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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為,出借人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則對于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僅有借條不能認定存在借貸關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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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財經大學,云南昆明650221)
[摘要]經濟發展的強勁需求與正規金融的滯后促進了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作為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民間金融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因其本身隱蔽且不規范的特點,我國民間金融亂象十分嚴重,迫切需要加強對其的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本文首先從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概況出發,介紹了我國民間金融的概念、形式、特征等情況,進而描述了我國民間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最后針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在法律層次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
關鍵詞 ]民間金融;金融監管;監管對策;民間借貸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2
1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概況
1.1我國民間金融的概念界定
關于民間金融的定義,學術界一直都沒有一致的觀點,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金籌措活動”。有人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未經政府登記或審批,形式上較為隱蔽的、半公開或不公開的自發性金融活動。這種金融活動脫離我國的貨幣政策、宏觀調控和人民銀行監管,不為各類統計報表所記錄,在正式金融體系的會計條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納稅的金融活動”。
但大部分人認為,民間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控制的,依賴于私人間的關系開展的資金融通活動。以是否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作為判斷標準,凡是沒有經過國家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各種金融組織形式、金融行為、金融市場以及金融主體都屬于民間金融范疇。
1.2我國民間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國民間金融的形式種類繁多,并且地域性非常明顯,主要集中在山西、江浙、廣東、福建等地區,與正規金融既補充又存在一定的沖突。本文主要介紹以下幾種形式(見下表):
1.3.1我國民間金融的優勢:方便靈活,時效性強,補充正規金融不足
民間金融的方便靈活性使其具有正規金融難以忽視的重要作用。民間借貸機構對借貸條件要求卻相對正規金融較為寬松,只要借貸企業能提供有效保證,及時還款,就可以提供借貸給中小企業,及時解決了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有效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
1.3.2我國民間金融的劣勢:操作隨意,利率較高
民間金融資金借貸大多采用信用放款方式,依靠血緣、地緣和業緣進行借貸,法律約束力和保障能力較差。此外,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很少有人到公證部門公證,也沒有規范的民間借貸合同對借貸的利率、金額、償還時間以及權利、責任等進行明確規定。
2我國民間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2.1監管的法律依據不明確
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效力的認定并不統一,借貸主體不同導致法律認定不同。具體來說,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被認為合法有效,而企業之間的拆借被認定為違法無效,法律對其規定是: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法律性質的模糊使得中小企業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承擔了較高的法律風險。
2.2監管的專業法律空白
迄今為止,民間金融還未在法律層面上獲得相應的認可,也沒有相應的定義解釋。像《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專業性法律法規仍然沒有關于民間金融的專門條款。目前只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可以作為監管民間金融的法律依據,但不成體系且法律效力比較低。
2.3準入及管理機制存在問題
我國的法律中關于民間金融的大多規定,一般涉及的是民間金融應遵守的規則和違反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對民間金融的準入并沒有太多的條文加以規制。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條件也比較苛刻,高門檻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93.66%的資產負債率相比,民間金融機構幾乎不能融資,這樣會面臨著嚴重的財務浪費。
2.4監管主體不明確,缺乏協調機制
受我國民間金融相關法律空白的影響,對其的監管主體的身份一直以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作為金融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民間金融,一直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其監管主體不明確。我國金融監管主體分離不利于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風險控制主體缺位,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
3完善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3.1法律上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
確認民間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一部分,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引導民間金融從“地下”轉入“地上”,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正當權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國內外立法規范民間金融并非沒有先例,如香港1980年制定的《放債人條例》、美國紐約州的《持牌放債人的監管辦法》、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法律規范都對民間融資活動進行了規范。
3.2立法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
針對目前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現象,通過金融體制改革和法律保障來解決。
民間借貸背后的,迫切要求我們通過立法進行監督,使民間借貸合法化、陽光化,引導其向促進實體經濟的方向發展,給民間金融正名,立法規范民間資本發展。
針對前文對民間借貸界定不明確,建議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罪與非罪的區別;該罪的定罪困難,對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不適當的抑制作用,因此,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
3.3制定嚴格的準入及管理機制
在準入方面,民間資本可以發起組建民營金融機構,只要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有關條件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可注冊登記。降低其市場準入門檻,為其發展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金融競爭環境。
在退出方面,民營金融機構能不能發展、該不該退出,應該由市場決定,對于不合規經營的民營金融機構,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聯合及重組,對于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的民營金融機構,金融當局可強制進行清理、關閉。
3.4完善民間金融監管機制
由于民間融資涉及面比較廣,單靠某一部門很難實現規范化管理?!睹耖g金融法》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應對民間金融組織風險內控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和檢查,督促民間金融組織建立與自身實際情況相適應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風險監督機制;應當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及時將有關企業的信息向社會公布,以便于投資人自主決策。
參考文獻:
[1]張建軍.從民間借貸到民營金融:產業組織與交易規則[J].金融研究,2002(10):101.
[2]楊敏科.灰色金融及其疏導[D].天津:天津大學,2004.
[3]姜旭朝,丁昌峰.民間金融理論分析:范疇、比較與制度變遷[J].金融研究,2004(8):101.
民間借貸借錢利息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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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律監管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的騰飛,我國的金融業出現了空前的繁榮景象,其中被視為非正規金融形式的民間金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是關于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問題越來越受到了人們的關注,成為了學術界和實踐領域討論的熱門話題。
一、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現狀
多年以來,我國政府一直視非正規民間金融為“非法”,通常將“取締”作為處理民間金融的主要手段。但是歷經多番事件之后,民間金融非但沒有被徹底根除,反而發展迅猛,表現出了驚人的生命力。由于民間金融游離于我國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最主要的是無法可依。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等司法解釋中只涉及民間借貸且十分簡單;而諸如《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專業性法律法規競沒有關于民間金融的專門條款。目前僅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可以作為監管民間金融的法律依據,但不成體系且法律效力比較低。由此可見,我國無論是在監管立法上還是在具體執行手段上都存在嚴重的缺陷,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我國民間金融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二、民間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間金融非法的地位
迄今為止,民間金融還未在法律曾面上獲得相應的認可也沒有相應的定義解釋。學術界通常將民間金融分為兩類,一類是非正規的民間自發的融資形式,另一類是完全非法的融資形式。前者是對我國主體金融一種有效額補充,后者則對經濟危害較大應予取締,文中指的主要是是前者。民間金融的這種非法身份有三種不良影響:其一,使其往往在經濟整頓中成為犧牲品,即便不是完全非法的也會被取締;其二,民眾由于擔心其法律地位而不愿通過其進行理財行為,限制了民間金融的進一步擴大;其三,無法可依造成監管真空,不利于金融監管。所以應當早日把民間金融納入法律規范之中,意義重大。
(二)現有相關法律法規落后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如1998年國務院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即“兩非”取締辦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整頓亂集資、亂批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具有較強的時代背景,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其核心思想已經無法指導今天的實際情況,非但沒有促進其健康發展反而阻礙了其前進的步伐。比如“凡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和其相關活動,都被認為是非法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這類業務基本上都沒相關部門的批準,這就模糊了正常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之間的關系而混為一談。
(三)監管主體缺位
民間金融作為非正規金融,理論上雖不在國家的監管范圍之內,但是它確實真是存在并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這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須受到國家的調控和監管,任其發展則會給國民經濟帶來損害。受民間金融相關法律空白落后的影響,對其的監管主體的身份一直以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企業在社會上的“集資”行為出于無人監督、無人過問的狀態,只有出問題了相關部門才會出面處理,但那時大錯已經鑄成,后悔晚矣。所以監管主體缺位確實是民間金融監管的一大問題,必須重視。
三、完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途徑
(一)確立民間金融合法身份
確立民間金融合法身份是實現對民間金融監管的首要條件。首先使民間金融行為主體合法化,根據民間融資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這樣一來既能起到對它的指導、約束作用又能夠在一定能夠程度上實現對它的保護和監督。再者,可以鼓勵民間金融以參資入股的形式加入正規的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或者根據自身實力組建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等。這樣一來,既能使民間金融機構心無旁礙的開展業務,又能實現監管部門對其有效地監管。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在2005年頒布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民間金融組織,但僅有這一法規是遠遠不夠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專門的法律來指導監管民間融資機構的種種行為。比如我們應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民間融資法》,其作用有三:一、可以明確民間金融機構的合法地位;二、為解決利益糾紛提供法律依據;三、可以明確合法融資行為與非法融資行為的界限。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明確監管主體,加強監管
在有了法律依據、明確了民間金融機構合法身份之后,要想實現良性的監管就要明確監管主體,加強監管。首先,要明確監管的主體機構,可以通過成立行業協會、組建專門的監管部門來實現。地方政府根據自身的條件可以參考銀監會或者央行的相關文件,也可以由銀監會或央行直接成立相關部門進行監管。其次,在制定監管細則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考慮民間金融的特性及類別,實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不能一概而論。
綜上所述,民間金融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確實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彌補了我國正規金融體系的不足,所以必須加以保護。但是每年發生的由民間金融引起的各種案件也提醒我們必須加強對其的監管。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民間金融實現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應該立即打110報警。警方會依法處理,追究對方的威脅恐嚇的行政違法責任,如果對方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警方會依法調查,隨后依據相關違法或犯罪行為追究其相應的責任。高利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借貸雙方如果約定借貸利率超過年利率36%(折算月利率為3%),超過部分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并且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借款人享有返還請求權,還可以向法院訴訟把這部分退還回來。如果你是欠對方的錢,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告知對方訴訟解決,如果威脅或損毀到自己的財物,可以依法報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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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多少金額,法院都會立案,因為民事權利是以維權為目的,立案要求與款項數額沒有直接關系,法理上推論是只要有侵權事實存在就應立案,比如有些民事權利而沒有金錢的給付義務,同樣在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
但是,在訴訟中是有法律成本的,一是當事人的成本,起訴須承擔訴訟費的基本起步費用,當事人須考慮是否得不償失;二是司法成本,即法律資源的占用,司法機關須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到需要法律調整的地方與對象。所以數額太少是不予立案的,這還未見統一規定,但有的地區內部掌握是1000元至3000元為立案基點。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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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風險 公證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和主要法律特征
(一)含義
所謂民間借貸是指相對于金融機構借貸來說的,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行為。
(二)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民間借貸是一種合約行為。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二、民間借貸活躍的原因
(一)理論原因
依據凱恩斯主義貨幣理論,民間借貸屬于貨幣的投資需求。貨幣投機需求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貨幣投機需求難以預測。因為人們出于投機動機而產生的貨幣需求,注重的是貨幣的流動性,但人們的流動性偏好隨著他們對未來情況所估計的變化而變化,并且各人對未來的估計也不盡相同,甚至大相徑庭。這種心理現象是變化莫測的,加上市場行情的變化影響,導致貨幣投機需求變幻莫測,難以預測。
第二,貨幣主要作為財富貯藏的手段。凱恩斯從繁雜的經濟現象中抽象出一種簡單的經濟假設:經濟體系中只有兩種金融資產,即貨幣和債券。他認為由于貨幣的特征,使其不僅具備極好的流動性可執行交換媒介的職能,還具有積累性,充當貯藏手段。一般來說,持有貨幣的目的首先是使自己的資產價值至少得到保存,然后才進行投機,盡力使其增值,對于不確定的未來,保存貨幣本身就會帶來靈活升值。所以,貨幣投機需求強調的是貨幣作為貯藏手段的職能。
第三,對利率極為敏感。出于投機動機而在手中保持貨幣量的多少,主要取決于利率的高低,并對利率的變動極為敏感,現行利率的微小變動都會引起人們預測的變更,從而引起貨幣投機需求的較大變動。
第四,是現行利率的遞減函數。這是因為現行利率越高,未來下降的可能性越大,到那時債券價格就會上升,因此人們寧愿在目前購入債券而不愿手持貨幣,并且現行利率越高,手持貨幣的機會成本就越大,人們就會盡力壓縮手持貨幣量。所以,利率越高,貨幣的投機需求越?。环粗?,利率越低,貨幣的投機需求越大。
(二)實際原因
第一,社會傳統的淵源。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加上親朋好友之間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第二,盈利思想的引動。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放貸者既能較快獲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這是其存在并迅速發展的根本動力。
第三,信貸政策的影響。因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銀根緊縮,銀行貸款難度增加,尤其是房地產企業資金供需矛盾較為突出。
第四,資金供求的失衡。資金作為經濟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處于短缺狀態,并且長期以來資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處,導致了民間借貸的快速膨脹。
第五,手續簡便的驅動。而我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與銀行信貸相比,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
第六,金融監管的薄弱。一方面民間借貸又大都十分隱蔽;另一方面,有關民間借貸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令基層銀監部門監管無章可循。
三、民間借貸風險的新特點
隨著民間借貸主體、地域范圍和借貸規模的擴大,特別是中介組織的出現,民間借貸呈現出與以往明顯不同的特點,其隱藏的風險點也開始增。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一)借貸范圍擴大、利率過高
2011年,民間借貸規模繼續擴張。中國人民銀行7月15日公告稱,據初步統計,2011年上半年社會融資規模為7.76萬億元。2011年以來,受銀行信貸緊縮政策的影響,中國民間借貸市場供需兩旺,借貸利率平均年利率超過20%,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測數據,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達4%-5%。
(二)民間借貸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的操作性風險
主要包括:(1)借據書寫規范無法成為法院判案的證據;(2)抵押物不規范,無法有效保全債權;(3)大額現金交易為“洗錢”提供隱瞞、掩飾犯罪收益的機會。
(三)變相轉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導致的轉移性風險
目前,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已發生明顯變化,自然人、企業法人、上市公司、商業銀行等都參與其中,根據上市公司公布的半年報等材料,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64家上市公司涉及委托貸款業務,貸款總計170億元,其中大多流向中小制造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主要通過承接委托貸款,開展表外業務,部分資金直接或間接流向民間借貸市場。
(四)盲目追逐投資熱點導致的市場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成本較高,其貸款投向大都集中在高風險行業(如房地產行業、礦產業),以獲得高額回報,這種盲目追逐投資熱點的行為容易引發市場風險。
四、公證制度介入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在一些部門法或是行政規章從不同角度分別對民間融資進行了調整,使其有法可依。具體來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規定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貨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國務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并明確“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此外,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為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當事人的要求,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明確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有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各種借據、欠單”。
(二)公證對民間借貸風險的防范有著積極的作用
1.公證在民間借貸風險中具有審查預防的作用:第一,公證對民間借貸債權發生前具有審查的作用,民間借貸債權關系發生之前,公證機關就要介入借貸雙方,對其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等進行審查和完善,嚴格把關;一方面,要對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是否做好審查,另一方面,要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第二,公證在民間借貸債權發生中具有審查作用,公證主要對民間借貸合同內容合法性進行審查。
2.公證在防范民間借貸債權風險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公證可以為借貸雙方實現一定的證據效力,為民間借貸關系中相關的法律行為提供了一些可靠的證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出借人債權風險;同時也保障了借款人的利益。
3.公證在民間借貸債權風險中具有保護各方利益的作用。在公證的作用下,當事人的行為順利納入法律的監督之下,在法律的約束下,當事人的行為得到了強有力的制約和規范,有效減少了當事人信息的虛假性,提高了民間借貸債權關系的可靠性,這樣不僅降低了風險;同時,國家的金融秩序也得到了良好的維護。
(三)運用公證法律手段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行為是公證機構發揮職能作用的有效體現
民間借貸行為,因為處在政策及律法監管的真空地帶,且相當一部分當事人金融知識、法律知識匱乏,自我維權方式也不恰當,導致有關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如不及時疏導,極易使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而通過公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對民間融資借貸行為進行規范、引導,消除非法民間借貸的負面作用,使其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可以發揮公證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的積極作用。
五、辦理民間借貸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在民間借貸具體公證實務中,公證員需盡到勤勉謹慎的審查義務,并著重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注意審查借貸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民間借貸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除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企業之間不得進行借貸業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不屬于該批復中列舉的四種無效行為即應認定有效。因此,民間借貸的當事人是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對于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敝袊嗣胥y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銀條法[1998]1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二)注意審查關于借款利率的約定條款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p>
(三)注意審查民間借貸合同中利息、罰息、違約金并存問題
在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罰息條款并存或是利息和違約金條款并存均不矛盾。罰息和違約金均屬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罰息實質上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筆者認為可以同時約定并計算罰息和違約金,因為兩者實質上都是違約金,對于二者相加的違約金數額,不管是高是低,若當事人沒有提出調整的,尊重當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則。
(四)有關公證告知書和談話筆錄制作問題
1.民間借貸可能涉及中的非法集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高利轉貸罪、洗錢罪,我們應將《刑法》中有關這四個罪名的法律規定,和相關解釋以及與民間借貸資金進出的聯系和可能的法律風險,以特別告知的方式進行告知說明,并在談話筆錄中進行詢問,由當事人自查自我約束自我保證的方式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鍵詞:民間借貸;困境;法律規范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涍^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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