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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潔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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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潔合同

    第1篇:清潔合同范文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______市勞動局批準的家政服務實體。現應甲方申請,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清潔衛生服務。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如下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項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服務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服務時間:從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4.服務費用: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

    5.交費方式:予交完工后交余下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應遵守事項

    1.甲方認為乙方派出的家政員不適用,并有充分的理由,乙方給予調換。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應遵守事項

    1.甲方必須如實填寫《___________家政客戶服務申請登記表》,并如實的說明清潔衛生面積、項目。

    2.甲方不得隨意擅自增加合同約定事項以外的工作。如需增加,應得到乙方家政員負責人的同意,并適當增加報酬。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甲方向乙方交納約定款項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清潔合同范文

    甲方:xxx委會

    乙方:__________

    乙方經甲方研究同意雇用為xxx衛生保潔員,為明確保潔員工作范圍的責任,履行甲乙雙方的職責,特制定如下合約:

    一、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區域內清理衛生(包括小弄),每日進行兩次衛生清潔工作(上午6點左右,下午12點左右),并做到隨傳隨到。

    二、乙方應做到搖鈴跟車,通知各住戶清倒衛生,住戶無人的,應主動將其屋外垃圾桶清倒。

    三、乙方需按指定的地點倒垃圾(地點按環衛處指定)。

    四、乙方必須負責保潔區內各種張貼廣告宣傳的清理。

    五、甲方不負責其它意外事件發生,包括事故等。

    六、甲方聘請乙方為臨時衛生保潔員,月基本工資400元,其它補貼包括工具在內每月30元,每滿半年給予獎金1020元(如有發現乙方違反衛生保潔員合同要求或在清理衛生時馬虎了事,一次扣發獎金50元或扣除全部獎金),每滿壹年給予雨具補貼70元,以上均以人民幣結算。

    七、乙方不得私自找人代替,如要請假,需經甲方的批準。

    八、乙方應按受甲方片區管理員的監督、檢查,甲方根據乙方工作表現及身體狀況,對乙方有權隨時決定辭退、留用。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甲方:xxx委會

    乙方:

    簽訂日期:二0年 月 日

    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為了搞好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內外衛生,創造潔凈、優美的環境,經甲乙雙方代表共同研究、協商,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有關清潔工作,訂立本合同,雙方遵照執行。

    一、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設備的方式。

    二、清潔范圍:

    煙臺市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內公共區域及甲方提出合理的范圍內。

    三、承包價款:

    富豪國際購物中心正常投入使用后,乙方投入保潔人員共 名,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清潔服務費共計人民幣 元/月整(¥ 元/月)。開荒費用為: (¥ 元/次)

    四、乙方承諾:

    盡職盡責的清潔服務,創造潔凈、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維護富豪國際購物中心管理處的良好形象。

    五、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檢查監督,若乙方清潔工作達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權進行處罰。

    2、甲方負責為乙方免費提供清潔、用水、用電、及放置清潔用具、用品的倉庫一間。

    3、甲方及其員工應尊重乙方工作人員及其勞動成果,不得鄙視或譏諷清潔人員,并教育本公司員工自覺維護富豪國際購物中心的清潔衛生。

    4、甲方在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公共場所設置適量的垃圾桶。

    六、乙方責任:

    1、乙方須確保合同執行有效,向甲方提供熟練清潔工,并遵守甲方、乙方公司的規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環境,愛護甲方的財物,注意言行舉止以維護甲方的良好形象。

    2、乙方派駐甲方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工作的員工,其中含一名主管,具體安排及全面督導每日清潔綜合服務工作;巡檢現場清潔情況;即時處理甲方投訴,并做好與甲方負責人的聯系工作。

    3、在一個月內若業主投訴兩次以上(特別是服務質量問題)而乙方又沒有解決的,甲方有權提出警告直至在當月清潔服務費中扣除5%--10%的清潔服務費,若因乙方承包清潔工作達不到甲方要求標準,而被有關部門罰款,罰金則由乙方負責。

    4、乙方將定期清潔作業計劃情況告知甲方,并經常將清潔作業計劃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

    5、乙方負責購買員工之保險和支付工資、勞保福利、住房等一切待遇,維護甲方一切公共設施,損壞東西照價賠償,決不允許有挪用或偷竊行為。

    6、所有在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工作的清潔員工,乙方提供統一工作服并佩戴乙方公司的企業牌。

    7、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換不合適的清潔工,乙方無條件接受。

    8、根據衛生檢查標準每月大檢一次,未達到85分扣除當月清潔服務費5%,因衛生影響創優,乙方按年總清潔服務費的50%給予甲方補償(后附清潔檢查扣分標準)。

    七、付款方式:

    甲方須在每月15日前以銀行支票轉帳的形式付清乙方上月之清潔綜合服務費,乙方開戶行及帳號以合同規定為準(注.乙方開戶行: ,銀行帳號: 。若有變更,乙方須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提供的帳號及開戶行有誤導致服務費無法進帳,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合同期限及續延: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前 個月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協商續期或簽訂新合同。

    2、甲方至少應在合同期滿前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是否延續合約,乙方至少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書面通知甲方是否延續合約。

    九、簽署

    1、合同經雙方單位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后即有效。

    2、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

    甲 方: 乙 方:

    第3篇:清潔合同范文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工種)

    1、甲方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同意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休息2天;

    2、甲方由于經營需要,可與乙方協商適當延長乙方工作時間。

    四、工資待遇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 元/月。

    2、甲方于每月 日發給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自動順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各相關崗位的勞動工具及工作場所;

    2、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在乙方試用期合格后,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2、乙方因工致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3、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4、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將給予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遵守各崗位的操作流程及規程,保證安全工作。

    4、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長達一個月或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工的,應當支付該乙方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拒付乙方當月的工資。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死亡;

    九、法律責任

    (一)甲方的法律責任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如超過規定日期,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從第10個工作日起計算,拖欠的天數,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的1%支付乙方賠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對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未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其它事項

    1、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5、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身份證號碼:

    第4篇:清潔合同范文

    委托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被委托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對_________進行_________作業,并簽訂以下合同。

    第一條 業務對象

    名稱:_________

    所在地:_________

    作業面積:_________

    第二條 作業范圍及內容

    _________。

    第三條 清潔工具及部分消耗品

    _________。

    乙方以承包工的方式承包,作業機械及配套工具等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 承包費用及結算方式

    _________。

    第五條 施工工期

    乙方的開工日期由甲方通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時間為_________天。(如因整體工程延期,交叉施工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延期,以甲乙雙方協商的最終日期為準)

    第六條 合同以外業務的特殊費用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此合同以外的業務費用,應事前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第七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對乙方清洗保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為乙方作業人員提供工作期間的水、電(安全用電)、存放器材、清潔劑的庫房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3.協調在乙方工作中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4.及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第八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及合同的變更

    1.甲方對乙方在作業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違章作業,有權進行處罰。

    2.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有合理原因造成無法履行合同,需在終止合同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終止合同一方,將按執行合同50%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結帳方式

    _________。

    第十條 其它

    對此合同未規定的事項對及對此合同的解釋發生異議時,甲乙雙方在誠摯的基礎上協商解決。此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同等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第5篇:清潔合同范文

    在陽光明媚、鳥語花香的初夏時節,我們又迎來了小朋友們的喜慶日子——“六一”國際兒童節。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萬兒童少年致以節日的祝賀,祝小朋友們節日快樂!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今天的幼苗,明天就會成為國家的棟梁之才。親愛小朋友們,你們面對的21世紀,是世界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知識經濟崛起和人才競爭更加激烈的新時代。希望小朋友們向我市“十佳少先隊員”、“孤困兒童品學兼優獎”獲得者等優秀兒童學習,熱愛祖國,崇尚科學,勇于創新,勤奮學習,讓理想為你們的人生導船,讓知識為你們增強力量,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而勵志博知,做好準備。

    廣大兒童工作者為我市兒童少年的健康成長辛勤耕耘,付出了心血和勞動,涌現出以市“十大杰出婦女”、南馬路小學校長趙翠娟為代表的一批優秀教育工作者,為全市兒童工作者樹立了榜樣。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教育是人才成長的基礎,教師是太陽底下最高尚的職務。希望廣大教育工作者以“捧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的精神境界,教書育人,愛崗敬業,為人師表,用遠大的志向引導學生,用廣博的知識哺育學生,用高尚的情操熏陶學生,為祖國的四化大業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兒童事業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20世紀90年代兒童發展規劃頒布實施后,我市兒童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兒童健康狀況不斷改善,兒童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保護,兒童生存與發展的環境日趨優化。哈爾濱市兒童工作被國務院婦兒工委授予“全國實施婦女兒童綱要先進集體”光榮稱號。借此機會,我向全市兒童工作者,以及[本文轉載自所有為促進我市兒童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社會各個方面、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

    第6篇:清潔合同范文

    賈府里的太太小姐們是富貴人家的身子骨,個個都金枝玉葉,生病時,太醫院的太醫們自然要常常出入賈府的,而且用藥也多謹慎,講求調補,什么人參養榮丸、八珍益母丸、天王補心丹之類,但是《紅樓夢》中也有對庸醫的描寫,尤其是晴雯和尤二姐,簡直是遇上了虎狼醫。

    《紅樓夢》第五十一回“薛小妹新編懷古詩,胡庸醫亂用虎狼藥”中,說的是晴雯著了涼,傷了風,寶玉深恐晴雯被趕出同子回家養病,便讓下人悄悄地請個大夫來,給她看看。那大夫看了病后說道:“小姐的癥是外感內滯,近日時氣不好,竟算是個小傷寒。幸虧小姐素日飲食有限,風寒也不大,不過是血氣原弱,偶然沾了些,吃兩劑藥疏散疏散就好了”,于是開了處方。上面有紫蘇、桔梗、防風、荊芥等,又有枳實、麻黃。聽起來好像是頭頭是道,但寶玉看了看處方,連叫:“該死!該死!他拿女孩兒也像我們一樣治,如何使得。憑她有什么內滯,這枳實麻黃如何禁得。誰請來的,快打發去吧。”萬幸,病晴雯碰上了癡公子,這寶玉是最知道憐香惜玉的。那亂用虎狼藥的胡庸醫被寶玉打發走了,那害人的處方也被扔掉了。這是好的結果。

    在該書的六十九回“弄小巧用借劍殺人,覺大限吞生金自逝”中,尤二姐碰上了個虎狼醫,尤二姐可沒有晴雯那么幸運了。書中所描寫的是,尤二姐在大觀園里積郁成疾,賈璉為她去請醫生,誰知熟悉的那位王太醫軍前效力去了,于是便由小廝請了位姓胡的太醫胡君榮來為尤二姐看病。胡太醫說尤二姐經血不調,全要大補,并告訴賈璉:“尤二姐不是胎氣,只是淤血凝結,如今只以下淤血通經脈要緊。”尤二姐服了他開的虎狼藥,只半夜,便腹痛不止,準知竟將一個已成形的男胎打了下來。于是血行不止,二姐昏迷過去。賈璉聞知,大罵胡君榮。一面遣人再去請人調治,一面命人去告胡君榮。胡君榮聽了,早已卷包逃走。請來的太醫說,“本來氣血生成虧損,受胎以來,想是著了些氣惱,郁結于中。這位先生擅用虎狼之劑,如今大人元氣十分傷其八九,一時難保就愈……”急得賈璉“查是誰請了姓胡的來,一時查出,便打了個半死”。身處絕境的尤二姐再遭不幸,肝腸寸斷,悲痛欲絕,萬念俱灰,終于喬金自盡,一縷香魂,哀怨地去了。

    真是庸醫用藥,如虎如狼,與殺人無異!

    第7篇:清潔合同范文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①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6)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中有關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條款約定處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內的;

        ②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8篇:清潔合同范文

    在過去幾年中,從微博的興起到目前的微信、APP大行其道,幾乎主流的客服中心都在微博、微信開通了服務賬號,提供了APP服務。行業探討的熱詞是如何順應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如何做好服務新模式的發展,然而呼叫中心最傳統的電話等渠道則一直處于尷尬的境地,既不順應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又因為成本高而黯淡無光。有一種說法,將微博、微信、APP等這些新興渠道稱之為“輕渠道”,而貌似傳統的服務渠道就成為了“重渠道”,這是一個不太好的定義,意味著渠道的成本高、費力度高、客戶使用不便捷。

    然而筆者認為,“客戶在哪里,我們就把服務入口開到哪里”的思路固然無可厚非,但目前大量的客戶需求仍然沉淀在傳統渠道,那我們的傳統渠道是否就是重渠道呢?筆者認為,所謂的“輕渠道”應該是與客戶獲取服務和解決問題的便捷性正相關,越靠近客戶、讓客戶越輕松便捷解決問題的,就是輕渠道;自助語音(IVR),短信等相對傳統的渠道,如果用得好,將會是非常好用的輕渠道。本文以我們的服務實踐為案例和大家探討這個觀點。

    使用移動業務的人都比較熟悉1008611(簡稱11),許多客戶都會習慣性地撥打11來查詢和確定自己的余額、流量狀況,我們稱之為直達號。11的服務模式是語音和短信聯動,客戶撥打11后可以聽語音,也可以不用聽語音,掛機后客戶可以獲得一條短信,包括了客戶余額、流量信息以及一些便捷辦理的信息,直達的意義在于快速、便捷地解決了客戶需求(如圖1)。

    在我們優改之初,1008611每個月的撥打量只有6千萬, 而在我們優改之后,月撥打量已經超過1.7億次,翻了三倍,相當于廣東移動每個客戶平均每月要撥打2次左右。為什么有這么大的變化?筆者認為這要歸功于本著“少就是多”的理念,讓服務更靠近客戶的需求,將簡單和便捷做到了極致的結果(如圖2)。

    從1008611的服務流程來看,它的門檻很低,只要撥打一個號碼,都不用聽完便可直接掛機,獲得的服務就可以通過短信來展示。門檻低,就已經符合了輕渠道的內涵,但如果因費力度低而導致獲取的服務也有限的話,這個渠道也不會被客戶所接受。那么我們的重點就盯在這條短信上,一條短信,信息量過大就會增加費力度,但過短又不能承載更多的客戶需求滿足點,解決好這個矛盾,必然就會讓這個渠道舉重若輕。從傳統渠道搖身變為輕渠道,我們主要從四個方面入手。

    優改前的11功能很單一,短信內容僅僅顯示查詢到的余額、流量狀況,不僅客戶的一些簡單需求無法滿足,而且余額流量信息也寫得很混亂,導致更多的客戶需要去撥打熱線,不僅提高了客戶的費力度,而且造成了資源浪費;所以,我們針對短信內容最開始做的事情就是精簡折疊。

    1、精簡梳理,讓字數盡量少、讓邏輯更清晰

    從圖2可以看到,優改之前的11短信內容很多,有很多不必要的字眼,針對這一點,我們可以說做到了苛刻的地步,一個字一個字地摳、刪、減,只要能表達清晰就絕不多一個字的累贅;另外,我們從客戶關心的角度分別梳理和陳列剩余分鐘數、剩余流量,再到剩余短信數,在邏輯上更有條理。

    2、小類折疊,讓不常用的信息折疊到第二層

    在剩余的資源中有很多資源小類,比如流量就分很多種類,這種信息很重要,因為有部分客戶需要看,但全部展示又太過嗦,而且并非大部分客戶的實際需求,那我們就將小類的信息折疊起來,增加了如圖2所示的1號鍵,將所有的資源小類聚合在那里,這樣既滿足了部分客戶的需求,又讓整體短信一目了然。

    二、增加辦理,簡單貼近客戶最多需求

    從客戶需求的場景出發,客戶在查詢剩余資源信息的時候表達的可能是套餐不夠用、流量不夠用等隱含的潛在需求,所以我們在11上增加了2-6號鍵四個業務辦理區域,客戶可以方便地直接回復數字。

    1、多次迭代,量大業務上榜

    一條很短的短信內容可以說是“寸土寸金”,移動業務那么多,放什么業務是非常有講究的,我們通過大數據的分析(數據分析的過程忽略)來確定部分業務,并且通過上載試用,再去下撤或者替換其他業務,最終確定布放的業務種類是這些,并且會繼續隨著業務發展而不斷調整;這里有一個原則是寧可放棄一些也要保證版面的清晰簡潔,留下的都是大多數人需要辦理的。

    2、業務編碼可一鍵式辦理

    這里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我們在每個辦理的業務前面都放了一個簡單的數字編碼,比如疊加包這種大家常會辦理的業務,如果客戶辦多了記住指令的情況下直接發501或者502給11就可以直接辦理了,這是一個培養客戶習慣的重要過程(如圖3)。

    三、即時優惠,讓客戶便捷獲得小優惠

    常常撥打11的客戶有一個共同特點是很關注自己的話費和流量使用情況,可以歸類為資費敏感型的客戶,他們對于移動最近有什么優惠信息是很希望及時獲得的,所以我們開發了8號鍵優惠專區,雖然僅僅是短信中一個不起眼的按鍵,但它背后的內容卻很豐富,總結有以下兩個特點。

    1、以大數據為基礎,精選推送個性營銷優惠

    我們實現了不同客戶看到的是推送給他的個性化優惠信息,更加具有針對性,并且我們依然會堅持篩選的原則,適合11布放的信息才會上載,需要復雜程序才能辦理的不上掛11(如圖4)。

    2、開頭廣告語,以提醒和推薦優惠信息

    從圖4可以看到,我們在短信的前端前置了一個很短的推薦語以提醒客戶8號鍵有好的優惠,這樣做的效果非常顯著,讓營銷的能力翻了幾十倍不止。

    四、在線互動,讓輕渠道的擴展性更強

    第9篇:清潔合同范文

    內容提要: 約定解除作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得到了廣泛運用。但是,在約定解除的方式中,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且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權人的解除權于何時消滅,我國《合同法》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根據解除權人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以及具體案件中解除權人享有解除權的合理期限來認定其解除權是否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該規定表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有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解除權人應當在此相應的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期限的,則解除權人應該在相對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然而,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又沒有催告的情況下,其解除權人的解除權于何時消滅,我國《合同法》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所有類型的合同解除權統一規定一個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沒有將當事人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納入合同主要條款的范圍之內,這就導致現實生活中因未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而產生的合同糾紛難以順利解決。

    一、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爭論

    關于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又沒有催告的情況下,其解除權人的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幾種觀點:

    1.解除權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權人自由選擇,相對人行使異議權

    有學者認為,在雙方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權人自由選擇,對方享有對解除權的異議權。亦即其解除權沒有行使期限的限制,解除權人永遠享有。其理由是:對方沒有催告解除合同,表明其對解除事由存在疑慮或困惑,不想也不愿意解除合同。這時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權人自由選擇,對方享有對解除權的異議權,使作為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享有決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權利和機會,并相互制約,只是角度不同而已。這也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實際上形成了一種涵蓋、平衡各種價值沖突的寬松狀態來平衡各種矛盾,不會損害社會整體利益,不會影響合同法的整體適用。[1]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并不妥當,其理由如下:

    首先,此種觀點不利于雙方法律關系的穩定,違背我國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權人自由選擇,相對人的異議權則永遠被動地受制于解除權人的解除權的行使與否,致使相對人實際上并沒有享有決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權利和機會。而且,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權,顯然是用來保護解除權人的合法利益,相對人若享有決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權利和機會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況且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權人自由選擇,這樣一種可以長期不確定的狀態顯然很不利于雙方當事人法律關系的穩定,從而影響交易,違背我國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及立法目的。

    其次,這種處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完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2]對于合同自由原則,盡管學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其實質內容是合同的權利義務依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協商一致產生。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自由首先表現為當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二是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的自由,包括自由決定是否締約、與誰締約、訂立什么樣的合同以及自由決定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權利。其中變更和解除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以后變更合同內容和解除合同。[3]而解除權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權人自由選擇,相對人享有異議權,顯然不是指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來決定合同的有關事項,因此,這種處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則的恰當體現。

    第三,此種處理方式將導致糾紛增多,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解除權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權人自由選擇,相對人在此基礎上享有異議權,這種處理方式將會導致解除權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權或出現其他不合理的行使情況,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引起相對人的異議,于是引起訴訟,請求司法裁判,此時又回到了司法實務中法官如何把握和處理的問題,并未將問題予以根本解決。

    由上觀之,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權人自由選擇,相對人享有異議權,即其解除權沒有行使期限的限制的觀點,并不妥當。

    2.解除權行使期限類推適用《解釋》第15條的規定

    有學者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5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后,確定其他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期限且無催告情形的合同解除權存續的合理期限,應類推適用《解釋》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即類推適用一年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其解除權于解除權發生之日一年內消滅。《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持這種觀點的理由是: (1)將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定為一年,與撤銷權等形成權的除斥期間相同,符合相似的事物相同處理的理念。(2)允許解除權人在過長的期限內解除合同,動輒廢止既有的合同關系且恢復原狀,則破壞現存的法律秩序。(3)有一年的時間來權衡利弊,決定解除合同與否,應該說短不算短。[4]

    此種觀點亦有失偏頗,理由如下:

    首先,從《解釋》本身來看,該《解釋》的適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只適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其他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其他類型的合同糾紛都不能隨便使用該《解釋》。

    其次,在法理上,為了保證法律的權威性、確定性及預見性,不能隨便類推適用。在法理上,類推適用本身就具有嚴格的規定和限制。所謂類推適用是指,執法、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對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比照適用最相類似的法律條文進行處理。[5]類推適用在本質上是以類比推理為邏輯基礎的法律適用過程。與演繹推理(關于從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和歸納推理(構成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相比較,類比推理是從一種特殊到另一種特殊的推理。[6]基于類比推理是從特殊到特殊的過程,因此,對于類推適用,需要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具體深入地分析,看能否適用,而不得不問具體情況概括適用。雖然類推適用不失為一種彌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但它是超越法律規定文義范圍的造法。為了保證法律的權威性、確定性及預見性,不能隨便類推適用法律。[7]

    再次,將未約定行使期限的約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都類推規定為一年,不符合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則。我國法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具體為一年,是因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法律都已具體規定。在立法時,法律對那些情形都已經予以考慮,根據合理原則,那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除斥期間為一年科學合理。在一年的期間內,權利人有足夠合理的時間來權衡利弊,決定解除合同與否。而法定解除情形以外的,便屬于約定解除的范疇,屬于私法自治的領域。對于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締約的具體情況來自由約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出于自愿、覺得合理即可。這是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充分體現。所以,在約定解除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情形下,一律適用類推一年的除斥期間并不合理,而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判定無催告情形下合同約定解除權消滅的依據

    我們認為,在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應該根據解除權人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來認定其解除權是否消滅。

    1.解除權人口頭或書面放棄,其解除權即告消滅

    解除權人明確向相對人口頭或書面表示放棄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屬于約定解除權的明示放棄,此種情況顯然導致解除權的消滅。

    2.解除權人要求或接受對方繼續履行,推定其默示放棄解除權

    需注意的是,這里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接受,也包括默示接受。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語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內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則指從行為人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間接推斷出來的意思表示。[8]換言之,明示接受即解除權人以語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對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表示的接受;默示接受即從解除權人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來推斷其接受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此種情形導致其解除權消滅的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合同與繼續履行只能擇其一而行使。民法理論認為,解除合同和繼續履行兩種方式都屬于對合同違約的救濟方式。所謂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指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9]國外相關立法大多規定,在對方違約的情形下,無過錯方只能在解除合同與繼續履行兩者中擇其一而行使,解除權人選擇了要求或接受對方的繼續履行,則意味著其放棄了解除權。首先,在大陸法系國家,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在他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未得到履行時有權選擇: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約時,強制他方當事人履行之,或請求解除契約并要求賠償。”《歐洲合同法原則》第9章第3節規定:“如果受害方當事人知道或有原因知道對方當事人仍然想要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提交履行,而受害方不合理地沒有通知對方當事人他不欲領受履行,如果對方果真于一段時間內提交了履行,則受害方當事人喪失其解除權。”在德國,除非合同實際上已經不可能履行,否則債權人就可以選擇行使其履行請求權而不必求助于那些關于解除契約的救濟。[10]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在相對人違約情形下,如果解除權人選擇了或默示接受了繼續履行這種救濟方式,就喪失了合同解除權。另外,在英美法系國家,在違約方毀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通常有兩種選擇:接受對方的毀約以終止合同,或者確認合同繼續存在,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11]無過錯方在意識到對方違約及自己有權進行選擇后,仍無保留地繼續催促對方履行或接受對方履行,則被認為是確認合同。[12]雖然合同違約解除不同于合同約定解除,但是,合同約定解除情形下對解除權人的救濟原理,與違約解除情形下的對解除權人的救濟原理相同,即都是在出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依據民法原理對解除權人進行救濟。因此,在約定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權人也只能在解除合同和繼續履行兩種救濟方式中擇其一而行使。換言之,從解除權人的行為來看,如果其要求或接受了對方繼續履行,則可推定其默示放棄了合同解除權。

    第二,從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和心理分析,解除權人要求或接受對方繼續履行,推定其默示放棄解除權。從人的行為和心理來看,相對人在知道解除權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既不催告解除權人解除合同,亦非等待解除權人發出解除通知,而是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此種行為包含有不愿意解除合同而希望繼續維持合同效力的意思。從解除權人的心理來看,在相對人積極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若解除權人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或無意義,則應作出拒絕繼續履行的意思表示;若解除權人無明確相反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解除權人默示接受對方的履行,可推定解除權人默示放棄解除權。

    第三,若解除權人接受了相對人的履行,還允許其享有解除權,無疑會嚴重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很明顯,相對人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給付義務,花費了時間、精力和財力,在對方接受后,不但享受不到對方的對待給付,反而還要承受合同解除的后果。這不但使相對人之前的繼續履行行為歸于徒勞,而且還會增加相對人的負擔。

    基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解除權人若要求或接受對方繼續履行,則應視為默示放棄,解除權消滅。

    3.解除權人在對方未繼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內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權消滅

    在闡述上述觀點之前,需把握好“合理期限”一詞。所謂“合理期限”,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以一種平常的心態來對待或處理事情需要的時間。[13]關于“合理期限”的長短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此處的“合理期限”與《合同法》第95條規定的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樣,應根據案件的情況、合同標的的性質、交易的習慣和目的等一系列具體情況來具體地認定,而不可一概而論。對于“合理”的認定,可以從如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1)社會普遍認可的事理,即某種情形是否合理是社會生活約定俗成的,一般社會公眾均認為是合理的,那么它就是合理的。(2)交易習慣,在特定的交易當中,一般都會有該種交易所形成的特有的交易習慣,依此種交易習慣和目的形成的履行或行使期限,亦可以認為是合理期限。[14](3)案件具體情況。在具體的案件中,需要根據每個案件具體的情況來分析判斷,如由交通、通信等狀況所決定的在途期間,標的物生產過程所需要的時間等。(4)標的的性質。例如,若合同的標的是易保管的貨物,則其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可以相對放寬延長,若合同標的是不易保管、易變質腐爛的水果或鮮活動物,則其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則不宜過長。需注意的是,這里的“合理期限”也不必類推適用法定解除權一年的最長期限。如前所述,法定解除權規定為一年的除斥期間,是因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法律已作具體規定,這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除斥期間為一年,符合合理原則。而對于其他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情形,都統一規定為一年的除斥期間,未必合理。

    解除權人在對方未繼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內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權應告消滅,理由如下:

    首先,相對人未繼續履行合同,亦可起到與催告相同的提示效果。同理,在對方未繼續履行合同后的合理期限內,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權亦應告消滅。從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狀態來分析,如果相對人在出現約定解除情形后未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起到與相對人催告相同的表示效果。《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催告的作用在于提示解除權人自由行使其解除權,重在提示、提醒。事實上,相對人中止履行按正常發展狀態其本該繼續履行的合同義務,使合同履行的狀態中斷,亦可以起到對解除權人的提示作用。在相對人未繼續履行合同后的合理期限內,解除權人有合理的時間來選擇是否解除以及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若在此合理期限內解除權人并未行使解除權,即表明其不愿意解除或放棄解除權,此時解除權亦應告消滅。因此,在雙方未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未予催告的情形下,也可以看解除權人在對方未繼續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內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權或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若未如此,則合理期限屆滿后解除權消滅。

    其次,從學理上看,解除權屬于形成權,應該有一定的行使期限限制,期限過后應予消滅。所謂形成權,是指依權利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得使權利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行為效力的權利。形成權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其目的就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解除權既然屬于形成權,解除權人便不能無期限地永遠享有,否則就會與形成權的性質相悖,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因此,若解除權人在對方未繼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內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權應告消滅。

    第三,解除權人的解除權在對方未繼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過后歸于消滅,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我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國《合同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因此,為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任何合同關系都不應處于長期的不穩定狀態。也就是說,解除權人享有的解除權必須得有一個期限,而不是無期限地享有,否則會縱容權利人怠于行使,致使雙方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讓解除權人的解除權在合理的行使期限過后歸于消滅,這樣的處理方式既可以避免當事人雙方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又能夠使糾紛得到靈活合理的處理,最大限度地體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所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等因素來確定其解除權一個合理的行使期限,合理期限過后權利即告消滅,也是我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所使然。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若解除權人在對方未繼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內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權也應告消滅。

    三、結論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為合同約定解除提供指導,但是其在適用上存在的不足仍然不可忽略。筆者認為,在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應該根據解除權人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來認定其解除權是否消滅。口頭或書面放棄顯然導致解除權消滅;解除權人要求或接受對方繼續履行,則應推定其默示放棄解除權;解除權人在對方未繼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內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權亦消滅。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注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把握好解除權人享有解除權的合理期限,恰當地處理好此類糾紛,切實地保護好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注釋:

    [1] 周大力:《對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立法依據的思考》,載《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

    [2]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頁。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143頁。

    [4]崔建遠:《解除權問題的疑問與釋答》,載《政治與法律》2005年第3期。

    [5]沈宗靈:《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頁。

    [6]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6頁。

    [7]屈茂輝:《類推適用的私法價值與司法運用》,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1期。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 145頁。

    [9]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57頁。

    [10]易民勝、林森才:《合同解除權的若干疑難問題研究》,載《2003年第三屆中國律師論壇論文集》(實務卷),第13頁。

    [11]李先波:《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頁。

    [12]李先波:《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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