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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用農產品 質量安全 監管體系 改進措施
近年來,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頻率增加,隨著市場經濟競爭強度的增加,各大商業運營商已經開始調整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市場的千變萬化。
一、食用農產品監管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
中國農業生產早期階段的銷售情況是不理想的,農業監管體系還沒有發育完全,給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障礙,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國內市場增長速度加快,現有監管體系已難以滿足經濟發展的新時代的要求。
1 法律不足
農業監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政策,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監管食用農產品的各項活動。
2 體系不全
一個完整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控系統應涵蓋整個消費的生產和加工的整個過程,現行的監管制度,重點僅限于在市場上出售的農產品,不重視原有的加工、包裝處理、貨物運輸和其他方面的問題。
3 策略不當
對于出現在市場上的食用農產品,監管部門未能嚴格把關,未能充分考慮各種問題及采取相應措施以至影響了整個監管制度性能的發揮。
4 人員不多
由于市場是一個廣泛的經濟交易平臺,整個市場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管策略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
二、完善市場監管體系的作用
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措施,須從整體市場經濟活動監管,維護市場經營主體的利益,更新現有的監管制度且也是市場經濟的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監管制度的作用體現在:
1 規范市場秩序
當今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世界貿易是一個開放的格局。在這個開放的過程中,還必須依靠各種監管策略加以保護,從而創造良好的交易環境。改善監管制度,可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引導各交易活動的主體,按照規定,以避免市場交易混亂。
2 維護各方利益。
運營商,在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下交易,通過業務發展產生的收入,以確保經濟利益的合法性。消費者依照監管制度,以保障購買安全的食用農產品,遇到各種質量問題時,可以按照監管要求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些都表明食用農產品監管的重要作用。
3 保證產品安全
近幾年,國內食用農產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嚴重,從側面反映了我國農產品監管制度的不完善。農產品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能夠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保障食用農產品的安全指標,以確保安全和可靠性。
4 創造經濟效益。市場穩定是經濟利益的前提條件,只有監管制度完善,才會合法經營,同時這也是運營商獲取經濟利益關注的重點。完美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是各種交易活動的有序進行的保障,并引導各主體正確的交易,以避免各種糾紛的出現。
三、切實加強監管制度的建設與實施力度
1 加強資源整合,落實資金保障
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產業政策支持的聯動機制,立足現有農業政策和項目,并實施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建設、農業主體培育、動物和植物疾病的預防和控制。作為工程應用和檢驗測試的內容,有關政府部門要加大整合力度,應設置專門的預算,落實資金保障。
2 健全源頭管理,推進全程監管制度
建設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網絡覆蓋城市和農村地區是一個最基礎的工作,基層安全監管網絡延伸,可以提高小規模生產消費農產品市場準入的門檻,提高小規模生產者的教育和監督,而從使農產品生產投入品得到更好的管理和監督。
3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應成立專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鄉鎮建設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動物和植物疾病的預防和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三位一體”的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明確監管目標和責任,按照管理制度、生產記錄、質量檢測、產品標識等的相關要求,全面加強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的監督。
4 實現標識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
生產經營者必須對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對其提供的農產品出具追溯憑證,能找到相應的產地及操作人員,以確定該產品的身份,歷史和來源。食用農產品原料采購應索要憑證,更加有購買和銷售臺帳,檔案管理等等,實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可追溯性,嚴把市場關。
四、一個健全的監管制度的有效策略
1 加強立法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立法部門應制定農產品相關法律,調整現有的監管制度且不斷更新,以確保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的執行。
2 依法監管
食用農產品監督人員在監管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工作,對于假冒偽劣食用農產品,必須立即處理回收。
3 搞好宣傳
為了使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提高安全意識,執法工作人員應做好宣傳工作,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經營,確保食用農產品符合質量要求,使消費者放心購買。
4 宏觀調控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 瀆職罪 法律適用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規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但是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從曝光的情況來看,這些事件是首要問題是企業缺乏誠信經營的理念,以及監管職能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管。媒體頻頻曝光,而職能部門卻后知后覺,這其中往往牽扯到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國家工作人員一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瀆職犯罪行為,甚至是貪污受賄行為。我國刑法在瀆職犯罪之下,單獨設立瀆職罪名,目的就是根據社會現實的需要,針對某類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因此單列“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這一罪名,是從保護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出發,針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加大打擊力度,期望增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監管職責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從而促使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切實履行職責,減少食品安全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實際上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就設定了對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管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其轄區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處罰措施。而且按照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應以瀆職犯罪的相關罪名進行刑事處罰,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盡管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引咎辭職,有的辭職或被免職,有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是按照瀆職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頒布,實際也是敦促檢察機關強化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關于已頒布實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和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一般瀆職犯罪的認定和處罰相似,但是有一定區別:第一,限定了犯罪主體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損害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罰上限,相較于一般瀆職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刑罰幅度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因徇私舞弊瀆職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為量刑的從重情節,而非一般瀆職罪的確定量刑的加重情節。
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律適用進行幾點探討:
一、犯罪主體
“刑法專門增設‘食品安全瀆職罪’,使食品安全究責走出“刑不及官”的誤區。”這是網絡上對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設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一句表述,實際上這句話本身就是對刑法的誤讀,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責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瀆職罪來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和其他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應當“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部門,分別在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依法進行履行職責、承擔責任,而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該罪名的主體應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按照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應當表述為:縣級以上政府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國家機關部門中,代表國家行使食品安全監督職能的工作人員。
二、客觀方面
觸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一般瀆職罪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表述也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確定對認定是否犯罪相當關鍵,在行政監管部門的規章中或許有相關標準,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找到相關參考標準,鑒于相關部門規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沒有相關明確的司法解釋出臺,實際上確定罪與非罪的標準還是落回了行政監管部門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時給檢察機關查處該類犯罪增加了難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潛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內顯現不出來。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一段時間內看不到“嚴重后果”。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督瀆職犯罪可作為一種危險犯來認定,即因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將公眾安全置于危險狀態,雖未產生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結果,但是涉案金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即可以認定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瀆職行為,甚至是瀆職犯罪行為。這樣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因此期待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出臺,以便于新法的實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最高刑期設定為十年,成為瀆職罪最重的量刑。”這是網絡上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量刑標準的評語。事實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量刑標準,相對于普通情節的一般瀆職犯罪來說,“嚴重”和“特別嚴重”兩個量刑幅度確實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要重,說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設該罪名時所表明的態度,該罪名產生的社會震懾效果應當重于一般的瀆職犯罪。
但是比較“徇私舞弊”情節時,“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有明顯的不同。“徇私舞弊”在瀆職罪系列中有一定爭議,因為其功能不統一。對于一般瀆職犯罪,“徇私舞弊”是作為加重情節,也就是提升量刑檔次;在特殊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卻是法定的犯罪情節;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中,“徇私舞弊”僅是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既非法定情節,也不是加重情節。
因此,“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樣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處罰標準是參照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標準從重處罰。筆者認為,在其量刑比較恰當,但是“徇私舞弊”情節又產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會引發一定的爭議。
四、食品安全監管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有著環節多、涉及部門多、監督的覆蓋程度受概率影響等特點。食品安全由衛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農業部門負責地里的食品、服務業委負責動物屠宰、生產環節由質監局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由工商局負責監管、餐飲服務環節則由食藥監局負責監管。因此,在查辦瀆職犯罪時可能存在以下情況:第一,相關部門職能有交叉或空白,導致權責不清,難以認定;第二,調查環節多、相對調查時間較長,證據容易滅失、偽造;第三,涉及相關部門利益,查辦阻力較大。
對于食品安全監管瀆職侵權犯罪行為的認定,即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判斷是否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關鍵在于犯罪主體的主觀故意、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以及有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情節,與造成危害后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看起來較為容易判斷,但是除個別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監督領域,要確認其是否瀆職有相當難度,監管部門一方面可以借口檢測技術限制、抽樣概率問題、監督體系標準滯后等因素進行辯解,另一方面部門之間責任的推諉更是讓司法管轄無從下手。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以后,每個部門經調查都是恪盡職守,沒有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現象,最終只能把發生事故產生損害的原因歸咎于現有的監管體制,相應的責任人僅接受行政上的處罰,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難以彰顯法令本身的威懾力。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執法主體 執法模式
一、對寧波市食品安全執法主體模式的考察
寧波市作為一個沿海開放城市,食品來源基本上屬于輸入型的,所以,對于食品安全相當的重視,在執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創新。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執法部門主要是衛生、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各部分依據職責實行分段或品種監管。根據《寧波市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的意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主要細分為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來,寧波也是一個典型的分段監管的城市,強調的是多主體監管執法模式。食品安全監管協調工作是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來牽頭完成的。協調機制的建設主要是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模式的建設,通過資源共享,能夠進一步改善執法過程中出現的漏洞。
根據2012年《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糧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同時區別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由質量監督部門監管執法的,工商部門負責工商登記,并不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對于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寧波的食品安全執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的設置的,在執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費巨大,所以寧波也在不斷完善自己的執法模式,例如通過完善分段監管和綜合協調監管體制,建立政府、業界和消費者互動機制,建立食品安全檢驗資源共享與風險管理機制。
二、國外的執法主體模式的考察與比較
在食品安全領域,國外現有的監管執法主體模式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是多主體聯合執法模式,各主體都有相應領域內的執法權;二是單一主體執法模式,單一主體執法,其他部門予以配合。雖然在監管執法主體的設置上不同,但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兩種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為目標相互借鑒融合。
(一)多主體聯合執法模式
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多主體聯合執法的國家,在美國,負責食品安全執法的主要機構有衛生部下屬的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下屬的食品安全檢疫局(FSIS)以及動植物衛生檢疫局(APHIS),美國環境保護署(EPA)。FDA的執法內容比較廣泛,主要是保護消費者不受危險的,未經檢驗的和虛假標識的食品的危害,檢測食品添加劑,除了食品安全檢疫局執法范圍以外的都在其執法范圍內。FSIS主要是負責肉類,家禽和蛋制品的衛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動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務則是防止植物和動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對人類造成危害的監管執法。EPA的任務則是保護消費者免于農藥的危害,檢測市場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機構包括食品標準局、衛生與老年人事務機構的公共福利部門下屬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管理局、農林水產部門下屬的澳大利亞檢疫檢驗局等。
(二)單一主體執法模式
對于歐盟而言。歐盟于2002年明確了制定歐盟范圍內統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歐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歐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執法主體,其不具備制定規章制度的權限,但是將負責監督整個食品鏈,做出相關風險評估。歐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歐盟委員會出于對保證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當的反映,也是為了踐行“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監管概念。于是,在歐盟范圍內的國家逐步將國內的食品安全執法統一到一個部門,典型的有德國的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和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荷蘭成立了國家食品局,法國設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應是一個單一主體執法的國家,它的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是分離的,由厚生省的醫藥食品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與執法,而在農水省設立消費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職能。
(三)食品安全執法主體模式的比較
1.單一主體執法模式避免多頭執法
多頭執法,是指多個執法主體對于同一對象就同一行為施行多次執法行為的現象。多頭執法是所體現的實質是政府機構設置重復,權力運行機制不暢通。多主體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的部門一般比較多,起碼是在三個部門以上。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多部門設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夠更加全面細致的執法,不形成執法漏洞。但實際工作中,在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四個環節中,每一段之間的權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問題關乎國計民生,通常會有幾個部門同時在進行執法,各個部門之間由于各種原因可能出現協調與溝通不暢,導致信息失衡,最終導致多頭執法問題的出現。
2.單一主體執法避免多主體執法的沖突
單一主體執法能夠食品安全的統一性,對于食品安全設置的標準不同,必然導致不同部門的執法沖突,同時,如果多部門都擁有設定法規的權限,那么在執法的過程中也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情形。有時候,并不是執法人員本身的原因,在多主體執法的情況下,執法法規較多,面對法律法規在某些領域的重合,執法人員一概認為是職權不清,分工不明,執法沖突就是爭奪管轄權。
3.單一執法主體模式節約執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樣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種監管,必然需要多部門,而且有些部門之間的職能還可能出現交叉,同時,每個部門還會有自己的執法隊伍,因此執法隊伍在多個部門間被擴大,最終導致執法隊伍膨脹。這樣的執法隊伍執法的成本就比較高,因此從總的來說,一般都會采取運動式執法,導致執法不到位,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在單一主體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員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同時,當食品安全執法權力分散到各部門手中,各部門各自為政。對于一些比較棘手的問題,部門之間就相互推諉,最終導致事件的惡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成本,降低了執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標難以實現。
三、完善寧波市食品安全執法模式
(一)設立單一食品監管部門,實行統一執法管理
寧波市作為計劃單列市,和深圳處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國食品安全執法中就帥新做出了有實質意義的創新。深圳市設立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將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為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其食品監督管理職能剝離出來。寧波市可以參考深圳的做法,整合執法力量,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執法管理。有一種做法就是將食品安全監管統一到現有部門,即食品藥品監管局,強化其職能,查處所有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另一種做法即是設立新的食品監督管理局。筆者認為可以將食品安全職能集中到現有的食品藥品監管局上,一是保證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節約行政部門設置的成本問題。寧波市已經在今年開始進行了改革。根據寧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劃入原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管職責,同時繼續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
(二)制定寧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已經出臺,其中對于流動商販和小作坊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凍倉庫過期食品的檢查問題。同時,為了配合寧波市食品安全單一執法主體模式的建立,應該制定與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寧波市制定實施細則應該注意以下要點:一是確定食品風險評估的情形及安全處理機制;二是街頭食品攤販應當在指定的區域經營;三是對食品安全執法機構的權力監督;四是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的規定。
【關鍵詞】公眾利益 “地溝油”產業鏈 監管 對策
我國對地溝油的監管機制尚未完善,各類“地溝油”上餐桌時間在全國各地蔓延,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來,政府紛紛出臺各項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從“地溝油”產業鏈的各個環節著手,積極推進地溝油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本文從公眾利益視角出發,構建“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框架,為加強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提出具體的措施辦法。
一、公眾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眾利益是指企業將社會公眾利益置于首位,不斷用實際行動增進公眾受益,贏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信任企業,實現企業與社會、經濟環境相互協調與共同發展,所以公眾利益就是公眾對社會基本利益的共享。公眾利益理論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監管機構代表政府法規,執行政府職能,通過低成本、高效率運作來規范企業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公眾對公眾利益最大化的共享。從公眾利益根本點出發,政府相關監管部門針對不同市場失靈采取恰當的應對措施。
二、公眾利益理論對“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研究的適用性
首先,這一理論的主要思想是鼓勵政府履行監管職能并增強政府在監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過制定嚴格的法律懲治手段,打擊違法行為,遏制“地溝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信息的獲取處于弱勢地位,需要政府從公共利益出發,加大對“地溝油”的監管力度,保護公眾利益,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從公眾利益理論角度出發,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實現監管職能,從技術規范、行業規范、職業規范等方面對企業或經營者采取監管措施;最后,政府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公眾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在經濟市場上免受侵害。通過上述分析,本人認為應該遵循公眾利益理論的基本原理來研究和制定“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從而提高“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效率。上述的這些公眾利益理論視角都與“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參與者及其分工
“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是指為實現 “地溝油”產業鏈的規范經營秩序而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機構的總和,“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主要包括監管體系參與者及監管分工兩個內容。具體如下:
1.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各政府相關職能機構要認真做好職能工作,如質量檢查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生產及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門要加強食用油流通環節的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監督餐飲單位切實執行食品原料采購的索證索票制度;商務部門要加強餐飲行業的管理工作,積極引導餐飲企業誠信合法經營;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檢測檢驗方法,加強對“地溝油”及食用油的科學監測等等。
2.行業協會。中國餐飲行業協會承擔著協助政府管理餐飲市場的重要任務,依靠自身影響力和凝聚力喚起全行業的責任意識,切實加強自律,如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對使用地溝油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推薦物美價廉的品牌餐飲油,樹立行業內使用餐飲業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國餐飲協會自律準則》等,對從事違法餐飲活動的會員,在自律的范疇內,予以制裁,通過行業內部點名通報、警告,嚴重者取消其會員資格等。
3.社會輿論監督。當前,我國存在行政和執法資源不足與違法地溝油企業分布區域廣的矛盾,從國外的成功案例來看,通過社會輿論監管力量,發揮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可以彌補有關部門資源不足的現狀。社會各界對“地溝油”產業的輿論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舉報投訴;第二,新聞媒體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輿論監督與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違法違規使用“地溝油”餐飲企業和單位,并將其納入企業的誠信記錄名單;第四,消費者協會扮演者社會輿情與監督,并受理消費者對侵權行為的投訴。
4.立法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通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對“地溝油”產業鏈的經營活動,將“地溝油”整治作為食品安全整頓的重要內容,以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為重點,摸清“地溝油”原料來源和銷售渠道,認真排查和取締非法生產“地溝油”的黑窩點,嚴肅查處經營假冒偽劣和來源不明食用油的行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5.“地溝油”產業鏈相關經營活動主體。地溝油產業鏈長且復雜,要加強對“地溝油”的回收監控,杜絕“地溝油”回流餐桌現象;強化食用油的生產和流通的索證管理,對證件不齊全或違法生產“地溝油”的企業要依法吊銷生產經營執照。
四、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構建
綜上所述,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最終目的是依法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建立社會和諧,維護社會可持續發展,具體有如下內容:
1.最終目標是保護公眾利益。“地溝油”產業鏈監管要堅持以公眾利益理論依據,實行以公眾利益為本、以社會發展為本的監管思想,實現最廣大公眾和社會的根本利益。
2.不斷創新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溝油”產業鏈主要有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和零售等六大環節,這一產業鏈冗長且關系網的復雜,使行政監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為盲區成為不爭的事實;同時,經濟市場的日益國際化,“地溝油”產業鏈經營運作模式也隨著經濟市場的誘導發生的重大變化,相關方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監管體制和措施。從監管體制角度來說,我們需要借鑒諸如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共工商執法監管角度來說,要不斷出臺與時俱進、適應市場發展的監督依據和監督方法。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必然是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的機制,僅靠政府是無法完成監管使命的。
3.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基于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建立社會和諧的有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監管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使地溝油流向合法化,推動和諧的社會關系,同時,監管者和被監管者要和諧共處,此乃監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監管活動的相關責任部門也要充分體現和諧,監管過程中,相關責任部門難免有工作銜接不到位,求各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監管的協調合作是監管成敗的關鍵。
4.依法監管,保護公眾利益。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監管“地溝油”產業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監管,違法必究。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辦事,能否按照客觀事實公平公正做出裁決,對公民的榜樣作用也最強。對于各國家機關來說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力,處理行政事務。依法行政理念是對政府執法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和行使監管執法能力的考驗。
根據以上分析,在公眾利益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描述如圖。
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可通過以下五類關系組成:
(1)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包括工商部門、衛生部門、食品部門、質監部門等等;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使用何種策略監管,二是依法監管的具體行為方式,三是監管的績效管理。
(2)行業協會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行業協會包括餐飲協會、烹飪協會、商業協會、保健協會等等,行業協會一是要在行業內自律,二是要建立準則和執行標準。
(3)社會監督力量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社會監督力量包括消費者個體、輿論媒體和消費者協會,社會監督力量通過社會曝光和輿論來宣傳“地溝油”的相關不法行為,從而達到輿論監督的作用。
(4)法律體系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地溝油”產業鏈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必須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這些法律法規同時也是“地溝油”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政策、法律依據。
(5)“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的關系。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也存在著必然的關系鏈。對于監管來說,地溝油產業和食品餐飲公司實際上還承擔著自律審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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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黃遠輝(1982―),男,廣西橫縣人,講師、助理研究員,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
韋傳亮,(1966―),男,廣西南寧人,教授,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
【摘要】激勵性規制是規制經濟學論文" target="_blank">經濟學的內容,但在食品安全規制領域卻無法實現保障安全的作用。行政法以規制主1的新內涵,使激勵性規制能夠真正實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功能。
【關鍵詞】食品安全 激勵性規制
規制主體 規制程序。
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探源。
日本學者植草益認為,所謂激勵性規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規制結構的條件下,激勵被規制企業提高內部效率,也就是給予受規制企業以競爭壓力和提高生產或經營效率的正面誘因。①激勵性規制給予受規制企業一定的價格制定權,讓其利用信息優勢和利潤最大化動機,主動提高內部效率,降低成本,并獲取由此帶來的利潤增額。
從規制經濟學的視角出發,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可以定義為激勵被規制食品生產企業提高內部效率,給予受規制食品企業以競爭壓力和提高生產經營效率的正面誘因,以激勵其降低成本,獲取超額利潤的行為。至于食品生產企業有沒有制造偽劣食品,并不在激勵性規制的考慮范圍內。其實質上屬于傳統的經濟性規制,而非社會性規制,顯然無法達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如就“三鹿”
奶粉生產廠商而言,運用規制經濟學工具分析,其生產效率不可謂不高,經濟效益不可謂不好,應是一個成功的激勵性規制案例,但其社會效益卻相當糟糕。因而有必要對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予以新的解讀。
行政法學以規制主體的權力運行機制為研究對象,立足于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的核心價值———安全,強調規制主體的合法性、規制理念的先進性、規制程序的開放性,故能較好地彌補規制經濟學只注重經濟效率而忽視社會效益的缺陷,賦予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新的生命力。因此,行政法視野下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可以定義為:國家食品安全規制主體,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通過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促進食品安全參與主體遵守法律規范,以維護食品安全的行為。對此概念,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解讀。
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主體的合法性。
規制經濟學一般不研究規制主體的來源、組織機構、職權構成,而行政法學卻非常注重行政組織理論的研究。
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和相對人是一對基本范疇,據此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主體的合法性應包括兩條主線:
一是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主體的合法性。在我國,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主體就是行政主體,其權力來源于組織法或者單行法的授權,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其性質是法律執行機關,而法律是公民意志的體現,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主體的實質就是公民的委托代言人,主體性質的合法性意味著其規制行為必須滿足公民的要求,保障公民的權利。二是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對象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對象包括規制主體自身、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對規制主體自身的激勵新規制“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員的內在潛能得到最高的發揮;不重在以督策與管束方法處理人事問題,而重在以科學的知識技術及‘人性’的觀點,促進自動自發的服務精神”②。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責任人,我國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歸根結底都是由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法治意識淡薄,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漠視他人生命健康權,缺乏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所致。傳統的規制手段以事后懲戒為主,面對我國食品產業準入門檻低,從業人員眾多,存在數十萬家中小食品生產經營戶的現狀,難以起到良好的規制效果。故有必要運用激勵性規制手段,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覺守法經營,生產銷售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而通過食品市場競爭中的“優勝劣汰”機制,將偽劣食品生產商逐出市場。由于食品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消費者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很容易成為偽劣食品的受害者。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主要通過強制食品信息披露和普及食品科學知識,防止信息不對稱對消費者的損害,促進消費者合理消費,遠離假冒偽劣食品,最終使其自然消亡。
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理念的先進性。
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理念的先進性,必須依靠其背后的價值支撐。規制經濟學的價值基礎是效率,在食品安全規制中,即便實現了效率價值,也無法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的保障無濟于事。而行政法產生的基礎是“主權在民”和“分權制衡”,按照代議制理論,行政權力來源于公民的授權,其運行的價值基礎是人權保障。在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中,食品的安全性就是基于人權保障這一價值而產生的先進理念。
安全作為一種價值觀,歷來都受到人們的重視。對于安全價值的重要性,英國功利主義法學派邊沁認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會幸福,就必須努力達到四個目標,即保證公民的生計、富裕、平等和安全。③邊沁所說的安全包含著身體、名譽、財產、職業不受內亂外患的侵擾。博登海默對安全也有著獨到的見解,他認為:“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類去尋求公共保護,以抵制對一個人的生命、肢體、名譽和財產所作的非法侵犯。”④這里,博登海默把安全的內涵界定為使一個人的生命、肢體、名譽和財產免受非法侵犯。那么,安全價值的含義是什么呢?我國學者卓澤淵認為:“安全價值是指,能直接確認和保護人們的生命、財產、自由等,保證人們的安全,滿足人們的安全需要。”⑤“作為人類最基本的人權,生命健康權的保障是安全價值的最核心的內涵”,⑥樹立科學的食品安全激勵規制理念就是把生命健康權的保障作為基本原則,貫穿于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的始終。顯然,以行政權力為主導的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通過具體行政行為的運行,促進規制主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必能將體現于行政法中的食品安全理念變為現實。 轉貼于
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程序的開放性。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間的總和。規制經濟學理論不研究程序問題,對于所提出的激勵性規制的特許權投標制度、區域間比較競爭、價格上限規制和社會契約等制度,也并未探討其實施程序。而行政法可稱為程序法,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程序被稱為“看得見的正義”,人們普遍堅信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行政法基本等同于行政程序法,如美國最為重要的行政法就是1946年頒布的《聯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具有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合法行使、保障相對人的人格尊嚴、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等功能。自從規制運動產生以來,規制程序體現了相對民主參與原則,就“監管權力運行的程序而言,也從單向式的監管程序發展為開放式的、互動的公眾參與機制。”⑦在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中,無論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是消費者的激勵,均是通過開放性程序實施,表現為以下幾種公眾參與程序。
首先是公眾立法參與程序。《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是憲法中公民參政議政權的具體體現,只是原則性太強,操作性不足。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立法,是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也包括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范圍相當廣泛。不管什么主體立法,在頒布以前都應當通過網上問卷、開立法聽證會、發調查問卷等方式大量聽取公眾的意見。尤其是涉及到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問題,更應當滿足大多數公眾的要求。
其次是公眾協助執法程序。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關系到社會大眾的生命健康權保障,也關系到公共衛生安全的維護,監管機構和公眾對此都有共同的利益,這算是行政監管工作中最得民心的項目。為此,我們應當打造公眾協助執法機制。比如,建立簡便易行的食品安全監管舉報制度,第一時間把有關安全監管信息傳達給監管部門,讓違法食品廠商無處可逃,將監管權力覆蓋到整個食品鏈條中。
第三是社會團體參與程序。現階段對于成立社會團體的程序要求過于嚴格,明顯具有計劃經濟的痕跡。比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但是實踐中很多社會團體無法確立業務主管單位,即便有業務主管單位也難以得到審查同意。因此,應簡化設立社會團體的程序。同時,通過立法授予社會團體食品安全監管職權,如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食品安全的檢測、風險評估、信用評估、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權等。唯有如此,才能保障食品安全激勵性規制程序的開放性。(作者單位: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注釋。
①植草益:《微觀規制經濟學》,朱紹文,胡欣欣譯,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第151~153頁。
②羅豪才,宋功德:“現代行政法學與制約、激勵機制”,《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第86頁。
③邊沁:《政府片論》,沈叔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204頁。
④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314頁。
關鍵詞:轉基因食品;法律規制;存在問題;完善措施
轉基因食品與人類健康有著密切的關聯,作為高新科技,它有著一定的危險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轉基因食品的優勢,而應該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利用轉基因食品為人類造福。我國轉基因技術正在迅速發展,因此對轉基因食品安全行進行法律規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轉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轉基因食品,又稱基因修飾食品,是指利用由轉基因技術獲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產的食品。[1]在人口膨脹、資源匱乏的今天,轉基因技術的出現對農業生產、食品加工等領域無疑將是一個巨大的契機,轉基因食品對人們的生活正產生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當然,轉基因食品作為試驗中的新型食品同樣也存在很多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第一,危害的潛在性。與一般食品安全產生的危害問題的直觀性、確定性不同,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類對之認識并不充分,難以清晰把握其有無危害,因此,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將是潛在的、不確定的。第二,致害一旦發生,其危害可能影響深遠、后果嚴重。由于轉基因食品的特有的優勢,轉基因作物已經、還將進一步在全世界廣泛種植,加之,人類認識的局限,如果轉基因食品潛在的危害一旦爆發,其影響恐怕難以預料。因此,為防患于未然,我國法律應該未雨綢繆,要加強注重風險預防,完善監控的法制供給,確保轉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的相關法規。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條關于法律適用的規定中,涵蓋了轉基因食品,自此,結束了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層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轉基因食品安全進行規制的局面。[3]可以說,食品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面的、可以用來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規制的法律,對于從前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著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長足的進步。但是,正如我國轉基因技術本身一樣,我國的轉基因食品立法還不夠成熟,還存在著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1)立法內容上的不足——立法過于簡單、模糊。
《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轉基因食品安全與營養評價指南》就轉基因食品安全的評價原則、評價制度、標識制度、監督制度、責任制度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規定,但總共25 條的“管理辦法”,無法真正將這些制度一一明確,以致存在立法過于簡單、模糊等諸多問題。[7]例如,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的原則問題上,我國采用危險性評價、實質等同、個案處理等原則。就實質等同原則而言,實質等同概念的反科學性、不公正性非常明顯。在基因標識制度的規定方面也不完善。因為,我國在規定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轉基因食品、不允許進口和銷售的同時,又規定了必須標識的列舉范圍,即只有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五大類十七種轉基因產品,才須標識。 在評價制度方面,《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章第4~10 條一共有四條,就質量評價規程、標準、主體等做了極其簡單的規定。如其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衛生部建立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制度。衛生部制定和頒布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規程及有關標準。換言之,質量評價方面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出現,基本的原則與制度均不出現在該規章中。這賦予了衛生部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于依法治理轉基因食品市場不利。
(2)安全評價體系未建立。
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是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體系中一個獨立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定仍然比較模糊,即使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也沒有對轉基因食品到底應該達到什么樣的安全標準作出明確說明,應該由哪些機構來進行安全評價,這就使得實際操作中沒有標準可以參考。
(3)標識制度不健全。
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還很不健全,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標識標準不具體,許多轉基因食品生產商之所以不進行標識的原因就是有關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轉基因食品應該如何標識,缺少相應的具體標準,這就限制了實際的操作,而監督部門也沒有依據來對此進行監督管理。[4]不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就相當于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使得消費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食用了轉基因食品,產生過敏反應等不良癥狀;許多消費者有特殊的民族信仰,而食用轉基因食品很可能就與其民族信仰相沖突,這是不符合倫理道德的,與轉基因食品是為了更好地造福人類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4)行政監管不到位。
現行法律制度賦予多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而且互不隸屬,多頭管理,容易形成扯皮想象與“三不管”局面。例如,農業部、商務部與衛生、質檢、工商、環保等國務院直屬局或署,都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各自獨立,執法不銜接,容易導致部門之間沖突、造成監管環節的重疊或空白。[5]另外,政出多門,各自尋租,標準不一,難以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事實上,監管機構在監管時本末倒置,普遍存在著“監管就是罰款、管理就是收費”的“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現象。這種罰款現象不足以制止違法,并且給市場主體一個錯誤的信號:交錢可以繼續違法,侵害消費者利益
三、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一部效力層次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轉基因產品安全法》。[2]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采取轉基因食品安全專門立法與其它相關法律專門條款相結合的立法體例,分別對轉基因食品及其相關環節予以規范。要進一步明確轉基因食品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和宗旨。其次,完善評價、監督等制度內容。即在我國擁有的轉基因食品許可證制度、轉基因食品表示制度、轉基因食品安全評估制度、轉基因食品監測制度和轉基因食品標準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安全控制制度
(二)健全安全評價體系。
與急速發展的基因技術相比,我國目前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法規仍顯滯后,其安全性評價和管理體制還處在起步階段,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機構體系。[6]轉基因食品的推廣應用將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我們必須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嚴格評估和監管。[8]我國應加強轉基因食品的檢測工作,加快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和評價技術的步伐,就需要法律法規制定可行的依據和標準,包括轉基因食品安全檢測的技術標準、風險評估以及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系數等內容。還要統一檢測機構,保證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的結果唯一確定。
(三)完善標識制度。
如前所述,轉基因食品優點多,但也存在著安全方面的憂慮。對消費者來說,他們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6]而權利的現實享有,則首先必須讓消費者知道,貨架上陳列的食品哪些是轉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轉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轉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解決這一問題的最直接辦法就是
在轉基因食品或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品包裝上加貼特殊標簽,向消費者明確標明“自己的身份”,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四)行政監管體制的完善。
我國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機制,強化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改變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眾多,政出多門的現象。當前各國食品安全監管的模式主要有二種:一是“齊抓共管”型,即多機構聯合監管、共同負責食品安全的體系。二是單一機構型,即有一個單獨的、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體系。從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出現,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逐步趨于統一、協調、高效運作的架構。結合我國行政管理中常出現的扯皮等負面現象,我國應該成立一個類似于歐洲食品安全局或美國的食品安全與藥物管理局這樣的機構,統一協調、管理轉基因食品安全有關事宜,減少監管部門數量,全程監控與協調。當然,政府要加強監管信息的透明和公開,確立全民參與制度。
四、結語
轉基因食品越來越走近人們的生活,以它高產量、高品質的性能,將對人們的生活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現如今,人口過多、糧食不夠、土地資源不足成為阻礙人類發展的重大因素,轉基因食品將解決這些問題。然而,轉基因食品畢竟是供人類食用的,因此其安全性密切關系著每一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這種能造福人類的高新科技,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一直以來,學者們就在不斷地討論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至今仍然沒有準確的科學證明表明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威脅。但是不能因為轉基因食品存在風險,我們就放棄它將為造福人類發揮無可比擬的作用。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立法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有關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旨在促進我國盡快建立完整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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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9-029-02
近期,中央電視臺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報道,對食品安全亂象進行跟蹤報道,食品安全問題又引起廣泛關注。據中國新聞網2013年6月17日報道,實施四年的我國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將啟動修改,治亂用重典,加大食品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成為此次修法過程中公眾關注的焦點。 與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鄰國日本長期擁有“食品安全的神話”,鑒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傳承性,日本的成功經驗或許可以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鑒。
縱觀各國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都是在規定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機構的組成和職責、進行風險分析的情形、風險分析的具體程序等等,這些內容主要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視野下,比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建議。
一、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是指通過對影響食品安全質量的各種生物、物理和化學危害進行評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風險特征,并在參考了各種相關因素后,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措施,并對有關情況進行交流的過程。 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定義,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由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三部分構成的完整體系。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作為風險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應用,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科學性和客觀性。食品安全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應當遵循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法,通過大量的科學研究得出風險評估結果,并以此為依據制定風險管理措施。它以科學為基礎,每一環節都是依據科學研究結論,而不是某個人的主觀臆斷,具有顯著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第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由醫學、農業、食品等領域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為了確保風險評估結果科學客觀,很多國家都實行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相分離,提高風險評估機構的獨立性。風險管理則由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從而使風險分析制度具有了較強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公開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在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下誕生的,很多國家也是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機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這就要求它不僅要從客觀上保障食品的安全,還要從心理上重建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非常強調分析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通過多種方式積極與社會公眾加強風險交流。
二、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國際社會普遍遵循的原則,但是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尚不完善,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距。
(一)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現狀
在風險評估方面,農業部成立了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是對農產品質量進行風險評估的最高學術和咨詢機構。衛生部組建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2011年10月13日,籌備三年之久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該中心是我國第一家國家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業技術機構。
在風險管理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分段監管體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國家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風險交流方面,我國對其重視不夠,相關法律規定多為原則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二)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存在的問題
1.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根據現行法律,農業部成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衛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并舉辦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三個機構性質和職責相似,人員結構基本一致,但卻屬于不同的部門。造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影響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進行。
2.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機構合一受到質疑。我國現在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大多由風險管理部門組織,使得其提交的風險數據或決策建議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響的嫌疑,加之風險交流工作滯后,使公眾對風險評估結論的真實可靠性產生了質疑,從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部門協調性差。由于我國實行分段監管模式,由衛生部、農業部、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共同承擔。但是現實中各部門溝通協調性較差,互相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了“十幾個部門管不了一桌菜”的尷尬局面。
4.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落后。盡管我國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都要求加強風險交流,但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關于乳品安全標準的爭論更證明了這一點。衛生部2010年3月頒布的乳品安全標準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質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鮮乳菌落總數允許每毫升200萬個,而此前的1986年標準分別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過50萬個。難怪媒體驚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認為乳品新標準是以保護奶農為借口,被個別大企業綁架的標準。面對公眾的強烈質疑,衛生部只解釋道:標準符合中國國情和產業實際,引發人們強烈不滿,更突顯出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考察
為應對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進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也進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 品安全風險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據國內外食品安全形勢發展需求,在2003年頒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確了制定與實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針是采用風險分析手段:第一,風險評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時,應當對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響人體健康的生物、化學、物理上的因素,進行影響人體健康的評估。第二,風險管理。為了防止、抑制攝取食品對人身健康產生的不良影響,應考慮國民飲食習慣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風險溝通。為了將國民的意見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時,應采取必要措施,向國民提供相關政策信息,為其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并促進相關單位、人員相互之間交換信息和意見。
為了適應新的食品安全形勢,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衛生法》也于2006年進行了修改。該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與衛生的重要法典,對幾乎所有食品都有詳細的規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劑、器具和食品包裝的標準和規格等。此外,日本政府還對《農林水產省設置法》進行部分修改,把風險管理部門從產業振興部門分離出來,并予以強化,成立產業·消費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管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內閣府增設食品安全委員會,與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共同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隸屬于內閣府,是專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主要職能是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等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勸告和監督。厚生勞動省作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主要對進出口及國內市場的食品衛生實施監管。另外,隨著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立,厚生勞動省的職能已由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并舉轉變為單純的風險管理。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對生鮮農產品的監管,它與厚生勞動省的區別在于側重對農產品生產和加工階段進行風險管理。
四、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建議
通過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現狀的分析,對比鄰國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經驗,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
(一)整合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
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整合,把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衛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門負責監督、審核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二)實現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的分離
在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基礎上,我國應當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改革,實現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與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的分離。由新成立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專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工作,把風險評估機構從風險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直屬于國務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獨立性。
(三)強化各風險管理部門的協作
由于我國實行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因此,必須加強部門之間的密切協作,以免出現監管漏洞或交叉重復。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監管部門按照自己的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其次,在各部門設立專門溝通窗口,建立相互間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互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四)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構都應當切實加強風險交流工作,建立暢通的風險交流渠道。首先,可以利用網絡、熱線公布風險信息或風險評估結果,使公眾及時獲取可靠的科學信息;其次,吸納消費者代表參加風險分析過程,消費者代表的加入有助于促使專家重視食品的安全性,增加公眾對風險分析結果的信任。最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和風險管理機構應當理性面對媒體,及時召開新聞會,公布相關風險信息或風險評估結果,防止個別媒體借機炒作。
注釋:
魏銘言.最嚴食品安全法力爭年內完成修訂如何重典治亂.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3-06/17/content_20580695.htm.2013-06-19.
孟勇.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發展與應用.大眾標準化.2011(S2).49-50.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http://chinafoodsafety.net/newslist/newslist.jsp?anniu=Introduction.2013-06-20.
周雪.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17.
關鍵詞: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現狀,原子熒光,免疫分析
前言
近幾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出現,從而引起了人民對食品安全的極大關注。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是就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來看,人民對新的食品安全的認知還是遠遠不夠的,如消費者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貧乏,生產者為追求利益,不惜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不夠和分析檢測技術的水平低等導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1、食品安全的概論
1.1食品安全的認知
國際食品衛生法典委員會(CAC)對食品安全的定義是:消費者在攝入食品時,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質,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應或潛在疾病的危險性。在我國,食品安全一般理解為食品(食物)的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銷售和消費等活動中符合強制性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導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后代的隱患。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人體必需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狀。
2、我國食品安全現狀
2.1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形成的原因
人們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不夠重視,我國人民日常的飲食安排,存在著一些缺陷。同時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濫用食品添加劑、化學成分,使用劣質原料。這些并不是因為科技落后,而是因為部分生產者素質較低,衛生意識淡薄,經不住利益的誘惑,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不能嚴格按照生產規章制度來執行等,都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的發生。
3、食品分析檢測技術
3.1微波消解(輔助萃取)技術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怎樣準確測定食品樣品中的微量或痕量元素呢?關鍵是樣品的前處理,因樣品的前處理直接影響分析結果的精密度和準確度。
微波消解法,它結合了高溫消解和微波快速加熱兩面性能。此方法具有加熱速度快且均勻,無滯后效應,消解時間短只需幾分鐘至幾十分鐘,溶劑用量少且沒有蒸發損失,一般只需5-10ml,避免有害氣體排放,樣品采用密閉消解有效地減少了易揮發元素的損失等優點。
3.2食品分析中常用的檢測技術
3.2.1近紅外光譜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近紅外光是指介于可見光和中紅外光之間的電磁波,波長范圍是700-2500nm,一般有機物在該區的近紅外光譜吸收主要是含氫基團(OH,CH,NH,SH,PH)等的倍頻和合頻吸收[7]。近紅外光譜常用的測量技術有透射法、漫反射法和反射透射法,近紅外光線可以穿透許多透明材料,因此,無需打開玻璃瓶蓋,可以直接對玻璃瓶內的物品進行測量,極適合于生產過程和惡劣環境下的樣品分析等等。
3.2.2生物酶法和免疫分析技術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生物酶不僅在食品發酵工業中應用廣泛,而且還在食品檢測技術中有著一定的作用。如在國際果汁市場中,蘋果汁是僅次于橙汁的第二大果汁產品,蘋果汁中添加蘋果酸是比較常見的摻假象。免疫分析主要是利用抗體能夠與相應抗原及半抗原發生自發的、高選擇性的特異性結合這一性質,通過將特定抗體(或抗原)作為選擇性試劑來對相應待測抗原(或抗體)進行分析測定的方法。
4、結論
就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來看,食品安全存在著如下問題:消費者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認識不夠;生產者對《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不夠重視;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檢測技術水平落后等。
基于這個問題監管部門采用一些新的檢測技術是必要的,如近紅外光譜、原子熒光、免疫分析技術等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新的檢測技術縮短了分析時間、提高了分析的靈敏度、實現了在線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多種組分同時進行分析等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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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規定,出口,影響,政府監管
一、區分善意與惡意的標準,或者合理與不合理的規定
面對各發達國家紛紛出臺的與我國出口產品有關的食品安全規定,有很多人將其看作是發達國家限制中國發展的一種途徑,或者是為了保護本國食品工業而筑建的貿易壁壘。當然,不可否認不少食品安全規定制定的確是以阻礙我國的食品出口為目的的,但是我們還必須看到大多數食品安全規定必要性,因此,在我們竭力思考各種應對“壁壘”的方法時,應當先正確的認識食品安全規定。我認為,對于食品安全規定應該將其劃分為善意與惡意的標準或合理與不合理的規定。
(一)善意的標準或合理的規定
善意的標準或合理的規定是指對于確實能起到保護進口國人民的健康,以科學評估為基礎的,不對個別出口國帶有歧視性的食品安全標準或規定。目前來說,對于一項標準是否合理的問題可以參考的主要是SPS協議,比如該協議中對于透明度,以科學為基礎的危險管理,公平等問題的規定。從以往的貿易沖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員常抱怨發達國家的標準遠遠高于中方標準, 但是應該看到世界動、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費者不僅關心食品的滋味更關心食品的質量及其對人體健康的潛在影響。
(二)惡意的標準或不合理的規定
惡意的標準或不合理的規定是指那些帶有歧視性的,專門針對某一國家的,未能提高進口國居民健康保護的,沒有科學基礎和依據的標準或規定。在判斷一項標準是否合理時,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協議為主要依據。通常以科學為基礎的風險管理,公平和非歧視原則,是我們判斷不合理規定的主要標準,也是我們抵制不合理規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協議對以科學為基礎的危險管理,公平原則都不可能完全確定出標準的界限和統一的尺度,因此,我們合理與不合理的規定的界定也很難準確,但是,我要強調是我們對于合理與不合理的規定的劃分是對食品安全規定正確認識的一種方式。食品安全規定不僅僅是一種發達國家我國出口的限制和阻礙,是其他國家阻擋中國崛起的種方法,是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確客觀的認識食品安全規定,才能更好解決我國在貿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問題。
二、食品安全規定對我國食品工業的影響
(一)消極影響
1、對我國食品出口造成障礙。論文格式。
食品安全規定作為一種限制出口的標準,會給我國的食品出口帶來損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規定不斷發展的今天,伴隨著新的標準逐一實行,我國食品出口必然會面臨新的障礙。自1995年WTO成立以來,WTO成員所做的SPS通報逐年增加,面對食品安全標準的快速增加,而我國的食品行業明顯應對不及,被禁事件屢見不鮮,對我國的食品出口帶來了很大的損失。
2、給食品工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從食品安全規定出現,就不可避免的在保護進口國國民健康的同時,給出口國帶來了經濟損失。因為出口商對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對于規定的制定往往存在著滯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規定大多是在疾病爆發或食品安全危機出現后,制定的一樣。因此,在出口商將食品安全提高到規定所要求的標準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數量和價格上,勢必會有損失。
3、增加了我國產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國的食品加工業,主要以低價勞動力為基礎(如蝦仁),才能成為國際出口大戶,但為了體現價格優勢,中國的食品加工利潤已經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檢驗和維護的成本,我國食品工業的利潤空間將被再次壓縮。而各種食品安全標準的實施使得以價格作為主要競爭力的中國食品工業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開始實施的“肯定列表制度”關于“暫定限量標準”規定的農藥就有734 種, 涉及50000 余項。對于未制訂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農業化學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過“一律標準”, 即0101mg/ kg。以茶葉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葉檢測指標達到276 項, 比歐盟還多。由此可見,我國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檢驗和維護山投入的成本會更多。
(二)積極影響
1、迫使中國食品出口走出價格競爭陷阱。
目前我國的食品出口的優勢大多體現為價格優勢,這種優勢的建立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勞動力價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國食品生產和加工的技術含量低,多以初級產品為主,食品的加工鏈條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樣的初級產品,新鮮食品,我國的產品也往往在衛生技術方面較低,這造成了我國食品產品“低價低質”的現狀。而這種出口發展的方式顯然對我國食品行業的長期發展是很不利的,會使我國只能長期以世界食品產品的“初加工車間”身份處身于世界食品市場。論文格式。然而,我們要看到各種食品安全規定在短期抑制我國食品出口的同時,也可以迫使我國食品工業從長期考慮提升行業的生產、加工技術,走出價格優勢陷阱,創造出我國自己的技術優勢,質量優勢,品牌優勢等。
2、提升我國食品行業的生產、衛生技術水平。
由于中國各大貿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標準層出不窮,也使得我國的食品出口企業為了保證收益,而提升其生產、衛生技術水平,這種技術的提升對于我國整個食品行業的技術進步會產生一定的示范效應和技術溢出效應,從而實現我國食品行業生產、衛生技術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促進我國食品市場的健全與完善。
國外針對我國生產的食品產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嚴岢性,從一定程度上也為我國消費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識起到了積極作用。當中國的老百姓在電視、報紙上看到美國、日本、歐盟對各種食品頻繁的制定各種化學成分的限制,以及對轉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開始對這些化學名詞有了認識,更逐步開始關心自己身邊的各種食品的這些標準是否超標,超標多少,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又有多嚴重等食品安全。因為需求決定供給,只有消費者的安全意識提高,對健康食品、綠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國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費者在食品安全問題上更有意識的保護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監管才能發揮更大的效用,推動我國食品市場快速發展和完善。
三、對策——加強政府監管在應對食品安全規定上的主導作用
(一)針對我國食品出口的主要產品,由政府建立專門的檢驗機構。
因為單一靠企業存在資金、技術等各方面的阻礙,而由多家企業聯合檢驗,根據目前我國市場的發達程度和行業的協會的發展情況,很難保證各企業不為了追逐個體的利潤最大化而產生私心,使得這種合作進入“囚徒困境”,而最終只能為該行業的發展帶來最壞的結果。因此,政府的參與在目前情況下,是最好的選擇。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食品出口中遭遇國外食品安全規定的主要是食品行業的主要出口產品,因而給我國的食品行業和國民經濟都造成了很大的損失,所以政府動用財政支出幫助這些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檢驗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資建立專門的檢驗機構一方面可以針對國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為我國相應的食品行業提供檢驗,這種集中檢驗可以避免單個企業自行檢驗所帶來的成本的擴大,降低我國出口企業的成本,避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針對進口國尚未對某指標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應特別撥出一部分款項給檢驗機構,用來檢測普通生產廠家在該產品的生產中可能帶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國在這一方面做的很不夠,亡羊補牢固然重要,但是預先防范能夠將損失降到最低。
(二)對食品生產企業給予幫助和引導。
由于單個企業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術,需要投入很多的資金,中小企業不具有這種能力,而大型企業即使能夠獨立完成技術的改進,也會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在短時間內需要大量的科研資金,很多企業為眼前利益著想,只要還能出口就繼續按過去的方式生產,不愿主動提高技術;二是大型企業在獲得技術后,由于企業自身利益的,為了占領最多的市場份額一般不會將其成果與其他企業分享,導致其他企業重復投入,在整個行業中造成資源的浪費。另外如果由多家企業聯合則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終導致低效研發,技術提高緩慢;而利用行業協會的話,因為我國的行業協會仍很不成熟,很難真正起到整和、引導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由政府出資或由組織進行新技術的研發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資可以減輕企業的資金壓力,政府組織可以避免企業各懷私心,低效研發。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資的方法,再等該行業有所發展后,采用組織的方法;也可以兩種方法一起使用。而這種幫助和引導對食品行業的長期發展是有利的,通過適當的引導還可以改變我國食品產品低價競爭的模式,有助于我國食品行業復合競爭力的提高。
(三)為食品產業提供相關的食品安全規定信息。
與技術問題一樣,單個企業或多個企業聯合在目前我國市場發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選擇,除了上面所說的原因外,信息與技術相比是一種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國以有專門的機構為企業提供SPS和TBT的通報信息等,但其專門性和細致性還須加強。今后,政府應在提供信息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幫助企業和行業處理善后工作。
對于事后申訴,特別是對于不合理規定的申訴,政府應幫助企業認識這一途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為這類申訴提供專門的指導和幫助。因為單個企業在財力、信息和對訴訟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國企業由于市場不發達,法律意識不強,國內法律建設尚不健全,以及中華民族一貫的傳統認識等種種因素的影響,一直以來對于“打官司”有種畏懼心理,對出國“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為主,喪失了很多我們在國際貿易中應有的權力。論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場體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國的行業組織仍然十分稚嫩,讓其獨立擔負起幫助企業申訴的責任,未免有些強人所難。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產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對于即使遞交抗辯報告,提供充分科學證據支持自己論點等方面做得很不夠,因此,政府的幫助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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