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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合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國際貿易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國際貿易合同

    第1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國際貿易合同中縮略詞的使用使其具有時效性。如:Qty=quantity數量,L/C=letterofcredit信用證,FOB=freeonboard離岸價,M/T=mailtransfer信匯。份數國際貿易合同中涉及的許多單據是需要多方持有的,故需要注明單據的份數,因此注意份數的英文表達也是至關重要的。如:induplicate一式兩份,inthreecopies/intriplicate一式三份,inquintuplicate一式五份。因此,份數的表達均為介詞in加上表示份數的名詞組成的短語。金額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形式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故交易金額是貿易合同的重要條款。為避免篡改和讀取錯誤,通常在標注數字金額之后,須注明英文金額,如$1,000,000,SayonemillionU.S.Dollarsonly。大寫此外,因注意國際貿易合同中的條款標題需大寫,如:PACKING包裝。另,合同中出現“買方”和“賣方”字眼時,首字母應大寫,如theSellers、theBuyers。

    2國際貿易合同的句子結構特征

    2.1倒裝虛擬條件句

    國際貿易合同中經常使用倒裝的虛擬條件句。如:ShouldtheSellersfailtomakedeliveryontimeasstipulatedintheContract,…在虛擬條件狀語中,如果有should,通常將if省略,主語提前,變成should+主語的形式。

    2.2后置定語

    國際貿易合同中,通常使用后置定語來修飾名詞,補充了必要信息的同時避免從句的冗長復雜,使得語言簡明扼要,邏輯嚴整。充當后置定語的成分一般為介詞短語、分詞短語以及形容詞短語。介詞短語作后置定語介詞短語位于名詞后,可充當后置定語。如:L/Catsight即期信用證,airwaybillinoriginal空運提單原件,invoiceinthreecopies發票一式三份,rulesineffect有效的規則。分詞短語作后置定語分詞短語位于名詞后可充當后置定語,分詞與其邏輯主語成被動關系時用過去分詞,分詞與其邏輯主語成主動關系時則用現在分詞。如:thetermsandconditionsstipulatedbelow,measurestakenbytheSellers,causesspecifiedinClause15ofthisContract;12monthscountingfromthedateof…,disputearisingfrom…形容詞短語作后置定語形容詞短語位于名詞后亦可充當后置定語,如anyrustattributableto…

    2.3to+被動態

    第2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1.1 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 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 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第3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賣方:________ 電傳:________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格:________

    單位:________

    單價:________

    總價: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________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

    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高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5.裝運日期:________

    6.裝運港口:________

    7.卸貨港口:________

    8.保險:________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采用信用證: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1)a〕,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______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與裝運全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并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付以支付(電匯或航郵付匯)。

    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15天內有效。

    (2)托收:

    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________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小海運

    全套潔凈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第5條除外)航郵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公司。

    11.裝運:

    (1)f.o.b.條款:

    a.賣方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________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或班輪),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

    與船方保持密切聯系。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后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下: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于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12.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啟船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致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部損失。

    13.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制成,商標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為質量保證期。

    1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那些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________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賣方擔保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________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商檢驗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15.不可抗力:

    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即刻通知買方并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盡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期支付上述罰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________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1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第4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一、混淆實盤和虛盤引起的糾紛

    案例一:

    2009年1月20日南京A公司向國外B、C、D、E公司郵寄本公司的商品價目表,2月26日國外B來電稱接受南京A公司對于型號C15產品FOB上海15美元/件的價格,我公司考慮到該商品國際價格猛漲,立即回電稱價格FOB上海16元/件可以成交。國外B要求南京A公司以FOB上海16元/件交貨,否者要承擔賠償責任。請問合同是否成立,南京A公司應該賠償嗎?

    案例分析:

    實盤一經受盤人在有效期內無條件接受,則勿需再經發盤人的確認,即可構成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實盤”字樣并不是構成發盤的必要條件,如果性質上該發盤是個虛盤,即使標有“實盤”字樣,仍以虛盤看待。虛盤對發盤人無約束力,即使受盤人對虛盤表示接受,仍須經過發盤人的最后確定,才能成為一項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的合同。如果在發盤中附有“以我方最后確認為準”、“以我方檢驗確認為準”、“根據我方提供的樣品”等保留條件,以及面向公眾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在法律上,一般視為要約。本案例中南京A公司郵寄的是商品價目表,不構成發盤,國外B公司接受不是有效接受,只是一項發盤,所以合同不成立,南京A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二、發盤被還盤引起的糾紛

    案例二:

    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發盤某商品每公噸FOB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復到。5月12日收到該外商發來電傳稱:“接受FOB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復。后外商要就我公司發貨,我方拒絕,認為合同不成立,引起糾紛。

    案例三:

    7月17日中國某出口公司A向荷蘭B公司電報發盤:“售農產品C514型號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電復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復電如下:“你7月17日發盤,我接受,要求提地證、植物檢證明書、適合海洋運輸的良好包裝。”A公司接到B公司電報后未表態,7月26日B公司來電稱:信用證已開請及時辦理裝運,而A公司認為合同未成立,不同意裝運。為此,雙方就合同是否成立發生激烈的爭論。請闡述你的觀點及理由。

    案例分析: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規定:

    (1)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

    (2)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退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盤人不作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仟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

    以上兩則案例“接受”都不是無條件接受,且我方于又都未予答復,以至于外方認為合同己經成立并開立信用證,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并未成立,最終引發爭議。所不同的只是對發盤變更的具體內容,一則變更的是發盤中價格,另一則變更的卻是能夠而且容易提供的附屬單據和不過分的包裝條件。

    根據上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律條件,案例二中,我方發盤,外商回電接受,但更改了發盤中的價格,屬實質性變更,該“接受”構成還盤。同時原發盤失效,除非原發盤人聲明同意成交,否者合同不成立。由于我方收到電報后未表態,故合同不成立。案例三中,我方發盤,對方電復“接受”,但更改了發盤中的能夠而且容易提供的附屬單據和不過分的包裝條件,屬非實質性變更。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時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但由于我方又未及時表示反對,故合同是成立。

    三、接受不當引起的糾紛

    (一)還盤后又接受引起的糾紛

    案例四:

    我出口公司于4月11日向外商發盤小麥每公噸CFR倫敦USD $ 300,有效期至4月18日復到。4月12日收到該外商發來電傳稱:“接受CFR倫敦USD $ 300USD $280”,我未予答復。4月15日,該商品價格劇漲。外商于4月16日又向我公司電傳表示“接受你方4月11日發盤信用證已開出”。我方拒絕交貨,認為合同不成立,引起糾紛。

    案例分析:

    根據《公約》規定,發盤一旦被還盤,則原發盤失效,若后原來受盤人再做出接受,相當于受盤人做出一項新的發盤,除非原發盤人聲明該接受有效,一班認為該接受無效。本案例中4月12日外方進行了還盤,我4月11日的發盤已經失效,外商于4月16日的接受實際上新的發盤,只不過條件和我4月11日的發盤相同,由于同時我方未予答復,所以合同不成立。

    (二)逾期接受引起的糾紛

    案例五:

    2009年我出口公司甲公司向國外乙公司就某商品詢售,后收到乙公司發盤,發盤中規定有效期至6月20日。甲公司6月24日用電傳通知乙公司表示接受對方發盤,乙公司未予回復。后商品價格上漲,乙公司于7月10日來電要求甲公司在7月15日前發貨,否則,甲公司將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請問甲公司是否應按乙公司要求發貨說明理由。

    案例六:

    我A進出口公司于2009年8月5日向外商B發盤并限其11日復到有效。外商B于6日上午10時向當地郵局交發關于接受我方發盤的電報。但由于當地郵局工人罷工,該電報在傳遞途中延誤到12日才送達我方。我進出口公司認為對方答復逾期,未予置理。并將貨物以較高價格售予外商C。8月14日,外商B來電稱:信用證已經開出,要求我方盡早出運貨物。我方立即復電B,聲明接受到達過晚,雙方并不存在合同關系。隨后雙方發生爭執。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分析:

    對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關鍵要看造成逾期原因是什么?根據《公約》規定,若逾期的原因時受盤人做出接受晚引起的,無效接受,相當于新的發盤除非原發盤人即使生命該接受有效;一項逾期接受,從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本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由于出現傳遞不正常的情況而造成了延誤,這種逾期接受仍可被認為是有效的,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受盤人,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否則該逾期接受就是有效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五中乙公司發盤的有效期為6月20日,而甲公司6月24日才做出接受,該接受是逾期接受,實際上相當于甲公司做了一項新的發盤,由于乙公司未予回復,所以合同不成立。

    案例六中A公司于2009年8月5日的發盤限11日復到有效,外商B于6日向當地郵局交發關于接受我方發盤的電報。但由于當地郵局工人罷工,該電報在傳遞途中延誤到12日才送達我方。造成逾期接受是非收盤人的原因,同時我方公司對該逾期接受未予置理,所以合同成立。

    (三)發盤被有效撤回后接受引起的糾紛

    案例七:

    我A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形式郵出一份發盤給美B司。發盤中規定B司在2月25日前答復有效。但A公司又于2月17日下午發出撤回發盤的通知(用電報)。該通知于2月18日上午到達B公司;而2月25日B司才收到那封發盤的航空信。由于B司考慮到該商品價格對其有利,所以立即做出接受,并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我方未予答復。問:合同能否成立?

    案例分析:

    根據《公約》規定,發盤已經撤銷就無效了,我A司2月17日的發盤在被撤回,且撤回通知于先于發盤到達美B司(撤回通知2月18日上午到達B司,發盤2月25日B公司),所以該撤回是有效撤回,B的接受是無效的,只不過相當于一項新的發盤,條件和我A公司2月17日的發盤內容相同,然而由于我方未予答復,故合同不成立。

    四、合同形式引起的糾紛

    案例八:

    2007年6月,我國浙江省某進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國客戶口頭向該公司下了一筆訂單,未要求與對方當場簽下書面合同,只是請對方回國后再發一份傳真以便留檔。客戶回國后,并未發來傳真,我方業務員也未堅持催要,同時,我方根據客戶要求已開始備貨,當貨物將要備齊,我方請客戶確認匯款時,客戶告之,當時由于較為匆忙,未充分考慮,以至下了口頭定單,回國后,仔細加以核算,發現無法成交,加上我方請其以傳真確認,則認為不發傳真訂單不正式成立。我認為美國客戶的說法純粹是一種托詞,無任何法律依據,所以將堅持向客戶索賠。

    案例分析:

    目前,我國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法律是新《合同法》)和《公約》。我國核準加入《公約》時,對第11條做出聲明加以保留,根據此項保留,中方當事人與營業地處于另一締約國當事人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雖然新《合同法》實施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把口頭形式作為合同有效形式的一種選擇。但由于《公約》第97條(4)規定,“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聲明。”到目前,我國政府尚未以書面形式宣布撤消《公約》核準書中對于合同形式做出的保留。由此認定,我國與公約締約國間貿易合同仍要采用書面形式。由此認定該案例合同是無效的。我國的許多貿易伙伴都是公約的締約國,如美國、法國、意大利、加拿大等,涉及的范圍不可謂不廣,這就需要我國當事人在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國際貨物的買賣時,注意區分對方營業地所在國是否為《公約》締約國,避免在某些情況下采用口頭形式合同導致出現損失。

    總之,要想達成一項有效的合同并順利履行,受盤人在發盤有效期內將無變更內容的接受通知送達原發盤人才是最關鍵的。同時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不論接受的是否逾期、是否變更、是否有受盤人做出,只要原發盤人及時聲明認可,則該接受就有效,所以一項接受是否有效在很達程度上是有原發盤人決定的。所以為了避免將來出現糾紛,原發盤人在接到接受通知時應及時聲明是否認為該接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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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正華 處理進出口合同糾紛的幾點經驗[J].對外經貿實務2009(9):54-56.

    第5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訂立下列合同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 品名、數量、價格

    第二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保險:由買方按發票金額100%投保。

    第四條 嘜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 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 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限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 到期。

    第九條 裝運單據:買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十條 裝運條件:

    1.裝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一條 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于制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分。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聲譽的、并經賣方認可的公證機構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屬于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后,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并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有權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第十三條 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均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四條 其他: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需雙方商定達成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 市用____ 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

    第6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關鍵詞]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服務行為法律適用原則

    一、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l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理解為: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據這一概念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體必須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居民包括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法人,不強調他們的國籍,而主要以他們的住所或居所為基準;(2)其標的必須是服務行為,“服務行為”具有無形性、同時性以及不可儲存性的特點,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基本區別;(3)其具有連續履行性,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又一區別;(4)其性質既具有貿易性也具有投資性。這一特征也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際服務貿易法,這一特征與其它兩種國際貿易是有區別的。

    我認為從理論上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定義為:同一國家的居民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或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行為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有兩個:一是主體,二是標的是否跨越國界。就主體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同一國家的居民如果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就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標的(服務行為)是“跨越國界”的,如電信的國際服務行為、運輸的國際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標的“跨越國界”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主體是否為同國家居民,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就標的是否跨越國界而言,服務行為既可以是跨越國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國界的,不同國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也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如現場消費服務行為、登載廣告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標的(服務行為)是否跨越國界,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確認,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確認是有一定區別的,實踐中確認的難度也大一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內服務貿易合同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和標的,凡是“同一國家”居民就“未”跨越國界的服務貿易所達成的協議,就是國內服務貿易合同;反之,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二、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與種類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頭形式(包括書面或文件證明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電子文件形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是相當復雜的,從理論上講應當以其“標的”作為區分的依據。根據WTO統計和信息系統局(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分類表對服務貿易行為的劃分,服務貿易行為分為11大類142個具體項目。11大類包括:商業服務行為、通信服務行為、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行為、銷售服務行為、服務行為、環境服務行為、服務行為、健康與服務行為、同相關的服務行為、娛樂和文化及服務行為、以及運輸服務行為。據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共有13類,這種分類在來說,還是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其具體包括:

    (1)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專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法律服務合同、國際服務合同、國際審計服務合同、國際稅收服務合同、國際工程服務合同及國際獸醫服務合同等;B、國際機服務合同,如國際計算機硬件裝配咨詢服務合同、國際軟件執行服務合同、國際數據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數據庫服務合同等;C、國際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如國際自然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社會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人文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及國際交叉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等;D、國際房地產服務合同,如國際房地產評估服務合同等;E、國際租賃服務合同,如國際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國際飛機租賃服務合同及國際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合同等;F、其它的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國際管理咨詢服務合同、國際廣告服務合同及國際包裝服務合同等。

    (2)國際通信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郵政服務合同;B、國際快件服務合同;C、國際電訊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話服務合同、國際電報服務合同、國際傳真服務合同、國際電路租用服務合同、國際電子郵遞服務合同及國際電子數據交換服務合同等;D、國際視聽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視服務合同、國際錄像服務合同及國際錄音服務合同等。

    (3)國際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合同,如國際建筑物的建筑服務合同、國際建筑物修繕服務合同及國際建筑物裝飾服務合同等。

    (4)國際銷售服務合同,如國際機構服務合同、國際批發貿易服務合同、國際零售服務合同及國際特約服務合同等。

    (5)國際教育服務合同,如國際初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中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高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成人教育服務合同及國際短期培訓教育服務合同等。

    (6)國際環境服務合同,如國際污水處理服務合同、國際廢物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環境衛生服務合同等。

    (7)國際金融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保險服務合同,如國際貨物保險服務合同、國際人壽保險服務合同、國際再保險服務合同及國際保險經紀和服務合同等;B、國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合同(國際保險服務合同除外),如國際存款服務合同、國際貸款服務合同、國際金融租賃服務合同、國際匯付服務合同、國際托收服務合同、國際信用證服務合同、國際擔保服務合同、國際貨幣支付和轉移服務合同、國際票據轉移和支付服務合同、國際證券發行服務合同、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合同、國際金融資產清算服務合同、國際金融咨詢服務合同及國際金融信息提供和轉讓服務合同等。

    (8)國際健康與社會服務合同,如國際醫療服務合同、國際保健服務合同及國際社會服務合同等。

    (9)國際旅游服務合同,如國際旅行社服務合同、國際旅游經紀人服務合同、國際導游服務合同及與旅游相關的賓館和飯店國際服務合同等。

    (10)國際娛樂服務合同,如國際歌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戲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演奏服務合同及國際雜技表演服務合同等。

    (11)國際文化服務合同,如國際新聞機構服務合同、國際圖書館服務合同、國際博物館服務合同、國際檔案館服務合同、國際互連網文化服務合同及國際文化交流服務合同等。

    (12)國際體育服務合同。

    (13)國際運輸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海運服務合同,如國際海上客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貨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拖船服務合同及國際海上救助服務合同等;B、國際空運服務合同,如國際空中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空中貨運服務合同;C、國際鐵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鐵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鐵路貨運服務合同等;D、國際公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公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公路貨運服務合同等;E、國際管道運輸服務合同;F、國際多式聯運服務合同:G、國際集裝箱服務合同等。

    三、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內容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在基本結構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構成,核心內容仍然是約定在正文中。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不同,不同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點,相應地其內容也必然有所區別.在此僅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研究如下:

    (1)當事人條款。若當事人為同一國家居民,那么就應當寫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聯系方式等;若當事人為不同國家的居民,那么除了應當寫明上述情況之外,還必須明確其“居住國”名稱。

    (2)定義條款。當事人應當將認為在合同中可能會引起誤解的詞語,尤其是關鍵性詞語列入該條,逐個進行解釋。例如服務、服務行為、服務標準或質量等。

    (3)服務項目條款。主要應當約定服務范圍、具體服務事項。本條對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應當詳細列舉約定。

    (4)服務質量或標準條款。當事人約定服務質量或標準時,應當盡可能采用國際標準;若沒有國際標準,就應盡量采用行業國際領先標準;如果行業國際領先標準不易確定,則應當采用雙方認可的標準。但是,無論如何,當事人雙方都應當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約定該條款。

    (5)服務地點、時間和方式條款。該條款應當特別注意服務時間或期限。還應包括相關資料交付的內容。

    (6)服務質量檢驗條款。包括檢驗人、檢驗標準、檢驗范圍、檢驗地點、檢驗時間以及檢驗結果證明等。

    (7)服務事項保密條款。包括保密對象、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責任。

    (8)服務費用支付條款。包括費用總額、支付方法、支付地點、支付時間、支付幣種以及稅收的承擔等。

    (9)損失或損害賠償條款。包括歸責原則、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或具體數額的確定等。

    (10)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當包括名詞解釋和事件范圍兩部分內容。

    (11)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當事人除可以約定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外,還可以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如果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事項、仲裁規則以及仲裁裁決效力等加以明確約定;如果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訴訟法院加以明確約定。

    (12)法律適用條款。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無論是各國的國內法律規范還是國際法律規范,一般都允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自由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可供選擇的法律規范包括:當事人雙方一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第三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以及國際服務貿易慣例。但是,當事人在自由選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時,必須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與公共利益相違背。

    (13)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附件。該條款是將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附件以“清單形式’’列明,并說明所列“清單”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還應當注明其簽定的地點、日期以及其它相關事項。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適用原則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具體包括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這些原則已被當今國際法確認為國際經濟合同適用的基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經濟合同范疇的國際貿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顯然,作為國際貿易合同范疇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無疑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同樣也必須遵守這三大原則:

    (1)自由選擇原則。意思自治是一項傳統的基本法律原則,在“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上衍生出了“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而在“契約自由”原則的基礎上發生質變,產生了適用于國際貿易合同的“自由選擇”法律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其具體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應當遵守某種可以確定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內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際法律規范;在國內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任何一方主體所屬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主體所屬國之外的第三國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在國際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慣例。(2)最密切聯系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畜,其具體是指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的情況下,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則適用與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和國際服務貿易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這一法律適用原則的實質,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的補充和豐富。該原則的核心是“最密切聯系”,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就是合同的簽定地、履行地及其糾紛解決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在地國家,在當事人未適用自由選擇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則適用此項原則,具體而言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適用其簽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三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具體適用那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則應區別情況分別確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發生糾紛。則當事人在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時應當遵守(或謂“適用”)行為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的,則應當由當事人雙方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或者當事人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而必須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則應當由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無論是由當事人還是由仲裁機構或法院確定適用某一個國家法律規范的,在適用該國法律規范時必須遵循下列順序:第一、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服務貿易條約(包括雙邊服務貿易條約、多邊服務貿易條約及國際服務貿易公約);第二、國內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國際服務貿易慣例;第四、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法律原則。

    (3)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其具體是指當事人、仲裁機構或法院已確定適用某一國家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情形下,該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不得違反、損害或有損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簽定地、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或仲裁機構、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國家安全、公共利益、道德及善良風俗等“禁止性”規定或習慣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該原則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和最密切聯系法律適用原則進行限制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凡是已確定適用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某一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不符合該原則的,則有關當事人或糾紛解決機構應當重新確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應適用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1,《服務貿易總協定》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7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2000通則》規定了E、C、F、D四組貿易術語,共13個貿易術語,其中FOB、CFR和CIF為常用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的貿易術語,其價格因素不同。

    一、價格構成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最常采用的貿易術語是FOB、CFR和CIF三種術語,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在指定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買方自該時刻起,承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

    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在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賣方必須支付貨物運到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但是貨物交付后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貨物交付后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交付時起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承擔。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在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賣方必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但是貨物交付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貨物交付后發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交付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承擔。

    可見,在上述貿易術語中的價格構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進貨成本、費用和凈利潤。其中,費用的核算最為復雜,它通常包括國內定額費用和國外費用兩部分。而國內定額費用項目較多,主要包括整理費、包裝費、保管費、搬運費、報檢費、產地證費、報關費、銀行費、通信費、管理費等。定額費用一般占進貨成本的5%~10%不等,由各外貿公司按不同商品實際經營情況自行核定。在集裝箱運輸下,國內定額費用還應包括堆場服務費、拼箱服務費、集裝箱及設備使用費等。

    國外費用主要包括國外運費和保險費,如果有中間商,那么還應包括將支付給中間商的傭金。

    另外,我國同世界上其他國家一樣,也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所謂出口退稅,是國家為幫助出口企業降低成本,增強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鼓勵出口創匯,而實行的由國內稅務機關退還出口商品國內稅的措施。

    因此,出口商品的總成本的公式:

    出口總成本=進貨成本+定額費用-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進貨成本(含增值稅)÷(1+增值稅稅率)×退稅率

    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的計算公式如下:

    FOB=出口總成本+凈利潤

    CFR=出口總成本+國外運費+凈利潤

    CIF=出口總成本+國外運費+保險費+凈利潤

    三者之間的換算公式為:

    CIF=FOB+國外運費+保險費=CFR+保險費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險費率}=(FOB+國外運費)÷{1-(1+投保加成率)×保險費}

    二、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換匯成本和外匯盈虧率是考核外貿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為了控制虧損、增加盈利、減少外匯換匯成本,我外貿企業在對外報價或磋商交易之前,首先要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才能對外組織成交。

    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商品出口后凈收入每一美元所耗費的人民幣成本。核算換匯成本同反映出口盈虧的一種形式。人民幣盈利率越大,換匯成本越低;反之,人民幣虧損率越大,則換匯成本也越高。外貿企業在每筆出易中,應做到其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不高于單位外匯收入的兌換率(銀行外匯買入價),即可以獲得盈利。

    出口商品換匯成本的計算公式如下:

    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人民幣)÷FOB出口外匯凈收入(美元)

    出口盈虧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盈虧額=(FOB出口外匯凈收入銀行外匯買入價)-出口總成本(退稅后)

    盈虧率=盈虧額÷出口總成本×100%

    如計算結果是正數,則為盈余;為負數,則為虧損。

    外匯增殖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外匯增加的收入與原料外匯成本的比率。原料如果是進口的,則外匯成本按CIF價格計算;如是本國原料則參照FOB價格進行計算。通過外匯增殖率的計算,可以得出成品出口外匯的增殖程度。外匯增殖率的公式如下:

    外匯增殖率=(成品出口外匯凈收入-原料外匯成本)÷原料外匯成本×100%

    第8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法定代表人:劉建偉,總經理。

        委托人:陳蘅,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人:郭峰,北京市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蘭州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續國,董事長。

        委托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市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對外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外貿)為與被上訴人蘭州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保證合同關系確認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保證合同關系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2月27日,上海外貿與案外人匈牙利金城豪克國際貿易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豐年簽訂一份95 H T I 4 E 025售貨合同,約定:由上海外貿供給豪克公司不同規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絨服貨物總計數量為28000 PC S(即28000件),總金額為365600美元,裝運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價格條件為C IF布達佩斯;裝運期限為1995年7月到8月;裝運口岸為中國上海;目的地為匈牙利布達佩斯;付款條件為提單日后70天內電匯付款;品質異議為買方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異議為買方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索賠均須提供賣方同意的公證行的檢驗證明。上海外貿業務員鄭亦和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豐年在該合同上簽字。同年4月20日,金城公司給上海外貿出具了關于給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擔保的函。該函稱“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是蘭州市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派出的境外企業。關于今年貴公司與該公司簽訂的進出口合同,我們同意作合同經濟擔保。希望合作順利”。售貨合同簽訂后,上海外貿于1995年7月20日將集裝箱裝運情況傳真給豪克公司,同年7月26日將貨物裝上船只,取得提單并交給豪克公司,后因合同項下貨物一部分被匈牙利海關沒收,一部分下落不明,豪克公司未給付上海外貿貨款,雙方發生爭議,上海外貿遂于1996年3月8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仲裁分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豪克公司立即向上海外貿支付貨款328478美元、賠償損失并承擔仲裁費用。上海仲裁分會認為,上海外貿已按銷售合同約定將貨物裝船,支付了至目的地布達佩斯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了豪克公司,負擔了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提供了全套裝運單據,已按約履行了義務,而豪克公司接受了全套正本裝運單據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五十條關于“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的規定,顯屬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上海外貿因豪克公司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上海仲裁分會遂于1997年8月29日作出了(97)滬貿仲字第505號裁決:豪克公司支付上海外貿貨款328478美元;豪克公司賠償上海外貿經濟損失21040美元;仲裁費由豪克公司承擔90%,上海外貿承擔10%;豪克公司補償上海外貿辦案費用人民幣186000元。因上述仲裁裁決沒有涉及金城公司保證責任,上海外貿遂于1998年2月19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金城公司承擔383883.88美元的保證責任并賠償利息損失。訴訟期間,上海外貿又于同年3月24日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稱: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擔保責任賠償案中,由于賠償數額有待對豪克公司的執行結果而定,故本案的訴訟請求變更為,依法確認金城公司的擔保合同有效并承擔擔保賠償責任。

    另查明:1995年3月16日,金城公司給案外人上海市針織品進出口公司出具了一份“關于給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擔保的函”,該函內容與金城公司于同年4月20日給上海外貿的擔保函內容相同。對于金城公司出具保函問題,該公司承認給上海市針織品進出口公司的擔保函系該公司出具。對于該公司是否向上海外貿出具相同內容的擔保函問題,原審判決認定給上海外貿的擔保函系該公司所出具,金城公司對此認定未提起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期間,金城公司稱其未向上海外貿出具過保函,至于加蓋在保函上的金城公司公章是否為真實的則不能肯定,但金城公司不申請對此公章進行鑒定。關于豪克公司的稱謂問題,原審法院曾委托蘭州大學外語系對豪克公司的名稱進行翻譯,確認為“金城企業集團豪克公司”。金城公司分別向上海外貿和案外人上海市針織品進出口公司出具保函時稱豪克公司為“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上海外貿向上海仲裁分會申請仲裁時稱被申請人豪克公司為“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豪克公司亦以“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的名義進行書面答辯。豪克公司于1996年6月20日給上海外貿關于推選首席仲裁員的函件中以“匈牙利金城豪克公司”名義落款并加蓋豪克公司公章。豪克公司于1996年3月28日給金城公司的報告中稱本案售貨合同是上海外貿與“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簽訂的。上海仲裁分會秘書處于1998年4月8日給上海外貿的復函中證實:上海外貿以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曾以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名義答辯,但此后在遞交仲裁文件中又以“金城豪克國際貿易責任有限公司”、“金城豪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匈牙利金城豪克公司”的名義出現(公司公章完全相同),鑒于被申請人使用的名稱前后不一,故仲裁庭曾要求其確認自己的名稱,被申請人于1996年11月27日致函上海仲裁分會稱“本公司全稱為金城豪克國際貿易責任有限公司”。上海仲裁分會認為,“以上事實,說明被申請人盡管使用上述提及的不同名稱,但仍是同一主體”。一、二審訴訟期間,金城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在匈牙利還有第二家豪克公司。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城公司保函所列被保證人為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與上海外貿所訴被保證人及仲裁裁決書所列被申請人并非同一公司,亦與主合同買方單位不一,不能確認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存在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上海外貿起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上海外貿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 200元由上海外貿承擔。

        上海外貿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其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保函所列被保證人是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與原告所訴被保證人及仲裁被申請人并非同一公司,亦與主合同買方單位不一”與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被保證人作為一家匈牙利公司,雖以不同文字表述同時使用了多個名稱,但不能改變其法律關系中作為同一主體的性質,在其與上海外貿的主合同執行過程中及仲裁過程中有充分證據證明這一事實。被保證人雖使用不同名稱,但均系同一經營場所、同一電話號碼和使用同一枚匈牙利文公章,且通過同一總經理田豐年履行同一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審法院僅憑名稱文字表述上的不同就輕率地認定主體不一是錯誤的。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存在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自1995年4月20日金城公司向上海外貿出具保函之日起,雙方即確立了保證合同關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金城公司對豪克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

    金城公司答辯稱:能證明上海外貿提交的1995年4月20日的擔保函是否真實和是否成立的關鍵證人是金昕、鄭亦、田豐年三位經辦人,金昕和鄭亦是上海外貿的業務負責人,其未出庭作證和提供證言,田豐年不僅是必須到庭的證人,而且是上海外貿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上海外貿既沒有將被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又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僅憑一紙空文要求金城公司承擔沒有確定的被擔保人的責任,以及要求金城公司為一個沒有保證條款且排除第三者責任的主合同承擔賠償責任,應不予支持。金城公司未參加上海外貿與豪克公司的仲裁庭審過程,無法對該案件事實進行質證或答辯,金城公司無上述訴訟權利,也沒有義務替仲裁案件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確認事實和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上海外貿與豪克公司以及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兩個不同法律關系。關于上海外貿與豪克公司之間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業經上海仲裁分會作出(97)滬貿仲字第505號裁決,豪克公司應承擔給付上海外貿貨款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即主合同債務人債務范圍已經確定。因上海仲裁分會的裁決不能涉及仲裁協議之外的當事人,即從合同中的保證人金城公司。上海外貿有權以金城公司為被告,單獨就本案保證合同關系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存在保證合同關系并判令金城公司對主債務人豪克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判決業已查明:1995年4月20日的擔保函系金城公司出具,金城公司對此未提起上訴,亦未對原審認定的事實提出異議。在本院二審期間,雖然金城公司稱該公司未出具擔保函,但又對加蓋在擔保函上的單位公章是否為真實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且該公司也不申請對此公章進行鑒定,故應認定該擔保函系金城公司所出具。關于被保證人豪克公司的名稱問題,豪克公司雖有多個中文名稱,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亦同為田豐年一人,且金城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在匈牙利還開辦了第二家豪克公司,應認定擔保函上所稱被保證人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即為主合同的債務人豪克公司。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已形成保證合同關系,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應認定為有效。因此,金城公司的上述辯稱均無事實和法律根據,其辯解的理由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上海外貿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鑒于本案所涉保函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且該擔保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施行之前,依照本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關于“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金城公司應對被保證人豪克公司給付貨款及賠償損失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于1999年4月24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甘經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蘭州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市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成立,雙方之間已形成保證合同關系。

    第9篇:國際貿易合同范文

    現將國土資源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和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通知》(國土資發〔1999〕357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執行《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各地要根據國家兩部、委通知的精神,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供地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監管制度,嚴格建設項目的供地審查;要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引導建設項目科學、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要認真履行國家規定的有關供地審批程序,嚴禁違反“目錄”提供項目建設用地。對列入《限制供地項目目錄》,要求在批準供地前須經國土資源部許可和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項目,必須逐級上報許可后,方可申請建設用地。對列入《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在禁止期限內,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申請。

    對應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單獨選址限制供地項目,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將建設用地項目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建設項目供地方案及其它有關文件,報國土資源部申請用地許可,經國土資源部審查同意批復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持批復文件及其它建設用地項目審查報批文件資料,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項目用地。

    對應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限制供地項目,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將建設用地項目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同時,須將建設項目立項、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供地方案及其它有關文件,經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土資源部,經審查同意后,由國土資源部批復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批復文件,市、縣人民政府方可批準限制供地項目用地。

    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屬于限制供地項目的,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用地的同時,該項目即取得建設用地許可。

    對列入《限制供地項目目錄》,按規定應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嚴格監督管理的建設用地項目,屬單獨選址的,在報請建設用地審批前,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許可。屬城鎮建設用地范圍的,在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供地前,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持有關文件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許可。根據批準許可文件,市、縣人民政府方可按規定申請或批準限制供地項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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