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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論文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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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認證;問題;策略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隨著我國食品長期短缺歷史的結束,人們對食品的要求也由數量安全向質量安全轉變。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全球貿易和公眾健康的主要問題。安全認證食品是我國今后食品生產大力發展的方向,對安全認證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點。

    1食品安全認證概述

    安全認證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在特定的環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產、加工,達到一定安全衛生標準,經專門機構認證,許可使用相應產品標志的無污染、安全、優質、營養類產品。

    安全認證食品的顯著特征有:一是產地環境無污染。要求產地環境和周邊環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確保產地環境中大氣、水和土壤的潔凈;二是生產過程達到無公害化。生產過程中應用無公害的生產技術,控制、減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農藥等人工合成化學物質,有效防止生產過程對環境的污染;三是產品質量確保安全。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實行從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質量控制,確保產品無污染;四是通過專門機構的認證。安全認證食品是通過專門機構認證,并獲得相應產品使用標志的產品。無公害食品是安全認證食品的初級層次,綠色食品是安全認證食品的中級層次,有機食品是安全認證食品的高級層次[1-2]。

    國內安全認證食品發展經歷了無公害食品發展階段、綠色食品發展階段。其中綠色食品發展階段經歷了從農墾系統啟動基礎建設,向全社會推進、加速發展,向社會化、市場化和國際化全面推進3個階段。

    2我國食品安全認證存在的問題

    目前中央一級的安全認證食品管理工作由3個部門分別負責,其中,無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綠色食品的管理由隸屬于農業部的

    2.3市場準入管理存在問題

    我國食品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但同時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檢驗對象有限、檢驗項目單一;二是檢測機構不健全、檢測手段落后,對食品檢測的專門機構很少,而且食品市場準入的檢測手段簡單;三是市場準入缺少有效的懲罰措施,問題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懲罰處理措施,問題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較困難。

    2.4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問題

    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方面缺乏完善的標準,還沒有形成全面科學的標準體系。質量安全監測檢驗體系建設方面,對安全認證食品的各項質量指標難以全面、快速地檢測。質量安全認證體系建設方面,目前的安全認證食品認證體系是源頭控制和末端控制,過程控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質量安全執法監督體系方面,對違反食品安全質量的行為沒有徹底、堅決地懲處。質量安全科技推廣體系建設方面,安全認證食品生產的關鍵技術尚未得到有效解決。

    3完善食品安全認證的策略

    我國安全認證食品管理,僅依靠政府來解決安全認證食品管理上的問題困難非常大。需要從多個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認證。

    3.1優化管理體制

    在管理機構的設置上,我國應該實現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在政府管理層面上的協調統一,實施安全認證食品管理機構設置的三位一體,能夠明確管理者的職能和相應的責任,減少沖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認證管理

    建立統一、協調的認證認可體系,積極組建和完善認證咨詢機構和培訓機構。積極推進認證機構社會化改革,將認證機構改造成真正獨立的第三方機構[4]。進一步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業務的審核與認可,對其進行全面考察和審核。加強認證的國際合作和互認,爭取認證結果相互承認,提高我國安全認證食品認證的國際化水平。

    3.3完善市場準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場準入的法規、標準體系,建立統一權威的安全認證食品標準體系,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和食品質量的控制。提高市場準入檢測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檢測專業機構,并引進高技術檢測手段,提高檢測的精確度。

    3.4加強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健全法規體系,加強執法力度,同時必須有嚴格的執法保障。科學制訂全程質量安全控制標準,減少標準執行時的交叉與重疊。加強貫標力度、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同時建立統一、協調和權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機制。

    第2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規制

    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食品安全與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關,這決定了食品安全問題成為衡量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故呈現高發態勢,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整個社會最為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進一步推動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完善對充分發揮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對推動我國刑法的完善和發展,實現社會的穩定有重要意義。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必要性

    當前,學界并未形成統一、明確的食品安全的定義。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安全問題界定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我國《食品安全法》將其界定為:“食品無毒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學界對這一問題同樣存在不同認識,有學者將其界定為“按照食品原來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產生是消費者受到傷害的一種擔保”。根據這些不同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產、銷售應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標準要求進行,不得存在可能損害或者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導致消費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費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隱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獨立的罪名,而是學界提出的關于新興經濟犯罪的類型,是對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關犯罪形態的統稱,主要包括刑法中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規制力度進一步強化。豏從當前我國社會現實發展角度分析,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從理論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是我國形勢政策的要求,與我國憲法確定的以人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問題關乎群眾基本生存權,這為推動我國刑法食品安全規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撐。而我國刑法遵循寬嚴相濟形勢政策,刑法是對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規范和手段,對涉及千家萬戶健康和發展的食品安全問題更應給予嚴厲的處罰。

    其次,從食品安全問題現狀角度分析,當前我國面臨的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峻:從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從硫磺饅頭、地溝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來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個食品生產環節和領域,而食品生產環節的非法添加和惡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劑的濫用等問題已經使國人脆弱的神經不堪重負,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一個沉重的社會話題。

    總的說來,食品安全犯罪已嚴重影響著我國公民生命權、健康權,成為影響社會安定、和諧的不穩定因素這一,侵害者我國市場經濟的機理和經濟發展。進一步推動刑法規制已刻不容緩。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現狀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我國刑法關注的領域,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法律體系,但這從當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規制司法實踐角度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仍舊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與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關,這是我國構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規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143條食品衛生修訂為食品安全,將第144條衛生標準改為安全標準,刪除了拘役刑和罰金刑的上限,并進一步增加食品監管瀆職罪,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單獨予以規定,這些措施無疑都提升了刑法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強度。然而,在此次修訂中增加了適用條件,將“有其他嚴重情節”作為加重處罰的適用性條件,這顯然降低了刑法規制食品安全犯罪偵查、調查局鄭的難度,即便犯罪行為未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額度等角度同樣可以確定存在嚴重情節的要件,從而實現對該類行為的規制和處罰。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探索上分析,盡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動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進步,但在罪名設置、刑事責任設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范圍等角度仍舊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目的的實現。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范圍較為狹窄。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范圍分析,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相關犯罪,但對食品加工、運輸、包裝、存貯等中間環節均未涉及。當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關犯罪還涉及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濫用職權罪等,但這也并未涉及除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類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食品安全犯罪的類型進一步拓展至加工、運輸、包裝和存儲環節,進一步細化了這一法律規定,其可操作性和針對性提升,但與食品經營相關的“采集”、“摻入”等實踐中較為嚴重的問題并未涉及,仍需進一步細化。同時,還缺乏對過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進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問題的規定。

    其次,刑法設置合理性不足。盡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無限額罰金制,沒有規定最低和最高罰金額,這與比例制罰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進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無限額罰金制的設置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刑罰權威和威懾力的弱化,而且規定的原則性較強,缺乏相應的細化,導致司法實踐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影響較大,從而導致罰金刑的不方便操作。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難題,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除此之外,當前我國刑法規制過程中,還存在資格刑缺失的不足。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實踐角度分析,推動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資格刑設置能夠更加有利于強化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在食品安全犯罪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我國刑法僅設置了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兩種資格刑,較為單一,而且后者還僅適用于外國人犯罪,顯然這種資格刑設置無法發揮資格刑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制度價值。并且,當前刑法關于資格刑的設置并未對從事特定職業活動的資格進行限制,無法有效遏制行為人犯罪后再次進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當然,除此之外,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還存在與行政法規和行政處罰銜接不緊密等問題,這都不利于實現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擊。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對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強化,開啟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大門,邁出了較為關鍵的一步。針對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嚴峻形勢,針對我國當前立法存在的問題,應進一步推動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從而推動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

    (一)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層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層面的整合和完善應從拓展我國食品安全犯罪范圍的角度進行,主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應進一步推動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出臺和完善,將食品經營行為中涉及的具體行為進行明確,特別是針對較為原始的生產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個環節進行明確,從而彌補當前我國當前立法的不足。盡管這并不屬于經營行為的范疇,而將其納入規制范疇能夠有效實現對生產、經營行為的源頭控制,適當拓寬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進而實現刑法對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其次,對摻入行為進行規制的覆蓋。由于食品生產摻入等行為涉及食品安全,盡管我國《食品安全法》對添加劑等問題進行了界定,但對于添加劑、轉基因、摻入等問題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體現,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只能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但這在司法實踐中極易造成同類型犯罪行為的不同判決結果。所以,應該在刑法規制中增加相關獨立罪名,以強化對該類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制。

    最后,從立法角度進一步拓寬食品安全犯罪規制范圍,將過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進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規制范疇。具體而言,可將因進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分則走私罪中進行規制,通過立法解釋進行擴容;但在量刑上應考慮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點,要比一般走私犯罪從中處罰。將過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規制范疇,參照過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標準,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內從輕設置處罰。

    (二)關于刑事責任設置的完善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責任設置主要是財產刑和資格刑的設置,而這一設置存在一定的問題,應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

    首先,從財產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罰沒財產的方式彌補當前財產刑存在的不足。這對當前罰金刑設置的不合理問題,可以在不對罰金刑進行大規模改革的情況下通過適用并處沒收財產等方式進行彌補。進一步強化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力度,可以增加對單位進行罰沒財產的規定。如果說作為財產刑的罰金適用于單位犯罪較為恰當,那么作為財產刑的沒收財產卻沒能成為懲治單位犯罪的刑罰是令人遺憾的。”同時,針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具體情況,特別是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等確定罰金刑的罰金額度。

    第3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摘要:著我國經濟加入世留組織的發展,面對e益激烈和殘酷的國際留易競爭,我國應如何在加強本國市場競爭力的同時,妥獸處理在享受國際市場開放時一并遭受的各種非關稅壁壘,這是一個現實的向題。近年來,由食品安全方面引發的重大事件也屢兄不鮮,各國問的留易摩擦也是愈演愈烈。本文將從食品安全方面入手,探討非關稅壁壘對國際留易的影響。

    一、非關稅壁壘產生的條件

    (一)國際貿易協議中有關環境的條款的規定相對模糊,使某些發達國家找到了樹立綠色壁壘的借口。而當因此發生貿易糾紛時,進口國也容易從ga丁下或wto有關自由貿易原則中尋求法律上的支持。

    (二)國際環境公約的提出。雖然它作為綠化國際貿易的特別規定,本質上不是綠色貿易壁壘,但是由于國家環境公約的制定者主要是發達國家,其條款規定是基于發達閏家先進的技術水平,反映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因而可能成為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月外由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履約能力的差異,某些公約的實行往往會使發展中國家處于劣勢地位,如蒙特利爾公約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層化學品雖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學品種,從而影響到上萬種化學原料和制成品的生產和使用。盡管公約對發展中國家為禁用期限寬限了幾十年,但發達國家的先明運行成為事實上的綠色貿易壁壘。

    (三)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的制全雖然是為環境保護,消除國際貿易中的非天稅壁壘.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但某些國家卻在貿易制定了過高的環境標準,甚賈高于本國標準的雙重標準,就形成了對出因的綠色壁壘。

        二、非關稅壁壘的特征

        1.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具有更大的靈活生和針對性。一般說來,各國關稅稅率制定必須通過立法程序,要求具有相對的穩定而制定和實施非關稅壁壘,通常采用行玫程序,比較便捷,能隨時針對某國的某種商品采取相應的措施,較快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2.非關稅壁壘具有隱蔽生和歧視生。一般來說,非關稅壁壘往往不像關稅稅率一樣嘆法律形式公布于眾,或者規定極為繁瑣和泛雜的標準和手續,或者經常改變這些措,使出口商難以對付和適應。

        3非關稅壁壘的多樣性和廣泛性。非關稅壁壘實施名目繁多,十分復雜。根據關貿5協定統計,20世紀70年代初,世界各國實行的非關稅壁壘約有530種,到烏拉圭回合多立貿易談判開始時,已發展到2500多種。其中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在發達國家構筑的非關稅壁壘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僅如此,一些發達國家的非關稅壁壘涉及的進口商品也在增加。

    4.非關稅壁壘更多地考慮了生態環境和國民健康的需要,尤其在食品安全方面,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國民健康設的非關稅壁壘更具有殺傷力。

        5.非關稅壁壘在多邊貿易體制下具有合法性,一種限制措施有時具有很大的破壞力,多邊貿易體制往往是采用限制的方式來加以約束,但是由于非關稅壁壘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導致了這種貿易限制措施得到了多邊貿易體制的認可。

    三、從食品安全方面談非關稅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影晌

    (一)食品安全問題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發生了食品安全問題和事件,消費者拒絕并抵制有害食品的行為將會給食品生產鏈上的個體、企業甚至國家形成影響,不僅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可能波及到國家形象,甚至影響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

        1996年歐盟牛海綿狀腦病(瘋牛病)的出現,導致了全球肉食消費和貿易增長的衰退,這些國家的肉禽業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擔憂而長期徘徊不前。英國一直是歐盟牛肉出口大國,但自從1996年3月英國承認發現瘋牛病后,英國政府下令宰殺了350萬頭牛,其畜牧業遭到嚴重打擊,英國牧民的收入下降了80%以上。隨后,歐盟委員會做出決定,禁止英國牛肉出口,這無疑又加劇了英國畜牧業的危機。1996年英國農業收入為41億英鎊,而1999年降到不足10億英鎊。瘋牛病不僅使英國畜牧業遭受前所未有的損失,而且影響了英國的國際形象,加深了英法之問的隔閡,還導致英國與許多好友國家之間產生了新的矛盾。

    (二)食品安全問題引發出綠色壁壘、技術壁壘等非關稅壁壘的威脅

    第4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關鍵詞 農村 食品安全 法律意識

    近年來,從“三鹿奶粉”到“瘦肉精”,從“地溝油”到“毒豆芽”,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著人們的神經,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和敏感問題。在媒體的廣泛報道、執法部門的大力查處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環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違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廣大農村地區,一些“問題食品”專供農村市場,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貨,農村有農村貨”的局面,這已經嚴重威脅了農民尤其是少年兒童的身體健康。

    一、我國農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消費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識

    由于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在購買食品的過程中往往圖便宜,簡單地追求低價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購買的食品是否是正規食品企業生產的,是否使用過量色素、防腐劑、增香劑等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強制性規定,消費者并不在乎,缺乏對食品安全性的考慮,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場淘汰的過期、劣質食品流向廣大農村地區。造成了品質好、價格高的正規食品在農村沒有市場,買得起、吃著香的劣質食品在農村占領了市場。

    (二)缺乏規范的食品生產和流通體系,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

    當前,我國農村食品經營者多為家庭作坊、小賣部、小攤點等分散經營模式,食品經營者整體素質偏低,守法經營意識不強,食品加工戶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現象普遍存在,生產條件差、衛生環境不達標、加工水平低等問題嚴重,甚至一些違法經營著過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違禁成分進行食品加工,嚴重危害了公眾的健康安全,對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三)缺乏法制宣傳教育,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

    我國《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隨后還頒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條例,在我國《刑法》中也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標準和出發標準予以提高。這在法律層面上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廣大農村地區,法律的宣傳和教育力度還不夠,廣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途徑,這一方面使得農村的制售問題食品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威懾,另一方面,廣大農村消費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另外,從根源上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屬于熟人社會,講究人情,遇到糾紛和問題時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問題也往往得不到重視,即使購買或使用了問題食品,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這也縱容了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四)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任務重、難度大

    我國農村地域廣闊,食品生產和銷售的業戶多,經營分散,單個經營者規模小,隱蔽性強,有些還分布在邊遠山區。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無照經營的多,并且這種小作坊形勢的食品加工店隱蔽性強,成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此外,農村地區的食品生產和銷售往往是小本經營,而我國《食品安全法》對于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規定的最低出發標準為2000元,而有的小賣部或小作坊全部貨值也不過2000元,在監管過程中,出發標準難以執行到位。另外,部分農村小攤販、小餐飲店業主屬于農村弱勢群體,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考慮這部分農村群眾的生存問題和維護社會穩定,在依法取締或查處時容易對他們產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這一難題使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很難徹底進行。

    (五)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人力和技術支持,監管不到位

    在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中,監管資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縣級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組織比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監管手段較為先進,而在農村,雖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協調組織,但是在農村食品安全形勢錯綜復雜、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工作難以抓到位。另外,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鄉鎮沒有向下延伸的專門機構,有的雖然設立了站、所,但是監管力量遠遠不能滿足廣大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需要。

    監管技術水平偏低則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通病,農村問題更為突顯。農村食品監管部門檢測設備缺乏,沒有科學檢測的技術手段和專門人才。在廣大農村,抽檢樣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檢測,周期長、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現抽檢結果還沒出來,該批產品已經賣光了的尷尬,導致監管人員積極性不高,有質量問題的食品不能夠及時被查處。

    (六)農村地區食品經營缺乏規范的準入制度

    農村食品的制作和銷售中,無照經營現象比較普遍。農村食品經營戶的隨意性很強,想開就開,相關就管,特別是一些家庭式的經營戶和個體小攤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銷售。這些經營者小本經營、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很少主動到當地工商等相關部門板栗證照手續。而對于這些無照經營戶,監管部門依法取締的成本高、難度大,經營者恢復違法經營的成本低、難度小,成為了農村食品市場監管的老大難問題。

    二、解決我國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食品安全狀況

    價格低廉的假冒偽劣食品之所以在農村擁有廣闊的消費市場,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農民購買力不強所導致的。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只有農民的收入提高了,他們才有能力購買大品牌、質量過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漸失去了市場,農村食品安全狀況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面對農村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缺乏的局面,政府應該加大對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宣傳設施,如電視、廣播,同時采用發放和張貼宣傳資料以及板報等形式在農村開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強消費者識別食品優劣的能力,讓他們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劑的危害,從而改變他們不科學的消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通過對《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購買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這些食品造成身體傷害的情況下,能夠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使流動食品攤點、小食品商店、小賣部、小作坊等食品經營者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違法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們的自律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

    (三)政府加大財政投入,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針對我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人力、技術手段和檢測設備落后以及欠缺部門協調合作機制的難題,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力度,將食品安全監管的力量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增加基層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數量,通過教育培訓原有監管人員和招聘高素質人才進入食品安全監管隊伍的做法,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整體素質。推廣先進檢測技術手段在農村地區的使用,為基層監管單位購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和儀器,提高農村食品安全檢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進行整合,橫向上消除管理部門職責重疊與遺漏現象,既要對目前分散在農業、衛生、環保、質監、工商等部門的監管權限進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確的分工,又要有一個統一的權威部門能夠領導和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通過聯合檢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合力;縱向上要增加監管部門在農村基層的下設機構,從而保證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經常性和廣覆蓋,盡量掃除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的盲區。

    (四)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在食品經營者成立時,要把好準入關,嚴格依法審批,依法登記注冊,對食品經營者主體的審批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理,對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衛生部門不發許可證,工商部門不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確保食品經營主體的質量過關。在經營過程中,要對經營者進行跟蹤審查,做到年度驗證驗照,對發現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過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違法經營行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經營資格或核減其食品經營范圍。監管部門在日常的執法過程中,如果發現食品經營者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應當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不能縱容其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此外,還要監督食品經營者向供貨商索證索票,建立進貨驗收臺賬,并實施不合格商品下架與召回制度,切實保障農村的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推廣農村新型食品銷售模式,改善農村食品購買環境

    浙江省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啟動了“百縣萬村放心店工程”,效果顯著,在引導經營者自律、為農民提供安全的購物場所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經驗值得在全國推而廣之。在放心店的建設中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一方面,對現有農村傳統的“夫妻店”、“代銷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進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勵、支持和引導信譽好、規模大、實力強的經營性企業將銷售終端擴展至農村。根據商務部“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鼓勵實施商品準入工程的商貿企業到農村開辟便利連鎖機構,引導、扶持大型正規的超市、連鎖店進入農村,規范、整合農村食品市場,形成規模經營,這既有利于保證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標準,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經營不規范、質量無法保證的企業,促進當地消費觀念和經營方式的轉變。

    (六)構建農村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體系

    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相關信息進行,同時要利用在農村地區廣泛采用的公示板、宣傳單等形式,對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和劣質商品進行曝光,使這些不良商家逐漸失去消費者的信任,失去市場競爭力,達到引導農村消費者選擇優良企業和購買安全食品的目的。

    第5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 道德風險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意義

    從蘇丹紅鴨蛋到三鹿奶粉,從雙匯火腿到思念水餃,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讓人們“談食色變”。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檢,設立了添加劑明示、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預防與監督機制,無法解決重大事故發生后的賠償問題;后者由于存在產品設計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沒有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為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運營,維護社會穩定,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制度。其意義在于:

    (一)強化保險分散風險的基本功能

    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一能促進生產者在事故發生后的恢復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通過保險公司分散給廣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通常會主動對生產者進行監督管理,引導被保險人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從而使風險得到減小。同時,保險公司具備監督管理的能力,擁有的一批經驗豐富的法律責任風險管理專家,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損服務。

    (二)強化對受害人的責任保障

    突出對第三人的保護是強制保險的重要特征,也是設立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之一。設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能夠賦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償權,在方式上更為便捷,解決了受害人求償無門的問題;在資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權卻得不到賠償的問題,讓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維權。

    (三)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投保人對風險認識不足,而保險人對于開拓此類責任保險也往往缺乏保障機制,對于一些原本應由市場消化的市場風險,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買單’。”設立強制保險能夠將風險社會化,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食強險”的界定

    所謂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即以食品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欲揭示“食強險”之內涵,需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一)“食品”

    從一般意義上說,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條)。但“食強險”的保險標的乃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故其“食品”應為“食用產品”,即作為食品的產品。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該定義表明:(1)產品必須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品;(2)產品必須用于銷售;(3)產品僅限于動產。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作為食品的初級農產品是否應納入“食強險”的適用范圍?

    對于如何處理農產品與產品責任法的關系,各國立法主張不一,美國等少數國家將農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調整范圍,多數國家則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產品責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2條規定:“產品”是指各種動產,但初級農業產品及獵獲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們與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相附著,也不屬于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④我國《產品質量法》雖未明確規定不適用于農產品,但其對產品的定義(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已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立法機關也另行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農產品定義為“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由此可見,初級農產品在我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規制對象。但筆者認為,“食強險”不應一概排除對食用農產品的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權利救濟法,既要通過“產品責任”(特殊侵權責任)規則為“產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濟,也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都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便都有適用責任保險及“食強險”之余地,至于“食強險”應適用于哪些農產品,則與其應適用于哪些產品一樣屬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疇。

    (二)“食品侵權責任”

    作為“食強險”的保險標的,“食品侵權責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1)食品侵權責任的發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質量法》第46條)。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的認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險”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雙重標準。概言之,所謂產品缺陷,即“某一件產品不具備人們有權期望的安全性”(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6條)。在此意義上,產品缺陷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產品“瑕疵”,也不等同于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質量標準”。(2)食品侵權責任包括產品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也包括初級農產品。因產品缺陷之人損害,發生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若因初級農產品之缺陷之人損害,則須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3)“食強險”的保險標的是“賠償責任”。侵權責任形式多樣,但責任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旨在填補被保險人“責任財產”之損失,故“食強險”的保險標的僅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食強險”的立法重點

    (一)承保范圍

    賠償范圍:應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失和間接損害。如果將財產損害和間接損害等所有損失都納入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將違背強制保險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則,⑤同時加重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不利于保險的推廣。

    除外責任:不應將故意、重大過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區分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為故意但結果過失,構成不真正故意。行為的故意,如生產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為本身是故意。但對于大范圍消費者傷殘死亡等結果,生產者是不希望其發生的,此即結果的過失。對于不真正故意引發的責任,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行為故意且結果故意,構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應由刑事法律調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公司對于此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險人可以免賠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屬于除外責任的范圍。

    (二)道德風險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責任的設計對保險公司不利,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時,將部分故意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賠償責任納入保險賠償范圍,大大減輕了生產者的責任,使得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將保險作為逃避產品責任的方式,引發道德風險。為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可以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即保險公司對于因不真正故意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追償。這樣一則可以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真正實現強制保險的價值,二則降低了生產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逃避責任的機率。

    同時,可以參照普通商業責任保險采取浮動費率制,發揮保費的引導作用。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人仍然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反之,保險公司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另外,為減少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可設定保險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投保人約定的對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最高金額。在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次責任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三)受害人的救濟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產、逃逸等原因致索賠無門,這不利于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的賠償。為解決這一問題,可考慮賦予受害人無條件的直接請求權。所謂直接請求權,是指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損害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害賠償額。所謂無條件,是指受害人無須在致害人無力賠償后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受害人有權選擇請求賠償的對象。直接請求權“是受害人對于保險人請求補償給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請求權,非因繼受而取得”⑥。它絕對地歸屬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險人之違背保單條款而受影響,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行為為由,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對第三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不產生任何影響。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強險的運行

    1.確定被保險人。食強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特定行業食品生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起步階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業推廣,可選擇影響重大的食品種類進行試點,如肉、蛋、奶制品等領域。可以考慮區分食品產業類別、企業規模,以此為基礎確定基礎保費。

    2.確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險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對保險機構的經濟實力進行評估,選擇資本金充足、償付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指定機構。

    第6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十倍賠償 懲罰性賠償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度大大增強。而近幾年來,《食品安全法》的適時出臺,使人們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權利保障有法可依。該法頒布后,全國各地出現了多起依據第96條之規定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的案例。筆者所在的法院也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章某在某藥店購買“黑倍王”產品1整盒(其中包括8小盒),合計價格為 960元,外包裝顯示該產品的批準文號為:×食準字號×號,標識的產品成分包括鎖陽人參、當歸、首烏等。購買后不久,章某起訴至法院,認為按照批準文號,其購買的產品應為食品,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和《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的規定,人參、當歸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為食品原料,因此其購買的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條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規定中的第一項即“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而藥店銷售明知該產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進行銷售,故章某要求藥店退還價款的同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之規定承擔十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章某購買該產品后,未經使用即訴至法院,并未造成實際的人身、財產損害,章某是否可以要求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十倍賠償義務對于藥店來說是否顯失公平?這些問題的思考,將《食品安全法》中有關懲罰性賠償制度帶入了筆者的視野。

    二、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之爭和實踐發展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可見賠償制度是民事責任之一。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以一方當事人(加害人)補償對另一方當事人(受害人)的損害為主要目的。這是民法作為私法的本質決定的,民法調整平等的、私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加害方對造成受害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的目的是使受害方權利到回復到未受侵害之前,因此這種賠償是補償性質的。誠如學者所說的:“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于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于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因民事行為而遭受損失,受害人享有的救濟權僅限于補償性質,能夠確保受害人不會因為獲賠太少而得不到完全救濟,也避免受害人因為獲賠太多而得到不當的利益。

    而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一種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最早出現于《漢漠拉比法典》,后發展于英美法系國家,并興盛于美國。直至今日,懲罰性賠償制度仍在美國的侵權法領域廣泛應用,發揮著平衡利益、實現公平的重要作用。

    我國民事立法歷來雖深受大陸法系民法的影響,但同時也始終對英美法系采取包容的態度。盡管《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是以恢復原狀這一救濟手段為基準的,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已散見部分單行法或司法解釋中: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等相關規定。

    2009年12月26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將懲罰性賠償制度首次引入了侵權法領域,該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從單行法的賠付率規定到《侵權責任法》的明文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作為民事責任方式之一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不可否認的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引入有利于緩解現代社會中大規模侵權行為的負面影響,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升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的社會關系,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產生都不是學者們討論的產物,其必要性將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發展的需要而確立,其重要性則將隨著人們認知的深入而接受。鑒于在法律實踐中,受害方所獲得的補償性賠償往往低于他們的實際損失,而懲罰性賠償不僅從物質上對受害人進行了補償,而且還從經濟上對加害人進行責罰,具有補償、懲罰和預防功能,而賠償額的估算難度只是實際操作的困難,而非原則性問題,只要某一項違法行為被確定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操作的困難不應成為反對的理由。我國立法已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探討作出了明確回應,因此如何使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實現從理論意義到現實作用的轉化,應該是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今后的共同課題。

    三、對《食品安全法》第96條“十倍賠償”規定的思考

    回到文初的案例,章某是否有權要求藥店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告藥店辯稱:(一)原告章某不是正常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導購人員已經做了購買合理數量的建議(正常的購買量為1小盒),但原告章某執意要求購買整盒,這個數量已經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求,原告章某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索賠;(二)藥店具有合法的食品售賣資質,同時在進貨時,對涉案產品做了足夠的審查,比如要求商提高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商自身的資質文件,作為銷售者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的職責,不存在明知的主觀過錯;(三)原告章某在購買涉案產品后并未使用,并未造成其人身、財產損失,而且原告章某也沒有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涉案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原告章某無權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進行索賠。這些答辯意見能否成立?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首先應厘清以下幾個問題: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食品安全法》出臺后,各地出現的索賠訴訟中,原告不再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退還貨款及支付一倍賠償金,而是直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主張十倍賠償金。本文所舉的案例中的原告即是這種情況,當時他在多個法院同時起訴類似的案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規定催生了相當一部分類似當初以知假買假為手段獲取高額經濟利益的職業索賠者。

    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關于消費者的概念界定,始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知假買假者是否有權獲得“退一賠一”救濟,至今仍是司法實務界未統一的問題。有一種反對打假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觀點是,認為“退一賠一”僅限于經營者存在“欺詐”的情形,該欺詐行為由經營者的故意和消費者的行為達成一致而構成,而在知假買假中,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并不是因經營者的欺詐而做出,因此不成立“欺詐”的前提條件,所以打假者無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獲賠。然而,《食品安全法》中并無對欺詐要件的規定。對于此問題,筆者認為廣東省龍崗區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鑒,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打假”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提起訴訟并要求十倍賠償。鑒于食品安全關于民生基本,在法律法規尚未完善、市場經濟尚未成熟的交易條件下,我們又面臨政府監管資源稀缺及監管效果甚微的現實尷尬,因此不妨給予這些職業索賠者法律層面的支持,使他們成為捍衛食品安全的非主流力量之一,這樣的做法在現階段也許更可行。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和認定問題

    任何成為標準的規范應當是統一的、唯一的、確定的,否則會讓監管者和執行者無所適從。《食品安全法》第21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也就是說,在沒有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法律并不禁止企業針對自己制定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也就無法避免企業制定的標準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企業自身制定的標準也納入整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禁讓人擔憂。

    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可見,食品監管呈現多頭管理的局面,衛生、農業、質監、工商等多個職能部門都被委以監管的重任。雖然《食品安全法》第22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但事實上,衛生、農業、質監、工商各種關于食品安全的標準并不統一,那么在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如何判斷以及由誰判斷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顯然會成為執法人員的困惑。而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來判斷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

    因此《食品安全法》應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并確定食品安全標準認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使第96條賠償責任的適用有據可依。而行政機關作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者,能以專業的優勢作出權威的判斷,因此未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建議設置行政認定前置程序,即先由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事實認定后,再處理是否承擔以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

    (三)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前提問題

    廣東省龍崗區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認為,從《食品安全法》第96條內容的邏輯結構看,十倍賠償金是在損害賠償基礎上產生的懲罰性賠償,并非單獨適用的賠償標準。也就是說,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上要以生產者、銷售者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后果而承擔賠償責任為前提。我們暫且不論立法的本意如何,但是如果懲罰性賠償要以發生損害后果而承擔賠償責任為前提,對那些已經購買、適用食品,尚未遭受損害后果,但已經有證據證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人來說,也就無法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救濟,這是否有違《食品安全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初衷?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立,本身已經超越了補償實際損失的傳統民事責任理論,前文已述現階段有必要肯定職業索賠者的原告主體資格,因此將發生損害后果而承擔賠償責任作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將從一定程度上遏制職業索賠者獲取合法的“不當得利”,也更符合《食品安全法》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

    (四)懲罰性賠償的基準和自由裁量權問題

    《食品安全法》采取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同的立法原則,即直接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賠付比率,這樣的規定簡潔明了、易于操作,卻也存在過于簡單機械、缺乏彈性的問題。十倍賠償,乍一看視乎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及威懾不法生產者和銷售者,但實際上,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在越廉價的商品中越嚴重。食品作為終端生活消費品,其價款往往非常低廉,比如購買一瓶普通飲料,僅需花費3-5元,如果訴至法院,即使不考慮訴訟風險,因此耗費的交通費用、通訊費用及時間、精力等隱性損失之總和也遠遠高于其能獲賠的十倍價款,而對于不法經營者來說,這樣的十倍賠償也未必能阻止其對高額利潤的追求。

    懲罰性賠償制度蓬勃發展的美國,也在不斷改進和完善該制度。原則上的浮動限額制度因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斷攀高的賠償數額而受到生產者的質疑和詬病,也使不少學者開始思考并推動限制賠償數額。如今,美國普遍采用比例性原則,也就是說使懲罰性賠償數額與補償性賠償數額之間保持某種合理的比例關系,同時為了防止法官和陪審團濫用裁量權,許多州通過立法來限制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筆者認為,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懲罰性賠償應以損害后果為基準,這樣有助于受害人綜合考量維權成本,提高維權積極性,真正發揮“十倍賠償”規定的懲罰、遏制和預防功能。同時,法官應享有在賠付比率上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對實際損失、主觀過錯、社會效果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權衡,然后確定賠償數額,以實現當事人之間分配權利義務時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銷售者“明知”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既可以向生產者索賠,也可以向銷售者索賠,只是銷售者僅在明知該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可見,對生產者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這里的明知應理解為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銷售者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應由消費者承擔,且不論消費者是否有能力證明銷售者存在主觀過錯,銷售者直接與生產者或生產者的商發生關聯,其對商品信息的獲取比普通消費者更有優勢,因此由銷售者舉證自己不存在明知的主觀過錯如提供進貨證明、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審核義務等,遠比由消費者舉證其存在“明知”過錯容易得多。因此,由銷售者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也即對銷售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顯然更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第7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摘要】:21世紀是生物科技迅猛發展的時代,生物技術為農業、漁業、林業以及食品工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手段。近幾年來,轉基因植物推出的品種之多、推廣面積之大、發展速度之快,遠超出人們的預測。在研究與開發轉基因產品的同時,理智、客觀、安全地運用轉基因技術,加強其安全性防范的長期應用研究。

    植物轉基因技術將為農業生產帶來一場新的革命,它將為農作物的持續增產和解決全球人炸所造成的糧食危機做出巨大貢獻。但也有人對這一技術持懷疑態度,認為目前人類還不能對它的潛在危險性做出正確的評價。因此,在大規模應用前有必要對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植物轉基因技術的研究意義

    轉基因植物是指利用重組DNA技術將克隆的優良目的基因導入植物細胞或組織,并在其中進行表達,從而使植物獲得新的性狀。這一技術克服了植物有性雜交的限制,基因交流的范圍無限擴大,可將從細菌、病毒、動物、人類、遠緣植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導入植物。轉基因作物可提高農作物產量,減少除草劑、殺蟲劑等農藥的使用量,并節省大量勞動力,因而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農業生物技術應用國際服務組織(ISAAA)的年度報告,2006年,全球轉基因作物的種植面積猛增了1200萬公頃,首次突破了1億公頃大關。轉基因植物產生至今僅20年時間,但其研究和應用得到了非常迅猛的發展。

    2對轉基因植物安全性評價的必要性

    從理論上說,轉基因技術和常規雜交育種都是通過優良基因重組獲得新品種的,但常規育種的安全性并未受到人們的質疑。其主要理由是常規育種是模擬自然現象進行的,基因重組和交流的范圍很有限,僅限于種內或近緣種間。并且,在長期的育種實踐中并未發現什么災難性的結果。而轉基因技術則不同,它可以把任何生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轉入植物。因為這種事件在自然界是不可能發生的,所以人們無法預測將基因轉入一個新的遺傳背景中會產生什么樣的作用,故而對其后果存在著疑慮。而消除這一疑慮的有效途徑就是進行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評價。也就是說要經過合理的試驗設計和嚴密科學的試驗程序,積累足夠的數據。人們根據這些數據可以判斷轉基因植物的田間釋放或大規模商品化生產是否安全。對試驗證明安全的轉基因植物可以正式用于農業生產,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則要加以限制,避免危及人類生存以及破壞生態環境。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揚長避短,充分發揮轉基因技術在農業生產上的巨大應用潛力。

    3轉基因植物安全性評價的主要內容

    目前,國際市場上的轉基因食品按照要求必須進行了嚴格審查,證明它們對人類健康無副作用。檢驗不僅在生產國進行,而且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委員會負責監管。對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評價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環境安全性,另一個是食品安全性。

    3.1轉基因植物的環境安全性

    環境安全性評價要回答的核心問題是轉基因植物釋放到田間去是否會將基因轉移到野生植物中,或是否會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打破原有生物種群的動態平衡。

    ⑴對野生生物的影響:轉基因植物種植推廣后,釋放到自然環境中的機會多。因其具有野生植物缺少的多種抗性,將會迅速成為新的優勢種群,從而影響生態平衡。雖然利用"終止因子技術",以及"化學催化"技術可以限制轉基因植物的擴散,但因此項技術對農業的持續發展等諸多方面影響而受到多方面的關注。

    ⑵對自然生物類群的影響:出現高抗藥性有害生物。"病毒重組"或"異源包裝"是否會產生新的農作物病原物,自然界存在著植物病毒的重組現象,包括DNA病毒和RNA病毒。轉外殼蛋白(CP)基因的抗病毒植物,當有其它病毒侵染時,入侵病毒的核酸有可能被轉基因植物表達的外殼蛋白質包裝,從而改變病毒的寄主范圍,使病毒病防治更加困難。擔心作物中轉入抗蟲或抗病基因后,會加大對某一種害蟲或病原體的選擇壓,使害蟲或病原體加速突變產生抗性,給防治增加麻煩。

    3.2轉基因植物的食品安全性

    食品安全性也是轉基因植物安全性評價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轉基因植物生產的產品與傳統產品具有實質等同性,則可以認為是安全的。若轉基因植物生產的產品與傳統產品不存在實質等同性,則應進行嚴格的安全性評價。在進行實質等同性評價時,一般需要考慮以下一些主要方面。

    ⑴有毒物質:必須確保轉入外源基因或基因產物對人畜無毒。如轉Bt殺蟲基因玉米除含有Bt殺蟲蛋白外,與傳統玉米在營養物質含量等方面具有實質等同性。要評價它作為飼料或食品的安全性,則應集中研究Bt蛋白對人畜的安全性。

    ⑵過敏源:在自然條件下存在著許多過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將控制過敏源形成的基因轉入新的植物中,則會對過敏人群造成不利的影響。所以,轉入過敏源基因的植物不能批準商品化。另外還要考慮營養物質和抗營養因子的含量等。

    4總結

    植物基因工程食品在解決全球饑餓問題和保障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并可通過轉基因能源植物為緩解世界能源危機作出巨大貢獻,盡管與之相伴的轉基因植物安全性問題與公眾態度、貿易中的技術壁壘及倫理、宗教等復雜因素交織為一個科技含量很高的政治、經濟問題,成為了國際、國內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但轉基因植物輝煌的發展前景是不容置疑的。在研究與開發轉基因產品的同時,理智、客觀、安全地運用轉基因技術,加強其安全性防范的長期應用研究。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既符合國際標準又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檢測體系,確保轉基因產品進出口的安全性,讓植物轉基因生物技術成為21世紀解決健康、環境、資源等重大社會與經濟問題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1]陳君石主譯,轉基因食品:基礎知認及安全性,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8

    [2]閆新甫,轉基因植物(生命科學專論),科學出版社,2006.3

    [3]吳愛忠,基因轉移,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9

    第8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關鍵詞:食品物流;追溯系統;冷鏈

    1 引言

    低溫冷凍品絕大多數是農副產品,具有嚴格的季節性和保鮮期,由于對物流及時性、恒溫性和多樣性的高質量要求,在運輸、儲存、流通加工等冷鏈的各個環節損耗嚴重。在物流中,這種食品資源的巨大損耗又是非增產技術所能彌補的。加之,食品行業現有的軟件和硬件設施都不能滿足“多品種,少數量”的消費模式的要求。信息技術和信息系統的發展,尤其是追溯技術的興起,為提升冷鏈物流水平和質量提供了可行的途徑。無論是在儲存、搬運、銷售或是配送階段,實現實時物流跟蹤,建立信息追溯和信息共享機制,成為當前食品冷鏈有效解決物流追溯問題的關鍵。

    2 國內外研究進展及述評

    Golan E等(2002)通過對美國生鮮農產品、谷類和油菜以及牛肉制品的調查研究發現,三者經食品供應鏈跟蹤后,在食品質量安全方面出現了很大的差異。在美國,大多數要求召回的食品和農產品都被公布在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和檢驗服務的官方網站上,以便消費者根據食品包裝的標識信息來判定有問題的食品和農產品。有些企業則通過使用先進的RSS條碼系統和EAN/UCC全球統一標識系統,更為具體地揭示食品供應鏈的標識信息,如每種產品的種子、施肥、使用抗生素的情況、生產時間、生產線、生產地、生產所使用的技術和生產次序,等等。一旦某種產品出現問題,這些標識信息將能夠發揮很大的作用。在歐洲,歐盟已經采用EAN/UCC系統,成功地開展了對牛肉、蔬菜等食品追蹤的研究。通過采用條碼、GLN可以對食品冷鏈全過程中的產品及其屬性信息和參與方信息等進行有效的標識,以實現食品跟蹤與追溯。

    比較而言,國內學者對于食品冷鏈物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現狀及發展對策,如曹鋒杰(2003)、劉宏偉(2004)等。在物流信息方面,張建華等(2005)基于供應鏈管理理論和RFID技術,給出了基于RFID的現代食品物流系統的體系結構、模型總體結構、子系統設計方法,并結合GIS和GPS等無線通訊技術,給出了系統的綜合集成模型。

    3 食品冷鏈物流可追溯技術

    3.1 條碼技術

    條碼技術是目前最為成熟、成本相對較低的物流信息技術,為冷鏈物流追溯提供了可行性。一維條碼系統一般包括編碼技術、光傳感技術、條碼印刷技術和計算機識別應用技術。一維條碼技術屬于自動識別范疇,能夠準確地將信息識別、編譯、最終輸入到計算機進行數據處理。其特點是識別速度快,準確率大大提高,制作相對簡單,與之配套使用的閱讀器、打印和印刷設備也相對成熟。在冷鏈各環節中,針對不同食品,可采用不干膠、PVC條碼綁帶標簽或防盜扣等標簽,實現流通階段個體識別,倉儲時采用手持條碼讀取設備輔助作業;在超市POS則進一步發揮了條碼標簽的作用,特殊條碼標簽在售出后可回收,大大地降低了成本。因此,一維條碼技術是開發冷鏈物流可追溯系統中最為經濟實用的技術。但是,一維技術的信息容量較小,碼制占據的面積較大,低溫、潮濕、多霜等復雜環境對標簽要求較高,追溯信息標識到追溯單元上的自動化成本較高,同時受識別設備的影響,其實時性也不是很強。

    二維條碼技術具有信息容量大、編碼來源廣泛、加密程度高等特點,隨著成本的降低,將更好的彌補一維技術的不足。近年來二維碼的應用越來越普及,手機內置的解碼軟件可以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使用基于二維碼所提供的服務。消費者通過手機實時讀取冷藏食品二維標簽的信息,獲取各環節追溯信息,在預置二維條碼軟件的手機普及的不久將來,將會非常有效的解決條碼識讀設備攜帶不便、信息量小、時效性差等冷鏈物流追溯問題。

    3.2 射頻識別技術(RFID)

    RFID是一種利用無線射頻方式在閱讀器和發射機(標簽)之間進行非接觸數據傳輸以讀取數據的自動識別技術。其基本原理是電磁理論,標簽進入磁場后,接收解讀器發出的射頻信號,憑借感應電流所獲得的能量發送出存儲在芯片中的產品信息,或者主動發送某一頻率的信號,解讀器讀取信息并解碼后,送至中央信息系統進行有關數據處理。

    使用RFID技術結合網絡、信息系統進行數據的采集和通信,其目的在于提高信息的采集、傳遞的效率,對食品有效地進行標識,把分散的信息集成起來,從而達到追溯的要求。以商品豬肉供應鏈為例,為了實現全程的跟蹤和監控,追溯體系需要在商品豬肉供應鏈的各關鍵節點——生豬養殖場、市境道口、屠宰場、批發市場——設置控制點,使用RFID標簽記錄追溯所需的信息。

    3.3 數據庫技術

    良好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統離不開高質量的數據庫,物流追溯實現的基礎是物流信息數字化,要實現整個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必須借助信息數據庫。要實現食品冷鏈質量的可追溯,從食品的源頭信息獲取到最終交付顧客手中的信息存儲,建立數據庫是重要的支撐。在食品冷鏈物流追

    溯系統設計中,可以采用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關系型數據庫,通過建立實體與實體之間的聯系,即建立E2R模型,來實現對物流信息和數據的存儲、加工和處理。結合標簽技術,與廠家數據中心相連的PC端上的小標簽初始化裝置讀取小標簽的UID號,從廠家中心數據庫獲取相關產品信息及PID號并寫入,綁定信息傳入廠家中心數據庫,每一環節信息寫入后,終端消費者就可以根據標簽信息進行冷鏈物流全過程跟蹤了。

    4 食品冷鏈物流可追溯系統模型設計

    4.1 系統模型

    針對食品冷鏈物流信息技術,建立基于RFID技術的食品冷鏈物流可追溯系統模型,食品的可追溯總體技術路線遵循著“供應——生產——銷售——消費者”這樣一條完整供應鏈,整個供應鏈過程需要實現低溫環境。以肉制品為例,在原材料采購的源頭,通過裝有電子標簽的耳標,建立每一頭牲畜的養殖檔案,通過標簽閱讀器將數據匯總至中心數據庫;在屠宰場通過稱重平臺和為生肉佩戴鉤型標簽記錄整個屠宰過程并將各種數據傳送至中央服務器;在加工分割肉工作中,通過標簽打印機打印便攜式條碼標簽標識分割肉制品,建立相關的信息追溯系統,以此詳細記錄分割肉的生產過程以及各種數據并匯總到中央服務器;最后在無線網絡可通過移動標簽或者序列號對肉產品進行查詢,以此建立牲畜養殖及肉制品生產、銷售全套管理系統。 轉貼于

    4.2 功能及流程設計

    食品冷鏈物流追溯系統是對各類食品物流信息的相關數據進行收集、組織、存儲、更新和維護,最終方便各節點、消費者、監管部門進行追溯查詢。主要功能模塊應包括:數據庫系統、電子商務查詢系統、標簽管理、車輛定位、安全檢測等。這些功能實現的基礎是:食品冷鏈中各節點都必須按照既定的格式詳細記錄食品的進貨和出貨以及中間加工過程的信息,并嚴格實行食品的批號管理,追溯系統必須記錄食品從生產基地(或農戶)發貨直到消費者收貨為止的整個過程的產品批號,以此保證整個物流過程可追溯的連續性。

    具體的物流和信息流程可以設計為:利用RFID數據采集技術,將食品產地信息、車輛信息、食品信息等信息寫入RFID標簽,獲取初始信息,然后RFID閱讀器部署在生產、加工食品倉庫、配送中心、運輸食品的車輛、收費站、港口、碼頭、倉庫、貨場等不同站點,閱讀器以一定的頻率自動無線掃描途經的RFID電子標簽,將掃描后的信息通過信息通道傳到監控中心,監控中心啟用GIS,一方面將各類信息存入數據庫,另一方面通過電子地圖實時顯示食品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等信息,方便管理人員管理。如果運輸過程中出現危險事故,可以通過GPS/GSM遠程控制執行指令到載有GPS/GSM接收器的車輛,通知司機調整行動計劃,同時改變電子標簽中存儲的信號量值,監控中心通過機站檢測到該增量信號時發出警報,在電子地圖上突出運輸車輛的方位以及運輸物品信息。在終端消費者層面,為了讓消費者清楚地了解保鮮食品的生產模式,以及保鮮食品的質量,可以開發集成免費電話、短信、互聯網網絡、手機二維條碼的電子商務綜合平臺。這個平臺能確保保鮮食品廠家與消費者的信息共享,提高消費者對廠家的信賴。

    4.3 開發建議

    4.3.1 系統中標簽形式的選擇

    在生產階段,電子標簽上主要記錄生產養殖的相關信息,如養殖場編號、運出時間、運送批次等,而且這些信息要和生產企業自身的信息系統數據庫相聯系,以便查詢生產過程的細節信息。在各個生產企業都設置RFID讀寫設備,可以實現食品信息的寫入。在加工環節,采用的電子標簽內含有食品在生產過程的相關數據和加工環節中添加的信息,如加工企業編號、加工日期、加工批次等。這些信息和企業當地數據庫相關聯,便于食品管理中心查詢。加工企業和食品進口企業都配備RFID讀寫設備。在運輸環節,集裝箱運輸采用的電子標簽數據內容包括集裝箱內食品信息、食品溫度信息、車輛置信息、運送車輛信息和運送時間等。這些信息和物流企業本地數據庫相關聯。在倉儲環節,可以主要選擇成本更為低廉的條碼標簽,結合關聯數據庫,標簽內關聯原來食品信息,并且記錄安裝時間和批次。倉庫內部在叉車或者工作人員身上佩帶RFID電子標簽,內有員工或叉車的ID號,可以有效地利用資源,使得倉儲過程更加高效快捷。在食品配送和銷售環節,配送車輛實現GPS定位,相關食品的標簽亦可以條碼標簽為主,在一些重要食品上加貼電子標簽,而在一些廉價的食品上則采用條碼,兩者信息相互關聯,以方便銷售人員和消費者的及時識讀。

    4.3.2 數據共享和信息平臺建設

    數據共享和信息平臺建設可以有效解決“信息孤島”問題,避免各節點獨立的信息系統運行。統一各節點數據格式、建立共同的單證標準、開發兼容的數據庫系統,最終實現數據的標準化,這樣為各方數據共享提供了可行性。建立各方參與的公共信息平臺,可以實現食品從生產到餐桌的全過程監控,滿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保護消費者權益。數據共享的結果是,消費者可以通過此系統,了解食品的生產、加工和流通過程,包括產地環境,農藥、化肥等各種投入品的使用情況,并可以追溯食品的質量問題;食品管理者、物流運輸企業可以通過此平臺及時獲取有關食品生產、質量及食品運輸狀態的信息(如食品品種、數量、食品在途情況、交貨期間、發貨地和到達地、食品的貨主、送貨責任車輛和人員等);政府監管部門則可以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證最終使優質安全食品經透明的供應鏈達到消費終端,優質優價,讓從事優質安全食品生產和加工的企業獲利,促進優質安全食品生產和加工事業的快速發展。

    第9篇: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論文摘要:論述了世界有機食品的起源及發展趨勢,回顧了我國綠色食品及有機食品的發展歷程,介紹了我省綠色食品發展歷史及現狀,分析了我省發展綠色食品及有機食品的制約因素,提出我省農產品應該全面推廣無公害食品生產規范,適度發展綠色食品,從整體上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食品安全。

    1世界有機食品的起源及發展

    20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現代化和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世界發達國家采用現代科技手段,農業生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嚴重問題。主要表現為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資源趨于枯竭;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為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人們進行了很多探索,其中以生產有機農產品、減緩常規農業方式給資源和環境造成的嚴重壓力為主要目標的替代農業是其中較為有效的方式之一。特別是進人8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思想得到世界各國響應,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和發展在全球已成為可持續農業生產的重要途徑之一、

    從發展的規模和數量上看,國民環保意識較強的北歐、日本、美國等有機食品生產和需求發展較快。1997年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有機農產品的銷售總額在100億美元以上。1999年,美國有機農產品銷售額為60億美元,從1980年到現在年增長速度為20寫。在發達國家銷售的有機農產品中,大部分依賴進口,德國、荷蘭、英國進口占消費總量的6000,60%和70 0 o}`}。日益高漲的有機農產品貿易和消費需求得益于人類對生態環境和自身健康的關注。有機農產品的消費逐漸成為一種時尚。

    2我國綠色食品及有機食品的興起與發展

    80年代末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化肥使用量最大的國家,90年代以來我國農藥的使用量已高達100萬t/a,而吸附在植物體上能被利用的最多僅為3000,進人環境中的化學農藥高達7000,甚至80 0 o ^-90寫。據統計90年代因環境污染給我國國民經濟帶來的損失在1 000億元以上。這只是農業和人體健康的損失,還不包括生態環境破壞造成的損失。估計2000年將達到3 000多億元的損失[z7。

    受國際上發展有機食品潮流的影響和啟發,我國根據國內具體情況,在1990年首次提出有中國特色的“綠色食品”概念。

    綠色食品涵蓋了有機食品和可持續農業產品的內容。綠色食品分為A級和AA級二個等級,AA級綠色食品吸收了傳統農藝技術和現代生物技術,對應的是有機食品;A級標準對應的是限制使用農藥、化肥等化學合成物的可持續農業產品。

    綠色食品是從中國國情出發,結合世界先進農業發展潮流而形成的富有中國特色的可持續農業產品,經過十余年發展,我國的綠色食品產業已初具規模。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統計,到2002年6月底,全國共有1 402家企業開發了2 791個綠色食品產品,其中A級綠色食品2 729個,AA級綠色食品62個。

    有機農業是一種完全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肥料、農藥、生長調節劑、畜禽飼料添加劑等物質,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的生產體系,其核心是建立和恢復農業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樣性和良性循環,以維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有機農業生產體系的建立需要有一個3年的有機轉換過程。有機食品與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最主要的差別是,前者在其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絕對禁止使用農藥、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質,后者則允許有限制地使用這些物質。因此,有機食品的生產要比其他食品難得多,需要建立全新的生產體系,采用相應的替代技術。

    我國從1989年就開始了有機食品的開發工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簡稱OFDC)成立于1994年,其前身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它是中國唯一國家級有機認證機構。OFDC委托各省市環保局開展有機食品的環境監測工作,由于行業限制,加之要求嚴格,我國有機食品產業發展較緩慢。截止到2000年底,獲得認證的有機生產基地和有機轉換基地面積分別為4 000 hmz和4 467 hmz(不含水面和野生),獲得認證的產品品種超過100種,其中大部分出口到歐洲、美國和日本市場。1999年我國有機食品出口額約為1 500萬美元。最近幾年的年出白增長率均在30%以上[}4}

    3我省綠色食品發展歷史及現狀

    我省現有林地面積1 467萬hmz,森林覆蓋率達4200;草原面積435萬hmz,是全國少數擁有大草原的省份之一;水域面積233萬hmz,居全國第四位,且黑龍江、烏蘇里江等江河基本未受到污染;全省半數以上地域仍然處于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中,1 18。萬hmz耕地中大多數為黑土,是世界上僅有的三大黑土帶之一,土壤有機質含量高達3.8000

    另一方面,由于地廣人稀,人均耕地多,農民習慣于粗放經營,化肥、農藥用量很少,甚至不用,畝均化肥用量不足全國的1/30

    我省是國內較早開發綠色食品的省份之一。自1997年起,省政府將綠色食品開發納人工作日程,1999年,省政府制定了《黑龍江省2000 ^- 201。年綠色食品發展規劃》,2000年初又制定了《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實施方案》,并加大了對綠色食品加工龍頭企業和基地的投人,調動了農民和企業開發生產綠色食品的積極性。截止2002年6月底,我省通過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的綠色食品已達到47。個,占全國總數的16. 800,居全國各省之首。綠色食品種植面積96. 8萬hmz,綠色食品總產量508萬t,產值121億元,成為名副其實的綠色食品大省。2001年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種植面積69萬hmz,經國家認證面積20萬hmz。預計到2010年,我省綠色食品手.,植面積將達到133萬hmz }5} a

    2001年6月,我省人大通過了《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管理條例》并于7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部有關綠色食品的地方性法規。這部條例多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綠色食品產業一定的寬松政策。

    4我省發展綠色食品及有機食品的制約因素

    由于有機食品在我國發展較晚,加之要求非常嚴格,我省經認證的有機食品數量遠遠低于綠色食品數量。

    目前綠色食品在國內得到普遍認同,具有很大的市場潛力。但不可能在短期內將我省的大部分農產品發展成綠色食品,因為全面發展綠色食品會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約:①產品生產成本大幅升高;②降低農作物產量,影響糧食安全;③生產關鍵技術難以保障。

    最主要的是目前生產關鍵技術尚未完全解決,導致綠色食品產量低,成本高,為保證我國糧食安全并考慮到廣大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在最近一段時期內,綠色食品將以高檔產品的形象出現,不會全面普及。注意到發展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受到的種種限制,為在全社會范圍內杜絕濫施化肥、農藥的現象,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我國農業健隸可持續發展,最近,農業部又推出了基礎性的“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旨在全面控制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圍,以保障食品安全。從長期來看,象目前這樣綠色食品價格遠遠高于普通食品,甚至高出2^-3倍的情況不會長久存在,人們難以長期承受高價的綠色農產品,尤其是主要糧食作物品種和人們日常生活必需的蔬菜。相反,隨著人們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性、食品品質及營養方面要求的不斷提高,普通農產品的質量將會達到無公害食品標準并逐漸接近綠色食品,綠色食品價格將有逐漸降低的趨勢。只有全面推廣無公害食品生產標準,才能切實提高食品安全性,為進一步發展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提供最基本的生態環境條件保障。

    5我省發展綠色食品的策略

    多年來我國為解決糧食短缺,片面追求農作物高產,忽視了產品質量和食用安全性,大量過量使用化肥、長效劇毒農藥,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危害人民身體健康,阻礙了農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如果有關部門能夠加強管理,限制直至禁止生產長效、劇毒農藥;農民減少化肥用量,多施用有機肥;我們的農產品質量將可以大大提高,達到無公害食品標準,并逐步向綠色食品標準靠攏。

    由此看來,綠色食品應該是一種標準,是我們追求的目標。我們應該大面積推廣無公害食品的生產技術標準,在保障農產品安全性的前提下全面提高質量,使普通農產品質量上檔次,而不是全力發展綠色食品,申請大量的綠色食品證書。

    我們應該把綠色食品做成黑龍江省的品牌、黑龍江省的形象,但不要把綠色食品做成黑龍江省的主導農產品。黑龍江省的主導農產品應該是質優價廉、安全營養、品質接近綠色食品標準的無公害優質農產品。考慮到生產技術水平和省內實際情況,我省應在三至五年內使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面積達到全省農業總面積的80%以上,綠色食品生產面積達到8寫左右,有機食品生產面積達到1%左右。我們要在各個農作物品種上開發幾個綠色食品品牌,打出知名度,作為龍江產品的領軍龍頭,以全面帶動同類優質農產品的銷售。

    6有力的技術支撐是我省發展綠色食品不可或缺的保障

    由于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構建的三個組織管理系統在各省基本為省綠辦、省環保局委托的食品質量監測機構在全國只有12個,多為農業部在各地的食品質檢中心,每年采取抽檢的方式對綠色食品基地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由于食品質量監測機構較少,難以對綠色食品生產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控。

    沒有農業院校和科研單位在良種選育、耕作栽培技術、肥料施用、病蟲害防治、產品質量保證等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技術服務,解決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在生產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生產出合格產品將會比較困難。因此,把農業科研部門等納人農產品檢測管理系統,為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確保產品質量是非常必要的。可喜的是,今年5月我中心已通過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查認證,被批準為全國第12家綠色食品的定點監測機構,并先后完成上級委托的綠色食品抽檢和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抽檢,為保證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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