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編號: 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區(縣)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20xx年印制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分包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監理單位 (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作業人員
承包人根據工程需要向發包人提供作業人員共_______名。
第三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為______天。
第四條 合同價款
41合同價款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 寫:_________元
42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在確認的方式前劃"√"):
經過招投標確定或雖未經招投標程序,由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 )421本合同價款為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 )422以( )年施工預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額為依據:
①定額工資單價為:
瓦 工_____元/工日;結構木工______元/工日;裝修木工_____元/工日;鋼 筋 工_____元/工日;砼 工_____元/工日;油 工_______元/工日;抹 灰 工_____元/工日;架 子 工_____元/工日;水 暖 工_____元/工日;電 工______元/工日;壯 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按建筑面積確定承包價_____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結構:_____元/m2;地下結構:_____元/m2;初 裝 修:_____元/m2;水 電:______元/m2;________; _________;
③分項工程承包:
外墻面磚:_______元/m2;屋面防水:_______元/m2;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m2;水泥砂漿:_______元/m2;
內墻普通抹灰:_______元/m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3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單價_______元/工日;(以實際發生,書面簽證資料為準)
(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累計超過八小時的按________________標準補償。
43對合同價款內容的明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
51 結算、決算資料:
51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圖或工程量清單,承包人依據上述書面資料按本合同條款編制的施工預算書。
512承包人根據發包人下達的施工任務書或現場負責人的指令,安排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內容,并取得有效的書面簽證單據編制人工結算書。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結算資料及書面洽商變更、現場簽認資料等。
52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決算:
521發包人應于每月____日對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給予核實、 確認并共同履行書面結算手續。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完整的決算資料,發包人在收到決算資料后28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并辦理分包工程決算手續。
53合同價款的支付:
531合同價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532分期支付勞務費的,每期支付的勞務費數額不得少于己辦理結算額的80%,余款在發包人對決算資料予以確認后28日內付清。
533合同價款的支付必須以銀行轉帳的形式辦理,付款時發包人不得以現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勞務費。
534辦理支付的手續為:承包人為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的,應向發包人出據“北京市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專用發票”作為收款憑證,發包人須將填寫齊全的、票據收款人為承包人全稱的支票或匯票交付給承包人指定的人員。
第六條 安全施工、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1安全施工:發包人、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62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發包雙方應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全力組織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設備,須作出書面記錄或拍照。
622按照有關規定,發包人承包人應分清責任,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63對本工程的安全生產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工程質量、驗收與保修
71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發包人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范、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承包人應在取得發包人書面認可后,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72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發包人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后方可繼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由發包人予以經濟補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工期不順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3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畢后28日內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發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視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對本工程的質量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工期延誤
81對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經發包人施工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等不可抗力;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方獲得施工必須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機具供應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施工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于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發包人逾期未答復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約定可順延的工期)交工的,雙方約定:
第九條 文明施工
91發包人、承包人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
92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施工條件,如發包人不能提供現場食宿條件或雙方約定由承包人自行解決食宿的,由發包人按照標準予以補償。
93對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材料機具供應
101本工程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自備的工具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確認防護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擔。
102由承包人自備的工具須其自帶入現場,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防護用具由發包人采購并供應到施工現場(400米內)。
103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發包人材料機具領用規定,對領用的材料、機具要與發包人共同清點,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借用的發包人的機具,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修保養。
104對本工程材料機具的使用、維護,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
對施工中發現的文物,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于收到書面通知24小時內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發現文物后隱瞞不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行政的、法律的責任。因保護文物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二條 發包人的權利及義務
121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場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負責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圖紙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
123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人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124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125負責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總的工期控制計劃,審查承包人編制的詳細施工作業計劃。
126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種,工序間的協調與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質量、工期、場容等方面發現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發包人應書面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政。
127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
128本工程發包人施工代表為__________,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發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現場簽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事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31承包人對與其確定勞動關系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于18周歲,不得超過60周歲。
132 承包人需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碼及身份證號碼),作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于___ %,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統一調動。
134當發包人因故不能保證連續生產時,承包人在不影響發包人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對所調整人員應向發包人出具書面通知,并辦理變更手續。
135承包人必須按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征得發包人同意,并辦理書面洽商變更手續后方可改動施工。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成品、半成品、愛護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應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食品衛生、交通安全及預防煤氣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覺遵守發包人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發包人有關人員的指導、教育、監督和檢查,并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137承包人確認_______為派駐工地的施工代表,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41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時應按實際發生情況向承包人賠償損失。停工、窩工應辦理書面洽商,方作為決算依據。發包人任務不足或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協商后可提前終止合同。
1412由于發包人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損失及有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41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有權書面告知發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員,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損失賠償費。
1414發包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違約支付勞務費的,除糾正違約支付行為外,還應當在違約支付的額度范圍內與過錯方對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142承包人違約責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內退出施工現場,承包人應當退出施工現場,但發包人應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現場的時限內,與承包人就結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或由監理公司、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對己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簽認。
1422承包人未按發包人選定的施工隊伍進場,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更換、調整,承包人無法調整時,發包人有權暫不安排施工任務(窩工損失承包人自負),并書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終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和延誤工期,其工料損失概由承包人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約定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在選定的方式前劃 “√”):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委托人應出示委托證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決算尾款后,即宣告終止。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第十八條
一、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當事人締約時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會形成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民事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在性質上是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其無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經開始履行的,也應立即停止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規定了7種無效民事行為,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更為嚴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關于無效民事行為和《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均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可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因違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而認定無效即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甚至要對違法當事人進行制裁的建設工程合同。《民法》和《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規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設工程合同則有其獨特性,內容豐富、復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體分析。
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綜合考慮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無效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我國相關法律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要求非常嚴格。《建筑法》第13條規定,根據建筑企業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在取得相映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承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資質要求或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無效。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對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是承包人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范圍,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理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具備取得法定資質的條件,但使用各種辦法借用其他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嚴重影響了建設市場的秩序和建設工程的質量。為此,《解釋》第1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借用企業資質的
具體情形很多,《解釋》并沒有具體概括,司法實踐中將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依據中標無效的中標結果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招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等對于工程的招投標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于法律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不能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規避招標。審判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把握。中標結果無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標人或招標公司泄露標底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中標是當事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的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明確規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謂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讓給他人施工或者將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將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其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具備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法規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勞務分包合同不屬于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不會導致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無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建設施工合同本身的特點,對無效建筑工程的處理,應根據建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結合工程的進行情況及造成無效的原因來具體處理。
(一)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
當事人雙方均不得繼續履行,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處理。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應該按照完成的比例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折價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已完成部分應拆除,承包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質量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可滿足質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畢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本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設備采購、造價咨詢、招標、工程代建等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本辦法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建委、市工商局為市建設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門,下設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作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機構。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屬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全面推廣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指導完善;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推行施工合同簽訂審查備案制度,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5.制訂合同簽訂和履行的考核指標,組織對申請“守合同、重信用”單位進行考核;
6.負責協調合同違約損失賠償事宜;
7.負責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四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國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確相關協議書和合同專用條款的各項內容。建設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條款中必須包含遵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相應內容的條款。
第六條簽訂施工合同的承發包、專業分包等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雙方必須具備各自相應資質(或資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與能力。
第七條承發包雙方應嚴格對工期、質量和工程價款進行約定。
1.施工工期及調整處理方法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工期定額及省有關規定確定,明確界定開、竣工日期,并約定開、竣工應辦理的手續和簽署的文件等。
2.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明確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和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方法等。
3.工程價款確定應執行現行計價模式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并在合同中明確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等內容。
第八條發包方應與總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總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專業工程和勞務部分進行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與總包合同相抵觸,若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九條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條依法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中標通知書下達后方可進行施工合同備案,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未招標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進行施工合同備案: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已辦理報建手續;
3.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已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施工合同審查備案程序:
1.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由承包方將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查備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辦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輔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辦公室加蓋備案章后,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二條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承發包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或資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與能力;
2.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與中標條件一致;
4.承發包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5.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6.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要求;
7.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合同管理辦公室應責令改正,或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并于5日內將協議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對假冒其他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或以分包工程名義實為轉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Abstract: With the booming of the construction labour market,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labour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in project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first elaborates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labor contracting from four ways:contracting according to project, contracting according to professional, contracting according to type of work, daywork. Then standing in the government's point of view, this paper establishes the model of construction labor valuation from the composi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labor costs, the val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labor costs, the program of construction labor valuation under list valuation environment. And finally, the paper advocates the local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establishing a construction labor valuation guide as quickly and elaborate the main content in the guide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labor subcontracting engineering valuation.
關鍵詞: 清單計價;勞務分包;計價模式
Key words: list valuation;labor subcontracting;valuation model
中圖分類號:TU7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24-0095-03
1 建筑勞務計價模式研究的意義
自2005年建設部頒布《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以來,全國建筑勞務市場得到逐步健全和規范,各地為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工程交易,紛紛建立建筑勞務交易服務機構,如天津市建筑勞務交易服務中心。當前,建筑勞務分包工程交易頻繁,成為建筑交易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勞務交易的核心是建筑勞務分包工程價格的確定。因此,建筑勞務計價已成為現代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議題,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工程計價行為,不僅對合理確定勞務分包工程造價,維護勞務作業發、承包雙方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而且關系到3200萬建筑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我國工程計價領域正處于改革階段,建設部于2003年、2008年相繼頒布了《GB50500-200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工程計價由傳統的定額計價過渡為工程量清單計價。因此,建立的建筑勞務計價模式需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建筑勞務計價模式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保持貫通,以減少勞務工程計價、勞務工程交易、勞務工程結算的工作量;二是勞務工程計價模式滿足建筑勞務行業的特殊要求。考慮建筑勞務企業的管理力量有限,勞務工程計價模式應盡可能簡化;建筑勞務計價應適用于各種勞務工種、各種勞務工作、各種勞務分包方式的計價。
因此,在當前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環境下,研究建筑勞務分包工程計價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2 現行建筑勞務發包方式
2.1 以項目為單元發包: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后,以項目為單元劃分勞務合同包,項目可以是一個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也可以是一個完整的建設項目,通過此方式,勞務發包人將一個建設項目勞務發包給一個或多個勞務承包人。
以項目為單元勞務發包方式,勞務發包人面對的承包人的數量相對有限,管理工作量減少,合同包之間的界面清晰,便于管理和協調。但此發包方式,因為勞務合同標的額通常較大,實施勞務合同的周期較長,因此勞務承包人面臨的風險較大;另外,建設工程單體的規模越來越大,工期要求越來越高,涉及到多專業、多工種并行施工,現場協調管理工作量較大,勞務承包人現場需配備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同時,對勞務企業的一線技工的數量與結構提出較高要求。
關健詞:總包;轉包;分包;勞務分包;工程;施工。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經常遇到發包承包、轉包與分包的問題。正確處理發包承包與分包的關系,拒絕轉包、禁止違法分包,是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僅此問題本文略表淺談。一、發包承包與分包轉包的概念及相關法律規定 要理清發包承包與分包轉包的關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發包承包、分包和轉包。
建設工程發包,通常是指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全部或部分通過招標投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設活動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合同支報酬的行為。總承包單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承包,簡單地解釋就是打包承接,是指具有從事建設活動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設工程業務,進行工程建設,并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應當簽訂書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九屆第15號)“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轉包,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分包,也稱分承包,是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允許分包,分包必須依法進行,禁止違法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提出: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專業復雜的大型工程,如涉及鋼結構、玻璃幕墻、消防、精裝修、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的,總承包單位也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但往往是業主要把這些專業工程委托給專業的施工單位,由總承包單位統一協調各分包的關系,對業主負責。
二、總包和分包的區別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工作內容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總包與分包都是作為承包人為工程建設提供服務,這是二者的共同點。而更多地表現為以下的不同點:
(1)、法律意義上的總包與分包 總包為總承包合同的合同主體,在總承包合同中作為承包人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而在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總包工程簽訂的總分包合同中,總包則作為甲方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合同地位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總包在不同的合同中會以不同的身份出現,在工程建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這種角色的變化是由于合同規定的法律關系而決定的。 分包,在工程建設中總是處于從屬地位。從合同關系來看,總包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主合同,總包與分包簽訂的總分包合同為從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業主指定分包,一是總包自行分包。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分包,但都必須具有相應的承包資質。在業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總包合同中加以明確,它可以直接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也可以與總包簽訂總分包合同,或者簽訂三方合同。當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分包人與總承包單位的被管理關系與管理的關系,此外還要明確工程款、總包管理費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問題。而對于總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獲得只能來自總包單位。這是與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區別。
( 2)、工作內容上的差別 總承包人除應當承擔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務之外,還應完成諸如協調各分包單位之間的關系、合理安排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工作進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為分包工程提供相關的配合和服務,如提供道路、垂直運輸設備、腳手架、水電等。一般總承包單位應提供的總包服務內容應在總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總包單位也因此可以從業主方取得總包管理服務費。 分包單位應按照與總包簽訂的總分包合同完成相應的專業工程施工任務,完善施工資料的整理,對總包負責。
、服務方式 總包的服務方式為建筑安裝工程附帶總包協調,分包單位提供純粹的建筑安裝工程服務。
(4)、服務對象 總包的服務對象是業主,分包的服務對象為總包,間接為業主服務。
(5)、資質要求 總包具有專門的施工總承包資質。分包單位可以具有總包資質,也可以沒有。但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
( 6)、采用的必要性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決定是否采取總包的方式。
(7)、監理單位對二者的管理深度 一般來說,實行總承包管理的工程規模相對較大,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往往需要實施建設監理。監理單位對于總包單位與分包的管理在《建設監理規范》中有相應的規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別。
( 8)、工程款的支付 總包從發包人處直接獲得工程款。分包商中,除業主獨立發包外,其他分包商從總包商處獲得。業主指定分包獲得工程款,必須經過總包單位的認可。 總包與分包的概念有時是相對的。對于不是十分復雜的工程,承包人有可能只具有幾項專業承包資質而不必具有總承包資質即滿足了工程建設的需要,而將勞務工作分包出去。那么,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也構成總包與分包的關系。實踐中,常常將最大的總承包人叫做“大包”,次一級的承包人叫做“二包”、“三包”。一個合同項下只能有一個總包。在一個總包項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都是平行協作關系。
三、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專業分包是指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的一種承包方式,專業分包依其專業內容不同又可分為幕墻分包、精裝修分包、消防分包、鋼結構分包、防腐保溫分包、電梯分包、防水分包等,住建部《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專業分包可分為六十種。專業分包人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施工單位。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號)
“第六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根據《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勞務分包可分為石制作、木工、鋼筋、焊接、油漆、砌筑、抹灰、混凝土、腳手架、水曖電安裝、等十三種。勞務發包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人。
四、法律禁止性規定及處罰措施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從以上相關法規可知法律允許分包但禁止違法分包。
(1)禁止主體結構分包。《建筑法》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條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總承包單位不得將主體結構分包給其他單位。所謂主體結構是指保證整個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結構,比如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
(2)禁止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專業工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系違法分包。
(3)禁止分包單位再分包。
(4)禁止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19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執照。”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以及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意見。
第二條開發區、各鎮、辦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建設工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辦發號《關于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十個不準”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建筑活動。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禁止無證或越級承接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嚴禁使用無資質施工隊伍。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辦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手續不齊全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建設,區供電、供水部門不予供電、供水,杜絕無手續建設工程。
第六條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工程項目。承包人參與承建未按法定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工程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工并撤離施工現場,當年不予資質考核或者不予資質備案,嚴重者依照有關程序取消其資質。
第七條非本區注冊的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區參加工程投標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務前,應當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
第八條在本區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企業組建工程項目部,必須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注冊,項目部注冊備案后二年內不得變更注冊隸屬公司。
第九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嚴格按照區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繳納配套費用,并嚴格遵守相關質量、安全規定,落實確保質量、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堅持由區政府總攬,以市場為導向,以項目帶開發的方針,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限制零星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開發專營企業,除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一千萬元;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經營管理人員和兩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由依法設立并取得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開發項目經批準后,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的用地方式、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的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提出建設條件,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
第十四條凡具備招標、拍賣條件的開發項目,都應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確定開發者。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應當持取得開發項目的證明文件,到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到計劃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其批準文件無效。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必須由區政府統一組織,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監理、招標、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遵守公平客觀原則,不得違反工程結算計價標準抬高或者壓低工程結算價款。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前,須先繳納配套預存款,按每平方米80元預存。
第十八條村民自建自用的二層以下住宅由鎮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并做好整理備案工作;其他的建設工程由區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監督管理。建筑面積500平方米或者工程總造價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造價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鋼結構、幕墻等建筑專業工程,應當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后,由發包人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
第十九條新建工程經招投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總承包企業施工時,發包人不得將主體裝修、安裝工程肢解分包。總承包企業經發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進行專業工程分包的,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企業不得轉包工程,分包企業不得再分包工程。
第二十條發包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時,當年竣工的工程建設資金到位率不得低于工程概算總額的6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總額的40%,到位資金應當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資金到位證明與招標文件一起備案。工程招標前,發包人應當按工程總造價的2%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足額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的具體使用管理,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發包人不得向施工企業轉嫁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中載明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的,投標人參加工程施工投標時,應當向發包人提交工程概算總額1%至2%,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擔保。
第二十二條承發包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提供合同履約保證擔保。具體擔保額度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工程總造價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的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履約保證擔保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二)工程總造價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的金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20%,履約保證擔保金額不得低于30萬元;未按前款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的工程視為建設資金不到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優質優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約定創優工程的加價辦法,優良工程可給予工程造價3-5%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推行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應當執行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使用標準文本,并在合同中約定預結算、安全生產及安全施工措施費、擔保、竣工結算提交以及竣工結算審核期限等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應當及時將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備案。承發包雙方不得另行簽訂壓級、壓價、抬價、改變付款方式等嚴重背離已經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自行管理工程的,應建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審核同意后予以簽認。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的代表,應恪盡職守,負責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施工合同情況進行簽證,并提供相應的授權證明。
第二十七條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設計變更或者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不及時影響主導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時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當予以簽證順延工期,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需增減工程量的,應當經簽證確認,所增減的工程價款應當與工程進度款同步按期撥付。
第二十九條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價款及時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竣工結算文件,并在1個月內到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登記。發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予以審核,審核結論可作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發包人應當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證明,未提供證明的,不得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憑工程竣工備案證明向擔保機構報請終止履約保證擔保。發包人憑承包人開具的發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結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證明,向擔保機構報請終止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
第三十二條發包人應當按時足額向承包人撥付安全生產及安全施工措施費。承包人不得將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作為競爭性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承包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區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承包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第三十四條承包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發包人應當繳納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管理規定執行,承包人不得擠占、挪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
第三十五條建筑勞務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稅金,總承包企業已經依法代扣繳納建筑勞務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相關稅金的,建筑勞務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提供總承包企業依法代扣完稅憑證,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稅務機關對相應納稅環節不再征稅。
第三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市場主體和執業人員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包括合同履約、安全生產、工程款支付、工資發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任何建設項目竣工完成后,必須到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相關竣工驗收手續。驗收合格,由區建設局質監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
(三)規劃許可證
(四)質量監督手續
(五)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建筑節能管理部門出具的節能建筑認定證書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環保、氣象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八)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文件未經備案的工程,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確權。
第三十八條建筑市場信息實行網上公開,建設工程手續辦理、招投標情況、舊村改造進度及相關專業常識問題在網上平臺予以公布,并由區監察部門實施監督。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意見,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意見,不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千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意見,發包人向承包人轉嫁工資保證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轉嫁金額1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意見,發包人未按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承包人未按規定提供合同履約保證擔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意見,未按規定支付工資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資拖欠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發包人支付應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復施工。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資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處2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意見,承包人在投標時將安全生產及安全施工措施費作為競爭性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意見,發包人未按規定繳納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承包人擠占、挪用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擠占和挪用額20%的罰款。
關鍵詞: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問題
中圖分類號:TU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08-01-01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在誠信方面存在的缺陷
造成誠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外部環境和自身內部的原因。外部環境原因主要包括經濟體制轉型、道德秩序失衡、政府行為不規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自身內部的原因包括經營者有不誠信的動機、企業內部信用管理薄弱、重視短期利益,忽視長期利益等因素,具體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方面主要體現在下面兩點:
1.信用管理體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業高級管理和財務主管人員信用意識薄弱,對現代企業必須具備的信用管理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出現授信不當和對合同履行計劃缺乏管理工作等現象,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風險。
2.合同管理跟不上時代步伐
近年來,隨著建筑市場的發展和改制的推進,加之投資體系的市場化,工程項目競爭日趨激烈。網絡和電子時代的到來,對仍停留在傳統管理模式上的企業而言,無論是業主還是承包人,都將無法生存下去。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表面看已經完全市場化而且公平、公開和公正,如專家庫的建立,公開招標信息,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專家們對工程的了解、對企業的了解、評標時間的影響以及專家責任心都會對選擇的中標單位造成影響;施工企業中標后,若由于資金問題導致其無法正常運轉,業主的責任如何落實施工企業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客觀而言,誠信談不上,合同管理基本上就是沒有管理。
(二)陰陽合同擾亂市場秩序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標條件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業主簽訂正式的施工合同后,根據業主的附加條件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被迫與業主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這種補充協議通常表現在工程進度不合理壓縮、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指定建筑材料及設備供應商、肢解中標工程指定分包等方面。
(三)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程度低、索賠難
目前,工程建設過程中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在工程建設中業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筑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目前建筑市場運行尚不規范,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影響了建筑市場的環境。
建筑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于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而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于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四)建設工程合同不規范不統一
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為加強和規范建筑市場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體現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但有些業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對于業主主要是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
(五)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
在買方市場中施工企業所謂的適應市場要求基本上可等同于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而建設單位本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普遍存在著違背客觀規律、隨意壓報價和減工期的現象,將本應由建設單位分擔的風險全部或部分強加給施工企業。甚至有的建設單位強行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承包,并以此作為對外發包工程的前提條件。這樣便攪亂了建筑工程市場的正常秩序,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二、國內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所存在主要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建立工程進度控制計劃的合同立項預警系統
工程項目管理應以合同為核心、以進度為主線,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進度控制計劃為合同管理系統的工作啟動提出時間約束。如果缺乏相應的提示機制指導管理者應及時地進行合同立項,否則可能導致工作瓶頸出現。
合同立項預警系統是指系統通過科學的決策機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從進度控制系統中獲取工程關鍵線路信息,形成合同啟動報告,按設定的時間給出立項提示,并將項目金額、工期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如果各部門工作安排影響了工程關鍵線路,則用戶需要調整合同計劃信息以滿足工程要求。
(二)解決措施
1.改革承包商的資質管理辦法,維持建筑市場的供求平衡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
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的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消除“陰陽合同”。
2.推行國際通行的FIDIC合同條件示范文本
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FIDIC合同條件會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上,FIDIC合同條件是國際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學會應用
FIDIC合同條件。FIDIC合同條件是在總結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業主、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各方經驗基礎上編制出來的,也是在長期的國際工程實踐中形成并逐漸發展成熟起來的,是目前國際上廣泛采用的高水平的、規范的合同條件。這些條件具有國際性、通用性和權威性。其合同條款公正合理,職責分明,程序嚴謹,易于操作。它的優點是對參加投標與招標的各方具有公平性,標價合理,風險責任分擔:合同條件條理清楚,邏輯性強,使用靈活,可操作性強,也便于與國際慣例接軌。
3.嚴密制訂合同主要條款,保證合同履行的規范化對招標文件的編制不能僅僅滿足于重大偏差條款的審慎,同時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結合工程的實際細化工程計價規則嚴密制訂。
4.增強合同法律意識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抓住時機,積極組織宣傳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使建筑業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普遍得到加強。此外,還應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包括用一些合同訂立不規范、合同違約等案例,從正反兩方面進行宣傳教育。
5.建立國際化的總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應改進企業的資質管理辦法,調控行業總量,優化行業結構逐步發展智力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施工企業,形成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勞務承包三個層次的組織結構。借鑒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分包合同條件,制訂適合于我國實際情況的分包合同文本,建立和完善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管理體制,制訂相關的法規和管理辦法,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市場,健全工程總分包管理體制,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慣例的總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6.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一、合同已經成立且實際履行完畢,經過竣工驗收為合格工程的,應當根據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程度和工程造價構成情況進行處理。
1.農村公路工程價款的處理。按照合同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無效合同作有效處理的原則,工程價款應當予以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同,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農村公路承包合同屬于一般工程合同,技術含量、建設標準不比重大中型工程項目,審查承包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的謹慎義務,主要應是發包人的職責。考慮到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予以原材料、勞務投資,其價值已經物化到了具體的工程之中,如果不處理其投資價值,顯然有失公平。
2.承包人帶資、墊資問題的處理。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以及部分地方建設委員會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帶資、墊資擾亂我國金融管理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的約定而無效。法院應依此認定無效條款,債權人提出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3.帶資、墊資利息損失的處理。農村公路建設屬于公益性很強的便民工程,有別于商業性較強的其他建筑工程,承包人帶資、墊資施工,有利于解決當前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困難的實際情況,對墊資款不計息,顯然不合理。法院應基于公平考量的司法原則,按照承包人的過錯程度予以合理支持,體現一定的補償性。
二、合同已成立且實際履行完畢,經竣工驗收為不合格工程的,應參照《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
《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審判實踐中,應作如下具體處理:
1.如果工程被驗收為不合格工程,發包人可以責令承包人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不得向發包人主張。承包人就此費用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予駁回。
2.如果工程被驗收為不合格工程,發包人自行修復的,按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修復費用屬于發包人代承包人支出。發包人就此費用向承包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予支持。
3.如果經過承包人或發包人修復后,經驗收仍不合格,該工程已經失去了利用價值的,發包人需要對爛尾工程繼續支付必要的鏟除費用,根據發包人締約過失相抵原則,損失各自負擔。同時,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交付的修復后的公路工程不合格而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予駁回。
三、合同已成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工程,應判決立即終止履行,并視具體情況按雙方的過錯程度處理相關事宜。
這種情形下,當事人主觀上存在積極履行的愿望,只因承包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法定原因,才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要具體分析。
1.對未完成的爛尾工程的處理。合同基于無效而被迫終止,原承包人必須退出承包。原承包人不能轉包,法院可以裁定發包人就未完成的工程,另行發包。
關鍵詞:合同 ;風險控制; 法律法規 ; 方案 ;爭議 ; 糾紛
中圖分類號: TU723 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控制是對項目目標的主動控制,風險管理和目標控制是項目管理的兩大基礎。風險在任何工程項目中都存在。風險會造成工程項目實施的失控現象,如工期延長,成本增加,計劃修改等,最終導致工程經濟效益降低,甚至項目失敗。工程建設施工合同風險控制是否得當,它是反映建筑產品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非常重要的綜合指標,減少以及規避在施工合同中可能出現的直接導致項目經濟效益下降或者項目失敗的風險,合同風險評估、防控及應對措施將貫穿于整個項目過程中。
工程項目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它實實在在存在于各個工程項目當中,同時,人們對風險的人事和感知又和心里有關,而這種心里狀態又和當事者擁有的只是和物質基礎有關,于是,人們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駕馭工程項目的風險的。因此,工程項目風險受人的心里、只是、物質條件等多方面的影響。
首先要明確合同的概念。從法律上講,合同是一種債的關系,它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債券”和“債務”,當然“權利”和“義務”是有條件的,因此“債權”和“債務”也是在某種條件下才能成立的。從緊急和效果上講,合同是責任和義務的分配,這種分配具有法律的效應,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是不允許的,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一、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其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
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二、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合同的執行、工程驗收和合同總結等幾個過程中,所衍生出的總承包價、簽證變更、材料損失,工期延誤、工程事故責任追究等風險問題會大大影響到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和完成情況。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風險的分類。
(1)按風險來源劃分:自然風險、社會風除、經濟風險、法律風險、政治風險;
(2)按風險涉及的當事人劃分:業主的風險(人為風險、經濟風險、自然風險);
(3)按風險可否管理劃分為:可管理風險、不可管理風險;
(4)按風險范圍劃分:局部風險;總體風險
(5)承包商的風險(決策錯誤風險、締約和履約風險、責任風險;
2、風險對目標的影響分析
(1)工期風險。造成局部的(工程活動、分項工程)或整個工程的工期延長,不能即使投入使用。
(2)費用風險。包括財務風險、成本超支,投資追加、報價風險、收入減少、投資回收期延長或無法收回、回報率降低。
(3)質量風險。包括材料、工藝,工程不能通過驗收、工程試生產不合格、經過評價工程質量未達標。
(4)法律責任。即可能被或承擔相應法律的合同的處罰。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風險的評估
(1)考量正常狀況下(沒有發生該風險)的工期、費用、收益。
(2)將合同中加入某種風險狀態,分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勞務、材料損益
(3)根據以上兩者情況的差異,進行收益比較和責任權衡,擬定新的計劃和估價。
三、工程建設施工合同中處理風險的原則是:在不違背合同法律法規條款的情況下,任何風險都在事前明確責任方,任何責任方都必須對自己承擔的風險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當風險轉變成顯示的損失時,都必須有一方為此承擔責任。對于工程項目的風險事件,在風險識別階段進行了分析與識別以后,已識別出的絕大多數風險事件都是相對可控的。這些風險事件的可控程度取決于人們在風險識別階段給出的有關風險事件的足夠信息的多少。工程項目的風險時間的處理是建立在工程項目風險事件的可控性基礎之上的。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風險控制的方法
(1)風險避免。在總承包商就合同于業主談判時,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避免承擔某些風險,使自己處于較有利地位。
(2)損失控制。先要在損失發生前為了消除和減少可能引起損失的各項因素所采取具體措施并體現在施工合同中,以便降低今后出現爭議及索賠等情況。如糾紛、事故已發生,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發生范圍,降低責任風險和經濟風險。
(3)風險轉移。分包是總承包商轉移風險的重要手段。總承包商或分包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規定,但某些風險也可根據法律進行分配。
2、總包管理(+指定分包)風險應對措施
1、通過資格預審選擇有總包經驗的投標人及項目經理;
2、在總包招標時將尚不明確專業工程及材料列為暫估價。
3、在總包合同中明確暫估價共同招標及簽約方式、文本;
4、嚴密控制暫估價招標過程,避免總包抬高價格;
5、明確總包人拖欠暫估價分包商工程價款時代付工程款。
3、建設工程合同風險處理對策
3.1、建設工程合同風險的前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風險前處理主要體現在對風險的識別和評估階段,在可能發生的風險,要在決策階段貨設計階段就進行預處理,避免因變更而造成的成本增加。特別是重要的或重大的風險因子,要優先處理。前處理主要方法有如下幾個方面。
(1)風險規避方案。對于存在設計不合理的建造說明和技術指標堅決不采用就是一種風險規避的方案。這類方案可有效避免事后糾紛及責任追訴。
(2)風險遏制方案。對于可能出現增加施工難度施工成本的風險,采取注入新資金的方案就是一種風險遏制方案。這類方案是從遏制風險事件發生的角度出發去控制風險事件的。
(3)風險轉移方案。通過合同或者購買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他人就屬于這類方案。這類風險控制方案多數是用來對付那些概率小,但是損失大,或者自己的組織很難控制的風險事件。
3.2、建設工程合同風險的后處理
(1)合同索賠。根據合同法理以及合同救濟理論,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合同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合同的執行是否違背合同的規定,明確合同中隱含的某種合同意義,訂立新的合同(補充條款)對該事件的處理辦法和方案。
(2)信息、取證、資料的管理。通過在施工過程中政策信息、商務信息的有效管理,現場施工實時取證,以及變更簽證資料的合理管理,是避免合同風險一種有效的后處理辦法。
(3)溝通管理。通過正式非正式溝通、內外部溝通、單雙向溝通以及書面口頭等溝通方式,從承包商角度來看,是合同實施過程中促使項目順利推進,化解爭議的簡便有效手段。
3.3總包管理(+指定分包)風險應對措施
1、通過資格預審選擇有總包經驗的投標人及項目經理;
2、在總包招標時將尚不明確專業工程及材料列為暫估價。
3、在總包合同中明確暫估價共同招標及簽約方式、文本;
4、嚴密控制暫估價招標過程,避免總包抬高價格;
5、明確總包人拖欠暫估價分包商工程價款時代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