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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于1997年4月30日前編制、報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報告。為了進一部規范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基準在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發字〔1995〕200號文)的要求為依據的前提下,個別內容與格式略作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7號)的要求,上市公司應將以稅后利潤派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予以明確區分。在1996年年度報告中,股份變動情況的披露也要遵照這一精神。股份變動情況的披露格式見附件。
二、1996年內新上市的公司,若財務報表數據中包含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則在披露年度報告第(二)部分的內容時,除按照證監發字〔1995〕200號文的要求進行披露外,還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息的各項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嚴格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并注意以下問題:
1.1996年內新上市公司,其當年新股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計算依據執行中國證監會證監發字〔1996〕423號和發行部發函字〔1996〕009號文件的規定,會計處理執行財政部財工字(1996)434號文件的規定,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2.地方財政部門對公司所得稅實行全額征收、比例返還政策的,公司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對會計科目的處理,應當書面征得省級財政部門的同意,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3.公司在報告期內因收購兼并或資產重組而使被合并對象的所有者權益全部轉移到上市公司的,應當確立合并基準日。合并當事人應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單位的資產、負債、權益的變化,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產權所有者批準程序,有關的會計科目處理,應當以財政部現行有關規定為準。公司還應當在年度報告第(八)節專門披露,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4.財務報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應當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資本化金額。
四、1996年內,注冊會計師對1995年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996年度報告第(八)節中專門說明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會的意見。1997年內,注冊會計師對1996年公司年度報告出具保留意見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997年內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并在必要時報請省級財政部門就公司董事會對經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保留意見的不同意見作出裁決。并應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要求,公布有關說明和裁決情況。
五、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其會計核算應遵循財政部財會字〔1996〕11號文的規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變動情況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數量單位:股 每股面值:1元
---------------------------------------------
| | | 本次變動增減(+,-) | |
| |期初數|--------------------|期末數|
| | |配 股|送 股|公積金轉股|其他|小 計|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
|1.發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國家擁有股份 | | | | | | | |
| 境內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外資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3.內部職工股 | | | | | | | |
|4.優先股或其他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計 |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內上市的人民幣普通股 | | | | | | | |
|2.境內上市的外資股 |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資股 | | | | | | | |
|4.其他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計 | | | | | | | |
|--------------|---|---|---|-----|--|---|---|
|三、股份總數 | | | | | | | |
-------------------------------------------
注:1.原此表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發字〔1994〕161號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填制的,現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上字〔1996〕7號文件的精神作了相應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變動應以本表格為準。
2.上市公司股份總額、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或未流通股份轉為流通股份時均應填制本表。
3.“期初數”項新上市公司依據公司股票上市公告書中公司股權結構填寫,其他上市公司依據1995年末數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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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會議通知常常被認為是一個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技術問題。受制于這一理念的影響,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會會議通知的規定極為簡略。實質上,股東會會議通知是股東得以參加股東會并行使其法定“干預權”的前提,在經營者和控股股東合二為一的情況下,股東會已成為少數股東要求大股東解釋其政策并提出微弱反對意見的惟一場所。在我國實踐中,因公司未遵守通知程序而產生的糾紛已偶有發生,研究公司股東會會議通知的有關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股東會會議通知人之制度分析與缺陷檢討
各國(地區)立法一般將股東會會議的通知人區分為實質意義上的通知人和形式意義上的通知人。前者是指擁有實質通知權,即有權決定召集股東會會議的通知人;后者是指僅擁有形式通知權,即對股東會會議召集無決定權,但可協助召集權人通知的人。司法慣例一般認為,惟實質意義上的通知人方可在會議通知上署名,以其自身名義會議通知,形式意義上的通知人僅在得到召集權人的特別授權時,方能會議通知。因此,形式意義上的通知人可視為實質意義上的通知人的人,在得到授權時,應以被人名義會議通知。一般情形下,形式意義上的通知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自主決定會議通知,否則,若非得到實質意義上的通知人追認,該通知不會產生預期的效力。例如:在我國香港,股東會會議一般由董事會召集,會議通知亦以董事會名義,董事會系實質意義上的通知人。雖然董事會通常指令公司秘書這些通知,但公司秘書不得自行主動通知,亦不得依個別董事的指令通知。[1](P573)在Hooper v. Kerr Stuart and CoLimited 一案中,法官嚴格堅持了這一規則,認為“除非獲得董事會集體追認,公司秘書未經董事會授權而擅自的股東會會議通知無效”[1](P573)。
我國現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誰為公司股東會會議的通知人,但該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一般由董事會召集,似可推導,通知人應為公司董事會。董事會作為一個集體系法定的實質意義上的會議通知人。因此,股東會會議通知應以董事會名義。然而,在《公司法》出臺以后,證監會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又有將該通知權賦予“公司”的歧義表述,這些前后矛盾的規定極易產生操作歧解。在實踐中,公司股東會會議通知的署名很不一致。就上市公司而言,至少有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署名為公司。例如: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股東年會的公告即直接以其公司的名義。其二,署名為董事會。例如濰坊華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東大會即以公司董事會名義。其三,署名為獲得董事會授權的董事會秘書。例如: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東年會即以董事會秘書名義,署名為“承董事會命邵敬揚董事會秘書”。令人欣慰的是,1997年12月頒布的具有“準法”性質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第47條、1998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下簡稱1998年《規范意見》)第2條以及2000 年5月18日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下簡稱 2000年《規范意見》)第5 條明確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的通知人為董事會,從而部分地解決了上述問題。但對于非上市公司,上述問題并未完全解決。
此外,現行《公司法》對形式意義上的通知人及其通知規則尚乏明文。例如:若系董事會秘書或其他人會議通知,其合法性如何?人是否必須在該通知中明示關系?如系無權,能否適用一般無權規則進行處理?等等,均待明確。筆者認為,一概否定形式意義上的通知人及其通知行為的效力并不恰當,關鍵是應對其進行適當規范。這些規范大體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其一,人代為通知時,應取得合法授權,并在會議通知中明示關系;其二,若人系無權,原則上應得到董事會追認,通知行為方能生效。在未獲追認而又符合表見規定時,若通知事由事實上存在,則構成表見,通知行為對股東和董事會有效;反之,若通知事由純系虛構,則不能成立表見,該通知對股東和董事會均無約束力,因人之欺詐通知而給善意股東造成損害的,由通知人自負其責。 對此, 我國臺灣法院1984年度臺再98號判決亦采類似做法,即如“股東會之召集經董事會決議,縱其公司公告之報紙上未刊載董事會名義,然已足供一般人了解系依董事會意旨召集;且其召集未侵犯董事會職權,更不危害公司及股東權益。則其召集自屬合法。從而該次股東會決議難認為無效。”[2](P322)
二、股東會會議通知方式之制度分析與缺陷檢討
對于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方式,各國概有兩種立法例:其一,強制主義立法例,即以強行法明確規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方式,此為韓國、德國、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等多數國家所采。并且絕大多數國家要求股東會會議通知須以法定的書面形式,惟英國的規定較為靈活,即該通知可采取委派專人遞送、郵寄、刊登廣告或其他方法送達[3 ](P182)。此外,在采取強制主義立法例的國家,往往針對股東和公司類別的不同而分別規定不同的書面通知方式。對記名股東和閉鎖性公司(如有限公司)通常要求以專人遞送或信函寄送的方式通知,對無記名股東和公開性公司(如上市公司)則大多要求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通知。其二,任意主義立法例,即未以強行法明確規定股東會會議通知的具體方式,而是將其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此為美國、瑞士、瑞典等少數國家(地區)立法所采。但在實踐中,對記名股東和無記名股東通常亦采區別對待原則處理。并且,為預防純粹的章程自治主義的缺陷,采此立法例的國家普遍對章程自治進行了限制,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部分國家(如美國)建立了“法律候補適用規則”,即在公司章程未有規定的情況下,補充適用法律規定的通知方式;第二,部分國家(如瑞典)建立了“特定決議通知方式法定規則”,即通知方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對于一些比較重要的特定決議則須依法律確定的方式送交通知。
無論采取何種立法例,各國許可或實際采納的通知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即口頭送遞、專人送遞、郵寄送遞、公告送遞和現代傳媒送遞。其中,前四種方式是傳統的送遞方式,后一種方式是隨著現代高科技的發展而衍生出來的較為新穎的送遞方式。無論采取何種送遞方式,應以能送達各股東為原則。應當注意的是,這幾種不同送遞方式的生效時間并不完全一致。對此,有些國家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如美國《示范公司法修訂本》規定:口頭傳達通知時,只要通知是能令人理解的即為有效;書面通知如能令人理解,在以下三種情形下生效:其一,專人送遞采“簽收主義”,以收到為生效。為提高送達效率,該“簽收”可由受送達人本人簽收,亦可由其注冊人、主要辦事處的秘書簽收,其效果視同本人簽收。其二,郵寄送遞一般采“推定到信主義”,如果付清郵資并正確寫明地址,則在通知投入郵局的五天后便生效,投入時間可以郵戳證明。但特拉華州對郵寄送遞采“發信主義”或“投郵主義”,發出通知的時間以已支付郵資,并按公司記錄上的地址將通知投進美國郵箱的時間為準。[4](P65)其三,特殊郵寄送遞采“簽收主義”,如果以掛號信或證明信件郵寄,并要求有收條,且該收條是由收件人本人或其代表收件人簽字的,則以收條上的簽字日為收件日。無論采取何種生效主義,對于寄達開會通知的舉證責任,應由公司或通知人承擔。在我國臺灣,此一舉證責任亦由公司負擔。[5](P431)此外, 對于公告送遞各國一般采“發信主義”,通知公告一經發出,即視為到達生效。如在韓國,會議通知公告后,無須過問到達與否,因未送達而導致的損失由股東而非通知人承擔[6](P356)。
我國現行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對公司股東會會議通知方式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除對無記名股東明確限制為“公告通知”外,對其他股東的通知方式并無明確規定。1994年證券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第57條第1款、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通知應采取書面形式,可以以專人送出或者以郵資已付的郵件送出。對內資股股東的通知也可用公告方式進行。其后,證監會在1996年《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3 條第2款、3款中又規定,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采取公告方式。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通知召開股東大會,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規定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這些規定實際上將公告通知的范圍擴大了,即在上市公司中,無論對記名股東還是無記名股東均應采取公告的方式傳遞股東會會議通知,但對內資股東與外資股東的通知方式仍有所區別?!吨敢返?61 條采取了類似于《條款》的靈活規定,即上市公司的股東會會議通知可以專人、郵件、公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送出。1998年《意見》第2條和2000年《意見》第5條基本重申了《通知》的規定,即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依此規定,無論是記名股東還是無記名股東、無論是內資股股東還是外資股股東均應以公告方式通知。這一規定實質上簡化和統一了上市公司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方式,但其與《公司法》的不協調之處亦較明顯,按《公司法》規定至少并未否定對記名股東采取非公告方式通知的合法性。以公告方式通知股東,對公司而言可能是成本最小的一種通知方式,公司可以省去同時采取其他通知方式而產生的不便和麻煩。例如:公司無須對記名股東一一單獨送達通知,亦可避免采取口頭通知、電話通知而面臨的舉證困難等等。但筆者認為,盡量簡化通知的方式未必是最佳選擇。因為,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來看,設計股東會會議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成功地向股東告知開會事宜。一種通知方式應否被通知人選用,關鍵在于該種方式能否實現上述目的。與此同時,通知方式的選用應盡可能地給通知人提供便利,降低通知成本。但成功通知股東始終應是通知制度意欲實現的首位目標,而提高通知效率、節約通知成本只能是附屬性目標。就此而言,立法應給通知人提供盡可能多的通知渠道,以方便通知人根據公司和股東的具體情形選擇適用。將通知方式壓縮為單一的“公告通知”,不利于實現設計通知制度的本旨。因為,“通知公告”以后,并非即如法律推定的那樣,所有權利人都會看到公告。而且,個別權利人未看到公告可能完全是主觀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此時其獲得通知的權利事實上將被不公正的制度設計所剝奪。例如:對已知名址的記名股東而言,公告即不是最佳的通知方式,若強令采取此種通知方式,無非給通知人創造了懶惰的機會,股東的利益極有可能受到損害。鑒于此,筆者認為應拋棄目前流行的“壓縮主義”立法思維,維持《公司法》所確定的“多元主義”通知方式,但應對“通知”一詞的含義予以細化。尤其應當明確對于口頭通知(含電話通知)以及特殊的書面通知如數據電文(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現代傳媒送遞方式的態度。
此外,對不同通知方式的生效時間,我國《公司法》和《意見》(1998年、2000年)并無明確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亦僅有零星規定,很不完整。如《條款》第57條第2款規定,股東大會以公告通知時, 一經公告,視為所有內資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會議的通知?!锻ㄖ返?nbsp; 3條第3款亦有類似規定。惟《指引》第166條的規定相對較為全面,即“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边@些規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其一,僅適用于特定的公司類型,即境內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對于大量存在的非上市公司并不適用;其二,僅適用于對特定股東的通知,即僅規定了對內資股股東的通知生效的時間,未規定對外資股股東(尤其是境外上市公司中的外資股股東)的通知生效的時間;其三,僅適用于特定的通知方式,即專人遞送、郵寄送達和公告通知方式,對除此以外的其他通知方式(尤其是現代傳媒送遞等通知方式)的生效時間未作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容易產生歧義。而且,對于專人送遞強調以被送達人本人簽章為確認送達效力的惟一依據,未明確規定相關權利人(如人、法人之收信員、自然人之家屬等)接受通知亦視為送達,顯然不利于提高送達效率。而將郵寄送達的到達時間交由當事人自治,必然人為地造成適用標準繁雜的現象,很不恰當。這些缺陷,有必要在修改《公司法》時予以克服。
三、股東會會議通知期限之制度分析與缺陷檢討
對于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少數國家(地區)采取統一主義立法例,僅規定一個統一的通知期限,如奧地利規定至少為14天,瑞士規定至少為10天,盧森堡規定不得少于8天。 多數國家(地區)采區別主義立法例,區別公司類型、股東會議或決議的類型、股東類型、通知方式等分別設置不同的期限要求,但仍有以下共同之處:其一,多數國家(地區)要求通知人發出股東會會議通知時應遵守一個最低時限,而且,對開放性公司股東的通知期限一般長于非開放性公司股東的通知期限,對公告通知的期限大多長于其他通知的期限,對無記名股東的通知期限大多長于記名股東的通知期限。其二,多數國家(地區)不允許以公司章程壓縮法定的通知期限,但對公司章程規定更長的通知期限卻并不禁止。公司法要求維持最低的通知期限旨在確保有參會資格的股東能有充裕的時間考慮和準備出席股東會會議。因此,有些國家(地區)規定,在全體或絕大多數股東出席或同意的情況下,股東會會議期限可以縮短。此外,亦有個別國家同時限制股東會會議通知的最長期限,如美國《示范公司法修訂本》第7.05條(a)規定, 公司應在會議召開日前不少于10天不多于60天的時期內通知股東。加拿大及安大略省《商業公司法》規定,該通知期限為會前21日—50日。此立法意旨在于,防止公司規定過長的通知期限,致使領受通知的股東產生遺忘,間接損害其利益。其三,多數國家(地區)規定通知期限的計算以“凈天數”為準。如在英國和香港,通知期限不包括通知送達或視為送達的當天和會議召開的當天。我國臺灣“經濟部”在1971年2月以“商6804 號文”對“公司法”的通知期限進行解釋時,亦指出:對股東之通知期限不“包括開會本日在內”。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期限亦采區別主義立法例。該法第44條第1款、第105條第1款、2款規定,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會議召開45日以前作出公告?!锻ㄖ坊旧暇S持了這一規定。然而,有關上市公司的其他一些特殊規范,如《指引》第47條、1998年《意見》第 3條和2000年《意見》第5條、《條款》第53 條以及《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第20條第1款卻修改了《公司法》的上述規定。 這些規范性文件將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東會會議通知期限統一規定為30日,而將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東會會議通知期限統一規定為45日,這一修改并非完全吻合《公司法》之精神。因為,就境外上市公司而言,我國目前僅允許其發行記名股份,故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東均為記名股東,將通知期限定在會前45日尚無違反《公司法》之處。而境內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記名股和無記名股之分,將會議通知期限統一壓縮為30日,難言妥當。至少,對無記名股東而言,依《公司法》所定之45日期限而能獲得的期限利益已告喪失。此外,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期限的規定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通知期限過長。其他國家所規定的通知期限一般未超過30日,我國現行立法規定最短為30日和45日,似嫌過長。并且,現行立法對于最長通知期限未予限制,顯得過于寬松,這對股東權之維護有害無利。過長的領受通知期限對股東而言反而是一種負擔,這可能是有關規范性文件壓縮通知期限的原因之一,似宜在修改《公司法》時采壓縮主義,再行縮短通知期限。其二,未明確規定通知期限的計算方法。即該期限是否系指“凈天數”,并不明確。惟《通知》將其界定為“會議通知的公布日至股東大會召開日不得少于”30日和45日,似采“凈天數”計算規則?!吨敢返?7條注釋部分也強調,公司在計算30日的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從目前上市公司的做法來看亦多采用此解釋,如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東大會擬定于2000年6月30日召開,其會議公告系于同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 但亦有個別上市公司未完全遵守這一規則,如江西昌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東大會擬定于2000年6月29日召開,其會議通知系于同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其間凈天數僅29天。因此,筆者認為,修改《公司法》時應明確規定這一計算規則。而且,《公司法》還應對該凈天數的計算始期予以明確。因為,就公告方式而言,實踐中,許多上市公司會議公告上所載明的日期與該公告實際刊登的日期并不一致,應明確規定以后一日期為計算始期,以防個別不道德的通知人與媒體串通,埋伏通知期限,損害股東利益。對于非公告方式而言,這一問題同樣存在,例如郵寄送達時,是以通知發出之日起計算,還是以股東實際收到或推定收到通知之日起計算,對股東權利影響較大,亦應明確。其三,未明確規定通知期限能否以公司章程壓縮。筆者認為,為確保少數股東不受壓榨,應采否定主義立法例,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股東會會議通知期限不得以公司章程縮短。
四、股東會會議通知對象之制度分析與缺陷檢討
對于股東會會議通知是否必須發給每位股東,各國(地區)亦有兩種立法例:其一,限制主義立法例,即股東會會議通知無須對全體股東,僅部分股東(通常指有表決權的股東)享有獲得通知權。此為美國、加拿大、韓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立法所采。其二,無限制主義立法例,即股東會會議通知必須對全體股東,公司所有股東均有權獲得通知。此以英國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最為典型。
無論采取何種立法例,各國所面臨的共同問題是如何確定有權獲得通知的股東之資格?這在證券市場流動性日趨增強、股東變動不居的現代經濟社會,更顯重要。對此,香港采取了“關閉股東名冊”的辦法確定通知對象,股東名冊一旦關閉,公司就不再接受股份的注冊轉移。《公司條例》規定,股東名冊可以多次不定期關閉,但一年不能超過30天。這一制度遭到了學者猛烈批評,何美歡教授認為:這是“一個笨拙、不方便的措施”[1](P580)。因為, 對股東名冊的強行關閉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注冊遲延,將會影響到希望注冊的人的交易。隨著公眾持股比例的不斷提高,總有一天股東權利的不確定會變得無法容忍。與香港的做法不同,在一些公眾股東為數眾多、股份交易十分活躍的國家,不是采取關閉股東名冊的消極辦法解決上述沖突,而是以一種更為合理的股權登記日制度取而代之,以避免為確定與會股東資格而影響公司股份交易的正常進行。例如:加拿大和安大略省《商業公司法》規定,為確定有權收到股東會議通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可以預先確定一日作為決定股東名冊的登記日。但該登記日不得早于會前50天,亦不得短于21天。在登記日那天,其名稱或姓名未登載于公司或其過戶人的記錄上的股東無須給予會議通知。但這些股東的表決權并不因未獲通知而受到影響。美國《示范公司法修訂本》和《特拉華州公司法》亦采取了登記日規則,惟其具體規定的登記期間有所不同,前者規定“股東登記日不得確定在會議召開的70日以前”;后者規定,該日期要定在會議召開前10—60天以內。從加拿大、美國的規定來看,法律對通知人選定的股東登記日通常有下限和上限的要求,這是因為,時間過短,不利于公司對已確定的股東履行通知義務。時間過長,難保已登記的股東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如在此漫長的期間內,多數已登記之股東已轉讓其股權,獲得通知的該等股東大多將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股東,這會使股東登記日制度變得毫無意義。此外,個別國家(地區)如英國、加拿大、德國以及我國香港還要求股東會會議通知必須發給股東以外對公司業務經營活動擁有特定監督權的人(如審計師、查賬員、監事等),其立法意圖有二:其一,使監督人員了解股東大會的會議計劃,促使其更好地行使監督權;其二,在監督人員和股東大會之間架設溝通渠道,使股東大會能及時了解公司運作中的不正常狀況,及時調整經營方針。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丙各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公司概況
1、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2、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房)。
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4、責任承擔:本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主營_________,兼營_________。
第三條 股權結構
1、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為法人、社會公眾。
2、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股份總額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3、公司股東以登記注冊時的認股人為準。
4、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擬在國內二級市場發行約_________萬股,具體數額屆時由股東大會決議確定。
6、公司股票采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為其認購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四條 股份類別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時設定為人民幣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五條 發起人認繳數額、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凈資產,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凈資產,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凈資產,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條 其他出資
合同各方同意發起人_________以現物出資,出資標的為_________設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意_________評估師將標的折價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條 繳付時間
在_________政府批準設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內,應由注冊會計師對股份公司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以確認各方對股份公司的投資額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發給出資證明。
第八條 籌備委員會
(一)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籌備委員會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I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二)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組織起草并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準。
3、負責開展募股工作,并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后30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
5、負責聯系股東,聽取股東關于
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并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三)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后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后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四)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簽訂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后,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
2、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由_________董事組成。
3、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由_________監事組成。
4、股份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發起人的權利
1、共同決定有限責任變更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
2、當本協議約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獲得通知并發表意見;
3、當其他發起人違約或造成損失時,有權獲得補償或賠償;
4、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后,各發起人即成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
5、各方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發起人和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發起人的義務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股份公司設立活動,任何發起人不得以發起設立公司為名從事非法活動;
2、應及時提供為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申請及登記注冊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證明,為股份公司的設立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條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后,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各發起人作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承擔發起人和股東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4、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當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6、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7、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費用承擔
1、在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所需各項費用由發起人共同進行預算,并詳細列明開支項目。
2、實際運行中按列明項目合理使用,各發起人相互監督費用的使用情況。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費用。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
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5、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7、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9、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10、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愿或不能作為股份公司發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無法設立的,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除應由該方承擔公司變更類型的費用外,還應賠償由此給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約的發起人所造成的損失。經其他發起人同意,該違約方將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可免除該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各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各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其他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其他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一、我國的對外投資政策促進體系
當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促進政策體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 信息和技術支持
我國政府機構自身或政府出資創辦的對外投資信息咨詢機構為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服務,方便企業降低對外投資的前期成本。
2004年投入運行的“中國對外經濟合作指南網”是商務部設立的服務境外經濟合作的專業網絡,建有包括政策法規、促進服務、國別環境、統計資料、政策解讀、合作信息庫、政務公開、“走出去”戰略、企業名錄在內的信息服務板塊和包括國外經濟合作業務統計系統、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系統、境外投資批準證書網上發放系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經營資格管理系統、境外礦產資源項目開發備案系統、國別投資障礙報告系統在內的政務服務板塊,具有強大的服務功能。
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設立的“中國投資指南”網,作為專為外商來華投資和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服務的網站,提供大量統計數據、研究報告、政策分析等服務。該網站還不定期《中國對外投資促進國別/地區系列報告》、《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提供國別和行業方面的信息。
各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作為中國政府駐外的經濟代表機構,負責對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中國企業進行管理和服務。各國中國商會也不定期舉辦各類投資洽談會,組織招商團,提供境外項目信息和投資境外培訓課程等服務。
國家發改委、外交部、國家稅務總局、各行業協會以及各地方商務部門等也提供有關東道國的宏觀經濟狀況、投資環境、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
另外,國家還通過財政扶持、人員安排等手段,在不同層面設立了一些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便利。還有一些專業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機構等也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務。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針對境外項目的特點,為投資者提供免費或有償的項目級咨詢服務,包括國別風險、投資環境、稅收政策、法律制度、行業與投資項目信息、合作伙伴資信調查等,還不定期《國家風險分析報告》,對各國風險進行實時監測和研究分析。
(二) 直接的財政金融支持
一是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為了鼓勵和引導企業到國外投資,我國先后推出了多項涉及促進境外投資的專項資金:1995年,外經貿部和財政部設立了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用于在全國范圍內調節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2000年10月,外經貿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對中小企業“走出去”到海外投資辦企業予以前期費用等資金補助。2003年,商務部、國土資源部針對資源類企業設立了“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資金”。財政部、商務部2004年10月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2004年資源類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項目前期費用扶持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2005年10月了《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12月,商務部、財政部聯合出臺了《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決定自2006年起對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給予直接補助或貼息等專項資金支持。
二是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為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1998年以來,作為中國政策性銀行的國家開發銀行與其他國內外機構合資設立了四只產業投資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國一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和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對到境外開展投資和經貿活動的中國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參股,幫助企業解決資本金不足問題,并提供咨詢服務。
三是信貸支持。中國為境外直接投資提供直接金融支持的機構主要包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專業外經貿政策性銀行,對各類對外投資合作給予信貸支持,并設立了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國家開發銀行則在世界50多個國家設立了工作組,為各類投資項目提供信息咨詢。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主要為境外投資提供投資保險服務、擔保服務和各類咨詢服務。在國務院1999年《關于鼓勵企業利用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基礎上,2004年10月,國家發改委、中國進出口銀行頒布了《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享受出口信貸優惠利率。2005年9月,國家發改委、國家開發銀行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每年安排專項“境外投資股本貸款”,支持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擴大資本金,提高融資能力。2005年1月,國家發改委、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頒布了《關于建立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風險保障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向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提供投資咨詢、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及投資保險等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服務。2005年8月,為推動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商務部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做出了《關于實行出口信用保險專項優惠措施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通知》。
在中央財政對境外投資給予資金支持的同時,部分有條件的地方財政也給予相應資助。如北京市財政根據《北京市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貸款貼息管理辦法》,對北京市企業赴非洲開展資源領域合作的中長期貸款、投保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險的保險費、境外設立生產性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類項目的中長期貸款和周轉金貸款利息等給予補貼,同時對于以推進對外投資為重點工作的北京市中介機構舉辦的境外投資環境考察活動給予適當的資金補貼。
(三) 放松外匯管制
在外匯管理方面,我國逐步放開了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有力地促進了我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進一步簡化了審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事前審查為事后登記,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核準。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留存
境外利潤等多種資產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同時,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匯出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
(四) 投資保險與雙邊或多邊投資保護
目前中國的海外投資保險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辦,主要承保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匯兌限制、征收、戰爭及政治暴亂、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及部分商業風險,屬于政策性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期限最長可達20年,賠償比例高達90-95%。為強調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優惠融資和保險支持,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于2005年會同國家發改委聯合《關于建立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風險保障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于2006年會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加大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金融保險支持力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以兩國政府為主體做出的關于保護雙邊投資的承諾。截至2009年,中國已經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雙邊經貿混委會機制,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超過127個,與一些國家正在商簽自由貿易區協定,與20多個國家和地區就加強互利合作簽訂了政府間協定。
1965年,世界銀行董事會通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其目的在于提供解決國家和外國私人投資者爭議的調節和仲裁的便利,促進相互信任,并鼓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公約決定在華盛頓成立“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作為解決締約國與其他締約國國民爭議和實施公約的常設機構。截至2003年12月3日,該公約簽字國已經發展到154個。我國于1990年簽署了該項公約,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在遇到爭端時,可依據該公約將爭端提交ICSID申請調解或仲裁。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又稱《漢城公約》)于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銀行年會上通過,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和主要出資國之一。根據該公約建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屬于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但它同時又是獨立的國際組織。設立該機構的目的,是鼓勵向發展中國家成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為向發展中國家的海外私人投資提供非國際經濟合作2011年第3期商業風險(政治風險)擔保。除MIGA外,世界銀行還向私營部門和公共部門項目提供部分風險擔保和部分信用擔保,以幫助投資者減小投資風險,這些也都可以支持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
(五) 稅收支持
我國在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支持方面,主要措施有: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所納稅收給予抵免,對承擔援助項目的企業實行稅收饒讓,對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風險而造成損失的企業給予所得稅優惠。截至2007年4月,我國已經與89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國家稅務總局在2007年了《關于做好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國內企業和個人到境外從事跨國生產經營的稅務處理問題做出了規定。
二、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一) 加強有關對外直接投資促進政策的宣傳和培訓
近些年來,我國政府根據實際的要求,借鑒國際經驗,已經初步形成了適應當前需要的對外直接投資促進體制。但是由于宣傳和培訓不到位,許多政策還停留在紙面上,無法被企業了解,企業對政府的印象還停留在舊觀念上,對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務和幫助也不甚了解,不知道從哪里找機遇和信息,遇到困難也不愿去找政府尋求幫助。所以,必須要加大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力度,建立專門的宣傳機制。形成政府與企業間良性的互動,促進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
特別要加強宣傳、培訓有關國際公約、雙邊和多邊約定建立的有關投資保護、擔保和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各個東道國為吸引外資而設立的投資促進機制,使企業明白如何利用這些國際經濟秩序中現成的機制發現投資機會、實現投資目的、保護投資權益。
(二) 建立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專門協調機制
我國目前對外直接投資的管理和服務,有多個部門參與:商務部是國務院授權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起草對外直接投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發改委負責安排國家撥款的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資委為對外直接投資的協助管理部門,負責與對外投資有關的外匯匯出入、資金投放、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等事務。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委為其境外企業主辦單位的政府主管部門,并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綜合優勢和特點,確定本地區本行業的重點投資方向和領域。同時商務部授權其駐外使領館商務處對中方在其所在國開辦的各類企業進行一線監督管理。多個部門參與管理的好處是有利于對外直接投資促進機制向開放、服務方向的良性演化;缺點是實際操作中會受到短期行為、部門利益的干擾,容易產生矛盾。鑒于現階段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應盡快設立有上述各個部門參加的專門協調機制,在宏觀層面上統一規劃和組織協調全國的對外投資活動。
(三) 加大對技術開發型對外直接投資的政策支持力度
當前,配合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需要,應將技術開發型對外投資作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戰略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轉變政府目前僅把優惠政策集中于邊際產業轉移和境外礦產資源開發等領域的做法,把更多的資源和優惠政策傾斜于此類投資項目。同時,也要改變政府僅將國有企業作為扶持對象的做法,將扶持范圍擴展到其他所有制投資主體,特別是發展潛力巨大的民營企業上來,集中力量支持國內各種所有制投資主體的技術開發型對外投資,從戰略上統籌考慮技術獲取方式的轉變,促進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技術進步的提速。
我國現階段應特別注意智力資源的對外直接投資問題,這是一個具有戰略意義的問題。當前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優勢主要建立在兩個基礎之上,一個就是高新技術,特別是以尖端軍事技術為代表的高科技,這是硬實力;另一個就是以美元為本位的世界金融體系,這是軟實力,而金融霸權的基礎說到底還是軍事霸權這一硬實力,沒有這個硬實力,這是制定和改變“游戲規則“的決定力量。所以,當務之急,是要發展戰略性的新興產業,立足點當然是自主研發,自主研發活動才是我國企業提升技術水平和增強引進技術吸收能力的基本途徑,只用通過自主研發投入的增加和效率的提高,才能改善我國企業海外技術獲取的績效。但是,也要注意獲取外部的智力資源,為我所用。
(四) 加大對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力度
我國的民營企業正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而發展壯大。目前,民營企業在工業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稅收貢獻以及競爭力指數等方面,都開始超過國有企業,而且在對外貿易和投資方面出現了良好的發展勢頭。事實表明,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成功率要高于國有企業。這是因為民營企業的產權清晰、機制靈活,更能滿足市場經濟的要求,更適合于某些需要高度關切和快速靈活反應的對外直接投資領域。
盡管民營企業逐漸成為對外投資的重要力量,而制度和政策設計上尚未對其有合理的定位,出現了對外直接投資管理的盲區。許多中小型非公企業在沒有辦理對外投資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自行對外投資,而且日益普遍。應盡快規范民營企業和自然人的對外投資的政策和制度。2005年8月,商務部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曾了《關于實行出口信用保險專項優惠措施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通知》,這類對民營企業的“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和服務應該進一步加大。
(五) 注意培育服務于對外直接投資的中介力量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8)技術訓練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稅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注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迅地址
23)附加條款
____ (以下簡稱甲方)、____ (以下簡稱乙方)、____ (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____ (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 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 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銀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
銀行地址:____________
第三條 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 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為加速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條 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資本構成
銀行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 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________ 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占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占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丙方占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占____%,出資________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________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械耐蹲省D詘?╛_______。
(3)____和____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________ 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多退少補。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____和____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賬、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____協助清理并負責償還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____和____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后利潤至少提取____%,經董事會決定后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有進一步規定),并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________ 元。
第七條 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30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標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后30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 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日期,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日期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日期。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 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核準。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 注冊資本更改
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10人組成,中方5人,丁方5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準上一年度的年報、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于銀行,銀行擬投資于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并。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于____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知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務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抵觸。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 總裁、執行副總載
銀行設總裁1人,執行副總裁1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銀行業務??偛?、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為3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偨浝?、副總經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偨浝?、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并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項: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會委任的職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準后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后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金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準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 業務
第十九條 業務范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二)本、外幣投資業務;
(三)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四)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五)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六)信托、保管箱業務;
(七)本、外幣擔保業務;
(八)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九)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托收;
(十)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十一)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十二)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經申請批準的業務。
第七章 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 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有關審批機構批準,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____和____成為銀行在____的子公司,____改名為________ 。該兩子公司分別在____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各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偨浝?、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系,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和提留準備金后,所余純利應交給銀行;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范圍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 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 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____和____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并為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____和____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于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____和____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 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 銀行設施
為了順利執行董事會制訂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咨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潤
第二十四條 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 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規繳納稅款后,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后利潤至少提取____%撥作準備金,并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利潤余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于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 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紅利用____ 幣在交稅款后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戶。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 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銀行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 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為____幣,除編制____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折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民幣與____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 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賬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核的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及證明。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核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計師,依法審核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年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 稅務
第三十二條 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規、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免交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 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當局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三章 保險
第三十五條 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并經董事會批準的保險公司投保。至于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準。付給保險公司或由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 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 銀行職員雇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審批及注冊
第三十七條 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后,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有關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發出批準證書后方能生效,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一)本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二)訂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三)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四)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 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并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余資產。清算委的報告經董事會批準,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盡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并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 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四條 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政府法律規定所需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 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內部調解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著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和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后30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____仲裁按照聯合國1976年國際貿易法或以后條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內聯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由____ 裁判處作出。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為正式文字。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護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為最后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條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知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電報或電傳投遞。如某方地址更改時,應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 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后,呈交審批機關批準,方為有效。
網絡公司介入醫檔保存
谷歌于2008年2月21日宣布說,它將開始為數千人保存或貯存醫療記錄以作為它向人們提供一種期盼已久的衛生服務。
谷歌的最初計劃是,將對美國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醫院的1500~10000名自愿同意的病人做個人健康記錄的電子轉移者,能使這些病人通過谷歌的這項新的服務檢索自己的健康信息,但又不會對公眾公開。
每個人的健康檔案,包括處方、過敏和醫療史的記錄將受到密碼的保護,以避免其他使用谷歌服務的人進入。谷歌把這一延伸到醫療記錄管理的服務視為其業務的一種合乎邏輯的擴展,因為它的搜索引擎已經處理過成千上億來自人們的搜索請求,希望對他們的受傷、疾病或推薦治療提供更多的信息。
不過現在谷歌對于何時啟動這項衛生服務還沒有一個特別的時間表,而在過去兩年谷歌的健康服務已積累了很多資源。谷歌的衛生項目主管馬里薩?梅耶此前已表示,這項服務在2008年會啟動。不過,谷歌為病人保存電子醫療記錄的計劃將始于克利夫蘭醫院,這是于87年前創建的一個非贏利醫學中心。這個醫院已經在其自己的名為“我的計劃”的網絡服務中保留了12萬多名病人的個人健康檔案。而把健康信息轉移到谷歌上的病人即使他們不再接受克利夫蘭醫院的治療,也仍可在網上迅速查詢和獲得自己的醫療資料。
在由克利夫蘭醫院主持的一個儀式上,梅耶在一份申明中說,他們相信病人更容易地獲得并管理自己的醫療信息。而克利夫蘭醫院的首席信息官馬丁?哈里斯則表示,克利夫蘭醫院與谷歌一起工作將“創造一個更有效和更實際的全國醫療系統”。
然而,谷歌并非是第一個建立網上文件以努力讓公眾在換了醫生或醫療保險計劃后更容易獲得其醫療記錄的高技術重量級選手。例如,谷歌的競爭對手微軟公司于2007年就引進了一項相似的服務,稱為“健康庫房”。而美國在線(AOL)的創始人之一史蒂芬?凱思也正在創建一種稱為“革命醫療”的網上系統,能夠為公眾提供管理個人衛生檔案的網上工具。可以說,網絡公司正在介入和追逐包括醫療檔案保存在內的所有遠程醫療的項目,原因在于,這既可以擴大用戶,更可以贏利。
個人醫療信息安金的立法
毫無疑問,個人醫療檔案是一種極具隱私的信息,包括人們患了什么病、有無遺傳性、是否能治療、能否生育,甚至個人的性生活等都可能記錄在案,一旦泄漏對當事人恐怕將是滅頂之災。
例如,如果一個人患癌或患過癌癥,而且有家族遺傳史,那么他/她就可能面臨沒有人愿意雇用的局面,同時個人婚姻也面臨困難。這方面的例子在生活中數不勝數,無論是哪個國家都有雇主因病解雇員工的情況。在中國,甚至有傳染病也無法得到雇用,如乙肝。所以,信息時代和網絡固然是個好東西,但其殺傷力也是空前的。
意識到這一點,美國早在上個世紀推行遠程(網絡)醫療時就做了嚴格的法律論證并立法以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1991年,美國衛生部(HHS)組建了電子數據交換工作組(WEDI),研究電子數據如何交換但又不泄密的問題。隨后,1992年,WEDI提交了一份關于醫療保險電子數據交換標準化的研究報告,并于1993年發表了年度報告。
在這個報告的基礎上,美國出臺了“健康保險攜帶和責任法案”(簡稱HIPAA法案,又稱“醫療電子交換法案”),目的是簡化管理,降低日益增長的醫療費用開支。1996年,克林頓政府簽署了經過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的這個醫療保險改革法案。當然,這只是一個初步的方案,后來美國衛生部于2000年12月,公布了個人健康信息的隱私保護標準和實施指南。2001年5月7日,美國107屆國會通過修正案,將標準化工作延期到2004年lO月16日,并要求聯邦審計總署對HIPPA法案實施及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如今,這一法案已在美國正常實施,但還會不斷修改和添加內容。
HIPPA法案的內容很多,其中一個重要規定是要求醫療服務供應商和保險公司,在未經患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披露患者的醫療信息。正是在這一點上人們普遍懷疑今天的谷歌和微軟等公司能否做到。
網絡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
網上貯存和閱覽醫療檔案無疑是方便了公眾,但這種服務也為隱私偷窺者提供了更多機會,后者相信谷歌對其使用者的興趣和習慣知道得很多,因為谷歌的計算機記錄了他們的搜索請求并能貯存他們在電子郵件中討論的內容。
針對這一點,谷歌早在2007年就推出了一項旨在消除安全隱患的措施。網民都知道,他們上網瀏覽或搜尋數據的紀錄,都會被儲存進一個龐大的數據庫內,執法部門可以運用權力要求商家提交這些數據,因而這令很多網民感到不安。
為了打消公眾的顧慮,爭取更多的網民,谷歌于2007年3月14日宣布,今后會定期刪除其數據儲存庫和服務器內的“餅干”(cookies),每隔18個月便會更新系統和刪除c00kies一次,這符合美國法律要求互聯網供應商保留用戶數據的期限。所謂“餅干”(cookies)只是一個數據庫。當你在瀏覽網站的時候,網絡供應商服務器會先送一個小數據庫cookies放在你的計算機上,它會把你在網站上所書寫、記錄的文字或一些選擇,都記錄下來。當下次你再光臨同一個網站,供應商服務器會先看看有沒有它上次留下的C00ki e資料。如果有,就會依據Cookie里的內容來判斷使用者,送出特定的網頁內容給使用者。
谷歌是全球最大的網絡搜索引擎,它的cookies當然龐大和量多,而大量搜索者的個人信息就包含在這種cookies中,不僅當局,而且黑客都可以找到并獲得個人的信息。谷歌宣布每隔18個月便會更新系統和刪除cookies一次,也就刪除了個人隱私和信息,為人們提供了安全保證。而且,谷歌在一次個人司法記錄的演示中,也成功地拒絕了美國司法部要求查驗兩年前一個法庭辯論時谷歌的數百萬使用者的搜索請求。也就是說,谷歌如果在網上推出個人醫療電子檔案,是可能為使用者保密的。
但是,無論是谷歌還是微軟,都屬于第三者,會遇到麻煩,因為他們都游離于美國“健康保險攜帶和責任法案”之外。美國的HIPAA法案有嚴格的標準,其中,“未經患者同意不得披露患者的醫療信息”有多種規定。例如,該法案要求把醫療信息視為一種在醫生和病人之間的特許的交流。而在其他情況下,HIPAA法案規定,如果司法要求查詢一份醫療記錄時,醫生要通知病人。
貝蒂?戈等(Betty Gordon)女士是加拿大安大略省中性縣(County of Middlesex)紐百利村(Village of Newbury)的秘書兼會計,受邀寫下了該村政府是如何收錢如何花錢的,從她講述的故事中,我們可以知道紐百利村是怎樣治理的。
安大略省有村級政府,不過,隨著地方政府改革合并,村政府只剩下11個了。跟中國不一樣的是,村政府并不是鄉鎮之下的一級政府,其上級政府是縣政府,有的也不歸縣管,其直接上級政府是省政府。
紐百利村隸屬于安大略省中性縣,在五大湖中的伊利湖附近,開車到湖邊大約半個小時,在多倫多的東南方,離多倫多大約兩個小時的車程。該村在4個縣的交界處,所以,村里有個大醫院就叫“四縣綜合醫院”。
1851年修建西部大鐵路的時候,在這里設了一個站點,3年后又設了一個郵局,一個小村子開始形成,這里的移民主要是英格蘭人和北愛爾蘭人,為了紀念英格蘭的家鄉,英格蘭的一個村莊名字就變成了這個村的名字。 房地產稅是怎么收的
安大略省的《地方政府法》賦予村政府征收本地房地產稅的權力。紐百利村作為政府有權收稅,也為縣政府和學校管理部門代收。
根據安大略省《地方政府法》,所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和農田都要向村政府、縣政府和教育部門交費,以便獲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即使沒有孩子上學,也要交教育稅。安大略省有4個不同教育系統,公立學校、天主教學校、法語學校、法語天主教學校,往哪類學校交稅可以選擇,只要你在買房子時告訴律師或者房產評估部門即可。
房地產稅繳多少,一要看房產稅稅率,二要看你的房產值多少錢。房地產稅率由村政府決定。村秘書預算出一年的全部支出,加上縣政府和教育部門所要的總額,除以本地所有房地產的估價,就是稅率。實際情況稍微復雜一點,因為房地產有不同的分類,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空置的商業用地、田地的稅率不一樣。一般來說,房產稅會隨著通貨膨脹和房產增值而溫和上漲,不會有很大的起伏,村議會每年都通過一部法規確定稅率。
房地產值多少錢要依據房產的評估價,專門做估價工作的單位是地方房地產評估公司,是個獨立的非營利機構。
我們這里簡單介紹一下他們是怎么運作評估的。第一個要素是建筑許可證。在加拿大,任何建筑都要遵守《建筑法典》。地方政府會依據地方法規設置一個主管建筑的長官,該官員頒發建筑許可證并在建筑過程中進行調查,確保符合建筑法典和地方法規。這個建筑許可證是需要購買的,執法官的調查也是收費的。其次,評估公司還會依據周圍鄰居的房產銷售情況作評估,占地面積、房屋大小、建筑材料等都是要素。他們有自己的一套規則。在實際操作中,從2009年開始,每4年評估一次房地產,地方政府就依據這個估價收稅。村里的房子建筑風格各異,新舊不一,估價當然就不一樣。
一塊長50米寬16.5米的建筑空地,根據本地交易經驗,估價可能是2.17萬加元,4年內就按這個估價繳稅,每年可能收336加元。也許有人買這么一片地只花了1萬加元,卻被評估成2.17萬加元,你不服,可以請評估公司重新評估,評估公司可以重估也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不給重估,你可以上訴,安大略省政府設置了評估復議理事會,上訴后必須重估。如果你贏了,政府部門就會收到通知,給你退回一部分稅。
評估公司每年給紐百利村送一份評估表,內有本村所有房地產的估價,還有主人的名字、地址、長寬尺寸和面積。村秘書就依據這些信息編制預算表。
紐百利村預算在2015年收稅46.6428萬加元,村秘書貝蒂?戈登首先根據村議會指示的稅率造表,最后由村議會批準稅率和預算。在這筆錢中,村里留下26.7845萬加元,縣政府要10.6885萬加元,教育部門要9.1697萬加元。村政府收入的一個特點就是,房產稅在收入中的比例比較低,不到1/3,而在城市里,房產稅一般占60%,政府撥款占20%。
紐百利的稅源來自本村的住宅、商業房產和田地。
紐百利村的一般住宅有4個臥室,兩個洗澡間,1個大廚房,1個起居室,有的還有就餐室,有地下室,1個或兩個車庫。一個房屋估價到22.075萬加元,在村里是比較貴的房子,2015年稅率是1.5527%,需要交稅3427.5加元,其中2142.19加元留村政府,854.85加元給縣政府,430.46加元交給教育部門。村里191戶住宅地產都是這么交稅的。
紐百利村有22家商業,也由地方房地產評估公司來評估,都依照評估交稅。同住宅房地產一樣,商業房地產評估有歧見也可以上訴。
大多數商業建筑都是獨立的房屋,門面前有廣告。有家食品店卻與住宅緊靠在一起,店主在那里住,所以,店主一年會收到兩份稅單,一份商業的,一份住宅的。2014年食品店估價7.8萬加元,交稅2295加元,2015年估價未變,因為稅率增加了,要交稅2308加元。
萬一生意關閉了,業主按空置地產交稅,也可以要求村政府重新規劃,把原來的商業用房劃歸到另一類,如住宅用地,可以少交稅。
田地的稅率最低,大概是宅基地的25%,假如一塊2.5英畝(約15畝)的田地估價3.075萬家元,每年只交120加元的稅。
政府用地(廢水廠除外)、教堂地產和醫院房地產都是免稅的。但是,醫院要交一種替代稅,基本上按病床數量收取。醫院的替代稅按省財政部決定的比例分給紐百利村、縣政府和教育部門。坐落在紐百利村的四縣醫院目前要給村交3375加元。污水處理廠給縣政府交一部分稅,但是不給教育部門交。
有些房地產主可以申請免稅,這樣的單位一般是慈善機構。村里的加拿大皇家兵團紀念館已經請求免稅。這個紀念館是退休士兵和任何服役戰士來娛樂的地方,打牌,擲飛鏢,喝杯酒。他們定期開會,也支持本村的和外地的慈善機構。村政府和縣政府都通過了地方法規免去他們的地產稅。不過,教育系統還要求他們交稅。 有些政府服務要收費
村政府的有些服務是收費的,在加拿大叫用戶費。對有些地方政府來說,服務收費是一項很重要的收入,如水費、污水費、電費、垃圾處理費,使用政府設施如體育場地也收費。
村議會通過了一部地方法規說明村政府哪些方面可以收費,能收多少。關于收費和罰款,村里制定了一部法規,有87條具體的規定。村政府的收費服務大體可以分成這么幾類:使用和租用政府的設備和場地、住房規劃與建設、賣狗牌、水費和污水費等等。
村政府可以辦理結婚證,收費100加元。夏天到村里租用棒球場地要交250加元。律師要繳稅證明收40加元。發放彩票營業證,按比例抽取費用,按不同種類收1%或2%。還賣禮物卡,有紀念意義的水杯。出售建房許可證和彩票許可證,一年也能收入5000加元。
水費和污水費是村法規規定的。1991年鋪設自來水管道的時候,每家都要交水管費。如果家里新設水管,需要交200加元的水費,還有50加元的廢水費,這筆錢實際上包括了檢查費、用水許可費和水表費。檢查人員到家里查看水管也收費,村里雇了一個水表讀表員,讀一個水表收費半加元。
跟房屋建設有關的收費都比較多,村法規規定了23條。如果有人要重新規劃地產的用途,比如原來是農業用地,現在要改成宅基地,要交850加元。在家里建游泳池收許可費50加元,游泳池安全押金500加元(可退還),拆房許可費是250加元,搬入搬出安全檢查費收500加元,等等。如果有人把房子拆了,宅基地變成了新房用地,還要額外交錢(一個水表收41.4加元)。
家養動物必須管好,不能跑出家外,帶狗出家門要有繩子牽著。村里對狗管理得很嚴,養狗要獲得政府許可,就是要買個牌。村里有專人抓那些沒看住的狗,他同時賣狗牌。村里每年賣狗牌也能賣出3000加元,可是,這筆錢基本上等于動物管理員的工資,政府所得不多。
因為人口少,住宅稅就少,政府服務收費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例比較大,這是農村政府收入的一個特點。紐百利村的服務項目收入占到總收入的40%多。 上級政府的撥款是支柱
上級政府的撥款是紐百利村的重要收入,撥款來自省政府和聯邦政府,主要來自省政府。省政府撥款主要分兩種,一是無條件撥款,二是項目撥款。
有些撥款不用村政府申請,省政府按照自己的計算方式下撥,計算方式比較復雜,主要的因素是你的轄區是農村還是城市,有多少住戶。省政府愿意撥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僅僅靠房地產稅根本無法正常運行。項目撥款是省政府和聯邦政府在某個具體項目上幫助地方政府,比如村政府要修路,單靠村政府的財力不行,這樣的撥款需要向省政府申請,聯邦政府也有一些,比較少。
省政府和聯邦政府常常一起給地方政府提供撥款,他們在過去的幾年里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其中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在申請撥款前做好“資產管理計劃”,在這個計劃中把本地的基礎設施作詳細說明,如房屋、道路、下水道、供水、排水系統等等。村政府要寫出這樣的管理計劃,只要花大約50加元就可以找一個工程師來做這件工作。
2015年省政府給村里撥了14.3萬加元,2014年有13.44萬加元,這是無條件撥款。跟安大略省的其他地方政府一樣,省政府撥款大約占村政府總收入的1/5。
申請撥款首先要提交意向書,意向書跟申請書有點像,但不用那么詳細。如果省政府認為你有資格申請,他們就會通知你。紐百利村在過去的幾年里呈交過幾次申請,但是只有一次準許村里可以繼續申請,就是這一次,村議會后來又決定不申請了,因為政府給的錢不多,申請之后村里還要花很多錢。撥款的數額由省里說了算,有的項目給所需支出的90%,2000年村里要建一個污水處理廠,就獲得了90%的資助;有的只給所需支出的1/3,余下的2/3由村里出。如果僅補助1/3,村里就需要仔細考慮申請的后果。
現在村里迫切需要資助把所有的路鋪一遍,所以,不敢隨意申請別的撥款。今年8月10日村議會開會,貝蒂向村議會提議向安大略省社區基建基金申請90%的支付,鋪村里的路面,議會決定提出申請,申請結果還在等待。 村政府罰款規定具體
村莊的治理依靠法規,村里大約有50部法規,有很多規定,違反了是要罰款的。罰款和服務收費同樣在村法規里做了細致的規定。罰款最多的事由是動物管制。村法規規定,一個人可以養兩條狗當寵物,第3條就要罰款。狗跑出了家外,或者遛狗的時候沒韁繩,沒把狗屎撿走,也要罰款,一般是150加元。如果放任自家的狗叫個不停,罰款250加元。養了禁養的動物罰款255加元。
美國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的創始人艾伯倫奇特(W. Steve Albrecht)提出的企業舞弊三角理論,是對舞弊行為進行分析的一個代表理論。他認為,企業舞弊的產生需要三個條件;壓力(Pressure)、機會(Opportunity)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這三個條件具體表現為:
第一,壓力。壓力是企業舞弊者的行為動機,是直接的利益驅動。事實上,任何類型的企業舞弊行為都源于壓力,只是具體形式不同而已。企業舞弊的壓力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經濟壓力、工作壓力。其中,經濟壓力是指企業管理當局或者個人為了達到特定的經濟目標或是為了掩蓋某些經濟事實而產生的舞弊動機;工作壓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脅、提升受阻、對領導不滿等,它也會促使當事人通過舞弊的手段來應付考核或者從公司的資產中進行補償。
第二,機會。機會要素是指舞弊者進行企業舞弊,而不被發現,或者能夠逃避懲罰的條件。機會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動機的實現成為可能。它主要有六種表現形成:內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信息不對稱、會計和審計制度不健全、缺乏懲罰措施、無法評價工作質量績效以及無能力察覺舞弊行為。
第三,合理化。合理化實質上是一種個人的道德價值判斷。人們總是通過自己的意圖來判斷自己,而通過行為來判斷他人,對于自身而言,意圖總是比行為要好得多,因此為舞弊行為為尋找借口就非常容易。企業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別人都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筆損失;我只是暫時借用這筆資金,肯定會歸還的;這是公司欠我的;我會通過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報等等。
二、會計舞弊的理論分析
(一)面臨的壓力。壓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為的直接驅動力,會計舞弊也不例外。對于會計舞弊而言,它面臨的經濟壓力和工作壓力有其特殊之處。
1.經濟壓力在我國資本市場上主要表現為籌資壓力。
在許多企業、許多人看來,發行股票實質上是“圈錢”,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會給個人帶來極大的好處,所以許多企業股票發行和上市動機十分強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個企業都是可以發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發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但在近幾年經濟效益整體滑坡的情況下,能夠做到連續三年盈利的企業很少,于是許多企業為了發行和上市股票,便通過各種舞弊手段進行會計處理,以確保公司連續三年盈利。如四川紅光在發行上市材料中,將1996年的虧損1.03億元做到盈利5400萬元。
新股發行公司除了存在“圈錢”的想法外,還面對著“圈錢”多少的壓力。一家公司能夠募集資金的多少是由股票發行額度和股票發行價格決定的,其中股票發行額度受公司的影響較少,能做手腳的只有股票發行價格了。在我國,1996年12月26日以前,股票發行價格是根據發行當年預測的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計算的,由于市盈率同樣是證券主管部門所確定的,所以,許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預測,而實際完成數遠遠低于預測數。1996年12月26日,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價格做出調整,按照發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計算,于是,為了獲取理想的募集資金,許多公司便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上做文章。 1997年9月10日,中國證監會又將新股發行價格改為:股票發行價格=每股稅后利潤×市盈率,其中每股稅后利潤=發行前一年每股稅后利潤×70%+發行當年攤薄后的預測每股稅后利潤×30%.在這種發行價格的定價模式下,新股發行公司們又在上年會計報表和盈利預測報表上同時做文章了。在這些以利潤數為基礎的定價模式下,公司為了緩解圈錢思想帶來的壓力,必然會以各種舞弊手段虛增利潤數,以期達到抬高發行價,圈入更多資金的目的。
除了IPO外,配股或增發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再籌資工具。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場上再籌資的欲望更加強烈。然而,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有嚴格的要求。例如1999年以前,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請配股的前3年,每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必須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為了滿足該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資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會計年度行將結束時測算本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是否達到10%.如果本年度凈資產收益率低于10%,則在配股壓力的驅使下,會采取各種舞弊手段來提高本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
2.工作壓力源于上市公司的處罰機制。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處罰包括各種原因引起的批評、譴責以及因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惡化而被特別處理、停牌等等。例如,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凡年度報告的利潤實現數低于預測數20%以上的,除要公開做出解釋和道歉外,將停止發行公司兩年內的配股資格。中國證監會還將視情況實行事后審查,如果發行公司有意出具虛假性盈利預測報告,誤導投資者,將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被谶@一規定,以及前述企業多募集資金的動機,一方面公司在上市時高估預測期間的利潤,在預測期間利潤無法實現時,又不得不對粉飾其會計報表,以避免公司上市頭一年就受到處罰,進而喪失以后配股的資格。
同時,根據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如果上市公司連續兩年出現虧損或者有一年的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公司將被處以特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連續三年出現虧損,公司將被處以暫停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一旦因虧損而被特別處理、暫停上市乃至終止上市,公司以及其管理人員、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都將受到損失,這顯然是公司及相關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懲罰,一些處于盈虧臨界點附近的公司不得不用舞弊手段粉飾其會計報表。
(二)存在的機會。機會是舞弊動機實現的前提條件。會計舞弊的機會主要體現為:缺乏內部控制制度、信息不對稱、會計政策的缺陷、審計的不足和缺乏適當的懲罰機制。
1.缺乏內部控制制度
制定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會計統計和其他經濟業務的核算做出較為合理的規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產品產量與工時等信息資料的可靠性。因此,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確保各種信息的記錄、歸類和匯總等過程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并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錯弊,從而保證各種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十分薄弱。目前相當一部分公司的管理當局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不夠重視:有的并未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有的內部控制制度殘缺不全。即使建立了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從總體上來看,仍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一是內部控制制度組織不健全,把執行了業務規章制度完全等同于加強了內部控制制度。一些公司受利益驅動,重經營,輕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約束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內部控制的組織網絡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讓位于業務的發展,以致于既定的內部控制失控。二是偏重事后控制。內部控制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之分。目前我國企業的內部控制從總體上來看,基本-上屬于以補救為主的事后控制。實際工作中,通常是待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后才設法堵塞或予以進行懲處,這樣導致內控成本較高、收效甚微,使內部控制失去效力,無法有效地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2.信息不對稱
公司管理者實施會計舞弊以及由此帶來的“財富流失”,實質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內生交易費用。由于內生交易費用的一個主要來源是欺騙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對稱時才有可能欺騙。因此,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委托——契約中的“局外人”之間自利行為無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實施的會計舞弊行為。管理者會計舞弊既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會)的“欺騙”與直接撒謊,當然也是所有者因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逆向選擇”和不可避免的內生交易費用。
在知識差別的情況下,授權者和被授權者在行動信息上處于非對稱狀態,授權者很難對公司的經營目標提出確切的要求。即便授權者有可能對被授權者提出盡可能確切的經營目標,但因管理信息非對稱分布,管理者憑借自己對公司的管理權威,即因為擁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殊專門知識從而在有關信息的不對稱公布上處于有利地位。管理者披露信息時,會有選擇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藏不利信息——逆向選擇;在管理過程中,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資者福利的行為——道德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管理者具有借助于會計舞弊實現自己機會主義的動機和欲望,會計舞弊就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