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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也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儼然已經成為我國審計事業發展的一個壯舉,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我國審計工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對今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規模和形式來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自身的工作。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研究,不僅在理論方面得到了很大的進步,還在監督企業管理層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的作用。但是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較晚,當前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進行解決。電力企業是我國國有企業中發展較為快速的企業,但同時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通過研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控制對策,以期能夠有效控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1.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和作用
1.1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對企業的管理者在其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以及效益等進行監督和審核的活動,是在企業財務審計的基礎之上,將審計結果與管理者的責任相聯系。可以說,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具有特定的審計對象,由企業管理者的任期時間作為審計期間,主要審查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內的所有經濟活動。同時,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較多方面,不僅包括一般審計所具有的內容還包括其他經濟效益審計等內容。通過對企業管理者任職期內的管理行為及結果進行審計,以此來評價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水平,確定企業財務審計的真實性及合理性進行審計,并在此基礎上正確評價企業管理者的經濟,以此為人事部門評價管理者提供依據。并且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不僅能夠對評價內容提供標準,還能夠提出相應的審計意見。
1.2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作用
第一,完善企業監督機制,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內的經濟活動進行評價,提高了對企業管理者的考核質量。
第二,增強企業財政監督機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以財務審計為主要內容,因而能夠重點監督企業管理者的財政情況。
第三,增強企業管理者的自覺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管理人員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公平且客觀的審查,使水平較高的管理者能夠得到較高的評價,而違反了經濟政策的管理者則會得到查處,從而進一步促進管理者認真履行自身職責。
第四,提升企業管理效率,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進一步查清企業的資產,了解企業的效益,發現企業經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期進一步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
2.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為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內容,同時審計應當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為主要內容。
2.1 管理者任期內企業的財務合法性
企業財務合法性主要是指企業的財務核算是否符合相關的會計法律法規,是否客觀、真實且合理,同時財務報告是否完整及合法,以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合理且有效。
2.2 企業的資金周轉情況
企業的資金周轉狀況主要是指企業的各項經濟資源的使用效率和周轉狀況,經營狀況是否有所改良,資產的完整性如何,企業是否存在資產質量下降的狀況,且對企業未來的發展狀況有何影響。
2.3 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狀況
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主要是指企業的經營決策中風險較高的投融資決策、公司經營結構、資本變革以及企業資產重組等對企業當前狀況及未來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決策。
2.4 企業電力銷售管理狀況
電力企業的電力銷售管理審計主要是指以評價電力銷售業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為主要內容,采取抽查驗證的方式,驗證電力銷售相關信息的狀況,為審計提供依據。
3.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風險
一是審計力量較為有限,且與審計任務相矛盾。從總體來看,審計對象較多,但是企業的審計力量較為有限。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定的,并且每年都會安排一定數量的審計工作,而審計對象的數量卻并不確定,這就導致審計力量不足。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比一般審計有更廣泛的內容,還會對被審計的管理者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
二是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不夠明確。電力企業的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具有信息、資源、人員及組織等優勢,電力企業通過內部審計來提升自身的經濟責任已經越來越重要。電力企業基本都制定了企業自身的內部審計制度,但是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的主體并不明確,阻礙了經濟責任審計在電力企業中的作用。
三是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較難確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是否能夠完成各項經濟指標、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以及企業收支的合法性等。但是在企業實際經營狀況中有一些經濟責任難以進行劃分。
四是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不統一。當前,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缺乏完善的法律規范,相關的制度并不完善。并且審計的評價主要是針對審計范圍內的特定事項,審計的職責并沒有對人的審計范圍進行規定,并且對人的評價缺乏依據。
4. 有效控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4.1 建立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
建立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是能夠真正實現高效和統一的主要基礎??梢哉f,它并不是企業審計能夠單獨完成的,而是需要聯合組織、紀律監督等部門進行工作協調。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需要企業內部的組織、審計和紀律部門等能夠統一分工,共同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4.2 明確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目標
首先,電力企業應當設立經濟責任審計的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長期目標是進一步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企業的短期目標則是正確評價企業管理者的經濟責任。同時,電力企業應當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與企業發展方向相結合。可以說,只有兩種發展和改革方向相一致,才能不斷提升企業經營效率。如果企業能夠做好自身的財務審計,那么企業的經濟責任能夠更加明確,那么審計結果就可以更為明確地對相關人員進行正確評價。
4.3 明確界定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
為了消除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申風險,電力企業應當首先明確經濟責任中的前任和現任責任。同時,電力企業也應當明確直接責任與主要責任的區別。首先企業管理者應當對分工負一定的直接責任,對其余負間接責任。而對于其任期內,未經其審批而發生的重大凈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4.4 建立完善的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系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系構建首先應當考慮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狀況,不僅需要對電力企業的財務狀況等指標進行分析,還應當對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率等進行評價。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實事求是、全面反映被審計單位的主要狀況,不能主觀且片面在審計評價中,電力企業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首先應當對重要的經濟事件進行評價;其次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在進行經濟評價時,需要以事實為依據;最后應當遵循客觀的原則,以客觀、多方地角度來看問題,并且能夠客觀且公正地進行審計評價。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財務收支狀況真實性審計。根據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必要的審計程序,了解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判斷企業會計核算的合理性,檢查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有關問題。
2.任職期間資產質量的審計。國有企業普遍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因此必須劃分清楚前后任資產質量狀況,查實企業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地反映了企業資產的實際質量狀況。重點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資產質量變動情況,特別是任職期間新產生的不良資產情況,審計確認任職期初到任職期末各年的不良資產總額及任期內新增不良資產情況,分析企業任期內資產質量變動的原因和任期內不良資產責任劃分。對于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未披露的損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許企業暫不處理的損失外),一般視同為清產核資后企業負責人任期不良資產損失。
3.任職期間經營成果審計。經營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經營成果不實在國有企業中非常普遍。因此,要在財務收支審計與資產質量審計的基礎上,審計企業任期內的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同時審核確認企業負責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潤總額、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管理費用等財務定量評價指標。如果企業存在經營成果不實問題,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對企業相關的會計數據進行調整,并做出調整后新的會計報表,確認任期企業實際業績利潤,企業任期實際業績利潤=經過審計調整核實后的任期利潤總額+任期消化以前潛虧-任期新增不良資產(扣除因客觀因素新增不良資產)。
4.任職期間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審計。應重點關注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所產生的結果等。這是新的經濟責任審計強調的重點之一,注重對企業的績效審計。
5.任職期間企業經營合法合規性審計。主要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有關經營、管理等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無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資金賬外循環;是否存在違規越權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金融品種;違規對外拆借、出借賬戶;違規對外出借資金等。
(二)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三個正式報告,即中介機構(企業)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評價工作組出具的績效評價報告和審計工作組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階段性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為最終結論性審計報告。
1.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
(1)審計任務的說明,即執行審計的依據、被審計企業名稱、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姓名、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采用的主要審計方法,延伸或追溯審要事項,以及對被審計企業及負責人配合與協助情況的評價等。
(2)被審計負責人及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業務范圍及經營規模、財務隸屬關系或資產監管關系、核算管理體制、財務收支狀況等;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姓名、職務、任職時間等基本內容。
(3)被審計企業的基本財務狀況。主要包括:審計前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任期內各年企業的財務狀況、資產質量、收入效益、成本費用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化情況及原因等。
(4)企業負責人的主要業績。企業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在發展戰略規劃、改革改組改制、生產經營成果、內部控制機制,以及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持續發展能力方面等成績。
(5)截至任期末,審計發現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企業的問題和負責人的問題兩方面。對于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要進行分類整理,并明確發現問題的事實,產生問題的原因,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存在問題所造成的影響或后果等。
(6)審計建議。對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審計組應當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7)需要在審財務計報告中反映的其他情況。
2.績效評價報告??冃гu價組結合前期了解掌握的企業有關情況,利用財務審計組審定的企業財務數據對企業實施績效評價后形成的關于企業財務績效狀況的階段性工作報告??冃гu價報告是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組內部的分析報告,依據《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及《企業績效評價操作實施細則》和財政部的當年行業標準值、優秀值,重點明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在財務效益狀況、資產營運狀況、償債能力狀況、發展能力等四個方面財務指標和評價得分的變化情況,并對照行業評價標準值說明變化的主要原因,得出企業在該任期的財務評價結論。此外,還需要聘請社會專家,專門召開專家民主評議會,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決策機制、內部風險控制、人力資源建設等方面的分析評議,并形成專家咨詢評議報告。
3.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在財務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的基礎上,撰寫最終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情況。企業及企業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2)財務績效分析。主要包括:審計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企業在任期內的基本財務狀況等。
(3)企業負責人的主要業績,如在明確企業戰略目標及發展方向方面、改革改制方面、基礎管理方面、市場開拓方面、保值增值方面等所做的工作。
(4)任期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將審計出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按照問題的重要性,分問題排列。
(5)審計結論。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與業績,結合企業的發展戰略,運用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對被審計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業績與責任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并明確其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應在財務審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中有證據支撐,需觀點明確、內容清晰,業績要講透,問題要講準,責任要講清。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財務審計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相對于以會計報表為對象的常規財務審計而言,可以歸為專項審計范疇,與常規財務審計相比,存在以下一些區別:
1.目標不同。常規財務審計是對會計報表編制的公允性、合規性進行審計,關注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所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真實性。經濟責任審計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強調關注事件的成因、效果和責任問題。
2.內容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內容為會計報表及與其有關的資料,是一種數據公允性的審計。而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更廣泛,包括財務基礎審計、企業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其中每一項都規定了具體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不僅要出具財務審計報告,企業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也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完成。
3.審計范圍不同。在審計主體范圍上,常規財務審計一般將被審計單位全部納入審計范圍,根據重要性可以采取審計或審閱方式。而經濟責任審計中,財務審計范圍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一般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資產量應不低于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納入審計范圍的子企業戶數應不低于企業總戶數的50%。同時又有特殊規定,對資產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由企業負責人兼職的子企業、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任期內未經審計或財務負責人更換頻繁的子企業務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均要求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而且在時間范圍上,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會是若干年,長于常規財務審計。
4.審計程序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執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經濟責任審計除常規程序外,委托人還規定了專門程序,如審計進點見面會規定了參加的人員及見面會內容,企業前后任負責人必須到場,這在常規審計中是沒有的程序。又如審前調查,時間長、要求高,此外審計過程中的問卷調查、訪談等程序,也都有嚴格的規定。
5.審計方法不同。常規財務審計主要圍繞復核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而采取檢查、函證、盤點、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經濟責任審計則需要賬內審計與賬外審計相結合,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企業內部審計資料、上級及外部檢查結果等,避免重復審計,強調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理清問題、取得證據。審計過程中,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審計方法,如設立意見箱,收集群眾意見;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充分聽取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紀檢監察、工會和職工反映的情況和意見。對于實施訪談工作,《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訪談工作規范》也明確了訪談范圍、內容、方式等。
6.重點不同。常規財務審訓是一種對會計報表進行全面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則需要突出重點,對重點環節、重點事項、重點問題進行充分關注。如因對外擔保而承擔連帶責任事項,若賬務處理上已經將損失計入了營業外支出或預計負債,審計結果可以不需要對此發表保留意見,但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查明深層次原因,是否經過了一定的程序、責任的歸屬、內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等。
7.工作結果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報告是一種標準、簡式審計報告,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提出的調整事項進行了調整,則在審計報告中不需再反映。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一種長式、詳式審計報告,對前任負責人在任期內的工作情況需要在審計報告中體現,并根據任期內的工作情況對負責人進行評價。在會計報表編制上,由于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涉及到多期,尤其是執行新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財務報表編制相當復雜,如清產核資損失如何還原、報表編制基礎、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等問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問題解答》(國資委評價函[2005]209號)對經濟責任審計會計報表編制進行了規范。
8.要求不同。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財務審計相比,由于要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全面的評價,涉及的審計工作包括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對參審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
三、中介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些問題
國資委對中介機構的執業資質作出了相應規定,要求中介機構資質條件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具備較完善的審計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擁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三年內未承擔同一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近三年未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等。從目前中介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看,下列方面容易出現偏差:
1.服務對象存在偏差。經濟責任審計經常會遇到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沖突,中介機構在處理沖突時往往按以前常規審計一樣,站在企業利益角度考慮問題。實際上,由于中介機構是受國資委委托,所以應站在國資委的立場開展審計工作。
2.審計目標不明確。有的中介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與一般財務審計的區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范圍不明確,導致審計難度較大,工作缺乏條理性。
3.審計重點存在偏差。在審計過程中,有的中介機構在財務核算和會計差錯的糾正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實際上這僅僅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部分內容,對經濟責任審計而言并非很重要。因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工作遠不僅僅是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差最多說明企業負責人對會計工作不重視而已。又如,委托理財從會計處理上檢查核算正確,但審計時更要深層次挖掘對該類高風險投資的決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為何要進行投資等,這不僅僅是一個會計問題,更是一個負責人任期內重大經營活動及決策問題,需要在審計時進行關注并收集證據。
4.審計方法上存在問題。部分中介機構完全采取常規審計的方法來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沒有考慮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如需要更多的調查、訪談等特殊方法。
5.審計人員素質不能適應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發現問題是經濟責任審計最重要的目的,而發現問題需要具有經驗的審計人員。但有的中介機構審計人員尚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6.沒有與國資委進行充分地匯報溝通,使工作結果與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由于有的中介機構工作重點存在偏差,其工作結果必然和委托方的要求有差距。在進行實施階段審計時,由于把大量時間花在了會計報表的核對上,審計工作基本結束時向企業、國資委報送征求意見材料時,反映的問題主要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上的事情,發現不符合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但這時工作時間已經過去了,造成十分被動的局面。
7.不注意工作程序及取證。在審計過程中,有的企業存在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全面,中介機構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予以確認,不符合審計工作要求。對重要事項,必須獲取充分的證據,還需要向委托方進行專門匯報。
8.不重視審計工作方案的制定。在審前調查階段,有的中介機構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認真調查,調查結束后制定的審計工作方案重點突出,符合企業實際情況。但有較多中介機構在審前調查階段,在工作方法及重視程度上存在問題,并未實際進行調查,只是將有關材料拼湊、粘貼,按照常規審計思路制定審計工作方案,流于形式。
當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領導干部離任時采取的對其任職期間進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地區財政收支工作目標或所在單位事業投入及發展情況,原創:重點分清其在親自決定、主持、組織、指導、參與、安排的重大經濟活動或經濟事項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屬于事后監督。筆者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還存在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一是離任時的一次審計很難發揮被審計者提高管理水平,改進工作的積極作用;只能取到一種對責任的追溯性作用;二是先離任、后審計,影響威懾作用。往往一批干部變動多人,由于審計人手不夠,對一些離任者人走了好久才進行離任審計,給有些問題的查清帶來困難,對審計人員也帶來了工作的被動。對他人和當事人的威懾作用也大大降低。鑒于上述存在的不盡完善現象,筆者認為,把經濟責任審計“關口”前移,采取任中審計。以任中審計為主,離任審計為輔,更好地實現審計的幫助和促進作用。
做好干部任中審計工作,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明確審計必須達到的目標
一是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性及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的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違紀違規現象。二是按照權責相稱和客觀公正的原則,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決策、經濟管理活動及相關的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經濟決策能力的提高。三是對領導干部各項收入情況的審計,促使領導干部個人提高廉潔從政水平。四是客觀公正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及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及時為組織人事部門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提供依據。
二、確定審計的對象以及主要內容
被審計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領導干部任職時間(二年或三年)、社會公眾關心的程序、熱點崗位等情況有計劃安排。審計的內容包括:
1.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2.貫徹執行國家重要經濟政策情況。原創:3.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和效果,有無存在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4.個人遵守財經法律和廉政規定情況。
三、審計采取的技術與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并不等于離任審計,不必等到干部離任時才開展審計。把握審計的重點和內容,還應注意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被審計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進行必要的分析測試,發現薄弱環節,確定審計重點。充分利用原有審計成果,結合審前調查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有的放矢地實施審計。
(二)開好進點座談會。審計組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召開由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干部,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審計進點座談會。
(三)審計組充分利用以往的審計成果,作為反映和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內容。
(四)圍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范圍,有重點地選擇延伸單位。
(五)內部核實與外部調查相結合。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各種會計資料、其他有關資料和實物進行核實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外部調查了解和函證,核實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審查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關鍵詞】 單位;責任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針對單位責任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是結合日常的財務審計及經濟效益審計進行的,通過對所在單位生產經營指標完成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并作出適當評價,以促進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一、 審計準備工作
審計準備是審計任務開始到具體實施審計工作之前的整個準備過程,準備階段是整個審計工作的起點,審計工作的質量與準備階段的工作密切相關。
(一)經濟責任審計委派書的取得
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離任審計之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或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才能實施審計工作。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與委托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在進行經濟責任鑒定時,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關鍵的。
(二)審計通知
在取得審計委派書之后,必須對被審計人與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單的內容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做的準備工作,以及要求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三)取得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的支持
與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進行溝通,有利于審計活動順利實施,對搜集真實的信息資料、及時反映在審計過程中未覺察到的問題有很大幫助。
二、審計實施
(一)審計方法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方法的運用是否恰當,對降低審計成本、減少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至關重要。
1.建立雙向責任制,以書面形式明確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組的法律責任,即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要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向審計組提供的呆壞賬、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損失、賬外費用或收益等資料真實、有據;審計組長寫出書面保證,保證按審計方案規定內容和審計操作規程進行審計,誰違反了承諾由誰承擔責任。
2.適當確定抽樣和調查面。在全面審查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的基礎上,確定適當的抽查面,一般情況下,抽查金額在30%、40%為宜。經抽查若差錯率超過5%,應繼續擴大抽查面和調查面,特殊情況下,則要變抽查為全面調查。確定抽樣,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等距離抽樣,隨機抽樣或等距、隨機抽樣相結合等多種方法。
3.認定損失要堅持謹慎原則。對審計單位提出作壞賬處理的往來款項、作報廢處理的固定資產和存貨,必須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予以認定,否則寧可懸起來,也不作損益處理。具體講,認定壞賬損失必須有準確可靠的證據證明對方已經死亡或破產且破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或者經法院等執法機關判定不能收回的款項,除此之外,一般不能認定為壞賬,列入當期損益,但可作為其他問題在意見書中交待;對存貨和固定資產報廢,除房屋建筑物等經實地勘驗已拆除、毀壞外,其他的則必須經技術監督等專門機構鑒定,否則不作報廢處理。
4.科學界定未實現的不確定事項。離任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的潛在虧損、或有負債等尚未實現的不確定事項,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科學界定。凡經核實的存量資產盈虧和毀損、壞賬損失等,不管賬面是否反映,只要已經實現,均應在審計中如實轉為明虧,調整當期損益,而對成本結轉正確但存貨成本價高于市場銷售價格,轉賬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單位或有負債等尚未實現的事項,難以預計出準確的數額,在審計意見中將只確認此經濟事項可能有損失,但不可定量,以免結論與實際發生大的背離。
(二)審計的重點內容
1.存量資產的清查核實。存量資產的確認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重點,其表現有三:一是數量上的差錯,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均要全面清查盤點存量資產,賬實完全相符不能說沒有,但絕大多數單位存在盤盈盤虧的現象。審計時,僅查清長短數量并不很難,難的是因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易確認是誰的責任,離任者應負什么責任。二是存量資產報廢的確認。離任審計時,經全面的清查核實,往往提出相當數量的固定資產和存貨需要作報廢處理,審計人員既不具備對需要作報廢處理資產作出質量鑒定的知識和技能,也沒有批準作報廢處理的職權,而接任者又常常糾纏于這個問題,不作報廢就不簽字認可,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三是存量資產價值的確定。主要表現在企業離任審計中,對企業時間較長的存貨,或因質量問題,或因技術更新而造成的無形損耗,或因市場變化等諸多原因,交、接雙方為存貨的實際價值爭議不休,而審計人員只能審查其庫存成本是否準確,在未實現銷售之前,難以確定其實際銷售價格,是否需降價及降價幅度,能造成多大損失等。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謹慎原則。
2.債權債務的清理核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間的債權債務往來頻繁,金額較大,而且拖欠時間相應較長,企業只要把債權債務掛在賬內,并經核查組清查,就屬于正常狀態,即使三年以上的應收款,也應單獨列賬,盡力催收,但離任審計時,由于企業交接雙方所處的位置不同,對債權債務的態度也各異,離任者希望各種應收款項一筆也不作壞賬處理。接任者往往提出對超過三年或其他特殊因素的應收款項要作壞賬處理。而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既無時間也無人力對提出的大量有爭議應收款項逐筆清查核對,故難以認定。因此,在核實情況的工作中,除了檢查合同或其他財務資料外,還可以與接任者進行溝通。作為接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反映出來的情況。他從不同的渠道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信息,且接任者對審計工作的細化要求相對離任者要高得多, 這些信息可為審計調查的深入進行提供線索。
3.潛在損益的核實。在離任審計中,幾乎每個企業都存在未入賬的費用或收益。這些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種是有關人員預支款項或墊支辦理有關業務,尚未結算;第二種是實際已經發生,但未支付款項也未掛往來;第三種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主管負責人未批準報銷處理等。在企業法定代表人不變的情況下,這些賬外經濟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活動的運轉,自然會入賬處理,而離任審計時,企業交、接雙方由于所處地位不同,對這部分賬外經濟事項所持的處理態度也不同,再加上有關費用特別是業務招待費用的支出是否真實等,給審計認定造成很大困難。在核實潛在損益時,審計人員搜集到完整的資料后,可以先按照會計處理方法與原則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整,由于票據未到,不能入賬部分單獨列表進行說明,再與雙方征求意見,在掌握主動權的前提下協調雙方的意見。當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從尊重客觀事實出發,向審計委托人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進行確認。
4.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核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往往發生一些當期甚至近期無結果卻可能影響后期損益的經濟活動事項,成為或有資產、或有負債,審計人員應認真調查核實,作出客觀的判斷。
三、根據審計結論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一)資產管理責任
1.流動資產變動情況評價。接任時的各項流動資產數額與離任時的流動資產數額比較。主要對債權資金的分析評價:一是接任時應收款的清理狀況,是否履行了企業管理者的職責,及時組織清理催收債權資金。二是接任后有無新增應收款項,是否存在呆死和潛虧因素。三是預付款的結轉時間,是否及時結賬,存在賬外經營問題。日常審計工作中,經常發現現任領導者不管前任賬面存在的問題。審計評價要指出領導干部在資金管理上存在的責任,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是前任遺留的潛虧,還是任期管理不善。
2.對庫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評價。一是庫存商品真實性;二是庫存材料無積壓;三是商品材料無虧庫。
3.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評價。接離任時固定資產增減變化反映出企業權益狀況,同時折舊額也是考核評價企業資產經營管理責任的主要指標,提足折舊能夠保證從成本中收回資本,重新擴大生產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經營企業的主要經濟責任。
(二)負債運用責任
1.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評價。接、離任時的負債狀況對比能夠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資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時也是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的經濟責任,此項可評價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也可以看出經營者在企業管理中的資金管理水平。企業占用其他企業資金開展生產經營,在財務賬面反映出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財務數據,要客觀評價接、離任前后的債務對比,計算資產負債率的增減變化。企業管理者在負債經營方面應承擔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危險和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等經濟責任。
2.負債真實性評價。某些領導者要求財務人員在完成當年承包指標或實現盈虧目標時,賬面虛記應付款、其他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不及時結轉收入。或者虛列成本費用,虛擬應付對象,以負債形式隱瞞資金。審計評價要如實反映企業領導者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三)生產經營責任
生產經營管理的結果體現在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上,從而反映出領導者組織生產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預期目標,既是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又是檢查收入完整狀況。收入未及時進賬或沒有計入收入科目,擠列、虛列和少計成本費用,隨意調節利潤,這雖然反映出財務會計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務處理,屬于會計人員的責任,但也反映了領導者的某些意愿,表現出領導者財務管理的混亂,應負有主管責任。如果是領導者要求留有余地,應負直接責任,以劃清領導者與財務人員的經濟責任界限。
(四)投資決策責任
企業投資是謀求事業發展,但對于亂投資的管理者應當明確指出,這不單單是負有責任的問題,而是失職、瀆職犯罪。一個企業的資金運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筆有批準權。如果是未經必須的程序亂撥款,用于投資、借款,造成國家和企業資金重大損失,就構成瀆職犯罪。即使經過了必須的程序造成投資損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
(五)違紀違規責任
對于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領導者,應明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性質及數額,明確違紀責任的輕重情節。對于截留收入、擠列成本、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私分國家和企業資產的領導者,應從重處罰和提出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建議。
【參考文獻】
[1] 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審計規范.
一、計劃管理的指導思想與目標任務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指導思想是:堅持著眼宏觀、統籌全局、求真務實、探索創新,服務和服從于審計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總體目標。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目標任務是:整合審計資源,科學管理計劃,擴大審計覆蓋面,突出審計重點,促進成果利用,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的整體效能。
二、計劃管理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項目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調整、檢查、考核和綜合分析。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審計局負責統一組織全市的審計項目計劃工作,并指導區縣審計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各區縣審計局負責本地區審計計劃工作。
三、計劃的組成和職責分工
審計項目計劃由1個匯總計劃和4個分類計劃組成,匯總計劃為《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分類計劃分別為《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國家建設審計計劃》、《國有企業審計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市局成立預算執行審計、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國有企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4個協調領導小組,分別負責協調有關分類審計計劃。
綜合處為全市審計項目計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項目計劃工作。
財政處、投資處、經貿處、經內處分別負責牽頭制定《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國有企業審計計劃》和《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各處室負責提出審計項目計劃建議,按下達的審計項目計劃實施審計,及時反饋計劃項目執行進度。
各區縣審計局制定《區縣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并按市局下達的審計項目計劃實施審計,及時反饋計劃項目執行進度。
四、編制下達計劃的原則和要求
編制下達計劃遵循突出重點、分類編制、綜合平衡、匯總下達的原則。
各處室和各區縣審計局要深入開展計劃調研工作,認真分析宏觀經濟形勢,了解當前經濟運行和體制改革中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加強與審計署對口業務司溝通聯系,了解審計署的業務工作思路和初步計劃安排;要走訪有關市級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聽取對審計工作的建議,在此基礎上,提出項目計劃建議。編制項目計劃中要注意征求市級有關部門意見,科學確定審計項目計劃。
五、編制下達計劃的程序
(一)綜合處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審計署的工作部署,結合審計機關的工作職責,于每年月日前提出編制次年審計項目計劃的指導意見,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后下發。
(二)各處室根據指導意見提出下年審計項目計劃建議,并逐項填寫《審計項目立項建議書》,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于月日前分送綜合處和有關牽頭業務處。
(三)財政處、投資處、經貿處和經內處分別匯總編制《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國有企業審計計劃》和《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經有關協調領導小組同意后,于月日前報送綜合處。
(四)綜合處匯總4個分類計劃形成市局審計項目計劃于月日前報局辦公會審定,其中《預算執行審計計劃》經局辦公會審定后,有關處室應當抓緊實施當年的預算執行審計項目。
(五)綜合處匯總4個分類計劃有關行業審計項目,于月日前向各區縣審計局征求意見。
(六)各區縣審計局編制審計項目計劃于月日前報送綜合處。
(七)綜合處匯總全市審計項目計劃,按照整合力量,避免交叉的原則,綜合平衡后形成全市審計項目計劃,于月日前提交局長辦公會審定,報市政府或市分管領導批準后,于次年全市審計工作會議上正式下達。
六、計劃的執行和調整
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認真執行,確保按時完成。法規處根據正式下達的審計項目計劃,審核處室的審計通知書、審計方案、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業務文書。市局辦公室根據正式下達的審計項目計劃,檢查審計檔案的立卷歸檔工作。
市局各處室每月日前,區縣審計局每季末日前向綜合處報送《審計機關審計(調查)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表》,綜合處匯總審計項目執行情況,于次月日前就上月計劃執行情況向局長書面匯報。
市局各處室、各區縣審計局調整市局委托或統一組織項目計劃時,應當填寫《調整審計(調查)項目計劃審批表》(見附表9)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由綜合處提交局長辦公會,經局長辦公會議審批,方可調整審計項目計劃。
各區縣審計局每年月日前將調整當年自定審計項目計劃的情況,報綜合處備案。
市局接受審計署、市委、市政府、紀檢(監察)、組織部門臨時交辦審計任務,由綜合處提出意見,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審定后,調整相應審計項目計劃。
綜合處每年月日前匯總全市審計項目計劃調整情況,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后下達,作為市局各處室和各區縣審計局年度考核依據。
七、計劃的檢查考核和綜合評價
綜合處對全市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及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局各處室和各區縣審計局年度綜合考核。
關鍵詞:內部審計 工程審核 造價控制
工程項目的內部審計,應當貫穿于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根據工程項目在不同階段的工作特性,明確不同階段的審計重點和審計目標,有側重的安排相應的審計內容。工程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管理的組成部分,其工作重點不單是強調查找問題本身,而是重在解決問題,發揮審計督導的作用。
一、工程項目前期階段,以工程可行性分析及工程招投標為審計重點
(一)工程項目是否具有可行性,直接決定項目的成敗
因此,在工程項目前期,內部審計部門應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單位的資質、編制單位選擇的程序及可行性報告的質量等多方面進行審計。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重點審計以下幾方面問題:
1、全面性審計
審點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是否齊全、真實。可行性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市場分析與預測、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項目建設和運營方案、財務效益和經濟效益、環境影響和社會影響等。
2、合規性審計
審點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行業部門的發展,以及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等。
3、技術性審查
技術性審計主要對可行性報告中投資估算合理性的審查。審計重點主要包括:審查可行性報告中各項評價參數、指標中是否有真實的反映。審查投資估算中投資總額的構成是否真實,工程項目造價中的勘察設計費、土地征用及拆遷費等前期費用、工程建設成本、設備購置費、建設項目管理費等費用項目是否完整,取費標準是否正確。審查資金建設資金來源是否符合項目批復的要求,籌措方式是否合法、可行,貸款利率預計是否合理。
4、對優化和選擇方案的審計
將建設項目各個方面進行組合,設計出各種可提供選擇的方案,并經過多種方案的比較和評價,優化配置,推薦出最佳方案。
(二)工程招投標的審計
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項目通常直接關系著國計民生,為實現低成本高質量這一目標,國家陸續頒布了《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一系列法律和配套法規,對招標投標項目、程序等做出具體規定。
對工程招投標的審計主要是對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投標程序的審計。
招投標方式的審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標的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大類。對于重大工程項目或大型建設項目一般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在廣泛的范圍內選擇中標人并取得競爭性報價。不恰當的招標方式無法保證引入合格的施工單位或在此環節上存在舞弊的可能性。
招投標范圍的審計主要是防止在招標過程中將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招投標程序的審計應重點側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投標單位是否具有相當資質等級;投標單位是否超過規定的下限;開標是否符合規定;評審專家的選擇是否規范;競標方案是否經獨立專家在三個以上方案中進行評議,選擇最佳方案等。
二、工程項目建設階段,以內控管理評價和工程施工管理為審計重點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從工程項目的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工程管理系統等三個層面評價項目的內控管理。在評價時,對內控管理的各個環節的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情況設計評分表,進行評價打分,對內部控制整體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內控評定不但可以發現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風險,以及因控制制度未很好執行而導致財產損失、信息失真、效益下降等問題,并提出建設性意見;還可以為公司管理層掌握公司整體工程項目的內控管理狀況,采取整改措施提出依據。
對項目進行內控評價審計,將有助于堵塞內部管理漏洞,使項目部規范管理行為,確保預期經營目標的實現。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內部控制審計要抓準關鍵環節,應以內控管理評價為重點,從與投資控制密切相關的財務收支、經濟合同、工程結算三個方面評價各項管理行為和管理制度的落實。對企業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實施有效監控,明確各自職責,各項權力都要受到約束和監督,特別是杜絕腐敗的發生。在工程建設期的資金審計是工程審計的重中之重。資金使用是否合規,不但影響工程造價,還是工程建設期舞弊的多發之地。因此,對工程資金的流向、額度、時間等各環節都應制定標準,實行嚴控,使投入建設資金符合規定并充分發揮其效用,防止出現舞弊行為。內部控制制度是正確履行權力的保障,也是約束權力職能錯用濫用的籬笆。
工程施工管理審計主要是對工程投資管理、進度管理、安全質量管理等多方面的審計。主要審計重點是對項目是否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款支付是否有工程計量支付單;計量支付單是否經監理的審核簽證,并經業主進行復核確認;計量支付的進度是否與施工進度匹配;工程進度是否與項目進度計劃一致;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是否經監理單位審查并經業主復核確認等。施工管理審計的各個層面不是獨立進行的,而是審計期間交互穿插。對大型工程而言,施工往往有較長的工期,因此,施工管理內部審計持續的時間也最長且施工的不同階段,審計目標和內容也各不相同。內部工作人員對施工管理進行內部審計,應按不同階段的審計目標,設計不同的審計工作流程,制定不同的審計程序表,對需審計的各個層面制定程序化、制度化的工作流程。工程施工管理審計多為合規性審計,檢查項目管理層是否有遵循了國家法律、法規、程序、標準及合同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及后評階段,確定工程造價及評價項目經濟責任審計為審計重點
工程竣工決算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對工程決算的審計,主要審計:竣工決算編制的依據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工程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設計變更是否經過有關人員批準簽證;依據竣工圖紙審核工程量計算是否真實、正確;審核材料差價計算是否合理,材料用量是否真實,材料價格是否與當時市場價格相符;項目實際造價是否超過工程已批復的概算等。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項目管理單位與上級主管理部門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的各項指標進行評定。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分為中期責任審計和綜合評價審計。中期責任是在項目從開工到竣工驗收前的實施過程中某一時點對項目管理單位所進行的階段性審計。中期責任審計以項目實施特定期的特點目標為審計重點,一般側重對項目工期、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審計。綜合評價審計是對完成竣工驗收且運營一段時間后的項目進行的全面評價。綜合評價審計應當以投資效益為中心,以項目決策和建設實施效果以及運營經濟效益為審計重點,一般為技術、經濟、環境、社會等多層次的審計。主要通過對比分析法、層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等技術方法,對工程項目的各層面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各個方面的目的和指標進行評價,并通過分析各指標的差異,總結經驗教訓,評價獎懲。但是,在此階段的指標對比分析,不是數據之間簡單的增減,更重要的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例如,工程貸款費用的對比分析就要從利率變動、資金籌集等多方面分析,剔除不可控、不可預測的客觀因素的影響。
工程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是貫穿于整個建設項目全方面、各階段的項目重要管理工具。通過對不同階段、不同目標實施的審計活動,項目管理者可以從另外的角度實現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控制,使工程項目始終處于可控狀態。一方面,將可能出現的質量、成本和管理等一系列問題盡可能地消除于萌芽狀態,控制工程建設全過程;另一方面內部審計所固有的監督職能在企業反腐倡廉、倡導廉潔自律方面同樣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傊诠こ探ㄔO中加強在工程項目的內部審計,對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李世蓉,蘭定筠,胡玉明.業主工程項目管理實用手冊[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一、內部審計的目標及地位的確定
內部審計是相對于國家審計、社會審計而言的,在企業或組織內部為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自我約束、不斷完善企業管理、貫徹企業經營決策、實現經營目標、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而進行的一系列監督管理活動。它對于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企業的健康良性運行,起到糾正和督導的作用。內部審計具有以下目標:(1)促進實現發展戰略(戰略目標),它要求單位將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結合起來,在單位經營管理中努力作出符合戰略要求、有利于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創造長久價值的策略選擇。(2)促進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經營目標),它要求單位結合自身所處的特定經營、行業和經濟環境,不斷提高營運活動和管理效率。(3)促進提高信息報告質量(報告目標),可靠的信息報告為管理層提供適合其即定目的的準確而完整信息,支持管理層的決策和對營運活動及業績的監控;同時,保證對外披露的信息報告的真實完整,有利于提升企業的誠信度和公信力,保障廣大投資人的合法權益。(4)促進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保全目標),資產的安全完整是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5)促進企業遵守國家法規(合規目標),守法和誠信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基石,逾越法律的短期發展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合規性目標要求單位必須將發展置于法律允許的基本框架之下。
內部審計的地位可從審計機構的設置中得到體現,只有恰當地設置了內審機構,合理地確定內審地位,內部審計才可能有效的履行其職能,發揮其作用。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從目前來看,有隸屬于紀委、隸屬于總經理、隸屬于董事會、隸屬于監事會這四種模式。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將內審機構設在董事會,將有利于保持內部審計較強的獨立性和較高地位,同時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靈活性:既便于為其委托人服務,又便于與其經營管理層聯系;既便于對管理層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又便于為其管理層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總之,將內審機構設在董事會,保證了投資者的目標與審計目標保持一致,有利于內部審計職能的全面發揮。
二、內部審計職能的定位
內部審計的職能,歷史有不同的認識,如查賬、監督、評價、控制、管理、服務等。應該說,這些都是內部審計的功能,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深入,一種或者兩種職能已不足以反映內部審計的作用。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早在1990年修訂并頒布的《關于內部審計職能的聲明》中就指出:“內部審計是一個組織內部為檢查和評價其活動和為本組織服務而建立的一種獨立評價功能,它要提供所檢查的有關活動分析、評價、建議、咨詢意見和信息,以協助本組織成員有效地履行其職責”。評價已上升為內部審計的一項基本職能。內部審計在履行評價職能的同時,可以起到監督作用,但并不僅僅是為了監督,它還具有協助本組織人員加強控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等作用,而且后一種作用日益顯著。
三、內部審計的范圍和主要內容
從以上內部審計職能可以看出,內部審計不是某一事項、某一類業務的單一審計,也不僅僅是離任審計,或是涉腐審計,而是全面審計,其審計的范圍十分寬泛。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1、財務日常核算及收支審計:一般指財務報表審計,主要內容包括通過企業財務報表對企業一定時期的財務收支狀況、生產經營成果、借貨和自有資金的流向以及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全面的審計,同時還要針對企業財產物資、成本費用、債權債務、經營損益等項內容進行審計。其主要目的就是評價和監督企業收入核算是否準確、支出是否合規、成本是否合理、存貨是否真實、實物資產是否完整、長短期投資是否按規定核算、利息股利是否如期收回、債權債務是否清晰。財務日常核算及收支審計是企業內部審計最原始、最基本的內容。通過這一基本審計,可以對一定時期經濟業務、生產經營狀況及成果進行最基本的評價。
2、經濟效益審計:一般是指對企業一定時期或重要事項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的審計。通過經濟效益審計,可以核實企業提供的經濟效益數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核算準確。通過這一審計,可以發現差距,看到不足,同時還可以針對生產經營中各個核算環節進行分析,找到增收節支的改進措施,進一步挖掘出深層次的經濟效益潛力,從而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
3、內控制度審計:內部控制制度是既立足于會計,又不限于會計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及其動態改進過程。內部控制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貨幣資金控制審計;(2)采購與付款審計;(3)銷售與收款審計;(4)工程項目控制審計;(5)對外投資控制審計;(6)成本費用控制審計;(7)擔保控制審計;(8)預算控制審計;(9)固定資產控制審計;(10)存貨控制審計。在進行具體內控審計時,要把握以預防為主,查處為輔,并注重選擇關鍵控制點進行審計。
進行內控制度審計要始終把握兩條最重要的原則,一是各項業務的內控制度是否符合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二是授權批準。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是指那些如果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舞弊的行為應分離。不相容崗位主要包括: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授權批準是指在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規定程序的授權批準。授權批準的形式通常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一般授權是對外辦理常規性的經濟業務的權力、條件和有關責任;特別授權是對外辦理例外的、非常規交易事件的權力、條件和責任。如重大的籌資行為、投資行為、擔保行為等。建立授權批準體系,要在以下四方面進行明確:(1)授權批準的范圍;(2)授權批準的層次;(3)授權批準的程序;(4)授權批準的責任。
4、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常對企業的主要領導(一般指總經理)在確定離任的同時,由董事會安排對其任職期間內從事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和評價。其主要內容包括:對董事會章程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完成情況;對財政、財務法規的遵循情況;對任職期間完成考核指標情況;資產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況;重大投資運行及收益情況;是否有與公司未結清債務等。離任審計在原有財務審計的基礎上進行了延伸,使企業領導者依法治企的責任更加明確。
5、或有事項審計: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隨著企業經營風險的日益加劇,或有事項已成為企業不得不時常面對的問題。進行或有事項的審計,也顯得尤為重要?;蛴惺马棇徲嫷闹饕獌热莅ǎ海?)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2)未決訟訴、未決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3)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4)產品質量保證。或有事項審計的程序:(1)向管理當局詢問:詢問或有事項的存在及其會計處理情況。盡管詢問不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有意舞弊,但可以發現其忽略的或有事項;(2)查閱會議記錄。通過查閱會議記錄,可以了解為他人債務擔保,未決訴訟和未決索賠等情況;(3)獲取聲明書。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獲取書面聲明,保證其已按會計準則對或有事項進行了正確處理,以了解已經存在的或有事項;(4)向銀行函證。向被審計單位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函證,了解貸款擔保、應收票據貼現等或有事項情況;(5)查閱會計資料。如可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應收賬款驗證其壞賬準備,了解其預計的壞賬損失是否合理;根據銷售收入驗證保修費用的計提是否充分等。
四、內部審計評價報告
通過上述一系列過程的審計活動,將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發表的意見、建議,即內部審計評價報告。內部審計評價應遵遁如下原則:(1)堅持依法評價、客觀公正的原則。審計評價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種財經制度的規定,符合審計界、會計界公認的標準。審計評價一定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不能帶有絲毫的主觀、感彩。對審計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的分析、判斷,使審計評價結果符合客觀實際和經得起歷史的檢驗。(2)審計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不能夸大或縮小被審計單位的成績與問題,對成績要充分肯定,對存在的問題要如實反映、適當確定并直報董事會。要尊重客觀事實,不偏不倚,公允公正。審計評價要堅持“審到哪,評到哪”的原則,只有已經審計的事項才能做出評價,未經審計的事項不能評價。對證據不充分的審計事項不做出評價,政策法規不明確的和評價標準不明確的也不作評價。審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盡可能多地采用“中性詞”。(3)審計評價應堅持抓重點、求實效的原則。企業經濟活動涉及人、財、物各方面及產、供、銷各環節,審計機構不可能、也無必要對每個方面、每個環節的經濟事項作出評價。在具體審計時應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尤其是主觀方面的因素進行深入分析、評價,力求揭示問題的深層次原因。(4)審計評價要與審計建議緊密配合。內部審計評價的目的在于督促、幫助企業認真執行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的財經制度、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此通過開展審計評價,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具體的、便于操作的審計建議,也是審計工作的重點內容。
一、測算工作量
如何科學、準確地測算出完成一個審計(調查)項目實施階段所耗用的工作量,是測算審計運行單位成本的難點,也是審計成本控制的關鍵點所在。審計項目因行業性質、延伸單位數量、資金規模、審計年限、審計類型、審計目標的不同,所耗用的工作量是各不相同的??刹捎孟却_定基準項目工作量,再根據不同類型的項目確定不同的折算比例,由此測算出每個項目所耗用的工作量的方法。
以中西部地區地市一級某審計機關為例,根據近三年審計實踐的情況匡算,設定1個基準項目工作量為一名業務熟練審計人員完成一個中等單位(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單位年經費收入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二級單位不超過5個的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年收入1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且二級單位不超過5個的單位、中二型企業)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實施階段所耗用的工作量為20個工作日。其他項目以此為基準進行折算:①小單位(項目)按0.8個基準項目計算,大單位(項目)按2個基準項目計算。②財務收支審計項目每增加一個會計年度增加0.3-0.8個基準項目。③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折算為1-2個基準項目,并每增加一個會計年度增加0.4-0.9個基準項目。④專項資金審計,資金總量500萬元以下、延伸審計單位5個以下的項目按1個基準項目計算;資金總量500-800萬元、延伸審計單位5-10個的項目按1.5個基準項目計算;資金總量800萬元以上、延伸審計單位10個以上的項目按2個基準項目計算;每增加一個會計年度增加0.3-0.8個基準項目。⑤工程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工程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下的按1個基準項目計算,500-1000萬元的視同1.5個基準項目,1000萬元以上的,以按2個基準項目為起點,每增加1000萬元增加0.1個基準項目。⑥專項審計調查5個單位以下視同1個基準項目,5-10個單位的按1.3個基準項目計算,10個以上單位的按1.6個基準項目計算;每增加一個會計年度增加0.2-0.6個基準項目。⑦黨委政府臨時交辦事項按0.5-1.5個基準項目計算。⑧市級預算年度執行審計統一按6個基準項目計算,縣級年度財政決算審計統一按3個基準項目計算。不同地區、不同層次審計機關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其基準項目工作量和折算比例。
例如:某市審計局派出4人審計小組對該市某中醫院院長2000年至2004年任期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該院年度業務收入為1200萬元。按照上述標準其工作量測算,該項目屬于大項目,折算為2個基準項目,增加了4個會計年度,即要增加4×0.9=3.6個基準項目,那么該項目就共折算為5.6個基準項目,其耗用工作量(工作日)=5.6×20=112個工作日,審計組整體工作時間為(112/4)28個工作日,即人平28天完成此項目實施階段工作。
二、預算審計成本
審計動態費用內容包括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通訊費、其他費用等。動態審計費用標準可分為同城審計費用標準和異地審計費用標準兩種。兩種標準的確定則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有關財經政策規定來制定。一般實行幾費合一,捆綁使用,超支不補,節約獎勵的辦法核算和管理。
以中西部地區地市一級某審計機關為例,一般人平1個工作日,同城動態費用標準可定為30元(交通費5元、誤餐費20元、通訊費3元、其他費用2元),異地動態費用標準可定為140元(住宿費60元、伙食補助費50元、交通費10元、通訊費10元、其他費用10元)。固定費用是以專業部門為單位,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動態費用以外的水電費、辦公用品費、通訊費、會議費、培訓費等之和。如一個專業部門一年發生的固定費用為5000元,共完成了10個審計項目,則每個項目應分攤固定費用500元。
依前例:該項目屬于異地審計,異地動態費用標準為140元,應分攤固定成本為500元,則審計運行單位成本﹦動態費用〔項目耗用工作量(工作日)×每個工作日所需要費用標準〕+分攤固定費用﹦112×140+500﹦15680+500﹦16180元。就是說該項目的審計運行單位成本為16180元。
三、調整審計成本
審計項目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種種特殊因素的影響,有時會延長事先預計好的工作量,增加審計運行單位成本,這是必須加以特別考慮的。
1、審計組人員業務熟練程度不同對審計成本影響。上述工作量的測算標準是以業務熟練審計人員為參照測算的。如果一個審計組有1-2名新參加工作、業務生疏審計人員,必將延長審計工作時間,增加工作日,從而增大審計運行單位成本。
2、審計中增加其他專項審計事項對審計成影響本。如,在審計中,需要對某項群眾舉報等事項進行深入審計、專業審計中與專項審計調查結合同時穿行,等等,必將增加工作量,追加審計費用成本。
3、審計中遇到不配合或阻撓審計工作對審計成本的影響。如果在審計實施中遇到被審計單位不配合,甚至阻撓審計工作開展,就會導致延長審計時間,增加審計成本。
再依前例:如果在該審計組4名成員中有1名新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人員,業務生疏;在審計中,上級又交辦一項群眾舉報信查實事項,并且審計中被審計單位不予積極配合,處處刁難審計人員,延誤審計實施進程。此種情況下,就有必要考慮這三個因素,調整增加審計運行單位成本。
因素一:審計組整體工作時間為28個工作日,即人平工作日為28個,1名業務生疏人員工作日可在人平工作日基礎上延長一半,即14個工作日,折算回熟練人員人平工作日為7個,也就是人員因素影響須增加7個工作日或0.35個(7/20)基準項目工作量。
因素二:審計中增加群眾舉報信核實,按臨時交辦事項0.5個基準項目工作量計算,增加10個工作日(0.5×20)。
因素三:被審計單位不予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導致人平延長了2個工作日,即共延長了8個工作日。
[摘要] 京珠高速公路管理處自20__年起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實行離任審計制度以來,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斷推進審計創新,充分發揮離任審計在規范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強化干部隊伍素質等方面應有的作用。本文結合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實際,認真分析當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問題,并提出改進的對策。
[關鍵詞]基層單位 領導干部 離任審計 思考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審計制度。它是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一種客觀公正的審計鑒證,是審計結果的人格化。
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種形式,是指各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提升、調任、免職、辭職等離任情況時,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開展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意義
1、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格管理干部,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實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機制,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為進一步客觀、公正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的依據,符合官員選拔和任免制度,同時也拓寬了干部監督、考核的渠道。
2、有利于調動領導干部的積極性。將“科學決策、民主管理、依法理財、規范從政、勤政廉政”情況納入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范疇,把履行職責與工作績效作為評價領導的重點,從而調動領導干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促進領導干部科學決策、依法行政,提高管理經濟與社會事務的能力。
3、規范內部管理,促進廉政建設。開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落腳點是查明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有利于規范干部遵紀守法,從機制和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行為,對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4、客觀公正地鑒定前后任的責任。離任審計立足于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使“家底”有據可查。同時,劃清了前后任的責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式
京珠管理處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下屬30余個基層單位均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公用經費支出財務核算實行報賬制度,日常會計核算通過“小蜜蜂”財務軟件進行,每月底定期到管理處報銷所發生的費用。京珠管理處結合行業和本單位實際制定了《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以下審計內容:
1、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情況。主要審查是否有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對每項支出是否嚴格把關,對于大型支出,是否堅持所務會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沒有獨職獨權之行。
2、上級部門下達的主要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與上級簽定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單位財務預算有無超支,單位后勤財務資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是符合要求。。
3、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主要審查維修改造、綠化維護等專項資金是否做到了專款專用,有無按規定使用。
4、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固定資產是交通行政事業單位的“家底”,發揮效益的基礎。審計時,主要審查固定資產賬實相符情況,使用、維護、調撥、處置報廢等方面的管理是否按規范程序操作。
5、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點審查基層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財務預算、費用審批是否嚴格按內控規定執行,有無違規操作的現象。
6、領導干部在任期間廉潔自律情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是對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推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主要是審查領導干部任期內有無、貪污等腐敗行為,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
三、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遵循的原則
1、獨立性原則。要求離任審計人員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應具備獨立性原則,與被審查單位或個人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系,在執行審計時,不受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干擾,保持客觀無私的精神和態度。
2、客觀、公正原則。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通過審計調查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用掌握的事實和數據說話,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3、謹慎性原則。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評價要保持謹慎的態度。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的陳述和申辯,針對有異議的事項,應進一步核實、研究,以確保審計報告的準確性。
四、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遵循的程序
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在處黨委的領導下,成立由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紀檢部門等相關人員組成的離任審計小組。自實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以來,離任審計工作覆蓋面達100%,做到了凡離任必審計。審計小組根據以下程序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實施審計工作:
1、下發離任審計
通知。對于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基層單位領導干部,由財務部門提出離任審計工作任務,報處黨委批準后實施,并正式下發離任審計通知。
2、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小組根據確定的工作任務,制定具體的審計方案和審計項目計劃。
3、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前1-2個工作日,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基層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審計小組成員名單;審計紀律要求等。
4、實施現場審計。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基層單位應當向審計小組及時提供與上級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資產清單、工作總結、重要經濟合同、內部控制制度及個人任職期間的述職報告等有關資料。審計小組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核實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審計。
5、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小組實施審計后,應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本人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基層單位和領導干部征求意見,被審計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在指定日期內反饋書面意見,否則視同對審計報告書無異議。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所闡明的事實或措辭有異議的,應做出具體、詳細的說明。審計小組對有效期內反映的有異議事項,應進一步核實、研究,若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6、做出審計結論。審計小組將審計報告連同對審計報告的書面反饋意見,一并提交本單位黨委領導審定,審定后對被審計基層單位下達審計報告。
7、落實審計整改。被審計基層單位收到審計報告后,必須切實執行審計意見,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小組報告整改情況。
五、當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組織協調不到位。京珠管理處因為沒有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而是成立由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離任審計小組,但是各部門都有各自的工作安排,在實施審計時,人員抽調難度大,審計力量難協調,有時只好由財務部門唱“獨角戲”,其他部門的職責未切實履行。
2、離任審計程序待規范。領導干部調動是個較敏感的問題,從基層單位離任審計實踐情況看,多數時候未堅持“先審后離”而是執行“先離后審”程序,使離任審計工作成例行公事,流于形式。
3、離任審計質量難保證。一方面由于審計人員均屬內審人員非審計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另一方面由于基層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一般較長,需審計的范圍較廣,審計時間緊任務重,審計力量又不足,導致審計質量無法保證。另外,實際執行審計時,主要以財務會計移交資料為審點,導致內控制度是否有效防止舞弊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難以查實。
4、離任審計評價難規范。雖然單位結合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制定了《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了審計的程序、內容等,但實際工作中有關審計標準、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的執行等缺乏具體的指導。評價標準不能完全符合審計實踐需要,存在一定的差異。如基層單位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界限較難劃分,不好準確進行評價,特別是一些量化指標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準確的評價標準,在審計評價過程中,審計人員難以規范操作。
5、審計結果利用率不高?;鶎訂挝活I導干部審計中發現和反映的一些違紀違規問題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關責任人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沒有與領導干部的升遷、獎懲緊密相聯系,“審歸審,提歸提,審計提升兩張皮”,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審計監督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審計影響力受到了削弱。
六、加強和改進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對策思考
1、建立組織協調工作機制,形成審計合力。離任審計小組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困難、發現的問題,共同做好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
2、堅持“先離后審”原則,規范審計程序。處理好“先離后審”與“先審后離”的關系是做好離任審計工作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鶎訂挝活I導干部離任審計應堅持任前審計、先審后離、一審計二離任三使用的基本原則,也是領導干部考核及任用工作的一個重要程序。
3、狠抓基礎,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一方面,要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加大對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知識的培訓力度,使審計人員既具備過硬的工作作風又能成為業務能手,為開展審計活動儲備人力資源。另一方面,要把握審計重點,必要時把離任審計工作與日常審計活動結合起來,做到資源共享,提高審計效果與效率。另外,要認真總結離任審計工作經驗,積極探索審計方法,規范程序,強化監督,使離任審計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離任審計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