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組織形態
二、學界關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本質的探討
三、我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模式選擇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含義
我國學者有不同表述。有學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投資制度;有學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投資方式;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中介或一種投資公司。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含義,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只在第2條界定該法的適用范圍時,提到“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綜上所述,上述幾種觀點,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內涵與特點,說明了證券投資基金既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制度,又是一種金融中介組織、一種投資公司或一個信托資金。根據基金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形態不同,可以將投資基金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
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資公司。投資人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根據投資回報情況領取股息、紅利。有三個當事人:投資方、管理方和保管方。契約型投資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業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當事人構成的投資基金形態。也由三方當事人構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發起人,由它來發行基金受益憑證,募集資金,然后將募集的資金交給受托人保管,同時對所籌集的資金進行具體的投資運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為信托人或銀行,根據信托契約規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資金及其他業務和會計核算業務。(3)受益人(投資人)。是認購受益憑證的投資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可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采取的是契約型投資基金模式。如何看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的觀點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委托說;一個是信托說。
(一)關于委托說主張委托說的學者認為,我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即投資者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證券的方式,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基金托管人保管、委托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分別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權、保管人行使保管權,自己保留基金的所有權及相關權益。在投資者與管理人、托管人之間形成的關系是委托關系。而我國《暫行辦法》規定: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基金資產所有人根據法律及基金契約的規定同時分別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了三角關系:基金投資人將基金資產占有權授予托管人,將基金資產經營管理權授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形成相互監督關系。認為,基金投資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分別形成了委托授權法律關系。
(二)關于信托說我國多數學者持有這種觀點。信托是指財產所有權人(信托人)將其特定的財產(信托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托人(或受信托人),受托人必須按照設立信托的目的和為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該信托財產。根據1992年《國際海牙公約》的規定,信托應當具備三個特征:(1)信托財產構成一項獨立的資金,不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即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自由財產;(2)信托財產以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第三人的名義持有,即受托人是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服從信托條款以及法律所加于他的特別義務,享有并承擔管理、使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權限、義務及責任,即受托人依照信托條款的法律規定,對信托財產享有管理權和處分權,并承擔忠實和善良管理的信賴義務。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符合信托關系的所有特征,尤其是突出體現了信托財產獨立性于受托人的信賴義務的信托代表性的特點。
(三)個人認識從中國《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看,該法規并不是嚴格按照信托制度來設計的。僅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享有管理權,投資人享有受益權,但沒有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有依法和依基金契約對基金資產的處分權;雖然規定了基金財產獨立于管理人自有財產,但同時又規定了基金財產也獨立于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即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具有雙重性特點;該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定或基金契約規定的義務時,受益人有向他們請求補救的權利或者基金財產落入第三者手中時,受益人可向非善意第三人索取財產權上的補救的權利。可見,認為我國在《基金法》頒布實施前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是委托關系有一定道理。然而,綜觀各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性質,均是信托制度的延伸和具體化。在我國新的《基金法》中,已經將信托關系吸收到我國基金法律關系中,并將信托法作為確立基金性質的重要依據。實踐證明信托制度能夠更加有利地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強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賴義務,同時又賦予基金管理人為基金投資人利益管理基金資產更大的自,只有這樣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目的。討論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結構不能離開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即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超級秘書網
我國《投資基金法》第1條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因此,我國對投資基金法律結構的設計上,應盡量體現投資者本位原則并方便其權利的行使。為體現這一宗旨,筆者主張“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資人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
理由是:基金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實質上是受托人權能的一種分割。除管理事務內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與信托受托人的義務基本一致,都負有雙重的對物和對人的義務。在對物的義務方面,雙方都負有管理基金資產的義務。在對人的義務方面,雙方都負有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義務。綜上所述,《信托法》頒布以后,我們應當更新以往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設計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則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塑造成一種以基金契約為核心的信托關系。在信托模式的選擇上,共同受托人制度值得我國相關立法及司法機構予以關注。
參考文獻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的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協調人、基金發起人、上市推薦人等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證公開披露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必須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等事項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相關專業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載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題字、用語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第八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就基金業績進行預測;
(二)保證獲利、保證分擔虧損或承諾最低收益;
(三)通過促銷方式,勸誘、利誘投資人購買基金;
(四)詆毀同行;
(五)刊登任何虛假或欺詐內容;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招募說明書
基金發行前,發行協調人應協助基金發起人根據《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準則第三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并公告招募說明書。
發行協調人同時還需就基金發行具體事宜編制并公布發行公告。
第十條、上市公告書
(一)封閉式基金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編制基金上市公告書,并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兩個工作日內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二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報告期間終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定期報告
(一)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投資組合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公開說明書(適用于開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年度報告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本準則《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其中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三)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四)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應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分類比例,及基金投資按市值計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公告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完投資組合公告,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予以公告,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五)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個工作日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管理人在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時,基金所持股票應當按照公告截止日當日平均價計算。
(六)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于每6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編制并公告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公告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況外,年度報告以外的定期報告毋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二條、臨時報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于第一時間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并編制臨時報告書,經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核準后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變動;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內變更超過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超過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處罰;
(七)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八)基金提前終止;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澄清公告與說明
(一)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時,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二)有關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國證監會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公告內容作進一步公開說明。
第十四條、信息事務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
(二)基金托管人須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定期報告中有關內容進行復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照本準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如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與本準則相沖突時,應依據本準則辦理。
(四)基金管理人應自行選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披露信息,所選擇的報刊在一個基金會計年度內不得更換。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應當保證:
1.指定報刊不晚于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聞媒體披露與基金有關的信息以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上市公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在編制完成后,應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八)凡在上半年設立的基金,其該次中期報告可不編制;凡在下半年設立的基金,自其設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個月的,其該次年度報告可不編制;凡自設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2個月的基金,其該次投資組合公告可不編制。
本款所稱設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募足法定份額之日。
第十五條、凡違反本準則的個人與機構,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本規定進行處罰。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暫停或撤銷其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緒言
在緒言中必須載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書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書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證券交易所對XX基金上市及有關事項的審核,均不構成對本公告內容的任何保證。如果投資者欲購買XX基金,應詳細閱讀X年X月X日刊登在XX報的招募說明書和本上市公告書。
二、概要
本節應列示上市公告書中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簡稱
基金交易代碼
基金單位總份額
本次上市流通份額
上市時間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薦人
三、基金概況
(一)基金設立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設立批準機構和批準文號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類型
基金存續期
發起人名稱、法人代表、注冊資本
發起人注冊地址及聯系電話、聯系人
(二)基金發行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每份基金單位面值
發行價格
發行日期
持有人數
登記結算機構
發起人持有份額
發行情況簡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上市核準文號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額
發起人認購部分的流通規定
四、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應分別列示各發起人和社會公眾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同時還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總數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簡介
法定名稱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注冊資本
注冊地址
成立批準文號
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
股東
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
人員情況
信息管理負責人及咨詢電話
基金管理業務情況簡介
(二)基金托管人簡介
法定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注冊資本
托管部負責人
托管部人員情況
信息管理負責人及咨詢電話
托管業務情況簡介
六、基金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
(一)基金投資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數第二個工作日當日的投資組合
七、基金契約摘要
(一)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
(二)基金資產估值
(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四)基金會計與審計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約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契約的方式
八、基金運作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報告
(二)基金托管人報告
九、財務狀況(截止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
十、重要事項揭示
本節列示基金發行后發生的對基金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
十一、備查文件目錄
附件二: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基金簡介
(一)簡要介紹基金發起設立及上市情況并列示以下事項:基金簡稱、基金交易代碼、基金單位總份額、基金類型、基金存續期、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負責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注冊會計師。
(五)列示基金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如有)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律師。
二、基金管理人報告
(一)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否勤勉盡責地為基金持有人謀求利益。
(二)應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簡要說明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策略。
(三)可對宏觀經濟形勢、證券市場大勢及行業走勢等進行展望,但不得對報告期后的基金業績及具體證券的走勢進行預測。
三、托管人報告
(一)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完全盡職盡責地履行了應盡的義務。
(二)應說明在報告期內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運作、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計算等問題上,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三)應對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內所編制的與托管人有關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實、完整作出說明。
四、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一)審計報告
應采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審計報告格式,就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同時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約的規定。
(二)基金會計報告書
資產負債報告書
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期初數、期末數:
1.股票投資??成本
2.債券投資??成本
3.其他投資??成本
4.股票投資??估值增值
5.債券投資??估值增值
6.其他投資??估值增值
7.現金
8.銀行存款
9.應收股利
10.應收利息
11.應收帳款(如應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應收款項
13.基金資產總值
14.應付基金管理費
15.應付基金托管費
16.應付收益
17.應付帳款(如應付購買股票清算款)
18.應付傭金
19.其他應付款項
20.負債總額
21.基金單位總額
22.未分配凈收益
23.未實現估值增值
24.基金資產凈值
25.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26.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收益及分配報告書
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本期數及上期數:
1.在除息日確認的股息收入
2.債券利息收入
3.分別列示股票、債券及其它資產的買賣價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結息日確認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發行費節余、發行時申購資金凍結利息等)
5.基金管理費
6.基金托管費
7.應由基金承擔的其他費用
8.基金凈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凈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凈收益
(三)會計報告書附注
報表帳項注釋應列出以下事項:
1.主要會計政策
(1)基金資產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證券、非上市證券、其他各種資產的估值方法。
(2)股息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確認政策
(3)證券交易的成本計價方法
(4)稅項
(5)其他為處理決定基金運作及基金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而采取的會計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會計政策有任何變動,必須披露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基金運作的影響。
關鍵詞:國九條;上市公司質量;管理公司機制
縱觀各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史,論文可以看出基金投資是一種分散風險、集中資金,有效實現小額資金向火額資本轉化的有效途徑。它將個人手中零散、小本的投資轉化為集中有效的投資過程中發揮了功不可沒的作用,如韓國在50-60年代為了解決實現經濟迅猛發展所短缺的資金而大力發展、規范證券投資摹金當代各國證券投資基金方興未艾,具有極強的生命力,仍在不斷創新、發展、完善。做為現代市場經濟下組織社會資源的一項有效政策、途徑,證券投資基金是有它旺盛的生命力和存在的必然性。
中國當前社會已走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沿,許多事物已與世界經濟取得一致,也向資奉主義市場經濟學了許多可用的市場管理方法,基金就是這其中的一種。其實證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國也像韓國50-60年代一樣面臨著經濟迅猛的發展。而后出現資金短缺,出現我國特有的這樣那樣的困難,如國民儲蓄居高不下.而國家儲蓄利率持續下調,這時投資基金絕對是實現現有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有力途徑。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在未來的中國將有很大的市場和潛力。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經過短短20-30年的發展,也已經從封閉式走向了開放式占主導,從不規范走向了日益規范(當然還存在未正式規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國的證券投資市場仍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隨著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令會精神的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國務院炎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簡稱“國九條”)的頒布和實施,中國證券資本市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必將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以下就我的理解,結合國九條,對中國當前證券市場的各種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見。
一、我認為中國證券市場首要問題是沒有好的投資項目
誠如“國九條”中所肯定的火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畢業論文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人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而證券投資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很多是面臨困難的國有企業轉制而來,上市后又不積極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資金為目的;做為三駕馬車之一的債券市場又品種稀少,造成證券投資公司在選股時不約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幾只優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風險。而股票市場只有“做多”機制,沒有“做空”機制,很難規避系統風險,證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現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
國九條中第四條第五條就對此問題提出r解決方案: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要求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
對此我個人認為可以吸收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發展模式,創造出適臺中國特色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基金;而我國的高科技產業一直是一塊肥肉,長期以來它屬于高風險高回報行業,外國資本早就看好它,而我們若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則可吸收國內很多民間資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會更看好這一塊。房地產投資基金相對來說投資期限長,但中國房地產市場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資產容量不容忽視,我國早期不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曾駐足過這種期限長的投資,但當時來規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動性問題,而如果學習國外規范化管理話,它將很好地促進房地產資金的證券化,平分這個行業巨額的利潤,讓廣大投資者受益。
國九條第五要求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并購重組。要求重視投資回報,要采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要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要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抉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減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這一條,當然是因為存在國有股一股獨犬,股權不流通,引起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造成的,通過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可以得到些解決。但是我認為要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對損害公司和利益的股東進行責任追究的關鍵還在于一個信息披露問題:只有建立了及時、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機制才能真正起到監督作用。而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們加強中介機構的規范性和執業道德,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注冊會計師很多是無法做到審計最基本的獨立性的,這就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留下許多空子。
二、我國的證券從業機構本身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不完善如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選定且有權撤換,碩士論文使其獨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機制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獨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故而國九條中第六就講到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雖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將基金公司的收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掛鉤,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建立汪券資信評級機構,鼓勵證券崩貨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以應對明年證券服務業全面對外開放,國外證券公司的雄厚資金沖擊。
另我認為我國的開放式基金仍是契約型為主的,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很容易陷入流動性風險中。也不利于其發展,還是要像法人治理結構靠攏。醫學論文在這點上國九條里也放開了證券公司的融資: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
還有機構投資者要適當加強,這有利于信息的對稱性,因為多幾個大機構投資,它們也有力量得到更準確的市場信息,促進整個市場的公開化、透明化,有利于中小投資者。當然這里要加強外部的監管,防止大機構聯臺起來侵占小投資者利益國九條中鼓勵合規資金人市:如支持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基金、企業補充養老基金、商業保險資金等投入資本市場的資金比例,要培養一批誠信、守法、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為豐的機構投資者成為賢本市場的主導力量。
總之,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國九條非常強調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相信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我國證券從業機構的逐步完善,中小投資者將從中國持續增長的經濟中得到更合理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九條).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基金 非信托契約私募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特點及當前問題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募集資金從事證券投資的投資基金。相對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私募基金強調絕對收益。私募基金通過分配基金收益獲取收入。通俗地說,私募基金必須為客戶掙到錢自己才能分到錢。而公募基金不參與分配基金收益,而是按照基金規模比例提取管理費以獲得收入。公募基金更重視收益相對排名,排名高則會有更多的投資人選擇該基金產品,而基金產品規模增大會導致收入增加。
二是基金管理人必須購買一定比例基金份額,保證與投資人利益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贏得投資人信任,有利于募資過程的完成,公募基金經理人一般沒有這么大的市場壓力。但由于基金中在沒有直接利益,有時會出現公募基金經理人利用基金資金高位替他人接盤,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從而嚴重損害公眾投資人的利益。
三是私募基金投資選擇更自由,投資決策更快,操作更靈活。公募基金對投資股票的倉位、單一股票的投資比例都有嚴格的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則不受限制。公募基金決策程序比較復雜,一次投資往往要經過研究部門、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門、投資總監等多個環節。私募基金的投資決策速度快,因此更容易把握市場機遇。此外,陽光私募基金規模不大,通常是幾千萬至一個億,相對于公募基金動則百億的規模,私募基金更有利于資金進出,建倉成本低,操作也更靈活。
合法性問題是當前私募基金最大的發展困境。目前我國已出臺的《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法律,都沒能給予私募基金明確的合法身份。《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專門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制定的相關法規也在2004年正式頒布時被全部刪除。對此,陽光私募曾采用借助信托公司平臺發行的形式,保證私募基金合法性。但是,2009年下半年我國暫停了信托的證券開戶,陽光私募基金的產品發行就嚴重受限。與陽光私募相比,一些松散的私募行為更是處在法律空白地帶,投資者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可以說,合法性缺失不僅極大地影響了私募基金規模的擴大與健康發展,也會導致監管困難等次生問題。比如,當前我國的私募基金既沒有統一的主管部門和監管標準,也沒有權威的行業自律組織。
《證券投資基金法(征求意見稿)》趨勢探析
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于2003年10月出臺,并于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它僅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并沒有被納入到這一監管體系中。2009年3月,修法正式啟動;2011年2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出臺,其對現行《基金法》作出了不少重大改革,具體表現在:
《征求意見稿》給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法地位。《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較《基金法》所添加的“非公開募集資金”即為私募所涉及的范圍。除第二條外,《征求意見稿》還單獨開辟了第十章為非公募基金作出專門規定。
《征求意見稿》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界定法律適用范圍并為私募單獨開辟章節,意味著之前并不受《基金法》監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風險投資基金(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托投連險等,均被納入監管體系。這樣一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監管權將大部分集中于證監會,證監會成為私募基金的監管主體。其意義在于,統一監管范圍和確立合法性均有利于規范行業行為,避免金融風險發生,而統一監管標準也將促進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在同一平臺下相互競爭、協調發展。
《征求意見稿》通過拓展“證券”內涵,擴大了未來投資范圍。2003年版的《基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基金財產僅能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此條規定在《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二條中規定:“前款所稱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此條修改,將基金投資范圍擴展到“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及其他品種”。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法》中“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被改為“投資品種”,去掉了“證券”兩字,表明《征求意見稿》為其他基金投資品種留存了空間。這既為公募基金提供了更加寬松的環境,也符合私募基金更加靈活的特性。
《征求意見稿》豐富了基金的法律組織形式。《基金法》第五條規定,“基金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見稿》則在第五條增加了這樣的規定:“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組織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組織形式。”并在第六條明確了三種組織形式的責任范圍。這三種形式為私募基金的獨立發行開辟了道路,是私募基金未來可以遵循的路徑。具體而言,一旦陽光私募和公募基金擁有同樣的監管體系和法律地位,陽光私募就可以通過上述三種方式發行從而避開信托渠道,不再受《信托法》的限制;同樣,合伙制私募基金有可能依據《征求意見稿》享受與公募同等的待遇,暫免繳納個稅。即是說,組織形式的確定可以充分提高私募基金的競爭力。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未來發展格局分析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細化為以下五種類型:信托契約私募、非信托契約私募、公司型私募、合伙制私募和松散私募。在《征求意見稿》大原則不變的情況下,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格局可能出現以下變化:
信托契約私募發展速度將減緩。信托契約私募依照《信托法》進行發行管理,納入正常金融監管體系,是當前最常見的陽光私募模式。信托契約私募遵循“信托公司+保管銀行+私募公司+投資人”的模式,具有規范化、透明化的特點。但是,信托契約私募的關鍵問題是中介費用過高,降低了私募基金的競爭力。一般情況下,私募從客戶處收取的管理費在2%左右,但托管銀行、信托平臺和渠道方費用就占了1.5%左右,私募只能拿0.5%甚至更少的管理費。此外,信托契約私募在運營過程中存在資金托管、基金管理人提成和個人納稅等環節,粗略計算其收益率至少要高于公募基金30%才能取得等量的收益。這種私募模式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能力提出了極大挑戰。在新的《征求意見稿》下,私募基金很可能繞開信托平臺,規避信托平臺費用,降低發行費用。
非信托契約私募將快速發展。依據《征求意見稿》,可以直接成立集合理財計劃,將托管交給用以保證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銀行,但同時避開信托公司渠道,這意味著私募基金可以獲得大約1.5%的管理費作為維持基金運作的保底收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此不必急切地追求分成收益。這種信托契約私募的替代模式,或可在未來顯示其強勁的競爭力。
合伙制私募將日益普及。合伙制私募以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存在,是未來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其在章程中約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這種模式具有門檻低、費用低、投資廣、稅負低等優勢。合伙基金投資標的非常靈活,既可以從事二級市場證券投資,也可以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有利于投資人合理避稅。
公司型私募更可能成為一種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公司型私募采用公司式組織形式,參與者必須成為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運作。在私募基金運營模式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模式稅負最高,管理最為繁瑣。從現行《公司法》和《企業合伙法》的法律框架分析,公司制私募證券投資要面臨33%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征稅。此外,如果投資者不穩定,股東會出現頻繁的變換,法律程序也更繁瑣。因此,公司私募更可能發展成為一種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以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建立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僅可以規避無限連帶責任,也方便基金管理人成立多支性質不同的基金。
關鍵詞:國九條;上市公司質量;管理公司機制
縱觀各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基金投資是一種分散風險、集中資金,有效實現小額資金向火額資本轉化的有效途徑。它將個人手中零散、小本的投資轉化為集中有效的投資過程中發揮了功不可沒的作用,如韓國在50-60年代為了解決實現經濟迅猛發展所短缺的資金而大力發展、規范證券投資摹金當代各國證券投資基金方興未艾,具有極強的生命力,仍在不斷創新、發展、完善。做為現代市場經濟下組織社會資源的一項有效政策、途徑,證券投資基金是有它旺盛的生命力和存在的必然性。
中國當前社會已走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沿,許多事物已與世界經濟取得一致,也向資奉主義市場經濟學了許多可用的市場管理方法,基金就是這其中的一種。其實證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國也像韓國50-60年代一樣面臨著經濟迅猛的發展。而后出現資金短缺,出現我國特有的這樣那樣的困難,如國民儲蓄居高不下.而國家儲蓄利率持續下調,這時投資基金絕對是實現現有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有力途徑。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在未來的中國將有很大的市場和潛力。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經過短短20-30年的發展,也已經從封閉式走向了開放式占主導,從不規范走向了日益規范(當然還存在未正式規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國的證券投資市場仍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隨著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令會精神的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國務院炎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下簡稱“國九條”)的頒布和實施,中國證券資本市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必將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以下就我的理解,結合國九條,對中國當前證券市場的各種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見。
一、我認為中國證券市場首要問題是沒有好的投資項目
誠如“國九條”中所肯定的火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畢業論文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人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而證券投資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很多是面臨困難的國有企業轉制而來,上市后又不積極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資金為目的;做為三駕馬車之一的債券市場又品種稀少,造成證券投資公司在選股時不約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幾只優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風險。而股票市場只有“做多”機制,沒有“做空”機制,很難規避系統風險,證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現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
國九條中第四條第五條就對此問題提出r解決方案: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要求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
對此我個人認為可以吸收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發展模式,創造出適臺中國特色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基金;而我國的高科技產業一直是一塊肥肉,長期以來它屬于高風險高回報行業,外國資本早就看好它,而我們若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則可吸收國內很多民間資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會更看好這一塊。房地產投資基金相對來說投資期限長,但中國房地產市場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資產容量不容忽視,我國早期不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曾駐足過這種期限長的投資,但當時來規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動性問題,而如果學習國外規范化管理話,它將很好地促進房地產資金的證券化,平分這個行業巨額的利潤,讓廣大投資者受益。
國九條第五要求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并購重組。要求重視投資回報,要采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要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要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抉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減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這一條,當然是因為存在國有股一股獨犬,股權不流通,引起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造成的,通過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可以得到些解決。但是我認為要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對損害公司和利益的股東進行責任追究的關鍵還在于一個信息披露問題:只有建立了及時、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機制才能真正起到監督作用。而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們加強中介機構的規范性和執業道德,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注冊會計師很多是無法做到審計最基本的獨立性的,這就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留下許多空子。
二、我國的證券從業機構本身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不完善如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選定且有權撤換,碩士論文 使其獨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機制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獨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故而國九條中第六就講到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雖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將基金公司的收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掛鉤,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建立汪券資信評級機構,鼓勵證券崩貨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以應對明年證券服務業全面對外開放,國外證券公司的雄厚資金沖擊。
另我認為我國的開放式基金仍是契約型為主的,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很容易陷入流動性風險中。也不利于其發展,還是要像法人治理結構靠攏。醫學論文在這點上國九條里也放開了證券公司的融資: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
還有機構投資者要適當加強,這有利于信息的對稱性,因為多幾個大機構投資,它們也有力量得到更準確的市場信息,促進整個市場的公開化、透明化,有利于中小投資者。當然這里要加強外部的監管,防止大機構聯臺起來侵占小投資者利益國九條中鼓勵合規資金人市:如支持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基金、企業補充養老基金、商業保險資金等投入資本市場的資金比例,要培養一批誠信、守法、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為豐的機構投資者成為賢本市場的主導力量。
總之,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國九條非常強調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相信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我國證券從業機構的逐步完善,中小投資者將從中國持續增長的經濟中得到更合理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九條).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經驗;東南亞國家;政策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5)08-0075-08
一、引言
實體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有效支持,基金作為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對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東南亞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業近幾十年來發展迅速,對該地區的實體經濟發展起到了有效支持作用。因此,研究東南亞基金的發展無疑具有較好的現實意義。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證券投資基金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因具有專家理財、分散風險、方便投資等優勢,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迅速。證券投資基金不僅給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選擇,還具有穩定和規范本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從1998年開始發展至今,已取得了長足進步,尤其是2013年6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蘊含了對基金業未來發展的前瞻。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5家,管理資產合計60912.67億元,其中公募基金數量1855只,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42386.35億元。證券投資基金已成為我國機構投資者的主導力量,是我國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然而,學術界研究普遍認為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到目前為止還存在許多問題。孫黛(2013)指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選擇品種較少、內部控制不足、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劉秉文(2009)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普遍存在羊群效應,基金的羊群效應加劇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許輝、祝立宏(2009)通過實證分析發現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還未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性互動。由此可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尚不成熟,基金產品、投資管理和監管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東南亞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在近30年來發展迅猛,對該地區經濟所起的推動作用日益重要,尤其是作為亞洲地區重要基金管理中心的新加坡。截至2013年12月底,新加坡基金資產管理總值達18180億新元,折合人民幣約85033.3億元①,資金募集來源與投資范圍遍布亞太、歐洲及北美地區,其基金業的發展與管理經驗對于我國基金業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陳潔民(1998)指出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有:投資環境的改善、投資者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政府的支持等;吳煒(1999)分析了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新加坡政府針對基金業的新措施,指出新加坡以發展資本市場和基金管理業為主打造亞洲金融中心的構想。不只是新加坡,東盟國家在世界和區域經濟中的地位正得到提升。2015年,東盟國家計劃把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等7國的8個證券交易所連接起來,成立一個覆蓋5.2億人口,擁有3000余家上市公司,總市值超過2萬億美元的世界第七大證券交易所,東盟金融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受世人關注,此外東盟國家和我國在社會文化方面具有許多相似之處。因此,研究該國家聯盟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對于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具有很好的參照和借鑒作用。
在東南亞11個國家中,本文將選取新加坡、泰國和馬來西亞三國進行重點分析,原因如下:一是總體經濟方面,11國中新加坡、泰國和馬來西亞三國的經濟形勢較好,總體經濟水平較高。具體數據如表1。
由表1數據可見:新、馬、泰三國總GDP及人均GDP均排在東盟國家前列。印尼總GDP最高,但其人口最多、國土面積最大,人均GDP表現差強人意;文萊人均GDP較高,但人口及國土面積過小,不適合做對比分析。東盟國家中新加坡率先成為新興工業化國家,馬來西亞、泰國等已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與我國相類似。因此,綜合考慮之下選擇新、馬、泰三國分析較為合適。
二是資本市場運行方面,總體而言,新、馬、泰三國是東盟中市場經濟運作最好的三個國家,進入福布斯排行榜的企業占東盟上榜總企業數的82%,世界經濟論壇的《2014―2015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中,新加坡排名第2,馬來西亞排名第20,均高于我國。在證券市場中,三國的股票與債券發行總額占GDP的比重在東盟國家排名靠前,且目前新加坡是亞洲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泰國和馬來西亞也有值得關注和研究的基金品種,故新、馬、泰三國代表著東盟地區金融市場運行的最高水平,在基金運作方面均有值得我國學習和探討的方面。三是社會文化方面,東南亞地區是世界華人、華僑最集中和人數最多的地區之一。其中,新加坡的華人占當地人口比例的77%,馬來西亞占23.7%,泰國占11%。可見這三國在社會環境與文化背景方面與我國最為相似,同時我國也對新、馬、泰三國最為熟知,因此研究這三個國家的基金發展現狀對于我國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二、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一)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新加坡作為亞洲金融中心,也是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新加坡具有良好的金融市場發展基礎。自1959年新加坡第一只基金――新加坡基金問世以來,基金業發展迅速,不僅基金品種日益豐富,基金的資金募集來源及投資領域也向全球范圍擴大。新加坡實行的是政府主導戰略,政府提供一系列激勵政策,以鼓勵國際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境內扎根,推動新加坡向地區性、國際性基金管理中心邁進。新加坡的證券投資基金中私募投資基金所占份額較大,其中對沖基金發展最為迅猛。新加坡的公募基金被稱為集合投資計劃(CIS),其中最主要是單位信托。表2為2009―2013年新加坡資產管理總值及主要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總值。
由表2中數據可以看出,新加坡基金業所管理的資產總規模大于我國。近年來新加坡對沖基金規模不斷擴大,私募基金所占比例遠大于公募基金,表明其基金管理領域成熟程度遠高于我國,相關的銷售平臺、監管機制以及公民的基金投資意識均處于領先水平。從基金的募集來源與投資方向看,2013年新加坡基金業所募集的資金中約有77%來源于新加坡以外地區,并有67%的資金投資于亞太地區市場;集合投資計劃中約有78%的資金投資于亞太地區證券市場,由此可見新加坡作為亞洲金融中心,其離岸基金占據了主要市場份額。
1997年新加坡開始實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CPF Investment Scheme,CPFIS)。在該計劃下,成員可將其普通賬戶及特別賬戶③中超過一定比例的公積金通過購買股票(限于藍籌股)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資于資本市場,風險與收益均由個人承擔。政府鼓勵成員實現投資組合多樣化并分散風險,總投資額可達普通賬戶及特別賬戶的余額總和,成員還可以將其普通賬戶的全部余額投資于基金產品。截至2012年6月底,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規模為2192.67億新元,普通賬戶與特別賬戶累計結余共1396.32億新元。歷年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中,單位信托基金所占資產配置比例如表3所示。
近年來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下的單位信托基金一直占據20%左右的份額。截至2012年6月底,實際參加普通賬戶投資計劃的成員為89.6萬人,資金規模為230.72億新元,其中單位信托為40.12億新元;實際參加專門賬戶投資計劃的成員為45.2萬人,資金規模為63.58億新元,其中單位信托為12.01億新元。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增加了單位信托基金的資金供給,提高了本國公民投資于基金的參與度,對促進公民對基金行業的理解、培養基金管理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泰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泰國的證券投資基金被稱為共同基金。相較于東南亞的其他國家,泰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起步較早。1975年泰國第一只封閉式共同基金――永盛基金(Sinpinyo Fund)成立,之后30多年來,共同基金市場發展迅速,如今共同基金總數已過千只。泰國的共同基金種類與我國的投資基金比較相似,股票類共同基金和債券類共同基金是整個基金市場的主要品種。表4為2006―2010年泰國共同基金市場的主要數據。
近幾年泰國共同基金呈波動增長的趨勢。2008年因國內政局不穩定,國內經濟增長放緩,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機的擴散,使得泰國共同基金出現整體衰退。2010年經濟逐步回暖之后,基金業穩步發展,2012年泰國共同基金的資產凈值為26144.02億泰銖,同比增長25.5%,共同基金價格效應和基金市場的資金凈流入量成為資產凈值增長的主要驅動力,其中債券共同基金是推動市場增長的主要產品。
國家基金是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在泰國基金市場上得到迅速發展的一個品種,它是指資本來源于國外,并投資于某一特定國家的跨國信托投資品種。由于當時泰國市場上的證券數量有限,國家基金便成為境外投資者追逐的主要目標。2010年之后泰國投資外國的共同基金(FIF)、長期共同基金(LTF)凈值均大幅增長,成為共同基金市場關注的焦點。
(三)馬來西亞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馬來西亞的證券投資基金業起步較晚,直到1985年,馬來西亞才采取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促進其證券市場的發展。1995年,馬來西亞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加快了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吸引外資的步伐,投資基金業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
由表5數據可見,馬來西亞的單位信托基金規模大于泰國,與新加坡和我國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但表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此外,馬來西亞信托基金中的一個特殊品種――伊斯蘭基金在次貸危機之后越來越多地受到金融界關注。伊斯蘭基金(Islamic funds)是指遵守伊斯蘭教法所規定的投資原則的基金,只能投資股票,禁止一切與利息和投機相關的投資活動,并且必須去掉收入組合里被伊斯蘭教教法視為“不潔”的成分。伊斯蘭基金結合了社會責任和以信仰為本的道德原則,是金融和信仰的混合物。馬來西亞有60%的人口信仰伊斯蘭教,隨著馬來西亞穆斯林人口以及人均收入的逐年增長,伊斯蘭基金的地位舉足輕重。表6列出了2008―2012年單位信托基金中的伊斯蘭基金數量和凈值。
從表6可以看出,伊斯蘭基金在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中已占有一定份額,且規模在不斷擴大。盡管伊斯蘭基金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由于伊斯蘭基金遵循嚴苛的運營模式,不能投資金融服務和衍生工具等投機產品,所以在源頭上降低了投資風險,即便是在次貸危機中也保持了良好的收益。在全球加強金融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背景下,全球傳統金融體系與伊斯蘭金融的合作日益加強,伊斯蘭基金也開始逐步擴展市場,尋求國際間的合作。
三、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一)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總體來看,新加坡國土面積小、人口少,其基金業發展更具有國際化的特點,目前新加坡已與中國香港一同成為亞太地區基金管理投資中心。在資金來源與去向方面,新加坡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即資金大部分來自于海外,并主要投向海外;在管理機制方面,新加坡主要實行政府主導型戰略,為吸引境外資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在優惠政策上力度較大,對非居民交易給予稅收優惠,但對非居民交易賬戶與國內賬戶實行嚴格的分離監管;在基金品種方面,新加坡私募基金份額遙遙領先,遠高于中國香港,而公募基金則占比例較小,對沖基金發展迅速,基金品種不斷創新。新加坡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方面有以下幾點經驗值得借鑒:
1. 優化銷售服務。2014年5月,新加坡單位信托基金網上銷售平臺將客戶購買股票基金所需支付的開端銷售費(initial sales charge)④降低到0.5%,遠低于銀行售賣單位信托基金時3%的銷售費。一方面,網絡銷售平臺本身具有低成本優勢;另一方面,降低申購費也是海外基金業的普遍趨勢。若申購費較高,一些銷售機構或多或少會受傭金影響,向客戶推薦不適合的產品。目前,一些國家例如英國和澳大利亞的基金銷售業已廢除征收申購費,轉而定期征收平臺費(platform fee),以去除投資者和銷售商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臺費的做法也對基金的投資管理形成一種隱性考核,只有對投資表現滿意的客戶才會繼續留在平臺,支付平臺費。此外,在基金購買方式上,新加坡投資產品分銷商 dollarDEX 允許投資者使用信用卡通過該公司網站購買超過 100 種的單位信托,成為新加坡第一家允許客戶以信用卡結算網上交易的基金分銷商。用信用卡購買單位信托,意味著投資者可享有55 天的免息貸款,此舉無疑吸引了更多基金投資者,而我國還不允許用信用卡進行基金投資活動。因此,完善網絡基金銷售平臺、降低收費、提高銷售服務的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2. 發展私募基金。近年來新加坡私募投資基金迅速發展,其規模遠超公募基金,使新加坡成為東南亞區域私募基金樞紐,這都歸功于新加坡穩定的政治形勢、完善的法律、健全的商業體制以及地理優勢。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已超公募基金。因此,完善私募基金監管、進一步創新私募產品成為接下來的發展重點,而新加坡的發展經驗值得借鑒。新加坡1999年推出了精品基金管理公司(BFM)發牌計劃,BFM是管理面向特定熟練投資者的規模相對較小的基金管理公司,它的運作與私募基金頗為相似,該計劃下只要基金的管理金額、繳付資本、基金經理人的數量及資歷和面向的客戶符合要求,便可獲得牌照進行基金運營。該計劃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審批效率,又從源頭上控制了私募基金的風險,使得新加坡的私募基金先人一步取得高速發展。我國的私募基金剛納入證監會監管范疇,應在信息披露、基金經理及投資者資格、契約規范、公司資本結構等方面做出相應的特殊規定,使私募基金健康穩定發展。另外,在對沖基金的發展上,新加坡早在2001年年底便實行對沖基金零售化,出臺對沖基金指引,規定了對沖基金的投資門檻和發售對象。對沖基金首先需要多樣化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投資標的,其次對沖基金風險極高,它的發展必須以成熟的金融市場和強有力的監管為前提。我國現已開始推進發展對沖基金,因此應加快金融產品創新,出臺對沖基金指引和監管政策,為對沖基金的發展提供基礎和保障。
3. 中央公積金投資。新加坡實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公積金大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具體投資運作,特定賬戶余額可由公積金成員自主投資。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對單位信托基金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已躋身于全球最大的100家基金管理公司行列,其運用市場化的管理模式和專業化的投資理念,在北美、歐洲和東亞等區域進行投資。我國的養老基金、社保基金規模龐大。截止到2012年,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余22968億元,現行體制下上述資金只能進行銀行儲蓄和購買國債,機會成本很高,隱性損失巨大。因此,可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管理體制,將具有一定相似屬性的資金,尤其是長期結余的資金,集中起來,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運營,減少管理成本,發揮規模效應。我國目前正在探討養老金入市機制。如果該設想切實可行,巨額的養老金將對我國資本市場起到巨大的刺激作用。
(二)泰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泰國的共同基金業規模雖不大,但其業績和制度卻處于世界前列。2013年晨星公司從對24個國家和地區投資共同基金的投資者進行的一項投資經驗調查發現,泰國的投資級別被投資者列為B級,與荷蘭、新加坡和中國臺灣評級持平,并列第3位,高于多個研究對象國家和地區。這主要歸功于泰國實行的有利投資的稅制優惠,如不扣差額稅收、減免長期基金的投資收入所得稅等,這些優惠使得投資者收益增加,據相關財務和稅務規定評估的業績表現處于較好水平。
我國可以借鑒泰國的稅制優惠政策,考慮降低手續費,提高投資者的收益。在基金營銷方面,我國未來將更多地依靠直接銷售渠道和目前流行的網絡渠道展開營銷,信息公開便更為重要,客戶接觸了解的信息越多,對投資決策就越有幫助,也能促使其嘗試投資多樣化基金產品。基金公司在發行基金時,也必須審時度勢推出易于進行市場營銷和符合客戶要求的產品。
(三)馬來西亞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經驗
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市場成長迅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推動和放寬管制。與新加坡類似,馬來西亞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國基金機構在吉隆坡建址營業,包括減免稅收、放寬基金所得收益匯出的限制等,馬來西亞政府還允許外國單位信托投資公司持有本國公司的大部分股權,用外資活躍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市場,并且馬來西亞政府同樣在很早便允許公積金會員從公積金賬戶提取款項進行單位信托基金的投資,增加單位信托基金的資金來源。此外,在基金營銷方面,馬來西亞注重對單位信托知識的宣傳和基金促銷人才的培養,并且允許國內外資銀行以分銷商身份促銷單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擴寬促銷渠道。在利用外資促進基金業的發展方面,馬來西亞的政策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馬來西亞單位信托基金中的一大特色產品是伊斯蘭基金。2009年馬來西亞與中國香港簽署《互相合作發展伊斯蘭資本市場及伊斯蘭集體投資計劃的聲明》,將中國香港作為伊斯蘭基金銷售平臺。2014年6月,馬來西亞第四大綜合金融服務集團RHB宣布在中國香港推出首個符合回教教義的主動式管理平衡基金,這是首個跨境銷售的伊斯蘭基金,借助中國香港伊斯蘭基金將有望進一步向亞洲地區延伸。我國擁有約5000萬伊斯蘭人口,伊斯蘭金融的發展潛力更大,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上已出現伊斯蘭基金的身影,我國在今后可以考慮與馬來西亞合作引進伊斯蘭證券投資基金,在恰當時期發展本地伊斯蘭基金市場,徐甜(2011)認為在我國銀監會的推動下,寧夏回族自治區有望在國內率先試水伊斯蘭金融。
四、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東南亞三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及經驗分析,可歸納提出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幾點有益啟示:
(一)推進基金產品創新
基金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基金業的發展壯大取決于資本市場的發展,包括投資標的物的發展、投資者的教育、潛在市場的培育、市場制度的建設和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在我國現階段,金融體制改革還有待進一步深入、市場尚未成熟、投資者的投資意識不強,加之受投資環境和投資標的物過少的限制,盡管我國基金產品種類較多,但大部分基金產品存在同質化傾向,并未真正起到基金實現多元化投資的作用。與我國相比,新加坡擁有開放的資本市場和發達的金融衍生工具,成為少數允許個人投資對沖基金的地區之一。我國為防范風險,金融衍生工具數量有限,一些杠桿較高的操作被嚴格禁止,資本市場也未完全開放,這均阻礙了基金產品創新的進程。因此,我國還需進一步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市場開放的步伐,加快金融產品改革創新,推進基金產品的創新,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識,發揮基金投資分散風險及穩定市場的作用。
(二)完善基金業評價體系
新加坡基金業在亞洲金融危機后曾面臨一個問題――基金市場的投資回報缺乏可比性。由于新加坡的基金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各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運用各自慣例的評價標準,使得整個市場缺乏統一、客觀的評價體系,這便給基金經理人提供了機會,他們可以選擇最有利的衡量標準來提高自己的績效,誤導投資者。我國雖不似新加坡擁有眾多不同國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但也缺乏統一權威的評價體系,各種基金評價機構均有自己不同的評價方法,基金公司在評價和宣傳上也往往采用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因此,我國可以考慮建立本國的獨立性基金評價機構,借鑒國外機構的評價方法,制定統一的標準,確保公信力。此外,在評價指標選擇上,還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避免過分看重投資收益率,導致基金管理人為追求高回報而放棄招募說明書所標明的投資風格的現象。最后,還應加強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的法律、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最終形成完整有效的外部監督和評價機制。
(三)創新營銷方式和渠道
我國基金公司在推出和銷售基金產品時,很大程度上不是以需定產,沒有考慮投資者的認可程度,而是以產定需,下達一定的任務指標,銷售者常推薦不適合的基金產品,投資者大多只能被動或盲目購買產品。要拓寬基金的銷售渠道,就必須加強客戶的偏好研究,對基金客戶進行的研究,需要從不同區域、不同年齡層次、不同收入、不同風險偏好角度出發,瞄準特定的群體推出適合的產品。在這一方面我國可以借鑒馬來西亞的伊斯蘭基金,推出針對市場需要的特色基金產品。
我國現階段基金銷售網絡以銀行代銷、券商代銷、基金公司直銷為主體,這三方均建立了各自的營銷體系和客戶網絡,其中商業銀行以其營業網點遍布全國的優勢在基金銷售份額中占絕大部分。為拓寬營銷渠道,政府可以考慮將更多的機構納入基金營銷體系中,例如投資顧問公司、保險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引入競爭;也可以借鑒新加坡經驗,設立專業的區域性基金銷售公司,構建一體化基金網上交易平臺,以降低成本;同時培養基金銷售員和經紀人,在經濟落后地區加大基金知識的普及,發掘潛在市場。
(四)改善稅收優惠制度
東南亞三國均運用了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和發展基金業,我國也應借鑒和完善本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使我國稅收政策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還過于籠統,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資收益所得稅上,我國還應該考慮制定更多優惠政策以吸引機構投資者和保護投資者權益,例如對基金凈收益分配不同比例使用不同的稅收優惠,鼓勵基金管理公司多分紅,還可以對養老金、企業年金給予更大的稅收優惠,包括免收營業稅、利息收入所得稅等,鼓勵養老金進入基金投資領域。
注:
①根據2015-1-19 16:29 1SGD=4.6772CNY匯率折算。
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資產管理活動調查報告》所公示的資產管理總值不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管理總值,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不動產投資管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所管理的資產總值。
③新加坡55歲以下成員中央公積金賬戶分為三個:普通賬戶、保健賬戶和特別賬戶,其中保健賬戶儲蓄主要用于醫療保健,不可進行投資活動。
④開端銷售費,國內一般稱為申購費,即購買基金時的費用。
參考文獻;
[1]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數據(2014年11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4年12月30日。
[2]孫黛.論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J].時代金融,2013,(8).
[3]劉秉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行為[J].當代經濟,2009,(9).
[4]許輝,祝立宏.我國資本市場與證券投資基金規模互動的實證分析[J].工業技術經濟,2009,(5).
[5]陳潔民.東南亞五國投資基金發展及原因[J].南洋問題研究,1998,(4).
[6]吳煒,王雅萍.新加坡基金及資本市場改革建議評述[J].上海金融,1999,(3).
[7]彭京華,安宜宣.我國與東南亞地區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比較[J].華北電力大學學報,1998,(4).
[8]徐甜,歐陽勇翔.淺談伊斯蘭金融及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結合[J].中國市場,2011,(39).
[9]高瑩.我國開放式基金評價體系構建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10]陳人歡.香港、新加坡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及其對中國的啟示[D].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11]駱海濤,劉健敏.對香港與新加坡基金管理業的比較及借鑒[J].特區經濟,2004,(10).
[12]陳潔民.東南亞五國投資基金發展及原因[J].南洋問題研究,1998,(4).
[13]邢雷.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現狀及對策研究[J].四川經濟管理學院學報,2007,(2).
[14]孫駟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法制度的缺失及優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15]劉新亮.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D].上海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16]鄧雄.美國貨幣市場基金發展及商業銀行應對的經驗和啟示[J].金融發展研究,2014,(11).
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aking Singapore, Thailand and Malaysia as Examples
Xu Lin Qiu Mengyu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Commerc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資本市場;穩定性影響
引言
證券投資基金屬于一種投資方式,在發展這種投資方式的過程中,其利益是共享的,同樣的,其風險也是共同承擔的,也正是因為這一點使其具備較為明顯的優勢,受到了大眾的廣泛喜愛。但是,任何事物在發展過程中都存在著兩面性,其在發展過程中,如果存在不恰當的地方就會對資本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使得市場變得不夠穩定。為此,筆者主要對其進行了以下的分析。
1 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資本市場穩定性的影響
1.1發展不同類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對資本市場穩定性造成的影響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過程中,設立了不同類型的投資方式,其主要表現為封閉型基金以及開放型基金這兩種。在設立的過程中,其類型不同,使自身特點也有所不同,在發展過程中也會對資本市場穩定性造成不同的影響。其中,封閉型基金在發展過程中,其交易價格雖然會受到效益的影響,但是最主要的還是取決于市場供求關系,投資者在選擇這種投資方式的時候,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博取價差,獲得風險利潤,這種情況下,一旦基金有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投資者就會拋售股票追買基金,進而就很容易造成市場的不穩定。開放型基金在設立之后,投資人員可以按照相關報價申購或者是贖回基金單位,其本身不具備任何炒作性,所以投機性相比較而言也很小,投資者在購買這種基金的時候,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因此,這種投資方式能夠有效的促進市場的穩定發展。
1.2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策略對資本市場穩定性所造成的影響
為了更好地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得相應的回報,在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過程中,相關人員會采取相應的策略,主要表現為中長期投資策略以及短期投資策略這兩種,同樣的,不同策略也會對市場穩定性造成不一樣的影響。其中,中長期投資策略在使用過程中對于市場穩定性有著積極促進作用,因為在使用這種運作策略的過程中,其所注重的是投資回報的穩定與增長,所以,在具體運作工程中,基金不會追漲殺跌,為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確保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在使用短期投資策略的過程中,運作人員為了給投資者較為豐厚的回報,在操作過程中就會追逐高額的利潤,在這種這種情況下,會增加買賣證券次數,加大買賣證券的價格差,而這種運作策略就容易對市場的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
1.3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行為模式對資本市場穩定性所造成的影響
在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過程中,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行為模式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資本市場穩定性造成影響,其具體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對市場信息反應不足,或者是反應過度都會對市場價格造成影響,使其產生波動,進而就會不利于市場的穩定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在進行決策的過程中,多種因素都有可能會造成決策的失誤,而這些也都不利于市場穩定發展。其次,在發展過程中,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效應也會對市場穩定性造成較大的影響,在操作過程中,市場中證券投資基金會出現一種現象,也就是相互模仿的一種群體行為及其效應,這種效益就能將其稱之為羊群效應。羊群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促進某種證券價格水平向穩定趨勢發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羊群效應也有可能會使得市場變得更加不穩定,對市場造成不利的影響,羊群效應發生之后,市場證券價格會產生較為明顯的變化,這種情況下,如果其變動結果和證券正常價格不一致,就很容易使得市場變得更加不穩定。或者是基金經理在判斷決策過程中,對市場信息沒有一個較為良好的把握,就有可能會使得證券價格出現不正常的現象,從而就會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如果現象較為嚴重的話,還會使整個市場崩潰。
2 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資本市場穩定性政策建議
2.1在發展過程中加快法制建設
在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其主要的問題就是在發展過程中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進而使其不能穩定健康發展,因此,要想更好保證資本市場的穩定,一定要加快法制建設,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就目前而言,我國針對證券投資基金也建立了相應的法律,其中就包括了《證券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督,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不了市場的穩定性。因此,在發展過程中,一定要加快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落實,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2在發展封閉型基金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開放型基金的試點
就目前而言,開放型基金已經慢慢成為了投資基金的主流趨勢,使用這種投資方式能夠更好地促進市場的穩定性,針對這一現象,我國可以在發展封閉型基金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開放型基金的試點,這樣就能使得我國基金規模得到一定的擴展,同時保證市場的穩定性。除此之外,開放型基金對于信息披露有著更高的要求,所以能夠更好地促進我國市場的規范性,進而就能更好地促進其穩定發展。因此,在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過程中,一定要加強開放型基金的重視程度,通過開放型基金促進基金經理人水平和能力的提升,這樣就能更好地保證其應變能力,從而也能更好地保證市場穩定發展。
2.3在發展過程中加強監管力度,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
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過程中,政府一定要加強監管力度,并且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這樣就能避免羊群效應的出現,從而就能更好地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市場出現羊群效應其主要就是基金經理人員在操作過程中,過分重視自身利益卻忽視了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在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的過程中,還要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內部的管理和監督,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而要想實現這一目的,首先可以完善相應的投資機構內部稽查機制,對機構內部組織人員進行細化和分工,以此來讓內部組織進行相互監督,之后還可以建立起相應的監管機構或者是基金評價機制,這樣就能更好地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從而就能更好地保證市場的穩定發展。
2.4在發展過程中對投資基金經理加大培養力度
在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基金經理人員也會對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同時也會對投資者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在發展過程中,一定要加大對投資基金經理人員的培養,確保其專業素質,以此來提升其決策的準確性。在對其進行培養的過程中,除了要對其進行專業技能知識培訓之外,還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心理培訓,讓其保持穩定情緒和心理,這樣才決策過程中才更加冷靜客觀,以更好地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
3 結語
綜上所述,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于資本市場穩定性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其中,證券投資類型、運作策略以及投資經理人的行為模式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穩定性造成影響,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證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一定要加快法制建設、積極推進開放型基金的試點、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對投資基金經理加大培養力度,這樣就能更好地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亓彬.證券投資基金對股票市場穩定性影響及其作用渠道研究[D].山東大學,2013,22(16):104108
[2]聞岳春,盧杰,程天笑.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資本市場穩定性的影響及政策建議[J].武漢金融,2015,15(6):48
[3]張鐵濱.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1,56(16):226226
[4]高金剛.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經濟視野,2014,45(24):365365
從稅收情況看,在所得稅方面,各國一般不對基金的收益實行雙重征稅,只對基金投資者征稅而不對基金管理人征稅。投資者在取得基金分配的收益后所需繳納的所得稅,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繳,也可由投資者自繳。例如,美國1942年的稅法規定,投資公司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其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任何資本增值是免稅的。在英國,資本的增值是免稅的。在日本和荷蘭,基金管理公司不必繳納所得稅。我國的香港和臺灣也是如此,香港不對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稅。臺灣對投資基金利得不征收所得稅,對投資者個人征收的稅收也有優惠。此外,在香港和臺灣,基金交易的印花稅是免征的。
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費用很多,主要有管理費、托管費、發行費用、交易費用和上市費用等。其中,管理費和托管費是基金的主要費用。在基金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管理費一般是規定最高上限的,大都按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提取;而且,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一旦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布是不能再調整的。
在我國,對基金實行優惠政策,原因是多方面的。從發展環境和條件來看,基金發展面臨著許多嚴峻的困難和挑戰。例如,我國基金業的發展較為緩慢,投資者對基金的認識不夠;基金運作的人才、技術、經驗都較欠缺;我國傳統意識中存在著不愿將自己的錢委托給別人代管的思想等等,這些都是對基金發展的不利同素。此外,發展基金對于我國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扶持基金的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關鍵詞:證券投資 基金犯罪 違法行為
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 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