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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賠償責任;抗辨事由;連帶責任
問題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吳文景、張愷逸與受害人張淵等17人參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組織的牛姆林二日自駕游。進入景區游覽時天色變陰,原告一行建議導游調整行程,但導游堅持帶隊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導游沒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張淵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斷的馬尾松砸傷,經醫治無效死亡。法院認為,旅游服務機構及其導游負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責任,本案導游不顧惡劣天氣堅持帶游客冒險進入林區的錯誤行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馬尾松折斷傷人,事件發生后又未盡最大救助努力,這3個因素均是導致被害人張淵死亡后果發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495464.22元。這是法院運用安全保障義務確定景區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該案為切入口,研究和探討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
一、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負有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照顧、保護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首先確認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司法解釋發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調整景區經營管理者與游客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旅游景區是指任何一個可供旅游者或來訪游客參觀游覽或開展其他休閑活動的場所,是旅游者參觀、游覽的主要場所。旅游景區以其獨特的自然、人文景觀和愉快輕松的環境帶給游客愉悅的心理感受和體驗,成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區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共空間受到各種人為或自然因素的影響,使旅游景區的安全備受考問和挑戰。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旅游景區發生的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僅給游客的人身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也嚴重損害了景區旅游形象。
游客進入景區與景區經營者建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景區應按合同提供相應的旅游設施和服務,滿足游客的旅游休閑需求和精神滿足。為何在合同之外規定景區安全保障義務?一般認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險控制理論
經營者開發經營旅游景區,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使他們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設施、設備的性能、狀態,景區內部及周邊地區的情況,包括社會治安狀況、氣候、地質地貌、相關法律規定、文化狀況等等,具有預見損害的信息優勢,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減輕損害的措施。因此,“在屬于不作為責任原始形態的對他人侵權行為之責任領域內,監督者控制潛在危險的義務通常來源于他對危險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論
游客進入環境優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區,獲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區憑借其經驗、知識、職業要求能發現潛在的危險,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險。這種基于雙方的合同關系及一系列宣傳的信任關系是旅游景區承擔安全保護義務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理論
旅游景區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并從中獲得收益。而景區人員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險,景區應從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維持安全的旅游環境。服務安全成本是現代社會商務成本的構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為積極支付和消極支付。積極支付是經營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設備和周到嚴密的管理,主動保障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消極支付就是經營者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對游客的人身、財產損害予以賠償所支付的費用。積極支付與消極支付呈反比關系,積極支付多則消極支付少,反之亦然。雖然資源保護型景區具有公共產品屬性,但一般靠收取門票作為管理和維護費,也應承擔維護安全的成本。
我國安全保障義務確立的直接原因是,社會公眾在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場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無法確定或無力賠償使受害人無法得到救濟,同時經營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為具有不作為的過錯,而對不作為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缺乏使某些相同類型的案件因法官認識的差異而呈現出不同的裁判結果。為統一相關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國以德國侵權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理論和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程度為基礎,以利益平衡為方法論在司法解釋中確立安全保障義務。最高法院的《解釋》列舉的經營者未包括旅游經營者,但一般認為這里的經營者采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認定方式,即指從事社會活動并從中獲利的人,因此,應包括旅游經營者。
旅游景區安全事故類型有不同的劃分方法,李洪波、鄭向敏將旅游安全事故根據景區類型分為自然資源類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資源類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張進福、鄭向敏將旅游安全形態總結為犯罪、交通事故、火災與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據發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權益的安全事故,分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傷害、景區旅游服務設施設備造成的傷害、自然災害(包括動物)造成的傷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擴大。由于景區的義務是與特定的時空特征、環境條件相結合,因此景區義務范圍受到諸種因素的影響,如可預見性(損害事件的現實可能性)、可能結果之嚴重性、導致損害發生行為的社會價值、避免危險的費用、社會的合理期待等。
1可預見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預見到他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會對原告造成損失或損害,那么被告就被認為存在注意義務”。景區經營者應對其能預見到的損害承擔保障義務,如景區能預見到景區欄桿破損未修理,游客可能會掉下懸崖,就負有維修欄桿的義務。對于不可預見的危險如罪犯在景區對游客突然實施搶劫殺人行為,事前沒有任何征兆,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性,不可能讓景區承擔責任。如若課以景區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景區不堪重負,將危及行業的發展。雖然景區沒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但在事故發生后有積極救助、報警的義務。
2可能結果的嚴重性。有些危險雖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發生損害卻極大,應責令經營者對此承擔保障義務。如設置標志牌,雖然不設立發生損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誤入禁止區域或迷路,損害就大了。
3導致損害發生行為的社會價值。有些旅游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因具有娛樂和教育功能而容許其存在。如兒童冒險游樂、攀巖、蹦極、海底探險等活動均具有發生損害的危險性,旅游景點對這些危險性活動應負有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4避免危險的費用。在考察預防措施的合理性時也應考慮經營者的經濟負擔,不能為保護游客使景區承擔過重的負擔。如果景區要防止犯罪的發生,必須建立嚴密的監控系統,每個路段派人站崗,對進入景區的人進行嚴密的身份審查;對隨帶物品予以嚴格檢查。如果這樣,景區將不是景區而是軍營,這是景區不能承擔的。不能將景區視為保險箱,而應在危險的可能性和預防危險的費用之間加以權衡,在景區能承擔也應承擔的范圍內確定義務。
5社會的合理期待。游客進入景區,對景區的設施設備和服務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區應在社會公眾通常的期待范圍承擔義務。如游客相信景區不存在隱蔽危險,景區經營者應對這些危險予以消除、提醒、標示等等。
旅游景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首先來源于法律法規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條例,都對景區的安全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旅游經營者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建立安全的游覽環境。安全管理規定是景區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強制性要求,違反該規定會招致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其次,安全保障義務來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體應善意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景區經營者應以游客為中心,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潛在的危險,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適的游覽環境。前例張淵案中,導游按行程帶游客上山游覽,沒有聽從游客的建議改變行程,應認為是一位盡職的旅游服務人員。但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導游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不考慮特定情形冒險帶游客上山,將游客置于危險境地并最終致張淵死亡,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導游違反的不是法律規定,而是一個專業人員應盡到的善意的謹慎的義務。
旅游景區保障游客安全的義務總體上分為積極的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和給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極的防止損害的義務,具體包括:
(一)預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統。景區必須配備與景區范圍大小、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并配置相應設施設備。在景區內建立報警點、巡邏點,組建巡邏隊,在景區值勤巡邏,及時發現潛在危險,維持良好的秩序。
2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區內的游樂設施、防護欄、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纜車、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并能保證通暢運行。
3設置標志牌和警示牌。景區應在適當位置設置規范的景區平面圖、示意圖、線路圖,使游客知曉景區地形地貌、景點布局、距離遠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險地帶、禁止區域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顯位置,不可有障礙物影響視線,也不可放在移動物體上。4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景區的游覽線路、設施設備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如清除有礙通行的各類路障,鏟除游道旁松動的山體危石,對森林中的危樹加固或拔除。景區服務人員對于游客不安全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如人員擁擠應積極疏導,不正確的操作應即刻糾正。
5旅游服務人員善意謹慎地為游客提供旅游服務。旅游服務人員本身就是旅游產品的一部分,除按職業要求完成職責外,應處處為游客想,為游客提供周到、細心和安全的服務。
(二)救助措施及時
事故發生后旅游景區應立即啟動緊急救援體系,景區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積極進行疏散,將游客帶離危險區域。同時,醫療人員對受害游客進行及時的醫治,盡量將事故損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性質
游客進入景區與景區建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在景區受到傷害的游客可提起違約之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確立了景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景區未履行該義務,致游客傷亡,應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權之訴。
景區的侵權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景區因有瑕疵的設施設備或不當服務行為致游客遭受人身損害,景區的行為與游客傷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一是景區未能制止第三人對游客的傷害,景區的不作為行為與游客傷害之間具有間接因果關系。不管哪種情形,景區均對其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判斷景區是否有過錯的標準是看景區是否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謹慎提供旅游服務。前例張淵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證據證明折斷的馬尾松頂端是禿的,從中心開始向外朽爛,說明景區經營者疏于對被折斷的馬尾松的管理,顯然具有過錯。雖然當時景區遭受歷史罕見的強對流天氣(颮線)的襲擊,.導致馬尾松被大風刮斷,但景區經營者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
(二)責任類型
景區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傷害,應承擔的責任類型有:
1全部賠償責任。景區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景區經營者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游客的傷害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由實施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景區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種責任與全部責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損害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不是景區經營者造成的,按照責任自負原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景區經營者只是能夠防止損害卻沒有防止,從而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條件,加大損害發生的蓋然性,其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第三,實施侵害的第三人作為第一責任人,由其賠償受害者的全部損失。只有在第三人無法確定或不能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由景區經營者在第三人不能賠償的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景區經營者的責任是過錯責任。景區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當時已經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不承擔責任。第五,景區經營者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追償。可見,景區經營者對由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是對他人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似乎有背自己責任原則。但實際上經營者是對自己能夠制止而沒有制止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當然,安全保障義務也體現了侵權行為法旨在社會營造積極救助的人文關懷氛圍的公共政策。
(三)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合法事由。事故發生后,景區經營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和在何種情形下拒絕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的問題目前法律沒有規定,而這點涉及準確認定被告賠償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景區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1景區盡到了合理的保障義務
景區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應對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傷害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區的設施和旅游服務,而是由于景區不能夠預見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區對這些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且在事件發生后積極救助。景區是一個公共活動空間,事件如犯罪發生的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及及時的救助,阻卻了行為的過錯性,景區不承擔責任。
2游客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游客不遵守景區規定,不聽從景區工作人員的指揮,實施危險行為導致損害發生,應由游客對其過錯承擔責任。游客作為理性之人也負有保護自己安全的責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規定,使自己陷于危險處境,按風險自負原則應由游客自擔其責,景區當然不承擔責任。但景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游客明知危險卻執意所為。
在實際旅游活動中,旅游環境狀態與旅游者行為之間存在雙向影響,且兩者互為因果關系…。如果游客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景區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結合造成損害,構成混合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根據游客過錯的大小減輕其賠償責任。為保護游客利益,使景區盡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為此,景區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過失為由請求減輕賠償責任,對游客一般過失行為不能要求減輕責任。如游客因景區工作人員未說明清楚危險活動的操作規程,游客操作失當致受到損害,就屬于一般過失,不能減輕景區責任。
3第三人已經承擔了責任
如果游客所受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作為承擔第二位責任的景區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4免責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旅游景區可否通過門票上的免責條款來免除責任?免責條款是由雙方協商的,景區未與游客協商自行擬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條款,為格式條款。約定免責事項的格式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生效,否則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旅游景區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條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游客財產損失的條款;(3)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由此可見,景區不能通過免責條款免除自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責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洪水、雷電等自然災害傷害游客,景區自身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對于自然災害,景區能預見而未預見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區就有過錯,就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張淵案中牛姆林景區遭受了強對流天氣(颮線)襲擊,出現雷雨、大風,樹木被折斷。如果樹木長勢良好被折斷,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責;但砸傷張淵的馬尾松樹根部從中心向外部朽爛,景區顯有維護、管理不周之錯,當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三、影響景區責任的其他因素
(一)動物侵襲與責任
游客在海濱浴場游玩,被海蟄毒死的情況下,景區是否有過錯?判斷的標準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區是否能預見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該地區從來沒有出現過海蟄,不知什么原因海蟄來到這里,景區不可能預見到,則景區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如果該地區出現過海蟄蟄人,而景區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傷或死亡,景區就有過錯,應承擔責任。
(二)旅游景區與旅行社之間責任的劃分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改善旅游環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開發建設、旅游經營、旅游監督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旅游業應當實行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并重,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的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旅游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旅游規劃與保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旅游業的領導與協調機制,改善旅游環境,促進旅游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發展旅游業的優惠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擴大投、融資渠道,鼓勵境外投資者和國內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游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投資開發、經營旅游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
**第八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檔案。
**第九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求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原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地旅游資源狀況以及上級旅游發展規劃為依據,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區域性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編制其他有關規劃、建設具有旅游觀光價值的大型項目,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
**第十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旅游交通的設置,參與旅游交通規劃、旅游交通基礎標準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務規范的管理。
**第十一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旅游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游市場開發總體方案,統一組織、協調本省旅游整體形象、重點旅游線路、重點旅游景區景點、大型旅游活動的促銷宣傳活動,有計劃、有重點地開發國際和國內旅游客源市場。
**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旅游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游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加強旅游促銷宣傳工作。
**新聞主管部門和新聞媒介應當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旅游促銷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游信息網絡建設,會同統計部門建立旅游信息統計和旅游信息制度,為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教育、勞動等部門,加強旅游院校、專業的建設和旅游科研、教育、職業培訓工作,加快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五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重要旅游商品的開發。
**開發具有地方特點、景點特色與文化內涵的旅游商品的,按照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章旅游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和設施,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和設施,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生態與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自然保護區保護、土地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禁止開發建設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旅游項目和設施;禁止在旅游景區景點、重點旅游線路沿線規劃保護區內從事開山、建墳、砍伐、取水等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活動。
第十七條鼓勵開發建設與景區景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游項目;鼓勵開發建設健康文明、具有知識性、趣味性、參與性的旅游娛樂項目。
**禁止建設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
第十八條旅游景區景點服務設施及游樂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旅游景區景點詳細規劃,合理布局;其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旅游環境和生態環境。
新建旅游景區景點、主題公園、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游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景觀設計或者景觀影響評估報告;計劃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在旅游資源集中、交通便利并有城鎮依托的地方,可以設立旅游度假區。設立旅游度假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
**新建省級旅游度假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在旅游景區景點內新建、重建、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辦非通常宗教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第四章旅游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明碼標價,依法經營。
第二十二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需的安全設備、設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在旅游過程中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確的警示。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時,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援措施,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旅游、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游項目和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游樂設施,其設施和設備應當經法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安裝調試正常后,經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檢查合格,方可運營。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證安全運轉。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應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對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的崗位和工種,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任職。
第二十五條鼓勵旅游經營者實行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質量等級。
**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與其服務質量等級相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提供服務,保證旅游服務的質量。
**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名錄。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真實的旅游信息,按規定為旅游者辦理保險,并安排由具有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
**旅游合同應當明確游覽日程與線路,游覽景點與時間,娛樂場所與時間,交通工具種類與標準,住宿、餐飲地點與標準,導游服務內容,旅游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者購物的,還應當明確購物的地點與時間。
**旅行社及其導游等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旅游合同;要求變更旅游合同時,必須征得旅游者同意。
**鼓勵使用國家或者省推薦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及其導游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旅游合同的約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行程安排;
(二)擅自改變、減少或者增加游覽、服務項目;
(三)安排內容不健康的游覽、服務項目;
(四)降低服務標準;
(五)擅自提高服務價格或者加收服務費用;
(六)強制旅游者購物、接受服務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七)收取旅游者購物的回扣;
(八)其他損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從事導游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游證。無導游證的,不得進行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舉止文明,語言規范,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在講解、介紹中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以及低級庸俗的言行。
第二十九條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環衛、通訊、醫療、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服務設施和景區景點導游人員,設置導向路牌、路標等明顯標志。禁止在旅游景區景點及其周圍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禁止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物、接受有償服務。
第三十條旅游景區景點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并按規定報經批準。
第三十一條旅游景區景點內有多個旅游點或者游覽項目的,可以分別設置單一門票,也可以設置價格低于單一門票價格總和的聯票或者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選擇購買。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
**旅游景區景點票價的確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價格管理規定報經批準。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或者調整景區景點價格時,應當征求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游景區景點價格上調的,對境內旅游團隊自批準上調價格之日起延遲三十日執行,對境外旅游團隊延遲九十日執行。
**城市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教師、學生等特定對象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三十二條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價值的旅游景區景點實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
**前款所稱的重要旅游景區景點,由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檢查;有權拒絕攤派和國家、省規定以外的收費;有權拒絕提供無償服務;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或者指定購買的商品;有權拒絕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業協會。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指導、溝通、服務等功能,維護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五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產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檔次、費用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方式和內容,并獲得質價相當的服務;
(四)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
(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旅游經營者索賠;
(六)有權拒絕非法檢查,并提出投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護旅游資源和環境,愛護旅游設施;
(二)尊重旅游地的和民族風俗習慣;
(三)自覺遵守旅游秩序和社會公德;
(四)遵守旅游景區景點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支付門票和其他有償服務的費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義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旅游主管部門發現旅游經營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責任或者其服務設備、設施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應當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妥善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旅游主管部門發現旅游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不符合相應的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的,應當通知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建議授予其服務質量等級的部門、機構降低或者取消其服務質量等級。
第三十九條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依法檢查。
**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妨礙或者干擾旅游者正常的旅游、休息等活動;不得泄露旅游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
(三)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一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制度,設立并公布旅游投訴電話,接受旅游者的投訴。
**旅游主管部門接到旅游者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或者建設旅游度假區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可給予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導游等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導游證或者上崗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等從業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應當按照旅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三日至十五日,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游等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或者上崗證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導游證或者上崗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拒不按規定足額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二)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任職資格的;
(三)一年內未開展旅行社業務的;
(四)拒不參加旅行社年檢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確定或者調整旅游景區景點票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第五十條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旅游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廣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全面排查整治各類事故隱患,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創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切實將國家、自治區和玉林市以及市政府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和要求貫徹落實到位,確保我鎮今年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全面實現。
本次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范圍是全鎮所有地區、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全面檢查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建筑施工、特種設備、旅游、農機、水利、尾礦庫等行業(領域)的安全檢查。
(一)人員密集場所:一是檢查消防安全通道是否暢通無阻,應急照明及應急疏散指示標志是否正確有效;二是檢查消防栓是否有水,自動噴淋系統和其他滅火器材、設備設施是否完好有效;三是檢查是否有“三合一”場所;四是檢查防火分隔是否合理、防火門是否在正確位置;五是檢查電氣線路是否老化等情況。
(二)道路交通:一是檢查是否通過GPS監控平臺加強對客運車輛的動態監管;二是檢查道路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完善有效;三是檢查并查處“三超一疲勞”、酒后駕駛、涉牌涉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四是檢查并查處鄉村道路摩托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五是檢查學校校車的安全情況。
(三)危險化學品:一是檢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二是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三是檢大危險源是否落實安全監控措施;四是檢查存在可燃、有毒氣體泄漏的場所是否安裝并正常使用報警裝置;五是檢查員是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六是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是否經檢測檢驗確保完好有效。
(四)煙花爆竹:主要檢查批發企業采購、儲存、流向登記制度落實情況和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企業是否存在違規儲存的情況;零售點專店或專柜、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存放量是否超過核定量,企業是否存在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無證上崗問題。
(五)建筑施工:一是檢查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二是檢查基坑支護與高邊坡安全防護情況;三是檢查物料提升機、施工外用電梯、塔吊及腳手架的安全情況;四是檢查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安全情況;五是檢查“三寶”、“四口”、“五臨邊”的安全防護情況;六是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特種設備:一是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檢查特種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有效;三是檢查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管理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四是檢查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五是檢查特種設備的運行記錄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七)農業機械:一是檢查農業機械及駕駛員是否證照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證與人、證與機是否相符;二是檢查是否有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的情況;三是檢查駕駛員安教育培訓情況。
(八)旅游:一是檢查節假日旅游景區(點)游樂設施、設備安全情況;二是檢查旅游景區臨崖、臨邊的安全防護和警示標志設置情況;三是檢查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的供水、供電、食品衛生情況。
(九)水利:一是檢查水庫汛期領導帶班值守應急、巡查責任落實情況;二是檢查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情況;三是檢查排輸水管道和泄排洪裝置的完好有效情況;四是檢查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情況;五是檢查應急救援通信裝備系統情況。
其他行業(領域)由各有關部門明確具體的安全檢查內容和具體要求,切實按行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組織實施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各村(居)委員會、鎮直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重要意義,要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認真落實責任,做到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扎扎實實地做好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確保取得明顯成效;按照“一崗雙責”明確的部門責任,各行業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好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同時要密切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形成合力。
(二)嚴格檢查,務求實效。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抓好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工作,檢查要涵蓋每個工作崗位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環節。檢查要嚴格細致,認真檢查事故易發的重點場所、要
害部位、關鍵環節,堅決防止走過場,決不允許留有“死角”。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資金和期限,明確責任人,制訂并落實監控措施及應急預案。(三)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要認真。各村(居)委員會、鎮直有關單位要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消防、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檢查。要依法嚴肅查處每一處隱患、每一起非法違法行為,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必須先停產后整改,并實行掛牌督辦,防范事故發生。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干部作風建設年”為契機,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緊緊圍繞全市安全生產“511”工作目標,結合我市水利工作實際,宣傳水利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普及水利安全知識,弘揚水利安全文化,提高水利安全意識,推動安全隱患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確保全市水利安全形勢的穩定。
二、活動時間和主題
活動時間: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活動主題:關愛生命,安全發展
三、“安全生產月”活動安排
(一)全面做好“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宣傳工作
從6月1日至30日以營造“安全生產月”氣氛為重點,結合“安全生產年”、“安全生產攻堅年”活動,開展好多種多樣的宣傳活動,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為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加深對《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本次“安全生產月”活動的主題、要求、原則、內容、口號和“安全生產年”、“安全生產攻堅年”等內容以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
2、根據市安委會工作部署,參加6月14日在人民廣場開展“安全生產月”宣傳咨詢日活動,按照水利行業的安全生產特點,開展宣傳活動。
3、組織全市水務系統參加“把安全帶回家”征文比賽和“安康杯”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競賽,以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法制觀念。
4、在施工工地現場懸掛安全生產條幅、安置標語宣傳畫等,使職工深刻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營造濃厚的“關愛生命、安全發展”,“時時想安全、處處要安全”的良好氛圍。
(二)全面開展“查隱患、防事故”活動
從6月16日至25日,各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排檢期間,各單位要積極組織,切實排除各種安全隱患。在建項目要對照全國、全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逐條落實監管職責和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抓好水利工程項目安全“三同時”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病險水庫和重點河道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的運行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切實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嚴防潰堤、潰壩和群死群傷等事故。燕塞湖景區、天馬湖旅游景區要繼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嚴格落實各種旅游設備要嚴格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加大排查力度,以確保旅游安全。辦公樓、機關食堂等人員密集的場所要對消防設施進行系統的檢查和更新,對達不到要求的消防設施要及時更換,對一些安全隱患的死角要進行細致的檢查,如達不到要求,要及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各單位要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駕駛員要對駕駛的車輛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徹底的排除安全隱患,確保行駛安全。以上在排查過程中如發現隱患,能及時整改的及時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要及時制定整改方案盡快治理,同時報局辦公室備案。各單位將“安全生產月”活動工作情況于6月26日前報局辦公室。
從6月27日至28日局組織人員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月”活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工作不認真,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整改治理不到位的單位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從6月29日至30日,對“安全生產月”活動進行全面總結,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以促進今后的工作,并寫出總結報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為確保“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順利開展,在組織管理上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確保我市水利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各單位要將這次“安全生產月”活動作為開展“安全生產年”和“安全生產攻堅年”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各單位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這次“安全生產月”活動,切實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為水利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
2、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
安全生產機構不完善或缺少安全專職管理人員的單位,要及時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和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的單位,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要求,切實將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落到實處,以高度的責任感,全面做好“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各項工作,將這次活動確實達到以月促年,以活動保平安的目的。
今天,市政府在這里召開全市農村消防暨冬季防火工作會議,目的是貫徹落實省、杭州市農村消防暨冬季防火工作會議精神,部署我市冬季防火和農村消防建設工作。剛才,市消防大隊孫亮同志通報了我市今年以來的火災情況;市安監局王國強同志對全市火災隱患普查工作作了部署;市公安局包文明同志對下一步我市農村消防及冬防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三位同志的講話都是代表市防火委和市安委會的,希望大家回去后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就做好當前消防工作再講三點意見。
一、認清形勢,進一步增強做好消防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今年以來,我市消防工作緊緊圍繞“加快發展,協調發展”這個主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為打造“平安___”、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全市消防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小火小災不斷,公共場所火災隱患仍然存在,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一是農村火災事故依然居高不下。由于我市大部分農村地區消防基礎設施薄弱、消防管理滯后、房屋陳舊、線路老化等問題普遍存在,導致火災事故繼續在高位運行。二是火災隱患大量存在。從今年我市發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災事故來看,“三合一”和“多合一”企業火災隱患問題尚未從根本上得到整治;一些企業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不強,消防安全責任制流于形式。特別是國際貿易中心發生的火災,更給我們消防工作敲響了警鐘,這種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也存在這么大的漏洞,確實使我們感到消防安全隱患無處不在。三是社會消防安全意識薄弱。一些地方和單位對消防工作仍然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消防安全監督不嚴,城鄉居民特別是農村居民及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更為薄弱。四是消防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使用電器、液化氣、煤氣、天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增多,城市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不斷增加,化工產品需求旺盛,重大危險源趨多,這給消防安全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因此,全市各級各部門一定要以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抱著對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廣泛動員,迅速行動,精心組織,嚴防死守,切實抓好年內本地區、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突出重點,切實做好當前的消防安全工作
冬季氣候干燥、物資集中,又逢農村時節、圣誕、元旦等節日臨近,這一時期,歷來是火災的多發期,也是預防火災的重要時期。為此,各級各部門務必保持高度警惕,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再檢查、再落實,突出重點,明確目標,落實責任,認真做好消防安全的各項工作。
一是要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要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督促檢查考核。要強化企事業單位的主體責任,督促各類單位認真貫徹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夯實消防安全工作基礎。要加強對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要按照中央、省和杭州市的統一部署,扎實開展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要建立專門班子,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對本地區、本單位的火災隱患進行一次地毯式的排查。要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思想,綜合運用全面檢查、重點抽查、明察暗訪、突擊復查等辦法,全面查處社會面上的消防隱患。當前特別要加強對大型商店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特別是龍門古鎮)、易燃易爆場所、地下工程、高層建筑及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人員密集場所、重大危險源以及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重點解決消防組織制度不健全、滅火器不足、消防通道不暢,自動消防設施運行不良,違章裝修裝潢等問題,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要毫不留情整改火災隱患。從今年我市發生的一些火災事故來看,許多事故消防部門大多曾事先作過檢查
,有的還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但是,由于監督不嚴,整改不力,結果還是發生了火災。這里既有企業、單位沒有真正重視、認真整改的問題,也有消防監督是否動真格的問題。因此,在這一次火災隱患普查工作中要更加突出整改。對排查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及時召開協調會或促改會,制定整改進度表,簽訂整改責任狀,實施掛牌督辦,督促隱患單位落實專人,嚴防死守。對短期內確實改不了的,要采取改變使用性質等辦法,堅決消除火災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于火災隱患整改措施執行不力或拒不執行整改的單位和企業,該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堅決停產停業、停止使用,該查封的,堅決查封。對火災隱患單位的有關責任人,按規定整改不到位的,該處罰的處罰,決不能姑息遷就,隱患成災。這里我還要強調一下,市里還將成立督查組到各地進行督查,對火災隱患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徹底的要進行公開通報批評。四要夯實農村消防安全基礎工作。要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狠抓農村消防基礎工作的落實,積極解決制約農村消防建設發展的突出問題,有效保障新農村安全發展、和諧發展。各鄉鎮、街道和市有關部門要將農村消防建設發展納入新農村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農村消防工作目標任務,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農村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要建立健全新農村消防工作管理、獎懲考核機制和責任體系,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控體系和平安建設,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要結合農村公共事業發展及村莊整治,把農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裝備、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做到“村莊整治到哪里,消防建設就跟到哪里。要整治農村火災隱患。各鄉鎮街道一定要動員各方面力量,組織對農村學校、幼兒園、醫院、錄像廳、網吧、旅館、農產品交易市場等公共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轄區內企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整治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督促業主、農戶開展消防安全自查,切實整改火災隱患。
三、加強領導,努力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外部環境
一是要加強領導。今年只剩下一個月的時間了,各級各部門都在對照年初制定的計劃,抓緊做好各項掃尾工作,力爭關好今年的門,開好明年的局。當前,各鄉鎮、街道為確保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可能把大量的精力都放在了這項工作上。當然選舉工作非常重要,是一件事關全市人民的政治大事。但各鄉鎮、街道在這個關鍵時刻,還是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統攬全局,統籌兼顧,抓好各項工作。特別是對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消防工作更要警鐘長鳴,常抓不懈。主要領導要經常過問,了解轄區內的消防工作現狀,幫助解決消防工作的各種實際問題;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全力抓。要組織力量經常到企業、到村里了解、檢查消防工作,及時消除各種火災隱患。
二是要加強配合。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業,需要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協同作戰。市建設部門要堅持消防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實施、同時驗收,與消防部門共同把好建筑防火審核、驗收關。市工商、文化、旅游、衛生、教育等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切實抓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市質監部門要加強對消防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市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嚴肅查處火災事故。總之,大家都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齊心協力把工作做好。
堅持整頓與規范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不斷完善日常監管制度,推進長效體制建設,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行為,嚴防不合格鮮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飲服務環節,確保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鮮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
二、工作任務
強化餐飲服務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規范餐飲服務單位和集體食堂采購、使用、加工鮮肉及肉制品行為,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和集體食堂嚴格執行鮮肉及肉制品采購登記、索證索票和入庫查驗制度,嚴防無檢疫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豬肉、來源不明及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流入餐飲服務環節,嚴禁銷售病死、死因不明及腐敗變質的肉類制品,嚴厲打擊餐飲服務單位在加工鮮肉及肉制品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
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要求,落實職責分工,做好前期準備和動員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階段
按照確定的工作目標、要求和進度,集中對轄區內各類餐飲及集體食堂進行拉網式檢查,摸清實際情況,確保排查到位,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查處到位。
(三)集中整治階段
針對排查清理階段發現的薄弱環節和重點問題,確定整頓治理的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和重點時段,部門聯合執法與日常檢查相結合,嚴防不合格的鮮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飲服務單位。
(四)總結驗收階段
各地各單位要對專項整頓治理情況進行全面總結,積極探索建立鮮肉及肉制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迅速采取行動。要高度重視開展鮮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餐飲服務環節鮮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食藥監餐〔〕406號)要求,以對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組織領導,迅速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鮮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頓工作,規范餐飲服務環節鮮肉和肉制品市場秩序。要緊密結合地區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具體任務和工作要求,落實餐飲服務單位主體責任,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整頓工作深入、扎實開展,取得實際成效。
(二)強化采購管理,嚴防非法流入。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督促各類餐飲服務單位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明確專人負責鮮肉和肉制品采購、進貨查驗。要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鮮肉和肉制品,查驗、索取并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的,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同時,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餐飲服務單位長期定點采購的,應與供貨方簽訂包括保障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鮮肉和肉制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食品安全抽檢經費、風險監測經費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三)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四)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六)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隊伍;
(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并應當聘請食品安全協管員重點協助做好農村、農村中小學(托幼機構)、城市社區、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報告食品安全情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飲具集中消毒等監督管理職責。
質量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食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農業、城市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糧食、鹽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教育、環境保護、旅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沒有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做出具體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范和加強本行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媒體溝通聯絡機制。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道食品安全信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監督工作。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學生食品安全意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專項獎勵資金,鼓勵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及經費保障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與本省經濟、社會和科學發展水平相適應。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做好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飲食習慣和飲食安全。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鼓勵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參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等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
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處理的食品;
(三)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范圍和限量的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相關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培訓
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做好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每年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食品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具有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公開、公平、擇優、便民的原則確定并公布。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等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管理制度,根據食品特性設立相對獨立的銷售區,并設置醒目標志告知消費者;對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過期變質食品銷毀及記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存儲或者運輸食品和存貨人或者托運人名稱等相關信息,留存存貨人或者托運人身份證明和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經營場所之外設有倉儲設施的,應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運輸食品的存儲設施和交通工具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存儲、運輸;對需要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冷凍設施及運輸工具,冷藏冷凍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標示的溫度。
第二十四條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要求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和銷售等質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和銷售日期等內容,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票據。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使用添加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和使用記錄制度,專柜貯存,專人保管、配比和領用,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 召回食品應當制作召回記錄,召回記錄應當包含召回食品名稱、數量、批次和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召回人、召回原因、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等內容。召回記錄應當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和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沒收或者監督其銷毀。
第二十八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組織食品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公布相關食品信息;
(七)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檔案;
(二)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前核實生產者身份、場地使用權;
(三)開展經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匯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相關信息,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勸誡,及時向質量監督部門通報;
(四)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將生產場所建于住宅等非經營性用房內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及生產工藝、流程能夠滿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條件;
(四)生活區、生產區及庫房能夠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第三十一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向其生產場所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登記申請。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2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場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生產經營場所條件或者生產的產品類別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質量監督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能滿足登記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撤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產品類別范圍內生產;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和不潔物;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工具、容器等清潔、無毒、無害;
(五)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按照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條 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編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的品種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索取、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條 采購、銷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應當索取其登記證書及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學校和單位等集體食堂、大型(連鎖)餐飲業、超市、酒店采購消費量較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實行定點采購并建立進貨驗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每年主動將生產的食品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不得銷售,并如實記錄。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附有標簽,標注登記編號、產品名稱、配料、食品添加劑、生產者、聯系方式、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以上內容。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歇業、重新開業前5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委托的食品生產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質量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進行抽檢,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督檢查。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絕質量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四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四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申請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規定的場所、區域、時間內經營;
(二)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制作、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
(八)在醒目位置公示備案證明材料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九)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備防蠅、防塵、保潔設施。
食品攤販應當索取采購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七條 禁止食品攤販經營專供嬰幼兒、老年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四章 餐飲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八條 設立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樓內,距離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產車間設備布局、工藝流程符合相關衛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避免交叉污染;
(三)設置成品檢驗室,配置能開展微生物檢驗的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檢驗設備和儀器;
(四)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運輸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工作。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監督審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登記情況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生產經營。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現場檢查,對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定期抽檢,現場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和產品消毒合格證明,并留存其復印件;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集中消毒餐飲具。
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飲具應當符合民族習慣,不得與其他餐飲具混存、混運、混洗和混用。
第五章 餐廚廢棄物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部門監管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防止回收餐廚廢棄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收集與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特許經營單位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廚廢棄物,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進行有效處理。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單位簽訂收集處置協議,載明收集時間、收集要求、收集費用、處置方式等事項,并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在向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申請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五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分別記錄每日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畜禽飼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使用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和改革、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整合資源,優化配置,逐步實現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設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公共平臺,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十九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可能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督促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各項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二條 衛生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的餐飲食品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和農村流動廚師的培訓工作。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逐步落實農村自辦宴席申報備案制度、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制度、農村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及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將當地消費量較大、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作為監督重點,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加強抽樣檢驗。
第六十四條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有關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和核實、處理的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和保存。
第六十五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本省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對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六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便利,便于社會公眾查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推行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吊銷、注銷、變更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餐飲具集中消毒審核合格證后,應當于7日內書面通報相關部門。
第六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廚廢棄物回收加工食品等嚴重危害公眾身體健康案源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者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大型社會活動等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人,明確食品安全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生產經營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五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及被撤銷登記后仍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七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七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八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產品質量抽樣檢驗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九項、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擅自開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的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二)食品攤販,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室外公共場所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條件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配送餐飲具供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行為。
(四)餐廚廢棄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它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規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管理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四十二條客運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
第四章客運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四十六條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四十七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四十八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五十一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五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五十七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帳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五十九條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客運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六十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六十一條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六十二條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單程的去程包車回程載客時,應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六十三條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五章客運站經營
第六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條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六十七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六十八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六十九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七十條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七十三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八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八十二條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八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九十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九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