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多措并舉,全面提升社保經辦服務水平
近年來,我縣聚焦社保經辦過程中的堵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優化精簡流程,創新服務方式,致力于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一是全面推行“綜合柜員制”。分別設置服務大廳社保業務辦理區和政策咨詢區,業務辦理區設立五個綜合柜員服務窗口,政策咨詢區設五個社保業務咨詢窗口,社保業務納入綜合柜員辦理范圍,按照“一次辦好”改革要求,即時辦結業務一次辦結,限時辦結業務推送至后臺限時辦結。突出減次數、減材料、減流程,優化集成服務,逐步實現了“只進一扇門”、“一窗通辦”、“一次辦好”的綜合柜員制改革目標,大幅減少了群眾的等待時間,為廣大群眾提供了優質、便捷、高效的服務。二是積極推行“節假日預約服務制度”,將社保業務大廳辦理的所有服務事項(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條件限制無法辦理的事項除外)納入預約服務范圍,為無法在工作日辦理社保業務的群眾提供節假日預約服務。
二、嚴格落實社保政策,確保企業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一是強化政策宣傳,依法依規經辦。依托政府網站、微信公眾平臺、發放宣傳頁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有效提高群眾對社保政策的知曉率和惠及率,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參保意識。二是認真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我縣企業養老保險繳納比例為單位繳納16%,職工繳納8%;積極落實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至年底,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征收至2020年6月,對受疫情影響或因其他因素造成的經營出現困難的企業,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嚴格審核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通過社保信息系統核算發放,基本實現發放到社保卡。三是開展全民參保計劃擴面專項行動。全縣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798465人,新增參保64174人,基本解決我縣養老保險應保未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三、優化經辦流程,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一是完善參保信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根據省級統籌的需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通過查閱、審核職工檔案等,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將參保人員檔案年齡等基本信息嵌入業務信息系統,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2020年4月,我縣開展了完善社會保險參保人員信息專項行動,擬到明年4月份完成全縣參保人員的參保信息完善工作。
關鍵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管理對策
一、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現狀和難點問題
(一)養老保險賬戶的多機構管理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難以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加入養老保險職工的就業靈活性,讓企業職工在多處地區進行養老保險的續繳(前后是否統一為企業職工,另外,是在各地區開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不同時期和地區建立了勞動關系與養老保險關系之間產生了沖突,同時由于企業職工對于養老保險制度認知的不清晰,導致其在脫離一段勞動關系后并為對自身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整合管理,最終導致企業職工個人管理賬戶被多家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所共同管理,該種多機構管理形式并不能全面對企業職工個人賬戶中的養老基金進行管理,便會導致企業職工退休之后領取養老基金(養老金)時出現漏算和少算的情況。
(二)地區經濟發展復雜性
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異化,生活、物質消費水平的不均衡現象較為突出,不能忽視的是,參保企業職工的工作生活在差異較大的地區間,轉變其工作生活環境是時常發生的。若企業職工從繳費水平相對較低的地方移向繳費水平較高的地方,其應當享受的養老金也會隨之得到相應提高,其中具體差額需要根據新地區養老金標準予以補足。
(三)多種養老保險制度讓養老保險關系復雜化
我國養老保險關系的多樣性導致我國難以對全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賬戶進行統一管理,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三種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性較弱,導致分軌執行且極大程度的約束了我國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增加了轉移的難度。
二、企業職業養老保險關系管理的對策
(一)統一機構管理
為了讓企業職工勞動保險關系的建立更加深入化,養老保險管理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改進,將企業職工勞動關系以及產生的新型勞動關系與養老保險進行整合,確保靈活就業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能夠由統一的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確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不會因轉移出現不完整的情況。
(二)建立完善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
由于市場的開放,外出務工人員越來越多,靈活就業人群也在飛速增長,保險關系轉移量的不斷增加,導致手工操作養老保險關系管理的不便。為順應時代的發展,養老保險關系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數據庫,便于查找、存儲、轉移等,確保我國各個地區的養老保險機構都能夠進一步溝通交流,早日實現我國養老保險關系的全面統一化管理。
(三)強化地區保險溝通協調
強化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協調性,就需要各地區加強溝通與合作。因為我國地區分散,在進行養老保險關系管理過程中并未進行統一化,增加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難度。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則需要地區之間加強溝通,提升保險關系的轉移效率,降低各個地區養老保險關系管理的負擔,讓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管理更加便捷。
(四)增強保險管理機構服務質量
為了確保企業離職人員再就職時養老保險的及時續繳,保險管理機構必須要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進行核對存檔管理,便于職工再入職時能夠快速的進行保險關系的轉移。各地區的保險管理機構一定要加強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辦理,進行高質量的服務,讓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再是被動性的,而是主動且完善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讓養老保險關系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三、結束語
關鍵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重要性
養老保險在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不僅具備明顯的強制性和普遍性,同時凡是參與到保險中的人員都將被享受待遇上的一致性,通過這種方式保證水平上的適度性和長期性。在這項工作的開展過程中,不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人都需要進行強制參保,通過這種強制性的手段保證員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力,這也是現代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體現方式。但是在現階段的實際發展過程中,由于沒有對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進行掌握,因此這也使得企業員工對這項工作的忽視。在近年來國家政策的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重視,基于此,本文就將對這一問題展開詳細研究。
一、當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標準沒有得到規范
當前我國很多地區都要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繳費基數上都有當地的規定,但是大多數都要求繳費的金額不應該少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還需要比上一年的在崗員工平均工資水平的百分之三百的需要按照百分之三百進行確定。在這種前提下,企業雖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數進行了調整,但是在這個過程中還存在著不規范的情況,比如企業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出現謊報的情況等。
(二)對企業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調整的過程
中存在不及時的情況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需要企業按照工資的相應比例為員工進行繳納,這就說明企業員工在繳費基數上和工資的總額應該處于一致的標準。但是通過對我國企業繳費情況的研究,確定當前在實際繳費環節存在一定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這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對企業員工工資進行調整的過程中,不僅需要企業在整體上對其進行調整,同時更需要在個人檔次上對其進行調整。但是當前我國在對這項工作進行開展的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滯后性,調整的不夠及時,嚴重影響了這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和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存在聯系
的在崗職工工資平均數的統計范圍不完善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參與投保的個人性私營企業等單位在工資的最低基數上是很難進行確定的,一般情況下,養老保險在繳費基數上需要按照上個年度中城鎮非私立單位在崗職工工資平均數進行計算和征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養老保險也是和在職員工的工資有所聯系的。但是當前我國在崗職工的工資平均數在統計的過程中主要面向的是大型企業或是金融領域,因此對于這項工作的統計存在明顯的不完善,針對這種情況,就使得當前社會中平均工資相對處于較高的狀態,所以在這種前提下,很多中小型企業的職工在對養老保險進行繳納和負擔的過程中承擔的壓力就比較大,這不僅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私營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同時還將對其正常經營資本的回收起到十分不利的作用,對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將產生十分不利的負面影響。
二、對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問題進行解決的方法
首先,在這項工作的開展過程中需要企業應該進一步加強對《社會保險法》的貫徹,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出臺該項工作的相關文件和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這個方式對企業員工的認識進行加強,讓其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自身工資總額有著更準確的認識,從而良好的對這項工作的開展進行適應。總而言之,就是運用各種方式加強對企業職工對這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其次,企業員工的養老保險費用多為地方稅務負責收取,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這項工作將進行經辦,通過兩個部門的互相配合和監督,對于這項工作的規范也將產生十分重要的幫助作用。再次,需要不斷加強企業之間的統籌兼顧工作的開展,在這個過程中不僅需要對企業中生產經營成本進行研究和分析,同時還需要加強對管理費用的重視,做到對效益的穩定提升,并在這個環節中盡可能保持平衡。在整項工作的開展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加強企業負責人對企業中養老金保險繳納基數重要性的認識,通過這種方式強化企業人力資源的隊伍建設,全面提升企業辦公人員的整體業務能力和工作的執行力度,在工作的環節中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夯實程度。此外,還應該加強對社會媒體的有效利用,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對電視、網絡和手機APP等形式進行有效應用,通過對相關養老保險繳費重要性的報道和傳播,及時報道一些對養老保險問題沒有進行重視和規定進行的企業進行曝光。通過這種方式將對養老保險問題的開展有著更為積極的影響和幫助,對于進一步提升人們的維權意識和對養老保險的情況將起到更有效的幫助。最后,在這項工作的環節中,還應該加強企業員工對自身工作的維權意識。通過對這項工作宣傳環節的加強,企業員工也將更深刻的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在今后的工作過程中,企業員工更應該加強自身維權意識的強化,通過這種方式更好的為自身工作尋求保障和經濟支撐。此外,員工還可以適當的借助網絡平臺或是微信等平臺注重自身的工資情況,以便及時掌握企業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基礎,從而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保證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自身經濟和各種利益不受到影響和威脅。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認識到當前我國整體發展中人口老齡化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近年來養老保險問題更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所謂養老金就是企業員工在退休以后,在參加的企業中基本養老保險領取的退休金,就是其退休后在晚年生活中的主要經濟收入,這將對企業職工的生活造成直接影響。在這項工作的開展過程中,不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人都需要進行強制參保,通過這種強制性的手段,將保證員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力和資格不受影響,這也是現代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體現方式。雖然在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上還存在不完善的情況,但是相信在今后的社會建設和發展過程中,政府將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解決,希望對我國該項工作的開展起到更大的幫助作用,從而全面加強這項工作對人們意識上的重視程度。
作者:孫振義 單位: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勞動就業服務處
參考文獻:
[1]劉濟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J].職業,2012,36(30):127-128.
關鍵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諧社會;繳費;退休時間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01
在經濟體制的變化下,我國的產業結構以及就業形勢也都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雖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但存在的問題依然是我們不可忽視的問題。只有找出這些問題的癥結,才能找到有效的對策加以解決。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定義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種,它是國家立法為了保障勞動者在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是由于年老而喪失工作能力以后依然享有經濟保障與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可以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與政治環境,還可以推動我國改革事業的進度,并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廣闊的空間。
在社會制度不斷健全的過程中,我國的養老保險已經從單一的國家養老保障發展成了由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個人自行承擔的儲蓄養老保險這三種養老保險。目前在國際社會上,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通常都是作為公民的第一保障,補充養老保險則是他們的第二道保障。基本養老保險是由政府授權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經辦的,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它為勞動者在喪失工作能力以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參保前提是必須已經購買了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不具備強制性,可由企業與職工協商以后自行決定。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則完全依據公民自己的意愿決定,投保水平以及經辦機構等職工都可以自行選擇。
二、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現狀
1.覆蓋面比較窄。從我國目前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狀況來看,覆蓋面過低是非常明顯的一個問題。根據國家對養老保險的立法,不管是何種經營性質的企業,都有責任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但實際情況卻是,很多企業都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很多職工的合法權益都無法得到保障。
2.企業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繳費率偏高。在相關養老保險的法規中,國家規定職工的養老保險是由企業以及職工一起負擔的,而企業需要承擔其中20%的繳費率,職工個人的繳納費率則為8%。據資料顯示,我國企業為職工養老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率在世界范圍內都偏高。企業的繳費率過高其實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比如企業出于成本考慮,可能就會想方設法逃避為職工購買養老保險的責任。此外,企業規模與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擴大都會受到限制。
三、解決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難點的有效對策
1.加大政府監察與支持力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過窄的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由于資金不足。為此,企業可以努力擴展職工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另外,政府部門應該加大檢查力度,確保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養老保險的參保義務。在此基礎上,國家還應該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與企業一起保障好職工的合法權益。
2.降低企業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時需要繳納的費率。國家適當降低企業為職工購買養老保險時需要繳納的費率,企業在養老保險中的投入就會大幅降低。沒有了對成本的顧慮,在相同的資金投入下,企業可以為更多的職工購買養老保險,這樣企業規模擴大的阻力更小,同時也有利于擴大企業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3.提高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來臨,我國本就脆弱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會受到更大的沖擊。如果不及時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國養老保險體系所導致的社保缺口將會越來越大。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通過提高我國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方法來堵住可能出現的社保缺口已經是大勢所趨。此外,縱觀我國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普遍比較低,因而提高我國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會是緩解我國社會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沖擊的有效措施。
4.加強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作為企業職工老年生活的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因此相關機構應該按照規定加強企業職工養老基金的管理。比如可以利用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將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在資本市場中的投入比例適當提高一些,并盡量投入到回報率高、穩定性好的項目中去,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
5.縮小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差距。養老金標準與初次分配有關,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按勞分配制度,因此職工初次分配的收入有一定差距。收入的差距會導致參保水平以及最終養老基金的不同,但這種差距是合理的。而養老金與公民收入的再分配也有一定關系,超過養老金以外的收入就屬于再分配的范圍。職工在退休以后都不再具備工作能力,因此從理論上說,這部分養老金就不應該存在差距。如果只是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導致收入再分配的差異,那這種分配方式就是不公平的,會導致社會的不和諧。
所以國家需要建立事業單位、企業以及機關單位相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然后在此基礎上再建立不同的附加養老保險,以免養老金差距太大。只有做到制度統一,讓我國公民的養老保險待遇處于相同的水平(除特殊群體以外),國家才能更加穩定與和諧。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于上個世紀50年代,到現在已經歷經了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近二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迅猛,體制的改革也帶來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改變。但我們需要正視的是,雖然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順應經濟形勢做出有了相應的改變,但養老保險覆蓋面比較窄、企業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繳費率偏高這些問題依然存在。為此,政府需要加大監察與支持力度并降低企業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時需要繳納的費率,提高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加強職工的基金管理,縮小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差距。相信通過這些對策,我國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難點和問題一定可以得到解決。
參考文獻:
[1]李曄.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面統籌問題研究[D].內蒙古大學:公共管理,201.1
[2]姜小鴻.公務員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探析[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3(2).
一、補繳范圍和對象
1、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離退休費用統籌)以來,按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2、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離退休費用統籌)后,有按國家、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職工(如農村定工干部、鄉村醫生和經勞動部門批準由臨時工轉為合同制職工等)。
3、上述補繳對象必須是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核定退休年齡且未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參保人員。
二、補繳的核定
1、企業職工辦理補繳手續時,必須提供與原所在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及相關工資發放等原始材料。
2、參保職工補繳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按國家、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的,由職工社保關系所在單位攜帶職工檔案等原始材料,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三、補繳的規定
企業和職工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下列規定一次性繳納:
1、補繳基數:
企業和職工一律以辦理補繳手續當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
2、補繳比例:
統一按照辦理補繳手續的當年度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比例之和(目前為26%)。
3、記帳計息:
補繳1996年1月1日后的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按實際補繳基數及補繳對應年度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記載,并從實際繳費到帳之月起計息;
補繳1992年~1995年期間的繳費年限,其繳費基數按補繳所對應的歷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平均數記載,作為計算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工資指數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依據。
四、1996年1月1日后的補繳基數應與辦理補繳年度正常繳費的繳費基數合并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分別予以記載。
其中,職工在退休當年補繳的,補繳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補繳基數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基數合并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1.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減自身福利,這也是他們最為關心的問題,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應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改革與并軌,并不只是制度革新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處理不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當前人社部對于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也造成了民眾對于政府滿意度的下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軌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現在才處于初期階段,以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改革與并軌是一步一步循序漸進的,也是從一部分先改革先動手做起,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必然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導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軌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導致新舊政策的連續和過渡中產生新的問題。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對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首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就要做到一體聯動,不可分割改革。否則,可能造成事業單位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引起較之現行雙軌制更為劇烈的矛盾。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變時,應當是一體聯動的,這是一個總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條件。
2.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像企業職工一樣承擔繳費義務,同樣實行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的統賬結合財務機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養老保險金與職業年金,采用雙層結構代替單一層次,分別對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適當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使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接近,逐步實現大范圍的全國統籌,輔之以職業年金,力爭做到機關事業單位職員和公務員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時,也兼顧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進人員的養老制度改革方案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長王敏表示,經測算,在幾個參數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改革后的事業單位職員養老金和現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當。與此同時,還應放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與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代之以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減少兩者差距,促進制度并軌。
1.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減自身福利,這也是他們最為關心的問題,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應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改革與并軌,并不只是制度革新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處理不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當前人社部對于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也造成了民眾對于政府滿意度的下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軌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現在才處于初期階段,以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改革與并軌是一步一步循序漸進的,也是從一部分先改革先動手做起,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必然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導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軌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導致新舊政策的連續和過渡中產生新的問題。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對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首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就要做到一體聯動,不可分割改革。否則,可能造成事業單位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引起較之現行雙軌制更為劇烈的矛盾。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變時,應當是一體聯動的,這是一個總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條件。
2.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像企業職工一樣承擔繳費義務,同樣實行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的統賬結合財務機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養老保險金與職業年金,采用雙層結構代替單一層次,分別對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適當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使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接近,逐步實現大范圍的全國統籌,輔之以職業年金,力爭做到機關事業單位職員和公務員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時,也兼顧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進人員的養老制度改革方案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長王敏表示,經測算,在幾個參數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改革后的事業單位職員養老金和現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當。與此同時,還應放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與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代之以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減少兩者差距,促進制度并軌。
3.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在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納入公務員群體,逐步推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方案,依法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2008年3月,國務院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于2009年1月公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但近年來改革進程緩慢,甚至停滯不前。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等專家看來,“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并不該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在對事業單位實行改革的同時,《社會保險法》等對公務員體系的養老保險改革語焉不詳,這正是山西等5個試點省市多年來難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實上,我國至今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有關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條文,因此,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將公務員群體納入進來,以法律為依托,嚴抓落實,必然能大力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制改革。
本刊政策顧問組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養老保險管理,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三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
(一)統一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逐步實現全區統一。
(二)統一繳費比例。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統一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并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四)統一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逐步實現全區統一;基本養老金執行自治區的調整辦法;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應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全區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經辦養老保險業務,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基礎數據實行集中管理,確保全區基礎數據完整、信息系統運行正常,盡快實現養老保險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進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自治區級統籌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自治區本級經辦的直接繳入自治區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市、旗縣(市、區)經辦的直接繳入盟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旗縣(市、區)歷年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自治區授權盟市核準可預留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外,其余全部上劃盟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市累計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結余基金,暫不上劃自治區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歷年積累基金,除周轉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動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動用時,須由盟市提出意見,報自治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預算管理。
(一)預算的編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盟市和自治區本級基金收支實際和預測情況,編制下年度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
(二)預算的報批。在每年11月底前,對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下年度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預算的下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達。
(四)預算的調整。遇到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時,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方案,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預算的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下旬將次月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計劃提供給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每月中旬編制次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于當月月底前將次月所需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的撥款后,通過社會化發放的形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六)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預算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制定。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調劑補助。
(一)對盟市的基金補助方案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予以補貼,補貼數額應根據各盟市工作成績、財政狀況、養老保險覆蓋面、養老保險負擔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長率、基金征繳率、實際繳費人數比例、基金清欠率、社會化管理率等因素確定。具體補助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對盟市的調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彌補其當年基金預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對旗縣的基金調劑補助方案,由各盟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基金收支預算和各旗縣(市、區)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
第八條未完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少征繳的養老保險費及違反規定辦理退休支付的費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費用,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九條年度終了,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養老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編制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報告,并在規定期限內逐級上報。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機制,強化部門責任,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
第十一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軍辦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私營企業;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
第三條 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并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七條 本規定由各級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退職人員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的,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及其職工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機構批準后,方可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開戶銀行和企業代為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并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存入社會保險機構收入、支出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及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
(一)支付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并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1%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部分;
(三)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記帳利息。
記帳利率參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確定,并由省社會保險機構定期公布。
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個人帳戶余額繼續計息。利息的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建立職工個人帳戶,并記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由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計入部分的全部儲存額予以保留,合并計入本規定施行后的個人帳戶。
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社會保險機構和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個人帳戶內容,定期向職工公布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二十四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在統籌區域內調動工作的,不轉移個人帳戶;跨統籌區域調動的,個人帳戶隨同轉移。
省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調入省內的,應當將其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到調入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職工失業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計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重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并補繳間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職工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退休年齡;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下同)滿15年。
職工離退休年齡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過渡性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
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國家原規定職工離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應當用調節金補足。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調節金的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
高于國家原規定職工離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第二十九條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照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金按照國家原規定職工離退休費計發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企業下崗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下崗前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與下崗后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本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失業以后達到退休年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三條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已領取完個人帳戶儲存額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四條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帳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中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五條 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20%至80%進行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比例、數額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社會統籌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
對當年退休的人員,自下一年起納入調整基本養老金待遇范圍。
調整增加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職工離退休、退職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職工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可以把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計入個人帳戶部分,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離退休、退職人員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享受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七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后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無故不繳、拖欠或者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處以欠繳額20%以下罰款。
(二)虛報冒領基本養老金的,責令改正,收繳虛報冒領的基本養老金,并處以冒領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無故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允許企業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二)擅自增加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三)擅自減少或者增加撥付基本養老金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稱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退休時市、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歷年年繳費工資與當年的市、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