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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民族文化;民族高校圖書館信息化保障
1 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的背景
2012年1月,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將貴州經濟社會發展上升到國家戰略,它意味著貴州的建設發展不僅僅是貴州自己的事情。對貴州省發展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國發2號文件中提緄墓籩蕁拔宕笳鉸遠ㄎ弧逼渲兄一就是要在全國率先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這標志著貴州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按照中央部署,我省把示范區建設作為當前和未來更長時期推動民族工作、促M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繁榮發展的目標和方向。[1]
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既要求各民族在政治上體現團結和進步,又包含著各民族在經濟上實現科學發展,還包含著各民族在文化上呈現繁榮進步。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靈魂和精神,也是民族振興和區域發展的強大力量。
2 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在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中推進民族文化信息化保障的必要性和意義
在黨的十會議上把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升到中國的發展特色和發展道路,提升到增強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的層面。體現了黨對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極高肯定。
作為國家重要文化服務機構的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不僅承擔著國家和社會賦予普通公共圖書館的職能,而且承擔著服務不同民族群體的文化需求、精神需要等重要職能。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是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中別具特色的一類圖書館。它們既是中華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展現我們多民族國家各民族文化的重要窗口,也是體現民族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載體,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是天然的開展多元文化服務的重要保障。把少數民族地區圖書館豐富的館藏資源和人力資源轉變為發展的動力,圖書館必須大力開展社會服務。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第二十一條指出:“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盡可能向社會讀者和社區讀者開放”。[2]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貴州省少數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州。作為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最高學府,國家重要的文化教育機構。尤其在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凱里學院圖書館黨支部被評為黔東南州委教育工委“兩學一做”示范點支部。我們責無旁貸理應擔當起為少數民族地區文化服務的責任和使命。積極探索出本地區在貴州特色的創新與實踐。
3 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在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中推進民族文化信息化保障的探索與實踐
(一)提供文獻信息化保障。
1. 民族文獻是民族地區經濟建設與文化發展的信息資源保障。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加強對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護,重視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做好文化典籍的整理工作。”切實保護好中華民族文化瑰寶,使之代代相傳、蔭澤后人。作為具有搜集和保存人類文化遺產職能的圖書館,應該不斷挖掘和弘揚地方傳統文化中的精華,使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得以傳承。民族高校圖書館的文獻信息化保障、建設,正是對少數民族文化最好的詮釋和傳承。[2]凱里學院圖書館通過對地區經濟文化建設發展狀況的分析,通過需求調研,結合本地的資源特點,確立了以苗、侗等民族文獻及黔東南地方文獻為重點的特色館藏建設目標,以服務教學科研和社會為目的,開展資源的搜集、整理和信息化開發利用。收藏的2萬余冊各種載體的黔東南地方文獻、苗侗文獻已形成了特色館藏,服務地方的同時還吸引了國內外讀者前來查閱,并依托internet為CALIS成員館讀者提供特色文獻傳遞服務,圖書館特色文獻資源在促進本民族文化繁榮與推廣上得到了進一步彰顯。成為我校乃至本地區極具特色之亮點。
2. 民族高校圖書館文化建設與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工作是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我校圖書館將大量苗侗文獻數字化,旨在保存和保護民族文化,同時以紙質和數字資源形式全面提供保障。自建有《凱里學院特色館藏數字化服務平臺》、《清水江文書數據庫》、《苗族侗族文化專題數據庫》、《苗族侗族研究論文資料全文數據庫》、《苗族侗族研究論文篇目數據庫》等特色資源數據庫。
(二)構建多元載體的民族文化信息化資源館藏。
民族高校圖書館構建館藏文獻資源除漢語、英語等主流語言外,還應包括少數民族語言的文獻資源。
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形式有物質及非物質等多種形式,以此我館構建了多元載體的少數民族文化信息資源庫。凱里學院圖書館 “苗侗文化博物館”。這些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化載體改變了傳統的地方民族文獻靜態、紙質存儲方式,體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民族文獻中的活態遺存,極大促進了民族文化的保護。在2016年教育部主辦的“第二屆全國高校圖書館服務創新案例大賽”中,以我校圖書館館中館“苗侗文化博物館”申報的《特色與深度――凱里學院圖書館少數民族文化傳承特色延伸服務》案例在全國總決賽中榮獲了二等獎。在總結會上專家評委指出:“我館的理念與經驗值得推薦與推廣。賽前他們對于凱里這個地區是不聽聞不了解的。賽后,通過凱里學院圖書館在本區域開展的少數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延伸服務,讓外界認識了解到這個地區以及民族,震撼于這個古樸而原生態的民族。感動于中小型圖書館在本地區民族文化傳承與保護,推廣與利用上的不懈努力和積極貢獻。為其它欠發達地區和民族的文化推廣、經濟發展指出了創新特色的發展思路和推廣平臺。”
(三)發揮對民族教育的教學輔助作用。2008年貴州省教育廳、省民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大力推進各級各類學校民族民間文化教育的意見》,指出:民族高等院校要堅持辦好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民族語言、民族醫藥、民族藝術等相關專業,積極為全省民族民間文化教育培養專門人才。凱里學院圖書館創建申報成為“民族文化知識科普教育基地”,旨在通過建設專門的平臺傳播和弘揚民族文化。
(四)逐步開展面向民族地區政府機構和社會公眾的信息服務,縮小民族地區的信息差距。
1. 面向基層單位,開展各種信息推廣、技術指導活動。高校圖書館部分承擔起公共圖書館的社會服務職能,加強扶持與協作,實現資源共享。同時派出專家對民族地區基層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開展業務管理和信息技術的培訓指導工作。這樣既為政府節省經費投入,又能使群眾更多地融入到信息化知識經濟發展的大潮中。
2. 面向政府部門和科研機構,制作發放熱點信息簡報提供決策咨詢。民族團結進步文化繁榮發展離不開整合本土文化與外來文化,離不開引進和培植新的文化要素和文化精神。因此,我校圖書館將視角投向本地區發展中最緊迫最需要的,把目光放在全國各種媒體信息上廣泛收集,整理。如:一期期《傳統村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信息簡報》的推出,為本地區發展提供了系統全面的信息化服務和保障。
3. 面向社會,充分研究本地區信息需求,選擇那些具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項目在力所能及的領域多途徑全方位地開展信息化服務。[3]如:為當地科技基地建立、民族醫藥研發、民族旅游發展,以及當地的文化館、博物館建設,非遺申請等項目提供信息服務保障。不斷的探索與實踐使我校圖書館逐漸成為了帶動黔東南地區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的中堅力量和堅實基礎,成為本地區民族發展、進步、創新的智力保障。[4]
4. 面向偏遠鄉村民眾,開展有針對性的活動。高校圖書館利用寒暑假與大學生志愿者開展支鄉支教活動,到少數民族群體中開展信息技術培訓、生活信息宣傳、為農村生產發展提供專題信息服務。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開展文化展覽、閱讀興趣培養等閱讀推廣活動,并建立重點扶持聯系點形成長效機制。少數民族群眾對政策新聞的理解,對社會信息、教育信息、健康信息的需求與滿足不僅關系到少數民族地區團結進步繁榮發展,更關系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穩定發展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5. 面向民族地區大學生,提供廣闊的信息空間。凱里學院圖書館利用館藏資源以及網絡信息資源,為少數民族大學生拓展課堂知識、完善知識結構、開闊視野、激發靈感提供信息資源保障。每年_展“好書伴我行”讀書月宣傳活動營造濃厚的閱讀氛圍。圖書館《“好書伴我行”讀書月活動――凱里學院圖書館閱讀推廣案例》,在2015年“首屆貴州省高校圖書館閱讀推廣案例大賽”中榮獲第一名佳績,并代表貴州省參加 “全國高校圖書館閱讀推廣案例大賽” 獲華南賽區三等獎。比賽肯定了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在新媒體信息環境下閱讀推廣理念、定位、組織形式及方法等方面的做法與貢獻。激勵了圖書館不斷創新開展文化服務,繼續引導大學生閱讀優秀民族文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他們認識、認同本民族的文化。深刻意識文獻信息化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上的重要意義,從而將所學到的知識用于建設家園、造福民族、乃至強盛國家的偉大事業中。[5]
參考文獻
[1]何選高,鐘海萁.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的構想―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為例.寧夏農林科技,2013(4) :(75)
[2]左方.民族高校圖書館服務的新亮點:地方性知識服務―以民族醫藥文化為例.圖書館論壇,2009(4) :(135).
[3]殷黎.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為社會服務的思考.圖書館學刊,2005(2):(9).
[4]龔劍.全民共享目標下的高校圖書館社會化服務――談我國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的角色塑造和職能延伸.貴圖學刊,2009(4) :(8).
[5]馬凌云.發揮民族高校圖書館在少數民族文化保護中的作用.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3(4) :(147).
作者簡介
關鍵詞: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方式;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業的開放是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員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方面也都作出了相應的承諾并且已經付諸實施。金融業的這種進一步開放,必將使我國的與環境、市場環境、金融商品價格杠桿作用以及金融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關系等發生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不僅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難度。若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給我國的金融業甚至整個國民的健康帶來極為不利的。本文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的趨勢及國內金融監管的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新構建作一探索。
一
按照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所謂監管就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的個人和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相應地,金融監管就是指通過立法和管理條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的價格、市場準入、分支機構的設置以及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實施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地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業發展。
由于各國的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所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也不盡相同。若按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作為標準,各國的監管模式墓本可劃分為兩種類型,即:集中監管模式和分業監管模式。所謂集中監管模式,就是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統一進行監管,一般是由一個金融監管機構承擔監管的職責。從實行集中監管模式的國家的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是由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機構并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所謂分業監管模式,就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一般是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如果對這兩種金融監管模式作一仔細分析,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包含著這么兩個值得我們思索的:其一是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與監管職能的相容性問題。我們知道,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首先是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而存在的,若認為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相容,一般會采用集中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同時還是金融監管的實施者。反之,若認為中央銀行不應兼容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則通常會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在分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則主要行使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而由其他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其二是中央銀行如果要實施金融監管時,是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還是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在集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金融監管職責的實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監管機構;它不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且還實施對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而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如果對銀行業的監管是由中央銀行而不是由一個專門的銀行監管委員會來實施,中央銀行也只能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不能對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
考察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不難發現,世界多數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監管權力越來越趨于集中,而且也傾向于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去,由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金融監管。英國是實施金融業集中監管的典型代表,過去多年來一直由英格蘭銀行承擔著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責。但是,自1996年巴林銀行倒閉以來,鑒于其暴露出來的監管方面的缺陷,英格蘭銀行增設了一些分支機構,分化職責,實施就近監管;為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成立了資本與批發市場部和專家運作部,建立了質量保證系統,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1997年5月,英國大臣又宣布了對金融業監管實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項是由調整后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接管英格蘭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該委員會于1997年10月成立,成為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全面監管的獨立集權機構。這樣,英格蘭銀行今后就只側重于實施貨幣政策目標,控制通貨膨脹,而較少考慮金融監管和操作;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和中央銀行雙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復存在,從而減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適應了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界限模糊的發展需要。日本也擬將金融監管職能從大藏省分離出來,設立單獨的“金融監督廳”,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的全面的管理,從而實現財政與金融監管的徹底分離。美國的金融監管是以機構重疊而聞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兩級均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權;同時各級又有若干個監管機構共同來完成監管任務。這種模式兼顧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實施結合地方具體情況的監管政策,并可減少監管的空隙。但多重監管機構的并存,也使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多種監管標準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的效力;同時機構的重疊,使重復勞動增加。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起,簡化或集中監管機構的呼聲一直很高,雖然多頭監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運作著,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議案中,傾向于把各監管機構統一起來建立一個統一的聯邦級監管機構的觀點占有絕對多數。
金融監管趨于集中統一的這種潮流,將給過去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賦予新的。在這種趨勢下,將會使中央銀行越來越集中執行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的職能,而逐步放棄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能;在對金融業的監管方面,也將會通過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全面統一的金融監管,而不再是過去那種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監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監管國際化的潮流越來越影響各國經濟、金融狀況的條件下,這種趨勢將快速蔓延。
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呈現出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為了適應這種局面,人民銀行于1982年設立了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金融機構改革,制訂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并等。后來又從該司中分設出條法司、非銀行機構司和保險司,原金融機構管理司改稱銀行司;另外,還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突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職權。
為了加強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1992年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3月撤銷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根據1998年7月23日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隨著我國保險機構的增多及保險業務的不斷發展,1998年11月又專設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伴隨上述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運作,我國的金融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金融監管已向法制化邁進;金融機構的業務稽核檢查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經營正在逐步走向規范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正在趨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轉;制定和實施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應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種種歷史原因及其中國金融業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集中表現為:
1.金融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作為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為,必須有明確的監管目標。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中,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一種宏觀目標,是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迅速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貨幣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則是一個較為具體的目標,它突出強調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然而,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目標并沒有突出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經營。1986年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該條例規定: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都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其金融業務活動都應當以發展經濟、穩定貨幣和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這一監管目標的核心就是為經濟發展和穩定貨幣服務。199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1995年5月頒布的《商業銀行法》中,又提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監管目標。由此可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的特征。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任務;既要保障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又要促進經濟發展;既要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保障商業銀行的合法利益。簡言之,金融監管的目標就是通過監管各類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以確保國家各項金融政策的貫徹實施。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是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也就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2.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于1997年 9月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規定:促進有效銀行監管,必須具備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高效率解決銀行問題的程序以及提供適當的系統性保護機制等基本條件。但更為重要的是,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監管的各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但從我國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來說,雖然其相對獨立性比過去有較大提高,但總的來講仍然屬于獨立性較弱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之一,不論在名義上還是在實際上,在制訂和執行政策、履行其職責時,都比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理應具有“超脫性”和“工作上的自主權”,但監管實踐中卻很難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由于地方利益的驅動,當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實施金融監管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此外,中央銀行集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于一身,也使金融監管絕對地服從于貨幣政策目標,從而削弱了金融監管的相對獨立性。
3.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個部門共同承擔金融業的監管責任。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能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一種協調機制,常常互相牽制。而且在這種分業監管模式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的地位。這就是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雖然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但是它們也必須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意見不一致時,要服從中國人民銀行的意向。這不僅使這兩個監管機構對證券業、保險業實施監管的能力弱化,更為重要的是當這兩個行業出現問題時,沒有明確的責任承擔者,也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監管實施者。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組織機構仍然是按照計劃管理模式設計的,突出的問題是:負責審批的不負責監管和檢查;負責現場檢查的又不負責審批和日常監管;各職能部門都有權代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實施處罰,在實際操作中各自為政,條條布置多,塊塊負責少,使各分支機構很難統籌安排監管任務。這種狀況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重復監管現象嚴重,既沒能形成整體合力解決監管問題,又使監督環節出現諸多漏洞,給被監督者以可乘之機。
4.金融監管措施不力。考察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實施情況,無論是監管手段和方式,還是監管內容和標準都存在諸多問題。從金融監管的手段來看,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并輔之以適當的經濟處罰形式表現出來。目前,雖然基本金融法律已經出臺,但與實際工作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再加上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工作還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大大影響了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由于受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影響,自我監管能力極低;金融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也極為少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也是少之又少,并且也發揮不了什么作用。從金融監管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風險監管幾乎是空白,中央銀行的主要監管部門相當大一部分精力是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活動監管較少,金融檢查和稽核也常常忙于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所起作用相當有限。從金融監管標準來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評價以及風險管理等都沒有一套全國統一的具體的量化標準,衡量金融機構行為的客觀標準和獎懲辦法都不明確,監管標準隨意性很強。三
面對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后業進一步開放的局面,面對世界金融集中統一監管的趨勢,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筆者以為,必須盡快重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為此,特提出以下建議:
1.順應國際潮流,實現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分離。如前所述,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政府放松管制使許多實行金融分業經營的國家紛紛擺脫政府的管制和的限制,實行混業經營;又由于金融機構間的激烈競爭以及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導致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和利率風險所造成的危害遠遠大于傳統業務的操作風險。在這種背景下,一些國家將金融監管的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實現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分離。人民銀行一直把保證國家貨幣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作為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這樣做的現實基礎是:其一,我國長期實行計劃,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庇護下,我國銀行似乎不會倒閉,風險管理、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意識淡薄;其二,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還沒有實現以間接調控為主,直接性貨幣政策工具操作有賴于中央銀行強化金融監管并以此作為貨幣政策目標得以實現的保證。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無疑是被當作貨幣政策工具或確保貨幣政策得以貫徹實施的一個手段來使用的。因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也不可能分離。
但是,在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之后,伴隨金融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國內金融原來壟斷經營的市場格局將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將是不完全競爭市場的形成;金融市場體系的擴張速度將會大大加快,金融市場細分化的要求將越來越高;融資渠道將進一步拓寬,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的變化將導致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資金價格的局面不復存在;金融商品和投資需求多元化趨勢將會加強,與之相適應的金融創新也將成為金融機構經營的主旋律。此外,金融市場的不平衡性也會進一步加強,金融市場主體間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在這種情況下,風險監管將會變得越來越重要。為了突出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使金融監管能夠真正發揮它的功效,筆者以為我國也應該實現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兩項職能的分離。
2.設立專門機構,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體系。根據國際上通常做法,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不外乎這么四種情況:其一是中央銀行兼行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其二是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一一金融監管委員會,由其獨立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管;其三是設立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別實施監管;其四是中央銀行兼行金融監管職能,但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保險業、證券業則另設專門機構實施監管。上述四種監管模式中,第一種模式將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集于中央銀行一身,通常會弱化金融監管,使金融監管成為貨幣政策得以貫徹實施的一種工具;第三種模式雖然能夠發揮專業監管的優勢,但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難度較大,而且與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之間的沖突亦較多;第四種模式雖然將銀行業的監管交由中央銀行來承擔,減少了機構設置較多所帶來的成本增加的負擔,但在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同樣會出現協調難度大的,其結果常常是其他金融監管機構較難以獨立行使監管職能,出現摩擦時要服從中央銀行及其貨幣政策目標的要求,專業監管能力減弱。只有第二種模式,筆者認為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又不會出現監管機構獨立性、協調性弱化的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可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體,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組成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由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對我國金融業行使集中統一全面的監管。
3.明確監管目標,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總的來講,金融監管的一般目標主要有兩個,即: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就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言,這里的債權人就是指存款人、證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在金融活動中,由于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對稱現象的普遍存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比債權人擁有更為充分的信息,這就使得它們有可能利用這個有利條件,將金融風險或損失轉嫁給債權人。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益受損,國家需要通過金融監督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就維護金融穩定而言,一方面,由于金融機構經營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而且其經營活動是以本身就包含有許多不確定因素的信用為基礎的,這就決定了金融機構的經營具有內在的風險;另一方面,金融風險本身又具有較強的連帶性和易傳播性。為了控制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以維護金融穩定,國家需要對金融業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這兩個目標之間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但從20世紀80年代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機構并購的不斷發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趨勢的進一步發展,使金融風險大大增加,因而目前各國基本上是將維護金融穩定放在首位,但同時也要兼顧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按照1995年3月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目標基本上也是圍繞這兩個方面制訂的,但在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中,維護金融穩定做得較多、較好,但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相比較為欠缺。這與過去多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一直在國家的庇護下經營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在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后,國內經濟、金融環境將發生較大的變化,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在所難免。在這種情況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會越來越顯現出來。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兼顧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最為緊迫的就是要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金融監管當局來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不僅在于它能將銀行倒閉造成的代價降到最低限度,而且還在于它的存在為監管當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必要時采用果斷措施消除了后顧之憂。當然,其突出的意義還是使債權人利益得到了保障。
4.改進監管方式,使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有機結合。隨著金融環境的改變,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風險目標監管,其核心是充分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專業知識和信息,正確地認識和判斷最新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領域,盡早發出預警信號,及時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監管負擔。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預防、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必須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但從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雖然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都被運用著,但都沒能很好地發揮作用,而且非現場監測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非現場監測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必須盡快建立統一、、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機等先進作業工具,發揮其監測作用;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 功能監管 “傘形”監管體制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對“金融”的簡要解釋為:“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點和方法論而成為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其基本的中心點是資本市場的運營、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其方法論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給金融契約和工具定價。”①參照一個對“金融”更為簡潔的解釋“跨期配置稀缺資源”②我們就能對“金融”概念有一個基本的了解。
“金融監管(financial supervision)意指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和經營行為的監管。”③具體來說,它“是指一個國家(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④
“金融監管的最主要目標有兩個:一是盡力防止或制止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的發生;二是保護知情較少者的合法利益。”⑤
金融監管體制的探索是建立在上述對金融和金融監管本質理解的基礎上的,是以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為導向的。無論是三種標準金融監管模式―機構監管模式、功能監管模式還是目標監管模式之間,或是他國通過對標準模式的發展形成的“傘形”監管體制、“雙峰”監管體制或是混業監管體制之間,并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選擇哪種監管體制或者如何探索最適合中國的監管體制取決于對中國金融行業發展程度的深入了解和對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的預判。
三種標準金融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模式是具體金融監管體制的標準化模型,各個國家的監管體制都是以監管模式作為藍圖構建起來的。即便是采用單一監管體制的國家只設立一個綜合的金融監管機構,但是它的內部架構依然不可能脫離傳統的監管模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三類:機構監管(institutionregulation);功能監管(functionalregulation);目標監管(objectiveregulation)。
機構監管一般是指以金融機構的分類來區分監管者,例如銀行業的監管機構監管銀行、證券業的監管機構監管證券公司、保險業監管機構監管保險公司。作為一種歷史上最簡明有效的監管模式,機構監管有以下的幾種優勢:其一,有相對全面的監管覆蓋。在法治市場中,金融機構都需要進行登記,所以只要金融機構符合某一個監管者監管對象的類別,就會被這種監管模式覆蓋。其二,因為監管對象是一個金融機構整體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種業務部門,所以有利于把握整個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發現混業區域的違規問題。
功能監管的概念最早產生于美國。1999年美國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法案》首次提出了“功能監管”概念。意為相似的金融業務要由同一個監管者監管,例如銀行業的監管機構監管銀行業務、證券業的監管機構監管證券業務、保險業的監管機構監管保險業務。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首先,每個監管者只監管其最專業和最熟悉的業務,這不僅提高了監管效率也保障了監管的質量。其次,類似的業務由同一監管者監管有利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原則,避免類似業務卻有不同標準的監管。例如在機構監管模式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某些涉及證券業務的監管標準可能就與證券業的監管機構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標準產生沖突。最后,功能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平等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目標監管一般是指面對業務種類多元化的金融市場一種更為直接和理想的監管模式。它的理念是根據最終的監管目標設計監管機構,“使金融監管的三個方面―系統監管,審慎監管和業務經營監管均能達到各自的目標”⑥。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一方面,目標監管主旨明確,直擊要點。無論是在機構監管模式或是功能監管模式下,總體的監管目標是分散在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中實現的,毫無疑問,經過這樣的稀釋,監管目標的明確性和主導性自然會有所下降。而目標監管模式是根據監管目標而設計監管機構,例如系統監管機構,審慎監管機構和業務經營監管機構,目的性和監管側重自然清楚明確,監管效率自然提高。另一方面,目標監管模式根據監管目標不同設立各自獨立的監管機構可以消除基于不同監管目標而產生的理念和制度之間的沖突。系統監管、審慎監管和業務經營監管是相互間區別度很高的監管目標,有各自不同的理念和監管文化,一個監管機構要從理念到制度完美統合不同的監管目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而且隨著金融市場全球化的加速,不同的監管目標之間的差異化會越來越明顯,基于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具有現實意義。
當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所需的設計是建立在以下制度基點的充分論證之上的:審慎監管與市場行為監管是否合并、中央銀行的角色、各監管機構的政治獨立性、監管競爭需求、監管權力制衡和如何更好地銜接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等等。
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分類是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都是選擇其中的一個方向或者走折中路線,然后參照三種監管模式設計出來。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國的混業監管體制和美國的“傘形”監管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也稱為單一監管體制或集中監管體制,即只設立一個綜合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各種金融業務尤其是混業經營程度較高的金融集團的所有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其典型代表。英國于1997年合并了原有的各類金融監管機構,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并于2000年頒布《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Bill, FSMB),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服務局綜合監管者的地位。雖然2010年6月,英國對其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變革,撤銷金融服務局,由英格蘭銀行執行其大部分職能,但是并沒有改變英國混業監管的基本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的優勢在于:首先,混業監管體制適應當今金融創新能力急劇增強,市場細分化和業務多元化顯著的金融業發展趨勢。隨著全球化時代世界經濟對于資本市場日益提高的金融服務要求,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和日益細分的業務類型蓬勃發展,混業監管可以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從宏觀上控制總體風險。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監管分割所導致的重復監管及監管對立,創造一個相對公平的監管環境。再次,混業監管體制可以產生規模效應,降低監管成本。最后,混業監管體制這種簡潔的結構可以更好地明確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與責任。
混業監管體制的劣勢在于:首先,混業監管體制只適合非常成熟的金融市場。其次,唯一的監管者就意味著缺乏競爭環境,無論是監管效率還是勤勉程度沒有類似機構的比較就只能寄希望于自覺,這為的滋生創造了可能。最后,唯一的監管者這一狀況本身就意味著高風險,一旦這個監管機構的制度和理念出現偏差和疏漏或者沒有緊緊跟上金融市場出現的新趨勢和新發展,那么某種程度的監管失效就幾乎無法避免,因為沒有另外的監管主體和監管系統可以對此進行補救。
“傘形”監管體制屬于分業監管體制的改良體制,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為分業監管機構設置一個“傘頂”―牽頭監管者。以美國為例,首先根據功能監管的模式進行分業監管,“在銀行業領域,財政部貨幣監理局(OCC)、聯邦儲備銀行(FRB)、儲蓄性金融機構監管局(OTS)、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銀行局(SBD)共同負責監管。”⑦,證券業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期貨業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保險業由所在各州的保險監管局監管。在這些監管機構之上由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聯邦儲備理事會(FED)進行總體監管。美國擁有最為復雜的體制,“有100多家聯邦或州立機構負責負責不同類別和層次的監管”。⑧
“傘形”監管體制的優點在于:首先,基于功能監管模式的分業監管設計可以發揮各類監管機構自身的專業性。其次,在監管機構之間產生監管競爭,有利于激勵各個監管者的勤勉和高效。最后,在分業監管之上有牽頭監管者的總體監管可以在宏觀層面控制風險,協調監管中的沖突和矛盾。
當然,“傘形”監管體制也有其缺點,最大的問題就是整個體制非常繁瑣和復雜。其一,整個監管體制需要精簡集中,牽頭監管者的權力需要得到加強。其二,監管范圍除了傳統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外,要把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納入監管。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無論哪種監管模式或監管體制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從各國的實踐來看,采用哪種監管體制必須建立在各國自身的金融業發展水平和具體國情之上。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
選擇監管體制應當充分考慮該國的金融行業的融合性,包括跨業經營的法律障礙、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國家上層權力制衡機制等因素。這些因素決定了整個監管體制的基礎與可行性。關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建議目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混業監管體制和“傘形”監管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的建議主要體現在對于“大部制”的討論,“整合金融監管資源,成立金融部一度呼聲很高。”⑨具體而言,就是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合并為一個類似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部門,對整個金融行業進行統一監管。混業監管建議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混業經營的必然性。混業經營已經逐漸成為全球金融市場的一種趨勢。對于顧客來說,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降低交易成本,滿足個性化的需要。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混業經營可以拓展業務范圍,通過多元化業務類型來分散風險,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但是回到前文關于混業監管體制的優缺點分析中我們就可以發現,實施混業監管體制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就是這個國家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場,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市場,英國、德國、日本等皆是如此。對于中國而言,金融市場發展不過三十余年,年輕與不成熟是毫無疑問的事實,而且由于種種原因,我們金融市場由政府主導的痕跡非常明顯。在這樣的現實情況下建立混業監管體制,那么其優勢將大打折扣,而缺點―和缺乏風險控制將徹底暴露。中國是由國務院而不是央行在主導金融政策,而如果建立“金融部”或類似的機構自然也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這樣一來不僅僅是監管競爭的缺失,連監管者與監管對象之間的身份界限都將含糊不清,最終“教練”與“裁判”的身份再次合一,中國金融市場失去市場主導的可能。由此可見,中國實行混業監管體制缺乏現實條件。
其實除了混業監管體制,以分業監管中功能監管模式為基礎的“傘形”監管體制也能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雖然美國的次貸危機給它的“傘形”金融監管體系敲響了警鐘,但從這個體系自身來看,經過完善(主要是對“傘頂”監管機構的功能強化)的“傘形”金融監管體制依然是一種比較平衡的監管體制。而對于中國而言,選擇“傘形”監管體制有以下的這些優點:首先,中國現有的監管資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才剛剛建立不久,在這樣的情況下輕易改變整個監管體制,推倒重來確實有些草率。其次,中國金融機構的架構和運營模式比較多地參照了美國的經驗,那么在監管體制方面的參照也是一種配套。中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營都參照了美國的很多經驗,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混業經營公司的設計上直接借鑒了美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那么既然美國的“傘形”金融監管的體制對美國金融市場的監管基本是有效的,那么作為參照美國發展起來的中國金融市場繼續向“傘形”金融監管體制發展也是符合邏輯的。最后,建立“傘形”監管體制適應當前中國金融市場的不成熟狀態。“傘形”體制應當說是一種安全與效率較為平衡的體制,對于中國金融市場這樣相對不夠成熟而且需要盡可能快速發展從而滿足全球化壓力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務和金融安全保障的金融市場而言,“傘形”監管體制是一種有較強適應性的體制。
中國要建立“傘形”金融監管體制的最大難點是在于“傘頂”的選擇,是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總體監管能力還是在國務院再新設立一個機構?從現實考慮,舍棄中國人民銀行這個既存的總體監管者再去新設一個總體監管機構,然后重新梳理監管體制并非明智的做法。而直接加強中央銀行的總體監管權限,以它作為總體監管者和協調者,以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作為平行的功能監管主體,是實現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機統一原則的合理方式。
結語
隨著中國(上海)自貿區的建立,中國金融業的國際化進程再一次提速,作為中國金融業持續繁榮和健康成長的保證,中國的金融監管能否盡快完成監管體制的轉型,能否適應中國金融業和世界金融業的發展趨勢,是事關中國金融戰略成功與否的重要環節。而且目前中國又面臨如何盡快加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組織,面臨21世紀戰略發展機遇期的重大挑戰,金融監管作為貿易和投資雙重自由化的核心監管領域,如何在體制和執行力方面尋找到最適合中國國情的監管體制,進而更順利地嵌入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已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問題。
希望筆者的一些淺析,能夠和理論界的其他討論聲音一起,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應該如何轉變發展的問題貢獻自己的一點微薄之力。
(作者為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美]彼得?紐曼,默里?米爾蓋特,[英]約翰?伊特韋爾:《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第一卷上冊),胡堅等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27頁。
②[美]茲維?博迪,羅伯特?C?默頓,戴維?L?克利頓:《金融學》(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頁。
③[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九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630頁。
④⑤⑦⑨郭田勇:《金融監管學》(第二版),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年,第1頁,第13頁,第82頁,第95頁。
⑥郭鋒:《全球化時代的金融監管與證券法治―近年來金融與證券法的理論研究與學術爭鳴概覽》,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第84頁。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內部控制
一、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較為突出,便于分散風險,而這一點亦導致了監管協調中深層次的問題,中國加入WTO以后,面對來自混業經營、金融創新、網絡金融的挑戰,這一問題更加突出。
(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促進有效銀行監管,必須具備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高效率解決銀行問題的程序以及提供適當的系統性保護機制等基本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監管的各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
(四)金融監管措施不力。從金融監管手段看,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基本金融法律與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甚遠,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由于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也極為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非常少。從金融監管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風險監管幾乎是空白,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從金融監管標準來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評級以及風險管理沒有一套統一的具體量化標準,監管行為隨意性強。
(五)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
(六)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業的規模集中。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于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
二、金融監管趨勢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英國的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三種形式。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呈現出減少趨勢。
(二)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趨勢。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歷史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采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監管法規眾多,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英國不斷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在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三)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于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的缺陷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
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家的銀行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各國都比較重視金融業工會組織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四)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發展。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不斷增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轉移、擴散不可避免。金融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因此,西方各國致力于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準。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并進行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
三、改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思路
(一)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穩
定協調機制,協調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工作,使其監管向功能型發展。人民銀行要成立“金融協調委員會”,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三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其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磋商,及時交流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職責,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盡快制定已經出臺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問題,以法律形式明確接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明確金融機構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改進監管方式。目前,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風險目標監管,其核心是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專業知識和信息,判斷最新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領域,及早發出預警信號。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對金融違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向發展。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非現場檢測和現場檢查都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由于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影響,非現場檢測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須盡快建立規范化的非現場檢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網絡監控作用;盡快實現對風險的事前預警,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檢測的基本依據。
(四)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為適應后WTO時期的監管需要,應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一是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題的權責制度,塑造具有獨立性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三是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應補充監管主體,建立金融同業工會,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以同業公會充實法定監管主體和完善監管,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五)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種社會中介力量進行監管,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商業銀行自律組織的有效監管體系。
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銀行公會、美國的基金聯合會、臺灣證券投資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均屬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我國金融公會組織尚不健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銀行工會在行業內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減少國家在金融監督與矯正方面的成本。
一、影響縣級人民銀行監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監管目標模糊。對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問題,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有的把貨幣政策目標等同于金融監管目標,有的把監管目標局限于保護存款人利益,有的則超前地把轉軌時期的監管目標等同于市場經濟時期的監管目標。由于認識上的模糊,沒有把轉軌時期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界定在維護金融業的安全穩健、防止金融風險這一核心上來,導致縣支行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左右為難。
2.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監管職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縣級人民銀行內部監管部門按上級的要求必須對口設置后,由于縣級支行人員編制有限,在保證基礎業務科室基本規章制度執行的前提下,監管部門的一個科室只有1至2個工作人員,導致監管力量分散,職責分散,多頭監管,各監管部門工作不協調,不能形成監管合力,無法全面解決問題,嚴重影響到縣級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質量。如金融管理科作為對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農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為對農村信用社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分管金融企業的市場準人和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離任審核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管。但計劃、會計、國庫等部門作為現金、利率、開戶結算、國庫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貨幣金銀科作為金融市場的監管部門,與機構監管部門在職責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復。這樣,既導致了人民銀行監管力量分散、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又造成重復檢查而加大了被監管對象的接待負擔,極不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這還與上級行在監管任務的安排上,缺乏統籌協調有關。
3.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上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缺乏必要的設備和程序,監管檢查以手工為主,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核實效率低。金融監管中的技術手段落后,已不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制約著監管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4.監管人員素質低。監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決于監管人員的素質。由于中央銀行本身不經營商業性金融業務,不少監管人員缺乏實際金融業務經驗,部分監管人員素質偏低,有相當一部分監管工作人員不具備監管工作的資格和能力,這樣不僅很難做到及時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高風險和違規操作,而且在金融機構面前也難以樹立中央銀行的監管威信。
二、提高縣級人民銀行監管效率的對策措施
1.明晰監管目標。要提高監管效率,關鍵是樹立全新的監管理念,把“維護金融業的穩健、防止金融風險’作為當前轉軌時期的監管目標,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斷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經出現的風險和處理已面臨支付困難的金融機構,最大限度減少震蕩,維護金融業整體安全與穩定;另一方面,必須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確分析和判斷金融創新趨勢及其風險領域,建立起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系統,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風險的積累、擴大和突然爆發。
在監管的內容和方法上也要進一步更新觀念,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力。我們的金融監管要逐步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當前在金融監管中要逐步實現四個轉變:一是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二是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三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傳統的手工檢查和現代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發展;四是由對金融違法“創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方向發展。
選準金融監管的著力點。根據不同時期監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業的自身特點,努力尋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內控的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式,切實將金融監管政策融入金融企業完善內控、加強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尋求金融監管與金融企業內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監管的無效勞動,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縣級支行的科室設置,完善央行監管前沿陣地——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體系。要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監管行為,建立以金融穩健運行、金融整體有效性和金融中長期風險預測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體系。一是合并縣支行的所有監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職責。對縣級支行的現有機構進行改革,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對現有的科室進行撤并,由現在的6-8個科室撤并為兩部一室,即:撤銷金管科、計劃科、農村合作金融監管科成立金融監管部;撤銷會計科、國庫科、貨幣金銀科成立營業部;撤銷人秘科、保衛科成立辦公室。二是將原會計、國庫、貨幣發行等部門的監管職能全部移交金融監管部,一個窗口對外實施金融監管。這樣改革后有三大優越性:其一,可以解決縣級人民銀行監管職能和監管力量過度分散的問題。將原來各監管科室的力量進行了集中,有利于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和指揮,如利率、結算、現金等季度性檢查就無需對同一家機構分別組織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檢查,只需一次性檢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復檢查和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可大大減輕被監管機構的接待負擔。其二,有利于基礎業務科室集中精力搞好業務核算,提高基礎工作質量,嚴格執行基本規章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實現“兩個結合”:一是實現監管與調研的有機結合。由于將計劃統計、非現場監管、調查研究等職能全部交由監管部負責,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決“單打一”問題,在對金融機構進行某項檢查時,就可同時對其它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和檢查,工作人員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進行分類匯總處理,分別上報。這種辦法能有效地解決縣級支行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在組織專項調查時發現可能出現的風險性、苗頭性問題,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監管措施,有利風險的及時化解。二是實現服務與監督的有機結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詢服務,又可在服務中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為更好地搞好金融監管奠定基礎。
3.落實監管責任,改進監管手段。
(1)依據監管職責,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和監管內控制度。要保證監管目標的實現,提高監管效率,必須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和內控制度,對監管部門及人員所承擔的工作職責和目標作出明確規定。為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配合,建立責任制時,可實行監管職責AB制,即每個監管人員既承擔一部分主要監管職責,還要承擔一部分協助監管職責,避免出現監管工作空檔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對于涉及區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風險等重大工作,實行統一制定方案、統一調配力量、統一組織實施等做法,有效地發揮監管部門的整體功能。
(2)強化督促落實,嚴格監管約束。制定實施工作考評制度、工作情況匯報制度,監管人員要根據本崗位工作要求,主動制定計劃,落實任務,匯報工作。同時,規定工作紀律,要求監管人員不以管謀私。對監管人員中出現的監管責任事故和發生的違反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的問題進行記載,并根據所犯錯誤的程度和工作責任的大小,給予必要的處分,以進一步樹立人民銀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監管手段。一是要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盡快改變人民銀行主要依靠手工作業進行監管的現狀,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加大計算機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電腦化管理,實現金融監管指標電算化,把監管人員從復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調查和處置金融服務中出現的新問題、難問題。二是要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已有資源信息。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金融監管檔案信息系統,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環節。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全面記錄轄內每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高級管理人員、金融風險、違規經營等情況,做到金融監管有效資源豐富,記錄全面、真實、準確,并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建立金融政策法規檔案,通過掌握金融政策法規的歷史沿革,理清監管思路,杜絕金融執法中的誤解和偏差。要對金融機構檔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檔案、非現場監管檔案進行整理、規范和完善。機構檔案要分系統按行別建立,檔案內容分機構設立、業務范圍、業務變更、違規查處、機構年檢、市場退出等六大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分系統按人員建立,檔案內容包括任職審查、任職考核、離任稽核、任職資格取消等四大項;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檔案按行別收集,包括各機構報表資料、自查報告、非現場監管報告和報表等內容。
4.完善監管工作規程,提高監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實現監管工作的規范操作。為適應新形勢下監管工作的需要,必須實行程序化管理,即對目前的監管任務,依據操作的先后步驟,進行科學設計,優化篩取,組合出最優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種管理方式。要涵蓋金融監管的全部內容,使各項監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統一規范,運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實施,不僅可以規范監管工作的實際操作,而且可促使監管職責AB制落到實處。
5.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金融創新的空前活躍以及電腦網絡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對縣級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監管隊伍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新業務和金融創新顯得嚴重滯后。金融監管人員監管能力的增強和水平的提高與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步伐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須加大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盡快提高監管隊伍素質。
(1)充分利用現有監管人力資源,按現有人員的專業特長,合理配置人力,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同時,要選拔綜合業務素質強,能夠公正執法、廉潔敢管的年輕干部充實到監管部門。”
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管窺
長期以來,各國在實施金融監管的具體方法上存在很大差異。但近年來,各國都加強了對金融機構業務資料的監測分析,同時加強了現場檢查的力度,并廣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審計力量。這里將通過對英國的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的分析,尋求建立和健全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經驗與啟迪。
(一)市場準入
英國銀行的注冊管理是由英格蘭銀行監管局負責。英格蘭銀行給予銀行準入注冊,又稱為授權或認可。1、授權資格必須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貸機構。2、最低資本。銀行至少有500萬英鎊。3、申請者要提供即將接受存款業務的規模、性質、業務計劃和管理安排,以及監管當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4、機構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經理人員在其位置上是合適的;業務經營至少由兩個人有效地進行管理,這個標準又稱為“四只眼原則”。
(二)對銀行經營的管理
1、資本充足率。英國監管當局要求銀行資本的最低清償比率為8%;同時規定比最低清償比例高約50%的觸發比例;目標比率是在觸發比例確定之后設定的,目標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觸發比例1%之上,若銀行認為目標比例要少于觸發比例1%時,則需監管當局同意。目標比例可以起到一種“警告燈”的作用,是監管當局開始與商業銀行討論其確保觸發比例不被侵犯的信號。
2、流動性管理。監管當局對銀行流動性的監管是以流動性缺口來衡量的。凈缺口數值是一定時期流動性資產減去到期負債。監管當局對流動性缺口的監督是通過設立流動性指導線來進行,通常只對第1時區(8天以內)和第2時區(1個月以內)的流動性缺口設立最高指導線,即8天以內流動性缺口率不超過10%,1個月以內流動性缺口率不超過20%。
3、貸款大額風險的監督。監管當局認為,對單一顧客、某集團、某一經濟領域、某金融業務領域(如外匯)的超額貸款使銀行承受巨大風險,需要通過與資本掛鉤或資產分散化來加以控制。監管當局主要運用大額風險與資本基礎掛鉤(10%-25%)的報表來予以監督,任何單一貸款或風險顯著增加,都將導致現場檢查的增加。
4、風險準備金。在英國,銀行準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據金融和會計慣例進行的。對此,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事實上,英國銀行的準備金有兩種,即特殊準備金和普通準備金。特殊準備金表現為某筆特殊貸款的減值,普通準備金是根據那些損失而提取的。按規定,決定準備金水平是銀行決策層的職責。在按法定要求對銀行進行審計時,審計師要就銀行所提準備金的充足率作出評價。監管當局在對銀行管理層就審慎監督問題進行例行會談的過程中,準備金的提取情況也是重要議題之一。
(三)現場和非現場稽核
英國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現場檢查不以己為主,而是由報告會計師和檢查支隊代表監管當局,根據1987年《銀行法》和監管當局的要求,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并向監管當局報告,然后由監管當局與被檢查銀行就上述報告或監管當局認為有必要的問題舉行各種會議,討論和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本充足性、流動性、大額風險和外匯風險。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視,且與大額風險、外匯風險等監督掛鉤。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督的目的是監督銀行的授權標準是否被遵守,以確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機處理和市場退出
1、市場退出。指重組、合并或自動解散等。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是持續到所有存款償還為止。2、監管當局有權對不符合授權最低標準的銀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權。3、在監管當局認為必要時,銀行可被置于管制狀態或清盤。4、英國的存款保險管理。英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限于1萬英鎊以內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險。
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英國是舉世公認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英國在金融監管上注重功能性監管和控制風險的防范與預警體系的建立,注重混業經營下的集中統一監管與綜合性監管。英國的監管運作在許多方面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第一,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如何構建,是與各國國情和經濟、金融發展的狀況密切相關的。世界上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的金融監管體制模式。而且,雖然金融監管體制對金融監管效率和有效性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它只是為有效的金融監管提供良好的環境,監管體制本身并不能確保有效的金融監管(Goodhart et al,1998)。從某種意義上說,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設計,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問題,而取得并加強金融監管的能力與效果才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首要目的。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應該既是學習外國經驗同時又是從我國國情出發、既在技術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經濟的體制。英國選擇統一監管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而現階段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發達,市場經濟體制還在不斷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場體系不健全、不發達的條件下,金融配置資源的能力不強,潛在的金融風險較大,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行業的自我約束力不足,所以我國目前不宜過快推行統一監管,而應維系分業監管的格局。眾所周知,統一監管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二是金融機構具有很強的自我約束和內部控制能力;三是監管體系必須有明確的責任劃分、順暢的協調機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應操作;四是具有較高水平的復合型優秀監管人才。若不顧條件,脫離實際盲目樂觀,急于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最終只能是削弱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競爭力,誘發權力壟斷和,致使統一監管的潛在優勢喪失。
第二,分工與協作的和諧統一。英國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后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樣在我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雙邊及多邊緊急磋商機制,這對順利推行貨幣政策和開展金融監管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防止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協調機制流于形式,應當將協調機制通過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來。
第三,權力制衡不可缺少。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訴我們: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在我國,金融監管的權力制衡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力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當被監管單位對監管部門的處罰不服時,應該有不同系統的單位受理申訴,而不應該由金融監管部門的上級受理,以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公開;二是針對農村信用社歸地方政府管理的現實,應賦予金融監管部門有權否決地方政府可能隨意撤換信用社領導的權力,以盡量減少來自地方政府對金融的行政干預。
第四,我國的立法必須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我國目前的監管目標籠統,落實難度較大。防范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是金融監管部門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實踐中如何實現目標,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考核標準,也沒有明確不能實現目標應負什么樣的責任。由于在實際操作中缺乏與最終目標相配套的、明確的中介目標,導致省以下監管部門在實踐中無所適從、難以抓住主要矛盾。另外,由于監管資源有限,因此所有監管資源應該用來實現監管目標。這就要求樹立風險監管的主導思想,這里的風險監管不是指對特定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響實現監管目標的風險。
第五,監管機構應根據金融機構對實現監管目標可能產生的風險對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從而把大部分資源用到那些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身上。由于金融機構對實現監管目標所產生的風險是經常變化的,因而對金融機構的分類也應定期進行。
第六,監管機構在實行監管措施時,應該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項監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監管機構實施監管本身所產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機構的遵守成本,這些成本的總和應該要小于其所產生的效益。現實中,雖然監管效益很難量化,但應該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勵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
第七,法律應該明確規定監管機構負有一個重要的職責,即要提高普通消費者的金融知識。一個安全而穩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還要依賴市場約束。市場約束取決于信息披露和公眾的金融意識。提高全體民眾的金融意識應該是責無旁貸的義務。
結 語
1.相互的依存性。會計準則對于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具有重要作用。金融監管對于應對會計準則實施可能對金融穩定產生的負面影響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1.1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會計準則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進而對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產生影響。金融監管對會計信息披露有很大的依賴性。尤其對于證券市場的有序運行具有重要作用。證券監管的首要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首先就要提高會計準則和披露標準,使投資者獲得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正確判斷。為了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透明度,必須憑借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標準,對信息加以提供、審計和披露。推動證券市場規范化、國際化進程,需要建立高質量、國際化的會計準則。
1.2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標準,金融監管離不開會計準則。證券機構國際組織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致力于推進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2000年證券監管機構積極動員成員國和跨國公司采用評估的國際會計準則。中國的證監會也將會計準則作為重要的監管標準,并希望運用高質量的會計準則來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透明度。
1.3金融監管推動會計準則的發展。在金融經濟發展繁榮期,各國金融監管者通過積極推動會計準則的發展及其國際化進程,來推動本國金融經濟的發展。例如國際財務報表準則在全球的實施,有力地提高了資本在全球的配置效率。
1.4金融監管可減少會計準則實施產生的負面影響。金融監管者除了積極影響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還采取積極措施應對會計準則實施可能對金融穩定產生的負面影響。例如2004年歐盟在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際,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了新聞公報,以調整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銀行監管資本的影響,隨后歐盟銀行監管者委員會、英國金融服務局、香港金管局、中國銀監會等世界主要銀行監管者紛紛采取類似的監管措施。
2.差異性。
2.1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同。會計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責任的履行情況,已達到受托經濟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的有效統一。金融監管的目標是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盡管金融監管也會考慮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實際上與會計準則的目標并不一致。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在信息披露內容和信息披露質量、謹慎性等方面也存在差異。而這些差異的存在會導致會計準則相關金融監管問題的產生。
2.2資本的確認不同。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的資本分為三級: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包括股本與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開儲備。二級資本是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和次級長期債務等。三級資本是指最初發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級債券。從會計角度來看,資本主要是為了盈利而投入的,是資產減去負債后的凈權益。從銀行資本看,只要能夠吸收損失均可稱之為資本。
2.3公允價值運用不同。如果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目標一致,公允價值可真實反映企業資產的價值。但是在經濟繁榮期和經濟衰退期,由于順周期效應,一旦公允價值未得到有效確認,就會給銀行和經濟埋下隱患。
3.統一性。
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有著相似的理論基礎,都是源于解決市場失靈所產生并發展起來的,都是提高市場效率的重要手段。會計準則不僅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條件、重要基礎,還是金融監管的一種重要工具。由于會計信息的公共性、外部性和供給的不充分性,容易導致會計市場的失靈。如果很好地發揮會計準則對金融監管的積極作用,就會避免對金融穩定的負面影響。例如在美國次貸危機中,面對銀行業對公允價值的質疑還有對金融機構穩定產生的不利影響,美國參眾兩院對救援法案中授權美國證監會暫停“按市值計價”的會計準則進行表決,最后通過。提高了應對危機的效率。在經濟發展時期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在危機時刻,會計準則也是金融監管者恢復市場信心的重要手段。因此,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具有很高的統一性。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統一性決定了二者可以實現協調發展。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協調
一直以來,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協調僅僅局限于某個具體的會計問題,還未形成完整的協調理論體系。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協調變得越來越重要,并且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必須解決的問題。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監管重要性的提高,也使得越來越多的會計議題產生金融監管問題的可能性變大。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已經不是某個會計準則的問題,應該更深入地從理論層面分析二者的關系。強化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相互協調,不僅有助于提高會計準則的科學性,還有利于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兩者存在的差異性所引發的監管問題是我們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一方面,會計準則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促進金融的穩定;另一方面,金融監管者應該完善監管政策,充分利用會計準則加強金融監管。通過分析我們得出以下結論。
1.會計準則的技術性和社會性決定會計準則的性質。會計準則的技術性是指對于具體賬務處理的程序、方法進行的規范;會計準則的社會性指服務的目標或者經濟后果,因為不同的準則就會產生不同的會計信息,影響到不同主體的利益。會計準則的社會性決定著會計準則技術性的發展水平。最終,會計信息的服務目標決定了在處理某一具體的會計問題的技術和方法。
2.會計準則謹慎性需要金融監管的有效配合。會計準則根據謹慎性的原則,要求金融機構通過積極大量的準備,抵御經濟衰退時資產質量下降帶來的損失,來緩解金融機構的危機和壓力,起到防范金融風險的作用。
三、戰略對策
1.針對會計準則完善金融監管的標準。企業會計的準則賦予會計人員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公允價值會計的運用,更增加了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為防止金融機構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監管部門采取了多種措施以明晰監管的標準,嚴格監管公允價值估值的行為。除了現今的監管辦法核查,還應出臺新的監管標準提取動態的減值準備。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逆周期原理,規定浮動計提比例。
2.加強會計和監管部門的有效溝通。在新的會計準則的體系下,應加強監管部門之間、會計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溝通和信息共享。例如2004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表示委員會及其成員國計劃與會計當局積極對話,盡量減少監管和會計標準之間可能存在的差異。諸多修訂案和報告的,都是為會計和監管的相互協作和合作提供依據。
3.強化會計準則的制定。財務信息的提供取決于會計準則的制定。金融機構提供會計信息,為金融監管服務。因此,在會計準則制定修改時,應考慮到金融監管的需要,以便監管部門使用。金融監管部門也可參與到會計準則的制定中,共同發揮會計準則的監管功能。
4.創新金融的監管方式。從目前的金融來看,在銀行監管中,以會計信息為基礎才能適應金融監管的需要。除了現場監管,還可以運用非現場監管。通過收集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以及財務數據,運用計算機軟件以及各種模型,研究分析金融機構的總體狀況,再結合監管指標發現存在的問題。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要有效結合,才能更好地促進金融體系的完善,規避金融危機的發生。
5.提高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信息技術的發展對金融業來說是一場技術革命。新技術在金融體系中的運用提高了資源利用率,也提高了業務的辦事效率。在加大宣傳力度的同時,要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處理的能力。對于銀行,要加大對銀行臨柜人員的培訓,例如了解掌握支票影像交換技術和操作流程;對于企事業機關財務人員,可開辦財會業務人員培訓班,詳細講解新型的結算方式和新技術的優越性。從而更好地保障廣大客戶的利益,處理好商業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系。
四、結語
根據《人民銀行法》規定,基層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金融監管工作。本文就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和如何實現監管整體工作標準化談些淺見。
一、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目標多重性。在實際工作中,對金融監管目標存在多種認識: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轄內金融秩序穩定,這無疑是正確的;二是通過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查處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三是貫徹有關金融法規,監督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保障金融業健康運行;四是依據當期國家貨幣政策及有關政策,對金融機構進行適時適度監督管理,以適應經濟的需要。以上認識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決定金融監管目標的依據是人民銀行的職責而不是監管過程和手段,而且應一致起來,否則將導致目標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無序性。人民銀行自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出臺了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這為規范金融監管行為打下了基礎。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實際和具體細致的操作規范,如工作程序規范、檔案管理規范等等,這些規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或不完善,或不細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沒有認真落實,造成金融監管工作盲目無序,整體質量不高。
(三)偏狹性。按照金融監管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是寬泛的。但是,在具體工作中,由于人員少,頭緒多,任務重,往往顧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擱置不管,或無暇顧及,導致監管范圍縮小。比如,在目前潛在風險突出情況下,集中大量時間、人力物力,對信貸資產質量和盈虧情況進行真實性檢查,而對機構設置合規性及其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人品及其經營品業績、政策性業務等缺乏有效的監管。凡此種種,使金融監管內容偏廢狹隘,弱化了監管整體效果。
(四)再監督滯后性。再監督是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監察與內審肩負著這一重任,而目前這一點金融監管工作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監察部門偏重于對行政違規行為查處,內審部門側重于對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金融監管過程、執法尺度、效果及監管人員執行紀律等情況卻監督甚少,或者根本沒有履行其再監督職能。這種再監督滯后的狀況不利于提高監管效能,必須認真并加以解決。
(五)行為隨意性。在當前,金融監管工作最突出的問題是缺乏計劃性,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一是基層人民銀行人員緊張,無法有計劃地實施監管工作,只能被動地搞突擊應付;二是監管體系沒有真正建立,科學地實施監管還缺乏條件,只得根據情況隨時調整和確定監管行為;三是各種法規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和調整,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監管行為的非計劃性;四是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無可循,金融風險變幻莫測,實現監管計劃性實屬困難。
(六)查處軟弱性。依法監管,從嚴查處,是強化金融監管應遵循的原則。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受執法尺度、查處原則、關系、個人感情、行政干預等因素的,常常使監管查處不能從嚴執法,或避重就輕,或刪減問題,或久拖不決,不了了之,此類現象十分普遍且極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規的嚴肅性和人民銀行的監管效力。
(七)形式單調性。金融監管是一項枯燥而又艱苦的工作,法規制度條文的限制、紀律的約束、數字的核實、問題的查證以及撰寫報告的格式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和時間要求,在目前人員少、任務重的情況下,導致不僅監管范圍收縮,而且監管形式單調,主要表現:一是應付突擊性任務多,主動開展工作少;二是轄內本地檢查多,異地交叉檢查少;三是現場檢查多,非現場監管作用發揮不充分;四是人民銀行監管多,金融機構自律性監管少;五是一次性檢查多,跟蹤監測監管少。這種機械單調的監管方式極易形成范圍收縮甚至出現監管真空,影響監管工作的整體質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飛速的今天,作為人民銀行最重要的職能——監管——仍然處于低層次的半手工操作狀態:報表數據非自動傳輸匯總而是人工錄入,生成指標非微機處理而是手工,資料報送非傳輸而是信件郵寄,非現場監管預警預報非電子網絡監控而是通過人工報表處置,檔案資料管理非電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這些顯然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
(九)重點模糊性。一些基層行明顯存在著或被動應付,疲于奔命,失去重點;或面對任務,茫然失措,找不到重點;或平均用力,講究均衡,沒有重點;或東一榔頭西一斧子,不要重點等等,以至于重點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當時的形勢和背景,有的找不準選擇重點的依據,有的吃不透監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開輕重緩急,這種現象嚴重了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工作質量。
(十)績效考核不確定性。運用合理的指標評價監管效果工作相當薄弱:一些行根本沒有開展考核活動,僅僅滿足于階段性;有的聽聽匯報,下發個通報了事;有的甚至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或憑印象對監管工作進行評價;有的例行檢查,聽匯報,看資料,通過了解表面情況判斷監管績效。無論如何,目前的績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評價和對表面現象的判斷,缺乏系統的、細致的、規范的、科學的、量化的監管考核指標體系,不僅影響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調動監管積極性,也難以為監管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二、金融監管標準化的設想
實現標準化管理是金融監管工作由粗放到規范、由低級到高級的必然趨勢,也是基層人民銀行切實行使央行職能必須解決的,而且要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性和操作性相結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等原則,制定出科學的監管標準。
一是目標統一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目標由其地位和職能決定,根據《人民銀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條規定,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監管目標應該是:依法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努力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一方金融平安,為地方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一些過程和手段來支撐,但它們并不是目標,應嚴格區別開來,保證目標的統一化。
二是操作規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監管操作規程和責任制實施細則,依據層次管理和崗位負責制,一方面實施梯級管理,分工負責,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順序,漸次推進,逐項落實。比如,日常工作由崗位人員負責具體落實,但重大事項必須報告主要領導,通過集體決定;又如,某項檢查從立項、發出文本通知到落實處理結果、文件資料歸檔等,必須按程序辦事。(2)管理制度化。認真執行金融監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堅持把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每一次活動都納入制度規范之內,從嚴管理。(3)組織條理化。即按照監管及對象,合理分工,區別類型,動態管理,預警預報,分類處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條有理,按部就班,處理突發性問題聞變不驚,處驚不亂,分析情況,調整力量,果斷處置。(4)任務具體化。即對每一項監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實到位,尤其是對于重點任務在時間、人員、方案、措施及質量等方面細致安排,予以保證。
三是范圍最大化。基層人民銀行的監管內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顧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顧,合理布局,實施全方位監管。在確保完成重點任務的同時,對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熱點,突破難點,掃除空白點,不留真空。為此,應在不斷提高隊伍素質的基礎上,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注重拓展監管范圍,延伸監管觸角,落實崗位責任。
四是形式多樣化。要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工作質量。首先要在調查研究上下功夫,結合監管計劃,深入金融機構網點和居民區,了解經營情況及對金融市場的反映。尋找實施監督的切入點,提高監管針對性;其次要加強分析預報監測工作,對平時收集的資料和數字信息認真分析,從中找出異常變化,及時會診,快速反映,實施監督;再次要強化非現場監管,對重要指標定期測算分析,掌握動態,預警預報,妥善處置;同時要在以上基礎上擬訂方案,或有計劃地進行全面檢查,或有目的地進行重點抽查。上述諸法應相互配合,因時因地因情靈活使用,以實現監管形式多樣化,有針對性地解決各類問題。
五是手段化。應建立監管系統,實現報表數據信息電算化和傳輸化,資料和指標監測、動態管理、文件處理電腦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預警預報系統,核查資料記錄及分類整理應逐步脫離手工操作,檔案資料應實現機管理和網絡化。為此,基層人民銀行要更新觀念,舍得投入,并著力培養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全面提高監管水平。
六是計劃化。(1)制定總體規劃,即根據上級行監管工作指導思想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某一時期的監管總體思路、目標、步驟及措施;(2)制定年度計劃,即按照總體規劃和當期情況,確定本年度監管工作的項目表、時間安排、任務分解、目標責任及考核辦法,逐項分步實施;(3)編排項目順序,即依據年度計劃,按輕重緩急對所有監管項目進行排序,按崗位責任和工作性質分工負責,落實任務;(4)確定項目方案,即對每一個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進行認真研究,確定目的、時間、人員、、可能遇到的與解決對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學安排;(5)突擊臨時任務,即當計劃與變化發生沖突時,應在保證完成計劃內工作的同時,集中力量突擊臨時任務,做到兩不誤,切忌顧此失彼。
七是重點突出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關鍵問題:首先是中小金融機構經營性風險監管,重點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風險,立足“三農”,樹立形象,扭轉被動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場監管,依法從嚴查處非法金融活動和違規經營行為,凈化存款市場,為金融機構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再次是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嚴把任職資格關,突出對遵章守紀、經營業績及道德品質等進行嚴格審查管理;同時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實施規范性管理,確保機構合法合規。
八是再監督制度化。建立金融監管再監督機制,把監管工作置于再監督之下。完善和落實內控制度,充分發揮監察與內審的職能作用,定期對金融監管的操作程序、制度執行情況、責任制落實情況及執法情況實施再監督,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確保監管工作依法合規進行。
關鍵詞: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
中圖分類號:D91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5-0081-04
一、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是金融監管機關在金融監管法規定的裁量范圍內合理地選擇法律結果的權力。它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權力,稍有不慎就會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法律控制是規范金融監管行為的需要。
1.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是保證金融監管目標得以實現的條件
金融監管有著明確的目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雖然此規定只涉及銀行業的監管目標,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整個金融業的監管目標,即促進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因此,這就要求金融監管機關樹立適度監管的理念,從傳統的以行政管理為依托的監管向依據適度監管原則確立的現代金融監管轉變。適度監管要求金融監管機關應當遵循金融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其監管行為不能干涉金融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活動各方當事人積極、合法參與,讓金融業獲得良性的發展。這無疑有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從實質意義上看,適度監管避免了監管的專橫與金融監管自由裁量的喪失。因為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過度限制等于取消自由裁量,而沒有限制則易形成監管專橫。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必須是適當的。總之,規范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對有效地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實現監管目標,正確發揮監管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2.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是實現依法監管的關鍵
依法監管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它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金融監管機關地位的確立和監管權力的取得源于法律。金融監管法需要對金融監管機關的地位和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在法律中賦予金融監管機關以支配性的地位和權力主體資格,確保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行為具有正當和合理的雙重根據,充分維護和保障金融監管的權威。第二,金融監管機關應依法行使監管權。金融監管機關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其金融監管行為不僅要符合金融監管實體法的規定,而且要符合金融監管程序法的規定,不得逾越權限,損害監管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第三,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權行使應受到法律限制。邁內克指出: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與道德界線的誘惑。“不受限制的權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而且濫用這種權力的危險也是始終存在的”[1]。為了防止金融監管機關或越權行為的可能性,必須使其監管權的行使受到相應制約和監督。依法監管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直接關系著金融監管的水平和力度。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主要發生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和制約,使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僅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意圖,這是實現依法監管的關鍵。
二、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反思
從我國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運行現狀來看,無論是在金融監管立法上,還是在執法上,都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在于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在制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金融監管法規中缺少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法律原則的規定。由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以及金融監管制度的長期影響,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缺少個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積淀和對相對人權利的充分尊重,表現為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的制度體系中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則。眾所周知,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它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其一,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取向;其二,使法律規則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和協同一致性,同時,還是后繼立法的出發點;其三,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其四,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其五,能把國家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在法定的和合理的范圍內。[2]反觀西方國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已十分發達,并且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和德國的比例原則。
第二,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缺乏規定裁量基準規則。由于金融監管活動的專業性、技術性以及復雜性等因素,立法機關賦予金融監管機關較為廣泛的監管自由裁量權,而金融監管機關有大量的監管實踐經驗,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可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明確的標準,這樣,金融監管機關為了執行金融監管法規中的規定而制定規則都可能對其擁有的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范圍進行限制,因此,“為了對行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限制,應當鼓勵行政機關通過連續的行政立法,將行政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理性和智慧規則化”[3]。裁量基準的建立在科層制管理下有利于抑制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恣意和專橫,保證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一致性、可預測性;有利于加強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層級監督,制約其腐敗。但是,目前各級金融監管機關均沒有建立此類規則,金融監管執法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證,也使對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的監管執法權的監督成為空中樓閣。
第三,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的缺失。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不斷擴張,客觀上提出了加強對監管權的制約,防止其濫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審查制度難以對濫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預防性控制,人們開始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過程中尋找法律控制的基點,這個基點就是理性的金融監管程序制度。因此,“現代行政法強化了程序的作用,主要是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4]186。而在所有的金融監管程序制度中,對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起著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該制度要求金融監管機關在作出影響監管相對人權益的監管行為時,除金融監管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告知監管相對人監管決定的內容,并說明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行使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時所考慮到的相關因素等。從當代金融監管法的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監管機關必須對監管行為尤其是監管自由裁量行為說明理由漸成一般原則,特別是當金融監管機關作出不利于監管相對人的監管決定或對一般原則作出例外規定時尤為顯得重要。而遺憾的是,在我國金融監管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這一制度。
第四,金融監管的事后救濟制度缺乏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實際控制。金融監管復議制度與司法審查制度相比較,在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方面有其自身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一是金融監管復議程序具有簡易、迅速的特點,可以避免將監管爭議訴諸法院,啟動費時、費力和不經濟的司法程序,同時可以減輕法院的案件負擔,達到救濟目的,充分體現了公正和效率的統一;二是金融監管復議機關作為上一級金融監管機關,具有監管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知識,且熟悉金融監管立法的目的、監管規則、大量的有關監管糾紛處理的先例以及裁量的基準、政策和著眼點,能有效地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正當性、合理性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并予以糾正和補救;三是有利于金融監管機關加強自我控制,通過金融監管復議可以使金融監管機關再一次審視監管行為的合理性,可以保證監管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和公平性。為了解決金融監管糾紛,減少法院的案件負擔,世界許多國家在存在大量裁量行為的金融監管領域設立復議前置制度。但我國至今沒有建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不利于金融監管良好秩序的建立。此外,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面臨諸多的障礙:一是金融監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使司法部門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實際上很少能奏效。從專業的角度看,金融監管需要具備金融監管和法律等諸多方面的知識,要求法官都掌握,確實是苛求;二是法院對司法自由裁量取代監管自由裁量的做法一直持一種謹慎的態度;三是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面對巨額的訴訟費用和嚴格的訴訟程序,當金融監管裁量行為涉及到的利益是“小額”時,當事人一般不愿訴諸法院。
三、完善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構想
針對我國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在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1.在金融監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國家的一些控制原則
雖然金融監管法規中規定了大量的、廣泛的針對相對人的監管自由裁量權,但在總則中并未揭示這些權力的運行和控制原則。要真正實行依法治理金融監管,有必要在金融監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國家經多年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控權原則,如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和德國的比例原則。合理性原則是判斷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濫用的標準。比例原則要求作為實現某種目的(或結果)的手段的措施,必須具有適當性、必要性和相稱性。雖然英國和德國在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和法治環境等方面與我國存在諸多差異,但在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法律的全球化要求必須建立穩定的、可預期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以掃清法律原則移植的障礙。
2.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建立裁量基準規則
由于金融監管機關有大量的監管實踐經驗,金融監管機關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可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更明確的裁量標準。經過層層的細化和明確,裁量標準有可能涵蓋金融監管實踐中的大多數事實情形和法律后果,進而對金融監管執法中的監管裁量行為進行實質性的層級控制,避免監管決定考慮不相關因素,不考慮相關因素和相同情形不同對待,不同的情形相同對待等問題,確保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和平等性。同時為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和司法審查提供參照并進行自我約束。作為一種內部規則,裁量基準規則不應設定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但在德國法中,一般認為這種內部行政規則具有間接的外部法律效果,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偏離穩定的、為行政規則確立的行政慣例,構成違反平等原則,相對人可據此提出行政訴訟。[5]另外一種可行的做法是,金融監管機關在實踐中發現并制作、公布一些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典型案例來指導和規范監管裁量行為。
3.建立以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為核心的理性金融監管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它不僅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從實體角度看仍是合理的,符合實體正義,而且主要指一個法律程序產生該結果的過程是一個通過事實、證據以及程序參與者之間平等對話與理性說服的過程。因此,可以認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義的一項基本要求。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問題是通過一系列的程序機制(包括程序原則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保證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理性化。[6]金融監管程序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是通過一系列的公正、理性的程序制度實現的。這些制度包括監管聽證制度、監管回避制度、職能分離制度、監管告知制度和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起著核心作用的是金融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中的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金融監管裁量決定的運作過程是一系列的理性推論過程,理性的決定者在作出決定前必須仔細考量一系列的事實和法律因素,根據理性的原則和規則對行為進行理性的選擇,這個考量的、選擇的過程和這一系列的因素構成了金融監管行為的正當性理由的內容,形諸于外,則構成了金融監管決定的重要部分。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金融監管機關在作出監管行為時,能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認真考慮,慎重做出決定,以避免草率。在西方國家,按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程序理性觀念,金融監管裁量行為如果未說明理由或說明理由錯誤被視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監管行為。因此,我國必須建立以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為核心的理性金融監管程序制度。
4.建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
無救濟即無權利。金融監管復議制度對于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運行的監督意義在于它是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是一種內部糾錯機制。在構建我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時,必須做到:第一,金融監管復議應由政府比較超脫的部門來承擔,這樣可以保證公正、合理地處理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實現公平保護,節約社會資源;第二,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監管咨詢事務所在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中的作用,改變金融監管相對人在信息和保護等方面的弱勢地位。第三,對金融監管復議的資格和條件作出合理的規定,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相對人的救濟權利的實現,避免大量的金融監管裁量行為游離于司法審查之外,從根本上解決金融監管糾紛。
5.創新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始終處于要求加強合理性控制和要求“監管自治”的一對矛盾和悖論之中。因此,人們試圖在這一對矛盾中尋找兩者的契合。大家普遍認識到:司法審查的目標是制約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而不是代行監管自由裁量權,應從監管和司法各自的職能出發來找尋司法審查的目標和標準,“司法審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盡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4]256。一方面,對于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的著力點在于通過案件審理,明確濫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和“顯失公正”的司法審查標準,給金融監管機關以外部強制和壓力,迫使金融監管機關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完善監管裁量行為的運行程序,改進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保證金融監管裁量結果的合法性、統一性和公平性,促使大量的金融監管裁量糾紛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得以公正解決。另一方面,由于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要對大量、復雜的金融監管裁量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因此,應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和德國的經驗,在行政法領域引進判例法制度的做法。判例法具有具體性、可比較性和可區別性的特點,可以增強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司法審查的準確性、一致性和效率,同時可以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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