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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和解;刑事調解;辯訴交易;恢復性司法
近年來,刑事和解等近似字眼屢見諸報端,它作為一種創新制度被我國多個地區所采用,并以各式框架和模式在不同的地區發揮著相應的社會管理作用,這種新的化解被害方與施害方矛盾的方式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因各媒體對刑事和解制度的不甚了解或出于其他考慮,對刑事和解的描述混亂不清或與其他概念相混淆,導致不少群眾對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就此,筆者擬從刑事和解起源及背景出發,兼比較各個近似概念,闡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義。
刑事和解常常又被稱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發生后,在特定機構的主持下,受害方與加害方進行商談、協商,達成雙方和解,從而有效地解決刑事糾紛的一種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產生有不同的說法,也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現于我國。但就當前各國相關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來看,現代刑事和解制度源起于刑罰功能的變遷和被害人保護運動的興起。較為突出的一起事件為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陳納市的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第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例。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基秦拿縣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美國律師協會于1994年認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組織也于1995年批準了恢復性社區司法模式。至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已有45個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適用的項目達300余種。在歐洲,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芬蘭等國也紛紛行動,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芬蘭為例,1983年,芬蘭首先在赫爾辛基的萬達市推行刑事和解計劃,之后逐步推廣到100多個自治市,僅1995年,各地采用“刑事和解計劃”調解的沖突即有3000起,涉及4600名犯罪嫌疑人。
近些年來,我國也開始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引入,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區為代表。2002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開始對輕傷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學生犯罪案件試行刑事和解。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臺《關于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研討會紀要》,以紀要的形式對司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適用刑事和解進行規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制定《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安徽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出臺《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也都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就此,我國的刑事和解逐漸出現在公眾面前。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辨訴交易、恢復性司法以及民間通俗所稱的“私了”等概念有著不同程度的相似性,我們要正確認識刑事和解制度,就必須將刑事和解與這些相似概念區分開。
1.刑事和解有別于刑事調解。
當前不少人將這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混為一談,認為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僅在于角度的不同,就事件而言,是同一回事。這種看法在一定的刑事和解模式中是正確的,但若就此將和解完全等同于調解則是錯誤的。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雖有著很大的關聯并只有著一字之差,但他們之間區別是明顯的:刑事和解有著比刑事調解更廣泛的涵義,就目前我國的刑事和解實踐來看,我國的刑事和解主要存在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模式、司法機關調解模式、人民調解模式、聯合調解模式等四種模式。
2.刑事和解有別于辯訴交易。
辯訴交易是起源于美國的一項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法官開庭審理之前,處于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刑事和解與辨訴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兩者都是為了達成雙方的合意,都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但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刑事和解是施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合意,而辯訴交易,顧名思義,便是刑事訴訟中辯方與訴方達成的合意。其次,合意雙方的具體目的不一樣,雖然在兩者均有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目的,但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側重于有效彌補既有損害,施害人側重于罪刑的減免,而在辯訴交易中,辯方側重于罪多罪少,罪刑輕重,訴方則側重于節約司法資源。
3.刑事和解有別于恢復性司法。
所謂“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是指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在西方興起的刑事司法運動。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復性司法是對犯罪行為做出的系統性反應,它著重于治療犯罪給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會所帶來或所引發的傷害。相對于傳統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復性司法將重點放在對被害人的經濟補償、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修復以及被害人重新回歸社會等方面。不少人將我國的刑事和解視為是“中國的恢復性司法”。但其實兩者還是有區別的。首先,“恢復性司法”屬于偏法學理論的概念,而刑事和解則是刑事訴訟制度方面的概念,兩者有著質的不同。此外,恢復性司法強調的是對社會的整體“治愈”,而刑事和解制度雖然也關注社會矛盾的化解,但更側重于對被害人的補償。就這兩者的關系來看,這兩者的關系可以表述為:恢復性司法可以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化與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論幫助,而刑事和解制度雖非從恢復性司法理論中產生,但卻確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完成恢復性司法理論擬達成的目標。
刑事和解有別于俗稱的“私了”。民間俗稱的“私了”,是指被害方與施害方雙方不經過國家專門機關的有關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相互之間的矛盾糾紛的做法。俗稱的“私了”對應于法律程序,它允許適用的范圍較為廣泛,包含了民事、行政及部分刑事案件(事實上,民間意義上的“私了”,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由于群眾對“私了”概念的了解,故往往在聽到刑事和解的概念同時,腦海里就會產生“這不就是私了嘛?”的想法。這并不奇怪,因兩者的相似性,有媒體更是將“刑事和解”解說為“陽光下的私了”。但其實這兩者的區別并不僅僅是“陽光下”和“非陽光下”這么簡單。從合意雙方的目的來看,“私了”往往是以擺脫刑事追究為主要目標,而“刑事和解”在當前的司法架構下,往往僅能將被害人取得有效補償作為酌定情節加以考慮。此外,“私了”僅在于緩和、解決被害方與施害方的矛盾,對于已經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往往無能為力。刑事和解則需要多方考慮,既要考慮被害方的補償,也要考慮如何安撫社會情緒及化解社會矛盾。
我們看到,刑事和解作為一項新的社會管理制度,它的實施,有效地體現了刑法的謙抑理念,在刑事訴訟的框架下,實現了“有害的正義”到“無害的正義”的轉變,其在維護社會正義及保證被害人、施害人權利義務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會的穩定,更好地實現了刑法對社會管理的作用,是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
當前,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社會大局保持穩定,但我們同時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個在刑事訴訟中,緩和有效的社會創新管理模式,它符合我國當前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資源的節約,尤其是我國近年來各地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及嘗試,已經為我國進一步全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打下初步基礎。刑事和解制度應當在我國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形式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芬]喬森·拉蒂著.王大偉等譯.芬蘭刑事司法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一、凝固中的運動
說到建筑的美,人們常常以“建筑是凝固的音樂”一語冠之。的確建筑的形式語言和音樂十分的相似,他們在時空上都強調對稱性。建筑立面上的門和窗是音樂的節奏和音符,建筑的形式語言和音樂的語言一樣,在表意上都強調一種朦朧的狀態,而非直露的表白。但是建筑本身卻并非凝固之狀態,建筑的存在,建筑的功能,以及建筑的審美,在更高的層次上具有自身的精神向度,呈現出一種四維空間復變的態勢,一種拓撲結構。建筑藝術隨著人類認識水平的提高,不斷地獲得新的生命。在人類對藝術的鑒賞和詮釋下,看似凝固的建筑重新被激活,古老的巴提農神殿、精美的黃鶴樓也在此種激活中具有了新的時代的意義和價值。這種凝固中的運動價值與法律的價值有著驚人的相似。篆刻在黑色玄武巖上的《漢謨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但是如今的法學教育和研究中我們依然對于這部人類早期的行為規范贊賞有佳。《法國民法典》頒布已有200年,但是其基本的原則和精神并沒有因為凝固的法典文字而被禁錮,而是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在法律的實踐與研究中獲得了新的生命,不斷地更新、超越和創造自身的價值之維。
二、在開放與閉塞之間
建筑作為一門藝術和工程相結合的學科,其自身內部是無法達到一種自給自足的完滿狀態的,其必須有結構力學和人文精神雙重支柱的支撐才能不斷的深入發展。隨著人類科技的突飛猛進,近年來誕生了一些新的建筑學名詞,諸如建筑經濟學、建筑生態學、建筑論理學、綠色建筑等。其中美國設計室奈特設計的流水別墅和美國皇家女子學院教學樓鋼架與山坡融合的設計堪稱新時代生態與綠色建筑的代表之作。反觀法學又何嘗不是此番景象呢?法學研究在開放與閉塞之間徘徊。有的法學家認為法學自身的方法論和價值取向就完全可以解決法學研究中的一切問題,法學論文《建筑藝術中的法律精神論文》。這種思想在法學的歷史發展中長期以來都占有極其顯赫的地位。隨著近代科技的發展與更新,人類的思想意識形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交流與融合的思想觀念融入每一個現代人的大腦。隨著經濟學、社會學、生物學等等學科的興旺發展,法學本身正在一步一步地被這些學科所介入,由此便誕生了法經濟學、法社會學、法人類學等等分支學科,以及這些學科所具有的獨特的研究方法。其間的代表人物有美國的法經濟學專家理查德A波斯納法官、法社會學者龐德教授,德國的柯茨教授等。
論文摘要:我國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應切實完善資本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東的唯一性。不論是一人發起設立的一人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歸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兩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
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東的人格與公司的人格相互分離,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治理結構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東,傳統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法人治理結構不能機械地加以運用,需要在機構設置、運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設計,以使其在內部治理上能如同傳統公司一樣顯現出公正性、科學性、合理性,并體現出一人公司的簡單性、靈活性。
二、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不足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明確承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了規制交易風險的制度,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規定了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規定了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制度,禁止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謂是《公司法》立法方面的一大進步。
但是,與世界先進立法相比,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不利于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公司的健康發展。
具體而言,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其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金為1O萬且須一次繳足,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金為3萬的規定更為苛刻;其二,沒有針對一人公司特征規定特殊的內部治理結構;其三,在對一人公司運營的規制方面,規定的過于原則;其四,在對一人公司責任的規制方面,規定一人股東在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時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這一規定并不能解決一人公司股東在實踐中濫用公司人格的所有問題。
三、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切實完善資本制度
強化資本充實義務。我國新《公司法》已規定了最低資本金制度。此外,為了使最低注冊資本額具有實際意義,還應重視公司注冊資本金的充實,強化資本充實義務,要求股東完全或適當履行出資義務,防止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日本在l990年全面確認一人公司設立和存續之后,為了有效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其修改后的商法、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特別加強了發起人、原始股東、董事等對出資承擔擔保責任和價格填補、責任的規定等。再如,根據德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一個公司在申請商事登記時,股東僅付清資本額的四分之一(但最低不少于25000馬克)即可。當該公司為一人公司時,則單一股東應擔保其余出資。若單一股東不能提供擔保,則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拒絕該公司登記。對此,我國也應適當借鑒,嚴格資本充實制度可以保證最低資本金在實際中真正發揮作用。
嚴格資本維持制度。公司資本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和獲取信用的基礎,尤其是在一人公司,公司的資本極易流失,使公司成為空殼,所以自公司成立后至解散前皆應力求保有相當公司資本的現實資產。公司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于公司資本的多少,一人公司資本的多少,對于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應當要求保證公司資本金與其經營規模相吻合。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制度,通常需要確定的法律規則主要有: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其面值發行;單一股東在一人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侵占、非法處置公司財產;在公司無盈利或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之前不能分配紅利或對外無償捐贈;公司不得借款給股東或為股東及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適時建立儲備金制度。一人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最典型做法是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后讓公司出現資不抵債而破產,使公司人格歸于死亡。對公司來說,其生命在于資產,只要有資產存在就不能使公司人格歸于死亡,因此,除在設立時嚴把驗資關外,還可以規定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若賬上的資金減少到某一下限時授權銀行對該款項予以凍結,當公司出現了非支付不可的債務,等到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查,證明確實沒有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后,方可解凍基本儲備金,付款后公司仍未破產,在以后的業務進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儲備金。這樣不會讓公司輕易破產,加上嚴格的財務檢查,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阻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
(二)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
加強獨立會計制度。我們不能在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就一味地否認公司人格,而應該在事前就盡量明確責任。加強財務會計制度就是一個有效的方法:一人公司的會計必須由公司所在地的會計事務所選任,會計的報酬按統一標準由一人公司支付,無正當理巾不得減少或拒付;賦予會計充分的權利參與公司的絳營,一人公司的業務執行者不得無故隱瞞或妨礙;會計有不正當的行為,損害一人公司的利益的,一人股東可要求更換,但要陳述理由。會計事務所拒絕更換的,一人股東可訴請有關部門或法院強令其更換。這樣可保證會計一定的獨立性并運用專業知識來使股東賬戶與公司賬戶分立,將公司發生的每一筆業務登記在冊。
加強獨立審計制度。審計機構即注冊會計事務所必須參加一人公司的年檢,提交審計報告,而且在破產、歇業、停業程序中,也要有審計機構的參與,未經審計不得破產、歇業、停業。審計機構在執行職務時,有權對公司重要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審查公司賬簿、賬戶、憑單及其他一切與公司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當公司財務出現疑點時,審計人有權要求公司上層對此做出解釋。一人公司應與審計人員密切配合,不得對審計人員的工作設置種種障礙,否則應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一經發現一人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審計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可根據情況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同時按比例對公司課以罰款,以保證公司支付行為合法。
(三)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在一人公司中,單一股東享受著傳統公司中股東會的全部權力,甚至還控制著董事會與監事會,出現嚴重的權力傾斜,因此必須對一人公司的組成與運行規則做出調整與修正,建立起一套對單一股東的監督制約機制,這對于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并借此加強對一人公司的風險防范,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可考慮借鑒國外立法,規定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而由單一股東行使股東會的權限,但單一股東不得將該權限委托給他人行使,任何股東會決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記人公司記錄簿。
一人公司可以由單一股東、職工代表和外部人士共同組成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而由單一股東或外部人員擔任執行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可以聘任單一股東或職業經理人擔任公司經理。由于外聘經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員,參與了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業務執行,我國法律可確立外聘經理與單一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制度,讓經理承擔一定的監督義務與賠償責任,從而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充分發揮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作用。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可以充分運用其本身具有的專業知識,來確定一人公司的合理負債指標。銀行可以運用公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財務指標來評價公司負債情況,揭示公司負債中存在的問題,如果負債過高,說明公司的利息支付高,財務風險加大。反之,負債過低,表明公司沒有發揮適度負債對公司經營的調節作用。在大量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使一人公司決策層有針對性地做出借貸決策,適時注入資金,以增量促轉化,增加公司的造血功能,改善自身狀況,合理搭配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務結構,防止還債高峰的過早到來,切實提高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經過論證和科學分析,認為該一人公司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銀行就應及早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還債,防止債權人的損失繼續擴大。
(四)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明確“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與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關系。獨立法人人格是公司的基本制度,這是不可動搖的;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則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平與正義而采用的例外原則,這一關系必須明確,否則可能會導致“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濫用,從而背離了采用這一原則的初衷。
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具體規定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情況,并嚴格按照這些具體情況援用這一原則,不得類推適用。一方面,在立法的重要性上,“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不能和獨立法人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相提并論;另一方面,“揭開公司面紗”的內容非常繁雜,結合本國的公司特點,總結規律需要長時間的積累。
嚴格規定這一原則只能適用于審判程序,而不得適用于執行程序和仲裁程序。這是為了確保這一原則不被濫用,從而危及到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五)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
什么是法律?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會對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這些界定之間只是角度不一樣—“橫看成嶺側成峰”,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對不同社會的適應和產生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我們傳統的法律概念是根據馬克思的階級理論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個階級統治另外一個階級的工具。這個概念(以下稱為法律的階級概念)從階級角度分析,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階級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顯的缺陷。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狀況來說,法律的階級概念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更不利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因為:
首先,法律除了階級性的特點以外,還有公共性特點,階級概念并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特征;
其次,法律的階級概念,需要對社會進行階級劃分。那么當前的社會,誰是統治階級?誰是被統治階級?法律的階級概念,在意識上使大多數的國民感覺自己是被統治階級(總是要找出一個對應的定位,不可能成統治階級,只能自我定位到被統治階級了,并且被統治階級總是占大多數的),自我定位為被統治階級的大多數人來說,對法律的態度就是抵觸、規避,而不是遵守和積極建設(按照階級統治工具理論,被統治階級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甚至有權違反、法律,因為按照人的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反抗壓迫和奴役的權力)。而法治社會是需要每一個國民積極參與,如果部分進行法治建設,大部分反對、抵觸,那么建設就不如破壞了。相對的要樹立一個對應的統治階級,那么從事社會管理的政府及其官員就被歸入到統治階級。在意識上被定位和自我定位為統治階級的人來說,法律的階級概念會使他們會覺得法律就是管普通老百姓的,他們可以逾越于法律之外,法律是實現其對社會統治的工具,他們正是工具的使用者,出現特權思想。甚至發展到認為公權力私有,進行權力尋租,導致腐敗的加劇。這種機械的、意識形態的社會分類會加劇政府和老百姓之間的對立和不信任感。
再次,法律的階級概念,會使大多數人游離于法治軌道之外。他們認為,建設法治社會是政府的事情,與我無關。最終使建設法治社會成了一句動聽的空話。
那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或者說按照社會的現狀,如何界定法律的概念更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呢。我認為應當將法律界定為“國民的誓約”,即國民(國家)為了和平相處和發展需要就相處和發展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達成的合約和承諾(以下稱為誓約法律概念)。實質來說,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機制,規定如何分配和運用社會資源、利益。那么誓約法律概念如何解決階級法律概念所產生的問題呢?
誓約法律概念在建設法治社會中有什么優勢?
首先,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勵國民積極參與立法活動。因為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就社會資源如何分配進行的約定,所以它涉及到每個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個人自己參與。定性為誓約,首先要求國民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協商約定,協商就需要參加,將立法活動當成國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與國民利益息息相關之共識。
其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樹立法律的平等觀念。在誓約的建立(簽訂)過程中,有利于體現和落實平等觀念和意識,因為契約的基礎是平等,而不是特權,特權就不能進行協商。同樣,通過廣泛的參與、協商,立法不再是少數人的特權,避免法律成為少數人掠奪的霸占社會資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實現法律的正義。
再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廣執行。對自己參與協商(委托他人代為參與協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種誓約,遵守自己的誓約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更是一種道德要求,實現法律和道德的有機結合。
一、關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
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能夠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條件。實踐中,不少工傷爭議的爭議焦點就集中在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下文所稱“勞動關系”,均是指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這一問題上。平時,雙方當事人對雙方之間屬于何種關系往往并不在意,唯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為要,但一旦發生傷害事故,由于影響到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雙方當事人便會圍繞雙方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發生爭執,這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時有發生。
在勞動關系認定的問題上,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是一個難點。尤其是當勞務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從理論上講,勞動關系是勞動力提供者(即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即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產生的關系,具有隸屬性;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關系。但根據理論上的異同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并非易事。可以舉一個典型的案例加以說明:某服裝企業有一排破舊的工棚需要拆除,即雇用了附近村子里的數名民工來拆,雙方言明拆棚工具由民工自行準備,完工后由企業支付給民工報酬800元。在拆棚的過程中,民工李某從棚頂摔下致殘,經勞動鑒定為傷殘4級。李某向企業提出,要求享受因工致殘的待遇。因企業認為與李某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本案在勞動仲裁以及法院的一審、二審中分歧很大,焦點問題集中在企業與李某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關于這一問題,英國法院關于雇員與獨立承包人的區別標準值得借鑒。雇員是受雇主雇用的人,獨立承包人則是自我雇用的人。在19世紀,英國法院認為,如果某人不僅可以指使他人應該做什么而且可以命令應該怎么做時,前者便是雇主,后者便是雇員;但雇主委托獨立承包人工作時,則無權過問其行事方式。這時的法院是用“控制標準”來區別雇員和獨立承包人的。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日趨專門化,許多雇主實際上已不能命令其雇員按什么方式工作,僅憑這一標準顯然已不能進行正確判斷。20世紀中葉,英國大F官丹寧(LordDenning)提出了另一個標準,他認為,雇員所從事的工作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而獨立承包人的工作雖然也是為該業務做的,但只不過是其附屬部分。這個標準在法律上被稱為“組織標準”。例如,醫院如沒有護士便不能稱為醫院,因此護士是醫院的組成部分;而出租車司機相對于乘客而言則只能是獨立承包人。“組織標準”存在的問題是對何為“組成部分”很難有一個明確的可操作的定義,因此僅以該標準仍很難進行正確判斷。目前,英國法院的做法已不僅僅限于上述兩個標準,而是考慮各個相關因素,包括控制和組織的因素,進行綜合評判。
我們認為,在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標準問題上,應重點把握兩個方面:
其一,在理論上應采取綜合評判的標準。綜合評判,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控制因素。看雙方當事人是否有隸屬關系;二是組織因素。看勞動者一方所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另一方作為某一組織生存所必須的業務;三是工具因素。看勞動者一方從事工作所使用的生產工具的歸屬,如工具屬勞動者,往往屬勞務關系;四是工時因素。看勞動者一方是否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如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固定的,往往屬勞動關系;五是報酬因素。如報酬是按月或按周等支付給勞動者,往往是勞動關系;六是假期因素。如勞動者可以享受休假,往往為勞動關系;七是福利因素。如勞動者可以與其他職工一樣享受單位福利,往往為勞動關系。
其二,在法律上應采取法律相關規定的標準。這里所謂的法律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指勞動法關于適用范圍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勞動法》適用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可見,對于一般的民事雇用關系(如家庭雇用保姆)等,尚不屬于勞動法調整。另外,如單位一方屬于非法用人主體的(例如,未經依法登記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其與被雇用的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也不屬于勞動法。這兩種情況中,如勞動者一方因工作原因造成傷殘的,不能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關于上述拆工棚的案例,綜合以上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我們認為,該服裝企業與受傷民工李某之間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李某不能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享受因工致殘的待遇,而應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法律救濟。
二、關于工傷認定問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勞動者所遭受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將成為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關鍵。工傷認定,首先要明確認定主體的問題。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很明顯,在一般情況下,認定工傷的權限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此,從理論到實踐都無異議。然而,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工傷待遇問題發生爭議,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下,究竟由誰進行工傷認定以及對認定結論不服如何尋求法律救濟的問題,卻值得探討。從現行有關規定看(具體而言,是根據勞動保障部的有關函復),在當事人已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下,如雙方對是否屬于工傷存在分歧,應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委托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并根據委托認定結論作出仲裁裁決;同時,如當事人對勞動保障部門所作的委托認定結論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一規定中,有兩方面的問題頗值商榷。
第一個問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無權作出工傷認定,而必須委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我們認為,答案應該是否定的。理由是:1、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即將生效的《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與工傷保險的實行不無關系。假如不實行工傷保險,那么就不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因工傷殘的相關待遇,而完全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顯然無須把住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關口,如雙方當事人就是否屬于工傷發生爭議,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即可,是否有必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來進行工傷認定,就很值得推敲;2、工傷認定不像勞動能力鑒定那樣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因此在仲裁程序中,沒有必要將工傷認定的職能專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有;3、工傷認定屬于對勞動者傷殘性質的認定,是在查證的基礎上所作的一種事實認定,包括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勞動者所造成的傷殘是否因工引起等。勞動仲裁就其性質而言,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本身就擔負著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裁決的任務,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將上述事實的認定權完全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仲裁顯然將失去應有的意義。
第二個問題是:按照現行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委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當事人對委托認定結論不服,究竟能否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我們認為,答案也應是否定的。理由是:1、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即將生效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應由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一般情況下的工傷認定,屬于行政管理相對人依聲請的行為;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勞動仲裁機構委托進行的工傷認定,不屬于依行政管理相對人聲請而實施的行政行為,顯然與一般情況下的工傷認定不同。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委托作出工傷認定的行為,就其性質而言,屬于受托行為,直接對委托人即勞動仲裁機構負責。這種受托行為,應為仲裁機構的仲裁行為所吸收,兩者不應是并列的關系。因此,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委托所作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不應另生獨立的法律救濟途徑而允許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3、有關允許當事人對受委托所作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現行規定,已經在實踐中造成了混亂,且出現了一些法律上難以解決的問題。允許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僅僅是賦予了當事人一種權利,不僅當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尚處于或然狀態,而且何時提起也是個未知數。如果當事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依據委托認定結論所作的仲裁裁決后,均未就該裁決向法院民事訴訟,而是就工傷認定結論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就有可能出現生效的仲裁裁決與行政復議決定和法院的行政判決相矛盾;如果當事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依據委托認定結論所作的仲裁裁決后,就該裁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又就工傷認定結論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可能出現同一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同時審理基于同一事實的工傷案件的情況,甚至可能出現判決相互矛盾的尷尬局面,從而造成案件審理體制上的混亂。
三、關于傷殘等級鑒定問題
在雙方對存在勞動關系和因工致殘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傷殘等級成為勞動者享受何種工傷待遇的決定因素。確定傷殘等級的方式是勞動能力鑒定,然而,誰是有權鑒定機構,又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本文作者:楊俊渠工作單位: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
農民法律觀念有待轉變,很多事實表明,法律在農村百姓中缺乏應有的影響力和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的權威性是至上的,然而,在天柱縣農村地區,法律總沒能形成其權威性,農民對法律的認識不夠深,很難認識到位。當前,有一部分農民分不清政策和法律之間的區別,或者根本弄不清法律的具體含義。對公安、檢察、法院機關的職責劃分也含混不清,對政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觸情緒。在農民的認識里,認為政府是管理一切糾紛的重要場所,在發生糾紛后,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非法院。農民不相信法律,有很大一部分農民缺乏法律訴求和法律意識,缺乏尋求法律保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即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他們也會采用“和為貴,忍為上”的方式處理,寧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很少會主動、自覺地尋求法律的保護。
加強經濟發展力度,大力搞好農村經濟經濟基礎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杠桿,在社會發展和人民意識以及認識方面的作用顯而易見,為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提供重要的認識作用。只有經濟發展了,農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各項文化教育設施和條件也隨之提高,才能為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提供一定的經濟基礎。同時,隨著高速公路的興建,信息網絡的不斷健全,讓農民多聽、多看、多接觸新鮮事物,促使廣大農民對法律知識的需求不斷擴大,從而帶動廣大農民法律意識的全面提升。開展靈活多樣的普法宣傳,讓農民學法、懂法采取靈活多樣的法制宣傳展板巡回在各村和歌會等民間活動場所、群眾密集的地方進行宣傳。同時采取以案釋法宣傳,實施普法教育的真實性。針對農村普法教育面廣量大的特點,采取以圖釋法、以案釋法的例宣傳的形式,增強農民學法的趣味性、真實性。運用掛圖、漫畫在重要場所張貼、印制小冊子,發放到農村家庭進行宣傳。同時,針對所發生的案例,逐個進行案例分析,使農民通俗易懂,體現了形象直觀,讓人一目了然,一看就知。針對涉及面廣、運用性強的法律、通過區域性開庭,農民易接受,尤其是對蠻不講理,又不學法接受教育,由經常違法的個別人,現場開庭,當庭宣判,強制執行等方法進行普法宣傳。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增強農民法律知識接受水平文化素質低下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廣大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第一是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通過文化的改造作用,根本改變農民的思想觀念和知識結構。第二是加大社會誠信教育,大力弘揚社會中涌現的誠信標兵、道德模范,以好的典型教育一批人、帶動一批人。第三是給農民上法制課,為農民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咨詢服務。加強農村的行政執法工作,樹立法律的權威性法律權威性的確立,著重在于法律能否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
法的執行關鍵要體現公平公正性,對法運用的公平公正關系著法在百姓中的權威的確立。因此,要加強農村執法工作,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村行政執法隊伍,提高法律運行的成效,重塑農民對法律的信仰,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加強農村執法監督機制。要依法建立農村基層法律監督機制和專門的法律監督機構。監督機構要對監督客體的法律實施范圍、內容、法定程序等方面進行嚴格監督。在農村,輿論監督的主體應當是全體村民,讓農民來審視和監督法律運行的基本情況。以便于激發農民對于法律知識系統學習和了解的熱情,從內心真正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
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歷史悠久。作為一種神秘而古老的文化,對旅游者有著獨特魅力,理應發展為遵義民族文化旅游的特色品牌。
一、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旅游開發現狀
(一)沒有形成產業規模
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旅游尚未形成產業規模。從已有的儺文化旅游產品來看,交叉重復較多,創新產品較少。各村鎮儺戲演出節目大同小異,具有觀賞性、刺激性、神秘性和吸引力的儺戲節目(如上刀山、煞鏵等)往往重復,很難讓游客在不同的村寨對儺文化產生不同的興趣。同時,儺文化產品的開發較為滯后,除儺舞、巫儺絕技等少量品種向游客表演外,其余均未開發出來。儺畫像、儺面具、儺服飾、儺符和儺法器等工藝品的開發也很有限。
(二)可參與性不強
儺戲表演除儺戲藝人演唱外,就連當地群眾也很難參與進去,更不用說游客了。旅游者參與儺文化活動的主動性受到抑制,從而大大降低了旅游者對旅游活動的認同感,無法引起游客的共鳴,削弱了儺文化旅游的吸引力。
(三)資金匱乏
由于本身經濟不是很發達,交通不便,所以引進資金比較困難。同時,政府資金投入也不夠。資金短缺致使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旅游資源開發力度不夠。
(四)人才缺乏
由于務川、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地處偏遠,很多旅游管理、藝術編導、研究人員等不愿來這種小地方工作,因此,儺文化旅游的開發管理和保護缺乏專業人員參與。
二、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旅游開發的對策
儺戲不僅包含著仡佬族特有的文化價值和審美價值,而且也凝聚著仡佬族先民對未來美好生活的憧憬。遵義仡佬族儺戲作為一種地方特色濃郁的民間文化,已經引起國內外專家、學者的高度關注。
如何將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打造成一個獨具特色的旅游品牌呢?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改善投資環境,引進資金
遵義經濟欠發達,單純依靠政府來大規模開發儺文化旅游,難度較大。因此,必須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開發儺文化產業,將來自全市各地、全國各地的資金聚集起來,合理調配,提高使用效率。地方政府要要廣開籌資渠道,加大引資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必要的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優化投資環境。
(二)統一規劃,科學開發
遵義仡佬族儺文化包括儺祭、儺儀、儺戲、儺面具、儺法器、儺服飾、儺畫像、古書籍和儺符等項目,內容豐富,博大精深。其流行地區大多地處偏遠,給旅游開發帶來了一定困難。但是,也為其旅游開發提供了良好的生態環境、純樸的民風、完整的古村落和豐富的地方特產。在開發儺文化旅游時,要作好統一規劃,對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旅游資源進行全盤考慮,突出儺文化資源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增強旅游產品的生命力。一方面,組成專門工作班子,對儺文化進行全面的普查、挖掘,尤其是對于那些由于民間藝人年事已高瀕臨滅絕的藝術資源要重點搶救。另一方面,要組織文藝、民俗等方面的專家、學者,整理出一批有利于進行產業開發的儺文化旅游產品投向市場。
儺本意是遠古先民祭祀神鳥的宗教活動,但是在演變過程中摻雜了驅鬼逐疫儀式,帶有一定的粗俗性和神秘性。必須拋棄那些粗俗的東西,保留其神秘性。結合仡佬族的其他文化,讓游客更全面、更深刻地了解仡佬族文化,從而形成以儺文化為核心,融合意義重大的紅色文化、特征鮮明的生態文化、延續千年的土司文化、流芳溢彩的國酒文化、博大精深的茶文化和內涵豐富的民俗文化的產業鏈。
(三)營造良好的旅游環境,完善旅游服務體系
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旅游資源基本散布于各鄉村。要拓寬并硬化到達各自然村寨的公路,添置質量較好、乘坐舒適的交通工具,改善基礎設施,提高接待能力。在保持民族化、地方化特色的同時,要改善村寨面貌、改進衛生條件。社會環境方面,一是要對旅游從業人員和村寨居民進行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和對旅游業的認識水平;二是要建立合理的旅游收益分配機制和旅游業反哺地方機制,讓地方百姓切實體會到旅游開發帶來的好處,主動、積極地參與營造良好的旅游環境,形成熱愛儺文化、尊重儺文化、保護儺文化的良好氛圍。
要根據游客需要設計旅游服務的各個環節,開發旅游者需要的儺文化旅游產品。把最具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儺文化區與儺文化表演結合起來,設計出能夠滿足不同層次游客需求的特色旅游線路。在設計線路時,要充分考慮到游客的可參與性,讓游客身臨其境,領略土生土長的儺文化。例如,讓旅游者深入儺文化自然村寨,觀賞原生態的儺祭活動、儺歌儺舞表演和驚險的儺技表演等。
(四)加強宣傳,擴大影響
目前,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旅游宣傳力度遠遠不夠,這種局面亟待改變。要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等傳媒作用,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大力宣傳遵義仡佬族儺文化。現在網絡信息容量大、傳播范圍廣,人們越來越頻繁地利用它來獲取有用的信息,因此,可以開辟遵義仡佬族儺文化網站,并與其他地方的儺文化網站進行鏈接,讓更多的人了解遵義仡佬族儺文化。
(五)積極引進優秀人才,培養專業人才
人才是文化旅游的第一要素,也是旅游業發展的關鍵因素。儺文化已經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并且涌現出一大批儺文化愛好者和保護者。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儺戲的保護、發展和傳承還存在許多問題。許多年輕人不愿學習儺戲,寧愿外出務工,儺戲后繼乏人。為此,地方政府應該努力建立合理的人才培養機制:一是要積極引導儺文化藝人的培養。要充分調動老師公、老藝人的積極性,為遵義仡佬族儺文化培養演藝人才,支持、鼓勵巫師帶徒弟、搞演出,擴大儺文化的影響。二是應成立遵義仡佬族儺文化學會,創造較好的研究條件,聚集一大批儺文化保護和開發的研究人才、創作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以便保護、開發和傳承儺文化。三是要引進優秀的旅游管理專業人才,制定優惠政策,使他們愿意留下來為遵義仡佬族儺文化旅游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實現人才興儺、人才興旅。四是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專業人才。
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我們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兒童問題。許多在外務工的人員只能自己進城的,但是卻無力讓孩子進城就讀。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將孩子留在農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們見面,甚至好幾年也盼不到與父母相聚。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父母來自教育、醫療、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壓力。而且,長此以往也制約著社會的發展進步。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監護人。 據統計,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主要有隔輩監護,單親監護以及親友監護。而且在農村留守兒童中,絕大多數是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在我們調查的300戶中,大約有60%的孩子是留在農村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單親監護,大約13%是和其他親戚住在一起。
這樣,農村留守兒童從父母的雙親監護向非親權的監護或著單親監護轉變的一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監護的不力。對于隔輩監護而言,這些監護人大都是年邁的老人,他們的健康狀況也不是很好,身體身體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臥床。因而,他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管已是極其不易,更不用說給予這些兒童更好的照顧來滿足他們情感,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這些老年人祖祖輩輩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這樣由祖輩教育在觀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滯后,極易使這些孩子產生嬌生慣養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傾向。特別是,他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習,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見,隔輩監護必然會使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弱化。
對于單親監護的方式來說,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般是由農村留守兒童的父親外出打工,由母親對這些留守兒童行使監護職責,照顧這些留守兒童的生活,對他們進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單親監護人的母親不僅要負責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農田,還要照顧患病的親人,因此,單親監護的母親在承受沉重的勞動負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壓力下,根本無法給予留守兒童適當的監護,這勢必會損害孩子獲得適當監護的權益與受教育的權益。
除了上述兩種監護類型外,還有的就是由成年的親屬或朋友來對這些農村留守兒童進行監護。這些親屬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這就會使被監護的留守兒童處于管教真空的狀態。而由同輩的兄、姐對其監護,一方面,此類監護人有的自身年齡尚小,并且也缺乏監護的能力,客觀上無法去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經常酗酒斗毆,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甚至,觸犯法律。所以,此種監護也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
無論社會發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同時也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著的重要途徑。此外,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 然而,近些年來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
在農村,由于留守兒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維持生計,無法在孩子身邊幫助他們學習,因此,他們中有的孩子缺少監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而且無心學習,學習成績也普遍偏低。此外,對于單親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輩的隔代監管中,這些孩子在飲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長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環境中對其自身的成長也或多或少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極其容易導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礙等方面的問題。最終,他們逐漸出現厭學,甚至是輟學。
一、基本情況
1、加強對《監督法》貫徹學習的監督,增強廉潔從政意識。《監督法》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行動指南。這部法律頒布后,市人大在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學好該部法律的同時,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議,將學習宣傳《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同開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緊密結合,組織開展《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專題培訓。并要求在教育對象上要突出一個“廣”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個“新”字,在教育內容上要突出一個“實”字,編印《黨員干部警示教育手冊》、組織廉政專場文藝匯演、向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及家屬發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領導干部一封信”等,深入開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動,提高了廣大干部廉潔從政意識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2、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監督,確保政令暢通。一是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業強市、環境立市目標,全面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對林權制度改革、農村稅費改革、安全生產管理、資源和環境保護、救災款物和低保資金使用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對創建“優秀旅游城市”、礦區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管理等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專項工作檢查,提出合理建議,保證了政令暢通,推動了實施“四輪驅動”戰略,確保經濟總量翻番目標的實現。二是全程監督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扎實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建議市政府制定《新區建設、礦區棚戶區改造、土地出讓等重點領域實行全程監督的辦法》和《關于規范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規范了招投標市場秩序和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行為,防止了公共資源收益的部門化和福利化。
3、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提升為民執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精選題目的原則,以土地征遷、教育收費、勞動保障、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涉農收費等行業、部門為重點,確定議題,開展(三查)活動,確保了《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認真貫徹實施,使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如通過開展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情況的調查,對征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確保了征地補償費的全額按時撥付和發放;通過開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執行檢查,對企業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市政府查處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追回農民工工資百萬元;通過開展《環境保護法》的執法檢查,對企業違法排污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限期治理;通過開展教育亂收費專項調查,促進了教育“一費制”收費辦法的落實;通過開展藥品質量專項檢查,規范了藥品采購和醫藥市場秩序;通過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規范了涉農用水、用電、建房、計生等收費行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強政行風建設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一是結合開展(三查)活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勤廉情況一并監督檢查,督促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強化行政效能監察。二是開展《監察法》執法專題檢查,聽取監察機關查處公務人員違紀違法和失職瀆職問題,切實維護行政紀律。二年來,督促監察機關開展各種政行風監督檢查活動,提出整改措施;有數名干部受到責任追究,幾個單位被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使軟環境有了極大改善,為招商企業搭建了良好的發展平臺。
5、加強行政效能監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議市政府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先后三次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使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降低收費幾十項。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務公開。圍繞“人、權、錢”三個重點問題,擴大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三是建議實行服務公開承諾制。行政部門對服務項目全面對外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向社會公開辦事服務承諾,社會反映良好。四是建議設立新區政務服務大廳,將行政審批項目納入政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辦公”、“一個窗口服務”、“一條龍審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過上述工作,減少了審批環節,縮短了辦事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存在問題
通過開展調查研究,依法行政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是:
1、監督意識還不強。個別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意識不強,監督的主動性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業務學習不夠,監督水平不高。
2、監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顧后,縮手縮腳,怕越權和越位。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審議發言隔靴搔癢,不痛不癢,監督魄力不足。
3、對《監督法》的學習和宣傳不夠。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對《監督法》的立法意義認識不足,學習宣傳不夠,依法主動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三、幾點建議
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貫徹執行《監督法》這條主線,加大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監督意識,提高監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監督、敢于監督、勤于監督、善于監督,確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為實施“四輪驅動”戰略,促進經濟總量翻番作出應有貢獻。
一要加大法律宣傳貫徹的監督力度。把《監督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的宣傳貫徹納入全市普法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統一部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讓社會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監督的職責,增強對人大依法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支持人大常委會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工作;要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的意識,加強與檢察院、法院、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形成依法監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監督法》規定,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流程,嚴把文件審核關,確保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執行的可操作性,減少制作的隨意性;要完善和規范行政監督檢查機制,做到專題檢查和經常性監督檢查相結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要加大行政效能建設的監督力度。建議市政府要加強《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執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搞好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程序銜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權。要監督市政府認真執行重大決策規則,全面落實聽證、公示、和重大事項社會風險評估制度;督促市政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務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間和程序,加強新區政務中心建設,完善服務功能,簡化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限,方便群眾辦事,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