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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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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關鍵詞】新舊準則 對比分析 財務影響

    一、新無形資產準則的主要內容

    新準則明確其適用范圍,指出企業合并中產生商譽的確認和計量、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確認和計量、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不適用無形資產準則,按照其他相關準則處理。

    (一)無形資產確認

    無形資產的確認要滿足兩條要求:一是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二是符合無形資產的其他確認條件。

    (1)無形資產定義。新準則指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可辨認性”要求該非貨幣性資產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準則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2)無形資產的其他確認條件。與實物資產一樣,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同樣包括“與該資產相關的預計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兩項內容。“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為無形資產的可辨認奠定了基礎。新準則同時規定了與無形項目支出資本化和費用化的界限,指出可以資本化的無形項目支出只包括符合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部分。其他與無形項目有關的支出必須費用化。

    (二)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按無形資產取得方式的不同,其入賬價值的確定也不同。

    (1)外購無形資產。購入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賬價值。值得注意的是:在計算確定無形資產成本時不考慮現值因素。企業可能采取賒購的方式購入無形資產,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承擔的負債的總額入賬。對于一攬子購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通常應按該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對比例確定。采用公允價值相對比例來確定與其他資產一同購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須以該無形資產的相對價值較大為前提。如果相對價值較小,則無須單獨核算,可以計入其他資產的成本,視為其他資產的組成部分核算;反之,則需要單獨核算。

    (2)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3)內部形成的無形資產。研究階段的支出作為費用處理,開發階段的支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資本化。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除了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外,還包括準予資本化的開發費用。

    (三)無形資產后續支出

    無形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無形資產入賬后,為確保該無形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預定的經濟利益而發生的支出,比如相關的宣傳活動支出。由于這些支出僅是為了確保已確認的無形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預定的經濟利益,因而應在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二、新舊無形資產準則差異比較

    (一)準則的適用范圍和無形資產的定義不同

    (1)準則適用范圍不同。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準則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但同時提及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商譽。新準則明確規定不適用商譽,商譽在企業合并相關準則中規定。同時新準則規定礦區權益和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也不適用于本準則。

    (2)無形資產定義不同。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指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修訂后的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指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不再區分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把商譽排除在外。

    (二)改變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確定規定

    在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確認規定上,取消原準則“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主要是這一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例如:用無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投資如何入賬等等;增加“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強調“投資雙方確認”的形式是必須有合同價和協議價,強調合同價或協議價必須公允。

    (三)增加有關不確定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

    原準則中只是規定了有限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新準則增加有關不確定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只計減值。

    (四)攤銷的改變

    攤銷的改變主要提出以下幾點:一是提出了確認預計凈殘值的標準,原準則沒有這一標準;二是提出了按照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方式攤銷其價值的方法,指出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改變了原準則一律“分期平均攤銷”的做法;三是提出了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的有限使用壽命內攤銷,沒有強調按照法律規定年限攤銷。

    第2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要對無形資產進行合理的會計核算,首先要對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制度》和《準則》都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也就是說,無形資產是指那些由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而對生產經營長期持續發揮作用并能帶來經濟效益的經濟資源;無形資產擁有非實體性、壟斷性、收益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

    其次,無形資產既屬“資產”范疇就與其他資產一樣,按照一定的計量標準計價并且予以入賬。《制度》和《準則》分別對企業通過購入、非貨幣易換入、債務重組、接受捐贈,以及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等方式取得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作了恰當的規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對“接受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入賬價值問題,《制度》和《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準則》的“指南”指出,“對于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由于發行當時股票沒有明確的市價,因而應以該無形資產在對方(即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這也說明,如果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在投資者賬上沒有記錄,那么首次發行股票的企業在接受這項無形資產時不應將其入賬。”而《制度》在介紹“無形資產”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中還規定了“企業用無形資產向外投資,比照非貨幣易的規定處理。”

    這里會有三種情況:

    第一,投資方已經將投出的無形資產在自己的賬面上進行了記錄,而且賬面價值正好或者大于發行給投資方的股票面值。這種情況下,從投資方來看實際上是進行了一次非貨幣易,而從接受投資方來看完全可以理解為企業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價發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賬面價值為50000元的某項無形資產投資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發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為了說明問題方便起見,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進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無形資產時的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50000

    貸:無形資產50000

    B公司接受該項無形資產時的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50000

    貸:股本30000

    資本公積20000

    第二,投資方也已經將投出的無形資產在自己的賬面上進行了記錄,但是賬面價值小于發行給投資方的股票面值。這種情況下,接受投資方再按《制度》和《準則》的要求進行賬務處理的話,就等于允許我國的企業可以折價發行股票,這與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違背。仍以上例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股,其他條件不變)。

    A公司投出無形資產時的會計分錄同上。

    B公司接受該項無形資產時就只能編制如下的會計分錄了:

    借:無形資產50000

    資本公積10000

    貸:股本60000

    其會計核算的結果就變成以50000元的價格折價發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資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沒有將投出的無形資產在自己的賬面上進行記錄,這種情況在會計實務中確實存在。但是,如果仍要執行《制度》和《準則》的規定,企業就無法進行賬務處理了。還以上例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關賬戶中反映過該項無形資產。

    A公司在投出無形資產時比照非貨幣易的規定(必須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其編制的會計分錄將會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0

    貸:無形資產0

    B公司在接受該項無形資產時也只能按照投資方賬面價值的“0”來編制會計分錄了:

    借:無形資產0

    資本公積30000

    貸:股本30000

    這樣一來,A公司不能反映對外投資的價值,投出去的無形資產就被“蒸發”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經發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給投資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過籌資所“獲得”的資產,那就相當于折價到將這批股票白白地送給投資方了。

    筆者認為,有關的會計制度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應該修改為“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原賬面價值(無形資產原賬面價值等于或大于發行給投資方股票面值時)或者以發行給投資方的股票面值(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無賬面價值或者無形資產原賬面價值小于該批股票面值時)作為入賬價值。”

    Ⅱ。關于“出售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問題

    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可以依法轉讓,其方式有兩種,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是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這里提到的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就是通常所說的出售無形資產。企業在出售無形資產時,主要是進行“注銷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取得轉讓收入”以及“反映各種與轉讓無形資產有關的費用支出”等方面的賬務處理。

    如何進行“出售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制度》和《準則》規定,“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準則》的“指南”解釋,“出售無形資產所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的收入定義。因此,出售無形資產所得應以凈額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釋有關的會計科目使用時規定為,“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科目或者借記‘營業外支出一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科目”,“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等”,“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等”。

    這些規定中有一點是必須肯定的,那就是應該將“出售無形資產的凈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原先的有關會計制度不管是“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還是“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都要求將它們的損益分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支出”,就顯得有些牽強。“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就好比是企業的一項臨時性出租業務,將其作為企業的其他類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基本上沒什么問題;但是,“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就應該看作是企業的一項偶然性的、非營業范圍內的經濟行為,現行《制度》和《準則》要求將其凈損益計入“營業外收支”就比原來的規定合適多了。

    上文提到的一些規定看起來很規范,其實在企業的會計實務中很難,因為無形資產出售業務的各項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會相差一段時間。于是,在進行此項業務會計核算時就會產生如下一些問題:首先,與“出售無形資產”有關的某些事項(比如企業的收款業務和付款業務等)在發生的當時(不可能等到計算出最終的出售凈額時再進行會計核算)就必須按照其發生額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屆時企業就無法編制出合理的會計分錄,如果編制成如下的會計分錄又違反了現行的有關規定,因為“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會計科目只能反映出售無形資產的凈收益或者凈損失,而不能反映出售無形資產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借:銀行存款借:營業外支出

    貸:營業外收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

    其次,在“出售無形資產”整個過程沒有結束之前,誰也不能武斷地認為此項出售結果一定形成“出售凈收益”或者產生“出售凈損失”,也就是說,企業實際上沒有辦法按照“無形資產出售凈額”來進行會計核算和反映。

    再有,當與出售某項無形資產有關的各項業務發生在不同月份時,即使企業已經將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別計入了“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因為“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都是損益類科目,每個月末都要將其發生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而不保留余額的,由于跨越不同會計期間的緣故,企業依然無法實現對“出售無形資產”采用凈額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筆者認為,在核算“出售無形資產”會計業務時完全可以參照核算“固定資產出售”的辦法,設置一個類似于“固定資產清理”的會計科目-“無形資產處置”(具體的名稱尚可探討)會計科目解決以上問題。

    為此,《制度》可以這樣規定:企業在出售無形資產時,利用“無形資產處置”會計科目“注銷無形資產賬面價值”、核算出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轉讓收入”以及與之有關的“費用支出”等。在辦理無形資產轉讓手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凈值,借記“無形資產處置”科目,按該項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結算出售無形資產價款時,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無形資產處置”科目。核算出售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和應交營業稅時,借記“無形資產處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等科目。在出售無形資產的各項事務全部完成以后,結轉出售無形資產凈收益時,借記“無形資產處置”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科目;結轉出售無形資產凈損失時,借記“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處置”科目。“無形資產處置”科目的期末余額分別反映尚未完成出售無形資產全過程的凈損失或凈收益。

    例如甲公司4年前支付550000元的買價和10000元的相關費用購入一項專利權,該專利權的法定使用年限還剩10年;甲公司還為此專利權計提過減值準備10000元。甲公司現以460000元的價格將其轉讓給丙公司,支付了注冊登記費27000元,營業稅率5%,甲公司應該編制如下一些會計分錄:

    ①借:無形資產處置39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000

    貸:無形資產400000

    ②借:銀行存款460000

    貸:無形資產處置460000

    ③借:無形資產處置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23000

    銀行存款27000

    ④借:無形資產處置20000

    貸: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20000

    如果上例中甲公司是以42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丙公司的話,那么會計分錄就變成:

    ①借:無形資產處置39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000

    貸:無形資產400000

    ②借:銀行存款420000

    貸:無形資產處置420000

    ③借:無形資產處置48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21000

    銀行存款27000

    第3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變更

    1999年6月28日首次公布《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00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業施行。準則將非貨幣易劃分為同類非貨幣易和不同類非貨幣易,針對兩類交易的各自特點,分別就是否涉及補價作出了明確規定,在沒有補價的情況下,對于同類非貨幣易,一般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交易損益:對于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一般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為了避免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對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確認來操縱非貨幣易所產生的利潤,在施行了一年后,2001年1月18日又對該準則進行了修訂,要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不確認損益。如果在非貨幣易中存在補價的情況,規定只有收到補價一方才確認的損益,也僅以交易中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規定,當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變遷可以看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計量是準則變更的焦點問題之一。

    二、正確理解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概念

    首先,要明確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概念。貨幣性資產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而貨幣性資產并不是現金等價物,二者是不同的概念。現金等價物,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如交易性的債券、證券,但因其交易后能收回的金額不確定,故不是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交易性金融資產等。

    其次,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在涉及貨幣性資產(補價)的情況下,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參考比例為25%,即:收到或支付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就確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若收到或支付的補價占換出(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的比例大于25%:則該項目交易就不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進行確認、計量和相應的會計處理。

    三、正確計算兩種價值模式下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這兩個條件為:一是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如果不能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則按賬面價值模式計量,即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等于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由于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倒擠出來的,所以不用確認損益。這種價值計量方式比較簡單,容易理解。當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時,就采用公允價值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計量并且確認損益,即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支付補價或減收到補價)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下面通過圖表和公式表示出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表1)

    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到換入多項資產,分四種不同的情況確認換入的各項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成本,用圖表公式表示。(表2)

    任何公式和規律都不是孤立存在和人為規定的,都是在事物的內在聯系中發現和總結的,以上關于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計算公式也是從相關的會計處理中總結出來的。比如,為什么接受補價的一方,在計算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時,要用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從會計處理上看,接受補價的一方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是把收到的補價計入銀行存款科目了,所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要把補價扣除進行計量和分配。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幾點技巧

    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我們往往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誤差,從而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換入資產的確認及業務處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本文總結以下幾點技巧:

    (一)當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是存貨,則存貨的入賬成本應該是換出資產的入賬總成本扣除掉增值稅后的余額,即存貨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支付的相關稅費一存貨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后的余額。

    (二)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的總成本是以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的,當存在補價和相關稅費的情況下,換入資產的總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一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不要簡單地把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理解成換入資產的總成本。

    第4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納營業稅額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由于不同方式轉讓無形資產的會計賬務處理不同,相應地轉讓無形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也不相同。

    (一)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方仍保留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受讓方只能取得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在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情況下,由于轉讓企業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不注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的營業稅屬于與轉讓有關的支出,因而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例如:A公司與H企業于2002年底達成協議,A公司允許H企業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標,H企業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50000元。則A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每月月初收到商標使用費時: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50000

    同時計算出應繳納的營業稅(50000×5%),并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業務支出2500

    貸:應交稅金——交營業稅2500

    (二)出售無形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出售無形資產是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不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在出售無形資產的情況下,由于出售企業不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應當注銷所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即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與相應的己計提減值準備),出售無形資產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與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則作為相應營業外收入的減少或營業外支出的增加。

    例如:B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將擁有的一項專利權出售,取得收入300000元,應交的營業稅為15000元。該專利權的賬面余額230000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為10000元,則B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30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000

    貸:無形資產230000

    營業外收入65000

    應交稅金——交營業稅15000

    (三)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是企業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這里所轉讓的是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當注銷用以抵償債務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根據債務重組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債務人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按照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債務,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小于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例如C公司欠K企業購貨款500000元,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短期內無法支付貨款。經協商,2003年8月15日達成協議,K企業同意C公司立即以一項專利權清償債務。該專利權的賬面余額425000元,未計提減值準備,這項專利權轉讓應交營業稅25000元(即500000×5%),則C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500000

    貸:無形資產425000

    應交稅金——交營業稅25000

    資本公積50000

    (四)用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用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屬于非貨幣易。這里所轉讓的是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當注銷所換出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根據非貨幣易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的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應按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例如:D公司以其一項專利權與M企業的一臺設備(該設備無需安裝)交換。D公司的該項專利權賬面余額450000元,已計提減值準備100000元,公允價值為400000元。M企業的該臺設備賬面原價為500000元,已計提折舊100000,公允價值為400000元。D公司換入的設備作為自用固定資產。這里,專利權與設備交換的這項交易,不涉及貨幣性資產,也不涉及補價,因此屬于非貨幣易。D公司換出專利權應交營業稅20000元(即400000×5%)換入的設備應按換出專利權的賬面價值350000元(即450000-100000)加上應交營業稅20000元作為入賬價值。則D公司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37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0000

    第5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關鍵詞]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公允價值 賬面價值

    按《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存貨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區別具有商業實質和不具有商業實質兩種類型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換出存貨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存貨的賬面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無論是否涉及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在2007年11月第一版的財政部會計資格中心編著的《中級會計實務》的第143頁例8~6如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甲公司因經營戰略發生較大調整,原生產用設備、原材料等已不符合生產新產品的需要,經與乙公司協商,將其生產用設備、原材料與乙公司生產用設備、專利權和庫存商品進行交換。甲公司換出設備的原價8000000元,已提折舊5000000元,公允價值4000000元;原材料的賬面價值2000000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0000元。乙公司換出設備的原價7000000元,已提折舊4000000元,公允價值3200000元;專利權的賬面價值1800000元,公允價值2200000元;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600000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800000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換出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并假定在交換過程中除增值稅以外未發生其他相關稅費。甲公司換入的乙公司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換入的乙公司的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換入的乙公司的庫存商品作為庫存商品核算。乙公司換入的甲公司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換入的甲公司的原材料作為庫存原材料核算。假定該項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乙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00000

    累計折舊 4000000

    貸:固定資產7000000

    借:原材料2064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74000

    固定資產 3097200

    營業外支出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0

    固定資產清理 3000000

    無形資產 18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在上述乙公司會計處理的第二筆分錄中,借方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總額為換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方金額為換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換出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并將借方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總額與貸方的換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換出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本題中體現為“營業外支出”)。

    筆者認為:上述乙公司會計處理的第二筆分錄中,借方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確定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但貸方對換出的庫存商品按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借方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總額與貸方的換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換出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本題中體現為“營業外支出”),此處理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相抵觸。按該準則規定,因該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無論是否涉及補價均不應確認損益。對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換出存貨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中,不應對換出存貨按公允價值計量,而應按其賬面價值計量。

    筆者對乙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00000

    累計折舊 4000000

    貸:固定資產7000000

    借:原材料 2064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74000

    固定資產 3097200

    貸:庫存商品 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0

    固定資產清理3000000

    無形資產1800000

    參考文獻:

    第6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關鍵詞】自創無形資產;研發費用;資本化;攤銷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準則》在內的38項具體準則和1項基本準則。與2001年1月18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相比較而言,新的無形資產準則在確認、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等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

    一、無形資產舊準則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 核算范圍模糊,概念涵蓋不全

    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分為可辨認和不可辨認兩種。其中,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即是指商譽,但準則核算中又不涉及企業合并所產生的商譽。這樣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爭議。

    從概念還可以看出,準則以列舉的形式把無形資產的應用范圍局限于四種情況。但隨著無形資產使用面的日益擴大及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圍必將有所突破。

    (二) 自創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處理不合理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有兩項:一是研究開發費用,即調查分析及創新改良并付諸行動時發生的費用;二是附帶費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發生的費用。原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和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可以看出,該規定把研發支出費用化,很少的申請費用資本化,雖然較多地考慮了謹慎性原則,但存在較多的不合理之處:(1)從短期來看會增加開發當期的費用,造成利潤的虛減;從長期來看,則嚴重低估企業價值。由于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較低,在使用期內攤銷價值也較低,造成使用期利潤的虛增,以至于難以反映企業真正的經營利潤。(2)同樣功用的一項無形資產,若企業自行開發則入賬價值偏低,若企業對外購買,則入賬價值較公允,這樣在不同的企業間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法單一,攤銷方法期間過長

    處于可比性的考慮,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年限內采用直線法分攤。對于攤銷期限,采用法律規定年限和合同規定年限孰短的原則或不超過10年的原則確定。但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新技術、新工藝層出不窮,使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樣規定的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缺乏靈活性,給企業特別是高科技的企業對無形資產真實價值的核算開來障礙。

    (四)無形資產的減值

    原準則中對無形資產的減值規定:賬面價值大于可收回金額時提減值準備,當可收回金額回升時,減值準備可以轉回,這給企業利用減值進行利潤操縱提供了便利條件。(當然,減值轉回的問題,不單單是無形資產面臨的,其他資產同樣有類似的問題)。

    (五) 無形資產的相關信息在財務報告中沒有充分披露

    在資產負債表上,無形資產列在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之后,內容較簡單,只反映賬面凈值。在報表的附注中也沒有關于無形資產的詳細說明,更沒有關于無形資產的重要信息——研究和開發費用披露的強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簡單地將研究與開發支出活動列示在管理費用中,很少有企業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開發支出的具體數額。這樣不利于信息使用者獲取更多的關于無形資產的信息,影響對企業的盈利能力和企業價值的判斷。

    二、無形資產新準則的變化

    (一) 新準則的外延擴大,定義更加嚴謹,范圍界定清楚

    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外延,具體表現為:1.取消了時期長短的限制。2.新準則以源自于合同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描述性規定代替了舊準則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的列舉性規定,這種描述性的規定使得新的無形資產準則由更強的覆蓋性和前瞻性。

    修訂后的準則明確規定不包括商譽,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此外,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和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不再適用無形資產準則,改由其他準則項目規范指導。

    (二)研發費用的處理趨于合理

    新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對于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仍然記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資本化條件且研究達到一定程度進入開發程序,則開發階段的支出可以進入無形資產的成本予以資本化。

    這樣的規定能較為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真實價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業技術研究情況以及未來的獲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使企業的科技領先優勢在報表上反映出來。

    (三)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的改進

    新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即企業應根據預期消耗該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利益選擇攤銷方法。從而擴大了企業的選擇范圍,增強了核算的靈活性。

    新準則首次明確提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殘值應為0,但在特定條件下,應考慮殘值,即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強調企業應在使用壽命內合理攤銷,隨攤銷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關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原則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并判斷其使用壽命,對于無法預見其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期限的,應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價值攤銷,只進行減值測試(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減值測試)。并且在每個會計期間對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

    (五)新準則首次提出了現值的概念

    本次準則修訂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引入現代財務管理學的觀念,充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無形資產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準則規定,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實質上有融資的性質,無形資產的成本按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認,實際支付價款與現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使用期間攤銷,記入當期損益。

    (六)增加了無形資產的披露要求

    新準則增加了五項披露要求,即應按照無形資產類別披露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壽命、攤銷方法、擔保無形資產情況和研究開發支出信息等,披露內容更加全面。為利益相關者進行價值判斷和相應決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會計信息,進一步貫徹了會計的相關性原則。

    三、新準則尚需完善之處

    新會計準則吸收了近年來會計學界的理論成果,反映了知識經濟時代對企業資產的真實狀況披露的要求,對舊準則中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和完善,使有關無形資產的業務處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但新準則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1.新準則中無形資產的外延擴大,不再明確無形資產的具體內容。雖然這意味著凡是符合無形資產概念和確認條件的都確認為無形資產,改變了以前范圍過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國市場體制尚不完善,企業意識不到位,以及原準則的影響等因素,許多企業對其擁有的無形資產視而不見。即使有些企業意識到這些資源的價值,實際確認時卻又無法衡量。筆者認為:準則中還應列舉出我國現有經濟環境中存在的無形資產,便于企業操作。

    2.雖然自創無形資產的研發階段劃分條件和資本化條件,在準則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沒有制定具體的研究和開發階段的判定標準,只是給出定義。這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企業處于各種目的,會任意調整資本化金額和費用化金額,以達到盈余管理的木的,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研發費用資本化規定的操作性太差,企業難以判斷哪些活動屬于該范圍,由于我國經濟不夠發達,法律法規等還不夠健全,管理人員及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很難把握哪些屬于研究階段,哪些屬于開發階段,導致對研發費用劃分有較大的主觀因素。筆者認為:準則也應根據我國企業研究開發的能力及所處的程度,以列舉的形式明確一部分研究和開發活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杜培培.無形資產新舊準則的比較和啟示[j].當代經理人,2006,(15).

    第7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關鍵詞】 投資性房地產;認定;入賬價值;收入確認;處置

    一、符合定義、不符合條件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產的認定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者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定義中所指的房地產包括房產和地產兩種。定義中所指的投資性是區別與自用。原來我國將以投資為目的而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筑物作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如今之所以要將該類房地產從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中分離出來,是因為現在將房地產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以獲取租金或獲取資本利得的現象已非常普遍,再將兩者混為一談,不僅不能反映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和真實價值,而且不利于反映企業房地產的構成情況及各類房地產對企業經營業績的貢獻。另外投資性房地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企業持有的其它資產,它以租金的形式直接產生相應的現金流量,而自用房地產必須與其他資產如生產設備、原材料等相結合才能產生現金流量。投資性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其中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實務中很少出現,故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筆者對投資性房地產定義分析如下:該房地產為自有資產。轉租的房地產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持有該房地產的目的是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后轉讓,或者兩者兼而有之。自用的房地產與作為存貨的房地產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達到預定可出租或可出售狀態。建成后用于出租或資本增值后轉讓的房地產,在達到預定可出租或可出售狀態之前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在達到預定可出租或可出售狀態之后方屬于投資性房地產。閑置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范圍僅限于房地產,出租的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準則中又規定,投資性房地產在符合定義的前提下,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顯然要確認投資性房地產必須既符合定義,同時又滿足上述兩項條件才行。但在實務中卻存在符合定義但不滿足條件的情況,如一棟自有的辦公樓,經董事會決議決定對外出租,以賺取租金。目前尚未租出,則該辦公樓是否為投資性房地產?又如一棟自有的辦公樓,經董事會決議決定對外出租,以賺取租金,該樓已經租出,但承租方遇到暫時性的財務困難,那該辦公樓是否為投資性房地產?遇此情況如何判斷?筆者認為應以定義為主,再進一步講就是以管理層的意圖為準。對于自有的達到可出租或可出售狀態的房地產,一旦管理層決定出租或資本增值后轉讓的,即可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至于兩項條件,筆者認為主要是與資產的要求相吻合,在實際操作中不必過于拘泥。

    二、既有自用又有出租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問題

    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企業所持有的房地產是屬于自用房地產還是屬于投資性房地產,并非涇渭分明,這需要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一)房地產用于整體出租

    如該房地產是外購的,則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包括買價、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房地產的其他支出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價值。如該房地產是自建的,其入賬價值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土地開發費、建安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支付的其他費用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

    (二)房地產部分用于出租,部分自用

    如自用與出租能夠明確分割的,則自用部分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準則核算,出租部分按《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核算。如自用與出租不能進行明確的分割,則應根據該房地產重要部分的用途來確定是否屬于投資性房地產,即房地產的重要部分是自用的,則該房地產屬于固定資產,房地產的重要部分是出租的,則該房地產應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在自用與出租能進行明確分割的情況下,如何確認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價值呢?筆者認為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方法一:重置價值法。用投資性房地產的重置價值占整座房地產重置價值的比例×整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予以確認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價值。即投資性房地產入賬價值=整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投資性房地產的重置價值÷整座房地產重置價值。重置價是重新購置的價格-估計折舊額或重新購置的價格×成新率。重置價值一般包括前期費用、綜合造價、其它費用、資金成本等。方法二:公允價值法。用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占整座房地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整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予以確認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價值。即投資性房地產入賬價值=整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整座房地產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房地產交換的價格。企業可以參照活躍市場上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現行市場價格(市場公開報價)來確定自用與出租部分的公允價值;無法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現行市場價格的,可以參照活躍市場上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最近交易價格,并考慮交易情況、交易日期、所在區域等因素予以確定。方法三:收益法。將該房地產未來能給企業帶來的凈現金流量進行折現,以其現值作為房地產的價值。即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價值=整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投資性房地產凈現金流量的現值÷整座房地產凈現金流量的現值。投資性房地產的凈現金流量=投資性房地產的預期收益(一般為租金收益)-預期費用。預期費用包括在出租過程中由于提供服務而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修理費、管理費以及相關的稅金,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及所得稅。由于折舊不需要付出現金,故折舊不屬于預期費用。整座房地產的凈現金流量包括投資性房地產部分的凈現金流量和自用部分的凈現金流量。在運用此法時除了要能夠正確分析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外,還要能合理確定折現率。折現率可以是投資者要求的投資報酬率,也可以選擇企業的綜合資金成本率,還可以是該項目的內涵報酬率。

    (三)集團內部的租賃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大集團不斷涌現,集團內部關聯企業之間也會發生房地產的租賃關系,那么對于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房地產租賃是否應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呢?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現甲公司將一幢辦公樓整體出租給乙公司,以收取租金,那么甲公司能否將該辦公樓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呢?筆者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分屬不同的會計主體,獨立核算,站在單個會計主體的角度上看可以確認為甲公司的投資性房地產,到會計期末編制合并報表時,站在集團的角度上看則不屬于集團的投資性房地產。因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同屬一個集團,并未對集團外部發生房地產的租賃關系。因此,集團內部發生房地產的租賃關系,出租方應在其單位報表上反映為投資性房地產,年末編制合并報表時再予以調整,反映為集團的固定資產,并對由此而產生的收益、損失、費用等進行調整。建議集團內部的房地產租賃、出租方盡量采用成本模式計量,以減少調賬成本。出租方在確定投資性房地產入賬價值的時候,視整體出租還是部分出租分別用上述方法進行計算。

    三、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問題

    出租房地產是讓渡房地產的使用權,其租金收入應符合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在承租方遇到暫時性的財務困難,近期難以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方如何進行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在《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性房地產》中并未作出明確的指示。筆者認為,為了合理反映已出租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投資性房地產,可在投資性房地產一級科目下增設租出房地產明細科目。在成本模式下,租出時借:投資性房地產――租出房地產,貸:投資性房地產――X房地產,金額為“投資性房地產――X房地產”的賬面余額;待承租方財務狀況好轉,承諾近期付款時,借:其他應收款,貸:其他業務收入,同時借:投資性房地產――X房地產,貸:投資性房地產――租出房地產;其他相關核算不變。在公允價值模式下,租出時借:投資性房地產――租出房地產,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X房地產),金額為“投資性房地產――成本(X房地產)”的賬面余額;待承租方財務狀況好轉,承諾近期付款時,借:其他應收款,貸:其他業務收入,同時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X房地產),貸:投資性房地產――租出房地產;其他相關核算照舊。年末對于已出租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投資性房地產,應在報表附注中予以單獨披露。

    四、關于投資性房地產處置問題的探討

    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包括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轉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投資性房地產對外投資轉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準則,在這里著重探討出售、報廢、毀損情況。

    《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定出售、報廢、毀損的投資性房地產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因為:出租房地產屬于一種讓渡資產使用權行為,是一種日常經濟活動,其經濟利益的流入應歸屬于收入范疇。

    對此筆者卻不敢茍同。

    理由一:出租與處置分屬不同的經濟業務類型。企業持有投資性房地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出租,以賺取租金,出租行為當屬于讓渡資產使用權,其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是轉移所有權或永久退出使用。

    理由二:投資性房地產是長期資產。長期資產是企業長期擁有,為企業提供長期服務的資產。一般情況下,企業是不會輕易處置長期資產的。即處置長期資產不屬于經常性的經濟活動,也不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其處置收益應當不屬于收入范疇。

    理由三:投資性房地產從其本質上講仍屬于企業的房地產范疇。投資性房地產是從原來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中分離出來的資產。從形態上講,投資性房地產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不過用途不同罷了。在持有期間,投資性房地產的現金流量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現金流量確有不同,因此在持有期間的核算理應有所區別。但在出售、報廢、毀損時,投資性房地產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在現金流量上卻無區別。工業企業在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過程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計入了營業外收入,經濟利益的總流出計入了營業外收出,而處置投資性房地產卻計入了其他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成本。同樣是企業的房地產,一個自用、一個出租,在處置時卻存在如此大的差異。

    因此,筆者認為工業企業在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比照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的處置進行,增設“投資性房地產清理”科目,通過該科目核算在清理過程中取得的收入、收益與成本、費用和稅金支出等。清理完畢,通過計價對比計算出是清理凈收益還是清理凈損失,最后將清理凈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清理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投資性房地產出售的,應視為銷售自產產品,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轉入主營業務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發生報廢和毀損的,比照工業企業處理即可。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2008:51-53.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輔導教材《會計》,2009:134-138.

    第8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應當予以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應當在取得無形資產時,將其成本予以一次性攤銷,減少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并計人當期支出;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應當在無形資產的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按照攤銷額減少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并計人當期支出。

    一、 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 無形資產核算方法不合理,用于事業活動無形資產的攤銷出現了賬外資產。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在取得無形資產時,已將取得的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直接計入事業支出,無形資產賬戶余額為零,資產負債表中不再反應無形資產的存在。由于會計報表和賬戶未列示無形資產,大量無形資產以帳外資產形式存在,容易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不利于事業單位對無形資產的控制、監督管理,也不利于國有資產管理,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二) 無形資產核算不完備,導致事業單位缺乏對無形資產的后續管理。其一,事業單位對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時出現了沒有成本可轉的現象。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對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時,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者“經營支出”,貸記“無形資產”科目。其二,不能滿足事業單位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需要。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在取得無形資產時,已將取得的無形資產一次攤銷,直接計入事業支出,無形資產賬戶余額為零。那么,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若干年后將無形資產對外轉讓或投資時,就會出現無成本、無賬面原價可轉的現象。

    (三) 大量無形資產以帳外資產的形式存在,導致無形資產管理意識薄弱,忽視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尤其是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沒有法律意識,無形資產開發后,不懂得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無形資產有效利用意識淡薄,存在無形資產長期閑置不用的狀況。

    二、加強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核算和管理的建議

    (一)增設“無形基金”科目,健全無形資產核算體系

    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比照固定資產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核算,針對事業單位的特點,在凈資產類增設“無形基金”科目,與“無形資產”科目同增同減,余額相等,互為對應科目。同時應對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發展,無形資產的核算項目也將日益增多,購建的無形資產價值有可能增大,建議在“事業支出”科目增設無形資產購置費明細項目,核算事業單位購置無形資產發生的實際支出,并在《事業支出明細表》中予以反映。

    (二)加強對無形資產定期盤點,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事業單位應指定相應的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單位財務部門應規范無形資產的核算管理,建立相應的無形資產明細分類賬、臺賬。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對無形資產進行全面清查,以查實無形資產是否賬實相符,總賬、分類賬、臺賬是否賬賬相符;無形資產的保管、使用等情況是否正常,及時發現管理漏洞,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保證無形資產的有效利用,提高無形資產使用效率。

    (三)完善法規制度,建立健全無形資產評估體系

    隨著經濟全球化,事業單位管理已有國家行政直接管理轉化為面向市場自主管理,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逐步深化,事業單位無形資產也逐步呈現多樣化狀態,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頒布與無形資產相關的政策、法規,制定評估計價的統一標準、范圍和指定執業部門,各系統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結合本部門的情況,報經上級審查批準后,制定本部門無形資產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賬簿,核實資產,監督檢查各項法規、制度的落實,在執行中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事業單位領導、部門負責人實行層層包干負責制,加大實施監督力度,保證無形資產核算管理規范有序;內部審計稽核部門應與國家及社會各監督部門密切協作,有機配合,發揮聯合監督的作用,有效地促進各項政策、法規、制度的全面落實,使無形資產的核算管理逐步走向規范化。

    參考文獻:

    第9篇: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范文

    關鍵詞:無形資產會計確認會計計量攤銷;公允價值

    當今社會,知識資本、人力資源等無形資產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顯著,擁有無形資產的企業能夠獲得超額收益,企業的競爭力越來越表現為無形資產的競爭力。因此,無形資產的核算問題日益受到會計界的關注,要求將更多內容納入無形資產核算圍的呼聲越來越高。

    一、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

    (一)無形資產確認方面

    1、新準則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外延。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取消了時期長短的限制,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性資產,而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卻沒有使用“長期”這個限定語;二是新準則以“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描述性規定代替了舊準則中“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的列舉性規定,這種描述性規定使得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更具有覆蓋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舉法掛一漏萬的局限。

    2、研究開發支出的處理與國際趨同。舊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新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仍按舊準則的規定進行費用化處理;開發階段的支出,若同時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新準則的這一規定無疑比舊準則科學得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注冊費、律師費只是占無形資產價值少部分,無形資產的價值更多體現為開發階段的支出,將研究開發支出部分資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原則。

    總之,新會計準則強調無形資產必須是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不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不是無形資產。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原會計準則對研究與開發費用都確認為當期費用的做法,而是分別處理。

    (二)無形資產計量方面

    1、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舊準則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該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賬價值。新準則中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際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2、無形資產攤銷的另一個重大變化是,新準則規定企業在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當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時,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可見,新準則在這一方面的規定更切實、更具體,也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3、攤銷金額處理的差異。舊會計準則規定,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攤銷金額為其成本,不考慮預計殘值的金額;新會計準則規定,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若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并且無形資產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完善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體系的建議

    在對國內外無形資產文獻研究及分析的基礎上,本文提出對無形資產概念的全新理解:無形資產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它預期能給企業帶來高于一般水平的經濟利益。

    過于狹窄的無形資產確認范圍顯然與目前的知識經濟不相協調,因此,有必要對知識經濟下無形資產的確認范圍進行重新界定。知識經濟下的無形資產應包括:

    (一)市場資產

    體現市場競爭力的資產,包括企業名稱、企業品牌、服務品牌、顧客、長期客戶、業務伙伴、長期信譽、供貨渠道、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協定、專利使用權協定,以及近兩年才逐漸被人們所重視的諸如環境標志(或稱生態標志或綠色標志)、綠色食品標志、國際標準標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標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標志等的認證標志使用權。

    (二)知識產權資產

    體現智力勞動的資產,即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商業秘密、配方、專有技術等。

    (三)企業結構資產

    企業管理層在組織、協調、管理、溝通、交流等方面存在的優勢,可能獲得的潛在利益。包括體現企業內在發展的資產,如企業經營管理方法、企業文化和管理信息系統、網絡工作系統――網址、注冊的域名等。

    當然,無形資產的確認范圍不是固定不變的,因為無形資產是個動態的概念,隨著科學技術發展、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其范圍也應不斷地隨之發生變化。

    從總體上講,無形資產相關準則的規定,提高了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推動了技術升級和產業升級,在會計核算方面的調整進一步提升了財務報表質量,有利于報表使用者進行決策和判斷。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葛欣.自行開發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的探討與分析[J].商業會計,2008(10).

    3、楊有紅,趙佳佳.試論資產減值內控制度的完善[J].會計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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