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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現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3.明確政府的環境法律責任,強化責任制度
論文關鍵詞:水污染 防治 礦產企業 立法完善
水是人類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環境是人類的生存之本,我國人口眾多,可利用的水資源相對貧乏,水資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護良好的水環境就成為我國處理日常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保護水資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隨著礦業市場的逐漸升溫,礦產企業不斷發展,數量不斷增多,礦產企業的排污就成了水環境被污染的一個重要源頭。
一、我國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的現狀
自上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政府就一直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在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當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理念、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切實維護最廣大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務。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對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最為完備的法律。該法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作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則,該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設立了對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規定,與工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農業和農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規定,雖然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歸類為工業水污染,但是礦產企業與一般企業加工生產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處,因為礦產企業從最初的采礦到篩選冶煉都與我們生活的環境息息相關,較之一般的加工工廠會對環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為礦產企業的開采、加工、生產等各個環節若有管理不善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同時也可能觸犯多部法律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等。雖然對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通過查詢相關部門規章文件尋找對應的解決措施,如《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這樣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規數量繁多,而且各個法規之間還有可能有重復沖突或規定不明確之處,復雜繁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會大大降低政府相關部門的執行力。
二、湘西地區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現狀
對水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離不開法律的規定與調整,目前可用的調整湘西地區水污染與礦產企業開發矛盾的相關文件與法規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實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在這之中雖然也有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規定,但都是以國家產業政策與技術政策為參照所做的簡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凡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對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態環境破壞應當進行綜合治理。
錳、鉛、鋅、硫、汞、鐵合金、釩、磷、銦及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礦產原料的采選、冶煉,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從這條規定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不論是對礦產開采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還是對冶煉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標準的規定,都是以國家規定的標準為準,沒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沒用對這一標準做一個具體的量化。
三、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資源的好壞與否直接關系著湘西地區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的發展進步,良好的水環境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們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為湘西自治州對礦產企業發展沒有完整的法律規章制度約束,加之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有限,導致該地區的水環境久久的不到改善,總結現有的相關法規,筆者以為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一)環保部門職權不高,治理不力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但環保部門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只是負責審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雖然環保部門可以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進行罰款,但是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情況極易導致環境保護部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權限出現“權力真空”或者“權力重疊”等情況。此外,從湘西自治州目前情況來看,現有環保能力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州環保局就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了以下三個不足:一是環保能力建設滯后。全州9個環境監測機構雖然都通過了州級計量認證,但由于部分縣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監測設備、缺乏專業的監測人員,不能及時進行監測工作,影響了環保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人員嚴重不足。州環保局機關僅有財政編制16個,很多科室只有一個人員,另外全州監測、監察機構人員遠遠低于規范化建設標準的人員要求,由于人員嚴重偏少,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三是目前我州還沒有把環保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范圍,環保部門無法將污染和生態破壞治理到位。所以,環保部門根本無法徹底的打擊污染者亂排污染物的行為。
(二)法律不完善,違法成本低
1.立法供給短缺
湘西礦產資源的儲量豐富,人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便開始了無度的開采,而真正能約束到利益追尋者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出臺。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發現湘西自治州目前還只有幾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規用以保護本地區的水資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湘西自治州是一個少數民族自治的地區,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法規規章卻是少之又少,面對社會階層日益激化的矛盾,僅有的保護條例已經顯得捉襟見肘。而現有的可供行政執法部門執行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家頒布實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區實際發展情況的法律供給極為不足。
2.法規內容有限,有滯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采礦業的大量發展,以及鳳凰、德夯等旅游保護區的開發給湘西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然而對環境資源尤其是水資源的保護沒有任何立法文件進行補充。環境法律規范的創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為主導,以對建設項目的控制、生產緩解的控制和污染物處理、處置的“排放控制”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導思想實際上是指對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處理、處置及治理設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頭控制”,沒有真正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指導思想。有學者提出,盡管環保局一再強調并非所有企業都必須要采用這些生產工藝和污染控制技術,但幾乎所有企業都會選擇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生產。因為要采用其他技術則該企業就需要向環保局證明該技術能夠達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減量,而這常常既耗時又耗力。對企業來說簡單地照搬雖然可能成本較高,但至少能夠達到環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業會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術或生產工藝。
3.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夠
由于法規數量有限且規定的內容過于原則,故缺少相應的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對其進行補充和說明,因而導致執法裁量性比較大,執法標準不統一。此外,對于環境法律責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確,僅規定了違反環境法應承擔責任,但具體如何承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卻沒有具體的規定。
比如,我國將水質標準作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標準,如果環保部門發現本地區的水質達不到標準,就會對違規排放的企業進行規制和處罰,該如何認定排污行為與水質退化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成了環保部門的最大難題豑。如果同時有多家礦產企業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確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質的下降,他們之間的責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國各州一樣,經常為了開發新項目而改變了水域的用途,變相降低水質標準,造成水質下降,這又該如何評價?
一、造成水污染嚴重局面的主要原因
1、群眾水環境保護意識不強。
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對水資源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人們在思想觀念上還沒有形成一種理性的可持續資源開發利用觀。一是農村居民飲用水改為自來水后,廣大群眾對水環境的保護意識就淡薄了,生活污水、畜禽養殖的廢水、廢物直接向河道排放,農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隨意向河道傾倒,使河道成為“下水道、納污溝、垃圾場”。二是各級政府及部門在追求經濟快速增長時,對可持續發展重視不夠,致使一些污染嚴重的項目得以上馬,這種粗放式的發展模式,使工業廢水造成的水污染占據了水污染負荷的50%以上。
2、鄉鎮企業、個私企業污水處理能力差。
鄉鎮企業、個私企業的發展已成為鄉鎮經濟的主要支柱,為繁榮我區經濟,安置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鄉鎮企業、個私小作坊式的企業或由于經濟效益不高,對所排放的污水處理能力低,或片面追求利潤,舍不得花錢來處理污水,有的企業雖然安裝了污水處理裝置,實際上是應付執法部門的一種擺設。生產污水還是直接就近排放到河道里,污染了水體。
3、公益性投入少,城鎮雨污管網設施不配套。
唐閘、天生兩鎮及近年來我區開發的一些居民小區沒有配套統一規劃的集中式排污總管。每天成千上萬噸的居民生活污水直接就近排入河道中,使得河水富營養化。
4、執法力度不夠,依法管理不嚴。
由于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是對矛盾,有關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一些干預,因此往往是以罰代治、以罰代管,使得污水處理得不到落實。
二、二、在加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努力。
水環境的污染不但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存環境,降低了人們的生活質量,而且,影響了我們的投資環境,從而制約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區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問題已有認識,并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和對水污染的防治。
1、加強對水環境保護及對水污染防治的宣傳。
采取集中宣傳與平時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利用一年一度的水法宣傳周活動,采用多種形式如用宣傳車巡回宣傳、張貼宣傳畫、拉宣傳橫幅,在車、人流量大的醒目位置樹固定宣傳標牌,利用廣播、報紙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進行廣泛宣傳,通過宣傳,提高了轄區廣大干群遵守水法規的自覺性。一些擬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項目,項目業主能在項目立項審批前主動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來征詢意見。
2、加大對節水技術的推廣力度
我區雖然地處長江下游地區,水資源比較豐沛,但是,存在“水質型缺水情況。節約用水不僅可以減少無效需求,減輕供水壓力,更主要的是可以減少污水排放,減輕環境壓力。
農業用水是用水大戶,占社會總用水量的75%以上,而現時的灌溉浪費水的現象比較嚴重,渠系水利用系數只有0.5左右,農業節水潛力很大。近年來,我們大力推廣灌溉渠道襯砌防滲技術,每年全區平均實施防滲渠道40里多,全區已累計完成250多公里防滲渠道建設,有近三分之一的農田灌溉實現了節水化,取得了良好的節水效果,且目前廣大干群對發展節水灌溉技術,興建防滲渠道的積極性很高,發展勢頭很好,有望通過三至五年努力,全區渠道全面實施襯砌防滲化。
3、由于我區河道河坡土質沙及長江水含砂量多的原因,河道大引大排易引起河坡坍塌,河道淤積速度快,加上人為傾倒垃圾、排放廢水等,全區一些河道淤積嚴重,引排水不暢,水質差,環境亂,每年我們結合冬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的辦法,大力疏浚整治一些骨干河道,不僅解決河道引排不暢通問題,對河坡垃圾同時進行清理。每年河道土方塊15萬立米以上,疏浚大小河道20條(段)左右。通過河道疏浚整治,較好地改善了河道的環境面貌。
4、加強對沿江涵閘的運行管理、套引江水、改善河道水質。
我區的沿江五座涵閘,過去的功能主要是控制、調節內河水位,旱引澇排,為農田灌溉排澇服務,現在增加了一項排污功能,涵閘管理人員在內河水質惡化污染嚴重時,利用潮汐適時套引江水,以改善內河水質,雖然涵閘管理人員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較好地緩解了河道水質差、影響附近居民生產、生活的問題。
5、加大水政執法力度,有效遏制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興建建筑物,嚴格審查、審批。對阻水的建筑物堅持不批建,對未經批準,擅自興建的建筑物,按執法程序肅查處。近年來,通過執法共拆除違章建筑近20起,有效遏制了水事違法事件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幾點建議
加強水資源保護,防治水污染是一項必須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關注的系統工作,靠哪一個部門、哪一個人是解決不了,也解決不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為此提出建議如下:
1、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強對《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形成聲勢,動員全社會、全體民眾以對自已身心健康、對子孫后代負責的態度自覺保護好自已的生存環境。在全區形成人人保護水環境的良好氛圍。
2、對工業污染實施以末端治理為主轉變為源頭控制為主的綜合防治戰略。長期以來,對工業污染的控制采取的是末端治理,達標排放戰略措施,這種措施已被國內外經驗證明是耗資大、效果差,不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應大力推行以清潔生產為代表的污染防治戰略,堅決淘汰物耗、能耗高、用水量大、技術落后、經濟效益低的產品及工藝,特別對作坊式污染嚴重的“五小”行業堅決取締。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冶煉廢氣、廢水、廢渣(以下簡稱“三廢”)的集中處理工作,有效減少冶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保護和改善全縣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循環經濟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指“三廢”集中處理,是指冶煉企業依照縣里的統一要求,將冶煉生產產生的“三廢”進行集中處理。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冶煉企業。化工、再生造紙、建筑材料等行業的“三廢”集中處理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縣環保局負責統一監督執行,縣安監局、縣金銀管理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監督本實施辦法的執行。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落實本轄區內的“三廢”集中處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有計劃投資建設“三廢”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三廢”集中處理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必須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審批手續。建設項目防治污染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六條承擔“三廢”集中處理工作的單位必須建立建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三廢”集中處理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和危害,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
第七條“三廢”集中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微利運行,處理費用由“三廢”產生單位負擔。“三廢”集中處置單位的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具體收費標準、提取和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縣物價局會同縣環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廢氣處理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冶煉項目區配套建設區域廢氣集中處理設施,負責集中處理所在項目區內冶煉廢氣。縣人民政府根據循環經濟試點工作要求,制定冶煉項目區廢氣集中處理分步實施工作規劃,引導各冶煉項目區利用市場化運行機制建設好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確保全縣冶煉廢氣集中處理工作取得新成效。配套建設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項目區內冶煉企業與冶煉廢氣集中處理企業簽定廢氣處理協議,并按照協議做好廢氣集中處理工作,減少冶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九條冶煉項目區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建成運行后,項目區內冶煉企業排放的廢氣必須全部通過內部管網輸送到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末端處理。嚴禁冶煉企業廢氣未通過項目區內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有效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十條冶煉項目區廢氣集中處理企業根據冶煉企業廢氣排放量,按照物價等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依法收取“廢氣”處理費用,保證廢氣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冶煉廢氣集中處理企業必須對收集的冶煉企業廢氣進行有效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后向環境排放。
第十二條未建設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冶煉項目區,必須進一步完善企業現有的廢氣處理設施,確保廢氣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嚴禁冶煉廢氣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向環境進行排放。
第三章廢水處理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冶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推廣使用冶煉廢水處理新技術、新工藝。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廢水處理設施數量和規模必須符合全縣冶煉企業廢水處理總體要求,防止濫建廢水處理設施。冶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規模由縣發改局、縣環保局和縣金銀管理局根據各自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冶煉項目區廢水集中處理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各冶煉項目區內混合廢水必須經過項目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綜合處理并達到國家標準后,方可向環境排放。各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水經本企業污染處理設施處理后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必須送往有處理能力的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集中處理。
第十五條冶煉廢水送廢水集中處理企業處理的,廢水產生單位應當根據縣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及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總量及污染濃度,向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交納廢水處理費用。
第十六條冶煉企業應按照環保要求不斷完善廢水處理設施,確保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經有效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工業廢水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督促各冶煉企業與廢水集中處理企業簽定冶煉廢水處理協議,并按協議要求將本企業不能處理或雖經處理但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冶煉廢水送往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收集冶煉廢水必須使用專門車輛,落實相關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做好運送數量登記。未經縣環保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
第十九條各冶煉企業在排污申報登記時,必須準確申報本企業上年度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并預計當年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總量。縣環保局根據冶煉企業申報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和現場檢查核實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制定冶煉企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定期收集計劃,并督促冶煉企業定期將廢水送往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末端處理。
第二十條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必須對收集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及時進行有效處理,處理后的水質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在處理冶煉企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必須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嚴禁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四章廢渣處理
第二十一條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的廢渣處理場,負責冶煉廢渣的集中處理工作。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廢渣處理場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督促廢渣處理場業主依法履行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各廢渣處理場根據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收集處理本區域內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渣。嚴禁冶煉企業不按照要求處置冶煉廢渣。嚴禁冶煉廢渣處理場不按規定處置冶煉廢渣。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各冶煉廢渣處理場業主采用新技術和新工藝對冶煉廢渣進行末端處理。冶煉廢渣處理場業主是廢渣處理場的污染防治責任人,負責落實廢渣處理場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冶煉廢渣處理場必須建立冶煉廢渣處理工作臺賬,對入庫冶煉廢渣量、處理庫內廢渣量、能耗量進行登記管理。在廢渣轉移過程中嚴格履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落實相關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未經縣環保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縣環保局負責對各冶煉廢渣處理場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根據冶煉企業排污申報登記有關數據核實冶煉企業入庫處理的廢渣量。縣安監局負責對建壩(庫)的廢渣處理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縣中心渣處理場承擔全縣冶煉廢渣的末端處理工作,其他廢渣處理場內的廢渣必須有計劃地轉運到縣中心渣處理場進行末端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冶煉項目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冶煉“三廢”集中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并根據縣環保局等職能部門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實。
第二十五條“三廢”集中處置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縣環保局批準,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環保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及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二十六條“三廢”集中處置單位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規定,由縣環保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并造成冶煉廢水超標準排放或污染水環境并造成水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對建壩(庫)的廢渣處理場,安全設備未達標、設施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因潰壩、泥石流等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追究項目業主和監督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飲用水水質 法律標準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 我國飲用水污染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迅猛發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績。但與之相伴相生的問題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所以導致一些問題在近些年集中出現。例如:環境污染問題、資源枯竭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等等。在這些諸多問題中,飲用水的安全問題一直受到人們的密切關注。環保部的《2012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在去年全國198個地市級行政區開展的4929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水質呈較差級及極差級的監測點一共占了57.3%。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的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大范圍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過大氣污染、滲透等方式,蔓延影響到飲用水水源,直接影響了飲用水源水質,威脅人們飲水安全。導致飲用水中對健康有潛在危害的物質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國水資源公報》[4]公布的數據顯示,符合飲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類水不足65%。資料表明,人類80%的癌癥是由環境污染引起的。我國城鎮市民中的惡性腫瘤、新生兒缺陷、血管類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癥發病率持續上升[5-8]。由此看出,我國飲用水及水源地保護仍存在很大問題。
2我國現行有關水衛生的法律法規
2.1 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于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2.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規
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
3我國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我國于1955年首次頒發《自來水質暫行標準》;1959年向全國頒發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 1976 年對規程進行了修訂, 頒發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試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訂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訂,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 2006),也就是現行水質檢測標準。《地下水水質標準》GB14848-93,1993年頒布實施,《地表水水質標準》GB3838-2002,2002年頒布實施。《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1993年頒布1994年實施。下面通過圖表比較一下我國現行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表1現行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通過比較可知,我國飲用水及水源保護起步較晚,更新緩慢。以《地下水質量標準》為例:1994年實施,檢測項目39項。顯然以地下水作為水源檢測項目遠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106項指標,更無法保證飲用水質量。執行標準不統一,同樣是水源水《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和《地下水質量標準》及都可作為依據,但限值不統一,執行時混亂。
4 加強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幾點建議
4.1加快推進生活飲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進程。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是衛生部門開展衛生監督監測的技術依據,它是一個強制性國家標準,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質優劣的尺度,是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主要的技術支撐,無法滿足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與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與衛生抽檢等法律法規,以及配套的實施細則等,以使我國生活飲用水從根本上提高生活飲用水水質,確保生活飲用水衛生與安全。
4.1.1制定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
目前,我國的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處于不斷健全完善的階段,應從構建完善的飲用水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在理順體制、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出臺綜合性的《安全飲用水法》,通過此法規范我國在飲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其立法范圍應包括水資源及水資源的保護、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配套設施建設、生活飲用水及水源監測與監控,應該特別關注的是農村生活飲用水監管。
4.1.2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后沒有大的變化,其中不少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需求, 有關部門應抓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案的有關工作。
4.13統一飲用水及水源標準,抓緊落實,加強監督。
統一并完善我國現行生活飲用水檢測標準,水源水標準。建立機制,加強監督,改變以往有制度無程序的局面,保證標準落到實處,發揮效力。
4.1.4加強公眾參與制度
生活飲用水安全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還需要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生活飲用水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已成為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接受的準則。國家應建立生活飲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公民知情權,使公眾切實了解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狀況,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而且公眾對生活飲用水狀況了解的越詳細、越真實,就越能提高公眾保護生活飲用水的意識,越能激勵公眾自覺的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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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養殖業污染現狀
1.污染物產生量大。以汝南縣2009年污染源動態更新調查為例,汝南縣是農業大縣,畜禽養殖業發展迅速,據2009年污染源動態更新調查統計,全縣規模化養殖場118個,規模化養殖小區30個,生豬年出欄量約294338頭。COD年產生量約4543噸,氨氮年產生量約734噸。養殖業污染物排放量,已遠遠超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已成為影響全縣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
2.污染水體。由于畜禽養殖企業對糞便、污水治理落后,致使大量糞便直接排入周圍環境,嚴重污染了水體。《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中要求養殖廢水中,COD最高日均排放濃度小于400mg/l。而我縣養殖場排放污水中COD濃度可達2640mg/l以上,氮磷含量也高,高濃度的污水直接外排,造成水質不斷惡化,水體嚴重富營養化,嚴重的還導致水體喪失使用功能。
3.污染空氣。畜禽養殖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惡臭氣體,其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污染養殖場地及周圍空氣,特別是夏、秋兩季,養殖場周圍惡臭沖天,蚊蠅孽生,不僅污染周圍環境,而且極易傳播疾病,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質量。
4.危害農田生態。汝南縣進規模化養殖業每年產生糞便大約6.13萬噸,這些糞便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還田,高濃度污水用于灌溉,會使農作物陡長,造成減產,土壤透水性下降、板結,嚴重影響土壤質量。
二、畜禽養殖業存在問題及原因
1.養殖業存在的問題
1.1新建養殖場選址不合理,環評手續不完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建設、選址等都沒有征求環保部門意見,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未執行“三同時”制度。由于養殖場選址不合理,離村莊較近,污染周邊環境,已經影響周圍村莊居民的正常生活。
1.2農村散養戶多,比較分散現在的農業縣,特別是畜禽養殖大縣,農村散養戶多,而且都分布在村莊內,無任何防治措施,無排污管道,養殖所產生的糞便和污水直接外排,造成村莊內氣味難聞,污水橫流,有的甚至影響了群眾的飲用水,危害了村民的身體健康。
1.3案件多,群眾反映強烈由養殖業污染水體引起的矛盾和上訪案件呈上升趨勢,要求加大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力度,解決養殖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2.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
畜禽養殖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環境污染問題,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五點:一是養殖業主對污染治理的認識不足,只注重自身經濟利益,不重視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意識淡薄。二是養殖風險大,養殖業污染治理成本高,如果治理費用完全依靠企業自籌,這樣會加大養殖業成本,利潤減小,所以養殖業主不愿投資建設治污設施。三是養殖業污染治理缺少技術支持。四是沒有成功的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養殖業的污染是一個普遍共性的問題,規模化養殖場起不到帶頭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養殖業對污染治理的態度,對污染治理缺少動力。五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排污成本低,處罰力度小。
三、面臨的形勢
1.法律法規要求養殖業治理污染、達標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條款中,明確要求養殖業達標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因此,養殖業治理污染、達標排放是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2.“十二五”期間養殖業污染減排的要求“十一五”期間,國家核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主要是工業源和生活源的減排。但由于近年來,隨著養殖業的不斷發展,養殖業污染物已成為主要污染源之一。“十二五”期間,國家已明確規定養殖業污染減排已列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行業。
3.養殖業污染治理是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2007】63號)文件明確要求,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到2012年,畜禽糞便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率達到60%以上,切實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的對策
為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實現畜禽養殖業科學、可持續、協調發展,對畜禽養殖業的污染防治提出如下對策:
1.對新建規模化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嚴格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建議縣政府協調畜牧、工商、環保等部門,不經環評審批,不允許建養殖場或養殖小區,不頒發營業執照。嚴格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從源頭制止新污染的產生。
2.對規模化養殖企業實行限期治理。政府對畜禽養殖業分期分批實行限期治理。對規模比較大的、群眾反映強烈的、距離村莊較近的規模化養殖場第一批限期治理,逐步推進養殖業的污染防治。同時,整合養殖業大縣扶持資金,向規模化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傾斜,實行“以獎促治”,促進養殖業污染防治。
3.推行干清糞養殖方式。據調查,養殖業的清糞方式對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影響很大。采用干清糞方式,可以節約用水,有效減少養殖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干清糞的生產工藝簡單,運行成本較低,人工清糞,設備簡單,不用電力,一次性投資少。主要工藝是把豬舍中的豬糞單獨清理,再用水沖洗豬舍,達到糞、水分離,有效降低污水中COD濃度,可減少污水治理資金投入,同時豬糞發酵消毒處理后,可成為優質肥料,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
4.鼓勵采用生態養豬法。改變傳統的養殖模式,規模較小的養豬戶采用發酵床環保養豬法。傳統的養豬模式污染物排放量大,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大。而發酵床養豬是一項新興的養豬技術,又稱“自然養豬法”或“生物環保養豬法”是利用有機墊料建成一個發酵床,通過添加商業化的微生物,豬排泄出來的糞便被墊料掩埋,水分被發酵過程中生產的熱蒸發,豬糞尿經微生物菌的發酵后,得到充分的分解和轉化,達到無臭、無味、無害化的目的,是一種無污染、無排放的、無臭氣的環保養豬技術。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建立國家、地方、個人等多元化投資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養殖業污染治理資金投入。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環境質量;環境保護;面源污染
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速度的加快,在城市環境日益改善的同時,農村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在工業化和城鎮化程度較高的東部發達地區,農村環境質量下降與經濟社會發展已形成了強烈的反差。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村社會發展和農民福利改善的阻礙也將日趨明顯[1~3]。農村生態環境、農產品安全問題以及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已成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中新的重點和難點[4~7],如果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建設以和諧發展為主旨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就不能順利進行。
1農村環境保護概念及意義
農村環境是指以農村居民為中心的鄉村區域范圍內各種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它包括該區域內的土地、大氣、水、動植物、交通道路、設施、構筑物等。農村環境保護是指對農業或農村環境資源的保護與管理活動。由于農村環境是農業環境的中心,因此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是保護農村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和協調發展的需要,也是保證農村居民身體健康的需要,對提高農村環境質量與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義。
2農村環境污染現狀及類型
2.1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目前,農藥、化肥和除草劑在農業生產上的使用,農業廢棄物的任意排放,鄉鎮企業粗放型生產經營方式是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點[7~14],造成水質變壞、土壤污染、大氣渾濁惡臭,直接影響農業產品的品質,危害農業生產,且易傳染疾病,影響居民健康。
2.1.1畜禽養殖污染面廣且量大,污染嚴重農村畜禽養殖多為無序分散狀況,且數量較多,大量畜禽糞尿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造成當地環境(特別是地下水)污染,現已成為農村一大新的污染源[8,12]。集約化養殖場其污染危害更加嚴重,畜禽糞便對地表水造成有機污染和富營養化污染,對大氣造成惡臭污染,甚至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其中所含病原體也對人群健康造成了極大威脅。
2.1.2化肥、農藥施用強度高,流失量大化肥、農藥和農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受到了大面積污染。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已制約農產品質量的提高[8~14]。我國化肥和農藥的施用量已居世界之首。化肥施用量為4637萬t/a,按播種面積計算,化肥施用量達40t/km2,遠遠超過發達國家設置的25t/km2的安全上限。且在化肥施用中還存在肥料之間結構不合理現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僅導致農田土壤污染,還通過農田徑流造成了對水體的有機污染和富營養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目前,東部已有許多地區面源污染占污染負荷比例超過工業污染。
農藥使用量約130萬t/a,只有約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進入了水體、土壤及農產品中,我國已有913萬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脅到人們的身體健康。2002年,對16個省會城市蔬菜批發市場的監測結果表明,農藥總檢出率為20%~60%,總超標率為20%~45%,遠遠超出發達國家的相應檢出率。因此,化肥和農藥這2類污染已經使我國東部地區的水環境污染從常規的點源污染物轉向面源與點源結合的復合污染。
2.1.3農村生活污水污染嚴重,生活垃圾處置系統亟待完善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拉圾清運處理系統,生活污水大多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或沉積在村邊溝渠和村莊地面,最終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60%以上的農作物秸稈未被有效利用,成為污染農村生態環境的主要因素。我國污灌面積由1978年的4000km2增至2003年的30000km2,約占全國總灌溉面積的10%。全國因固體廢棄物堆存被占用或毀損的農田為1300km2。小城鎮和農村聚居點每年產生的約為112億t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產生的超過2500萬t/a的農村生活污水幾乎全部直排,使農村聚居點周圍的環境質量嚴重惡化。
2.1.4塑料農膜使用增加,污染加劇近20a來,由于大棚農業的普及,地膜污染也日趨嚴重。我國的地膜用量和覆蓋面積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地膜用量超過60萬t,在發達地區尤甚。據浙江省環保局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區地膜平均殘留量為3178t/km2,造成減產損失達到產值的1/5左右。
2.1.5鄉鎮企業布局不當,工業“三廢”污染嚴重受鄉村自然經濟的深刻影響,農村工業化實際上是1種以低技術含量的粗放經營為特征、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反積聚效應的工業化,村村點火、戶戶冒煙,不僅造成污染治理困難,還直接或間接地導致農村環境和農業環境污染與危害[1~4]。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廢水COD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而且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處理率也顯著低于工業污染物平均處理率。目前,工業“三廢”排放量及污染仍呈增加的趨勢。
2.2農村環境污染的類型
根據農村環境污染現狀,主要分為3類:①由現代化農業生產使用化肥、農藥、地膜等造成的各類污染,簡稱農業污染型(面源污染);②由小城鎮和農村聚居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管理滯后產生的生活污染,簡稱生活污染型;③由鄉鎮企業布局不當、治理不夠產生的工業污染,簡稱工業污染型(點源污染)[8]。
3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1思想認識不到位,環境意識不強
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農產品質量,忽視農藥化肥的大量使用對農村土壤以及河道的污染。大多數農民對科學用藥、平衡施肥知之甚少,不能根據作物生長規律、土壤養分狀況進行測土配法施肥,只是一味單純地加大劑量濫施農藥,盲目施肥,結果不僅造成化肥農藥利用率不高,而且對環境污染嚴重。
3.2傳統農業格局被打破,養殖業與種植業日益分離傳統的畜禽養殖規模較小,種植、養殖一條龍,畜禽糞便大部分作為農家肥,對環境污染較輕。隨著畜禽養殖業的迅猛發展,畜禽養殖業正逐步向集約化、專業化方向發展,不僅污染總量大幅增加,而且污染呈相對集中趨勢,出現了一些較大的“污染源”。水產養殖因在養殖過程中投放大量的精餌料、鮮活餌料、肥料和藥物,造成河道水體污染。在種植業中,農民只認識到使用化肥農藥簡單、方便,畜禽糞便用作農田肥料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導致養殖業與種植業嚴重分離。
3.3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污染治理不力
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農業生產資料的產品結構不能適應發展現代生態農業的需要。長期以來,中國污染防治投資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城市環境污染向農村擴散,而農村從財政渠道卻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資金,也難以申請到用于專項治理的排污費。
3.4監管體系不健全,管理人員素質有待于提高目前環保部門還沒有健全農業環境監測的專門機構、專職人員素質低、監測儀器和業務經費短缺,對農業環境還沒有常規監測[6]。大多數農產品既無1套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也缺乏產品質量檢測標準,更缺乏必要的檢測監督手段。
4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對策與措施
4.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農村環境污染防治,關鍵是要把廣大農民群眾發動起來,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廣泛開展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環保宣傳和科普教育,在農村營造1個學習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宣傳環境保護政策、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熱烈氣氛。
4.2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把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明確職責,建立齊抓共管、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環境保護部門切實加強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開展農村生活污水生態化處理等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研究與試點,探索農村治污的新途徑和新方法,抓緊研究制訂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規劃。
4.3完善環保法律體系,加強環境規范管理
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必須進入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新階段。最關鍵的還是要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加速對農業環保的環境立法,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建立健全適應農村特點和環保工作實際需要的法律法規體系,推動農村環保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4.4加大綜合治理力度,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包括:畜禽養殖及集鎮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生活垃圾的統一收集填埋,河道“三清”(清淤、清障、清水面漂浮物)以及控制水土流失。積極開展農村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抓好水污染治理、飲用水源保護、固體廢棄物治理、人畜糞便污染治理和綜合利用。加大農村環保執法力度,對污染和破壞農村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4.5加強科技支撐力度,大力發展無公害農業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必須發展生態農業,發展生態農業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充分發揮科技、農業、環保等部門的技術優勢,聯合和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積極開展生態農業研究與建設。
4.6推廣清潔生產,加速農業廢棄物資源化處理
在農村推廣清潔生產,將農業廢棄物、畜禽糞便、作物秸稈等通過資源化途徑加以綜合利用,這是治理農業污染的最佳途徑。如畜禽糞便和秸稈通過沼氣化處理,既利用了沼氣能源,又可利用沼渣、沼液作果園、桑園肥料;還有以畜禽糞便為基質加工成復合有機肥料,既保持了化肥使用簡便、肥效快的特點,又彌補了化肥對土壤的不利影響,還較為徹底地解決了糞便污染環境問題。最大程度地使農業廢棄物得到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4.7強化監督和管理,建立農業污染監測體系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灌溉污水水質、土壤、農產品及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的法定職責。同時,農業部門還應承擔突發性農業污染事件的調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開展農業環境整治的技術研究等。堅持“環保惠民”理念,建立“政府主導,農民主體,環保牽頭,部門協助,聯合推進”的農村環境保護機制。建章立制,強化污染監督和管理,是確保農業農村環境不受污染的重要保證。要根據《環保法》,制訂各地各村切實可行的村規民約,把保護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納入全民環保行動中。多方努力引導農民主動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協助農民引用先進的生產技術,通過“綠色”的生產經營方式,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相互協調,達到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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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民環境權內容,有的學者認為:它包括實體權和程序權兩方面內容。所謂實體權,是與公民自身利益相關的權利,具體有: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采光權、通風權、眺望權、優美環境享受權等。所謂程序權,主要指公民有環境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監督權等。
公民環境權是隨社會發展而產生的一項新型公民權利,它獨立于公民財產權,人身權而自成體系,應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同人身權、物權、債權和繼承權并行寫入民法,其價值表現在以下幾點:
其一,它順應可持續性發展要求。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是人開發和利用自然的過程,環境的損害,常伴隨著一時物質利益的出現而產生,這與人們日益追求舒適、健康、優美的生存空間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續發展和權益公正。因此,加強公民環境權的法律地位是維護人類公平、正義的最集中體現之一。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環境權利意識。當前,侵害公民環境權的現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環境權意識普遍薄弱,侵權行為得不到應有制止或懲罰,權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懲罰,權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應有恢復或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侵權勢頭,明確公民環境權,對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至關重要。
其三,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證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質量的生存空間。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狀況直接決定著法制進程。當前,我國因無系統的公民環境法而使環境權的保護無法可依,加強公民環境權立法勢在必行。
其四,有利于預防、遏制、懲罰侵犯公民環境權的行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國的法律體系,促進法治建設。公民環境權法是傳統民法和環境保護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學分支,屬于民法調整范疇。在美國、日本等國家,公民環境權法相對發達。例如美國的《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綜合環境影響賠償和責任法》等。我國應結合自己的國情,盡快出臺《公民環境權法》。
公民環境權所受侵害及其保護研究
在我國,對環境權損害的分類一般根據環境損害的因素進行,諸如大氣污染損害、水污染損害、噪音污染損害、固體污染損害、海洋污染損害、放射性污染損害等。并且立法上也遵循這種思路,分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筆者認為,這種劃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現在:
(一)在侵害公民環境權的事件中,由于法律關系主體類別或地位不同,從而使損害事由,侵權特征,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及其影響產生很大差異,為更好保護公民環境權,可能導致其歸責原則、舉證責任不同,傳統環境分類與此很不適應。
(二)環境損害因素多樣,且常常多種因素混合在一起,僅按上述分類對公民環境權的保護十分不利。
(三)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環境損害因素不斷涌現,同時隨著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許多原先不認為是環境侵害的行為,現在可能為人們所無法容忍,依上述分類,造成法律保護的嚴重滯后。
綜上,筆者試圖對其作如下分類:按侵權主體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權和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侵權兩大類:理由:①前一種侵權行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換,更具平等性;后一種侵權通常在經濟地位及經濟實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當事人雙方很難對等抗衡。②前一種侵權行為,侵害對象一般是單個主體或有限主體,影響面小,危害消除較容易;而后一種侵權則侵害的是社會群體,危害性較大,波及范圍廣,潛在性持續性較強。③前一種侵害的損害結果、損害經過、損害程度一般較明顯,而后一種侵權,案情通常十分復雜,且涉及復雜的科技問題,損害原因損害結果的發生、過程往往模糊。由于上述原因,致使這兩種侵害的行為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大差異,所以這種分類方法,更符合一般分類規律,同時,這也避免了單純靠枚舉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
關于侵害公民環境權的處理及其保護,筆者想就如下問題重點探討。
(一)歸責原則。隨著人類開發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公害事件頻頻發生,人們對權利的保護要求日漸提高。許多國家諸如日本、韓國、英美等國家均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害公民環境權的歸責原則。而在我國,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僅適用于特殊民事侵權,而一般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十分不利。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應作如下處理:對于自然人的侵權行為,除《民法通則》上列舉的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外,一般應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侵權,則應一律適應無過錯責任原則。原因①這種侵權由于影響面廣,潛伏期長,持續性長,危害性大,必須加重加害人責任,遏制其侵權行為。②它們是危害的制造者,在某種程度上,只有他們能防止和控制這種危害。③這些法人及其它組織具有較強的經濟承受力,且常具有盈利性,獲益即應承擔風險,體現了民法的公正原則。
(二)同其它國家一樣,針對環境之嚴重損害,我國制定了許多環境污染防治標準,諸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海水水質標準等。當公平環境受侵害時,加害者能否以環境損害未超標為事由對抗公民環境權和保護人請求?筆者認為回答是否定的。理由:①這些標準是國家為預防、遏制環境損害而制定的,是管理環境和征收污染費的標準,而非判斷侵權與否的界限。②標準的制定常受時空的局限,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人對環境損害的容忍度常不一致。③否認上述標準之抗辯效力,有利于加強自然人、法人及其它團體組織的環境責任感,有利于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實際上,許多國家如日本等,都以社會一般公民對環境損害的容忍度來衡量侵害事由。環境的自凈力是有限的,人對環境的損害的忍受能力也是有限的,當環境損害超此界限,則加害方無疑應承當相應責任。
(三)公民環境權受侵害時,能否附帶請求精神賠償?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但對公民環境權受侵害能否請求精神賠償未作規定,其他法律也未涉及到。但筆者認為,同傳統侵權行為一樣,環境侵權常給受害者的身心帶來不利影響,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如噪音污染、大氣污染、觀瞻權受侵害等,對人精神方面的影響較大。然而,由于我國這方面的法律空白,公民環境權保護很難全面落實。
加強我國立法,加重政府職能
(一)我國公民環境權立法現狀。目前,各國普遍重視環境立法,我國也相繼出臺了許多法律。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可以說,從整體上說,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可惜的是,至今,保護公民環境權的立法還很薄弱,表現在:
1、我國的一系列環境法帶有濃厚的公法性質,它們主要針對國家對環境的管理和對破壞環境者的處罰而言,即使偶爾涉及到民事爭議條款,也顯得很粗陋。而《民法通則》除第83條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對特殊民事侵權有所規定外,基本沒有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另一方面,公民環境權的侵權與傳統侵權無論在特征,還是在處理方式上都有很大差異,故此,加強公民環境權立法極其必要。
2、我國環境法多是有關對環境損害的處罰性規定,以“治”為主,缺少“防”的思想。而環境損害因其潛伏性|長期性、擴散性的特點,若待損害事故發生后再治理,未免過于滯后,所以應轉變立法思想,從源頭抓起。
3、我國處罰的多是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重保護環境的安全、衛生。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更多追求舒適、優美的環境,這對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加強對公民環境權的處理規定,明確歸責原則,舉證責任至關重要。
5、保護公民環境權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加大政府職能,擴大公民環境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監督權的過程。而我國環境法對公民環境程序權規定較少。
(二)政府在公民環境保護中應扮演的角色。保護公民環境權,不僅在于公正有效地處理關于侵害環境權的民事糾紛,還在于治理環境,優化公民生存空間。然而,由于環境治理是一項投入很高,收益很慢的艱巨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力量都是十分有限的;同時,由于環境的治理、改善屬于復雜而系統的公益事業,只有政府才能當此大任。在這里,政府是真正的管理者、協調者和引導者。
在國外,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不但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有維護國民良好生存空間的職責,而且在實際中,政府不惜投入巨資,用于環境治理。政府同民間組織開展廣泛合作,為保護公民環境權而共同努力。有的國家還嘗試建立“綠色國家帳戶體系”,以取代傳統的所謂“灰色國民帳戶體系”,目的在于增強國民的環境觀念,引導經濟科技朝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強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為目標,通過環保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大環境專項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消除環境污染隱患,為推進“十二五”污染減排目標的實現和各項環保目標任務的完成提供有力的執法保障。
二、整治范圍及重點
(一)加大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力度,開展重金屬污染專項執法檢查。重點針對涉水、涉氣污染企業是否存在私設暗管偷排偷放現象、是否存在治污設施擅自閑置不用現象、是否存在超標排污現象、是否存在無證排污現象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污染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
結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輔材料、中間產品、產品及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中涉及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的污染源。重點查清含鉛蓄電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等重金屬排放企業及歷史遺留重金屬廢物堆場。特別要加強化工企業的含重金屬廢水、固廢的監督管理,重金屬廢水必須執行車間排放口標準,杜絕超標排放。
(二)開展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組織開展全縣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檢查產生和利用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的企業是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情況進行申報登記;是否將危險廢物移交有資質單位統一收集處置;各企業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設施、場所,是否在明顯位置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是否按照特性分類進行,并做到“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危險廢物轉移、運輸,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處置企業是否辦理了環保審批手續,是否按環評要求進行處置。做好全縣涉及危險廢物企業環境保護工作,避免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件。
(三)集中整治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堅持把保障飲用水水質作為環境監管的首要任務,突出抓好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堅決取締一級保護區內的所有排污口,對影響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水質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對危及飲用水源安全的企業和道路要落實保護措施,加大檢查頻次,制定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飲用水污染問題的整治力度,切實保障群眾飲用水安全。
(四)全力做好污染減排工作。一是要把縣污水處理廠安裝“脫氮”治理設施作為今年環保專項行動的重中之重來抓,確保年底前順利完成氨氮(NH3-N)減排任務。二是督促紅旗乳業加快污水治理設施建設進度,確保年底前完成化學需氧量(COD)減排任務。三是抓好冀東、聲威兩家水泥企業低氮燃燒脫硝改造工藝,確保年底前完成氮氧化物(NOx)減排任務。
(五)加大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按照清潔水源、清潔田園、清潔家園、清潔能源的農村環保目標要求,以行政村為基本單位,積極實施農村環保工程,有效解決農村突出環境問題。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源地的執法檢查,督促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完善保護措施。強化對化肥、農藥的使用管理,大力發展綠色農業。按照“人畜分離、集中養殖,污染物再利用”的思路,抓好對農村畜禽養殖污染的綜合治理。
(六)集中開展非煤礦產開發環境污染整治。對采取落后工藝、影響大氣環境質量和我縣對外形象的木炭窯、白灰窯、灰場堅決予以取締。按照省環保部門對我縣北部非煤礦山掛牌督辦要求,認真開展非煤礦山企業的整合及生態恢復工作。對重點監管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定期進行抽查,對違法超標排污的問題要立案查處。加強對現有水泥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運用“調整結構,限期改造,集中煅燒,分散研磨”等手段,確保水泥企業穩定達標排放。
(七)開展環保“三同時”執法管理專項檢查。一是對“兩高一資”行業重污染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準入條件、未經審批擅自開工或建成投產的企業;不符合有關環保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拒不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的企業。嚴厲打擊已經被取締關閉后死灰復燃的企業。二是對“環評”、“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企業進行全面檢查。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及時發現和解決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監管和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告。對未按規定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三是對工業園區規劃環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工業園區整治要按照“規范工業園區生產,實施集中分類治污”的原則,對集中10家以上企業的鎮進行拉網式排查,并建立相應檔案,對無污染處理設施或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快從嚴處罰,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全面落實。
三、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行動從年月20日開始至月31日結束,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各鎮、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定本地區整治重點,全面完成專項行動的各項準備工作。各鎮要將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名單、實施方案于月30日前報送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各鎮、各有關部門要對重點行業、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重點流域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追究一批責任人,確保專項行動取得明顯實效。
第三階段:總結提高。各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形成《年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月30日前報送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成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具體負責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督查等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兼任。各鎮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積極開展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環保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工作機構,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層層細化、分解任務,做到目標、任務、責任、時限“四明確”,并對專項行動實行目標管理,建立健全整治違法排污企業的長效機制。
(二)分工協作,加快推進。各鎮、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能,對照工作重點,加大整治力度,確保各項整治任務全面落實。縣發展和改革局要大力查處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行為,逐步淘汰一批產能落后企業;縣監察局要充分履行行政監察職能作用,加大問責力度;縣司法局要做好環境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強化排水許可管理,加強對縣垃圾填埋場運營的監管;縣工商局要嚴肅查處“兩高一資”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規的行為,做好關閉企業的注銷工作;縣安監局要嚴肅查處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督促企業防范生產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縣電力局要做好關閉企業的及時斷電和脫硫電價的執行工作。
(三)強化措施,重拳整治。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懲治力度,尤其是對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企業,要采取斷電等措施強制其停產整頓,并給予高限處罰。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污染問題,要分批督辦,明確整治標準和時限。對屢查屢犯、長期違法排污的企業,要按照《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要求,其單位和產品在評優評先中實施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