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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解決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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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我理解,崔江水書記所說的“硬”,核心就是要“硬性”解決干部作風問題。近些年來,隨著各級各部門對干部作風的大力整治,發展環境逐步得到優化。但也不可否認,我們的少數干部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觀念陳舊、創新不足,風紀松弛、自律不夠,作風漂浮、落實不力,辦事拖拉、責任不明,能力不強、水平不高等作風問題,這些作風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著一個地方的發展環境。如果這些作風問題不解決,影響環境的其他問題就很難得到解決。

    因此,治理軟環境首先要治理干部作風,只有切實解決干部作風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優化發展環境。而解決干部作風問題不能空對空,就作風抓作風,更不能依靠會議和文件來解決干部作風問題,必須采取崔江水書記所說的硬措施。

    這正像崔江水書記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所說的,我們強調用硬措施治理軟環境,一方面是因為作風問題積弊很深,另一方面就是因為作風建設本身的特點。用硬措施治理軟環境,首先是為作風建設選擇、確定實實在在的載體。其次,用硬任務壓出好作風。越是艱苦的環境越能培養干部,越是艱巨的任務越能鍛煉作風。第三,以嚴紀律整肅好隊伍。我們強調必須拿起黨的紀律這個武器,堅持一個衡量標準——“誰破壞了邯鄲的環境,影響了邯鄲的發展,就摘誰的帽子、調他的位子。”

    由此可見,要想讓軟環境真正“硬”起來,必須從管理、教育、制度等方面入手,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營造。其中首要的是治理好干部作風問題,做到圍繞發展抓作風建設,抓好作風建設促進發展。

    正因如此,我認為,邯鄲市的成功經驗,至少給我們三點啟示。

    其一,治理干部作風,就是要“對癥下藥”。如果把教育看作“軟約束”,制度就是“硬約束”。要通過落實制度,特別是干部監督考核制度,增強干部的事業心責任感,促進干部作風的轉變。

    第2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一、目前我國的環境問題

    我國近幾十年來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在農業方面:以糧為綱促使毀林墾荒、毀牧開墾、圍湖造田、填海種植,導致森林和草原等植被破壞,加劇了水土流失,濕地減少,土壤退化和沙化、荒漠化、鹽堿化;濫用化肥農藥,導致土地功能衰退,植物無法生存。在工業方面:廢水、廢氣、廢渣不經有效達標治理地大量排放,破壞了整體環境的自然形態。在城市建設方面:布局混亂,工業區與居民區、商業區混雜,人為破壞了區劃功能。在資源產業方面:礦業盲目開采、森林亂采濫伐,加之滅絕性地捕殺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破壞了生物鏈,導致生物多樣性無法得到保護。這些行為使我國生態環境問題達到了危機的程度,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一個健康的社會極其重要,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經濟正在快速發展、自然環境正在急劇惡化的國家來說,更應該采取行動保護環境。現階段環境稅是許多國家采取的手段之一,那么我國要不要實施環境稅呢?如果需要,又應該實施什么類型的環境稅呢?除了稅收的方式,我們還有什么更有效的方法嗎?本文就這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二、外部效應和庇古稅

    (一)外部效應和庇古稅的概念。如果某人或企業從事經濟活動時給其他個體或社會帶來危害或利益,而它們并未因此支付相應的成本或得到相應的報酬,則稱為存在外部性。個人或企業不必承擔其行為帶來的成本是負的外部性;個人或企業不能得到其行為帶來的額外收益則是正的外部性。由于經濟活動的這些影響沒法通過市場機制作用內部化,結果就會導致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缺乏效率。

    庇古稅是指根據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對排污者征稅,用稅收來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使二者相等。最優庇古稅就是使排污量等于最優污染水平時的排污收費。簡單來說,企業生產排放的污染物無法在市場上自動消除,政府可采取行動,以征稅或收費的形式將污染成本加到造成污染的產品的價格上,這可以使企業根據各自的技術創新能力來選擇納稅還是技術創新,每個經濟主體便具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

    (二)使用庇古稅的優點。在減少污染總水平上,稅收和管制同樣有效。政府可以通過把稅收確定在適當的水平上,而達到它想達到的任何污染水平。稅收越高,減少的污染也越多。實際上,如果稅收足夠高,工廠將完全關門,污染減少為零。管制要求每個工廠減少等量污染,但等量減少并不一定是保持清潔水質最省錢的方法。庇古稅把污染權分配給那些減少污染成本最高的工廠,無論政府選擇的污染水平是多少,它都可以用稅收以最低的總成本達到這個目標。

    庇古稅對環境更有利。稅收激勵工廠去開發更清潔的技術,因為更清潔的技術可以減少工廠不得不支付的稅收量。

    庇古稅與大多數其他稅不同。大多數稅扭曲了激勵,并使資源配置背離社會最優。與此相比,當存在外部性問題時,社會也關注那些受到影響的旁觀者的福利。庇古稅是存在外部性時的正確激勵,從而使資源配置接近于社會最優。因此,庇古稅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也提高了經濟福利。

    (三)庇古稅在國外的成功運用。通過庇古稅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發達國家已實施幾十年,并且具有良好的環境效果。1975年德國開始對油征收環境稅。次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稅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廢水征稅法》。而后美國、法國等國家紛紛效仿,其開征的稅種也越來越多,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石油產品稅、消費稅,甚至超額糞便稅,可謂應有盡有。同時,征收環境稅的收效也越來越明顯,許多發達國家由此實現了環境的根本好轉。比如,如今的美國雖然汽車使用量大幅增加,但二氧化碳比七十年代下降99%,一氧化碳下降97%,懸浮顆粒下降70%。

    三、科斯定理與污染權交易

    (一)科斯定理與污染權交易的概念。科斯定理是指如果產權得到明確界定,而且界定產權而發生的協商或談判等活動交易成本為零或很小,那么在具有外部性效應的市場上,無論所涉及資產產權屬于哪一方,交易雙方總能通過協商談判達到資源配置的有效狀態。科斯理論為排污權交易代替政府收費奠定了理論基礎。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排污物的排放控制。

    (二)使用污染權交易的優點

    首先,排污權交易有可能提高治理責任分配的費用有效性。不同工廠控制排污的費用差別很大。如果排污權可以有償轉讓,那些治理污染成本低的工廠,就愿意通過治理,大幅度減少排污,然后通過賣出多余許可部分而獲益。對于有些工廠來說,只要安裝治理設施比購買排污權成本高,就有動力去尋找排污權的賣方。只要治理責任的費用有效性未達到最佳配置狀態,交易機會總是存在的。當所有的機會都得到充分利用時,費用的配置也就達到了最佳。

    其次,管理成本低。管理部門不僅要知道適用于各種類型污染企業的所有可能的減排方法,還要知道所有這些方法在不同治理水平上的邊際治理成本,必須隨時掌握在治理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變化,以保證所采用的治理技術始終處于費用效果最好的狀態。這樣,必然會造成管理成本的急劇增加。實施排污權交易能夠大大降低管理部門的管理成本。因為交易系統把信息負擔轉移到污染企業身上,而污染企業又是最有能力取得信息并根據信息采取對策的控制過程參與者,所有信息負擔不僅減輕了,而且責任的分配也最合理。

    最后,有助于實施總量控制。政府可以靈活調整排污的總量,當政府覺得排污量過大時,可以作為經濟主體買進排污權;當政府覺得污染排放在環境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就可以賣出排污權。這樣的做法比重新制定管制措施更加有效。同時,任何環保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參與排污權的買賣,相當于讓公眾都參與了排污量的管制,這樣能有效地控制污染環境的問題。

    (三)污染權交易在國外的成功運用。例如,美國的排污交易系統,作為完全市場化的配額項目,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大大簡化傳統的運營許可程序;(2)降低交易成本;(3)使早期排放量顯著減少;(4)政府的管理成本降低。

    四、完善消除環境污染的非管制手段

    (一)實踐中選擇環境稅還是污染權交易?不管是依托外部性理論的環境稅還是依托產權交易理論的污染權交易都存在著合理性,不能簡單地認為二者只是存在不相容性,而是應當從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性角度來評判這兩種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手段。

    從理論上來說,污染權交易要比環境稅更有效率。但是,用污染權交易來完全代替環境稅目前來說缺乏現實基礎,而應有的現實選擇應當是針對不同環境狀況合理選擇相應的方法,使兩種環境手段都發揮其特有的作用。

    到底是選擇環境稅還是污染權交易方法來解決外部性問題,取決于具體的環境特點。要達到預計的污染治理水平,但污染治理成本不好測定的情況下,最好選擇污染權交易;反之,環境稅能事先預測環境成本,而污染治理水平達到何種程度卻具有不確定性。二者之間的選擇還取決于污染排放水平和環境損失以及削減成本之間的動態關系;如果隨著污染排放的增加,環境損失增加很慢,但污染削減成本上升很快,在這種情況下應選擇環境稅手段。因為征稅上的一些較小的變化不至于帶來污染的大幅度增加,或者給污染者施加很大的未知成本。如果在某些情況下,隨著污染損害的上升,污染治理成本上升勢頭加快,這時人們應當選擇污染權交易手段。

    (二)如何建立健全污染權交易制度?首先由政府部門確定出一定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然后據此評估該區域的環境容量和污染物最大允許排放量,再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權,選擇不同的方式分配這些權利。通過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使這種權利能合法地買賣。在排污權市場上,排污者從其利益出發,自主決定其污染治理程度,從而買入或賣出排污權。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點:

    1、制定區域污染物排污削減計劃,分配排放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權。由于我國的五年計劃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一般采用五年計劃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作為削減目標進行實施。分配排放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權包括:①確定污染物排放量基數;②劃定控制污染源的范圍;③制定排污許可證的分配標準并實施分配。

    2、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降低排污權交易和儲存的交易成本。對于已經確定的并且為排污企業所接受的污染水平來說,排污企業的污染削減成本在企業獲得交易排放許可證之后將達到最小化,只要排污企業的削減成本不同,就會形成一個自然的市場,在該市場上,低成本的排污企業出售排污許可證而高成本的排污企業則購買許可證,這種交易確保了總削減費用的有效性。

    在實際的排污權交易中客觀存在著各種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談判成本等,這些交易成本如不能有效地節省,就會抵消企業參與交易可能獲得的節約污染治理成本的利益,交易變得無利可圖,排污權交易市場也就不能順利發展。我國工業污染的主要污染是鄉鎮企業。鄉鎮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分散等特點,造成交易成本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必須鼓勵排污權交易中介機構的設立,其具體業務包括提供交易信息、進行交易經紀、辦理排污權的儲存、借貸等。

    3、排污申報與審核。排污企業如要進行次年的排污權交易,必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排污申請,經過審核確定后才可獲取一定配額的初始排污權。環保局通過遠程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獲取污染物排放數據,從企業賬戶中扣除當年應當扣除的許可證,檢查是否有剩余,若不足,實行懲罰;若有剩余,將排污許可證余額轉移到該企業賬戶次年的子賬戶中。

    4、立法執法與監督管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建立需要權威與信用,只有立法執法才能切實保障交易市場的合理性,為當地實施總量控制和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奠定法律基礎。立法涉及排污企業申報審核、排污權初始分配、總量控制指標的制定與管理、交易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違反規定企業的處罰等。

    第3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農村環境污染既有歷史和現實原因,也有工業化浪潮的沖擊與農村產業化結構調整的影響,同時更有經濟技術落后的制約,環保法制缺失的無奈。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農民環境保護意識淡薄。農民是農村環保的主體,其環保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農村環境好壞。但沿襲已久的農耕方式,環保知識的匱乏,造成廣大農民在不直接危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對環境、生態、污染不十分關心。具體行動上,許多農民不注意日常生活中的環保,隨意排放生活污水,隨意丟棄、堆積生活垃圾,且將此類陋習視為天經地義;一些農民只顧眼前利益,無節制地使用農藥、化肥。由于對環保知識和法律的無知,有些農民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環境污染損害后,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其次,提防政府監管不力。現行環境管理體制以單一的行政強制和直接控制為主要執法手段,但由于農村環境機構缺失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特殊性,致使現有法律體系往往失去可操作性。監管部門大量、直接采用的簡單并略顯粗暴的行政控制手段根本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某些地方政府對本地區農村環境污染不檢查、不督促,更不愿意投入人、財、物進行治理,致使環保在一些鄉村基本上處于無人監管狀態。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長率,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甚至提出“寧可窮死”的荒謬口號。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忽視項目的環境負面效應,盲目引進,甚至明知污染環境嚴重,也要引進。

    第三,農村環保法規缺失。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保法規體系,但在一些重要領域和環節上還存在一定空白,特別是上述法規大多是針對城市環境污染,尚無一步專項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規,有關農村環保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法律文件中,且相當內容屬于原則性規定,實踐中難以操作。如罰則部分,大都規定得過于簡單、籠統,缺乏具體處罰措施、處罰額度,以致難以落實。農村環保法規“少”“散”“軟”的狀況,客觀上導致某些地區非法排污猖獗,環境污染失控。

    二、農村環境污染法律規制

    根治農村環境污染,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只有多管齊下,綜合治理,才能逐步扭轉生態失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從法律角度來看,應當著重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加強環保法制宣傳,提高農村居民不知法。相當多的農民對環境保護法一無所知,少數農民也僅聽說過而已。對環境污染的性質認識不清。一些人將環境污染視為平常事,無關大礙或僅視為不文明行為,認識不到其違法性。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加強環保法制宣傳。各級政府應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深入、持久地進行環保法制宣傳,使環保知識進村、進戶、到人,讓廣大農村知道環境保護是基本國策,保護環境是法律義務;讓農村掌握基本的環保法律規定,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4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關鍵詞:農藥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賠償

    中圖分類號:X3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69X(2009)05-0036-02

    1 引 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藥生產與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國每年發生的農藥環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趨勢,已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糾紛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農藥污染確定的損失賠償不盡合理,導致群眾意見較大,在許多地區成為敏感問題。因此合理、公平確定環境中各種經濟損失的賠償,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認真處理的問題。

    2 農藥及其環境污染的類型特點

    農藥主要是指化學農藥。所謂化學農藥,一般是指用于防治農、林、牧業病、蟲、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藥物以及調節植物生長的加工制劑。目前世界上農藥大約有千余種,主要按主要防治對象、作用方式、來源和化學結構來分類。

    農藥環境污染事故類型主要有3種。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農藥的環境污染事故中,最嚴重的是農藥對人體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農藥環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組成部分,該中毒事故的主要農藥類型是殺蟲劑和除草劑;三是農作物受害事故。該事故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受害作物比較集中,主要發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樹上,農藥種類多但比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劑引起的。

    農藥環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個方面特點。首先是突發性。多數農藥環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發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確定性。農藥環境污染事故可在生產、儲運以及使用等各個環節隨時發生。再次是危害的嚴重性。 事故一旦發生,后果不堪設想,有的可能是無法挽回的。

    3 環境污染事故特點及處理原則、程序

    3.1 環境污染事故糾紛案件的特點

    環境污染事故糾紛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質,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點。

    首先是絕大多數的環境污染糾紛受害一方人數眾多,受害面積大,情節復雜;其次是事實確定專業技術性強;再次是處理糾紛部門復雜,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門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機關確定損害賠償問題,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質。

    3.2 事故糾紛的處理原則、程序

    我國對污染事故糾紛主要采用如下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處理糾紛,解決問題于萌芽狀態;以調解為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經濟、環境、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協調解決環境糾紛。

    我國目前的處理方法可歸納為:“以行政調解、處罰為主,以法律調解、處罰為輔”。顯然目前的處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設立專門的環境污染事故仲裁機構,才能及時、公正的解決事故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我國環境污染事故民事糾紛的解決有2種并列程序: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程序,概括為申請、受理、調查、調解、處理和執行6個階段;另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這也是最終的解決程序。因為在第一種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評估

    4.1 經濟損失賠償原則及有關法律依據

    確定污染事故賠償損失的范圍,必須遵循“賠償損失的原則”:對財產損失全部賠償的原則。財產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兩部分;對人體健康、生命的損害,賠償由此引起財產損失的原則;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法律依據首先是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關環境保護行政性法規文件,如《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再次是有關規章、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后是有關資源法律、法規。

    4.2 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分類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往往在損失的計算上意見分歧。為便于計算,可將損失分解為多項指標:資源的損失、社會公共事業的損失、人體健康的損失,以及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損失等。

    計算損失指標時,一般認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環境質量指標和受納水體功能要求為基準,如污染事故中農藥的排放量超過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損失,為彌補這種損失又必須增加額外開支的,才把額外支出列為損失目標。

    4.3 確定損失時應注意的問題

    全部賠償的原則。財產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如何正確計算,對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我國環境保護法尚未有具體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一些經驗值得參考。如以某企業排污毒死魚苗為例,受害人直接損失是指被工廠污染物毒死的魚苗成本,包括魚苗費、魚苗運輸費、魚苗死亡之前的餌料費、魚塘租金、養魚勞務費等。受害人間接損失是指魚苗長成魚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潤部分。一種簡便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魚價格的一定百分比來賠償,例如按40%~60%進行估算。

    財產損失的賠償以一次性為限。實際中某些環境污染物,例如農藥的殘留期較長,一時根除較為困難。盡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賠償,可在確定賠償金額時適當增加一次性賠償的金額。一般只賠償一次。

    事故的責任者有義務盡快采取措施減少危害。有關部門在計算補償費用時可根據事故的責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適當的補救措施以減少經濟損失來確定最終的補償費用。

    參考文獻:

    [1] 華南農業大學. 植物化學保護[M]. 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 1990.

    [2] 陳漢光, 丁芙蓉. 公害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M]. 北京: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1994.

    [3] 張壽林, 黃金祥, 周安濤.急性中毒診斷與急救[M]. 北京: 化學工業出版社, 1996.

    第5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本次調查主要通過走訪本村有較大經濟收入的工廠進行查看,同時結合居民調查,是以入戶調查方式為主展開調查。并通過記錄廠房旁的周邊環境的變化及工廠的排污情況,并結合老一輩描述的以前的環境進行比較。農村面臨的主要污染為水污染、煙塵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通過本次調查發現造成農村污染的主要有工廠的排污、數目越來越多的汽車尾氣排放和日常生活垃圾。

    中國于一九七八年走上改革開放的道路。改革開放激發了各行各業的活力,使中國的生產力不斷得到發展。城市迅速崛起,快速發展起來。當然隨著中國不斷的發展和強大,農村也相對的進入了新的發展路徑。雖仍以農業為主體,但農村同樣也興起了其他不同的行業,慢慢的向城市的發展模式前進。工廠慢慢的建起來了,然而農村一直以農業為主體,工業發展相當的慢。當城市以飛一般的速度發展工業的時候,經濟也與相應的速度發展著,農村無法適應城市的快速發展變的相對的落后,而且近幾年來城鄉差距越來越大。經濟的落后導致工廠無法向前發展,無法進一步完善,更沒有可能考慮到環境。也其他資金用來處理污染物,而器械的落后更加導致環境污染的加重。現今,農村工廠雖少,產生的污染物卻有增無減。

    中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多方面發展都不成熟,為了解決貧困問題,為了奔小康,為了達到共同富裕,強調以經濟發展為主,一切服從經濟發展需求。由于早期對環境的不夠重視,許多地方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環境問題逐漸引起了政府的注意,城市逐漸采取一系列政策控制了環境污染的擴大蔓延。查中我發現,農村由于經濟發展需求,且農民還未意識到環境問題帶來的嚴重后果,任其環境污染逐漸加重,不加以控制,導致污染面積和范圍不斷擴大。很多農民由于生活壓力大,無暇顧及其他,更何況環境這種虛的東西,也無人還在平時聊天中提及環境。觀念上根本就沒想過,更由于人的本性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大部分農民對工廠造成的環境污染報以漠視。

    第6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關鍵詞 首都經濟圈;資源與環境

    中圖分類號 H0

    文獻標識碼 A

    首都經濟圈包括北京市、天津市與河北省三個省市。改革開放來,首都經濟圈各省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大幅提升。其中北京市在2006年人均產值就達到了發達國家的一般水平。但是,經濟社會發展與城鎮化也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水資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過高問題,從而導致嚴重的資源與環境問題。目前,這些問題已經影響到首都經濟圈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對首都經濟圈的資源短缺與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解決辦法。本研究對于首都經濟圈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首都經濟圈水資源短缺問題仍較為嚴重

    目前,首都經濟圈的主要城市北京市與天津市水資源短缺狀況較為嚴重,而河北省部分城市與地區也存在著水資源結構性短缺問題。

    1.北京市的水資源短缺問題

    北京市水資源無論從總量還是從人均水資源占有量來看,水資源都是相當匱乏的。2012年北京市常住人口人均水資源量也僅為117.6立方米,遠遠低于聯合國城市人均1000立方米水資源量的缺水下限。近年來,隨著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年用水量超過40億立方米。每年為滿足用水需求,需要抽采地下水多達21.2億m3,造成地下水超采嚴重,已經威脅到北京市的生態安全。

    2.天津市的水資源短缺問題

    天津市的水資源也較為缺乏,多年均水資源總量只有15.7億立方米。而天津市經濟發展、城市建設與人民生活方面的年均用水量則達到了23億立方米,水資源短缺情況嚴重。目前,天津市主要依靠引灤河水人津的方式,及應急引黃河水入津的方式來解決城市用水問題。此外,天津市每年的深層地下水開采量就達到了2.7億立方米,對天津市的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影響。

    3.河北省的水資源短缺問題

    河北省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205億立方米,其中的可用水資源總量大約為170億立方米左右。近年來,河北省的年均用水量已經超過200億立方米。因此,需要依靠開采地下水來滿足生產與生活方面的用水需要。目前,河北省的地下水超采量年均超過40億立方米,如果這種超采行為持續下去的話,將嚴重威脅河北省的生態安全。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河北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首都經濟圈主要城市的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

    目前首都經濟圈的資源短缺與環境污染問題,來源于工業化、城鎮化及消費現代化等一系列綜合性因素所造成的。如首都經濟圈北京市的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天津市石油化工與裝備制造業發展、河北省的鋼鐵、建材等工業的發展所帶來的能源消耗與污染物排放問題。此外,城鎮化導致大量人口不斷涌入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導致城市人口規模不斷膨脹,生態環境惡化,生態赤字越來越大。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鄉居民的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開始大量進入家庭。但是汽車所排放的尾氣已經成為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1.北京市的環境污染問題

    根據《2013年北京市環境狀況公報》,北京市在2013年大氣污染仍較為嚴重。空氣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氮、臭氧、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仍處于超標狀態。其中PM2.5年平均值達到89.5微克/立方米,超過國家標準達156%[1]。北京市的環境污染問題,不但影響到首都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也影響到北京市作為國際化大都市的國際形象與國際交流。

    2.天津市的環境污染問題

    天津市是我國重要的工業基地。目前,天津市第二產業的產值占GDP比重仍超過50%,是直轄市中工業所占比重最高的城市。而且天津市的工業結構又以重化工業為主,主要的工業部門有:石油化工、金屬冶煉、裝備制造、電力生產等。這些重化工企業每年需要消耗數量巨大的能源,天津市每年的煤炭消費量就超過6000萬噸。巨大的能源消費也帶來了污染物排放較高的問題。2012年天津市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高達22.45萬噸,是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3.河北省的環境污染問題

    目前,鋼鐵、石化、建材、電力是河北省四個主要耗能產業。2012年,河北省的能源消費總量達到2.97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消費量就超過了2.7億噸。巨量的煤炭消費也帶來了較為突出的污染物排放問題。從河北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來看,201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34.12萬噸,氮氧化物排放量為176.12萬噸。也導致河北省的邢臺、唐山、石家莊、邯鄲、衡水、保定和廊坊等城市成為我國空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城市[2]。

    4.首都經濟圈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從首都經濟圈來看,污染主要來源于工業污染、消費污染、燃煤與建筑施工等,其中消費污染中,尤其以汽車的污染物排放最為突出。2013年,北京市的汽車數量超過540萬輛,不但造成了嚴重的交通擁堵,而且帶來了極為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另一方面,在首都經濟圈,北京市的各類資源過于集中使得北京市的人口規模不斷膨脹,導致了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問題。目前北京市不但是我國的政治中心,此外,北京市還是我國重要的經濟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等。北京市的功能過于集中必然對資源、環境造成較大的壓力,形成生態赤字。

    三、首都經濟圈環境污染治理政策與措施

    要解決首都經濟圈的資源短缺與環境污染問題,需要采取綜合性的手段,采取多種措施,來從根本上解決首都經濟圈的資源短缺與環境污染問題。

    摘要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初中新課標明確提出要堅持以生為本的教學理念,將課堂的主動權還給學生。初中物理教學是一門以實驗為基礎的自然學科,教師的提問技巧直接關系到物理課堂的氣氛,積極探索物理課堂提問技巧,成為每一名初中物理教師深思的課題。本文主要討論了初中物理課堂提問藝術,目的是通過教師的課堂提問進一步增強初中生對于物理知識的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 初中;物理;提問;藝術

    中圖分類號 G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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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姚騰霄 來源:東方文化周刊?理論(上半月) 201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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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中物理課堂提問誤區

    初中生剛剛接觸到物理學科,初中物理教師的提問藝術直接關系到學生對于物理的學習態度,而在實際的初中物理教學過程中,存在著一些課堂提問的誤區,嚴重影響到學生學習物理的熱情。

    (一)只講不問

    有的初中物理教師受傳統的教學理念的影響,缺乏“以生為本”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態度,整堂課不顧學生的接受能力,不提一個問題,不給學生思考的時間,“滿堂灌”的課堂效率不高。

    (二)不顧大局

    每個學生由于各個方面的原因,造成學習成績有差異,有的物理教師眼中只有學習成績好的學生,提問問題時也主要提問這部分學生,冷落了大部分學生;還有的初中物理教師的提問沒有層次性,讓學生難以回答,甚至對物理學習成績較差的學生進行懲罰性提問,使學生難堪。

    (三)不理不睬

    在上課之前,老師都是有備課的,有的初中物理教師為了趕進度,怕影響到既定的授課內容,對于學生突然的提問不理不睬,或者對學生的回答不置可否,這會影響到學生學習物理的積極性[1]。

    二、初中物理課堂提問藝術

    課堂提問是優化物理課堂教學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初中生剛接觸到物理學科,在課堂提問中更要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激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激發初中生的物理學習興趣。

    (一)提問要精心準備,有明確的目的性

    優秀物理教師的課堂提問看似隨意,實則是經過精心的準備與考量的。初中物理教師在備課時,就要明確提問的問題是什么,估計學生的答案會有哪些,對于每一種答案的出發點又是什么,最后怎樣回歸到提問的重點等等。每個問題都需要物理教師的精心準備,通過課堂提問也可以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找出新舊知識點之間的聯系,幫助學生回顧舊知識,學習新知識。

    (二)提問要有新穎性與趣味性

    初中生的自我控制意識還不夠,“玩”心還比較重,因此,初中物理教師要充分利用學生的這一心態,將趣味性的東西與物理知識點相結合,讓學生在玩中學到知識。

    初中物理教師在課堂提問設計中要充分體現出趣味性與新穎性,調動學生的好奇心,激發學生的求知欲,為學生打造一個解疑、生疑問題環境,從而在愉快的課堂環境學習知識、掌握能力,親身體會到思考所帶來的成功感、優越感、滿足感。比如在“自由落體運動”的教學中,如果拿一個金屬片和小羽毛,問學生:“哪個物體下落的快?”這就激發了學生的興趣,基于生活經驗,學生往往會認為金屬片下落的快,接著老師可以做演示,讓學生注意觀察兩個物體的下落情況,在實驗面前,學生自然而然的就會對生活經驗產生懷疑,老師在趣味性的實驗結束后,就可以引入自由落體運動的相關知識了。

    (三)提問要有層次感和梯度感

    初中生的知識儲備、思維能力、認知結構等方面都有所差異,因此,物理教師的提問要有層次感,層層深入,從簡單問題開始,逐漸的引入深層次的問題,引發學生的思考。

    具體說來,物理老師在設計提問問題時,要區分難易程度,根據問題的難易程度來提問學生,簡單的問題留給那些思維反應較慢的學生,考慮到中低層次的學生的接受能力,盡可能的增加學生的參與度。比如在學習“摩擦力”這一章節時,老師在講解完了摩擦力的相關物理知識后,可以以自行車為例,層層遞進的提問,加深學生對于摩擦力的認識。教師可以設計問題:“自行車為什么會向前走呢?”學生可能會回答:“腳蹬了自行車。”教師可以接著問:“如果把自行車支起來再蹬還能走嗎?”學生會回答:“不能。”教師再問:“有什么不同嗎?”學生回答:“支起來后自行車不再與地面接觸。”這樣就能得到結論:自行車向前走的力是地面給的向前的摩擦力[2]。

    因此,物理課堂提問要注意層次感,如果問題設計的過大,大多數學生將會感覺無從下手,而層層遞進的提問方式既能夠活躍課堂氣氛,又能夠使學生容易接受抽象的物理知識點。

    (四)對學生的回答要進行恰如其分的評價

    對于問題的設計固然重要,但是對于學生回答的評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不管學生回答的是否正確,老師都要給出一個適當的評價,回答的好,好在哪里;回答的不夠準確,缺少了哪幾個方面。

    在實際的教學活動中,有的物理老師對于學生的回答不置可否,當學生回答完問題后,也不做過多的評價,直接拿出正確答案,這實際上忽視了問題的意義,特別是對不確定的或錯誤的答案,尤其不能放過,缺了什么,錯了什么,應該落實下來,這本身就是解決問題,分析問題能力的培養過程,對此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總結

    總而言之,初中物理課堂提問藝術直接關系到初中物理的教學質量,直接關系到初中生的物理學習興趣。初中物理課堂提問式引導學生學習、優化課堂效率的必要手段之一,有效的課堂提問是非常重要的,初中物理教師要不斷探索課堂提問技巧,讓枯燥的純知識學習變成快樂的應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輕松學習。

    參考文獻:

    第7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關鍵詞: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是以排污單位發生的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這種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則根據約定收取保險費,并承擔賠償責任,即對于排污單位的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隨著現代工業的蓬勃發展和科學技術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產作業也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而環境污染責任的認定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就形成了污染企業對受害人的侵權之債。但由于環境污染損害往往會造成近天文數字的賠償金,侵權企業常常無力負擔,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污染賠償責任,從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夠得到補償,也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能夠繼續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應運而生。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的理論支持

    1.環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濟到社會化救濟

    由于當代社會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不論是侵權行為法遇到的理論困境還是現實問題,都導致在解決糾紛、填補利益的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要擺脫上述困境,就必須超出“損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擔,要么由受害人自擔”的狹隘眼界,構筑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即環境侵權所產生的賠償責任不再由加害人獨自承擔,而是還要由國家、社會、法人組織或者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來分擔賠償責任,使“傳統的自己責任、個人責任原則下的損失轉移轉化為現代的社會責任原則下的損失分配、損失分散”[1],將環境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與責任保險、社會安全體制等密切銜接,從而使環境侵權損害的填補不再是單純的私法救濟,既及時、充分地救助環境受害人,又避免環境加害人因賠償負擔過重而破產。

    2.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

    可持續發展實際上需要有效地解決經濟效益、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沖突。國家通過環境法來為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設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為了滿足整個社會對經濟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發生不僅頻繁而且后果嚴重。單個污染企業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環境損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分散企業環境污染賠償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盡量減少社會和國家的損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實現更加抽象的社會正義。

    3.和諧社會實現的保障

    發展保險業是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社會的構建著眼于方方面面,對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實現是其追求基本價值之一。如前所述,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是對復雜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合理機制。這一制度的構建不僅可以分攤污染者的賠償責任,避免他們因無力賠償而即將面臨的悲慘命運,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損害一發生時就及時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迅速獲得理賠,以填補其遭受的損失。這樣既節省時間和金錢,又避免了求償無門的情形,還能減輕司法訴訟量,及時解決法律糾紛,從而實現高效訴訟的價值目標,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范圍需明確的問題

    (一)關于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能否納入承保范圍

    目前在各國理論和實務中,對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屬于承保范圍已成定論。難點在于對于漸進性或累積性污染事故是否應該承保的問題。

    1.從理論上探討對于持續性污染是否屬于可保風險的問題。

    依照我國保險法律和保險實務,“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持續性污染,從無限制的長期來講,污染積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發,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的保險合同一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期間。在該期間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危險的發生并非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完全可以確認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險的發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時,累積性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嚴重性程度也是不確定的,這符合可保風險的偶然性特征。

    2.實務中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中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是否可行

    當然,將所有的環境侵權行為都納入責任保險的范疇無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項法律制度的實際效果,既與其法律規范的完善程度有關,更與其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執行程度有關。考慮到中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所依托的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進程,再加之中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條件尚不具備。

    (二)關于生態損失是否應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有以下幾種:第一,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滅失而產生的損失;第二,因環境污染事故而產生的救助費用和訴訟支出,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第三,由于環境污染而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物損失;第四,因環境污染而導致的生態破壞而引起的損失。一般來說,對于第一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的范圍是毫無疑義的。從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于第二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范圍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是,對于第三、第四中損失是非應當乃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呢,目前尚未有定論。

    三、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的思考

    (一)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思考

    環境污染的發生形態有突發性和持續型兩種。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在發生前沒有明顯的征兆,一旦發生損害立刻顯現,受害人的受損程度的認定也較為容易。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原因復雜,往往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的結果。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認識,以至對侵權行為何時發生、侵權人為何人都不知曉。因此,對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救濟是較為困難的。

    環境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將所有環境污染損害都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無疑是最為理想的。但鑒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環境污染的現狀及相關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僅將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是較為適宜可行的。待條件成熟后,再將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承保范圍[5]。這類似于法國“分步走”的做法。當然,擴大承保范圍是大勢所趨。但這勢必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使它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為了避免和鼓勵保險公司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此中國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做法:(1)注入保險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環境責任保險集團以分擔承保的風險;(3)效仿法國的做法,成立一個專門負責環境責任保險的機構;(4)建立一個法定的環保監測部門,專門從事對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內的環境侵權行為的監測,分擔保險公司在辨別、確定理賠范圍時所花費的時間、費用及人力等資源,減輕保險公司的業務負擔,使其成為保險公司的一個隸屬部門專為環境責任保險這項保險業務服務,發揮其良好的補充減負之功效。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思考

    對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種損失”,筆者認為,根據責任保險的特征原則上應該屬于除外責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險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財物損失,以及由于環境事故而導致工廠全部或部分停產而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自己的損失不是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問題,可以從企業財產保險的險種設計上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但對于自有場地污染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及其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程納入到損失賠付范圍之內。美國的判例一般認為公眾的健康與安全較保險單的任何明示約定更為重要,當被保險人污染了場地而又無力治理時,損害的又會是公眾環境權益了,所以從環境法的公益性出發應該將自有場地污染納入到環境責任的賠付范圍當中。

    至于生態損失,筆者認為目前尚不宜納入損失賠付范疇。當然,隨著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在法律體系的滲透,以及人類對于生物多樣性、環境權的日益關注,生態損失的賠付將會成為法律所無法回避的一個難題。當然考慮到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才剛剛起步,不顧及實際情況將所有損失不加區分都納入賠付范圍很容易引發保險人因資金缺乏而無力支付巨額賠款的支付機制惡化,這不僅使環境責任保險無以為序,而且也極容易引起保險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混亂。所以對于生態損失的保險賠付要依托于相關理論的進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發達的保險業。

    參考文獻:

    [1]周珂,楊子蛟.論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綜合協調機制[J].法學評論,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勁.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第8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關鍵詞:環境犯罪;生態損害;預防;刑事責任

    一、環境犯罪刑事責任的必要性

    很多種類的環境污染一旦發生是很難恢復或者說需要花費巨大代價和時間才能達到合格的標準,甚至有些環境污染是不可逆的。生態環境是由一定的張力和包容力的,這也就是說我們現在看似沒有危害后果的行為不代表它真的不會造成危害后果。只是由于這種行為短時間造成的危害是生態環境可以容納或者消化的。這些危害也就不是金錢價值不能衡量的。這也就是說在環境污染發生后經濟補償也好或者說事后補救也好根本不能達到人們預期的效果或者說是達不到試試這些懲罰的根本目的。環境污染給人類帶來的經濟損害可以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生態環境利益的損害是不可量化的也就是不可補償的。

    二、環境犯罪刑事責任實現方式

    我國環境犯罪刑事責任實現方式是多元化的。其中非刑罰處罰的方法有三種:其一是賠償經濟損失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其二是訓誡、責令悔過和賠禮道歉;其三,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環境犯罪具有與其他犯罪不同的特殊性,環境犯罪種類很多,現實狀況中環境犯罪所導致的危害有時是多樣化的,所以單一的環境犯罪懲罰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或者說起到比較好的震懾作用。這種多元化的懲罰方式可以更好地起到教育的效果和懲罰的效果。通過觀察學術界對該問題的關注和理論分析結合實際案件可以看出刑事責任多元化的實現方式對于環境犯罪是很有必要的。為了給生態環境更加周全的保護我們必須完善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體系以彌補立法上的不足。

    三、環境犯罪刑事立法不足

    (一)犯罪歸責原則不合理

    日本采用的是更為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環境犯罪實施者的行為存在使人感覺有危險或者恐懼的情況下就要承擔過錯責任。然而在我國法律規制中大部分條文都是例如“導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等損害結果才會追究犯罪實施者的刑事責任。嚴格責任原則則可以很好達到預防犯罪和預防環境污染的目的,而且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也可以證明嚴格責任原則可以達到我們預期的目的。但是這里運用的嚴格責任原則不是一味地適用于所有的環境犯罪案件,要考慮到意外事件的存在,但是對從事危險事業的企業應加以嚴格限制。

    (二)立法體系

    模糊環境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綜合問題,它涉及到人身、社會、國家甚至是政治。這也就要求關于環境犯罪的立法系統化。縱觀整體法律規制內容很多但是互相之間聯系不夠緊密更不要說形成一個科學的法律體系了。而且刑法將對環境犯罪的法律規制置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章節中也不合理,這等同于將環境犯罪看做一般的危害社會的犯罪,沒有考慮到它的嚴重性和特殊性。在環境行政法中也經常出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既不夠明確也不能凸顯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規制,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環境犯罪刑事責任不夠明確懲罰力度也不夠。

    (三)刑事責任實現方式簡單

    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的刑罰制裁與其他刑事犯罪無二,對自然人采取自由刑和罰金刑對法人采取雙罰制。這種懲罰方式從理論上和懲治其他犯罪的實踐上啊來看可以達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正如上文對環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的分析,為了達到保護環境的最終目的最好的途徑就是預防犯罪的發生。在犯罪發生后造成了環境污染侵害結果的發生靠單純的刑罰也無法彌補惡果,當危害結果真正發生時還是需要通過國家的力量去救助和彌補。而且還存在刑罰力度過低的問題,由于罰金數額較低,沒有固定數額,污染環境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會定位刑事犯罪的情形,這無疑是縱容了他們的犯罪,起不到預期的震懾作用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四、環境污染侵害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實施嚴格責任原則

    人類的生存是離不開良好的環境,因此環境犯罪造成危害可以說是不可估量甚至可以說是毀滅性的。那么對環境犯罪的嚴懲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在有些環境犯罪造成的不僅僅是生態的損害甚至直接侵害了人類的人身健康,如果不對換進犯罪進行嚴懲也難以平息民眾心中的怒火。很多大型的后果嚴重的環境生態侵害的行為都會一些企業造成的,他們享受了很大的利益就應當承受更多的責任,從這角度看實施嚴格的責任原則也是合理的。

    (二)補充完善立法體系

    將大部分具有穩定形態的環境犯罪由刑法來進行專門的規定,一來是實現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實現;二來,可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將形態不夠穩定和需要特殊刑罰的犯罪行為進行分散立法歸到單行法律條文中。這樣既可以明確罪名和刑罰又可以確保法律的穩定性。也便于司法實踐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三)完善刑罰措施

    為了到達震懾作用和預防犯罪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針對環境犯罪的特性,應當加大懲罰力度并且使用嚴格責任原則。加大懲罰力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一個是量刑第一個是罰金的力度第二個是加大罰金力度,很多環境污染侵害都是有大型企業造成的,現在規定的罰金數額不足以對這些企業構成懲罰或者說威脅,適當的加大懲罰力度可以很好地起到預防和教育目的,同時也分擔了國家治理環境污染的負擔,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提供足夠的有后續力的資金。也可以考慮將資格刑納入懲罰環境犯罪的方式中,給一些企業和其領導者使以心理壓力,切斷環境犯罪的源頭并使違法者得到深刻的教訓,起到特殊預防的作用。

    總之,對于21世紀來說環境生態問題已經刻不容緩,解決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所成果,法律只是其中的手段之一,但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完善環境污染侵害的刑事責任無疑是其中比較有效立竿見影的方法。為了人類未來的生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加強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也是符合國際潮流趨勢的。

    參考文獻:

    [1]徐祥民.環境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美]巴里.康芒納.侯文惠,譯.封閉的循環———自然、人和技術.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第9篇:環境污染解決問題范文

    關鍵詞:環境糾紛;行政調解;非訴方法

    中圖分類號:D915.1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3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2-80-03

    環境糾紛是指因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及其管理而發生的各種矛盾和糾紛。[1]從法律屬性上來看,環境糾紛可分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環境糾紛行政調解的主要對象是環境民事糾紛。環境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就其環境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爭議。由于環境民事糾紛涉及的是當事人享有自由處分權的私權,糾紛的解決具有可協商性。所以,適宜于以調解方式加以解決。采用調解手段,協商解決,使糾紛處理更符合各方面的意愿可以彌補因技術落后可能導致的公平性欠缺。[2]實際上可以說,目前中國的大部分民事糾紛是通過各級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的。[3]所以,建立和完善環境糾紛的行政調解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環境糾紛行政調解的內涵

    環境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以解決環境糾紛為目的,以自愿為原則,以第三人的身份,居間對當事人之間的環境糾紛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并消除糾紛的活動。這種調解,在實踐中有3種形式:一是由環境保護部門主持調解;二是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三是由其他行政部門調解。環境行政調解具有以下特點:

    (一)具有合法性

    它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一種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調解權是依法律法規授權而產生,因此這種行為必須是依照環境法律規范和有關民事法律規范解決糾紛。

    (二)具有自愿性

    調解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是否選擇行政調解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調解不是的必經階段,主持調解的環境行政機關即使提出調解方案,也要當事人自愿接受才能成為調解協議。而且調解協議的達成是當事人相互妥協的結果,完全體現當事人雙方意志。

    (三)調解的內容限定為民事范圍

    這種調解的對象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環境污染賠償糾紛,包括賠償責任糾紛和賠償金額糾紛兩類。

    (四)不具有強制性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組織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不能申請復議,人民法院也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調解協議達成之后,主持調解協議的行政機關不能強制,也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它只能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一旦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則調解協議自動消失。當事人不服調解結果的還可以提訟,請求司法救濟。

    二、環境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用之利弊

    (一)環境糾紛中行政調解的優勢

    1.文化傳統優勢。我國特殊的歷史文化傳統,儒家的“禮之用,和為貴”和道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都是贊美和諧的,“而無訴不過是和諧的家族、和諧的社會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4]同時,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依賴心理和“厭訴”的心里一樣的根深蒂固。在糾紛發生后,公民會首先想到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請求行政解決。只有在這種努力不產生效果時,公民才會迫不得已的選擇訴訟。

    2.專業技術優勢。行政處理機關屬于公權力機關,具有普通公眾所不能掌握的資料、信息和設備優勢。一般來說人民政府下設的環境行政機關承擔著對環境公害進行監管、對環境糾紛進行處理等職權,因此擁有專業的技術隊伍和相應的環境檢測技術手段、取證手段,依法享有現場檢查、調查、采樣監測、拍照錄像等行政權力,可以對環境侵權者依法行駛各項行政管理權力,并可以對正在進行環境侵害的行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因此,行政處理具有高效、及時的特點。[5]

    3.保護環境利益優勢。眾所周知,對抗性的訴訟必然會產生一個非明確、權利義務清晰的結論,而這一點對環境糾紛而言,恰恰是最招致批評的。因為環境糾紛具有涉及面廣、權利義務關系復雜、責任認定時爭議大、損失難以確定等特點,因而不適宜作出“winner-take-all”或者“win-or-lose”的司法裁決。[6]環境民事糾紛不同于其它的民事糾紛,它不僅僅涉及的是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還關系到社會環境公共利益。而一般的民事調解只是協調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忽視社會公共利益。環境糾紛的行政調解,調解人是政府,它有能力也有義務考查環境利益。從而更好的促進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4.調解與資料收集互補機制。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處理公害糾紛時,對受害當事人進行個人的救濟的過程,也是從糾紛和結果中獲得相應的資料的過程,并因此制定相應的行政方針、政策,健全防止環境污染和環境糾紛處理機制,確立相關的規則。從而能為以后的環境糾紛問題提供積極預防幫助。

    (二)環境糾紛中行政調解的不足

    缺乏一套行政機關處理解決環境民事糾紛需要遵循的完整縝密的處理程序,行政機關之間的管理權限和劃分也比較混亂,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多個行政機關都處理同一案件或遇到棘手的環境糾紛時相互推諉的現象。[7]我國環境糾紛行政調解的不足之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環境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缺少環境糾紛調解的法律依據,特別是行政調解的依據。實踐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解主要依據有:《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4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7條。從這些法律文件我們可以看出三個特點:第一,立法過于原則。我國的環境糾紛行政調解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來支撐,只是零星的散布在單行性污染防治法律的法條中。而環境糾紛的妥善解決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依據, 而無論是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 還是單行性污染防治法律, 對環境糾紛行政處理的法律規定, 都相當簡單,過于原則。第二,程序規定不明確。就行政調解而言,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程序, 以便行政機關及時處理環境糾紛。實際上, 調解這種典型的非訴訟解決環境糾紛的方式, 在程序法的發展中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 并且包含著自身程序化的契機。由于缺少較為完備的程序性規定, 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解決糾紛的同時,很可能為了追求效率而忽視公平現象。第三,法律依據的層次不高,導致了效力的不高。當事人雙方協商的,環境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并不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一般是污染損害事實清楚、加害方承擔責任主動誠懇、受害方也是不叫實事求是的情況下才容易成立的。[8]

    2.環境糾紛行政調解主體部門不明確。行政調解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在實踐中我國環境糾紛調解的主體部門主要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的人民政府。這里的行政主管部門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此類的民事糾紛調解不重視。因為相對于民事調解,環境監測和環境處罰要更直接和有效。而且調解的經費來源無法保障也是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愿意進行的一個因素。第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調解員的人員素質問題。這些調解員既要懂得環境污染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同時也需要熟練掌握相關的民事法律知識。并且還要對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著深入的了解。目前,我們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尚沒有足夠的條件去處理這些問題。

    3.環境糾紛行政調解主體不獨立。在很多的地方,環境糾紛調解還遇到很多的不公正的因素的制約。環境糾紛特別是環境污染糾紛,通常是由企業造成的污染,而這些企業又是當地的經濟支柱。環保部門在正常處理糾紛時,就會受到來自政府的影響。因此,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難以得到保障。所以獨立的預算及人事管理制度成為保證行政調解的公平、公正開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4.環境糾紛行政調解的配套。從法律效率的角度來看,如果只有判斷能夠實現法律所保護的最優效率,那么判決是有效的,而不是作出的判決是無效率的。[9]近年來,隨著公民環境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提高,環境糾紛案件陡然增加,加上環境法律法規自身的特點和調解涉及到很多技術方面的問題,使調解的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就需要多部門的配合,設立市場化的檢測機構和評估機構,建立健全有關的國家標準。但是,目前我國的環境檢測技術落后,取得的數據不全面、不確切,而且環境污染被破壞的危害后果無法計算,加之環境污染和破壞的作用機理復雜,影響因素眾多,第三方的檢測和評估機構缺失,很多領域沒有相關的污染的國家標準或者是舊的標準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階段的需要等一系列的因素,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我國的環境糾紛行政調解的開展。

    三、我國環境糾紛行政調解的完善

    (一)完善實體和程序立法、提高行政調解的效力

    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環境糾紛行政調解法律,有關行政調解的制度多見于《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污染防治單行法之中。環境糾紛行政解決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有環境糾紛行政處理方面的專門立法,如:日本的《公害糾紛行政處理法》、《韓國環境爭議解決法》和美國的《行政糾紛處理法》。因此, 有必要通過立法制定專門的環境糾紛行政調解法或者在環境基本法下設專章或專節, 規定行政調解的專門機構、 調解的程序、 調解的效力等。[10]

    本文認為應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行政調解制度在解決環境糾紛的問題地位和體系所處的地位,以科學界定行政調解工作組的法律地位,從而進一步強化行政調解的效力,使其能夠依賴程序本身加以解決,也只有這樣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根本,發揮行政調解制度的長效機制作用。

    完善相應調解程序,主要是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才能進行調解。這樣防止行政調解被濫用。二是管轄的范圍。應先受理,再審查有無管轄權,如若沒有則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并告知申請人。因污染的鑒定和來源的特殊性,使有的當事人可能無法知道哪個行政主管部門才有具體的管轄權。三是適用舉證倒置原則。環境侵權的特殊性決定了,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沒有能力舉證,所以就需要對強勢一方多負舉證責任。四是調解協議書需要雙方簽字,備案和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

    (二)明確環境糾紛行政主體,增強調解人員法律素質

    1.設立專門的環境糾紛處理機構,承擔環境糾紛調解職能。我國目前有關法律直接或間接的將環境行政調解的主體制定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看似是很明確,但實踐中很難確認哪一個具體的行政部門是這里所說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跨區域、跨流域的環境糾紛。所以成立一個新的環境糾紛調解機構或者明確具體的行政調解主體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2.保障用于環境糾紛處理的經費和提高調解居間人的素質。首先是資金的保障,國家應下撥專門的資金用于行政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其次要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因為有關人員肯定是具有自然科學方面的基本素質,所以要加強他們的法律素質。一方面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另一方面加強調解居間人和與基層人民法院的聯系,使調解工作能夠隨時得到法院的支持和幫助。

    (三)加強配套制度建設

    鼓勵和發展第三方專業的環境監測及污染損害認定及評估機構,制定認定程序和認定標準, 訂立確定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使發生環境糾紛的時候可以找到確實的依據。以此保障評估結果的公正和準確。同時要出臺損害程度的國家和地方標準,及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更新舊的現有的國家和地方標準。切實做到有據可依,為環境行政調解的順利進行和發揮更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提供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獻:

    [1] 蔡守秋.關于處理環境糾紛和追究環境責任的政策框架[J].科技與法律,2005,(01):111.

    [2] 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3][8][日]加藤一郎、王家福.民法和環境法的諸問題[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

    [4] 張晉藩.中國法律傳統與近代轉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5]齊樹潔、林建文.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

    [6] Nancy K. Kubasek and 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44-46.

    [7] 王燦發.論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途徑[J].政法論壇,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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