和剛結點,但與計算簡圖的誤差應在設計允許范圍之內。

    1.2選擇合適的基礎方案。基礎設計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上部結構類型與載荷分布,相鄰建筑物影響及施工條件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選擇經濟合理的基礎方案,設計時宜最大限度地發揮地基的潛力,必要時應進行地基變形驗算。基礎設計應有詳盡的地質勘察報告,對一些缺少地質報告的建筑應進行現場查看和參考臨近建筑資料。通常情況下,同一結構單元不宜用兩種不同的類型。

    1.3合理選擇結構方案。一個合理的設計必須選擇一個經濟合理的結構方案,也就是要選擇一個切實可行的結構形式和結構體系。結構體系應受力明確,傳力簡捷。同一結構單元不宜混用不同結構體系,地震區應力求平面和豎向規則。總而言之,必須對工程的設計要求、材料供應、地理環境、施工條件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與建筑、電、水、暖等專業充分協商,在此基礎上進行結構選型,確定結構方案,必要時應進行多方案比較,擇優選用。

    1.4正確分析計算結果。在結構設計中普遍采用計算機技術,但是由于目前軟件種類繁多,不同軟件往往會導致不同的計算結果。因此設計師應對程序的適用范圍、條件等進行全面了解。在計算機輔助設計時,由于結構實際情況與程序不相符合,或人工輸入有誤,或軟件本身有缺陷均會導致錯誤的計算結果,因而要求結構工程師在拿到電算結果時應認真分析,慎重校核,做出合理判斷。

    2.高層建筑整體設計

    2.1主體設計。高層建筑設計中的一個全新的要求就是要實現建筑本身的生態節能。首先對于高層建筑主體的下部分裙房而言,雖然其裙房的建設對整個城市影響較小,但是對街道的尺度以及人性化空間的創造等方面的影響卻很大。高層建筑的下部分裙房在立面設計上一般跟高層建筑的上部立面不同,在建筑設計當中需要比較細致的設計,要將下部裙房設計得比較多樣化,以免顯得過于蒼白。同時裙房對人們所產生的街道空間感的影響也較大。而對于高層建筑設計中的樓頂設計對整個高層建筑的設計形象又起到了個性化體現的作用,雖然對生態環境的意想不到,但是它們體現的是高層建筑的標志性和獨特性,因此在樓頂的設計上也不是不容忽視的。

    2.2處理手法上的巧妙運用。在實際的建筑設計過程中,高層建筑設計中的塔樓部分雖然在設計上沒有很大的變化余地,但是在高層建筑的底層部分可以通過一些巧妙的處理來實現對空間形式上的豐富。在實際的建筑設計中一般都是采用底層架空和人口縮進的處理方法。

    3.高層建筑中的分類建筑設計

    3.1底層入口。首先高層住宅的底層入口處一定要避免設在當地冬季主導風的迎風面,而在我國的南方地區,由于比較炎熱,因此底層入口可以全部或者是局部架空,避免對夏季通風的妨礙。

    3.2建筑圍護。由于人們在高層建筑中居住多半都會產生一定的恐懼心理,因此在高層建筑設計中一定要注重建筑維護的安裝,從而給居民提供一定的安全感。同時在高層住宅的窗戶設計上,由于高層的風壓過大,一方面會對外窗開關造成影響,同時也會對人們擦玻璃的同時產生不安全因素,因此在外窗的設計上應該設計為推托的啟閉方式。

    3.3服務設施。高層住宅建筑在設計上就應該充分考慮到建筑的服務設施,要在建筑底層入口處設置大樓管理人員的值班室,在值班室中配置夜間電梯緊急呼叫裝置、公用電話以及值班人員必要的生活用品;同時還要在大樓內外設計分戶信箱以及車輛的存放處,在具體的分戶信箱的尺寸安排上,應該大于300mm,同時要保證對墻面面積占用較小的基礎與墻面垂直。

    4.高層建筑結構的相關問題分析

    4.1結構的超高問題。在抗震規范和高規規范中,對結構的總高度有著嚴格的限制,尤其是新規范中針對以前的超高問題,除了將原來的限制高度設定為A級高度以外,還增加了B級高度,處理措施與設計方法都有較大改變。在實際工程設計中,出現過由于結構類型的變更而忽略該問題,導致施工圖審查時未予通過,必須重新進行設計或需要召開專家會議進行論證等工作的情況,對工程工期、造價等整體規劃的影響相當巨大。

    4.2短肢剪力墻的設置問題。在新規范中,對墻肢截面高厚比為5~8的墻體定義為短肢剪力墻,且根據實驗數據和實際經驗,對短肢剪力墻在高層建筑中的應用增加了相當多的限制,因此,在高層建筑設計中,結構工程師應盡可能少采用或不用短肢剪力墻,以避免給后期設計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4.3嵌固端的設置問題。由于高層建筑一般都帶有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地下室和人防,嵌固端有可能設置在地下室頂板,也有可能設置在人防頂板等位置。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結構設計工程師往往忽視了由嵌固端的設置帶來的一系列需要注意的方面,如:嵌固端樓板的設計、嵌固端上下層剛度比的限制、嵌固端上下層抗震等級的一致性、在結構整體計算時嵌固端的設置、結構抗震縫設置與嵌固端位置的協調等問題。忽略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有可能導致后期設計工作的大量修改或埋下安全隱患。

    4.4結構的規則性問題。新舊規范在這方面的內容出現了較大的變動,新規范在這方面增添了相當多的限制條件,例如:平面規則性信息、嵌固端上下層剛度比信息等,而且,新規范采用強制性條文明確規定“建筑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因此,結構工程師在遵循新規范的這些限制條件上必須嚴格注意,以避免后期施工圖設計階段工作的被動。

    5.總結

    高層建筑存在諸多問題,高難度、高技術、高風險都需要大量技術工作人員去解決。本文簡單地介紹一些高層建筑設計原則及構造設計,在具體工作中遇到不同的問題還需要用不同的方法去解決。

    參考文獻:

    [1]于險峰.高層建筑結構設計特點及其體系[J].建筑技術,2009.

    第9篇:建筑設計規范范文

    隨著城市人口的不斷增長、城市面積的不斷擴大,高層建筑就要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在投資和規劃時要兼顧,考慮高層容積率。隨著社會經濟發達,城市規劃及建筑師在環境規劃、城市布局中,除考慮建筑形式外,還要注意城市與環境協調統一、建筑功能與人民生活關聯、足夠綠化面積、休閑停車散步空間等問題。城市中有許多單體建筑工程,在很小的面積內如何吸引眼球,是設計者們思考的重點問題,這就造成了高層建筑立面更為復雜、新奇。城市在發展,歷史要保護,如何使二者協調統一起來,這也是設計師們需要考慮的問題。城市的發展中還會遇到旅游用房、高級旅館、辦公建筑、經濟適用房、商品住宅等形態的建筑,不同的建筑要有不同的設計理念,保證價格合理的前提下,功能要完備,設計時都需要考慮進去,只有這樣,才能設計好高層建筑,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要。

    2高層建筑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商業建筑須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但在開發過程中,為滿足大客流量及開闊的視野,在高層商業建筑中往往設計出寬大的敞開樓梯,用于客流通道。一般的開發商采用防火卷簾封閉對大型敞開樓梯間進行設計,同時又設計了符合規范要求的數量和形式的疏散樓梯。此種設計方式是不太可取的,因為它明顯的違背了人們在火災情況下的實際疏散的一個趨向。按防火規范要求,地上層與地下層不宜共用樓梯間,容易在人員疏散時進入地下層,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通過實踐觀察,以上問題往往在設計及防火審核中被相關負責設計和審核人員所忽視,這些問題雖然細微,但一定要注意,因為高層建筑設計是為人們更好的居住建設的,一定要具備更高的安全性,保障人們生命財產安全。

    3高層建筑設計的要點

    3.1高層建筑的主體設計要點

    有特點的高層設計,能展現一個城市的容貌和發展狀況,外地客人通過高層建筑的建筑風格感受城市人文風貌,所以設計師為高層建筑選擇合理的造型和設計風格顯的尤為重要。高層建筑不論怎么變化,都離不開一個建筑結構,只有合理的結構才能保證建筑穩固性,受結構的限制、使用功能的約束、符合人們的居住要求,一般的高層建筑風格都是比較規則的,很少太多變化的。一般城市中很多這樣的結構式高層建筑,盡管是通過一些外部裝修,給人明快的感受,但卻失去了一些設計師、建筑師的創造性和風格化。高層建筑的塔樓是主體部分,它的樣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3.2高層建筑外部尺度設計的原則

    城市輪廓線是一個城市的形態,那么在城市防火規范組織中,起最大影響力的就是高層建筑,高層建筑與城市環境要在尺度上進行統一協調,在設計時充分考慮高層建筑布置對城市輪廓線的影響。在對高層建筑設計時,一定要實地考察調研,不能光憑想象畫圖紙,應充分考慮建筑的整體尺度、街道尺度、近人尺度、細部尺度等問題,在以上尺度設計中都要遵守尺度的統一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高層建筑物與城市之間、整體與局部之間、局部與局部之間及與人之間保持良好的有機協調。高層建筑物上要有一些局部形象尺度,能使人把握其整體大小,除此之外,也可用一些屋檐、臺階、柱子、樓梯等來調整建筑物的體量,保持高層建筑自身特征,人們通過尺度把握使高層建筑融合到人們生活中。

    3.3充分發揮空間作用

    高層建筑占地面積一般都較廣、體量巨大,有的建筑給人不好的感受,讓人一下進入不和諧的空間里,這是由于高層建筑的體量對比所造成的街道空間一種突然的壓迫感。所以,高層建筑在設計時應該在對其進行后退處理,在其退出的用地上設計一個起到空間緩沖的空間,比如廣場、公園、道路等。通過巧妙的設計,排除人們的壓迫感,這樣的設計增加了人們對建筑的親切感,人們心理不那么壓迫的同時,還可以在進出建筑物時,感受時代元素、休閑樂趣,增加了城市環境重要節點。

    3.4其他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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