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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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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管理

    第1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關鍵詞:立項階段;知識產權管理

    中圖分類號:F426.22

    一、科技立項階段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知識產權態勢分析報告缺失

    目前, 國家科技計劃在線申請時已經有了對知識產權的要求, 但對知識產權態勢分析的提交還沒有硬性的要求 (即分階段的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的申請和授權的數量)。 這樣就會使得科技立項報告提交時的新穎性、 創造性、 知識產權化的預期以及研發經費的配置缺乏評價的依據, 就會造成低水平、 重復性研究,成果的原始創新缺失和重復研究。

    2. 知識產權的形式審查方面存在諸多不足

    科技立項管理部門實施的知識產權形式審查, 尚未作為申報立項的條款之一加以嚴格把關, 這樣就會造成以下不足:

    ① 識產權查新審查落實不到位知識產權查新審查包括文獻查新和專利檢索。 目前, 大多數項目只進行文獻查新, 而專利檢索普遍不受重視。

    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的缺失

    雖然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后, 各地高校相繼出臺了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也建立了相應的管理機構, 但和其他行業相比,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夠健全、 制度不夠完善方面。

    知識產權管理者的績效大多沒有和業績相聯系, 相關的激勵政策不到位, 因而對項目申報者知識產權管理的審核存有缺失。

    ③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的缺失

    專利的獲得要繳納一定的經費。 如申請費、 費和維持費等, 申請國外專利費用更高, 因此, 獲得專利需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持。 現在很多高校的職務發明專利費用都由課題組從其課題經費中支付。 由于課題組的臨時性及科研經費的有限性, 課題任務完成后,專利就很難維持。

    3. 知識產權實質審查過程中具有專業水平的評審專家缺失

    專家遴選與評價指標體系的確定是科技知識產權管理的關鍵因素。 目前, 科技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實質審查雖有所關注, 但尚存不足。 國家科技計劃立項評審大多采取專家評議制, 評審專家庫的遴選是重要一環。 現在科技主管部門已經建立自己的專家庫, 隨著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實施的深化, 及時將具有專業知識產權水平的專家編入評審專家庫則成了科技管理部門的緊要工作之一。

    4. 科技計劃合同環節中知識產權管理的缺失

    現有的科技合同條款中對預期的知識產權指標和專利的法律狀態沒有明確的要求。 對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權的分享比例、 糾紛的處理等方面也沒有具體的約束條款。 特別是沒有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的條款,使得立項的科技合同的知識產權實施得不到保障。

    二、科技計劃立項階段應采取的措施

    1. 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階段增加知識產權態勢分析報告

    在科技計劃立項書中把對知識產權態勢分析報告的提交列為硬性指標。 據統計, 90%~95%的最新技術資料首先反映在專利文獻上, 查閱專利文獻可以縮短約 60%的時間, 節省 40%的研究和開發費用。 以防盲目開發, 重復研究, 也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在項目立項之前, 可通過專利文獻檢索系統, 詳細了解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最新技術情報, 可以開闊研發人員的視野, 提高研究與開發的效率; 在項目研究的過程中, 也要密切跟蹤國內外專利動態, 保持研究的先進性, 并對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項目實施時更要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

    2. 知識產權的形式審查方面

    ①在課題立項前做好專利查新工作

    科技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專職的科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在項目指南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 并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專項經費。 項目指南提出時應明確重點領域的技術指標要求, 委托有關機構對國內外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調查, 對本行業的知識產權態勢進行全面分析, 并形成知識產權調查分析報告, 作為制定指南的依據和確定項目研究開發路線的基礎依據; 將知識產權調查和分析報告向科技計劃申請單位公開, 使科技計劃申請方盡量少走彎路, 在高起點上進行科學研究和創新。

    ②強化科技計劃評審環節中的知識產權管理

    在科技計劃評審環節中, 科技管理部門通過增設知識產權形式審查, 對知識產權實質審查進行深化。有資質的知識產權部門出具的知識產權文獻報告是確保科技立項研發的高起點、 成果專利化、 產權化的關鍵。 在項目評價中增加申報方知識產權管理的審查,主要可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核: 專門的機構、專職領導、 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或兼職人員、 專項的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和專項基金、 專項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其相關配置管理辦法。

    ③在科技計劃研究經費中增加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的審核

    科技管理部門應專列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化專項經費, 在項目評價體系中增設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的審核條款, 并對該專項經費的使用加以監管。 經費專款專用, 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挪用或擠占。 由財政部門會同組織實施部門負責檢查、 監督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 深化實質審查, 增加具有專業知識產權水平的評審專家

    聘請專業知識產權專家參與評審。 在專家庫的建立上, 要求專家不僅要熟悉所研究的技術領域, 而且需要有相關的知識產權創造、 使用、 擴散的經驗, 熟悉國家相關知識產權管理的前沿信息。

    4. 在科技計劃合同環節強化知識產權管理

    科技管理部門在現有的科技計劃合同的基礎上,對原有的知識產權條款進一步給予明晰化, 并增設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管理條款。 具體對策如下: 一是原有知識產權條款的明晰化。 對申報立項的項目, 應在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中明確約定項目的預期知識產權指標及進度, 特別是發明專利是處于申請公開、 實審開始、 實審結束還是即將授權階段, 以保證項目實施階段研發經費的再投入用于知識產權預期目標的實施。 二是知識產權歸屬條款的明晰化。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認定、 專利申請權、 專利權的歸屬或共享;非專利技術的歸屬、 版權歸屬及技術成果發表的形式、署名方式等內涵的明晰化。 實施技術的方式、 專利使用權及相關條款的明晰化, 主要包括由該技術成果產生經濟利益的分享比例; 后續技術改進的分享及歸屬糾紛等。 三是增設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管理。 在合同計劃經費支出中單獨設立知識產權專項經費。 專項經費由科技計劃承擔者提出申請, 由科技管理部門統一審定。 該項經費用來支持知識產權的申請、 維持、 保護等, 由科技管理部門監督使用。

    課題在研究過程中及結題后的新構想、 新發明、新創造均可申請專利保護。 對未申請專利的成果應做好技術保密工作, 將參加國內外展覽、 等有可能把技術秘密公開的一切途徑做到嚴格把關, 通過專用技術來保護申請單位。 對已申請專利的成果在專利有效期內, 將專利技術轉讓, 以公開技術為條件,獨占市場而受到法律保護。 要嚴格把好對外技術合作關, 嚴格遵守合同審查制度, 簽訂一份合法、 有效、詳盡的技術合同。

    參考文獻:

    第2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在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的貿易過程中,知識產權與物權的沖突影響到商品的自由流通。權利窮竭是這一沖突的解決原則。目前,國內尚缺乏對該問題的系統研究。本文擬從比較法和實證分析的角度,研究權利窮竭原則的概念、理論基礎以及空間效力范圍等基本問題,以期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論框架。

    權利窮竭(exhaustionofrights)又譯為權利用盡或耗盡,由于與首次銷售密切相關,因此它又被稱為“首次銷售”(firstsale)學說或原則,(注:一般而言,在歐洲多使用“權利窮竭”一語,而美國則習慣用“首次銷售”一詞。)也有著述以“消耗理論”(exhaustiontheory)或用盡原則稱之。其基本含義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一件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一旦由權利人自己或由經其同意之人進行首次銷售之后,則權利人就無權禁止該產品在相關市場上的繼續流通,也就是說,權利人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即告“窮竭”。權利窮竭與權利終止不同,后者系因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前者則是因包含特定知識產權的產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場。

    在西方國家,這項原則首先是通過判例法發展起來的,而后獲得這些國家制定法的承認。它最初由德國法學家JosephKohler提出,并于1902年由德國帝國最高法院的GuajokolKarbonat案判決確立下來。[1]因此,大陸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系由德國最高法院在20世紀初發展起來的。普通法上的相關學說最初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73年涉及專利權的Adams訴Burke一案中采用,[2]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再次使用這一學說。[3]至1908年,在Bobbs-MerrillCo.訴Straus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開始對著作權采用首次銷售學說,判決原告的排他銷售權窮竭。在該案中,出版商Bobbs-Merrill在其書籍上插入如下告示:零售價低于一美元將構成侵犯著作權。而被告未考慮該告示以低于一美元的價格銷售原告出版的書籍。最高法院裁定,原告所享有的法定的排他銷售權只適用于著作權作品的首次銷售。[4]隨后,美國國會將最高法院對該案的判決進行了編撰,這體現在1909年《著作權法》第41條中。該條規定:“本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用于禁止或限制合法獲取的著作權作品的復制件的轉讓。”這即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窮竭,它是首次銷售原則的體現。

    權利窮竭原則在各國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均得到了體現。例如,美國現行的1976年《著作權法》第109(a)條規定:“合法制作的特定的復制件或唱片的所有人或經該類所有人授權的任何人,無須著作權人的授權,有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所合法擁有的復制件或唱片。”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由注冊商標所有人或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在已經投放歐洲經濟地區市場的有關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不構成侵權。”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中,沒有出現如前所述的有關權利窮竭的明確規定,但有關侵權行為的條款均體現了權利窮竭的精神。這在《專利法》中表現得尤其明顯,該法第63條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若干情形,其中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為:“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

    (一)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群(bundleofrights)

    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構成了財產所有權的權利群。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這三項基本的知識產權同樣由權利群構成,而且作為與傳統的有形財產相對應的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其指向更具有典型的權利群特征。(注:在構成知識產權的三項傳統的權利中,專利權及商標權只包含財產權利,與此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則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有著明顯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同時提供完整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則主要指財產權,特定類型作品的作者可享有一定的人身權。如美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視覺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與大陸法系國家的相似,見該法第10條。由于權利窮竭只涉及財產權,因此,本文的討論也只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每一種類型的知識產權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為制定法所確定的或多或少的獨占權利群。在普通法國家如美國還包括由普通法所確定的權利群。

    知識產權的權利群構成直接與其保護對象的特點相關。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了創造性智力成果和識別性商業標志兩大類。這兩類對象均有一個共同特點——無形性,因此,它們無法像物那樣為權利人所實際控制,相反卻可以同時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占有”。在經濟學概念中,智力成果被視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有著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的特點。[5]因此,在有關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中,占有權于知識產權所有人而言恰似水中月,鏡中花。為彌補因占有權的缺席所帶來的問題,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做了獨特的安排。這種安排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賦予知識產權以強烈的排他權(也稱禁止權或獨占權)特征。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均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它們實質上是一種消極性的權利——制止他人做某些事情的權利: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模仿或使用其作品、發明或者商標。[6]有關國際條約對于“所授予的權利”正是從禁止權的角度做出規定。例如,TRIPS第16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排他權,即有權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第28條規定了專利權人應享有如下排他權: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我國《專利法》也是從禁止權的角度來規定專利權。(注:見該法第11條。從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禁止權中,可推出專利權人享有與禁止權相對應的“使用權”。)各國商標法所賦予的商標權均體現了上述鮮明的排他性特征。因此,對于知識產權,除了人們通常所熟悉的積極權利以外,還特別強調消極權利,即禁止權或排他權。也正是這個原因,在西語中,往往以排他權(exclusiveright)指代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使用權”的擴展。按使用權的原有意義,它是指依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這種使用存在著一定的對使用對象的消耗。在知識產權領域,“使用”被賦予了豐富的內涵,它既指通常意義上的使用方式,如使用專利產品,也包括其他利用方式,如制造、銷售專利產品,復制、傳播作品等方式,尤以后者居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涌現出許多新型的對無形財產的使用方式,與使用方式相對應的使用權也呈現出逐步增加的趨勢。此外,由于無形財產的非物質屬性,對其使用不會引起“消耗”,所以,一般說來人們可以通過眾多的使用方式對無形財產進行無限制的利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大體描述出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群,除了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存在著兩個層面的權利群:其一,由禁止權、使用權和處分權構成的權利群;(注:與專利權和著作權不同,商標權只包含了這一層面的權利群。這取決于商標的性質,權利人對商標的“使用”形式是確定的——特指將商標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它不像作品和發明創造那樣有各種利用方式,并且在每一種利用方式上都成立一種權利。)其二,由使用權的若干子權利所構成的權利群。后者在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中有著不同的表現,例如,對于專利權來說,其使用權的子權利包括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發明等項權利;著作權則一般包含復制權、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公開展覽權以及演繹權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中的各項使用權做了具體的規定,該法第10條明確列舉了以下12項使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以及匯編權等。

    (二)被窮竭的權利

    根據以上對知識產權權利群所做的分析,我們可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被窮竭的不是人身權,而是財產權;不是著作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本身,而是其子項,即權利群中的某項具體的與產品的銷售或使用有關的權利。同時,由于各項知識產權的權利群構成不同,其被窮竭的子項也相應不同。對于著作權,被窮竭的權利為“發行權”,如德國《著作權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如果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經發行權所有者同意,投入歐洲聯盟市場……則對它們的進一步銷售應不受限制……”使用權中除發行權以外的其他子權利均未窮竭,對這些權利的行使仍然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通過LeBoucher一案明確表示,影片的播放和書籍、唱片等載體的流通不同,電影作品的首次播映并不導致播放權的窮竭,對電影作品的每一次重復傳播都必須獲得作者的授權。[7]對于專利權,被窮竭的權利為“使用權”及“銷售權”。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從歷史上來看,早在1873年,在首次運用權利窮竭學說的美國專利判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強調指出,本判決只確認了使用權的窮竭,而沒有涉及專利產品的制造權和銷售權的窮竭問題。[8]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權利窮竭的范圍從使用權擴大至銷售權。法院認為,專利產品的購買者不僅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該產品,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轉售該產品。[9]對于商標權,被窮竭的則是第一個層面權利群中的使用權。

    第二,被窮竭的是在特定產品——被首次銷售后的產品——上的相應權利,即權利窮竭只發生于在同一產品上存在著該產品的合法獲得者的物權與該產品所包含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之時。在這種情形下,知識產權人不能再禁止相關的物權人的某些特定的行為。也就是說,權利窮竭原則只適用于特定的個體的產品,而不適用于同一類型的所有產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產品。被首次銷售后的特定產品與同一類型的所有產品(或產品系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若將兩者混為一談將背離權利窮竭原則的本義,并剝奪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

    上述兩方面相結合即限定了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范圍。由此可知,權利窮竭不等于知識產權窮竭。(注:歷史上,人們正是由于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將權利窮竭等同于知識產權的窮竭,由此而對權利窮竭學說予以拒斥。參見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頁。)當提及“知識產權窮竭”時,實際上是指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群中的某一項子權利的窮竭,并且被窮竭的權利是為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與商品的流通和購買者的使用有關的特定權利。

    嚴格地說,權利窮竭觀念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上有著不同的意義。在普通法上,窮竭觀念源于默示許可的概念,即除非賣主明確限制與物品的銷售相聯系的權利,買主可以自由處置所購買的物品。[10]在大陸法上,窮竭概念并不是建立在與財產的轉移有關的權利的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與保護主題和權利性質有關的權利的基礎之上。不過,一些不同法系國家有關窮竭問題的實踐已經超越了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分野。例如,日本在專利權的窮竭上采用了普通法的默示許可的方法,而新加坡則實行建立在JosephKohler的學說基礎之上的全面的國際窮竭原則。[11]

    一般來說,除了知識產權法律明確規定的非自愿許可(包括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對知識產權的利用均需經過知識產權人的許可。但是,隨著貿易的發展,以及與此相關的商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這一原則受到了挑戰,它與商品的自由流通發生了沖突。該沖突提出了一個要求,應該確定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鏈條中哪些環節需要取得權利人的許可,這些環節包括制造、首次銷售、轉售和其他交易、出口和進口、使用。因此,如何確定這些環節就具有了至關重要的意義。

    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有關權利窮竭的定義揭示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終止之處:產品被合法地首次投放市場之后。這反映了權利窮竭原則賴以成立的兩項相輔相成的觀念,在這兩項觀念的基礎之上,窮竭原則從歐洲(主要是德國)以及美國的司法實踐中發展起來。其一,商品自由流通。早在1902年3月26日,德國最高法院就是以由專利權人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應自由流通為依據,領風氣之先,做出了有關專利權窮竭的判決。[12]在美國,這一原則也是以對有關財產讓渡的限制的排斥,以及通過使個人限制最小化來提高貿易的自由與效率的政策為根據的。[13]而歐盟在這一領域的發展歷史更是鮮明地揭示了這一點,歐共體窮竭原則的基礎即為商品自由流通原則。例如,對于包含作品的載體的流通,歐盟委員會認為,包含作品的載體與其他商品沒有什么區別,因此,它的流通也必須遵循商品自由流通原則。其二,利益平衡。被譽為德國現代知識產權之父的JosephKohler在發明窮竭原則之時,就是以產權理論為基礎,提出知識產權人一旦將知識產權產品投放市場,則意味著其已經行使了與這些產品相聯系的知識產權中的使用權和銷售權,此后,這些權利讓位于購買者的所有權。[14]窮竭原則表現了在特定產品上的制造商的知識產權與購買者的所有權之間的分界線,它體現了相反相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限制。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無形性和非消耗性特點,各種知識產權在客觀上均存在被多次使用的可能性。窮竭系對權利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權利人對同一產品主張兩次權利。一旦權利人獨占實施了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投放市場,則獨占權的合理目標已經實現,即權利人已經得到了應得的報償。因此,任何進一步利用有關的知識產權限制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的行為都將構成對權利的濫用或對權利的不正當使用。[15]權利窮竭就意味著權利人失去對該類產品的控制權,包括對產品的再銷售的控制,權利人也不能通過分割地理市場來約束被許可人及固定零售價格。另一方面,對買受者的物權的承認。例如,在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涉及平行進口問題的案件中,主審法官WilliamWallace認為,商標所有人控制其商標商品的權利止于該商品進入市場流通之時,購買者獲得所購商品上的所有人的所有權利,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利用所購得的商品。[16]同樣,在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從銷售專利制品的被授權人處購得專利制品之人擁有對該制品的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的絕對財產權。”這表明了美國法院對物權和知識產權兩者關系的態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物權優先于知識產權。

    在許多判例中,上述兩項觀念被同時強調。例如,18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dams訴Burke一案中闡述了如下專利權窮竭的基本原理:在事物的基本性質上,當專利權人銷售一種其惟一的價值體現在對它的使用上的機器或器械時,他獲得相應的報酬并放棄限制使用所售機器的權利。該貨物在不受專利權限制的情況下流通。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或其受讓人已經通過貨物的銷售獲得了自己在使用其發明的機器或器械上所主張的所有的報酬或補償,購買者可以自由使用所購物品而不再受專利權人的限制。[17]在1902年的GuajokolKarbonat案的判決中,德國最高法院也表達了類似的意見,并補充道:“一項專利并未賦予其所有者規定貿易條件的權利。”[18]而在1980年的FullplastProcess一案中,德國最高法院更是明確指出:窮竭原則的功能就是“要在考慮知識產權人應當受到的保護的同時,保障商品的自由流動”[19]。2001年4月5日,歐洲法院法律顧問Stix-Hackl就ZinoDavidoffSA訴A&GImportsLimited一案所發表的咨詢意見,清楚地表達了上述兩種觀念,同時在共同體的框架內做出了新的詮釋。在談及窮竭原則的含義和目的時,Stix-Hackl指出:“通過平衡各方利益,所有人的禁止權應受到限制,他不能夠反對首次銷售時自己已經行使過權利的產品的再銷售。”[20]

    在分析權利窮竭原則時,探討其空間效力范圍是一個關鍵的環節,離開這一個環節來討論權利窮竭原則必將陷入認識上的誤區。權利窮竭的空間效力范圍,也即地理市場范圍一直是有關權利窮竭的最具爭議性的問題,爭議的焦點又集中于權利的國際窮竭上。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直接影響到對平行進口問題的定性。(注:即若承認權利的國際窮竭,則平行進口系合法,反之,則非法。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s)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和商標權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知識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這是一個因知識產權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被視為知識產權領域里最有意義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有關權利窮竭的空間效力范圍包括了領土、區域及國際三種情形。

    (一)領土窮竭

    在國家的層面上,“窮竭”意味著一旦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被投放到國內市場,則任何第三方在國內市場對該產品的轉售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相關權利被視為已經窮竭。權利窮竭學說一般為國內立法所承認。一項產品的首次銷售將窮竭所有人對同一產品的進一步銷售的支配權,這通常只限于在該項權利有效的地域范圍之內。也就是說,這是一項領土窮竭原則而不是國際窮竭原則。依照領土窮竭原則,由特定國家授予的權利仍可以被用來阻止由權利人在國外銷售的商品或來自某一關聯企業的商品的進口。

    一般來說,各國法院均在國內的意義上適用權利窮竭原則。[21]例如,美國,在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上都存在遵循領土窮竭原則的判例。對于專利權,1873年在Adams訴Burke一案中確立了專利權的領土窮竭原則。在1890年的Boesch訴Graff一案中,所涉產品同時在德國和美國受專利保護,該產品的美國專利權人成功地阻止了在德國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美國進口。[22]近一個世紀以后,在1978年的Griffin訴KeystoneMushroomFarmInc.一案中,法院甚至將在Boesch案中確立的原則擴大適用至由美國專利權人自己在國外銷售的產品之上。[23]對于商標權,美國關稅法和商標法的規定非常明確,其中《關稅法》第526條禁止使用美國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進口。對于著作權,1976年《著作權法》也采用領土窮竭原則。該法第109條(a)款規定了“首次銷售原則”:“依據本法合法制作的特定復制件的所有人,或者經該所有人授權的任何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授權,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所占有的復制件或錄音制品。”第602條(a)款則規定:“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授權,將在國外獲得的作品的復制件進口至美國,侵犯了第106條所授予的銷售復制件的獨占權利,對此,可以依據第501條。”(注:第501條規定的是“侵犯著作權”。該條第1款規定,任何侵犯了第106條至118條所規定的著作權所有人的獨占權……或違反第602條的規定向美國進口復制件之人為著作權侵權人。)美國聯邦第九巡回法院以此為依據,認為首次銷售原則具有地域性,該原則不能適用于在美國境外制造并首次銷售的產品。在數起平行進口案件中,該法院認定平行進口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例如,在1994年的PerfumsGivenchyInc.訴DrugEmporiumInc.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第602(a)條拒絕了被告的國際窮竭抗辯。[24]在日本,1965年之前,在所有的知識產權上也都嚴格遵循領土窮竭原則。根據日本1959年《專利法》,日本專利權人有權禁止在其他國家被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的進口。專利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也可以請求日本海關當局扣押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25]

    (二)區域窮竭

    在區域的層面上,“窮竭”意味著一旦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被投放到某一特定區域的市場——通常指像歐洲經濟區(EEA,由15個歐盟成員國加上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這三個非歐盟成員國構成)或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這樣的自由貿易區,則受該區域內的其他國家保護的平行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再對這些產品行使其知識產權。這一空間范圍內的權利窮竭是基于區域內的自由貿易政策而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區域性協調的結果。目前,知識產權中相關權利的區域內窮竭主要發生于歐洲經濟區。

    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歐共體知識產權法領域占主導地位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可以構成進入市場的障礙,因而可以合法地限制競爭。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們開始認識到,依據各成員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威脅到共同體市場的一體化,[26]在知識產權和歐盟的基本目標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沖突。《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簡稱《歐共體條約》)旨在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市場,而成員國知識產權的實施會構成自由貿易的障礙,尤其是利用在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禁止由知識產權人或經其同意投放在另一個成員國市場上的產品的進口,這將使共同市場分割成成員國的國內市場,并最終損害在共同市場內商品自由流動原則。面對保護知識產權卻對共同體市場內的自由貿易構成威脅這一兩難問題,歐洲法院發展起“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以及“共同體權利窮竭”這兩項聯系密切的原則。這兩項原則為上述兩難問題提供了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歐洲法院一系列以上述兩項原則為基礎的判例表明,在維護歐共體市場的一體化與維護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前者居于優先地位。

    1.權利的存在與權利的行使二分法

    共同體的意圖并不是消滅知識產權。隨著共同體法律制度的發展,人們認識到,雖然受成員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存在(existence)不受自由貿易原則的影響,但是,這類知識產權的行使(exercise)不能阻止在其他方面是合法的共同體內的貿易,并將單一市場分割成成員國的若干市場。也就是說,權利的存在取決于成員國的國內法,而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與歐共體條約相一致。這即所謂的“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該二分法體現了歐共體在成員國的知識產權與共同體的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歐共體條約》對知識產權的存在和行使做出了不同的規定。該條約第295條明確規定,成員國的知識產權的存在不應受到影響。同時,條約中有不少旨在控制知識產權運用的條款。

    歐洲法院在1968年的ParkeDavis一案的判決中首次完整闡述了該二分法。歐洲法院對該案的裁決意見包括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原告的專利權系依據成員國的法律取得,該權利的存在不受《歐共體條約》第81條和第82條的禁止性規定的影響;其二,若知識產權的行使會對共同體市場的競爭構成損害,尤其是構成《歐共體條約》第81條或第82條意義上的限制競爭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則這種知識產權的行使因違同體的競爭規則而構成違法行為。據此,歐洲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禁止藥品進口的訴訟請求。

    2.共同體權利窮竭原則

    作為一種實現建立單一市場目標的必要的保障手段,相關權利在共同體區域內窮竭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如前所述,《歐共體條約》旨在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市場,該條約第28條和第30條成為歐洲法院認定相關知識產權在歐洲區域內窮竭的依據。其中,第28條規定:在成員國之間有關進口的限制以及具有相同效果的所有其他措施均應受到制止。因此,雖然成員國知識產權的存在沒有遭到否定,但是任何允許利用一國的知識產權禁止共同體內貿易的法律都在根本上與第28條相違背。第30條規定:“當成員國對進口、出口和轉口的禁止或限制是基于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者為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或者國家的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或者工商業產權等正當理由時,第28條……的規定不妨礙上述禁止或限制。但是,這種禁止或限制不應構成一種專斷的歧視手段或對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變相限制。”歐洲法院將上述兩個條款視為歐共體內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保障。

    為了實現建立統一的共同體市場這一目標,在“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的基礎之上,共同體權利窮竭原則應運而生。根據該原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一旦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任何一個成員國首次投放市場,則與該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被視為在所有的成員國均告窮竭,并且相關權利人再也不能憑借在其他成員國擁有的平行的知識產權禁止該產品在共同體市場內流通。

    歐洲法院在權利窮竭的問題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在一系列的判例中確認了權利的區域內窮竭。歐洲法院的判例既涉及在EEA內(歐洲經濟區國家之間)的平行進口,也涉及從非EEA國家向EEA國家的平行進口。在前一種情形下,歐洲法院根據權利的區域內窮竭原則,判定平行進口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后一種情形下,歐洲法院以同樣的原則認定平行進口行為構成侵權。對于發生在EEA內的平行進口,區域窮竭原則是作為領土窮竭原則的替代原則被強調;對于發生在非EEA國家與EEA國家之間的平行進口,區域窮竭原則是作為國際窮竭的替代原則被強調。人們對前一種情形鮮有歧見,而對后一種情形,則一直存在不同觀點的交鋒。

    與歐洲法院在判例法上的發展相呼應,有關權利的共同體窮竭原則同樣體現在歐盟的相關立法之中。有關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標領域的《商標指令》,(注:歐盟委員會于1988年12月21日通過了《商標指令》,該指令第7條規定:“(1)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在由他自己或經其同意投放共同體市場的商品上繼續使用原有的商標。(2)當存在阻止商品的進一步銷售的合理理由,尤其是當商品投放市場之后,其狀況被改變或被損壞時,不適用第(1)款。”這是一條有關權利窮竭的重要規則,它確立了成員國的商標權在歐共體區域內窮竭。如今,《商標指令》第7條所確立的區域窮竭原則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商標法中得到了體現。《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27]著作權領域的《信息社會著作權和領接權指令》,《關于計算機軟件的第91/250號指令》,(注:Directive91/250EECofMay14,1991.該指令第4(c)條規定了計算機程序的發行權(而不是出租權)的窮竭。)《關于出租權的第92/100號指令》(1992年11月19日),以及《關于數據庫的第96/9號指令》。(注:Directive96/91EECofMarch11,1996.該指令第5條也規定了與數據庫有關的發行權的窮竭。)上述著作權領域的指令有關權利窮竭的規定與《商標指令》第7條的用語如出一轍。

    (三)國際窮竭

    國際窮竭問題伴隨著國際貿易的出現而出現。許多知識產權人就相同的對象在不同國家享有平行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在這些國家銷售或準備銷售其產品。在國際的層面上,“窮竭”就意味著一旦產品被權利人或經其同意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被首次銷售,則存在于其他國家的平行的知識產權不能用于禁止這些產品的進口商或購買者。也就是說,權利人在其他國家所享有的在該產品上的類似的權利也隨之窮竭。

    國際窮竭原則在一些歐洲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也包括非歐盟成員國,如瑞士)有著長久的歷史。但是,該原則在上述兩類國家中遭遇了不同的命運。隨著歐盟成員國在其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紛紛接受區域內窮竭原則,包括德國和奧地利在內的歐盟國家拋棄了曾長期使用的國際窮竭原則,轉而接受區域窮竭原則;而在非歐盟成員國瑞士,國際窮竭原則至今仍支配著其相關的司法實踐。瑞士近年來的判例仍然體現了國際窮竭原則。1998年,瑞士聯邦法院曾經判決,將經著作權人同意在其他地方投入市場的復制件進口至瑞士,無須獲得瑞士獨占被許可人的授權。(注:CaseNo.4C.45/1998/zusBGE124III321.瑞士聯邦法院對權利窮竭的觀點可以從瑞士相關的立法歷史中找到某些線索。瑞士新著作權法的第一份提案曾經規定了發行權的國際窮竭,即一旦作者或其被許可人“在瑞士或其他地方”銷售了復制件,則發行權窮竭。)這一判決對瑞士專利法也產生了影響,在1998年12月23日的一個判決中,蘇黎世商事法院認為,國際窮竭同樣支配著專利法。[28]此外,瑞士商標法也適用國際窮竭原則。因此,瑞士幾乎成為國際窮竭搖籃的代名詞。[29]日本也被納入采用國際窮竭的國家之列。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Parker案判決被視為日本第一個適用國際窮竭的判例。該判決改寫了日本嚴格遵守領土窮竭的傳統。在該案判決中,法院允許來自香港的真正的Parker牌筆平行進口至日本。法院的理由是:商標法旨在保障商品的原始來源和質量,并保護商標所有人的信譽。在本案中,上述方面未受到真品進口的影響。[30]此外,1998年日本最高法院對BBS案的判決意見在某種意義上也可被視為引入了國際窮竭原則。該案判決與上述商標案件的判決一道被認為為日本法律有關窮竭問題的規定確立了方向。[31]

    在前述三種空間效力范圍中,領土窮竭和區域窮竭已經獲得內國或區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認,具有了確定性。而對于國際窮竭,卻還是眾說紛紜,它涉及復雜的政治經濟關系。近年來,有關權利窮竭原則的爭論都是圍繞著國際窮竭原則而展開。美國近30年來的許多判例也反映了對在國際貿易中適用窮竭原則的激烈爭論。在現有條件下,對于權利窮竭問題尚未能在國際層面上達成一致意見。例如,TRIPS也沒有就其成員有關權利窮竭的立場提出要求,(注:TRIPS第6條規定:“就本協定項下的爭端解決而言,在遵守第3條和第4條規定的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用于處理知識產權的窮竭問題。”)無論是采取領土窮竭、區域窮竭還是國際窮竭,只要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就都被允許。在我國,迄今為止尚無相關立法可循。一些學者提出,依據所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型或者采取領土窮竭(如對于專利權和著作權),或者采用國際窮竭(如對于商標權)。由于篇幅所限,擬另撰文討論這一問題。

    收稿日期:2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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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1.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環境

    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必然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本文討論的知識產權管理外部環境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及中介市場機構。由于中國的經濟市場化時間不長,無論是法律保護機制還是市場運作機構都還不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國才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才開始實施第一部《專利法》。目前雖然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并應實際之需作過調整和修改,但是,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表現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審批期限過長,專利費用過高,導致企業往往因害怕在專利申請中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而淺嘗輒止。實踐中,專利審查機構由于不受期限的約束,常有任意拖延專利實質審查時間的情況出現。專利的審查期限過長往往使得申請的專利技術喪失先進性,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打擊了申請人的積極性。

    (2)知識產權司法機關執法不力。法律的保護不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賴于有力的執法。然而調查表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指責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機關的執法不力。法院與仲裁機構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無法達到及時、正確的裁斷要求,使得侵權糾紛中無法及時確定權屬,打擊侵權行為。這里除了由于司法機構、組織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風拖沓、辦案效率低下問題,同時也有司法機關人員的專業知識欠缺的原因。(3)行政機關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行政權力在中國社會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優勢,由此企業普遍對行政機關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機關由于體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時,行政機關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對嚴重的侵權而致犯罪的行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權限;法院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中,按分工習慣,又將此類審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企業經常反映難與管理機構打交道,而且很難適用刑罰手段來保護自己,打擊侵害者。

    (4)中介市場很不完善。市場經濟中,中介機構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識產權管理這種專業知識要求很高的市場中,專利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等中介機構應發揮應有職能。知識產權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申請或注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然而我國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缺乏,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

    (5)市場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泛濫。由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加上過去中國實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導致中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泛濫,甚至有時達到公開化。例如,有人就錯誤地認為“盜版”行為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有利:“在中關村,凡有真的幾乎就有假的,對暢銷品來說,往往假的數十倍、百倍于真的”。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在這種市場環境下很多時侯只能是無可奈何。

    1.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意識不強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比較晚,知識產權管理意識比較弱。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企業能真正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內部建立知識產權制度、運用制度為自己的技術開發和企業發展服務的還不多,更別說一些中小企業了。北京大學的一次調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有5.9%的企業“無機構也無人負責”,“有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負責”的僅占21.6%.其它地區及傳統企業的情況就更嚴重了。②專利的申請量少,質量不高。據調查,中國有70%以上國有大中型企業、95%以上小型企業沒有專利申請。199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在專利部類中,國外來華申請發明專利已有五個部類,超過半數,而我國為數不多的專利申請中,技術含量和水平遠不及外國專利,更談不上向國外申請專利,有意識地建立專利網和專利壁壘來保護這些成果。“863”計劃僅20%的成果申請了專利,多數成果以論文的形式公布于眾,有些成果是國外還沒有的,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因為沒有申請專利而拱手讓人了,申請的專利和論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識產權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護層面,還沒進入資本化運作。例如,我國的上市公司年報摘要的報表附注中披露無形資產具體構成的公司從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國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無形資產的僅有173家,而披露的無形資產構成主體是知識產權。研究發現不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的無形資產對企業經營活動的貢獻要小于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同時市場對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無形資產的定價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這說明我國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對吸引投資的巨大作用。

    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乏戰略規劃

    國內除了像海爾、北大方正等極少數企業對知識產權有比較系統規范的管理外,絕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更談不上從戰略上進行規劃,企業關注的仍是有形資產的管理。1996年5月,中國專利局對7省市的調查發現,每個大中型企業每年科研成果超過百項,但申請專利的卻寥寥無幾。北京大學劉劍文博士組織的調查表明,北京市僅有21.6%的高新技術企業“已制定”或“正在考慮制定”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大部分企業都處于未制定的狀態。沒有專利戰略,就不能保證科研開發的各個環節,包括選項、立項、專利申請規模、專利保護及其策略和產業化順利進行。許多企業不知道對專利文獻的利用,很少進行專利文獻檢索,造成低水平重復研究。由于缺乏戰略高度的規劃,許多企業成果只申請了中國專利而造成技術流失,專利申請后利用率很低,產業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還很容易導致陷入專利“陷井”與“雷區”,侵犯了別人的專利權,不僅要支付高額賠償,甚至導致企業破產。深圳市某廠的產品屬荷蘭菲利浦公司在中國獲權的專利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不但自行銷毀了模具和侵權產品,還要支付巨額賠款。

    1.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乏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

    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需要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然而,調查表明,我國企業目前涉及知識產權問題時大多是通過聘請律師幫助解決,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專業機構的設置和利用以及配置專業人員,沒有設置專業人員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及開發,同樣也缺少嚴格的規章制度來對知識產權管理加以指導。例如,北京大學的調查表明,在企業與雇員是否簽訂保密協議的問題上,有7.8%的企業“無任何保密規定”,29.4%的企業“僅在企業內部規章中規定,無專門協議”。許多企業商標檔案的管理與企業的其他檔案進行合并管理,而沒有專門的商標檔案制度和對商標的申請、印制、保管及續展進行規定。

    1.5缺乏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的人才

    1999年,我國擁有專利工作者約一萬余人,平均每13萬人中才有一名懂專利的人員。國內很少有企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均當作法律事務處理,缺少能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企業業務緊密結合的專業人才,導致許多專利申請后無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國過去科研與生產相分離,企業僅僅是生產基地,科研開發主要由大學、研究所承擔,由國家進行計劃分配,導致企業研發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積在高校、研究所,不能產業化、商品化;同時,也缺少精通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和專利許可業務的專門人才把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聯系起來。

    2原因分析

    我國知識產權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歷史的原因,如我國實行市場化經濟的時間短,企業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體制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無法顧及知識產權管理等。但是,面對經濟全球化和來自全世界企業的激烈競爭,我們不能僅拿這些作為借口,必須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確的對策。前述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多而且復雜,有些問題恰恰又是其它問題存在的原因,綜合起來可分為企業行為體現出的問題和制度缺陷導致的問題。

    2.1企業行為方面體現出的問題的原因分析

    企業行為方面存在的問題,即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行為方式及結果。例如,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缺少主動性,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缺少戰略等。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管理受到極大重視,視為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什么我國的企業卻不大重視呢?原因之一是過去體制的慣性影響。我國過去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成果管理體制,轉向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制的時間較短,人們還受過去成果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從而對知識產權管理缺乏了解和認識,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請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以等方式處理。原因之二是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從無到有、從被動到主動的變遷,其動機是受行為變遷所帶來的利益驅動。只有行為人分析到行為的結果能帶來巨大的利益時,他才會采取行動,從而發生行為變遷。我們可把企業的行為變遷分為兩種: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誘致性變遷是行為主體受巨大利益的誘導而產生的自發變遷;強制性變遷是政府制定法律規章,強制企業發生行為改變。一方面,誘導行為變遷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因為這要受行為主體現有知識與經驗、認識能力和學習能力等影響;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取得的收益,導致企業缺少進行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從而又延長了企業行為的變遷過程。所以,要解決我國企業目前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必須通過政府制定適當的法律規定,強制企業的行為發生變遷,這樣可大大縮短這一過程。原因之三是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匱乏,導致知識產權管理知識供給不足。人才匱乏既是存在的問題,又是企業某些行為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過去科研與生產相脫節,大量科研人員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業科研力量不足,導致企業知識產權的形成來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國實施市場經濟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間較短,通曉知識產權法律和知識產權資本化運作的人員很少,這導致企業可能還認識不到知識產權管理能帶來的巨大收益,或者認識到了,但由于缺少相關的人員而不知如何著手采取行動。例如,我國很多企業認識到商標的巨大經濟效應,只單純花費巨資做廣告,但由于商標的價值內涵及商標的許可運作知識缺乏,反而導致短期行為,產生不良后果。

    2.2制度方面導致的問題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方面存在問題的更深層次原因,其產生的影響更為深遠。因為制度是決定人們相互關系的、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性規則,制度的缺陷會增大人們在知識產權活動中的交易費用,缺少激勵人們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利益動因。沒有法律制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收益,人們不僅缺少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相反,還會因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而不受處罰而產生仿造、假冒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對制度的形成進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與完善是一個不斷變遷的過程。制度變遷的路徑要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前者是指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自發性制度變遷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動來加以促進。誘致性制度變遷是在獲利機會的誘導下利益各方長期博弈的結果,其變遷是緩慢的,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則可由政府直接頒布法令實現。而且,如果誘致性創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來源的話,那么一個社會中制度安排的供給將少于社會最優。因為自發性制度變遷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動來加以促進。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它是一個緩慢的過程,這也是我國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外部環境則主要是強制性變遷,依靠政府頒布的法令。然而我國政府過去階段的任務重心是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機構改革有些滯后,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機構效率低下,執法不力降低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作用。我國企業當前正面臨著加入WTO帶來的激烈國際市場競爭,依靠緩慢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不能適應當前需要,必須通過政府完善知識產權法令,加快政府機構改革,實現強制性制度變遷。通過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實現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的強制性變遷。

    3政策建議及對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要解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目前存在的問題,首先就是要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制度,形成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行為變遷;加大知識產權管理的知識供給;同時,企業自身也要采取相應的對策和行動。

    3.1政府在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上要發揮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應加強與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識產權法律、政策方面的新進展。從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制定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執行規范,一方面要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改革,制定嚴格的工作規范,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人員素質;另一方面要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度規范,制定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規定,企業進出口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企業競業禁止規定等。第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很強,使得這方面的執法難度較大,而我國執法人員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執法部門應注意加強與技術專家、知識產權法律專家的溝通,聘請他們擔任專家咨詢顧問并協助解決疑難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導和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建設。在初期,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對中介市場加強管理和指導,并逐漸放開,通過行業自律和市場化運作,促進知識產權中介市場的完善。第四,政府應加速我國專利信息網絡的建設,盡早建立開通互聯網絡向公眾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法律狀態查詢。選擇一些有條件的省市建立遠程可視審查會晤系統,方便和加速專利審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識產權文獻館,提供知識產權自動檢索、知識咨詢,提供專題培訓等,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

    3.2企業應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

    第4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成果轉化;科技管理

    中圖分類號:F424

    1 概述

    近幾年,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增強促使科技與時俱進,不斷創新,不斷研發出了新的科技成果,從另一方面也增進了我國與外國的科技互動及交流。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在我國這個以法制說話的國家,保護知識產權順應了時代的發展,成為了我國建設法制社會的“主力軍”,我國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國際間知識產權的交流合作。

    由于一些科研工作者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不夠重視,近年來在成果轉化應用過程中,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發生的愈來愈多,這也對科技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加強對《專利法》、《合同法》、《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為促使科技活動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提供一定幫助。

    2 科技成果交易中知識產權保護

    2.1 科技成果專利權的界定

    依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技術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單位具有職務技術成果使用權及處理權,并針對成果內容可根據實際需要簽定技術合同。在職科研人員從事的科研課題或履行職責屬于職務性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也同樣規定科研人員不能將職務科技成果獨自或變相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

    為避免給國有無形資產造成巨大損失,不能將職務成果作為個人專有技術轉讓給第三方。而這是有失科技工作者職業道德的,也是明顯的欺詐行為,必將會受到社會輿論譴責及法律制裁。

    2.2 科技成果交易應注意問題

    2.2.1 專利權界定

    洽談科技成果交易前,應認真詳細了解技術標的物實際情況,而且也要開展相關專利及文獻檢索,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重復研究,取得更有價值的技術成果,還可避免受騙。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于專利權屬一定要了解清楚,有效避免侵犯知識產權。科技成果交易過程具有復雜性、高投資性、高風險性等特征,所以,一定要結合轉化過程中實際情況,按照約定優先的原則,交易雙方在成果交易過程中按照具體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并在簽定的合同中予以體現。

    2.2.2 責、權、利進行明確

    在科技成果轉化交易中,雙方以科技成果入股與現金投資進行合作,在簽定合同中要明確說明各自的責權利。合作各方股權是其利益體現的形式,也是核心。《合同法》中規定,合同分為口頭、書面合同兩種。合同文本應規范,股份分配按照簽定合同各方約定。對于作資入股的技術成果應該對其價值進行合理評估,若對交易的技術成果評估不認真,就會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造成一些麻煩,甚至會造成經濟損失,浪費雙方的時間和精力,影響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科技成果評估中,主要分析評估技術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方面的內容,并以是否滿足市場需求為關鍵,確定合適的研究項目進行開展,更要側重于經濟性,效益分析等方面的考慮。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是一項技術專業的交易洽談,對于技術所有權歸屬一定要清楚,并對提供的技術成果權屬材料嚴格審核,認真區分其是職務成果還是非職務成果,一定不能將職務成果作為非職務成果,避免日后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所有權糾紛。

    3 科技合作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在科技合作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有以下五點建議:一是合理依靠法律法規、仲裁、行政管理解決科技成果交易中的糾紛。科技成果交易中,出現糾紛是不能避免的,如果合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解決,就需要通過行政調解、仲裁、以及法院判決等方式進行解決。因此要在合同中關于雙方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說明清楚。

    二是科技成果交易合同簽署前,要認真檢索相關專利文獻,對技術持有方背景詳細了解,盡量避免將公知技術作為新成果進行交易,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

    三是簽署的科技合同要規范,界定、明晰各方責權利。科技合作的開展,應該嚴格遵照《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科技合同簽署規范,所有權歸屬、技術股權份額及雙方權利義務在合同中要明晰,尤其要明確合同有效期及糾紛處理方式。此外,應嚴格審定合同主體的合法性,若當時由于一些原因難于確定,最好在合同中說明由提供技術的簽署方承擔相關責任,并且要對日后開展的后續研究進行明確說明。

    四是加強對國有無形資產的重視,避免國有無形資產流失。科技界高度重視國有無形資產流失問題,國家相關法律中也規定國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并在法律中明確職務與非職務界限。各高校與科研機構不僅要對科研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還要不斷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在職科研技術人員除需要遵守保密約定,在離退休、工作崗位調動時,要將其從事的科研項目成果資料交接清楚,制訂相應的處理措施,盡最大可能將無形資產流失現象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是科技開發合作具有專業性強的特征,訴訟人與專利人應不斷掌握科技合作的特征特點,熟練運用相關科技法律法規。科技轉化具有復雜性、高投資、高風險性等特征,對于科研管理工作者,不能只明白管理知識,更要熟悉相關科技專業知識,并要不斷學習掌握,保護技術成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知識產權對于增強企業經濟實力具有重要意義,可以為企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企業只有重視科研,不斷研究出屬于自己的知識產權成果,才能提高市場競爭力。技術成果這一無形財產對于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逐漸意識到,這就要求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保護。

    隨著科技的的不斷進步,將會有越來越多的科技成果應用到各行各業,從而促進科技成果交易,這就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知識產權保護不僅要保護科技成果權利人的智力成果,還要充分調動科技人才從事科研的積極性。對權利人的科技成果及其合法權利只有及時進行全面保護,才會使科研人員的創造性不斷提高,研究出更多更有應用價值的技術成果,使社會資源配置更加合理,更能促進科技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第5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關鍵詞: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方案最優化

    一、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內容廣泛,包括專利管理、商標管理、著作權管理、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的管理等。檔案館也存在著知識產權管理,并且在檔案館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是指檔案館整體管理方案中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一系列原則、方法、規范、計劃等的組合,其主要功能在于保護知識產權,規避侵權風險,降低自身運營成本,提高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效率。

    二、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的困惑

    1.檔案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不健全

    檔案館紙質文獻與電子信息資源并存,浩如煙海,許多內容都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尤其電子信息資源更加易于遇到版權問題,但檔案館注重檔案電子信息資源利用,卻較少關注利用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一些檔案館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逐漸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到工作計劃之中。但管理規范標準不完善,缺少系統性,整體管理方案紊亂,不明朗。個別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模棱兩可,存在不確定性。例如,某一檔案館在“檔案館維護知識產權聲明”中顯示“對尚未完全解決版權問題的信息產品的服務,在利用地點、利用時間、利用數量和利用方式上加以必要限制。”

    2.知識產權管理與檔案館戰略目標缺乏關聯性

    戰略目標是組織制定的一段時間內所要完成任務的具體規劃,是具有全局性、長遠性的綱領性目標。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很少涉及檔案館戰略目標。諸多檔案館在制定發展規劃實施方案時,重視檔案信息資源建設、設備更新、建筑布局等核心業務問題,普遍認為知識產權管理可有可無,僅處于次要地位,更談不上知識產權管理的目標設計。這樣,造成檔案館戰略規劃與知識產權管理嚴重脫節,把知識產權管理排除在檔案館戰略目標之外,缺乏對知識產權管理提升競爭力的認識。

    3.知識產權保護前期準備不充分

    《著作權法》第46、47條規定,出現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和后果。檔案館雖然享有若干的豁免權,但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超出了法定范圍,檔案館不存在其他特權。另外,檔案館普遍沒有設置版權管理的專門崗位,沒有編制版權費用的預算,造成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崗位設置較少,經費投入缺乏,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本還缺少準備。

    4.檔案用戶知識產權意識薄弱

    檔案用戶普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缺乏清晰的認識。傳統上利用檔案信息不存在版權問題,只要檔案館公開某一檔案,均可以加以利用,很少考慮知識產權問題。然而,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案成為檔案用戶不可回避的話題。在立法上,中國《著作權法》沒有對數字化作品臨時復制做出明確規定。同樣,《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臨時復制予以回避。國際上,對禁止臨時復制存在著諸多爭議,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均明確反對禁止臨時復制。各國法律的不確定性在某種意義上誘導檔案用戶產生潛在的知識產權風險。尤其在檔案館Web2.0的環境下,威客、博客、微博等Web2.0技術在檔案館網站中的應用,用戶利用檔案館信息資源,增大了用戶可能帶來的侵權風險。

    三、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優化策略

    1.完善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政策

    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方案覆蓋檔案館各個相關業務的整個流程。檔案館需要制定關于知識產權的系統政策,強調政策之間互相協調,形成行業政策。該系統政策包括近期版權政策和長期知識產權政策。如果一些檔案館沒有能力制定屬于本館的版權方案和版權檔案館員崗位空缺,可以尋求行業間的合作,彌補知識產權領域方面的欠缺。因此,中國國家檔案館或中國檔案館學會組織制定一些普遍的業務政策顯得非常重要。

    2.版權管理崗位

    管理與崗位配置息息相關,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定、實施、反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也需要設置相應的版權崗位進行管理,例如剖析檔案館的法律環境、檔案館評估方案的實施效果等,均需要具有熟悉法律知識和檔案館業務背景的人員充實到該崗位上,負責知識產權方案的制定、實施、評價和修訂。具體方案可以制訂版權檔案館員制度,中等以上檔案館應設置1名版權檔案館員崗位,中等以下檔案館可以設置兼職版權檔案館員崗位。

    3.版權預算

    檔案館知識產權管理方案在實施過程中也需要相應的經費。版權中的財產權是作者的重要權利,作者對版權進行利用,獲得經濟利益,是實現財產權的重要方式。如果超出合理使用范圍,使用者均應當支付報酬。檔案館在向主管部門或政府機構申請經費支持時應將版權成本納入到預算中,以解決數字檔案資源版權利用問題。

    4.檔案用戶培訓

    由于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復雜性、法律表述的抽象性在一定程度上給用戶的理解和遵守造成困惑。檔案館需要向用戶宣傳普及知識產權基本知識,強化對作者權利的保護,協助用戶理解和遵守現有國家相關版權法條款。因此檔案館開展的用戶培訓指導非常重要。檔案館需要制定用戶知識產權知識的宣傳和培訓規劃,方式可以采用舉辦知識產權知識宣傳日、編制《用戶版權指南》、一小時版權講座、座談會、網上宣傳等活動,提升檔案用戶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合理使用檔案館信息資源的溫馨環境。檔案館需要制定預警方案,對于有可能發生的用戶侵權行為進行及時警示,提醒用戶使用檔案信息資源時尊重知識產權。如果發現侵權內容,立即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移除。因此,檔案館須制定必要的版權聲明,妥善解決糾紛與合理的抗辯。

    5.爭取豁免權利

    檔案館應與相關公益性機構共同爭取豁免權利,維護公共利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著作權法》中與檔案館相關豁免條款的適用主體屬于“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檔案館界不能孤立地爭取一些權利或特權,需要與圖書館、博物館以及教育界、科研團體等合作爭取豁免權。例如,針對無獨創性的數據庫設定特別權保護的問題,美國檔案館在爭取相關利益時通常和相同的利益集團積極協作行動,開展游說活動,維護檔案信息資源的公共獲取,以致數據庫特別權保護未通過立法。

    注釋:

    ①羅灤.數字檔案館共享信息與知識產權保護利益協調機制研究[J].浙江檔案,2010,(3):35-37.

    第6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世界高新技術轉讓中,德國居世界第一位,而德國的新發明創造也高踞世界之首,如德國的西門子公司,它擁有國內外有效專利70,000件,每年維持費數量相當可觀。德國作為歐洲最大的技術轉讓國,其企業界對知識產權的戰略思想:是要利用專利權壟斷技術市場,使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處于競爭優勢,以保持和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中占有的份額。德國的公司如此,其他發達國家亦是如此。如IBM 公司,它的基本戰略是確保其活動的自由,即在開發、制造、買賣產品的活動中沒有阻力。依據這一戰略思想IBM 每年花費其總收入的一成以上用于開發活動,年申請專利約有六、七百件;自1950年至今,IBM 每月自行出版技術公報,在技術公報中公開未申請的發明專利就有8000件以上。一方面說明其申請專利采取有選擇慎重的態度,另一方面說明其巧施公開的戰略,以阻止他人申請該專利的目的。

    注重長期全球競爭力已作為各國經濟的基本國策,對知識產權戰略管理的研究是我國企業技術創新、求發展的關鍵。為此,了解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發展狀況十分必要。

    首先,介紹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1 . 組織機構

    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直屬總公司經理管轄,是企業中技術與經營兩個部門的支撐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技術部、經營部共同組成企業的核心,與生產部、財務部一道組建成企業最高層組織管理機構。如IBM 公司、三菱公司和富士公司均屬于集權管理的組織機構。

    ⑴ IBM 公司的集權管理組織機構 IBM 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其職責是負責處理所有與IBM 公司業務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半導體芯片、布圖設計保護、商業秘密、字型及其它有關知識產權的事務;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內設兩大部:法務部和專利部。法務部門是負責相關法律的事務;專利部門負責專利事務。專利部下設5個技術領域,每一個領域由一名專利律師擔任專利經理。由于IBM公司是一個跨國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美國本土主要設有研究所,在歐洲、中東、非洲地區、亞太地區設有其分支機構。若沒有設置分支機構的國家,一是由該地區各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人管理;一是由鄰近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如亞太地區未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國家,由日本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管理;

    IBM知識產權總部對全球各子公司知識產權部門要求嚴格,除向總部做業務報告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識產權分部要執行總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政策,并接受總部極強的功能性管理。

    ⑵ 三菱公司與富士通公司的組織機構

    三菱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總部,下設專利部、涉外知識產權部和策劃處三個部門。

    專利部與研究發展部門關系密切,負責協助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公司權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權利,并設立駐外人員,負責駐在地的專利申請與訴訟事宜;

    策劃處負責制定公司內部與知識產權相關規定、監督知識產權的管理實施,以及分公司關于企業間知識產權的支援等事宜;

    涉外部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的運用、對外交涉、訴訟與侵害協調的工作。

    富士通公司由專利總部管理知識產權工作,下設5個部門:專利管理部、專利業務部、專利第一部、專利第二部和技術調查部,并在各事業本部下設專利推進部,由事業本部中的資深人員擔任部長,負責專利的策劃與推進工作。

    ⑶ 東芝公司的組織機構

    東芝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由知識產權本部和四個研究所、11個事業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下屬分別設置專利部、科、組共同構成。本部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

    策劃部:負責推動全公司的中長期知識產權策略,管理知識產權行政事宜;

    技術法務部:負責處理知識產權訴訟事宜;

    軟件保護部:負責軟件著作權的登記、運用、補償事宜;

    專利第一、二部:負責統籌管理技術契約工作;

    專利申請部:集中管理國內外專利申請事宜;

    設計商標部:負責設計和商標的申請、登記;

    專利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專利信息,建立申請系統。

    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配置知識產權部,直接隸屬于負責技術工作的副所長或總工程師,主要擔負該研究所、事業本部的知識產權行政事務,并負責從產品研究開發初期的專利發掘、專利調查、制作專利關系圖到國內外專利的申請等所有業務。

    ⑷ 佳能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識產權法務部按行列管理――分為產品類及技術類,產品類設有4個部門:知識產權法務策劃部、知識產權法務管理部、專利業務部、專利信息部;技術類設7個專利部門是以技術分類管理專利。

    ⑸ 德國最大的化工企業之一拜耳公司 它設有專利委員會和專利處,二者是平行的組織機構。專利委員會由生產、科研、技術和專利處聯合組成,其職責是:

    ① 判斷哪些發明項目可以向國外申請專利;

    ② 去哪個國家申請;

    ③ 對已獲權的專利進行管理;

    ④ 根據專利項目登記表,決定哪些項目的專利權需要維持,哪些可以放棄。

    專利處受公司總部直接領導,下設兩個科,一個專利科,另一個是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專利科的主要職責:

    ① 申請專利直至授權專利的管理;

    ② 申請專利前和產品投放市場前的專利信息的調查,若發現相同技術,就設法買下他人的專利權;

    ③ 處理專利糾紛,一是協商解決;二是通過訴訟裁決。

    ④ 業務上與各級法院有聯系。

    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共有8人組成,負責許可合同工作,包括專利許可、技術秘密及技術合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① 接待技術許可詢價,組織許可談判、簽訂有關合同;

    ② 技術合作,與需要使用拜耳公司技術的公司簽訂使用合同書。

    各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職責大同小異,其基本職責可歸類分為十項:

    ① 專利情報管理工作;

    ② 發明挖掘工作;

    ③ 申請專利工作;

    ④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⑤ 管理專利權;

    ⑥ 處理專利糾紛;

    ⑦ 商標等其它知識產權的綜合管理;

    ⑧ 發明獎勵工作;

    ⑨ 專利工作;

    ⑩ 與專利事務所或律師進行聯系;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日本、德國企業均十分重視專利信息工作。如IBM公司定期發表的技術公報、其專利經理的主要職責四項中有三項與情報有關,如:

    ① 收集掌握下屬各公司有關的專利情報、技術情報以及各專業部門的活動情況;

    ② 依據情報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建議申請國的范圍、提供有關業務咨詢;

    ③ 根據總部每年預計的專利申請計劃調整申請的件數;

    ④ 收集IBM及其它公司有關專利情報、技術動態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談判。

    再有,日立公司的知識產權本部把專利情報管理工作列位首要任務。佳能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11個部門,專利信息部是其中之一。東芝公司知識產權本部中設有專利信息中心;三菱公司隨著知識產權總部的發展,將原屬于專利部管轄的專利情報中心從專利部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公司。

    德國公司也不列外,將專利信息的調查工作做在申請專利前和產品投放市場前,如拜耳公司。

    以上陳述,從另一角度表明專利信息的重要性。

    其次,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比較

    知識產權作為公司的經營資源。專利部要有效地開展各項業務,需要有足夠的經費給予支持,企業的研究成果如若不能得到完善的保護,實際上是浪費研究投資和開發經費。這一思想是IBM公司、日立公司、佳能公司的共識。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大致分為三類:一類基本屬于層累制集中管理體制,如IBM公司;一類是分散管理體制,如東芝公司;另一類是按行列管理的體制,如佳能公司。它們有共性更具特色。

    其共性:不論是集中管理、分散管理還是行列式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都是處于總公司管理層的核心位置中,與技術部門、經營部門密切聯系,將授權后的知識產權工作全部匯集在此統一管理,成為總公司的智囊部門。

    第7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28-0040-02

    所謂知識產權,即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獨占性使用的權利。知識產權基于“創新”而產生,能夠獲得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的技術、標志和作品必須有創新點的特點,其為權利人所獨創,與現有的技術、標志和作品存在“顯著”的區別。例如,能夠獲得專利法保護的技術或成果必定是與現有技術或成果具有“顯著性”的區別,在其制造方法或操作程序方法上與現有技術或成果明顯不同。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智力成果創造者或其合法擁有者的一種法定的無形財產權,因此,知識產權的確立或者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如專利權、商標權),或者必須為法律所認可(如專有技術所有權、版權)。知識產權的主體一旦為法律所確認,其權利即獲得了法律的保護,權利人則擁有對知識產權之客體的占有、使用、支配和處分權,其他任何人在沒有獲得權利人許可或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這種權利。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嚴格保護,然而,由于企業對其知識產權管理的不足,現實中侵權現象還經常發生。因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即是現代企業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管理對企業發展的意義

    11保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雙重背景下,知識對經濟發展所起的推動作用越來越明顯,當今市場經濟時代無疑又是“知識經濟”時代,市場競爭的實質歸根結底是科技創新能力的競爭。而知識產權制度又是維護企業的有形技術或者無形資產不被他人侵犯的制度。具體而言,一項發明創造一旦取得了知識產權保護,就可以享有獨占權,投資者就有權獨自使用該項發明創造并贏得競爭優勢,如果其他人想要取得該項發明創造的使用權就必須經過發明人或發明企業的允許,否則就會被視為侵權,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同樣的,對于企業在市場競爭過程中所創造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該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是與企業的產品、服務質量相聯系的,表征著企業的商業信譽,同樣構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這樣一種競爭力也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企業只能強化對其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管理,才能使法律保護這些權利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從而保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不為他人掌控。

    12保護投資者利益

    知識產權還具有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任何一項技術的發明創造都需要以一定的資本投入為基礎,尤其是在高新技術領域,一項科技成果的取得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而且還要面臨著高難度和高風險,往往需要經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的復雜過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付出大量的艱辛勞動。例如,一種新藥從研制開發到生產,需要花費幾十年的時間和幾億美元的經費才能上市,然而復制這些知識幾乎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因此作為知識財產的這種科技發明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它極易丟失、難以控制。在信息時代的今天,企業只有尋找各種有效手段以防止自己的研究成果被仿制,才能有效避免本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喪失。也只有這樣,企業的投資者所進行的技術開發才得到應有的收益,從而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進而鼓勵投資者對本企業的投資,形成投資與研發之間的良性循環關系。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

    實踐中,我國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足,從而導致了其合法權益屢受侵犯。在我國,國內企業對其知識產權缺乏保護措施而導致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案件中,海信商標被搶注一案具有典型意義。海信集團是在我國注冊成立的一家特大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其主營業務為電子產品的生產和銷售。1999年,德國西門子集團搶注“HiSense”商標,從而使得海信既不能在德國獲得“HiSense”商標的注冊,也不能銷售標有該商標的產品。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意識。當今世界是一個全球化高度發展的世界,在這個時代中,資金、技術實現了世界范圍內的自由流動,而與此相伴的,則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即企業知識產權不僅應當爭取國內法律的保護,還應當爭取獲得國外法律和國際法律的保護。而我國企業尚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意識,很多企業往往限于爭取其知識產權獲得國內法的保護,而忽略了對國外法保護和國際法保護的爭取。

    22缺乏知識產權管理戰略

    當前很多企業并沒有將知識產權管理提升到企業發展戰略的層面。也就是說,很多企業在制定其發展戰略時,其發展戰略往往包括了薪酬戰略、營銷戰略、研發戰略等,但唯獨沒有制定其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戰略。知識產權的管理,更多的是處于一種被動應對的狀態,即有相關糾紛產生了,就臨時召集人員進行應對,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缺乏提前謀劃。

    23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專門機構

    實質中,很多企業運用法律進行保護的能力不足。具體而言,我國很多企業在遭遇知識產權問題時,其首先要做的不是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其合法權利,積極進行或應訴,而是求助于政府,希望通過政府的力量進行處理。這種情形即反映出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和應對知識產權糾紛方面的能力是不足的。制約其保護能力的最為關鍵的因素則是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即很多企業沒有設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事務。

    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改善

    31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企業首先要樹立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是作為市場主體而存在的。在市場貿易當中,如企業遭遇知識產權侵權或者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的問題,國家當然有義務保護本國企業的合法利益,協助企業采取行為主張權利。然而,企業作為市場主體而存在,國家對其利益的維護只能起到“協助”的作用,其合法利益最終還是要求自己采取行為去維護。因而,企業樹立起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其合法利益之維護而言具有十分關鍵的意義。基于此,企業一方面應當加大知識產權注冊意識。如前所述,在我國,近年來,隨著商標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知識產權保護宣傳的強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有了一定的提高。然而,很多企業的產權保護意識還不夠,特別是在專利權注冊領域,害怕一經注冊后其專利技術為他人所掌握。然而,這種情形的存在也造成了企業知識產權屢屢被侵犯的現象發生。這種情況之下,我國企業就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注冊的意識,從而使其商標獲得保護。另一方面,企業亦應當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意識,當其合法權益被侵害,一定要不惜成本進行追究。這是因為,因侵權而受到的損失一定不會超過追究責任所負擔的成本,如果侵權行為沒有被追究,則這種行為將可能再次發生。這種情況之下,企業只能承受更大損失。

    32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企業如果想要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占得一席之地,其就應當建立起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將科學技術作為本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培養。一方面,面對發達國家主導下的以技術標準與技術專利所形成的技術壁壘,企業應積極加入或自行組建標準聯盟,打破貿易壁壘,以求在國際市場中占有更大的份額。另一方面,企業應當將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企業發展戰備納入企業計劃中,加強對本企業所擁有的專利、商標的注冊保護工作和侵權追究工作,同時將知識產權工作上升為企業經營及管理的重要工作,完善知識產權的形成、申請、管理、運用和維權體系,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企業發展戰略中。

    33建立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如上所述,在我國,很多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并沒有建立起專門的機構。其原因在于這些企業沒有樹立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也沒有將知識產權管理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內容。這種情形下,筆者認為,企業為提高其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其應當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這個部門可以設置在企業的法務部之下,專門負責知識產權申請、管理、知識產權合同簽訂、糾紛解決等方面的事務。通過這樣一個專門的機構的設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將得到大幅度提高。

    參考文獻:

    [1]王鈕國際貿易壁壘的經濟分析與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第8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在2014年5月份的時候,主席提出了中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的提法,新常態其實根本就是要改變中國經濟發展的引擎,由原來的投資驅動型變為創新驅動型,這個創新不光是技術創新,還包括商業模式創新,既然創新上升到了國家經濟發展引擎的高度,我們作為保護創新的企業知識產權經理人,我想我們的前途應該是更光明。不光帶來機遇,而且有挑戰,挑戰到底來自哪里,讓我們先看一下創新是如何對這個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作用的。一開始這個企業在市場競爭當中,他追求產品和服務的差異化,怎么實現差異化,就是要創新,有了創新的成果之后,要把創新的成果法律化,變成法律上的財產,為什么要申請專利,為什么要注冊商標。法律化以后,企業還要對這些知識產權進行商業化,要把它體現在產品、服務、運營。商業化的過程離不開的是行政和司法的保護,如果知識產權沒有較強的行政和司法保護,你想用知識產權來獲得利潤是不可能的。在有了很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之后,企業的知識產權商業化過程中就變成了利潤,利潤就會擴大再生產,雇更多的人,有更多的就業,同時企業創造更多的財富的同時,他會拿出一部分利潤來,放到研發、創新當中,這樣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樂視網法務總監劉曉慶

    “樂視從2004年創立到2010年上市,到2012年我們超級電視的,到2014年我們的動作還是很頻繁,比如說我們要有樂視的手機。一系列的動作見證了樂視的路與一個詞分不開,那就是顛覆,所以我們的slogan也是顛覆全屏實力。在這個顛覆之路上,什么是樂視最強的競爭力,最主要的就是樂視的生態。樂視生態包含幾個方面,內容、應用、終端、平臺,這個可能大家也有感知,有的同仁也會問我,你們又在邀請張藝謀加盟,又在收購花兒影視,有很多的電影,還有樂視超級電視,似乎什么都要做。其實可能這個商業模式就是它的獨一無二性,就是要做一個生態。這個生態在模式的運營來講,如果是橫向的收購兼并那可能只是做加法,但是生態這種模式,一旦鏈條之間產生裂變,它的效應是做乘法,甚至可能是化學的或者是聚變的。這種模式對于樂視也是他最近幾年突飛猛進最重要的一個戰略定位。從用戶角度講,怎么可以接觸到樂視呢,有樂視盒子、超級電視,還有針對兒童的樂小寶故事機,還有藍牙耳機,未來可能還有樂視家居、自行車,還有即將的樂視手機和未來要的樂視汽車。所有這些可能跟一個大背景必須相關聯的就是互聯網,其實這是一個行業趨勢,我們看到現在的吃喝住行基本跟互聯網離不開,所以我們很幸運生活在這樣一個時代,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管理合伙人王寧玲“創新是引擎,改革是點火器,這是APEC CEO峰會上講到的。那個時候坐在會場上的我當時就覺得中國真的是在改革開放的路上加上創新作為引擎的這一個實力,一定會在未來五年十年有不一樣的變化。同時在那個會上,還有很多企業的CEO當時也是作為論壇的嘉賓出現在論壇上。當時這些企業的CEO談到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創新和知識產權,都在他們的演講中有說這些事情,所以我想我們這一批人其實是屬于非常幸運的一批人,能夠在這個時代在中國經歷這樣的變化。對于公司里面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總是一個不可能說完的話題,如何保護,怎么保護,一定是跟公司整個走的階段是分不開的,知識產權價值的最大化,還有最大程度的避免風險,包括對你的新產品、新技術、商務合同,其實這是非常重要的,關于商務合同的問題,這部分大家可能會更需要花一些心思來做。另外是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最后是訴訟,我想跟大家建議的是積極去應訴,有好的策略和團隊的時候,當你知道你的目標是什么的時候,應訴可以作為一個比較低成本能夠解決商業糾紛的一個很好的途徑,同時這樣的訴訟的理念和結果一定是要跟你的商務目標相吻合的。”

    新浪網高級法律顧問王磊

    “互聯網法務的轉變是基于我們現在信息社會的不斷發展,同時知識產權作為互聯網法務工作中也是一個重要的比重以及組成部分。其實我們也很高興看到新浪作為第一代互聯網用戶,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他的法務也是經過了多層的進步以及轉變,這個時候我們也看到了互聯網以及互聯網法務及知識產權在中國社會的變化,我們也非常高興并會堅持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同時對于法務建設以及轉變我們也會支持并且認真的對待,因為知識產權,就像是一個企業的生命線,我們怎么樣有效保護創意,怎么有效在互聯網內競爭,這也是我們關注的點。互聯網法務的轉變實際上更多的是一個社會的現象,但是知識產權對于我們來說,無論是知識產權還是想法還是創新,在這里面的比重會越來越重,我們也期待它會有更輝煌的明天。”

    集慧智佳知識產權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產品總監吳正“集慧智佳是在2012年1月份成立,今天正好是我們三周年。我們是在中國唯一一家超過百人的僅僅是做知識產權管理咨詢的團隊。我們在這三年過程中拜訪了很多企業,包括有外企、央企、民企。集慧智佳有非常豐富的行業服務經驗,比如樂視、中國南車等等。我們在產業鏈有什么經驗呢,比如這里面講的機器人整個產業鏈情況,我們對機器人整個產業鏈做了四級劃分,4個大的一級環節,30個二級環節,35個三級環節,34個四級環節。我們會把一個技術放在產業里面,去了解它上下游關系,看看這個技術在整個產業里面到底能不能起到什么樣的重要作用、影響以及它的市場潛力有多大。同樣我們還需要考慮它的資金流向問題,這個是某一個技術領域里,技術的投資情況,在初期表現是投資額大小,我們能知道在這里面哪些國家資金主要是投向哪里。我們知道國外比較著名的風司他們看重什么樣的技術,歸誰所有,這樣的信息對于我們研發決策和投資決策能起到很大幫助的。集慧智佳的理念是讓所有的優勢都通過資產評估去表達,在這里面我們建立了2+1的咨詢模式,分別是管理咨詢和策略咨詢以及一個管理平臺,我們在管理咨詢方面會包括專利戰略、專利布局、商標管理等等,在策略咨詢包括情報研究、產業研究、投資創新等等一系列的服務我們都有提供。希望我們能夠幫助企業真正實現經營上的成功。”

    海信多媒體集團知識產權部部長張重立

    “我們2013年5月份才剛剛成立這個知識產權部,海信以前知識產權部是分散到各個事業部的,比如說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都有兩三個兼職或專職的人在做專利,后來我到海信以后,我花了很大力氣把這些人集合起來,在集團下面成立一個一級部門,整合起來去做。從這一年多的成果來看,我非常愿意跟大家分享這一塊,我們做的像華為、中興、聯想這么成功的企業畢竟是少數,我個人覺得這種集中式的管理在很多情況下要好于分散性的管理,分散性的管理很難專業化,很難集合力量,也很難把控質量這些東西,很難集中精力。第二點,你把它分散了,你也很難影響到集團最高層的領導,比如董事長這個層面,你只有把它集中起來,而且一定要作為一級部門,等級要高的部門,才能給集團高層的領導、決策層施加很好的影響力,你才能夠爭取更多的資源。”

    北京路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譙榮德

    “現在是知識產權的春天,創新型國家,尤其是現在經濟放緩,可能市場競爭會加劇,其實知識產權是一個商戰的利器,所以企業應該更好的利用好知識產權。從我們知識產權從業人來講,我們有時候聽到知識產權內部管理人員,包括法務的人員說,知識產權在企業里面總覺得地位不是很高,其實可以看出來,今天越來越重要,而且相信隨著經濟的發展,包括中國經濟的發展會越來越重要,從我個人來講,我大概在十幾年前在國外讀書的時候,中國的法律中國的知識產權根本不會為發達國家所考慮,除了批評,你沒有法律制度,非民主國家,非法治國家,導師在課堂上演講,那個時候會提到日本、韓國,四小龍,他們的法律機制,壓根不會提中國。但是可喜的變化是,如果你現在去發達國家,每個教授都會提到中國,說明我們越來越站在世界的前沿,包括我們自己的一些前沿性的案件,在我跟外國同行的合伙人在探討這些問題的時候,他們自己從業幾十年可能還沒有我們見的案件的類型多,實際上我們知識產權是走在世界最前沿的,所以大家肯定會越來越好。”

    騰訊公司綜合法務事務總監周立國

    “大家都知道,現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已經向我們洶涌而來,對我們整個互聯網產業有巨大的沖擊,導致我們公司的一些政策產業的變化。簡單說目前一些方向性策略,第一是平臺化,我們公司有很多億萬級用戶的產品,像QQ、微信,都把這些產品進行開放,只要你有好的產品好的資源,你符合平臺的規則,你都可以把產品發到這個平臺上開發推廣。這個平臺化政策還是比較成功的,這幾年來我們已經幫助了很多中小企業獲得了長足發展,有些已經成為產值過億的大型企業,所以說我們平臺化政策還會繼續下去。第二點,內容化,大家這么多用戶到我們QQ、微信上來,我們提供足夠的內容給大家去玩去看,我們這些年采購了很多作品,當然這也得益于這幾年我們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以及執法環境的良性轉變,所以我們也可以放開手腳干這些事情,這幾年我們版權的運作還是比較成功的,所以我們這一塊也是會繼續加強。”

    保定市大為計算機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研發總監龐軍良

    “正所謂道可道,非常道,道也。我們無法用語言去闡述清楚,如果非要用某種東西去表達,那就不是道了,是思維的變革,只能用心去感悟。然而我們認為道也應與時俱進,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知識產權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如何幫助企業客戶進一步提升其知識產權管理的效能與高度,充分發揮企業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從我們進入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業至今13年間,一直在堅忍不拔的探索和實踐當中,然而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經過一年多時間的精心設計、精心研發以及優化改良之后,目前我們推出了交鑰匙工程,為客戶提供集全流程驅動、業務隨需而變、零耗能切換于一身的全新的IP管理平臺,全面開啟知識產權大協同時代。平臺是以流程驅動為中心,實現了企業無形資產從創意形成到申請授權,再到對外許可產生商業價值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全面支撐企業無形資產從概念到貨幣化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

    第9篇:知識產權管理范文

    近年來,在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下,大部分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保護手段方面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情況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自主保護的現狀并不樂觀。當前我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我國許多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只重視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存在嚴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間的“拿來主義”、剽竊之風盛行。再加上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仍停留在專利等傳統工業產權的層次上,而對品牌、企業形象、外觀設計、軟件等新型知識產權特征認識不足,因而無法實現對它們的有效管理和保護。我國很多企業由于缺乏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緊迫感,對市場競爭的壓力與動力認識不清,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直接導致了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數量不多。

    2.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是我國大多數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發達國家企業多設有專門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有知識產權專家、律師、資產評估師、市場分析員等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的還為企業領導層配備專業人員協助企業領導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而相對的我國大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一般由總工程師負責或研發部門負責,與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業知識產權涉及到科技、工程、經濟、市場和法律的諸多理論與實踐,單由科技開發部門承擔肯定是行不通的。科技管理人員往往由于對有關法律、技術貿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徹底、甚至不正確,因而達不到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備了專、兼職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的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實際效果不佳。這嚴重滯后了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

    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企業多數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員,因此也未形成科學的、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特別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屬問題和對發明者的激勵機制等都無明確的規定。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不健全通常會導致以下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是使企業一些新的發明創造成果不能及時申請專利。這樣既使得企業的發明創造成果無法快速應用和推廣,損失了應有的經濟效益,同時又給其他企業時間上的可乘之機,最終甚至喪失該項知識產權。

    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無法適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效果。由于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所以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的相關人員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或培訓。

    總之,結合我們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我們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進一步激勵企業的自主創新,我們必須充分地重視和發揮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的主體作用。企業應當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結合我國企業的現實情況,以下四個方面值得我們予以特別的關注。

    1.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具體表現形式來看,知識產權淡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首先,不懂得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很多技術在申請專利前就參加展覽或以論文等形式發表,使得該技術將失去了獨特性和新穎性,為他人無償使用;其次,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侵犯他人的權利。假冒侵權現象層出不窮,知識產權糾紛時有發生。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意味著企業要學會尊重知識、尊重創新、尊重人才,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予足夠的重視,并掌握必要的保護措施和知識。

    2.建立商業秘密的保密制度。

    過去我們談到知識產權主要指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等,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知識產權的范圍已超過原有的領域,除上述權利外,它還應包括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權利。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內涵十分豐富,除技術秘密外,還包括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的標底等。近年來因員工流動而造成商業秘密泄露案件時有發生。我國企業應吸取教訓,對商業秘密要及時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

    3.注重創新,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就是要求企業把開發創造知識產權放在重要地位,不斷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的數量和水平。而創新又可分為自主創新和引進創新。在自主創新方面,企業可以加大R&D投入,研制自己的核心技術,開拓自己的營銷網絡,通過創新能力的提升提高在產業鏈條中的地位。而至于引進創新,當前的國際經濟危機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機會,我們可以以相對便宜的價格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及再創新,開發圍繞核心專利的應用性專利技術。通過創新活動,可以提高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競爭力,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4.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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