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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稅制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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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稅制論文

    第1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水資源環境經濟核算體系指標體系

    1問題的提出

    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是針對經濟流量和存量進行核算的一種傳統統計方法,在全球內得到應用。然而,隨著資源環境面臨的考驗,其弊端逐漸顯現,其核心指標GDP只能反映經濟結果,沒有計人資源和環境代價,因而不能回答資源、環境能否持續支撐經濟發展問題。為此,聯合國等5家國際組織共同研發了綜合環境經濟核算體系(SEEA)框架。

    SEEA的基本思想是運用經濟學、統計學、會計學等理論,在SNA基礎上,將資源環境因素納人核算體系,建立資源環境與經濟之間的聯系,全面刻畫它們之間的交互作用。作為眾多資源之一,水資源環境經濟核算體系(SEEAW)正在研究之中;與此類似的還有礦產資源、森林資源、生物資源的核算體系也在同步研究。

    SEEAW將以怎樣的指標描述水資源、環境與經濟的關系,核算結果又以怎樣的指標簡明地向社會展示或頒布,最終形成怎樣的指標體系加人到核算體系之中,是目前魚待探討的重要內容。

    2水資源核算體系(SEEAW)及其核算賬戶

    水資源核算體系(SEEAW)是綜合環境經濟核算體系(SEEA)的衛星子體系,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專業核算體系。SEEAW由5個賬戶組成,主要包括水的供給使用賬戶、排放賬戶、混合經濟賬戶、水資產賬戶和水質賬戶。前3個屬于“流量”賬戶,后2個屬于“存量”賬戶。流量賬戶中的供給使用賬戶、排放賬戶,主要描述經濟生產過程中,與水有關的實物流量在各個經濟體之間的流動情況,如水生產供應業(經濟體)向其他經濟體—造紙行業(或紡織行業或電力行業)流人了多少水;再如,服務業、建筑業、食品生產業等各個經濟體,當年向廢污水處理業流入了多少廢污水量。水資產賬戶、水質賬戶,主要描述特定時間點的實物存量,如核算年的年底地表水存量、地下水存量以及存量的質量等。但是,供給使用賬戶和排放賬戶描述的僅僅是實物量,沒有經濟價值量,而混合經濟賬戶重點反映了價值量。

    3SEEAW的指標體系設置

    如上所述,通過5個賬戶構成SEEAW核算體系的總體框架。但是,框架不能構成完整的核算體系,必須要在框架之下以5個賬戶為基礎,設置一系列必要的指標,才能形成完整的核算體系,并具備實用性。

    通過對海河流域試點進行2005年度的具體核算,認為SEEAW作為統計核算工具,應該配備由兩類指標組成的指標體系,一類是過程性指標,另一類是結論性指標。

    3.1過程性指標

    過程性指標大都出現在5個賬戶之中。

    所謂過程性指標,是指按照核算基本框架要求,針對5個賬戶在核算全程中不同環節上所涉及到的各個指標。

    供給使用賬戶的使用表,主要描述水實物的去向。表中所涉及的過程性指標包括:水資源進人農業、漁業、牲畜飼養業、發電業、食品業、服務業各個經濟體的數量指標,進人城鎮生活、農村生活、城鎮環境、農村環境各個部門的水量指標。更細致的指標還包括以上各個經濟行業年度使用的河流水量、水庫水量、湖泊水量、淺層地下水量、深層地下水量、自來水量、廢污水回用量等指標。

    供給使用賬戶的供給表,主要描述水實物的來源。表中所涉及的過程性指標包括:自來水、再生水來源于哪些行業及數量指標。自來水來源于水的生產企業(自來水公司),其指標為年供自來水量。再生水也單一,來源于廢污水處理業,指標為年供再生水量。復雜的過程指標是進人環境的廢污水,其來源于農業、漁業、牲畜飼養業、發電業、食品業、服務業等,其指標來源于這些經濟體多少水量。

    排放賬戶涉及的指標除了水的排放以外,還包括各經濟體的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等,還包括以上各類實物排放于水域(內陸水域、海域)指標以及排人污水廠指標和人河量指標等。

    混合賬戶所涉及的指標與供給使用賬戶類似,不同之處在于供給使用表的指標反映的是實物量,而混合賬戶指標反映的是經濟價值量。

    兩個存量賬戶包括資產賬戶和水質賬戶。涉及的過程性指標相對于3個流量賬戶比較簡單,包括山區、平原等不同類型區的地表水資源量、地下水資源量、水資源總量,也包括河流水、水庫水、湖泊水、地下水的水質指標等。

    3.2結論性指標

    (1)賬戶內的結論性指標:供給使用賬戶中的結論性指標包括地表水資源的實物中間使用量、最終使用量和總產出量指標,地下水資源的實物中間使用量、最終使用量和總產出量指標,以及各類水總的實物中間使用量、最終使用量和總產出指標。如,海河流域2005年核算后該類結論性指標的具體數據見表l。

    排放賬戶中的結論性指標包括農業退水量、工業廢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及以上3個門類的COD,氨氮排放量等。海河流域2005年這些指標的具體數值見表2。

    混合賬戶中的結論性指標包含總產出、GDP以及水行業所產生的GDP等指標。比如,2005年海河流域經濟總產出57138億元,GDP25750億元。另外,還包括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的產出、GDP指標。從海河流域2005年水行業產生GDP看,數值相對很小,證明水利提供的水產品大部分充當了經濟生產過程里的中間投入,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水利工程屬于基礎設施、水利屬于公益性事業的特征。

    資產賬戶和水質賬戶也存在相應的結論性指標。

    (2)賬戶外的結論性指標:賬戶外的結論性指標是指在賬戶核算基礎上,進一步計算而得出的概括性指標,目的在于簡明地為水資源管理者和經濟發展戰略決策部門提供技術參考。

    3.3指標體系

    過程性指標與結論性指標組合在一起可以形成SEEAW的指標體系,過程性指標主要作用是建立水資源環境與經濟之間的關系,以水資源為紐帶,建立各個經濟體之間的關系,描述不同經濟體之間的相互依賴性。結論性指標的作用是為決策部門提供綜合結論數據。

    4有待于引入的核心指標

    正如前面所說,SNA的核心指標GDP不能回答經濟是否可持續發展,因此引發了SEEA的誕生和SEEAW的出現。SEEA的宗旨是核算環保型的綠色經濟指標,需要從純經濟的GDP中扣除資源減少價值量和環境退化價值量,形成綠色GDP,即EDP。

    由GDP推求EDP,不是簡單地單一扣減水資源減少價值量和水環境退化價值量,而是要扣除所有自然資源減少價值量和各類環境退化價值量。因而,暫時還不能計算出EDP。只有利用SEEA體系將各類資源和環境統一核算以后,才能得出EDP這一核心指標。

    第2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應運而生。綠色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對我國環境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擬就如何在我國現行稅制基礎上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這一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一、我國環境的基本狀況及綠色稅收制度的提出

    隨著全球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已成為人類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一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生產者對經濟效益的片面追求,導致對森林草地資源的過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場等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場的退化;二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發展迅速,致使工業有害物質的排放量驟增,對我國的大氣、陸地和水資源造成嚴重污染。有關資料表明:燃煤、化工廢氣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國500多座城市的大氣環境質量大多數都不符合國家一級標準;大量排放的工業廢水使全國131條流經城市的河流有80%被污染,特別是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水污染嚴重;一些重要的大型湖泊,其污染程度已影響到城市的正常供水。可見,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了有效地治理和防止我國的環境污染,就要求我們不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計劃等手段,而且應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手段。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環保方面也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特別是隨著“綠色稅收”理論的提出和實踐,使稅收調控職能在環保方面發揮了特殊作用。

    綠色稅制從廣義上講是指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稅種和稅目及稅收優惠的總稱。它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而受到重視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進人20世紀9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發展模式,同時也成為政府制定稅收政策的重要指針。尤其是在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國際機構的積極推動下,綠色稅收的研究得到極大發展,這促使經濟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盟國家加速了從零散的、個別的環境稅收的開征到提出全面綠色稅制的過程。進人21世紀后,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嘗試引進綠色稅制。隨著人們資源與環境保護意識的加強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可以預見全球綠色稅制的征收使用范圍將更加廣泛,全球經濟一體化、綠色稅制的國際化勢在必行。

    至于綠色稅收一詞在我國具體何時出現,雖無從考證,但從國際財政文獻局出版的《國際稅收辭匯》的改版中可以推知,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在改版中,是這樣解釋的:“綠色稅收”是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不但可以為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用于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而且能夠通過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調節,矯正其經濟行為,使其從事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可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是改善我國目前環境狀況的一條重要途徑。

    二、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保措施及對其評價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由于還尚未設立以保護環境為課征目的的獨立稅種,因此,總的說來還沒有形成系統的環境稅收政策。目前,我國關于保護環境的稅費征收情況大致可劃分為兩大部分:一是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是排污費;二是散存于其他稅種中的少量稅收措施。

    (一)關于排污收費制度

    1.對排放污染物總量沒有限制。現行收費制度對污染僅是按相同標準收費,而不論單位時間的排放量是多少、每年的排放總量是多少進行區別對待。這種只是單純按照排污量多少收費的方法對于人口密集、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大城市來說,環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排污收費標準過低。現行排污收費標準遠遠低于排污單位治理設施的運行成本,部分收費項目僅為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25%左右。標準偏低造成許多排污單位寧可繳納排污費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現“交排污費、買排污權”的現象,影響了排污收費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發揮。

    (二)關于其他環保稅

    1.資源稅。第一,性質定位不合理。我國現行資源稅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這種定位由于其沒有給出資源價格,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因而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作用的有效發揮。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資源稅只對礦產品開采和鹽的生產征稅,使大量具有生態價值的水、森林、草原、灘涂等資源長期處于稅收監控之外,從而導致了非稅資源的過度消耗和嚴重浪費。第三,稅額設置不合理。由于歷史的原因,資源稅單位稅額設置偏低,而且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弱化了稅收對資源的保護作用。第四,計稅依據有待調整。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和使用數量。這意味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應稅資源不征稅,導致企業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資源的積壓和浪費。

    2.消費稅。消費稅設立之初并沒有考慮消費應稅產品的行為所產生的外部環境成本,但在統一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疊加征收一道消費稅,以及對含鉛與不含鉛汽油實行差別稅率和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實行稅額減征等,確實體現了限制污染的稅收意圖。但是,消費稅征稅對象中與環境有關的僅有8種,課稅范圍過窄,某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產品、化肥、煤炭等沒有列人征稅范圍,這對環境的保護是極其不利的。

    3.企業所得稅。從目前看,我國企業所得稅中有關環保的條款并不多,不僅加速折舊的方式少,而且相關規定也不明確。

    4.車船使用稅。現行車船使用稅的設置基本上未考慮環保因素。由于同一類型機動車的性能、油耗、尾氣排放量不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對該類型的機動車采用相同稅率、按輛征收的方法顯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車船使用稅征收額度較輕,實際操作中很難起到緩解交通擁擠和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三、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根據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針對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我們應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稅制中有關環保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首先應制定一整套體現調控環保意圖的綠色稅收政策。綠色稅收政策應是國家為保護環境而確定的指導政府制定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實施環保稅收措施的重要依據。其內容是通過具體的稅制來體現的,即綠色稅收政策要具體落實到各種環境稅的開征和不同層次的環保稅收措施的實施上。我們在制定綠色稅收政策、實施稅收調控措施時,除堅持經濟目標與環境目標相協調、稅收手段與其他調控手段相協調外,還應針對我國自身特點和不同時期的要求確定具體的政策目標。

    (一)綠色稅收政策目標

    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一方面老企業的污染治理任務繁重,另一:療面經濟的迅速發展又使環境污染加劇,因此,解決環境問題的關鍵是協調經濟與環境的關系。為此..我認為,當前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的調控應圍繞下:列三個目標展開:

    1.控制和治理污染企業。即對原有污染企業實行限期治理,同時嚴格禁止與環境有害的企業或項目新建,嚴格限制和禁止能耗高、資源浪費大、污染嚴重企業的發展,大力發展節約型產業,以實現增產減污的目標。

    2.發展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所謂環保產業,是指對環保有利的生產行業,我們這里僅指生產環保設備和環保產品的行業。再生資源業則是以回收利用廢舊物資為主體的資源綜合利用行業。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現已成為西療發達國家的一支重要經濟力量,它們不僅有利于環保,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經濟的增長。我國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的發展潛力很大,因此,綠色稅收政策的實施也應著眼于促進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3.提高環保技術。技術落后是造成我國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綠色稅收必須立足于促進環保技術的進 步。事實上,只有不斷提高環保技術,才能從根本上改善環境。這是由其他國家的發展實踐所多次證明的。

        (二)綠色稅收措施

    目前,我國在環保方面采取的稅收措施很少。基于上述目標,并結合我國現行稅收中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制定綠色稅收措施:

    1.改征“排污費”為“排污稅”。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征環境污染稅,治污資金主要是通過征收排污費的形式來籌集,但由于現行排污收費存在征收標準偏低、征收方式不規范、征收阻力大等問題,致使排污收費起不到保護環境的應有作用,因此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征收排污稅。所謂排污稅是指對排污行為或}虧染物所征收的一種稅,往往是按排污量對排污者征收。污染物一般可分為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音幾類。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盡相同。雖然有的國家對各種污染物綜合征收“排污稅”,但也往往按污染物設置不同稅目分別征收。如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固體廢物稅、噪音稅等,它們大都根據“誰污染,準繳稅”原則,對因污染所造成的環境價值損失進行補償。改征“排污費”為“排污稅”以后,由于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一方面,可以改變征收標準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間的稅負不合理的狀況;另一方面,還可以節省征收成本,改變資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實保障我國對環保的投入。

    2.開征環境保護專項稅。目前,發達國家的環保投入已占其gnp的1.5%一2.5%,而我國環保投入僅占我國gnp的0.7%一0.8%。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環保投入遠遠不足。因此有必要開征環境保護專項稅以加大我國的環保投入,為環保籌集專項資金。這可借鑒意大利的經驗,如開征廢物垃圾處置稅以專門用于處理城市垃圾等。

    3.對環保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一種環保手段在西方國家中早已廣泛應用。它主要表現在:(1)制定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前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2)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比如所得稅的減免;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并降低稅率,允許環保設備增值稅作進項抵扣;鼓勵環保投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同時,在吸引外資時防止國外污染項目轉入國內。

    4.制定再生資源業的稅收政策。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如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據有關專家測評,每回收1噸廢舊物資,可節約自然資源4至12噸,節約標準煤1.4噸,并可減少6至10噸垃圾處理量。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至300億元人民幣。1994年增值稅制改革后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調整現行稅制

    (1)改革資源稅。一是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應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入其中。首先,課征水資源稅,以有效保護我國短缺的水資源;第二,課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防止森林草場等生態資源的退化,對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第三,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所以,可建議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以避免征收范圍過窄、減免過寬、稅率過低的弊病,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進一步促進我國資源的合理保護和開發。二是改善計稅依據。由于現行資源稅是按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計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資源的浪費現象。故應將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由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改為按實際生產數量計征,對凡是開發、使用國家資源的單位都按其生產數量從量計征,而不論其銷售或自用與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資源的充分利用。

    (2)完善消費稅。一是擴大征稅范圍。將那些難以降解,在制造和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各類包裝物品、一次性使用的電池以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等產品列入征稅范圍。二是在繼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實行差別稅率的基礎上,對排氣量相同的小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以體現對具有環保功能的汽車在稅收上的優惠,從而促使消費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費選擇。

    第3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指出了制造業在提供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成為了污染的主要源頭,分析了江蘇綠色裝備制造業的政策環境,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1 引言

    當前全球環境的惡化程度與日劇增,對人類社會的生存與發展造成了嚴重威脅。制造業在將制造資源轉變為產品的制造過程中,以及產品的使用和處理過程中,會同時產生廢棄物,形成制造業對環境的主要污染源。由于制造業量大面廣,因而對環境的總體影響很大。制造業一方面是創造人類財富的支柱產業,但同時又是環境污染的主要源頭。如何使制造業盡可能少地產生環境污染是當前環境問題研究的主要方面,于是綠色制造的嶄新概念應運而生。裝備制造業是制造業的核心,裝備制造業的綠色化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2 江蘇裝備制造業的現狀

    我國機械裝備制造業的地區分布結構大致分6大塊,包括長三角地區、珠三角地區、環渤海地區(京津地區)、東北地區、華中地區和西南地區。長三角地區是我國機械裝備制造業總量最大、產品水平最高、經濟效益最好的地區,正在成為國際機械裝備制造業的中心之一。江蘇機械裝備制造業的經濟總量已連續24年居全國前列。

    進入“十一五”以來,江蘇機械裝備制造業繼續保持高速增長的態勢,2006~2009年的年均增速均高于20%以上的速度,高于江蘇GDP的增長速度,江蘇機械裝備制造業無論是規模,還是產品的數量和檔次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綜合經濟實力明顯增強。

    2008年,全省規模以上機械行業完成現價工業總產值14 135.92億元,銷售產值13 813.28億元,成為江蘇省第一個工業總產值和銷售產值過萬億元的工業行業。2009年江蘇機械裝備工業繼續保持快速增長的態勢,工業總產值達到17 136.65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6.34%;工業銷售產值16 774.91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6.49%,增長速度高出全國0.3%。

    江蘇省裝備制造業總量規模很大,企業單位數、總資產和增加值總量均居全國第一,但仍然沒有擺脫粗放型的發展模式,不符合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要發展綠色裝備制造業就需要提高裝備制造企業自身的技術能力,從技術節能、培育清潔能源產業、淘汰落后設備3方面推進裝備制造業產業升級。

    3 營造促進江蘇綠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政策環境

    3.1 強化產業政策引導,加快發展綠色裝備制造業

    制定和組織實施綠色裝備制造業產業政策,引導綠色裝備制造業發展方向。根據中央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鼓勵采用先進綠色技術、工藝和裝備,限制、淘汰技術水平低、役齡超過一定期限、耗能高、污染嚴重的工藝裝備。加快裝備制造業結構調整,促進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培育具有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和管理一條龍服務的總承包公司,提供專業化配套服務。依托省設備成套局、省裝備集團和擁有核心技術的骨干企業或科研院所,對重大裝備項目實行技術總承包,承建重大成套設備工程,提高成套裝備集成能力。實施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發展戰略,實現綠色裝備制造業規模化經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競爭力強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提高綠色裝備制造業的規模效益和市場競爭力。

    3.2 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扶持綠色裝備制造業發展基金

    鑒于江蘇省裝備制造業的現狀,省級財政應拿出一定資金,建立扶持綠色裝備制造業發展基金。對重大綠色技術裝備研發和引進消化項目,省有關部門要在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按照“突出重點,集中使用,效率優先”原則,主要用于支持接近世界先進水平或在國內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生產前景好的重點企業、重點產品和重點項目的補貼;用于支持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研究開發資助及獎勵基金;用于人才引進和培訓,重點企業、引進重點人才的補貼,攻克重大科研成果人員的獎勵。

    3.3 實行積極的融資信貸政策

    圍繞綠色裝備制造業發展重點,設立重大綠色技術改造貸款財政貼息專項資金,并以此來廣泛吸引銀行和社會資金投入綠色裝備制造業。鼓勵企業運用資本運營方式,采取股權置換、債轉股、發行企業債券等形式,多渠道募集發展基金。對于國有企業債務負擔,采取打捆縮水還債方法,由政府出面一并與銀行共同協商解決。對出口綠色技術裝備給予優惠貸款和貼息貸款。改善融資渠道。除關系國家安全和必須由國家壟斷的領域外,其余領域都允許外資和民營資本進入,鼓勵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與綠色裝備制造業戰略調整。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的綠色技術研發費不受比例限制在管理費中據實列支,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鼓勵企業通過加速折舊,加快自籌資本積累,提高投融資能力。

    3.4 深化稅制改革,用稅收杠桿振興綠色裝備制造業

    (1)借鑒國外經驗,適當開征環境保護稅種,擴大綠色裝備制造業的市場需求。可以開征垃圾稅,促使企業更多地采用垃圾處理裝備,比如垃圾發電裝備、秸桿回收與利用裝備等。垃圾稅的開征,能夠促使產生垃圾的企業更多地采用綠色裝備,由此擴大了部分綠色裝備的市場需求。還可以開征廢氣排放稅、水污染稅等,促使各類企業使用環保技術裝備。

    在開征這些環境保護稅種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分別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激勵環境保護的優惠稅收政策。比如,荷蘭政府規定綠色投資免稅。美國稅制中有一系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直接稅收減免、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措施上。我國也可以采取類似的優惠稅收政策,這些優惠稅收政策的制定更能刺激各類企業使用綠色裝備。

    (2)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對于綠色裝備制造企業要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適當地減免一部分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稅收。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風力發電設備、太陽能發電設備等綠色裝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采用綠色裝備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在關稅中增加與綠色裝備有關的附加條款。其課稅對象可分為進口商品和出口商品兩類。進口商品征稅主要針對有嚴重污染或預期污染又難以治理的機械裝備,要增加其稅負;出口商品主要針對風力發電、環保裝備、秸桿回收利用裝備等綠色裝備,要全額退稅,甚至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3.5 實行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計劃應適當優先安排綠色裝備制造業項目用地,對綠色裝備制造業大項目、綠色技術項目用地實行更為優先原則。建議政府每年從經營性土地出讓金收入中,按適當的比例提取綠色裝備制造業用地成本調節資金,并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各類綠色裝備制造業企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調節、補貼綠色裝備制造業項目用地地價。

    3.6 加快建立綠色裝備制造業公共服務和支撐體系

    支持重點綠色裝備制造業企業建立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充分發揮中介組織在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開展調查研究,搞好咨詢服務,組織技術推廣,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成立省綠色裝備制造業專家咨詢機構,聘請國內外著名的專家、學者,對全省綠色裝備工業重點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和指導,搞好綠色裝備制造業戰略研究,有關技術、市場、政策等方面的信息,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服務。

    3.7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發展綠色機械裝備工業,人才是關鍵。針對現有機械制造業人才隊伍的現狀,應緊緊抓住“培養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個主要環節,努力建設好高素質的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制造人才隊伍。充分發揮和調動現有機械裝備制造業人才的積極性,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與激勵機制,挖掘現有人才的潛力。進一步強化崗位技能培訓,提高整體素質,建設一支綠色機械裝備制造產業工人隊伍。盡快研究制定引進綠色機械裝備制造業各類技術專才的政策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引進綠色裝備制造業急需的人才與智力,特別是在引進綠色裝備制造業急需的綠色產品技術研發人才,并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創業和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1] 馬于晨.抓住綠色經濟發展的命脈[J].創造,2005(2):17~18.

    第4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經濟核算制度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2)審計制度設計。對應于綠色會計,我國還應該進一步健全發展綠色審計。綠色會計提供企業在履行環保責任方面的會計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實有待于綠色審計的監督、評價與鑒證。綠色審計是一種控制活動,通過檢查企業的環境報告,對其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從而實現對企業受托環境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進環境管理系統的積極有效運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規,這為綠色審計工作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5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收;問題;成因 

    一、我國現行環境稅收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稅費并存不利于建立綠色環保激勵約束機制 

    盡管我國目前有不少綠色環保的稅收政策散見于各稅種之中,但大多屬于輔的規定,而解決環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費制度。該制度以籌集治污資金為目的,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按照法定標準,向排污超標的單位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這一制度對于治理污染、控制環境惡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總體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綠色成分的稅種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 

    1、資源稅存在的缺陷 

    首先,資源稅性質定位不準。我國的資源稅以開采企業因開采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調節對象,屬于對級差地租的征收,雖然客觀上具有保護資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沒有過多考慮綠色環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稅作用的發揮,不能做到開采資源的成本內部化,也就不能從根本上起到遏制資源浪費,保障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進而保護生態環境。 

    其次,資源稅征稅對象的確定,是以礦山為標準,并不區分某一礦山的富、貧,使得部分企業采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大棄小的方式加大礦產資源的開采率,盡最大可能增加資源稅的實現數量,以尋求最大的短期經濟效益。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了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結果,助長了破壞和浪費國家資源的現象。 

    第三,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不利于全面保護現有的資源。由于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限于礦產資源和鹽,而更多的資源如水、森林、地熱、灘涂等沒有征稅,使得企業對這些資源進行無序甚至瘋狂的開采,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也造成了應稅與非稅資源產品生產企業經濟利益的不同。 

    第四,資源稅計稅依據和方法不盡合理。目前的資源稅根據銷售量或生產量計稅,不能隨資源的價格變化,在資源價格持續上漲的今天,不能有效調節企業利潤,進而發揮稅收“內在穩定器”的作用,不僅是國家的經濟利益受損,還促使企業對資源產品瘋狂漲價,通過漲價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資源稅采用定額幅度稅率,只反映了劣等資源和優等資源的級差收益,不能根據資源市場變化而調整,與市場機制要求相背離。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多年來沒有大的調整,使得稅負明顯偏低,難以發揮稅收的調節和保護作用。 

    (三)消費稅存在的缺陷 

    1、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過窄。在防止環境污染方面,只將鞭炮焰火納入征稅范圍,沒有將劇毒農藥、含磷化肥等納入;在防止資源浪費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實木地板等納入征稅范圍,而沒有將一次性的塑料袋、電池、紙尿褲、包裝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將成品油納入征稅范圍,而沒有將煤炭、天然氣等納入。由此種種,造成人們對環保認識的偏頗,好像有的資源不能浪費,有的就可以隨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則可以為所欲為,這不利于全面培養人們的環保意識,發揮消費稅的環保作用。 

    2、消費稅部分稅目的稅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稅率只有5%,無論對生產者還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膚之痛”,起不到抑制該行為的作用。同時,成品油采用定額稅率,不能發揮價格的調節作用,沒有起到燃油稅的目的。 

    3、三個土地稅存在的缺陷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小、稅負偏低,只能作為地方財力的補充,對合理使用國有土地,節約土地資源起不到應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稅的初衷是保護農業用地,對占用耕地的一種補償。由于稅額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對農用土地的保護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稅出于抑制房地產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機行為,事實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錢裝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沒有減少土地資源的濫占、浪費等情況,2009年在世界經濟危機的背景下,我國各地的“地王”卻被不斷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證。 

    4、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存在的缺陷 

    車船稅是按照車船的種類、大小確定不同稅負的,沒有考慮該車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氣排放量等因素對環境的損害程度,基本上沒有考慮環保因素,不利于發揮該稅緩解交通擁堵、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 

    車輛購置稅對于限制車輛過快增長、防止能源類資源浪費、減輕環境污染的作用未能發揮,相反,近兩年來對小排量汽車采取優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車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夠減少尾氣排放,減輕大氣污染,而實際上忽視了“積少成多”的累積效應,該稅實施的效果適得其反。 

    5、城市維護建設稅存在的缺陷 

    城市維護建設稅定位不準,只照顧了城鎮,卻忽視了更廣大的農村地區的環境建設與保護。同時,該稅作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附加,沒有獨立的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及減免措施,在實際工作中成為“三稅”的附庸,很難發揮獨立稅種應具備的各種功能。 

    (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綠色環保理念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優惠方式種類繁多,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出口免退稅、再投資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資抵免、稅額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綠色環保方面的優惠方式僅限于免稅和減稅,即便在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和2009年修訂的增值稅等稅收法律法規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資抵免、稅額抵免等有限的幾種,納稅人可選擇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綠色環保事業的發展。 

    (四)缺少專門的綠色環保稅種 

    盡管在諸多稅種中出現部分綠色環保的相關規定,但由于力量過于分散,而且多為階段性政策,系統性、協調性較差,既不能體現稅收對綠色環保的調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稅收資金用于環境建設。因此,在稅收政策方面,應該完善現行稅制的基礎上,開征環境保護稅。

    二、我國現行環境稅收體系存在問題的成因 

    通過上面對環境稅收存在的問題進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發揮的作用較小,對構建環境稅收體系還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國環境稅收體系存在諸多缺陷和不足,取決于目前的經濟環境、制度環境、社會環境,與我國的經濟發展、經濟體制與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著更深層次的關系。 

    (一)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忽視了對資源環境的保護 

    如同經濟基礎決定稅制變革一樣,經濟的增長方式也對資源的利用及環境的優劣至關重要。我國從經濟體制改革至今不過三十年的時間,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總量和人均產值較低,使得人們在盲目追求“大規模、高增長、高產值”的同時,忽略了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及環境的有效保護。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是造成我國資源耗竭、環境污染日益惡化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體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環境稅收體系的變革 

    稅收要發揮其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就必須以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為前提。我國盡管在1992年就宣稱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市場不能完全遵照價值規律運行,價格對商品的供求關系有時不能快速、準確地反映,甚至出現滯后和偏差,因此,以調節價格影響企業和消費者行為的環境稅收的使用受到制約,作為環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確定性,從而影響了政府采用這種手段,導致稅制中對環境保護缺乏關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導致環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來,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的作用是積極的,不僅做出了退耕還林等重大舉措,還出臺了諸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破壞生態環境的事件卻屢屢發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中角色的異化,從而導致環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經濟主體對環境稅收采取漠視甚至抵制態度 

    環境稅收在某種意義上講求的是社會整體利益,所以更強調社會的公平性。然而,這一政策的實施畢竟要影響到各經濟主體的微觀利益,所以,隨著環境稅收的增加,其潛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會顯現出來。 

    首先,就企業而言,環境稅收作為經濟杠桿,能夠促進企業節能降耗,節約費用,但稅金畢竟是一項實實在在的費用支出,相對于直接管制(即標準)手段而言,使企業承擔額外的納稅費用。盡管在環境稅收手段下,社會總費用在減少,但對企業來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的費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費用增加最明顯的是那些處于平均控制費用水平上的企業。這類企業數量比較多,因此,這也就是為什么環境稅收難以得到我國企業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費者而言,他們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即負稅人。也就是說,一方面,如果向企業開征環境稅收,企業會利用價格轉移將該筆稅收負擔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費者開征環境稅收,這些消費者既是環境稅收的繳納者,也是環境稅收的最終負擔者,對于環保意識薄弱的消費者而言,憑空增加了很大的經濟負擔,消費者會對這種稅負做出激烈的反應。在這種情況下,環境稅收的開征往往得不到消費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對環境保護的觀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盡管大多數消費者的環境保護意識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沒有達到“自覺自愿”的程度,對環境保護的態度,一般是“說起來重要、行動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說,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環境保護經常侃侃而談,但是在具體行動上卻不那么重視,比如,我市近年來實行垃圾分類辦法以來,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人們照樣把可循環利用的和不能重復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丟棄。人們在“節能還是節錢”上,如果涉及照明燈具、空調、冰箱等是否節能環保,如果既節能節省開支,人們樂已接受節能環保,而如果節能卻不省錢,人們往往放棄節能而選擇省錢。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體制是一種國家本位主義的環境保護理念,把環境保護的權利通歸國家所有,造成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缺位。人們在環境保護的功能上,更多的認為環保是國家的事,和自己沒有太多的直接關系,甚至堅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壞環境,隨意丟棄垃圾沒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凈化器”,生產和生活垃圾會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對環保及其環保措施存在著種種誤解,包括環境稅收在內的各種環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緩了其制定和實施的進程。 

    第6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與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越來越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性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從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稅收、環境保護措施比較分析、國外綠色稅收立法實踐、我國綠色稅收立法現狀評析和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設想等幾個方面來探討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問題。

    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我國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后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21。

    2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類型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14J。

    3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鑒國際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征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征。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征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征空氣污染稅I71。

    (2)開征水污染稅。對于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根據廢水中各種污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污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8J。

    (3)開征固體廢棄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置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后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額征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征污染性產品稅。污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可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1)擴大征收范圍,

    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征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I91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于治污設備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污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l1Ol。超級秘書網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

    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億一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第7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在努力尋求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道路上,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我們黨綜合分析世界發展局勢和我國所處歷史階段提出的面向未來的重大決策。本文從促進教育、人力資本、循環經濟、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科技創新和新經濟等幾方面的發展入手,論述了在我國如何建立創新型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國際學術界將那些把科技創新作為基本戰略,致力于大幅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從而形成日益強大競爭優勢的國家稱之為創新型國家。稅收制度創新的目的就是要改變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建設。推動稅制創新,就是要調整、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并使同一稅種內部及不同稅種之間保持協調;就是要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運行結構的調節,以減免稅來激勵勞動,鼓勵儲蓄,擴大投資。改善供給。同時,在微觀經濟中調節生產和消費,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

    一、完善產業結構優化和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方面的征收。建國以來。我國GDP增長了10多倍,而每增加1億元GDP所需投資則高達5億元。根據我國首次的綠色GDP核算結果,2004年全國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我國第三產業占GNP比重較低。不到40%,而發達國家是60%~70%。現代化后進國家趕超領先國家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采用“部門不平衡發展戰略”,需要有潛力的主導產業,通過以創新為基礎的主導部門與其他部門復雜的關聯互動產生擴散效應來推動產業結構轉換,從而加速經濟增長。

    (一)生態稅制上。完善現行環保稅制,研究開征環保稅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生態保護型社會。根據礦藏的品質來確定資源稅稅率。在減免稅項目中包括對能源礦藏的勘探開發費用的抵扣。對企業為防止開采而破壞環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對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單位計稅額,實行彈性差別稅率,使資源的價值和稀缺性在稅收補償中得到體現,促進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節約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資源輸出地的財力。支持西部大開發。對技術含量高、資源回收或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對清潔生產繼續給予稅收鼓勵。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并據此對稅額進行相應調整。對利用資源科技,以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修復率作為確定稅率的重要參考指標,根據資源產品在不同時期的價格適當調節稅率,為資源開采企業發展提供緩沖的空間。對鐵、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對“綠色產業”如風能、太陽能、地熱、潮汐和水能資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產品實行零稅率。對符合一定生態標準的生產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方面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對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車輛,給以適當比例的車輛購置稅減征優惠。消費稅擴圍,應考慮將多套住房、高檔家具、高檔服裝、主要大氣污染源、高級高能耗娛樂消費、電池、煤炭、一次性產品以及一些限制類的建筑材料等納入其中,并提高稅率。在我國能源含稅價和價格含稅率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況下,逐步提高成品油等能源稅價,在能源制約的大環境下出臺燃油稅。對一些關鍵性的、價格高性能優、環保節能經濟和社會效益異常顯著的重大設備和產品。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加速折舊和所得稅稅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稅減免優惠。為保證征收鏈條的完整,增值稅擴圍可先將循環經濟產業鏈企業、環保產業調整、產品更新、調整產品結構、工藝設備改造、通信設備、計算機、信息傳輸等作為轉型試點,營業稅其他項目短期內可保留,相應發生的投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給予所得稅抵免。對從事生態節能技術開發、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稅基與增值稅相協調。

    (二)調整產業布局的稅收政策

    企業所得稅可設置累進稅率來促進地區產業的合理分布,為保護西部環境。在鼓勵企業環保生產行為的同時,更要突出預防和懲罰污染環境的行為。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實行差別稅率,對東、中、西部地區從事鼓勵類產業的收入實行低稅率,對從事限制類產業的收入實行高稅率,這樣就促使一些不利于東部而利于西部地區發展的產業向中西部轉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區都不利的產業。通過加大稅收留成比例來促使資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區的基礎建設中,并且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可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國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對適合集約化發展的產業和一些制造業。應實行累退稅率,促使資源向大型企業集中。使產業向重工業和采礦業集中的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使制造業成為技術創新最為活躍的行業,并且促進產業在區域間的合理布局。

    (三)關稅政策

    綜合順差過大問題。降低原材料、初級產品、半成品資源、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取消資源型產品或投資過熱的煤炭、磷礦、電解銅、原油、柴油、鋼鐵、水泥及一些礦產品等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高科技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直接用于生產節能產品的設備、環境監測儀器、環境無害化技術、清潔汽車、清潔能源以及技術資料等,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涉外稅收優惠

    應盡量減少對直接減免稅優惠措施的使用,重視對間接優惠等不受國際稅法因素制約形式的采用,使跨國納稅人直接受益。

    二、完善促進技術進步、高科技和新經濟發晨的稅收政策

    要變“中國制造”為“中國創造”,就要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環境,保證獲得由其帶來的超額利潤。鼓勵科技投入,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加強中介服務,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稅收支持力度。

    (一)盡快推動增值稅轉型

    生產型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稅負,不利于國內投資環境的改善,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降低認定“門檻”,將一些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并降低稅負。消除增值稅對技術進步的副作用,根據“稅不重征”的原則,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中試產品免稅。對高新技術產品減免或先征后返。免除高新技術企業機器設備進口環節的關稅與增值稅,并對其產品出口退稅。

    (二)所得稅改革

    要多用間接措施,稅收優惠方式要多樣化,并要指向具體科研開發活動及其項目。改革高新技術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比照軟件開發企業。可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的工資支出在稅前全額扣除。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平均第7年才能產生盈利的長期性特點,增加虧損彌補年限至企業真正贏利年度,允許稅前提取風險準備金和擴大投資抵免,再根據國際通常做法,對創投業這類投資工具屬中介性組織,其收益為中間所得,其投資分紅已分配利潤如股息紅利等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克服經濟性重復征稅,并可規避WTO規則的限制。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獲得利潤再用于高新技術投資的。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利潤所對應的所得稅。在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可規定將發生的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或試驗支出作為費用直接扣除。不必作為計提折舊的資本支出。對擁有大型科研機構的企業可允許加大研發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營業稅的改革

    營業稅對從事節能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要免征。稅基與增值稅相協調。

    (四)要根據“彌補風險”的原則。對上述優惠政策及時調整。以免僵化

    如對一般技術含量不高的進口設備,可考慮不再免征增值稅,這樣既有利于增加對國內機器設備的需求,也有利于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

    三、促進教育與人力資本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8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環境稅 稅制改革 環境治理

    一、國外研究

    全球升溫、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使學術界對環境稅問題的關注越來越多,有關環境稅的研究也呈現加速趨勢。總的來說,目前西方有關環境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最優環境環境稅率“雙重紅利“理論與環境稅制改革等方面。

    (一)最優環境稅率研究

    1920年庇古率先提出征收環境稅可以用來修正市場外部性問題,當征收得每單位環境稅費與邊際社會損失相同時,環境稅率就達到了最優,他稱的這個最優稅率被稱為“pigou稅率”庇古最優環境稅的理論前提是征收環境稅的目的是內化外部成本,修正市場外部性,而不是籌集財政收入。Ramsey在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提出了另一種理論,即最優的環境稅率是用最有效的方式籌集財政收入。稅收造成的市場外部性在實際市場中幾乎無可避免,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由于稅收非效率性進而導致了社會福利水平得下降。Ramsey在著作中指出,一個“廣稅基、低稅率”的環境稅收體系相比于一個“窄稅基、高稅率”的環境體系更為有效率。根據Ramsey的最優環境稅率理論,學者們對如何根據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財政收益來確定最優環境稅率進行了探討。當環境稅收并非旨在籌集財政收入而是為了修正外部性問題時,最優環境稅率就是指“庇古稅率”,即單位稅收等于邊際社會損失時的稅率;如果征收環境稅旨在籌集財政收入,則需要更深入得研究稅收收入的運用中是否存在一定的循環效應。當稅收循環效應存在時,最優環境稅率將高于“庇古稅率”,并且隨著環境稅收征收量的增加,最優環境稅率也將不斷提高,反之亦然。Jaeger運用了具體模型證明了上述結論,他得出在近似于美國得經濟體中,ramsey提出的稅率比pigou稅率還要低很多。而另一種說法認為當循環效應存在時最優環境稅比庇古稅率還要低一些。

    庇古稅率與ramsey提出的所謂最優稅率孰高孰低決定于不同的前提假設條件和對“最優“的定義,并且最優環境稅率有逐步升高的趨勢。在學術界有人用稅收相互作用效應解釋了上述問題,在稅收循環效應下最優環境稅率反而低于“庇古稅率”的情況,并且該學說指出我們如果考慮環境質量對勞動供給會產生巨大影響則結果會有很大不同。但并非全部研究者都贊同稅收相互作用效應得存在,這個理論的提出是對過往經濟學理論中局部均衡理論的挑戰,在默認一般均衡角度下討論問題對于分析問題大有裨益,它考慮到了環境稅對不同市場得影響,同時也對例如福利損失做了大量的預測。

    (二)“雙重紅利”理論與經驗研究

    Tulock首先創造了“額外收益”理論,該理論后來漸漸被發展為“雙重紅利”理論。總而言之,“雙重紅利”是指環境稅既能保護環境、改善h境情況,也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助力。

    對“雙重紅利”到底能否實現,一類研究者認為,“雙重紅利”并不是能真正廣泛成立的。這些學者認為所謂相對俠義的雙重紅利是存在的。但在一個小型開放型經濟體這種情況并不能普遍存在,所謂“強”形式的“雙重紅利”情況要在幾乎不可能的前提假設情況下才能成立。Hollund和Kolme 驗證了不完全壟斷市場和自然失業情況下的小型開放經濟體,如果成立能進行交易和不能進行交易兩個部門,當進行交易部門能“溢價”的情況下,對能源征稅才能減少失業,但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福利也并不一定會提高,總二言之能源稅會提升環境品質,但會使國內生產總值下降,表示沒有進一步所謂的紅利。因為研究的出發點不盡相同,“雙重紅利”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確,對于“雙重紅利”是否成立的爭論仍然存在。究其根源采用不同的實證模型以及對理論假設前提的不同導致了結論的差異,這是雙重紅利爭論的本源。

    二、國內研究

    (一)環境稅體系構建研究

    對于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構建方案,學者們有各自不同的主張,大致可以概括為下列幾種:

    1.李摯萍教授自己的著作《經濟法的生態化》書中,征收的環境稅分為大致以下四個部分:

    (1)排放到環境中并對之產生傷害的污染物如廢氣、廢水等。

    (2)對會產生傷害環境物質或行為的商品和行為征稅如能源稅、汽車稅、化工制品稅等。

    (3)對于自然資源會有傷害的行為征稅例如石油稅、煤炭稅等。

    (4)廣泛意義的環境稅還包括對于稅款減免和稅收的差別征收。

    2.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生態環境稅收體系》一文中,車君教授將環境稅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與污染物排放量直接相關的稅。但因為這些污染物已經是終端副產品所以這種環境稅對污染的預防效果較差。

    (2)產品或者原料稅,從源頭上制止污染環境的行為,但需要產品與污染行為有穩定的間接關系才能保證對污染的控制,易造成對于個別商品的不合理加重稅負。

    (3)稅收優惠指對于減輕污染行為的政府的支持與鼓勵。

    而還有學者認為,新構建的環境稅體系理應由下列幾部分構成:

    ①產品污染稅,排污稅、噪音稅、空氣污染稅。

    ②油稅。

    ③資源稅。

    3.李慧玲在《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這本書中提到,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框架有三部分構成:

    (1)獨立的環境稅稅種。其中一類是環境保護目的稅,而另一類是環境收入稅。第一類的稅費帶有懲罰性質刺激、倒逼生產企業放棄污染環境的行為。而另一類環境收入稅則是為保護環境的行為提供財力支持,使保護環境的行為具有可持續性。

    (2)環境收費。李教授認為在我國現有情況下不應完全取消環境“費”而應有所保留,這種性質的收費也是環境稅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環境稅征收模式的研究

    國內對于環境稅征收研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對于即將到來的環境稅征收模式的討論通過對論文的梳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的幾種意見。

    1.獨立型環境稅模式。在王金南教授的論文中對于獨立型環境稅模式的闡述重點在于其得針對性與效率上。所謂獨立性環境稅模式是指本著誰受益者付費或者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為指導的環境稅征收模式。因為其指導思想為誰受益者付費或者使用者付費,所以這種征收模式的計稅依據和納稅對象較為清楚。但也有其自身的一些問題,首先要協調好與以往設計到的有關環境稅范疇的稅費之間的關系,不僅要在局部比原來的稅費更為優化合理更要在整體上體現出優化合理性。并且要注意的一個方面是在獨立型環境稅的征收實施過程過應注意其可操作性,提高其征收效率。顯而易見,只能在環境稅體系健全這一假設前提下實行獨立型環境稅收模式才能發揮其優勢。

    2.融入型環境稅模式。付伯穎教授在對于融入型環境稅模式的研究中指出融入型環境稅模式是指在現有環境稅費的基礎上加以改進,而不單獨設立新的環境保護稅稅種。這種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其可操作性強,且操作成本較第一種模式大大降低,并且在各方利益協調困難的情況下能夠很好的協調各方利益間的關系。但這總模式也有其很大的缺陷,比較明顯的有兩個,第一其針對性不強,不能對污染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遏制。第二從稅收收入方面考慮,其很難為保護環境的持續行動提供長期有效的財政支持。

    3.環境稅費并存模式。張欣葉在其綠色稅收理論及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構建一文中指出所謂稅費并存型環境稅模式是指在開征環境稅的時候并不將以往的環境污染收費全部改為環境稅而是將一部分“費”改為稅,而另一部分繼續以費的形式進行征收,這種征收模式主要考慮到我國現有的征管水平,我們知道客觀的來講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處于一個偏低的水平,這種稅費結合的模式能夠較好的克服這個問題。并且這個模式在操作性上也較為可行。這種模式與我國現行的制度較為相似。但它也存在很大問題,“費”在形式上與稅相比缺乏規范性,很難在具體執行中對其進行約束,易造成該“交”的少“交”甚至不“交”,而不該“交”的多“交”的情況。而且我國基層執法機構缺少專業性,對于這些“費”的稽查工作不一定在其能力范圍內。

    三、評述

    從上述中外文獻可以得到一些結論,現在西方國家對于環境稅的研究基于大量的實踐基礎但因為對環境稅問題探究的時間早且理論體系較為完整因而側重于τ諞恍┚典理論延伸與市場切合度問題的討論之上,西方國家研究環境稅因為自身經濟發展程度等原因有一定優勢,不像發展中國家存在例如對于經濟發展影響程度的考量因而能夠較為“理想”化的進行環境稅問題的研究。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西方國家對環境稅問題理論研究中更偏重微觀方面,但對于宏觀視角方面的研究并不是太充足,還有對效率研究過于注重,卻對在稅收活動中至關重要的公平問題關注程度不夠等一系列問題。但西方對于環境稅的研究確實領先于我國,應該予以借鑒,特別是在一些較為“根本”性了問題上,西方學者有其獨到而深入的見解。

    由于我國整體環境稅體制尚未健全,這使得國內研究我國環境稅問題的學者造成了客觀意義上的局限性。由于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客觀事實使我國對于環境稅的研究必須考慮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例如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程度,征收環境稅可能將會導致的區域性競爭問題,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稅制進行大幅度調整,在“營改增”背景下地方財力急需補充而征收環境稅又會使區域內對于資本吸引力減弱這一客觀事實相“矛盾”的情況也必須被考慮。而且由于我國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是最近這一時段所強調的,因而國內研究者不得不考慮很多歷史因素,因而研究者們多關注我國排污費的實施效果以及“費改稅”等政策效果的探討或者某個具體稅種在我國開征的可行性等微觀方面的問題。缺乏站在一定高度對我國整個環境稅體系研究的思考,這將使我國的環境稅體系過于“接地氣”,而缺乏一些前瞻性,畢竟理論研究并不完全是為了確保“可行性”而服務的。在對于環境稅的研究中我們既要在稅制設計、稅收征管模式上切合中國的國情,循序漸進的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收體系,也要積極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大量稅收時間后的經驗教訓。

    參考文獻

    [1]李摯萍.經濟法的生態化,2009.

    [2]車君.建立和完善我國生態環境稅收體系,2010.

    第9篇:綠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新能源汽車,發展現狀,發展趨勢,經驗總結

     

    一、新能源汽車定義及分類

    根據我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二、國際新能源汽車發展態勢分析

    (一)發展環境分析

    1.能源危機成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動力。石油資源的日益枯竭和石油價格的巨幅波動,不僅對世界各國經濟造成了重要影響,更引起各國汽車產業的深刻變革:大排量、高油耗的汽車不再受到大多數消費者的青睞,燃油節約型汽車逐漸成為汽車市場的主流。世界各國欲借發展新能源擺脫其對石油的依賴發展趨勢,逐步形成了新的世界經濟增長模式。

    2.金融危機提供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機遇龍源期刊。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給新能源汽車的產業化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為了擺脫經濟低谷,拉動經濟復蘇,獲得市場[1]競爭先機,并使自己在未來的產業競爭格局中占據有利位置,發展新能源汽車成為世界各大汽車企業共同的戰略選擇。

    3.環境污染呼喚新能源汽車時代的到來。隨著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汽車已經成為城市的污染源之一。汽車尾氣主要成分是CO、HC、NOX和顆粒物等,在城市中心,交通排放的CO形成的污染物濃度占CO總濃度的90%~95%,HC和NOX占80%~90%,而這些排放物正是造成地球氣候變暖的重要原因之一。

    4.技術變革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生產。除了常規的化石能源(煤、石油)以外,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能等)的開發和利用比例逐漸提高,并由此產生了相應的多種新技術。能源的多樣化發展給汽車新技術的應用帶來了無限可能,各類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生產必然會將汽車產業領域延伸、拓展到更加廣泛的產業范疇。

    (二)發展特點分析

    新能源汽車在全球剛剛起步,代表著汽車產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混合動力作為新型汽車能源動力技術共性平臺發展趨勢,繼承了先進內燃機技術,結合了高效潔凈的電力驅動方式,既充分利用現有燃料基礎設施,又能包容各種代用燃料,已成為新型動力系統汽車產業化的典型代表,開始大規模產業化發展,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越來越受到重視;純電動汽車借助各種高新技術特別是新型動力電池技術的進步找到了新的發展機遇,開始進入市場,并有快速增長的趨勢;燃料電池作為一種新興能量轉換裝置,盡管目前還存在很多需要克服的技術障礙,但其作為新一代汽車能源動力系統的遠期解決方案仍然被看好,各種資助和示范驗證正在進行,真正進入市場將還有一個較長的時期;代用燃料汽車可以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生物柴油、合成燃料、醇類燃料、醚類等多種清潔替代能源,成為解決石油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

    (三)發展戰略比較

    美國長期側重降低石油依賴、確保能源安全的戰略發展趨勢,將發展新能源汽車作為交通領域實現根本上擺脫石油依賴的重要措施,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其戰略定位。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起在不同的階段提出了不同的車用能源發展戰略,克林頓時期以提高燃油經濟性為目標,混合動力是其主要的技術解決方案;布什時期追求零排放和對石油的零依賴,氫燃料電池汽車是其主要的技術解決方案,后期還計劃用10年時間實現20%的石油替代和節約,主要措施是使用生物質燃料;近期奧巴馬大力發展電動汽車,實施了總額48億美金的動力電池以及電動汽車的研發和產業化計劃,其中40億美金用于動力電池的研發。

    日本長期堅持確保能源安全、提高產業競爭力的雙重戰略,通過制訂國家目標引導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同時高度重視技術創新龍源期刊。日本在2006年“新國家能源戰略”中明確提出,通過改善和提高汽車燃油經濟性標準、推進生物質燃料應用、促進電動汽車應用等途徑,到2030年交通領域對石油的依賴能夠降低20%。重視生物燃料和燃料電池等技術開發,擬在2011年單年度生產生物燃料5萬千升發展趨勢,計劃在五年內斥資2090億日元開發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液體合成燃料技術、車用電池,以及氫燃料電池科技。近期又將大力發展電動汽車作為低碳革命的重要內容,計劃到2020年以電動汽車為主體的下一代汽車能夠達到1350萬輛。日本的混合動力汽車已形成產業化,豐田、本田、日產等日本廠商的混合動力汽車不僅在國內熱銷,在國際市場上也令其他國家廠商望其項背。

    歐洲更加側重于溫室氣體減排戰略,將滿足日益嚴格的二氧化碳排放限制要求作為發展新能源汽車的主要驅動力。歐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目標在早期以生物質燃料和天然氣為主,在本世紀初期提出到2020年實現23%的石油替代,主要是生物質燃料、CNG以及氫燃料,但近期對于電動汽車給予高度關注。歐洲在發展電動汽車方面起步較晚,但是國家規劃非常細致、系統,從基礎研發做起,分階段從研發產業化、基礎設施方面給予統籌布局。2009年下半年德國的電動汽車計劃以純電動汽車為重點,分別提出了2015年、2020年的產業化和市場化的發展目標。

    (四)產業政策分析

    上世紀90年代以來,美日歐等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規劃、政策文件發展趨勢,加強了對形成本國電動汽車產業的有效支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高度重視產業初創期的政策扶持;主要采用稅收和補貼等政策支持措施;稅收、補貼政策往往與油耗控制政策及尾氣排放控制政策相結合;注重加強對降低整車重量的政策引導。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世界各國加強了對本國汽車產業的扶持力度,尤其是針對培育形成本國的新能源汽車產業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關注點重在兩個方面:大力支持先進電池等技術的研發和鼓勵購買電動汽車。

    2009年1月,韓國頒布“新增長動力規劃及發展戰略”,將綠色技術、尖端產業融合、高附加值服務等三大領域共17項新興產業確定為新增長動力,在綠色運輸系統方面,提出重點開發油電混合動力汽車等自主核心技術,實現關鍵零部件和材料國產化,2013年進入綠色汽車世界4強。2009年9月,美國“美國創新戰略:推動可持續增長和高質量就業”,提出撥款20億美元,支持汽車電池技術等的研發和配件產業的發展發展趨勢,盡快生產出全球最輕便、最廉價和最大功效的汽車電池,使美國電動汽車、生物燃料和先進燃燒技術等站在世界前沿。

    2009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綠色稅制”,免除消費者在購買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清潔柴油汽車時的多項稅收,還提出在2009年11月后的一年時間里再提供2300億日元左右的資金用于支持節能環保車型的補貼龍源期刊。2009年7月1日,美國政府提出了總額10億美元的“汽車折價退款機制”——以舊換新補貼政策,計劃為期一年;“美國創新戰略:推動可持續增長和高質量就業”提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電動汽車,美國政府將提供總額高達7500億美元的稅收抵免。英國政府在2010年度預算案中提出“綠色復蘇”計劃,其核心是挑選2~3個城市作為僅適用電動汽車的純綠色城市,重點推動普及電動汽車;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充電網絡,保證電動汽車能在路邊充電站及時充電;對放棄污染較高舊車、購買清潔能源車的消費者,提供每車2000英鎊的補貼。

    (五)發展趨勢分析

    在車用動力電池領域,混合動力和純電動車用動力電池負責儲存并為電動機提供電能發展趨勢,其性能、成本和安全性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混合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的發展進程。從當前的技術水平以及發展趨勢來看,鎳氫電池是目前應用最為廣泛的車用動力電池,由于其技術成熟度和成本上的優勢,在短期內仍將是混合動力汽車的首選動力。鋰離子電池具有無記憶性、低自放電率、高比能量、高比功率、環保等諸多優點,應用前景較好,一旦成本問題得到解決,將成為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主要動力選擇。

    在車用驅動電機領域,永磁無刷電動機結構靈活、設計自由度大、性能較好,適合成為電動汽車高效、高密度、寬調速牽引驅動,已經在混合動力轎車上進行較多應用,但是受永磁材料工藝影響和限制較大,而且控制系統復雜,造價很高;開關磁阻電動機調速系統兼具直流、交流兩類調速系統的優點,結構簡單、維護修理容易、可靠性好、轉速和效率高、調速范圍寬、控制靈活發展趨勢,如果其技術瓶頸(轉矩波動大、噪聲大、需要位置檢測器、結構復雜性較大等)得到突破,將更適合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要求,被視為最具潛力的電動車電氣驅動系統。

    電子控制技術在新能源汽車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應用在汽車的各個領域,包括動力牽引系統控制、車輛行駛姿態控制、車身控制和信息傳送。隨著集成控制技術、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汽車電子控制技術已明顯向集成化、智能化和網絡化三個主要方向發展。

    三、國際新能源汽車發展經驗總結

    從國際經驗看,各國政府都制定和實施了系統的激勵性政策,在發展規劃、關鍵技術研發投入、消費政策、環境標準、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都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寬松的環境。

    1.發展規劃制定。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根據產業發展所處階段的實際需要,制定分階段、分類別發展規劃,動態調整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使電動汽車產業順利實現由政府推動過渡到市場推動。

    2.基礎研究資助。美國、日本、歐盟等地政府組織科研大攻關,協調全境范圍內甚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機構、科研單位、汽車和燃料廠商,對未來新能源汽車技術進行大規模的基礎研究發展趨勢,并對新能源汽車的示范運行直接補貼龍源期刊。

    3.財稅政策激勵。各國政府通過財稅政策降低消費環節新能源汽車的購車成本和使用成本,從經濟上激勵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主要措施包括:購置稅減免、返還以及直接補貼,許多歐盟國家基于燃油效率和環保性能制定車輛稅費,針對消費者購置新型、清潔和高能效汽車給予稅收減免;征收燃油稅,歐盟實施高稅率燃油稅激勵消費者選用節能環保的先進柴油車。

    4.技術法規限制。美國、日本、歐盟等普遍采用強制性技術法規限制燃油消耗和尾氣排放,并逐步提高技術標準,促使汽車生產商加大研發投入,生產新能源汽車。各國和地區的法規主要有:美國的CAFE標準和Tier標準、日本燃料經濟性標準和尾氣排放標準、歐洲自愿協議和歐盟尾氣排放標準。

    5.交通管理獎罰。為鼓勵新能源汽車的發展,美國、日本、歐盟等地在交通管理措施中也有所體現,給予新能源汽車交通優先和停車免費等獎勵,對高油耗、污染大的汽車采用懲罰性的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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