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關鍵詞】海洋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1 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及主要內容

    隨著海洋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污染的日益嚴重且已經對人類的發展和生存構成威脅,可持續發展的概念被融入到海洋經濟發展中。它強調的是海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做到海洋環境的友好不污染,海洋資源的節約不浪費。其理念是強調海洋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會破壞海洋生態平衡,以及不會對后人的生存發展環境造成危害。其具體內容主要表現如下:

    1.1海洋經濟與環境保護統籌發展。傳統的海洋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一味的粗放式超高速發展,會造成海洋資源的大量浪費和環境的嚴重污染。而海洋資源的枯竭與環境的污染會阻礙海洋經濟的發展。因此,在環境沒有污染之前,就要做好海洋經濟和環境保護統籌發展,相互促進共同發展。與其他發展不同的是,只有在環境和資源做到了有效的保護的情況下,才能夠有效的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改變粗放式的發展模式。傳統的海洋經濟發展由于科技的不發達而嚴重依賴于海洋資源的高消耗以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種發展模式造成資源大量浪費且污染環境,已經不符合時展的綠色要求。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一流的技術人才、管理人才來優化生產作業,從而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成為當前發展的新趨勢。只有做到低消耗高產出才能夠減輕環境與海洋資源的負擔。

    2 實施海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實施海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目的就是要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要注意節約海洋資源與環境的保護。海洋環境保護要基于海洋經濟發展能夠持續進行為前提,不能因為一味的強調海洋環境保護而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同樣經濟的發展也要以環境所能承受的凈化范圍之內為原則,最大化的減少環境污染。做到海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有機的統一而不是對立。兩者在發展的過程中相輔相成。以經濟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同樣,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又服務于經濟的發展。只有做到統籌兼顧海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權衡好短期和長期的利益,才能解決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環境的矛盾。這對于促進我國成為海洋資源利用和經濟發展大國具有重要的作用,這也是解決我國人口眾多帶來的海洋食品供需矛盾的重要舉措。

    3 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及緊迫性

    海洋環境隨著國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日益惡化,海洋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發展和生存都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參照《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數據,我國2005年的海水未達標面積為13.9萬平方公里左右。這些區域包括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以及錦州灣等,其中部分靠近大中小城市的水域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這些環境污染不僅導致了海產品數量減少而且深受污染。這種受污染的海產品又被運到廚房上了餐桌,給人類的生命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威脅。此外,污染水域的海灘遭到廢棄,相應的旅游業發展也受到了阻礙。面對日益污染的海洋環境所帶來的一系列安全隱患和經濟損失,傳統的靠犧牲環境還來的經濟發展模式已經不現實,依賴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優秀人才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不二選擇。因此,實施海洋環境與海洋經濟協調發展成為當前全球各國迫在眉睫的任務。

    4 行政干預等海洋環境管理手段對企業的好處

    4.1 消除企業在海洋貿易中的壁壘。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全球性各個國家敏感和高度重視的問題。各國的海洋環境管理也從以往的內部管理向外部管理發展。很多國家為了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制定了相關限制進口的措施。因此,未來的國際貿易發展趨勢從過去的非關稅壁壘發展為綠色壁壘。因此,只有強化海洋環境管理,才可以讓企業在海洋經濟貿易中爭奪話語權,消除相應的綠色壁壘。

    4.2 促進企業實施綠色清潔生產。通過行政干預等海洋環境管理手段能夠有效促進企業實施綠色清潔生產,企業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改變以往的末端治理污染模式,從整體的角度考慮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綠色清潔生產已經成為海洋環境管理的另一個重要的手段,能夠有效的解決涉海工程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

    4.3 促進涉海工程企業治理環境污染水平的提高。治理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涉海工程企業自身管理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企業在環境管理時,要自覺的通過方案設計、工藝流程檢查以及評審等管理手段將海洋環境保護當作企業內部的一個管理目標。企業應從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進行自我約束,通過管理評審等企業內部管理辦法來提高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能力。

    5運用法律等海洋環境管理手段來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5.1 優化對海洋資源和環境功能的劃分。兼顧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統籌并協調好各個方面的主導功能,從功能上對海洋區域進行劃分。從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去可持續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綜合考慮勘探海洋資源的分布量以及海洋當前的環境狀況和今后的發展等因素,并在此基礎上對海洋區域進行功能上的劃分,有效并恰當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

    5.2 減少企業排污量,對違規企業加大處罰力度。相關的行政管理單位要對污染源直接排入海洋中的企業進行全面和系統的調查。研究控制近海區域的環境凈化能力以及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使得污染物的排放在海洋環境承受的能力范圍之內。堅決抵制“先污染后治理”的想法,做到排污負責制,誰污染誰就要負責治理等。督促企業研發利用高新技術進行海上作業,引進一流技術專家及知名管理人才對生產線進行優化,做到資源循環再利用,最大化的減少的污染物的排放,對那些偷偷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治理不達標的企業堅決查封,做到一旦觸碰底線和違反規定的要零容忍,從而在源頭上控制污染源,實現海洋環境的保護。

    5.3 全方位檢測海洋環境,建立相應的海洋自凈區。我國海洋面積大,孕育著大量的生命,其在自然變化中,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的作用對海洋中的廢棄物可以進行稀釋、氧化還原以及降解等自凈活動,這是海洋自我保護的一種形式。因此,可以建立相應的海洋自凈區域用于控制污染物的亂排放和總排放量,實現定點監測。此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海洋環境監測力度,全方位多角度的跟蹤,對污染區域要及時發現并快速處理。做到在海洋自凈能力范圍內,有效的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5.4 倡導科學海上作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開發海洋資源。傳統的海洋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海洋資源的粗放式利用,一方面導致了大量的海洋資源被浪費從而污染了海洋環境。另一方面導致了海洋資源的過渡消耗從而出現資源枯竭活減少不能支撐海洋經濟平穩快速的發展。因此,要改變傳統的資源開發利用意識,積極倡導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做到海洋資源循環再利用,最大化的減少污染物排放量,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的發展。

    5.5 建立健全相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細化各個現有法律中的執法內容。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讓行政執法部門在海洋環境保護中做到有法可依以及執法必嚴等。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健全和細化,才可以有效的進一步規范涉海企業作業管理,減輕海洋生態負擔,確保海洋的生態環境處于平衡狀態。

    6 結論

    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既有聯系,又不等同。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海洋環境保護的同時不能以犧牲經濟發展為代價,同樣,海洋經濟的發展也不能以環境污染為前提。要統籌兼顧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從整體規劃海洋長遠發展的戰略制高點,協調規劃好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的統一發展。讓海洋環境在得到保護和有效的改善后,能夠有力的支撐起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樣,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又可以促進環境保護的發展。從傳統的對立狀態轉變為互相促進互相發展的局面,促進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我國成為海洋大國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紀明,程娜.可持續發展技術觀下的中國海洋生態環境保

    護分析[J].社會科學輯刊,2013,3:110-114.

    [2]陳祖軍,譚顯英,韋鶴平.論我國海洋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

    發展[J].水資源保護,2001,1:7-10

    第2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論文關鍵詞]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 海洋環境現行法律

    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可能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一)石油運輸及儲備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黃、渤海海域有著豐富的石油資源,在建設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過程中,海洋石油資源的開發利用必不可少。溢油事故的發生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嚴重污染,海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特別是對渤海海域的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影響。黃海海域也蘊含著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隨著海上石油資源的逐步開發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不斷增大,海洋環境污染的風險在進一步加大。在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中,青島市黃島區作為國家石油戰略儲備基地之一,煉油發展尤為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定的煉油產業群。在石油的海上運輸和儲備過程中,如果管理不當,很容易造成石油泄露以致造成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港口建設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的目標是成為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要想成為國際航運中心,港口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在半島藍色經濟區中,臨近渤海的東營、濱州、煙臺、威海等城市,都在積極謀劃建設自己的出海通道,并加強自身的港口建設,提升港口的吞吐能力。青島作為黃海之濱的一座港口城市,借助于藍色經濟區的平臺,也在建設有較大吞吐能力的港口,其中正在建設的千億噸港口——董家口港尤為突出。以上我們不難看出,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快速發展過程中,港灣、港口的建設顯得特別重要。作為發展海洋經濟重要的基礎設施,碼頭建設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帶開展工程建設,在海洋工程建設中對渤、黃海海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是難以避免的,如果處理不當會對海洋環境造成較為嚴重的污染和破壞。

    (三)海域使用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規劃要建成九大核心區,其中包括丁字灣海上新城和濰坊海上新城,七大區有“海州灣重化工業集聚區”、“前島機械制造業集聚區”、“龍口灣海洋裝備制造業集聚區”、“濱州海洋化工業集聚區”、“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產業集聚區”、“萊州海洋新能源產業集聚區”、 “ 東營石油產業集聚區”。建設海上新城需要填海造地以解決新城建設中的土地問題,七大區的建設需要將一定面積的海域變為陸地,加之在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海上養殖、海洋礦產資源的開采、旅游業及配套設施建設等等都會對周邊海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例如海砂的開采,海砂是一種海洋資源,可以作為建筑或者工業原料使用,有著較高的經濟價值,在黃、渤海海域的儲藏量較為豐富。近年來,人們逐漸認識到海砂資源較大的利用價值,對于海砂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在不斷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利益無節制地開采海砂資源,由于這些人只注重開采而不進行保護,致使黃、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填海造陸、海上養殖、海洋礦產資源的開發等,對于海洋生物的生長以及近岸的海岸環境的影響較為嚴重。特別是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海洋生態環境相對于其他海域來說比較脆弱,因而更加容易受到污染和破壞。

    (四)陸源污染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內有黃河、彌河、濰河、膠萊河等大大小小的河流從這里入海,這些河流沿岸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使大量的污染物排入河流,這些污染物隨著河流一起匯入大海,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同時,沿海地區的企業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垃圾、工業廢料等污染物的傾倒對沿海地區的海洋環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的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陸源污染已經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作為全國經濟發展的先鋒區域,陸源污染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尤為突出,因此在發展半島藍色經濟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對陸源污染的防治,盡可能地減少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

    (一)相關法律制度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

    眾所周知,海洋環境具有不可逆性、持續反應性和災害放大性等特征, 這些特點的存在客觀上要求海洋環境立法應廣泛運用科學和技術手段, 在立足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上, 從整體上了解和把握海洋環境的發展趨勢, 在海洋立法中應該具有一定的預見性、 適度的超前性。雖然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做了原則性和制度性的規定,但是這些法律中的很多規定都只是一種原則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相對于具體的規定而言,原則性和指導性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難以在實踐中有效地加以運用,可操作性較低。在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可操作性強而且能夠在實踐中有效地加以運用以及時解決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發揮法律、法規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環境立法相對滯后

    法律是社會關系總和的反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日益下降,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相應的反映。而《海洋環境保護法》從2000年修訂以來,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出臺,除此之外并沒有其它配套的實施細則與配套法規。《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頒布,至今沒有對其進行修改過。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內容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和很多問題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難以滿足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要求。

    (三)責任形式單一,處罰力度較弱,法律責任淡化

    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章中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主要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在這些責任形式之中,運用最多、最廣的一種形式就是罰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對違反法律規定者也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責任形式主要是罰款、警告、給予相關人員以行政處分等形式。《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的法律責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這幾種形式。由此,從法律規定的這些責任形式中可以看出,違反保護海洋環境的相關規定,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大多是罰款等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處罰的方式比較單一,處罰力度不夠,使得以罰款為主要方式的處罰,在實踐中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力度較弱,不能起到相應的震懾作用,保護海洋環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企業寧愿被罰款。違法的低成本高收入,使得一些企業置海洋環境于不顧而違法排污。同時,這種單一的處罰方式,并沒有其他的責任承擔方式與其配合使用,處罰力度無法保證,處罰的實際效果便會大打折扣。

    (四)缺乏損失鑒定評估制度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在海洋環境污染中遭受損失的人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負有舉證責任即需要自己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遭受損失的大小、造成損失的原因、侵害人或者單位等。由于在我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設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鑒定評估機構,因此受害者無法向海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尋求鑒定,這樣對于遭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來說,要想舉出這些證據存在很大的難度,甚至根本無法拿出有效的證據,因而也就不能對相關的損失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更加縱容了那些置海洋環境于不顧,違法排污的企業和個人。

    (五)缺乏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

    第3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關鍵詞】康菲渤海漏油;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救濟;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79-02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海洋石油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已經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然而對海洋石油開發中可能帶來的巨大環境污染如何進行有效救濟,一直沒有引起相關部門和國人的重視,渤海灣漏油事件的發生,再一次為我們敲響了警鐘,也提醒我們:現階段海洋石油開發中如何對環境污染進行有效救濟的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必須解決的地步。

    一、我國海上石油開發環境保護機制存在的缺陷

    渤海灣漏油事故各方在事后的應對表現,與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各方對渤海灣漏油事件的消極應對,根源仍在于我國海上石油污染監管和法律救濟機制的缺失。

    (一)海洋環境污染監管機制乏力

    監管主體地位不對等,環保部是部級單位,國家海洋局是國土資源部下屬的二級管理局,地方政府更有省、地、縣之分,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之后如何協調配合?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渤海灣漏油事件發生后,只有國家海洋局不斷簡單、重復地聽取報告、通報,缺乏科學、有效、系統的應對措施,凸顯了我國重大溢油事故應急反應機制存在的巨大漏洞。

    (二)法律救濟體系不完善

    由于海上溢油的巨大環境風險,美國專門制定了1990年石油污染法,建立起精巧、復雜的法律救濟體系,其核心機制是財務保證制度、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嚴格責任制度、責任限制制度、石油污染信托基金制度等,對如何有效避免重大溢油事故以及事故發生后責任方的義務,如何進行有效救濟,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盡快恢復海洋環境提供了系統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協調、民事賠償、基金補償、民事訴訟、公民訴訟等相結合的完善救濟體系,為公民、民間團體、政府機關運用法律武器維護經濟權益、環境權益、公共利益提供了便捷、充分的法律救濟渠道。我國并沒有制定專門的石油污染法,沒有建立起針對海上石油泄漏污染的特殊法律保護機制。發生石油泄漏事故后,只能依據民法、侵權責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一般法尋求法律依據,且現有法律法規僅規定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而沒有建立公益基金制度、公益訴訟制度,保障機制不充分。由于海上漏油事故對沿岸居民經濟權益和生態環境侵害的普遍性,大多數國家均建立起完善的公益訴訟制度,允許相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由于我國在公益基金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上的空白,導致在發生重大海上石油泄漏事故時受害人和生態環境受到的巨大損失和傷害往往無法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

    (三)法律救濟力度不夠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20萬元以下的處罰幅度,這相對于石油開發企業每年上百億元的利潤實在是九牛一毛,難以起到任何警示作用。同時,這種處罰方式,缺乏與污染程度、違法程度之間的聯系,導致行政處罰缺乏力度。對于污染民事賠償的范圍,美國1990年《石油污染法》規定了6大類:清污費用、自然資源損害費用、不動產或個人財產損失、生活用途 、利潤和贏利能力、公共服務。我國法律并沒有關于海上石油污染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

    (四)法律規定過于原則

    雖然《刑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究竟造成多大數額的損失方構成“重大損失”、石油是否屬于“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因而,重大海上石油泄漏事故的刑事責任追究很難準確合理的運用。

    二、我國海上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改善建議

    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開發和利用海上油氣資源對于解決我國日益嚴峻的能源緊張問題意義重大。然而,在致力于開發海洋油氣資源的同時,我們也必須高度警惕海上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可能帶來的巨大環境污染風險。這次的渤海漏油事件即是一次災難,也是我們重新開始重視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的起點。建議相關立法機關盡快制定和出臺專門的《石油污染法》,全面、系統地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污染救濟體系。主要措施如下:

    (一) 完善海洋環境污染監管機制

    首先,應明確環保部在海洋環境保護上的核心職能,建立起以環保部為核心,統籌協調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局、國家漁業局以及地方政府的聯合監管體制,明確各部門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其次,建立國家級的防海洋石油泄漏應急機制。最后,政府機關應依法及時充分披露信息。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和有效處理漏油事故,美國聯邦政府設計了專門的救助網站( RestoretheGulf.gov) ,該網站為公眾提供全面的漏油事件信息。①反觀渤海漏油事故,政府機關反應遲鈍,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損害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二)建立海上石油開發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強制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制度是行之有效的風險預防制度。 國務院2011年10月17日的《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所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就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②這種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費;保險公司則根據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排污單位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③環境責任保險在保障環境受害人權益得到充分及時賠償的同時,合理分擔了環境污染企業的經營風險,獲得了各國的支持。海上石油開發風險巨大,一旦發生石油泄漏,便可能造成災難性后果。因而,我國應立即開展對海上石油開發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合理防范和分擔巨大的海洋環境污染風險。

    (三)加強海洋環境污染的法律救濟體系建設

    第一,通過制定新的司法解釋,明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相關法律構成標準。對于構成本罪的“重大損失”、石油是否屬于“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等予以明確,對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予以細化,為本罪的司法認定和責任追究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第二,加強行政處罰的力度,提高處罰標準。第三,建立完善的民事賠償法律體系。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民事賠償的范圍,明確各種損失的評估機構、標準、程序等。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在因果關系、免責事由上負有舉證責任。

    (四)建立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即公民或者法人 (特別是環保公益團體)出于保護公益的目的,針對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的環境公益之訴,④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原告資格的認定都限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就限制了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社會團體對環境公益提訟。對于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應放寬原告訴訟的資格限制,賦予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同時,應建立起公益訴訟的配套制度體系。

    注釋:

    ①王慧.中美海上石油泄漏應急機制的比較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1 ( 3) 85 .

    ②.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J].新華文摘,2009(11).

    第4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 法律 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對嚴重,近幾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潛在風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五龍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海”的現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l]《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楊紫煊.《經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3]譚永烈.《淺議海事立法與執法》《中國水運》.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論》

    [5] 實建剛.《海洋環境保護概論》

    [6]《海事法規匯編》.(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張海光.《試述我國立法中的部門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國法院網.

    第5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關鍵詞】環境責任;環境責任保險;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152-01

    一、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一)環境責任保險的概念

    環境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環境侵權行為而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或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責任保險。①在公民環境權與生態正義理論的支配下,讓污染者承擔損失補償的法律責任成為普遍奉行的規則,而環境責任保險成為了兼具轉嫁責任方的環境污染法律風險和保障受損方經濟權益的不可替代的機制。②

    (二)環境責任保險的特征

    環境責任保險具有以下四個特征:第一,保險標的特定性,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環境污染需向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環境治理責任作為其承保標的。第二,保險利益不確定性環境侵權行為自身的復雜性使得保險利益具有不確定性。環境侵害的不確定性往往使得保險人無法把握被保險人發生在保險單有效期內的污染所致損害,無法把握未來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以民事責任為其承保責任的種類,環境責任保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關系,損害賠償責任和限期治理責任是民事責任。③第四,政府依賴性強,只有具有高度公信力和強大經濟實力的政府給予政策傾斜和大力扶持,作環境責任保險的堅實后盾,環境責任保險才有發展空間。

    二、環境責任保險的國內實踐

    (一)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立法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問題分散在《民法通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諸多法律條文中。2010年7月1日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從法律法規的層面明確環境責任事故的認定、損失評估標準、損害賠償和保險保障范圍、舉證責任等具體內容。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實踐

    我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踐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90年代之初,當時大連的商業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行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該險種推出之后在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相繼開展試點。但幾年后,該保險業務退出了保險市場。目前,河北、湖南、湖北、江蘇、浙江、福建、遼寧、上海、重慶、四川、云南和廣東12個省(市)已在全省或部分地區開展了試點工作。

    (三)現狀評析

    以上環境責任保險的現狀表明:首先,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推行依靠政策性文件。環境責任保險是保險法與環保法兩個法律部門的結合。我國保險法中有責任保險的專門規定,而在環保法中,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有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基礎性規定。其次,規定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依據。我國目前出臺的關于環境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主要是原則性規定,或是指導性文件,對于具體的操作方式、程序卻鮮少涉及。再次,我國試點工作實際運轉來看,保險公司為了降低賠付率避免高額賠付,往往設定較高的賠付門檻或者收取較高的保險費,從而導致企業得到的賠付要低于它付出的投保成本,因此其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不高。④

    三、環境責任保險的模式選擇和內容建構

    根據保險關系發生的自愿性不同,保險模式分為任意保險和強制保險。各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模式:⑤第一,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模式。第二,法國和英國實行以任意責任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第三,德國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模式。

    目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工作雖然得了一些成果,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不足也應該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比如說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企業投保需求比較低等,這些不足使得環境責任保險在實際推行過程并沒有很好地達最初預期的目標。因此,借鑒發達國家已經成熟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失為一種好的做法。我國在選擇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模式時,應當根據國家財力和實際需求,在初期采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時候實行環境責任強制保險與任意保險相結合的模式,確定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和任意環境責任保險各自適用范圍,待時機成熟后再全面實行環境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由保險公司組成的聯保集團承保進一步分散風險,確定合理可行因企業不同而保險費率各異的浮動行保險費率,迎合市場的需求逐步擴大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杠桿作用,化解環境污染可能帶來的一系列社會矛盾。

    注釋:

    ①張梓太,張乾紅.我國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制度之構建[J].法學研究,2006(3):87.

    ②③許飛瓊.環境污染,損失補償與責任保險[J].法學研究,2010(10):168;171.

    第6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關鍵詞】 風光柴蓄 混合發電 容量配置

    【Abstract】 Shipping industry is one of China’s economic artery and ship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can not be ignor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building a power plant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the use of solar, wind and other clean energy has been gradually applied to the ship. In this paper, wind power works, solar power works,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tegrated wind power and solar power, and propose Wind-Solar-Diesel-Battery hybrid power system availability on the ship, and focuses on the Wind-Solar-Diesel-Battery hybrid power system storage capacity of the various components configuration issues.

    【Keywords】 Wind-Solar-Diesel-Battery Hybrid power Capacity configuration

    為了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早在1983年,我國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此條例的實施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船舶污染海域的問題,從而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杜絕船舶及有關海上作業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做了進一步修改,更加強調了海洋環境對人類生活的重要性,然而這些條例更多強調的是船員所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而有些對海洋環境避免不了的污染,如船舶航行過程中油污、廢氣的排放,船員只能遵守規章制度,在允許排放的區域內排放。但是,隨著國民經濟不斷增長,船舶運輸業日益繁榮,船舶排放的廢水、廢氣已遠遠超過了海洋的自凈化能力,大部分海生物面臨瀕危。因此,只制定法律法規根本上解決不了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只有從技術上改變船舶的動力裝置源,才有可能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日趨減少,生態環境日益見好。

    在陸地上,使用清潔能源已成為保護環境主流趨勢,如各大城市的公交車和出租車已逐漸被混合動力車代替,這種混合動力車大多數是油氣混用,減少了廢氣排放量;路燈照明使用了太陽能發電;在青藏地區充分利用光照時間長的特點,利用太陽能發電;在沿海城市充分利用風能,建立風電廠,利用風能發電等等。太陽能和風能作為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清潔能源,日益受到人們的青睞。太陽能和風能發電裝置應用在船舶上,這對保護海洋環境做出了很大貢獻。

    1 風力發電

    風力發電是以大氣作為工作介質,將風能轉換為機械能,是一種沒有燃料的能量利用機械,是一種不會產生輻射或空氣污染的發電方式。

    風力發電機的葉片接受風力并且通過機頭轉化為電能,轉體使機頭靈活轉動調整尾翼方向,尾翼的作用是調整葉片方向使葉片始終對著來風的方向,從而可以獲得最大的風能,風力發電機轉子轉速相當慢,所以將轉子軸心與齒輪箱連接在一起,使其轉速提高50倍以上。由于風量受氣候條件影響較多,導致風量不穩定,因此輸出的是變化的交流電,須使其經整流器變成直流電,對蓄電池充電,然后經過逆變器轉換成220V交流電,保證穩定運行。風力發電原理如(圖1)所示。

    有關數據表明,利用風力發電的最佳風速為7-9m/s,也就是說,距離海岸線50千米之內,非常有利于風力發電,而這區域正是船舶航行較多區域,因此,氣候條件為風力發電提供了可靠保障。風力發電安全性能較高,技術也比較成熟。因此在船舶上非常具有實用性。

    2 太陽能發電

    太陽能電池板、充電控制器、逆變器和蓄電池等構成了太陽能發電系統。太陽能電池發電原理是利用半導體的光生伏特效應,將太陽能直接轉換為電能,半導體內部核電荷數和電子數目是一致的,從外部看上去不顯電性,而當太陽光照射在太陽能電池板上,通過光的能量P型硅和N型硅中將電子從化學鍵中被釋放,外部看不出變化,但其內部產生了電子―空穴對。在PN結界面層附近的電子和空穴復合前,空間電荷的電場作用使電子和空穴相互分離,電子向帶正電的N區運動,空穴向帶負電的P區運動。由于界面層的電荷分離,在P區和N區之間產生一個向外的電壓,光照越強,界面層產生的電子―空穴對越多,電流越大。光電池板實質上就是一個大面積的PN結,當光照射到PN結的一個面,光電池板面積越大,吸收的光能越多,在太陽能電池中形成的電流也就越大。例如對于一個P型面,如果P型區光子能量大于半導體材料的禁帶寬度,那么P型區每吸收一個光子就產生一對自由電子和空穴,電子―空穴對從表面向內迅速擴散,在結電場的作用下,最后建立一個與光照強度有關的電動勢。充電控制器是將太陽能電池板發出的電轉換成快速、平穩、高效的充電電流和電壓向蓄電池充電,避免蓄電池過充電和過放電現象的發生,延長蓄電池的使用壽命。逆變器是將太陽能電池板和蓄電池的直流電壓逆變成220V的交流電。蓄電池組是將太陽能電池板發出的直流電儲存起來備用。太陽能發電結構如(圖2)所示。

    太陽能發電的優點是技術比較成熟,操作簡單,安全性能較好;缺點是光照的能量分布密度小,占用空間面積較大,太陽能電池板造價較高,并且產生的電能多少與四季、晝夜及陰晴等氣候條件有關。

    3 風光柴蓄混合發電

    由于風能和太陽能存在各自缺點,不能單獨作為清潔能源的發電裝置。船舶在航行中,受氣候條件等因素的影響,選擇合適的發電裝置非常重要。晴天時白天光照充足、風較小,光伏發電為主要發電裝置,向蓄電池儲能;夜晚無光照、風較大,風力發電為主要發電裝置,向蓄電池儲能;而陰天下雨,既無光照也無風時,同時儲存在蓄電池中的電不足以提供所需能量時,為了保障電路安全可靠運行,采用柴油機作為發電裝置。通過逆變器將其發出的直流電轉換成220V交流電,供交流負載使用,直流負載可直接使用蓄電池組和柴油機發出的電。太陽能發電是用MPPT技術,跟蹤控制光照強度,采集最強光照;風力發電是利用遺傳算法采集合適的風速,通過控制器改變風速,使其向蓄電池供給穩定的電壓和電流,風光柴蓄混合發電系統如(圖3)所示。

    由于船舶甲板空間有限,光伏發電需要很大面積的太陽能電池板,造價成本較高,因此光伏發電容量不易太大,同時由于沿海風浪較大,風力發電機成本相對較低,因此風力發電機的容量在此裝置中占主體地位。在該系統設計中,最關鍵的是系統各部件的容量配置,其中包括風力發電機、光伏電池板、蓄電池、柴油機容量等,它們之間存在非常復雜的容量配置關系。如果系統容量不匹配,那么系統就不穩定,不能持續供電。

    由于船舶在航行時受到氣候因素變動較大,對風力機、光伏陣列、蓄電池、柴油發電機組的容量配置要求非常高,為了保證系統的可靠運行,選擇船舶多為經常靠港或者停泊的船舶,還可用于不經常移動的鉆井平臺。

    風光柴蓄混合發電系統容量配置步驟如下:(1)考察當地氣候條件,如風季和風量、光照時間和光照強度等;(2)估算船舶各個時段用電量;(3)根據氣候條件和船舶用電量合理配置風力機、光伏陣列、柴油發電機組的容量;(4)根據發電容量選擇蓄電池的容量;(5)根據容量配置數據選擇風力機、光伏陣列、蓄電池、柴油發電機組的型號,另外選擇逆變器、控制器等型號;(6)根據船舶所在的位置,合理確定太陽能電池板的安裝角度,風力發電機的安裝位置。

    4 結語

    要想使船舶對海洋環境污染呈下降趨勢,就應該在船舶設計時充分利用清潔能源作為船舶的新能源,而由于單獨使用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使系統運行部可靠,因此只有風光柴蓄混合才能提供持續、可靠的電能。目前風光柴蓄混合發電系統在大型船舶上的應用技術尚未成熟,因此如何使該系統配置在大型船舶上,不僅提供日常生活、通信等方面用電,而且能為船舶在航行過程中提供動力能源成為我們繼續研究的課題,新能源、新技術在船舶上的應用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1]范濟秋,張永平.基本安全(個人安全與社會責任)[M].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

    第7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保險;生態文明

    [中圖分類號]DFO-0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307(2016)01-0123-05

    目前,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引起我國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成為一個全民關心的話題,有時甚至引發了[1]。各種可能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制度政策都引起了大家的關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其中的一種解決方案。但由于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在部分地方試行效果不好,使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很多人對于環境責任保險的實際作用產生懷疑,正是基于此疑問,本文從國外經驗、市場比較優勢兩個維度來詮釋企業實施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的必然性、合理性。

    一、從現實來看,嚴峻的環境問題需要實施強制性保險

    為了找到一條規制環境污染的有效措施,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能夠及時有效賠付受害人、平息社會糾紛的手段,引起了理論界和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視。我國在幾年前就已經進行了責任保險試行,有的省份成效好一點,但很多成效一般,甚至很多大企業都不愿意參與,出現了管理層看好、宣傳樂觀、學者極力推崇卻在實踐中遇阻的尷尬現象。

    從試行情況來看,環境責任保險推廣難,企業不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因為企業有自己的認識,一些企業認為自己很重視生產安全,不會發生事故,有僥幸心理;有的企業認為已經購買了安全生產責任險,沒必要再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沒去想兩種責任保險的不同;有的小企業,盈利有限,處于維持狀態,表示要他們買環境責任保險等于強迫他們破產;有的企業實力雄厚、財大氣粗,輕視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性,過于自信能解決一切問題,主觀認為購買環境保險是多余的。其次,地方保護主義降低了企業投保的積極性。正是有了地方保護,一些企業有環境問題,依靠地方政府協助解決,相應的成本也低些,自然就形成了源于地方政府保護的低投保愿望。很長時間以來,地方政府往往過度重視經濟增長,對于能夠帶來稅收的企業,是否造成當地環境破壞很少顧及,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不惜違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濫用行政權力干涉環境執法、干涉法院判決來保護本地企業,使企業的違法成本大大降低。

    再次,沒有比較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環境責任保險試行不佳的制度性根源。從總體上看,目前還沒有系統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規范,當然《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相關規定的,只是不足以應付目前的社會環境污染問題,尤其是環境污染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規定闕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任何社會經濟活動都需要規則,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出需要法律依據。直面環境污染嚴峻、環境事件不斷爆發、環境責任保險試行不佳的問題,通過立法推行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是目前一個亟待實施的制度選擇。

    在理論界,學者們對于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顯示出了很高的興趣,積極展開了環境責任保險問題的研究并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比較分析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第二類是思考探索環境責任保險的理論問題,包括基本原理、運行方式、責任原則、救濟制度等,第三類是描述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研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這幾個方面都有相當數量的,這些研究成果為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設提供了很好的理論依托和實踐指導。當然,也有不夠之處,如對于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還欠缺有說服力的論證。

    二、從歷史經驗來看,強制性保險是一項有效的制度安排

    實施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一些先行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做法,只是在不同類型的國家實施的力度和幅度有所不同。從總體來看,存在不同程度的三種類型第一,基本上是強制性責任保險。瑞典很早就制定了嚴格的環境法,規定了強制性責任保險制度。依據瑞典《環境保護法》第65條規定,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都要依據法律或政策的指引及時購買相應金額的保險;第67規定,如果由企業在規定的繳納保險費時間過后沒有如實繳納費用,相應的保險公司應該及時匯報給監督機構,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繳納并收取罰金,企業要如實執行,不得為此拒付或進行申訴。巴西也制定了普遍的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1981年在其第一次通過的《環境法》中,第14項條文規定,企業或者其他主體需要為其污染環境造成損害賠償,不管是否存在什么原因。1998年頒布的環境犯罪法案,規定了環境污染達到一定數量或者是行為達到相關標準者將會課以高達幾千萬美金的本幣罰款。還有一些州都規定,潛在環境污染的企業或者其他主體,都必須購買保險。嚴格的環境法還影響到了相關行業,為了控制風險,一些金融機構,包括當地的銀行,也有部分外國銀行分行,提出貸款的環境保護條件,即客戶須提交應付可能出現的污染風險的保險單或者擔保。

    芬蘭也是實行強制性參加保險的,在上個世紀的九十年代就有專業性規定環境保險的法律,他們專門性的保險公司受理環境責任險的投保,這樣到了污染損害事故出現導致損害時,污染被損害人可以向致害人索賠,也可以索賠于保險人,可以及時使被損害人有個基本的補償,最大程度的節約了被損害人的時間、精力和求償費用。第二,部分是強制性責任保險。在美國,從形式上看,總的來說都是以自愿為基礎,依據保險原則對于那些突發性偶然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形成的損害給與賠付,保險賠付金額也是以約定為限,而那些有計劃有規律的污染或者是常年排污致使量的逐漸增加形成的損害,是不予賠付的。這并不等于說,環境保險是自愿選擇的,因為依法規定海洋石油污染的賠付是需要購買強制性保險的,包括進入美國海域的其他國家船舶。政府環境署的政策還規定,只要是危險物或有毒物在其整個保存、加工、成品、物流及其廢棄物料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均需要購買強制性的保險,以備其可能的損害人身和財產形成的賠付。

    在德國,也實施了強制性責任保險,但與美國有些不同的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了具體的一份名錄,上面寫著具體的行業和物品類別,都被認定是具有很大的環境損害危險的,只要是涉及這些行業或物品類別生產、物流、加工、銷售等環節的企業,均被要求出具證明其有能力處理也許會產生的可能風險。這些被要求出具的證明,包括了環境責任保險,也可以是其他的,如出具州政府擔保、金融機構擔保等。這個法律規定是出在1991年《環境責任法》,之前并沒有這么嚴格的法律性規定。印度實行部分企業強制購買環境責任保險,其具體的法律規定與美國很類似,但采取了德國列舉名錄的形式。依據其1991年的法律和1992年的政府環境部門政策,有五個大類的一百八十二種物品被列入名錄,涉及了高危害、劇毒、易腐、易爆等因素,企業必須購買環境責任保險。但很有意思的是,印度的法律規定,其本國的國家控股企業可以不買保險,因為參加一種環境損害賠付基金。第三,強制性責任保險為輔。在法國、英國,強制性保險只是輔手段,大部分的行業或領域都是由企業去考慮是否需要保險,只有在很少的領域需要購買環境保險。在20世紀60年代前,企業如果認為要應付未來的環境不測賠償,適用傳統的一般責任保險,因為沒有獨立的環境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到了1977年,由英法兩國的相關保險企業聯合推出了一些環境保險業務,才使環境責任保險業務擴大。由于有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公約》,這樣,在海洋油污損害賠付方面,就必須購買強制性的保險,因為英法兩國都是主要國際公約的簽署國,有義務遵守之。從工業化國家的環境保險立法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在一般的責任保險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該保險是以私法范疇的自愿責任保險為基礎,部分實施公法范疇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三、從市場運行來看,強制性保險具有比較優勢

    從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來看,實施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不僅僅是因為工業化帶來的環境問題嚴峻,還因為這項制度契合了市場機制運行,在應對企業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救濟、糾紛消解方面有其獨到的作用。

    (一)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具有預防與治理企業污染的制度性比較優勢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不斷提高,很多種環境污染解決方案或控制措施被實施或探討,主要有環境稅、排污許可、公益訴訟、環境責任保險、排污權交易制度等。這些解決方案或措施的實施,不同程度的發揮了作用,但是并沒有有效解決企業污染問題,一些共性的因素是地方政府政策經濟導向弱化了環境保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高但對制度約束污染認可度和參與度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陷、守法和持法成本高等,也有的是因為執行不力,有的是本身就有缺陷,如環境稅在我國還在探索階段、公益訴訟耗時長成本高、排污許可和排污交易的監管不易,等等。與環境稅、公益訴訟等制度相比,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有著內在的獨特優勢(見表一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與其他制度的比較)。

    (二)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具有平衡受害者與企業雙方利益的功能

    環境責任保險是環境侵權責任的分擔,是以責任社會化的方式補償環境污染受到的損害,對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我國,受害者目前主要采取以下三種途徑尋求救濟:第一,與污染企業協商解決;第二,受害者向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請求處理;第三,直接向法院提訟。由于受害人往往是普通群眾,雖然人數眾多,但每個個體是鼓勵的、勢單力薄,與經濟力量強大的企業相比,沒有協商談判的優勢。由于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的政策導向,受害人向當地政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調解賠償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訴訟是目前我國環境侵權救濟的主要途徑,但是環境侵權受害人通過侵權訴訟途徑獲得賠償非常困難且耗時、耗精力,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實例與受污染損害數量相比極不相稱。

    具體而言,一是受理、證據收集及質證、責任認定等耗時費力;二是刑事責任一般以造成環境事故為前提,事實認定有法定程序;三是司法救濟途徑耗時長、阻礙多;四是環保部門的執法受制于地方各級政府,相應的取證并不易;五是在重大污染事故中受害者訴訟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我國公益訴訟的要求。在一些污染損害事故中,一方面環境事故涉及面廣、受害人數多,一旦發生大規模的環境污染事故,侵權企業可能會不給付或者滿足不了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要求,甚至因為賠償而倒閉。而有了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能減輕侵權人的壓力,避免環境侵權責任人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導致破產和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救濟的兩難處境,有助于簡化維權途徑、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對于已經產生污染或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來說,環境污染的公害性和擴散性特征導致企業侵權可能負擔巨額賠償,而巨額賠償容易增加企業的財務負擔,干擾企業的正常運營,嚴重時會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甚至破產。購買環境責任保險是規避風險、轉移經濟損失的有效手段,企業一旦發生污染事故,保險公司會代替企業理賠,企業僅僅需要支付一定的投保費。因此,企業就利用該費用將環境風險鎖定在一個可承受的范圍內,并把環境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避免侵權人因賠償負擔過重而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同時,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僅可以及時有效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解除企業的偶然性巨額負擔,而且有了保險公司的督促和保險費率的升降調節,還會激勵企業注重環境污染的預防及其治理,包括企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積極預防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風險,建立環境污染風險事故管理制度及其預警機制,加強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污染處理措施。這樣,自然也就促進了企業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實現社會經濟環境的持續發展。從立法價值來看,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立法,從表面上看加重了一些企業的負擔,但實質上是社會公平的體現。從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演進歷程及其主要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內容來看,企業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本應該是統一的,應該共同發展,但在具體企業發展中,就有可能是矛盾的。有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利用法律制度各種可能的空隙,以污染排放、犧牲環境的代價,取得了超額的經濟利益。政府通過立法干預,實行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對環境污染事故的受害者給予及時有效補償,體現了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的平衡。在產業革命初期,自由平等的商品經濟,形成了捍衛私權的民商法律權利制度,大工業的發展導致了壟斷、嚴重污染、格式合同等問題,使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一些社會經濟問題立法應運而生,從法律形式上看,應屬公法范疇,但其作用的領域卻又是私法作用的領域,出現所謂的私法公法化。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立法是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與私法作用方式的結合,宗旨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9]108。雖然立法規范在不同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傾斜重點,但這些立法的宗旨始終在于平衡企業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

    (三)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有助于轉變政府監管職能

    在我國目前的環境治理中主要由政府主導,出現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也是政府出面協調,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有時還被迫買單。從目前制度規定來看,一旦出現企業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企業及其責任人員依法承擔的責任,主要有民法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責任,刑法上的懲罰、拘役、有期徒刑等懲罰,行政法上的罰款、停止生產、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但是事實上在環境執法和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中,很容易受經濟利益或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忽視社會公眾的環境利益。

    甚至有些地區因為利益的原因對一些污染企業聽之任之,致使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受害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而這樣的處置過程,又暗示了地方政府是企業環境問題的最后保障和兜底者,加劇了政府對于環境事件處置的難度,一旦不慎反過來會破壞地方政府機關的公信力和執政為民的形象。相反,如果實施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則有助于減輕政府對環境治理的監管負擔和突發事件處置壓力,等于把一部分監督職能和處置負擔轉嫁給保險公司。在預防企業環境污染和規范企業環境責任的制度中,政府行政性制度不少,如征收環境稅、實施排污許可、建立環境污染補償基金等,由于有政府行政權力執行,自然可以執行到位,但對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并不比環境責任保險更有效,更替代不了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征稅,理論上的稅收水平應該正好是該企業污染導致的社會損失。征稅和排污許可有同樣的作用,如果征稅的水平高,讓污染企業受不了,甚至破產關門,但究竟征多少稅,面對各種各樣的企業及其各種形式的隱性顯性污染,實在是很難計算其稅基和稅率。

    排污許可,就是一種可以接受的一定量的排污排放許可。排污許可和征稅的性質與執行過程相差甚遠,但是有一點是一樣的,那就是企業都會增加內部的成本,因為這部分錢交給政府機構了。征稅、排污許可、責任保險三者都體現了“污染者付費”和“外部成本內在化”的意愿,旨在改變企業污染不負責的情況,但向企業征稅、行政許可企業排污會形成地方政府一種收費,本身也會有成本,有時還容易產生經濟尋租現象,而受害者更是不能直接得到救濟。比之于征稅或排污許可,環境責任保險是通過企業向保險公司交環境保險費的方式使得污染企業加大成本,而污染被損害人直接得到了賠付,體現了對受害者的及時救濟。至于建立全國或各地的環境污染補償基金,用政府的錢給受害的群眾提供賠償,對眾多的納稅人來講是不公平的,而有人提出可以由企業交錢,那么對于污染較輕或污染處理設施健全的企業不公平。何況,政府主導的公共補償基金,從既有的基金會來看問題很多,政企不分極易導致有關系的當事人的好處、會鬧的當事人的賠償。相對而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是一個對污染受害者和納稅人來講都是公平、公正的方案,也相應的解決了政府部門不堪重負、行政權力尋租現象。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的試行結果不理想,并不意味著要放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相反要通過立法實施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來預防和治理企業污染,因為環境責任保險有其獨特的比較優勢。當然,環境責任保險立法反映的是一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要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平衡社會公共利益與企業利益。

    參考文獻:

    [1]楊于澤.逢PX必反體現公眾環保焦慮[J].法制日報,2012-10-30,(7).

    [2]王超然.環境責任保險亟待創新突圍———基于湘鄂冀三地環境責任保險試行現狀調研的分析[J].環境經濟,2011,(8).

    [3]肖愛,李峻.協同法治:區域環境治理的法理依歸[J].吉首大學學報,2014,(3).

    [4]陳冬梅,夏座蓉.析美國環境保護立法、司法及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J].東岳論叢,2012,(2).

    [5]別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國際比較研究[J].保險研究,2007,(8).

    [6]胡艷香.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正當性分析[J].法學評論,2011,(5).

    [7]王朝梁.論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依法構建[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2,(2).

    [8]藍壽榮.休息何以成為權利[J].法學評論,2014,(4).

    [9]藍壽榮.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立法若干問題釋疑[J].法學論壇,2013,(6).

    第8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論文關鍵詞 環境公益訴訟 嘉興檢察機關 制度突破

    2012年8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訴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民訴法》第55條首次對公益訴訟制度作出明確規定,這在我國公益訴訟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標志著社會公共利益司法救濟機制的正式建立。近年來,在環境保護領域,全國各地檢察機關通過司法實踐對環境公益訴訟開展了一系列探索,辦理了若干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開啟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實踐的先河,具有特殊的實踐和理論價值。筆者結合辦理的浙江首例環境公益訴訟及后續若干案件,對我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進行若干探討,以求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

    一、嘉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

    浙江嘉興地處中國東部發達地區,素有“魚米之鄉”、“絲綢之府”之美譽,輕紡、印染、皮革等行業發達,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也對本地環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壞,近年來環境污染問題一直成為制約嘉興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科學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嘉興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創新,積極探索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工作,多年來一直走在浙江省前列。在制度層面,早在2009年6月,嘉興市南湖區檢察院就與區環保局率先制定出臺了《關于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若干意見》,首次通過地方規范性文件形式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領域。當年,海寧、秀洲等基層檢察院也相繼與環保部門簽署文件。2010年5月,經過與市環保局多次協商,反復論證,并結合嘉興實際情況,最終會簽出臺了全市層面的《關于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若干意見》,該規范性文件在全省市級檢察院中為首創,成為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重要依據。在實踐層面,先由基層先行先試,積累經驗,探索檢察機關介入環境案件的不同方式,再由市院統一指揮,重點突破,提起全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最后由點帶面,全面鋪開,大力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深入開展。2009年12月,嘉興檢察機關通過靈活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以支持起訴的方式成功辦理了一起廢舊塑料造粒小作坊污染環境案。2011年11月,嘉興檢察機關成功辦理了浙江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因2010年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五家企業將5000余噸含鉻污泥傾倒于平湖市飲用水源保護區造成環境污染,嘉興檢察機關在全省首次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五被告賠償損失,并首次指派檢察員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出席法庭參加庭審。該案的成功辦理,打破了浙江省環境公益訴訟“紙上談兵”的局面,開啟了全省環境公益訴訟的破冰之旅,對于全省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訴訟實踐具有重要的示范價值。該案被浙江省檢察院評為2011年度全省四大檢察創新成果之一,被《浙江法制報》、浙江法治在線網站評選為2011年度浙江省“十大法治新聞事件”。繼成功辦理全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后,嘉興檢察機關在全市范圍內大力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工作。2012年,嘉興市所轄桐鄉、嘉善、南湖、海寧等基層檢察院均向當地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而且各自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二、對嘉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反思

    (一)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與主體定位

    1.原告資格問題。修改前《民訴法》第108條規定起訴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一原告資格的限制一度成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無法逾越的司法障礙。《民訴法》修改后,除在私益訴訟領域繼續保留這一原告資格限制外,在第55條創設公益訴訟制度,并將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與“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資格限制相比已相對寬松。但新《民訴法》卻并未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而僅用“法律規定的機關”予以含糊界定,導致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作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仍無明確具體之規定,在浙江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中,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問題是庭審的爭議焦點之一,幾被告數次對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提出質疑。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依據主要基于當地檢察院與法院的會簽文件,或者地方人大常委會關于對公益訴訟實施檢察監督的決議等地方性法律依據,顯然這些依據程序不規范、效力等級低,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檢察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問題,嚴重制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開展。

    2.主體定位問題。新《民訴法》第55條規定的公益訴訟原告主體包括兩類:一是法律規定的機關;二是有關組織。(1)關于“法律規定的機關”,目前關于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規定僅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由此,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是目前唯一具有明確法律授權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機關,在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中,檢察機關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在原告問題上存在主體沖突問題。關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能否成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一直存在爭議,但是在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司法實踐中亦有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作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探索。檢察機關與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之間就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問題也存在主體沖突問題。(2)關于“有關組織”。《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隨著環境保護法的即將修改,中華環保聯合會等環保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檢察機關與環保組織之間如何協調發揮作用將成為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二)檢察機關收集證據與訴訟請求的確定

    1.證據收集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仍需承擔污染者存在污染行為以及污染損害后果的舉證責任。由于環境污染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檢察機關在事實認定和證據收集等方面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做支撐,特別是對環境污染損害后果的舉證更是遇到司法鑒定的瓶頸難題。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污染物的性質、污染范圍、污染程度,以及污染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金額,都需要由具備評估能力和司法鑒定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文書為證據才能最終確定。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是一個多學科、綜合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國內既具備評估能力,又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少之又少,浙江省至今沒有一家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環境損害評估鑒定機構。正是由于司法鑒定困難,嘉興檢察機關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僅局限在“排除妨礙”層面上,或者由于證據缺位,不得不接受法院調解結案,只有突破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難題,環境公益訴訟才能走上正軌。此外,檢察機關基于訴訟監督權所擁有的調查取證權、調卷權、詢問權等權力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能否使用,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證明力大小等問題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訴訟請求的確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檢察機關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可以提出哪幾種訴訟請求引起諸多爭議,各個地區和不同個案也有不同的做法。筆者根據嘉興司法實踐,將環境公益訴訟類型分為排除妨礙型公益訴訟和賠償損失型公益訴訟,訴訟類型區分的主要標準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不同,以“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為訴訟請求的稱之為排除妨礙型公益訴訟,以“賠償損失”為訴訟請求的稱之為賠償損失型公益訴訟。排除妨礙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與污染者承擔的行政責任有重疊的部分,往往實際意義不大,且容易導致司法資源浪費,而賠償損失型環境公益訴訟是最典型的公益訴訟,如前所述,由于司法鑒定難題導致證明具體污染損失金額的證據缺位,此類訴訟卻難以展開或者以調解結案。

    (三)環境公益訴訟資金問題

    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資金問題,一方面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所需資金問題,另一方面是環境公益訴訟勝訴后,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歸屬問題。目前環境公益訴訟面臨巨大的訴訟成本難題,評估費、鑒定費、訴訟費以及其他費用讓環境公益訴訟舉步維艱,特別是目前環境污染的評估鑒定費用非常高,僅鑒定污染物屬于危險廢物還是一般固廢就需要數萬元,環境損害評估司法鑒定更是價格不菲,高達幾十萬元,這些訴訟成本由檢察機關或者環保部門承擔都不現實。另外,因勝訴而取得的損害賠償金的歸屬問題十分復雜。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從本質上屬于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規則,環境損害賠償金應由被告支付給原告,但由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公益性以及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僅行使訴訟權利而不享有實體權利,損害賠償金的所有權并不歸屬于檢察機關,理論上應歸屬于社會公眾,但實際上卻難以操作。

    三、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之制度突破

    (一)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新《民訴法》第55條規定,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法律規定的機關”為一項法律授權性規范,新《民訴法》將環境公益訴訟起訴主體授權給了其他法律規定。我國國家機關包括很多類型,既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又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當前情況下,相較于其他國家機關,檢察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具有較大的優勢。首先,檢察機關具有較強的訴訟能力和超脫地位,有更大的把握勝訴。同環保部門和環保組織相比,檢察機關不僅擁有一支長期從事司法工作的法律專業化隊伍,還享有調查取證等諸多職權,熟悉證據固定和訴訟程序,能有力的抗衡強勢被告,取得勝訴。同時,檢察機關還能超越地方保護主義的桎梏,獨立地從事環境公益訴訟活動,真正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其次,檢察機關具有權威的司法震懾力,能產生“外溢”的訴訟效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不僅能在環境公益訴訟的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的瀆職、濫權等違法犯罪現象,而且能通過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力地震懾被告及其他同類違法者,促使他們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2009年嘉興檢察機關辦理的全省首例環境支持起訴案中,通過檢察機關的介入,這起環境污染案件在事發三年后終于得到圓滿解決,違法設立且嚴重擾民的污染企業主動搬離原址,附近遭受污染侵害的居民百姓對處理結果表示非常滿意。再次,檢察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符合世界通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檢察機關通常被認為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諸如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俄羅斯、我國澳門地區等都賦予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因此,賦予檢察機關以原告資格是許多國家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的選擇。故,在實體法方面,應在有關民事、經濟(商事)實體法中規定檢察機關具有相應職權,賦予檢察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民事活動的檢察監督權,為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代表國家以司法手段主動干預民事生活確定法律基礎。在程序法方面,可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行修改,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使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具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

    另外,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應協調好與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之間的關系。基于我國環保公益組織正處于發展過程中,還很不成熟,在社會生活中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而檢察機關提出環境公益訴訟具有諸多優勢,因此,環境公益訴訟發展前期,檢察機關應發揮主要作用,引領環境公益訴訟健康發展。當環保組織日益成熟,環境公益訴訟走上正軌后,有關環保組織應當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發揮主要作用,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主要是發揮好訴訟監督作用。

    (二)制定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別程序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本質上屬于民事訴訟范疇,但又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筆者認為需要制定特別程序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進行規范,明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定位、證據收集、訴訟費用繳納、職能設置等規定。具體包括:明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既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又具有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就其所具有的當事人的地位而言,檢察機關與被告方的訴訟地位應該是平等的,雙方應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履行對等的法律義務。但同時檢察機關又具有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因此,應對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起訴權作出相應的限制,如可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不能隨意放棄訴權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調查核實權,以解決環境侵權案件中舉證難的問題,以形式上的強勢達到實質上的對等。建立專門的環境損害評估鑒定機構,規范鑒定評估行為,完善鑒定標準、程序及收費標準,保證鑒定機構的獨立性,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供客觀、公正的證據。修改新《民訴法》第118條的規定,在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無需事先預交訴訟費用,被告敗訴的,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原告敗訴的,從國庫或公益訴訟基金撥付③;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專業的職能部門負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與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合署辦公,明確檢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權責,優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填補環境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缺乏必要監督的漏洞。關于特別程序的具體形式,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作出明確、具體的指導性規則,為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辦理具體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三)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9篇: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范文

    跨國污染轉移的類型

    從即世紀70、80年代開始,伴隨著產業結構大調整,國際上出現了發達國家將污染行業和污染物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趨勢。根據跨國污染轉移的方式可以將跨國污染轉移分為直接污染轉移和間接污染轉移。直接污染轉移是指通過運輸、丟棄、排放的等方式直接將污染物質轉移到本國區域之外。在此次日本核污染事故中,在事先未與相關國家進行溝通的情況下,東京電力公司將福島第一核電站廠區內1.15萬噸含低濃度放射物質的污水排入海中,以騰出空間容納部分機組內所積高輻射污水。這一行為是典型的直接跨國污染轉移,引起了周邊國家和地區的關注。我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于4月8日表示,希望日方按照有關國際法行事,采取切實措施保護海洋環境,并及時、全面、準確地向中方通報有關信息。直接跨國污染轉移是一種較為普遍、直接且簡易的轉移途徑,東京電力公司這一行為不僅嚴重侵犯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環境資源安全,也侵犯了相關地區民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間接污染轉移是指通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方式將落后的重污染設備、技術和行業等方式轉移到本國區域之外。「3〕發達國家將污染物和污染行業等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主要包括污染廢棄物出口、污染產品和設備的跨國轉移、重污染行業的轉移三種間接轉移方式。污染廢棄物,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洋垃圾”。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各國的工業化進程中產生了大量工業垃圾。發達國家的環保意識比較強,排除了露天處理的方式,如果采用其國內高標準的環保要求,將要花費大筆的垃圾處理費用。為了降低這一部分成本,發達國家常常打著“資源性”廢棄物的旗號,通過垃圾出口的方式轉嫁自己的環境危機。由于發展中國家一般缺乏妥善處理垃圾的技術和設備,這些“洋垃圾”不但會破壞生態環境,還給生活在周邊的民眾帶來了巨大的健康隱患。近年來,由于發展中國家對于該問題的重視和環保意識的提升,這種現象已經逐漸不再為發達國家使用。污染產品和設備的跨國轉移,通常表現為一國或地區將污染嚴重的,已限制銷售、使用,或者限期淘汰的產品和設備出口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這一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國的環保標準存在差異,發展中國家的環保標準普遍較低,且監管體系不完善,這為發達國家轉移污染產品提供了便利。在核污染事故之后,日本大量向我國出口海產品正是污染產品跨國轉移的體現。除外,發達國家還會以國際經貿合作的名義,通過跨國公司的經營向發展中國家出口一些缺乏優勢的設備和產品,將公司生產過程中污染密集的環節遷入發展中國家。叫如蘋果公司,其污染較為嚴重的產品生產過程均在我國,而產品研發、設計等輕污染環節則留在美國,最終獲益的仍是污染輸出國。一些發展中國家雖然明知這些產品設備或者生產環節會造成本國環境的污染,但是介于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只能暫時忽略引進產品和設備帶來的負面效應,卻給該國的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隱患。重污染行業的轉移是指發達國家借助發展中國家引進外國技術和資金帶動本國經濟發展的機會,以國際投資的名義將本國重污染行業的公司設立在發展中國家。這類重污染行業以鑄造、化工、醫藥為代表,如在生產時不配套安裝污染治理設備,生產過程中將會產生大量污染物,對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都會產生一定的威脅。但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由于經濟落后,環保標準相對較低,對這類重污染行業的轉移不但沒有環境保護的限制,反而還有吸引外商的各種優惠政策。發達國家利用這一點,減少了污染物的處理費用,降低了行業的生產成本,提高了產業的競爭力,同時通過投資轉移了重污染行業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

    跨國污染轉移產生的國際環境責任

    跨國污染轉移的實質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責任的轉移。傳統的國家責任是指一國違反自己所應承擔的國際義務時,應該承擔國家責任。筆者認為,對于因跨國污染轉移產生的國際環境責任應該不僅限于傳統的國際責任,還應包括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引起的國際損害責任。“特雷爾冶煉仲裁案”是跨國環境污染的典型案件,該案中對嚴格責任的適用對傳統的國家責任制度產生了深刻影響,奠定了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堅實的基礎。之后,由于科技的進步和人類探索開發領域的擴大,因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造成的跨界污染案件日益增多,比較著名的案件有1986年的萊茵河污染事件以及蘇聯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包括生產、生活以及核電站、科學實驗、太空探索等行為,這些行為本身是合法的,或者不違背國際法中的禁止性規定,但是當損害行為發生了,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國際環境損害責任。跨國污染轉移產生的責任主體通常情況下是國家。私人可以成為污染轉移的行為主體,但賠償責任應當由國家承擔。根據目前的l清況來看,可能產生跨國環境污染轉移的領域大都存在一定的風險,且私人在跨國環境領域的行為基本都是在國家控制下的。通過國家的嚴格監督,如果仍發生跨國污染轉移,一旦對他國或者地區有環境損害發生,國家作為跨國環境損害的加害方在面對本土行為造成的他國環境損害和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時,有義務滿足受害國的合理要求。

    主站蜘蛛池模板: 青青国产成人久久91网站站| 窝窝午夜看片成人精品| 免费无码成人AV片在线在线播放| 国产成人综合久久精品免费|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秒拍| 国产成人8X视频网站入口| 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 | 曰批视频免费30分钟成人| 成人毛片18女人毛片| 亚洲精品无码乱码成人| 成人福利app| 亚洲成人在线免费观看| 成人黄色小说网站| 亚洲最大成人网色| 国内外成人免费视频| 毛片基地看看成人免费| 免费观看成人毛片| 国产成人精品午夜视频'| 亚洲国产精品无码成人片久久| 国内自拍成人网在线视频| 成人精品免费视频在线观看| 7878成人国产在线观看| 亚洲a级成人片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午夜性a一级毛片| 在线观看www成人影院| 成人免费视频在线播放| 欧美综合成人网| www夜片内射视频日韩精品成人| 亚洲国产精品成人久久久| 国产成人女人在线观看| 成人免费福利视频| 成人免费大片免费观看网站| 欧美成人看片一区二区三区尤物| 亚洲精品午夜国产va久久成人|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在线观看 | 成人女人a毛片在线看| 欧洲成人在线视频| 成人免费草草视频| 国产成人手机高清在线观看网站| 国产成人精品午夜在线播放| 国产成人免费全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