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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格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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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格式

    第1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張××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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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甲方)

    承租單位 :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租賃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租賃地點: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號(老號  號)__ 房。

    二、租賃時間:

    甲方從 年月日起將以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月日收回,租賃期限 年。

    三、租賃金額及交納時間:

    1.甲方按年租金 對乙方收取租金。

    2.乙方必須于合同簽訂后,房屋起租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一年的租金。

    四、租賃其他費用:

    1.合同簽訂后,甲方將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租賃保證金叁仟元整,待租賃期滿后,退還給乙方。

    2.其它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有關用電費用,由甲方按有關收費標準向乙方按月收取。

    五、其它相關規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沒收保證金:

    ⑴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給第三方的;

    ⑵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⑶乙方拖欠租金達1個月以上的。

    2.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否則,甲方有權沒收其保證金。

    3.乙方在承租期間,如需對房屋進行裝修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退租后,對于乙方的裝修費用,甲方不予補償;同時乙方不得毀壞房屋租前原貌。

    4.乙方在承租期間,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而發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如遇甲方整體規劃,提出收回或變更要求,乙方應給予積極配合。

    5.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年租賃金額的15%收全。

    六、凡在我交易市場入駐客戶必須在入駐后三個月內在當地辦理好工商、稅務登記,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可延續簽定。

    甲方(單位蓋章)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乙方代表(簽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3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關鍵詞 消費格式合同 規制 消費者權益

    作者簡介:王茄英,湘潭大學。

    自19世紀格式合同出現以來,格式合同在交易中被普遍利用,以至于有的學者這樣描述格式合同:“在目前普通人所訂合同總數中,格式合同的數量大約占到99%左右。很少人會記得他們最后一次簽訂非格式合同是什么時候。恐怕實際情況是,除了格式合同,他們所簽訂的合同中只有少數口頭合同算是例外。”格式合同按其適用的對象可以分為商業格式合同即適用于企業之間的格式合同和消費格式合同即僅適用于生產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本文所稱格式合同僅指消費格式合同。

    一、對消費格式合同進行規制的必要性

    對此問題,筆者將從格式合同與消費合同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第一,格式合同違背了傳統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則。普通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經濟實力和締約能力相當并且地位平等,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締約雙方通過“討價還價”的過程實現了雙方的相互制衡,確保合同的條款對于雙方來說是公平的,都能夠接受。然而,格式合同卻不相同。格式合同最早產生于鐵路、通信、郵電、電力等行業,這些行業擁有一個相同的特征――壟斷,而即使一些不具有壟斷地位的行業,如汽車制造、保險業,其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也具有著經濟優勢地位。在這種條件下,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與接受方之間的地位就不再是實質平等的了,締約能力繼而也就不再平等,格式合同就如同是一個智力健全的成年人與一個孩童所訂立的合同。

    第二,格式合同違背了傳統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合同(契約)之所以稱之為合同(契約),就是因為它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其自由意志的表達。但是,格式合同在訂立的過程中,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兩種:接受或者不接受,即take it or leave it。從表面上看,相對人擁有不訂立格式合同的自由。但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擁有優勢地位,而且弱勢一方往往依賴于強勢一方(比如消費者對電力的依賴),所以格式合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僅僅只是維護了交易中優勢方的合同自由,然而,對于劣勢一方當事人僅僅是起到逼迫作用,在交易中劣勢的一方面對格式合同,只能無奈的接受無法協商的合同條款。隨著現代商業的發展,格式合同的出現是必然的,但同時,其也徹底的破壞了契約自由。

    綜上,在格式合同中,消費者是弱者;從消費合同角度看,消費者還是弱者。所以消費者在消費格式合同中處于“雙重弱者”的地位,其合法權益需要法律通過特別的規定予以保護,對消費格式合同需要加以特別的規制。

    二、對消費格式合同特殊規制內容

    (一)對格式條款訂入的規制

    首先總括地規定格式條款應當符合公平原則,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中并無太大意義(當然,在解釋條款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而這種規定在格式條款中意義更不大,因為格式條款的出現本身就是對公平原則的挑戰,用公平原則來限制格式合同是行不通的,必須用具體的規定予以細化。

    其次是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提請注意的義務分為這么幾項:第一,提請注意的內容,各國法律都將免責條款作為提請注意的內容,我國法律即是,但一些事關合同主要內容的非免責條款,筆者認為也應作為提請注意的內容(比如產品的型號與質量等);第二,提請注意的方式,過去,我國《合同法》僅規定了“合理方式”,并沒有具體的說明。但是,在最高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二中對“合理方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只有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對于格式條款采取可以引起對方注意的特殊方式進行標識,并且按照交易對方提出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說明。滿足這些條件時,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當認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采取了合理方式。”

    (二)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規制

    首先是對條款內容的爭議,這就需要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說明。在合同法第41條中,對條款內容出現爭議時,應適用哪一種解釋做出了具體的解釋說明。首先,交易雙方對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產生理解上的分歧時,在通常情況下,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其次,當交易雙方對格式條款存在多種解釋時,應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最后,當合同中的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時,雙方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依據合同法上關于格式條款解釋的有關規定,在經濟生活中交易雙方在對格式合同進行解釋時,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個是有害于條款提供人的原則,這一原則就是指當交易雙方對某一格式條款有疑義時,應當做出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再一個是非格式條款由于格式條款原則,即“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法律解釋原則。

    其次是交易雙方對于格式合同效力上存在爭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的法定情形,具體而言,當格式條款中規定了以下三種情形,分別是:其一,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責任;其二,加重格式合同接受方責任;其三,排除格式合同接受方主要權利。遇到這三種情形法院可以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格式合同具有,當消費者合同中,存在對消費者而言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規定,或者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人,采取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規定時,都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但是,我國的規定過于籠統,比如什么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什么是“主要權利,這些都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同時我國立法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中并沒有包括為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接受的“異常條款”。所謂異常條款是指,消費者對某類條款存在三方面的認識困難:其一是,在簽訂合同時,消費者按照一般的閱讀習慣難以發現此類條款的存在;其二是,消費者在合同中發現此類條款的存在,但卻因為條款本身的格式原因難以閱讀;其三是,消費者在閱讀此類條款時,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識欠缺,加上條款文義艱澀,導致消費者無法理解條款的真實含義。“異常條款”與格式條款一樣,對消費者而言都是無奈的選擇,消費者對于這些條款沒有商榷的余地,只能默默接受或者斷然拒絕。但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由于存在者大量具有獨占性的企業或者使用率較高的合同條文,從而使得消費者的選擇性大大減少,甚至沒有選擇機會。鑒于,異常條款極易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我國立法應當予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將其列入無效之列。 以上這是立法規制的內容,然而法律的規定只有得到實施才能真正的發揮其作用,實現其目的。下面我將從法律規制實施的角度繼續進行論述,法律的實施包括守法、執法、司法三種途徑。守法是當事人的自治自律,不會引起爭議,本文不做探討;執法和司法這兩種是他治他律的途徑,在發生爭議時這兩種是主要的途徑,本文將著重進行闡述。

    (三)執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在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的相關部門對于在商業活動中利用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的當事人,進行監督和處理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8條中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的相關部門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這些規定都是“大、通、套”的表述,而且在實踐中也沒有具體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說行政執法在格式合同的規制中并未發生作用。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對于特定行業中的定型化契約,國家機關必須以相關文件的形式明確公布,此種定型化契約中應當或不應當記載的事項內容,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部分格式條款的公正性。而且這種公告事項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此外,還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檢查的權力,即“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如此事先防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格式條款的出現。此外,有的學者提出的建立行政備案制度,筆者認為大可不必,這樣的行政成本過高而且繁雜,而且可能會出現陰陽合同的現象,即備案的與實際提供的不一致,其效力問題會有爭議。

    由于社會成員之間并不是獨立互斥而是連帶依存的,所以社會執法也應該給予高度的重視。這里應特別強調消費者保護組織的作用,作為社會團體,從消費者的利益角度出發,消費者保護協會應當對于那些有違契約自由的格式條款向行政機關反映或者提起訴訟。新聞媒體等也應利用輿論的力量,將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予以曝光,向消費者提供相關的信息和知識等。同時,應當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結社權,讓分散的消費者能夠聯合起來以對抗經營者,彌補其弱勢地位的不足。

    (四)司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司法規制途徑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后屏障,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在設計格式合同訴訟制度的時候,應該考慮格式合同的特殊性質和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充分保障消費者的訴訟利益。

    首先,建立集團訴訟。依照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制度,只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才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沒有賦予消費者保護組織等團體提起訴訟的權利。現實中,一些消費者或因為權利意識淡薄或因為龐大的訴訟成本而不愿意提起訴訟。另外,即使個別的消費者向法成本大大降低,最終損害消費者集體的利益。而且格式合同是向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提供的,一旦發生爭議往往是涉及眾多消費者。所以,我國有必要建立集團訴訟制度,而賦予消費者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以起訴的權利是一個重要的方式。

    第4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內容摘要: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由于內容和范圍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法律規制,而在我國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司法規制尤為重要。文章指出,司法規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適用法律將違反了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判決為無效;二是自由裁量,兩種方式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矯正的正義。

    關鍵詞:格式合同免責條款 司法規制 法律適用 自由裁量 無效

    問題提出

    從各國對免責條款的規制經驗來看,多是從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如行業協會)的途徑予以規制,但多有側重,如英國對不公平合同條款的規制主要以司法控制為主。司法規制是指司法機構根據法律的授權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規范方法。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關系的一切,有關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絕對強制性規定表現出來,甚至在有關立法中會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區,難以調整周延;而行政規制雖然高效、及時,但在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下,同樣存在行政權力濫用與不作為兩種極端的風險;與立法規制方法相比,司法規制方法出現較早,但早期的司法機關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堅持契約自由的立場,因此,司法規制方法并未對包括免責條款在內的格式合同條款進行主動、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顯。只是到了近現代以來,隨著立法規制方法的廣泛實行,司法規制作為彌補立法規制不足的方法開始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大陸法中,采用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而在英美法中采用公共政策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進行司法上的規制。盡管司法規制方法有其自身的優點,但也有其難以避免的缺陷,如私法領域的不告不理原則使得其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規制是被動的,因而整體效果不明顯。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司法規制的具體形式

    (一)法官判決違反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法官直接適用法律對合同的強制或禁止性特別規定,將違反了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判決為無效。強行法也稱強制性規范,是指不依賴于當事人的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范,此類法律規范依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適用,且其內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責條款違反強制法規定而無效這一原則,已經被各國司法實務所采納。禁止性規定則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以免除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內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以免除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為內容,而且無論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是始于對人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護,進而更好地維系整個社會公共道德體系。而禁止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則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是應受譴責和否定的行為,不僅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不法性,對于此類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行為人理所當然地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法官適用法律將違反了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判決為無效的方法并不是純粹的司法規制,因為涉及到法律規定的問題,所以只能說是司法規制和立法規制的結合。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司法規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首先,認定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否訂入合同,即對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的認定;其次,在大量的免責條款中,存在著雖然不違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為防止當事人利用契約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實,維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實質上的平衡,各國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作為評判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效力的依據,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最后,適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也是司法規制的重要方面,此類解釋原則的彈性大,適用范圍寬,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主要方法。總的來說,無論法官的自由裁量體現在哪一個方面,法官在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進行司法規制時應牢牢樹立一個正確的理念:即“契約自由”是締約雙方力量平等時才可能實現的自由,而格式合同所具有的不允許相對人協商變更的這一特點所使然,擬定人很容易利用其優勢地位,在格式合同中訂入一些免責條款,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責任。而合同的相對人則無法改變這些條款,“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結果,“在所謂的契約自由的名義下,經濟上的強者通過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堂堂正正的欺壓弱者,使公平正義難以實現。”所以,法官可以通過上述一些控制手段,重新分配締約各方之間的交易成本,恢復平等的市場,達到公平交易的目的,實現矯正的正義。

    我國司法機構在理論和實務中都相應確立將具有違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確認為無效。格式合同免責條款說到底還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所以條款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有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責條款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為無效條款。而我國《合同法》第53條第1款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第2款規定,免責條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所以,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也是無效條款,但筆者認為我國對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涵蓋過寬。在承認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前提下,應考慮個案的社會妥當性而承認某些例外。至于判斷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則應該綜合考慮合同的性質、締結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綜合認定是否對合同相對方顯失公平。我國法律亦規定存在于格式合同中的那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公平正義、公序良俗的條款無效或規定這類條款可由法院撤銷。我國《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就是司法規制的傾斜原則體現,其目的是使失衡的權利義務重新得到平衡,從而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宗旨。

    結論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種單一的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規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規制的方法只有與立法規制、行政規制的方法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達到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有效規制的目的。即行政規制預先調控,立法與司法的控制相結合,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尊重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另一方面也完全可以達到有效規制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目的,同時也能防止行政權對個人合同自由和立法、司法領域的過度擴張。

    參考文獻:

    1.王利明著.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2.何寶玉著.英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英]阿蒂亞著,程正康等譯.合同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82

    4.張利平,魏曉俊.淺議合同法中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規定的矛盾及其修補辦法.來源yq.省略/xxk/yqfy/fglt3.htm

    5.漆多俊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

    6.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臺大法學論叢,1998,27(4)

    第5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本文對于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是以民商法的規制為主要依據的,在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中,各項內容的有效使用也能夠極大的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改善。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民商法有極大的促進性作用,以下對此進行詳細的敘述分析。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民商法規制的依據分析

    格式合同當中有很多免責條款,這些條款的建立主要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性,并且制定了很多免責的款項,從廣義上講就是完全的免除法人的一些責任,或者限制法人責任,狹義上的分析就是完全免除責任。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由一方的法人在第三方的監督下制作成功的,但是合同中的內容并沒有經過雙方的上衣,這樣就會有損害一方情況的現象產生,特別是在一些免責條款上,更會傾向于制定方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市場經濟地位優勢的方面就會存在霸王性太寬,以此極大的削弱了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對這樣的條款也不得不接受,可以選擇的路徑只有合作和放棄。例如,在土地管理過程中,在工程施工時對于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在分配上就不是十分妥當和平等,因此在這樣的背景狀態下,強勢的一方就會想到自己的利益,弱勢群體要想合作就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順從的無聲無息。在現代化法治社會和法制生活中,這樣的現象嚴重的違背了公平和正義,因此需要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在民商法的規范中進行修訂和完善,促進商業的更好發展。

    民商法規制在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中應用的途徑分析

    強制性條款規制和任意性條款規制的途徑。強制性條款就是在法律的范圍中進行強制性執行的相關規定,具有強制性,并且也不依賴于人的意志發生轉移。強制性條款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種是在民法方面,這是我國的基本法律,所管轄主要有民商法規方面的內容,這也包含合同法在內。民法范圍內的相關事宜要遵守憲法的規定,同時還要準手民法方面的規定,對于民事行的一些誠信性原則和誠信性規定要予以履行。免責條款屬于民事行為,并且也有自己的特點,它的作用是免除一方的責任,并且在此基礎上尊重民事法律的行為,增加了效果的發生難度以及法律的運行成本,這樣給一方利益的維護也鑄就了一道防線,這樣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規制中的民法方面也是主要途徑之一。除此之外,還有合同法,合同法能夠直接免責法律條款中的一些實際性效力,能夠對免責條款中的一方造成傷害,或者故意給對方的財產造成損失,宣布免責條款無效,并且對此進行直接的規制。

    強制性條款的規制,主要是用在人們能夠直接看到民商效果的基礎上,對于一些不公平的現象進行約束,然后對于已經產生疏漏或者不可預見的部分就需要使用任意性的條款進行規制。任意性條款具有一定的彈性,每一個國家在民商法中都需要對任意性條款的作用進行關注和重視,也可以通過強制性的條款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任意性條款和強制性條款相對比來講,也是相互作用和也是相互補充的,能夠維護法律上的平衡性。強制性條款的規則極大的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和法律的威嚴性,這也充分的彌補了一些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強制性和任意性之間的結合能夠讓法律的剛性程度得到一定的緩解,極大促進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并且維護群眾的利益不受到傷害[1]。

    條文性規制和開闊性規制的主要途徑。條文性的規制在法律上需要作出一定的取舍,使用條文性規制能夠更加明確 的對合同中一些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列舉出允許的內容和不允許的內容,但是在此其中也難免出現一些遺漏,不能把所有的條文都進行規制,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和有限性。為了避免和減少這種局限性的產生,概括性的規制就產生了,對于一些不能細化的條文內部蘊含的抽象內容進行了概括。條文規制和概括性規制兩者是相互補充的,并且兩者一個對于細致的明文進行規定,另一個是更加籠統性,更加模糊性以及概括性等等的條文,但是最后的目的都是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規制。在免責條款當中,有一些合同關系具有較大的復雜性,還具有多樣性。條款規制往往不能夠在一個法律中就能夠完全達到免責的目的,如果是概括性的規制則能夠達到這個目的,概括性規制不是針對個別的合同的進行規制,而是面對所有合同。例如,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已經明確的固定,如果當事人訂立并且履行了合同,那么就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法規等等,在社會道德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工作行為,不能出現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這種規定能夠把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放在法律條文當中,對社會公德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條款進行制約。人們在履行自己職責的過程中不可以損害公共利益,也不能損害他人的利益,對于合同免責條款的相關規制也要從更多角度更多層次以及更多的途徑方面進行解析,這樣才能讓法律更加健全,民商法的使用也更加完善[2]。

    第6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本人填寫)

    一、甲方將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號一樓一底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壹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為止,必須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作為甲方凈收入),乙方共現金支付(計大寫__________元整)

    四、保證金

    1、交付租金同時,乙方應另付保證金人民幣伍仟元整(小寫:5000元人民幣)

    2、保證金支付方式:a)現金支付;b)上期轉入;c)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協議作為本期保證金收據,請妥善保管;當本期保證金轉入下期租房協議后,本協議作為保證金收據的功能自動作廢、同時按新協議條款執行老協議自行作廢。

    五、乙方租用后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乙方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并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承擔相關責任。

    2、 乙方應注意居住和經營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加強用電安全,不得亂拖、亂接電線;對于防盜、防火、用電安全進行經常檢查。如乙方措施不當造成的所有損失,其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造成甲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給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處理,由乙方全額賠償對方。并按違約處理

    3、 乙方對租用房沒有處理權,不能擅自與人合租、轉租或借給他人,也不能改變其用途,否則屬于違約。如有此類情況發生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收回房屋。

    電、水、電視、及其它設施由乙方使用,產生的費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門的各項管理費用)由乙方按時、足額繳納,如有失誤,造成麻煩,乙方自行解決,確需甲方出面協助解決時,乙方應支付甲方必要費用。

    以上繳費收據請乙方自行保存,以備查對。

    附:電表底數___________;水表底數___________;電視費______________;

    以上數據由乙方自行核對,自行填寫。

    4、 乙方在租用期內,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設施;使用中如有損壞或管道堵塞,應予修復、疏通,費用自理。乙方裝修須合理且費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裝修請同時恢復房屋原貌,產生費用由乙方自理。并按違約處理

    5、 甲方不分擔乙方在租房期內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經濟、經營和法律責任及損失。

    六、有關退租、轉讓的條款

    1、 協議期內,乙方履行本協議所有條

    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發生甲方能力范圍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違約的情況下除外),。

    2、 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時,必須與甲方協商一致,另要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 協議期內,乙方如果出現以下任何情況:退租、轉讓、及由于乙方違約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況下,乙方都必須按協議繳清所有應付款項。

    4、 乙方承租到期應完好歸還租房協議和所有鑰匙及有關物品,如果所租房內的所用設備有損壞,乙方負責修復或者甲方在保證金內扣除相應賠償金額。

    5、 甲方原則上不同意轉讓,但乙方經營確有困難時,應提前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授權同意,乙方才可實施轉讓事宜,但轉讓風險自擔,請轉讓雙方謹慎考慮。

    6、 乙方轉讓時需向續租方明示本協議內容,轉讓期為租期內期限;乙方沒有通過甲方書面同意及簽字的轉讓行為,屬乙方無效轉讓、乙方的無效轉讓是違約行為甲方不予承認。

    7、 乙方無效轉讓的責任由乙方(即轉讓方)和續租方承擔,如該無效轉讓已交接結束,責任由續租方全額承擔,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時續租方還將支付乙方應負擔的全額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8、 有效轉讓租期為合同內租期,有效期內租金本次調整為叁萬陸仟元整(人民幣3萬6千元正)

    9、 續租方需超出租期時,必須同甲方簽訂新的租房協議。

    12、 轉讓交接,水、電、電視、設施及有關經濟費用問題,由雙方自行處理,如有遺留問題,續租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連帶責任。

    七、有關續租的事項

    1、 原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優先續租權,但必須在原租期結束日前一個月與甲方重新簽訂租房協議,租金在前期協議租金基礎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當年情況確定,一般在15%-20%左右。

    2、 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續租協議還未簽訂的情況下,甲方將收回房屋,不再簽約續租。

    八、本協議經甲乙各方協商一致、同意、簽名蓋章后生效,簽訂之日為本協議的生效日期;所有條款必須執行、本協議內所涉違約的違約金金額為人民幣叁仟元整,凡乙方違約將支付給甲方違約金外同時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繳清各種費用所有應付款。

    九、本租房協議為甲乙雙方的正式協議,以原件為準(甲方未蓋紅印章的不屬正式協議,復印件不能作為正式協議使用),;如有轉讓,則經甲方、乙方(即轉讓方)和續租方三方同意簽名的轉讓附件應附于正式協議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協議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張貳頁,甲乙各方各執壹份。

    甲方于2010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底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屆時甲方將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紅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暫住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據

    今借到_________(姓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歸還,月息按________計算。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關鍵詞】格式條款 效力規則 立法完善

    一 、格式條款及其效力規則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盡管不同國家立法、不同學者對格式條款的界定不同,格式條款的核心內涵和特征在各國是基本一致的,即條款內容是一方當事人確定的,相對人只能表示接受與否而不享有與制定方協商確定的自由。格式條款這一區別于普通合同條款的特征使得條款制定方若在格式條款中排除對方權利,免除自己義務、責任就會損害格式條款接受方的利益,形成不公平格式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制定方往往為合同當事方的強勢方,其相對于另一方當事人的強勢地位使得其能夠通過制定格式條款左右當事雙方的利益分配,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消費合同由于作為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力量極其懸殊成為不公平格式條款最易出現的領域。

    針對格式條款各國立法一般都會規定其不同于一般合同條款的成立、效力、解釋規則,以防止格式條款的使用對條款接受方利益的損害。格式條款的效力規則是立法對格式條款內容的效力做出的特殊規定,具體表現為將嚴重損害條款接受方利益格式條款規定為無效條款。無效條款又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兩種類型。絕對無效條款是立法明文規定的無論何種情形下都自始、確定無效的條款,相對無效條款是由法官依公平合理原則根據具體情形判斷其效力的條款,經由法官判斷可能為無效條款、可撤銷條款,也可能為有效條款。

    二、我國立法中的格式條款效力規則及其問題

    我國關于格式條款效力規則法律層面的立法有:《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2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依此規定格式條款除在一般合同條款無效情形下無效外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也無效,即免除提供當事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和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地方政府法規、規章層面的現行有效立法有6個省市人大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格式合同條例,5個省市政府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這些專門法規、規章大都細化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格式條款的效力規則,規定了排除條款接受方主要權利、加重其責任、免除自己責任而導致條款無效的具體情形,包括排除格式條款使用人造成人身傷害、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排除其違約責任、其他法定責任和合同基本義務,排除相對人訴權等程序法上的權利等。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現行法律層面的立法對格式條款的效力僅做了一般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即應公平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免除格式條款使用人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對于免除責任、加重責任、排除主要權利具體包括哪些情形則在學理上和實踐中都存在爭議。針對這一規定的批評觀點包括認為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做不同效力規定而非一概規定為無效;原則和概括性的無效規定不能提供明確的行為準則,應當規定無效的具體情形;原則規定缺乏明確的界限,不應認定為無效的條款也可能在法官對該原則的運用下被判定無效,從而實際上過分剝奪了當事人的意思自由,超出了公權力對格式條款進行內容控制在于恢復相對人相對于格式條款使用人實質上意思自由的目的范圍。

    三、格式條款效力規則應為原則性規定和具體列舉的系統性規定

    筆者認為格式條款效力規則的體系應當包括原則規定和具體規定,具體規定又區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的規定,立法應列舉規定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格式條款的具體情形。具體規定既為當事人行為提供明確的指引,也為法官裁判提供規則依據,原則規定則在具體規定沒有涵蓋時作為裁判的依據用以評判格式條款的合理性。上文提到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法律層面的原則性規定做了具體規定,列舉了很多具體情形,但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一般僅列舉絕對無效的情形,缺乏相對無效情形的規定,二是列舉的情形不具有概括性和系統性以涵蓋所有同類情形。

    絕對無效的情形應確定為:一、排除相對人私法上不可自由處分的權利,一般為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二、排除相對人社會法上的法定權利,消費合同領域主要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定的消費者權利。此處的社會法指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三、排除相對人程序法上的法定權利,如訴訟權。四、排除相對人依合同性質享有的主要權利,如買賣合同中獲得符合明示或默示約定質量要求的購買標的的權利。五、排除或限制格式條款制定方造成相對人人身損害和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害的損害賠償責任。六、排除格式條款使用人因過錯違約導致的違約責任。上述一、二、三為排除不可處分法定權利的情形,不可處分的法定權利排除了當事人處分的自由,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條款的約定改變立法的安排,格式條款排除該法定權利即是對立法安排的改變,應屬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條款。第四項排除依合同性質享有的主要權利的情形必然使格式條款的接受方僅承擔合同義務而不能享有合同利益并使其合同目的落空,這從根本上違反格式條款接受方訂立合同的本意和目的,屬于嚴重侵犯其權益的情形,法律應絕對禁止此種條款。五、六為排除格式條款制定方因過錯違反義務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此種情形也屬嚴重侵害相對方權益的行為,立法應禁止。筆者認為以上列舉的每一種情形都是對一類行為的描述,具有一定的概括性,相比我國現有地方法規、規章的列舉規定更具有系統性,涵蓋的情形范圍更廣、更全面。

    需經法院評價確定其效力的相對無效條款應包括:一、排除相對人私法上可自由處分權利的條款。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如約定相對人違約要給付高額的違約金,格式條款使用人違約則無需給付違約金。三、合同訂立、變更、解除事項做出對格式條款相對人不利的規定,如相對人的沉默視為承諾。四、程序法上可約定事項不利于相對人的約定,如不利于相對人的管轄協議條款。相比于絕對無效條款僅限于立法明確列舉的情形,相對無效條款在立法規定上應是開放性的,以上幾項是立法可明確列舉的情形,但立法應確定相對無效條款不僅限于列舉的情形,其他未被涵蓋的情形由法官依公平、合理的原則性規定對其效力做出判斷,同樣屬于相對無效的情形。

    參考文獻:

    [1]趙紅梅.私法與社會法——第三法域之社會法基本理論范式[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

    第9篇:合同的格式范文

    1.網絡購物的發展及格式條款濫用情況的概述

    伴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和發展,我國已經正式成為“”互聯網大國“,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10.11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9.2%,這也意味著利用互聯網電商平臺進行購物的人數正在持續上升。網絡購物,一種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的購物方式,以其方便、快捷、性價比高的優勢備受消費者的青睞。然而,在網絡購物的過程中,由于電商平臺是處于主導地位的一方,所以消費者只能被動的接受電商平臺提供的網購合同,原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需要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電商平臺為了追求高效,會使用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格式合同,這種合同的產生就是為了迎合快節奏的交易方式,所以舍棄了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性,在以往格式合同應用于傳統的少數行業時,它會受到嚴格的管控,在那時,它的弊端尚未暴露,但是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格式合同在網絡購物中的廣泛運用,它的弊端也開始暴露。而這也導致近幾年來,法院有關網絡購物的訴訟糾紛的受案量居高不下,而其中主要的糾紛類型都為合同糾紛。所以,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加強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法律是規制電商平臺濫用格式條款情況的最好手段。

    2.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2.1格式條款的基本概述

    在第496條中,民法典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一,格式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而不是為了一次性的使用而擬定的,由于提供固定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種人提供該商品或服務都適用一樣的條件,所以,為了節約時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才產生了各種格式條款。第二,格式條款是預先擬定的。預先擬定,是指在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前,合同條款就已經被擬定出來了,所以可見格式條款的訂立人,一般是固定商品或服務的供應方,而非接收方。第三,格式條款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不需要協商的。這也導致了格式條款具有固定性,附和性,也就是說,格式條款的內容是固定不變的,在訂立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選擇接受格式條款并簽訂合同或者拒絕格式條款并拒簽合同。

    2.2格式條款的特殊規制

    在第496條中,民法典對格式條款還進行了特殊規制,“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簡而言之,這是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制訂方的限制,即格式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而第498條中,也規定若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應當以常理解釋,若有兩種及以上的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訂立方的解釋,即解釋規制,實質上,這是對相對格式條款訂立方的一方當事人(下稱相對人)的權利保護,因為格式條款的訂立一方天然具有優勢地位,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在司法過程中自然應當對相對人的權利有所保護,倘若沒有此條款,那格式條款訂立方既制定格式條款,又享受對條款的解釋權,這無疑是違背了公平原則。

    2.3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在第497條中,對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做了規定,其中除了對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做出的共性規定(即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還說明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供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以及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為無效。從這里看出,第497條其實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因為在496條中的規制中,倘若條款訂立方未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在實際司法中也并無法律后果的規定,但加上497條的規制,司法過程中便可由格式條款訂立方對重大利害關系未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推定其格式條款無效,所以,497條其實是對496條的補充。

    2.4關于民法典對格式條款規制不足

    2.4.1格式條款規制適用主體的混亂

    民法典中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究竟是調整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同時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議,其實早在《合同法》剛剛出臺時就已經被引起了。支持后者的學者往往以民法典未明確區分二者為由,認為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制適用于所有民事主體,所以自然同樣適用于商事主體之間。而支持前者的學者認為商事主體之間與經營者和消費者有著天壤之別,因為商事主體本身就是從商者,具有豐富的從商經驗,對于商事合同的內容和規定都可以熟練地把握,而不像經營者和消費者一樣,經營者在簽訂格式合同時天然具備優勢,而消費者不具備把握合同內容,知曉自身權利、對方義務的能力,不具有議價權,只能選擇簽訂或拒絕,也正是這種弱勢地位,才需要法律的特別規制。即商事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締約議價能力、價值追求、意思自治程度皆有區別,自然不應該由相同的法律規范來予以規制。并主張對于商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就算適用格式條款規制,也應予以嚴格的限制。原則上,僅得適用信息規制,慎用格式條款效力規制和解釋規制。因為此時的雙方對于格式條款的把握處于對等水平。若面對商事主體之間仍適用格式條款效力規制和解釋規制,就會損害締約方的權利。應當承認,這一觀點是具有相當強的說服力的,其見解既符合社會現實的需求、也符合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但是這一見解卻未被《民法典》采納。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之規定,仍是統一適用于所有民事主體,這就意味著,倘若爭議糾紛的主體是商事主體,司法者在適用民法典進行規制時會出現諸多問題,有可能會違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則。

    2.4.2格式條款并無變更規制

    傳統理論認為,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在合同成立后,可依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意愿,予以變更。亦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賦予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權,使其可以自行更改合同的約定,無需經合同相對人同意。而在格式條款盛行的今日,格式條款制定方往往在格式條款中,明確地賦予自己單方變更權。筆者就曾在某電商平臺上預訂一家酒店,在預定酒店之前,出于習慣,仔細閱讀了預訂聲明,且截圖一份,就是擔心日后引起消費爭議時無據可依,電商平臺要求支付全款才可預訂,于是就支付了全款,結果后來因故不能去住酒店,提前四十天打電話到電商平臺進行退款時,平臺竟以我是以優惠價格訂房為由,僅退全款的90%。于是我提交截圖,并聲明電商平臺并未在預訂聲明中提及需支付違約金,哪知電商平臺迅速發給我一張截圖,上面的預訂聲明上寫著提前一個月退款需支付10%的違約金。而這一項在我的截圖中并沒有,于是電商平臺聲稱這是剛出的新規,且之前的聲明中有規定平臺可以自行更改合同內容,無需經過相對人同意,而筆者最終因金額較低,不了了之。這就是一名普通消費者在面對電商平臺的無奈,作為相對人的消費者根本沒有反抗的余地,甚至電商平臺不需要盡到通知義務。而這樣的情況顯然不符合合同的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正是因為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并無變更的規制,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且不自知,就如同上述的單方變更權,完全給了締約方免除格式條款提示與說明義務的空間。

    2.4.3民法典忽略了網購合同的特殊性

    互聯網行業本身就是資源整合最頻繁快捷的行業,主要的電商平臺也就是幾個“巨頭公司”創辦,這些電商平臺在締結網購合同時,考慮到受眾范圍廣,所以對于合同內容更是審慎之至,他們會使用許多晦澀難懂的概念,甚至法律職業工作者都難以理解。在加上在電子合同中間穿插的各種超鏈接內容,若一個個點開來看,一份網購合同的篇幅甚至會長達5萬字以上,普通的消費者根本無法弄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稀里糊涂地付款。而這些平臺因為民法典中規制的商家說明與提示義務,又會在合同中使用大量的下劃線和加粗字體,甚至一份網購合同的提示字體會超過普通的文本數量,那這種情況,是否能判定平臺進行了說明與提示義務呢?此外,一些電商平臺為了達到提升流量的目的,會放出“免費”商品或服務的噱頭,吸引用戶消費,但是在其簽訂的格式合同中關于“免費“的內容都是附條件的,例如下載某個APP或注冊會員,諸如此類的條款讓用戶進行消費后被鋪天蓋地的廣告包圍,苦不堪言。

    3利用行政規制解決網購合同濫用格式條款

    3.1行政規制相較于其他規制手段的優勢

    對于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分為四個類型:立法規制、司法規制、行政規制及社會規制,其中立法規制并不具有獨立規制的能力,任何規范格式條款的立法,最終都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機關中的任一主體進行落實,所以,實質上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是司法規制、行政規制及社會規制。

    司法規制,是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司法過程,進行調整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其規制效果主要體現在對個案的規制上,且不是每一個關于格式條款的糾紛都能走到司法過程,其并不具備普遍性,且司法規制具有滯后性,只有等消費者的權益被侵犯才能進行規制,這顯然不符合提升效率的原則。行政規制,是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用各種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政指導、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進行監督調整的措施。其主要的形式包括:事先協商制、事先審核制、事后介入制。事先協商制是指格式合同在尚未制定時,由政府代表消費者向經營者代表共同商議格式條款的內容使之能兼顧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事先審核制是指格式條款制定后應當經由相關的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以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避免不當格式條款的使用。事后介入制,是指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被發現后,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命令雙方當事人使用特定的條款以取代不合理的條款,或命令當事人適用另一法定的格式條款。社會規制,是除了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外的各種社會團體對格式條款運用的管理與監督,主要分為自律監督和他律監督,前者主要以行業協會為主,它們會自覺的審查行業內常用的格式條款,對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取締,后者以消費者協會、媒體等等第三方評價機構為主,主要的作用是披露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并進行評價,由于社會規制主體的基數大,所以社會規制的行為數量也是最多的,但是社會規制并不普遍具有法律約束力,何況行業協會本身是由經營者自發組織,很多時候為了經濟效益會喪失其效用,甚至因此會出現協會明知格式條款存在對消費者的不平等,仍不規制的現象。

    由此可見,行政規制較于其他兩種規制類型,其規制手段更為全面,規制程序更為完備,且具有高效性、便捷性的特點。這也迎合了互聯網時代的優勢,兩者相輔相成,行政規制利用互聯網的高效提升行政效率,行政規制的高效促進互聯網的發展,2020年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鑒報告中就有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專項整治,“2019年,市場監督管理局推進合同監管,重點針對房地產業、汽車銷售、旅游合同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格式條款”,從報告中可以看出,行政規制針對具體行業進行短期規制,所以選擇行政規制的手段解決電商平臺濫用格式條款的問題是具有必然性的。

    3.2網購合同的概述

    網購合同,全稱網絡購物合同,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通過網絡平臺,以貨物買賣等交易為目的,在互聯網線上簽訂的合同。相較于普通的格式合同,網購合同的格式條款被電子信息化,優點在于方便修改合同內容,且易于頻繁使用,缺點在于容易被許多不良商家利用文字修改工具,將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隱藏在合同頁面里,例如縮小字符、半透明化字符、移至頁面邊角。

    3.3行政規制在規范網購合同格式條款的具體方式

    3.3.1加強事前監管

    電商平臺的“巨頭公司”在擬定網購合同時,應當與行政機關進行事先協商,針對網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進行商議。行政機關要考慮到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且應當針對繁冗的合同內容進行適當刪減,行政規制可以通過要求企業提供有效的信息類型的方式予以解決。行政機關在經過調研后,可以收集和整理出格式條款相對方最為注意和注重的信息,并要求各個企業對此類信息予以重視,對涉及此類信息的條款,予以顯著提示。換言之,由行政機關進行調研,挖掘消費者真正在意的信息的類型,僅要求格式條款制定方對此類信息類型進行顯著提示,對這其中的部分信息類型甚至可以要求制定方主動進行說明。因為消費者真正需要的,并非是繁瑣復雜的、眾多的、其所不在意的信息,而是涉及其利益的個別的重要的信息。因此進行這樣的工作,既減少了資源的浪費,也使得提示與說明義務得以真正的發揮其作用。擬定后的網購合同要交由行政機關進行審核,在審核無誤后,電商平臺才能使用,行政機關應當加大審查力度,提高電商平臺店鋪入駐的門檻,嚴格限制或禁止三無人員進入電商平臺,以確保網絡交易環境的安全和可靠。

    3.3.2建立格式條款評分機制

    行政機關可以對電商平臺提供的格式條款在審查通過后,確認沒有原則問題的錯誤后,對格式條款進行評分。影響分數高低的因素可以是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度和格式條款用語的簡潔性和易懂性,總之,要將其標準化,然后形成一個綜合的評分機制,在電商平臺使用該格式條款時將分數標注于顯著位置,有助于鼓勵經營者提升商譽,消費者也能通過分數,最直觀的了解自己面對的這份網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否能夠最大限度保證自己的權益。

    3.3.3建立經營者信用平臺

    行政機關應當著手建立一個便捷、公開、公平的經營者信用平臺,將所有電商平臺的經營者的信息都錄入平臺內供消費者查詢及評價,有利于對經營者濫用格式條款欺詐消費者現象的遏制,也可以給消費者一個合法合理的投訴渠道。行政機關也要設定適當的獎懲標準,對于差評過多的經營者給予相應的處罰并公示,對于好評如潮的經營者給予獎勵并公示,身處信息時代,這樣的信用評價機制會讓不良經營者無處遁形,有利于減少合同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3.3.4加強法律學習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普法宣傳,學校教育加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網絡購物的發展趨勢是不可擋的,然而從看到一件喜歡的商品變成該商品到手,中間還要經歷簽訂合同的過程,要想在這個過程中保證自己的權益,那就要求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法律都有基本的常識,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是凈化網購環境的基礎。減少網購合同發生的糾紛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作為經營者和消費者,筆者認為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因為只有我們每一個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夠營造出一個好的網購環境,才能夠更好地參與到網購活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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