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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倉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存貨人和保管人根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容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儲存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種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貨物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保管人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保管人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人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人運費和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4)由保管人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應賠償存貨人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地點外,并賠償存貨人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5)其他約定責任
2.存貨人的責任
(1)由于存貨人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人庫時,存貨人應償付相當于相應保管費______%(或______%)的違約金。超議定儲存量儲存的,存貨人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向保管人償付違約金______元,或按雙方協議辦。
(2)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亡,由存貨人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存貨方: 合同編號:
保管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存貨方和保管方根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容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儲存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品名: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貨物包裝:
第二條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第三條 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條 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第五條 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第六條 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保管方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元。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5)其它約定責任。
2、存貨方的責任
(1)由于存貨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存貨方應償付相當于相應保管費%(或%)的違約金。超議定儲存量儲存的,存貨方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向保管方償付違約金元,或按雙方協議辦。
(2)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亡,由存貨方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3)貨物臨近失效期或有異狀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承擔。
(4)未按國家或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示對儲存貨物進行必要的包裝,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由存貨方負責。
(5)存貨方已通知出庫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含用戶)的原因致使貨物不能如期出庫,存貨方除按合同的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并應償付違約金元。
由于出庫憑證或調撥憑證上的差錯所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負責。
(6)按合同規定由保管方代運的貨物,存貨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包裝材料或未按規定期限變更貨物的運輸方式、到站、接貨人,應承擔延期的責任和增加的有關費用。
(7)其它約定責任。
第八條 保管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 貨物商檢、驗收、包裝、保險、運輸等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執行。
存貨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 鑒(公)證意見: │
│ │
│ │
│ │
│ │
│ 經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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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
存貨人: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和存貨人根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容量的情況,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儲存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1.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種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貨物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
│ 編號 │ 包裝 │ 貨物名稱 │ 品種規格 │ 數量 │ 質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貨物包裝:
1.存貨人負責貨物的包裝,包裝標準按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執行,沒有以上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議定;
2.包裝不符合國家或合同規定,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由存貨人負責。
第三條 保管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保管,或者根據雙方協商方法進行保管。
第四條 保管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驗收項目和驗收方法:
1.存貨人應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齊全、不及時,所造成的驗收差錯及貽誤索賠期或者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時,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保管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外觀、貨物品種、數量和質量,對入庫貨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未按規定的項目、方法和期限驗收,或驗收不準確而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由保管人負責。
3.驗收期限:國內貨物不超過10天,國外到貨不超過30天。超過驗收期限所造成的損失由保管人負責。貨物驗收期限,是指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運輸或郵電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簽收日期為準。
第六條 入庫和出庫的手續:按照有關入庫、出庫的規定辦理,如無規定,按雙方協議辦理。入庫和出庫時,雙方代表或經辦人都應在場,檢驗后的記錄要由雙方代表或經辦人簽字。該記錄應視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當事人雙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條 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按照有關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的規定辦理,如無規定,按雙方協議辦理。
第八條 費用負擔、結算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保管人的責任:
1.由于保管人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人運費和支付違約金。
2.對危險物品和易腐貨物,不按規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3.貨物在儲存期間,由于保管不善而發生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負責賠償損失。如屬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不負賠償責任。
4.由保管人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賠償存貨人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人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存貨人的責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毀損或人身傷亡,由存貨人承擔賠償責任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存貨人不能按期存貨,應償付保管人的損失。
3.超議定儲存量儲存或逾期不提時,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三、違約金和賠償方法:
1.違反貨物入庫計劃的執行和貨物出庫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向對方交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違約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貨物的3個月保管費(或租金)或3倍的勞務費。
2.因違約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如違約金不足以抵償實際損失,還應以賠償金的形式補償其差額部分。
3.前述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一律賠償實際損失。
4.賠償貨物的損失,一律按照進貨價或國家批準調整后的價格計算;有殘值的,應扣除其殘值部分或殘件歸賠償方,不負責賠償實物。
第十條 由于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數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公章)存貨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合同存貨人是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倉儲合同的主體。
在倉儲合同中,為存貨人保管貨物的一方只能是倉庫營業人。倉庫營業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合伙、其他組織等,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也就是具有倉儲設備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資格。
所謂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資格,是指保管人必須取得專門從事或者兼營倉儲業務的許可。在我國,倉儲保管人應該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充實倉儲保管業務,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主體是否合格是確認倉儲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條件,主體不合格很可能導致倉儲合同的全部無效。所謂主體不合格,是指主體不具有締結倉儲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倉儲人首先應在法律上合格,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倉儲營業登記。除法律上合格外,倉儲人還應事實上合格,需具有倉儲設備,專門從事倉儲業務,能夠滿足儲存貨物的需要,不具備倉儲保管業務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倉儲合同,往往會導致合同的無效。因此,在簽訂倉儲合同時,當事人必須具體、確定,為此,就必須在合同中寫明其姓名、名稱及住所。
保管方: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存貨方和保管方根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容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儲存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品名: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貨物包裝:
第二條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第三條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條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第五條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第六條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保管方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元。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5)其它約定責任。
2、存貨方的責任
(1)由于存貨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存貨方應償付相當于相應保管費%(或%)的違約金。超議定儲存量儲存的,存貨方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向保管方償付違約金元,或按雙方協議辦。
(2)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亡,由存貨方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3)貨物臨近失效期或有異狀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承擔。
(4)未按國家或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示對儲存貨物進行必要的包裝,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由存貨方負責。
(5)存貨方已通知出庫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含用戶)的原因致使貨物不能如期出庫,存貨方除按合同的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并應償付違約金元。
由于出庫憑證或調撥憑證上的差錯所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負責。
(6)按合同規定由保管方代運的貨物,存貨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包裝材料或未按規定期限變更貨物的運輸方式、到站、接貨人,應承擔延期的責任和增加的有關費用。
(7)其它約定責任。
第八條保管期限
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條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貨物商檢、驗收、包裝、保險、運輸等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執行。
存貨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電話;電話:
電掛:電掛: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鑒(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保管方: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存貨方和保管方根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容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儲存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品名: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貨物包裝:
第二條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第三條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條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第五條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第六條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保管方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元。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5)其它約定責任。
2、存貨方的責任
(1)由于存貨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存貨方應償付相當于相應保管費%(或%)的違約金。超議定儲存量儲存的,存貨方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向保管方償付違約金元,或按雙方協議辦。
(2)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亡,由存貨方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3)貨物臨近失效期或有異狀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承擔。
(4)未按國家或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示對儲存貨物進行必要的包裝,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由存貨方負責。
(5)存貨方已通知出庫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含用戶)的原因致使貨物不能如期出庫,存貨方除按合同的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并應償付違約金元。
由于出庫憑證或調撥憑證上的差錯所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負責。
(6)按合同規定由保管方代運的貨物,存貨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包裝材料或未按規定期限變更貨物的運輸方式、到站、接貨人,應承擔延期的責任和增加的有關費用。
(7)其它約定責任。
第八條保管期限
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條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貨物商檢、驗收、包裝、保險、運輸等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執行。
存貨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電話;電話:
電掛:電掛: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鑒(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監制部門:印制單位:
能對您有所幫助。甲方:地址: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災害和某些社會現象。前者如火山爆發、地震、臺風、冰雹和洪水侵襲等,后者如戰爭、罷工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倉儲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違約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簽訂后因出現不可抗力的時間不同,會有幾種不同的法律后果:當出現不可抗力以后,再要求義務人繼續履行義務已無任何可能性時,可以全部免除當事人的履行義務;不可抗力的出現只對合同的部分履行帶來影響,在此情況下只能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的出現只是對合同的履行暫時產生影響,等不可抗力的情勢消失后,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的免責是有條件的,在不可抗力發生以后,作為義務方必須要采取以下積極的措施才可以免除其違約責任:
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損失,如果當事人有能力避免損失的加劇,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擴大的損失不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②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當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及時通報的目的是使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不能履行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沒有及時通報,由此而加重了對方的損失,則加重部分不在免責之列。
③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當取得有關證明。即遭遇不可抗力的當事人要取得有關機關的書面材料,證明不可抗力發生以及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況,這樣如果日后發生糾紛,也可以做到有據可查。
2.倉儲物自然特性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由于儲存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造成貨物損失的,當事人不承擔責任。如原我國內貿部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中規定,一般糧食保管自然損耗率(即損耗量占入庫量的百分比)為:保管時間在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10%;保管時間在半年以上至1年的,不超過 0.15%;保管時間在1年以上直至出庫,累計不超過0.20%.因此在此范圍內的損耗屬于合理損耗,保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倉儲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倉儲合同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倉儲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倉儲保管服務為合同標的。
第二,倉儲合同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其保管人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從事倉儲營業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體。
第三,倉儲合同的標的物為動產。
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
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存貨人與保管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訂立的,規定雙方所享有的主要權利和承擔的主要義務的條款,是合同的內容,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檢驗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據。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條所規定的倉單的有關事項,都應當為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是,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貨物的品名或品類;
2.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4.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5.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6.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
7.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賬號、時間;
8.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據此,結合我國倉儲營業的實踐,我們認為,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
(1)雙方當事人名稱;
(2)合同編號;
(3)合同簽訂地點;
(4)合同簽訂時間;
(5)倉儲物的品名、種類、規格;
(6)倉儲物的數量;
(7)倉儲物的質量和包裝;
(8)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9)貨物保管條件和要求;
(10)貨物入庫和出庫的手續、時間;
(11)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12)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13)違約責任;
(14)保管期限;
(15)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6)爭議的解決方式;
(17)貨物商檢、驗收、包裝、保險、運輸等其他違約事項;
(18)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倉儲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