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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一年,為了更好的組織會員進行學習交流,不斷提高深圳律師的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開拓深圳律師業務,我們以規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積極探索加強執業律師業務培訓的途徑,不斷開拓律師業務為核心,根據年初的工作安排開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繼續完善相應規章制度,加強工作的計劃性和規范
化,落實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根據我們規劃的規范體系,本年度,我們通過深圳律師網上廣泛征詢了全市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先后制定并實施了《深圳市律師事務所教育培訓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細則》、《深圳市律師協會業務培訓費用使用標準》,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培訓、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費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繼續建立和完善業務培訓各項規章制度。同時,發展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計劃,并能很好的實施,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師協會業務培訓計分辦法》實施的第一個年度,我們對平時的考核登錄都作了具體要求,在今年年檢注冊前,我們對全年的情況進行了統計,統計顯示大部分律師都能積極參與、認真完成《計分辦法》的各項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師未能完成繼續教育的積分要求,甚至有個別律師全年沒有參加過一次培訓。為此,我們緊急召開了發展委員會主任會議進行協商,把律協全年組織的培訓情況向全市律師進行通報,并組織律師進行補課,在規范考核工作的情況下,保證了年檢注冊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實習律師崗前培訓和執業律師繼續教育,積極探索全面加強律師業務培訓的途徑和方式,構建多層次培訓體系
(一)××年月,我們舉辦了為期五天的“××年度實習律師崗前教育培訓”,我們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對新執業的律師進行了系統化專項培訓,這次崗前培訓包括名香港律師在內共有名實習律師參加并全部通過了結業考試。我們還就培訓課程設置、任課教師授課效果等進行了問卷調查,收集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改進工作提供依據。
本年度共舉辦由專家學者針對新法頒布、理論前沿、律師實務熱點等重大課題所作的大型講座場,各專業委員會研討會場。公司、知識產權、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業務委員會這方面的工作比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積極參與進行刑事律師的執業環境的改善工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金融法律業務委員會對零售商與銀聯的糾紛把握時機及時召開研討會討論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師事務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訓計劃,業務部也參加了一些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培訓,基本上已經通過《深圳市律師事務所教育培訓實施辦法》(試行)把律師事務所內部培訓納入到律協業務培訓體系
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實習律師崗前培訓、大型講座、專業委員會研討會、律師事務所內部業務培訓為主線,并且通過《業務培訓學分計分辦法》鼓勵律師參加全國性、地區性業務培訓、研討的多層次、多方位培訓體系。
(二)本年度,我們加強了涉外法律業務的培訓交流和研討,先后邀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聯系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國洛杉機縣高等法院法官分別進行了國際仲裁、英美證據法、公司法及美國律師制度的主題講座,與美國律師協會等機構聯合舉辦了房地產交易研討會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些講座大多數主講人都不要報酬,作為相互交流進行的。另外,我們還開展了關于深圳律師留學人員情況問卷調查,希望在律師隊伍中發現、培養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語的師資人才。
(三)為更好的服務會員,我們聯系中法圖深圳分公司在舉辦大型講座時進行主講人專著及與專題講座相關的著作展銷。中法圖還現場向律師免費贈送會員卡,對購書的律師進行折優惠,并向律協資料室贈送了一批價值近元的法律圖書,為律師購買專業圖書、到會所查閱資料提供了便利條件,受到律師們的歡迎。
×年月,我們面向全市律師進行了××年度大型講座綜和評價問卷調查和業務培訓征詢意見問卷調查,共收回問卷余份,律師對一年來律協組織的業務培訓認為滿意的為%,對律協的培訓工作不滿意的為%。業務部及時對相關數據進行了統計,我們對數據進行了分析,為下一步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依據。
三、加強對律師的業務指導,積極開拓律師業務新領域
我們不斷加強專業委員會對律師的業務指導,組織專業委員會對一些疑難案件進行研討,提供咨詢意見。同時,推動制定律師業務操作規范和律師收費指引。我們還確立了以律師在國企改制,農村城市化建設中發揮作用,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為切入點逐步確定重點課題深入研究、不斷拓展深圳律師業務新領域。我們向市政府、國資委提交了《關于申請律師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務的請示報告》、律師在國企改革中的具體業務規范、《關于充分發揮律師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進國企改革的報告》。目前,國資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介機構聘用管理暫行規定》,我們也組織專業委員會對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我們計劃聯絡深圳國資委聯合舉辦一次關于深圳律師參與國企改革方面的研討會,加強雙方的溝通積極推進深圳律師參與國企改革。我們通過組織律師為行業協會和市民講課,專業委員會聯系各行業協會舉辦研討會、律師所參加香港“中小企國際市場推廣日”博覽會等方式,擴大交流,為開拓律師業務創造條件。我們推薦律師參加深圳市政府采購專家團,擴大深圳律師影響面,積極開拓律師業務新領域。
四、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動。
我們組織專業委員會先后協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修改意見;接受廣東省律師協會委托起草《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組織專業委員會召開主題研討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學者擬制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國務院《專利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中國證監會《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深圳房地產條例(代擬稿)》出具修改意見,為法治建設添磚加瓦,受到社會好評。;
五、組織“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與管理:經驗與問題”第二屆深圳律師論壇,積極推動深圳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和規范化建設
去年,深圳律師事務所出現了重組整合的趨勢,不少律師事務所在專業化、規范化、規模化、國際化方面進行了的嘗試。為了積極引導,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交流,××年月,我們組織召開了“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與管理:經驗與問題”第二屆深圳律師論壇,此次論壇共有深港兩地十三名律師進行了發言,就各律師事務所發展中的經驗與問題進行廣泛交流和深入研討。此后,在徐建會長的倡導和直接領導下,律協先后組織多場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專業化發展的交流會,前不久還召開了晟典律師事務所內部分配模式經驗交流與研討會,積極推動深圳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和規范化建設。
六、編撰、籌備出版深圳律師論文集、案例集
為加強深圳律師對理論及實務方面的研究,我們決定編撰出版深圳律師論文集,在去年月份和月份就發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師公開征集論文和案例,還對各專業委員會做了具體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論文篇,案例篇,由發展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進行審稿,并將刊登的文章進評定為優、良、一般三等,論文集最后選稿共篇,保證了深圳律師論文集的質量。期間,業務部聯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會長辦公會從整體費用、影響力等各方面考慮,決定將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現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與大家見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業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全面推動律師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為了大力推動深圳律師參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同時積極樹立深圳律師正面形象,我們于××年月日成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業務委員會。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動和指導全市律師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組織律師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犯罪預防進行專門的研究與實踐,組織深圳律師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立法、宣傳和咨詢活動,研究和推動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深圳律師志愿者網絡,關注公益事業,積極樹立深圳律師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貿組織事務工作站
×年月份,深圳律協成為深圳市世貿組織事務中心在全市相關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首批掛牌成立的家深圳市世貿組織事務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協事務工作站的工作重點包括:一是業務培訓,包括舉辦大型講座、專業研討會,加強與其他行業協會的聯系,組織有執業經驗的律師對相關行業協會、企業的培訓;二是反傾銷與產業損害預警信息傳遞;三是相關情報收集,由律師收集客戶即相關行業、企業的在貿易過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協傳遞到深圳市世貿組織事務中心,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采取應對措施、收集相關數據提供依據。我們積極依托事務工作站,加強與政府部門與相關行業協會的交流與溝通,擴大深圳律師的影響,以更好的為政府、行業協會及企業提供服務。版權所有
九、加強交流與合作,積極學習港臺地區的先進經驗
我們積極落實深港兩地律師協會合作協議,與香港律師
會聯系將港方律師所專業特長進行收集整理,為深圳律師辦理相關案件提供可選擇的合作對象。經協調溝通,我們將選派名律師赴香港實習;組織深圳律師赴臺灣考察,加強交流與溝通,積極學習港臺同行的先進經驗,以促進深圳律師的發展
回顧過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謝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別要感謝發展委員會郭星亞、張改梅兩位主任、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們和秘書處的同志,是他們做了大量的具體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我們的工作才取得了較大的成效。同時,還要看到我們的工作還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業務培訓工作方面有:其一:業務培訓專業化、系統性不夠,非法律專業知識的講座也鮮有涉及;其二,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培訓的監督不夠,有些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培訓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師組成的自己的業務培訓師資隊伍的工作進展比較緩慢。
二、業務研究、制定業務規范及業務拓展工作還比較薄弱,需要大力加強。
三、由于業務部人員緊張,業務培訓、業務拓展的調研工作只能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不夠深入。另外,工作人員也缺乏接受培訓、學習的機會,制約了有關工作的開展。
以上不足也是我們××年度改進工作的重點,下一年度,我們將繼續加強工作的規范化,加大監督考核力度,完善教育培訓體系。組織有較強針對性的工作調研,積極探索切合深圳律師實際的業務培訓方式和途徑,開拓律師業務新領域。抓住今年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年的有利條件,繼續推進律師事務所專業化建設、規范化管理的進程,探索適合深圳律師事務所發展的管理模式。
以上報告,請各位理事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謝謝。
一、工作指標完成情況:
1、物業服務:
⑴ 處部年度計劃指標為物業服務滿意率保持在95%以上,住戶投訴率不超過3%;工業物業服務滿意度保持在90%以上; 20xx年度我處小區住戶在礦區事業部投訴4起,投訴率為0.06%,控制在了事業部3%指標之內。
⑵ 20xx年上半年物業服務綜合滿意率測評考核結果為96.58%,在礦區排名第二,完成了處部物業服務滿意率保持在95%以上目標。
2、綠化服務:
⑴ 處部年度計劃指標為小區新種本地樹木成活率不低于95%,外地樹木成活率不低于85%;實際本地樹木成活率≥98%,外地樹木成活率≥92%。
⑵ 20xx年綠化新植苗木成活率≥94.5%,比礦區事業部要求指標提高了4.5個百分點。全處綠化覆蓋率20xx年已達36.77%,較20xx年33.2%,增加了3.57%,完成處部小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6%的全年綠化工作目標。
3、調度室工作任務指標:
⑴ 供水指標:年度計劃供水159萬立方米,實際供水143.86萬立方米,與計劃相比節余15.14萬方,與往年同期相比下降6.06萬立方米。(20xx年實際149.92);
⑵ 供電指標:年度計劃轉供電1266萬度,實際轉供電1255.84萬度,與計劃相比節余10.16萬度,與往年同期相比下降506.03萬度。(20xx年實際1761.87);
⑶ 供氣指標:年度計劃供應液化氣408噸,實際供應液化氣405.1噸,與計劃相比節余2.9噸,與往年同期相比下降163.64噸。(20xx年實際568.74);
⑷ 耗煤指標:年度計劃耗煤3.78萬噸,實際耗煤3.776萬噸,與計劃相比節余0.004萬噸,與往年同期相比上升0.06萬噸。(20xx年實際3.8);
⑸ 全年未發生"水、電、暖"ⅰ類非計劃停供事件。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為了適應處部的發展要求及本崗位工作管理要求,我不斷加強業務學習,及時學習相關文件精神、管理制度、業務知識等等,虛心學習領導、同事們的工作方法經驗及待人處事等。從中學習了許多的業務技能,在鍛煉了自己、拓展了自己的同時也使自己的整體素質得到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及管理服務方法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㈠ 物業服務工作方面:
1、參加處部安全社區創建及礦區物業服務管理人員管家工作培訓學習活動2次,參加科室學習活動6次,負責起草撰寫科室各類月度、年度總結、會議匯報總結材料25篇,負責撰寫科室宣傳報道稿件27篇,拍攝科室相關各類工作照片XX余張,通過宣傳報道,有力及時的展現了科室工作業績及科室人員的工作精神風貌。
2、參與督導檢查基層站季度物業服務、生產運行綜合業績考核、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對標考核、及各項工作檢查及抽查共30余次,并對基層單位對應歸口部門工作人員按照工作規范化標準提出了部分工作要求,使自己分管的物業服務及大班調度工作運行平穩、服務水平不斷提升,步入了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的運行軌道。
3、收集整理審定了三個物業服務站的 “示范小區”創建工作方案和多媒體,對基層單位的方案提出了部分修訂和完善建議,之后3次組織參與了三個示范小區的創建方案次處務會審定討論,增強提升了方案的實用性、可操作性、為示范小區創建工作實施打下了堅實的前提保障。
4、關于窗口服務質量主題活動工作。
一是3月份組織安排召開了處部關于《改善窗口服務態度 持續提升服務質量》主題活動安排動員會。處各部門負責人及工作服務人員共計80人參加了本次會議。隨后對各基層單位關于礦區事業部窗口服務主題活動配套制度《窗口服務隱形監督實施辦法》及《窗口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辦法》討論稿意見進行了及時的收集整理,并向事業部相關部門進行了及時上報,主題活動期間10次對基層單位主題活動開展情況進行了檢查與督辦。
二是安排組織各單位部門參加了處部主題活動推進會,并收集整理了基層單位的階段性總結及服務窗口與服務個人材料,會上,各單位就本單位窗口主題活動開展進行了階段性總結;20xx年底參與了科室對各單位窗口主題活動工作全年的檢查考核,向礦區事業部上報了處部20xx年度窗口服務主題活動工作總結,收集上報處部先進服務窗口及服務明星事跡材料。
5、綠化管理服務工作。
一是編制了處部20xx年綠化工作方案、20xx年綠化工作安排及綠化苗木明細表。收集匯總修訂了基層各單位的綠化工作方案(電子版及多媒體匯報)及苗木栽種明細表,為處部20xx年綠化工作實施做好了前期保障工作,為處部全年綠色社區建設工作開展實施打下了堅實基礎。
二是經過前期與綠化公司聯系,4月初策劃了處部綠化調研工作安排,參與處部8人組成的綠化考察調研小組,對陜西西安周邊地區、平涼地區、慶陽市相關8家綠化園林公司及其苗圃基地進行考察工作,為處部科學、合理、順利實施綠化工作、選定綠化施工單位提供了詳盡、可靠的參考依據。
一是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正確的理想、信念,有明確的政治方向,能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二是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獻身于我市科技事業的強大動力和堅強的決心,想方設法做好本職工作。三是作風民主,善于團結同志。具有時刻保持謙虛謹慎,密切聯系群眾的民主作風。四是法制觀念牢,廉潔奉公好。有很強的法制觀念,能做到為政清廉,克己奉公。
二、述職述廉情況
(一)加強學習,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全面提高
自覺帶頭遵守各項學習制度,努力做到先學一步,學深一點,學透一點。堅持向書本學,把握知識前沿和發展走向;向實踐學,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向同志們學,把握工作方法和經驗。特別是在三個學習型創建活動過程中,我的政治理論、業務技能、實踐經驗都不斷加強,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班子集體團結融洽
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全局與局部的關系。堅持總攬工作大局,但不包攬一切,在重大問題決策上,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規則。充分調動班子成員的工作積極性,使班子人員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在班子內部形成關系融洽、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團結共事的和諧局面。
(三)堅持廉潔從政,執政為民
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干部《廉政準則》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嚴以律已,不搞以權謀私。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發揮表率作用,帶頭遵守黨內各項規章制度,力求用自己的言行帶動和影響同志。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把心思用在干事創業上。
(四)發揮部門職能,創造科技工作新局面
1、創新體系建設得到加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取得進步。在深入開展高新技術產業研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我市“xx”科技發展規劃和《關于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了《關于完善科技企業三級孵化器建設,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實施方案》。三區的創業服務中心已經接收企業入孵,目前有7戶企業進入三區創業服務中心。
2、穩步推進“誠信七臺河”建設,誠信氛圍逐漸濃厚。對全市工程建設領域、木制品加工和食品加工行業企業進行了調研。并通過“誠信龍江網”、“誠信七臺河”等媒體,進一步加大了誠信建設工作的宣傳力度,有30余篇誠信建設信息在有關媒體上刊載;“誠信七臺河”更新信息200余條,收集、整理企業信用信息150余條。
3、對上爭取工作成效顯著。加強科技項目組織申報工作。共組織企業申報了科技計劃項目12項,組織9個產品申報了省級高新技術產品,組織4戶企業申報了省創新型企業、專利優勢企業試點和專利培育型企業。為企業爭取資金210萬元。
4、知識產權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不斷強化。組織完成XX年度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工作;完成了XX年度我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工作,確定推薦授獎項目19項;優選了9個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進行了重點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5、大力開展科普宣傳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利用科普大集、科普之冬等活動,加大科普宣傳力度。4月份,參加了在鐵山鄉舉行的以“科普與新農村建設同行”為主題的科普大集。深入企業開展了“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問卷調查”和知識產權宣傳活動。在xx區長興鄉、xx區茄子河鎮等地,開展了北藥種植技術培訓。
6、進一步提高完善了科技信息服務平臺功能。加盟黑龍江省創新創業共享服務平臺,實現了資源共享,科技信息數據庫新增信息100余條;利用科技網站和簡報等形式,國際、國內科技信息272條,局政務公開信息54條,轉發通知通告13條;開展科技查新37項,企業滿意度達到了100%;加強農村信息服務站規范化管理工作,完成了市區的34戶農村信息服務站遠程監控系統,進一步規范了信息服務站的運營。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步工作
為適應推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現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證監法律字[1999]2號)同時廢止。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章、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以下“律師”均指簽名律師及其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應按本規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
第三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第四條、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五條、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第六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變更的原因。本規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人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發表法律意見。
第七條、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報送后,不得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八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第九條、提交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二名以上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經辦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簽名,并經該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條、發行人申請文件報送后,律師應關注申請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也有義務及時通知律師。上述變動和意見如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有影響的,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
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對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如有保留意見,應明確說明。在此基礎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承諾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審慎審閱,并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概要中發表聲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保證由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已經本所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為證券發行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所有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應由兩名以上律師簽名,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其內容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并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號碼。
第十六條、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二)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三)與發行人(包括發起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五)與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發行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六)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七)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八)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第十七條、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國證監會根據需要可隨時調閱、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見書的必備內容第十八條、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一節律師應聲明的事項第十九條、律師應承諾已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律師應承諾同意將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作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承諾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說明書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律師應對有關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再次審閱并確認。
第二十三條、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第二節法律意見書正文第二十四條、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發行人的設立
(五)發行人的獨立性
(六)發起人或股東(實際控制人)
(七)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
(八)發行人的業務
(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十二)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十三)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十四)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十五)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十六)發行人的稅務
(十七)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十八)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十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二十)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如有)
(二十二)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二十三)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三節本次發行上市的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以及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是否適當,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六條、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及其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第三章、律師工作報告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七條、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節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第二十八條、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證券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證券業務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發行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第二節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第三十條、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一)股東大會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準發行上市的決議。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上述決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發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權范圍、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二)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發行人是否有終止的情形出現。
第三十二條、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分別就不同類別或特征的發行人,對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逐條核查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的設立
(一)發行人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
(二)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所簽定的改制重組合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因此引致發行人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
(三)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發行人創立大會的程序及所議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的獨立性
(一)發行人業務是否獨立于股東單位及其他關聯方。
(二)發行人的資產是否獨立完整。
(三)如發行人屬于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銷售系統。
(四)發行人的人員是否獨立。
(五)發行人的機構是否獨立。
(六)發行人的財務是否獨立。
(七)概括說明發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發起人和股東(追溯至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一)發起人或股東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具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擔任發起人或進行出資的資格。
(二)發行人的發起人或股東人數、住所、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起人已投入發行人的資產的產權關系是否清晰,將上述資產投入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四)若發起人將其全資附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先注銷再以其資產折價入股,應說明發起人是否已通過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已征得相關債權人同意,對其原有債務的處置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五)若發起人以在其他企業中的權益折價入股,是否已征得該企業其他出資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六)發起人投入發行人的資產或權利的權屬證書是否已由發起人轉移給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或風險。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股本及演變
(一)發行人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是否合法有效,產權界定和確認是否存在糾紛及風險。
(二)發行人歷次股權變動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質押,如存在,說明質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的業務
(一)發行人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發行人是否在中國大陸以外經營,如存在,應說明其經營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行人的業務是否變更過,如變更過,應說明具體情況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四)發行人主營業務是否突出。
(五)發行人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
第三十八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系。
(二)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如存在,應說明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關聯交易的相對比重。
(三)上述關聯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若上述關聯交易的一方是發行人股東,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對其他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
(五)發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內部規定中明確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發行人擁有房產的情況。
(二)發行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情況。
(三)發行人擁有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的情況。
(四)上述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五)發行人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說明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六)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
(七)發行人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如有,應說明租賃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條、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如有風險和糾紛,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上述合同的主體是否變更為發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三)發行人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四)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
(五)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條、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一)發行人設立至今有無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或出售資產等行為,如有,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二)發行人是否擬進行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如擬進行,應說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據,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是否對發行人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及本規定的有關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
第四十二條、發行人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一)發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關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草或修訂。如無法執行有關規定的,應說明理由。發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應說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決議內容及簽署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歷次授權或重大決策等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上述人員在近三年尤其是企業發行上市前一年是否發生過變化,若存在,應說明這種變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發行人是否設立獨立董事,其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職權范圍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的稅務
(一)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若發行人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二)發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
(二)近三年是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三)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近三年是否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第四十七條、發行人募股資金的運用
(一)發行人募股資金用于哪些項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或授權。如需要,應說明是否已經得到批準或授權。
(二)若上述項目涉及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應說明是否已依法訂立相關的合同,這些項目是否會導致同業競爭。
(三)如發行人是增資發行的,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發行人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的用途,應說明該改變是否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第四十八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一)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與主營業務是否一致。
(二)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四十九條、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發行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東(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還應對案件的簡要情況作出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該案件的法院名稱、提起訴訟的日期、訴訟的當事人和人、案由、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等)。
第五十條、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
(一)公司設立及內部職工股的設置是否得到合法批準。
(二)內部職工股是否按批準的比例、范圍及方式發行。
(三)內部職工股首次及歷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7號)及《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勞社法司發〔199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和能否及時改正的具體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口頭責令其改正,或下達《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對拒不改正的,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法辦〔1998〕69號)有關規定,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違法侵害勞動者經濟權益的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監察執法機構應依照《勞動法》、《勞動監察規定》等規定,做出有關用人單位須履行清償財產義務內容的行政處理決定。對拒不履行的用人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并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有關《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中涉及的《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和《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仍按《關于印發北京市勞動系統行政執法文書統一式樣的通知》(京勞法發〔1997〕119號)文件中統一的有關文書式樣執行,仍使用現行格式。《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式樣制作,并應分填寫式和制作式兩種格式,一般程序應采用制作式。
關鍵詞:教學理念;主動性;認識語文;語文素養
語文課程改革應致力于學生語文素養的形成和發展,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僅僅是語文教師有這樣的教學理念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學習的主體是學生,語文教師的教學理念要在學生身上產生實效,就需要學生的接受與配合。
在多年的高中語文教學工作中,筆者深感煩惱的是高中生普遍輕視語文學習。很多學生在日常學習安排中將語文科極度邊緣化。眾多高中生學語文只是為了應付考試。他們平時不閱讀、不積累,只靠高三復習沖刺時大量的題海戰術以及所謂的答題套路等方法技巧來應對語文高考。然而,語文學習本身又有厚積薄發的學科特性,沒有長期的積累與學習,語文是很難有真正的好成績的,所以要真正提升學生的高考語文成績,也就成了“老大難”問題。原因就在于眾多高中生沒有具備真正的語文素養。
高中生為什么如此輕視語文學習呢?很多學生可能認為語文能力和文學素養是立志成為作家、詩人之類的人所追求的,自己無志于文學創作,所以語文能力和文學素養對自己來說意義不大,學習語文只是考試所需。所以考試要考的才學,只需要能夠通過考試要求就可以了。什么文學情操培養,什么弘揚民族文化之類的說法在很多學生看來就是老師在唱高調,他們根本不屑于接受。
然而,這種功利性的語文學習心態肯定是錯誤的。不少學生在大學畢業后走進社會,才真正理解語文素養與能力在生活中的應用,
才發現自己的語文水平太差了,無論是書寫水平,還是口頭表達水平,都不能使自己在目前的社會中應對自如。
一、語文對其他學科有用
《普通高中語文課程標準》指出:“語文素養是學生學好其他課程的基礎,也是學生全面發展和終身發展的基礎。”比如,在數理化課程中,有許多的定律和公式,還有許多在平常人看來都難理解的應用題,沒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就很難明白。學好了語文才能學會理解,學會了理解,自然很多理科知識點就能掌握得更快、更準確。事實上,筆者也時不時會聽到理科老師在抱怨學生的理解能力差,影響了理科成績。
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提出“學習通過寫作”的口號,認為在各科的學習中,應運用寫作的方式來獲取知識,推動、促進對所學知識的理解與運用,寫作是提高學習效率的一個重要途徑。
拿學生正在進行的研究性學習來說,研究性學習由學生自己來選題,制訂研究計劃,搜集相關資料,對資料進行討論、分析,最后還要寫出調查報告、研究報告等。不管他們選的是哪門學科的研究性學習,幾乎每個環節都離不開聽、說、讀、寫,并最終要落在“寫”上。這也可以說,是“通過語文,通過寫作”進行“學習”。在各學科的學習中,學生如能借助寫作和口頭交流來探討問題,表達學習心得和思考的成果,就能事半功倍。
二、語文對社會生活有用
假如一個學生立志于理科,他現在很可能就覺得學習語文沒用,但是,即便他將來是工程師、科學家,他確實不用搖頭晃腦地讀諸子百書,可是當他作報告、寫論文的時候,就會發現語言表達能力和寫作能力對于自己的意義絕對不亞于理科知識。
其實,對任何一個學生來說,將來,不管他要涉足哪個行業的工作,他的語文能力都是至關重要的。找工作寫求職信,應聘時參加筆試、面試,企業主管寫項目策劃書、業務報告,律師寫司法文書,公務員寫行政公文、述職報告,記者寫新聞稿件,醫生寫診斷報告,科學家寫實驗報告、科研論文……這些都需要具備良好的書面語言表達能力。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又往往需要在一定的場合中將我們的工作內容或思想訴諸口頭語言。環視當今社會,幾乎所有與升學、就業有關的人才選拔,都離不開對語文能力的考查,考查的重點又大多是放在寫(筆試)和說(口試)上,因為語文能力是一個人工作能力和創造能力的重要體現。
信息時代、知識經濟時代對人的言語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蜂擁而至的報刊、書籍,撲面而來的廣告,鋪天蓋地的網絡信息等等,不會閱讀、寫作和口語交際,就不會學習,就不能勝任具有較高智能性與挑戰性的工作,也就不能很好地生存。
只有學生能夠較為正確地認識語文的意義,明白語文的學習規律,從而改變對待語文學習的漠然態度,形成主動學習語文的意識和習慣,那么,語文教師的語文素養理念才能真正在學生身上發芽、開花、結果,所以,語文素養的形成應從認識語文開始。
參考文獻:
[1]潘新和.新課程語文教學論[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09.
關鍵詞:實用性 應用寫作 教學
應用寫作教學肩負著素質教育的重任。當前,各高校紛紛開設了應用寫作課程,但是在應用寫作教學中,這門具有實用性的課程教學效果卻不太理想,仍然普遍存在著理論與實踐脫節,學不能致用的局面。課堂上教師講起來頭頭是道,理論和范例都齊備,學生當時聽懂了,但是一旦動手寫作卻困難重重,寫不出或是寫不好應用文。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既與課程本身枯燥、程式化的特點相關,也與教學老師自身寫作能力不強,沒能深入鉆研教材、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沒有掌握一套切合教學實際和學生需要的教學方法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欲望相關。因此,為達到應用寫作教學的教學目標,使學生在課程教學中獲得必要的寫作理論和基礎知識,掌握基本寫作技能,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際寫作能力,必須在教學中堅持實用性原則。在應用寫作教學中堅持“實用性”原則,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教師的知識結構,增強教師的實踐經驗
強調教學中堅持實用性原則,必須首先對任課教師的業務水平和素質培養上作一些相關要求。教師是課堂教學的設計者和引導者,教師應用寫作能力的高低以及指導、評改水平的高低可以說直接決定了該課程的教學質量。只有教師吃透教材,注重自身應用寫作能力的鍛煉,了解學生的水平及相關專業知識,這樣在實際教學中才能有的放矢,居高臨下對教學進行把握,也才能真正在教學中把實用性原則落到實處。
目前,大多數應用寫作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尚未擺脫中學作文課的教學模式,仍然按照“格式+要求+例文”的程式,理論講述多、寫作訓練少,課堂教學多、社會實踐少,知識性練習多、實際應用設計少。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任課教師自身實踐經驗不夠,因此,想從根本上改善目前應用寫作教學效果不太理想,教學質量亟待提高的狀況,第一要務就是要對任課教師從知識結構和實踐經驗上予以補充和完善。
(一)完善教師的知識結構,提高觀察認知能力
應用寫作教學具有政策性、專業性和實踐性的特點,不僅要求任課教師具備一定的文字寫作能力,而且需要掌握相關的政策,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具備一定的專業背景。教授應用寫作的教師大多數是學中文出身,平常接觸的大都是感性、形象的文學類作品,對某些應用文,特別是一些專業性很強的應用文比較生疏,對應用寫作的規范、平實、簡練,目的實用,寫作中主要運用邏輯思維等特征認識不夠,因此任課教師在教學之前必須要深刻認識到二者之間的差別,順利完成寫作思維模式的轉換,同時也需對某些專業性的應用文書所涉及到的專業知識有所了解。只有這樣,在教學過程中才能盡量避免講不深和講不透,避免出現外行教外行的狀況。
寫作是一項創造性的勞動,應用寫作雖然帶有明顯的工具性,但是仍脫離不了寫作的共性。寫作的本質是通過作品反映和表現真實的社會,應用寫作是處理公私事務經常運用的一種實用文體,應用寫作的任課教師除了必須具備扎實的文字表達能力之外,同時還必須具備正確的認識社會和敏銳的觀察能力,在觀察認知中去研究社會,在體會中形成自己對生活的認識。
當然,應用寫作雖有各類文體規范,格式也相對固定,但是在實際寫作中,由于面對的內容不一,因此應用寫作的教師既要熟練把握應用文體的共性,同時也要對各個應用文體的獨特性有著深入的了解,這些都需要任課教師在教學與實踐中予以細心體悟。
(二)增強任課教師的實踐經驗
嚴格來講,從事應用寫作教學的教師應當從事過相關的具體的文秘工作,動手寫過總結、報告、計劃等應用文體。但是目前,高校大多數應用寫作的任課老師都不具備應用寫作的經驗,有的甚至從沒有系統接觸過應用寫作的相關理論便匆匆上崗。再加上全國大多數高校幾乎都將應用寫作課程安排在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大一和大二的學生本身就社會閱歷太少太淺,在這種情況下,由幾乎沒有應用寫作實踐經驗的任課教師去教實際工作經驗幾乎為零的十八九歲的學生,教學效果可想而知。鑒于這種情況,高校在選用應用寫作教學老師時,應盡量著重于其文秘的履歷。因為實踐和應用寫作的關聯密切,一個應用寫作的任課教師如果只能講理論知識卻不能動手寫或寫不出有一定水平的應用文,這樣的教師必定不會受到學生的歡迎。反之,如果任課教師能在傳授寫作知識時動手示范,就更能起到帶動學生、鼓舞學生的作用,而且也能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同時,學校也應積極為應用寫作的任課教師創造文秘寫作的實踐條件,或直接派去作一段時間的文秘工作,或個人聯系作秘書代職等。對此,學校應視為業務進修,并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以資鼓勵。只有當應用寫作教師同時具備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時,才能真正教好應用寫作課。前不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師戴濤主講的《國際大案》系列節目在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欄目熱播。戴濤老師在當教師之前曾在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工作了13年,作為兼職律師,他曾多起刑事案件。正因為有這樣豐富的實踐經驗,所以在教授《偵查》等課和在央視主講刑事大案時能做到游刃有余。
二.教學設計上以人為本
任課教師之所以認為應用寫作不好教,學生之所以認為該課程枯燥乏味,主要原因也在于教學上未能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教學理念。傳統的應用寫作教學是以文章為研究對象,在歸納應用文體的構成要素、表達方式、文體特征、語言特點中去理解寫作的技能技巧,這種“以文為本”的教學方法,忽視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忽略了寫作主體的能力培養和寫作行為的過程分析,也忽略了應用寫作實用價值。作為一直在校學習的大學生,由于缺少實際工作經驗和寫作素材,僅靠寫作理論的學習,往往容易造成學用脫節、盲目寫作的被動局面。因此,應用寫作教學必須扭轉“以文為本”的傾向,做到面向學生,確立“以人為本”的教學重心,將重點放到寫作主體創作文章的行為本身上,突出寫作主體在寫作過程中的中心地位,強化寫作主體的思維主導作用和主動參與意識,培養其寫作能力。要做到這一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結合學生實際,整合教學內容
應用寫作涉及到的文種很多,而教學課時有限,因此,應按照學科特點以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未來就業及社會需要制定教學內容。如在給管理專業的學生上課時,應將總結、計劃、請示、報告、會議紀要、合同、可行性分析報告等文體逐一講授;同時,面對入世和我國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的改變,相應增加常用的應用文體,如求職信、升職報告、述職報告等。這樣,真正突出應用寫作實用性的特點,使學生感到學有所用。
(二)加大訓練的比重,精心設計實用型題型
應用寫作是一門實踐性非常突出的課程,如何能讓學生在短時間內掌握新的理論知識之后及時予以消化、掌握,從而演化為自身的一種技能,必須要在題型設計上下功夫。任課教師應以培養學生寫作能力為中心,減少知識型練習,加大實際型的練習,對不同專業的學生在題型設計中應有所區別。在教學課時中,講授和練習的比例要達到1:1甚至是1:2,教師應精講多練,讓學生在大量的寫作業中獲得寫作的能力。
(三)樹立學生的主體地位,延伸課堂教學內容
盡量避免教學中教師一言堂、滿堂灌的現象,著眼于學生主體地位的培養。只有處于主體地位,學生才能形成主體角色心理和行為,才能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在教學設計中,教師可用多種教學模式,如設置相關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如講經濟合同時,可先介紹合同的相關知識,然后讓學生充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之后再行文;講授司法文書時可根據情境模擬“審判庭”,由學生擔任不同角色。通過審理一個典型案件,讓學生學會寫作書、答辯狀、上訴狀、判決書等一系列司法文書。這些模式都可以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從而促使他們擺脫機械、單調被動的學習狀態,更好地促進能力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