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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學中,意志是指人自覺地確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動以實現預定目的的心理過程。人在反映現實世界的時候,不僅對現實世界有依據其主觀思維的認識,而且還會對它們形成一定的情感體驗,并且在自我認識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識地去改造客觀世界。這種最終表現為行動的,積極要求改變現實世界的心理過程就構成了心理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意志過程。 意志與行為有著不可忽視的密切關聯:意志引導行為。這種引導又體現在兩個方面:發動與制止。發動就是推動人去從事達到預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動;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預定目的的行動。 由此可見,如果沒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持,那么這一行為就不成為我們刑法學上所談論的行為,因此也不會導致對此行為的刑事非難。
依照刑法學傳統,罪過通常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它以故意和過失為內容,所以我們分別討論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中的地位。
1.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兩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現為意志對行為的發動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一個人僅有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的認識而沒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便不可能自覺的確定行為的方向、步驟、方法,導致此種行為的事實。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指出:決意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決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為,就表明積極的惡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見故意心理是在積極的惡的意志的推動下而轉化為現實中刑事非難的罪過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實施過程中具有決定的、主導的作用,是聯系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的橋梁紐帶??傊?意志因素是在認識的基礎上,將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觀世界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過失心理狀態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上一直爭論不休。我國《刑法》第15條第1款對過失犯罪作了規定,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由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過失有兩種:(1)疏忽大意的過失;(2)過于自信的過失。
大多數學者將疏忽大意看作是這一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但是筆者認為,意志的存在是以認識為前提和基礎的,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其認識因素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的危害結果是沒有認識的,既然沒有認識有何來的意志呢?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疏忽大意的過失心理中既無意識又無意志呢?這顯然與過失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相矛盾。對此陳興良教授認為過失犯罪心理過程是有意志參加與意識和無意識交錯活動的過程,在司法實踐中除個別沖動行為外,找不到完全沒有意志的過失犯罪。 因此筆者認為,疏忽大意并不是這種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而是行為人的一種潛意識的表現,這種潛意識導致了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低于社會認可的正常標準,從而做出了與一般人的意志內容相反的決定,在這種決定(實際上也就是意志因素)的引導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一、正確把握民事訴訟調解的法律尺度,減少調解案件的再審概率
當前,不論是在審判實踐中,還是在理論研究方面,大家主要關注的是訴訟調解的技巧,而對訴訟調解的適法性關注不多。可能大家認為有關訴訟調解的法律條文不多,比較容易掌握,而對訴訟調解技巧問題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間大,二是可促進調解率的提高。我認為,正因為法律對訴訟調解方式的規范條文較少,在審判實踐中更要注重研究訴訟調解活動的法律規范性。法律條文是綱是主干,技巧是目是枝葉,離開法律規范談技巧,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調解案件,大都是因為調解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在訴訟調解過程中,為了使每一件調解案件都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和法律的推敲,每一位法官在進行案件調解時,不僅要注重調解技巧,更要注意依法調解。
(一)正確把握調解案件的適用對象
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廣泛適用性。從案件的性質上說,凡屬于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從訴訟程序上來說,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都可以適用調解的方式。但是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不屬于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不適用訴訟調解。
200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法院網上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做了較為詳細的列舉式規定。規定應當進行調解的案件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但下列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1.婚姻糾紛案件;2.收養糾紛案件;3.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糾紛案件;4.相鄰關系案件;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規定不得進行調解的案件有:“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1.合同代位權訴訟;2.股東代表訴訟;3.民事行為無效確認訴訟;4.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5.適用特別、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6.身份關系確認訴訟;7.其他依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2004年1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述內容作了一些調整和簡化。本人認為,法官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對上述列舉的各類案件仍可作為確定是否適用調解方式審理案件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調解要始終堅持以“自愿合法”為前提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判決?!钡谝话侔耸畻l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睆纳鲜鲆幎ǖ膬热菘?,調解要以當事人自愿與合法為前提,違反這一法律強制性規定,就可能前功盡棄,從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根據“自愿合法原則”,法官在調解中要注意以下幾點:1.堅持當事人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調解工作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首先,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案件糾紛,要雙方當事人自愿,當事人拒絕調解或不同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的,法官不得為了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其次,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要雙方自愿,調解協議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協商達成。從實質上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是法官強制壓迫的結果。從審判實踐看,調解協議的達成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雙方各自充分實現自己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一種是當事人一方放棄或變更某些訴訟請求。有人稱前一種調解是公平性調解,后一種調解是讓諒性調解。但不論那一種情況,調解協議都必須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志。調解如果違背自愿原則,往往事與愿違,達不成調解協議,即使靠哄騙或壓制勉強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也可能隨時反悔不履行調解協議,進而申請再審或申訴。2.堅持合法原則。合法原則,一方面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用調解方式審理民商事案件,必須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政策。雖然在調解過程中,允許當事人放棄、變更、減少訴訟請求,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但這種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睂Ξ斒氯酥g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官必須認真審查,發現協議內容違反上述規定的,不應準許。合法原則的另一層意思,是指調解要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進行調解,不能忽視調解程序的合法性,以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調解的開始、方式及調解協議的達成和調解書的送達,都要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3.堅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審判工作必須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訴訟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案件事實是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只有案件事實搞清楚了,才能分清是非責任,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才能有理有據地做好說服調解工作。如果事實不清,是非不明,一味無原則的“和稀泥”,這樣的調解必然會引起當事人的反感,造成久調不決,拖延訴訟。即使勉強達成調解協議,也留下了不穩定因素,可能引起再審程序。
二、民事訴訟調解案件在審判監督程序上的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民事訴訟調解案件與非調解案件在審判監督程序上有共同性,但又有其自身特點。
(一)民事訴訟調解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有關法律規定
申請再審是對當事人訴訟請求權的一種擴大和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八條的規定,訴訟調解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案件的當事人;2.提出申請再審的客體,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3.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必須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的兩年內提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規定的兩年的期限,是一個不變期間,不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當事人是否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的兩年內提出請求,是區分申請再審與申訴的關鍵,且兩者引起的后果是大相徑庭的。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一項法定訴訟權利,而申訴則是當事人的一項民利,這種權利與訴訟程序沒有必然的聯系,它只是法院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救濟途徑。二者的主要區別:1.申請再審有案件范圍的限制,如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而申訴則沒有案件范圍的限制。2.申請再審有兩年時間的限制,而申訴則沒有。3.申請再審只能向原審法院或其上一級法院提出,而申訴則無審級限制。4.申請再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具有再審程序發生的法律效力,而申訴則只是法院接受信息的渠道之一,不具有直接引起再審程序的功能。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再審:一是調解違反自愿原則;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三是調解書的內容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后符合上述再審條件的,裁定中止調解書的執行,進入再審程序。原審為一審的適用一審程序審理,原審為二審的適用二審程序審理。再審中仍然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再審時,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有一定的限制,如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的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因為婚姻關系、收養關系是當事人通過一系列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人身關系,調解書一旦發生法律效力,與人身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一些身份關系難以恢復原狀。如夫妻離婚案件的調解書一旦生效,男女雙方因結婚行為所帶來的夫婦間的權利義務即隨之消滅,夫婦間的身份關系也隨之消滅,即使調解書有所失當,亦無法實際彌補。如果允許這類案件再審,將引起一系列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與社會問題。
(二)確有錯誤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可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但人民檢察院對調解書不能抗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規定調解案件能否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提起再審,但是,審判實踐中發現有些調解案件確實存在較嚴重的問題,在當事人不主動申請再審的情況下,如果法院不依職權再審糾錯,將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有再審糾錯的必要。199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民事調解書當事人并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審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指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人民法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而又必須再審,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精神,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依據這一司法解釋,法院對訴訟調解案件依職權提起再審,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確有錯誤;2.確有提起再審的必要;3.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從上述規定看,對確有錯誤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可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但必須嚴格限制,嚴格把關。所謂確有“錯誤”,包括事實認定上的錯誤,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和程版權所有序上的錯誤。但是,只有這種“錯誤”是明顯的,較為嚴重的,達到起動再審程序的必要,才能依法再審。基于民事實體法上的“私權自治”的理念,以及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2月9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曾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得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只有當事人和解后對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制作判決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而調解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但該《規定》在正式頒布實施時,刪除了上述內容。對確有錯誤的調解書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只有調解書的錯誤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經過認真總結多年來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實踐經驗和改革探索,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一章。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有80%的少年犯被判處監禁刑,在德國,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處監禁刑,日本則更低,僅為1%,因此,我國法律專章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是對中國特色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推進和完善?;仡櫄v史,我國古代先有矜老恤幼的傳統法律,后取西方司法人道主義傳統之精華,由堅持刑法的謙抑性發展到加入聯合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公約,從出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非化(非犯罪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政策到建立社會觀護體系,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特別程序博采眾長,中西并蓄,體現了鮮明的司法人道主義與恢復性司法的價值追求。
一、附條件不起訴的概念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共存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如德國《刑事訴訟法》153條a、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253條對此就有所規定。德國明確規定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于輕罪案件,我國臺灣地區則規定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都兼顧了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充分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及公共利益,但德國要求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法定刑時不能侵犯法院的獨有審判權。日本刑事訴訟沒有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具體適用的法定刑范圍,但公訴機關可以自由裁量,臺灣地區亦然??梢娙叩木唧w規定存在細微差別。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概念有所不同,有暫緩起訴、暫緩不起訴、起訴猶豫等,筆者認為,基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初衷,定義為附條件不起訴更為適宜。我國規定的附條件不起訴針對的主體是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可以這么界定: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而又符合起訴條件的特定案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現,附加一定考察期限和條件暫時不予起訴,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考察結果來決定是否終止訴訟程序。
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價值
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特別程序所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意義,它貫徹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建設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的又一舉措,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現實需要。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具有以下價值:
(一)理論方面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起訴便宜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起訴便宜主義是與起訴法定主義相對應的范疇,又稱起訴合理主義、起訴裁量主義,是指檢察官對于存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并具備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以斟酌決定是否起訴的原則。罪行法定原則主導下的刑事訴訟制度以起訴法定主義作為刑罰適用標準,通過檢察官的積極起訴行為將有罪必罰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中,但其施行效果不盡人意,未能有效遏制、減少未成年人犯罪,與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政策初衷背道而馳。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制度賦予了檢察機關一定的裁量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豐富了我國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的格局,也是我國積極拓展不起訴適用范圍的有益探索。
(二)政策方面
1.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群體特性,制定刑事司法政策和設計具體的訴訟制度、程序和規則應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來發展為基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呼應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通過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訴,可以給予他們真誠悔罪、改過自新的機會,使他們在寬容的氛圍中得以改過自新,重回社會懷抱。
一、測量控制點的布局
以下圖為例,測量控制點的布局主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本工程總占地面積約3.36萬平方米,工程基坑南北寬126m,東西長238m,基坑深度11.650m,承臺和集水坑、電梯井位置開挖深度在12.35~16.10m。整個工程共5座塔樓及裙樓。
2、本工程甲方給定的水準點位于南海路與宏達街交叉口,高程4.162米。在發達街上給定兩個基準點,詳見附圖1。
3、根據實際情況,本工程引測水準點6個,基準點16個。
二、測量控制點的保護1、甲方給定的基準點附近,禁止堆放材料,并派專人看管,定期對基準點進行復核。
2、引測的控制樁必須用混凝土保護,需要時用鋼管進行圍護,并用紅油漆作好測量標記。
3、嚴禁在甲方給定的基準點附近加工、倒運鋼筋及進行其他施工活動,防止磕碰、刮、擦破壞基準點。
世界上法語國家和地區的人數約為一億七千萬,占世界人口的3.2%,其中歐洲為44%,非洲為46%,美洲為7.6%,亞洲為1.8%。在歐洲大陸,講法語的人數為七千一百萬,為六千萬,而德語則為九千萬??梢姺ㄕZ在國際上的用場有限,而且面臨德語和英語的強勁挑戰。
對而言,法國只是歐盟第三大對華投資國,對華貿易在歐共體內僅居第四,法國的在華數目也少于德國,可見法語在國內的用場也同樣有限。
法語的使用空間在國內外均受到限制,這是我國高校專業法語教學必須正視的現實。
二、高校專業法語教學現狀
市場的,使身不由己地市場化、產業化、商品化。以往自視清高的法語教學正在被無情的經濟之手揭去理想主義的面紗,露出功利主義的俗態,而且大有非俗不成之勢。在經濟杠桿的作用下,在功利主義的驅動下,公外法語、二外法語、各類法語培訓班等,勢頭漸盛,正在成為滿足法語需求的重要方式,法國政府對此高度關注,并加大了投入力度。相形之下,法語專門人才的需求則較為疲軟,事實上正在被邊緣化。這原本是經濟改革深化所引發的教育資源和人才市場的份額按照實際需求取舍予奪,重新配置的結果,是稀缺、效用原則使然,體現的是市場。但是我們對此有些不以為然,開設法語專業的院校越來越多,其數目已高達40余所,而且還呈上升趨勢。重復建設,逆勢而施,后果堪憂。
三、專業法語教學的出路
專業法語教學改革的力點多放在提高教學質量上,殊不知,產品不對路的生產線,無論怎樣改造和優化,終難擺脫滯銷的厄運。因此,注重專業性和縱深性的專業法語教學必須限制規模,堅持少而精原則,與有限的法語市場保持供求平衡。
專業法語教學的出路僅限于此嗎?不是。
除非淡化法語教學的專業性,突出法語的工具性,培養復合型人才。
四、復合型人才的定義
教改言必“復合”早已成為“理解或不理解都要執行”的公式的翻版,一時間,學理科的搞點文史哲,學文科的搞點數理化,學外語的開些經貿、、閱讀或輔修一些其他門類的課程等蔚然成風。如此造就出爐的稱得上復合型人才嗎?中國傳統思維定勢再次設下了陷井:復合型人才的定義尚未言明,公理亦未確立,便由此及彼,以點帶面,推而廣之,普及開來。一件事不知其為“何物”,便要使之“如何”,不知其所以然,偏要使其然,言說本身的邏輯起點無以生根,描述便言而無據,結論難免失之偏頗,實施效果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我們已經或正在造就的某些所謂的復合型人才在中國入世前,在尚未與世界接軌的那些地方或許能在中國特色的蔭護下生存,但用全球化的通用尺度去衡量,用世貿的普遍規則和統一標準去要求,我們還能一仍舊貫,繼續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培養臆造出來的、與國際難以接軌的有名無實的復合型人才嗎?
復合型人才的需求是基于當代科技交叉融合的特點和發展趨勢應運而生的,因而具有內生的要求和相應的標準。我們認為復合型人才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是掌握兩門跨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二是具有相關的合格資質認證,即雙學歷和雙學位。前者是從定性角度強調不同門類的兩種專長,此時,作為學科交叉的載體和行為者不僅多專多能,以一當二,更有可能通過知識的雜交,突破舊有范式,實現創新;后者是從定量角度統一標準,確定門坎高度,修習其他專業知識夠不夠水準,要看是否獲得相關專業的文憑。
如此定義復合型人才的意義在于:1,正本清源,我們以往培養或構思的復合型人才不少名不符實,只能視為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綜合性素質,或為培養復合型人才打下了一定基礎。2,明確了雙學歷和雙學位的重要性,為復合型人才設置了較高的要求,以利造就符合國際通用標準、適應全球化需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層次人才。3,確定真正意義上的跨學科和相關的不同學科的交叉融合,是培養復合型人才的先決條件,單學科在原專業框架內,哪怕極盡“引進”和“吸收”之能事,也不具備培養復合型人才的依據。
五、法語復合型人才模式的構想及其普遍意義
上述諸點提示,法語用場有限,專業法語用場更有限,但這僅適合于對固守法語專業城池的現狀的敘述。若重視法語的工具屬性,將其松綁,發揮其天然的廣涉力和效用性,讓其“破門而出”,附著在其他專業上面,便能出幽谷而入喬木,以俗見高,獲得廣闊的空間。除培養數量有限的尖子型法語人才外,專業法語教學必須以打造工具的身份找到亟需這門工具并具有良好前景的專業“用家”,兩廂情愿地契合,達到雙贏目的?!捌ぶ淮?,毛將焉附”的道理,既說出了專業法語教學陷入困境的原因,又道出了培養法語復合型人才的精要。將法語視之為“毛”,將跨專業學科視之為“皮”,法語教學以需求為導向,適時地選擇具有增值潛能的適當專業,附著其上,與之結合,便能互為表里,短長相濟,相得益彰。專業法語教學便能始終從選定的跨學科專業中吸取能量,保持活力,將有限的用場拓展至無限。
六、法語—法學雙學士學位人才的培養構想及實施
該培養方式的構想和實施,萌生于武漢大學法語—商學雙學士學位成功經驗之上,是對該模式普遍適用性的進一步檢驗、充實和創新。
我國加入世貿后,需要大量精通外語的專業型人才,而既懂,又精通外語的復合型人才遠不能滿足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我國精通的復合型人才尚具備一定規模,但精通法語的法律人才卻寥寥無幾。這種現狀對我國今后與諸多法語國家、特別是歐共體在統一的“游戲規則”下進行各方面交往十分不利。運用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的一般,針對未來國際國內市場的人才需求熱點,在校領導、教務部、外事部關心支持下,在法學院的協助下,武漢大學外語學院法文系開辦了法語—法學雙學士學位班,經過周密思考和反復論證,我們確定了第一,專業培養目標。培養能法語從事涉外法律工作的高級復合型人才。學生除精通法語、懂英語外,應系統掌握法學基本原理和國際法,具有較廣泛的涉外法律知識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能從事涉外法律工作,如對外經貿、涉外立法、審判、公證,或在獨資、合資、海關以及國際機構和組織任職。第二,專業特色和培養要求。中法合作、跨院系跨學科培養全球化需要的復合型人才。⑴法語專業:精簡法文系本專業課程,增設專業法語、法國文化等知識型課程。突出語言的工具性效能,加強語言能力的培養。⑵法學專業:精選法學課程,注重法學基礎理論及國際法專業知識教學,擴充法語所涉法學領域的專業知識,增設歐盟法及法國法律等相關課程。要求畢業生具有較高的法語應用能力,較為豐富的法國文化知識以及扎實系統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國際法專業知識,一定的實務操作能力,使其成為真正懂法律的法語高級復合型人才。第三,學制和學分要求。學制:雙學士學位本制為四年。學分要求:雙學士學位本科畢業生應修滿:⑴法語專業144學分,其中公共基礎必修課43學分,通識課10學分,專業基礎必修課76學分,專業基礎選修課10學分,畢業論文5學分。⑵法學專業64學分,其中專業基礎必修課59學分,畢業論文5學分。第四,學位授予:文學學士及法學學士。第五,專業主干(核心)課程。法語:基礎法語、中級法語、高級法語、法語視聽說、法語寫作、法國文化、專業法國、法漢互譯。法學:法、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法。第六,畢業生條件。畢業生除完成必要學分外,還必須通過法語、法學論文答辯,必須通過全國大學英語6級,才能獲得雙學士學位。
我們還制定了法語—法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
由于該培養方式畢竟與我們熟知的法語—商學雙學士學位模式具有不同之處,這既反映了法語—法學班的特色,又有一些尚待在實踐中探索解決。
1.法文系與商學院聯合開辦的法語—商學雙學士學位班是由商學院提供生源,所修課_程以商學為主,法語為輔,其成功經驗說明商—法培養機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商學院學生的基本素質相對較高。而培養法語—法學雙學士學位人才則以法語為主,以法學為“輔”,生源來自外語學院,該層次水平的生源能否在完成本專業的同時,修完具有一定難度的法學課程,這需要在實踐中進行探索,提出相應對策。
2.在法語的培養模式中,商學為專業,法語為工具,后者盡管學時較少,但就法語學習的一般規律而言,在教師具備高水平,學生具有高素質的條件下,通過約1200學時的教學,能較好解決在聽、說、讀、寫、譯諸方面“懂”法語的問題。然而,本課題所涉及的法語—法學雙學位教學是以法語為主,法學為“輔”,法學不是工具,而是一門專業,如何使學生修習的法學64學分有足夠的“含金量”,既打下扎實的法學基礎,搭成堅實的法學骨架,又飽含法學的精要和系統的法學知識,需要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