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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伴生放射性礦廢物;法律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6-0103-03
循環經濟的核心思想是3R原則,即實現廢物最小化、資源最大化和廢物再利用。許多礦產資源如稀土礦、磷礦、煤礦等通常與鈾、釷等放射性元素共生,在這些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放射性鈾、釷及其子體會在廢物、設備甚至產品中進一步濃集,致使其中的放射性含量遠高于天然放射性本底水平,我們稱之為“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廢物”①或簡稱“伴生放射性廢物”。與鈾礦等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相比,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廢物具有比活度范圍較大、數量大以及涉及的行業多等特點。據調查,中國僅四川、廣東、內蒙古等七省市每年產生的伴生放射性廢物就超過12Mt。對其按照一般的低放廢物進行地質處置代價較高,但是如果不對其進行管理,按一般廢物進行處理,又會產生輻射環境等問題。近年來隨著環保意識的加強,伴生放射性廢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也逐步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在中國于2007年開始的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②工作中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為普查的主要對象之一。③ 如何在伴生放射性廢物處理上踐行循環經濟,是關系中國能源利用及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本文從中國立法現狀出發,對中國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廢物管理法律制度存在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以期對中國相關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中國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廢物管理立法現狀
中國伴生放射性開發利用廢物管理目前并無統一的立法,其有關規定散見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我們按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三類在這里將有關規定作一個簡要歸納: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9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這是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環境管理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全部63條內容中有10條涉及伴生放射性礦,其第五章“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是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環境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法規
1990年的《放射環境管理辦法》也涉及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環境管理的規定,如規定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規定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產生的廢渣及副產品的使用,必須符合《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限制標準》(GB6763 ―86),超過標準的不得批準用做建筑材料;規定大量的放射性廢渣應建壩貯存或者送至核工業部門的尾礦壩貯存,小量的放射性廢渣應送所在省的城市放射性廢物庫貯存。此法規已經于2007年10月廢止。
1987年頒布實施的《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中與伴生礦管理的相關規定主要有:(1)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410Bq/kg污染物,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應妥善處置。(2)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時,對公眾中任一成員造成的年有效劑量當量不應超過0.25mSv。
(三)國家標準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是輻射防護的基礎標準,其中的與伴生放射性礦管理相關的規定如下:(1)被豁免實踐或源使任何公眾成員一年內μ所受的有效劑量預計為10mSv量級或更小。(2)實踐使公眾中有關關鍵人群組的成員所受到的平均年劑量估計值不應超過1mSv,職業照射水平的控制限值是由審管部門決定的連續五年的平均有效劑量限值為20mSv。(3)開采放射性礦石的礦山,是指任何開采含鈾系或釷系放射性核素數量充足、品位值得開采的礦石的礦山,或者當鈾系或釷系放射性核素與被開采的其他礦物共生時其數量或品位要求按審管部門的規定采取輻射防護措施的礦山。
二、中國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廢物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立法指導思想上存有偏頗
從以上有關法律法規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相關立法其核心為伴生礦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指導思想是環境污染防治而并未體現對其中所含放射性礦物質利用的重視。
隨著國際能源需求的不斷增長以及全球氣候變暖等因素的影響下,近年來發展低碳能源已經是一種趨勢,為此大力發展核電當是必然選擇,在此情形下鈾礦資源顯得彌足珍貴,因此,我們認為,在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管理中除了重視對其放射性污染防護之外,更應本著資源最大化的思想,重視對其中伴生放射性礦的保護和充分利用。
2.伴生礦的定義不明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伴生放射性礦,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只是給出伴生礦一個基本定義,但對于定義中的“規定水平”、“按審管部門的規定”和“較高”的含義,卻并未在相關法規或國家標準中明確和量化,使得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管理工作很難著手,相關法律要求也難以具體執行。
3.以有效劑量當量作為輻射防護基本限值可操作性不強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中對公眾的輻射防護基本限值是1mSv/a,對職業人員的輻射防護基本限值是20mSv/a,豁免水平是10μSv/a,劑量約束值通常在公眾照射劑量限值的10%~30%的范圍內。《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時,對公眾中任一成員造成的年有效劑量當量不應超過0.25mSv。”
然而無論是1mSv、0.25mSv還是10μSv都是有效劑量當量,而有效劑量當量必須根據關鍵核素、關鍵人群組、關鍵途徑等進行評價才能得到,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這些標準限值很難直接用來確定各種伴生礦開發利用企業在開采、冶煉、加工、使用和處置所產生的放射性污染及對環境的影響。因為現實情況下,由于人力和物力等經濟條件的限制,監管部門不可能對每一個與伴生放射性相關企業按照關鍵人群組、關鍵途徑等國家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價,以確定企業對環境和公眾的影響是否滿足相應的標準。因此,我們認為,現有國家標準、法規中規定的基本限值在對伴生礦的監管中可操作性不強。
4.放射性廢渣處理處置合法途徑設置單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后,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承擔處置費用”,即放射性固體廢物只能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但實踐中,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廢物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廢物放射性水平較低而生成量較大,而有的地方的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的收貯對象中不包括這類廢物,廢物處理處置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送到外省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這就大大提高了廢物處置成本,從而出現了企業囤積廢渣或非法處理廢渣的狀況。
5.法律責任規定欠缺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法律后果(或法律制裁)是法律規則邏輯結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沒有法律后果就不能成其為法律規則。綜觀伴生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立法,我們發現其內容只是規定企業或個人應該干什么,而并未規定如有違反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制裁。即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從而使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
三、伴生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建議
1.改變觀念,以循環經濟思想為指導,立法思想上堅持放射性礦產保護與污染防治并重
如前所述,在對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上傳統的觀點是對伴生礦中放射性礦物質的環境污染進行治理,而未重視放射性廢物的再利用;強調有關部門的責任,而缺乏對發展放射性廢物循環經濟的激勵政策。因此,我們認為,在今后放射性廢物管理立法時應改變觀念,以循環經濟思想為指導,立法思想上堅持放射性礦產保護與污染防治并重。
2.明確伴生礦的定義、嚴格伴生礦的開采準入,從源頭實現廢物最小化
針對當前伴生放射性定義不明確的現狀,我們認為,應該通過對不同地區和不同種類伴生礦的開發、利用、處置等環節的調查研究,以伴生放射性礦如鈾含量為主要因素,以放射性比活度為單位量化伴生礦的定義,也就是說,通過簡單的化學或物理測量就可以得出,并在今后的標準或者法規中確定下來,以便于實際工作中的應用。規定在鈾礦儲量達多少以上應由具鈾礦開采資質部門開采;在開采伴生鈾礦的其他礦種時鈾含量達多少以上其應該按防污法規定采取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并經鈾礦開采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只有鈾含量在安全值以下才可直接按非放射性礦產開采。嚴格規定伴生放射性礦的開采準入,如新疆環境保護部門在《關于對伊犁州城建環保局〈關于伊犁地區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的鈾含量限值的請求〉的批復》(新環管字[1995]098號文)和《和田某鈾伴生煤礦部分含放煤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進行放射性監測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新環管字[1993]103號文)中規定對鈾含量大于10mg/kg或井上γ輻射致空氣吸收劑量率大于440nGy/h的煤炭不予開采,應從開采范圍劃出去,并給予合理妥善的處理。只有鈾含量低于10mg/k或井上γ輻射致空氣吸收劑量率小于440nGy/h的煤炭(在鈾含量指標和外照射指標出現不吻合的現象時應以鈾含量限值指標作為最終監控依據)才能作為民用煤開采銷售。這一做法很值得我們在修改有關法律法規時借鑒。只有明確伴生礦定義,嚴格伴生礦的開采準入,才能從源頭上減少伴生放射性廢物的產生。
3.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踐行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是當前中國乃至世界的戰略目標之一。在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中更應貫徹這一精神。我們認為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大的企業綜合利用,充分回收利用殘礦資源,并在回收殘礦過程中,充分消耗無回收價值的選礦尾砂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提高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水平,提高資源整體利用效率。
4.明確伴生放射性廢物管理責任主體及法律責任
中國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脫胎于計劃經濟時期,受管理理論的影響,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時,過多地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來設定、配置礦政管理機關與礦產資源開發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礦政管理機關的職權范圍過大、行政管理的手段眾多和措施強大,但是責任條款很少,體現在伴生放射性廢物管理上也是如此。
我們認為,應強調現代法治觀念,運用平衡理論,基于礦政管理部門和礦產資源開發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經過公開、公正的立法程序,科學合理地設定伴生放射性廢物管理部門和相關企業的法律責任,完善違反伴生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責任體系,無論哪一方主體在哪一個環節違反了法律規定,都應當真正地追究其法律責任,杜絕過去存在較多的礦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違反了法律卻得不到有效、及時追究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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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NORM/TENORM Waste Management Legislation in China
XIE Qing-xia,WAN Shi-xu
(East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Fuzhou 344000,China)
第二條本省所屬旅行社(含旅游公司,下同)、直接組團到本省進行旅游活動的非本省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游傭金,是指旅行社通過為其他旅游經營者提供中介服務和宣傳促銷所獲得的報酬。
第四條旅游傭金結算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企業對企業的結算。旅游傭金的結算在受益的旅游經營者和提供中介服務的旅行社之間進行,納入旅游傭金結算體系,通過銀行轉賬收支,應當如實入賬,納入財務和稅務管理。
第五條設立海南省旅游傭金結算服務中心,負責全省旅游傭金結算體系的建設、服務和技術開發。旅游、工商、稅務、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行政職責分別負責旅游傭金結算的監督管理和違規處罰。
第六條旅游傭金結算實行統一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程,其流程和規程由海南省旅游傭金結算服務中心負責制定。
第七條以接待旅游團隊為主的旅游購物和其他旅游消費場所應當設有稅控及傭金結算裝備,實行嚴格的稅控和傭金結算管理。旅游經營者應當向旅游消費者出具稅控發票。
第八條旅游傭金支付的總體比例由相關旅游行業協會在省旅游、工商、稅務、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商定上限,傭金支付具體比例由提供中介服務的旅行社與給付旅游傭金的旅游經營者通過合同約定。旅行社從傭金中分配給導游人員的出團勞動報酬比例,由旅行社與導游人員通過合同約定。旅游傭金結算的裝備投資、維護和管理費用從旅游購物及旅游消費交易總金額中按1.15%提取,在省旅游傭金結算服務中心、傭金清算銀行、省旅游商品企業協會之間分配,其比例由以上3家單位通過合同約定。旅游汽車駕駛人員的勞動報酬,由旅游汽車管理公司與旅游汽車駕駛人員通過合同約定,從旅游汽車租車費用中提取。
第九條以接待旅游團隊為主的旅游購物和其他旅游消費場所,應當納入本省旅游傭金結算體系,成為旅游傭金結算單位,接受旅游、工商、稅務、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管理、檢查與監督。對私授回扣,不按本辦法實行傭金結算的旅游經營者,視為違反《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場秩序建立合法傭金制工作方案(試行)》(瓊府辦[2002]11號)的單位,嚴禁旅行社帶團到這些違規單位參觀消費。
第十條對以接待旅游團隊為主的旅游購物和其他旅游消費場所實行資格評定,資格評定工作由行業協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旅游團隊到未納人旅游傭金結算體系的旅游經營單位消費;
(二)在傭金結算的同時另外收授回扣;
(三)支付或收取停車費、人頭費,或以加油費、獎勵費等變相收授回扣;
(四)涉及傭金結算的經營收入不如實入賬和納稅;
(五)不執行全省旅游傭金結算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程;
(六)拒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與監督;
(七)違反傭金結算管理的其他違法或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海南省旅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經營者,由工商、旅游、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對違法、違規的導游人員、旅游車駕駛人員,由旅游、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導游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導游證6個月,旅游車駕駛人員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旅游汽車服務資格證6個月,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和旅游汽車服務資格證并予以公告。
關鍵詞:旅行社;計調工作;服務質量
近年來,我國的旅行社業持續快速發展,旅游三大市場一片熱火朝天。然而,我國旅行社業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層出不窮。根據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公布的全國旅游投訴情況通報顯示,每年在全國的旅游投訴中,投訴旅行社占比最大。比如2010年投訴旅行社的占57.13%,多年均在56%左右。眾所周知,質量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以質量求生存,以質量謀發展”是旅游業的必須選擇。在目前激烈的競爭中,唯有提高旅游服務質量才是旅行社經營管理的不變旋律。
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旅行社計調計調工作的服務質量既直接影響旅行社的形象、檔次和經濟效益,又間接影響到旅游者的滿意度。本文研究旅行社計調工作中涉及的服務質量問題,并探討其解決對策。希望通過本文的探討,能對計調工作的服務質量管理有借鑒意義。
一.旅行社計調工作與旅游服務質量管理
旅行社的計調工作,簡言之,就是計劃調度。計調分為地接計調和組團計調。就地接計調工作而言,通常是這樣運作的:計調員從銷售部或銷售人員手中接下任務后,計調員開始操作,進行用車的調配、行程的安排、酒店的落實、票務的預訂、景點的確認等,然后交給接待部門執行。如果是組團計調,計調員除了安排往返的大交通之外,最主要的就是選擇一家合適的地接旅行社,審核地接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以及所包含的食住行游購娛等要素是否符合該團的要求。
外界常常會以為,在有關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投訴中,很大部分是由于導游、門市接待員等一線員工的素質或服務態度造成的。但是,事實上旅行社發生的服務質量問題,其根源很大部分可追溯到計調員的操作上去。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現實意義所在。
二.旅行社計調工作中常見的服務質量問題
(一)旅游行程松緊安排不當,游客有意見
一些旅行社的計調員,由于對旅游線路不夠熟悉,工作經驗不足,編制行程想當然等原因,出現了將有的旅游行程安排得太緊或太松的情況。這樣導致了游客要么疲于趕路,享受不到旅游放松身心的功能;要么到達目的后,沒有具體的旅游活動安排,無所事事地消耗寶貴的時間。松緊不當的旅游行程安排,必然會引起游客對該社旅游服務質量的質疑甚至投訴。
比如,金華A旅行社組織了一個旅游團赴廬山三日游,這是某保險公司給員工的獎勵旅游,共3輛車,共142名游客。該行程安排的不合理,主要表現為第一天,原定7:00在金華某處集合,7:30出發;中午12:00在江西九江某飯店用中餐;14:00游廬山西線景區(游玩時間約2小時)。實際運作下來,由于該團隊的142人是從金華地區各縣市匯聚到金華市區集合的,因此難免出現了原定時間被延誤,最終8:15才得以出發。而旅行社的計調員預估的從金華市區到江西九江4.5個小時的車程,也是有錯誤的,因為金華至九江,有大約460公里,而該團又是大團,免不了要上服務區休息2次,所以本來應該預估近5.5個小時左右。由此推斷,原定到九江用中餐,這安排不合理。另外,到達廬山腳下已經15:30了,經過三百九十道彎到景區大門口,時間已是16時。舟車勞頓,加上部分游客暈車,原行程中安排2小時的游覽,顯然這第一天行程安排得實在太緊。游客們個個怨聲載道,也就不足為奇了。
相反地,2010年7月份,B旅行社為一個旅游團安排了上海世博二日游,兩進兩出世博園,第一天的行程卻又松散得過了頭。該行程是這樣的:第一天早上8:00從金華出發,當天只是夜游世博;第二天白天再游世博。第一天8點出發,到達世博園停車場約12:30。夜游門票16時才開賣,17時才能入園游覽。在這約3.5小時的時間里,旅行社事先未做任何安排。而7月份的天氣異常炎熱,世博園附近也沒有合適的地方可以休息或者游玩,在車上等3.5小時,客人和司機都不愿意。由此可見,計調員安排的行程,欠妥當。一方面,客人們起得比較早,8點出發,可是在等入園前又得荒廢3至4個小時。另一方面,在約3.5小時中,旅行社的計調員未做活動安排。本團的導游,后經游客和旅行社的同意,帶他們到上海外灘游覽了一番,然后及時回到車上,按時入世博園夜游。這說明,計調完全可以選擇類似的方案來設計行程。在筆者看來,這兩條旅游線路的安排,談不上品質。計調員沒有好好動腦子,犯了很低級的錯誤。
(二)計調員采購的旅游要素品質欠佳
計調員需要為旅游團安排各種旅游活動所提供的間接,包括安排食、住、行、游、購、娛等旅游要素,選擇旅游合作伙伴,以及為確保這些服務而與其他旅游企業或有關行業、部門建立合作關系等。
一旦計調員采購的旅游要素出現服務質量問題,那么該旅游行程將會受到影響。比如C旅行社接待了一個16個人的散客團。旅游活動開始后的第二天,用過晚餐后,有一位旅游者嘔吐并伴有腹瀉,腹部絞痛難忍。隨后,除1位旅游者在外用餐外,另外14位旅游者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嘔吐和腹瀉現象,經醫院檢查確診為急性腸炎。衛生防疫部門對旅游團就餐的賓館餐廳進行了檢驗,將造成旅游者集體嘔吐和腹瀉的原因確定為:賓館購進變質肉食所致。因是旅行社所安排的賓館的飯菜造成旅游者急性腸炎,進而影響了旅游行程,嚴重影響了旅游服務質量。
事實上,在旅游中,客人用餐吃到了蒼蠅、蟲子等異物并不罕見,早餐雞蛋變質時有發生。當然,計調員采購的旅游要素品質欠佳,還表現在采購的車子車況不良,在旅游途中拋錨、空調壞掉;司機態度不好;地接導游服務態度欠佳,服務水平差,等等。雖然,旅行社依托于眾多旅游供應商和旅游同業合作商,但是計調員如何篩選合作伙伴,采購到品質有保障的旅游要素,是一門必修課。
(三)計調員在派團時交代得不夠到位,導致在旅游過程中出現服務質量問題
派團是指旅行社的計調員將某個旅游團隊的接待任務委派給某位導游員,向該導游員下達該團接待計劃、派團單等書面材料。對于導游員尤其第一次帶某條線路的導游員而言,計調員到位的交代直接影響自己帶團順利與否;對旅行社而言,計調員把此項工作做到位,關系到旅游服務質量。可見,這個環節的重要性。
然而,一些計調員卻未做好此項工作,使得導游員在帶團過程中頻頻遇到困難,致使旅游服務質量出現問題。例如,某導游員帶團,約定早上7點集合上車。可是,由于計調員在派團單上把世貿大酒店寫成世貿中心,導致了導游員接游客時出現了錯誤。又如,2011年7月一個赴北戴河、北京8日游的旅游團,在結束北戴河旅游,將轉火車到北京這個環節上,出現了嚴重的錯誤。由于組團社計調員交給全陪導游員的行程單有誤,導致司陪人員把旅游團送錯了火車站,最后導致誤車,引起了游客的強烈不滿。
三. 旅行社提升計調服務質量的對策
(一)旅行社應提升計調員的業務能力
目前不少旅行社的計調員工作經驗不足,又缺乏必要而有效的培訓,因此有相當一批計調員的業務能力尚且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如何提升計調員的業務能力?這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抓。
其一,旅行社加強對計調員的培訓。通過社內外經驗豐富的計調工作人員的培訓,推薦計調員參加浙江省計調員培訓班,以提高計調員的業務水平。旅行社還可以組織計調員開展線路設計比賽等活動,在日常管理中,就加強計調員對旅游線路的了解和掌握。
其二,計調員應加強自我修煉,以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計調員應不斷地進行“自我充電”,善于學習,肯于鉆研,充分掌握業界動態,廣泛而深入地了解各旅游要素的真實、詳細信息。
(二)旅行社應建立健全對合作單位的篩選機制
旅行社要保證旅游團出行的一路順利,就要選擇好地接社,選擇好各合作單位。協調好飯店、餐廳、景點、車隊、地接社組團社等合作單位的關系,一個環節協調不好,就會影響到整個服務質量。旅行社在采購時,須為計調員定好規則,旅行社應建立健全對合作單位的篩選機制。盡量避免經驗不足、資歷不夠深的計調員工作上的低級錯誤和偏頗。
首先,旅行社應制定旅行社《同業合作商管理辦法》、《供應商管理辦法》等相關的規章制度。在這些制度中,明確對旅游供應商、同業合作商篩選的基本條件和優先選擇的條件,并明確與這些單位合作需履行哪些考察、篩選程序,計調員、計調經理以至總經理的責權利如何。這樣可以使計調員,有章可循,規范操作。
然后,對合作商加強了解、溝通和監管。第一,對于打算初次合作的合作商,旅行社計調一定要有效地了解其能提供的服務品質和管理品質。這可以通過與對方直接交流,業界打聽,甚至可能的情況下實地考察等方式,來盡可能地掌握其質量狀況。第二,在旅游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合作商的質量問題,計調員應及時、有效地維護游客及本社的利益,要求對方給予彌補,否則扣團款作為懲罰。第三,在旅游結束后,計調向導游員、游客了解服務質量的反饋信息。如果合作商的服務質量好,那么以后可以考慮長期合作;如果服務質量有點瑕疵,那么應提醒對方注意;若服務質量差,那么應該終止與該合作商的合作。
最后,計調員應該做旅行社領導的眼睛和耳朵,輔助領導,開展對合作商的考評。根據不同旅行社的情況,按照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對合作商進行階段綜合考評,對供應商使用和是否繼續合作提出意見。
(三)規范并優化并計調操作流程,并強化考核
旅行社應對計調員的工作績效有所作為,注重流程化操作,加強考核。對于一些還缺乏計調操作流程的旅行社應該制定確實可行的操作流程;對于那些已經有流程的旅行社,應該考慮優化操作流程。規范化、條理化,可以使工作避免大多數的失誤。同時,旅行社還可以對計調的工作文件實行統一要求、統一標準、統一格式,計調旅游線路的編制,需經過質監部門,副總經理等多道的程序的把關,規范計調工作流程,提高計調工作的效率,減少因工作疏漏而造成的服務質量問題。
旅行社的管理者應針對計調員操作旅游線路的好差、游客反饋意見滿意與否等方面,對計調員的工作進行考核,獎優罰劣。
四. 結論
計調工作服務質量對旅行社的旅游服務質量而言,至關重要。計調員所具備的職業能力更是關系到整個旅行社乃至整個旅游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本文剖析了旅行社計調工作中常見的服務質量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希望對旅行社的計調工作服務質量管理能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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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導游證(含臨時導游證)是證明持證人已經依法進行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領取的導游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導游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買賣。
三、導游證由國家旅游局規定樣式規格(附件一)并統一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游行政部門")頒發。
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地市級旅游行政部門代為頒發導游證。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委托地市級旅游行政部門代為頒發導游證的,應當在作出委托決定的同時書面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四、導游證正面設置中英文對照的"導游證(CHINATOURGUIDE)"、導游證編號、導游等級等項目,并在中部貼持證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設置持證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導游資格(等級)證書號碼、語種、服務旅行社、發證機關(鋼印、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項目。
臨時導游證正面用不易為公眾看出的字體寫有"臨時"二字,無導游等級和導游資格(等級)證書號碼,背面增設工作單位項目,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其余同導游證。
五、導游證與臨時導游證分別編號。
導游證編號由大寫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D"表示導游;8位阿拉伯數字中,第一、二位為導游所在省級行政區的標準代碼,后6位由發證機關按先后順序編號,發證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第三、四位為各地市的地區代碼;字母和數字之間用"-"連接。
臨時導游證編號由大寫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L''''表示臨時導游,其余同導游證編號。
六、申請領取導游證,必須依照《條例》和國家旅游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并不具有《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旅行社(含導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請人統一辦理導游證申領手續。
領取導游證,須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部門或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或《導游員等級證書)(交驗);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或在導游公司登記的證明材料;
(三)按規定填妥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二)。
發證機關經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員頒發導游證;對不符合頒證條件的,當面通知申辦人或書面通知申辦人;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辦人進行補充、修改。
七、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必須是具有實際需要的特定語言能力的人員,并不具有《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領取臨時導游證,須持以下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臨時導游證申請書;
(二)填妥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三)證明申請人員具備特定語言能力的材料。
發證機關經審核,對符合頒發臨時導游證條件的,頒發臨時導游證;不符合條件的,當面通知申辦人。
八、導游證有效期3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即將到期的導游證、導游資格(等級)證書和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到期換發"),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臨時導游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辦臨時導游證。
九、持證人在導游證有效期內變換服務旅行社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持原旅行社同意調出或解除聘用關系的證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廢的原導游證、導游資格(等級)證書、與新聘用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需注明"變更換發"),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游證。
在有效期內因晉升導游等級需換發導游證的,需持原導游證和新取得的導游等級證書和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需注明"變更換發"),向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游證。
十、導游證遺失,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服務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遺失導游證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到發證機關辦理掛失手續,由發證機關將遺失導游證的號碼、持證人、發證機關和日期等在《中國旅游報》或所在地一家省級日報上刊登遺失和作廢聲明,然后由持證人或其所服務的旅行社持導游資格(等級)證書、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遺失補發"),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在申請補發導游證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游活動。
導游證損壞,持證人應當持原導游證、導游資格(等級)證書和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損壞換發"),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十一、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換發和補發導游證,導游證有效期重新計算。
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換發導游證,使用原導游證號碼;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補發導游證,原導游證編號作廢,由發證機關重新編號。
十二、持證人應當接受旅游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按檢查機關和檢查人員的要求出示導游證和提交有關材料。
旅游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導游持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否則導游人員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十三、持證人違反《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導游證,旅游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和暫扣、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等處罰,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扣留、銷毀、吊銷導游證。
一、規劃編制工作進展順利
《旅游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邀請專家對我市旅游資源進行全面實地調研,召開了《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座談會,并征求了發改委、規劃、交通、民政、水利、農林及景區鎮對《旅游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該規劃將于今年12月底完成。
二、旅游宣傳促銷成效顯著
一是成功舉辦首屆桃花節和首屆港上草莓節。
我們按照“以花為媒、發展旅游、富裕百姓”的要求,堅持“隆重、節儉、務實、高效”的原則,圓滿完成了中國·首屆桃花節籌辦任務,并協助港上鎮做好了港上首屆草莓節和各項策劃及籌備工作。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節慶活動,宣傳推介了,展示了豐富旅游資源,提高了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二是赴周邊地區旅游宣傳推介成效明顯。
為了加強與外地旅游管理部門和旅行社的溝通與交流,我們積極開展“旅游百日宣”活動,自活動開展以來,我局帶領景區負責人、旅行社經理到徐州、賈汪、宿遷、連云港、臨沂等地進行旅游宣傳促銷。旅游宣傳營銷人員深入當地學校、廣場、旅行社共發放旅游優惠票30萬余張,旅游宣傳折頁3萬余份,畫冊4000份、旅游撲克牌4000余副、手提袋5000余個。并與當地旅行社鑒訂了合作協議,較好地推介了旅游資源,收到了良好的旅游宣傳營銷效果。
上半年,我局組織景區負責人、部分旅行社經理赴臨沂參加臨沂旅游推介會,在臨沂旅游推介會現場,發放了旅游優惠票2萬余張,旅游宣傳折頁5000余份,不失時機地向與會的旅游界嘉賓大力推介的旅游景點。
三是充分發揮旅游網站的宣傳作用。
我們不斷充實豐富旅游網內容,網絡營銷效益明顯提高。我局集中力量不斷充實和豐富網站內容,及時各項旅游信息。到目前為止,旅游網的訪客量達28.5萬余人次,真正成為展示旅游形象的窗口。
四是圓滿組織開展了首屆“金牌導游”評選活動,評選出了10名“金牌導游”。
五是周密組織并策劃了春節期間景區宣傳推介活動。
在春節期間,我們組織策劃了“登山撞鐘拜大佛,納福看戲銀杏鄉”、艾山廟會、關公祭拜等宣傳推介活動,吸引了大批游人,提高了景區的經濟效益。
六是向全市發放了旅游手提袋、旅游撲克牌等旅游宣傳品。
截至目前,我局共向全市部委辦局、鎮、“兩會”代表委員及各駐邳辦事處共發放旅游手提袋4000余個、旅游撲克牌6000余副,收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七是通過市場運作的方式編制了《旅游交通圖》。
我局通過市場運作的方式,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作,共同策劃編制了《旅游交通圖》。
三、其他工作
1、旅游項目資金爭取工作
根據省、市旅游局關于旅游項目資金爭取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申報省級現代服務業(旅游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項目上報工作。其中,沙溝湖生態示范園隆欣閣建設項目200萬元;艾山九龍風景區建設項目150萬元;土山古鎮景區保護開發項目100萬元;港上銀杏博覽園鄉村游項目100萬元;炮車古栗園開發建設項目150萬元
,共計700萬元。
2、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完成了省級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根據江蘇省旅游局、財政廳要求,我局將對納入省級現代服務業(旅游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的項目進行績效自評價和重點評價,并完成了表格中相關數據的收集、填報工作。
3、爭先創優工作
完成了省旅游局對港上銀杏博覽園鄉村旅游精品示范點檢查驗收工作。
4、景區管理工作
制定了《市旅游景區管理辦法》(草案)。
關鍵詞:旅游團;自費項目;問題;成因;影響
旅游團自費項目是指團隊旅游中,由旅行社推薦但不包含在團費之內的由游客自行選擇、自行付費的消費項目。如“廣西桂林游”中的“印象(劉三姐”表演項目、“泰國普吉島游”中的游客自費水娛樂項目等等。一般來講,在整個旅游線路的消費中,自費項目所占比例應當較低,但目前,自費項目往往占了很大比重,由此引發諸多問題。因此,分析并解決旅游中自費項目的問題成為當務之急。
一、旅游團自費項目的現狀
目前,在團隊旅游中,無論是國內旅游線路還是出境旅游線路,都包含了很多自費項目消費,自費項目個數在整個旅游線路中的比例較大,其消費比例在整個旅游消費中的比例也偏高。現以成都出發的部分國內游線路和出境游線路為例進行分析。
(1)九黃線
此線路中,本文以“九寨溝、黃龍雙飛三日游”為例來分析,游客參團費用為每人3180元,除去交通、住宿、餐飲之外的費用外,游覽景點3個,而自費項目5個以上,費用不少于820元。如表1所示:
表1“九寨溝、黃龍雙飛三日游”旅游線路中參團價包含內容與自費項目對比
參團價包含內容自費項目
A、酒店+機票+旅游車+用餐+門票,住當地四星級標準,兩晚溝口住宿或一晚川主寺,一晚溝口。
B、黃龍風景區、紀念碑、九寨溝風景區索道上80元/人,下40元/人、藏民家訪150元/人、篝火烤全羊120-180元/人、藏羌歌舞晚會160-320元/人、自助餐50元/人起等。
資料來源:由成都某旅行社提供。
自費項目估算:索道上80元/人(下40元/人)、藏民家訪150元/人、篝火烤全羊120-180元/人、藏羌歌舞晚會160-320元/人、自助餐50元/人起,除去購物費用外,每人自費項目費用在820元以上。自費項目費用達到了整個費用的20.5%,如圖1 所示。
圖1“九寨溝、黃龍雙飛三日游”游線路自費項目費用與參團費用比例
(2)昆明——大理——麗江線
此線路中,本文以“昆明、大理、麗江雙飛雙汽六日游”產品為例來分析,游客參團費用為每人1680元,除去交通、住宿、餐飲之外的費用外,游覽景點12個,而自費項目6個以上,費用不低于670元。自費項目費用占到了整個費用的28.5%。
(3)泰國普吉島線
此線路中,本文以“泰國普吉島5晚7天直航游”產品為例來分析,游客參團費用為每人3600元,除去交通、住宿、餐飲之外的費用外,游覽景點14個,而自費項目9個以上,費用不低于1270元。自費項目費用占到了整個費用的26.1%。
通過對上述國內旅游線路和出境旅游線路的分析,可見,目前自費項目在旅游線路安排及旅游消費中普遍存在,而且數量多、比例高。盡管參團費用淡旺季差異明顯,但是自費項目卻差別不大,因此,在旅游淡季,自費項目占整個旅游費用的比重就會更高。下表更清楚地說明了這個問題。
另外,自費項目消費普遍存在報價不明,消費不透明等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旅游者在進行自費項目消費時,其報價比自費項目實際的底價高許多,如表3所示;第二,針對不同的旅游者,導游會在一定的幅度范圍內對旅游者進行個別報價,從而導致同一旅游團不同旅游者對同一自費項目的消費價格亦不同。
二、旅游團自費項目問題的成因
1、旅游者的原因
(1)旅游者的購買行為
旅游者的購買行為是導致旅游團自費項目問題產生的原因之一。影響旅游者購買行為的因素非常多,但是經濟收入條件是首要的影響因素。同樣的旅游目的地,“價格低、便宜”成為了眾多旅游者選擇低價旅游線路首要考慮的因素。正是出于此,在整個旅游市場上,“低價團”、“零負團”等旅游線路才會得到大多數旅游者的青睞。而在“低價團”、“零負團”等旅游過程中,自費項目成為其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所以自費項目多,旅游者消費自費項目的費用高、比例大成為了必然結果。
(2)旅游者對自身合法權益保護意識淡薄
首先,旅游者在出行前簽訂的旅游合同審視不清,沒有認真閱讀旅游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導致旅行社在旅游線路安排上有可趁之機,可以隨意增加旅游自費項目消費,從而增加旅游自費項目個數。其次,在旅游活動過程中,由于缺乏對自身合法權益保護的意識,當出現旅游自費項目增多或強迫消費時,未下意識地進行取證,從而在后期旅游投訴過程中缺乏有力證據。這也為自費項目增多提供了有利條件。
2、旅行社的原因
眾所周知,企業經營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盈利。旅行社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企業主體,毫無疑問,盈利成為其經營的主要目的之一。近年來,我國旅行社業發展較快,數量較多。在激烈的旅游市場競爭下,旅行社如何讓旅游者選擇自己的旅游線路,如何讓旅游者進行旅游消費,如何才能盈利,成為旅行社積極探尋的問題。“低價旅游”、“零費用旅游”成為了旅行社進行競爭的一種經營模式。低于實際成本價的經營模式,若不通過其他方式進行盈利,旅行社將會出現虧損狀態,因此,自費項目消費成為了旅行社盈利的首選。
3、導游的原因
在旅游過程中,導游對旅游者的自主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導游之所以在帶“低價團”、“零負團”時,竭盡全力地推薦旅游者進行旅游自費項目的消費,甚至出現變相強迫旅游者自費消費的問題,除了部分導游素質較低之外,更重要的是因為當前中國導游所面臨的困境。目前,中國導游處于“三無”的尷尬境地,即無基本工資、無三險福利、無最低保障。此外,導游還要另交管理費、社保費、入會費等費用。正是在這種境遇下,導游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選擇了推薦甚至變相強迫旅游者進行自費項目消費的舉動。當然,這其中也不排除小部分思想素質低,以損害旅游者利益為代價賺取錢財的“惡”導游。
4、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原因
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促進旅游業長足發展的進程中發揮著重要重要。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保證旅游業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如《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等。但是,由于監管力度不夠,執法效果不明顯,導致一些旅行社、導游利用法律的不足,從而滋生了旅游團中旅游自費項目問題的產生和發展。
5、自費項目提供者的原因
自費項目提供者是指在旅游者進行旅游自費項目消費時,為其提品的經營者。由于一些經營者缺乏憂患意識或由于利益驅動,所以其提供的旅游產品或服務存在安全隱患,他們并不知曉,知道事故之后才求解決的辦法。這樣就導致了旅游者在旅游自費項目消費時,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或事故發生后產生糾紛。
三、旅游團自費項目問題產生的影響
1、對旅游者產生的影響
旅游者在旅游自費項目消費中是直接的承擔者,他與旅游自費項目進行最直接地接觸和感受,因此可以認為旅游團自費項目問題對旅游者產生的影響是最直接的。旅游團自費項目問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產生影響:
第一,嚴重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主體,是旅游產品的需求方,高質量的旅游產品、合理的價格、滿意的旅游體驗等是旅游消費者的主要利益訴求。在旅游線路安排中,旅行社增加旅游自費項目個數,使原本緊張的時間更加擁擠;自費項目價格含混不清,報價不明,使許多旅游者掉進價格的陷阱;安排旅游線路中含金量高、娛樂性強的旅游項目為自費項目,讓旅游者不能很好地、完全地體驗旅游帶來的快樂與享受。這些都嚴重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利益訴求,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對旅游者再次出游造成心理影響。在旅游者前次旅游體驗中,給旅游者帶來的負面影響,嚴重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這些都會給旅游者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對再次選擇出游造成一定的心理障礙,從而影響旅游者的出游行為。
2、對旅行社產生的影響
旅行社在旅游自費項目消費中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首先是利用“低價”作為誘餌,吸引旅游者參加本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然后再通過在線路設計中的一系列自費項目,讓旅游者進行消費,從而獲得利潤。但是,旅行社不曾想到這樣的做法本身就帶有致命性,從長遠角度來看,是得不償失。這種得不償失主要體現在:
其一,嚴重影響旅行社聲譽。在面臨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壓力下,一個企業良好的品牌形象,有利于打贏這場競爭持久戰。對于旅行社來說也不例外。良好的旅行社形象,良好的旅行社聲譽,都能為該旅行社帶來巨大的“品牌效應”。但是,在當前,眾多旅行社推出的旅游團“明碼”不“實價”,眾多“低價團”、“零負團”暗藏“貓膩”,自費自費項目增多,報價不明,安排不合理等現象問題,嚴重影響旅游者的旅游體驗,造成旅游質量偏低,從而使旅游者對該旅行社的評價大打折扣,進而損害旅行社的聲譽。
其二,不利于旅行社的可持續發展。自費項目所產生的問題,嚴重影響旅行社的聲譽,使得旅行社在旅游者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當旅游者對旅行社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滿意時,極不利于旅行社的可持續發展。
3、對導游產生的影響
導游在旅游自費項目消費中具有一定的引導作用。在旅游者進行旅游自費項目消費過程中,直接與旅游者進行接觸,所以他對旅游者是否要進行旅游自費項目消費的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在一定程度上說,導游是在引導旅游者進行旅游自費項目消費。比如極力推薦自費項目、變相強迫旅游者進行自費消費。伴隨著這樣一種行為,負面影響也隨之產生。這樣一種行為,將嚴重影響導游的聲譽。自費項目問題的產生,盡管不是導游一個人就能促成的,但是由于導游是最直接與旅游者進行接觸的,所以一旦出現問題,導游便成為被批評、被問責的首要對象。這對導游造成的影響更為嚴重,使其很難再在旅游行業立足。
4、對自費項目提供者產生的影響
自費項目提供者是旅游自費項目提供方,承接著旅游者的自費消費。因此,對其在旅游自費項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方面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但是,正如前邊所提到的各種原因,自費項目提供者在旅游自費項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存在安全隱患,對旅游者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威脅,這不利于旅游者放心大膽地選擇旅游自費項目進行消費,從而影響自費項目提供者的切身利益,減少其利潤收入,甚至有可能因為安全事故或投訴糾紛瀕臨“破產”。
5、對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產生的影響
政府在旅游自費項目消費中主要起監督管理的作用。但是,由于監管不到位等原因,使整個旅游行業處于“低價旅游”的惡性競爭,不僅影響整個旅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更是對政府公信力的一種嚴峻挑戰。因為,盡管有關旅游主體的法規已逐漸完善,但是其取得的法治效果并不明顯,這嚴重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的權威形象。(作者單位:成都信息工程學院)
參考文獻:
[1]網易綜合.低團費=撿便宜?自費項目狠狠地“宰”你[DB/OL].網易綜合,2006-04-19.
關鍵詞: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 旅游管理專業
2006年11月,教育部頒布了《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提出了關于高職院校建設生產性實訓基地的指導意見和要求,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突出實踐能力培養,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校企合作、加強實訓、實習基地建設”。建設生產實訓基地是高職院校推行“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主要途徑,是技能訓練的主要內容。現階段,在工學結合的實踐教育趨勢下,大多數高職院校都能認識到實訓教學的重要性和實訓基地的建設,并且都在探索與自身特點相符的“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為了更好地實現校企合作與工學結合,佛山職業技術學院大力提倡與支持建設校內生產性實踐教學基地,為此,專門頒布了“佛山職業技術學院校內生產性實踐教學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1 旅游管理專業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的基本情況
佛山職業技術學院旅游管理專業校內旅行社生產性實訓基地是旅游管理專業學生實習實訓的“主陣地”,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模擬旅行社實訓室,二是學院與佛山龍頭旅游企業禪之旅共建的佛山市春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1.1 模擬旅行社實訓室 模擬旅行社實訓室于2011年12月由學院投資58萬元興建而成,設施設備齊全、先進,完全按照生產性標準購置,承擔了《旅行社經營與管理》、《旅游人力資源管理》、《旅游電子商務》、《旅游市場營銷》、《飯店管理 信息系統》等多門課程的實踐教學任務。模擬旅行社實訓室內部設立計調、銷售、導游等崗位,包括顧客接待、線路推介、旅行社組織結構和管規章制度、外聯、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工作流程,配置康怡假期旅行社業務軟件操作系統。在專業教師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康怡假期旅行社專業軟件操作、旅行社計調實訓、導游講解實訓、旅游服務禮儀實訓、導游素質拓展、旅行社經營與管理演練、旅行社宣傳資料策劃與設計等系列旅游業務。從旅行社抽調技術骨干專門負責實訓指導工作,同時為學生提供更多參與企業旅游業務的實訓任務。通過引入真實的旅游業務,使理論知識與實踐內容相結合,從而達到技能訓練的目的。
1.2 學院與禪之旅共建的佛山市春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佛山市春秋國旅是佛山職業技術學院與全國百強旅行社、佛山龍頭企業――禪之旅共建的生產性實踐教學基地,位于佛山市禪城區衛國路69號九座11號鋪,已于2012年6月21日隆重開業。經營業務包括省內游、國內游、外聯地接、票務預訂、酒店預訂和客運業務,同時代辦海外游、港澳游等業務。經營的范圍除高端旅游產品外,更會推出更適應旅游市場的大眾化產品。春秋國旅不但能承擔旅游管理專業學生和教師的各類實習實踐教學任務,還是旅游管理專業產學研的重要基地。這個教學實踐基地的設立,改變了以往學校學生只能模擬旅行社學習的狀況,為旅游專業的人才提供了實踐的良好環境。既考慮到旅游市場客人的需要,也適應了高校旅游專業課程的需求,可謂一舉兩得。
2 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的階段性成果
2.1 專業與課程建設方面 在專業、課程建設方面基本做到將工學結合引入到專業建設,改革了原有的課程體系,促進了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體系改革,基本實現教學內容與工作任務合一,深化了校企合作。如制訂了基于工作過程的2013和2014級旅游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按要求改革了教學內容,編寫了2013和2014級課程的教學大綱,編寫了1部校企合作教材,進一步深化了校企合作。同時,實訓基地的建設也推動了實踐教學,旅行社經營與管理、旅游電子商務、導游實務等多門專業核心課程基本實現“教、學、做”一體化。
2.2 實踐教學體系方面 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為師生創設一個嚴謹的職業氛圍,在真實的職業環境中,讓教師逐步引導學生將理論知識轉化成職業技能,實現生產性實訓基地與教室合一、學生與企業員工角色合一,同時使學生在真實的情境中,鍛煉動手操作能力,增加管理和創新知識的積累,為成長為高素質的技能性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礎,實現“零距離”上崗就業。
在實踐教學體系方面,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已基本具備門市接待服務能力、計調操作服務能力和導游服務能力。通過開放旅行社生產性實訓基地,11級、12級和13級旅游管理專業學生全部參加了門市接待服務與管理、計調服務與管理工作,主要體現在每天分配學生在旅行社門市部值班,為客人提供迎客服務、旅游線路咨詢服務、旅游報價及簽訂旅游合同服務等,有導游證的學生進行跟團和帶團實踐,截止目前為止,已接待客人共1000余人次,實現突破營業額10萬,基本實現教學做一體化。
2.3 學生綜合職業能力方面 隨著實習實訓設備的到位,學生實訓操作時間明顯增多,實訓效果顯著提高,技能鑒定和培訓條件得到了較大改善,擴大了鑒定工種,帶動了訂單培養模式,推動了課程體系改革。尤其是實訓基地建設在培養學生綜合職業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學院會根據旅游企業的文化特點、崗位特點來設計實訓內容,結合情境教學模式,針對實訓內容創設工作情景,讓學生身臨其境,全方位體會職業內容。實訓結束后,再按照企業的考核標準,對學生在實訓階段的表現給出客觀的評價,幫助學生改進職業行為,提高職業素養,實現技能培養的目標。學生綜合素質得到極大的提升,為各層次的導游技能大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4 社會培訓和雙師素質教學隊伍建設方面 面向社會的職業培訓是高職院校社會服務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校內旅行社生產性實訓基地的建設,在培養學生的同時,還能在當地的經濟建設中有實際的作為。實訓基地具有大批理論與實踐結合的“雙師型”旅游教師資源,能向旅游企業提供人才培訓和咨詢服務。實訓基地利用完善的教學實訓設備和雙師型的師資,面向社會為企業開展在職培訓與技能指導。自建立以來,有87.5%的專業教師為企業或行業提供了社會服務,服務人數已超過200人,佛山旅游建設輸送各類各層次職業綜合技能型人才。
3 旅游管理專業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未來建設的對策
3.1建立安全保障與事故處理制度 由于考慮到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和旅游過程中存在多種風險,自2013年9月以來,學校禁止旅行社門市部對學生實施實質性營業,只能以咨詢方式服務學生,導致2013級旅游管理新生對旅行社的生產性實踐積極性不如2011級學生高,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生產性實訓基地真實項目的實踐性。鑒于此,為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為校內實訓基地建設掃清障礙,建議教育部門盡快出臺《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安全保障與事故處理制度》,強化制度約束,保證實訓教學有序發展。
3.2 建立財務管理和利益分配均衡機制 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要尋求可持續發展,首先要衡量各方的利益關系,完善財務核算系統,為均衡調節各方利益提供客觀依據。企業中職能部門的運作涉及原材料、設備維修費用、學術薪酬等成本項目,而實訓基地建設和實踐教學的實施,也需要花費一定的成本。對生產性實訓使用的資金根據統一規劃、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認真做好校內生產性實訓成本核算工作;對外營業產生的收益應根據學生的表現給予適度的報酬,否則會影響學生的積極性, 也會影響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的持續發展。
3.3 建立績效考核協同機制 出臺《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績效考核及獎勵辦法》,通過生產性實訓基地的績效考核,不僅對表現好的學生進行表彰,同時對產學結合緊密的企業和優秀的實訓指導老師也進行表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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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福民.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建設探索[J].陜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經營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十條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 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四十五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不得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五)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的;
(六)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旅行社,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月26日“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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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B兩家5A級景區被國家旅游局摘牌
據國家旅游局網站消息,2016年8月3日國家旅游局召開新聞會,通報近期對部分5A級景區復核情況,決定撤消湖南省長沙市橘子洲旅游區、重慶市南川區神龍峽景區兩家5A級景區的稱號,嚴重警告安徽省安慶市天柱山風景區等3家5A級景區。據悉,此次復核工作對20家5A級景區進行了30多次的暗訪檢查和情況核實。檢查組專家全部從國家旅游局5A級景區評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檢查組專家每到一地,都以游客身份深入景區各個服務區域,對景區的服務設施、服務質量、環境質量、市場秩序等進行全面檢查。復核中發現,有少數景區在進入5A級景區序列后疏于管理,導致景區的服務質量和生態環境明顯下降,甚至在旅游安全、環境衛生、市場秩序、環境保護等方面出現嚴重隱患或不達標情況,引起廣大游客的強烈不滿。
素材解讀
游客被納入黑名單和5A級景區被摘牌,告訴人們無論是游客還是景區,都不能我行我素,而應該自律,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只有如此,人們才會有一個良好的旅游環境,旅游事業也才能夠健康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