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保險實習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作為舶來品,學界對保險人失權在概念表述與具體內容界定上,存在不同的理解。保險人失權,是臺灣地區學者慣常使用的表達方式,大陸地區譯法又不同,如失權、保險人禁止抗辯、禁止反言等。筆者認為,應在保險法領域對保險人失權進行獨立界定與規范,以解決現實的迫切需要為宗旨,用最簡單明確、易于操作的方式將其納入保險法。
本文認為,保險人失權即指保險人已知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違反條件或保證而明示或者默示地向被保險人表示保險合同有效,被保險人不知保險合同的瑕疵事實而信賴保險人的行為的,其后保險人不得再以此事由對被保險人的請求予以抗辯。
二、國外立法現狀概要
保險人失權以保險人告知義務為基礎,這里的告知義務不同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目前,一些國家的立法將“告知”界定為說明義務,或將告知義務人僅限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義務,如中國保險法上所謂“告知”是指保險契約訂立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所作的口頭的或者書面的陳述;而在日本保險法和其他的行政法規中,告知義務者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告知義務狹隘的理解,使得保險人失權制度失去了理論支撐,事實上,保險人也負有告知義務,其不履行義務的直接后果就是“失權”。
“告知”指對屬于秘密的或不為他人所完全明了的事實的披露。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以疑義不利解釋規則、合理期待規則等為法理基礎。具體而肓,疑義不利解釋原則確立了當“用語有疑義時,應對使用者為不利益解釋”的規則。對保險人來說,在以疑義條款采何種解釋為爭點的訴訟中欲獲取勝訴,保險人必須向法庭證明它所提出那種解釋是本案爭議條款唯一合理的解釋。如此規定促使保險人在與投保人訂立合同之初,就充分地履行告知義務。從合理期待規則的角度講,它要求從一位合理的外行投保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應當是什么,這種解釋無疑賦予了保險人更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如失權一般的法律后果。
在英美法系國家,保險人的告知義務反映在多方面,然而,即使在英美法系內部,告知義務的具體要求也是不同的。如對于保險人是否負有事先通知支付陸續到期保險費的法律義務方面?英國保險人不存在這樣的義務,至今英國保險法仍沒有正式確定保險人告知義務及其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的強有力判例法律。只是在1980年,英國法律委員會第104號報告中有所涉及,并得到了一些保險公司在實務中的應用。而在美國,不僅多數州有這方面的要求,并早有實踐。
在大陸法系國家,保險人失權于德、日應用甚廣。如德國法對于格式保險條款訂人合同前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險期間保險人法律效果通知義務等都有規定;日本保險法關于保險人失權的規定主要通過與變額保險相關的保險判例踐行。根據日本金融監管當局的規定,在向有投保愿望的顧客進行說明時,必須向投保人履行幾項具體的說明義務,否則由于誤導而給投保人造成了損失的,應向投保人賠償損失,充分履行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是預防糾紛及訴訟發生的最有效的辦法。未充分履行說明義務的結果是不得援用相關的條款或理由進行抗辯,造成失權的后果。三、在中國構建保險人失權
保險人失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二百多年前,曼斯菲爾德大法官在Carterv.Boehm(1766]案判決中確認了誠信義務對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均有約束力,保險人失權使得這一抽象的原則在保險法領域轉化為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則。實踐中,保險人失權是解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一條出路,眾多保險糾紛案例提示,不是投保人不愿意遵循保險合同下的義務,而是不知道、不了解其行為的法律意義,也不知道如何依法遵從告知義務。從公平的角度講,有必要對專業知識欠缺的一方給予制度上的救濟。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保險人失權都有存在的必要。
目前,中國《保險法》關于“告知義務”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17、18條。但此種“告知義務”是為投保人設定義務,旨在調整投保人不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的法律反果,它為投保人應用保險人失權來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一種可能,但其適用卻僅限于對免責條款的說明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嚴格來講,中國沒有保險人失權制度。而建立保險人失權制度,才能夠有效地解決本文開篇所提案例中面臨的問題。
在適用條件方面。保險契約以雙方當事人善意為基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欲適用保險人失權須證明:(1)保險人或其人曾就訂立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為虛偽的陳述或行為;(2)此項偽陳述或行為的目的是在預期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信賴,或者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賴,并不違背保險人的意愿;(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曾善意信賴此項陳述或行為;(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信賴保險人而做出某種行為,并因此而導致自己受損害。所謂善意,指投保人不知道保險人之陳述為虛偽,這是其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失權制度存在的基礎。
在適用范圍及限制方面。一般來說,保險人交付保單時。明知保險合同有違約、無效、失效或其他可以解除的原因,仍交付保險單,并收取保險費;在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而為他人投保時,如果保險人已經知道該事實,并明示或默示的放棄抗辯權或者向被保險人表示合同有效的,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就應當適用保險人失權原則,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以上情況都會產生失權效果,然而,保險人失權的適用也不是無限制的,以美國為例,根據大多數州法律規定,如保險合同已經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或者責任免除,保險合同任何一方的“失權”不會使這些已經被排除在外的責任再包括到保險合同中來。
在中國建立保險人失權制度的同時,應提高作為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橋梁的保險人素質,保險公司在選任從業人員時應加強對其專業素質、人格品質方面的考察,定期進行培訓與考核,對不具備從事保險活動的人員取消其作為保險人的資格,另外可以考慮建立投保人對人提供服務滿意程度的反饋機制,加強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信息批露功能在保險領域的應用。
2008年8月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上通過保險法修訂草案,草案首次納入“不可抗辯”條款的內容,根據該條款,投保人若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即使其后果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但經過兩年期限后,保險公司不得據此解除合同。這就進一步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有效的遏制了保險人的銷售誤導,是我國保險法走向國際化進程中邁出的重要一步。但也應看到它與保險人失權有著本質的區別。草案中的不可抗辯是指在兩年后不可抗辯,也即在兩年內保險人仍然得行使抗辯權解除合同。在投保人在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做此限制雖是必要的,卻也清楚地表明“不可抗辯”并不能取代或替代保險人失權的作用。因此從正面約束保險人依然是必須的。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勞動供給;勞動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紤]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8]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bonus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9]
2.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11]
3.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12]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13]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15]
2.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17]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參考文獻:
[1]Feldstein,M.Temporarylayoffsinthetheoryofunemployment[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76,84(8):937-957.
[2]Topel,R.OnLayoffsandUnemploymentInsurance[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3,73(7):541-559.
[3]Mortensen,D.UnemploymentInsuranceandJobSearchDecisions[J].IndustrialandLaborRelationsReview,1977,30(4):505-517
[4]Meyer,Bruce.UnemploymentInsuranceandUnemploymentSpells[J].Econometrica,1990,58(4):757-82
[5]Hamermesh,Daniel.S.SocialInsuranceandConsumption:anempiricalinquiry[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2,72(1):101-113
[6]Yaniv,G.UnemploymentInsuranceBenefitsandtheSupplyofLaborofanEmployedWorker[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82,17(1):71-82.
[7]Krahn,H.andD.Lowe.TransitionstoWork:FindingsfromaLongitudinalStudyofHighShoolandUnviersityGraduatesinThreeCanadianCities[M],Toronto:UniversityofTorontoPress.1991
[8]Feldstein,M.UnemploymentInsuranceandReservationWage[J].NBERWorkingpaper,1982,No.1011
[9]Meyer,Bruce.LessonsformtheU.S.UnemploymentInsuranceExperiment[J].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199533(1):91-131
[10]Katz,LawrenceF.andMeyer,BruceD.theImpactofthePotentialDurationofUnemploymentBenefitsontheDurationofUnemployment[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0,41(2):45-72.
[11]Moffitt,RobertandWalterNicholson.theEffe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Unemployment:theCaseofFederalSupplementalBenefits[J].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1982,64(1):1-11
[12]Card,DandP.B.Levine.UnemploymentTaxesandtheCyclicalandSeasonalPropertiesofUnemployment[J].NBERWorkingpaper,1992,No.4030
[13]Carling,K.andBertilHolmlund.UnemploymentDuration,UnemploymentBenefitsandLaborMarketProgramsinSweden[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6,59(2),313-334.
[14]Black,S.W.andH.Kelejian.AMacroModeloftheU.S.LaborMarket[J].Econometrica,1970,38(5):712-741
[15]Stiglitz,JosephandJungyollYun.IntegrationofUnemploymentInsurancewithRetirementInsurance[J].NBERWorkingPaper,2002,No.9199.
[16]Baily,N.M.UnemploymentInsuranceasInsuranceforWorkers[J].IndustrialandLaborRelationReview,1977,10(4):495-504.
[17]Albrecht,J.andS.Vroman.UnemploymentCompensationandEfficientWages[J].JournaloflaborEconomics,2003,120-141
[18]Topel,R.andWelch,F.UnemploymentInsurance:surveyandextensions[J].Economica,1980,47(187):351-381.
[19]Anderson,PandBMeyer.theEffectsoftheUnemploymentInsurancePayrollTaxonWages,Employment,ClaimsandDenial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0,78(6):81-106
[20]Anderson,PandBMeyer.theEffectofFirmSpecificTaxesandGovernmentMandateswithanApplicationtotheU.SUnemploymentInsuranceProgram[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7,65(4):119-145
[21]Deere,R.D..UnemploymentInsuranceandEmployment[J].JournalofLaborEconomics,1991,9(4):307-325.
[22]Browning,MandT.F.Crossley.UnemploymentInsuranceBenefitLevelsandConsumptionChange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1,80(1):1-23
[23]Gruber,Jonathan.theConsumptionSmoothingBenefitofUnemploymentInsurance[J].NBERWorkingpaper,1994,No.4750.
[24]Feldstein,M.UnemploymentInsuranceandReservationWage[J].NBERWorkingpaper,1982,No.1011
[25]Crémieux,P.-Y.,andM.VanAudenrode.TheImpa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Wages,SearchIntensityandtheProbabilityofReemployment[].HRDCUIBrief,1995
[26]Ehrenberg,R.andOaxaca,R..UnemploymentInsurance,DurationofUnemployment,andSubsequentWageGain[J].AmercianEconomicReview,1976,66(5):754-766.
關鍵詞:湖北縣域保險市場問題策略
縣域保險是指以縣城為中心、鄉鎮為紐帶、農村為腹地的區域保險。大力發展縣域保險對加快城鎮化進程、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和構建新農村社會保險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湖北是農業大省,縣域人口占總人口的80%,縣域GDP占全省GDP總量的58%。2004年,縣及縣以下保費收入達39.39億元,占全省總保費的32.14%。近年來,湖北省縣域保險市場雖然有了較快的發展,但同其他省份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例如,2004年,河北省縣域保險保費收入達到88.9億元,縣域保險保費在全省總保費收入中占比為43.2%,在全國屬較高水平;處于中部地區的湖南省2004年縣域人身保險保費收人為33.52億元,占全省人身保險總保費收入的36.8%。這表明,湖北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與本省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而且還落后于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其他省份。本文在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從營銷學的角度探討湖北縣域保險市場營銷中的問題及策略。
湖北縣域保險市場營銷中存在的問題
(一)營銷觀念滯后
調查表明,不少保險公司在開拓縣域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并不是按照現代營銷思想去做的,而是按照傳統的供給導向型的營銷思想去開發市場,即根據企業計劃的保費和利潤目標,擴張大經營網點,招聘保險員工,從保險公司便利出發選擇業務種類與產品供給,建立營銷渠道,為客戶提品和服務。營銷觀念的滯后,使得保險公司在開拓縣域保險市場的過程中進展緩慢,效率低下。
(二)市場定位不準
一些保險公司單純地把市場營銷當作市場競爭的一般手段,為了取得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對幾乎所有的業務領域、所有的市場機會都投入大量的人財物參與競爭。這種脫離實際、漫無邊際和缺乏針對性的經營方式,沒有將競爭建立在系統、科學的市場分析基礎上,忽視了競爭者的定位狀況和目標客戶對保險產品的評價;沒有通過市場細分來發現市場機會,確立明確的市場定位,并沒有將保險公司經營重心放在自己最擅長的領域,最終必然導致在市場競爭中無的放矢。
(三)產品開發不夠
在調查中可以發現,目前保險公司銷往縣級市場的保險產品基本上都是從城市到農村的簡單轉移,沒有針對縣域居民的專門險種,導致在廣大縣域銷售的保險產品缺乏城鄉差異、地域差異和經濟發展狀況差異。具體表現在:保險險種結構單一,為“三農”量身打造的險種少;產品同質性高,針對性不強,賣點不突出;內容陳舊,創新能力不足;部分保險條款冗長晦澀,使縣域居民望而生畏,嚴重影響到產品的銷售。
(四)銷售渠道不暢
近年來,湖北省的保險業雖然發展迅速,但主要是依靠保險公司機構和人員的擴展,沒有重視多元化銷售渠道的建立、健全及維護。目前我省保險公司的銷售渠道主要是保險公司的推銷人員和保險人,電視、電話、銀行、郵政、網絡及保險經紀人等銷售渠道較少。這樣一種單一的銷售渠道存在著明顯的結構失衡缺陷,保險推銷人員和保險人素質不高,市場行為不規范,一些保險機構具有明顯的行業壟斷行為,從而成為阻礙保險業發展的一大難題。
(五)人員素質不高
一是結構不合理。保險從業人員中,經過專門訓練,擁有較高素質的人員較少,絕大多數是保險公司聘請的臨時人員,他們來自各行各業,文化程度不高,素質偏低,特別是沒有接受過正規的保險訓練;二是保險從業人員專業技能不高,缺少專門針對縣域居民的銷售策略與技巧;三是部分保險從業人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中只顧賺錢,而不注重客戶的實際需求,坑蒙拐騙,說假話,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和現象時有發生,從而嚴重影響到公司的形象;四是保險人員流失率較高,給企業及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如成本過高、服務質量無法提升、嚴重影響組織績效、企業口碑不佳等。
(六)服務體系不全
相關研究表明,保險服務水平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客戶購買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從湖北省情況來看,保險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服務網絡不健全。鄉鎮是縣域保險的重要支撐點。但是,目前除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外,其余公司很少在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即使是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許多鄉鎮營銷服務部也只是一個營銷員開會、領據和交單的地方,缺乏必要的電腦網絡、服務隊伍,無法滿足縣域保險的客戶服務需要,山區及邊緣地區的出單、理賠服務無法保證,續期收費沒有專職隊伍,主要依靠業務人員代收,既容易導致保單欠費甚至失效,也不利于公司加強管理。服務內容不完整。過分注重保險推銷過程中的服務工作,而忽視保險銷售前及銷售后的服務工作。服務方式較為落后。傳統的服務方式使用得多,現代的服務方式使用得少。
(七)管理水平欠佳
從調查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學性、系統性,重點不突出以及管理方法過于簡單。其中最明顯的是忽視企業的誠信管理。一是保險公司誠信管理的意識淡薄。大多數保險公司對誠信及誠信管理的內涵及重要性認識不足,因此也極少制定有關企業誠信管理的計劃與方案。二是對誠信管理的預期值低。三是缺乏誠信管理的機構和管理的技術與手段。調查中我們發現,目前國內還沒有哪家保險公司設有專門的誠信管理部門和配備專門的人員,也沒有明確的有關誠信管理的方案和制度,這樣就導致誠信管理處于一種“失控”狀態,各種失信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解決,從而對公司市場的開拓帶來極大的危害。
(八)營銷環境不好
保險意識不強。由于傳統思想的影響,加上缺乏保險知識,廣大縣域居民購買保險意識薄弱。誠信的缺失。部分保險營銷業務人員為了謀取自身利益,在開展業務活動中,欺詐、誤導客戶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挫傷了投保者購買保險的積極性。政策扶持不夠。縣域保險市場的開發需要很多成本,且開展業務的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政府出臺相關的政策予以扶持,但目前還缺少這方面的政策措施,導致縣域保險市場的開拓進展緩慢。
湖北縣域保險市場拓展的營銷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加快建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激活縣域保險市場為主線,以保險公司為主體,以優化環境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政府推動、全方位互動的縣域保險新型營銷體系,通過營銷策略創新,大力推進全省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
(一)加大保險體制改革力度,建立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要充分認識到保險公司是開發湖北縣域保險市場的主力軍,應發揮保險公司在湖北縣域保險市場開發中的重要作用,具體而言,表現在: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按照“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引導縣域保險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包括強化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監事會作用、規范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完善治理結構監管,并通過嚴格的問責體系,使保險公司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決策和控制機制,切實防范經營風險,保護被保險人、投資者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提升公司整體素質。廣大企業家要樹立學習意識,不斷地加強學習,使自己視野開闊,意識開放,以及文化素質,管理素質和政治素質等全面提高,保證自己在管理理念和方法上不落后,從而適應市場競爭的要求;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科學管理,大力推進管理的現代化,提高企業管理的效率;加強企業保險文化建設,增強企業凝聚力,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
(二)創新營銷觀念,引入先進的營銷觀念為指導
加強營銷觀念的創新,大力推行現代營銷思想是保險公司成功開拓縣域保險市場的前提。
以客戶為中心的現代營銷觀念。要根據不同縣域的消費水平和需求特點,根據農民的實際購買力和繳費習慣,有針對性開發一些保費低廉、方便購買、適合縣域市場消費需求、條款通俗易懂、具有親和力的保險產品。要選準產品的市場切入點,避免產品投放“一刀切”。另一方面要挖掘客戶的潛在需求,引導客戶需求順應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趨勢,為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開拓更加廣闊的空間。
誠信營銷觀念。誠信營銷是企業將誠信原則貫徹到營銷活動的各個環節中,堅持誠信理念,在整個營銷過程中顧及社會、公司、客戶以及內部員工的利益,誠實守信,注重長遠發展。誠信是最好的競爭手段,也是保險公司穩步發展的基礎。開展誠信營銷不僅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而且可以幫助公司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還是創造客戶、贏得人才的有效手段。
關系營銷觀念。關系營銷是以建立和鞏固客戶的關系為目的,通過集中關注和連續服務,與客戶建立一個互動的長期性關系,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營銷觀念。在關系營銷理念中,企業重視的是與客戶的關系而非單純的交易過程,企業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對客戶的價值過渡以爭取客戶對企業的忠誠。保險公司運用關系營銷理念是市場競爭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創新營銷管理,完善縣域保險營銷管理體系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體系,不斷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既是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的需要。
完善縣域保險公司營銷組織機構。一是要按照目標客戶群的不同,設立營銷機構。各級保險公司,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支公司,都應該設立獨立的營銷組織,配備一定數量的既懂保險又懂營銷的人員進行對營銷員的管理與指導;二是要全面推行客戶經理制,這是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的迫切需要;三是要加強對營銷人員的管理。
加強縣域保險客戶服務體系建設。要加強基層網點信息化建設,使現代科學技術為縣域保險客戶服務體系提供技術支撐;在保證風險管控的前提下,從方便廣大客戶的角度出發,適當簡化承保、保全、理賠等手續;建立完善的客戶回訪制度。要創新服務手段。要改變“等客上門”的傳統服務方式,不僅要以良好的服務環境和先進的服務設施贏得客戶的滿意,而且要積極主動地派出營銷人員深入目標客戶群中,開展保險宣傳,咨詢服務等活動,使客戶切身體會到保險公司服務的便捷,進而起到擴大和穩定客戶群的作用。
不斷完善質量標準。保險公司要緊跟保險業發展趨勢,在廣泛調查、準確研究和掌握客戶需求的前提下,不斷改進和完善自己的質量標準。同時,也要加強與改善誠信管理。
(四)加強渠道創新,建立與完善銷售網絡
根據湖北省的實際情況,在渠道創新、建立完善的銷售網絡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大力發展縣域保險機構,完善網絡布局。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在縣域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等分支機構,簡化縣域營銷服務部設立審批的手續,加快審批速度,對縣及縣以下分支機構高管任職資格適當放寬;鼓勵和支持專業保險機構在縣域延伸機構和業務,放寬縣以下兼業機構設立條件,允許農機站、畜牧站等完成企業化改革的涉農事業單位,開展與主營業務相關的保險兼業業務。
創新銷售模式,拓展業務渠道。在繼續發揮直銷、、營銷等傳統銷售渠道優勢的基礎上,積極建立和健全兼職個人人和單位人制度,充分利用縣域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局、農電所、學校以及農民協會、專業協會等渠道,建立多層次的營銷模式,促進保險產品的銷售。
根據全省各地經濟發展及保險客戶的特點及實際需求,積極借鑒國外保險渠道中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大力發展其他形式的保險營銷渠道。這些渠道有:直接反應渠道、定點銷售渠道、保險經代渠道及保險經紀人制度等。
(五)重視人才培養,造就高素質保險隊伍
保險業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能否培養一支道德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縣域保險營銷隊伍,直接關系到整個縣域保險發展的成敗。因此,在建立優秀的高素質人才隊伍方面可通過以下幾方面努力:建立廣泛的教育合作機制,多方面的培養保險人才。做好人才的引進工作。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搞好企業的培訓工作。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大力推行職業資格考試認證和從業準入制度,提高從業人員人員的服務意識、服務質量,以及道德修養水平和誠信素質,使每位保險員自覺做到誠實守信、遵守承諾、言行一致、真誠正直。
(六)爭取政府支持,完善政策體系
縣域保險市場的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必須要有政府、企業、行業主管、農民及社會的共同參與,全力推動,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政府要按照“多予,少取,搞活”的原則,為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政策傾斜和輿論支持。
各級政府要利用自身的優勢,加強宣傳與引導,為縣域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加大財政與稅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縣域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逐步解決困擾縣域保險市場發展的政策、資金等方面的瓶頸問題。各地政府要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保險業的有關精神,把縣域保險發展納入到當地政府的總體發展規劃體系,要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把事前預防與事后檢查、正面引導與處罰違規行為、政府監督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促進縣域保險業健康發展。同時要加強與農業、救災、救濟、財政等部門合作,積極整合支農資金,發揮保險的“放大效應”,支持幫助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要進一步完善法律保障體系,相關部門要依法行政,堅決打擊保險詐騙和侵占、挪用保險資金等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縣域保險市場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參考文獻: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從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保險市場的繁榮。
(2)加強合作。一是加強業務領域的合作。保險公司如果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和理賠定損職能轉移給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自身可以專注于提升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產品宣傳、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培養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保險經紀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緊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場價格、客戶信息、保險技術等多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資源共享,使業務獲得長足的發展并獲得合理的收入。在節約保險公司展業成本的基礎上,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客戶的產品評價信息,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提出建議,在損失理算與防災防損等服務方面,公正、客觀地處理保險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保險理算的科學合理性,提高防災防損服務的專業性,從而將社會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險服務領域,滿足社會對保險的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是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保險產業發展水平、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涉及到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在電子化水平落后的情況下,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問題、資金結算問題、異地承保問題等等,而通過保險電子商務,能夠使很多實際操作難題迎刃而解。電子商務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核保、核賠,網上結算等多項功能,輔之以全國統一的電話服務系統與各地的客戶服務中心和理賠中心,構成完整、簡便、安全、高效的業務體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與中介機構,特別是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合作的技術方案,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暢通聯結。
2、發展實力雄厚的保險經紀人主體
(1)鼓勵社會資本流入。保險經紀機構只有具備了雄厚的資本實力,才可能增強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但通過自身來積累資本,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經紀機構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國內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資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議政府能夠出臺一些政策措施如稅費減免、信用擔保等來扶持保險經紀人的發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向保險經紀行業流入。
(2)整合保險經紀人主體。到目前為止,國內保險經紀公司雖然已經達到200多家,但大多數公司的規模偏小,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惡性競爭,并不利于我國保險經紀業的發展。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前幾年對證券、信托等行業的治理整頓經驗,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淘汰不合規范的保險經紀公司,而對那些符合規范、業務量小、資本實力比較薄弱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整合,通過公司并購整合,合理配置資源,壯大保險經紀人主體,增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3)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通過保險法規或者由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保險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拓寬保險經紀公司的收入渠道,擴大獲利空間,增強其資本實力。對于保險經紀傭金支付標準,因地域、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一般占保費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應規定傭金和服務費支付的波動范圍,根據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與數量,由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或客戶協商決定報酬,實行差別報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政府主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注意傾聽來自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和監管法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應以監管促發展,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注重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范,把事前預防和事后檢查、正面引導和處罰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以實施監管責任制為主線,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險監管工作框架,加強管理和內控建設,整頓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維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
(2)加強社會監管。一是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譽進行評定,是企業信用評級的一部分。建立保險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保險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險市場買賣雙方因保險經紀人加入后,保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保險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的關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真實信息,也能保證投保人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護保險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保險經紀機構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保險經紀機構被自動淘汰。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評估的對象是保險經紀公司。評估的客體不同于一般企業圍繞籌資和償債能力進行評估,而是重點圍繞企業信譽,包括高管人員的素質、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履約情況、市場業務量占有率等。
二是組建保險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如英國的自律組織主要是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及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它們負責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傭金的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我國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與西方保險行業協會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同業協會無法體現保險中介人的自律架構。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3)完善內控機制。保險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的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保險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保險經紀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4、大力培養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保險經紀公司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標的特征和保險條款,還要擅長營銷技巧。同時,對各類保險經紀人員還有專門要求,如從事涉外保險經紀業務的要通曉外語,從事風險管理咨詢的要掌握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案的設計等等。要堅持高標準努力培養高素質職專業化的保險經紀人才,職業化應是保險經紀人的努力方向,必須將培養保險經紀專業化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抓。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保險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保險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保險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保險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經紀公司還可以從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保險實務經驗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民族保險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5、加強宣傳,擴大保險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保險經紀人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保險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保險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保險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保險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保險消費者真正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享受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有一個過程。為此,需要保險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與保險人的區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保險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保險保障服務上的各種優勢。
【參考文獻】
[1]劉冬嬌:保險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2]唐運祥: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3]丁鳳楚著:保險中介制度[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保險業的競爭日趨激烈,保險經紀人發揮的作用將更加明顯。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國保險經紀人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的基礎上,提出確立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與發展策略,建立一個完善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經紀人市場,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的發展。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發展策略
[4]王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發展緩慢原因初探[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5(3).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客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
(四)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國人均GDP約2,450美元)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另一種標準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按這兩種標準,大約每位存款人的獲賠上限為5萬元,這樣的賠付金額顯然較低。一般認為,我國銀行保險限額的范圍應當處于國際平均水平之上,這主要與我國居民投資渠道單一、儲蓄率偏高有關。同時,我國居民儲蓄賬戶數量眾多,大部分賬戶的存款數量均在10萬元以下,擁有10萬元以上賬戶的居民,很可能具備對存款機構風險大小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國存款保險限額不應超過10萬元。
(五)實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在風險上存在較大差異,如果采取統一保險費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對高風險機構產生負向激勵。因而,采取差別費率更適合我國的國情。經驗表明,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形成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鑒于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機構可能難以接受過于復雜的費率體系,而且設計一個最優的費率標準十分困難,有效實施風險差別費率體制需要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可主要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及資本充足率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一定的輔助監管作用,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
參考文獻:
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黃德釗.淺議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基本條件[J].廣西金融研究,2005.2.
研究文獻綜述
1932年Melin[2]以大量實驗證實微生物的共生性的存在;1879年德國真菌學家Anton將共生定義為不同種屬生活在一起,并指出寄生是一種共生。Fmainsstim、Kozo和Korskii先后對共生引起的物種形態、生理變化展開深入研究;Ceuallery(1952)和Lewils(1973)定義了捕食、競爭、共生、寄生等生物種群間的不同相互關系,對共生模式做出了清晰的分類。王德利等(2005)[3]研究認為,競爭雖然主導著生物進化,但共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生態現象,是生物體適應環境的動態過程與最終結果。袁純清(1998)[4]等學者將這個生態學概念引入經濟學范疇描述經濟領域內競爭與共生博弈生存的關系。Ehrenfeld(2004)[5]、郭莉[6](2005)等運用共生理論分析了工業經濟領域的企業的競爭力與生存能力,并試圖利用企業共生理論研究解決或緩解日益嚴重的環境危機。楊松令等(2009)[7]基于共生理論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東的行為。謝金等(2010)[8]、郭頌平(2011)[9]等基于金融共生理論對我國商業銀行與保險的關系進行了研究,逐漸形成了金融共生理論,大量應用于金融保險業問題分析。
伯克希爾公司綜合經營背景
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BerkshireHathawayinc,以下簡稱為BH公司)創建于1956年,是一家以保險為主業實現綜合經營模式的控股公司,業務領域涵蓋保險、鐵路運輸、公用設施和能源、金融、制造服務和零售等,總資產達4000多億美元,實現年營業收入2000億美元。[10]BH公司形成了保險業務板塊和非保險業務板塊共同發展的良性綜合經營局面(見表1)。BH公司保險業務承保、保險資金運用與非保險業務實現持續盈利(見表2)。保險業務板塊下屬的4個主要保險公司均連續多年承保盈利,財險業務綜合成本率控制在100%以下;投資業務主要配置現金及現金等各類投資產品,投資連續多年實現盈利;公共設施和能源投資的5個主要公司,對公司盈利貢獻逐漸提升;金融和金融衍生品投資也實現連續盈利;其投資業務各年均實現盈利。BH公司是開展綜合經營的典型成功案例,其以長期投資見長,實現以低成本獲取投資資金目標是該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重要內在動因。由于保險公司經營效益好,持續實現承保盈利,其所屬財產保險公司能為BH公司提供足夠穩定的保險資金,奠定了BH公司綜合經營模式迅猛發展的資金基礎。BH公司主要以控股方式開展并購業務,通過將被控股企業的現金流投資新的業務單元,驅動綜合經營發展。
BH公司綜合經營模式共生機理
BH公司依托綜合經營共生模式優勢,借助嚴格的風險管控以及較強的投資能力,遵循確保風險償付能力、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經營原則,保持風險和收益的平衡,即便經歷了美國嚴重的金融危機,公司的經營狀況也未受到沖擊。綜合經營共生模式在BH公司可持續發展中起到了巨大作用。
1.BH公司的共生界面分析
BH公司業務范圍涉及保險、投資、金融服務、鐵路、公共設施與能源等諸多領域,業務單元多元化。公司保險、鐵路、公共設施及能源業務承擔著資金提供者的角色,投資業務在金融市場中承擔著資金供給者角色,金融服務業務承擔著資金需求者角色。BH公司參與多個不同的共生系統,拓寬了公司的發展渠道,挖掘了收入來源,提升了盈利水平(見表3)。BH公司以集中管理方式突出發揮綜合經營的投資優勢,所有投資及資本分配都由公司統一決策。公司充分發揮管理層創造現金流的功能,以現金等流動性資產完全覆蓋保險負債業務,在確保完全償付的基礎上,將不需考慮負債匹配性的剩余資金配置于高收益的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BH公司保險資金運用能力較高,保險資金運用收益高于承保盈利,充分體現出綜合經營模式在資金運作和投資組合上產生了巨大效益。基于微觀視角分析,BH公司綜合經營模式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共生系統,此系統共生界面內不同業務單元發揮著共生功能,分別擔當著資金供給、資金需求和資金中介的角色。保險單元在系統中承擔資金供給者角色,投資、鐵路、公共設施、能源單元承擔資金需求者角色,集團作為平臺,形成一個功能強大、良性循環的共生系統。
2.BH公司共生特征分析
根據共生理論,共生單元之間能否形成共生系統的判斷標準是業務單元是否具備多元性、相關性和整體性特征。[11]具備此三維特征的共生綜合經營模式,奠定了保險金融集團在金融市場,或者在保險金融集團共生系統內的各業務單元所產生的規模效益,遠遠高于非共生條件下單生產能力的業務單元的產出效益。由于BH公司業務領域涉及保險、投資、鐵路、公共設施和能源等,其綜合經營共生模式具有顯著的多元性特征,投資是其優勢業務單元。但是BH公司對各業務單元實施單獨考核,例如,將保險業務經營的直接結果與使用保險資金投資的經營結果分離,分別予以單獨核算,這種管理模式有利于實現承保業務單元和投資業務單元的雙盈利。因此,資金成為BH公司聯系各共生業務單元的共生能量。相關性是實現整體性特征的重要前提和基礎,由于BH公司各業務單元之間的交叉相關性較弱,并且各業務單元實行“隔離”經營,所以BH公司的綜合經營共生模式的整體性特征也并不明顯。BH公司采取以保險業務單元為核心,承保盈利和投資盈利為“雙盈利”的共生單元并行的綜合經營共生模式,加大股權投資領域開拓,實現了公司業務和規模的擴張。
3.BH公司共生模式分析
根據共生界面特征的不同,共生模式可以分為寄生型、偏利型和互惠型共生關系;根據組織模式的不同,共生模式可以分為點共生、間歇共生、連續共生和一體化共生四種關系。[12]BH公司對各業務單元之間實行獨立經營與考核。從作用方式來看,投資、鐵路、公共設施和能源等單元的資金大多來自于保險單元,與保險單元關系屬于寄生型和偏利型共生關系。鐵路、公共設施和能源單元的資金都是通過投資單元操作,它們之間關系為寄生型共生關系。從組織模式來看,由于保險資金長期為投資板塊提供資金,這兩個業務單元的共生關系屬于連續型組織模式。投資單元對鐵路、公共設施和能源之間的投資大多屬于一次性投資,因而兩者之間屬于點共生或者間歇共生的金融關系。
基于經濟資本理論的BH公司綜合經營風險測度
經濟資本理論的在險價值函數(VaR函數)原本用于銀行業風險分析。由于保險業的風險具有嚴重的厚尾性,因此提出尾部風險價值(TailVaR)。在相同置信區間下,TailVaR比VaR計算結果更高。[13]根據經濟資本理論的分析方法,對BH公司經濟資本進行估算?;跀祿目傻眯砸约皣鴥韧獗kU金融集團經營績效比較的考慮,將以資產收益率(ReturnofAsset,ROA)作為主要研究指標,即凈利潤除以總資產,經濟含義為單位總資產經過一年的運用后所創造的凈利潤。假設BH公司的總資產收益率服從正態分布。表4反映了BH公司的凈利潤、總資產和ROA情況。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2008年凈利潤出現大幅度下降。由于這一時期總資產和凈利潤波動幅度較大,為減少金融危機對經營業績的影響,更為準確地反映總資產收益率變化,總資產收益率的計算將采用期末凈利潤與期末總資產數據。計算出資產收益率的均值和標準差之后,與分析框架相對應,將凈虧損率定義為資產利潤率的負值。BH公司的凈虧損率服從均值為-3.23%、標準差為1.26%的正態分布(見表5)。由于計算使用“損失率”指標,表中數字的含義可以理解為損失占總資產的比重。如果計算保險金融集團某一年度的經濟資本估值,用當年總資產乘以(損失率的TailVaR-損失率的均值)就可以得到該年度經濟資本估值。本文以高估風險為原則,使用99.99%的置信水平對應的TailVaR值(見表7)。
研究結論及啟示
BH公司構建起多元盈利格局,保險業務和非保險業務的協調發展,使得盈利格局更加均衡。雖然公司投資業務具有優勢,但公司仍堅持將承保業務和投資業務分開進行考核,以實現承保盈利作為評價多元盈利格局的基礎。投資業務集中管理,集中進行投資和資本配置決策,進一步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投資業務傾向于具有長期競爭優勢的企業,力求實現長期價值增長,同時保持流動性充裕以履行保險賠付責任。
1.強化保險主業核心構建綜合經營共生模式
保險業務是BH公司現金流的重要來源,為公司投資業務提供了長期穩定的現金流。公司不同于其他財險公司,是以實現盈利的方式獲取現金流,不需要用未來的投資收益覆蓋投資資金的獲取成本。將承保盈利與投資盈利分項考核是BH公司經營的主要特色,國內保險金融集團構建多元盈利格局應不斷提高經營管控水平,降低承保業務獲取成本,實現以低成本獲取保險資金,形成穩定持續的現金流來源。BH公司保險板塊盈利和非保險板塊盈利貢獻占比接近,是公司持續實現總體盈利的重要保證。國內保險金融集團已形成多元盈利格局,但各業務單元盈利水平有所差異。國內保險金融集團旗下保險業務板塊和非保險業務板應該實現協調發展,以此實現各板塊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各板塊盈利能力的提升。
2.以股權投資方式拓展非保險業務單元
國內保險金融集團可以探索以并購等股權投資方式,以私募股權或者風險投資形式,投資一些未上市、具有長期競爭優勢的優質企業,實現對被收購企業的控股,既可以追求企業價值的長期增長,又能獲取現金流,擴大資金運用規模。股票是BH公司配置保險資金的主要投資類型。在股票投資對象的具體選擇上,不以追求價差收入為投資目的,重在發現被投資企業長期價值增長。BH公司認為企業的實質價值決定其股價,所以關注企業的成長性勝過關注股票價格。未來收益確定性較高的企業是投資的主要對象,特別是消費壟斷企業。
3.投資業務采取集中管理模式
投資業務是BH公司的優勢業務。公司對投資業務決策集中管理,旗下并沒有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資金運用業務,公司高管共同參與決策所有與資金運用和資本分配相關的業務。投資業務集中管理具備以下優勢:一是可以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效率;二是可以根據不同子公司資金的屬性、期限統籌進行優化配置,提高資金運用收益;三是避免各子公司在投資選擇上出現差異,降低資金運用的機會成本。國內保險金融集團可以借鑒BH公司對投資業務實行集中管理的經驗,加強集團資金運用和投資業務相關部門對集團整體投資業務管理的權利,以實現集團資金運用整體收益最大化為目標,綜合考慮資金屬性、期限等因素,根據集團整體資產負債匹配情況,統一制定投資策略,避免投資分散決策造成的投資效率降低、效益下降。
相關政策不適應
從國內保險業發展的實踐來看,信用缺失現象十分突出,并呈現出日益發展的趨勢,業已成為制約保險發展的重要問題,急需加以正視并解決。中國保險業的信用缺失問題具體表現在國家信用缺失、公司信用缺失和個人信用缺失等三個方面
從國家信用關系來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國家相關政策不適應保險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手續費標準偏高,影響著保險公司利益的增長。國家財政部規定從1999年1月開始將手續費標準由5%調高到8%,并按公司業務毛保費來提取,這已成為業內慣例,這上調的3%手續費就意味著保險公司出現虧損局面
國有企業和政府機構改革,也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目前,國有企業職工占城鎮職工總數的60%,由于國有企業改革使下崗職工人數占其中30%左右,意味著一部分人連最基本的三種社會保險都無錢購買,更談不上購買其他險種。由于政府機構改革需精減的人數也在30%左右,他們以前由單位購買的保險,大部分人也暫時無法續購,更沒有收入購買新險種。這對中國保險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中央銀行多次下調存款利率,已導致保險業盈利能力減弱。在中央銀行連續7次下調利率的情況下,中國保險業的盈利能力明顯減弱,有一些保險公司平均資金收益率不到3%,正面臨著陷入利差倒掛的窘境
國家規定的保險業總體稅賦水平偏高,也制約著保險業的發展。例如,中資保險公司比外資保險公司的稅賦高,在所得稅稅率上,中資保險公司為33%,外資保險公司為15%,反映了國家對中資保險公司在信用關系上的不平衡。與國際相比,中國保險公司的稅賦也比國外普遍水平高。1997年初,財政部規定將銀行、保險等金融企業的營業稅稅率從5%提高到8%,而英國和西班牙等一些國家對這些行業是免征營業稅的。同時,中國對保險業征稅標準的依據也不盡合理。外國征稅標準都是按照滿期保費的結余即利潤額來結算,中國財政部門則對保險業實行攬底征稅,使得大部保費收入上繳財政,既減弱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也影響了國家的信用度
運作不夠規范
從保險公司信用關系來看,信用缺失主要有三種表現
一是保險理賠不規范。例如,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為了長期穩定自已的市場份額,不堅持保險理賠原則,對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姑息的因素,對不該賠款的酌情賠款,這種無原則的行為助長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的索賠心態;在保險公司推行工效掛鉤的分配制度下,客觀上導致了基層保險機構和業務人員不講信用、不計成本、盲目拉保和提前續保的現象。有的甚至于不講服務質量,通過各種方式誤導消費者,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信用度
在出險的責任界定、標的估損、定損中,有關理賠人員收受投保人的好處,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責任認定和出具有損保險公司利益的證明,給理賠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破壞了公司的信用關系。在現有的理賠人員中,有一部分人缺乏應有的專業知識和辨偽能力,在出現復雜理賠案件時往往就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二是公司法人主體行為不規范。例如,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保險公司容易產生經營行為短期化,導致“投保容易、索賠難,收錢迅速、賠款拖拉”的現象;保險公司不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義務,出險賠款程序也過于繁鎖,許多索賠人經過多次反復還難以從保險公司領到應得的保險金,使得投保人大為不滿,從而失去了對保險公司的信用度
三是保險市場運作不規范。主要表現在:有些部門、行業和地方政府以社會保障的名義變相辦理各種商業保險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界線不清和保險市場的混亂狀況。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為了爭奪保險業務,不經審批就擅自開辦險種,經營保險業務,變相降低或提高保費率,還有的甚至不考慮成本核算,任意提高手續費標準,嚴重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都是極為不利的
有的保險公司為達到某種目的,隨意超標準運用費率或降低費率,放寬對企業的保險條件,給投保人的感覺是保險業務具有隨意性;或是超標準支付手續費,如有的保險公司航空保險手續費超過60%,一些不合理的費用也在手續費中列支,不僅造成了保費收入的流失,而且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也容易滋生腐敗現象,給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保險公司之間信任感不強,也使得再保險資源不能充分利用。盡管目前保險公司也在經營分保業務,但這種業務往來是以法定分保為主,占再保費的90%左右,商業分保的比率則很少,影響了再保險市場的發展
信用意識淡薄
(一)人身保險業務平穩緩和發展
20世紀90年代保險業分業經營以來,寧夏人身保險產業一直保持著比較良好的發展態勢,是寧夏發展最快的產業之一。人身險保費收入始終占據著寧夏保險業保費收入的重要地位。2009年以前人身險保費收入約占保費總收入的70%。2010年以后人身險保費逐漸下降到了總保費收入的60%以內。2013年寧夏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41.31億元,占總保費收入的57%。受財產保險中固定投資和機動車輛迅猛增加等因素的影響,人身保險保費占比有所下降,但人身保險市場仍然呈現出緩中趨穩,穩中有進的發展態勢。
(二)人身保險市場主體進一步多元化
2003年寧夏只有中國人壽和中國平安兩家壽險公司。此后,壽險市場主體逐步增加,到2013年,寧夏共有人壽保險主體11家,分支機構194家,專業保險機構8家,兼業機構1345家。2000年以前中國人壽1家公司在寧夏人身險市場上的份額就占到了80%以上,到2012年其份額下降到了33%。過去國壽公司一家獨大的經營格局已漸漸打破,形成了由國壽、平安、新華三家公司相對壟斷,并與其他公司相互競爭的市場格局。供給主體多元化給市場帶來了競爭,提高了績效,使得寧夏人身保險產業不斷發展。盡管如此,寧夏人身保險產業和全國平均水平相比依然有比較大的差距。以2012年為參考,2012年全國共有壽險公司68家,人身保險密度為750元,人身保險深度為1.96%。2012年寧夏共有壽險公司11家,人身保險密度為559元,人身保險深度為1.56%。
(三)人身保險業充分發揮了現代保險功能
伴隨著寧夏區域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寧夏人身保險業取得了穩步發展,現代保險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功能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2005年寧夏人身險賠款和給付1.63億元。2006年人身險公司賠款和給付1.77億元,積累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39億元,遠遠高于同期寧夏社會保險保障基金總額,壽險產品保障程度明顯提高,全區商業保險人身保障程度人均2.19萬元。到2010年底,寧夏保險業積累了養老和健康風險準備金100.2億元,提供人身風險保障保險金額5111.40億元。2012年,各類人身險賠款和給付支出6.87億元,寧夏商業人身保險正逐步成為服務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保險為社會經濟保駕護航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為有效緩解經濟摩擦、支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輔助社會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1.市場集中度分析。市場集中度是對某一行業整體市場結構集中程度的測量,以此來衡量企業數目和相對規模的差異,是決定市場結構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集中體現市場的競爭與壟斷程度。最常用的市場集中度指標有行業集中度指數(CRn)和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是用來測量產業競爭性和壟斷性的指標,以測算的簡便性和測算結果的準確性被廣泛應用。行業集中度指數CRn是衡量市場集中度最基本的指標,通常用前幾位企業的生產、銷售、資產或者職工人數的累計數量占整個市場的生產、銷售、資產或者職工人數的比重來表示。2.產品差異化分析。盡管寧夏人身保險業取得了很快的發展,但是各個保險公司產品客觀差異程度依然比較低。險種結構單一,各家公司險種同構率非常高,各家險種的條款和責任也基本大同小異,缺乏差異度競爭。壽險業務占比過高,健康險和意外險業務占比較低;在壽險業務中個人險業務占比又相對較高。保險產品從數量上看不能算少,但是受市場歡迎的產品數量并不多,有些產品多年來不受市場歡迎但也沒有及時修訂。其實省級分公司與市場和客戶更加貼近,更加了解市場需求,但由于體制、風險控制等原因,省級保險分公司主要負責本地區的業務發展和管理,基本上不具有新險種開發的職能。人壽保險、健康保險、1年期及1年期以上的意外傷害保險等重要險種通常都是由總公司負責開發和修訂,省級分公司不能擅自變更。這些分公司很難而且也沒有能力針對區域特點對產品進行創新。由于保險產品的客觀差異度很低,這樣一來保險差異化主要體現在主觀差異和服務上。在寧夏人身險市場上,各家公司在廣告和宣傳上強調了各自的優勢和特色。中國人壽強調其歷史悠久和國有身份,“相知多年,值得托付”。中國平安多在繁華市區打出高大醒目,絢麗多彩的廣告。新華人壽則通過積極舉辦各種街區、廣場的文藝和公益宣傳活動讓消費者了解其品牌和產品。在服務方面,由于保險產品消費特殊,一些保險業務員在投保時服務不周到,講解不清楚,甚至是誤導投保方,加上很多消費者市場經濟合同意識淡薄和保險專業知識不足,對保險產品的比較和識別力弱,在投保時沒有仔細了解和閱讀條款,倉促簽約承保,當保險事故發生后容易引發爭議和誤會。一些保險公司在出險前后的處理方式和服務不同,使得消費者對保險企業的認同感不同,由此而產生的市場口碑也大不相同。3.市場壁壘分析。保險行業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對于該行業市場進入的門檻都相對較高。寧夏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總量小,特別是居民收入不高等諸多因素制約著寧夏人身保險業的發展。中國保監會2013年制定并實施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進入區域市場的條件及程序等相關內容。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準入條件,但放寬了開業驗收標準: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為兩億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請設立一家省級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于兩千萬元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在五億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對于設立省級分公司還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以及“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于B類”,同時還強調分支機構的設立要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市場環境、競爭程度等因素”。不僅如此,在具體的審批等操作環節上,保險監管部門的態度也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經濟、法律和社會因素成為寧夏人身保險市場主體進入的主要壁壘。2012年寧夏人身保險公司累計新設機構14家。其中省級分公司1家,中心支公司4家,支公司9家。生命人壽進駐、泰康人壽設立省會周邊市縣展業機構、平安人壽和新華人壽兩年后再次新設機構。寧夏在公司機構設置上更多關注了市場必要性。市場經濟要讓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廠商在市場上優進劣退,吐垢納新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通過對保險市場退出有效的引導,政府也能夠逐步掌握調整市場結構、區域結構、業務結構、人才結構等方面的主動,有效防止結構調整反彈。但是由于保險業的特殊性,我國對于保險企業的退出一直遵循的是謹慎原則。近年來,寧夏按照人身保險市場發展狀態引導各保險機構根據經營管理情況和自身管控能力,合理調整保險布局,規范保險市場秩序。制定了《寧夏保險公司合規監管量化考核辦法》,設計了4大類15項指標,分類并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的同時也建立了保險市場退出機制,降低了保險機構退出的社會壁壘。
二、人身保險企業市場行為分析
(一)價格競爭行為分析
由于政府選取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監管模式,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實行費率管制。保險公司因此一直缺乏足夠的自,難以自由地利用保費——保險產品的價格進行市場競爭。但是價格競爭難以避免,于是各個地區就出現了隱性的價格競爭。有些公司采取暗中回扣的方式返還保險費,更多的公司采取了節日慰問、家庭關愛、贈送禮品等方式變相降價。加上保險專業性強,條款難懂,消費者對保險認識也有限,在購買保險時對保險產品本身關注不夠,倉促簽約,為日后退保埋下了隱患。這樣的行為最終會給保險業帶來巨大風險。
(二)非價格競爭行為分析
從2003年到2013年,寧夏人身保險市場省級分公司由3家增加到了11家,分支機構增加到了194家。市場主體的增加使得非價格競爭也日益劇烈。各個公司為了擴大公司影響力,提高企業競爭力,紛紛在服務宣傳、廣告行為、社會公益和文藝活動方面加大了力度,以此來吸引消費者。特別是各家公司舉辦了各種各樣的公益活動,贏得了不同區域,不同群體的消費者的認可。在營銷手段上,各家保險公司開始把廣告和公益活動結合起來,加大宣傳力度,使新產品盡快投入市場。在銷售渠道上,利用各自資源,各種方式營銷,分別獲得了不同的市場份額。比如,太平洋壽險探索精英銷售團隊模式;中國人壽緊抓借款人意外險和學平險等團險業務;平安人壽將萬能險做成特色產品,以靈活度占領市場;生命人壽開創銀郵渠道萬能險業務等。但是由于寧夏經濟總量小,發展水平低,一些公司的小型化、區域化和分散化的特點比較明顯,規模經濟效益尚不顯著。
三、市場績效分析
(一)經營情況分析
“十五”期間,中國人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平安保險實施了產壽險分設經營。此后國家各項重大改革措施陸續出臺有力地促進了寧夏人身保險業發展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各保險分公司的多項業務和財務經營指標均在各總公司系統內排名前列,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和較高的經營水平。2005年,寧夏壽險公司在面臨較大經營壓力的情況下,及時調整業務結構,減少躉交業務比重,銀行保險業務開始銷售期繳產品,產品結構有所改善。2009年,寧夏人壽保險公司建立了月度業務發展和結構調整動態報告制度,加大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產品的力度。2009年人身險續期保費占比在全國排名第一,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9個百分點;5年期以上期繳業務標準保費同比增長32個百分點;銀郵人身險業務同比增長43%。人身保險公司標準保費增長率達到21%,增速位于全國第五;保費收入同比增長37%,專業中介機構扭虧為盈,實現利潤181萬元。2010年,人身險公司承保費用率18.34,同比下降0.77個百分點;簡單退保率4.66%,較全國平均水平低1.65個百分點;人身險新單業務中期繳保費占比52.26%,較上年提高了2.95個百分點。到2012年寧夏人身保險退保率等指標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整個全年也未發生大規模群體性退保事件。寧夏人身保險產業在不斷地調整中提高了風險控制和經營能力。
(二)承保能力分析
保費收入是保險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保費收入的增長反映保險企業的市場拓展能力。2005年寧夏人身險保費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實現了11.16億元的保費收入;2008年突破20億,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22.31億元;2010年突破30億,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30.83億元;2013年突破40億元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41.31億元。在過去十年中,寧夏人身保險產業保費收入以平均約18%的速度增長,有些年份甚至達到36%,增長最低的年份也超過了8%。這樣的增長態勢在西部省份中的表現也是比較突出的。從人身保險業提供的保險金額來看,2008年為2458億元,到2010年就提高到了5111億元,大大增強了寧夏全社會抵御風險的能力。寧夏人身保險產業的承保能力和保障范圍在大幅提高,人身保險業務總體績效明顯。
四、結論和建議
(一)市場結構方面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寧夏人身保險產業依然是高寡占型市場結構,保險主體間的競爭基本處在初級階段,但從市場格局演變的趨勢來看,市場集中度在逐步降低,并向低寡占型市場結構轉變,產業效率也有較大的提高空間,發展態勢比較良好。從普遍接受的經濟學理論和國際成功經驗看,低寡占型即壟斷競爭型的保險市場才是最有效率的。因此應當繼續引進人身保險機構進入寧夏,以培育競爭力量,改變我國西部高度壟斷的人身保險市場結構。需要強調的是在引進保險主體時,可以適當發揮政府有效干預的作用,注意引進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有特色的專業保險公司。
(二)市場競爭方面
人身保險企業市場行為中價格競爭比較單一,以隱形價格競爭為主要手段,非價格競爭各有特點,但大多屬于廣告宣傳的范疇,產品的核心差異度較小。造成這一結果的重要原因就是壽險費率嚴格管制制度。今后要加快推進壽險費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放開對人身保險產品定價預定利率的限制,給保險企業以產品定價的自由權。監管部門要將監管重心轉移到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上,真正做到讓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
(三)績效方面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s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保總體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偟膩碚f,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鹂傤~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論文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研究;改革;模式;制度
論文提要: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設計和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基本制度框架,特別是建立農??赊D換為城保的通道和機制,對早期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
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農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們成為整個社會中最邊緣化和最弱勢的群體之一,這個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已經開始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s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傮w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偟膩碚f,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鹂傤~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損耗現象。目前,全國310億元農保基金分散在1,905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全國清理整頓農保后,農保機構和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多數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挪用農保基金發工資的事情相當普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5年全國31個省份中,涉及1,905個縣、2.6萬個鄉鎮,農保系統大約有干部近1萬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兌現,保障水平低。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本文以成都為例,鑒于目前成都各區、市、縣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不一樣、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樣的狀況,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層分類劃檔逐步推進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一)從遠郊區縣——都江堰和金堂縣來分析。金堂縣從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規定開始在三個鄉鎮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9月1日在全縣全面推開農民養老保險。2007年全縣GDP為79.1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4,690元。都江堰市從2007年8月初開始,分別選取了胥家鎮、崇義鎮各兩個村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GDP)116.2億元,農民人均收入從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兩地屬于成都市第三圈層,經濟實力偏小。
(二)從近郊區縣——雙流縣和溫江區來分析。2007年雙流縣GDP為282.2億元,財政收入17.6億元,農村人均純收入5,000元。雙流縣是四川唯一進入全國百強縣的縣,在整個西部排名第二位。2008年全縣農民共計參保8,788人,其中從業年齡人員參保4,599人,非從業年齡人員參保4,189人,征收資金約1,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