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

    第1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一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三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2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據了解,不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所有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的工人在發生工傷時將參照本辦法執行。同時,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傷發生人身傷害,也將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新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

    企業、工商戶均應繳納工傷保險

    按照規定,凡是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包括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時,外埠企業來鄭州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人單位尚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參加鄭州市的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有依照《條例》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交不交工傷保險,每年7月您查查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年7月在本單位公示一次,公示時間為7天,接受監督。同時,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工傷保險費率為工資的0.5%—2%

    工傷保險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基礎費率和浮動費率。一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工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行業工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

    每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不是一成不變,按照新規定,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頻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單位的繳費率1—3年可以浮動一次,但一類行業用人單位除外。

    工傷保險基金用在哪兒

    按照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1—4級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業康復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費;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它費用。

    同時,用人單位瞞報、虛報職工工資,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除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外,其差額部分將由用人單位補足。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出現工傷事故的,在用人單位補齊欠費之前,已經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發生工傷咋認定

    今后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在實行市級統籌前,暫時按照這樣進行分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統籌范圍,分別由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由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對工傷認定有爭議,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發生工傷提早申請認定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職工發生工傷省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為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發生工傷該咋辦

    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并在3日內用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經辦機構報告。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院機構槍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院機構治療。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鄭州市的協議醫療機構。

    工傷職工回戶籍所在地就醫的,經過經辦機構同意,可在戶籍所在地選擇一家醫療機構作為醫療醫院。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確認。

    工傷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或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工傷醫療費用將不予支付。

    工傷醫療費用咋支付

    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在治療工傷期間發生的治療與工傷無直接關聯的其他疾病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職工工傷休假,工資照發

    新辦法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有關費用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具體優惠政策

    傷殘一—四級,享受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75%.傷殘津貼在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五級、六級,享受14—16個月傷殘補助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傷殘七—十級,

    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次支付補助金

    按規定,凡是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6—1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6-5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56個月,六級為46個月,七級為36個月,八級為26個月,九級為16個月,十級為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因公死亡如何領取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視同工傷死亡的支付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的支付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死亡的支付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前款規定的待遇。

    因公外出發生事故支付撫恤金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失蹤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其所在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失蹤人員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全額退回。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繼承單位應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繼承單位應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第3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關鍵詞】勞動能力鑒定 檔案管理 信息化建設

    l 系統設計

    1.1 方案

    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引入信息技術、通信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實現鑒定專家庫的計算機管理,并以此為基礎,實現鑒定專家的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的鑒定專家由短信系統通知,避免鑒定專家信息泄露。同時,專家的鑒定結論如出現明顯異常,系統應能及時發現,并發出警示。

    1.2 主要功能

    (1)醫療專家庫管理。對具有參與勞動能力鑒定資格的專家資料進行管理和維護,包括專家個人信息的增加、修改、刪除等。

    (2)通過隨機抽取,產生鑒定專家組成員。以鑒定工作的需要為基礎,隨機產生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當被抽取專家因故無法參加鑒定時,系統將從專家數據庫的同類專家中再次進行隨機補抽。隨機抽取算法應盡可能依據各科專家機會均等原則,保證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3)短信自動通知。系統通過手機短信的方式自動通知抽取專家參加鑒定的具體時間,并根據回復的內容識別專家是否能按時參加;對因故無法參加(包括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回復是否參加)的專家,系統在專家庫的同類專家中隨機補抽。

    (4)鑒定記錄管理。對鑒定的記錄資料進行管理、維護。

    (5)鑒定異常監測。對于專家的鑒定結論,系統根據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程度致殘鑒定》標準,利用相關技術,判斷鑒定結論是否存在異常,并給出相關的警示信息。(6)信息查詢。根據鑒定時間、鑒定專家姓名、鑒定結果等關鍵詞,能對歷次的鑒定記錄進行查詢。

    1.3 設計實現

    (1)數據庫設計。數據庫以微軟公司的Acess 2000軟件建立。數據庫文件主要包含如下數據庫表:專家信息表,主要字段有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民族、黨派、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郵政編碼、單位電話、手機號碼,以及專科類別和專業特長等。鑒定記錄表,主要字段有鑒定日期、被鑒定人姓名、專家組成員和鑒定結論。

    (2)隨機產生專家組成員功能。專家成員的信息保存在數據庫的專家信息表中,通過數據庫連接和SQL語句訪問,可以得到所有專家信息的記錄集。在隨機抽取某專科專家前,首先,應確定該專科專家的人數,通過專科類別對記錄集進行過濾,得到一個只包含該類專家的子記錄集;其次,按照專家信息表中該專科專家的總人數和本次鑒定需要抽取的專家人數,以隨機函數依次產生各專家在記錄集中的順序號;根據順序號,能得到隨機產生的專家的姓名、手機號等個人信息;再次,將所有隨機產生的各專科專家匯集在一起,得到參加當次鑒定的所有專家組成員。對于因故不能參加鑒定的專家,根據缺席的人數仍然采用上述過程進行補抽,補抽的記錄集中應去除缺席的專家成員,以避免無法參會的專家再次被系統抽中。

    (3)短信發送接收功能的設計實現。系統在產生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組成員以后,應通過訪問專家數據庫獲取參會專家的手機號碼,進而使用短信群發的方式向專家發送鑒定的相關信息,并可接收專家參會與否的反饋信息。根據收到的回復信息,系統決定是否從專家數據庫中補抽。短信群發功能的實現與嵌入,可以是自己編寫基于串口的短信群發子系統,也可以直接購買技術已經較成熟的短信貓技術,利用生產廠家提供的動態鏈接庫和二次開發平臺進行快速開發,并嵌入到系統中。為提高系統性能,建議采用第二種方式。

    (4)鑒定結論異常監測。2006年,國家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06),標準共分10級:1~4級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1~10級傷殘標準的規定細則,在系統中采用基于規則的推理方法。對于明顯的不正常情況,及時向用戶發出報警,并由用戶自行判斷是否論斷問題。

    (5)系統開發和運行平臺。采用微軟公司.NET作為開發運行平臺,用語言編程實現,系統的布署則采用單機方式。考慮到開展電子政務、網上填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與評審的需要,系統則應采用基于網絡平臺的B/S體系結構。

    2 需要注意的問題

    2.1 確保勞動能力鑒定檔案資料的原始性和真實性

    勞動能力鑒定檔案資料的所有文字、圖表不能更改,如需更改,必須嚴格履行鑒定程序和相關的審批程序,在系統中必須嚴格規定各級修改權限。必須能確保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政策貫徹執行,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對象的合法權益。快捷、便利、高效的電子載體形式要與紙質資料相結合,要同時發揮紙質和電子載體勞動能力鑒定檔案資料的長處。

    2.2 加強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規范化和高素質管理人才的培養

    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如沒有系統化、規范化的規章制度,沒有適應國家不斷加強的社會保障勞動能力鑒定政策需要的高素質管理人才,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就沒有了堅實的基礎,兩者缺一不可。國家和省一級的相關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政策法規,是宏觀方面的管理,地方勞動能力鑒定行政主管部門――尤其是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要以當地實際情況為基礎,系統化、規范化地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保證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勞動能力鑒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的領導,對制度化、規范化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給予一定的傾斜,加大勞動能力鑒定檔案具體管理人員的培訓方面的投入。

    3 結語

    通過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引入數據庫技術、通信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并輔以系統化、規范化的制度和優秀的人才,可以有效提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效率,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的組織實施方面減少影響鑒定工作公平公正的不正常因素,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作者簡介

    柳青(1968-),女,現為吉林省四平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主任。

    第4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1、各村(居)、管理區的主要干部負總責,根據此規定逐項抓落實。

    2、實行定點引產,確定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保院、城關中心衛生院、縣計劃生育指導站等5家為定點引、流產單位,嚴禁非定點單位開展引、流產手術。

    3、對要求實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婦女,尤其是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者),施術者應在術前查驗登記受術者的身份證、醫學診斷證明、街道計生辦出具的證明,認真填寫《人工終止中期以上妊娠手術登記表》,否則不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4、育齡婦女應如實提供孕情,自覺接受街道服務站及計生辦人員、村計生服務員等人員隨訪。

    5、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已領取《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擬實行中期以上非醫學需要引產手術的經縣計生局批準,方可到指定機構引產手術。

    6、對利用B超或其他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以及介紹參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有關人員,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者,實行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街道完善生育全程管理服務制度。對生育對象,街道計生辦人員、計生服務站人員、村計生服務員要定期進行隨訪服務,全面掌握生育對象的情況,發現有擅自引、流產、棄嬰、溺嬰、胎兒下落不明的對象,要嚴格進行逐一查處,經查屬實,則嚴格按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再安排生育或者暫不安排生育,并從嚴、從重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全面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對再生育對象每季度進行一次孕檢,定于2月、5月、8月、11月中旬。

    9、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合同規定,可安排的再生育對象,在未批準前懷孕4個月(含4個月)以上的,按夫妻雙方年收入的40%收取違約金。于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

    10、各村(居)要建立完善的嬰兒出生、死亡登記報告制度,如實填寫胎兒性別。

    11、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者將嚴格予以從重處理。

    第5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各地應當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傷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第八條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第十一條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第十二條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三條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省、地(市)、縣(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也可以設立勞動鑒定檢查中心開展鑒定工作。

    第十六條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

    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并由該委員會發給聘書。

    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

    勞動鑒定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九條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義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三)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三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二十六條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第三十條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參加國內工傷保險的單位外派勞務或者到外國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部辦理有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五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四條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存入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企業的開戶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

    第三十七條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

    行業工傷風險分類和差別費率標準,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及統籌費用進行測算,征求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提出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三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上一年度安全衛生狀況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評估,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評估時不得向企業收費。

    企業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及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控制指標由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基金按下列項目支出: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事故預測費;

    (三)職業康復費用;

    (四)安全獎勵金;

    (五)宣傳和科研費;

    (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

    (七)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經費。

    以上各項費用支出占工傷保險基金的比例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的支出項目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辦法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一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對于當年未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或者其發生率低于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中返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給企業,用于安全生產宣傳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獎勵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適當補償企業為降低事故和職業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建設中的部分資金不足。具體辦法由各地區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級市為主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確定工傷補償;

    (三)與有關醫院和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同,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進行工傷保險統計;

    (五)支持和配合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監督檢查;

    (六)開展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和咨詢;

    (七)承擔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工傷職工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

    工傷職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并須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第四十六條職工因工死亡,其喪葬事宜的辦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省級、地(市)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八章企業和職工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并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沒有條件設立醫務室的企業,應當請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推薦醫生兼職管理。

    第五十條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調查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時或者轉換工作單位時,應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三條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四條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

    第九章爭議處理

    第五十五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有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十七條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復查鑒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為計發基數;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計發基數。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其范圍、名稱按照《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執行,職工病的診斷按照《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第六十一條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

    第6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自我鑒定是個人在一個時期、一個年度、一個階段對自己的學習和工作生活等表現的一個自我總結。個人自我鑒定可以總結以往思想、工作、學習,展望未來,發揚成績,克服不足,指導今后工作。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銷售員自我鑒定五篇,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銷售員自我鑒定1時光如梭,日光如箭,一年的時間又過去了,銷售大廳作為公司的窗口單位,本著立足崗位誠信服務的宗旨,優質高效的完成了本職工作,一年內主要工作鑒定如下:

    一:日常業務辦理工作。開票崗工作人員堅守24小時值班制度,直接面對客戶群體,面對各色各樣的客戶,耐心認真講解業務流程,未出現與客戶爭吵現象。業務辦理方面及時與銷售人員溝通,未出現業務辦理差錯現象。保障了日常銷售和采購業務的正常順利進行。

    二:日報表填報工作。根據一套班一總結的原則,開票崗工作人員認真填報銷售日報和采購日報,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財務崗,從未因本崗位原因延誤上報報表工作。

    三:周報表及月度報表上報工作。綜合崗人員本著負責認真的態度,及時準確的上報各種經營管理數據,從未出現漏報、錯報、晚報、不報現象。

    四:客戶資質審核整理工作。綜合崗人員根據財務部門要求,嚴格把關資質審核,資質不合格單位一律不允許發生業務往來,網上查詢不到的單位,嚴格要求電子版資質審核通過。采購單位填制《供應商資質審查表》并找經營管理部審批,留檔。

    五:采購記賬工作。綜合崗人員根據要求,對每天的采購卸車及發票回籠等情況登記入賬,做到一車一登記一明細一賬目,并能夠及時同采購單位對賬,做到賬務明了。每月底同本單位財物部門核對各采購單位的實際欠賬或余額、發票回籠、帳套余額等情況,做到每個單位的賬單清晰明白。

    六:協助財務部門整理采銷系統。年初,同財務部門一起將采銷系統中的數據進行了更新清空。重新錄入所需發生業務的客戶名單,并經客戶明細化管理。

    七:提供各類數據。根據各位領導要求,及時準確的向各位領導提供各類數據。固定上報數據包括每周一提供采購數據;每周五核對采購、外銷數據;每月提供各業務員采銷數據等等。

    八:核對檢查出門放行。每日核對門衛登記的出門車輛登記表,并將檢查情況以電子表格的形式定期發送財務資產部總監。

    在以后的工作中,銷售大廳將揚長避短,改進不足,在以下幾方面更進一步:

    一:在開展工作之前做好個人工作計劃,有主次的先后及時的完成各項工作,達到預期的效果,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相對提高,同時在工作中學習鍛煉自己。

    二:增強崗位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知識和理論知識,提高自身的綜合的素質。尤其增強崗位人員對各項產品基礎知識的掌握,了解產品的基本技術指標。

    三:對報表的制作要更加仔細和認真。保證報表的美觀、簡潔與正確性、及時性。

    四、及時整理更新銷售系統中的客戶資質,保證完整正確,努力讓我們的銷售人員能詳細了解可發生業務客戶資源。

    總之,在明年我們將更加努力做好自己份內的事情,并積極協助銷售崗人員,將大廳工作開展的更加有聲有色。

    銷售員自我鑒定2首先,就本年度市場的整體環境現狀進行自我鑒定,諸如行業市場容量變化、品牌集中度及競爭態勢、競品市場份額排名變化、渠道模式變化及特點、終端型態變化及特點、消費者需求變化、區域市場特征等等,目的在于了解整體市場環境的現狀與發展趨勢,把握市場大環境的脈動。

    其次,深刻分析市場上主要競品在產品系列、價格體系、渠道模式、終端形象、促銷推廣、廣告宣傳、、營銷團隊、戰略合作伙伴等等方面表現,做到知彼知己,百戰不殆。目的在于尋找標桿企業的優秀營銷模式,挖掘自身與標桿企業的差距和不足。

    最后,就是自身營銷工作的自我鑒定分析,分別就銷售數據、目標市場占有率、產品組合、價格體系、渠道建設、銷售促進、品牌推廣、營銷組織建設、營銷管理體系、薪酬與激勵等方面進行剖析。有必要就關鍵項目進行swot分析,力求全面系統,目的在于提煉出存在的關鍵性問題并進行初步原因分析,然后才可能有針對性擬制出相應的解決思路。

    運籌于帷幄之中,決勝在千里之外。新年度營銷工作規劃就是強調謀事在先,系統全面地為企業新年度整體營銷工作進行策略性規劃部署。但是我們還要明白年度營銷工作規劃并不是行銷計劃,只是基于年度分析自我鑒定而撰寫的策略性工作思路,具體詳細的行銷計劃還需要分解到季度或月度來制定,只有這樣才具有現實意義。

    目標導向是營銷工作的關鍵。在新年度營銷工作規劃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營銷目標的擬訂,都是具體的、數據化的目標,包括全年總體的的銷售目標、費用目標、利潤目標、渠道開發目標、終端建設目標、人員配置目標等等,并細化分解。如終端類產品的銷售目標就要按品項分解到每個區域、每個客戶、每個系統等等;流通類產品分解到每個區域、每個客戶等。

    其次就是產品規劃。根據消費者需求分析的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改良計劃;通過銷售數據分析出區域主導產品,擬制出區域產品銷售組合;根據不同區域市場特征及現有客戶網絡資源狀況,擬制出區域產品的渠道定位。然后就要擬制規范的'價格體系,從到岸價到建議零售價,包括所有中間環節的價格浮動范圍。有時非常必要結合產品生命周期擬制價格階段性調整規劃。

    如果企業仍存在空白區域需要填補、或者現有經銷商無法承擔新產品銷售等原因,還需要制定區域招商計劃或者客戶開發計劃。終端類產品還需要完善商超門店開發計劃。

    然后擬制品牌推廣規劃,致力于擴大品牌影響力,提升品牌知名督、美譽度、忠誠度,需要分終端形象建設、促銷推廣活動、廣告宣傳、公關活動等來明確推廣規劃主題、推廣組合形式

    最后,就是營銷費用預算,分別制定出各項目費用的分配比例、各產品費用的分配比例、各階段的費用分配比例。

    如此,整體自我鑒定和新年度營銷工作規劃才算完整、系統。但是為了保障營銷工作順利高效地實施,還需要通過從企業內部來強化關鍵工作流程、關鍵制度來培養組織執行力。

    銷售員自我鑒定3本人有多年的銷售和管理經驗,對渠道銷售、開拓能力較強。性格開朗、穩重,善于與人交往,親和力強,組織協調能力強,有極高的工作熱情和強烈的責任心,團隊意識強,多年的磨練讓自己心高而務實,氣盛而仁和,進取而嚴謹。

    本人性格開朗,大方。對事物有敏銳的洞察力;能很好得與人溝通,具有團隊合作精神;對負責的工作會付出全部精力和熱情,制定縝密計劃,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將目標達成;喜歡挑戰,能在較短時間內適應高壓力的工作。具有很好的組織能力。

    對待工作認真負責,善于溝通、協調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與團隊精神;活潑開朗、樂觀上進、有愛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進心強、勤于學習能不斷提高自身的能力與綜合素質。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鉆研的精神來努力工作,穩定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與公司同步發展。

    銷售員自我鑒定4我叫_,是_銷售部的員工,以下是我對個人工作所做的個人工作自我鑒定。

    工作以來,在公司領導的精心培育和教導下,通過自身不斷努力,無論是思想上,學習上還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巨大的收獲,思想上積極參加學習,堅持售樓原則,維護公司的形象及聲譽,做到熱情接待,溫情待看,親情售樓,友情交流,主動向比自己有經驗的同事學習交流,采盤觀摩,在短短的時間內比較熟悉的掌握銷售流程、平穩走過每一個熟悉階段,做到了每一個客戶接待到位,交流到位,記錄到位,服務到位,初步掌握了客戶的購房心理及意圖和個人實力,并合理的推銷公司的形象和房屋的結構,克服少數客戶不友善的言語,對待老人服務做到細一點,講解聲音大一點,微笑多一點,主動幫扶老人。

    本人除了以上比較健全的學識外,也存在一些工作上的不足、學習上態度欠認真,沒有做好交流記錄,住房供給及信貸方面嚴重欠缺,具體程序及流程所需的各項證明及步驟、經驗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各位領導及同事們多加指導批評及關心。

    今后我將更努力,將本項目做好的同時,發掘其它的項目繼往開來。

    銷售員自我鑒定5自從轉到銷售部至今已經一年半了,回想自己這一年多所走過的路,所經歷的事情,沒有太多的感慨,沒有太多的驚喜,多了一份鎮定,從容的心態。在公司領導的帶領和幫助下,加之部門同事的鼎力協助,自己立足本職工作,使得銷售工作得及順利進行。雖然銷售情況不錯,但是回款率不太樂觀,原因在于集團總部結款不及時。09年我會盡量克服這方面的因素,及時與各子分公司解決回款問題。現將銷售工作的內容和感受總結如下:

    平時公司上門業務的處理,對產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與各部門之前進行友好的溝通,與集團總部清理往年應付款情況,由于往年帳目不是我經手的,加上有些單據遺失及價格或等等問題,給現在的工作帶來許多麻煩,對每一款新產品進行推廣,與各經銷商進行密切聯系,并根據地區、行業、受眾的不同進行分析,在日常的事務工作中,自己在接到領導安排的任務后,積極著手,在確保工作質量的前提下按時完成任務。

    總結一年來的工作,自己的工作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在工作方法和技巧上有待于向其他業務員和同行學習,09年自己計劃在去年工作得失的基礎上取長補短,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 全年銷售任務,平時積極搜集信息并及時匯總;

    2 經理的銷售工作,從產品的價格,數量,質量以及自身的服務態度方面,細心的與客戶溝通;

    3 確度,仔細審核;

    4 物的及時處理;

    5 的維系,并不斷開發新的客戶。

    6 每一件事情,堅持再堅持!

    最后,就讓我總結一下工作存在的問題吧。

    1的庫存量不夠。雖然庫存表上標注了每款產品最低庫存量,但是實際卻不相符,有許多產品甚至已經斷貨。在庫存不多的情況下,建議倉庫及時與生產聯系下單,或者與銷售聯系提醒下單,飛單的情況大多于庫存量不足有關。

    2回貨不及時。回貨時間總會延遲,對于這種現象,采購人員的態度大多都是事不關已,很少會想著怎么去與供應商解決,而是希望銷售人員與客戶溝通延緩時間。這樣會讓客戶對我們的信譽度降低。(這種現象非常嚴重)

    3購對供應商退貨的處理。很多不合格的產品,由于時間拖延,最后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一挑再挑,并當成合格產品銷售,這樣對我們“追求高品質”的信念是非常不吻合的。經常有拿出去的東西因為質量問題讓銷售人員非常難堪。

    4應定期對銷售卻未回款的業務進行催款或者提醒。有許多已經回款的業務,財務在幾個月之后才告訴銷售人員,期間銷售人員以為沒回款一直都在催,給客戶印象非常不好!

    5門之間不協調。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往往不會太關心他人,不會考慮給他人帶來的麻煩。有時候因為一句話或者一點小事情就可以解決了,可是卻讓銷售人員走了許多彎路。

    6 及派車問題。

    7 品開發速度太慢。

    第7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厲打擊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簡稱“兩非”行為),切實促進社會性別平等,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嚴厲查處非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二)嚴厲查處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利用超聲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

    (三)嚴厲查處社區門診、非法行醫機構、民營醫院和個人違規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

    (四)嚴厲查處組織、介紹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

    (五)嚴厲查處違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冊規定,超范圍開展超聲診斷技術和染色體檢查行為。

    (六)嚴厲查處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經批準實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單位或個人和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

    (七)嚴厲查處批準實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從不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進終止妊娠藥品和不按規定購進、存貯、使用、登記等行為。

    (八)嚴厲查處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時,未嚴格查驗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準予終止妊娠證明”的行為。

    (九)全鎮建立嚴格的孕情全程跟蹤服務責任制,杜絕出現孕情中斷或跟蹤缺位現象發生。

    三、部門職責

    (一)計生辦、各責任區、行政村職責

    1.強化孕情管理。對本統計年度持冊(證)待孕、懷孕的育齡婦女逐一進行摸底建檔,與上報信息重新核對,確保孕情信息準確,確保孕情在2個月內及時上報。建檔后,實行孕情全程跟蹤服務責任制,由計生網長、計生專干與待孕、懷孕育齡婦女(夫婦)簽訂《孕期全程跟蹤服務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職責及違約責任。跟蹤責任人要做到每月隨訪待孕、懷孕婦女兩次,隨時掌握服務對象的孕情發展情況。可根據跟蹤服務對象的實際情況,選擇上門服務或到計生服務站進行查體,及時為服務對象提供生殖保健服務及優生優育相關知識,不得出現服務對象長期外出不知去向或造成跟蹤不到位現象發生。對孕期全程跟蹤服務情況納入責任目標考核,年度內村發現一例孕情跟蹤不到位或孕情無故中斷的,取消村級評先樹優的資格,責任區發現三例及以上的,降低一個考核檔次。

    2.新生嬰兒在醫療單位以外死亡的,新生兒監護人應在12小時內報告鎮計生部門,經計生部門勘驗后再行處理。

    3.政策內懷孕的婦女,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必須經縣計生技術鑒定小組鑒定核準后,方可到定點醫療單位(縣醫院、中醫院、中心醫院和計劃生育婦幼保健服務中心)實施手術,未經批準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按程序上報縣計生部門進行勘驗,并在5天內及時對終止妊娠手術婦女進行抽血送檢。

    4.本轄區內所有村、單位,按照居民1000人以上張貼縣政府《通告》5份,居民1000人以下張貼3份的標準,將縣政府《通告》在政務公開欄或醒目處張貼,營造一種濃厚的宣傳氛圍。

    (二)醫院、衛生院職責

    1.對醫療機構、社區服務站逐一進行清理清查,嚴厲查處“兩非”行為。

    2.在醫療保健機構B超室以及有關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志及張貼《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

    3.嚴格執行購置、使用B超機審批、備案制度。

    4.組織B超執機人員進行《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簽訂落實《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責任書,嚴格執行署實名工作制度,杜絕非法鑒定胎兒性別行為的發生。

    5.嚴格規范終止妊娠藥品流通渠道。藥品批發單位,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準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和個人;藥品零售單位,不得經營終止妊娠藥品;嚴禁終止妊娠藥品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6.規范終止妊娠藥品使用制度。終止妊娠的藥品,僅限于在獲準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獲準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購買、使用記錄。

    7.建立終止妊娠藥品定期檢查制度,嚴厲查處違規銷售或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

    (三)文化站職責

    1.嚴禁出版、銷售、發行宣揚選擇胎兒性別的書籍和文章,倡導性別自然選擇,宣傳人為選擇性別的社會危害性。

    2.加大對我國人口、環境、資源及計劃生育政策的宣傳力度,努力建設新型生育文化。

    3.積極倡導尊重婦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鄰里和睦的良好社會風尚。

    (四)派出所職責

    1.及時依法查處妨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

    2.依法嚴厲打擊溺殺女嬰、棄嬰(女)等違法犯罪行為。

    3.結合戶籍上報及人口統計,為計劃生育部門提供出生人口性別比相關的數據資料。

    (五)教委職責

    1.在學校宣傳男女平等、人口國情及性別比失衡對社會危害等相關知識。

    2.對家庭困難的獨女戶及雙女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繳納學習費用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照顧。

    3.嚴格落實獨生子女戶及雙女結扎戶子女中考加10分錄取的優惠政策。

    (六)婦聯職責

    1.制定維護婦女權益的政策措施,促進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

    2.加強對婦女知識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提高婦女自身素質。

    3.大力開展“巾幗英雄”、“五好家庭”、“女能人”等評選活動,提高婦女社會地位。

    四、方法與步驟

    本次綜合整治活動共分三個階段,時間自2月17日~6月15日。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及孕情摸底建檔(2月17日~3月31日)。各責任區、行政村要采取發放宣傳品、設立宣傳站、張貼標語、通告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同時要出動宣傳車,集中時間進村入戶宣傳。同時,對所有持冊(證)待孕、懷孕的育齡婦女進行摸底,逐一建立隨訪檔案,并確定跟蹤服務責任人,與服務對象簽訂《孕期全程跟蹤服務責任書》。衛生、藥監、計生部門結合各自工作職能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和法制環境。

    第二階段:清理清查(4月1日~5月31日)。按照“分工負責、條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組織開展清查治理活動。各醫療、保健機構婦產科和B超室,自3月1日啟用終止妊娠登記本和孕婦查體登記本,并做到每月與縣計生局科技科進行信息通報。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6月1日~6月15日)。鎮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整治年活動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對各村、有關單位、各職能部門職責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將檢查驗收結果列入年終考核成績。

    五、責任落實

    (一)對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以及非法為他人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據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規銷售或者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沒收非法銷售或者使用的終止妊娠藥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持有二胎生育證的懷孕婦女私自終止妊娠的,不再批準其生育申請。

    第8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法律依據:

    1.《**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行政處罰(共25項)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反《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偽造、變造、買賣、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偽造、買賣或者騙取婚育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取消計劃生育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七、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九、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二、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計劃和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七、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成年育齡流動人口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件,經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后,逾期扔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件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有關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制作、傳播下列內容: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損害計劃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區宣傳的計劃生育內容;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二十五、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七條:“提倡各省(區、市)計劃生育宣教中心聯合制作與發行計劃生育宣傳品;要優勢互補、合理配置資源,避免浪費。

    禁止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發行實行地區封鎖。”

    行政確認(共1項)

    一、病殘兒醫學鑒定初審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行政征收(共1項)

    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并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30項)

    一、計劃生育宣傳品備案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二、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的重要及敏感內容的審定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由制作人員提出,制作單位負責審定。重要及敏感的內容須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三、計劃生育統計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五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現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

    3.《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定期對所轄范圍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改革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手段,完成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科學研究,以及在統計工作中抵制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四、審查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五、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六、批準計劃生育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

    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

    法律依據:

    1.《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五條:“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務需求。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作。

    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委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以委托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

    九、變更、注銷、補發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十、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十一、批準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法律依據:

    《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審核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再生育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十三、獎勵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四、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由受理機關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十五、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依據:

    1.《**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造成計劃外生育或者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給予批評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五條:“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舉報計劃外懷孕、生育情況屬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六、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

    十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八、對流動人口用人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十九、對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地)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檢查、監督工作。”

    2.《**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別結構納入人口發展總體規劃,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非醫學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區分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和非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人事、監察等行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依法查處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

    二十一、對計劃生育藥具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十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市、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二十四、責令改正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五、對獨生子女父母給與一定獎勵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并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二十六、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給予暫緩校驗期或注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二)超越《許可證》載明的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現有做假手術、開假證明及重大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技術事故;

    (四)評審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審;

    (五)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

    (六)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活動;

    (八)違反《條例》有關執業的規定;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許可證》。”

    二十七、責令改正違反《**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計劃生育技術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

    (三)未經本人診查,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批準恢復生育手術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二十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規劃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三十、流動人口生育證明

    第9篇: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征繳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具體情況,逐步納入。

    第三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全市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和儲備金。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征繳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跨地區、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到市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工傷保險費基準費率的確定及費率水平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工傷保險執行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實際經營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不一致的,以實際經營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跨行業經營的,以經營的最高風險行業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作為繳費基數。新設立的企業以當年申報的職工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向地稅機關繳納工傷保險費。

    經辦機構應當為每個職工建立工傷保險繳費記錄。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繳費記錄。

    工傷保險費征繳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地稅部門制定。

    第八條各區縣(自治縣、市)按月將實際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的50%上解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建立全市工傷保險調劑金。調劑金上解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十一)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部分作為儲備金存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用儲備金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儲備金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地稅機關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直接劃入國庫,然后由國庫劃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存入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財政專戶資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市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其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工在參保地之外發生事故,可由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由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傷害事故,應在24小時內報告。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可以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供補充證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

    《工傷證》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由負責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保存。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六)職業康復的確認;

    (七)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在市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必要時可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工傷證》、病歷及其他診療資料。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并提交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首次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參加過首次鑒定(確認)的專家不能參加再次鑒定(確認)。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第二十一條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所產生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鑒定(確認)結果為疾病與工傷無關聯、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再次鑒定(確認)或復查鑒定的結論沒有變化所產生的鑒定(確認)費用由申請者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的鑒定(確認)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經辦機構填報《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或《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學校出具的在校學生的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或工傷職工要求延長未獲確認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確認。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要求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可由工傷職工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根據負責工傷治療的醫療機構的建議,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配置的,由經辦機構安排到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與配置機構結算費用。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其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不得低于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其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不得低于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或者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工傷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失業保險規定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新發生的工傷,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新鑒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被注銷營業執照的,應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以及已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

    (三)制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規劃和職業康復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審核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及決算;

    (五)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

    (三)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四)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支付、使用;

    (五)負責本級經辦機構發生的工傷保險行政爭議的復議工作;

    (六)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十四條市經辦機構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二)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負責工傷保險調劑金和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受理跨地區、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負責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五)組織開展工傷職工職業康復工作;

    (六)負責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的各項統計分析工作;

    (七)指導、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機關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二)受理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

    (三)受市經辦機構的委托,負責與本行政區域的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四)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組織開展工傷職工職業康復工作;

    (六)編報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統計報表;

    (七)免費提供工傷保險待遇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機關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及時審批、撥付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征繳條例》規定,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對用人單位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承擔工傷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愿意開展工傷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工傷服務條件的,由市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區縣(自治縣、市)經辦機構根據工傷服務的需要與之簽訂服務協議。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將每年參保職工名單、參保日期、繳費情況、年度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情況,在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單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天,并將公示情況書面報所屬經辦機構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照《征繳條例》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少繳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照《征繳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由于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而造成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其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后遲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可依照《征繳條例》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在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之前,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條例》實施前,職工已認定為工傷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傷害事故或職業病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其認定標準、待遇標準、支付渠道均按照過去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以后參加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其待遇支付渠道不變。

    《條例》實施前1年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中原已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條例》實施前已開展了工傷保險的區縣(自治縣、市),應將原工傷保險基金節余部分存入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支付原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列支項目,節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新老工傷政策的具體銜接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異地集中參加**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四十七條外省(區、市)的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在本市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外省(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調查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

    主站蜘蛛池模板: 爱情岛永久地址www成人| 国产精品成人久久久久久久| 成人免费a级毛片无码网站入口| 四虎成人精品免费影院| 成人av在线一区二区三区| 18级成人毛片免费观看|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少久久| 2022国产成人福利精品视频| 成人国产精品免费视频|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无码车a |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综合一区77| 国产成人涩涩涩视频在线观看免费| 亚洲av午夜成人片| 国产成人福利精品视频| 国产成人亚洲综合无码| 日韩国产成人资源精品视频 | 91成人免费版| 欧美成人免费全部观看天天性色| 91成人免费观看在线观看| 欧美成人精品三级网站| 性欧美成人免费观看视| 中文字幕成人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精品久久综合| 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在线电影|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 成人午夜app| 国产精品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性开放大片| 成人在线免费视频| 成人亚洲成人影院| 国产精品成人h片在线| 国产成人无码一区二区在线播放| 麻豆成人精品国产免费| 日本在线观看成人小视频| 97成人碰碰久久人人超级碰OO| 亚洲在成人网在线看| 欧美成人在线视频| 国产成人精品免高潮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a人亚洲精品无码 | 国产成人精品影院狼色在线| 四虎永久成人免费影院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