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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內部審計現狀的分析要立足于查找管理短板。要通過對企業內部審計環境與發展狀況的系統分析,從內部審計戰略定位、組織體系與工作機制、業務廣度與深度、制度與標準建設、信息化水平以及審計人員勝任能力等方面查找制約內部審計發展的主要問題或者管理短板,對標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先進實踐,確定發展目標,落實管理提升措施。第二,內部審計規劃要以業務與職能規劃為基礎。業務與職能是組織賴以生存的基礎和價值體現。因此,內部審計業務與職能規劃是內部審計規劃的核心內容。要以業務及職能規劃為基礎確立內部審計戰略定位與發展目標,構建內部審計組織架構,配置內部審計資源,制定支撐業務規劃發展的各項具體措施。第三,制定內部審計發展目標要切合實際。內部審計發展目標是內部審計規劃的重要內容。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制定內部審計總體發展目標和各階段發展目標,近期目標與長期目標要相互兼顧,有機結合。內部審計發展目標的制定應清晰、具體、可操作,能夠量化的目標要素應盡可能量化。目標的制定切忌好高騖遠,動輒“行業領先”、“國際一流”,看起來遠大,實際上不著邊際。第四,推動內部審計改革要先易后難,循序漸進。企業任何形式的改革都有可能涉及內部機構(崗位)職責、權力及利益的調整。內部審計規劃實施過程中也可能會涉及內部審計組織體系的改革和人力資源的調整問題,有時牽一發而動全身。面對改革,我們不能知難而退,但內部審計改革不僅僅只是審計部門的事情,可能會涉及企業內部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需要有良好的組織環境及相關配套措施作為支撐。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推動內部審計改革可先易后難,分階段實施,確保平穩過渡。
二、加強組織領導,增強內部審計規劃的認同度與約束力
企業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和具體實施不僅僅只是審計部門的事情,涉及企業的方方面面,需要企業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經理層、相關職能部門和子企業審計機構不同形式的參與。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如果只有審計部門參加,這樣的規劃很可能就是部門規劃,其工作成果不可能得到企業的廣泛認同,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實施。第一,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應該在企業最高管理層的領導下組織實施。由于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很多公司制企業內部審計章程明確,內部審計對董事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或者內部審計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雙重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內部審計規劃是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具有重要的戰略引領作用。因此,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應該在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或經理層的領導下組織,這樣一方面可以準確反映管理當局意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協調各方面資源,強有力推動規劃的研究制定工作。第二,參與規劃研究制定的范圍要有一定的廣泛性。研究制定內部審計規劃涉及面廣,制約因素多,需要企業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支持、參與和協同。尤其是需要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管理、資產財務管理、紀檢監察、子企業或區域性審計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的實質性配合與參與。企業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廣泛參與,有助于充分發揮企業內部各方面作用,凝聚廣泛共識,提高內部審計規劃研究成果的認同度,并最終確保發展規劃的有效實施。第三,要嚴格內部審計規劃評審與程序,確保內部審計規劃的有效性與約束力。內部審計規劃在提交正式審定前,可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以確保質量,其最終成果應由企業最高管理當局審定批準后作為正式文件實施。
三、實現內部審計規劃與企業整體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縱向和橫向協同
從企業發展規劃的體系架構來講,內部審計規劃是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是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的子規劃,屬于職能規劃范疇。一方面,內部審計規劃應服從于企業整體戰略規劃,基于企業發展戰略和整體發展規劃來研究制定;另一方面,內部審計規劃要與企業各項具體業務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規劃、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規劃、信息化工作規劃、科技發展規劃等其他專項職能規劃相協同。內部審計規劃不能脫離于企業大的發展環境而獨立存在并推動實施,不能成為企業規劃體系架構中的“孤島”。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可以促進和推動企業內部環境的改善,但不能而且也無法顛覆企業現有的發展環境、管控體系與運行機制,不能偏離企業整體發展目標。如果偏離了企業整體發展目標,或者與企業其他專項規劃不能協同甚至是發生沖突,內部審計規劃將難以實施。
四、在學習借鑒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量體裁衣,開拓創新
認真學習內部審計先進理念,借鑒內部審計行業最佳實踐,是企業研究制定內部審計規劃的有效途徑。但學習借鑒內部審計先進經驗不能照抄照搬。由于企業在內部審計組織體系、管理模式、工作機制、業務類型、工作重點、人力資源狀況、內部審計發展階段等方面存在差異,決定了企業內部審計規劃內容的不可復制。因此,研究制定內部審計規劃一方面要學習借鑒先進經驗,另一方面要根據企業內部審計環境條件、發展狀況、發展需求與愿景等個性化特征,量體裁衣,開拓創新,構建適應企業自身實際的內部審計組織體系、管理模式與工作機制,明確與企業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內部審計目標、主要業務形式、工作重點、工作措施以及相關資源配置。
五、依托外部咨詢機構與依靠企業內部專業力量相結合,確保內部審計規劃編制質量
摘要:羈押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世界各國都時逮捕之后的審前羈押予以嚴格規制,主要體現為設置了時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制度。獨立、公正的審前羈押主體、司法審查的正當程序性、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訴訟權利等是該制度的主要內涵。我國的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引言
審前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有關國家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審判前剝奪其人身自由,于特定場所予以關押的一項強制措施。從廣義上講,羈押既包括逮捕這一強制行為,也包括逮捕之后的關押。狹義上講,僅指后者,它具有職權性、特定性、預防性和時限性等特征。現代各國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偽造或毀滅證據、報復證人以及繼續對社會實施侵害,均對審前羈押作了詳備的法律規定。然而,基于國家權力的有限性及其運行的正當性的基本理念,基于制度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等民主、法治的價值觀,現代各國均將審前羈押制度的重心放在防止濫用權力和保障公民自由上,除了對羈押的實體性條件進行明確規定外,對羈押程序也作了嚴格的規制,其中對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乃是整個羈押制度的核心。司法審查中的主體、司法審查的正當性程序、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訴訟權利等方面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司法審查制度是否公正的關鍵。
二、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比較法考察
在西方主要國家,逮捕是迫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刑事強制措施,逮捕與羈押相互獨立,它不是逮捕的必然延伸。逮捕后是否應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受到司法官員的司法審查,此謂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由于法律文化、訴訟模式、訴訟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兩大法系國家在司法官員、司法審查內容、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審查中的訴訟權利等方面各具特色,即使屬同一法系的國家在這些方面也不完全一致。
在美國,無論是聯邦警察還是各州的警察將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都必須無必要延誤地將被逮捕人帶至離警察局最近的聯邦治安法官或州地方法官面前,由后者傳訊犯罪嫌疑人出庭,這就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第一次出庭(thefirstappearance)。這次出庭由警察、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共同參加,以抗辯的方式進行,法官所要進行的工作是:告知被逮捕人的權利,如保持沉默和接受律師幫助的權利;對逮捕所要求的合理根據進行審查;決定實施羈押或者釋放被逮捕人或決定保釋。盡管“無不必要延誤”的確切含義不甚明了,但是如果超過六個小時仍未將被逮捕人解送至法官前接受詢問,是考慮被告人認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個重要因素。
英國刑事訴訟對審前羈押的法律規制非常嚴格。偵查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須將后者交給羈押警察看管,警察只能短時間地拘留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為36小時。時間屆滿后,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警察必須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請。在控辯雙方的共同參與下,治安法官舉行專門的聽審對羈押申請進行審查。在聽審中,治安法官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幫助權等訴訟權利,并且親自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的意見,審查逮捕是否存在合理的根據,控辯雙方相互就是否羈押問題進行對席辯論,然后由治安法官做出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裁決。
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應當“不延誤地”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交逮捕令所指定的看守所,并在拘禁該人24小時內,將其移交簽發逮捕令的預審法官接受訊問。預審法官訊問嫌疑人的審查程序采用言詞形式。在審查程序中,嫌疑人享有律師幫助權等訴訟權利。在控辯雙方辯論以及聽取被審查人的陳述后,由預審法官做出是否羈押的裁斷。可見,預審法官的主要職能是追訴犯罪,行使偵查權;同時,他還決定審前是否羈押,即行使司法權。鑒于預審法官在訴訟職能上存在不可克服的沖突和矛盾及過于強大的權力,法國于200()年6月15日頒布的法律修改了《刑事訴訟法》,設置了“自由與羈押法官”,其目的是限制預審法官相對過大的權力,對先行羈押這一強制措施實行雙重監督,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先行羈押措施一般是在預審法官和自由與羈押法官均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法國做出上述修改后,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更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也更能體現程序正義價值。
與英美不同,德國法中有一種法官先行簽發羈押命令的制度。一般說來,對那些具備法定羈押理由的嫌疑人,經檢察官申請,偵查法官可以不經過逮捕程序而直接簽發書面的羈押命令。當然,在法定特殊情況下,如果法官無法與檢察官及時進行聯系,并且延遲簽發就會造成危險的,法官也可以依職權主動簽發逮捕令。羈押命令是警察、檢察官對嫌疑人實施逮捕的司法授權書。它必須載明被捕者的情況、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犯罪行為的法定要件及相應的刑法條款,還要說明能夠證實行為犯罪嫌疑和逮捕理由的事實。司法警察在執行逮捕(不論是依據羈押命令實施逮捕還是暫時逮捕)之后,必須毫不遲延地將被捕的嫌疑人提交給管轄案件的法官。這種提交嫌疑人的行為最遲不得超過逮捕后的第二天結束之時。具有客觀方面的原因,屆時無法向逮捕地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的,警察也可以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嫌疑人,最遲不得超過逮捕后的第二天。對于被提交的嫌疑人,法官應當毫不遲延地進行訊問,至遲不得超過提交后的第二天。訊問時,法官須告知嫌疑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給予嫌疑人提出辯解的機會,并且就是否繼續羈押問題作出決定。但在訊問時,警察和檢察官均不在場。一般來說,法官經過審查,發現羈押的理由仍然存在的,會繼續維持羈押命令,但要告知嫌疑人提起抗告或其他法律救濟的權利。相反,如果發現羈押無正當理由或者羈押的理由已經變得不復存在的,法官會立即撤銷羈押命令,將嫌疑人予以釋放。德國的偵查法官除了接受控方的申請實施司法審查之外,有時“不告也理”,依職權主動審查審前羈押的合法性。
在采用混合型訴訟模式的意大利刑事訴訟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應當盡快將其交給檢察官。檢察官經過審查,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立即釋放,符合條件應當逮捕的必須在24小時內交給有管轄權的預審法官,由其在48小時內做出裁決。同樣是混合式模式的日本采取了逮捕與羈押相分離的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建立了針對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制度。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應解送給檢察官,在后者審查之后的72小時內,嫌疑人必須被帶至法官面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檢察官逮捕的,后者應在48小時之內交給法官審查。法官在審查時單獨訊問嫌疑人,告知其訴訟權利,并決定是否實施審前羈押,警察、檢察官都不到場。
在英美法系國家,負責審查逮捕的合法性和決定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官員是法官。法官在控方提出申請的前提下,通過抗辯式的聽審程序決定羈押問題,法官不僅要審查控方的指控,還必須親自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見。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注重正當程序,它們認為限制和剝奪犯罪嫌人的人身自由必須由處于中立、公正地位的法官進行裁斷,并且應給予犯罪嫌疑人申辯和質疑的機會,因此審前羈押的審查程序是公開的、控辯對抗式的;另外,犯罪嫌疑人還應享有一系列的訴訟權利,如沉默權、律師幫助權等。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訴訟模式、法律文化等方面與英美法系國家差別較大,但基于制衡偵查權和保護人權的考慮,多數國家將逮捕后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問題交給預審法官或者偵查法官裁斷。在傳統上,法國的預審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足,但經過改革之后,自由與羈押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有了基本的保障,后者更多地承擔了決定審前羈押的職責。法、德兩國的審前羈押司法審查程序與英美法系國家漸漸趨近。混合式訴訟模式國家的審前羈押主體也是法官,審查程序也更多地采用了控辯對抗。但是德國和日本的審查程序顯然體現了職權主義的色彩,因為它們的審查程序保留了法官的訊問制度,而且程序的對抗性不如英美法系國家。
近些年來,我國學界只對法德等幾個代表性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介紹頗多,而對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瑞士、保加利亞等國的審前羈押立法和實踐則涉及甚少。從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來看,并非所有大陸法系國家的審前羈押司法審查都由法官決定。以1979年的theSchiesserv.Switzerland一案為例,該案申訴人Schiesser因為盜竊罪而被追訴,根據瑞士刑事訴訟法,決定審前羈押問題的是地區檢察官,Schiesser指控瑞士因其地區檢察官不是公約第5條第3款規定的“由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并同時提供了以下兩項理由:其一,地區檢察官在某些案件中充當公訴人;其二,地區檢察官從屬于檢察長(院),而后者又從屬于司法部和蘇黎世州政府。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地區檢察官有權在獨任法官和地區法院審理輕微罪和輕罪案件中作為公訴人出庭,在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由檢察長履行公訴之職。地區檢察官啟動偵查和實施偵查應受到檢察長的監督,檢察長有權對前者發出指令并要求其告知每一重罪。司法部和蘇黎世州政府可以要求檢察長提交啟動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報告和對后者發出特別指示。但司法實踐表明檢察長已經有30年沒有對地區檢察官在個案中做出的羈押發出過指令。該案的檢察官獨立地作出了審前羈押決定,也沒有參與該案的后續程序。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在裁決中認為,該案中地區檢察官在其權限內作為偵查機構介人訴訟,并獨立地考慮是否指控和羈押申訴人Schiesser,前者沒有行使人的職權,即既沒有也沒有在審判中代表機構出庭,因此他沒有同時行使偵查權和權。地區檢察官是在檢察長沒有予以幫助或者監督的情況下獨自聽審了申訴人,既然沒有受到外界的影響也沒有和其他機構商量,那么地區檢察官顯然是根據法律的授權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這就說明,檢察官并非天然就不能決定審前羈押問題,如果做出審前羈押決定的檢察官不參與案件的等后續程序,而且在做出審前羈押裁決時沒有受到其上級的非法干預,那么該檢察官就是相當于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法官。如此看來,由法官或者中立而公正的檢察官決定審前羈押是當今世界認同的兩種主體。一些有關刑事訴訟的地區性公約和國際公約也反映了這點。如歐洲議會于1950年11月4日在羅馬簽署的《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又稱《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3款規定,依照本條第1款C項的規定而被逮捕獲拘留的任何人應當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被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并應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或在審判前釋放;釋放必須以擔保出庭受審為條件。1966年12月16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羈押者應當及時地帶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面前,被羈押者有權啟動法律程序,向司法機關對羈押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經司法機關審查,如果認為羈押是非法的,被羈押者應釋放。這兩個公約中所指的其他被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應當包含了檢察官。另外,司法審查程序應當符合正當程序理念、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訴訟權利已成為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我國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現狀與完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拘留意味著14天到37天的短期羈押,決定拘留的機關是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是追訴犯罪的機關,由偵查人員自行決定拘留問題顯然違背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在我國,逮捕與羈押一體,羈押是逮捕的邏輯延伸,逮捕所依據的理由往往成為羈押被告人的理由。羈押也無需法院批準,法院不介人審前羈押。在我國,絕大多數的逮捕是由負責追訴的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的,一方面,法律未賦予被追訴人在人民檢察院做出批準逮捕決定時在場陳述自己意見的機會與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天然帶有追訴傾向,這種傾向難以保證其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做出逮捕決定。閻在押人對羈押決定不服,只能向采取或批準羈押措施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提出申請,但無權向法院提出申請。檢察官在審查是否逮捕時,往往以警察的書面指控為依據,檢察官并不聽取犯罪嫌疑人關于審前羈押問題的意見和質疑,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就做出裁決。而且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禁止審查羈押合法性的檢察官在和審判程序中承擔之職。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審前羈押官員不具有獨立地位。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素養普遍較低,他們中的很多人又請不起律師,加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不十分健全,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享有免費的律師幫助權,這樣,犯罪嫌疑人只能孤獨地面對檢察官僅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做出的審前羈押決定。因此,從理論上說,我國逮捕后的司法審查僅僅是單向的行政性審查,不具備刑事訴訟的三方訴訟結構,與正當程序理念尚有一定的差距。
中小學美術教學實踐證明,教學法理論研究的滯后,影響和制約了中小學美術教育有序和健康的發展。在國家美術課程標準與美術教學大綱新舊交替之際,中小學美術教師中多數人除美術舊課本外,幾乎沒有教學參考資料,缺乏教學法理論指導。通過調研我們發現,不少教師憑經驗、憑直覺、憑興趣組織教學,普遍不符合素質教育和審美教育的要求,這是一種非審美性趨向。另一方面,各地依據義務教育階段美術課程標準而新編美術教材已處于實驗階段,盡管中小學美術教材的問題可望近期解決。但是,與之相適應的中小學美術教學法理論建設基本上仍然是空白。原先供高等師范院校美術教育專業使用的教學法教材,由于出版時間較早,其中不少美術教育觀念與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等系列文獻的精神不符,與此后一系列改進學校美術教育工作的精神相悖。
急用先學,隨著學習、思考的深入,筆者僅就教學法中諸如美術教育的目的和目標,美術技能、技法與美術學知識、審美文化的選擇,美術教學原則的重新認識和調整,美術教學中心的偏移等有關的一些理論問題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擺脫美術教育的“三個中心”,改革傳統教學方法論構成
在把握教與學這一對矛盾關系時,若依照傳統的教學法理論觀念,則一般都是站在教者立場和授方本位上闡述和思考問題。美術教學的目的與任務、美術課的教材與內容、教學的原則與方法、美術課的授課與考核、美術課的評價與標準體系等,無不是著眼于教師的角度和立場。教學成了教師的單邊活動,教學方法論幾乎成為教法經驗談。在這樣的教學法思想作用下,教師的教學活動一般都停留在對傳統教材的分析理解、對傳統教法的拼裝套用、對教學構成的分解組合、對技法因素的熟練運用等層面,也就是說我國的中小學美術教學一直是“以課堂為中心,以教師為中心,以課本為中心”來展開;相應的美術教學法也是以此為本位,為理論訴求對象,形成了傳統的經驗型美術教學方法論框架。中小學美術教學活動中無視學生的存在,勢必造成教育價值取向的偏頗,這是美術教育的非審美性趨向,是教學法理論導向的誤區。當今人們常說教學中“學生是主體,教師是主導”,我認為教學其實是一種文化、知識、技能的“轉化”,是學生“主體”的學習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促進這種轉化的理論技巧就是“教學法”。而設計教學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充分了解學生,正視學生是教學活動主體這一客觀事實。在美術教學法理論闡述中,學生是主角、是決定性因素。如何調度學生成為教學的中心、重心,這應該是教學法研究的任務。這種“學生主體”觀與經驗型美術教學思想有根本性的差異。
現代教育學告訴我們:學生是具有主體性的人。“教育教學影響只有在得到學生主體意識選擇、支持后,才能對其知識、能力、個性品質、身體等各方面的發展起作用”①,教學中就是要激發學生學習的主體性。教學活動中學生的主體性主要表現在學習的獨立性、對教育影響的選擇性、學習的主動性、創造性等諸多層面。研究教學主體,我們還必須看到青少年學生身心發展具有順序性、階段性、穩定性和可變性、不均衡性和個體差異性特點。教師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學生,教學要照顧到學生身心發展的水平。美術教學中我們還須看到學生的個性特征、學生的潛在能力、學生全面發展的需求、以及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心理發展水平,表現在感知、思維、想象、創造、興趣、情感、美術表現力諸方面的顯著差別。
關于中小學美術教育的重心應該放在哪里,在美術教學矛盾組合中應該以誰為中心的問題,根據素質教育和審美教育的要求我們應該得出自己的判斷。
20世紀五六十年代、曾在世界各國美術教育中風行的“兒童中心論”認為:美術是一種特殊的教育,美術教育的目的在于提兒童自我表現的機會,以發展他們的個性、智力和創造力,教師只不過是材料供應者和鼓勵者。甚至還認為:“教”會傷害兒童創造力或將成人標準強加于兒童,認為絕不可以“品評”和“等第”或以成人之見去評價兒童的表現結果……不難看出,這樣的認識過分強調了少年兒童的創造性和學生的自我表現,壓制和瓦解了教師的主導作用,后果是從總體上削弱和否定了美術教育的積極作用。顯然,完全的兒童中心論的教學定位和教學法思考是難以操作的,是不符合時代需求的。70年代,國外教育者們開始正視這一理論偏頗,逐漸接納優秀教育理論,看重課程結構,肯定和重視教與學的辯證關系和相互作用。他們將強調創造性和自我表現的“兒童中心論”美術教育思想與“以學科為本的美術教育”(DBAE)(注:DBAE是Discipline-Based Art Education.的縮寫,國際美術教育界的代表人物w.迪文·古力(w.Dwaine.Greer)和E.w.艾斯納(Elliot.W.eisnev)提出“以學科為本的美術教育”,主張以嚴謹的美術課程實現美術自身的價值。)趨于融合,“教學過程中學生心理邏輯與學科知識邏輯已被視為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②
總之,應該明確:美術教學就是以美術課程為中介的教師的“教”和以學生為主體的“學”相結合或相統一的活動。“教”與“學”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二者彼此依存、相輔相成,“中心”的偏移不利于美術教學的發展。我們要樹立新的教學觀,將學生單一的被動的學習方式轉化為自主探索、合作交流、操作實踐等多樣化的學習方式。
二、中小學美術教學原則應該體現審美教育特征
現有的美術教學原則含糊不清,指向不明,沒有體現學科的特征。國家中小學《美術課程標準》指出:“美術課程具有人文性質,是學校進行美育的主要途徑。”“美育的手段,途徑主要是藝術教育”。③有不少學者已經充分論證,中小學美術教育在本質上就是審美教育,而不是德育、智育或者其他。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中小學美術教育能不能保持其審美教育本質特征,這不僅要處理好美術學和審美文化與美術知識、技能之間的關系,還取決于我們的教學是否把握藝術審美規律。“因此,中小學美術教學在實施過程中還特別需要有具體的教學原則作指導。”④
曾有教育工作者為中小學美術教學制訂過一些教學原則。如:《普通中小學美術課教材教法》的作者認為:中小學美術課教學應遵循直觀性原則、啟發性原則、精講善練原則和以點帶面的原則;《中學美術教學法》的作者也提出:審美性原則、直觀性原則、精講善練原則、眼腦手協調并用的原則、創造性原則、統一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則等。“教學原則是教學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根據教育目的和教學過程的規律制定,也是教學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概括。正確貫徹教學原則,是實現教學任務的重要保證。”⑤我理解:教學原則反映教學規律,用來指導某一學科教學實際工作的教學原則,首先必須符合該學科既定的教學目的,其次它必須反映該學科教學過程規律。那些既不符合學科具體的教學目的,又不能充分反映具體教學過程規律的提法,是不宜被稱為該學科的教學原則的。
前面所列舉的教學原則摘自當前我們用于培養高等師范美術教育專業學生的教材,比照以上觀點,我們就會發現,這些提法并沒有突出學科特點,不能反映教學要求,不能體現教學目的和教學規律,其中雖然有指向美術教學的,但基本上沒有抓住學科本質特點和體現內在的教學需求。而大多數美術教學原則,實際上只是各個學科教學都必需遵循的教學基本原則。長期以來,我們把教學基本原則直接地當成了美術教學原則,實際上是抹煞了以審美教育為根本追求的藝術學科的特殊性。事實上,統率各學科的教學基本原則是不能取代或等同于某一學科特有的教學原則的。
那么,怎樣的教學原則才能適應中小學美術教學的需要呢?學術界有人對此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學者郭聲健博士提出了“藝術融合原則、藝術參與原則和藝術愉悅原則”,并對相關的啟動程序和規則展開了較為詳實的論述,頗有說服力。當前,隨著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深入,新的中小學美術教材將會陸續出臺,面對新的教學局面,到底應該如何論證和建樹中小學美術教學原則,我想這應是美術教學法今后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三、美術教育目的與教學目標的混淆,造成教學指導思想的混亂
在傳統的美術教學法闡述中時常混淆“教學目的”和“教學目標”的定義,二者轉換混用。如:“美術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養全面發展的人才,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水平和素質”,“德、智、體、美、勞五方雖有各自的特定的任務,……它們從各個方面共同保證著教育目標的實現。”⑥不難看出,這是同樣性質的闡述,上述“教育目標”的意思等同于“教育目的”,如果說這種轉換也許有修辭方面的原因或者是由于疏忽所致的話,那么,在傳統教學計劃中的“課程教學目的、單元教學目的、課時教學目的”安排,不能不說是理論認識上的欠缺。目的、目標不分,暴露了中小學美術教學法理論研究的滯后。又譬如:有學者一方面認為“中學學校美術教學的目標,主要是對學生進行審美教育、培養學生正確的審美觀點……”但同時又認為“教學目的,包括教師教和學生學的共同目的……”⑦在這里“教學目標”和“教學目的”成為同義或近義詞,產生了混用的效果。
在教育學理論中曾對“教育目的”和“培養目標”有過界定,“教育目的是培養各級各類合格人才總的要求和共同的質量標準”,“培養目標是指各級各類學校和專業的具體培養要求或培養人的具體質量規格”。“我們可以這樣來表述教育目的和培養目標的關系:教育目的是學校教育所要達到的總的目的或共同質量標準,而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則是教育目的的具體化。”⑧
為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導致教育、教學的偏差,目前國外教育界也有人在深入思考這個問題,并努力將“教育目的”與“教育目標”進行明確區分。在英語中,教育目的(Educational Aims)含有“方向”的意味,表現普遍的、總體的和終極的價值,具有相對宏觀的指導意義;教育目標(EducationalGoals)或(Educational Objectives)含有“里程”的意義,表現個別的、階段的、具體的價值,只指導具體的、特定的教學活動,前者規定了后者的性質和任務,而后者則是前者的具體化。。因此,學術界認為:教育目的體現了社會的意志和時展的要求,具有指令性和強制性,是相對穩定的時代要求;而教學目標是一種為實現教學目的而設置的教學策略,是可根據需要加以調整、變動的。在教學設計時,教育目的的表述,必須具體化為教學目標──一個系統的、可操作的、量化的標準,這個標準應包含要求達成的具體內容的明確規格;能用規范的術語描述所要達到的教學結果的明細規格。
在傳統教學法中,編寫教案采用的是“目的”教學,“目的”教學側重于教學中教師主導作用的發揮,表達的是教師與教育學愿望相統一的、作用于學生心理變化的授課要求。在這里教學目的只是對復雜的教學活動作出籠統的、模糊的、原則性的規定,這顯然是非常不充分的,同時,教學結果也是不易測量和評價的。課堂效果因沒有具體的目標規格作界定標準,使得教學的好壞取決于教師本身的業務素質和課堂機智。
總之,“教育目的”與“教學目標”是兩個不同的學術概念,實踐中的隨意混淆只能說明美術教學法研究的不足,其結果導致的是教學目的的背離和教學評價系統的模糊和軟弱。明確美術教育目的,建立新的、具體的、切實可行的美術教學目標系統,以及相應的目標管理機制,是我們迫切的任務。
四、“異化傾向”是對審美教育要求的背離
當前中小學美術教學中,普遍存在著偏重技法技能訓練的傾向,而其中繪畫的技能技巧訓練又首當其沖。美術課幾乎等同于“圖畫課”、“手工課”,與之相應被利用的是精講多練的教學法原則,教學中重視技術輕視理論、忽視人文精神教育的情況是有代表性的。有不少中小學美術教師反映:“長期以來,我們把美術課學習的‘雙基’要求作為主要任務,對學生要求以技能學習掌握,畫得像不像、做得像不像為標準”,“一味死抱素描,要不就鉆在中國傳統國畫的套子里,在技法中磨來磨去”,“所以在實際工作中,美術教學蛻變為技能教學,教材變成了技法書”。還有教師指出:“歷來把美術與繪畫等同,于是形成了以繪畫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注重繪畫技能訓練,而把美術的眾多門類排斥在外”,“美術課常常被繪畫臨摹教學所取代”,“學生們機械地臨摹大師們的名作,‘依樣畫葫蘆’,畫蝦必學齊白石,畫竹必像鄭板橋,連下筆順序都安排好了”。⑨上述種種問題,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1.美術知識技能教學在中小學美術教育中片面地受到重視、有的甚至把美術課等同于美術技能訓練,掌握美術知識技能成為了美術教學的主要目的。2.美術知識技能的傳授與訓練沒有突出美術學科的特點。主要采用簡單模仿、重復操練、注重形似、強調準確的方式。3.繪畫成績成為了衡量教學的主要標準,成人化的繪畫要求扼殺了兒童的審美興趣。
顯然,美術教學的“重技輕理”傾向,與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精神不符,與審美教育的要求相違背。那么,在教學實踐中,為什么還會產生這種普遍現象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需涉及到學科教育的歷史原因,催發和滋長這一問題的教育大環境和社會大背景,值得深入探究。
我認為,在探究引發重技輕理的原因時,目前存在于中小學美術教育中的“異化傾向”值得關注。它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美術教育的非美術化”和“普通教育的專業化”。
其一,主要表現在中小學美術學科沒有審美教育特點,而被等同為德育或智育的教學,使得美術教學與其他教學沒有多大區別,學科教學評價也套用其他學科標準,將“技”與“能”這類智育上的傳統追求來取代和掩蓋教學上的審美的把握。中小學的美術教育本應是普通和普及的藝術教育,而不是專業和職業的藝術教育。但在教育實踐過程中,中小學美術教育卻往往有意無意地向專業藝術教育看齊,老師有時甚至將高校技能要求的那一套幾乎全部照搬。我認為,由于有借用現成的教學套路,誘使美術教師陳陳相因,處于一種被動的惰性選擇狀態。而要突出審美特性的教學,是鼓勵教師的參與融合,教與學成為一種雙邊的藝術創造活動,要求教師本身不但要具有美術技能基本功,還要具有美術學、教育學、心理學和相關學科方面的廣博知識和修養……二者相比較,不難看出:突出審美教育的美術教學比純粹的知識技能教學要難得多,對教師綜合素質的要求也高得多,這恐怕就是產生中小學美術教學中重“技”輕“理”傾向的一方面原因吧。
其二,是普通教育的專業化,還表現在美術高等師范的專業定位和培養目標上。有學者為21世紀稱職的藝術教師提出了幾條標準:1.不是專業藝術工作者,而是藝術教育工作者;2.不是簡單的裁判員,而是熱情的欣賞者;3.不是單項型,而是全能型。我認為,這也是對中小學美術教師的綜合素質的要求。而我們現在的高等師范美術教育,在培養方向、課程設置、授課方式等諸多方面,并沒有與培養畫家、工藝美術家的專業美術教育拉開距離,不能體現出師范教育的專業特點。未來的中小學美術教師們的專業思想不明確,知識構成也顯得單薄,他們尤其不喜歡美術學理論,重“技”而輕“理”……在這里,我們所說的“理”,是指美術學內涵、審美文化修養和人文學科知識基礎。然而,從多年高等師范藝術教育的實踐來看,大量的師范生不會上美術欣賞和常識課,上課時只有技法的搬弄,而無思想的交流,根本談不上開展創造性的審美教育。高等師范的專業美術教育存在著的不足和定位偏頗,應引起教學法研究的密切關注。
必須看到的是,在國家新頒發的中小學美術課程標準中已揚棄了舊教學方法論和重技輕理的非審美趨向,建立了新的課程目標、學習領域和實施建議,并提示了新的教學法思路,我們應該充分學習與領會。目前,中小學美術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正變得越來越重要,成為發展思維、情感、創造性和培養全球意識的人才的重要學科。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美術教育一直是整個學校教育的較薄弱環節,這一現狀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中小學美術教學法理論的研究和建設也幾乎還是空白。本文對教學法非審美性趨向的幾點追問與建議,作為學習心得,希望能對中小學美術教學法的建設有點幫助。
注釋:
①②《美術教學論》,王大根,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③《哲學大辭典·美學卷》,蔣孔陽,上海辭書出版社。
④《藝術教育論》,郭聲健,上海教育出版社。
⑤《教育學(修訂版)》,邵宗杰、裴文敏,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⑥《普通中學美術課教材教法》,吳東梁、樊學川,高等教育出版社。
⑦《中等學校美術教學法》,蔣蓀生,江蘇教育出版社。
論文摘要:強化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對于提高其工作質量和消除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本文詳細的講述了行政事業單位現行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最后提出了幾點具體的完善對策。
一、行政事業單位現行會計監管的問題與不足
1.現行的政府監管主體協調力度不夠,制度和職能上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現行法律法規授權審計、財政、監察等多個部門都可以對會計資料實施檢查,各種監督檢查的功能交叉、標準不一。加之分散管理,多頭監管,各監管部門缺乏橫向信息溝通,信息無法互相利用,沒有良好的監管信息網絡,未能形成有效的監督合力,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財政部門為改進會計監管措施,實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以后,由財政統一直接管理會計人員,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更加直接,權力有所加強,但由于會計委派涉及到紀檢、財政、人事、組織、編制、業務主管等多個部門,財政部門與人事部門、組織部門、編制部門等在相關制度和職能上還存在著許多不協調、不配套的地方,不能達到理想的監管效果。
2.管理形式較為片面和單一,會計人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難以調動起來。財政部門強化會計監管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試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改變會計人員對所在單位的依附關系,對會計人員大膽行使監督職權,獨立執法,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制度的貫徹執行有很大作用。但會計人員除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核算、監督,還擔負著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的任務。被委派單位對委派會計而言,是一個定期輪換的工作環境,很難深入了解該單位的基本情況,委派會計與單位領導的關系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系,容易被孤立,被排擠、架空的現象難以避免,有些會計人員在原單位有升遷的可能性,在實行會計委派制后,委派機構對委派會計的提拔數量相對較小,不利于會計人員發揮管理的積極性。
3.政府審計的管理體制尚存諸多問題與不足,審計的獨立性難以得到保證。政府審計部門隸屬同級政府,是同級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形成事實上的各級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內部審計部門的狀況,導致審計的獨立性不足。這種不足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地方審計活動中表現得猶為突出。在實際工作中,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行為目的和行為動機有可能發生矛盾,當這種矛盾發生時,審計工作往往會喪失獨立性。因為在現行體制下,地方審計機關的利益與本級人民政府的政績聯系在一起。審計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向本級政府負責,所以在遇到重大的審計問題時,必須向當地政府匯報,客觀上形成了對地方政府的直接依賴關系。
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的切實對策
1.對各個部門的職責進行重新界定,分清各自職能,為強化監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礎。目前委派會計、財政監管、審計監督及其他政府行政監督在具體監管內容上相互交叉,甚至使用不同的監管標準,造成監管的權威性受到損害。當務之急應該成立一個專門領導小組,總結分析委派會計、財政監管和審計監督和其他政府行政監督的各自職能,清理重疊職能和內容,在分清職能、避免重疊、有機協調、相互補充的指導原則下,將上述各種監管職能重新理順,以解決管理分散和重復監管的問題。
2.在財政部門內部清楚界定各相關部門的會計監管職能,各個部門密切合作,提高監管水平。目前財政部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的機構主要是各預算職能部門、會計管理職能部門、財政監督檢查職能部門和財政法制管理職能部門。現在看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部門的監管工作也有交叉,甚至也存在不通信息,封閉監管的問題。為此,應在財政部門內部強化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工作、職能分工的清晰和監管工作的信息交流,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矛盾。
3.財政部門與審計部門加強協調和溝通,進一步增進彼此之間的信息共享。彼此間應建立信息通報和檢查結論處理處罰決定抄報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復監督和監督矛盾。
4.會計集中核算是當前大力推行的一種管理模式,提高了核算的集約化程度,降低了相關的運營成本與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建立和推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模式是適應目前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選擇,也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指在實行綜合預算的基礎上,建立國庫單一賬戶核算體系,所有財政資金收入(包括預算內、預算外)以及各種專項資金收入直達國庫收入賬戶,預算內、外建立相互配合的撥款計劃,所有財政支出包括人員工資經費支出、公用經費支出、專項資金支出全部通過國庫支出賬戶實行集中支付。它包括對預算單位大宗商品或勞力支出的集中性支付、對公務員工資和補貼的工資性支付和對預算單位零星日常費用的零星支付。
推行會計集中核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國庫支付結算體帶ⅱ,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能夠實現對政府資金的集中化管理和使用,增強國家財力,加強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和實施力度;能夠減少支付環節,有利于加強對財政資金支出的監督和管理,減少政府資金流失,杜絕不合理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能夠細化、硬化財政支出資金的分類監督管理,掌握各預算單位的每一筆資金的用途、用款時間、付款對象等,有效減少財政資金使用方面的損失浪費和抑制腐敗;扭轉財政資金“部門、單位”所有制傾向,建立新型的理財、用財觀念。
5.對當前的審計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提高審計獨立性。我國政府審計的實踐證明,現行審計管理體制名義上是雙重管理,實質上是屬地化管理。這種管理模式,難以保證政府審計部門擺脫行政干擾,獨立、嚴格、客觀、公正地執法,影響了審計執法的力度,不能保證審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只有改革這種管理體制,才能把審計部門從地方管理的束縛中解脫出來,真正獨立、公正地行使審計職權,查處問題、凈化環境、清除腐敗溫床,向有關部門提供經濟案件的線索,維護經濟秩序,成為真正的具有權威性的經濟監督部門,才能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保障各項改革措施和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6.強化內部會計監管并不斷提高自身的會計工作水平。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單位也建立了相應的內部監督和控制制度,但這些制度形同虛設,并沒有認真執行,造成內部管理失控,單位負責人應對此負主要責任。由于行政事業支出屬于消費性支出,所以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及會計人員一定要提高對監管的認識,要將內部監管工作做在前頭,要認識到會計部門依法行使監管權力是自己的本職工作,必須履行;要結合會計業務工作中現存的實際問題,認識到會計監管是會計工作的重要補充;會計監管要突破傳統思維方式,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建立健全切合實際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下,體現本單位經濟業務活動的特點和要求,科學合理地規范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
7.加強法制建設,將會計監管置于法制環境之中。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監管主體都應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財政部門要綜合利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處理的力度。要將處理事與處理人相結合,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徹底改變過去對違法違規問題對事不對人,違法單位交點錢了事,責任人安然無恙,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局面,真正樹立《會計法》的權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是財政部門履行會計監督職責的生命線,也是會計監督職能真正落實的關鍵。對發生的違法行為,各級財政部門都必須鐵面無私,依法處理。各級審計機關也應嚴格按照《審計法》正確行使強制行政監督權和處理處罰權,對違法違規的會計行為做出處理處罰或按照程序移交其他部門或機關處理。通過嚴格執法,反饋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公共事務活動和事業發展活動中深層次的問題,將會計監管置于法制的環境之中,可以提高監管的整體效能。
三、小 結
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監管工作對于防止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減少國家財產和社會資源的流失能發揮重要監督和管理作用。只有不斷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審計水平,使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制度化、法制化,從而有效杜絕不法會計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張麗,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探析[j],管理觀察,2009,(26)
(一)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會計信息制造者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前提。企業經營者往往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隱瞞或虛報經營成果;使會計主體不能真正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走向科學化管理。
(二)會計體制不健全
會計管理體制存在弊端是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會計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受本單位領導的控制和制約,須按企業領導的意志進行會計核算,做假帳,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使會計信息不能真正反映企業實際經濟狀況。
(三)監督體系不健全
監督機制不完善,也會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建立健全,在許多方面與市場經濟還不相適應。從會計監督來看,改革賦予了企業自和會計核算的靈活性,但錯誤的思想認識造成會計核算失真等問題日益嚴重。審計監督由于面廣任務重,加之人員知識老化等問題,因而與承擔的任務和需要達到的目標不相適應,未能很好地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
(四)懲治措施不到位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是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我國為規范會計核算,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基本上已與國際接軌。但有些企業的經營者和會計人員對法律孰視無睹,法律觀念極為淡薄,部分執法機構有章不循,執法時隨意性大,從而助長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對會計造假往往是“重經濟處罰,輕行政、法律處罰;重對單位處罰,輕對個人處罰;重內部處理,輕外部公開處理”,從而減弱了法律的效力。
(五)會計人員素質及職業判斷
會計人員本身素質、職業判斷與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有很大的關系。一方面,業務素質不高,職業道德觀念不強,導致會計人員缺乏科學的理論指導和嚴格的業務訓練。另一方面,會計人員的管理日常化程度低。日常考核和繼續學習、知識更新成為薄弱環節,使會計人員的實際業務水平大打折扣。主管部門往往順從單位負責人的意見,出現了會計人員“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會計人員出于自我保護,屈服于單位領導,會計核算缺乏獨立性,內部監督職能沒有發揮出來。
(六)會計基礎工作薄弱
有些單位無視《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會計機構設置不健全,會計人員配備不合理,崗位責任制不明晰,會計交接手續不規范,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會計監督機制不健全。
二、會計信息失真的危害
(一)危害市場經濟秩序
失真的會計信息是傳遞錯誤信息,誤導經濟行為的導火索。從微觀角度看,會計信息的影響滲透于各項管理工作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包含投資、融資、利益分配的決策、計劃或控制等;失真的會計信息,直接影響國家稅收、導致各項經濟指標失真,最終導致國家經濟政策與實際的偏離,引起錯誤的社會經濟政策出臺,并帶來嚴重的社會經濟矛盾。
(二)損害各方利益
會計信息失真,其實質關系到經濟利益的分配。此外,對產品銷售收入與成本的確認,有的單位受隱瞞收入、降低利潤,減少稅金的利益驅動,可能減少收入確認數額,增加成本費用數額;推遲確認時間,反之,若經營者想夸大經營業績,也會相應歪曲這一信息。
(三)誘發經濟犯罪
假造會計票據、亂攤成本、設“兩本賬”、偷逃國家稅收、轉移國家資金搞“小金庫”等,這些行為會導致生產經營活動無法科學化、制度化,削弱了國家財經法紀的權威性。造成秩序混亂,從而誘發經濟犯罪。
(四)危害會計人員
會計信息失真,實際上使操作人員在執行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上大打折扣,或者說是在實際操作中降低了執行財經法紀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國家財經法紀的踐踏。會計人員應當強化職業道德修養,不做假賬,誠信做好會計工作,否則,輕者調離會計工作崗位,重者受到法律制裁。
三、防范會計信息失真的建議與對策
(一)強化會計法規與準則的學習與運用,減少會計虛假信息的施展空間
一是學習、完善、熟練運用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壓縮財務會計報告的粉飾空間,適當增加財務報表附注,合理披露非財務信息,進一步完善與嚴格規范關聯交易的披露事項。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正確確認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加強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利潤和現金流量信息的呈報。
(二)建立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
只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完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體系,才能使企業嚴格執行會計法規,自覺遵守經濟規律,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資料。
(三)從立法執法的角度,加大處罰力度和造假成本
嚴格執法,提高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新修改的《會計法》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加大了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打擊力度。但能否嚴格執法成為重中之重,若執法不嚴,法只能成為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會計造假、會計信息失真無法完全杜絕,但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嚴厲處罰制度。對惡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處罰力度,必須從立法執法對造假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不僅要其付出傾家蕩產、聲名狼藉的代價,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還要坐牢,使惡意造假者付出的代價遠遠大于其得到的收益。提高會計造假的成本,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會計造假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勢頭。加強執法力度,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四)增強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意識
強化單位負責人的法律意識,加強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單位負責人的法律意識增強了,才能有效避免會計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才能督促會計人員依法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在對會計工作的建設上,不能只把目標局限在財會部門和財會人員上,應把這項工作提升到整個經濟管理上來,標本兼治,從根上消除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
(五)完善內部監督機制
“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會計監督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的關鍵所在。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日常監督,臨時監督,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及跟蹤監督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并加以落實;完善會計信息監管體系,加大會計監管力度,遏制會計信息失真的蔓延;正確處理單位與國家利益的關系,單位負責人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行使監督職責,以身作則,樹立會計人員在經濟管理中的良好形象。
(六)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
強有力的外部監督體系。對會計信息質量進行驗證、檢查、監督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各級財政、稅務、審計機關要依法對企業加強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在對所屬單位的會計人員業務上進行指導,核算上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予以糾正,對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七)加強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會計隊伍綜合素質
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政治思想水平,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道德倫理修養和法制觀念;同時,應重視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加強對會計證的管理;切實做好會計人員的經常性管理和后續教育。防范會計舞弊,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凡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會計人員編造、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損害社會利益的,必須依法嚴懲,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隨時發現,隨時處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會計人員“頂得住又站得住”,保證會計人員的根本利益;加強監督力度,各級財政、稅務、審計機關要依法對企業加強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各級主管部門也應負起責任,在對所屬單位的會計人員業務上進行指導,核算上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予以糾正,對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發揮審計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一個迫切而艱巨的任務,它需要政府及社會各監管部門、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要加強會計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準確掌握會計準則,按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強化財會人員執業道德教育,充分認識會計工作的重要性、嚴肅性,使之在履行職責時大公無私、廉潔奉公、堅持原則、不謀私利,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準確,杜絕偽造、編造會計信息的現象的發生。發揮好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規范整個會計處理過程,為會計信息報告打下良好的基礎,使會計信息失真在源頭就實施有效預防和控制,并把制度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建立一個完善而健康運行高質量的會計信息系統,為我國經濟的有效運行提供可靠保障。
論文關鍵詞:依法行政,和諧社會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和諧社會是依法行政目標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們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實現預期,獲得利益,整個社會在規劃的基礎上才能規范運行,各種矛盾和糾紛只有在法治框架內才能得以有效解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當前城鄉之間、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在擴大,就業困難,腐敗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可持續增長受到資源、能源和環境的嚴重制約,農民失地和城市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較為突出,影響和阻礙了和諧社會的進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確反映,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注重社會公平,依法保障欠發達地區、比較困難的行業和群眾的利益,充分發揮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服務的職能,才能保證廣大人民群眾都能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充分發揮法律“定分止爭”的功能,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確保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制止和制裁,只有嚴格依法行政,認真抓好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合理收入分配、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突出問題。才能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和權益得到切實保護,才能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誠信政府的首要環節。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核心,是誠信建設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要建設誠信社會,首先要從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須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政府在行政過程中要將誠信擺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樹立起政府誠信形象,沒有誠信的政府就沒有誠信的社會。誠信是立國之本,也是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環節。要打造“誠信政府”,制定決策時要從群眾利益角度出發,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識,而不局限于部門和小集團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不能“朝令夕改”;在執行有關政策時不受人情、關系等“外力”沖擊和制約,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和辦事拖拉的現象,以提高辦事效率來打造“誠信政府”,塑造廉潔、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
(三)依法行政是社會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有力保障。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權利、契約社會,著力創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而這些都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并以法治作為保障。要通過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實現民意充分表達。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各階層的地位和利益關系都在發生深刻變動,各種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達,依法開辟和疏通各種渠道反映他們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導各種利益主體在以理性、合法方式達到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和沖突;行政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制度在解決社會矛盾中有著積極的作用。通過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通過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濟機制,當社會的和諧關系受到威脅或遭到破壞,公民的合法權益被組織或他人侵害之時,司法機關作為正義的保護神應該挺身而出,預防和打擊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只有嚴格依法行政,始終把控制人口、嚴格依法保護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和諧相處,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當前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誤區對構建和諧社會的負面影響
(一)依法行政觀念的相對滯后影響和諧社會建設。由于受封建專制舊觀念和傳統習慣勢力影響,行政者難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會、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為模式就是“命令――服務”的誤區;規劃意識淡薄,缺乏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觀隨意性大,官僚主義、強迫命令、權力膨脹,把個人凌駕于國家政權和法律之上,忽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甚至墮落腐敗現象仍然存在,不適應建設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實踐的相對滯后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依法行政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行政決策程序和機制不夠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對建設法治的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和諧社會建設。行政執法受到利益驅動與利益掛鉤,隨意提高罰款標準、跨管轄范圍執法、重復執法的現象較為嚴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經濟負擔;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時生搬硬套,導致不文明執法、執法擾民、濫用執法權越權執法,野蠻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一定程序上存在監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驅動嚴重,輕事前監督,重事后監督,該監督時不監督,有了利益亂監督現象,對行政執法不作為缺乏監督現象較為突出。
三、推進依法行政助推和諧社會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一)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助推和諧社會建設實踐。建設和諧社會要求行政者自覺堅持依法行政觀念,在思想觀念上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在關于人民與政府關系的認識上,必須從公民義務本位和政府權力本位向公民權力本位和政府責任本位轉變;二是在法治觀念上,必須從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權轉變;三是在責任意識上,必須從片面強調公民責任向強化政府責任轉變。轉變觀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法律素養。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識,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懂得授權在民,執法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培養對法律的信仰與忠誠,做執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維的能力,用法律思維來研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越是情況緊急,越是問題突出,就越要想到運用法律思維,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二)加大制度建設力度,夯實和諧社會建設基礎。加大制度建設力度,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設的規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制度建設;要防止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要實現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堅持制度建設的原則。一是堅持公平原則。制度建設必須是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基本著眼點;二是堅持權責一致原則。權力與責任要緊密掛鉤,權力與利益要徹底脫鉤,權責要統一,用權受監督,違法有追究,侵權要賠償,控權到位、監督有力;三是堅持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一致原則。
(三)轉變政府職能,優化和諧社會建設體制環境。構建和諧社會,政府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促進政府由“全能政府”轉向“有限政府”,由“審批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一是落實“三化優先”原則。就是要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社會和中介組織,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必須全面、準確、真實,政策和決定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確要改動的造成相對人受損害的,要依法予以補償;三是完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依法對違反規定,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廢止和修訂;四是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曉、執行的政策、決定都要公開并得到老百姓認同,并受其監督。
(四)規范行政執法,抓好和諧社會建設重要環節。構建和諧社會,行政執法應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文明、公正執法。一是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失職、越權和濫用權力,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二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處罰權、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改變行政執法“上下一般粗”的狀況,執法與執法者利益要徹底脫鉤,保障執法經費;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清廉務實、作風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五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機制、獎勵和責任追究機制。
(五)強化權力監督,創新和諧社會建設監督機制。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一是健全行政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明確決策權限,完善和遵守決策程序,堅持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按“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決策失誤者責任;二是認真實行行政復議制度。妥善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三是加強審計、監督等部門監督。通過嚴格審計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依法處理。此外,行政機關還要重視民主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改進工作,以取得人民群眾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論文摘要:文章重點論述了醫院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審計人員在履行審計職責時要樹立風險意識,對造成風險的主客觀因素加以防范和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醫院審計范圍不斷擴大,審計工作面臨的情況也愈來愈復雜,審計的風險性也隨之增大,由于審計不當而導致訴諸法律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正確認識醫院審計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防范是目前醫院審計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下文就醫院如何強化風險意識、規避審計風險問題進行闡述。
一、醫院審計的作用與意義
風險就是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所謂審計風險,就是由于從事審計活動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發表了不恰當意見,而使審計主體蒙受損失的可能性。審計風險不僅包括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同時也包括審計過程之外的,非主觀因素產生的風險。當前,由于受市場經濟影響,醫療行業中的個別不正之風不但存在,而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忽視全局、長遠利益的短期行為,造成衛生資源浪費。醫院審計面臨新的形勢與任務。醫院內部審計可以促進社會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為衛生事業的宏觀管理及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發揮監督和促進作用。過去我國醫院經濟管理部門因種種原因,風險意識一直淡薄,如今經濟形勢復雜多變,但社會對審計期望卻提高了,審計風險在升高,我國醫院的經濟管理部門必須提高風險意識,控制審計風險。這是因為:
1.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審計環境變化很大且日益復雜。各種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也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化,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競爭激烈,破產、兼并、重組的現象時有出現。經營風險如此之大,必然導致審計風險增加,醫院單位也不例外。中外許多審計訴訟案都是經審計認定持續經營能力較強的企業,不久便宣布破產。因此,加強醫院審計有利于其適應復雜的競爭環境,提高其生存能力,避免審計風險而沒有“近憂遠慮”。
2.醫院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其性質決定了需要加強審計監督。醫院的宗旨是醫治和預防疾病,保護人民健康,其性質是社會主義事業單位。因此醫院的改革必須把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放在首位,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更重要的注意要提高社會效益。因此,對醫院的經濟活動進行審查、監督和評價,以促進醫院的健康發展,保障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3.從我國立法、執法情況分析,加強醫院的審計監督,可以促進健全經濟法制。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尚處在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階段。在財經法紀方面更是如此。一方面,因為我國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滯后、執法不嚴的問題,違紀現象嚴重。另一方面,國家諸多法律中對審計的法律責任逐漸明確,社會公眾對審計的認識和對審計人員可控制的因素導致的問題的關注越發提高。在某些醫院里,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不同程度地滋生和蔓延,如在醫院中屢禁不止的“紅包”問題。通過有計劃的、有步驟地開展審計監督可以完善國家的法制和管理體制,維護財經紀律。
4.為促進醫院工作管理改善,提高會計工作水平,審計監督也十分必要。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有的會計業務水平不高,責任性不強和管理人員經驗不足等原因,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常會出現賬目混亂、財產不清、賬實不符、成本不實、濫用資金、不講效果等問題。如某市某醫院,在2005年就暴露出在醫院擴建中的貪污收受賄賂等問題,影響醫院的管理。因此,只有通過審計加以監督,可以促進改進工作。
二、醫院審計存在的問題及風險成因分析
結合審計風險的含義,分析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醫院審計環境、審計地位和內部控制局限性易形成審計風險。審計工作是醫院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管理職能,是控制手段,作為擔當醫院內部審計的職能部門,要想完全獨立于自身所處的環境之外,幾乎是不可能的,它難以跨越這種環境障礙,其行使的職能極易為環境所左右。在各類審計活動中,某些醫院管理人員出于對本位利益和外部競爭壓力的考慮,往往不能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工作、不能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不能如實反映醫院真實經營情況。企業內控制度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和程序。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容易產生作弊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內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將導致不能杜絕一切重大差錯和舞弊;二是內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形同虛設,如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管理人員責任心差導致控制系統失效,管理者對控制制度不重視,內控系統不能發揮作用等。這些都使得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業務時增加了工作難度,易受到環境制約而不能作出準確判斷,增加了審計風險。
2.審計項目的復雜性增加了審計風險。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醫院實行多種形式的重組、兼并等資產結構調整。在資產結構調整中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醫院改制時要進行清產核資,審計人員要對醫院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避免在醫院改制過程中某些人乘機轉移、隱匿、貪污國有資產。如果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未能做出準確的職業判斷,就有可能造成醫院資產流失,損害了醫院的利益,也同時出現了審計風險。我國內部審計機構成立的時間短,無論是審計理論,還是審計實踐方面都不十分成熟,特別是醫療行業的特殊性,醫院內部控制與質量管理方面沒有完整的管理體系。對內部審計的認識和重視不夠,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另外審計機構缺乏對審計人員的約束監督機制,不能嚴格執行審計法,按審計法的要求去履行責任,甚至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
3.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等原因形成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應該具有審計準則所要求具備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審計人員應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相關專業水平、具有較高的綜合分析能力、判斷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與溝通能力,才能夠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客觀公正、認真負責、清正廉潔,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由于目前審計人員大多是從財務專業轉崗而來,大多不具備審計專業學歷,缺乏企業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容易產生審計風險。三、防范和控制醫院審計風險的對策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就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由于受到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對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深度及廣度進行準確的預測。從這個意義上講,審計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風險就是和損失相聯系的一種不確定性。審計風險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管理職能的角度,審計風險管理是整個審計管理的具體化和進一步深化。但審計主體可以通過經驗和積累,預測方法和技術的改進等主觀努力,把握審計風險的規律,降低審計風險的這種不確定性。審計風險管理的最終目的是減小審計風險,降低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對經營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容易產生風險的環節做到了如指掌,并要求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風險的環節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及時反饋信息,分析可能產生的原因。無論是哪種主體風險,通過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都可得到有效控制,而不引發審計責任,最終將客觀審計風險控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具體言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合理設置內審機構和人員,內審機構及人員保持相對足夠的獨立于他們所審計的經濟活動之外,以確保內審部門有較高的權威性,保證其對該經濟活動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同時,要合理分配人員。不同的審計項目,每個項目中不同的工作對審計人員都提出不同的要求,衛生系統內審人員結構應逐步形成從單一的財會人員向以財務、經濟、工程、機械、法律等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結構轉變,既要熟悉所屬單位財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又要掌握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只有這樣才能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資金運行情況實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內審工作的質量。
2.加強內部審計督導,防范審計風險。加強審計監督,是醫療行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首先,加強審計監督,是科學管理的內在需要,是建立科學、合理、規范、高效的管理體系、經營機制和激勵機制,也是防范風險的重要防線。第二加強審計監督,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醫療行業要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在經營生產過程中,使國有資產不斷地保值增值。
3.加強審計質量考評控制。要科學考評內部審計質量,應建立健全一個內部審計質量的指標體系。該體系是由很多具體指標所構成的,包括定量、定性兩方面指標。定量指標包括審計覆蓋率、審計計劃完成率、被審計單位違紀問題重復發生率和審計處理落實率等。定性指標一般包括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能否勝任審計監控工作,審計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是否及時、正確處理已查證的各種問題等。考評審計工作質量時,需將各類各項指標有機結合起來,作一整體予以運用,以得出正確結論。科學考評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效果是進行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要內容。通過內部審計工作效果的考核和評價。可以從總體上了解內部審計的最終結果,才能了解過去、分析現在、預測未來,才能總結和掌握有用的內部信息,發揮內部審計提供信息的參謀作用。
4.努力提高內審隊伍素質,注重衛生系統審計人員自身業務水平的培養和提高,抓好政治思想教育、科學文化知識的學習和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選調一批政治思想好、業務技術精、工作作風正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使內審人員既能當好“警察”又能當好“參謀”、“醫生”。做一名合格的內審人員應取得的知識和技能包括:在日常工作中正確地運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辦法,妥善地處理可能遇到的紛繁復雜的問題;正確運用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去認識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失誤或偏差,并通過必要的調查得到合理的解決辦法;正確運用財務會計方面的知識去了解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記錄及報告;對金融、稅務、統計、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與經濟相關的法律等知識具備基本的了解,以便適應可能涉及到這些領域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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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是政府為加強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治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與常規審計相比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具有受托性、專一性、事后性等特征,加上審計環境污染等因素,其風險較高,如何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拖加以防范,已成為審計必須關注的問題。為此,筆者將從內、外兩方面分析審計風險的成因及表現,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1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超級秘書網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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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會計基礎會計信用會計制度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會計基礎工作是單位會計工作的根本。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更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中之重。它看似簡單,做起來相當困難。由于各種原因,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要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建設。
0引言
會計工作是財政、經濟工作的重要基礎。由于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會計制度改革進程也不斷加快,去年我國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改革已實施,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也在調整之中,我國會計事業步入全面發展時期,但從近幾年審計、財政部門對企事業開展的專項財務檢查情況來看,會計信息失真事件不斷,“會計信用危機”已經顯現。而會計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相協調的會計誠信體系。
1會計信用缺失的原因,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
1.1利益驅動是會計信息失真的內在的根本的誘因。單位所有者及信息利用者出于自身利益,干預財務會計工作,使得會計信息成為服務者的工具而可以隨意更改。從核算單位來看,其目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隱瞞收入或逃避稅收;從中介機構看,對單位的服務過程,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報告質量問題難以得到保證。
1.2監管弱化是會計信息失真的外部環境和土壤。《會計法》未能得到廣泛認可與共識,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制裁,執法仍有不到位之處。《會計法》和《刑法》同樣是法,而執法結果截然不同,觸犯刑律叫違法犯罪,會計做假賬通常稱之為不稱職或有違規違紀問題;一個有責任必須追究,一個是出問題沒有人管,虛假信息責任人員為所欲為而無人問津。違法者普遍存在,執法者視而不見,兩者責任都沒有得到承擔,形成全社會會計鎖鏈式的“失真”現象。
1.3會計理論與實際操作的缺陷與差異。目前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帶有明顯滯后性,盡管修改了《會計法》,出臺了與注冊會計師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但由于我國市場體系構成的多樣性、復雜性,這些法律法規不僅帶有明顯的應付色彩。也很難與國際接軌。這是一種客觀誤差,沒有主觀原因,可以稱之為會計信息理論性誤差,因為它存在的客觀合理性,又有人稱之為合法會計信息失真。
1.4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問題。職業道德問題,指會計人員、職業注冊會計師等缺少必要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有意識的弄虛作假。業務能力問題,體現在會計人員業務能力的高低差異,例如理論水平不夠,實踐經驗不足,以及主觀上的努力不夠等原因。職業道德是主觀因素,是故意行為,不可消除;業務能力是客觀因素,屬非故意行為,可以逐步消除,兩者有質的區別。
2解決會計信用缺失問題的對策
2.1建立會計報告審計制度、審批制度和責任制約制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強制的全面的會計報表審計制度,很多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只有內部要求,沒有外來強制。因此,必須制定會計報表強制審計制度,企業年終后多少日內必須將年報報指定單位審計,維護其嚴肅性。
會計報告審核批復制度是保證企業會計報告質量年檢的數量和比例的一種制度,可以由財政牽頭制定并施行,稅務審計工商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參與,劃分審批范圍,分別審批,簽署意見,進行調整,做出標志,審批調整后的報表管理部門進行資源共享,不會因多種需要而出現多種報表。責任制約制度是對報告的審核者或監督者的工作質量獎懲制度,這項制度主要通過公布審核者的結果,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監督,只有重大問題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2.2職業道德教育與思想品德教育,目的是減少主觀動因。治理會計信息失真是一個綜合系統工程,要有一個長遠眼光,解決一個思想意識問題,使會計工作走向國際,首先要由國外發達國家的遵紀意識和敬業精神,思想上根本不去想做假賬。
對直接行為人,即會計信息的會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等,主要是培養職業道德觀念和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理念,作為一名會計人員或相關服務者,是否合格前提就是不做假賬,全社會喚起共識,管理部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必將克服主觀問題。
對行政負責人、管理階層,重點是要增強其法紀意識,擺正利益觀和大局觀關系,摒棄不正確、不合法的利益要求,逐步從思想上放棄干預影響會計報告的結果。這項工作與增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同樣重要,從這個意義是講,會計法才真正的能夠貫徹到位。解決意識形態問題,就大大減少了違紀問題主觀誘因。
2.3加強政策和業務學習,提升會計整體素質政策法規方面,財稅審及相關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培訓,并有嚴格制度要求:作為應知事項,會計人員要知曉基本的法律法規政策,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避免知法犯法的現象;
業務學習方面,專業業務能力的提高主要體現在教育和管理,全面提升專業技能,適應現代企業會計業務的基本要求,減少因為業務能力達不到要求而出現的低水平誤差。
首先要學習系統的會計理論,用以指導實踐,理論基礎不夠是會計業務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會計人員崗前教育,會計人員持證上崗等規定要求還是要嚴格堅持,考試過程還要更科學更嚴格;
其次會計實踐,會計人員必須有大量的工作實踐才能靈活運用會計理論,并對理論進行補充和完善,兩者缺一不可,因此,單位應讓會計人員多崗位鍛煉,全面掌握會計核算方法;
再次,財政等管理部門必須長期堅持對會計人員的后續業務教育,會計知識更新快,這方面改革多,不及時跟上就不懂,出了問題就明顯體現在會計報告中,使會計報告不符合會計制度和準則要求,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影響財會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業務學習的這項工作必須制度化,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兩者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