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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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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1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綜合開發 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 成果

    電力行業是國家壟斷性行業,由于其特殊的發展背景,在體制、機制轉型期,行政指令性計劃仍占據管理的重要地位,各級電力管理機構高度集權,尚沒有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來推動其長遠發展,缺乏市場條件下有效監管的經驗和手段。經濟責任審計是以加強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為目的,以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事項為主線,以審計相關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真實、合法、效益性為基礎,以績效分析和評價為核心,集財務收支、財經法紀、經濟效益審計為一體的綜合性審計。筆者所在供電企業近年來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上積累一定的實踐經驗,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認識。同時也在工作中發現,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方面尚有大可挖掘的潛力。因此,如何在總結已有經驗成果的基礎上,更好地規范和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的撰寫,有助于新時期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綜合開發與利用,并為其他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利用提供經驗借鑒。

    1.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主要途徑

    1.1被審計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對于在經濟責任審計查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分別提交不同層次的負責部門進行處理。如屬于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上的技術性差錯或內部管理中較小的漏洞等輕微問題,審計人員一般會隨時指出并提出口頭建議促使被審計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改正,保證審計成果及時準確的運用。而對審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或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審計部門則以審計報告形式體現,及時向被審計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反饋,由其督促被審計單位針對相關問題制定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措施,糾正內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漏洞及違法違規行為。對于被審計單位的成果運用情況,要求其通過書面形式及時向審計部門反饋整改情況,以促進被審計單位各項管理的良性循環。

    從近幾年嘉興局實踐來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直接促進了被審計單位有關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據統計,近三年來嘉興局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應用促使被審計單位在用電營銷、電費管理方面新建3項制度,促使被審計單位對原有的工程管理、多經規范、用電管理方面等20多項管理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這些制度的建立,使各項業務活動進一步規范。此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還規范和加強了被審計單位的內部管理,增強了相關工作人員的自律意識,提高了風險控制的自覺性。

    1.2審計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內審部門利用審計成果的目的,在于提高內審工作效率,節約內審成本。電力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經營運作方式是持續穩定的,通過對以前時期內相關審計成果的分析、比較,可以減少后續有關審計項目的工作量,避免重復工作,節約審計費用,降低審計成本。同理,對相同或相似經營方式的單位,利用相關審計成果進行橫向比較,圍繞重點事項開展查證工作,可以少走彎路,縮短審計查證周期,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此外,通過收集和利用有關審計成果,對同類企業歷年經常出現的問題進行對比分析和研究,能夠得出的審計結論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從而收到較好的審計效果。

    在嘉興電力局的實踐工作中主要做好兩個方面的銜接:一是做同類別審計項目之間的銜接,實現對資料的橫向利用;比如在開展的對5個縣(市)局經濟責任審計時,將在別的縣(市)審計中發現突出的營銷方面的問題,比照使用到正在審計的項目中,把在審計中發現的分散問題的進行集中加工、提煉,形成營銷審計問題方面的專題報告。二是做不同年度同一審計項目之間的銜接,比如在近年開展的三輪經濟責任審計中,通過對不同年度開展的對同一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資料的縱向利用,實現對審計單位的長期關注,對審計成果應用的長期跟蹤,使審計成果得到進一步深化。

    1.3組織人事、監察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能實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問題,組織人事部門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以強化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審計成果所提出的改進意見,可使一些缺少經驗的領導干部提高經濟管理水平,從而提高領導干部的綜合素質。

    在嘉興電力局的實踐中,任中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均作為年底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審計評價納入干部履歷檔案;每年審計部都會匯總分析在當年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并在黨風廉政建設會議上做專題發言,針對個別被審計對象整改不到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會上及下次的審計報告中通報批評,督促其將整改措施落到實處;同時嘉興電力局建立了審計向職代會報告制度,使審計成果的轉化運用在公眾監督下開展。

    2.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有待挖掘的潛力

    2.1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單一性和淺表性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在實踐中往往只注重在審計結束后的應用,即:被審計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針對本次審計提出的相關問題糾正內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漏洞及違法違規行為,制定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措施;人事管理部門將成果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經常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一些新問題,這個優勢決定了審計成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新問題,結合歷年審計過程中關注的企業高風險、高效益的核心領域有針對性地編制審計計劃;通過對歷次審計成果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工作方案,并進行適時調整。運用審計成果所反映出的經營中的問題及癥結,輔助企業管理者決策,規避企業經營風險。

    2.2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單次性

    筆者在審計工作中發現,在審計結果中不能找到其他重要參考資料能夠用于干部考察、日常管理、監督,反而只能找到被審計對象有無重大經濟決策方面的失誤和違紀違規行為。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使用往往僅針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很少以被審計單位為例,在與被審計單位具有很強同質性的其他單位中運用,審計成果運用的擴大效用不明顯。

    2.3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單向性

    審計成果在流轉上的封閉性導致審計成果運用的單向性。審計部門接受委托完成審計報告只需要報送委托部門,至于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怎么利用,具體運用部門對審計項目有哪些要求等問題,審計只起到鑒證作用。另一方面,審計成果與干部升、降、免職之間沒有具體的標準,被審計人也不清楚審計成果對其產生哪些影響,自己在任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與職位升遷有多大關系。另外審計成果在黨風廉政建設會議和職代會上封閉單項流轉往往因為涉及敏感事項不對社會公開披露,無法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審計監督與社會輿論監督很好的結合起來。

    綜合上述三點,目前供電企業對審計成果的綜合利用工作還處于粗放經營狀態,審計信息開發層次淺、附加值不高。電力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必須強化對審計成果的消化和吸收,充分挖掘審計成果資源的潛力,延伸與拓展審計成果運用的空間和途徑。

    3.綜合開發和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思考――對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進行延伸與拓展

    3.1建立健全審計成果運用制度

    筆者認為為了更好的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要想規范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保障措施,來提高其運用的執行力。通常從三個方面著手:首先,要從運用范圍、方式、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有理有據的規范,建立統一有效的指導意見。其次,逐步建立審計各部門之間的配合機制,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能夠實時的進行成果信息交流。最后,要從經濟責任審計的通報、公告、檔案管理方面建立成果共享制度,強化對審計結果的分析利用。

    3.2加大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力度

    建立審計成果定期分析與歸納制度,大力開展綜合分析工作,實現按照批次將各個單位的經濟責任工作進行匯總,歸納出共性問題和根本動因。在分析結果的基礎上,對各批次中的共性問題進行提煉,分析這些主要根源的形成原因,找出根治的方案。做到不同類別、不同年度、不同子項目審計項目之間的銜接,實現對審計資料的深層加工。通過四個方面的銜接在具體審計項目的全過程中有效利用審計成果綜合分析結論。

    3.3增加審計成果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公開審計結果可以將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在一起,利用社會輿論具有傳播范圍廣、反映速度快、影響震動大的特點,把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曝光,以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促使審計查出的有關問題能夠得到盡快的落實和糾正。在充分利用現有的審計成果的基礎上,將提煉加工的審計檔案進行公布,主要包括情況反映、通報、簡報等方式,增加審計的透明度,為企業改進管理服務提供參考。

    3.4建立審計成果共享網絡

    審計成果的充分有效利用,離不開新的技術手段的運用,主要是以嘉興電力局的審計管理平臺為基礎,將審計、人事、紀檢等部門形成的局域網建立共享信息庫。在審計平臺中實現電子檔案的歸檔,局域網之間能夠實現隨時調閱審計資料,將已有的案例庫應用到分析、分類、歸納等應用軟件程序,最后將審計報告中整改意見和措施輸入計算機,即時跟蹤督辦。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將審計、人事和紀檢等部門的工作協調統一,研討分析實際問題。

    參考文獻:

    [1]程文.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探討]J].青海民族大學學報,2010(4),P64―66.

    [2]孫茂琴、李衛國.淺談內審成果在電力企業的應用[J].財務與會計,2004(8),P36―37.

    第2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摘要:村級財務問題,影響到基層社會秩序,村級財務審計是當前村務監督的重要議題。文章基于受托經濟責任理論,通過村級財務審計、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分析,從四個方面,即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創新、責任村委會建立、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和績效管理制度和監控體系,探討CPA服務村級財務的實踐路徑。以便發揮CPA 審計功能,監督財務公開透明,以便構建良性運行的經濟秩序。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受托經濟責任;村級財務

    由于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內部控制不相容職務相容等制度設計缺陷,和執行過程缺乏相互牽制等制約的內部監管漏洞,村級財務賬目信息公開度和透明度低,給集體資產被侵蝕、資金被挪用、資產的流失提供了條件。最終使村民集體利益被侵害,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干群關系和基層社會秩序良性運行。而具有獨立性的CPA 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既有利于村級財務審計目標的實現,也是自身發展的契機。現有的CPA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受托經濟責任觀是有普適性的審計動因學說,與審計前提與目標相關(蔡春、李江濤,2008),其內涵隨著當今社會的前進而不斷的拓展,對于不同的組織,去建立相適應的審計模式(機制)則是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發展充實的必然要求。基于受托經濟責任觀理論基礎,分析CPA 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以及村級財務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并探討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一)審計關系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受托經濟責任要求受托人的行為應對委托人負責,這一要求構成了審計功能的基礎,而審計則是被用作強化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的手段而被運用(Tom Lee,1986)。現代會計和審計,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理解清楚受托經濟責任,是現代會計和審計發展的關鍵(楊時展,1991)。審計和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是一種相依相伴的關系(秦榮生,1995)。審計的目標和功能應該隨著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的增加而拓展,為了確保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能夠全面且有效的履行,審計的功能必須與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相匹配。

    (二)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之間產生了實際分離,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之間與經營管理者實際上也形成了一種委托和的經濟責任關系,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中的成員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要求對經營管理的情況進行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就是以村民與村委會之間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為基礎而存在的,村級財務審計主要涉及到對公共權力和資源進行分配和利用的監控,所以,村級財務審計的核心是對公共權力的陽光運行進行監控,不斷促進公共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對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做到妥善處理。因此,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村級財務審計結構和運用適當的村級財務審計機制,發揮其監督、鑒證、評價職能,有助于彌補村級財務監督資源的短缺,保障村民利益,密切干群關系,達到社會良性治理的目的。

    (三)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受托經濟責任重要類型之一。ASOSAI(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指出,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指管理公共資源的當局或個人對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報告,并要說明自身履行所應承擔的經營和財務責任等義務。如果按照此界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也應強調報告責任和行為責任兩方面。村級財務中,村委會向村民充分披露,并證實村級公共資源應用的合規性與合理性,是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要求。隨著村委會支出規模和項目的增加和村民參與村務愿望的加強等,其行為責任的要求以3E為基礎,向環境性、社會性等要求不斷的拓展,其報告責任同樣不斷拓展,兩種責任相互匹配。

    在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審計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起到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出現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時,傳統的村級審計難以解決村級財務公開時存在的問題,所以,由政府部門主導的村級審計之外,將CPA業務引入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參與經濟管理活動,并對農村財務的公開進行監督和檢驗,對村級財務中各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調節,不僅是受托經濟責任隨村級財務審計發展而發展的需要。與此同時,CPA行業也在村務審計業務的發展中取得了契機。以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為基礎,將CPA引入到村級財務中,拓展了其審計功能。

    二、CPA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的創新

    具體而言,針對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新的村級集體經濟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包含:第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需要提供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度的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相關信息,為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的開展提供信息載體;第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會計報告。主要反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和運營狀況的信息;第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情況報告。通過提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經營活動的信息和目標實現程度,來反映對上級及本村規定的遵循情況,和政策執行效果;第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社會責任報告。對自身環境、經濟和成員貢獻的一種表達和梳理。

    由于審計工作形成的審計成果(主要表現為審計報告)主要是給廣大村民看的,而他們絕大多數是非專業人士,因此,CPA應該出具詳式審計報告,而不是像公司年報審計那樣出具格式化審計報告,報告結構安排、詞句用語應通俗易懂,對于村民關心的村級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信息量應充分。可以在審計報告后附審計報告使用說明,更好地滿足村民對村務公開、透明的需求。

    (二)受托經濟理念的樹立,責任村委會的建立

    可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責任村委會建立:第一,村級財務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與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的建立;第二,以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構建以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為基礎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第三,完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機制和深化村級財務審計的關系;第四,公告與有效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相關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村級干部考核和提拔的重要依據,進而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村級財務審計中的作用。

    (三)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的構建與實施

    構建良好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CPA 審計有利于強化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的本質功能在于保證和促進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強調從評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入手,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立足點在村級財務審計評價之上,通過對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分析,據以識別審計重點,并估算審計風險,進而進行基本審計程序的實施,編制審計報告。此前,應該深入研究以下幾點問題,為村級財務審計導向的CPA 審計模式的開展提供理論支持:

    第一,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可從公司財務審計評價方法的思路出發,從廉潔反腐、村務公開、內部控制、鄉村治理責任、經濟績效、可持續發展等維度考慮;第二,審計的重點識別和風險估算。CPA審計要成為村級財務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同樣受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影響。所以,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不僅需要關注更多相關者在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的利益保護,而且還需要考慮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其他相關者與審計本身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構建績效監控體系

    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欲使CPA 更好的服務村級財務審計,須在村級財務審計方面,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傳統的財務審計僅僅就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判斷,而對于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績效審計進一步對此提供了解答:

    第一,以績效目標為導向。對績效目標的確定方式和方法進行深入研究,為村級財務績效審計的評價提供導向和依據;第二,繪制績效評價體系。對其繪制要考慮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即需要全面反映人、村和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不可片面用經濟指標對村級財務審計發展進行評價,而應關注鄉村經濟和鄉村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第三,建立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村級財務審計應該利用宏觀優勢,調動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資源,構建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第四,建立績效責任追究機制。因為責任追究機制是績效管理制度的重要機制保障,則在建立時應注意:對各責任主體及其權責要明晰;建立合理、公正、科學的績效責任評價機制;并逐步建立全方位和多層次的績效責任追究監督機制。

    課題名稱:

    青海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編號14028)研究成果;青海民族大學2014年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西寧市城東區村級財務審計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沈燕萍,李軍,沈博雅. 藏區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及成本實證報告[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14.12:231.

    [2]于文波.基層審計服務惠農政策落實的定位選擇[J].審計月刊,2013(4):18-19.

    第3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 高校 處級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 對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二級學院、系部不斷增多,校辦產業也不斷增加,高校所屬二級單位處級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權、支配權等方面的權力越來越大。因此,作為對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監督和規范高校內部經濟管理的審計工作顯得尤其重要。但怎樣搞好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如何更好地發揮其作用,不僅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而且也是高校審計工作者所研究的新課題。本文結合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展開論述。

    一、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審計意識不強,存在認識的誤區和偏見

    (1)一些高校的領導不重視經濟責任審計,認為高校不是生產經營單位,內審作用不大,只要抓好教學和科研工作就可以了。

    (2)部分處級領導干部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誤認為對其審計就是不信任他,審計就是對自己挑毛病、找錯誤,從而產生消極或抵觸的行為。

    (3)有些教職員工存在錯誤的看法,片面夸大或貶低曲解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表現在:認為被審計者的調任或晉升已有意向,經濟責任審計不過是搞形式罷了;認為是哪位處級領導干部有了經濟問題,學校才委托審計部門審查;對審計工作的期望值過高,認為只要審計了,就能解決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4)個別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不敢堅持原則,甚至產生畏難思想和厭戰情緒。

    2、評價指標體系不完善

    根據《高等學校有關行政責任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的內容,對領導干部評價什么,沒有明確要求;對領導干部怎樣評價,沒有規定格式。特別對行政部門、教學部門和后勤集團等不同模式的單位,考核指標都無規定。雖然2009年《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中有一章闡述了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要求,也提出了一些定量化的指標,但總體來看,目前仍沒有形成科學統一、便于操作、定量與定性有機結合的審計評價標準。這樣使審計人員對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工作只能依據個人經驗分析和評價,出現審計結論隨意性、偏差較大等問題,增大潛在的審計風險。

    3、審計程序滯后,時效性不強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高校對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有的甚至離任一段時間后才進行審計,出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程序滯后的情況。這樣,一方面產生了配合難和執行難的情況。因為被審計者己到新的崗位走馬上任或己退休,有些新任領導者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想法,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得審計人員在收集、查證等方面都很被動;另一方面,對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不好處理,比如追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新任領導者有怨言或認為這是前任的責任,可能對審計結論置之不理,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4、審計結果不公開

    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高校普遍存在審計部門依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并按程序將此報告提交給學校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報送學校有關主要領導,同時抄送組織部門、審計者所在單位及其本人,未將審計報告在校內一定范圍內公示。除了上述人員之外,其他人員無從得知審計情況。這種做法不利于廣大教職員工對審計工作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使得經濟責任審計的價值難以真正體現。

    5、審計的手段和方法落后

    高校雖然基本上實現了會計電算化,但真正利用財務審計軟件開展工作較少。當前,很多高校的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仍通過查看賬目、翻閱憑證等方式,來收集和整理相關的審計信息。但有些違法違紀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明顯反映,如“私設小金庫、私分公款”等問題。這種相對落后的審計技術和手段使審計人員無法全面準確了解經濟責任人的真實情況,因而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6、審計隊伍素質不高,審計風險較大

    高校大多數審計人員都是會計專業出身,在管理、法規、信息等方面的知識還掌握不夠,業務水平相對較低。在實踐上還存在經驗不足,尤其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之時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評價時,往往缺乏審計專業的判斷和識別風險的能力,造成審計評價偏差,形成了審計風險。同時,審計部門一般存在人員少、任務重,后續教育及培訓跟不上,缺乏創新動力,這也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成效。

    二、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成因分析

    1、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較差

    一方面,有些高校特別是高職院校內部審計機構不獨立設置,基本上都是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或在財務部門設置一個審計崗等,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向縱深層次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審計部門與主管領導之間、部門之間及其人員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特別是有些主要領導的意見參與其中,使得審計人員很難依法獨立行使監督和評價的職責。

    2、審計工作規劃缺失

    由于高校普遍實行了人事制度改革,高校中層干部一般三年或四年一競聘,干部的變動比較集中,審計部門對他們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任務重、范圍廣,審計人員要承受的壓力和風險增大,也很難在較短時間內完成批量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甚至有些項目還要跨年度審,即便是完成了審計任務,審計效果也大大降低。所以,沒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審計工作規劃,可能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流于形式的后果。

    3、審計力量嚴重不足

    高校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配置普遍不足,一般高校只配備專職審計人員2至3人,學生規模超過萬人的本科院校也只有4至5人,個別高校僅有1人,甚至有些高職院校還沒專職的審計人員,無法開展審計工作。有審計人員的高校中這些人不僅要承擔經濟責任審計,還要承擔基建工程結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等工作。如何利用有限的審計資源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這也是高校廣大審計人員亟待解決的難題。

    三、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審計意識

    首先,學校領導要把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審計工作會議,積極解決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其次,審計部門不僅要主動向領導匯報工作中碰到的難題,而且還要介紹兄弟院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面的經驗和做法,使領導在指導工作時更有針對性。最后,審計部門要通過校報、校園網絡等各種形式大力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知識、有關政策和規定等,使廣大教職員工充分認識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而理解審計行為,配合審計工作。

    2、建立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根據目前的實際狀況和高校自身的特點出發,高校主管部門要制定分部門、分層次的《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體系》,內容包括評價、考核兩個指標體系。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通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使審計人員的審計評價有章可循,從而降低審計風險,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實效性。

    3、靈活應對,提高審計成效

    要有計劃安排好審計工作,盡量減少突擊審計和“成批量”式審計等做法。組織部門在對領導干部調換屆或離任前三個月,向審計部門送交審計通知書,使審計人員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來搜集相關資料和審計信息。同時,審計部門還要將離任審計與屆中審計相結合起來,實現審計監督關口前移,這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和堵塞漏洞。更有效地貫徹“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從而解決現實中“先離后審”或“先任后審”引發的審計被動、審計配合難等一系列問題。

    4、實行審計結果公開

    除審計結果中涉及保密的內容外,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公開審計結果:(1)以會議宣讀形式向被審計處級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干部職工公開;(2)在校園網或審計部門內網上予以公示;(3)以校內文件形式下發到全校各學院、處、室、所等二級單位。通過對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公開,不僅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發揮了群眾監督的作用,而且提高審計的權威性。

    5、改進審計手段與方法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電算化會計的廣泛應用,高校審計部門要在傳統審計方法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計算機審計的新路子,促進審計手段現代化。如對后勤服務集團或校辦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利用計算機網絡和審計軟件等先進技術與被審計者及其部門的財務數據接口連接,進行專用網絡審計、在線審計等,從而保證所提取資料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審計部門因獲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取證比較困難,所以審計方法必須有所改進或突破。比如,為了擴大學校審計線索的來源途徑,可在校園審計內網上公布對學生亂收費、濫發職工福利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受理電話和電子郵箱,讓知情者有機會提供審計相關線索,同時做好保密工作。這樣使審計人員從蛛絲馬跡中獲取信息,進行調查取證和分析判斷,提高了審計質量。

    6、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降低審計風險

    一是要加強審計人員政治理論學習,并有計劃安排審計人員進行后續業務培訓,才能適應高校審計工作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二是要借鑒兄弟院校先進的審計經驗和方法技巧,才能更好地去化解和避免審計風險;三是要鼓勵審計人員進行、申報課題等一些審計理論與實踐方面的研究工作,從而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四是要制定合理激勵機制,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尤其在福利待遇、升遷考核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以穩定審計隊伍并發揮其作用。

    總之,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只有高校領導重視和支持,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才能充分發揮出審計的最大效力。我們相信,隨著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開展,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會得到不斷完善和發展,特別在健全領導干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進而推動高校教育事業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第4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高校審計 主體職能 附屬職能審計責任 審計現狀

    一、高校審計的職能

    高校審計是指高等學校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計行政管理部門、學校等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等標準,采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本校的財務收支及其策、規章、制度等標準,采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本校的財務收支及其見,以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高校審計是內部審計的一種形式。

    1.監督職能

    高校審計的主體職能包括監督職能和管理職能,其中監督職能是基本職能。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監督職能是審計的最基本職能。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都具有監督的職能,但這三者的監督方式、監督力度都不相同。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并且高等學校的審計應當對高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行獨立地監督,所以,監督職能應該是高校審計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職能。

    2.管理職能

    高校審計屬于內部審計,首先是高等學校內部控制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揮控制與監督作用。現階段,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效益觀念的增強,投資主體的拓展,學校規模的擴大,校園經濟的壯大,高校審計在實施控制與監督的同時,利用其人才優勢,信息優勢,更多地圍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標開展工作,逐步發展成為高等學校管理系統的一個重要方面。為學校管理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已經成為高校審計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取決于學校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觀念外,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審計人員本身,包括敬業精神和業務水平。

    二、目前高校審計的現狀與發展的思路創新

    審計力量不足。當前高校普遍存在內審機構不健全、人員缺少現象。在機構設置上,一部分高校合署辦公,由1至2名工作人員;有的高校雖設有,也只是象征性地配置了兩三名審計人員,在職的審計人崗或“轉業”到審計部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審計工作的專職內審計人這項工作,素質參差不齊。領導對審計工作重要程度認識不足。高校在配置審計工作人員時把關不嚴,把一些沒有審計能力的人安排在審計部門,致使審計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當前很多高校還是使用過去傳統的審計方法,靠審計人員手工計算核對數據的對錯。這種傳統的審計方法不僅勞動強度大,而且時間長、效率低、易出錯,已經不能適應高校快速發展的形勢需要。

    強化審計工作的領導和參與督促高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充分重視審計工作。國家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加強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和業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高校審計工作納入高校黨政負責人考核重要內容,制定詳細的考核辦法,實行審計工作的問責制、一票否決制。廣泛征集審計線索。省級審計機關、高校審計部門應在高校內外廣泛宣傳審計工作,擴大高校審計線索來源途徑。改革現行審計主體,改變目前高校審計部門人員孤軍奮戰的狀況,引入“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機制,發揮國家審計機關的強制性、權威性職能,形成以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注冊會計師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三種力量組合的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三種力量組合的“審計主體”。充分發揮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對高校實際情況了解全面、真實的優勢。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較強、審計經驗豐富、人員素質整體較高的優勢。

    三、創新審計工作思路

    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審計規劃或計劃高校審計部門、社會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審計計劃,召集注冊會計師進入高校審計現場,由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業務中的詢證、計算、實際盤點等具體審計工作,高校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復核確認,審計機關負責終審并出具審計意見,公布審計報告。高校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報告的監督、執行和反饋等后續審計。

    1.增加審計經費,提高審計工作物質基礎條件,建立審計經費的保障和正常增長機制。在學校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各項工作時充分考慮對其審計工作的經費安排。

    2.強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高校審計中除基建審計等專項審計之外,經濟責任審計是重要組成部分,以下幾方面作為審計重點,能控制經費、預防腐敗、發現問題、健全制度。①對財務部門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主要內容:是否根據《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與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各項收入,并及時足額入賬等。②對設備管理部門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學校各類資產狀況是否安全完整;公用經費和專用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學校財務制度和預算規定,設備費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設備的使用效益如何。③對基建規劃處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基建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基建投資是否報經主管部門審批,有無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擴大建設面積;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資設備采購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手續是否完備,經辦的經濟合同、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執行情況如何等等情況。

    建立評價體系,優化審計成果在高校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實,及時移交司法部門。發現的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惡意欺瞞等事實,如實記錄其人事檔報、惡意欺瞞等事實,如實記錄其人事檔案,有不良記錄的個人將從此不作選拔和任用,杜絕“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健全高校審計工作評價體系,把高校審計反映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為重要依據。審計評價可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社會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問卷調查方式,獲取師生員工對審計結果的滿意度,將群眾的滿意度作為衡量審計工作的一桿標尺;經濟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對被審項目和社會同類項目經濟效果進行對比,從中找出問題進行分析,對發現具有傾向性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要將高校審計結果列入高校主要負人業績考查內容,維護高校發展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1]張慶龍.內部審計價值(第二版).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

    [2]朱錦余,趙新杰.經濟責任審計.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3]劉高焯.審計學(修訂本) . 立信會計出版社,1996.

    第5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1998年以來,全國高校實施擴招政策,高校的師生人數、教學科研條件、基建投資等不斷創出歷史紀錄。目前我國高校多數是國有高校,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模式和思維方式在部分高校不同程度的存在。財務紀律松弛、違規違紀甚至等現象有增加趨勢,給高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及人才培養等帶來消極的影響,給國家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社會各界對此予以高度關注,也引起黨和國家的重視,紛紛要求有關職能部門嚴厲查處,并建立長效機制。

    總體思路是,加強國家審計機關對高校內部審計業務的領導和指導。省級審計機關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多種途徑(報紙、網絡、電視、電話、等)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特別是深入各個高校實地全面考查、調研。由省級國家審計機關結合審計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高校審計計劃,組織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形成三種審計共同參與的“審計主體”,依法審計。嚴格財經紀律,形成審計意見,定期向社會公布審計報告。

    一、目前高校審計的現狀

    (一)審計力量不足

    當前高校普遍存在內審機構不健全、人員缺少現象。在機構設置上,一部分高校將紀檢、監察、審計合署辦公,由1至2名工作人員負責審計工作;有的高校雖設有專門內審機構,但只象征性地配置了兩三個人,更缺少專業審計人員,在職的審計人員從財務部門“輪崗”或“轉業”到審計部門;少數高校既沒有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也沒有配備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內審人員,根本就沒有開展這項工作。

    (二)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部分高校黨政領導對審計工作重要程度認識不同,有的高校在配置審計工作人員時,沒有進行嚴格把關,把一些沒有審計專業知識、審計工作能力的人安排在審計崗位;有的高校甚至把審計部門作為安置閑人的地方,隨便安置1至2個工作人員應付上級部門或文件要求。

    (三)審計監督不到位,工作滯后

    由于機構不健全及缺乏專業人員等原因,當前高校內審工作主要內容往往限于預算、決算項目的常規性、強制性審計工作。但實際經驗告訴我們,這種審計無法對日益發展壯大的高校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致使高校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及時發現。即使發現問題,可能再也無法弄清楚或予以糾正,此時的審計監督作用自然打了不小的折扣。特別是目前各高校幾乎都在搞的以“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美術館、研究所”為主體的新校區建設,金額巨大,更是幾億幾十億的資金在運作。如某省屬高校學生宿舍在2005年4月建設中施工單位和當地群眾發生沖突。根據協議,沖突給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由學校負責,但是施工單位沒有及時將當時的情況報學校,而學校有關方面也沒有及時處理,使工程在2006年竣工結算審計時才發現施工單位有多報誤報現象,但是由于時間太長,現場早已不復存在,事實已無法再搞清楚了。又如,由于市場材料價格瞬息萬變,如果不對簽證的材料價格進行實時事中審計監督,事后也無法再進行核實,只能聽憑施工單位的擺布。還有,因為工程前期審計監督缺失,造成工程概預算失真,導致投資失控,發生工程預付款超支而無法追回的事件,都給學校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

    (四)審計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當前很多高校還是使用過去傳統的審計方法,靠審計人員手工計算核對數據的對錯。這種傳統的審計方法不僅勞動強度大,而且時間長,效率低,易出錯,已經不能適應高校快速發展的形勢需要。

    二、高校審計發展的思路創新

    (一)強化審計工作的領導和參與

    1.督促高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充分重視審計工作。國家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加強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加大審計工作部署。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把高校審計工作納入高校黨政負責人考核重要內容,制定詳細的考核辦法,實行審計工作的問責制、一票否決制。

    2.廣泛征集審計線索。省級審計機關、高校審計部門應在高校內外廣泛宣傳審計工作,擴大高校審計線索來源途徑。例如:設置財務預決算、學生收費、教職工工資福利、基建項目等違規、違法受理電話或電子郵箱,讓包括師生在內的社會力量參與高校審計。

    (二)改革現行審計主體

    改變目前高校審計部門人員孤軍奮戰的狀況,引入“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機制,發揮國家審計機關的強制性、權威性職能,形成以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注冊會計師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三種力量組合的“審計主體”。充分發揮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對高校實際情況了解全面、真實的優勢。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較強、審計經驗豐富、人員素質整體較高的優勢。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強制性職能,破除部門利益阻礙。國家審計機關能從宏觀角度、從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出發制定審計規劃、計劃,對審計出來的問題,作出的審計決定有法定執行權。注冊會計師審計、高校內部審計、國家審計三者共同作為一個審計主體開展審計工作,能改變應審而未審、審計過程中審計重點發生的變化,審計決定難于落實的局面。

    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審計規劃或計劃、高校審計工作要求,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資信高、專業素質高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建立高校內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數據庫。異地交叉審計、實行動態管理。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業績記錄數據庫、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與業績決定續聘與否。

    提高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引進政治思想合格、專業素質較高、工作作風優良的人才,充實到高校審計隊伍。加快改變高校內部審計人員以“學校一家人,審計老好人”的思想。力爭杜絕“干完財務干審計”的用人機制,從財務工作部門退休或輪崗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到審計部門工作,避免財務人員發生問題較長時間不能發現。一個人做財務工作幾年甚至十幾年,又在高校審計部門幾年,財務檔案就面臨存與銷的事實。應不斷從大學畢業生、社會優秀人才中選拔、調配適合的審計人才。同時,對高校審計人員要強化業務的繼續教育與培訓,使其業務水平始終保持能勝任審計工作。

    (三)創新審計工作思路

    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審計規劃或計劃高校審計部門、社會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審計計劃,召集注冊會計師進入高校審計現場,由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業務中的詢證、計算、實際盤點等具體審計工作,高校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復核確認,審計機關負責終審并出具審計意見,公布審計報告。高校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報告的監督、執行和反饋等后續審計。

    (四)增加審計經費,提高審計工作物質基礎條件

    建立審計經費的保障和正常增長機制。在學校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各項工作時,充分考慮對其審計工作的經費安排。審計工作不同于財務會計工作,在相當一部分實際工作過程之中,要實際調查審計對象的大量信息,為此審計業務經費保障十分必要。有的高校為躲避、弱化審計,在安排審計經費時少之又少,全年審計部門經費只有幾千元。不如本校一部分職能部門經費的“一次招待費”之多,嚴重制約審計工作的全面、扎實、有效的開展,審計質量難于保證,更難于提高。為此,要保障審計經費隨審計業務增多而增加,使審計工作有堅實的物質基礎。在財務會計“電算化”十分普及的背景下,審計工作要具有現代化的審計工具,購置有效的審計軟件、開發與高校實際情況相應的審計軟件,實現審計“數據處理信息化”。特別是高校近十年來大幅度擴招,高校的日常業務、基建工程、科研工作等急劇膨脹,有現代化、信息化審計工具才能順利開展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并提高審計質量、效率、效益,提升審計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強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

    高校審計中除基建審計等專項審計之外,經濟責任審計是重要組成部分,以下幾方面作為審計重點,能控制經費、預防腐敗、發現問題、健全制度。

    1.對財務部門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主要內容:是否根據《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與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各項收入,并及時足額入賬;是否加強對各項支出的管理和超預算支出的控制,有無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等問題;是否正確計算各類結余,并按規定進行分配;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設、出借、轉讓銀行賬戶,現金和支票管理是否規范,融資活動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有無賬外賬和“小金庫”;是否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的財務管理工作;是否按《會計法》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規范地進行會計核算,年度決算、財務報告及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有無賬外賬、“小金庫”等。

    2.對設備管理部門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學校各類資產狀況是否安全完整,經營性資產是否實現保值增值;公用經費和專用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學校財務制度和預算規定,設備費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設備的使用效益如何;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納入學校財務管理,有無賬外賬和“小金庫”;是否按規定對大宗物資設備采購和設備安裝等項目進行招投標,設備工程項目結(決)算是否依法審計;本部門經辦的經濟合同、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執行情況如何等等。

    3.對基建規劃處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基建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基建投資是否報經主管部門審批,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有無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擴大建設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的問題;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資設備采購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手續是否完備,經辦的經濟合同、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執行情況如何;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施工管理,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有無嚴重超預算和延誤工期或竣工后長期不能交付使用等問題;公用經費和基建經費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預算經費使用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問題。基建工程結(決)算是否依法審計;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納入學校財務管理,有無賬外賬和“小金庫”。

    4.對校辦產業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國家的財經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對校辦產業進行管理;校辦產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盈虧狀況如何,利潤分配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及時足額納稅;是否按協議或合同及時、足額向學校上交有關費用和利潤,收入分配是否合規合理;國有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無無償占用學校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現象;各項合同、協議等是否合法合規,執行情況如何,有無損害學校權益的問題;有關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運行是否有效。

    5.對其他部門或機構行政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其主要內容:經費使用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創收經費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創收活動是否符合國家和學校的財經政策,創收收入是否按規定上繳,大額開支及經濟分配原則是否經過集體討論;各項收入是否納入學校財務管理,有無亂收費,使用不合法收據,拖欠、截留、隱瞞收入以及設賬外賬和“小金庫”等問題;預算執行情況如何,各類資產的管理是否安全、完整,有無丟失、挪用、損壞、擅自處理等問題,購置和外單位捐贈的財物是否按規定由學校統一驗收入賬;本部門收支與分配是否定期向本部門教職工公布。

    (六)實行審計報告送交和公開制度

    將審計報告送交高校主要負責人和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高校內部公開,增加審計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通過公開審計報告,不僅可以加大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震懾力,同時對加強高校黨風廉政建設、治理商業賄賂、規范高校基建等方面也有著積極的作用。

    第6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制度環境 境外審計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特殊性質的企業,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貢獻,在一些OECD國家,國有企業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該國的GDP、勞動力市場及資本市場。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僅取決于本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取決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監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審計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和國有資產整體的保值增值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審計制度作為實施審計的基礎環境,會對審計產生整體影響。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合理程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同時也對會計盈余的操縱空間和審計風險有重要影響。因此,了解國有企業所處的特殊制度環境對剖析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存在的問題有所啟示。本文從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職責安排和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兩個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約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瓶頸因素,并提出改進建議,以推進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順利進行。

    一、主要政府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能配置

    政府職能就是政府根據社會需求,依法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管理的職責和功能,這種職能通常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管理職能(張立民、聶新軍,2007),而政府審計職能是按照社會對政府審計的需要確定政府審計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是一種理想的潛在的政府審計能力(劉莉莉,2008),因此,政府審計職能屬于政府管理職能范疇。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負有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定職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而對于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依據2010年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審計工作主要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業務準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對中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由于審計機關審計力量有限和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不足,就會要求社會審計力量加入國有企業審計領域,補充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基于這一現狀,2006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規定了審計署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再結合《審計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審計后,可以再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

    國資委是生產型中央企業的管轄機構,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務院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直接監督,類似于過程監督,另一種是國資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的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計,類似于結果監督。2000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賦予了監事會較大的審計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范圍比較廣。不僅有權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審計時間安排比較自由。可以定期審計,也可不定期專項檢查。第三,審計權限比較大。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時,除了可以使用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方式外,還有權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并聽取企業負責人的匯報。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監督是實時的過程監督,這種實時監督不僅依靠監事會自身發揮作用,還與國務院其他部委如財政部等聯合一起,形成強大的監控網絡,這些部委之間相互溝通中央企業的運作情況,隨時互通信息,為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一旦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時,監事會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報告。第四,如果監事會認為某些事項比較重要,可以建議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或向國務院建議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總之,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已成為一種比較認可的監督制度。

    除了外派監事會進行直接審計監督外,國資委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結果監督。20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對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為配合這一規定的實施,國資委連續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和輪換做出進一步說明,包括《中央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施行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統一委托審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統一委托審計評標計分體系》、《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關于中央企業2006年財務決算審計備案的通知》。筆者認為,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進行審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有較大差異,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務所審計年限、事務所的職責分工和審計范圍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規定,反映出國家強制性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點。這些差異性規定主要有:(1)通過公開招標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有其他股東的參與控制權,《規則》建議采用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確定。公開招標方式在定價方面給了國資委較大定度的空間,容易滋生尋租行為,而由企業推薦報國資委同意的方式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國資委當家作主的現狀,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備階段就體現了國家干預注冊會計師對央企審計的傾向。(2)特別規定了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和審計年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原則上統一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子企業分布地域較廣的現實情況,可由企業總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過五家。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續審計年限不超過5年。這種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合理的依據,央企集團的子公司少則十幾家,多的可達幾十家、上百家,有的企業主體資產分布在海外,僅五家或者更少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力度遠遠達不到深入現場查出高風險領域的重大錯報漏報問題的程度,而對審計年限做出規定也沒有必然帶來央企審計質量的提高(汪月祥、孫娜,2009)。(3)明確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集團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職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負責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和審計質量控制,對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負最終責任。(4)擴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注,而對央企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國資委要求的專項審計事項和央企要求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5)中央企業審計標準的多元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的審計標準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相關要求,這些標準比一般上市公司審計的標準要多,注冊會計師執行央企集團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單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一批審計技能過硬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才能承接這類審計業務。(6)審計報告類型和披露內容存在的差異。通常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如果國資委提出了專項審計要求,就還包括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企業應當將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而如果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企業應當以專項報告的形式予以說明。這兩種做法都將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中屬于說明段的內容以特定的形式對外披露,與一般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同。在審計報告的內容方面,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應納入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對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作重點說明。筆者認為,這一特殊規定具有合理性,考慮到了大多數中央企業有多個境內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管理層將有重大影響的境內外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就不能客觀反映整個集團的經營狀況,如果將該情形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僅可以規避境外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帶來的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還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和審計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說明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是法定職責,如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就能依法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過,財政部還有更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廖洪,2007),因此,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是否合理對國有企業審計實踐和國有企業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響。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來,財政部在制定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將國資委成立前后由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整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的9個關于國有企業審計的法規中,有效的僅有三個,分別是《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三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了規范。《若干規定》主要對國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雙方審計關系人的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委托方式、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方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做出了要求。后兩個法規主要從監督的角度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央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如何抽查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僅僅依據財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門法規對中央企業集團的審計行為進行規范還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央企業集團資產龐大,經營業務的復雜性和境內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廣泛性,決定了集團財務報表編制的難度大,注冊會計師要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有效的審計,既要強化自身的審計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支持,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規中有兩部法規屬于抽審性質,真正規范國有企業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規只有一部《若干規定》。最近幾年我國會計審計準則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上趨同,而《若干規定》在2004年,規定的內容沒有跟上最新形勢的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國有企業審計很難發揮指導作用。第三,從我國國有企業發展形勢看,國資委成立以來,大力推進中央企業合并重組,中央企業集團已從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這意味著央企集團數量變少而資產規模在變大,集團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審計的復雜性在增加,這些現狀都從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健全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比較完備的國有資產審計法規才能為大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機關的審計職能安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成立新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國家控股的各類公司制企業是不承擔政策目標、以市場效率取向為主的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楊肅昌,2003),因此,在監管范圍上,凡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都是證監會的監督對象,接受與非國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監督方面的規定主要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比如,國有上市公司均應遵守《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告進行審計。在監管方式上,中國證監會不直接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審計,而是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全國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許可證管理,間接保證年度報告的審計質量。體現共同監督作用的法規例如2003年財政部、證監會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就對中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是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管理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工作。在中央企業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扮演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進行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也可能對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進行再審計,這就使得中注協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只能發揮輔助協調作用。體現輔助協調作用的法規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協的《關于積極配合完成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門如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需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標準,通常以強制性和臨時性突擊檢查為主,與審計監督有本質差別。

    三、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安排

    境外審計是審計國際化發展的表現形式,是國有資產審計職能的延伸,境外審計質量的好壞與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否合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關系密切。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管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這三個部門的境外審計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審計署主要依據《審計署境外審計工作內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境外審計的目的是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為基礎,促進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國資委的境內國有企業審計主要通過外派監事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國資委開展的境外企業審計根據《規則》和5號令《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同時境外企業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境外審計。可以看出,國資委雖然提出了境外企業按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審計,并且允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但沒有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樣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工作成果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境外企業如何審計曾產生過爭議, 1998年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但由誰審計沒有明確。2000年又《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將該規定變更為“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2004年財政部將這兩個法規廢除,重新《若干規定》,并明確提出“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可以看出,財政部最終就“由境外審計師審計”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且全盤認可境外子企業經境外審計師審計的工作成果。

    從以上法規看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計署對審計境內的國有企業可以依據《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進行境外審計時,能夠直接指導境外審計工作的只有《管理辦法》,不能直接依據《審計法》,因為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審計法》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再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名義進行,而《審計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見,審計署將境外審計看作為另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境外審計也有另行遵循的標準――《管理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僅僅將《管理辦法》作為審計署境外審計的遵循標準并不可取,該《管理辦法》僅是內部試行,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從時間維度來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02年,已經陳舊過時,完善修訂已迫在眉睫。從范圍維度看,該辦法僅在審計機關內部有效,該標準的權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質疑,這是制約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境外審計工作比較重要的問題。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主要遵循《規則》和《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并提出境外企業審計要走兩條線,即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同時進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那么進行境外審計時,是否有必要將內部審計與境外審計師審計結合起來,以利于監事會成員從境外審計師了解更多境外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3.財政部全盤接受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不可取。因為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合理適當并沒有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境外審計師被境外企業收買審計意見,出具失真的審計報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還沒充分考慮。4.財政部認為境外企業應當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國資委認為在央企進行年度財務決算時,實體在境內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審計。可以試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統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同時也接受了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境內審計師是否可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討。5.我國約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業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等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極力保護公司股東的商業秘密,并不對外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如何進行境外審計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四、改進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法律制度

    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企業境外審計的主要監督部門,制定的部分法規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署目前實行的《管理辦法》屬內部辦法,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應當對其進行全面修訂或者新的境外審計暫行辦法,擴大境外審計的影響,提高境外審計的法律地位。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管理辦法》,都應當在法規中增加境外審計目標、境外審計程序、境外審計范圍、境外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必要內容,以增強適用性。第二,協調《管理辦法》與《審計法》的不一致之處。《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兩者的不一致適當調整為佳。第三,建議財政部增加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暫行條例等類似的行政法規。目前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方面法規很少,有效的只有《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法規時間較早,很多內容跟不上會計審計實務日新月異的變化,并且國有企業審計的這些法規都沒有涉及境外審計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法律法規非常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議財政部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增強該法規在境外審計方面的適用性。例如將第二條“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修改為“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我國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協調相關法律后再執行”,這樣就避免了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境外審計“無章可循”的問題。再如第九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如果國有企業設立境外企業,境外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否可以由境外審計師進行沒有規定。建議修改為“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由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考慮該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保密性后,根據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情況,決定由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二)建立境外離岸區域的審計合作制度

    我國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業設立在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監督制度比較寬松,容易出現監督缺失,建立該區域內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審計監督合作是當務之急。建議我國應當與該區域的政府協商簽訂審計監督協調方面的協議,通過雙方政府的協商,努力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進入離岸區域開展審計,解決該領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審計監督的問題。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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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楊慶英.我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思路[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4,(2).

    第7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村級財務審計對集體經濟的評價監督具有重要作用,確保審計過程信任對稱不容忽視。通過對青海省X市D區村級財務審計的調研,探討村民對村干部、審計人員信任不對稱的現狀,分析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從立法、財務公開、審計溝通、審計模式、審計方法等方面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措施,探究以專業審計為核心的村級財務審計監督體系。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審計獨立性

    村級財務審計是農村集體財產和經濟活動的有效監督形式,審計三方關系人的信任對稱對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建設,保持農村經濟持續、和諧發展意義重大。文章通過對青海省X市D區村級財務審計的調研,了解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分析產生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并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以確保村級財務審計規范、有效運行,保持村級財務審計公信力。

    1村級財務審計的發展

    村級財務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是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以及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起初在我國農業生產合作社、化時期,村級集體經濟的生產關系比較簡單,社內的財務收支、收益分配、財產管理活動的監督主要依靠內部村民民主監督小組、財務相互審查的方式進行,還包括上級部門組織的帶有審計性質的財務清查或清理整頓。隨著農村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同時,出現不良現象,如一些地方放松對集體資產管理,農村財務管理混亂,村級集體資金被部分人員私自挪用、揮霍浪費和長期拖欠。通過國家1980年和1986年進行的兩次全國性財務清查,農村集體財務有所好轉,但由于缺乏經常性的審計,一些地方農村財務前清后亂。鑒于此情況,1986年以后,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和財務活動實行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逐步建立專門審計機構,配備相應審計人員。這對改善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維護集體資產安全,提高集體經濟效益,密切黨、干、群關系發揮積極作用。1992年農業部頒布《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條例規定》,2008年農業部辦公廳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各省市也按照規定陸續與之相應的集體經濟審計法規、條例和審計辦法,以便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提供依據和標準,加快村級審計的步伐。十指出,“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都表明村級財務審計逐步發展,與各方發揮監督作用密切相關。

    2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

    村級財務審計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良好運行起到重要作用,從全國來看,村級財務審計由于主體模糊,發展緩慢,其中也存在一些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問題。文章采用問卷調查方法,對青海省X市D區5個行政村的村民進行調研,包括村級財務管理、村級財務審計、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三個方面。調研中發放問卷150份,回收有效問卷145份,其中男性75人,占51.7%,女性70人,占48.3%。在調研中發現,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對村干部管理集體經濟活動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收的有效問卷中,76%的填寫者認為村干部在村級經濟管理和決策方面,存在“一支筆”現象,村民認為村干部并未完全履行自身責任,未遵守競選干部時的承諾。如某村一位村民指出,其所在村的村長在選舉時向村民保證,一定會把村里的公路修好,直至他離任公路并未完全修好。另外,換屆時對村干部沒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村民對村干部的任期行政效果并不十分滿意。另外,村干部在村中貧困戶選擇方面未做到公平公正,存在為親近的村民謀福利現象,不能使真正貧困的家庭享受國家政策。通過村民對村干部管理村級活動的評價,70%的受訪者對村干部信任不對稱。

    2.2對審計人員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答村級財務審計方面的問題時,有81%的填寫者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很少,有些甚至沒聽說過,不清楚自己所在村落有無財務審計。僅有3%的填寫者知道村級財務審計,在談到村級財務審計執行方時,只知道是由省、市、縣執行審計。從調研反映出,大部分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不了解,不知道審計是對村干部行政的一種有效監督形式,更談不上對審計人員、村級財務審計報告的信任。鑒于此,在發放問卷過程中,調研者向村民解釋村級財務審計相關的知識,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之后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會信任村級財務審計。

    3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

    3.1集體利益受益不均衡

    基層社會公共產品的分配和受益,如基礎醫療、教育等,同一地區不同村莊的農民享受待遇不同,通過相互的比較,增加因受益不同產生的心理不平衡感,對村級財務、村干部管理績效、審計監督產生低信任感。另外,城鎮化過程中,農民土地被征用,各村按照人口數及征地面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前后存在差異,農民從長遠生計考慮,現有失地補償不能滿足生活需求,這與當前物價高漲、生活成本加大的現實形成矛盾,加劇農民對基層政府的信任度。

    3.2財務透明化程度低

    調研中了解到,村委會都按照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村務公開,但是村級財務管理過程中仍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力度不夠。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選擇性公開與村級財務相關的信息,多數是政策指令、文件,較少涉及村級財務收支明細項目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撥款使用途徑。某村2015年詳細公布第三季度財務公開收支明細信息,但時間在11月中旬,滯后了45天左右,村民未能及時了解財務信息。因此,財務信息公開缺乏時效性,村級的財務信息公開與定期及時仍有一定的距離,不排除村干部為了上級檢查而象征性公開的可能。信息公開形式單一,有時不能及時回應村民反饋信息,民主決策無法發揮應有作用。

    3.3審計被認可程度不高

    從調研中看出,西北部地區大多數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缺乏對審計專業知識的理解。雖然村干部的文化水平高一些,但村干部認為審計部門就是來找自己工作中的毛病,往往消極對待審計人員,導致村級財務審計工作不能及時、有效完成。村干部只是膚淺地從表層原因理解審計,并未認識到審計是評價和監督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達到為民著想、為民解憂、為民辦事的目的。農經站的審計人員大部分是兼職,有些在崗人員未經審計培訓即上崗,對審計專業知識掌握不熟練,缺乏必要審計程序。

    3.4審計信息不對稱

    在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村民有權自我管理,但不能事事都參與,一部分權力需要委托村干部行使。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為了保護集體權益和集體經濟發展,委托農經站對村級財務管理的情況審計。基于相互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應運而生。村民由于知識水平的限制,未完全了解國家相關政策,有些村干部按照益于自身的方式管理村級財務活動,而審計機構發表的村級財務審計報告不能及時向村民公開,村民無法了解本組織的經營狀況、財務情況、審計結果,不能有效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另外,村級財務審計立法工作滯后、村級財務審計機構不健全,村級財務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等,導致村委會與審計部門之間不能形成對等關系。審計信息不對稱容易產生財產所有者、受托經營者和受托監督人相互之間的關系錯位,從而導致審計信任不對稱。

    3.5審計主體缺乏獨立性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除了完成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外,還安排人員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這種審計模式的公正性和真實性值得商榷,并且審計人員出具審計報告時容易受相關政府部門的干擾。而上級政府組織審計人員對其管轄的村落進行審計工作,類似于內部清查,不能起到審計外部監督作用。即目前常見的審計主體無法保持審計的實質獨立,審計人員沒有司法權,無權處理涉事責任人,審計問責機制有待完善。

    4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

    4.1明確村級立法,完善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農村市場經濟要想走向成熟,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監督。建議在法律上規定由縣級審計機關成立審計分局,配合農經站進行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并能賦予一定司法裁決權,強化法治建設,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弱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提供法律保障。無論地區、民族、家族、職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主體地位平等。根據發達地區的經驗,以法治保證基層社會有可能實現真正的民主自治,符合憲法的精神,也符合國家投入,基層受益、滿意的宗旨,以及低成本高效率建設基層政權的目的。制定符合村級特點的財務審計條例,和相關的審計取證、報告辦法,如《農村財務審計專項制度》、《農村財務審計程序》、《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堅持民主理財,實行村級財務公開

    根據芮國強,宋典(2012)對江蘇市民政府信任實證研究的結果,即政府信息公開會積極影響社會公眾的政府信任水平,因此村級財務公開也可以強化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的信任程度。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審計結果不僅要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向村民公開、向村民負責,同時公開的內容也要讓村民看得懂,以便能夠有能力監督。完善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審計人員入村審計與村級民主理財相結合。農村財務公開內容全面、完整,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村干部薪酬、村里招待費、大額債權債務信息等,采取多種渠道及時公開。對在外務工的村民代表采用郵寄方式公布,費用可從村集體資金總額中扣除,使其及時了解本村財務狀況。

    4.3確保溝通順暢,認可村級財務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的三方關系中,村民、村干部、審計人員應該建立溝通渠道,使各方對村級財務審計透徹理解。村民和村干部之間形成委托關系,在此關系中,村民應廣泛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程度,以便順利接受村級財務審計知識;村干部應做到憑證、賬簿等真實,加強自身修養,提升審計接受度,及時與村民溝通,擴大審計知識宣傳范圍。村級財務審計人員也應具備相應資格證書,保持職業態度,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確保外部監督到位。審計三方關系人之間相互信任對稱,最終構建和諧的村級財務審計關系。

    4.4引入民間審計,提高審計獨立性

    在提高村級財務審計獨立性的問題上,許多學者(王金鳳等,2012)提出由國家審計機關主管農村財務審計,在國家審計機關下,設立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并下設審計和責任追究部門,二者相互牽制提高獨立性。另外,在當前審計模式基礎上,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陶媛婷,2015),構建體外獨立的第三方審計體系,使村級財務審計實現外部獨立的再監督職能,以平衡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

    4.5創新審計方法,完善審計技術

    目前村級財務審計主要任務是差錯糾弊,審計方法簡單,需要把現代審計理念引入到村級財務審計中,除財務收支審計外,還需要加強績效審計,注重事前和事中審計,并采取分析性復核程序,防范審計風險。劉家義審計長指出:“推進以大數據為核心的審計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必由之路。”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覆蓋市、縣、鄉鎮的農村信息服務網絡,各村實行電算化會計記賬,開展計算機審計,提高村級財務審計質量,加快基層政府行政效率,把村級財務審計推向現代化審計。

    作者:趙思思 邢通余 周歡歡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孟祥霞,李成艾,吳瑞勤.農村審計的創新與發展—基于浙江省的視角[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198-230.

    [2]芮國強,宋典.信息公開影響政府信任的實證研究[J].中國行政管理,2012(11):96-101.

    第8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一、存在的問題

    1.政府審計主要是真實性審計和合規性審計,且審計技術方法和手段落后。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率、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但在審計實踐中,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主要是開展真實性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其他諸如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離任審計.缺乏事中、事前監督,政府采購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的開展時間很短。審計技術方法方面,還停留在詳細審計階段,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更是如此。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領域廣泛、審計內容復雜且多變、審計方法靈活多樣、審計工作量大,詳細審計幾乎不能滿足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要求。現有政府審計經驗的積累不利于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

    2.政府審計主要是采用手工審計,“電子化”程度低或電子計算機利用程度低。為適應信息化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正在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進行財政管理,即啟動“金財工程”,這是實現財政管理現代化,提高財政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也是電子政務的重要內容。與之相適應,政府也在積極進行“金審工程’,實現審計工作.‘電子化”。但是據筆者了解,一方面政府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電子化”程度低;

    3.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單一。審計工作能否得到加強,雖然受制于多種主客觀因素,但關鍵取決于實施審計工作的主體—廣大審計人員隊伍的素質。沒有一支訓練有素、結構合理的審計人員隊伍,就無法承擔新時期我國政府審計工作的艱巨任務。

    4.審計結果傳遞和利用方式大大削弱了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采取司法模式的國家,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的政府審計機構具有判決權和制裁權,因此其審計結果具有極強的法律約束力。美國會計總署雖然沒有上述權力.但其審計報告要提交給國會,其作用通過國會間接實現,主要由兩條途徑:一是對不接受審計建議的被審計單位停止撥款。這與經濟利益掛鉤,具有極強的約束力;二是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公開存在嚴重浪費或管理不善單位的審計報告,而各種新聞媒體的報道將給被審計單位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和,對推動審計建議的實施和強化審計報告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英國的政府績效審計報告提交國會的同時還要公開發表。澳大利亞采取的另一項措施是后續檢查,對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根據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審計報告的建議,針對本單位缺點提出的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繼續向國會報告以前報告過但并未得到妥善處理的重要問題,直至審計長公署有理由認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實。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每年也要向政府提交審計一報告,并由政府向國家立法機構—人大常委會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然而內容卻僅限于財政審計,其他審計均不出具對外報告。在審計結果使用上常常與設立該項審計的最初目的脫節。政府審計報告需要經過有關領導“審批”。這樣的審計結果傳遞與利用方式是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大受影響。

    5.我國未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也沒有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績效審計理論成果作指導,政府審計準則體系也還處于逐步完善之中。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適應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實務工作的開展,盡快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二、解決的對策

    1.向社會審計學習。我國的社會審計與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相比,發展比較完善,政府審計向社會審計學習:第一,可以向社會審計機構借調具有豐富經驗、掌握最新審計技犬和審計方法的注冊會計師;第二,派遣政府審計人員到社會審計機構學習,使其獲得廣泛的實踐經驗并掌握有益的配套技術;第三,借鑒社會審計準則,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和有關的法律體規,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2.派遣審計隊伍的骨干力量到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開展較好的國家或組織考察學習。例如,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OSAI),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以及美國會計總署、加拿大綜合審計基金會,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英國等的最高審計機關。

    3.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人員結構多元化。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多元化,如審計技術與方法、政府公共管理、計算機應用、相關法律法規等;第二,采取激勵措施,引進競爭機制,促進審計人員主動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完善知識結構;第三,招聘有豐富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加入審計人員隊伍,為審計人員隊伍帶來最新的審計技術和審計方法;第四,招聘諸如經濟師、律師、工程師、公共管理專家、電子計算機專家等各類專業人才,使審計人員結構多元化,適應政府績效審計領域廣、內容復雜等特點的要求;第五,吸收大學畢業生進入審計隊伍,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其原有的知識結構和現有的專業培訓,會使其在幾年之內成為審計隊伍的有生力量和棟梁。第六,根據政府績效審計的需要,在審計過程中聘請相關的專家參與或提供咨詢。

    第9篇:大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

    工作體會

    1.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是搞好內審工作的關鍵。領導的重視程度越高,內審工作就越有依靠,發揮的作用也就越大。我們在認真做好工作的同時,注重同上級領導的交流,不定期匯報工作情況,爭取領導的信任,取得了領導對內審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校領導對審計工作倍加關注,對審計的組織、人員的調配予以大力支持,對重大問題的定性與處理親自過問,對審計報告認真批閱,及時提出了整改意見和具體要求,為審計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力保證。

    2.健全的審計機構,合理的人員結構及知識結構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基礎條件。在校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幫助下,審計機構不斷得到完善,辦公環境大大改觀,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審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專業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的工作。現在我們審計處共有專業審計人員6名,其中高級會計師1名,高級審計師1名,會計師和工程師2名,今年又新引進應屆本科畢業生2名。合理的人員配置和人員結構便于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我校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3.內審要樹立服務意識。內審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審計工作必須堅持監督與服務并重,寓監督與服務之中。內部審計歸根到底是一種內部管理行為,它的目標是為了加強內部管理,為管理者服務。結合學校實際,內審工作的監督、評價、控制職能都必須著眼于為學校經濟發展服務,把服務意識融于整個審計過程中,在做好監督的同時為領導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一.基礎建設

    20**年是我校各項改革迅速發展的一年,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為我們搞好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證。我們審計處認真貫徹落實審計廳、教育廳等上級部門的指示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在做好審計工作的同時,積極配合其它各項工作的開展。堅持"完善自我,提高認識"的原則,努力完善審計制度,健全審計機構,調整人員結構。

    1.參與制定了學校物資采購、設備管理及相關規章制度若干項。規范了經濟行為,使審計工作進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2.在學校機構改革后,進一步明確了審計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使內審工作的內部監督職能進一步得到體現,可以更好的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3.調整人員的知識和年齡結構,新增專業審計人員2名(均為應屆本科畢業生),加強了審計隊伍建設,一名同志獲高級會計師資格。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和積極上進的年輕人相互交流、相互學習、以老帶新、新老結合,形成了一支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較為合理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審計隊伍。

    二.學習及培訓

    強化措施,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使我校每個內審人員都真正成為"思想領先、業務過硬、技能嫻熟、務實高效"的工作高手。

    1.派一名同志隨同教育廳考察團赴法國等國外學習考察,獲取了大量審計工作信息及先進工作經驗。

    2.與南京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河南大學等省內外高校相互交流,共同探討審計工作新思路。

    3.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學習,積極進行學術研究和探討,公開發表專業學術論文4篇。

    三.參與后勤改革

    隨著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改革的深入,我校后勤集團已逐步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我們參與制定了一系列后勤改革的規章和措施,同財務處、后勤管理處一道,對集團每個中心進行了成本核算,并結合外校經驗,根據本校實際,制定了各項定額標準,為推動學校的后勤改革和發展起到了應有的作用。

    四.參與校辦產業改革

    "科教興國"和"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這一戰略的提出,給以高科技為特征的高校校辦產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但是由于校辦企業的利益和學校的利益并不完全是一致的,企業內某些同志往往會為了個人利益或小團體利益而致學校利益于不顧,很難保證學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面對這一現狀,我們會同財務處、企業管理處一道,參與制定了校辦產業改革工作的相關文件,對校辦每個企業進行了清產核資,摸清了企業家底,改善了經營環境,明確了經濟責任,提高了經濟效益,為領導提供了決策依據,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做出了貢獻。

    五.參與各項招投標工程及政府采購

    隨著學校改革的迅速發展,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學校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是與市場緊密相聯的,要實現對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工作的有效控制,就必須用各項規章制度來規范和約束。我們參與制定招投標程序及學校物資采購工作的相關規定并監督實施。在招投標工作中真正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物資采購工作,審計處自始至終全過程參加,充分發揮了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的監督作用。一年來共參與招投標項目及物資采購項目110余項,監督簽訂經濟合同50余份,涉及金額近千萬元,為學校節約資金130多萬元,規范了學校物資采購行為,維護了學校的經濟利益。

    六.具體審計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搞好內審工作,按照審計署提出的"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穩步推進審計工作深入的開展。

    1.開展決算審計2項,通過對20**年度學校財務決算和工會經費決算情況進行審計,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進一步規范了學校預決算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2.開展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4項,提出合理化建議20余條,查處應交未交學校資金共計162萬元(其中家電公司107.6萬元;機械廠29.92萬元;印刷廠16.21萬元;文體用品公司8.23萬元),現基本已全部追回。

    3.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其經濟責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國有資產增值而實行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一年來我們開展經濟責任審計4項,既澄清了廠長(經理)任期內的各項經濟責任,同時又為企業和學校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和措施,促進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為校領導提供了決策依據。

    4.基建審計:隨著我校辦學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基礎建設項目資金的投入繼續增加,全處同志克服人員少,任務重,審計事項跨度長的困難,以我校自身的利益為出發點,緊抓工程項目審計,從工程的招標、施工到竣工驗收結算的每個環節,實行全面審計,從中發現存在虛列工程項目,多計工程量,高套定額和多結算工程款諸多問題,對查出的問題進行糾正、整改。全年共審計基建、維修、裝飾工程項目340多項,審計金額5000多萬元,審減金額160多萬元。為學校挽回了經濟損失,維護了學校合法權益,有效地規范了工程項目的管理。

    5.科研工作是高校發展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我們集中力量加強對科研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使這些資金充分發揮作用和效益。一年來我們開展科研經費審簽11項,促進了科研工作的發展。

    6.全面開展審計工作,對全校教職工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進行審計監督。開展住宅樓工程財務決算審計25項,糾正不合理費用支出2萬多元,并在《后勤通訊》上加以公告,切實維護了廣大教職工的利益,開展專案審計1項,糾正違紀資金12余萬元,建議并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嚴肅了黨紀國法,受到了全校教職工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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