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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公證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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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公證書

    第1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論文關鍵詞 證明行為 公證書 當事人

    一、一起案例引發的風險思考

    這起案例是這樣的。當事人陳某于二八年在公證處發表了一份聲明,主要內容是聲明同意其因回遷而取得的一套房屋由她的父親來申請辦理產權證明。公證處對其提供的回遷協議等材料進行了審查,并在談話記錄里詢問了陳某的婚姻狀況,陳某當時的回答是未婚。之后,陳某的父親向房產部門申辦了房屋產權證明。一年以后,一位自稱是陳某丈夫的人(方某)來到公證處要求撤銷陳某的聲明書公證書,理由是陳某發表上述聲明時故意隱瞞了婚姻狀況,她當時是已婚的。公證處經核實發現方某所述陳某已婚的狀況屬實。公證處經過綜合查實后,給方某予以了合理合法的解釋。在此,拋開上述案例的最終處置不說,公證處在受理了陳某的聲明書公證申請后,根據其所提供的情況是否需要要求陳某提供回遷房屋來源及權屬人的證明?是否需要要求陳某提供其所述未婚情況的證明?即公證處是否須對此兩項證明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

    針對上述公證書的撤銷與不撤銷,同樣居于左右為難的位置。

    主張撤銷公證書的觀點認為,此公證書是依據陳某的陳述所出具的,而陳某所陳述的內容隱瞞了婚姻狀況與事實不符,公證處也未對陳某所述婚姻狀況進行核實,導致公證員誤判為其出具了公證書,依次可以撤銷該公證書。

    主張不撤銷公證書的觀點認為,聲明書公證書只證明聲明人的簽署行為,并未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也無需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作實質性審查,況且公證員在談話記錄中也對陳某的婚姻狀況作出了詢問,其審查范圍已經超過了聲明書公證所證明的范圍。再者,陳某的虛假陳述是在談話記錄里,而其聲明書的內容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公證處和公證員不存在過錯,所以不能撤銷公證書。

    對于此類單方法律行為所涉及的公證事項,在辦理過程中,公證處通常都只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能力,對文書所涉及事實和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可以出具公證書,而在相關告知內容中均表述為當事人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和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擔。所以,在實踐操作中,對行為類公證項目所涉及的事實和內容公證處一般不作實質性審查。原因很簡單,一是因為對文書內涉及的事實和內容公證處不易查明。比如聲明書、委托書、遺囑等均可以在異地辦理,而所涉及到的財產等內容可能會在承辦公證處千里之外,公證處沒有這個精力和財力來完全查實。但既然當事人來申請,根據程序規則的要求,公證處又不能拒絕受理。二是因為,此類公證項目的收費通常都比較低,既然現有程序規則要求證明的只是當事人的簽署行為,只要文書涉及事實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又何必多此一舉呢!

    但是,“那些缺少材料支撐的聲明書公證非常容易被異議人找出漏洞,也極易引發爭議”。也正因為如此,即使此類的公證書是嚴格按現有程序規則的要求而出具的,但由于對文書所涉及到的實體問題缺乏證據材料,極易會被異議人甚至是當事人自己所利用,而來推翻公證書。對于了解此類公證項目的,在辦理此類公證時為了自己的目的可能會故意隱瞞一些情況(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陳某),盡可能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往往聲稱“我只要你們證明簽字屬實而已,為什么還要提供這么多東西?”;對于不了解此類公證項目的,認為既然是經過公證處公證了,那肯定沒問題,“出現問題找公證處就是了!”。此時,公證處被擺在了尷尬的局面上,一方面公證書依程序要出具,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保證公證書內相關文書內容的真實性。由此而出具的公證書也存在著相當的風險:

    (一)當事人利用程序漏洞騙取公證書

    部分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私利,將自己的風險轉嫁給公證處和公證員,利用公證書的公信力來規避風險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比如發表虛假婚姻狀況聲明、辦理委托書出售他人(包括配偶)的財產等。

    (二)導致公證公信力的降低

    此類公證書在多年的使用過程中,使社會公眾普遍接受和認可了公證事業,但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證書的情況也屢次出現,致使公證書的公信力受到不小的打擊。在類似情況多次出現后,中國公證協會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出臺的《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中,首次明確了可以在公證書中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委托人是否具有處分權做出證明”,某些公證處對此條加注也擴展到聲明書公證、遺囑公證等項目中。但是,“加注決不等于上了保險,加注不是萬能的”。首先,如此加注有可能不被當事人和使用部門接受。此條加注讓部分當事人不能理解(因為其本身就不了解委托公證等的意義),既然都做了公證了還加這樣的內容,那做公證還有什么用呢?其次,對于熟知公證程序的,此條加注好比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再者,此條加注很容易讓當事人或接受公證書的部門(或個人)作出相反的理解,即如果是未有此條加注的那就代表委托人具有處分權。如此的反復,此類公證的風險依舊避免不了。

    二、產生這些風險的原因探究

    (一)缺乏統一的材料審查標準

    在此類公證項目現有的程序要求及辦證規則中,均未明確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標準,對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多數表述為“相關材料”或“公證員認為當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對于材料的審查缺乏一套嚴謹的審查標準。何為“相關材料”?具體要提交哪些“相關材料”?公證員對于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材料審查標準的缺乏,導致部分當事人僅提供復印件或虛假證件,很容易導致公證員誤判。

    (二)公證證明要求偏低豐

    “公證證據所證實的內容與公證證明內容是唯一對應關系,即對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材料證實的內容,是不能進行公證證明的。”反過來理解,公證要證明的內容需有證據材料支持,公證不證明的也無需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公證處也無需對此進行審查。因而,對于行為類公證,如果只需證明其簽署和文書制作行為,就沒有必要要求當事人提供過多的證據材料。因此,提高公證的證明要求,擴大公證證明和審查的范圍,是解決行為類公證目前窘境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在現有局面下,包括人員、收費、業務拓展等條件的限制下,做到整個系統的提高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三)證明方式上的欠缺

    從中國公證員協會主編的《公證員入門》及相關公證告知內容均可看出,公證處對此類公證項目只證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此類公證書的證詞也只有簡簡單單的幾句話,“公證書的定式化不足以正確地概括該類公證的全部事實和內容”。隨著要素式公證書的逐步推行,目前行為類公證書證詞的缺陷也早已突顯,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過于簡單的證明方式也為公證風險的增加留下了“暗門”,公證書證詞的表述應充分體現出公證員的審查行為和公證書的證明對象。在目前這種簡單的證詞表述已不能滿足公眾對公證需求的情況下,改變行為類公證的證明方式也已迫在眉睫。

    另外,公證書的出證應考慮當事人的公證目的,公證處應以體現“服務性”為宗旨,如果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不能達到當事人的使用目的或不能被采納,那公證書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提高公證書的公信力和公證行業的形象首先得從提升公證書的自身價值做起,要讓社會公眾清楚地認識公證,在需要的時候能時刻想起公證。

    三、對證明行為類公證的前途思量

    證明行為類公證項目的發展,不僅要提高其自身的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承擔公證風險來作為代價。當前公證的發展不能回避所面臨的諸多困難,對此也須予以積極應對和解決。

    (一)建立完整的材料審查標準

    在公證實踐的同志們應該有這樣的感受,比如辦理一份委托書公證,比較慢的一個小時也就完全可以辦理完畢了。在使用公證系統模塊后甚至辦個小時就辦結了,這或許是辦證效率的提高,但同時也暴露出公證對當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有不仔細之處。在不違反程序規定的情況下,某些能省的就被忽略過去了。

    沒有材料審查標準,導致不知要求當事人應該提供哪些證明材料,而對于這些材料的把握各公證處、公證員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材料審查標準將有效地為出證把好第一道關口,讓提供虛假材料者無可乘之機。

    (二)提高公證證明要求

    在繼承公證中,要素式公證詞內容證實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范圍、遺產的范圍和性質及由誰繼承遺產等。當然,對于這些公證書證詞證明的內容,都有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證明,甚至經公證處的審查核實。而與此相對的證明行為類公證書證詞僅證明當事人的簽署行為,明顯過于簡單。再以出售房屋委托書為例,目前基本上都要審查委托人的婚姻狀況、房屋所有權人的范圍以及是否有處分權等,但最后的證詞表述卻都沒有這些,這也是證明要求過低所造成的弊病。

    假設,類似的委托書證詞內容參照要素式繼承公證書證詞,證明委托人的婚姻狀況、房屋所有權人的范圍以及是否具有處分權等,相信此公證書的公信力也會大大提高。我們在此也不妨做一預測,委托書公證書的證詞在不久的將來也會實行要素式公證書。

    (三)適當擴大公證證據審查范圍

    第2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提存公證書提存書公證書(1書)提存公證書(之一)()χχ字第χχ號茲證債務人χχχχ(單位全稱)因χχχχ(債務依據及無法直接給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將債務標的χχχχ(標的名稱、數量)提交于我處。

    夫妻關系公證書夫妻關系公證書()××字第××號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公證書格式(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

    不可抗力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 茲證明хх年х月х日〈хх日報〉(或хх部門證明材料)記載,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因хххх(原因)發生了хххх(事件名稱)事件,造成хххх(結果)。

    受贈公證書正文:受贈公證書(______)___字第___號茲證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 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__地),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贈書上簽名(蓋章

    遺囑公證書參考范本()××字第××號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戶籍與住所公證書樣本()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省хх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或根據實地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戶籍地在中國хх省хх市(縣)хх路хх號,其住所與戶籍地一致(或在中國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號)。

    企業法人資格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全稱)于_____年__月___日經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取得工商______字第_____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

    財產公證書財產公證書樣本 (××)字第××號根據×××(調查材料等),茲證明×××( 性別,×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證日擁有以下個人財產:1。房產: 2。機動車: 3。 銀行存款: 4。 5。。

    未婚公證書未婚公證書(之一)()χχ字第χχ號根據χχ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χχχ(男或女,現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號)至χχ年χ月χ日(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公證處查證的時間)未曾登記結婚。

    合同公證書××合同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

    房產公證書()××字第××號繼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號。被繼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號。

    未婚公證書(之二)未婚公證書(之二)()хх字第хх號根據хх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國或香港、澳門)至хх年х月х日離境(或去香港、澳門)之日,在中國(或在中國內地)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死亡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死亡公證書1.格式死亡公證書()××字第××號根據××××(寫明調查的材料,包括檔案記載、知情人證明等)茲證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點)因××(死亡原因)死亡。

    贈與公證書( )××字第××號茲證明×××,×××于×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中華人民共和目××省××市公證處公證員(簽名)年 月 日

    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______)___字第___號根據______單位證明,茲證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國)的父親 ______和母親______的年收入為人民幣___元,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______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離婚公證書離婚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保全證據公證書格式()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選票公證書選票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奧地利公民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х時在我面前,將選票裝入信封,并將該裝有選

    私人獨資企業資格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хххх(企業名稱)系хх(姓名、身份證號碼)核準登記,一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已于хх年х月х日經хх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號《營業執照》。本公證書有效期截止хх年х月х日止。

    繼承權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 1.格式繼承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贍養協議公證書( ) 字第 號茲證明贍養人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就贍養______的問題于______年_____

    商標權公證書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хххх(單位全稱)生產的хххх(商品名稱)上的хх商標,已于хх年х月х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取得第хххх號〈商標注冊證〉。

    提存公證書提存公證書( ) 字第 號茲證明購貨方______(單位全稱)根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______(單位全稱)簽訂的《___合同》第___條的約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該合同購貨款______(幣種、數額)提交于我處。

    專業職務公證書書()хх字第хх號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хх(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醫院(或хх大學、хх研究員等)聘為х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出生公證書出生公證書( ) 字第 號根據______省______市(或縣)______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或______省______市醫院出生證明或知情人______提供的材料),茲證明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學歷公證書學歷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根據хх大學(或學院)хх年х月х日發給хх的第хх號畢業(或肄業)證書(或хх號學位證書),茲證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大學(或學院)хх系本科

    繼承公證書繼承公證書1.格式()字第號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time

    第3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1、申請人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2、申請受理后,進行公證審查;

    3、審查完成后,批準出證,公證書生效;

    4、到規定地點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提交需要的材料有:

    1、遺囑人的身份證件;

    2、遺囑人婚姻狀況證明;

    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等;

    4、遺囑人本人草擬的遺囑;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第4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女方: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為了更好地明確夫妻責任、權利與義務,維系家庭和睦,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解除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則,特對婚前雙方財產歸屬進行約定:

    1、雙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財產:詳細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財產:詳細財產清單

    2、由于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3、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4、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的,視為無效。

    5、根據國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如果不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擁有個人財產。

    6、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7、該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經公證,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立協議人:

    日期: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并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簽名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協議雙方的行為和協議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xx條的 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杭州xxx公證處

    第5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對合同類公證要想做到心中有數,必須解決公證在合同公證中有什么作用的認識問題。也就是說,公證員首先要了解合同公證要解決的是什么性質的問題,才能對癥下藥,既解決當事人的需求,又限定公證所承擔的風險。

        的確,合同公證不是訂立合同的必須形式,是否公證要根據當事人的選擇。面對選擇了公證的合同當事人,我們是否清楚他們需要的是什么#我們能做的是什么呢?

        根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里,《合同法》將成立與生效作為兩個法律概念:合同成立僅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合同的生效除了包含合同成立外,還要求合同的成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合同的訂立完全是合同當事人根據自己意愿可以進行的事,而合同的生效則要受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約束,不受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的影響。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使合同產生法律上的履行效力。

        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概念,并不是說合同成立與生效是截然分開的兩步驟。實際上,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同時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只有在訂立時違法的合同,才不生效。即使該合同已經履行,合同也是自始無效。可以說,合同的訂立過程對于今后合同的效力影響至關重要。而公證的介入恰恰就是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對合同進行法律規范和合法性審查,以減少無效合同的出現,維護合同應有的法律效力。

        通過公證審查和法律告知,只要能夠使合同在訂立后,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公證員就算盡到了合法性審查的義務。因此,合同生效與否并非是公證形式對合同的額外賦予,而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法律賦予合同自身的效力。公證審查只是幫助合同當事人從法律角度對合同訂立的合法性進行把關,公證所承擔的責任也僅此而已。至于合同的履行,是基于合同生效所發生的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因當事人原因發生的合同履行不能、違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這一點,公證員最好在筆錄中明確告知當事人。

        由于合同的生效包括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合法訂立兩方面內容,公證員對合同的審查就應包括合同成立要件的審查和生效要件的審查。“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即使意思存在重大瑕疵,只要”表示“取得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準,是看雙方當事人的外在意思表示是否取得一致。”“合同生效,應當在合同成立的基礎上,同時具備法律要求的其他要件。”(隋彭生 《合同法》第32頁 “合同的要件”)因此,對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審查包括:主體資格的合法審查、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性審查、合同形式的合法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審查和合同手續的合法性審查5 個方面。

        合同成立的合法,首先要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比如:自然人為主體的合同(如委托、、贈與合同),簽約人就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所處分的權利有完全的資格,沒有瑕疵。一般的買賣合同,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有效成立、經營范圍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簽訂合同的人是否有權限、合同的用章是否與合同主體一致;擔保合同除了上述審查內容外,還要審查保證人是否為《擔保法》所禁止、保證人是否有代為清償的能力、擔保行為是否經擔保單位同意、根據擔保形式審查擔保物(權利)是否可以設定該類型的擔保、擔保物的所有權有無瑕疵等。在公證實務操作中,這一部分主要以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證明,如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會計報表、法人授權委托書、擔保物的權屬證明等。

        其次,要審查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層意思:一層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愿是否真實、未受脅迫或欺騙;另一層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可是否真實。對于表意審查,公證員一般通過做筆錄進行審查。首先,要注意接談人是否有資格代表合同一方進行談話。其次,公證員應從詢問合同訂立的過程入手,審查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而不是籠統地問:“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有無受到欺騙或脅迫”。如公證員可以詢問合同訂立的起因和目的、對合同對方有什么認識和了解、雙方的關系、合同是否經過談判、經過誰的認可而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由誰擬定、是否認為公平、為什么來公證等。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筆錄中應再次以由當事人重申的方式進行核實,如合同標的物是什么、價格是多少、如何履行、履行期限等。

        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審查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公證員對所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和法律后果,并要求當事人對告知內容明確表態。這樣做一方面是防止當事人因不了解或錯誤理解相關法律規定作出違反本意的表示,從而使其權利受到損害;另一方面是通過履行告知義務,使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得以明示。

        第三,要對合同形式的合法進行審查。《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一般包括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傳真等。在審查時,應問明當事人合同文本的形式和范圍,并明示當事人:對于公證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變更原合同內容的電函、郵件不屬于本合同公證所證明之范圍。

        第四,要對合同內容的合法與否進行審查。所謂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并不是指要審查合同的可行性,而是指審查合同條款中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和審查是否存有損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內容。比如: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買賣文物,合同的標的違法,就不能公證。如當事人以婚姻為條件,要求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金錢,也違反《婚姻法》規定,不能公證。

        第五,合同手續的合法審查。《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于必須辦理一定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公證員要告知當事人合同生效的要件,并在公證詞中注明。如《擔保法》規定某些抵押物經登記后抵押合同才生效的,必須告知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相應的法律后果。

        2000年7月合同類公證進行要素式改革后,對公證詞要素化的要求,實際上就是要求公證員將對合同的上述5方面的審查具象到公證詞中,將原來抽象的證明結論具體化。

        根據司法部原公證司 1992年10月頒布的公證格式,合同公證書的結構是這樣的:

        第一段證明合同的成立。“茲證明 XXX 的法定代表人 XXX與 XXX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XXX 于 X年 X月 X日,在 XX地,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XX合同》。”

        第二段是公證員對合同生效*合法性+審查的結論。“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5 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XXX X法》的規定。”

        這個結構的優點是語言凝煉,結構清晰,反映了公證書的權威性。缺點是無法體現公證員的個案勞動過程,對于不同的合同特殊性審查反映不出來。

        2000年7月公證書要素式改革后,公證詞改為3段式,突出了證明的合同的個案性,將合同成立的事實與對合同生效要件的審查,共同放在證詞主體內容中,以公證員按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具體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的形式進行表述,體現了公證員審查核實工作的個性化勞動。這一變革并未影響公證書的效力,在使用時也更為具象,同時,它要求公證員在嚴謹的法律思維之外,有良好的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

        我個人認為,合同要素式公證書中的要素,應主要包括對前述的5 個方面的審查;對于合同依法成立后,需特定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公證詞中也應當明示出來,從而將公證對合同訂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作用在公證書中得以完整體現。

        上述5方面的審查,只是公證員根據實體法審查合同本身是否合同法時應注意的方面,它只是公證書生效的必備條件之一。除了在實體法上的合法性審查的要求外,公證辦證程序的合法也是一個必要條件;公證詞的要素式只是在表述上的完善,而公證程序要件是否完備則直接影響的是公證書自身的效力。雖然公證書的效力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但程序的完備應當引起公證員們足夠的重視。

        合同類公證的另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接談筆錄。不少公證員認為接談筆錄內容由于大量與合同內容重合,比如合同的標的、價格、權利義務等,筆錄中沒有必要進行重復性的記錄,就算記了,也和合同沒什么差別,所以“詳見合同”、“知道”、“明白”就成了合同類公證筆錄的常用語。

        我個人以為,合同的效力獨立于公證書的效力,合同才是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既然公證對于合同的作用主要是對合同訂立合法與否的審查,那么公證工作中的收集取證和做筆錄就要圍繞“真實、合法”這幾個字進行。如果說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是側重于對合同訂立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審查的話,筆錄的重點則是側重于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性的審查和對法律風險的告知。

        這里說的法律風險告知,是指公證員在審查過合同和相關文件后,將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隱患,向當事人予以告知,從而反映出當事人合意的真實性和一致性。它主要包括:明確合同中不規范或有歧意條款的含義,對公證員認為可能造成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條款的告知,對合同中未明示的法定期限的告知,如對做遺囑贈與的,要告知其遺囑生效后受贈人2個月的法定期限(可以明示在公證詞上);對合同中規定的債權債務予以明確,如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責任的范圍、性質要向當事人明示,是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的責任,還是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罰息,則要告知債權人罰息不得與違約金并用等等。合同訂立未履行生效要件的,要告知當事人合同生效必須履行的手續等等。

    第6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公證作為一種預防糾紛性質的制度設計,其基本效力方式就是以公證的強大公信力凸現出來的,獲得并維系這種公信力是整個公證制度得以持續運行以致良性發展的基本命題。從上述命題出發,我們不難發現,在現實生活中,公證公信力只有外化為公證行為和公證書,才能被當事人所感知。而開展公證行為和制作公證書的主體就是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由此可見,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能否依法正常執業是我們探討我國公證公信力建設首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正常執業遇到了許多的問題和困難,這些問題和困難具體表現為:

    1、風險責任大。公證法等法律法規都詳細規定了公證人員的責任義務,但面對實踐中層出不窮的當事人利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情況,公證人員在盡了勤勉審查義務的情況下卻仍然面臨承擔過錯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公證人員的救濟和保護渠道缺失。

    2、調查核實難。公證機構根據調查核實材料的需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銀行、公安等部門查詢婚姻狀況、存款數額、戶籍身份狀況時,相關部門往往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或不予合作,使得調查核實工作難以開展。

    3、行政干預過多。不少自收自支事業性質的公證機構需要自己去開拓證源做到“自收”,但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區縣一級司法局對“自支”設立各種限制和規定,或是把公證處當成機關的合法“小金庫”隨意使用公證處收入,嚴重影響了公證機構行使獨立事業法人地位和公證處的健康運行發展。不少地方政府還給公證機構下達任務,強拉硬派公證機構參與招投標、違法強拆等事項的公證,充當地方政府違法行政的擋箭牌,由于公證機構不可能全程參與監督,非常容易給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帶來巨大的責任和風險。

    4、公證文書法律效力地位尷尬。同一公證處出具的同一類《執行證書》在不同的人民法院卻境遇迥異,同一類公證文書在不同區域、不同機構的采信率也大相徑庭,公證書法律效力不統一的現實無形中也削弱了公證質量、破壞了公證的執業環境。有的法院甚至對公證書“不予理睬”,就是不作任何裁定,讓公證文書處于極為尷尬的、救濟渠道缺失的境地。

    5、行業內存在不正當競爭。部分地區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為追求利益不擇手段,不正當競爭和回扣之風愈演愈烈;部分公證處隨意收費、隨意漲價、變相加價情況嚴重;有些公證處隨意壓價延攬證源,有的協商收費討價還價,毫無尊嚴。對以上種種違反國家統一收費標準的行為,有的地方甚至出臺行業自律公約進行集體保護,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公證形象,擾亂了公證執業環境,損害了公證行業的整體利益。

    當前公證執業環境中存在的眾多問題,其背后的成因是復雜的。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多種體制并存,公證資源分配不合理。行政體制、參公體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等五種不同的體制并存,同一地區存在不同性質(形式)的公證機構,同一城市存在不同層級的公證機構,這種體制上的混亂導致公證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非常普遍,給公證機構的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嚴重影響了公證公信力。

    2、法定公證缺失,法律法規不健全。《公證法》沒有明確必須公證的事項,散落在《拍賣法》、《擔保法》、《繼承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公證的條款也都是選擇性的。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范少,在許多領域還是空白。作為民法典重要組成部分的《物權法》,在不動產物權變動等涉及物權效力的重大問題上沒有引入公證制度,使公證在不動產領域的作用難以發揮。《公證法》第四十四條關于對當事人造假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沒有銜接。公證行業長期處于守株待兔、等米下鍋的狀態,長此以往公證機構有被邊緣化和被社會拋棄的危險。《公證法》頒布后,配套的法規也沒有跟上。

    3、與職能部門溝通困難,公眾公證法律意識薄弱。缺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司法機關的溝通支持和相關硬性規定,使得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調查核實、業務開展、執業風險方面面臨十分困難的局面;由于歷史原因,社會的信用意識在我國沒有充分發育,社會整體的信用意識水平較低。有的當事人公證法律意識薄弱,片面地認為辦理公證會增加成本、降低辦事效率,因而他們不愿甚至拒絕辦理公證,更別說自覺運用公證手段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前,辦理公證的當事人大多是出于一種“被迫”的心理,往往是迫于國內外相關機構的要求而不得不辦。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應該尋求解決的辦法,探尋合適的出路,給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正常執業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1、司法部應當真正重視和加強公證工作,盡快出臺推進公證機構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在堅持公證公益性和全額保障邊遠民族欠發達地區公證經費的基礎上,真正貫徹落實《公證法》,優化公證資源配置,加快去行政化進程,確保落實公證處獨立法人地位,為公證事業改革發展指明一個方向。

    2、修訂《公證法》,推進落實法定公證;梳理、分類、修訂、匯總目前仍在施行的辦證規則,新公證業務制定辦證規則;爭取與最高檢、最高法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作出司法解釋,對偽造公證書、偽造公證處印章的行為依照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爭取與最高檢、最高法聯合發文或者出臺司法解釋,盡早解決落實公證員盡了勤勉審查義務即可免責以及過錯責任如何賠償等責任劃分問題,大幅降低公證員執業風險,做到責、權、利大致平衡。

    3、暢通公證員調查核實渠道,通過中央政策、國務院發文或司法部與公安、民政、教育、銀行、住建、外交、最高院、最高檢等部門聯合發文,從高到低,加強公證機構和公檢法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檔案館等的協調溝通以保障調查核實權的正確行使;加強公證宣傳,讓黨委政府重視公證,讓人民群眾了解運用公證;司法部恢復設立公證管理司,大力改善中公協秘書處人員各項待遇、提升中公協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切實加強公證工作,推進公證大發展。

    第7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通過繼承取得房產應當先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在辦理房產過戶時,除了提供相應的材料外,繼承權公證書不能缺少。

    (二)贈與房產辦理過戶。

    贈與人要辦理《贈與公證書》,而受贈人也要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者是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只有取得公證過的贈與證明才能辦理房產過戶。

    (三)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戶。

    首先遺囑要經過公證,并且在遺囑生效后,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在根據遺囑內容分割遺產時,對于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也需要經過公證,然后才能辦理遺產過戶手續。

    (四)涉外和港澳臺的過戶房產。

    該房產買賣協議也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后,才能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公證的作用:

    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

    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

    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

    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公證費用收取標準】

    房產公證費收取標準: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房產案件,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現將一般的公證收費的的標準簡介如下: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托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未受或受過刑事處分,收費10元;

    2、證明遺贈撫養協議,收費10~50元;

    3、證明印鑒屬實,證明副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收費5元;

    4、證明遺囑、遺贈、證明產權、證明查無檔案記載,收費10元;

    5、證明法人資格、收養、財產分割、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收費10~30元;

    6、證明擔保書、證明公司章程、資信情況等有關文書,收費50~200元;

    7、證明商標注冊,收費50元;

    8、證明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每件收費5元;

    9、證明招標、拍賣、開獎、收費100~150元;

    10、證明勞務合同,收費5元;

    11、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費5~20元;

    12、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額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費,但最低收費不得低于10元;

    13、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人收金額總數收費

    (1)不滿1萬元的,按1%收費,但最低收費10元;

    (2)1萬元以上的,按2%收費。

    14、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按債務總金額的千分之三收費,原債權文書經過公證的,按千分之一收費,最低收費10元。

    15、翻譯,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對,每千字5元。

    16、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證據保全,收費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費2~5元;

    18、證明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標的總額不滿10萬元的,收費10~50元;

    (2)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收費300元;

    (4)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收費6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收費20xx元;

    (7)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19、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文書,收費3~5元。

    以上房產公證費用僅供參考,具體相關費用需咨詢相關部門。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

    房產公證由房產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房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但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

    而房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一些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房產公證的辦理流程

    第一步:

    當事人準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

    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

    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關鍵提示: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房產公證所需材料

    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處提交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

    出售方

    1、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

    3、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本。

    購買方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此外,公證處需要對所出售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詳細了解。比如合同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審查的內容。

    【房產公證委托書如何寫】

    房產公證委托書范本:

    房產公證委托書(房產買賣公證)

    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繳納相關契稅、手續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房產公證書格式樣本】

    公證書

    ( ) 字第 號

    申請人:甲:______(基本情況)

    乙:______(基本情況)

    丙:______(基本情況)

    公證事項:商品房______合同

    證詞內容

    一、必備要素

    1.申請人全稱或姓名、申請日期及申請事項。

    2.公證處審查(查明)的事實。包括:

    (1)甲方(賣方)及其人的身份、資格、及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乙方(買方)及其人的身份、資格、及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擔保人的身份、資格及擔保能力;

    (4)合同標的物的權屬情況及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

    (5)出售房產(期權)的基本情況。包括:房產的名稱、坐落、房號、朝向、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售價等;預售商品房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查無權利受限制的記錄等;

    (6)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批準或許可手續。

    (7)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取得了一致意見;

    3.公證結論:

    (1)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日期、地點、方式等;

    (2)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3)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4)當事人在合同(協議)上的簽字、蓋章的真實性。

    二、選擇要素

    1.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重要解釋或說明。

    2.當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內容。

    3.合同生效日及條件等。

    4.公證員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實或情節。

    5.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以上就是房產公證書格式,這個范本是一個通用版本,條文都是一些同性質的文字,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改寫,改成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就可以了!

    【房產遺囑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怎么進行房產遺囑公證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房產繼承公證后有效期內未過戶是否有效】

    房產繼承公證后有效期內未過戶是否有效:房產繼承是沒有有效期一說的,如果權利人要將繼承的房屋進行交易買賣的,必須過戶。

    房屋繼承的公證是繼承公證里的其中一種。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房產繼承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房產繼承過戶手續:

    (一)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a、若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b、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c、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房產繼承公證的費用與其他的繼承公證不同。除了需要一般的繼承公證費用,還需要繳納房產繼承過戶稅費和契稅。

    1、繼承公證費

    繼承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評估價的2%或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3、契稅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三)房產繼承公證除了需要準備上述證件,還需要哪些證件呢?

    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8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具體的程序是: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第9篇:婚姻公證書范文

    長期以來,房屋登記究竟采取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的爭論不斷。特別是針對夫妻房產的登記,一直是全國房屋登記機構不能取得共識的重點。在工作實踐中大致分為三種辦理模式:一是采取形式審查。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18條的規定,就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如申請人回答有共有人,則需雙方持有關證件共同申請,并記載為共有房屋。如申請人回答無共有人,則直接將申請人記載為房屋權利人。二是采取實質審查。房屋登記機構在登記中審核婚姻關系,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需提供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未婚證明,否則登記機構不予受理。三是由公證部門進行公證。房屋登記機構憑公證書上的內容進行相應登記,無公證書不予受理。

    這三種模式代表了對房屋登記審查義務和責任的不同理解。第一種認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13條和18條的規定,登記機構在登記中應就是否為共有房屋進行詢問,并未要求進行申請人婚姻關系的審查,只要進行了必要的詢問,就盡到了審查的義務。第二種認為如果不進行婚姻關系的審查,就可能會使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狀態與實際情況不符,如權利人擅自處分房產時,對隱性共有人會造成財產損失,從而增加登記風險。第三種觀點實質上與第二種一致,但為了減輕自身工作量和降低登記風險,將審查義務轉嫁到了公證部門。

    我們贊同采取第一種模式辦理夫妻房屋登記,因為其不僅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本意,而且簡捷可行,沒有額外增加登記機構的工作量。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司法解釋三》的有關條款。

    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共有房屋的處分是登記機構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工作實踐中涉及房屋登記機構較多的糾紛案件。登記機構關心的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另一方提出訴訟,會不會導致法院判決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無效,從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知,對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在辦理相關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只要進行了必要的詢問,申請人否認有共有人、將房屋擅自處分,而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簿的信任而進行的房屋登記, “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說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即使是該權利是由登記為權利人的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所得,法院也會認可房屋登記機構的登記,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證書無效。

    也就是說司法部門認可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的審查責任是詢問共有人的責任,而非進行婚姻關系審核的責任。所以對于夫妻關系房屋登記,我們只需要形式審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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