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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盧山縣城關老城大街經營一家軍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兩個案外人來到該店稱欲向其訂購1000套迷彩服,騙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誘原告在被告下屬的盧山縣西關郵政局辦理了以“衛述樺”為實名,賬號為XX2679的活期存款賬戶,同時辦理了賬號相一致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證在被告的下屬人民路郵政支局辦理了賬號為XX2200的活期存款賬戶及相配套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辦理好的存折時,兩個存折被調換,調換后案外人以證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結果當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4萬元現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開立并掌握密碼的存折賬戶上。同日,該4萬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郵政儲蓄綠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支取了3.5萬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發現被騙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請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原告即向公安機關刑偵隊報了案,盧山縣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偵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盧山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衛述樺賠償損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付至還款完畢之日),駁回衛述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宣判后,盧山縣郵政局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辨析
儲蓄機構有無義務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上訴人抗辯認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假,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44號《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據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值得關注,盡管并不完全充分。該上訴人認為,首先,“批復”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上海分行《關于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的一個批復文件,批復具有鮮明的針對性,該批復是針對儲蓄機構為儲戶更換存單、存折上的密碼時應履行手續的答復,并不涉及開戶問題,因此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該批復是在1999年做出的,當時國務院實名制規定尚未出臺,銀行系統對身份證真偽的鑒別手段也不夠完備,這樣的批復在當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發生在2006年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已于2000年實施,如果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資料只做表面上的審查,那么就無法保證國務院關于實名制的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最后,該批復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即使一審法院基于以下規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夠清楚的得出銀行需對身份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身份證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但是,作為儲蓄機構,我們應該看到,前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銀行的審查身份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義務。只是在何種程度上才可認定銀行盡職盡責,則是不夠明確。實際上,二審法院在二審裁判中也沒有辦法明確得出銀行對身份證真偽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強調了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有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銀行未能盡職盡責。這也是本案法院堅持認定銀行有審核義務履行不當的根本所在。該裁決指出:“聯系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盡管使用了“核對”一詞,但銀行在辦理與存折相對應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發放銀行卡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的真偽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正因為上訴人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為他人提取被上訴人的存款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訴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稱其沒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儲蓄類詐騙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爭議焦點。“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獨創,也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基于此,上訴人抗辯認為,本案發生是因詐騙引起,但詐騙案件未偵破,具體的案情究竟是什么,無法得到有效印證,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的訴稱就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經濟糾紛案和經濟犯罪案應該分開審理。”被上訴人則認為本案一審將民事糾紛案和經濟犯罪嫌疑案分開,單獨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民事糾紛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正確的。兩審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由此可見,“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絕對,對于是否為同一法律事實的解釋取決于法院。
類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為抗辯依據
本案上訴人在上訴抗辯中直言不諱地指出,二審法院類似案件中曾經有不同的裁決。即平尚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儲蓄機構無責任,本案也應但比照該判決處理。
但是上訴人疏忽了裁決基于的事實難免有一定的差異,而這一點正好成為被上訴人抗辯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訴人的抗辯還提出了更有影響力的案件來反駁上訴人,即《大洪報》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說法《存折被掉包丟錢誰負責》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為接近。此文對案例的一審、二審判決都有詳盡的評析,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以案說法,對本案二審判決有更大的參考價值。實際上二審法院也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故上訴人要求本案比照該案例進行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難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據,盡管有時此種主張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數情況下不為法院所接受。
責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確定
此類民事侵權糾紛的核心爭執在于責任分配如何確定,而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做出規定,而是由法院基于過錯大小的分析來自由裁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西關郵政支局,案外人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人民路郵政支局,由于輕信及防范意識差,原告在存折被調換后沒有核對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將款項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損失,其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責任分擔以雙方各承擔50%為宜。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即關于責任的劃分問題,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酌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從國內此類案例的裁判來看,有類似的五五分成的責任,也有三七開,四六開的案例。這種比例的確定,實無具體的標準,而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對儲蓄機構的啟示
應對存款詐騙的糾紛案例,儲蓄機構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儲蓄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開戶審核職責。從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尤其是實名制推行以來,開戶審核中的疏忽勢必導致銀行風險。從各種存款詐騙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種種手段騙取儲戶信任后,利用儲戶的各種信息,偽造身份證明,騙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然后詐取儲戶在儲蓄機構的存款。為有效防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發生,儲蓄機構需源頭上加強防范,嚴把開戶的審核關,提高身份證明審核的技術手段。嚴格審核操作流程,為發生糾紛時積極舉證履行審核義務做好準備。
第二,不能過于依賴“先刑后民”的程序機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從本案來看,“先刑后民”的抗辯就被法院所拒絕接納了。銀行應該積極地抗辯,管轄的程序抗辯并不一定能夠取得法院的支持。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已經明顯傾向于否認“先刑后民”的主張。盡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對法官裁判有一定影響,但是銀行不宜報過高預期,不能過分依賴法院借助已有判例來裁判。
第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訴訟,積極抗辯,爭取司法機關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詐騙案件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也比較慎重,銀行絕不可因為糾紛標的金額不高而有所疏忽。這類案例的對方往往是個人,他們會積極應對訴訟,而且法院對于個人和儲蓄機構爭議,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傾向。況且,此類案件最為關鍵之處在于證據的準備以及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銀行如果不足夠重視,可能被賦予難于實現的舉證義務,從而導致銀行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專業人才;高等職業教育;專業設置
中圖分類號 G718.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2)20—0017—03
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員的素質和水平決定著調解仲裁工作的質量,根據農業部科教司的規劃,擬在高職高專專業目錄里新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專業,本文對該專業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探討。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工作的意義
因基礎工作不夠規范、部分地區政策落實不到位、土地承包合同不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實不符、地方政府土地承包管理不到位等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不規范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土地整理、村莊改造、土地承包地征收補償分配等累積的矛盾糾紛,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熱點問題,將會影響農業生產和社會穩定[1]。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2008年11月底,國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本著保護農民利益、尊重事實、防止矛盾激化的目的,對因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等問題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暫不受理和執行,而以縣、鄉、村各級政府調解為主。因此,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化解上述困境最為便捷、有效的選擇。
二、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專業隊伍及人才需求現狀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隊伍及糾紛調處狀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要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區)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縣級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加強仲裁庭建設。目前各地仲裁機構設置的做法不盡相同,有只設立在縣一級的,也有設立縣鄉兩級的,2011年江蘇省所有涉農縣(市、區)都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80%的鄉鎮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初步形成了“鄉鎮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糾紛調處體系。截至2011年底,全國30個省、區、市共成立仲裁委員會1848個,占全國涉農縣總數的72%;其中縣級設立仲裁委員會1608個,占全國縣級單位的57.8%。仲裁委員會成員數為19774人,聘任仲裁員11853人,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共有7770人,其中專職人員3365人。據農業部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近2萬個鄉鎮建立了調解委員會,60多萬個村委會、村民小組承擔起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2011年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共受理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21.9萬件,其中仲裁糾紛1.46萬件[2]。
(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體系基礎薄弱
仲裁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5年以上專業工作經驗,掌握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相關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具有農村工作經驗,辦事公道正派,并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處理能力[3]。仲裁員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頒發仲裁員證書,取得仲裁員資格。現任仲裁員90%以上聘自基層農經干部,主要包括長期從事法院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官或退休領導干部,長期從事民事訴訟的律師或法律援助工作者,長期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農經專家等,這些仲裁員了解經濟,熟悉法律,執業操守嚴謹,能夠較好地解決經濟糾紛。雖然仲裁員基本上都是選擇熟悉農業農村工作、懂一定法律法規知識的人來擔任,但現任仲裁員中兼職者居多,他們未能系統接受業務知識培訓,不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資格證書。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專業人才需求預測
據農業部經管總站仲裁指導處預測,到2015年,全國需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2000個以上,需聘用高素質的仲裁員2萬名以上;到2020年,全國100%的涉農縣(市、區)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98%的鄉村有糾紛調解組織,建立起一支由5萬名骨干仲裁員、65萬名調解員、3萬名穩定的仲裁機構工作人員組成的仲裁隊伍,其中3000名是具有專業素養的固定崗位工作人員。因此,在高職院校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專業既必要又可行。
三、高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專業培養目標及規格定位
(一)培養目標及要求
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必備的基本知識和實踐應用能力,能在縣、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鄉鎮經濟管理部門、農村各類經濟組織、農村社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
(二)基本規格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患者因缺乏醫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現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患者如果對于醫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關鍵詞:采購;風險;控制
控制采購風險,減少采購環節的差錯和舞弊,是企業降低成本,確保產品質量,全面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規定,企業在采購業務中至少應重點關注兩類風險:一是缺乏科學合理的采購計劃,可能導致企業停產;二是采購環節出現舞弊,可能導致采購項目質次價高。要想有效防范以上風險的發生,企業必須全面梳理采購流程,確定關鍵控制點,著重把握好采購業務的六大環節:
一、計劃管理環節
采購計劃是企業組織采購的重要依據,也是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運營的基礎。一個企業,如果缺乏科學合理的采購計劃,可能導致企業停產待料。
一是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根據全面預算管理的要求,結合合理庫存、生產消耗等情況科學制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要明確采購的項目、規格、數量、質量、用途等主要內容;二是建立采購計劃的申請、審核、審批制度,明確不同級別、不同部門的授權范圍及審批權限;三是企業的采購行為必須依據審批通過的計劃執行,嚴禁無計劃、超計劃或超庫存采購等失控現象的發生。
二、不相容職務管理環節
企業應建立采購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采購業務的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關鍵崗位要定期實行崗位輪換。
一是采購申請部門、采購計劃審批部門要與采購執行部門分離;二是采購人不能同時擔任驗收入、相關會計記錄人;三是詢價與確定供應商崗位應分離;四是采購合同的訂立與審核崗位應分離;五是付款審批人、執行人不能同時辦理尋求供應商和詢價業務;六是付款申請、審批與執行崗位應分離。
三、合格供應商管理環節
企業應建立合格供應商認定制度,并對合格供應商建立完整、真實、可控的數據庫檔案(包括資質資料、經營狀況、考察情況、審核意見以及相關業績等內容),對供應商應實行對口、分級、動態管理。
一是合格供應商的數量,應根據企業生產需要及采購計劃量合理確定,并保持相對穩定,同時應盡量避免企業內多頭對同一供應商;二是企業要充分利用ERP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合格供應商信息數據的統一和共享;三是對合格供應商,企業要建立評價制度,實行優勝劣汰,動態、分級管理;四是對于優秀供應商,企業可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并與其建立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穩定供貨主渠道,確保生產平穩運行。
四、招投標管理環節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規定:大宗采購應當采用招標方式,規定最高限價,實行比價采購。
一是成立由管理層以及來自請購、采購、生產、財務、內部審計、法律、紀委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采購價格委員會,明確采購價格的形成機制;二是大宗商品的采購必須采取招投標方式,來確定供貨單位、供貨價格及數量等內容;三是制定物資采購招投標的相關制度及操作流程,包括:招標預備會的主要內容-入圍供應商的選擇-評標辦法的確定-投標文件的要求-中標單位的確定及公示-采購合同的簽訂要求等內容;四是對單價高、數量多的物資采購,企業要建立嚴格的比價比質制度,做好性價比分析。
五、買入合同管理環節
買入合同是企業經濟往來過程中,用以明確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確保合同有效履行,防范采購糾紛的重要依據。對于企業采購合同管理來說,至少應當防范下列風險:一是未簽訂合同或合同內容存在重大疏漏,可能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經濟利益受損;二是合同履行不力,可能導致經濟糾紛或法律訴訟,損害企業的信譽好形象。
企業必須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合同簽署與履行過程中的主要風險點,例如:合同主體資格、合同訂立依據、合同主要條款等關鍵控制點,采取相應措施,實施有效控制。
一是企業對外發生的重要經濟行為,均應簽訂相關合同,尤其是物資采購行為,合同一經簽署,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訂立合同時,嚴格按照《合同法》要求,切實做到條款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現重大疏漏;二是建立合同審核、內部會簽制度及合同退改重審制度,企業要充分發揮內審部門、法律事務部門的作用,對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程序性及經濟性進行審核;三是建立合同糾紛處理制度,在買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企業應根據《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解決;四是建立重大合同披露及評估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對于企業重大買入合同的主要供應商情況、價格形成機制、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糾紛及訴訟等情況,應予以披露。
六、驗收付款管理環節
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規定,企業應建立嚴格的采購驗收制度,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專人,對所采購物資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內容進行驗收,認真與經批準的訂單、合同等文件核對后,出具驗收報告,計量報告和驗收證明,辦理相關結算手續。
關鍵詞:強化執行力控制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C9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公司管理制度是為進一步深化企業管理,充分調動發揮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防范企業風險,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和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全體員工的行為和職業道德,結合國家法律、政策等相關規定建立的一整套的制度體系。
公司管理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功能:(1)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業合法有序地運作,將公司的法律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2)好的企業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業的運作有序化、規范化,降低企業經營運作成本;(3)規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4)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設置權利義務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后果,激勵員工為企業的目標和使命努力奮斗。(5)良好的規則制度為企業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為企業的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因此,一個規范的企業,特別是現代企業制度下的企業,無不把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恪守視為企業經營與發展的生命線,并對其不遺其力地加以完善和維護。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變化,各建筑施工企業在堅持原有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上,瞄準國際先進技術,立足于做好各項工程,不斷拓寬施工領域,各級管理者不斷地查找預期計劃和實際結果的差距,并想方設法采取措施彌補這些差距,保證施工企業不斷走向成功。
有研究表明:一個企業的成功,30%靠策略,30%靠制度,40%靠執行。邁克爾.戴爾說:“執行力就是在每個環節都力求完美,切實執行”。GE的總裁杰克.韋爾奇說:“一個公司的效率不在于它的大樓,也不在于它的人員,更不在于它的會議,而在它的貫徹力度”。這都是在說執行力。就是說在執行制度上,力求切實有效地執行。這樣整個企業自然會欣欣向榮,呈現一副朝氣蓬勃的斗志,勇往直前的局面。
1:強化公司管理制度執行的必要性。
筆者所在中國三冶集團有限公司是始建于1952年的一家大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他擁有著輝煌的歷史和光輝的業績,曾被譽為“共和國建設的搖籃”。這樣的企業其管理經驗不可謂不豐富,管理制度不可謂不健全。包括營銷管理、財務管理、施工生產管理、勞動關系管理、法律糾紛管理等規章制度800多項,并已形成標準化文本,且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與其他一些企業相比,應該說有著很強的管理優勢。然而這樣具備深厚管理底蘊的企業,近年來卻不斷地遭受經濟糾紛的困擾。單就法律糾紛來看,2008年初到2010年底,公司就發生了訴訟糾紛75起。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23起;勞動爭議糾紛13起;買賣合同糾紛10起;承擔合同糾紛8起;租賃合同糾紛7起;人身侵害賠償糾紛7起;商譽權侵害糾紛4起;借款合同糾紛2起;物權確認糾紛1起。涉案標的額達14485萬元。筆者作為上述案件的承辦人之一,曾對以上的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上述經濟糾紛的發生,普遍存在著公司管理人員在不同程度上沒有嚴格執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了施工企業執行力的弱化。執行力的不足,必然增大企業的法律風險。
2:執行力的弱化是法律風險的成因。
一個企業如果沒有管理制度,也就沒有管理。但有了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恪守和執行,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形同虛設。虛設的制度必然導致法律風險,我們必須對癥下藥,有效地控制企業的法律風險。
2.1:市場競爭不規范弱化了執行力,使企業面對無法回避的法律風險。進入市場經濟后的國有建筑施工企業,與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施工企業處于一個競爭平臺,面對不規則或是充斥著畸形現象的建筑市場,他已沒有任何的優勢可言,尤其是在開發承攬建筑工程過程中,更是舉步維艱。在簽約中出現了“堅持自己經營底線,你就餓死;放棄經營底線,你就要承受有風險”的尷尬局面。因而,面對企業求生存的境遇,施工企業常常無奈地選擇了風險。
2.2:管理者管理素養不高,整體管理執行能力不強。施工企業的各級員工基于行業的特點,大多為工程技術專業出身,各級管理人員多數是由工程技術崗位逐步轉向項目管理崗位,普遍缺乏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意識淡薄,管理手段陳舊,管理方式單一,削弱了企業整體執行的能力,造成了企業法律風險的隱患。
2.3:資源配給不能滿足執行需要,種下經濟糾紛的禍根。各項目部在施工過程中,都需要有相應的資源配給,資源不足或不及時,不僅會影響執行力,更重要的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我們有很多項目在施工中給予的人力、財力、設備、材料等資源往往達不到要求,至使有關制度無法貫徹執行,只能繞道走,由此形成了法律風險。例如,我公司發生的多起買賣合同糾紛,基本都是資金不足,導致項目部委托施工人采購或賒購材料發生的糾紛。
2.4:不關注制度的執行過程,導致執行結果的偏差。公司相當一部分管理者養成了“只要結果,不管過程”的領導作風。對下屬的執行細節、工作中所需要的資源及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完全漠視,這樣公司的計劃目標就難以實現。例如:幾年前我公司為了占領更廣闊的施工領域,抽調一部分“能人”,每個人發放50000元自找門路,各自發展,爭取在全國建立分公司。這些人為完成目標,依托社會各類人員找門路,找市場,將企業的各種資信資料傳搗到各個角落。最后是一個也沒站住腳,但社會人員卻拿著我們的資料,成立了若干個假公司,以我公司的名譽開展經營活動。由此而產生了一系列的經濟案件,給我公司帶來了極大的信譽和經濟上損失。前年在四川廣元的一個假公司,引發了11起案件,涉案總標的額達1200多萬元。
2.5:不按制度辦事,“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這種情況相當的嚴重。主要表現在:
2.5.1:超越企業授權。如2010年某分公司依公司的授權承攬了北京房山區的辦公樓工程,在未經公司允許的情況下便將其工程全部轉包了一家沒有資質的個體建筑商,并擅自授權他以公司的名義施工,結果未待工程完了,該建筑商便欠下多筆貨款和租賃費,最后債權人將三冶公司訴上法庭。經調解公司雖未承擔經濟責任,但企業的信譽卻因此受損。
2.5.2:不遵守合同規定。2010年4月下屬公司完成了山西介體某電廠工程后,因業主不支付工程尾款,便扣下竣工資料不予移交,后雙方訴至法院,經法庭審理確認為雙方違約,判令公司承擔相關責任,給公司造成400多萬無的經濟損失。
2.5.3:違反勞動管理規定。從2010年到現在,公司共發生了13起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原因也是一些下屬公司在勞務使用過程中沒有遵守公司勞務使用的有關規定,特定情況下為確保工程而不管不顧,采取了非常規的操作手段,給勞務的使用上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同時在施工中又管理不善,發生事故而形成的人身傷害賠償的糾紛。
2.5.4:反合同擔保的管理規定。2006年下屬公司為承攬大連木子別墅工程,在未對被擔保方大連櫻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資信情況做充分調查的情況下,便為其提供貸款擔保。后因工程沒有合法立項而告停,結果被擔保方攜款逃逸,最后銀行將三冶公司告上法庭。雖因合同存在嚴重問題使公司未承擔責任,但其教訓是深刻的。
2.5.5:對管理制度的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管理制度的保障性、針對性、有效性勿庸置疑,但怎樣來確保它的貫徹實施呢?我們現在很多工作在執行過程中沒人監督,也沒有監督辦法。監督就是追蹤考核,確保目標達到和計劃的落實。監督是執行力的靈魂,很多事情就是因為沒有監督與控制而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有效時機,小問題變成了大問題,管理問題轉化為法律風險。現在各個層面都在講執行企業制度,但執行的好壞沒人管理,或是職責不清,無法考核。在制度執行過程中,考核非常重要,對執行效果好的要表揚,要總結成功的經驗。對執行不利的要批評并及時的糾正,同時追究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有效地執行力,才能營造執行的文化氛圍。
2.5.6:教育培訓滯后,風險意識缺失。企業的每個經營活動都是機遇與風險共存的,每個員工每天的工作也是如此。只有深入地感覺風險,才能有效地防范風險。而在這一點上公司顯然還存在著諸多的缺失。首先,公司沒有將制度執行力教育擺在重要的議事日程,對不同崗位及不同層面的的員工如何開展教育,公司沒有一個切實規劃。其次,更多的管理人員是憑經驗或感覺管理工程,對制度的要求說不清楚,同樣對下屬的工作也沒有按制度標準進行考量。第三,具體的施工人員不了解自己的崗位應遵守什么,執行什么,只是按上面安排來完成工作,至于什么是制度,不按制度操作可能帶來什么后果卻全然不問。由此可見,對全體員工加強執行力教育勢在必行。
3:強化制度執行力度,是企業法律風險控制的保障。
我們很多管理者非常疑惑,為什么非常健全的各項企業管理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偏離,還會經常出現法律風險,主要因為執行力的不足。一個企業的成與敗,歸根到底要看其執行力的強弱。那么怎樣加強施工企業執行力度,確保執行力貫徹始終?把握執行力不暢的病因,筆者認為必須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3.1:各級管理者對執行力要常抓不懈,要把對管理制度執行力的監督作為日常管理的首要任務。要堅決克服經驗至上的思想,對重大的經營活動和重大的經濟合同,要加大風險預測防范,搞好過程控制,建立有效的防控機制。對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要有布置、有監督、有檢查,克服檢查工作時前緊后松。管理者還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在執行過程中將復雜的問題簡單化,量化的問題盡可能流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這樣就會大大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3.2:選擇好項目管理的“領頭羊”。項目經理是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是執行力的關鍵人物,是站在法律風險前沿的指揮官。選擇一個好的項目經理,可以帶動項目管理團隊在執行中少走彎路,減少執行偏差。尤其是在合同的管理中,對涉及合同履行中的設變、工期、索賠等變更事項,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以防范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3.3:事前控制,抓關鍵性細節。營利是企業的最終目的,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細節決定成敗,執行也是這個道理。如果不注重細節,執行力往往會大打折扣。施工項目各項決策、各項制度的有效執行,需要執行者不僅要把握大方向,抓主要問題,更要考慮關鍵細節,以及要有較強的事先控制和駕駛能力。要加強過程控制,及時發現問題;跟蹤過程監督,及早暴露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強大的執行力,才能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
3.5:建立和完善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機制,實施全過程控制。監督機制有三方面的含義:一是確保合同履行的每個過程、每個環節,都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二是完善合同履行中的監察職能,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施工合同為依據,實施過程控制,充分行使即時糾正職權,將合同履行中的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三是依靠制度實施全員制管理和按標準經營的管理模式,通過強化規范管理,保證合同目的最終實現。
3.6:加強以管理人員為主的全員風險意識教育。一個有著豐富管理底蘊的企業,一定是個有著完善管理制度的企業。企業管理制度是企業精神與企業文化的結晶。要通過定期培訓、專家輔導、業務考核等形式,加強制度執行力教育,使每一名員工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制度,并在工作中自覺的執行。要讓員工知道如何通過正確的執行制度,取得最佳的工作成果,從而減少法律風險。這是一個企業的長期任務。企業領導者為此要有臥薪嘗膽的精神,通過采取一切有力的措施,協調各個部門、方方面面,力爭在不同的管理崗位都能培養出更多的精英人才。只有企業全員素質的提高,企業的管理才能真正邁上新的臺階。
3.7:弘揚企業精神,凸顯文化主題。要通過宣傳教育培育依法治企業的理念,使員工們懂得,能熟練掌握和正確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是企業對每名員工的基本素質要求,增強員工執行制度的自覺性。通過獎勵、表彰等激勵措施,激發全體員工模范遵守制度,從而提高制度的執行力。要針對不同人員給予一種“激勵”,讓他們感受到在平凡管理崗位上忠于職守的成就感。相信通過濃厚的法治管理文化和模范的執行指引,會更大程度的調動員工們的工作熱情和執行制度的主動性。這樣在執行過程中才能達到執行的預定目標。
關鍵詞:商業銀行 被訴案件 預防與化解 機制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4-052-05
商業銀行被訴案件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被客戶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而請求權益保護的爭訟事件。近年來,銀行作為金融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常常成為被訴的對象,銀行作為被告現象的頻繁發生,一方面表明廣大客戶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分析了某分行2005年以來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爭議焦點,剖析被訴案件的主要特點和形成原因,提出了銀行避免或減少被訴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一、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及爭議焦點
(一)公司貸款及保證合同糾紛
市石油公司(后改制更名為中石化某市分公司)為某水產公司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水產公司經營不善破產,銀行依據保證合同約定直接從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中石化某市分公司隨即銀行,認為銀行扣款錯誤。
該案爭議焦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扣款的合法性問題。本案中,銀行扣款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從貸款保證人存款賬戶直接扣收貸款問題的復函》(銀條法[1989]7號)的有關規定,以及保證合同關于 “銀行在合同履行期間內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 的約定(但該復函未明確規定可以直接扣款)。二是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認為,分公司是中石化的分支機構,其在改制之前具有法人資格,改制后作為中石化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擔保能力,故在沒有獲得中石化總公司書面授權的情形下與銀行簽訂的《債權確認書》效力待定,同時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文件扣款法理依據亦不足。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與石油分公司簽訂《債權確認書》構成新的法律關系,石油分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時,銀行實施扣款是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不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個人按揭貸款糾紛
李某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申請購房按揭貸款。半年后,李某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稱房地產公司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期限交付房屋,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申請解除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了仲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是否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仲裁委員會認為,這是兩個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彼此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房地產公司沒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案三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房地產公司歸還銀行全部貸款本息。
(三)個人儲蓄存款糾紛
周某到某儲蓄所取款,被告知密碼不符不能取現。周某又出示其身份證,要求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又被告知其出示的身份證信息與賬戶登記的身份證信息不符,不予辦理。隨后周某向法院提訟。
在本案中,周某認為在其提供了存折和身份證后,銀行不予辦理掛失和取款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而銀行認為是按照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規定》、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問題》、《關于〈個人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規定〉施行后有關問題處置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密碼掛失手續時要求存款人出示與存折一致的身份證信息,因此不予辦理掛失和取款手續沒有過錯。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四)網上銀行外部欺詐
在夏某訴某支行網上銀行糾紛案中,夏某稱在未開通網銀和進行網銀轉賬的情況下,其賬戶資金被他人通過網銀劃出。后經法院審理查明,不法分子利用新型作案手段獲取了夏某的卡號和密碼,再通過網銀轉賬盜取客戶資金。法院認為夏某沒有保護好自己的卡號和密碼,導致資金被他人劃走,銀行在該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五)ATM自助銀行安全問題
在陳某訴某分行信用卡糾紛案中,客戶在自助銀行進行操作時,由于疏于防范,銀行卡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銀行卡則被不法分子事先設置在ATM機上的機關卡住。在客戶離開ATM向銀行工作人員反映此情況時,不法分子迅速竊取了銀行卡并隨即到他處取出該卡中的存款。客戶認為銀行未盡到保證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該案系第三人作案導致客戶資金損失,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六)支付結算糾紛
在某縣面粉公司破產清算組訴某支行結算糾紛案中,某支行在匯款賬號和戶名不符的情況下,沒有按照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將該筆匯款退回匯款人,而是直接按照匯款人填寫的匯款賬號入賬,造成面粉公司資金損失。盡管該案銀行最終勝訴,但是銀行在業務操作上的違規行為大大增加了應訴難度。
(七)不良貸款剝離糾紛
某漆業公司向法院某支行,并將總行列為共同被告。原告稱其改制前單位(造漆公司)曾與被告于2004年簽訂銀企協議一份,雙方約定造漆公司分期償還部分貸款、原告承接部分貸款后,某支行將負責辦理剩余債權的核銷手續。但某支行在向總行申請核銷剩余債權時未獲批準,遂在股改上市過程中,根據相關政策將剩余債權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后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讓人向原告催收上述債權。原告遂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某支行是否構成違約。某支行根據有關政策,負責辦理剩余債權的核銷手續,而該債權最終是否能夠核銷,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報上級行審批;即使原告的債權進行了核銷,也并不意味著對原告債權的免除,銀行仍有追索權。因此,某支行不構成違約,不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該案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協調下,原告最終撤訴。
(八)內部人員違法犯罪行為
2003年4月至2005年8月,葛某利用其銀行對公客戶經理的身份,以攬儲及幫助某建安公司辦理保函為名(辦理保函銀行需收取一定的保證金),騙取建安公司保證金用于購買彩票。原告認為,葛某的上述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其所造成的后果應由銀行承擔。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葛某的行為是否屬于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銀行在訴訟中提出,其一,葛某實施的詐騙是個人行為。攬儲和辦理保函是葛某為了詐騙成功而虛構的事實,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且刑事判決書已經做出認定。其二,葛某的詐騙行為并不代表銀行的意思表示,也不是為了銀行的利益做出的,沒有代客戶辦理存款和辦理保函的法定義務,故不構成職務行為。法院最終采納了銀行的觀點,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二、被訴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被訴案件的原告既有個人、也有法人客戶,以個人客戶居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依法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客戶為了實現自身的權益或為了轉嫁損失,抓住銀行過失或過錯不放,或者在與第三方的糾紛中將銀行牽連進去,欲通過銀行轉嫁損失,通過訴訟手段強行向銀行主張權利,轉移法律風險。
(二)被訴案件多是由操作風險引發的。不少銀行員工尤其是基層行員工對法律學習重視不足,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又未嚴格按照業務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操作,忽視潛在法律風險,習慣于以個人經驗代替法律、以傳統操作代替法律、以主觀臆斷代替法律,致使銀行操作風險事件頻發。從近年來發生的被訴案件來看,違規操作成為銀行遭遇被訴甚至敗訴的主要原因。
(三)被訴案件業務領域相對集中。股改上市以后,新發生的被訴案件雖然涉及銀行經營管理的多個方面,但主要集中在貸款、存款、資產處置、支付結算、ATM自助銀行、網上銀行被盜等業務領域,風險相對集中。
(四)被訴案件類型分布多樣化,個案差異較大。多數被訴案件案情比較復雜,有些案件的法律關系不甚清晰,部分被訴案件中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交叉在一起,證據收集比較困難,處理難度非常大。還有些案件原告與被告存在混合過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銀行意欲不承擔責任也非常困難。
(五)新業務、新產品引發的被訴案件不容忽視。近年來,新技術、IT技術在銀行廣泛的應用,各種銀行創新型產品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對創新業務操作中銀行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規范,法律適用不夠具體,甚至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銀行面臨現實的法律風險。
三、被訴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人員管理不到位引發被訴風險
對人的管理是防范違規操作的核心,近年來銀行業頻繁出現的客戶經理作案、重要崗位人員作案的情況都表明對人員管理的重要性。如在某建安公司訴銀行一案中,葛某是服務原告的銀行公司客戶經理,后被改任為個人客戶經理,但所在支行沒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致使葛某詐騙得逞。該案深刻反映人員管理不到位引發的風險隱患,如沒有嚴格要求崗位調整的客戶經理及時交出服務客戶的資料,沒有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客戶明示銀行客戶經理工作崗位的調整,以致被用心不良的人員加以利用,致使銀行被動地卷入經濟糾紛案件中,甚至承擔不應有的責任。
(二)業務運營不合規引發被訴風險
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主觀臆斷心理、僥幸過關心理和麻痹大意心理,都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大忌。在某面粉公司破產清算組訴某支行一案中,某支行如果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匯款退回匯款人,該被訴案件完全可以避免。在某漆業公司貸款剝離案中,反映了銀行在內控制度執行中存在著重大風險隱患:擅自承諾債權核銷內容,擅自免除借款人債權,擅自對外泄露應當保密的事項,都嚴重違反了內控制度規定。
(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不夠引發被訴風險
作為新型的金融產品,網上銀行、電子銀行、自助銀行等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近年來出現的假冒銀行網站、網絡詐騙,銀行卡詐騙甚至銀行自身的信息系統缺陷等問題,使得金融產品的安全性面臨嚴峻挑戰。以陳某訴某分行銀行卡糾紛案為例,客戶在自助銀行進行操作時,由于疏于防范,銀行卡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雖然法院最終作出了有利于銀行的判決,但并非意味著銀行沒有過錯。監管法規及法院的相關判決均表明,ATM屬于銀行的經營場所,銀行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安全的業務辦理環境和交易環境,保障客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四)因第三方的原因引起被訴風險
金融產品不可能脫離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各個環節,商業銀行既是特定企業組織,也是其他組織的客戶,與商業銀行相關的如押運公司違約、供電公司違約、計算機產品質量或系統缺陷、其他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等第三人行為,直接或間接影響商業銀行各項業務和經營管理活動,并有可能因為第三方的原因產生法律糾紛。從銀行開辦的業務活動來看,在按揭貸款、委托貸款、信用證等銀行業務中,也往往涉及多方當事人,在銀行與客戶的金融服務合同之外,還存在客戶與第三方之間的基礎合同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由于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受到基礎合同關系的制約,在客戶與第三方出現法律糾紛以后,銀行也不能獨善其身。如在李某與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中,被訴案件的發生責任和原因均不在銀行,銀行不存在任何過錯,但仍然被卷入他人的法律糾紛中。因此,在涉及第三方的業務中,不僅要審慎審查客戶的資信、還款能力,還要做好對第三方的資信、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調查,做好潛在風險防范工作。
(五)客戶投訴處理不當引發被訴風險
商業銀行的客戶投訴就是客戶對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有形產品和無形產品的不滿意表示。如果客戶的不滿不能得到合理處理,客戶投訴必然升級,直至與銀行對簿公堂。在肖某訴某支行儲蓄存款案中,儲戶肖某聲稱兩年前在某儲蓄所存款2000元,但后來發現存折上只顯示1000元。肖某在多次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經銀行出示相關影像資料等證據后,法院認定原告僅向銀行存款1000元,原告也承認是因為年事已高記憶模糊導致的,并向法院申請撤訴。這起案件表明,銀行如果能夠在客戶投訴的初期就認真對待并妥善解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訴案件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六)銀行股改上市階段遺留的被訴風險
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改上市涉及的利益主體眾多,法律關系非常復雜。法律規定模糊、法律手續不健全、處置程序不合規等種種原因,為銀行被訴埋下了隱患。
以不良貸款剝離為例,就由于種種原因發生了大量的被訴案件。一是剝離自辦公司貸款引發的案件,有的是自辦公司出資不實,有的是自辦公司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有的是因出資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而不具備法人資格,有的是未對自辦公司進行清算或清算程序不合規等。二是剝離不實引發被訴,有的是債權剝離前已收回現金、實物,將已消滅的債權又對外剝離;有的是債權剝離后,從債務人處收回現金、實物而未移交資產管理公司,等等。三是銀行貸款剝離涉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銀行階段性剝離政策中存在瑕疵等。
四、預防與化解被訴案件的對策建議
在前述2005年以來發生的所有被訴案件中,某分行全部勝訴,實現了零損失的目標,避免了被訴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取得了圓滿的訴訟效果。本文認為,被訴案件防控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事前預警、事中處理、事后管控的工作機制,才能有效預防和化解被訴案件。
(一)健全被訴案件事前預警機制
1.嚴格執行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是預防被訴案件發生的根本保障。一是要充分認識操作風險事件是導致被訴的主要原因,通過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依法合規意識,強化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降低操作風險,減少被訴風險隱患。二是要對現有制度不斷進行修訂、補充和整合,進一步完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使之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少行內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沖突;對新業務、新產品更要事先制定相關制度以準確計算和評估風險;對于階段性工作必須做出審慎安排,避免或減少因法律規定不健全、法律手續不完備等原因引起的經濟糾紛。三是要確保各項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在各專業、各層次得到貫徹執行,防范操作風險的發生。操作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要杜絕僅憑經驗、猜測想當然去處理業務,要杜絕出于照顧關系、講人情的需要簡化業務手續的做法。
2.積極發揮法律審查的事前風險控制作用。一是要參與產品開發。加強與有關業務部門的溝通合作,協助制定和審查相關業務合同文本和規章制度,重點關注業務創新設計的法律依據、法律關系及法律風險防控措施,提出有針對性或建設性的法律建議。二是參與業務發展。要適應業務部門需要,積極參與對重點客戶的前期營銷、業務談判或方案論證工作,了解客戶需求和業務方案,預先識別和控制法律風險。三是要正確把握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之間的關系。既要善于識別和揭示相關法律風險,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支持金融創新發展,為提高創新效率和降低創新風險提供法律支持。
3.高度重視客戶投訴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客戶投訴是減少被訴風險的重要手段。客戶投訴是反映銀行服務和業務操作是否存在漏洞或風險隱患的一面鏡子,認真對待并妥善處理客戶投訴,既尊重和保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也能有效避免因客戶投訴引發被訴案件的風險。一是要充分認識客戶投訴管理的重要性。要把客戶投訴作為企業形象建設和服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及時研究解決每一起客戶投訴事項,確保客戶投訴的各項管理規定得到有效執行。二是各專業部門要分工負責處理好客戶投訴問題。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認真負責高效地處理本專業客戶投訴事項,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或改進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消除被訴風險隱患。三是提高客戶投訴管理工作水平,形成一套規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的工作機制。根據“縱向按地區、橫向按專業”的原則分配客戶投訴事項,妥善處理相關客戶投訴事宜。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客戶,避免激化矛盾。四是要認真做好客戶投訴統計分析工作,研究客戶投訴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針對客戶投訴暴露出的產品的缺陷和漏洞,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爭取從源頭上消除被訴案件的風險隱患。五是探索建立小額賠付機制。對于一些數額不大的爭議糾紛,客戶無明顯過錯、銀行有明顯過錯或者銀行雖無明顯過錯但受客觀技術條件限制形成的客戶投訴,銀行可以與客戶進行協商,對客戶損失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從而化解矛盾,避免久拖不決面臨被訴風險。
(二)完善被訴案件事中處理機制
1.制定周密應訴方案是被訴案件勝訴的基礎。一是精心組織,在處理每一起被訴案件中,全面收集證據、資料,對每個環節、每一步操作步驟,均查找出相應的法律或規章制度依據。二是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召開被訴案件分析會,組織人員詳細分析案情,從訴訟程序和實體方面下功夫,充分集思廣益,注重每一個訴訟環節、證據和爭議焦點,理清答辯思路,確定訴訟策略。三是經過對幾套應訴方案的縝密推敲、論證和比較,制定出最佳應訴方案,力爭取得圓滿的訴訟效果。
2.充分調動行內外各種有利資源是案件勝訴的重要因素。在被訴案件應訴過程中,要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部門、法院和銀行業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闡述銀行的合法主張,爭取外部支持和有利條件,確保案件取得最佳訴訟效果。在某漆業公司銀行不良貸款剝離案中,就是通過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恰當地做通原告的工作,加之原告的理由也并非無懈可擊,最后以原告撤訴結案。在處理跨省的被訴案件中,可以主動與當地銀行聯系,爭取他們的大力支持。通過兄弟行與當地法院的橋梁作用,或者通過兄弟行介紹合適的律師,能夠在陌生的環境里面迅速打開局面。
3.與承辦法官良好的溝通是案件勝訴的重要環節。在銀行被訴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的金融業務專業性較強,承辦法官往往對銀行專業知識不甚了解,尤其是那些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彈性較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銀行人員向法官反復講解銀行業務操作流程及規章制度,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金融規章、文件等材料,并清楚闡明其適用范圍及發展變化,使得法官對案件涉及到的銀行業務有清晰認識,以便于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避免或減少敗訴案件。
4.重視“首例官司”。“首例官司”是指可能引起群發效應的第一例官司,往往是一個客戶銀行,而更多的同類型客戶處于觀望狀態。如果第一例官司取得勝訴,成為對銀行有利的判例,其他同類型的客戶就不敢盲目銀行,甚至放棄的念頭;如果第一例官司銀行敗訴,則容易引起連鎖反應。
5.注重發揮和解的作用。經過訴前論證后,對于那些銀行業務操作確有瑕疵,甚至存在明顯違法,敗訴可能性極大的案件,銀行宜主動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減少敗訴案件,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6.積極發揮外聘律師的作用,引入“風險”機制。在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示范性較強、法律關系復雜的被訴案件中,可以聘請那些社會資源豐富、與法院、地方政府關系密切的律師進行“風險”。為了充分調動外聘律師的積極性,可以綜合考慮案件復雜程度、社會影響面、訴訟標的等多方面因素,與之簽訂風險合同,沒有達到預定目的則不予支付訴訟費。例如在處理某支行一起存單糾紛案中,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原告遂向上級法院申訴。該案采取風險方式,明確律師的任務就是阻止該案進入實體審理。上級法院立案庭經過聽證,決定駁回原告的立案申請。銀行將案件成功阻止在立案階段,避免了進入冗長的實體審理程序,節省了高昂的訴訟成本。
(三)強化被訴案件事后管控機制
1.及時總結被訴案件的經驗教訓,著力防控操作風險事件引發的被訴案件。一是要建立健全被訴案件風險定期通報機制,并定期組織對被訴案件法律風險進行梳理、識別和評估,及時將被訴案件處理中發現的法律風險向有關部門通報,提示被訴風險和防控措施,并定期向管理層報告有關情況。二是涉案分行和業務部門要注意從被訴案件特別是敗訴案件中總結經驗教訓,排查和化解潛在風險隱患,努力實現被訴風險防控關口前移,防止類似風險再次發生。三是通過被訴案件揭示的風險點所在,有針對性地強化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完善操作風險引發的被訴案件風險防控長效機制,有效化解操作風險引發的被訴風險。
2.實行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制度。對未決和新發生累計超過一定數量被訴案件的下級行,可以確定為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采取風險警告、集中研究、現場座談、專項指導等措施,及時了解重點關注行的被訴案件進展情況,督促做好被訴風險管控工作。
3.完善被訴案件考核機制。一是強化被訴案件的考核力度。銀行內部往往對于刑事案件不論金額大小都非常重視,但對于動輒損失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被訴案件卻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要將被訴案件造成的損失與員工的切實利益掛起鉤來,讓每位員工都認識到,發生被訴案件將損害或危及自身利益。二是要改變目前的考核辦法。對于發生被訴案件或敗訴案件的,不能只考核法律部門(扣法律事務部門的分數),而不考核該被訴案件的業務管理部門,不能既要法律部門“替人消災”又要其“代人受過”。對于被訴案件造成資金損失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扣減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和案件所在行的費用指標,將墊付資金作為虛擬成本,參與利潤考核;對于勝訴案件,按減少賠付資金的一定比例獎勵有關部門和個人。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徒法不足以行”,嚴格被訴案件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違規操作,也可以使被訴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有效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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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整體原因
1. 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工作效率的提高越來越受到重視,調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與警力相對緊缺的矛盾進一步突出,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而忽視了調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從而降低調解結案率。
3. 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與社會及當事人的期望值有較大的差距,對法院及法官還有一種不太信任的態度,怕調解使自己吃虧。
4. 案件承辦人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除部分案件應當先調解外,認為其它案件調解并非必經程序,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更體現不出法律的權威性或說強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預,導致部分法官不當行使調解的權利,也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6. 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進一步發展,訴訟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經濟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當事人不愿調解。
個體(具體案件)原因
1. 債務及經濟糾紛案件調解率較高,但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原因是債務案件是一種既期、短期利益,責任明確,爭議不大,只是暫時給付不能,相對來說調解結案較容易,案件調解率也較高,但從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主要原因是前幾年金融機構貸款糾紛案件大量積累,為及時追回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量糾紛涌向向法院,有時占當年法院此類案件的絕大部分,此類案件基本都能調解結案,從而使當年案件調解率大幅度上升;從2003年以后,此類案件訴訟高峰期結束,即使有也僅占此類案件的極少部分,也導致了案件調解率和案件數量的大幅度降低。
2. 離婚、相鄰案件調解率較低且較穩定。其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觀念不斷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人們對婚姻觀念有較大的轉變,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婚姻自由越來越成為追求的目標,人性化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離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婦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得到空前增強,對男子的依附性大大減弱,這也成為離婚的“催化劑”。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對離婚與否絕大多數能達成共識,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而導致調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調解率較低且穩定;相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是隔壁兩鄰,有的還是親屬關系,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有長期性,甚至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所以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非常謹慎,出現“寧傷感情也不損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大,案件調解率較低的原因。
3. 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居中且基本穩定。侵權賠償案件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既涉及到財產權更涉及到人身權,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平時積怨的結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訴訟過程中分歧較大,不容易調解結案,打官司的目的不僅是財產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討個說法”,判決效果更好,當事人根本不愿調解,故此類案件調解率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權等新類型案件)的調解率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越來越廣,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且越來越專業化,每年所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沒有一定的規律性,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調解方法也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別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適用調解,調解率波動幅度較大就成了勢在必然。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在調解工作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過于強調調解率,以調解結案作為評定工作和法官能力發主要指標。這就會使一些案件承辦人員為了調解結案,出現強制調解的情況,如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等,甚至因法院內部審限及畏難情緒也會出現而對當事人采取強迫調解的現象;強調調解結案只是一種結案方式,辯證看待調解工作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視調解工作,使調解成為走形式。調解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一個互讓互諒的過程,為使糾紛解決,必定有雙方在利益上有所讓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審判者和調解者的雙重身份,要求讓步的一方當事人會理解為司法的不公,對調解失去信心,表現為不積極,敷衍了事,這也打擊了法官主持調解的積極性,使審判中的調解程序走走過場,很難調解結案,訴訟效率低。
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和對策
(一)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轉貼于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7.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8.“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對策與思考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與判決并重原則,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輕調的現象,宜調則調,當判則判。但判決前,六類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確規定應當先調解。
3.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盈利是企業設立經營的目的,利潤最大化是企業追求的最終目標,經濟思維自始至終貫穿于企業管理中。經濟思維就是在經營、決策、管理過程中,注重成本的收益之間的對比,以此為中心指導企業的經濟行為。簡言之,經濟思維側重于投入和產出的比較,趨向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在法律思維中,所考慮的最核心因素是合法性,它的重心則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當作思考問題的前提。《勞動法》在限制企業員工加班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天加班不超過1小時。另外,基于生產的特殊情況規定將加班時間擴大到不超過3小時,前提是保證員工的健康。如果企業為了提高產出,追求經濟效益組織員工加班,就必須遵照勞動法規的規定,取得二者的平衡,否則將出現經濟思維與法律思維的沖突。企業進行法制建設不可避免與經濟思維發生沖突,市場活動瞬息萬變,企業為在競爭中搶占市場份額,獲取經濟利益,不惜假冒他人商品,生產偽劣產品、甚至在食品中摻加化學毒物謀取私利。
這些行為利益驅動下的經濟思維極端發展的產物,低成本高收益,可最大限度的獲取經濟效益,但都是嚴重違法的。企業管理過程中,只有將兩者融合起來,做出正確的價值選擇,才能最大限度的防范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獲取長久利益筆者認為,在企業管理的法制建設進程中處理與經濟思維所造成的沖突時應遵循如下三點:(1)以合法性為前提。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導向,遵循價值規律自我發生和調節的經濟活動,市場是自由的,但這種自由的法律限制下的自由。法作為調整整個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是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企業在管理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合法經營管理,違反法律不只是給社會和他人造成了利益的損害,也會給企業自身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并遭到法律的制裁。(2)在合法性的框架內盡可能考慮經濟效益最大化。企業的設立是為了獲取經濟性收益,生產制造、定價銷售都以成本為基礎計量經濟效益。經濟和法律二者是相為聯系,相輔相成的關系,不能只看到一方而忽視另一方,重視經濟思維帶來的策略是經營者不可背離的,在法律的前提下,企業通過發明、創新等方式改進生產工藝和產品賣點最大限度的發掘可持續的利潤,使之最大化。(3)在經濟思維條件下注重法律的程序性和公正性。企業在應對經濟事件和法律事件的時候,有必要區分對待。經濟性事務的處理可以用利益的讓步和妥協解決,其中沒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在法律事件發生的時候,雙方的交涉通常會按照一般的流程進行,協商、再到拿到最后的解決方案。
二、健全企業管理法制建設體系
1、提高企業管理者法律風險意識企業經營的目標在于追求經營利潤的最大化,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內部決策和外部競爭兩方面的影響因素,企業要良性發展就必須重視在經營過程中會發生的各類風險。如何規避和減少企業的經營風險是企業管理者應當關注的問題。經營風險存在于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在經營的過程中無可避免。企業決策機構是企業的核心管理者,而他們風險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了企業風險防范和控制基本模式,企業管理者法律風險意識提高,對風險能夠掌握和預測,防患于未然,在企業的管理過程中將風險防范理念范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和日常管理的整個行為過程中,實現對各類風險的有效控制和處理,完善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才能保障和促進企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企業文化是企業存在和發展的靈魂,將風險意識植入企業文化之中,形成獨具特色的企業風險管理文化,從全局出發不但能整合企業各類資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控制提供良好的企業氛圍,更有利于風險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規避風險,保障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2、完善決策流程管理,加強企業法律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目前,大中型企業在法律風險控制和法律事務處理上都設置了設立了專門的企業法律機構和引進了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范圍已不像以往那么狹窄,各領域各部門都涉及到法律相關的事務,這樣情況下,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方式應適應新的發展時期和操作模式。以前企業內部單純依靠個別法律事務管理人員或遇到法律問題從外接受一次性法律服務的工作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需要。法律管理工作需要專業化的知識儲備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要使企業法律工作規范化、系統化、專門化,就應該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處理機構,以企業的規模、業務性質、法律事務工作量的大小為依據配備相當數量的的專業法律人才。當下,企業一般是通過兩種方式充實內部法律機構,一是設立法務部門,由經營決策者直接管理;另一種是顧問式管理,企業在外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或案件服務。大型企業多是以上兩者兼備,相比之下,對法律事務的管理更為重視。
【關鍵詞】 法務會計體系; 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體系; 法務會計應用體系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環境和經濟運行過程日益受到法律規范,與此同時,利益的驅動與誘惑,致使涉及經濟的違法違紀及犯罪案件急劇增多,急需能夠客觀公正地處理這類案件業務的法務會計人才。人才培養靠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關鍵在于構建合理的人才培養體系及應用體系。
一、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體系及應用體系框架
法務會計學科體系的建設與發展,對法務會計教育及人才培養體系的促進作用和對法務會計實踐的指導作用是非常直接的。這是因為各種法務會計學科在形成與發展過程中,是為了適應法務會計教育及人才培養的需要。在此基礎上,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體系應包括:第一,應明確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第二,探索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模式;第三,設計法務會計專業課程體系及專業課程設置;第四,將現代教學手段融入法務會計教學中;第五,確立法務會計實踐教學模式;第六,爭取法務會計人才的資格認證;第七,加強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制度建設等。這些內容相互依存,密切聯系構成了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體系。是誰需要法務會計信息,以何種方式應用,法務會計工作有何特點,這些內容構成法務會計的應用體系。法務會計理論是通過法務會計人才實現其應用的,反過來經過實踐檢驗,從而發現理論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補充和完善。
二、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體系
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體系,指在一定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內部聯系組合而成的整體,該體系的構建與優化,是促使法務會計理論發展與應用的關鍵。
(一)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
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是人才培養目標體系中的基層目標。對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認識,是確定法務會計教育其他環節的起點。只有確定了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目標,才能對法務會計教育的其他問題進行相應的研究。經過研究筆者認為,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主要是培養掌握基本會計理論和技能,具有審計、法律等相關專業知識與基本技能,并具有創新意識、較高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社會責任心,能夠綜合運用法律知識、會計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處理經濟事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懂得法律并具有綜合型、復合型之特點的高級法務會計專門人才。他們可以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企事業單位等經濟組織,從事會計核算、監督、鑒證、評價及經濟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證據的取得與管理,也可以在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司法部門專門從事法務會計的服務與咨詢工作。
(二)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模式
根據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要求,筆者本著培養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相結合,綜合能力和專業能力、專長能力、拓展能力相結合的原則,設計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模式。一是理論教學按會計的特點和工作流程及法律的特點及程序設計人才培養模式,旨在提高人才的會計、法律等基本理論水平;二是實踐教學根據專業的業務流程及崗位需要設計案例、情景模擬、綜合演練等方式。
法務會計涉及多個學科領域的知識,重在各學科綜合的應用能力。案例設計,一是由教師講授、列舉、描述、分析案例,促進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學生只被動接受;二是學生設計案例,即由學生根據所學理論自行設計案例,設計案情的不同發展方向,作出區別性分析,得出不同的結論,轉變學生從被動接受者提升為主要參與者和設計者。情景模擬,即由學生將講案例排演成小品,進行情景模擬,營造身臨其境的感覺。綜合演練,如何通過會計賬戶、報表等信息查處經濟犯罪、財務舞弊查處、納稅申報與稅收調查,如何獲取案件所需證據;如何從法學角度查處會計賬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三)法務會計專業課程體系與專業課程構建
我國的法務會計專業教育尚處于起步階段,所以法務會計專業課程體系設置應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區別于傳統的財會專業,它不是純粹的會計審計專業,也不是單純的法律專業,而是多學科的交叉與融合。本著“兩線”+“一面”+“實踐”的原則設置課程。
“兩線”之一,即法律類課程,如,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犯罪心理學和邏輯學、證據學、經濟法、稅法等,尤其是取證技術;“兩線”之二,即會計審計類課程。課程除具有會計專業相關知識外,尤其應側重基本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行業會計制度以及獨立審計準則的學習,重點熟練掌握會計技術、審計調查技術等方法。“一面”,即廣博知識面類課程。包括統計、管理學、稅收征管、財經應用寫作、計算機技術等拓展知識面類課程,重在培養多科性技能人才。“實踐”即,設計動手能力培養的實踐類課程,例如,法務會計案例、審計案例、手工會計模擬、會計信息化模擬、多媒體會計模擬、多媒體審計模擬、納稅申報、稅收籌劃等實踐類課程,全面提高法務會計人才的專業技術和動手能力。模擬教學和案例教學應作為法務會計專業化人才培養的重點方式,應設計運用會計、審計、法律法規來偵破或解決有關經濟活動及其糾紛處理、舞弊案件處理的綜合案例來進行教學活動,使法務會計人員學習內容更加接近實際,為未來從事經濟活動、經濟案件或舞弊案件的審核、計算、分析,為法庭作證提供有力證據。
(四)現代教學手段在教學中的應用
包括計算機在內的信息技術的廣泛使用,增加了教育信息、促進了教學質量的提高,是未來教育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務會計教學可以借助計算機、音像系統等多媒體設備,在常規的課堂教學方式的基礎上引入圖形、聲音、動畫、視頻等多媒體,來強化學生感性認識和分析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例如,拍攝產品工藝過程錄像、會計工作錄像、法庭審判、法庭證據調查等錄像,在法務會計課上進行播放,向學生演示法務會計人員進行取證、調查、統計、匯總等不同工作內容情景,增強學生的感官認識,以便進一步增強對法務會計崗位需要及工作性質、工作流程的理解與認識,從而增強職業興趣、專業愛好。
(五)法務會計實踐教學模式及實踐教學方式
法務會計專業是多學科融合的邊緣學科,在理論教學環節上應重視理論與實踐教學緊密結合,法學思維與會計學、審計學思維相融合。即,在講授會計學、審計學類課程時,引導學生運用法律的知識思考和解釋會計學問題;反之,在講授法學類課程時,引導學生運用會計學知識思考和解釋法律問題等。避免孤立的法律或會計教學。在實踐環節上采取校內多模塊模擬(分會計、審計、會計信息化、納稅模擬等模塊)、案例分析和情境設計、實踐基地的頂崗實踐及參觀實踐和社會調查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全方位的實踐形式培養法務會計人才成為創新性、多元性、獨立性思維的復合型專業人才。
(六)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及資格認證制度建設
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同其他專業一樣,須加強人才培養的制度建設。當法務會計發展到一定階段,隨著經濟發展對其人才的需求會大幅增加,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就不應該是無序狀態,而應該需要規范和約束。例如,在財政部門主管下設立“法務會計學會”,負責會計界和法律界的溝通與協調,組織開展法務會計理論及法務會計實務的研究;在教育部門主管下設立“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研究會”專門開展對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研究。財政與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建立一系列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制度,包括培養規格、培養方式、后續教育、法務會計人員資格認證、法務會計專家證人認證、法務會計操作規范等系列制度,從而,使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有章可循,法務會計人員的服務有行動指南與操作規范,法務會計人員的價值體現有評價標準。
三、法務會計應用體系
是誰需要法務會計的信息,以何種方式應用,法務會計工作有何特點,這些內容構成法務會計的應用體系。
(一)法務會計的應用領域
在企業,因為商品的購銷活動可能產生債權債務糾紛、因納稅業務可能產生稅務糾紛、因利益驅動可能有舞弊行為,這些行為均需要法務會計人員運用合同法、稅法、證據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站在會計視角提供有利于當事人的專業證據或意見;在司法機關,有關經濟案件的偵破需要法務會計提供專業訴訟證據;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舞弊專項審計,需要法務會計人員的審核意見及專業支持等。
(二)法務會計的應用方式及工作特點
從專業人才看,法務會計人才應該是既熟悉有關法律知識,又精通會計業務的跨專業、跨領域的復合型人才;從工作實質上看,法務會計工作就是注冊會計師工作和律師工作的有機結合。因為,單純的注冊會計師或律師都無法獨立地完成當事人的委托,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的有關問題,特別是財務與法律相結合的問題,這就需要既懂得會計、審計知識,又熟悉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來從事這項工作,這樣的專業人員就是法務會計人員,這種工作就是法務會計工作。
四、結束語
總之,法務會計職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熱門職業,法務會計的應用是市場經濟規范發展的必然趨勢,法務會計教育需要區別于其他專業傳統的目標模式;我們要從人才培養目標分析入手,積極探索人才培養模式,構建課程體系,探討實踐教學模式,進而完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體系及應用體系,為盡快培養社會急需的法務會計人才服務。
【參考文獻】
[1] 張奕.構建基于實踐層次的法務會計發展模式[J].中國農業會計,2011(9).
[2] 秦懷博.法務會計研究方向[J].現代經濟信息,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