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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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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民間借貸糾紛

    第1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訴訟時效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4月16日

    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但法學界對民間借貸的研究比較少,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也比較零散、粗淺、總體上缺乏對其的正確引導。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更靈活,有利于緩解國家資金不足的問題,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應當引導、鼓勵、規范民間借貸關系的發展,而不應給予過多的限制,應當在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前提下著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民間借貸的涵義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相對于銀行借貸而言屬于直接融資,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同時,因借貸產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民間借貸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律行為,在內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錢,在主體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業。此外,由于民間借貸本身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所以弄清楚民間借貸的種類有助于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認定民間借貸的法律效力,便于相關機構解決此類糾紛問題。

    (二)民間借貸的種類。民間借貸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三大類,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個人借貸活動,是自然人之間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自愿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且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超過部分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禁止復利,即“驢打滾”。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產生的社會基礎關系復雜多樣,有的基于親情關系,有的基于合作關系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手續不規范。民間借貸中用來約束借貸雙方的主要是口頭協議和便條借據,很少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極易出現矛盾糾紛。

    第二,感性因素濃厚。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借貸分散,隨意性大,且有很強的隱蔽性。通常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有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在還款時間以及利息的約定上也經常具有不確定性。這一切因素在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時,會帶來舉證困難,事實難以認定等局面。

    第三,發生頻率高。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間經常發生短期或者長期的借款現象,實現著民間借貸互助。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人法律意識較為薄弱,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民間借貸的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

    2、自然人與企業(單位)之間的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樣,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涉及面較廣,處置不當會使法律問題演變成社會問題。如現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其涉及國家利益、銀行債權、購房者、股東、其他債權人利益,處理不當將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數股東并不直接參加經營并及時知曉經營信息和狀況,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數大股東,如果公司虛構債務,一旦執行后就會減少公司利潤或者增加公司虧損,從而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與此相關,國家稅務機關針對公司、企業利潤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必然減少,這將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業的名義與自然人之間達成借款協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企業資金周轉等問題,但是也引發了逃避債務、抽逃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

    3、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借貸。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1996年下發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故這類借貸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類型。

    二、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現狀及完善建議

    民間借貸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民法中的債權理論與合同法同樣也適用。但民間借貸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對其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在現行法中搜索,就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問題,較為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一)民間借貸案件真實性的確定問題。由于民間借貸的手續簡單,當事人之間往往不簽訂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條或者欠條、收條等來代替,或者只是達成口頭協議。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出現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多種途徑來解決。隨著法制觀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已訴至法院。這類案件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出借人作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實提供證據,借款人如果否認借款事實,同樣也需要對其陳述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種情形根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已足以解決糾紛。

    其二,在原告的主要證據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張借條,且當事人雙方均對債務無異議。法院是否應對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及如何進行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而這涉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三條的理解和日常經驗法則的運用。

    一般認為,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模式更強調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當事人的主導作用,強調“以證據認定的事實”,通常只有當事人才能夠將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將不利于雙方的事實通過自認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訴訟的公法性質,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應當顧及當事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相互協調和平衡,因此,《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p>

    民間借貸具有當事人較少、法律關系簡單、證據單一、法律關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點,其主要證據就是借據。一般情況下,有借據且對方無異議時可以認定借貸關系的證據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進行調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正因如此,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經訴訟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目的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避免上述現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寬對法院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標準,使得案件的事實基礎更為可信,且更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問題。時效期間是法律對民事權利提供保護的期限。在此限期內,權利人行使請求權,即可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不能再依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進行的民事活動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因此,同樣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即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計算。

    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即自然人之間互的生活方面的借貸有其特殊性,不應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在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在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為了幫助朋友、親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難時也不愿意向朋友、親人討回借款或者基于雙方合作信任關系,對于彼此之間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張權利的現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時常見到,這不能說明這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我們更應當看到的是一種互助和誠信精神。在當今這個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僅需要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督促其行使權力,同樣也需要將我們的優良傳統和民間善良風俗傳承下去,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當延長,不應當適用過短的兩年時效,具體時效的確定需要調查考量社會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習慣等來予以確定。

    當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時效中斷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完善了《民法通則》的原則性規定,這對我們的司法實踐有重大的指導作用。但是針對民間借貸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們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項關于民間借貸的法規。

    (三)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的利率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因此,民間借貸的利率實質上是確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后而孳生的債,法律性質上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由于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是在當事人自由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形成,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因此法律法規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并不嚴格,而給當事人較多的自利?!睹穹ㄍ▌t》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笔状我运痉ń忉尩男问?,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逗贤ā返?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么屬于高利率等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利息糾紛的處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認識并不統一,適用法律、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在借款合同糾紛中,雙方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且利息和違約金的總和超出了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具體如何去計算利息和違約金成了目前爭議最突出的問題。

    關于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提到:“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若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調整的,法院可以參照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進行調整?!边@個解答開了關于借款合同利息和違約金糾紛問題的地方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的先河,不失為利息和違約金過高而產生爭議的較好的解決方法,能夠有效地平衡借貸雙方利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參考該解答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解決利息和違約金問題各地法院司法混亂的不統一的局面。

    綜上所述,只有完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使民間借貸這種行為走上法制的軌道,也才能從根本上防范民間借貸活動中的風險,減少民間借貸糾紛,從而確保民間融資市場的有序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徐德林.淺談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J].中國中小企業,2008.

    第2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6-096-02

    一、民間借貸興起的原因

    (一)民間信用普遍存在

    東南沿海一帶是中國經濟高度發展的地區,其中以浙江省溫州為例,民營經濟更是整個經濟發展的支柱,目前全市非國有、集體工業總產值所占比例已超過90%。而民營經濟具有自發性、不規范性等特點,且“縣城經濟”活躍,小農意識得以保留,這就構成了民間信用存在的基礎,“人情社會”的突出特點更決定了民間信用在民營經濟中的重要地位。

    (二)資金供求失衡,中小企業融資難

    自2010年來,中央銀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各大銀行不斷收緊銀根。再加上中小企業自身財務記錄不準確、缺乏可抵押物、經營信息不完善等原因,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面對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基于風險與收益的考慮,不愿意為中小企業貸款。這就造成大部分中小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不能從正規渠道得到填補,于是轉而將觸角伸向民間借貸,以滿足自己巨大的資金缺口。

    (三)手續靈活簡便

    企業等主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需要提交抵押物、企業經營狀況及銷售渠道信息、財務報表等來證明自己的還貸能力,再經過層層的審查和批準。而民間借貸則無需上述繁瑣程序,只要借貸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約定好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利息等合同內容后,即可以成立借貸關系,取得資金。

    二、民間借貸的風險

    (一)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1.合同約定不明

    從司法審判實踐中的大量案例來看,現實中絕大部分的民間借貸糾紛都是由于借貸雙方主體對于合同內容的約定不明造成的。例如對還款日期、利息計算方法、違約金等方面存有爭議,有的甚至對借貸主體存有異議,如合同締約方并非借款金額實際使用方等。

    2.抵押物與第三人存在利益關系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中,為了保證借款人能按約還款,出借方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然而從實踐中來看,許多民間借貸糾紛就是由抵押物權屬不明造成的。當借款人無力還貸,出借方準備以抵押物抵扣債款時,常會出現第三方對抵押物的權利歸屬提出異議,這其中也不乏借款人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規避債務。

    3.涉及擔保人的借貸糾紛

    除了抵押物之外,擔保人的存在在民間借貸中也較為常見。通常情況下,擔保人與借款人有較好的關系,擔保人基于人情為借款人作擔保,但他們往往對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知之甚少,以致在糾紛爭起之時才驚覺自己被牽涉其中。此外,還存在借款人與出借方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條件下對合同內容另作約定的情況,這當然不在法律所保護的范圍內。

    4.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類典型的案件,即民間借貸糾紛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最為常見的案例即是借款人在丈夫或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他人借款,出借方在借款人無力還貸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種情況通常涉及對借款人借款目的、用途的認定,即所借款項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僅用于個人生產經營。若對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單純憑借借款日期是否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來判斷,這對夫妻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5.涉及經濟犯罪的民間借貸

    上述情況的風險都在于借貸主體雙方或借款人一方,但出借方并非責任全無,某些案件糾紛就是由出借方的資金來源問題引起的。譬如出借方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利用自身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以高額利息借給他人,等到他人無力還貸時其挪用公款的行為也隨之浮出水面。這類案件中,出借方的行為已觸碰刑法構成犯罪,故不再屬于一般民間借貸糾紛。

    (二)擔保公司

    正規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為企業向銀行融資,以及為企業需要貸款的超額部分作擔保。前者主要是企業到銀行進行融資,擔保公司幫助企業彌補不健全的手續或者是直接承擔風險。比如一個企業房產證還沒辦好但是實際上擁有廠房,或者是因為歷史遺留原因手續不明確但是實際擁有資產的,這樣因手續不健全就不能拿到銀行進行抵押,擔保公司就通過各方面努力幫助企業把資產進行抵押。后者主要就是承擔市場風險。此外還有一種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開展資金過橋、工程保航、財產保全等業務。以浙江省溫州市為例,上述正規的擔保公司實際上是很少的。大多的擔保公司直接向社會公眾集資,然后以高額利息發放給企業或者個人,從中賺取差額。這類擔保公司名曰擔保,實為發放高利貸,其中的風險自不言喻。首先,手續過于簡便。擔保公司向企業或個人發放高利息貸款通常只做形式上審查,并沒有像銀行放貸般作嚴格的事前審查以及事后監督,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忽略企業的實際還貸能力。其次,一旦資金鏈斷裂,將對整個社會經濟造成嚴重沖擊。由于擔保公司對于借款企業或個人的審查不嚴,且“高利貸”年利息有時達40%甚至更高,其無力還貸的可能性極大。一旦他們無力還貸,擔保公司就不可能將籌集到的資金返還給社會公眾,整個資金鏈就此斷裂,從而導致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崩潰。

    (三)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踐中,一般小額貸款公司都是由一些大企業創辦的。這是因為創辦小貸公司有很高的審核標準,他們通過注冊資金再向銀行融資50%進行借貸活動,這也意味著小貸公司自己本身就是負債者。而且目前小貸公司的月利率都在一分八到兩分,可以說是暴利,而對大多數實體企業來說一年的盈利很難達到20%,在小貸進行貸款的又基本都是中小企業,這樣很容易形成很重的包袱,社會風險較大。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受政策影響較大,其信用風險被局限在特定的經營區域范圍內。貸款區域、類型相對集中,社會輻射性較差,使同一區域內大量同類貸款信用風險不能得到有效地、及時地分散。當政策規定、市場環境和自然條件產生不利影響時,將形成信用風險的高度聚集。

    三、民間借貸風險的規避

    (一)自然人之間借貸的風險規避

    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絕大多數存在于 自然人之間,其中尤以當事人合同約定不明或僅以口頭約定訂立合同為重,這就給糾紛的解決帶來相當的難度。為此,首先,我們應該提高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切不能因為人情關系僅以口頭約定作為雙方借款的憑證。其次,應當規范雙方當事人的借款行為,其中借款行為主要指借款合同的訂立,借款合同的內容不能違背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關于借款雙方、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利息計算等看似平常的事項要一一明確約定。再次,借款雙方應當相互做一定的了解,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出借方對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借款用途有所了解;二是借款人對出借方的資金來源有所了解,其資金來源無疑應當是合法的。最后,在借款雙方之外的擔保人,應當與出借方訂立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擔保的借款數額、期限、范圍等事項,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二)加強民間借貸組織的體系建設

    首先,民間借貸組織要嚴格執行《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向,明確自己的市場定位,以“小額、分散”為原則進行放貸,合理確定貸款對象。其次,應當完善民間借貸的管理機構,協調各個部門的監管,形成統一的監督管理機制,對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退出、日常運行等進行嚴格把關。再次,建立民間借貸組織內部管理機制,對組織內部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管理規則進行詳細規定,設立內部監督機構。

    (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此處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主要指向銀行等正規的金融機構。因為銀行對企業貸款通常具有嚴格的審查標準以及事后監督規則,而中小企業以其自身的規模和經營狀況又難以達到該標準,因此這些中小企業為了彌補資金缺口只好轉向民間借貸組織,甚至高利貸。因此,金融機構應該摒棄傳統的觀念和做法,對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區別對待,放寬對中小企業申請貸款的抵押或擔保的要求。為滿足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低與融資渠道窄的特點和需求,金融機構應當加快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此外,還應繼續加強建設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組織,以扶持中小企業。

    (四)完善個人征信體系及社會信用體系

    中國是一個信用體系較為缺失的社會,在經歷前幾年的金融風暴后,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更是近乎崩潰。國家現如今雖大力建設個人、企業信息數據庫,但對象卻僅限于銀行、司法機關等,不對民間借貸主體等其他市場經濟主體開放。這就對民間借貸造成了極大的信息不對稱,放貸人在進行放貸活動時無法全面地了解貸款個人或企業的信息,也就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因此,我們應該加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公開透明,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此外,還可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民間借貸主體的退出機制,提高個人風險防范的意識,以保障債權人利益。

    (五)建立健全法制建設,加強民間借貸的立法工作

    高小瓊 (2004) 認為,研究非正規金融必須從制度的角度著手,法律法規制度對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宏觀金融環境的變化,包括各種政治制度的轉變是影響非正規金融違規借貸的重要原因。我國當前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身處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特有的自發性、不規范性、盲目性以及滯后性等特征給市場經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因此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在制度層面上予以規范。

    2014年3月,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首次創設了大額民間借貸強制備案制度。這標志著民間借貸在陽光化、規范化的道路上邁出了關鍵性的一大步,具體成效如何還應當接受實踐的考驗。

    參考文獻:

    [1]郭新芳. 民間借貸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經濟研究導刊. 2013(34).

    [2]高孝欣 張沁. 中國民間借貸現狀與對策研究. 湖南社會科學. 2014年1月.

    [3]紀留利 賈菲 孟勇. 淺析民間借貸的風險與防范. 法制與經濟. 2013年7月.

    第3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進入2012年以來,我院受理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高發態勢,案件數量激增、系列案件增多、涉案金額大,往往與高利貸、非法集資、虛假訴訟等違法違規行為交織,增加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難度。

    (1)民間借貸案件數量激增、呈高發態勢。商業經濟活動的高風險、出借人急于獲利的動機、以及缺乏有效監管的借貸行為和部分借款人惡意借貸等因素,致使大量的出借人無法實現其出借資金的目的,更為嚴重的是,出借人有時連本金都無法保障,導致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激增。

    (2)民間借貸案件缺席和公告判決數量不斷上升。主要表現在被告故意逃避訴訟,不出庭應訴情況較為普遍。部分借款人拒簽法院的訴訟文書,還有部分借款人外出躲債,增加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難度。

    (3)部分當事人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借貸案件審理周期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非傳統因素造成案件中止審理的情況增加,導致審理周期被不斷延長。

    (4)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保全比例高。該類糾紛,借款人惡意轉移財產現象日益嚴重,可供執行財產線索較少,而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比例提高,保全方式多樣化。申請保全方式也由過去單一的凍結銀行存款到凍結房屋、車輛過戶手續,凍結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有價證券多種方式。

    (5)民間借貸趨向專業化,部分當事人反復涉訴,有以非法放貸為業或放高利貸的嫌疑。此類案件中,出借人熟悉法律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程序,一旦勝訴立即申請執行態度非常強硬,有利用法律訴訟投機的意圖,而借款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矛盾容易激化。

    (6)系列案件較多,涉及標的較大,稍有不慎,容易引發群體性的等事件 。

    二、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難點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表面看似簡單,主要證據不過是一紙借據,但隱含在背后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

    (1)被告消極應訴,公告案件增多,有些事實難以查清,判決難。由于被告不應訴、不到庭,對于原告的證據因沒有被告的抗辯,其真偽性不好辨別,被告是否履行過部分債務,原被告之間是否就借款還有無其他的約定,法院都無法查清。

    (2)隱性非法活動多,在案件審理時無法查清。部分民間借貸案件涉嫌放高利貸,但由于高額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時預先扣除或者在借條上直接約定以本金方式歸還,有的是重復打借條卻未載明借款日期,因此單憑借條內容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

    (3)系列案件多易形成不穩定因素。如今的民間借貸用途已由原來的家庭急用轉變為投資經營,涉及同一個人或同一企業向多人舉債的系列案件、群體性案件明顯增多,社會敏感程度較高,處理不好易激化矛盾,甚至轉化成刑事案件,影響社會的穩定。

    三、破解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難點的對策

    (1)法院積極作為,延伸服務職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已由原來的個案單發、案情簡單轉變為群體多發、疑難復雜。法院審理此類案件要增強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不能就案辦案,充分發揮好司法的能動和服務職能。對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系列案件要審慎處理,協調好各方利益關系,防止一判了之,從而引發群體性上訪等社會問題。

    (2)多方積極聯動,共克借貸難題。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促進民間借貸市場有序、規范發展。比如,對有證據證明發放高利貸的、有非法集資嫌疑的,要及時向公安、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由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

    第4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這一新的司法解釋制定背后的現實是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的說法,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既是回應法院對統一裁判標準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也是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民間借貸新規中的相關規定,9月1日之后,中小微企業必須了解:

    須知一 年利率24%以內必須付,超過36%合同無效

    《規定》明確,法律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也就是說,年利率在24%以內的,當事人到法院,法院都要給予支持。事實上,24%的利率也是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所確立的一個執法標準。

    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是自然債務區。這類債務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法院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護。但如果約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了利息,這個償還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認可。如果償還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要求返還超過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規定》同時明確,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即超過36%以上的利息是無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愿給付了,你也可以到法院要求返還,法院將予支持。

    為什么36%以上的利息強制無效?因為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沒有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于實體經濟,特別是對于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須知二 企業間因經營需要可拆借資金,但不能專業放貸

    《規定》明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拆借資金,或者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的,法律予以保護。

    很長時間以來,對于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但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并未得以根除,反而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而在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例如,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上述規定將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律只保護正常的企業間借貸,即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的借貸,但法律并不允許企業以此為常態、常業。也就是說,如果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變成一個專業放貸人,把錢拿去放貸,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是不行的。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從而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企業間的如下借貸行為被規定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在民間借貸新規之前,基于對企業間借貸無效的規避和對資金融通的需求,由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規定》明確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而對那些雖以企業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卻用于個人生活和消費的,如果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須知三 民間借貸涉非法集資案:哪些情況受理,哪些情況不受理?

    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那么,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時,法院會怎么處理呢?

    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這意味著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審理。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此舉是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

    第5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問題;分析研究;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5-0195-02

    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一些經濟問題也逐漸的暴露出來。一些中小型企業運營過程中是非常容易發生資金短缺的問題,解決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民間借貸來維持企業的運營,所以也就導致了民間借貸的繁榮發展。民間借貸在沒有一套科學的規范約束下,存在借款的金額比較大,而且借貸方式靈活、利息高的特點,通俗的說就是高利貸。最后可能會出現非常多的法律糾紛。本文就民間借貸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以減少民間借貸出現法律糾紛的機率。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

    民間借貸,又稱為“灰色金融”,但是在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也逐漸的活躍在金融市場中。民間借貸在我國出現的歷史比較悠久,大概有四千多年的時間。起初的時候發展并不好,甚至在幾十年間再無蹤跡。直到改革開放的春風吹過,民間借貸又慢慢地出現在人們的視野,并逐漸壯大規模。民間借貸雖然在不斷地發展,但是由于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在法律之外的夾縫中求生存,發展也是步履維艱。民間借貸主要有地下錢莊、中介、擔保三種模式。三種模式各具特色,發展是非常的快的。

    我國的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非公有制經濟一直沒有受到重視,從而一些中小型的企業在資金上得到的支持是非常少的,甚至是沒有,所以中小型企業要想取得發展,最好的選擇就是民間借貸,省去了向正規的銀行貸款的程序。民間借貸是可以非??斓哪玫藉X的,因此也節省了中小企業的時間,以更好地抓住發展的機遇。

    二、民間借貸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沒有明確的規定

    關于民間借貸法律是非常少的。在目前受理的關于借貸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來量刑。民間借貸是國家支持的非正式融資形式,但是由于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樣的,而法律對此也沒有詳細的界定,所以就導致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證。借貸的風險性是非常高的,進行借貸的雙方都擔心會出現糾紛。而僅有的一些法律法規只是限制一些非法集資的行為,卻并無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而且相關的法律條款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是不統一的,有的法律是允許的,而有的法律是嚴令禁止的,所以在同一件借款事件中,依據不同的法律就會產生截然相反的審判后果。所以民間借貸的的形式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方式是非常難以抉擇的。

    (二)民間借貸的成本太高

    民間借貸是沒有法律保證的,所以在交易的雙方心中是沒有一個準則的,因而雙方就會在交易的過程中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借款的規則商定方面,這些時間的浪費對交易雙方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由于法律的缺失,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因此在債務到期的時候,而借貸人卻沒有能力償還的時候,法律不能保證放貸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當前我國因為誠信的缺失,更為民間借貸帶來了許多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

    (三)在經濟法中存在的問題

    1.打亂金融市場秩序

    如果一個地區經濟的發展過度依賴民間借貸,就會影響國家一些的金融政策的推行,官方金融機構也就不能統計出相關的經濟信息,國家也就很難全面的把握金融發展的趨勢,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貨幣政策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繁榮。因為民間借貸的的快速發展,而管理制度又不完善,資金的使用沒有合理的計劃,所以會導致我國金融市場秩序的紊亂,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

    2.過分拉升借貸利率

    正規銀行貸款利率是由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統一制定的,而民間借貸卻是完全相反的,是由借貸雙方自己商定的利率,一般是根據借款的時間長短、還款能力來定的,而且通常來說借貸的利率是遠遠高于銀行的利率,對國家在經濟上的宏觀調控是有著比較大的影響的。因為放高利貸獲得的利潤比較大,許多人會因為禁不住誘惑去進行一些非法集資活動,而且大多數群眾對于民間借貸是完全不了解的,因此可能會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參與到這種非法行為中去。就民間借貸來說,放貸人大多數是為了利益,所以最關心的是利息和本金能夠收回來,對于借出去的錢用來干什么是完全不關心的。而不可避免的是有的人借錢是為了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不僅影響了經濟的正常發展,而且還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民間借貸在刑法上出現的問題

    (一)非法集資事件增多

    進行非法集資的人大多數是抓住了一些人想要輕易獲得利益的心理,編造故事,讓他們相信可以賺錢;被騙的群眾大多數都是對這種集資行為不了解的,不知道如何分辨是否為詐騙行為,盲目投錢進去,最后導致血本無歸。

    (二)為洗黑錢提供了方便

    一些民間借貸的機構逐漸的變成了洗黑錢的專門機構,和黑社會組織是有著密切的關系。有一些來路不正的錢不能夠通過正常的渠道流入市場,只能放在民間借貸機構,通過一些運作手段把錢洗白。這些民間的借貸機構沒有一些正規的法律條款的約束,所以在出現借貸糾紛的時候只能自行解決,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暴力行為,影響社會的穩定。

    第6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浙江??;產業化;調查;問卷調查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浙江省日漸成為各類型企業的集中地,成為國家經濟發展最迅速的省份之一。對國家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際間科技創新的競爭日益激烈,創新產品的開發已經成為企業擺脫經濟危機的影響,發展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主要措施之一。

    知識產權服務,是促進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的推進器,也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是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區域經濟核心競爭力的客觀要求。也是發展現代服務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需要[1]。

    提高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激勵創新人才,增加就業機會,維護經濟發展穩定增長的重要舉措。本文將以近年來浙江省企業為實證研究對象,通過調查和分析來了解認識浙江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現狀和特點,并就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提出合理建議。

    一、浙江省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現狀

    為全面了解浙江省各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現狀,調查主要目標為浙江省各地各類型企業,樣本組內機械制造業占47.41%,電子信息行業占13.79%,新材料及應用技術行業占7.76%,生物醫藥占6.03%,新能源與節能技術占6.03%。

    1.對企業知識產權產略規劃現狀

    通過對浙江省百余家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現狀調查,并進一步對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可以從圖表中看出,大部分企業對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已經做出3-5年戰略,可以看出大部分企業對與知識產權的都有一個比較長遠的戰略規劃。

    企業是否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單位:%

    1.企業知識產權包含內容認識

    大部分企業對于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的認識都有比較共性的看法,認為企業知識產權主要包含知識產權培訓與激勵戰略,知識產權創造與申請戰略,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等。也有部分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戰略規劃加入了知識產權預防與控制流失戰略與知識產權投資與交易戰略。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作為企業管理的一部分,隨著近兩年對知識產權國家對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視,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不斷深化對于知識產權管理以及知識產權各方面工作的認識。

    2.調查企業知識產權從業人員數量

    由圖表可知,多數企業中都設有專職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人員,且以1人到5人居多,其中也有少部分企業擁有5人以上的知識產權專職管理人員;而根據圖表可知,超過半數企業不具有兼職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人員,其余企業中兼職管理人員主要在1人到5人之間。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配置對于一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至關重要,可見多數企業在這方面仍需完善人員的配置。

    企業內從事知識產權工作人數單位:%

    4.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管理內容

    調查中表明,絕大多數樣本企業都已建立起或者正在建立起完整的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擁有專利技術或企業注冊商標,并已將主要商標注冊中文域名以防止混淆或搶注行為,且對商標被許可方進行管理。即大部分對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內容都有較為良好的落實。

    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置

    在機構設置方面,為知識產權管理設置專職機構的企業達75.86%,占樣本企業的絕大多數,較少部分的企業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則由其他部門兼顧,而沒有設置該類機構的只占3.45%??梢娊鼉赡陙黼S著國家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提高,企業機構設置的進程也在逐步推進。

    二、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分析

    1.企業知識產權是否用于質押貸款

    將企業知識產權用作質押貸款,是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的現象之一。在調查中,大部分企業表示沒有將其質押以獲取貸款,但有這樣的計劃。而有過類似經歷或想操作但難覓途徑的企業只占到少部分。企業已著手準備將知識產權以質押貸款的形式產業化,該類知識產權產業化的表現將更為常見。

    2.是否請專業機構評估過企業的無形資產價值

    由圖表可知,一半以上樣本企業的無形資產價值已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余下的多數企業雖目前并無請過專業機構,但已列入計劃之中??梢姶蟛糠制髽I比較重視無形資產價值,將無形的知識產權轉化成可計的資產價值以更好地落實知識產權的價值。

    三、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1.企業是否發生過知識產權歸屬上的糾紛

    在此次調查中,超過半數的企業表示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曾遇到過知識產權歸屬的糾紛問題。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是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基礎性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成為管理工作中較為常見的現象之一。

    2.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上一般采用什么途徑解決

    針對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半數左右企業選擇通過向法院解決,此外,剩余較多數的企業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少數企業則通過行政途徑進行解決。可見,隨著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化發展,針對具體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來選擇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3.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主要有哪些

    從上文可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無論是在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方面都有了較大程度的落實,但在企業逐步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不足之處也隨之凸顯。多數受調查企業表示,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最為缺乏的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人才,知識產權保護和扶持力度不夠以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也緊隨其后。相應可知,今后企業應在知識產權人才引進、理念普及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3.企業在品牌推廣和商標保護中碰到的最大困難是

    涉及企業的品牌推廣和商標保護時,相關專業人才的缺乏仍然是最為核心的問題??梢姡瑢I人才的培養與引進是企業在進行品牌推廣和商標保護時所需解決的首要難題,知識產權服務業的擴大化與完善化是急需的。

    5.企業最需要知識產權服務內容

    由圖可知,專利服務是企業最需要的知識產權服務內容,商標服務、著作權服務與知識產權培訓也緊隨其后。以專利、商標、著作權、知識產權培訓為核心方向的知識產權服務業是最契合企業需求的。

    4.企業對知識產權服務形式的需求

    隨著現代多媒體技術與網絡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服務的提供形式也有了多樣性的變化。在這些多樣化的形式之中,網上論壇、電子郵件這兩項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的服務形式需求最大,而窗口服務、行業交流、建立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員等常規服務形式則相對較低。新興網絡技術的運用在知識產權服務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

    四、知識產權服務業未來的發展

    1.本市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在此次基于浙江省企業的調查中,我們對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現狀進行了全省范圍內的區域性調查。在涉及本市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時,多數受調查企業認為管理服務水平低與不合理的高價成為了本市中介機構最突出的兩類缺陷,知識產權服務業在未來發展中尤其需要重視提升自身的管理服務水平。

    2.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從外部環境看最需要解決的措施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完善,需要內部外部兩個層面因素的結合。而在外部方面,45.69%的企業認為國家需要提供知識產權管理指南和有關合同范本,以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指導與規范。

    2.政府部門出臺什么樣的政策或措施來促進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需要高度的專業知識,單靠企業內部的力量往往難以完成,政府部門的配合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引入都是必要的。針對政府部門出臺的有關專利申請的政策中,更有利于專利產業化的新法律法規及政策、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是企業最期待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政策。

    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產生的原因與應對措施的分析

    鄔升斯偉燕

    (浙江師范大學行知學院浙江金華321004)

    摘要:由于目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缺乏法律規制和有效的監管制度,導致民間借貸的混亂和無序而導致的資金鏈斷裂使許許多多的中小型企業面臨破產。深入了解民間借貸產生的本質與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獨特性是問題的關鍵。溫州民間借貸借貸危機的爆發,從而折射出民間借貸在我國存在潛在的問題,解決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已經成了當務之急。

    關鍵詞:民間借貸;中小企業;信貸

    一、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現狀

    溫州的民間借貸市場已經構成溫州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溫州的民間資本積累和運用提供平臺,投資范圍遍及全國。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大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達到1100億元。

    (一)資金鏈斷裂,企業倒閉

    以滾雪球方式增長的民間借貸,只要資金鏈在任何一點上斷裂,就會引發中小企業倒閉浪潮,更會讓卷入其中的百姓血本無歸。自2011年4月以來,溫州中小企業主“跑路”事件就集體爆發。有媒體報道稱,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跳樓的溫州企業主僅9月以來就高達25人。

    (二)高利貸崩盤

    通過信用卡套現,資金融入到民間借貸鏈條后,價格高至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的16倍。這種高息的借貸無不令人咋舌,而在溫州相當一部分機構和個人一直在從事民間借貸活動,且資本越滾越大。溫州目前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已超過歷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2到6分,有的高達1角,甚至1角5,年利率達180%。

    (三)實體經濟空心化加劇

    一直以來溫州人認為最容易賺錢的高利貸掏空了溫州的實體經濟。2011年,在內有貨幣緊縮政策、房地產限購政策,外有出口環境變化的多重壓力下,最終,溫州出現了不少企業資金鏈斷裂現象。不過,更讓人擔心的則是溫州經濟“實業空心化”的加劇。民間資本游離實體經濟變成炒資產的游資和熱錢,大量做實體經濟的企業從實業平臺取得的融資流向非實體經濟領域,企業精英大量的移民或外遷,實體經濟發展的要素嚴重流失。

    二、民間借貸產生的原因

    (一)中小企業的原因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過少,不足以用來抵押并且一些中小企業負債率高,在改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逃費現象,損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時,企業也深感辦理抵押環節多、收費多,極為繁瑣。延誤資金到位的時間,錯失商機,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民間借貸形式十分靈活。民間借貸無論在城市還是鄉鎮,主要往來于經常性的關系之中,不需要辦理像商業銀行那樣繁瑣的抵押、擔保手續。

    (二)銀行的原因

    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效益性原則的引導,中央為了搞活企業,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針政策,而中小企業大多數是非國有的企業,效益不穩定,貸款回收不好,信譽差,所以銀行一般對中小企業貸款十分慎重,條件較為苛刻,也因此斷掉了貸款需求以“急、頻、少、繁”為主要特點的中小企業融資主渠道。

    三、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的國內外原因

    (一).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的國內原因

    1.國家嚴厲推行限購、限貸等調控手段來防止房地產行業過快增。

    面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國家推出4萬億的救市計劃,大量的資金投入到資源開發、能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大規模固定投資項目中去,成功的房地產開發、煤礦開發回報率甚至可以達到200%以上。

    2.國家為調整物價防止通貨膨脹,采取緊縮的貨幣政策。

    國家的4萬億的救助計劃使經濟局部過熱,一些原材料價格上漲快,使得中小企業經營困難。中小企業更難通過銀行借款來緩解本身的資金困局,民間借貸貸款到期,中小企業選擇違約不還貸款,不再借高成本的民間資本來周轉,企業資金鏈斷裂,借款人無法收回本息,民間借貸危機爆發。

    3.溫州民間借貸利率奇高

    2011年上半年,中國人民銀行連續出臺銀根緊縮措施,幾乎月月上調存款準備金率,而民間借貸的利息也隨之水漲船高。在國家宏觀金融政策收緊的背景下,溫州民間借貸空前活躍,借貸利率奇高。溫州20l1年前9個月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已超過歷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3-6分,有的則高達1角,甚至高達1角5分。而大多數中小企業的實際毛利潤不會超過10%,一般在3%-5%。

    (二).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的國際原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引起了歐美經濟低迷,人民幣匯率變動,歐債危機等一系列因素的出現,使我國的經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

    人民幣匯率的提高不利于我國產品出口,并且會增加中小型企業的勞動生產成本,而產品價格是中小型企業在國際市場中能夠生存的主要原因。

    四、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解決方式

    (一)國家針對溫州民間借貸的政策

    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

    方案提出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增強各類金融機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等目標,希望為地方金融規范化探路,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

    (二)溫州政府響應國家政策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2011年9月底,溫州市政府向浙江省政府提交《關于要求申請金融穩定再貸款的請示》,由省政府出面,向人民銀行申請金融穩定再貸款600億元,期限1年,專門用于支持溫州銀行機構增加對困難企業的融資規模,防止發生系統性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三)中小型企業自我挽救的方式

    第一方面,中小企業需要進行“技術升級”和“產品創新”。第二方面,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以出口型為主的中小企業,需要配備一些熟知經濟和金融領域的人才。需要專業方面的人員來研究和分析匯率的變化等現象,推動企業的發展。第三,在國際經濟和金融體制融通之下,企業要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國際的金融政策的變化。

    參考文獻:

    [1]蔡靈躍.對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的類型分析及對策建議[J].浙江金融,2007(8).

    第7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 資金 利率 法律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和形式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當前民間借貸的形式大體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一些持有閑散資金的人通過“中間人”牽線搭橋,暗地把自有資金借中小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物流行業者等人使用,以此賺取可觀的利潤。第二類是以寄賣行、典當行、擔保公司等類似形式進行。即到當地工商部門批辦一個經營寄賣、典當或開辦擔保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多數大張旗鼓的設立了門市,并懸掛明顯的宣傳經營借貸業務的牌子,借貸者以一些財產作為抵押物,進行短期貸款。少數者,不開門市,不掛經營借貸業務的牌子,卻實際明晃晃的經營著貸款業務。

    二、當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動向

    近年來,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表現為銀根緊縮,股市經歷了“大跳樓”,樓市也遇到了“路障”,以高利貸為代名詞的民間借貸便成了當前最賺錢的行業之一,民間借貸已表現的極其活躍??偨Y來,民間借貸呈現出以下新動向:一是規模大。僅河南一省,自2008年金融危機后的兩年間,擔保公司就由一兩百家猛增至500多家。2007年10月份之前,該省不少擔保公司僅有幾百萬的擔保額度,僅兩年的時間就增長了10倍以上,有的企業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額度已經超過了20億。二是利率高。2011年武漢健民對外委托貸款1.5億,年利率為20%,每年利息收入高達3000萬元,其上半年的凈利潤才只有3620萬元。把高利貸發放方式比作金字塔的話,位于塔底層的老百姓以月息3%-5%放給上層的“中間人”,“中間人”再以1毛左右的利息放給更上一層的“中間人”,經過層層累積,到塔頂端的“爪王”手里利息已高達5毛,甚至更高。三是范圍大。地域上,民間借貸已從兩年前的江浙沿海擴展到陜西、內蒙等內陸地區,產業上,從制造領域擴展到商貿領域甚至普通家庭。四是手續“簡”,方式“活”。一般借款人和出借人經協商,填寫借據,標明借款數額、期限、利率等事項。大多數的民間借貸還以投資、房屋買賣等形式為掩護,方式靈活多樣。五是不公開或半公開。高利貸一直被政府政策打壓,因此只能以公開或半公開的方式存在,且交易地點不固定。六是人數眾多,日益“基層化”。參與者眾多,從公務員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資金需求饑渴等作用下,銀行資金也充當了民間借貸的“二傳手”。七是民間借貸經紀機構應運而生。拌隨著民間借貸的狂熱,一批民間借貸經紀人應運而生,他們熟悉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以及調查評估等業務,他們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辦理相關的借貸法律手續、訴訟等。甚至一些經紀人成立了專門的討債公司,負責追回到期難以收回的借款。八是民間借貸向“銀行”類型發展。舉債者“坐地收銀”,企業不是向民間借,而是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主動去“存”。九是糾紛頻發,部分地區已成重災區,引發犯罪。據了解,因民間借貸引起的糾紛事件呈上升趨勢,個別地方還有黑社會勢力的介入,坑蒙拐騙現象成為常態,刑事犯罪高發。十是司法裁判標準模糊,尺度不統一。立法總是滯后于現實,當前,因民間借款引發的糾紛案件在短期內急劇增加,而對于案件受理、貸款利息、司法措施等卻沒有統一的規定,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存在由來已久,到今天活躍、狂熱已不足以形容其發展的程度,其對社會和經濟帶來的危害已超過了其起到的積極作用的一面,民間借貸的發展已經畸形化。

    三、民間借貸畸形發展的原因分析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加大以及經濟發展對資金的大量需求。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幸福指數的提升,人們對生存環境的要求近一步提高,各地為了加快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加大了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以徐州市為例,近年來,市政府致力于建立設施現代化、經營市場化、管理信息化,公共設施適度超前化,發展良性循環化,運行從容化的具有全國先進水平的城市保障體系。據統計,僅徐州市城市建設“十一五”計劃期間,先后興建了涉及道路交通、環境綠化風景區、新城區建設等多個重點項目工程。這些項目工程投資除了部分由國家拔款和地方自籌外,相當部分需靠銀行貸款和民間投資。市政府通過大量的BT、BOT、BOOT、BOO項目鼓勵個體私營經濟、民營資本的介入。固定資產投資投入的增加,個體私營經濟、民間資本的迅猛發展,在拉動內需,啟動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資金的極度緊缺。

    大量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江浙沿海一帶,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歷了“寒冬一葉,瑟瑟發抖”的慘淡歷程,伴隨著經濟的回暖,急需大量資金恢復經營、擴大規模。據調查,在溫州今年一些小企業的訂單比較充裕,但是緊縮的信貸規模和高額的融資資本使得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放棄了大量的訂單?!板X荒”、“等貸”已成為中小企業的常態。相關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溫州有20%的中小企業處于歇產或半歇產狀態,浙江省新增的5萬多家中小企業中,關閉的已有1萬多家。廣東中小企業中50%處于虧損或利潤率在2%以內,利潤率在5%以上的僅有22.2%的企業??傊鐣洕h境的整體改善,經濟發展的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這是民間融資日趨活躍的根本原因。

    2.銀行的“高門檻”信貸政策,中小型企業向銀行貸款融資遇阻。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造成縣域金融體系缺位?!百J款難”問題問題已十分突出。原因主要如下:(1)國有銀行的管理模式削弱了支行的貸款經營自。近年來各國有商業銀行加強一級法人管理,使貸款審批權主要集中在省級分行甚至總行,從而大大削弱了二級分行及縣(市)支行貸款經營自。(2).一些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高上存資金利率,使其接近于貸款利率,鼓勵基層行上存資金。(3)銀行的內控機制阻礙了信貸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一些商業銀行為了防范信貸風險,內部實行“貸款終身責任制”,過分客觀強調貸款責任,挫傷了信貸工作人員發放貸款的積極性。(4)貸款手續繁鎖,費用負擔重。銀行每辦理一批貸款一般要經過信貸員調查、甚至行社集體討論、報上級行社主管部門審批、經土地管理或房產管理等部門對抵押物調查評估、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物保險等環節,這些程序走下來快則一個月,慢則長達半年。同時,土地管理、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要按抵押物評估金額的扣4-6‰收取評估費,要按貸款金額的6―8‰收取抵押登記費,保險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額的2-3%收取保險費,縣辦理抵押物登記部門及保險部門均設置有效期限,到期續貸又需重新辦理。(5)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成本高。中小企業面臨生存壓力,與2010年同期相比,除基準利率提高1個百分點外,利率普遍提高10%-20%,對中小企業上浮幅度達到40%-50%,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驟增。貸款手續的繁瑣,成本的劇增,使得大批中小企業轉而向民間借貸。

    3.融資渠道狹窄、不順暢。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滯后,企業債券市場的嚴格管制,使得只有極少數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實行融資。一批九十年代興起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鄉鎮企業發展基金會以及供銷社股金服務部等金融機構的相繼撤并,再加上一些國有銀行信貸資金繼續向大城市、大企業、大行業的集中使得中小企業狹窄融資的渠道雪上加霜。在收緊流動性的貨幣政策的大背景下,銀行信貸規模被限制,IPO、發債等其他融資渠道又不通暢,中小企業被逼向民間融資。

    4.借貸者利益的驅動。溫州的民間借貸極其活躍,用“瘋狂”來形容已不為過,不少溫州人稱:以前炒房,后來炒礦、炒煤,現在炒錢最合算。于是,持有閑散資金的人們紛紛加入了放貸的大軍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產--貸款--放貸--賺取利差等方式把錢從銀行“搬”到各種民間高息借貸機構。江蘇省的泗洪縣,是一個貧困縣,這里的民間高利貸愈演愈烈,十多“爪王”掌控幾十億資金,“中間人”坐享其成月收入百萬,一時間幾十萬、上百萬的世界豪車寶馬、奔馳、保時捷等比比皆是,還造就了“寶馬鄉”。

    5.銀行行為為民間市場的推波助瀾。一些銀行為獲得高額收益,也采取各種方法,使銀行資金或多或少的流入了民間市場。大多數擔保公司的資金來自于銀行授信,通過在民間收購銀行承兌匯票融資,從銀行貼現等方式后,資金流入擔保公司放貸。有些銀行為實現“存貸比”指標,其內部員工會采取以高息向企業或擔保公司吸儲沖量,作為交換條件,銀行內部人員則向對方提供低息貸款。有的銀行員工則與民間借貸機構相勾結,把貸款放給這些民間借款機構,更尤甚的是有的銀行員工則充當了放貸的“主角”。還有的以各種名義從銀行申請辦理大理的信用卡,然后采取刷卡變現的形式放貸。在紹興還出現了“轉貸”業務,當地的資金中介會雇傭人員走街串巷以2%的額外收益攬儲,再經過2.5%--4%的價格層層轉賣到最上層,匯總存放到溫州、臺州等指定的銀行。貸款人只需額外支付這部分資金的利息4%左右,即可獲得授信套出資金再放貸,同時資金中介也可獲得大致1%的收益。在利益的驅動下,有的企業還會拿出一部分資金以高利放給那些得不到銀行資金的中小企業。高利貸金字塔頂端參雜著違規銀行資金,銀行的高息“攬儲”行為縱容了民間借貸的猖獗。

    四、民間借貸畸形發展對經濟與社會的危害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會閑散資金,緩解了資金供求之間的矛盾,活躍了城鄉經濟。但當今呈現畸形發展趨勢的民間借貸對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產生了較大的負面效應,具體表現在:

    1.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升級。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工業的發展相對于西方國家起步晚,結構不合理,特別是中西部落后地區的一些中小企業,其科技含量低,經濟效益差,資源消耗多,環境污染大,產品結構單一,已明顯不符合市場的需求,不符合當今的產業政策,從而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為他們繼續提供了資金,使得這些本應該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回光返照,再度繁榮。例如徐州市下屬的縣鎮中大量的從事水泥袋制品的私營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已責令其關閉停產,其在民間市場以各種方式吸收大量資金,繼續投入生產。這種與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相違背的借助于民間資本維持生計的中小型企業的存在和發展,顯然不利于當前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

    2.削弱了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能力,對國家金融制度和秩序產生巨大沖擊和破壞。(1)民間借貸的活躍,分流了銀行存款資金,使銀行籌集資金難度加大,降低了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工程的能力。(2)流通中的現金流量的準確控制,是調節貨幣供應的前提,由于民間借貸需求大、利潤高、手續簡便且形式多樣,使得大量資金長期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中央銀行難以掌握其數量、投向、分布和運行情況,不利于市場現金流量的控制。從而不利于市場現金流的控制和貨幣政策的制定。(3)民間借貸形成的難以預測和控制的貨幣流量,產生了國家控制銀行信貸與民間分流資金的矛盾。民間金融機構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不規范。從而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4)民間金融機構會以高于銀行儲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間資金進行放貸,基于這種利潤的存在極大地降低社會公眾對利率政策的信賴度,不利于中央銀行對市場資金利率的統一管理,弱化了國家運用利率杠桿調控資金供求關系的能力。(5)民間借貸的介入,一些民間放貸者會在企業無法歸還借貸的情況下,取得了借款企業部分資產經營使用權。這樣就加重了企業負擔,增加了銀行貸款收回的難度。加大了銀行信貸風險。

    3.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1)風險較大,易發生惡性案件。收益越大,風險越大,當放貸者坐等高利收益時,伴隨他們的也許是天大的陷阱。海林市福祿珠寶飾品有限公司以月息7%的高息為誘餌,先后吸引徐州市4400余名投資者簽訂借款協議,累計非法集資6.5億。四川廣元警方僅在整治“高利貸”風暴中,就打掉10個犯罪團伙,刑拘125人。受害人數眾多,影響極大。(2)利率偏高,借款人不堪重負而跑路,底層集資者流離失所。民間高利貸有行規:在借款上,實借8萬元,但借據要打10萬元,扣掉利息2萬元,利息實行驢打滾,每天為300元,每5天結算一次,到期未還追加本金,每1萬元另還3000元利息。有地方的利息更高,在溫州還有年息為100%的。因此,不少中小企業老板因還不起高利貸而跑路,浙江僅9個月內就有228名老板逃逸,據統計,這些企業共拖欠14644名員工7593萬元薪酬,欠薪人數和欠薪數額均為歷史之最。于是就有群體性討薪事件,暴力討債等行為出現。同時,因為在民間融資活動中受害嚴重、基本生活受到影響的特殊家庭便有了生存的困難,流離失所。(3)“官銀”的滲入,縱容了腐敗。“官銀”是官員資金在長三角一帶流行的俗稱,實際上,不僅在溫州,“官銀”參與高利貸現象已十分普遍。這種現象的存在扭曲了公務員在群眾中的形象,縱容了官員隊伍的腐敗,不利于國家的政治建設。(4)手續不規范,底層借貸者難以依法維權。高利貸手續簡單,多數僅是雙方合意,簽訂借款合同,有的甚至是口頭協議,大多數的底層借貸者都被高利貸主高利的假象所蒙騙,東窗事發時才大呼上當,由于借款手續不規范導致無法維權的比比皆是,當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時,其他的違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便產生了,這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五、對民間借貸的規制建議

    民間借貸在我國存在有著深刻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意義,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之外非正規金融活動,多年以來受經濟基礎、金融體制和法律法規的制約,一直在“夾縫”中求生存。它的存在有其積極意義,是正規金融的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客觀上,民間借貸實現了資源在小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雖然當今的民間借貸已呈畸形發展,但堵不如疏,對民間借貸應積極規范引導。

    1.國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建議

    (1)當前我過民間借貸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從我國現行立法看,目前調整民間的法條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法律文件中。在適用時,因《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專門法,所以其中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成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據。在案件中涉及當事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委托、借款訴訟時效等問題時,則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有規定時,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則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盡管上述零散的法律條文對民間借貸有所規定,因民間借貸的自發、過于分散、不易控制性,及在現實中相關的案件的急劇增加等特點,在適用法律時會凸顯各法律文件的沖突與矛盾。如,就關于民間借款利息的規定方面就有了不一致性:《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钡?,按《關于貫徹執行

    (2)對民間借貸立法規制的思考

    面對當前已畸形發展的民間借貸,規制和防范已變的勢在必行。《民間借貸行為管理條例》亟待建立。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立法規制:

    ①強調借款的書面形式。針對民間借款的隨意,形式不規范性,為了避免糾紛的出現,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民間借貸合同應規范其形式:即借貸雙方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數額、出借和還款時間、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內容,并妥善保存好證據,以便糾紛發生時有據可查。

    ②規范民間借貸的用途。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法院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因賭博吸毒借貸不予保護,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為賭博、走私、販毒、詐騙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為非法借貸,此時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保護。因此,民間借貸應明確借貸的用途,不僅可以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減少因民間借貸助漲的犯罪行為。

    ③規正高利貸的利率。許多民間借貸糾紛都與利息有關,《合同法》“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钡囊幎ú焕诎l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應摒棄。對于合法的借貸利息應予以保護,但還要堅決遏制高利貸化的傾向。根據部分地區實踐上的做法,民間借款的最高限不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于復利問題,應禁止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來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④適時進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預?!睹耖g借貸管理條例》中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對“高利貸村”的必要的行政干預權,如政府有對“爪王”進行解扣,將其交司法部門強制執行,對一些嚴重欺詐、違法者有對其進行行政的、刑事的司法制裁的權利。這樣就可以控制類似“寶馬鄉”“高利貸村”的出現。

    ⑤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時,便很難再實現自己的債權。在民間借款的實踐中,出借人可以在時效屆滿以前采取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者催討證明等措施來引訟時效的中斷從而對訴訟時效的期間進行重新計算。

    ⑥規范民間借款合同中擔保的相關問題。民間借款合同涉及到擔保的,《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應規范擔保合同的內容,包括:明確擔保的種類、擔保人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擔保的財產的合法性、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等內容。相關內容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來制定。關于民間借貸的保證期間,《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中應明確規定,債權人如果沒約定保證期間的,一定要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就免去保證責任,此時保證擔保便失去了設立的意義。

    ⑦“高利貸”嚴重者入刑?,F在民間的“高利貸”已經成了一個毒瘤,有地方驚現的100%的年息,其帶來的利潤已經超過了販賣的收益,一面是“爪王”的肆意揮霍與“寶馬鄉”香車名苑的享受,一面是企業主“跑路”和一些優質企業被“高利貸”“蠶食”的悲涼,大批出借“高利貸”的家庭財富瞬間蒸發,“高利貸”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不入刑已不足以威懾這種瘋狂的行為,因此對于放貸嚴重者應入刑,實踐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高利貸”嚴重者,根據這個罪名的定義,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這個罪設立的目的是用來防止立法之初所沒有預見的,將來發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有專家學者反對其為“口袋罪”,在此,筆者認為應專門針對“高利貸”定罪,設立專門的罪名和構成要件。

    (3)探索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途徑

    當前民間借貸所引發的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使得人民法院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難度增加。訴訟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一條途徑,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款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①加大審查力度,嚴格甄別、堅決打擊“問題借貸”。法官應加大對借貸關系的審查力度,加強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真實性審查,以避免造成錯判或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一是嚴格審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二是查明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三是注意審查借款人的相應借款能力、資金往來情況以確定判決的可執行性;四是審查借貸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資、聚眾賭博、詐騙等犯罪行為。盡量發現、嚴厲打擊“問題借貸”和虛假訴訟。

    ②加大對案件的調解力度。對于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人數眾多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情緒對立嚴重的案件以及判決后難以執行的等案件,要先調解,重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

    ③及時審理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類的案件,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民間借貸已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等經濟犯罪行為,甚至引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不僅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還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對此類的案件應及時作出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區分犯罪的性質,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④做好溝通協調,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效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對涉及高利貸、賭債、非法集資、經濟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公安、工商等部門通報移送;對于可能引發社會穩定的群體性借貸糾紛,應及時向政府通報案情,共同做好調解工作;對可能引發大規模金融風險的,應及時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及時作出應對,引導民間借貸向著健康發展。

    2.建立民間借貸的金融機制,創造有利于金融良性發展的體制和環境

    (1)央行制定相關法規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中國人民銀行應制定“民間借貸法規”和“管理辦法”來規范其民間借貸行為。一是對借貸的限額和利率水平進行規定,并在相關的管理機構登記,由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管理、監督;二是堅決打擊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貸行為;三是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加強對自發形成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力度。

    (2)建立民間借貸監測機制,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和分析。定期采集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對民間借貸資金流向和利率變化趨勢進行及時、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變動情況。調節信貸資金供求,防范金融風險。

    (3)建立民間借貸的保險機制。將民間存貸款納入國家擔保風險的范圍,可以保障儲戶和貸款人的權益,可以保護小儲戶的資金安全,防止擠兌現象,還可以為嚴重現金流短缺、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這有利于加強中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和對瀕臨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從而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以保護公眾信心。①

    3.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體系,形成有利于民間借貸規范化管理的氛圍

    (1)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機構,將分散的民間借貸機構統一起來。通過正規的借貸方式歸集社會閑散資金,再投向需要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如組建民間借貸社區銀行。通過給予其相應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使之兼具民間資本的比較優勢和正規金融的專業化特點。從體制上引導非正規金融的正規發展。

    (2)成立地方金融監管中心。主要監管對象為寄售行、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正軌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使之不能過多的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

    4.對民間貸款機構進行規制,實現“地下錢莊”的陽光化

    實踐中,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等民間借貸機構充當著“高利貸”的角色。實現對這些民間借款機構的統一、有效監管,嚴格貸款手續和制度,使之杜絕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建立信息報送平臺,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相關擔保的信息。加強對上述民間借貸機構的規范管理,整治非法借貸機構,扶持正規的融資性民間借貸機構,使之成為企業和銀行之間的緩沖帶和紐帶。使“地下錢莊”迎來陽光下的一片藍天。

    5.破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遏制民間貸款的“高利貸”化傾向

    (1)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確保中小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2)清理糾正金融機構的各種不合理收費,簡化貸款手續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3)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擴大投資途徑,豐富投資產品,逐步擴大中小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金融工具。推動交易所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中小企業的股權質押融資環境。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4)細化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適當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大力發展融資擔保市場,建立健全再擔保機制,提高融資擔保的杠桿系數。政府應建立再擔保基金,幫助銀行分擔風險,承擔這一義務,并允許其有一定的壞賬。(6)積極推動金融租賃業,金融租賃市場目前在我國最大的瓶頸就是缺乏資本,而民間借款正是最合適的資金來源。

    6.其他措施

    (1)加強相關法律宣傳力度,注意識別民間借款的各種陷阱。民間借款披著各種偽裝招搖撞騙,應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警惕“高利貸”陷阱。例如僅非法集資犯罪形式就有以下幾種:①以民間借款形式出現。多數是鄉鎮中小企業以經營、擴建、進行資金周轉為名,向民間借款。②以投資理財公司等中介機構為掩護的形式非法向社會集資。③以投資股權、國債為誘餌的方式吸收資金。④設立虛擬公司以傳銷模式進行集資犯罪。因此,進行適時的宣傳和教育在當前勢在必行。

    (2)工商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管,使“空殼”公司一目了然。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注冊企業的監管,及時向銀行和社會披露、通報“空殼”公司名單,以便銀行及時監控其非法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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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馬欣,仁海艦,宋巖.當前民間借貸新特點及對策建議[J].濟南金融,2005(3).

    第8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關鍵詞:民營經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2

    2009年我國民營經濟遇到巨大困難和挑戰,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又在許多方面加速了這一困難,一批中小企業停產關閉,一批民間資本轉向房地產和股市。事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也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國務院2009年9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意在激發企業內生活力。

    一、民間融資的雙刃劍效應

    長期以來,資金短缺制約著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特別是自2010年下半年以來,國家采取了逐步緊縮的貨幣政策,通過多次調高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不斷收緊銀根,使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更為嚴峻。而中小企業中,又以民營企業占多數,以民營經濟發達的浙江省為例,其資金缺口導致自2011年上半年開始出現中小企業倒閉潮。民營企業發展到現在靠自有資金是不夠的,我們現有的金融體系對民營經濟無論從觀念上、體制上還是技術上,對民營經濟融資支持力度不如國有企業。中小企業面對如此龐大的資金缺口,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基于成本收益和風險的考慮,不能或不愿意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為了企業生存與發展,民間融資就成為中小企業解決企業資金需求的主要途徑。

    民間融資作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能夠活躍在金融市場上,有其諸多優勢,其便捷性,能滿足中小企業“短、快、靈”的要求,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困境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民營經濟發達的浙江省為例,經過多年的發展,浙江金融業的規模不斷壯大,基本確立了浙江在全國各省中業務發展領先、改革創新領先、服務效益領先、運行質量領先的“金融強省”地位?!笆晃濉逼陂g,浙江金融業實現了持續高速增長,金融增加值占GDP的份額從5%增長到8.4%,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國省域經濟首位。2012年,浙江民間融資創新碩果累累。例如,以杭州為大本營的阿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的崛起,杭州工商信托在全國信托業地位的穩固,厚道資產在商業地產基金上的創新,華峰集團在金融板塊上的布局等等。

    二、民間融資存在的風險

    (一)非法集資和盲目民間借貸引發經濟糾紛,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在民間融資行為中,故意欺詐的行為比比皆是,涉嫌民間融資故意詐騙的案件頻發,給社會帶來諸多不穩定因素。近年來,出現一批專門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集資人,這其中混雜著少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的集資行為。集資人低息吸收資金后再以高息轉借給別人,從中賺取利差,這些非法集資活動威脅社會安定,嚴重破壞區域金融生態環境。

    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的手續相對簡單,缺少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的支持,因此,民間借貸容易向盲目和不規范的方向發展,而這種盲目和不規范最容易導致借貸雙發發生糾紛,并妨害到社會的穩定和諧。以溫州民間借貸為例,雖然對溫州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其盲目和不規范最終導致一些企業陷入資金鏈斷裂境地,進而引發社會矛盾和危機,因此,不規范的民間借貸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

    (二)高額利息和交替使用民間借貸與銀行貸款,影響企業健康發展

    為了生存發展,中小企業不得不借高利貸,雖然高利貸能解企業的燃眉之急,但市場銷售和企業自身經營等問題會使企業難以支付到期的債務,此時,企業不得不再通過吸收新的高息貸款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最終企業陷入惡性循環,并嚴重影響企業的健康發展。在被調查的企業中,有近70%的企業認為民間借貸風險較大,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加重了企業的財務負擔。雖然國家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但事實上,企業以高于此限的利率借入資金的情況為數不少,而企業的正常利潤率往往達不到這個水平,當企業現金流枯竭時,只在以關門告終。另外,受高額利息的誘惑,一些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也通過賬外經營參與高利貸活動,甚至將銀行貸款高息借給其他企業,一旦與其發生借貸關系的企業資金無法及時歸還時,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也因此被拖垮。

    (三)民間借貸組織管理和運作不規范,存在較大的金融風險

    民間融資行為一直處于社會經濟邊緣,究其原因,是資金供求信息的不對稱性。真正的資金需求方很難通過正常的信息渠道獲得閑置的民間資本,大多是通過小范圍的熟人之間,或者通過一些專業的財務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具有放貸資格的法人實體進行融資。擔保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物資調劑商行、典當商行等民間借貸組織一般都有完全公開的合法身份,這些機構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較廣的人脈關系,還有一個合法的業務平臺,民間借貸組織就在此身份掩蓋下由過去的地下金融活動,逐漸轉向半公開或公開。

    三、民間融資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政府對民間融資的行政監管

    1.監測民間融資信息

    對民間融資總量、發展動態、資金來源等信息的監測,從微觀上講有助于提高資金融出、融入雙方的信息對稱度,從宏觀上講有助于把握民間融資走向,遏制非法集資的發生。以溫州反映的情況來看,部分企業偏離企業的核心業務,不負責任的高負債投機和盲目擴大投資,民間借貸脫離監管,導致中小企業的負擔過重和風險積聚。因此,從信息監測的主體出發,應設立民間融資管理服務中心。由政府部門主導監測,人民銀行、工商管理部門、稅務部門配合的方式,建立民間借貸的日常監測體系,及時收集和反饋民間融資的數據和信息。通過信息監測,以期能準確把握民間融資的規模和發展動向,分析民間融資對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據此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及作出相應的監管。

    2.建立登記備案制度

    政府登記備案制度的建立是對民間融資活動實現有效監管的前提,登記制度(政府備案制度)在規范引導民間融資活動以及維護國家金融秩序方面有著比較明顯的制度優勢。登記備案可由融出方來進行,因為作為融出方,其是制度的最大的受益者,其比融入方更有動機去實施它。當然,也可以設立統一的登記機構來滿足社會資本的民間融資登記要求,順暢民間融資渠道,為民間融資提供快捷便利的登記服務。另外,為了鼓勵企業進行備案登記,應建立配套制度,如登記備案民間融資糾紛的利率保護機制和稅收優惠制度。

    (二)加強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規范化建設

    必須簽訂借款合同,明確擔保條款。詳細、明確、規范的借款合同是借貸雙方發生借貸糾紛的處理依據,能夠避免一些預見的或意外的風險,尤其是規避訴訟風險。中小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應當簽訂借款合同,且應當書寫規范、條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是單位或個人的,應分別按單位或個人的要求進行填寫,同時,應注明借款幣種、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擔保方式以及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等。2、必須明確借款用途,確保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近年來,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逐漸放棄實業,許多民間資金流入虛擬經濟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風險。由于目前民間借貸利率之高已經使企業難以用正常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來償還,此時參與民間借貸的企業很可能會出現資金鏈斷裂的情況,甚至會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因此,中小企業應嚴格測算資金需求,當企業面臨暫時性資金短缺的時候,比如短期內資金周轉發生困難等情況下,通過民間借貸滿足暫時性的資金需求,但是必須嚴格根據事先測算的資金需求量和借款時間,并確保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

    (三)努力打通中小企業與民間資金的連通渠道

    1.研發各種適用市場的金融運行機制和產品

    民間融資問題是集法制性、經濟性、社會性于一體的體制和機制創新問題,扶持中小企業是一項系統性工程,以浙江省為例,“中小企業多,融資難”和“民間資金多,投資難”這“兩多兩難”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中小企業和民間資金兩頭未能有效對接,各種渠道的連通仍不夠暢通,因此,如何推進中小企業融資創新,如何使民間資金在變革時期尋找全新投融資機會,如何規范引導中小企業與民間資金的對接,需要各界不斷改革現有金融體系中的不足,推陳出新,研發各種適用市場的金融運行機制和產品。“十二五”期間,浙江省將持續推進“金融強省”建設工作,以打造“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和“民間財富管理中心”為重點,以溫州金融綜改試驗區為突破口,加快推動地方金融改革創新。

    2.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新一屆政府在應對經濟放緩時,推出了一系列促進小微企業的改革舉措。2013年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金融“國十條”明確表示,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進而,工信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央行及銀監會等部委陸續調研,醞釀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多方面政策和措施。8月12日,國務院再度公布了多項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意見。集中推出政策在視覺上固然震撼,更讓人關注的還是具體落實的情況。有的民營企業老總坦言:“雖然口號年年喊,政策年年有,但中央的政策到了地方難免會“走樣”。很多利好扶持政策在落地時,惠及不到我們民營企業?!币虼?,要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僅靠政策傾斜遠不足以成事,還需要把民間存量資金盤活,要讓多重融資體系對中小企業予以支持,包括小貸、村鎮銀行、擔保等方式。還需要政府與社會共同打造一個適合中小企業成長的體系,不僅涉及金融業,還包括會計原則、財務和統計方面的改善,以及全面的政策開放等,同時,加緊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地帶,使中小企業能更便捷、更安全地獲取資金,融資環境得到全面改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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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企業民間借貸糾紛范文

    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以當地金融機構最高上浮水平利率借給他人,或以高利貸借給他人,獲取利差收益。以萊西市農村信用社為例,自今年4月1日起,所發放貸款最低實行基準利率,最高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0%,也就是基準利率的兩倍。在這種情況下,部分資信較好的企業或個人容易獲得貸款,而且貸款的利率較低,一般不超過基準利率上浮70%的水平。他們把獲得的貸款以民間借貸的形式出借給他人,借款期限略短于銀行借款,但利率卻是銀行貸款利率上浮的上限甚至更高。從調查情況來看,這種形式的民間借貸呈快速發展的趨勢,目前全市有1500萬元左右,約是去年同期的3倍。

    多人結成合作伙伴,分頭從金融機構借款,獲得貸款后以民間借貸的形式借給某一人用于經營。萊西市北部出產鐵礦石,近兩年鐵礦石的價格扶搖直上,而且供不應求。開一個小鐵礦的前期投入需20萬元左右,但利潤豐厚。許多人便結成合作伙伴,分頭從銀行借款,然后再借給某一人用于開礦,由該經營者歸還到期銀行貸款本息,并承諾給予合作伙伴一定比例的分紅。據測算,目前萊西市鐵礦石經營者通過民間借貸方式間接獲得的銀行信貸資金在800萬元左右。其他像透灰巖、膨潤土經營和煤炭販運、旺銷農產品貯藏、運輸等也存在此類情況。

    相當一部分居民購房的訂金或預付款直接或間接來自銀行貸款。去年以來,國家針對房地產行業過熱和房價過快增長出臺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籌集建設資金,在尚未開工時以期房房價優惠為誘餌,讓欲購房者交付訂金甚至一次清房款,形成事實的民間借貸。許多購房者在尚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的情況下,千方百計從銀行貸款來交付房款。據推算,僅萊西市在建的某小區,居民通過銀行貸款(多數為擔保貸款)交付的房款就在300萬元左右。

    上述三種以銀行貸款為資金來源的民間借貸行為,潛伏著嚴重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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