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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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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規

    第1篇:經濟法規范文

    和諧社會無疑是一種美好的社會,它必須具有所有美好社會都具有的高品質特征:公平正義,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誠信友愛等等。和諧社會所特有的最本質、最主要的特點應該是“和諧”,這種和諧是以寬容為基礎、平等為條件、協商為手段的。社會的和諧,既不能靠強權來建立,也不可能靠強權來維系。構建和諧社會惟一有效的途徑,只能是法治。因為,作為和諧社會的基礎的寬容,只能由法律來確立和維護,而強權與寬容本身就是不相容的;作為社會和諧條件的平等,也只能由法律來確立和維護,而權力本身就是為不平等而設置的;作為達致和諧的手段的協商,更需要法律來規范和調整。所以,只有通過法治,才能構建出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離不開政治、經濟、文化的高度文明,市場經濟也同樣如此。如果在經濟領域中市場的準入、公平競爭以及資源共享等方面發生機會不均等情況,將會出現社會不公,而社會不公是社會不和諧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要達致和諧社會,就必須以經濟法作為保障。雖然經濟法是為彌補市場經濟體制下民法調控能力不足而產生的,但絕對不能因此把經濟法看作是民法的補充。經濟法產生于民法之后,從民法中汲取了相應的經驗材料,但卻在理念上完成了對傳統民法的超越。經濟法也起著彌補行政法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不足的作用,但經濟法同樣不是附屬于行政法的分支部分。所以,經濟法具有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也不可以被它們替代的價值理念和功能作用,而且它保證了民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得以順利實現,同時又與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價值理念相銜接,從而為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了一個完整的引導和保護的鏈條。

    我國經濟法的缺陷

    法律體系不完善,重要法規久而未立。到目前為止,我國雖然在經濟法主體、市場規制、宏觀調控方面頒布了大量的經濟法律,初步形成了一個經濟法律群落,但仍然存在立法層級不高并且體系不完善等情況,而且直到現在還沒有出臺單獨反壟斷法、國有資產法,所以,加強經濟立法步伐不能不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從目前情況看,以筆者拙見,我國經濟立法及其實施中仍存在這樣一些缺憾。

    法律范疇不同,司法權被遷移。法學界對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和范圍始終爭論不休,隨著1999年合同法的頒布施行,以及原來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宣告了合同制度對經濟法體系的排斥,也發出了一個初步的信號: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出現了脫節的跡象。而在法院進行機構改革的過程中,更是把原來的經濟審判庭改為民事審判庭,從實踐情況看,這不僅不利于經濟法被社會所重視,也不利于經濟法的實施。

    尚未形成真正獨立的第三部門。西方在“社會國家化”和“國家社會化”的相向運動中,沖破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藩籬,雖然產生了一個既不是純粹私人的也不是真正公共的領域,但在社會層面上并未出現權力真空或者權利真空。其主要原因是在西方還有一個與政府和市場這兩種力量相平衡的“包括各種社會團體、民間非營利組織、宗教團體等不以營利為目的民間組織”之第三部門存在。這些組織具有組織性、志愿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的特點,它們是協調個人利益和個人利益、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中堅力量。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非政府組織在從事經濟社會發展事業中異軍突起,發揮了政府和市場難以替代的巨大作用,填補了社會經濟發展領域上的一些空白,諸如環境保護,消除貧困和落后地區的教育。雖然很多工作政府也在做,但事實證明,非政府組織往往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

    而且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日益證明,政府和市場的力量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政府與市場之外的領域越來越突顯,它是與社會的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并生發出政府與市場都無法有效解決的新需求。這一空白點迫切需要一種新的社會力量去填補。特別在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轉為市場經濟體制后,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正處于轉變和調試之中,新興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尚待進一步確認和伸張,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力量都存在“缺位”和“越位”并存的現象,發展新興社會力量以填補需求空缺,抑制各方“非法越界”的問題便顯得更加突出和迫切。

    在我國改革開放的20年中,國家通過縮小控制范圍、改革控制方式、規范控制手段,逐步擴大了社會的自由活動的空間,促成了國家與社會間的結構分化,尤其是以產權的多元化和經濟運作市場化為基本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則直接促進了一個相對自主性的社會形成。它表現在社會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提供發展和機會的源泉,個人對國家的依附性明顯降低,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逐步形成;民營企業以及較為獨立的企業家階層、個體戶階層以及知識階層,都有明顯的發展;民間社會組織化程度增強,工會、商會、保護消費者協會等一些中間組織已開始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們還不能樂觀地認為,中國已經形成了獨立的第三部門,經濟法等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就此具有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因為“與西方第三部門的生存與發展空間相比,中國第三部門生存發展空間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同西方相比,我國的第三總部門還沒有成形,更談不上從整體上與政府和個人有效配合,發揮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了,從而造成目前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國家對一部分社會(公共)利益難以維護、有心無力的“缺位”狀態。

    雖然我國經濟法存在著種種不足,但并不妨礙其作為獨立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占據日益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因為經濟法是適應變動著的社會現實和社會觀念而處于不斷發展中的部門法,代表著法律根據經濟發展規律對經濟生活能動反作用的建構性力量,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保障。

    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經濟法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接下來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就是如何理解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的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設和體制創新”精神,進而確立經濟法在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位置,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國年輕的經濟法。

    首先,應當盡快制定并頒布《反壟斷法》等經濟法體系中的重要法律,加大金融法、稅法、競爭法、企業法等具體經濟法律制度的研究深度,一方面加強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另一方面抽象出共同的原理,反過來檢驗和探討經濟法總論的基本問題。“經濟法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融合,應當成為我們的一種積極的選擇,也是一種挑戰。”我們尤其應當加快運用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其他社會科學門類的最新研究方法,進行跨學科的創新性研究,并同法學固有的傳統研究方法相融合。

    其次,國家機關要轉變經濟立法的思路,突顯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并重的方針,提高重要經濟法律的立法層級,改善經濟執法的分歧和沖突,加強對經濟執法和司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特別要進一步調整司法改革和審判制度,或者在現行三大訴訟法的基礎上對各訴訟程序進行相應的修改,滿足日益迫切的社會公益訴訟和其他含有公共因素訴訟的需要,或者參照國內的經驗對法院的審判分工進行專門設置,完成符合各新興法律部門要求的審判方式專業化、配套化的改造。

    最后,應當加快促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團體組織的發展。要從政策上加以傾斜和扶持,爭取讓一些發展比較成熟的組織通過國家法律授權獲得正式的地位,在一定范圍內行使原來政府的某些權能,或者代為行使一些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衍生出的管理職能。同時,要設置這些組織處理相應問題的準司法程序,賦予它們代替公眾提起社會公益訴訟的權利,并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

    當然,這些都需要我們的思維順應時代的潮流進行轉變,在立足于我國的現實經濟生活的基礎上進行更有創新性的法律實驗和更有前瞻性的制度建設。

    第2篇:經濟法規范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問題研究;對策建議

    一、引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來,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較大的不完善之處,比如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等問題較為明顯。因此,必須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以強化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起步較晚,但是發展速度較快,在僅僅的幾十年時間內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使得我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之一。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卻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在僅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其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工商監管等方面,相關的審批程序過多,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實施存在一定的時滯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全面服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很多中小企業也難以借助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實現突破性的發展,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顯得舉步維艱。2.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必須要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其各項思想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十分嚴重,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嚴重受到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力度較大,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還沒有全面得到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因此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暫時得到不充分的發揮。3.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同時又存在諸多的弊端,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督,以此完善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其在市場經濟監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的。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完善,因此其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各地區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紊亂現象,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秩序,使得市場經濟自身的諸多弊端不斷顯現,最終不利于提升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4.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重在執行,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政企不分現象依舊得不到有效的解決,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力度不足,導致很多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壟斷權利,不斷出現尋租等違反市場經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不僅使得社會資源受到浪費,還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十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化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改革,但是尋租行為依舊難以得到遏制,這是當前我國政企分離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必須要面臨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

    1.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發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必須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摒棄傳統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思想,以全新的視角和理念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經驗,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夠充分服務于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2.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是判斷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給市場經濟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都留下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思想,以減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使其能夠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職能,減少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合理干預,使其能夠充分有效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建設,以有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3.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其自身的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強化其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充分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現狀,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發展,避免各地區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總量而出現膨脹發展,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健康有序進行,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應有的作用。4.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難免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尋租等。因此,在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增強政府對國有企業等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使其能夠在公開、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規政策環境下取得一定的發展,盡量實現政企分開,避免國有企業及其個人出現尋租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須要給予其充分的重視。

    四、結語

    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諸多的弊端,其在整個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礙作用。因此必須要從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強化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等方面出發,全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1]韓宇欣.論商法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經營管理者,2016(05).

    [2]鄭興碧.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北方經貿,2015(09).

    [3]范丹妮.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探討[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7).

    第3篇:經濟法規范文

    【關鍵詞】技校教育市場經濟 教學 案例 自主性 法制 課程

    技校教育是我國中等職業教育體系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教育類型,由于我國教育制度及政策的引導,初中生以在畢業選擇學校時,文化素質好的學生基本都是選擇到普通高.而選擇到技校就讀的學生,自身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甚至部分同學在初中階段就是老師頭痛的問題少年。但是技校生這個群體的自身素質以及法律意識如何,對能否培養出社會主義事業合格的藍領建設者和接班人有很大的影響。由于我國職業教育起步較晚,法律教育體制還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技校生自身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因素。

    中職學校的教育教學,雖然不同于基礎義務教育,但其有自身固有的特點和規律,我認為,要體現并適應當代技校生的知識結構及身心特點,當前《商業法規》課程教學要堅持兩個原則:一要以人為本,讓學生首先具備相對較強的專業法規的知識;二要運用現代教育理論以及結合案例教學.讓專業的理論知識與實際生活中發生的點點滴滴的事情相聯系,讓學生能夠所學即能所用。

    比如,在《商業法規》教材中第三章第三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知識”的課程講解中,首先讓學生掌握消費者的定義,即從事生活消費的主體,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其次,讓學生在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即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過引導式教學.學生便可得出自己也是屬于消費者群體.當然就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刺激和興趣啟發式教學,讓學生能夠有足夠的學習動力及積極性,進行自主式學習。然后教師通過典型案例講解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消費者侵權事件,讓學生加深印象,并將教材上的理論知識與實際生活相聯系,達到最理想的教學效果。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經濟環境的變化對學生思想道德狀況同樣有影響。一方面,市場經濟,有利于促進技校學生觀念的創新性,市場性,使他們日益表現出獨立性。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改變了技校學生的成長氛圍。市場經濟的逐利性以及強調物質利益性,重視對個人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保護.加之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諸如假冒偽劣、偷稅漏稅、等不正常現象及社會分配不公等現實,使一些學生在價值取向方面產生了困惑,甚至讓部分技校學生迷失自己,隨波逐流在社會的部分黑暗角落。

    鑒于此,教師在《商業法規》的教學中,應讓學生認識到法的主要性及必要性,在教材的第一章講述了法的概念及意義,即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當今市場經濟下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教學案例讓學生深刻的意識到法的重要性及唯一性,任何人不要試圖去碰觸法律,讓學生的人生觀有一個正確的導向。同時,通過教材第七章稅收法律知識與會計法律知識的學習,讓學生對偷稅漏稅等商業違法行為有一個清楚的認識,讓學生認識到違法行為有時會有一時之利.但是長遠來看最終結果都將是損失慘重的,是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甚至最終只能以身試法。教師讓學生通過實際的案例來了解其中的利弊.讓學生在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導向下繼續受教育并成長,以此來達到教學目的。

    第4篇:經濟法規范文

    關鍵詞:案例教學法;經濟法概論課程;運用及探討

    中圖分類號:G64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9-0155-02

    一、《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特點

    《經濟法概論》課程是貴陽中醫學院中藥學專業營銷方向學生的一門專業課程。我們知道,經濟法課程也是各大專院校法律專業所開設的一門重要課程。但與之相比,我院營銷方向的經濟法概論課程有著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教學定位與培養目標特殊

    法律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目的是為了培養法官、律師及法學研究人員,因此在教學中更注重立法研究、學理分析及適用法律、事后診斷案件的能力培養;我院營銷方向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教學目標定位在提高中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及營銷人員追求交易穩定,確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風險的知識和能力。由此可見,對中藥學營銷方向學生經濟法教學課程的要求遠遠低于法律專業學生的教學要求。

    (二)前期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的差異性

    法律專業學生有著較為系統的法律知識體系。而我院營銷方向的學生前期開設的課程僅有法律基礎一門課程。可見,要使學生在無甚多法學基礎、課業負擔沉重的情況下盡可能掌握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可操作和實用的經濟法知識,要求就更高。

    (三)內容多、課時少

    《經濟法概論》課程中,需要把握的法律知識涵蓋了民法、商法、經濟法等多個領域的內容,僅單行法就有二十個左右。由于培養要求的特殊性,該方向學生還需掌握大量中醫藥學相關基礎知識,因此《經濟法概論》課時數較少。這就使得我院《經濟法概論課程》呈現出內容多、課時少的局面。

    二、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概論》課程中運用的意義

    案例,是在真實的教育教學情境中發生的典型事件,是圍繞事件而展開的故事,是對事件的描述。案例教學,就是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的要求,組織學生對案例的調查、閱讀、思考、分析、討論和交流等活動,教給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道理,進而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深學生對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種特定的教學方法。

    普遍來看,經濟法是一門學起來比較枯燥但實用性又很強的課程。我院營銷方向學生在未來的工作中將會面臨大量的經濟法律問題。從該方向學生課程安排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前期法律基礎理論知識的相對欠缺,要讓學生在有限的課程中掌握好教材內容是有一定困難的。這就須盡量變理性知識為感性知識,充分調動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以便更好地學習和掌握相關知識。案例教學可以將抽象的法律知識具體化甚至生活化,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能夠感受到法律原理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的應用。

    三、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概論》課程中的運用及探討

    (一)教學案例的選取

    1.案例的選取要與教學定位及培養目標相吻合。教學案例的選取,首先要與教學定位及培養目標相吻合。課程教學大綱是根據學生專業特點予以精心構筑的教學綱領性文件,在教學中,教師要嚴格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針對學生的專業特點把教學內容理解透徹,了解實際,了解學生,才可能在眾多的案例中選出適合我們學生的案例。任課教師切不能為迎合學生的心理、提高學生的興趣片面選擇一些熱點問題或現實性、針對性強但卻脫離教學目的、偏離教學定位及培養目標的案例。針對我院的情況,任課教師在教學中,要盡可以地選取現實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讓學生在案例教學中學習到防范交易風險的知識及能力。

    2.案例的選取要在教師的駕馭范圍內。在教學中運用案例,對教師有更高的要求。作為教師,我們在多年的教學中也深有體會,要能真正把案例運用于課堂教學中,首先要把基礎理論知識吃透理解,還需教師有較強的邏輯分析、要點概括和駕馭課堂的能力。此外,教師應當在教學基本要求的指導下,盡量選擇在自己知識范圍內能駕馭的案例,這些案例應是成熟、典型、針對性強的案例。

    3.案例的選取要具有多角度性。多角度性一方面體現在知識點上,案例內容要體現一定的專業知識性,不局(下轉157頁)(上接155頁)限于某個知識點,而是要涉及多個知識點,有時還可以適當涉及專業以外的更多領域,做到點、線、面相結合。多角度性的另一方面體現在規模性上,案例的選擇要做到大中小相結合,做到小的隨時穿插,中的小結,大的總結。

    4.案例的選擇要注意時效性。案例教學的優勢之一就是將理論和現實聯系起來。社會經濟生活總是在不斷地變化,《經濟法概論》課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法律法規往往會根據社會經濟生活作出更新及調整,這就要求任課教師在選擇案例時要注意時效性,要根據社會熱點教學難點,及時更新案例,提高經濟法教學的實效性。

    (二)案例教學在課堂中的實際運用

    1.案例的呈現方式。在課堂教學中,案例的呈現方式有多種,可以口述,還可以是板書、復印資料、多媒體演示等。各種不同的呈現方式適用于不同的教學環境。口述節約時間和精力,但是由于學生瞬間理解能力的不同,學生不易全面地把握案情,因此口述一般只適用穿插于課堂中的微型案例;在傳統的教學手段中,板書占據了主導地位,但板書占用的課堂時間較多,因此已較少采用;多媒體演示是目前廣為流行的教學方法,其運用在案例上優勢更顯突出,既節省時間,又能使教學有聲有色;在遇到大案例時,課前復印資料不乏是一項較為不錯的選擇。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呈現方式,如情景演示等等。

    2.案例的分析方法。案例的分析采用何種方法,任課老師應視教學的具體目的及情景而靈活選取。微型案例,在課堂中的任何環節均可穿插采用,主要目的在于讓學生對知識點更為感性,與實際生活結合起來,提高學生的學習參與積極性,對于這種案例教師可以采用課前、課中或課后思考的方式,讓學生帶著思考學習,自己發掘答案;小中型案例一般在每一節結束后用于本節知識點的小結用,主要考察學生對每一節重要知識點的掌握情況,對于這種案例,因為涉及的知識點不太多,且學生剛學完,可趁熱打鐵,任課教師可以采用個人分析為主的方式,讓學生自行分析案例材料、理清材料之間的關系,獨立提出自己的建議或思考,最后任課教師略作小結即可。大型案例,一般在一章或幾章結束后方運用,主要目的在于加強學生對各章或幾章綜合知識點的掌握并加強學生綜合分析能力的提高,這種案例涉及的知識點較多,且融合了不同章節的內容,是難度較大的案例。由于涉及的知識面較廣,耗時較長,因此教師對這種案例在課前要有一個精心的設計,并要求學生在課前做好相關知識點的復習,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一定的效果。而這種案例的分析最好采用常規的四步驟分析法即:學生個人分析、學生分組討論、全班交流、教師總結。

    3.案例教學中需注意的一些細節。在案例教學中,任課教師還應注意一些細節性問題。首先,一定要鼓勵學生學會獨立思考。思考和創造會使枯燥乏味的知識變得生動,有著良好的激勵作用。其次,要讓學生學會傾聽和表達。在案例分析中,學生肯定會有著不同的觀點,禮貌地傾聽和尊重別人的意見,是我們在案例教學中應該恪守的基本原則,也是基本素質的體現。公開而有禮貌地表達不同意見,形成了一個大家共同分享的“思想平臺”,做到,達成共識,找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才是案例教學要達到的真正境界。

    總的來說,在貴陽中醫學院《經濟法概論》的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但作為任課教師,我們一定要謹記,任課教師的整個教學的過程都是為教學定位及培養目標而服務的,運用案例教學是為了更好地完成教學內容,切不能嘩眾取寵、為了博得學生暫時的關注歪曲了案例教學的最終目的。

    第5篇:經濟法規范文

    【關鍵詞】共享經濟;法律規制;監督管理

    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對經濟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就目前共享經濟的發展現狀而言,仍然存在問題有待解決與改善。共享經濟目前存在侵權責任承擔認定、個人信息安全以及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等問題,相應主體的正當權益未得到有效維護。而長此以往將造成嚴重的消極影響,使有關主體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折損共享經濟平臺信譽,從而威脅共享經濟平臺甚至行業的良性循環與健康發展,最終影響社會經濟平穩運行。為了有效維護相應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共享經濟行業良性健康發展,有必要針對現階段共享經濟領域的現實困境加以規制與完善。

    一、共享經濟

    共享經濟是指將閑置的人力或物資進行有效集成,以實現對人力和物資的合理配置,從而使其擁有更高的使用效率并創造價值的一種新型經濟模式。閑置資源是這種新興經濟模式的第一要素,互聯網則是其重要技術依托。共享經濟的出現,使人們逐漸接受了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概念,租賃但不轉移所有權,越來越成為重要的消費理念。消費者根據市場現有資源以低成本公平交易,滿足自身需求;企業通過提供閑置資源發揮使用價值并創造經濟利益,如此良性發展,減少了資源浪費,提高了利用效率,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共享經濟的特征

    最大限度地利用閑置資源是其本質。把人們手中閑散的物資加以整合和再利用,使之能夠充分地發揮自身價值,這就是“共享”的根本所在。它的目的在于傳送價值而非擁有價值。換句話說,只需要“租賃”,不需要出售或者轉移。讓物品的價值在被需要時充分發揮出來,既能提高資源利用率,也能夠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1]。互聯網為其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持。依托互聯網技術的普遍應用和不斷發展,共享經濟通過網上平臺對信息、資源、商品等進行整合與供需對接,相較于傳統經濟模式中的出租方式,共享經濟能夠借助互聯網平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業務體系,有效避免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2]。其最大的優勢,就是利用大數據對閑散資源進行規范化整合、分類與匹配,建立供需雙方的有效溝通,從而促進交易成功。網絡技術的發展將不斷促進信息技術的優化,進而不斷提高資源匹配的精準度,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共享經濟的優勢

    首先,提升交易靈活性。在交易平臺上,企業的交易記錄、信譽程度等都以數據的形式公開透明地展示在合作者與消費者面前,給了供需雙方自由選擇的權利,企業之間可以選擇自己信賴的合作對象,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自己信賴的企業,從而有效提升交易靈活度。其次,打破了傳統交易模式的限制,使交易效率得到了極大提升。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信息的有效篩選,更快更準確地匹配供需要求,達到了省時省力的效果;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支付,免去傳統租賃模式中的手續費、中介費等,又起到了節約成本的作用,如此“省時省力又省錢”,就大大提高了平臺交易效率,提升用戶體驗,也為企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

    二、共享經濟法律規制的現實困境

    (一)共享經濟相關侵權問題

    侵權責任的認定與承擔,是在侵權事件發生之后對被侵權人權益維護的有力支撐,為被侵權人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提供保障。當前共享經濟領域相關侵權事件多發,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對于消費者群體權益的侵犯。消費者參與是共享經濟發展的重要一環,一旦失去消費者,共享經濟的發展便猶如無根之木,企業的發展也更猶如搭建空中樓閣。因此,共享經濟作為近年來新發展起來的經濟模式,在給相應主體帶來高效與便捷的同時,對侵權事件的預防與處理也應當加以重視。對相應主體權益的有效維護,占據著共享經濟持續發展要素中的重要位置,但目前我們所能看到的共享經濟領域侵權事件仍舊多發[3]。用戶押金退還問題、共享設備遭第三人惡意損毀致使相應主體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遭受損害等等,侵權責任主體難以確定、侵權責任承擔難等問題也隨之顯現。而從當前的侵權問題更可總結出,目前共享經濟的交易主體多元化明顯,這無疑就給侵權責任認定與承擔帶來了更大難度。長此以往,將會對相關主體權益維護等方面帶來消極影響,進而影響行業整體的良性發展。因此,需要進一步針對共享經濟領域侵權問題的相應規制進行細化與完善。

    (二)個人信息安全問題

    現代技術發展為大眾生活帶來了便捷高效的同時也加快了信息的交流,而參與共享經濟的各主體在參與相關經濟活動的同時,個人信息的提供就成為了必經環節。個人信息與隱私或多或少均會由相關平臺所獲取,而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就成為了現今共享經濟規制與完善進程中所必須要解決的困境。眾所周知,個人信息安全的維護是持續推進互聯網與經濟活動融合的重要前提,而該前提一旦失去便會對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與壯大產生較大阻礙。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共享經濟就更不例外。現如今互聯網用戶信息泄露甚至在網絡上被非法販賣等相關事件時有發生,共享經濟在其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在個人信息與隱私安全備受關注的今天,如何有效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成為了科學規制共享經濟行業的重要課題[4]。因為一旦用戶信息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直接損害的是共享經濟的多方參與者。長此以往,信息被泄露者難以再對共享經濟行業相關平臺施以信任,針對個人信息泄露的相關違法行為無法得到有效打擊,從而阻礙了共享經濟行業的健康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消極作用。因此,為了有效推進共享經濟領域對于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有必要針對目前共享經濟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進一步規制與完善。

    (三)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問題

    壟斷與不正當競爭是企業于市場自由競爭的背景之下易出現的競爭狀況。當市場中競爭的一方掌握了足夠多的競爭要素時,就更易掌握市場主導地位,從而以多種方式排擠競爭對手以使其市場份額不斷擴大。而相反,當經濟發展迎來新的風口,也會相繼有資源與企業涌入其中來競爭市場份額,尤其該新型商業模式極易被復刻、技術也可以被復制之時,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現象就更為明顯。目前在共享經濟持續發展過程當中就存在此類問題,商業模式復刻嚴重、惡意低價等現象尤為常見。由此也帶來了管理混亂等消極影響,長此以往,共享經濟領域內企業時刻面臨不正當競爭等危險,同時也迫使共享經濟領域部分企業,于此種競爭環境之下降低了用戶的使用體驗甚至使相應主體的權益受到損害,進而使得整個共享經濟行業進入惡性競爭的循環之中,最終阻礙了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因此,為了有效遏制共享經濟領域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的現狀,使企業真正在為用戶提供良好服務的同時獲得健康的競爭環境,有必要進一步針對共享經濟領域內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問題的相應規制進行完善。

    三、推進共享經濟領域法律規制完善的必要性

    (一)推進共享經濟行業健康發展

    由于共享經濟本身超越了傳統經濟模式的形式體系,因此該領域內的相關法律存在一定滯后性。換句話說,共享經濟領域內的法律依據仍在沿用傳統經濟模式中的相關法律,對于共享經濟中存在的問題不具有普適性,因而諸多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也就阻礙了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加快推進有關共享經濟行業內相關法律規制的構建與完善,對于行業整體發展水平的提升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推進社會經濟與法治建設

    共享經濟的迅猛發展與其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越來越成為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同時共享經濟行業內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涉及多部法律,因此對行業內消費者信息泄露、供需雙方信任危機等現實問題的有效規制與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對于推進經濟社會與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四、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共享經濟相關法律規制

    法律規制是推進共享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目前已有多部法律對共享經濟從不同角度予以規制。在現有法律規制基礎之上,需要進一步針對共享經濟活動中侵權責任認定與承擔問題、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以及行業內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問題進一步細化與完善[5]。在侵權問題上進一步明晰相應的認定標準,將維護被侵權人權益、彌補其損失落到實處。在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上,目前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予以總體層面上的法律規制,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針對共享經濟領域內存在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進行細化與完善。而在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問題上,現在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于國家整體經濟層面予以規制,需要進一步結合共享經濟的具體特征與現實困境于法律層面上進一步細化與完善,從而為共享經濟行業的良性發展提供相應環境。同時,要著力構建與完善共享經濟相關法律體系,使所有對共享經濟領域的法律規制能夠綜合作用,從而推動共享經濟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化、體系化發展,促進行業規制的完善與現實問題的解決,最終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

    政府監督管理與行業自律是推進共享經濟發展的兩個重要力量,對于促進行業現實問題的解決,政府與行業自身的推進更具有重要意義。政府通過執行共享經濟相關法律法規監督管理行業的發展過程,有效解決目前共享經濟行業的現實困境,彌補現階段行業中的相應漏洞。從另一個角度講,政府所擁有的強制權力,為消費者權益維護提供了有力支撐。行業自律是行業自身主動結合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主動完善自身發展的方向與方法。行業自律的提升與推進在解決共享經濟領域現實問題方面有著直接優勢,主動學習相應法律法規,調整現階段行業自身的發展方向與方式,對于行業整體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政府監管的持續推進對行業自律有著積極作用。結合相關法律,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于共享經濟平臺的監督管理力度,重點針對個人信息安全與相關侵權事件以及被侵權者權益維護等領域開展監管,切實保護相關主體權益不受侵犯。而對于行業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現象要加強打擊力度,進一步維護共享經濟行業的良性競爭環境,由此推進行業自律的完善,進一步規范行業行為,制定相應標準,推進行業發展更加科學化合理化,以實現推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1]陳蓉.共享單車預付押金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規制[J].商業經濟與管理,2019(09):79-87.

    [2]唐忠民,張明.共享經濟的規制治理[J].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20(05):8-14+2.

    [3]李穎杰.論共享經濟法律問題及其規制[J].財富時代,2021(06):240-241+244

    [4]勞志健.共享經濟法律問題及其規制研究[J].產業與科技論壇,2022,21(03):25-26

    第6篇:經濟法規范文

        關鍵詞:WTO規則 國家定位 調整對象 

        WTO規則作為一部龐大的"法典",是由多邊、諸邊和雙邊條約所組成的,中國作為WTO的一員,這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這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等問題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本文就主要從調整對象角度談一下中國經濟法如何適應WTO規則的要求進行探討性的嘗試,在討論之前,有必要先對WTO的規則及其特征作一下闡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個協議、協定,還有20多個部長宣言、決定,其內容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內容相當廣泛。這50多個法律文件確立了WTO一套規則,其目的在于通過確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活動規范和行業準則,并且通過建立一套機制(主要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監督各成員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力求為世界提供一個開放、公平、統一的多邊貿易體制框架。 

        總體來看,WTO規則有以下幾個特征: 

        其一,WTO規則作為國際條約的一部分,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就成員國而言,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為了保證WTO規則的實施,確保WTO規則能夠有效地調整成員間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迅速、有效地解決成員間的貿易爭端,WTO規則確立了WTO框架下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這些機制具有準"司法"機制的特點,其目的在于確保WTO規則在成員國范圍的有效實施。 

        其二,WTO規則在于規范和約束成員的政府行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員政府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都是圍繞消除和限制成員國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而展開的,確立和體現非歧視、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三大原則,而并不規范國際貨物相對人在交付貨物、支付貨款和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等方面的問題,屬于“公法”的范圍,WTO規則下的義務和責任屬于一國政府而非公民和企業,所以國外有的學者把WTO規則稱之為"國際行政法典"。 

        其三,WTO規則在要求各成員一體遵守共同規則的前提下,又適應不同成員的不同情況,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義務留下一定的靈活性,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區域同盟。為了在實現貿易自由化這一全局、長遠目標的過程中,兼顧不同成員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關促進貿易自由化的條款在實踐中能夠行得通,它們確定的原則和為成員規定的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設立了若干例外,并為發展中成員作了一些過渡性的靈活安排。因此,WTO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協調世界貿易自由與各成員正當利益、協調法定規則與各成員貿易政策的杠桿。 

        一、 WTO規則對國家的定位 

        從以上敘述我們可以看出,WTO規則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國家多界定為被管理者,其調整對象具有政府性。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WTO作為一個政府間的正式組織,成員國家是WTO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直接依據WTO規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為了實現世界貿易組織設立的功能和目標,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下,各成員國簽訂了一系列協議。這些協議是國際商務的基本法律規則。它們約束各成員國政府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貿易政策限制在協議范圍之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WTO規則主要是管理成員政府對國際貿易的管理行為,調整政府對國際貿易管理關系。其針對的關系主體就是成員國政府。 

        2、WTO的宗旨是“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性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作出貢獻”。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造成這種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的大多是各國政府的貿易管理法律和政策措施,比如,關于WTO規則調整反傾銷關系的基本觀點是,“從經濟理論和實踐的 一般規律者,傾銷本身并沒有問題,因為它是一種正常的商業做法。正如權威學者芬格所論述的:解決反傾銷的唯一方法是通過受到影響的各方,努力改變國內立法實施,以便在反傾銷案件中體現他們的利益。因此,WTO反傾銷的重點對象不是企業及其傾銷行為,而是政府及其反傾銷行為。” 國家在對國際貿易進行管理時,有可能制定歧視性的政策,從而損害國際投資者的權益。因此,WTO規則把規范國家的國家貿易管理行為而不是國際貿易行為作為調整對象的核心內容。 

        二、 我國經濟法對國家主體的定位 

        盡管我國學術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尚未形成比較統一的說法,但是對國內比較主流的觀點進行分析,我們也不難發現它們大都認為經濟法針對市場缺陷而由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在國家應當發揮對市場的調控方面持相同看法。 從而經濟法將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作為重點規范的對象。據此,我國經濟法以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其核心內容,主要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律,很少對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行為施加限制。主要是因為: 

        從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背景看,國家主體被賦予較大的管理職權是一種必要。“中國經濟法的產生于西方經濟法的產生不一樣, 它有其自身一系列的重要特點:其一,我們不是從自由的商品經濟,而是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我們缺乏一個建立在自由經濟之上的,依靠市場主體自身的活動和市場自身規律的調節力量推動市場運作和經濟運行的基礎和環境。其二,構成我們的市場經濟主體的主要成分,不是以個人財產為基礎的經濟主體,而是以國家或集體財產為基礎的經濟主體。在這種國家或集體財產占主導地位的經濟主體中,主體的獨立性、主體的自由意志性、主體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構成主體的財產基礎都是相當不完整和不成熟的。其三,我們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高度發達的基礎上發展經濟法,而是在以計劃經濟為基礎的、體現行政壟斷色彩的舊經濟法基礎之上,改造傳統的經濟法;經濟法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充分發達之后,基于社會現實經濟關系的發展要求而逐漸分離出的新法律部門,而是在彼此混同、彼此界定不清的基礎上依靠國家權力的推動而創建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四,我們不是依靠市場主體自身的運作來建立市場,而主要是借助于國家的力量來創造市場;國家既要創造市場主體,也要培育市場環境;既要建立市場規則,也要協調市場沖突;既要建立競爭機制,還要維護競爭秩序。” “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必須借助于國家的干預,這是現實經濟發展規律的需要,是中國經濟體制格局的必然選擇”, “所有這些決定了在當代中國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的過程中,及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經濟法的格局將在很大程度上與西方國家經濟法不一樣,經濟法中的國家主體的作用也將比西方國家國家主體的作用要大得多。正是由于傳統的習慣和現實的需求導致了人們的觀念中對國家經濟權力的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賴,而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動中常常忽略一個普遍的事實,即國家權力越大,濫用權力的可能也越大,給經濟發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 WTO規則與我國經濟法對國家定位的區別 

        我國經濟法主要出發點,是通過政府 干預市場來克服市場缺陷。結果忽視了因政府干預市場導致的非市場缺陷,以及由此缺陷而進一步擴大了的市場缺陷;而且,由于我國經濟法將法律調整對象的重點,放在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關系上,忽視了對市場管理者和調控者即政府行為法律規范。我國經濟法重對市場主體的管理規范,輕對政府管理行為的規范這一法律調整對象的重點,與WTO規則重對政府管理行為的規范,輕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這一法律調整對象的重點,明顯不同。而大量的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充分證明,由政府干預導致的非市場缺陷對市場的危害,較之市場缺陷對市場的危害更大。因為公權力作為一種支配力量,由于沒有相對方的制衡,因而總是本能地擴張和濫用。“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 

        四、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對WTO規則的借鑒 

        我國經濟法要借鑒WTO 規則的法律調整思路,將政府的市場調控和管理行為作為規范的重點,從而決定了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重點,就應該是政府管理關系,而不是市場主體的經營關系。進一步分析,我國政府幾乎掌握著全部的政治權力和經濟資源,是社會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的首要組織者。無論是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還是目前的市場經濟的轉軌都是在政府的推動下,自上而下進行的,政府被視為“全體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經濟權力缺少限制與約束。而現代國家理論向我們昭示:政府對經濟的調節并非盡善盡美,也存在失靈現象。我國政府對于經濟的事無巨細的管制,使市場主體難以擁有獨立 地位和形成獨立意志,市場機制也無從產生。因此,在WTO的背景下,我國政府的管理權力觸角應從微觀領域全面撤退。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以規范政府經濟行為、克服非由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導致的非市場缺陷為起點。如果說我國傳統經濟法是為控制市場缺陷,而賦予政府一定經濟管理權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WTO 背景下的我國經濟法則應是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濫用經濟權力,規范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參考文獻: 

        [1]程信和等主編:《當代經濟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法苑精萃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經濟法學精萃》(2002年卷),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 

        [3]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7篇:經濟法規范文

    一、信息公開背景下我國現階段檔案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檔案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為核心,并包括若干檔案行政法規、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我國檔案法規大都制定時間早,修訂次數少,部分法律法規條款已顯滯后,沒有體現時展的需要,不能滿足新時期檔案工作的需求,也談不上指導檔案事業的發展。從內容上講,其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部分法規已不符合現實的需要, 出現了有法難依的現象

    法律法規是用來規范人們現時的社會生活,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必須適應時展的要求。自1996年至今,中國社會經歷了飛速的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有了巨大的變化,《檔案法》中部分條款已經過時;其他檔案法規中,也有相當一部分已不符合現實的需要,導致“有法難依”的現象。

    2、某些新領域、新情況、新問題沒有適用的法規,出現了無法可依的狀況

    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和辦公自動化平臺的廣泛應用, 產生了大量的電子文件, 這是一種有別于傳統檔案的全新的檔案形式。目前關于電子文件的研究如火如荼,大量研究成果已經問世;相對而言,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檔案法規在此處的缺位,檔案工作者在處理電子文件時找不到一個統一的、長久的辦法,往往按照自己的判斷進行收集、歸檔等工作,對電子文件的長久保存和后續利用極為不利。

    3、法律責任不明晰,給執法帶來難度

    檔案法規中的法律責任不明晰是指,檔案法規明確了檔案工作者應如何依法辦事,但對執法方面權責界定含混,導致有法可依但執法無力。這主要體現在:(1)缺乏具體的處罰措施。對檔案管理不力的行為和單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只能采取發“限制整改通知書”的方法,而沒有其他得力的處罰措施。(2)上下位法銜接不當,同位法之間不具有互補性。如《檔案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我國的《刑法》中,這一規定只適用于國家機關,對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工作人員所犯瀆職罪卻沒有辦法追究其刑事責任①。由此可見《檔案法》與《刑法》相關條款之間存在矛盾,在執法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些問題。

    4、檔案法規圍繞檔案管理而制定,對開發和利用不夠重視,服務意識不足

    這主要體現在現行檔案法規在檔案信息資源利用方面還不完善。從檔案的生成、流轉、收集、立卷歸檔、資源利用等方面來看,現行檔案法規還停留在以管理為核心的主旨上,在檔案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以及服務大眾的理念上還比較薄弱。

    二、信息公開背景下檔案法規修訂的原則

    1、堅持慎重修法的原則

    對現行有效的法律進行修改或廢除, 必須有充足的理由, 必須進行充分論證, 以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以《檔案法》為例,作為部門基本法, 對《檔案法》的修改不宜大刀闊斧, 不宜采取推倒重來的策略, 否則有損于《檔案法》的權威性、嚴肅性與穩定性。此外, 對《檔案法》的修改還應該考慮到由此引起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建設的立法成本。

    2、堅持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原則

    首先要保證法規的現實性。堅持現實性要求我們在修訂檔案法規的工作中, 必須要深入分析檔案工作的內在規律, 總結歸納新情況、新問題、新發展, 緊扣時代脈搏, 把現實生活中檔案工作的客觀規律正確反映到法律規范之中, 適時地修改或廢止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條款, 防范法律與現實的錯位或脫節。其次要兼顧法規的前瞻性。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而出現不斷地修改法律的問題,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適當的檔案立法來促進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

    3、堅持法際關系協調原則

    法際關系協調原則亦稱不矛盾性原則, 指國家法律體系中不得有相互矛盾的規定, 這是法治統一原則的基本要求。針對前文提到的檔案法規中法律責任不明晰的問題,法際關系協調原則是最好的武器。在我國的檔案法律體系中,《檔案法》是我國檔案部門的基本法。在修改《檔案法》時, 要通盤考慮其與相應行政法規、規章的相互關系, 注意同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配合關系, 避免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如文物法、民法、經濟法、版權法、技術合同法等的對接不良現象。

    4、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第一的原則

    檔案工作的宗旨是為用戶提供檔案信息的檢索與利用服務。因此,檔案法規修訂過程中一定要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服務第一的原則。具體來講,應通過立法保障與維護公民、社會組織等檔案利用者依法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的合法權益,明確公民、社會組織等檔案利用者利用檔案信息的途徑,還應明確相關的保護和救濟措施。

    三、對信息公開背景下檔案法規修訂與完善的幾點建議

    1、加強立法,填補法規空白

    在時展背景下,檔案呈現出形式復雜、門類眾多、數量龐大、發展變化快的特點,面對由此造成的法規空白,必須加強立法,并針對某些已過時的條款進行必要的調整。如應重視電子文件的立法建設,增加針對電子文件在信息時代收集、整理、鑒定、保管和利用的相關條目,避免無法可依。我們對檔案的管理和保護,最終目的就是開放利用檔案,為國家建設和社會進步服務。與紙質檔案有著不同特點的電子文件,其開放利用的基礎就是要保證和維護其真實、可靠、完整和可用,保障其法律憑據的效力。為了適應信息時代的管理要求,我們要加強對電子文件的立法建設 ,力求將它們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以適應文檔一體化和圖情檔一體化發展的需要。

    2、廣泛調研,提高法規的前瞻性和預測性

    如前所述,檔案的立法不僅要注意保持法規的穩定性,還應注重一定的前瞻性和預測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有自身的生命周期,其生命周期的長短與其所規范的實踐息息相關。檔案法律、法規為規范檔案實踐而立,必然要隨著檔案實踐的變化而調整、廢止或重新制定,使立法適應檔案工作發展的實踐需要。針對我國現行檔案法規的結構、內容上存在的不足之處,應該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適時地修改失時條款,對現行檔案法規中的空白點給予補充和完善,對信息時代檔案工作實踐中的新生事物作出規定。盡可能對立法效果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可能發展的方向做出正確判斷, 在預測性和前瞻性的指導下,發揮法律、法規的引導作用,保證立法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

    3、與其他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相配合,注重系統性

    檔案的立法過程中不僅要根據已有的檔案法律法規揚長避短,建立科學系統的檔案法規體系,而且應吸取其他法律法規建設的有益方面,做到相互協調和相互補充。在檔案立法這一動態過程中,檔案法規的不斷制發或修改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的不斷出臺是法律體系具有系統性的必要保證,也是有效執法的前提。同時,檔案法規的立法和修訂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各立法機構之間的相互配合。檔案法制建設作為整個國家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與其他領域的法律法規建設相互協調和補充 ,增強檔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威懾力。

    綜上所述,在注重實踐性和操作性相結合的前提下,檔案法規應成為檔案事業發展的重要保障。這就要求我們針對目前部分檔案法規已不符合時代要求的情況,在以人為本思想的指導下,慎重修法,充分體現現實性和前瞻性,通過加強立法填補法規空白,通過加強研究保證法規的穩定性和統一性,逐步建成穩定的檔案法規體系,為檔案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注 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四節 第三百二十九條。

    參考文獻

    1、王英瑋:《修改檔案法的幾點建議》,《檔案與建設》2004年第5期。

    2、潘世萍:《從信息立法原則看〈檔案法〉的修訂》,《中國檔案》2008 年第3期。

    3、王應解:《淺議檔案法修改的幾個原則》,《檔案學通訊》2007年第5期。

    4、海、程訓方、劉東斌、吳雁平:《檔案法立法思想與立法原則研究》,《檔案管理》2008年第2期。

    第8篇:經濟法規范文

    第一條 為促使企業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法規,積極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范圍內的一切工業、交通運輸和建筑企業,以及基本建設中的包工隊,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規章者,均按本辦法處罰。

    中外合資和外資經營的廠礦企業,除我國法律另有規定外,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是北京市勞動局和各區、縣勞動局。本辦法由市、區、縣勞動局勞動保護監察處(科)、礦山安全監察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科)具體執行。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罰款。

    ㈠對傷亡事故隱患長期不解決,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罰款五百至一萬元。

    ㈡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罰款五百至一萬元。

    ㈢發生一次因工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一萬元;

    發生一次因工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一萬二千元;

    發生一次因工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一萬五千元。

    ㈣發生一次因工重傷一至二人的事故,每重傷一人罰款五千元;

    發生一次因工重傷三至九人的事故,每重傷一人罰款六千元;

    發生一次因工重傷十人以上的事故,每重傷一人罰款七千五百元。

    ㈤發生一次急性中毒一至二人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罰款二千元;

    發生一次急性中毒三至九人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罰款二千四百元。

    發生一次急性中毒十人以上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罰款三千元。

    由于急性中毒而造成職工終身殘疾的,每造成殘疾一人加罰三千元。

    ㈥發生一次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罰款一千至一萬元;發生一次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罰款五百至五千元。

    ㈦新建、改建、擴建企業或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未執行《北京市工礦企業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設計、施工、投產“三同時”的若干規定》,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解決的,罰款五百元至一萬元。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重處罰,但不得超過應罰款項最高額的一倍。

    ㈠領導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及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

    ㈡發生因工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及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十二個月內再次發生同類事故的;

    ㈢發生因工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及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后,隱瞞或謊報情節的;

    ㈣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因不按期治理而發生因工死亡、重傷事故、急性中毒及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

    ㈤不按市局級以上機關下達的計劃如期實現塵毒治理的。

    第六條 在給予企業經濟處罰的同時,按照《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試行規定》和《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對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罰款,并取消一至六個月的得獎資格。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受到第四條㈠、㈡、㈦款的經濟處罰后,仍逾期不解決的,每超過一個月,再處以第一次罰款數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直到解決為止。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罰款。

    ㈠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㈡安全生產情況一貫良好,偶然發生傷亡事故的;

    ㈢對塵毒積極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

    第九條 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企業執行經濟處罰,由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分級辦理:重點廠礦、交通、建筑企業和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其余均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對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的罰款,由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執行。

    第十條 受罰企業自接到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罰款通知書后,必須在十五天內繳付罰款。

    第十一條 企業的被罰款項,在稅后企業留利中列支;未實行利改稅的,在提取的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中列支,不得攤入成本。

    對個人的罰款,在本人工資中扣繳,不得在公費中報銷。

    第十二條 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的罰款,上繳市政府部門;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的罰款,上繳區(縣)財政部門。

    第9篇:經濟法規范文

    煤炭作為不可再生資源,為國家經濟騰飛做出了巨大貢獻。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抓住經濟發展機遇就等于占領了市場地位,2011年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煤炭企業抓住當前發展機遇,實現經濟快速發展。煤炭企業合理的規劃布局:一方面控制了當前煤炭企業的數量,另一方面又保護了國有大中型煤炭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煤炭是確保中國未來20年經濟可持續增長的戰略資源,其經濟價值將在未來穩步提高。兗礦集團順應當前經濟形勢,對國際國內形勢進行了科學的分析和判斷,總體方向把握正確,戰略定位明確,發展目標明確,在產業、產品結構調整、企業發展模式轉變、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風險預控等方面都作了周密謀劃,總體規劃項目前期調研和論證充分,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該規劃立足于國內外兩個市場和資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在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國家政策和國際國內市場環境的變化,適時作好規劃的調整和優化。兗礦著力做強做大煤炭、煤化工、煤電鋁及機電成套裝備制造“三大主業”,加快建設并形成省內魯南、鄒城、兗州“三個園區”,兗礦本著“資源有償使用,合作共贏”的原則,加大對外開發力度,積極與國內資源大省新疆、陜西、貴州、山西、內蒙古等省聯合,共謀發展,取得良好效果。

    2.煤炭企業產業轉型的發展規劃

    煤炭資源是不可再生性資源之一,國家一方面通過宏觀調控來限制當前煤炭的產量,另一方面也通過一些政策傾斜,鼓勵煤炭企業拓展產業結構調整,創造多元化發展,開發新的經濟增長點,為煤炭企業能夠規避由于產業結構單一帶來的市場風險。當前很多煤炭企業所做的非煤產業,多數屬于安置型的經營范疇。在煤炭企業競相崛起的今天,“發展才是硬道理”這句話深深烙印在各個煤炭企業的管理者身上,也踐行在他們的實際發展中。兗礦一直把非煤產業作為煤業企業發展戰略支柱共同發展,培養大集團,建設大基地,加快煤炭內部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精簡機構,合理配置資源優勢,開展煤炭資源整合,淘汰落后產能,提高煤炭資源綜合利用率,在引進、消化、吸收的基礎上再創新,加快煤礦大型裝備制造技術和煤礦現代化建設,提高國產化技術水平,推動安全高效礦井和大型現代化煤礦建設。經過幾年的投資,兗礦已經形成煤化工、煤電鋁及機電成套設備制造業,與煤業共同發展的格局,兗礦通過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推進以煤為基礎的循環經濟結構模式產業發展,有效地解決煤炭企業資源即將枯竭惡性局面;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瓦斯和與煤共伴生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煤炭企業的產業轉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為其他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結構調整提供了寶貴經驗,煤炭企業產業結構調整解決了更多就業問題,同時提高了產業結構科技含量,提升煤炭工業發展的科學化技術水平,隨著煤炭企業產業有效產業結構調整,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提高了資源利用,促進了煤炭企業經濟快速發展。

    3.兗礦抓住煤炭當前發展機遇,加快資源整合的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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