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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公司采購合同的條款構成了采購合同的內容,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于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l)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4)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發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2.采購合同的簽訂
(l)簽訂采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托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托證明。
⑥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簽訂采購合同的程序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后,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本。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3.公司采購合同的管理
采購合同的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l)加強對公司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信息,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供信息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匯報檢查制度,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系,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于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當企業的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企業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第1條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 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 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 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 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 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 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 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 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 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 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 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 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 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 銷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 附則
關鍵詞:高校合同管理;內部控制設計;合同管理機制
一、引言
合同管理是高校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規范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是高校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環節,也是保障高校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本文從高校合同管理的現狀入手分析了高校合同管理意義、涉及類別及現存問題,提出了高校目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缺少統一歸口管理機制、缺失部分合同管理流程、缺乏合同信息系統防控等問題,導致高校合同管理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的風險。鑒于以上問題和風險,本文通過對合同組織、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歸檔評估等方面的業務流程梳理和內控環節設計,提出了應通過信息化的聯動手段,逐步研究建立健全合同的歸口管理、履行監控、擬定審核以及歸檔評估等機制,對合同管理進行一定規范,減少高校合同管理過程中面對的風險。
二、高校合同管理現狀
(一)高校合同管理意義
合同管理貫穿于高校經濟活動的始終,涉及高校日常管理的多項主要業務,需要單位各部門共同參與和管理。高校在經濟活動中通過簽訂合同,規范合同雙方的經濟活動開展。一方面有助于高校防范法律風險,預防經濟糾紛,維護合法權益,保證高校經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有助于控制高校財務風險,通過合同管理幫助高校節省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資金周轉,減少費用,提高高校資金使用效率。同時,高校通過加強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協調高校內部各方關系,有利于提高單位內部管理水平,提升高校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二)高校合同涉及類別
本文所稱的合同是指高校與其他法人之間的協議。根據合同訂立的不同形式,主要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高校經濟合同一般以書面合同為主,即指通過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而訂立的合同。根據高校合同涉及的主要業務,主要包括科研合同、人事與勞動合同、教育合作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基建合同、儀器設備租賃和不動產買賣、租賃合同、修繕合同、貨物采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外事合同等。
(三)高校合同管理問題
1.缺少統一歸口管理機制
根據財政部的內控基礎性評價指標要求,高校應建立合同歸口管理機構,且對所有合約展開集中劃分與不斷編號,針對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合同資料,需要聯合各機構展開集中審核。目前,高校合同由不同部門管理,未建立統一歸口部門,例如,設備采購合同由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工程合同由基本建設部門管理、科研合同由科技部門管理、重大合同訂立由學校法律事務室審核。合同不能統一歸口管理和備案,管理方式方法不能統一,各部門工作職責分工不明確,組織領導與協調機制不完善,可能會造成多部門共同管理的邊際盲區,影響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2.缺失部分合同管理流程
根據財政部的內控基礎性評價指標要求,高校應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有效監控,確定合約實施的責任人,以最快速度對合約施行狀況進行審查、研究與驗收,針對必須補充、變更或解除合約的狀況,需要根據法律展開相應的審查工作。目前,高校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尚不健全,存在缺少合同驗收和結算規定、未能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缺少對合約簽訂、實行、變更狀況等進行登記工作與管理工作,缺乏對合約按期進行劃分匯總和歸檔管理、缺少關于涉密合同管理的具體規定、缺少合同糾紛管理規定等問題,合同管理過程中流程制度的缺失,會阻礙合同內控風險防控。
3.缺乏合同信息系統防控
根據財政部的內控建設要求,高校應以信息化為抓手,遵循內部控制的原則,全面識別和評估相關業務風險,梳理業務流程,通過對各個主要經濟業務的流程銜接點,實現系統之間的聯動效應,有效實現合同內控管理的信息化落地。目前,高校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往往僅包括合同線上申請、線上審批等功能,缺少合同執行、結算、變更、備案、終止以及歸檔等程序的信息化管理,重要經濟業務的信息系統未實現一體化,缺乏與收支、資產、采購等系統的鏈接,這就導致無法有效依據合同進行結算、無法以預算為來源進行管控等問題,會阻礙合同內控風險防控。
三、高校合同管理機制內控設計和措施建議
高校合同管理主要分為合同訂立與履行兩個關鍵流程。合約簽訂流程涉及合同調查、擬定文本、審核、簽署等一系列程序。合約履行涉及合約實施、補充、變更、終止、糾紛解決、結算、歸檔及后評估等一系列程序。在合同管理的各項關鍵流程中,應確定業務流程和內控要求,按期審查與評估合同管理的薄弱流程環節,使用有效控制手段,最大限度避免風險出現的可能性,保障高校根本利益,達到預期管理目標。
(一)健全合同管理組織體系
對合同組織環節的控制是指對合同組織體制、制度流程、部門間溝通協調的內部控制。合同管理制度的規范和齊備、合同管理機構設置的合理和協調是合同內控風險防控的基礎。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控制機制
建立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實行合同管理的分級授權制度,明確上級單位、高校決策機構、業務部門、合同歸口部門、監管部門的合同管理權限和職能,確保高校對外簽訂合同經過合法授權,不簽訂超出有關規定范圍的合同;同時,高校應定期梳理合同管理各個環節業務流程,針對合同的風險領域查找、界定關鍵控制點,明確合同管理在各環節的關鍵控制要素,確保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有效控制。
2.建立合同歸口管理和崗位責任控制機制
高校應明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設置合理的合同管理崗位,明確合同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溝通協調制度。高校需要指定非合同執行機構的其他部門或者是獨立的機構視作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對所有合同資料采取集中管理方式,構建財會機構和合同歸口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調制度,完成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的有機整合。詳細而言,應該確定不同環節的具體規定,參加重大合約的起草工作、談判工作、審查工作與簽署工作,參加高校合約糾紛的調節、仲裁、訴訟環節,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高校需要科學設定相關崗位,確定合約的授權審批與簽訂權限,對專用章進行合理的保管,禁止未經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署合約,禁止不法簽署擔保合約、投資合約和借貸合約。
(二)加強合同訂立控制體系
合同訂立環節控制是指通過開展合同策劃與調查,規范合同談判過程,明確合同文本擬定和審核要求,在權限范圍內簽署合同文本,對合同訂立情況進行登記備案,確保單位合同訂立過程規范有序。
1.建立合同策劃和談判控制機制
合同策劃是合同控制的起點,高校應明確合同簽訂的業務和事項范圍,凡是應當簽訂合同的業務和事項均應簽訂書面合同,嚴禁將需要招標管理或需要高級別領導批準的重大經濟合約拆分若干小金額的經濟合同,嚴格審核合同策劃目標是否與高校職責使命和戰略目標一致,加強合同的計劃管理,防止因簽訂合同導致超計劃投資、超成本支出。訂立合同前,還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組建素質結構合理的談判團隊、選擇適宜的洽談方式開展談判,充分做好簽訂合同的準備。
2.建立合同擬定和審核控制機制
高校在對外發生經濟活動時需要擬定正式的書面合同,一般合同應由業務部門或項目負責人進行起草、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法律關系復雜的特殊合同或重大合同應由歸口管理部門參與起草、法律管理部門審核,保證合同內容和條款的完整準確。合同擬定結束之后,高校的相關機構需要對其規范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嚴密性進行嚴格審核,建立健全的審查控制或合同會審制度。
3.建立合同簽署和登記控制機制
高校應合理劃分各類合同的簽署權限和程序,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署合同,確保合同簽署權限程序合理、登記備案手續完善。合同應實行合同連續編號管理,按照統一編號對合同訂立情況進行登記,建立合同管理臺賬,合同經編號、審批及簽署后,方可加蓋合同印章。
(三)加強合同履行控制體系
合同履行環節控制是指高校借助對合約實施狀況的監督,規范合同補充、轉讓和解除等合同變更程序,明確合同結算要求,妥善處理合同糾紛,詳細登記合同履行和變更情況,確保高校合同履行過程管控嚴格。
1.建立合同履行監控機制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和監控,實行對合同從訂立、履行到終結的全過程管理,確保合同履行環節得到監控與監督。與高校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并督促對方積極執行合同條款,保證合同有效履行。如果發現對方或自身因素造成無法按期履行合同的情況,需要以最快速度提示風險并馬上使用相應對策止損。
2.建立合同變更控制機制
高校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構建合同履行監督審查機制,對合約實行過程中簽署補充合約,或變更、解除合約等根據法規進行相應的審查。與此同時,需要確定合約終止的條件以及應當辦理補充、變更、解除、終止的相關程序,安排專門人員對合約手續進行二次審核。
3.建立合同糾紛控制機制
當合同出現糾紛問題時,高校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和對方進行商量與談判。如若達到一致意見的,二者需要簽署書面協議;如若經協商無法處理時,經辦工作者需要向相關負責人進行報告,且按照合同約定選取仲裁或訴訟方法進行處理。高校應梳理可能存在的合同糾紛問題,明確合同糾紛類型和相關解決方法方式,建立健全合同糾紛管理方面的制度流程。
(四)建立歸檔評估控制體系
1.建立合同保管與歸檔控制機制
高校應在登記并統計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的基礎上,結合高校經濟活動業務需要對合同文本進行科學分類和統一編號,按照類別和編號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建立合同臺賬,并與合同訂立、履行的全過程進行信息系統臺賬管理,規范合同查詢、流轉和借閱程序,對合同保管情況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確保合同保管安全可靠、查詢快捷方便。合同履行完成后,合同管理人員應及時辦理歸檔手續。
2.建立合同檢查與評估控制機制
高校應建立合同管理檢查評估控制機制,定期對全過程的合同管理總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確保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得到整改落實。具體檢查評估合同簽訂是否符合程序、合同審核意見是否得到合理采納、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糾紛是否得到妥善處理,對合同管理分析評估中發現的不足應及時加以改進。
(五)加強合同管理系統建設
加強合同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全程聯動、模塊銜接、信息系統控制機制,建議高校借助業界先進的內控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內控管理的一體化、可視化、自動化管理。將預算、采購、資產等管理模塊與合同管理相連接,形成高校關鍵業務模塊的信息系統聯動機制,使“事前規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有效銜接,實現以預算管理為主線、以資金管控為核心的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管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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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讓與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
第四條讓與人應當是合法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對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依照專利法第57條規定,請求地方備案管理部門處理。
第七條當事人憑專利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專利合同。
第十條訂立專利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可以委托專利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條款,填寫專利合同備案申請表并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兩份:
(一)備案申請表;
(二)合同副本;
(三)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四)讓與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用A4紙單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不予備案:
(一)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二)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三)同一專利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四)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十六條地方備案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形式及時將備案申請表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七條對符合要求的專利合同備案申請,地方備案部門在7日內向當事人出具準予備案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通知。
第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在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后3日內,將其備案意見、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等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合同備案數據庫,管理備案數據,并提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專利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合同案號、讓與人、受讓人、主分類號、專利號、專利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合同性質、備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變更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前解除專利合同的,應當在訂立解除協議后10日內持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未按期辦理提前解除手續的,原備案繼續有效,直至原專利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延長專利合同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2個月之前,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變更專利合同其他內容的,參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正在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專利權轉移的,對原專利合同不發生效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專利申請被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將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名稱及有關條款變更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專利合同履行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宣告無效的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的效力,參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提交虛假備案申請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偽造專利合同備案證明的,地方備案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合同備案,并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地方備案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依法對專利許可貿易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不能按照要求開展工作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暫停直至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范圍內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推行擴大免疫規劃。
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受種;受種者為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受種。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接種單位時,應當明確其責任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并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捐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協助組織居民、村民受種第一類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條藥品批發企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后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營疫苗的業務。
取得疫苗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以下稱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對其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和本地區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第一類疫苗的使用計劃(以下稱使用計劃),并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報告,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使用計劃應當包括疫苗的品種、數量、供應渠道與供應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應當依法與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疫苗的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
第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向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供應第一類疫苗,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供應。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在其供應的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分發第一類疫苗的組織工作,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組織分發到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接種單位和鄉級醫療衛生機構。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分發第一類疫苗;分發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第十五條疫苗生產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第二類疫苗。疫苗批發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其他疫苗批發企業銷售第二類疫苗。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保證疫苗質量。
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由藥品檢驗機構依法簽發的生物制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準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疫苗批發企業經營進口疫苗的,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十八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分發、供應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三章疫苗接種
第十九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并根據疫苗的國家標準,結合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制定、公布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接種方案,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各自職責,根據國家免疫規劃或者接種方案,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作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接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二)具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預防接種門診。
第二十二條接種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區域內的預防接種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應當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接收、購進記錄。
接種單位應當根據預防接種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類疫苗的需求計劃和第二類疫苗的購買計劃,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并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了解預防接種的相關知識,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實施接種,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
對于因有接種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受種者,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并作好記錄。
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第二十八條接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免疫規劃對居住在其責任區域內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接種,并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要求自費選擇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同品種疫苗的,提供服務的接種單位應當告知費用承擔、異常反應補償方式以及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接種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接種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種單位在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后剩余第一類疫苗的,應當向原疫苗分發單位報告,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接種單位接種第二類疫苗可以收取服務費、接種耗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部分地區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部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物資調用等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第三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應當包含所針對傳染病的防治知識、相關的接種方案等內容,但不得涉及具體的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與國家免疫規劃有關的預防接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預防接種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保證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傳染病預防、控制項目范圍內,確定本行政區域與預防接種相關的項目,并保證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購買、運輸第一類疫苗所需經費予以保障,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冷鏈系統的建設、運轉。
國家根據需要對貧困地區的預防接種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困難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疫苗和有關物資的儲備,以備調用。
三十九條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第四十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四十一條下列情形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病;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四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及其醫療衛生人員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接到相關報告的,應當依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及其處理的情況,分別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爭議發生后,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可以請求接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因預防接種導致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請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的,接到處理請求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疫苗在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分發和使用等環節中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對疫苗進行抽查檢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疫苗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發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接種、分發、供應、銷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醫療衛生機構分發和購買疫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對醫療衛生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所作的疫苗分發、儲存、運輸和接種等記錄進行檢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衛生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證明文件;對被檢查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疫苗質量問題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以及其他情況時,應當及時互相通報。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二)未及時核實、處理對下級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舉報的;
(三)接到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相關報告,未立即組織調查處理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預防接種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的;
(三)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第五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疫苗分發、供應和接種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監督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原繳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疫苗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第六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并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后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一條為維護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設施和人身安全,防治海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設施、人員和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唐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市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唐山海域船舶溢油應急指揮機構、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海上溢油應急反應和搜救工作。
港口、環境保護等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設施和人員
第四條船舶應當具有相應的有效技術證書,按規定標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標識,配備消防、救生、防污和應急等設備和器材,配備保證船舶安全的持證適任船員。
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技能的人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增配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準。
第五條船舶、設施上的人員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障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
第六條禁止船舶超載和非客運船舶載客。
從事客運的船舶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乘客定額,不得在客艙及人員通道堆放貨物。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七條船舶進出港、錨泊、移泊的,應當提前一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動態,并在規定的頻道內保持連續守聽,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并辦理進出口岸手續。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應當辦理進出港簽證。
在港內航行和作業的船舶依法可以定期簽證。
第九條船舶進出港、在港內航行、移泊或者靠離碼頭及系泊點、裝卸站時,按照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引航機構應當制定引航計劃,并安排具有相應等級的引航員引航。引航員應當在規定的引航起始地點、引航目的地登、離船舶并將引航情況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條下列船舶進出港或在港內航行,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一)載運爆炸品、一級易燃液體、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的;
(二)從事超大型、笨重拖帶的;
(三)根據港口實際情況有必要護航的。
海事管理機構在接到護航申請后,經審查需要護航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及時組織具備護航能力的船舶護航。
第十一條船舶航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當時的環境和情況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穿越或駛入航道的船舶應當主動避讓在航道行駛的船舶,禁止搶越他船船首;
(三)發現他船穿越航道,應當采取鳴號、減速等有效措施避讓;
(四)在航道、掉頭區掉頭,應當在通航環境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并在掉頭前顯示信號。
第十二條船舶航行、靠離碼頭、系離浮筒、穿越或駛入航道的,應當主動使用聲號、甚高頻無線電話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圖,并與有避讓關系的船舶保持聯系。
第十三條船舶在港口靠離碼頭、移泊時,應當將吊桿、舷梯、輸送帶等屬具收回舷內。
第十四條船舶在港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作業結束后,應當清除安全隱患并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一)拆修主機、錨機、舵機、鍋爐、電臺的;
(二)試航、試車;
(三)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四)燒焊或明火作業;
(五)懸掛彩燈;
(六)校正磁羅經;
(七)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業。
第十五條碼頭經營人或者港口運輸生產單位應當根據航道、港池、泊位的設計能力安排船舶停泊,并提前十二小時將船舶進出港、錨泊、靠離碼頭和移泊計劃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船舶應根據本船的種類和噸位大小、吃水狀況在公布的錨地范圍內錨泊。
船舶走錨,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險情擴大,并盡快通報附近船舶和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不得在航道、掉頭區、港池和禁錨區錨泊,遇特殊情況需要拋錨的,應及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500總噸以上(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在港停泊期間,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第十八條船舶裝載貨物、集裝箱,應當符合配載、系固、穩性和載重線的要求。船舶需要在甲板載貨時,應當符合積載要求。
第十九條除海難救助外,從事海上拖帶的船舶和被拖帶的船舶和設施,應當持有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拖航檢驗報告并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拖帶手續、航行警(通)告。
第二十條船舶從事過駁作業,應當事先進行通航環境安全評估。對通航安全有影響的,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申請安全作業區,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一條船舶在港口依法被扣押、滯留,暫停營運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采取保證船舶安全和通航秩序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鉆井平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聲光信號、標志牌及安全靠泊設施,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報海事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單位或者業主應當按海事管理機構要求設置安全警戒船只,維護通航及施工秩序。
施工作業單位在通航海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結束后,不得遺留有礙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的隱患。
第二十四條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業期間,應當保證足夠的富裕水深,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航或禁航等臨時通管制措施:
(一)惡劣天氣;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能見度小于1000米時;
(五)影響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港口有關單位應當保持航道及設施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保障航道通暢。
第二十七條客運碼頭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保證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港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關要求,建設安全監督和環境保護配套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港口所有人、經營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航道、掉頭區、港池、泊位的水深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和水深圖紙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航道、掉頭區、港池、泊位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掃測;投入使用后至少每年掃測一次;
(二)港口水域內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時發生擦、擱(座)淺事故或者經過較大風暴潮等情況;
(三)其他需要測量的情況。
第三十條禁止損壞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設施,危害設施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損壞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
導標通視區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影響其工作效能的障礙物,對有礙航行安全的燈光,應當妥善遮蔽。
第三十一條船舶在航道上失控或者有沉沒危險的,船長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駛離航道。
船舶、設施或者有礙航行安全的物體在通航水域沉沒的,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立即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沉沒在港區水域的,應當同時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并按規定設置標志。
前款規定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未設置標志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有關機構設立,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禁止使用遇險和安全頻道進行與遇險和安全呼叫無關的通話。
船舶誤發遇險求救信號的,應當立即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區、禁錨區、施工作業區內設置漁網、網箱及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礙航物;禁止在航道、港池內進行漁業捕撈作業。
第三十四條在通航水域內從事體育競賽、訓練、娛樂活動及其他活動的,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三十五條儲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設施應當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和條件,遵守國家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載危險貨物的積載、隔離和其他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并對匿報或者謊報行為進行調查。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從事危險貨物申報和集裝箱裝載檢查人員進行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儲運經營的港口生產單位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專項安全評價。
第六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港口、碼頭應當進行防污染應急能力評估,配備相應清污器材和設備。
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碼頭應當完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和應急預案,并具有船舶洗艙水接收能力。
從事船舶油污水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的認可;在港區內從事上述活動的,還應當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
對不具備上述安全生產條件和洗艙水接收能力的碼頭,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保障船舶安全和保護水域環境的條件下,采取禁止船舶靠泊等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在沿海通航水域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法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四十條從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和過駁,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艙、清艙,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其作業人員應當經過防治船舶污染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
第四十一條船舶應當將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及時進行分類和收集并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接收處理。接收處理單位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并將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對港作船舶、港內工程船舶、三十日以上不駛離渤海灣的其他船舶機艙污水排放系統實行鉛封制度。
第四十三條船舶、碼頭發生污染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同時利用有效手段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應當在24小時之內向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書面報告。
第七章搜救、打撈、清除和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船舶、設施等遇險時應當發出求救信號,積極組織自救互救,并迅速報告搜救機構,保持通信聯系。
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收到求救信號或發現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救助,并立即向搜救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搜救機構接到海上有關遇險信息或報告后,應當按照搜救工作程序,組織協調搜救力量,開展搜救行動。
公務船舶和有救助能力的單位、船舶,接到搜救機構的指令后,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服從調遣,參加海上搜救工作。
第四十六條在沿海水域內出現風、霧、冰凍等惡劣天氣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有關單位、船舶、設施及其人員應當注意接收搜救機構的有關通知,并根據實際狀況制定采取必要的應急安全措施,服從搜救機構的調度。
第四十七條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浮物、障礙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或相關責任人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逾期不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強制打撈清除,相關費用由所有人、經營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應當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或者水上搜救專用電話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遞交交通事故報告書和相關資料,接受調查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執法人員、、,造成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污染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人員給予警告或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船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單位、船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船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責令其停止船舶靠離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核減該水域通航水深。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組織或個人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責令當事人拆除或組織有關單位。
關鍵詞:黃河 水資源管 理調度 監控指揮
1 概述
加強黃河水資源統一管理、實施黃河水量統一調度,是實現黃河水資源優化配置,確保黃河不斷流,使有限的黃河水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重要措施之一。而黃河下游94座引黃涵閘能否實現科學有效地實時監測、控制與調度,是解決下游斷流、實現黃河水資源優化配置的關鍵所在。目前,黃河水量調度監控技術手段比較落后,不能適應日益強化的黃河水資源管理和水量調度工作的需要。雖然黃河連續兩個大旱之年不斷流,但背后凝聚了多少水調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和艱苦努力,“綠色頌歌”的譜寫確實來之不易。“黃河水資源管理調度監控指揮系統”,正是立足于黃河水資源統一管理調度和優化配置,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控制技術,為合理利用黃河水資源、確保黃河不斷流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
2 系統設計思想
遵循黃委黃河水資源統一管理、水量統一調度、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和系統科學先進、經濟實用的原則,立足于現有黃河廣域網系統和無線接入通信網系統,實現黃河水資源調度管理的遠程監測與控制,確保黃河水調控制斷面下泄流量不低于控制指標;根據黃河可供水量指標和引黃用水單位需水量,實現黃河水資源訂單供水網絡化管理,實時調配各個控制河段之間涵閘引水流量,達到可供水量的優化配置、合理調度;同時提高涵閘監控管理自動化水平,實現流量及預付水費水量自動控制、超量引水自動報警提示與調控,以及遠程控制涵閘運行安全保護等功能。
2.1 系統設計的科學性、先進性
以先進的調度系統,科學的調度手段作保證,提高水量調度的科學性、合理性、時效性:
1 通過黃河計算機廣域網、黃河通信系統和公網資源,實現對涵閘運行狀況、運行參數的遠程實時監測與監視;
2 根據控制權優先級原則,實現對涵閘運行分級限權遠程控制管理;
3 改善涵閘管理條件,提高涵閘自動化管理水平;
4 通過電子地圖、電子表格,直觀、動態、實時顯示涵閘運行參數和運行狀態,達到決策可視化效果;
5 實現黃河訂單供水申請、審批和引水的網絡化管理;
6 根據訂單批準水量和預付水費水量,實現計算機自動控制引水;
7 預留多種擴展接口,可以隨時添加其他功能的傳感器;
8 系統具有較強的兼容性,可直接與有關控制中心網絡系統聯網,實現資源共享。
2.2 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安全性
系統的設計,充分考慮了涵閘本身的安全性、計算機網絡和通訊系統的特點、以及水位、天氣、人為等其他因素對系統的影響情況等,建立了自動報警系統,確保涵閘運行和遠程控制萬無一失。同時,系統數據的采集、分析、整理、存儲、查詢,也充分滿足了實時監測和遠程控制的需要。
2.3 系統開發的兼容性、共享性
系統設計和所采集的數據資源具有良好的開放性和兼容性,能夠較好被其他相關網絡系統查詢和應用,實現水量調度資源的共享、共用,從而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系統開發研制具有前瞻性,充分考慮系統的擴展和升級,始終保持系統的科學先進特點。
3 系統研制的主要內容
建設黃河水資源管理調度監控指揮系統。該系統包含市河務局指揮中心、各縣河務局監控中心、涵閘監控站。市、縣河務局中心主要包括監控計算機、打印機、管理軟件和大屏幕投影設備,涵閘控制站包括監控設備、安全保護裝置、計算機、運行軟件和遠程通信系統。市河務局指揮中心通過黃河廣域網與縣局監控中心聯網,縣局監控中心通過無線接入通信系統與前端控制站連接,從而實現對涵閘運行狀態和運行參數的遠程實時監測與控制,實現對黃河水資源訂單供水的網絡化管理。
4 系統工作原理
前端閘位控制器、信息顯示屏、水位傳感器、電壓、電流傳感器分別有1片單片機與涵閘監控站的計算機通過4芯電纜實現遠程多機串行通信。閘位控制器通過霍爾器件實時記錄閘位變化,通過繼電器等功率器件控制啟閉電機,通過單片機與計算機通信,實現遠程監測與控制。水位控制器實時采集閘前水位,并發送給計算機。計算機根據閘位、水位高度查找流量曲線,得到流量,并把閘門啟閉高度、閘前水位和流量數據發送到閘房內的信息顯示屏和遠端控制計算機。縣河務局的計算機通過調制解調器與涵閘值班室的計算機通信,市局計算機通過黃河計算機廣域網與縣局計算機通信,從而達到獲取涵閘運行狀態信息數據與遠程監測控制涵閘的目的。當閘前水位抬高,引水流量超過批準引水流量時,系統報警提示并自動調控。當水閘升降到設定的極限高度,接觸到限位開關,自動切斷涵閘電源,閘門停止升降。當涵閘降落過程中遇到障礙物,克服一定向上頂壓絲杠力后,承重彈簧被壓縮,接觸到行程開關,自動切斷涵閘電源,閘門停止降落。閘位控制器、水位傳感器均安裝備用電源和存儲器,在通信中斷或沒有市電時,系統自動切換到備用電源,單片機仍然正常工作并自動記錄閘位、水位,存到存儲器里面,待市電和通信正常后再把這些數據自動寫入數據庫。
5 系統綜合功能
實現黃河水資源的中央控制、限權管理、分級負責、科學調度、優化配置、實時監督、遠程控制之目的,為黃河水資源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
(1) 實時監測。通過黃河計算機廣域網和無線接入通信網,進行實時數據傳輸,各級水調部門實現對其所屬供水管理單位執行水調命令情況、涵閘運行狀況、運行參數進行遠程實時監測;
(2) 遠程監視。通過閘前、閘室、前端監控站視頻采集系統,遠程監視涵閘運行過程。
(3) 遠程控制。根據中央集權和控制權優先級原則,實施分級限權管理,實現調度監控指揮中心的集中控制和上級對下級水量調度實施有效的遠程控制與調節。當有權限的計算機控制中心實現對指定涵閘的控制時,該控制中心以下各級子控中心和前端控制站均無權啟閉所指定的涵閘;
(4) 電子地圖、電子表格綜合控制。
(5) 黃河水資源訂單供水網絡化管理。縣、市局網上申請訂單用水指標,上級網上審核、網上下達批準的流量和水量,各級根據分配流量、水量,實時監控下級批準流量、水量引用情況,若引水超過批準指標,系統報警提示,并自動予以調整。
(6) 預付水費水量自動控制放水。輸入用水戶預付水費數額和用水戶需水時段,計算機自動計算供水量和平均流量,并在上級分配的用水指標范圍內自動控制放水,任務完成后,計算機自動關閉涵閘,并計算出實時水費數額,通知用水單位;
(7) 流量自動調整和控制。前端計算機依照市局分配流量,根據閘前水位變化情況,在實際引水流量超過分配流量5%時,自動調整閘門啟閉高度,以控制流量不超標;
(8) 安全運行保護裝置。實現限位保護、斷電數據保護、閘門運行(啟、閉)異常保護等功能,確保涵閘遠程控制安全、有效。
(9) 自動報警系統。當引水量達到審批水量、引水流量超過批準流量、閘前水位超警戒水位、涵閘在遠程控制中遇到故障,系統自動報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控制措施。
(10) 水調命令網上公告欄。實現水調命令的網上,提高其實效性。
(11) 自動生成、存儲、打印各級、各類水資源報表,建立統一、完善、兼容性好的綜合信息數據庫,便于各級查詢和調用。
6 系統主要技術指標
(1)工作電壓:AC220V;
(2)前端計算機采集存儲數據平均間隔時間≤10分鐘。
(3)閘位傳感器分辨率0.3mm,測量誤差≤1mm;
(4)水位傳感器測量誤差≤5mm;
(5)流量測量誤差≤5%;
(6)閘室顯示屏顯示數據無誤差實時顯示,閘位、閘前水位精確到厘米,流量保留兩位小數。
(7)室外顯示屏滾動顯示閘位、水位、流量,10分鐘變換一次實時數據。
(8)閘門運行異常保護裝置在閘門正常啟閉時不能出現動作,當閘門運行出現異常時,異常行程≤3mm時切斷電源。
(9)斷電記憶裝置應在斷電的同時啟動,后備電源能保證停電167h以上用電。
(10)值班室—前端控制器通信速率1200bps,縣局—涵閘值班室通信速率9600bps;
(11)縣局至前端網絡連接中斷,30秒鐘內自動重撥連接。
(12)系統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2000小時;涵閘前端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10000小時;
(13)最小維修時間(MTTR):1小時;
(14)工作環境溫度:-10~50℃;
(15)儲藏溫度:-30~70℃。
7 系統建設的實施情況
為保證本系統的科學合理、先進實用和安全可靠,我們先后多次組織人員對一些研制安裝監測系統的單位進行了考查和學習,并查閱了大量國內外有關資料。在此基礎上,應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先進的電子技術和傳感器技術,在原陽縣河務局柳園閘進行了“涵閘自動化遠程實時監控管理系統” 的研制開發。
經過幾年來的不斷實踐和反復試驗,并經過不斷的完善和提高,2002年3月,體現“數字水調”思想的“黃河水資源管理調度監控指揮系統”的開發、研制、設計和試運行工作全部完成,系統的整體性能和綜合控制功能,以及系統的科學性、先進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已完全能夠滿足黃河水資源統一管理調度的數字化管理需要。
2002年4月29日,河南省科學技術廳組織的鑒定委員會專家對該系統整體運行情況和各項功能進行了現場測試,并在鄭州召開了成果鑒定會,經過認真的分析、研究和討論,鑒定委員會一致認為,“該項成果達到了同類研究國內領先水平,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推廣應用前景廣闊”。
系統鑒定后,我局已在原陽縣黃河河務局韓董莊、柳園、祥符朱引黃閘推廣,并投入了水資源調度管理應用,實現了省、市、縣河務局對原陽三座涵閘的遠程實時監控,在今年的黃河水量調度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十分顯著效果,達到了系統設計目的。
6月13日,李國英主任等黃委領導在專程考察該系統后指出,新鄉市局開發的黃河水資源管理調度監控指揮系統是適應我們現在整個黃河下游目前微波通信條件下涵閘遠程監控的一套系統,該系統是具有廣泛推廣意義的系統,適合黃河下游推廣應用。
8 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
系統推廣應用后,各級領導和水調工作者坐在辦公室,足不出門,通過電子綜合顯示屏和動態電子表格,實時了解轄區內水資源調度管理整體運行情況,且根據控制權優先級原則,實施遠程調度與控制,較之目前督察組沿河督察,工作效率提高幾十、上百倍,而且調控質量大大提高,較好保證了有限黃河水資源優化配置和本地區黃河控制斷面下泄流量不低于控制標準,為確保黃河不斷流提供了可靠技術保證。系統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系統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確保了遠程控制安全有效,避免了供水工作中多引少報、少引多報、引水不報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開閘現象的發生,從而增強了各級水調部門的責任心,維護了水調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由于系統的建設立足于現有的黃河計算機廣域網和黃河無線接入通信系統,大大降低了系統建設成本,性能價格比遠遠優于其他同類系統,為系統的推廣應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統計;數據;制度
中圖分類號:C82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我國上個世紀90年代初開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從過去的手工,半自動化到現在的計算機及網絡信息化發展,住房公積金的業務管理逐步實現了“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統計制度的建立也是從無到有再到現在的逐步完善。特別是1998年建設部下發了《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表》(建房改【1998】212號)文,2004年建立全國信息上報系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行的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制度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表(月報)、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報備表(月報)、項目貸款明細表(月報)、資產負債表(季報)、增值收益表(季報)、增值收益分配表(年報)、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分類情況統計表(季報)。新的報表自2012年1月1日起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信息上報系統填報,其中,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分類情況統計表(季報)2012年4月1日首次試填,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填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行的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目前一共有類種報表,這7類報表名稱各不一樣,但它們互有聯系,數據之間相互勾稽。
隨著住房公積金的不斷發展壯大,為適應公積金規范管理的需求,住房公積金的統計指標的功能也就越來越重要。統計報表上的統計數據不僅給我們提供當時有關的信息,,還可以憑統計數據顯示出未來發展的方向。還可以提供查詢功能,讓上級部門更好的了解本部門的公積金工作。統計數據還起到監督的功能,讓社會公眾更好的了解公積金,理解公積金。所以,完善統計核算,提高統計質量,對國家制定政策,防范公積金風險,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益,規范發展公積金的業務,強化公積金的管理有著重要的意義。
那么現階段應如何強化統計核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隨著我國公積金事業的日益壯大,與我國統計工作出現了許多新的矛盾,其主要矛盾表現在日益增長的公積金統計需求和落后的統計方式之間的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些報表重復設置
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表(月報)存在業務收入,業務支出,增值收益這幾個科目的數據,這些科目在每年的12月份的月報(即每年的年報)中填寫。在增值收益表(季報)中也須填寫業務收入,業務支出,增值收益這幾個科目的數據,這些均為重復設置科目。如果只在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表中每月均填寫業務收入,業務支出,增值收益這幾個科目的數據,就可以避免重復設置增值收益表,以減少公積金統計人員的重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上級部門可以及時掌握數據,為單位的發展決策作出正確判斷。
二、統計報表的單位不一致
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表(月報)使用的單位是萬元,保留兩位小數;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報備表(月報)使用的單位是元,取整數; 項目貸款明細表(月報)、資產負債表(季報)、增值收益表(季報)、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分類情況統計表(季報)、增值收益分配表(年報)使用的單位是元,保留兩位小數。這些報表數據是相互勾稽,相互對應的,數據統計的單位要盡量統一一致。
三、報送時間太緊
每月在10日前須報送統計報表,這是住建部的規定。統計報表的數據基于財務科的會計數據,每月在10日前,財務科要和各銀行對賬,并對個部門的數據進行匯總,最后形成財務科的會計報表,統計報表要在財務科的會計報表的基礎上進行選擇,提煉,最終形成統計報表。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要報送這些報表,一要財務科的數據準確迅速,二要統計人員認真細心,三要統計信息的技術手段高超,以上三樣缺一不可。這樣報送的數據才真實可信。但不是每個地方的財務科提供的數據準確迅速,不是每個地方的統計人員都認真細心,不是每個地方的信息技術手段高超。這樣一來,就會形成為了趕時間,在數據不是準確的情況下,先對一些數據進行估計,下個月再作調整。這樣得出的數據就不會準確。
我認為提高統計核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統計人員培訓,提高綜合素質
統計人員應廣泛深入地學習《統計法》,增強統計法制觀念,做到不濫發報表,不隨意調查,不弄虛作假,提高守法、護法的自覺性。當今,有些企業不重視統計工作,把一些文化水平較低、不懂業務的人員安排在統計工作中,這些人由于文化知識水平低,缺乏應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加之不學法、不懂法,給統計工作帶來了嚴重影響。這樣作出統計報表數據的可信度就可想而知了。
2.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優質高效地開發利用統計資源
由于經濟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對統計數據質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統計軟件的不斷完善,使統計的調查、整理、分析的手段更加先進,計算機應用和網絡化大大減輕了統計計算和分析的工作量,那些復雜的統計工作,可以通過計算機進行。計算機的廣泛應用,為統計在各方面、各領域的應用,開拓了更加廣泛的前景。所以,統計工作人員應依靠現代的科技,提高統計工作質量和水平。
3.精簡各類報表,統一報表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