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海洋環境污染治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數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眼關鍵詞?演海域污染;漁業經濟;EKC;面板數據模型
[中圖分類號]F127.31;F32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7)04-0090-08
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世界各國都開始加大對海洋的投入,采取各種有力措施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經濟利益增加的同時也帶來了海域水質污染、海洋生態環境失衡等問題,并隨著海洋開發利用的不斷深入,海域生態環境惡化的程度更加嚴峻。作為名副其實的海洋大國,我國四大海域重度污染和嚴重污染海域面積近年來不斷上升,近岸海域水質未達到清潔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所占比重偏高,海水中無機氮、活性磷酸鹽、重金屬和石油類等影響漁業水質的污染物含量嚴重超標。據《2014年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統計結果顯示,我國近岸海域2014年未達到一類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為14.9萬平方公里,比2013年增加約0.5萬平方公里。其中主要污染物無機氮在全國海域點位超標率為31.2% ,超過二類水質標準限值10.5倍,活性磷酸鹽含量超標率為14.6%,超過二類水質標準限值3倍。與之對應,日本海域水質清潔度遠超中國,2013年日本河流近半水質達標,湖沼海域水質達標率更是高達90%。我國海域水質環境惡化直接對海洋漁業產生嚴重負面影響,阻礙了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中國作為世界第一漁業大國,漁業經濟不僅是中國現代農業發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國家海洋戰略重點實施對象之一。研究海域水質污染與漁業經濟發展問題,對綜合治理海域污染,積極改善近岸海域環境,實現海洋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文I綜述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簡稱 EKC)是描述環境污染程度與人均收入變化關系的幾何曲線,[1]通過模擬人均收入與環境污染指標之間的動態演變,解釋經濟發展對環境污染程度的影響。[2]已有文獻從多個角度對EKC和海洋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問題展開研究,包群等[3]對我國經濟增長與6類環境污染指標之間的EKC曲線關系進行了檢驗;劉耀林等[4]從漁業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對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進行分析;楊衛[5]概述了在海洋漁場環境惡化、海洋漁業資源減少的大背景下日本實施海洋漁業資源增殖的具體措施及對我國的啟示;張繼平等[6]通過對中日海洋環境陸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執行進行比較分析,得出日本的政策執行體系對我國的借鑒意義;付雁華[7]以日本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結果為依據,對日本周邊海域海洋污染現狀進行考察,并分析了日本海洋污染的防治對策。盡管環境庫茲涅茨曲線應用廣泛,但已有文獻主要分析典型的環境污染物或能源消耗等與人均GDP的關系,研究海水水質污染與漁業經濟增長間關系并借鑒發展良好的他國經驗的文獻較少。基于此,文章通過分別研究我國不同污染程度海域面積與漁業經濟產值間動態關系、不同海域水質污染程度與漁民人均收入間動態關系,模擬EKC曲線的形狀并確定轉折點位置,對比海洋經濟較為發達的日本的發展模式,分析我國黃渤海海域、東海海域與南海海域的水質污染狀況和漁業經濟發展狀況,總結日本海洋漁業經濟發展與海洋保護措施對我國的借鑒意義,為實現海域環境與漁業經濟可持續協調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二、模型方法與數據來源
1.模型設定
EKC曲線有多種函數表達形式,參考已有文獻,借鑒文(2015)[8]的方法,選用對數線性三次方程來描述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具體的函數表達式如下:
ln(Wit)=αi+β1ln(Yit)+β2ln2(Yit)+β3ln3(Yit)+
β4ln(Zit)+εit (1)
其中Wit代表i地區在t年的海域污染指標,Yit代表i地區第t年的漁業經濟指標,αi代表截面效應,Zit代表影響海域水質的其他控制變量,εit為擾動項,αi、β1、β2、β3、β4為待估參數。模型(1)中,當解釋變量系數(β1、β2、β3)取值不同時,海域污染和漁業經濟之間的關系曲線會呈現出不同的形狀:①如果β1>0,β20,則為三次曲線關系或者說呈“N”型曲線關系;②如果β10且β30,β2
2.變量選取與數據來源
文章從3個層面分別分析海域水質污染與漁業經濟之間的關系:首先,從總量上整體估計全海域水質污染面積與漁業經濟總產值之間的關系,選用的經濟指標是沿海地區漁業經濟總產值,環境指標是嚴重污染海域面積,數據區間是2003~2014年。其次,重點分析沿海11省近岸海域水質污染狀況與漁業經濟增長的EKC曲線關系,使用沿海各省四類和劣四類水質海域所占比重(嚴重污染海域比重)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的代表指標,以沿海各省漁民人均收入作為經濟指標,數據區間為2001~2014年。最后,考慮到海洋環境污染物主要來自陸源排放,特別是沿海11省直排入海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以其中主要污染物(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石油類、重金屬等)的超標率與漁民人均收入分別作為污染指標和經濟指標,具體分析海域水質主要污染物超標率與漁民人均收入的EKC曲線關系,選用數據區間為2001~2014年。
文章重點研究水質污染與漁業經濟的關系,選擇海水養殖面積為控制變量以消除海水養殖規模對漁業經濟的影響,同時借鑒熊德平(2014) [9]的方法,選用人均漁船總動力作為控制變量,以控制漁業機械化程度對漁業產出的影響。本文所用數據來源于2002~2015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海洋統計年鑒》、《中國漁業統計年鑒》、《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中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公報》。
三、模型檢驗與估計
為了分別分析不同海域水質污染與沿海各省漁民人均收入之間的關系,借鑒王光升(2013) [10]的方法,首先將沿海11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將沿海11省漁業經濟產值之和作為經濟指標數據;其次將天津、河北、遼寧、山東和江蘇5省漁業產值之和作為渤黃海地區的經濟數據,將上海、浙江和福建3省漁業產值之和作為東海地區的經濟數據,將廣東、廣西和海南3省漁業產值之和作為南海地區的經濟數據。
1.單位根檢驗
為防止數據的大幅波動或可能存在的異方差問題而給實證檢驗帶來不利影響,首先對所有變量進行對數標準化處理,記嚴重污染海域比重、漁民人均收入及其平方項、立方項、海水養殖面積和人均漁船總動力為lnp、lni、ln2i、ln3i、lna和lnr,再進行單位根檢驗。面板數據單位根檢驗的方法分為相同根情形和不同根情形兩大類(高鐵梅等,2009),相同根(即同質單根)情形下的檢驗方法包括 LLC( Levin-Lin-Chu)檢驗、Hadri檢驗和 Breitung檢驗;不同根(即異質單根)情形下的檢驗方法包括IPS檢驗、Fisher-ADF檢驗和Fisher-PP檢驗等。[11]本文借鑒張兵兵(2016)的方法,選用同質單位根檢驗中常用的 LLC檢驗和異質單位根檢驗中的 Fisher-ADF檢驗方法對各指標數據進行單位根檢驗。[12]檢驗結果(見表1)表明:在95%的顯著性水平下,所有變量的一階差分均平穩,即可以認為:能夠通過面板單位根檢驗,即都是一階單整序列。
2.數據協整檢驗
為了進一步檢驗變量間是否存在長期均衡關系,在通過了面板數據單位根檢驗即同階單整后,需要對變量進行協整檢驗。Pedroni(1999)提出了基于Engle and Granger二步法的面板數據協整檢驗方法(高F梅等,2009)[11],該方法的零假設為在動態多元面板回歸中沒有協整關系,以協整方程的回歸殘差為基礎,通過構造 Panel vStatistic、Panel rho-Statistic、Panel PP-Statistic、Panel ADF-Statistic、Group rhoStatistic、Group PP- Statistic、 Group ADF-Statistic7個統計量來檢驗面板變量之間的協整關系。[13]本文借鑒 Pe-droni的檢驗方法,[14]檢驗結果(見表2)表明:所有變量的 Group PP、Panel rho、Panel PP統計量均在95%顯著性水平下通過檢驗,可以認為變量通過面板數據協整檢驗,即我國近岸海域水質污染與漁民人均收入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
3.模型設定檢驗
面板數據同時包含時間序列和截面數據信息,其參數估計的有效性較大程度上依賴于模型的設定形式,因此需要通過檢驗來確定模型的設定形式,即根據 F-test判斷選用混合模型或者變截距模型,同時根據 Hausman檢驗確定選用固定效應模型或者隨機效應模[15]。兩類檢驗統計量構造如下:
F-test統計量:
F=■~F[(N-1)k,N(T-k-1)] (2)
其中S1、S2分別為變截距模型和混合模型的殘差平方和,N、T分別為截面數和時期數,k為解釋變量個數。在給定置信度下,如果F值小于相應的臨界值,則接受原假設建立混合回歸模型,反之則選擇變截距模型。[11]
Hausman檢驗:
H=(b-■)' [Var(b-■)]-1(b-β) (3)
其中,b、β分別為固定效應和隨機效應模型中回歸系數的估計結果,Var(b-■)為兩估計結果之差的協方差矩陣。Hausman檢驗的原假設為建立隨機效應模型,統計量H服從自由度為k的χ2分布,其中k為回歸方程的解釋變量個數,在給定置信度下,如果統計值小于臨界值,則接受原假設,反之則建立固定效應模型。[11]
運用Eviews6.0軟件,對我國全海域、黃渤海海域、東海海域以及南海海域的模型進行估計,結果(見表3)表明:由于F檢驗與Hausman檢驗均拒絕原假設,并考慮到沿海11省的漁業經濟發展狀況差距較大,區域特征較為明顯,因此選用變截距固定效應模型。
四、各海域EKC曲線結果分析
1.總值EKC曲線趨勢分析
總值EKC曲線模型研究的是嚴重污染海域面積與沿海地區漁業經濟總產值之間的關系,其總體變化趨勢如圖1。由海域污染面積與沿海地區漁業經濟總產值關系曲線可知,二者關系在起伏中大致呈現“N”型,在2004年沿海11省的漁業經濟總產值為5 421.65萬元后海域污染面積開始減少,海域污染狀況有所減輕,但2008年漁業經濟總產值達到8 114.82萬元后嚴重污染海域面積逐漸擴大,且上升趨勢較為明顯(雖然在2011年漁業經濟總產值為11 747.54萬元時,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略有減少,但幅度較小并在之后又呈上升趨勢),這說明海域污染范圍在不斷擴大。主要原因有沿岸化工園區、農業污染和生活污染等陸源排污以及海岸工程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等造成的海域污染,大量含有化學元素的廢水未經處理或處理不當而直排入海,導致赤潮災害多發;近年來,船只泄露事件頻發,大量柴油等污染物進入海洋,嚴重影響了海水的自凈能力,使得海水質量進一步下降,直接威脅到依賴大海生存的海洋漁業的生存環境安全。另外,現有海域污染管理措施效果甚微,應該予以重視,可將沿海地區作為一個整體,以全局的觀點統籌規劃,制定統一海洋環境污染治理政策。
2.漁業經濟相關EKC曲線實證檢驗
漁業經濟相關EKC曲線模型研究嚴重污染海域比例與漁民人均收入之間的關系,根據表3的估計結果,確定了變截距固定效應的回歸模型,圖2~圖5為各海域嚴重污染海域比重與漁民人均收入關系圖,由此模型估計結果及關系圖可得以下結論。
第一,全海域的嚴重污染水質比重與漁民人均收入之間的曲線關系整體大致呈現“U”型,全海域污染狀況在漁民人均收入達到9 513.45元前不斷改善,之后開始惡化,其中可能的原因是海洋排污監管松懈,隨著海洋漁業規模的擴大和漁業經濟的增加,治理和控制污染的投資并未隨之增加或增加力度不夠。
第二,渤黃海地區和東海地區海域嚴重污染海域比重與漁民人均收入曲線關系大致呈“U”型,并分別在漁民人均收入達到9 843.2元和10 465.67元后污染狀況加劇。值得注意的是,東海海域無論是改善還是惡化階段,污染程度均處于較高水平,為全國四大海域水質最差地區,特別是上海地區近岸海域嚴重污染水質比例長期居高不下,多年出現四類和劣四類水質比例為100%,其余年份該比例也均在70%以上,是東海海域水質污染狀況加劇的主要原因。
第三,南海海域嚴重污染水質比重與漁民人均收入大致呈現倒“N”型關系,嚴重污染水質比例雖然在漁民人均收入達到8 011.67元后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較小,在漁民人均收入達到11 484.11元后呈現出再次下降并逐漸穩定的趨勢,其中海南省近岸海域水質較優,污染狀況改善良好,近幾年四類和劣四類水質比例為零,廣西省該比例也在較低水平趨于平穩。
3.主要超標污染物EKC曲線回歸分析
運用上述模型對影響海洋漁業水質的主要污染物(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石油類和重金屬等)的超標率與沿海各地區漁民人均收入的關系進行簡單回歸檢驗,結果如表4。
綜合上述五類海域水質污染物超標率指標與漁民人均收入的數據估計結果,可以總結以下主要結論:第一,海域各污染指標與漁業經濟指標之間的關系并非一致,因為EKC模型的估計結果依賴于指標數據的選取以及估計方法的選擇。第二,超標污染物無機氮、石油類和重金屬汞等與漁民人均收入呈倒“N”型關系,并都在2008年漁民人均收入為9 513.45后超標率增加污染加劇,在2011年漁民人均收入為12 472.11元達到轉折點位置后呈現下降趨勢,但超標率仍在較高水平上,說明上述污染物超標情況2011年之后雖有所好轉但仍不容樂觀。第三,活性磷酸鹽、化學需氧量與漁民人均收入呈現“U”型關系,均在2008年漁民人均收入為9 513.45時達到轉折點,并在轉折點之后呈上升趨勢(化學需氧量雖在2011~2012年略有下降但不明顯且隨后又呈現上升趨勢)。總體來看,我國近岸海域水質污染情況仍然比較嚴重,進而影響了海洋漁業的健康發展。
五、日本漁業經濟發展及海洋環境保護
1.日本海洋漁業的發展
日本四面環海,自然災害多發,國土面積狹小僅有 38萬平方千米(居世界第61位),陸上資源匱乏,但擁有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則達到了447萬平方千米(居世界第6位),蘊藏著巨大的海洋開發潛力。日本所處的西北太平洋海域,是世界著名漁場之一,具有發展海洋水產業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正是由于獨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讓日本的海洋水產業歷史悠久,并成為海洋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之一 [16]。
日本m然是世界上漁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卻也不得不面對由于過度捕撈,海洋漁場環境惡化、海洋漁業資源減少等原因,使得全世界海洋漁業的發展都共同面臨資源衰退的問題。日本通過增殖放流、設置人工魚礁、保護海底藻場、設立全國性節日(如富海節)等方式在全世界海洋漁業的發展都面臨資源衰退問題的時代背景下實現海洋漁業資源增殖,并通過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漁業法》、《水產基本法》等)來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增殖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日本每年都會舉行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增殖漁業會議,對漁業資源情況、增殖放流實施情況、放流效果評估情況和相關研究等進行交流[5]。
2.海洋環境保護
關鍵詞:日本;海洋污染;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X5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16)-03-0101-02
地球表面積的70%以上為遼闊的海洋所占據,海洋孕育了眾多海洋生物的同時,也為人類提供了很多寶貴的資源。海洋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我凈化能力,為改善地球的環境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由于人類把自己不需要的東西過多地傾入進了海洋,給海洋帶來的污染超出了其自身凈化的能力范圍,導致在一部分海域海水污染現象嚴重,反過來威脅到了人類的生存安全。
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上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我們應吸取教訓,取其經驗,為我所用。本文擬從2004~2013年的10年間,以日本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結果為依據,從海洋污染的確認發生狀況,按污染物質類別、海域、排出源及污染狀況的特征等出發,對日本周邊海域海洋污染現狀進行考察。同時,從日本政府對保護海洋環境安全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對廢棄物的排放海域及排放方法的規定等方面,淺析日本海洋污染的防治對策。
一、海洋污染產生的途徑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海洋污染是如何產生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7條~第212條)把海洋污染的原因做了如下分類:1.陸地來源的污染。主要是來自工廠或家庭的污染物,通過河川、管道等流入海洋。2.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由海底資源探測或沿岸開發等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系的破壞、污染物質流入海洋。3.傾倒造成的污染。在陸地上產生的廢棄物傾倒入海洋。4.來自船只的污染。伴隨著船舶行駛所排出的油、有害液體物質、廢物等。5.來自大氣層或經過大氣層時產生的污染,大氣污染物質隨雨水等到達海洋。
除此之外,油輪事故、戰爭、核電站泄漏等,如“海灣戰爭”中大量石油的流出、日本福島核電站核泄漏事故等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
為了防止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安全,日本海上保安廳海洋情報部海洋污染調查每年實施科學調查,并于次年的3月份發表該年度的調查結果。海洋污染調查主要的調查海域為日本東京灣、伊勢灣、大阪灣等港灣和鄂霍次克海;主要調查項目為表面海水和海底堆積物。其中表面海水的調查內容有石油、重金屬、實用鹽分?PH?DO?COD等,海底堆積物包括石油、PCB、重金屬、有機錫等。這些港灣和海域往往在人口、產業集中的內灣、內海、湖沼等封閉性海域,流入的污染負荷不僅大,而且污染物容易蓄積,處于易滋生污染的狀態。再加上含有氮、磷等物質的流入,隨著藻類其他水生生物繁殖茂盛,水質持續惡化,導致富營養化產生的赤潮等現象。
通過對海洋污染調查部門2004-2013年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發現日本周邊海域海洋環境的現狀、水質污染的狀況,同以往實施的調查結果一樣,總體處于較低水平。北九州海面的調查測線,鎘、鉛、銅、鉻的濃度從沿岸向海上有升高的趨勢;北海道西南洋面的調查測線未有明顯傾向。據生物體濃度調查,海洋生物的軟體部、肌肉部、肝臟部的二惡英類等的濃度因海域有所差異,但是歷年所獲得測定項目的平均值等仍處于正常范圍內。另外,在九州東南洋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在部分監測點觀測到塑料類等漂流垃圾。
根據海洋污染調查發現,日本的周邊海域,例如在“關于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法”(1970年法律第136號,以下稱“海防法”)中規定的就作為廢棄物排放的海域,和封閉性高的海域等,海水及海底堆積物中的油分、PCB、重金屬等,在以與往年相同的濃度水平推移。
另外,日本周邊海域的調查結果還顯示,關于廢油塊的漂流、漂著的平均拾取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漂流至西南諸島的情況尤為顯著。泡沫聚苯乙烯、塑料類等石油化學制品占所確認漂流物的60%以上,這些多能在九州西岸、本州南岸看到。在日本海洋污染中,從有關由油類產生的污染來看,船舶造成的污染約占,其原因則大部分緣于操作不小心和海難。關于油以外的污染,70%左右的污染來源于陸地,而這些污染源的大部分是由于廢棄物的故意排放。根據近十年來在日本周邊海域的觀測發現,水銀和鎘的濃度推移無明顯變化,較為穩定;另外,塑料等海面漂流物多在春季分布于日本近海。
三、海洋污染的防治對策
日本環境省針對不同水域的污染物情況和污染程度做出了相應的防治對策。
(1)封閉性水域凈化對策。在日本周邊海域進行海洋污染監視管理,尤其是在海洋污染發生可能性較高的東京灣、瀨戶內海等船舶集中的海域、油輪航線海域等,使用巡視船、飛機重點監管,同時,根據《海上環境違法行為同時監管》,每年6月、11月份實施集中監管。
在水質惡化較為顯著的湖沼,為抑制從底泥溶出營養鹽類物質,實施底泥疏浚的同時,在流入河川處鋪修直接凈化設施,以削減流入湖沼的污濁負荷。在琵琶湖,為了削減從城市流入的雨水里所含的污濁,從2003年度,政府開始供用沉淀或凈化的處理設施。在港灣及周邊海域的環境保護方面對有機污泥等進行疏浚,此外,還對在港灣區域外的一般海域里的浮游垃圾、油進行了回收。為了改善封閉性強、水底淤泥堆積海域的環境,政府又在瀨戶內海等3大海域及大阪港等18個港口實施了海域環境創造、自然再生工程。另外,根據水產基礎整備,為改善三重縣英虞灣的海域環境進行了疏浚。
(2)大都市圈的“海洋的再生”。政府積極開展海洋污染防治的調查研究、技術開發等。針對有害浮游生物引起的赤潮,實施防止漁業受損的赤潮對策實驗。同時,推動關于赤潮發生狀況等的調查。除了對普通市民等實施以漁場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啟發普及活動外,為綜合推進海濱及漁場美化,實施回收清掃廢棄物工作和以謀求保全良好漁場環境為目的的漁民的植林活動。
日本環境省從2002年設置了由7都縣市及相關省廳組成的東京灣再生推進會議,又在2003年月制定了“東京灣再生行動計劃”。大阪灣也于2004年制定了“大阪灣再生行動計劃”等等。通過這些行動計劃的制定,和對污染排放最多的大都市圈進行管理,從而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源。
(3)海洋環境的安全保障。1.防患于未然。基于海防法,針對船舶合理實施油、有害液體物質等廢棄物的排放、焚燒規定的同時,確保船舶的構造、設備等相關技術適應性的檢查和交付海洋污染防治證書等。另外,對停靠在日本港的外國船舶進行入港檢查,強化確認其是否滿足SOLAS條約和AROL73/78等條約的相關規定。 2.關于水底沙土的排除規定。基于部分港灣等的底質含有高濃度二惡英類物質,修改海防法施行令等,不僅設定了往填埋場所等排放水底沙土的排放基準,還制定了含有二惡英類水底沙土相關的處理準則,以謀求合理的處理、處分。3.核定尚未核定的液體物質。實施了由船舶運輸的有害液體物質等的排放規定,核定了自1987年從海洋環境安全保障的立場未確認其有害性的液體物質,已核定、告示的物質有148種。4.海洋污染防治指導。日本在全國各地舉行海洋環境保護講座等,以此來提高國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推進海洋環境保護活動。在海洋環境保護推進周期間進行集中指導、啟蒙教育。5.關于船舶的非法拋棄。通過給廢船貼上記載有指導廢船早期適當處分內容的“廢船指導票”,掃除廢船的非法拋棄案。另外,實際調查因觸礁、沉船或其他事故對漁場環境和漁業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還制作了應對觸礁、沉船等事故的行動指南手冊。6.整頓排除油污染損害等防除體制。基于OPRC條約及“油污染事件準備及應對國家緊急時計劃”,為從保障環境安全的觀點確實應對油污染事件,制作并公布脆弱沿岸海域圖;針對相關地方公共團體、民間團體等,從事件發生的環境保護方面實施應對相關應有狀態知識的普及、研修訓練;關于油污染事件發生時,以地方公共團體職員等為對象實施研修,對傷病鳥獸合理地救護。
四、小結
通過以上對日本海洋污染現狀和防治對策的分析來看,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過程中,無論是在政策制定方面,還是技術創新方面均達到了較高的水準。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中首提我們要建設“海洋強國”。筆者認為,要建設海洋強國,不可忽視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日本在海洋污染防治上走在發達國家的前列,作為發展勢頭猛進,同時又面臨諸多海洋污染問題的我們有必要謙虛地對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技術、經驗和政策上更深入地研究和學習。
參考文獻:
[1]海洋A染{蟾第30號-第41號{私Y果 [R].海上保安睪Q笄蟛浚2000.03-2013.03.
[2]日本周x海域における海洋A染のF狀-主として海洋h境モニタリング{私Y果(1998-2007年度)を踏まえて[R].h境省,2009.10.
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04年青島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04年青島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04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島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青島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青島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青島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青島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青島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青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04年青島市重點制定了《青島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青島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青島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青島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青島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青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青島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04年,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04”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青島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青島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青島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青島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04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青島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04年青島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青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青島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青島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2、建立了我市范圍內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文昌魚自然保護區
自去年開始籌建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局開展了一系列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委托海洋大學編制了《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了評審,并通過了評審;協調了市環保局、市規劃局、青島海事局、部隊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獲得了相關單位的支持;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市長辦公會,并獲得了市領導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需經省政府批準”的要求,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省政府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獲得了省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島市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建立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為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面積61.81平方公里。文昌魚保護區的建立標志著該保護區申報工作的完成,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始,成為我市范圍內(包括陸地)建立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我市積極開展開創性工作
1、推進了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建設
為做好奧帆賽區海洋環境保障工作,青島市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積極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簽署了《共同開展奧運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作安排》。通過雙方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大奧帆賽場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和整治,為使青島承辦一屆最出色的奧帆賽,實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的總體目標將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全國沿海地方政府首次與國家海洋局合作共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協議簽署后,為保證該項合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又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體方案進行了認真地論證,編制并上報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實施方案》,準備在國家海洋局和青島市政府同意后,盡早組織實施。
2、在國內首次開展了大面積赤潮的監測、科研及防治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環境質量,杜絕赤潮的發生,根據青島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單位編制和上報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準備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監控的基礎上,整合和優化我市赤潮研究、監控資源和力量,聯合開展“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該項目目前已經立項。
我們針對目前青島近海赤潮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在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布設37個站位,進行了大面積的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環境、沉積物環境、生物環境指標。據此,我們編制了《青島奧運帆船賽區及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浮山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專題報告。
另外,我們還強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監督監視工作,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地對奧帆賽區的重點區域實施了不間斷的監視和監測,并對近岸海域發生的兩起赤潮現象進行了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對赤潮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預測。
3、開展青島奧帆賽區海洋監測預報系統建設項目,建成我國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論文關鍵詞 風險社會 海洋污染 刑法規制
一、風險社會語境下加強我國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必然性
“風險社會”的概念是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針對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反思基礎上提出的,此后德國刑法學界以此為基礎逐步構建了風險刑法理論體系并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一般認為,風險刑法是為應對風險社會而產生的一種刑法觀念,它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刑法規制關口前移,改變了傳統刑法對某些危害人類生存安全的罪行處罰過于滯后的做法,進而實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人類安全的目標。在風險刑法觀之下,一些對人類生存安全造成潛在嚴重威脅的行為,即使沒有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也應予以刑罰處罰。
目前海洋污染是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隨著海洋環境危機的日趨嚴重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強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已成國際趨勢。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步認識到海洋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嚴重影響,紛紛加強了對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我國海洋同樣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壞。從我國每年公布的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看,我國海洋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海洋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所有這些都暴露了我國海洋保護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發生的遼寧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更為我國海洋保護敲響了警鐘。風險刑法理論與環境犯罪須臾不可分,目前我國海洋污染問題已成為風險社會的常見風險形式。“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下,刑法最根本的價值訴求是‘防范風險、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講,環境犯罪立法與風險社會的刑法具有價值基礎上的同構性”。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調控手段,面對威脅全人類的海洋風險,有必要在預防和懲治海洋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既是當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之需,也符合風險社會語境下國際社會加強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國際潮流,體現了風險刑法追求人類生存安全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現行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現狀及缺陷
我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頒布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近20個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各種形式的國內法及我國締結或簽署的多邊國際環境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等組成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而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則相對滯后,它經歷了由粗疏到相對細致的立法演變過程,1979年刑法沒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單獨設罪,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犯罪行為參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來定罪處罰。1997年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構成犯罪的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八)則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并相應將原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更為“污染環境罪”,對于懲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我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的現實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體現生態中心主義法益觀
傳統的人本主義法益觀是在工業化程度不高,人類對海洋污染的后果認識不充分基礎上產生的。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不是海洋生態環境,而是人身和財產權益。“因為,環境不是利益的歸屬主體,不能反映利益,環境利益只能透過人才能表現出來,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第38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規定,代之以“嚴重污染環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但不難看出,現行刑法尚有不少傳統人本主義法益觀的遺留,從我國現行刑法把海洋環境犯罪放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來看,可知海洋生態權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護的法益,也不是保護的重點。
(二)缺乏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的犯罪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在應對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堅持“末端應對中心主義”,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嚴重后果才可按犯罪進行處理,而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則未予以規制。刑法修正案(八)雖對該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仍以“嚴重污染環境”這一結果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有學者認為,刑法的這一變化意味著本罪在修改后已從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并達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理念從人本主義向環境本位回歸的態勢。 但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轉變并不意味著由結果犯向行為犯的變更,原因在于,“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認為行為犯是只需要實施一定的行為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著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范圍。”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除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外,還另外附加對行為后果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程度才可能構成犯罪,顯然,“嚴重污染環境”并非是對行為本身的要求,而系對犯罪結果之強調。因此,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體現的還是傳統的“末端應對中心主義”對犯罪結果的要求。
現行刑法將大部分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是符合我國的立法傳統,并與立法者的懲治目標相一致。 然而,隨著我國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刑法這種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頭干預的應對方式已明顯滯后,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刑法在預防海洋污染和環境破壞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決認定犯罪因果關系方面存在的困難
我國在確認海洋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秉持了主客觀一致原則,要求污染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還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然而,海洋污染的過程較之傳統的環境侵害行為更為復雜,它往往是經過多種因素最終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為人尤其是污染企業基本上對污染的證明形成了知識壟斷,作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公訴方,事實上很難證明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難以證明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我國現行環境刑事立法未對因果關系的推定以及相關關系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未能有效破解認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關系的難題,使得許多污染海洋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擊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獨立罪名缺失,且現有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
我國現行刑法對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設立獨立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污染海洋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定罪處罰,使污染土地、污染水體、污染大氣并列成為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但這三類行為性質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污染行為各自產生危害的機理大不一樣,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將此三種性質各異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當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實踐對海洋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現行刑法第338條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資格刑的規定,難以有效地對海洋污染犯罪進行打擊與預防。
三、完善我國污染海洋犯罪的設想
(一)獨立設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須因應海洋環境惡化而造成的現實或潛在風險,實現“從人本主義的立法價值觀向海洋環境生態主義的立法價值觀”的轉變,因此有必要將污染海洋罪從污染環境罪中分解出來,設置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獨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體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雖同屬污染環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圍卻遠超一般環境違法犯罪,從本質上說,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為海洋環境生態安全,而非簡單的與人類本身有關的法益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從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均將本類犯罪歸屬于“公共危險罪”即可證之。且“由于涉海領域的犯罪具有多發性、流動性、跨區域性的特點決定其在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難,在刑事犯罪的證據使用和犯罪起刑點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陸地上的刑事法律規范”, 增設污染海洋罪不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懲治有損于海洋環境的各種犯罪行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設置污染海洋罪不僅是成文法國家立法大勢所趨,更是我國將所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國內法轉化的要求。目前有關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已對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或參加國必須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范圍內在將其規定轉化為國內法規定。同時,國外一些臨海國家均在刑事立法中專門設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國如不因應形勢增設污染海洋罪,勢必影響對有關犯罪的司法管轄和司法合作。
(二)增設抽象危險犯
在刑法理論中,危險犯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兩類。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定罪依據,但抽象危險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險的擬制性基礎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即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刑事違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程度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在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海洋犯罪中僅設置具體危險犯顯然是不足以嚇阻和懲治日益嚴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國欲突破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缺陷的考量,我國刑事立法在設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時,應增設海洋污染源頭干預環節的抽象危險犯。
1.增設抽象危險犯是海洋刑事立法從“人類中心主義”向“生態中心主義”轉變的必然要求,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要求將對海洋環境形成潛在威脅的、雖尚未出現嚴重后果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也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2.從行為的危險性角度來看,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國內外刑法學者如雅科布斯、耶賽克、羅克辛、王皇玉等,均紛紛從不同角度闡述了抽象危險犯的刑罰理由。筆者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具體到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是否入罪問題上,應從其危險行為是否具有嚴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實踐中,海洋污染行為侵害的對象往往是大范圍內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環境一旦遭到嚴重破壞,往往很難恢復,甚至不可逆轉,而且治理代價昂貴且結果不可預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將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這是犯罪本質的要求。
3.從對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來看,抽象危險犯應對模式更具實效性。對普通污染來說,結果犯應對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為具有“侵害對象不確定、危害后果嚴重且不可逆轉”等特點,如按結果犯模式應對則會使得刑法介入時間過于滯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從事海洋活動因而產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險時,刑法便予強力介入,不僅可以降低其作為公害犯罪的成立標準,減輕國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時地將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狀態,彰顯刑法的預防、震懾、引導功能。
(三)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相關關系是統計學上的一個概念,它與因果關系一樣,也是說明事物之間聯系的重要形式。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海洋風險,我國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1.相關關系能為我們提供新的視角,有助于破解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難題。過去我們習慣性地用因果關系來探求事物的聯系。即使無因果關系,我們也還是會假定其存在,而對相關關系基本不予考慮。但研究表明,因果關系被完全證實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也是比較困難的。相對因果關系而言,相關關系對證明的要求則較低,只要找出兩個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我們即可預測、推定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在海洋污染犯罪處理上,倘若恪守“無過錯即無責任”、“主客觀相統一”等固有觀點,想從正面突破刑法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并不現實。相反,如果我們有條件地實行相關關系原則,從對于因果關系的追求中解脫出來,轉而將注意力放在相關關系的發現上,則破題變得極有可能,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環節,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
2.國外有關立法、司法實踐我國實行相關關系原則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近年來,有鑒于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現實困難,國外許多國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國等紛紛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產生了一批理論創新研究成果,同時,他們又及時將這些理論研究成果應用于本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如日本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就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不難看出,國外立法中的“因果關系推定”與相關關系原則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關聯關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訴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樣分析結果提出證明時,則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國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破圍成功的經驗啟示我們:刑事領域中的因果關系證明法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嘗試。
3.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類社會已進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人類改變探索世界的一種有效方法,也必然會影響到法科的價值體系、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換言之,大數據時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變為可能。相關關系的基礎是有關數據的采集,核心是量化兩個數值之間的數理關系,關鍵是預測和推定。因此,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正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反之,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負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不具關聯關系,刑事追究自然無從談起。很顯然,這種通過采樣分析數據得出的結果是有一定的科學根據的。
4.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必須加以嚴格限制。從本質上來說,相關關系是在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關聯關系的強弱而得出的一種推論,但鑒于物質世界因果關系的極端復雜性和無限性,這種推斷出的結論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偏差。因此,我們應對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有所節制,嚴格區分相關關系與“有罪推定”,嚴格限制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范圍,嚴防“超犯罪化”情況的出現。
【關鍵詞】海洋浮油污染;危害;防治措施;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F550.7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海洋,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在人類發展歷史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海洋不僅是天然資源寶庫,也為大量運輸物資和人員提供最廉價的方式。但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造成海洋污染。由于世界石油工業的飛速發展,特別是近年來陸岸、海上石油開采量和海上油運量的大幅度增加,海上溢油事件時有發生,石油對海洋的污染日趨嚴重,石油日益成為海洋的主要污染物。海洋浮油使漁業、水產養殖業、旅游業蒙受重大損失,對大氣循環和海洋生態造成巨大影響。近年來各沿海國家和地區都在積極尋求經濟有效的治理途徑,并取得了可觀的進展,收到了一定成效。
二、海洋浮油污染現狀
1.浮油污染的來源
由于浮油污染日趨嚴重,已對海洋環境和人類生活構成威脅。80年代,一組海洋污染科學研究專家組對海洋污染進行了調查和評估,得出的結論之一是石油是海洋中比比皆是的污染物。專家們對進人海洋中的石油來源進行了統計,結果顯示有45%的石油污染來自海洋運輸,包括油泄漏事故;36%來自城市及工業廢水排放。海上油田的井噴、油管破裂,鉆井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泥漿及鉆屑,陸岸油田的含油污水、落地油的排海,陸岸貯油庫、煉廠在正常和事故情況下的含油污水的排海,海上油運事故等都可造成石油對海洋的污染。海洋的石油污染必然形成海面浮油。
2.浮油污染的危害
(1)浮油極易形成油膜,油膜讓水與空氣隔絕,使水體缺氧、變臭。
(2)溶解于水中的油氧化需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1mg石油氧化需3-4mg的溶解氧,水體缺氧,水生生物窒息死亡。
(3)油類和它的分解產物中,存在多種有毒物質,這些物質危害水生生物,造成水生生物畸變,甚至可通過食物鏈進人人體,使人的腸、胃、肝發生病變,危害人體健康。
(4)大量油泄漏對水體造成的危害除了上述之外,主要是受污染地區動植物的大量死亡,如前文提到的阿拉斯加威廉王子灣的油泄漏事故造成了36741只 鳥、1016只海獺及144只猛禽喪生,這些數字只代表當年n月發現的動物尸體數,可能只是喪生動物的6%-10%。
綜上所述,海洋浮油污染物對水圈、生物圈、大氣圈造成污染和破壞,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存環境,海洋浮油污染治理是當今急需解決的問題,對人類生存和社會的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三、海洋油污染防治措施
要保護好海洋環境,應加強海洋石油開發和海上運輸的管理,減少海上溢油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加強對海上溢油情況的監測,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治理能力。
1.預防泄漏的措施
(一)防止人為失誤的措施。海上溢油事故統計表明,60%-80%的事故是人為失誤導致。防止人為失誤的措施主要是加強訓練,增強配合協調性;制定合理的工作程序和時間表,以減少疲勞的影響;認真按操作規程操作;提高設備自動化水平等。
(二)海上(或臨海)設施和管線的設計、檢查和監控。大部分海上設施的大規模泄漏是由管線引起的,且大部分是由外部損害、管線系統的老化引起的。因此海上設施和管線的設計、檢查、監控是預防溢油事故的重要措施,包括應用先進的檢驗、檢測、維修、泄漏探測及控制技術,提高監控能力,預防泄漏事故的發生。
(三)提高油輪事故預防能力。根據事故統計分析,40%的重大泄漏(1978-1992 年)是由油輪觸礁或碰撞引起,提高油輪的防碰撞能力可以減少油的泄漏。例如:設計雙殼層油輪;對船設計從預防泄漏的角度進行評估;進行模型試驗以評估油輪抵抗觸礁和碰撞的能力等。
(四)航運和水路的管理。根據事故統計分析,35%的泄漏是因油輪在擁擠的水路中航行、移動中發生的。提高航行信息質量和實用性及船航行的監控能力,可以降低風險。主要是應用綜合的油輪專家導航系統和電子海圖顯示信息系統等。
2.泄漏響應計劃、演練和管理
通過制定應急預案和更好的組織協調以提高應急響應的能力。制定合理可行的泄漏應急響應計劃,可以提高泄漏響應、演練和管理的水平。
(一)溢油事故應急計劃和響應的決策支持系統。開發專家系統和人工智能技術合二為一的溢油事故計劃和響應的決策支持系統,在事故狀態時可做出優良、快速的決策。
(二)泄漏軌跡和行為預測。開發油泄漏軌跡和行為模擬模型,通過將模擬模型與實時數據鏈接,提高模型的預測能力和響應行動的效率。
(三)演練和準備評估技術。模擬技術是用于對應急響應演練和準備進行評估的實用技術,它可以實現在沒有泄漏情況下的演練。
四、海洋油污染的處理技術
目前處理海洋溢油的主要方面有:圍欄法,分散法,凝固法和吸附法。
1.分散法
分散法是采用油分散劑,打碎油膜,使其變成微粒,分散到水相中去,油分散劑加快了油的微粒化過程,使油沿垂直方向擴散,不在水體表面形成油膜,從 而不去粘附船舶、礁石和海岸線。使用分散劑增加了油的表面積,加了油的生物降解。
油分散劑的發展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代分散劑以醚型或芳香型表面活性劑為主,由于其毒性重,用量大,加重了環境污染。第二代分散劑采用了芳香烴含量低于3%的石油烴溶劑,毒性比第一代產品要低得多。近年來開發了第三代分散劑—濃縮型分散劑,這種分散劑的有效成分是乳化劑、潤濕劑、和氧化劑等多種化合物,毒性比第二代低,且活性好,使用效率高。
2.凝固法
凝固法是采用凝油劑,迅速提高油的粘度,使浮油結成塊狀物,便于回收,凝固法不如分散法用得普遍,但凝固法能回收油,不產生二次污染。目前已研制 出了很多凝油劑,如日本的酵母蛋白類凝油劑,這種凝油劑凝油效果較好,但生 產工藝復雜,成本高,推廣困難。
凝油劑在實際應用時尚有一定困難,首先是如何將凝油劑均勻地撒播在被油污染的海面,其次是凝油如何回收,若凝油得不到有效地回收,則產生的污染,尤其是對海岸產生的污染會更嚴重,凝油劑與油作用的時間長,在海浪的作用下是否能正常發揮作用也值得考慮。
3.吸附法
吸附法是采用吸油材料將油吸附,從而達到清理油污染的目的。吸附法是解決油污染根本方法。吸附法最好和圍欄法聯合使用。便于吸油后物質的回收。吸附法關鍵在于吸油材料的特性:(一)對于海洋溢油,由于其擴散快,則要求吸油材料具有很快的吸油速度。(二)要具有足夠的浮力,能長時間浮于水面,便于吸油和吸油后的回收。(三)要無毒性,以免產生二次污染。
目前已開發了許多吸油劑,包括天然植物產品、有機合成產品和無機礦物產 品。這些產品中有很多具有較強的吸附能力,可以用于油污染的治理。現介紹二 種很有前途的吸油材料。(一)膨脹石墨有疏水性和親油性,對油類有較強的吸附能力,并在吸附大量的油之后結成塊狀,浮在水面,由于膨脹石墨基本上由純碳組成,無毒和化學惰性,膨脹石墨即使散落于水中也不會產生二次污染。(二)煤基吸油劑是近年來煤炭科學研究院開發的一種新型吸油產品,它以煤 為原料,產品具有疏水性和親油性,可以對石油類、植物油類、動物油脂等進行有效吸附。煤基吸油劑為一種固體顆粒狀物質,密度低,吸油前后均能長時間浮于水面。吸油速度極快,在20-30秒內即可將油吸附,可及時有效地清理泄油對海洋造成的污染。
五、結束語
未來,如果不加強海洋浮油污染的治理,海洋浮油污染會日益嚴重。目前,在我國漫長的海岸線上,渤海、黃海石油污染比較嚴重,東海、南海較輕。但隨著東海、南海海上油田的不斷開發,開采和運輸量將會大幅度增加,海域的溢油事故及生產過程中的跑冒滴漏將會有增無減,我國海域受石油污染的情況將日趨嚴重;處理油污染的方法 很多,各有其特點,處理效果及實施難易有差別,應用時需根據具體條件確定。吸附法具有較好的處理油污染的效果,煤基吸油劑具有資源廣闊,吸油性能好,價格低等特點,具有很好的應用前景。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市化;產業結構;循環經濟
河北省社科聯課題:現階段我省城市化進程中的社會矛盾問題研究(200803006)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識碼:A
目前,關于城市化定義的觀點有很多,總的來說認為城市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的過程;二是城市空間的不斷擴大,即原有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大和新的城市數量不斷增加;三是產業結構的演進,即由傳統的第一產業向二三產業轉變。大力發展城市化有利于縮小城鄉間經濟、教育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距、增加就業機會、推進產業結構的調整、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近年來,河北的城市化得到了迅速發展,其中生態環境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優化。但由于城市人口的逐漸增加、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城市承載能力逐漸降低,城市環境污染變得日益嚴重,阻礙了河北的可持續發展。
一、河北城市化進程中的環境問題
由于河北的產業主要是以礦產資源和鋼鐵等重工業產業為主導,對一次性能源消耗嚴重,并且這些能源的使用是造成河北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另外,由于基礎設施薄弱、城市規劃不合理、政府環保措施執行不力等原因,加劇了環境污染的程度。
1、空氣環境。近年來,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雖然有所提高,但仍然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空氣呈煤煙型,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這也是導致河北酸雨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表1)
2、水環境。水體污染和水資源短缺是困擾河北水環境的兩大難題。由于過度開采地下水,河北地下水位一直呈下降趨勢,地下水蓄存量正逐漸減少。與此同時,水環境的總體污染程度正逐年增加,2004~2007年河北省廢水排放總量分別達到了20.6、19.6、22.23、22.29億噸。
除上述水環境污染外,河北的海洋環境也受到了嚴重破壞。近年來,河北赤潮現象一直發生,并且面積越來越大,2006年發生的第四次赤潮面積就達到大約1,600平方公里,而2007年在秦皇島附近海域海洋發生赤潮4次,其中有3次被確認為有毒赤潮,在秦皇島海域尚屬首次。
3、農業環境。由于河北水資源的匱乏,導致部分地區的農民使用污水灌溉農田,且面積正在逐漸擴大,再加上農藥等化學藥品的使用,使得耕地質量降低,農業污染事故頻頻發生。從2004年到2006年,河北省發生農業污染事故分別達25、35、36起,污染耕地面積分別達938.5、2,121.5、2,583公頃。
受污染耕地面積的擴大和耕地質量的下降不但使河北遭受了不少的經濟損失,還使本已逐年減少的耕地資源顯得更加緊張,人均耕地面積低于全國人均平均水平。
二、環境問題對經濟的影響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河北的經濟有了很大發展。但無法否認的是,經濟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對環境的損害為基礎的,明顯與環境保護之間不協調,這無形中又增加了經濟的支出。
1、直接經濟損失。主要是指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比如,由于污水灌溉、工業廢氣的排放、劣質農藥的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水資源污染,導致農產品產量減少形成的經濟損失;由于礦業開采造成的地面塌陷、公共設施破壞、地質災害等形成的經濟損失;由于酸雨造成的農作物大幅度減產、房屋建筑的腐蝕等形成的經濟損失;赤潮對水產養殖業、海洋旅游業的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于耕地污染引起的農產品產量減少,造成的經濟損失。
2、環境治理支出。主要是指對環境污染綜合治理的投資。比如,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對廢棄物的處理、對環境污染的治理等。這部分的支出金額是較大的。河北2004~2006年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資分別達到了147.61、191.37、167.03億元。對于環境治理的支出能夠起到改善環境污染的作用,但我們必須注意到,如果我們在城市化發展的初期能夠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重視環境保護問題,就會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也就會減少這部分的支出。所以,環境治理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補償性特征。
3、預防性支出。這部分支出主要是為了避免、預防環境污染而做出的。比如,環保部分的管理費、環境監測支出、環境保護的培訓費和環保宣傳的支出,等等。預防性的支出不但有利于加強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還能夠幫助政府和企業減少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補償性支出。
4、機會成本。這主要是指因環境污染問題導致的其他產業發展受阻的機會成本。比如,因為生活垃圾侵占土地,導致土地無法用于耕地、建筑等其他用途的損失等。
5、健康成本。由于環境污染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產生惡劣影響,由此導致疾病的發生所引發的經濟支出。如因患病引起人們的收入損失和包括藥費、檢查費在內的醫療費用等。
三、促進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相關對策
1、調整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城市化的過程包括產業結構的演進,即由傳統的第一產業向二三產業轉變。而河北由于以重工業為主,成為了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傳統能源資源的消耗大戶,而第三產業發展緩慢。能源的大量消耗是造成河北環境污染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我們應該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并以此推進河北的城市化進程,改善河北的城市環境。
(1)大力發展鄉村旅游業。河北具有優秀的旅游資源,自然風光秀美,是全國唯一兼有海濱、平原、湖泊、丘陵、山地、高原的省份。除現在已有的秦皇島、承德等較為著名的旅游資源外,河北還有很多尚未開發的鄉村旅游資源。比如,歷史古城盧龍、玉田等。通過鄉村旅游業的開發,有利于加快農村交通、垃圾處理、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改善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由原來依靠種植、養殖為主變為發展旅游業為主;有利于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增加就業機會;有利于促進農村文明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們一定要注意加強旅游業的管理,在開發旅游資源的同時加強對環境的保護。
(2)大力發展食品業。河北有許多的土特產品和風味小吃享譽中華,很多在國內外市場都是供不應求的。比如,壩上高原的口蘑、京東板栗、昌黎的葡萄酒等。河北在大力發展旅游業的同時,也應該大力發展食品業。借助旅游業,大力發展旅游食品,帶動地方經濟。
(3)大力發展新能源產業。近年來,河北的新能源產業發展不錯,如保定的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年產太陽能電池200兆瓦。河北有很豐富的新能源。如作為農業大省,河北小麥的種植面積大,產生秸稈多,通過大力發展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就能實現變廢為寶。另外,河北省地處環渤海地區,有著豐富的海洋能源資源,可以利用潮汐這種潔凈無污染的可再生能源進行發電。
(4)大力發展體育業。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問題日益重視,逐漸加強了對體育的要求,而且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成功申辦,秦皇島作為足球分賽場已經具備了承接國際賽事的能力和條件,可以說河北的體育業有著難得的發展機遇。體育產業的發展可以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進步,創造再就業的機會。比如,體育場館的建筑可以帶動制造業的發展,體育賽事的舉辦可以帶動廣告業、食品業、服務業的發展等。
2、發展循環經濟。傳統經濟是一種單向流動的經濟模式,即“資源―產品―污染物排放”,而循環經濟是一種“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閉路式的反饋流程經濟模式,強調資源的減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環。這有利于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的排放,改善環境質量。
(1)通過科技創新,大力推行清潔生產。依靠科技創新,改變高能源、高消費、高排放、低效率的生產模式,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或淘汰有害原材料的使用,減少產品使用對環境的污染,盡可能地使用可再生資源,有效地進行廢物利用,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等。
(2)倡導綠色消費。消費的增加往往會增加對資源的索取及對環境的破壞,因此人們應該樹立節約、環保的消費模式,減少污染。提倡消費綠色產品、綠色能源。這些產品不但要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最主要的是他們可以回收利用,是可再生能源,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
3、以預防為主,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城市化的發展應改變過去那種先開發后保護的方式,改為以科學規劃為前提,以預防環境污染為主的發展模式。科學地確定城市的性質和規模,充分考慮城市性質、規模與環境承載力之間的關系,立足實際情況,依靠相關條件,合理進行城市的規劃和布局。這不但能夠有效地防止對環境的污染,也可以降低對環境破壞的補償成本。在規劃時,我們要盡可能地按照循環經濟的模式,將可以進行循環生產、相互利用的企業集中在一起,實行生態工業鏈園區布局,實現污染的少排放或零排放。
(作者單位:河北科技師范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孫麗欣,劉云.河北省城市化進程中資源環境經濟協調發展問題思考.生態經濟,2006.2.
關鍵詞:生態修復 水環境
課題:秦皇島市社科聯項目
201206167 秦皇島生態城市指標體系構建、評價與生態城市建設對策研究 201206166 秦皇島生態城市建設現狀與對策研究
秦皇島市科技局項目
2012025A128秦皇島市北戴河及相鄰地區近岸海域環境綜合整治保障機制研究
一、生態恢復技術在環境科學中的應用現狀
生態修復技術應用在環境科學中的應用主要是用于各種受損生態系統如河流、湖泊、水庫、海洋等水生生態系統、草原、森林、礦區等陸地生態系統的恢復重建過程中。[6-8]
目前廣泛應用的污染水體整治工作如駁岸景觀、河床硬化、綜合調水及引流沖污等方法都難以解決水體生態系統重建與水體功能的再現問題。 因此,從 20 世紀 70 年代后開始采取水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相結合的方法,強調水環境生態系統的修復逐漸成為受污水體治理的主導思路。
二、生態恢復主要技術與方法
(一)生態修復技術概念
生態修復的概念
所謂環境生態修復,是指使受損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恢復到被破壞前的自然狀況,強調在不斷減少污染源的前提下,采用生態方法改善環境質量,提升環境自凈能力,還原生態系統的結構,恢復生態系統在區域的結構功能[19]。
(二)生態修復技術與方法
1、污染水體生態恢復的工程技術
(1)植物修復技術
植物修復技術是以植物(如水草、水生花卉等)忍耐和超量積累某種或某些化學物質的理論為基礎,利用植物及其共生生物體系清除水體中的污染物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
①植物萃取技術
利用金屬積累植物或超積累植物將水體中的金屬萃取出來,富集并運輸到植物可收割部分。
②根際過濾技術
利用超積累植物或耐重金屬植物從污水中吸收、沉淀和富集有毒金屬。
③植物固化技術
利用耐重金屬植物或超積累植物降低重金屬的活性,從而減少因重金屬擴散而進一步污染環境的可能性。
(2)動物與微生物修復技術
水生動物群落的恢復是水體生態系統恢復的重要內容,同時亦是維持重建水生植物群落結構和功能穩定的重要機制。
①采用CBS水體修復技術
CBS是Central Biological System(集中式生物系統)的簡稱,由美國CBS公司的科學家開發研制,并得到廣泛成功應用,是一種高科技的生物修復水體的方法,是利用微生物生命過程中的代謝機理,將廢水中的有機物分解為簡單的無機物,從而去除有機污染物的過程。
②采用EM技術進行水體修復
EM為高效復合微生物菌群的簡稱,是一種由酵母菌、放線菌、乳酸菌、光合菌等多種有益微生物經特殊方法培育而成的高效復合微生物菌群。EM技術時日本琉球大學教授比嘉照夫先生于20世紀80年代初開發成功的一項微生物技術。EM菌群是由5科10屬80多種對人類有益的微生物復合培養而成的多功能微生物菌群。其物理性狀為棕褐色液體,包含有光合細菌、醋酸桿酶、放線菌、乳酸菌和酵母菌5大類微生物。EM菌群在其生長過程中能迅速分解污水中的有機物,同時依靠相互間共生增殖及協同作用,代謝出抗氧化物質,生成穩定而復雜的生態系統,抑制有害微生物的生長繁殖,激活水中具有凈化水功能的原生動物、微生物及水生植物,通過這些生物的綜合效應從而達到凈化與修復水體的目的。
2、富營養化湖泊的生態修復技術[14-19]
(1)恢復水生植被
控制營養物的生物措施包括擴大天然營養物匯點對營養物的滯留,削減營養物向營養生成帶的再循環和內負荷,外源負荷的削減必須與湖泊內過程相吻合,即將營養物保持為初級生產者所不能利用的化學形態或滯留于湖內不能利用的位點。控制外源營養負荷,除利用和恢復水陸交錯帶的濕地和湖泊沿岸帶的大型植物和微生物的作用,發展費用較低的半天然的人工濕地也是一種可行途徑。對于水質明顯惡化的水體沉水植被不易恢復,即使恢復也難以維持。因此我們必須通過根際系統的凈化,控制面源污染,或是通過生物量的收獲消除內負荷,美化環境。重建以沉水植物為主的水生植被對以武漢東湖為代表的長江中下游富營養化淺水湖泊的恢復至關重要。因此必須將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結合起來。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也必須根據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規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態特征選擇耐污性強的r-選擇型植物作為先鋒種類,然后逐步對水生植被的結構加以優化。
(2)優化水產養殖結構,恢復生態系統平衡
一般說來,湖泊退化的表征有藻類過度增長、水生植被衰退、污染輸入超過水體自凈能力及凈化能力下降、水質惡化、食物鏈喪失等。對于這些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人為措施促進湖泊的恢復,防止水體的進一步污染,降低富營養化水平。大型枝角類及植食性魚類雖然可以降低藻類現存量,提高水體透明度,但在長期尺度上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必須進行湖泊生態系統的整體優化,提高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進而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在湖泊富營養化的過程中,水生植物群落本身也發生演替變化,以適應不同的營養水平和水環境條件。
在水體富營養水平高,透明度低,加上水華大量發生,草食性魚類攝食等因素的作用下,沉水植物損失,湖泊進入浮游植物占優勢的狀態,我國稱之為藻型湖泊,表現為湖水渾濁、生物多樣性降低,湖泊的利用價值、美學價值和野生生物保護價值也隨之下降。但并非每一個湖泊都符合這一模式順序發展。由上述演替過程分析,對于長江流域富營養化淺水湖泊的生態恢復必須以沉水植物為主的水生植物重建為重點,將工程措施和生態調控措施結合起來。對外源與內源污染負荷的削減是有效的生態調控措施的前提。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必須根據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規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態特征,選擇耐污性強的,選擇型植物作為先鋒種類,然后逐步對水生植被的結構加以優化。
3、海洋生態修復---海藻的應用
海藻是海洋生態環境的生態修復者,大力發展海藻養殖,可以減少海洋富營養化,修復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系統,保護海洋生物資源。
海藻通過從海洋環境中不斷吸收氮和磷,當生長到一定大小,可以被人們很容易地從海區收獲到陸地,這種收獲本身就是把大量吸收和儲存在海藻中的氮和磷從海洋中除去。這種除氮和磷的方式必須存在兩大前提:其一是該種海藻具有較高經濟價值,而且經濟價值越高越容易被栽培和收獲。其二該種海藻可大規模栽培生產且收割方便。海洋微藻也能從海洋中吸收氮和磷,但由于其個體小難以收獲,因此難以充當現代海洋生態修復者,只能作為生態平衡成分之一。
參考文獻
[1] 羅永. GIS 技術在環境科學中的應用[J]. 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9 年,2:6~7.
[2] 荊治嚴.城市重污染河流污染特征與生態修復技術的研究[J]. 環境保護科學,2012,38(2):16~19.
[3] 秦伯強,高光,胡維平,吳慶龍,,劉正文,谷孝鴻,朱廣偉,陳非洲. 淺水湖泊生態系統恢復的理論與實踐思考[J].湖泊科學,2005,17(l):9~16.
[4] 葉建鋒,操家順.生態修復技術在保護水庫水源地中的應用[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4 ,27(2):61~63.
一、海水網箱養殖對環境的影響
國外自20世紀80年代初,國內自90年代后期針對養殖污水對鄰近海域的環境影響和生態效應,海水魚蝦養殖引起的水體惡化,水產養殖造成水域生物多樣性減少,網箱養殖投餌對附近海域造成的營養鹽符合成為赤潮發生的誘因、導致魚蝦大量死亡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研究。在我國,2002年國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第一次提出海洋養殖業所帶來的環境影響問題,包括自身污染問題、海水養殖品種退化問題、養殖所帶來的生物棲息地環境損害、外來物種侵害問題等。2006年上海“多寶魚”風波①以及2007年福建省魚類“白點病”事件②已為“水產養殖熱”之下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敲響了警鐘。高密度網箱養殖對海洋環境的破壞具體表現在對海水水體環境的負面影響與近海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兩方面。
(一)網箱養殖對海水水體環境的污染
高密度網箱養殖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現為養殖生產投入的餌料、排泄物和化學藥品等等的投入對養殖海魚的水體造成嚴重污染,包括營養物污染、化學藥品的污染兩方面。一方面,營養物的污染。大規模海水養殖是指大片水面被圍欄或密植網箱,水面超負荷運載,由于圍網精養采取高密度放養,并大量投喂外源性餌料,排泄物增加,致使水中氮、磷等營養要素和有機物含量猛增,透明度下降,水質和底質惡化,水體富營養化加重。研究表明,投入蝦池或網箱的飼料只有70%被魚蝦所攝食利用,其余30%或更多則浪費掉形成對環境的污染物。國外曾有人研究表明,一個年產60噸靠人工投餌網箱養殖鮭魚的養殖場,每年排放的有機廢物,大約相當于居住2000~6000人的建筑單元每年排放的有機廢物量,這些有機廢物散布在網箱周圍500m2或更遠范圍的水域中[1]。營養物質的大量輸入不僅直接和間接地造成了魚類死亡和珊瑚礁的破壞,營養物質的大量增加將在可預見的時期內導致生態系統重大變化。另一方面,化學藥品的污染。海水養殖中使用的治療藥物、消毒劑和防腐劑已成為直接影響海洋環境的重要因子。隨著海水養殖的迅猛發展,養殖水環境的不斷惡化,海水養殖魚類的病害呈不斷擴大、增多的趨勢,殺蟲劑、抗生素和疫苗等生物活性物質作為海水養殖業防病治病的唯一措施也得到廣泛使用。但這些化學物質的用量沒有統一的標準,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藥物濫用現象,在殺滅病蟲害的同時,也使水中的浮游生物和有益菌、蟲受到抑制、殺傷甚至致死,而這些有益微生物群落、單細胞藻類的存在有助于提高蝦類的抗病能力。不加選擇的使用消毒劑、抗生素會造成微生態嚴重失衡。對于一些低濃度或性質穩定藥物的殘留,可能會在一些水生生物體內產生累積并通過食物鏈放大,對整個水體的生態系統乃至人體造成危害[2]。
(二)網箱養殖對近海生態系統的破壞
第一,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網箱養殖水體是一種人工生態系統,養殖對象一般是單種群,即使混養也是少數種群,大面積的單種海水養殖,必定要造成海區生物多樣性向單一性轉化和海洋生物的“內循環”發生變異,當生態變異過大時,將導致物質循環平衡的失控,對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威脅。第二,養殖逃逸的魚類對其臨近海洋生物的影響。海水養殖逃逸的魚類可能在疾病的傳播、野生群體遺傳組成的改變等產生副作用,可能會將地方流行病傳給野生種群。養殖魚類的活力不如野生種群的活力,逃逸后會對野生種群的數量變動、產卵場產生影響。第三,對沿岸灘涂、紅樹林的破壞。我國的海水養殖大部分集中在低于15米深的潮間帶灘涂、淺海和海灣帶。沿岸灘涂和紅樹林素有“海岸保護神”之稱。這些地方是許多魚類和甲殼類動物的棲息、產卵和避難處,某些鹽堿地在洪水、風暴和颶風來臨時還可以成為重要的排水通道。另外,它們在大陸-沿岸水體交換過程中還同時充當十分重要的緩沖器。網箱養殖是海水養殖的主要方式之一,高密度的網箱養殖帶來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造成的破壞遠遠超出海洋生態環境的承受能力,加劇了水質惡化,破壞生態平衡,并有進一步影響社會經濟和人類健康之憂。環境已經成為網箱養殖過程中的有機部分。只有對網箱養殖活動進行有效的環境管理,才能保證養殖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網箱養殖過度污染的經濟學原因分析
(一)網箱養殖的負外部性造成海洋資源價值被低估
高密度、大規模的海水網箱養殖對環境的破壞日益明顯,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是產生了生產行為的負外部性。負外部性表現為私人邊際成本小于社會邊際成本,意味著企業不必承擔其收益的全部成本,從而造成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導致企業網箱養殖的密度過高,加劇環境污染。負外部性的核心是反映了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對另一經濟主體福利產生消極影響,卻無需作出相應的補償。圖1表示的網箱養殖的負外部性。橫軸表示的是網箱養殖的產品產量,縱軸表示的是產品價格。由于網箱養殖的私人邊際成本(PMEC)小于社會邊際成本(SMEC),網箱養殖具有負外部性,具體表現為網箱養殖者的養殖過程中對海水水體環境與海洋生態系統產生了破壞,但是這部分對環境的損害并沒有計入市場交易的成本和價格,這部分環境成本是由社會而非網箱養殖者承擔,從而產生負外部性。社會邊際成本(SMEC)與私人邊際成本(PMEC)的差額就是網箱養殖產生的環境破壞成本,而且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邊際環境成本是遞增的。在追求個人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私人邊際成本線(PMEC)與私人邊際收益線(MER)相交于A點,此時的市場價格為P2,養殖規模為Q2。雖然邊際環境成本是客觀存在的,但是由于在現有的市場條件下,只按私人邊際成本確定養殖產品價格(P2)和養殖規模(Q2),養殖的負外部性不作考慮,造成了網箱養殖的大規模和高密度,產生了環境污染成本。海水養殖負外部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資源的公共物品特征。外部性反映了某一經濟主體造成另一經濟主體福利變化,卻沒有人作出相應利益要求,這種行為不符和理性假設。環境具有稀缺性,經濟主體在使用時對其他經濟主體造成福利影響卻沒有進行彌補或獲取收益,原因在于相關利益主體沒有能力或權力要求相應利益,他們之間缺乏調整稀缺物品利益關系的有效準則,即產權不清。因而外部性源于產權不清,產權不清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調節環境的根源.海洋資源產權制度不明確。長期以來,由于沒有清楚地定義海洋資源的產權,海洋資源具有自由進入的特征,自由進入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海洋資源,而不支付任何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海洋資源使用者之間進行浪費性競爭,帶來我國海域過度使用,資源利用沖突、資源利用的無效率以及資源利用的不公平等一系列問題的產生,最終導致海域的濫用、資源系統功能完整性的破壞以及海洋環境的蛻化,危及到海岸帶生態系統的可持續利用[3]。光褒的海域對養殖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條件,并且海水具有一定的自凈能力,通過自身的物理過程、化學過程和生物過程而使污染物質的濃度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對海域功能利用中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使海域資源具有無主和公開進入的特點。由于無主先占的原理,使養殖戶競相圈占海域,加大養殖密度,投放大量餌料和化學藥品,以提高產量,這樣養殖規模不斷增大,養殖密度不斷提高,資源利用競爭的激烈化,不但對海洋資源和生態系統的保護產生不利影響,而且養殖業本身產品質量提高、產量擴大帶來不良影響,導致整個社會的效率下降。
(二)海洋資源的經濟管理手段缺失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證海水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關于海水養殖的管理體系是以法律管理為依據,行政管理為手段,技術管理為方法,而經濟管理則明顯不足。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法》此外還有資源與漁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和水產養殖安全管理的《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為海水養殖的規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相關管理部門及地方政府還頒布實施了一些專門的管理行政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等。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許可證制度將是這些法律制度的具體執行體現。目前我國是使用“兩證制”,即“海域使用許可證”及“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許可證”。由海洋漁業管理部門根據海域使用功能區劃負責對養殖區域進行規劃,制定一套綜合性的海岸帶實施利用計劃,來保證對所有活動和利益各方沖突的解決。在規劃的養殖區內可以進行養殖活動,但養殖公司或個人需要向政府申請兩證,而政府則通過兩證的發放來調控生產[4]。技術管理方面,對于海水養殖存在的問題,相關研究者紛紛從技術的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李純厚等提出調整優化養殖結構,二元混養或多元化立體養殖,利用不同養殖種類生態習性,進行合理的生態養殖,既可充分地利用水域生態環境,又可有效地降低養殖自身污染[5]。吳益春等提出退化生態系統的修復技術研究,包括微生物修復,大型藻類生物修復與其他生物修復,以控制海水養殖水域富營養化問題,降低海水養殖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修復退化的養殖海域[6]。寧修仁等提出推廣使用高效配合顆粒餌料,改進投餌技術以及應用復合養殖技術,優化水產養殖系統的結構,并制定相關網箱養殖的標準和法規[7]。經濟管理方面,海水養殖是利用海域資源的人類的經濟開發行動,當這種大規模的經濟開發行為超過了環境和資源的承載力,便對環境產生破壞,并影響到自身產業的發展。經濟學家在剖析市場經濟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環境污染的經濟學解釋,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學手段,這種手段通過確定污染環境的經濟代價,來限制經濟當事人的污染行為。這類手段包括:污染稅或排污費、污染物減排補貼、產品稅、罰款、押金、排污權交易等。但是在海水養殖的管理上,根據海域法的規定,單位或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并交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目前國家對海域使用進行管理的唯一的經濟手段,對合理配置海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對海水養殖的其它經濟管理包括項目開發的經濟評價、稅收和收費管理等等則是空白。以上行政規制和技術指導在網箱養殖的環境管理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環境和經濟的協調效率上還不夠靈活有效,特別是我國的海水養殖是分散的大規模的市場行為,環境管理中如何更多地應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手段顯得尤為重要。
三、減少污染的經濟管理手段
(一)排污收費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有效手段
高密度、大規模的海水網箱養殖對環境的破壞日益明顯,產生了生產行為的負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能夠發生就是因為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存在差異,從而扭曲了相應的激勵機制。環境成本內部化可以有效解決價格機制的缺陷,使環境價格與價值趨于一致。網箱養殖具有負外部性,養殖者的私人邊際成本低于社會邊際成本,造成對海洋資源供求失衡,加劇了海洋環境的污染。政府利用經濟管理手段通過征收相應排污費用將環境成本納入生產成本,使環境生態價值和資源價值得到充分體現,使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相等,產生合理的激勵機制來引導養殖者的行為,將排污量控制在最優排污水平上,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解決過度污染問題。在圖1中,征收P1~P2的排污費,于是將海水養殖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納入到養殖成本,私人邊際成本就轉化為社會邊際成本,從而導致最優養殖規模從Q2到Q1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來減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質量,從而解決環境問題。通過此種方式。排污費可根據等邊際原則來決定,即在這一點上,每單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養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須交納的排污費,此時可以達到社會總效益最大與總成本最小。
(二)排污稅率的確定
通過排污收費可以將海水養殖的外部成本包括在生產成本之中,從而使養殖者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相等,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來減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質量,從而解決環境問題。根據等邊際原則,每單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養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須交納的排污費,即排污稅率。假設根據N個企業污染治理樣本點,通過統計回歸得到企業平均污染物治理或削減費用函數為:TAC=g(w),企業的總外部成本函數為TEC=f(w)。在污染控制條件下的社會總效益函數為TR=h(w),w為單位時間內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量,則MAC為邊際處理費用,MEC為邊際外部成本。已知:其中,QP為污染控制下的產值,EP為污染控制情況下環境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QN為無污染控制下的產值,EN為無污染控制情況下環境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可見,污染物排放的收費標準應該等于相應污染削減或排放控制目標下的邊際處理費用[8]。因此確定排污稅率的關鍵在于邊際處理費用的計算。邊際處理費用可使用人造處理系統的成本來評估,替代成本法是筆者在此以部分黃渤海沿海地區的對蝦養殖為研究對象,在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崔毅等人的研究結果的基礎上,選用青島污水處理廠公布的數據,使用污水處理廠單位面積的P、N處理成本來估算單位養殖面積的處理成本,以此來替代邊際處理成本,粗略估計黃渤海沿海各地應征收的排污稅費以供參考。其中,PO是海水網箱養殖排污對環境破壞的價值量,即邊際處理成本;C是單位體積污水中N、P的去除成本;Q是海域所接納的含N、P污水量;S是海域面積,根據青島地區污水處理廠提供的數據,P/N平均處理成本是0.8元/m3[9]。計算結果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