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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計劃性不夠強,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從近幾年實踐看,干部交流較頻繁,交流的范圍較大,而且多集中在某一時期,有時組織部門一次委托十幾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審計機關被動接受任務,造成審計項目過于集中、審計時間緊\加上審計力量不足,實際工作中難以做到查深查透,審計監督的質量和效果難以保證。
2.審計方法傳統單一,審計結論比較籠統。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手段傳統單一,主要停留在就賬查賬的基礎上,一些問題不能從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角度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對比分析。造成審計結論內容比較籠統,形式單一,就事論事的多,綜合分析評價的少,主要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基本情況的評價上,而對單位資產負債、揮霍浪費、擠占挪用專項資金、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浪費以及個人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缺少具體的量化對比分析,評價不夠深入。
3.審計評價不規范,經濟責任難以界定。審計評價是審計結果報告中對被審計對象作出的結論性評語,倍受關注。但如何評價?具體評價哪些指標?用何種標準來評價?目前還沒有建立一套比較健全、便于操作的規范性評價指標體系,也沒有明確的評價方法,加上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同時,如何界定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除規定的直接責任外,只要是所管轄范圍內的部門或單位出了問題,都籠統定性為主管責任,過于模糊,造成主管責任等同于沒有責任。
4.審計成果運用滯后,問題整改難以落實。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其結果作為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考察、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理應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先審計,后提拔”的原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規律,絕大多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是“先離任,后審計“、”先提拔,后審計”。審計結果一般對領導干部任用難以產生直接影響,進而影響審計成效。同時,通過審計,雖然明確了領導干部任期內負有的經濟責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實審計結果的責任要由繼任者承擔。實際執行中,繼任者往往推諉,不愿承擔糾錯改錯或接受處理處罰的責任,致使許多應該處理的問題,都最終無法處理處罰,削弱了審計監督的效果。
5.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審計風險難以控制。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黨委、政府關注,干部監督管理部門也關注,被審計對象更加關注。某種程度上經濟責任審計是將領導干部同其他相關部門或人員之間的矛盾集中轉移到了審計部門。由于審計干部力量不足,素質參差不齊,而審計任務繁重,特別遇到班子換屆時,集中委托,突擊審計,短時期完成,質量難以保證,加大了審計風險形成的可能性。
二、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與對策
1.突出審計重點,拓展審計的深度和廣度。
突出重點是拓展審計深度,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保證。領導干部最重要的一個特征就在于擁有更多更大的權力。因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來實施,突出把領導干部的“三權一廉”情況作為審計重點。一是經濟決策權。主要審計檢查任職期間所制定的經濟政策和本單位投資項目、資產轉讓、重要物資采購、負責的專項資金分配等決策,看其決策事項是否合法、決策過程是否科學合理、決策執行是否規范民主、決策績效是否明顯,有無盲目決策,搞短期行為、搞“形象工程”,違背經濟發展規律,浪費國家資財的問題。二是經濟管理權。主要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行政管理、經營業績和財務活動等經濟活動,全面反映被審計人員在任職期間各指標的完成情況,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履行情況,著重審查資產存量的真實性,資產增減變動的合規性和資產結構的合理性,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看有無疏于內部管理、監督職責缺位、單位財產管理混亂,甚至違法違紀的問題。三是資金使用權。主要審計單位財務核算、成本管理、財產流轉等方面的控制制度情況,特別要關注公務消費。公務消費明顯超出“合理”范疇,已成為一種不正之風,也是滋生腐敗行為的重要領域。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要檢查辦公樓建設裝修是否超標、公務用車是否超標、公款接待是否超標、津貼福利發放是否超標等等。四是個人廉政情況。主要審計單位執行廉政紀律規定、招投標制度、費用報銷、資金使用、領取報酬等情況,看領導干部個人有無違反規定取得收入,是否自律不嚴直接經手錢財亂開支,有無占有國有資產等情況。
2.強化任中審計,提高審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為了克服“先離后審、先升后審”帶來項目集中、時間緊迫、應付審計、質量不高的問題,同時正確處理好干部人事工作與審計工作的關系,要大力推行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即推行對領導干部任期內職責履行情況進行事中監督,變“離任審計”為“任中審計”,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口”前移,先審計,后離任。這樣既便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領導干部的經濟業績和責任,又便于審計機關全面調查了解情況和獲取各種審計資料,對經濟活動情況查深查透。同時,任中審計被審計單位配合主動性較高,有利于審計問題的及時糾正,有利于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及時整改落實。
3.堅持客觀原則,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重要組成部分,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由于其特殊性就顯得更為重要,其審計評價恰當準確、客觀與否,關系到審計結果報告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的風險,更關系到黨和政府對干部使用的導向。審計人員必須從審計角度,以數字和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把握好審計評價的尺度。從實踐中來說,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一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審計評價中應客觀公正,做到不脫離實際客觀地進行評價業績和責任,要全面地看待問題,公正地分析客觀環境、基礎條件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二是依法從審的原則。在審計評價中,必須始終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對所查的事項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法,依據法律法規等標準來進行定性分析,圍繞財務收支進行評價。三是準確性原則。在審計評價中應以數字為基礎,對未予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不明的事項不作評價。不超越審計職責對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現、領導作風、群眾關系等進行亂評價,真正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4.講究方式方法,靈活有效地開展審計。
要適應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關注和要求,不斷總結經驗,改進方法,努力提高審計質量。一是要堅持多種審計方式相結合。要做到經濟責任審計與其它常規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利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資料,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將審計關口前移,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及時處理和防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通過查詢有關的談話記錄、會議記錄、有關文件、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等,了解掌握賬面上沒有反映的情況。二是要延伸審計。包括向領導干部施加作用的單位和下屬單位延伸,檢查財政財務管理可能存在的轉移資金、轉嫁負擔和“三亂”行為;向重點投資項目或計劃進行延伸,檢查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從而更加真實、全面、準確地反映領導干部經濟履行情況和應承擔的責任。
5.選準切入點,提高審計成果的轉化利用。
審計結果的應用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要選準切入點,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促進審用銜接。一是加強對審計結果的反饋。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要及時報送黨委、人大、政府主要領導,報送紀檢、組織、人事等部門,讓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掌握被審計人員的經濟職責履行情況。二是運用審計結果考核任用干部。審計結果報告應作為一份不可缺少的內容進入干部檔案。黨委、政府在任用干部時,要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參考依據,對任職期間本人及所在單位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參與評先評優,杜絕邊審計、邊提拔,或審計歸審計、提拔歸提拔的“兩張皮”問題。三是依據審計結果進行責任追究。對于審計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紀檢、監察、公檢法等有關部門應依法介入,進行深入查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四是推行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目標責任制。經濟責任審計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將經濟責任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促進被審計人員和單位整改糾正問題,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純潔黨政領導干部隊伍、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的有力措施。
6.提高綜合素質,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地方金融;行業審計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樞紐。地方金融機構的存在和發展,為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較大的影響和作用,如何發揮好地方金融機構作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是地方政府需要思考的問題。由于地方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地方國有資本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客觀也要求在省(市)長經濟責任審計中加強對地方金融行業的審計,以達到全面評價省(市)長履行經濟職責的目標。
一、地方金融機構基本情況
金融包括銀行、信托、保險、證券、期貨等行業,作為地方金融主體的地方金融機構雖然早各種形式就以出現,但目前學術界尚未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概念作過明確的界定,相關的表述主要出現在某些政府部門的工作文件中。如《安徽省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暫行規定》指出:“本規定所稱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有財政隸屬關系的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本規定所稱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縣級聯合社等金融機構”。可以肯定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是金融服務的主要載體,如果說金融是國民經濟的樞紐,那銀行就是鏈接各種經濟要素的紐帶。經過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截止2011年底,我國地方性銀行達到192家,其中城市商業銀行149家,43家為農村商業銀行。
地方性商業銀行雖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但與國有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相比劣勢明顯,主要體現為:規模小,資金實力弱,管理水平低,業務(尤其是中間業務)品種少,但發展速度較快。根據中國銀監會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為111.5萬億元,同比增長18.3%,總負債為104.3萬億元,同比增長18%。其中,城商行總資產同比增長27.1%,增幅居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首。較大的地方性商業銀行有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徽商銀行、晉商銀行等,其中,已有南京銀行、寧波銀行、北京銀行3家城市商業銀行率先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成功實現上市。
二、地方政府與地方金融機構的關系
地方金融機構的共性是屬于地方政府管理的金融機構,具有三方面地域屬性:地方稅收屬性、地方業務屬性和當地政府管理屬性。多數地方商業銀行是在本地在原有城市信用社基礎上重組改制建立的地區性商業銀行,如太原市商業銀行,煙臺市住房儲蓄銀行等。由于注冊資金等條件限制,目前的地方金融機構基本以省(市)區域組建,所以本文所涉及的地方政府概念,主要是指省級、市級地方政府。相對應所研究的是省(市)長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地方政府與地方金融機構的關系。
首先要明確的是,政府、企業和居民是參與經濟活動的三個行為主體,政府的決策和行為是影響市場經濟運行的決定性因素。世界銀行在發展報告中提到:“政府對一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這種發展能否持續下去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追求集體目標上,政府對變革的影響、推動和調節方面的潛力是無可比擬的”。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各級地方政府更是承擔著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重任。作為地方經濟樞紐的金融行業一定是地方政府經濟行為的重要內容。國內有關學者對地方政府與地方金融關系進行了系統研究,基本觀點是:地方政府應為地方金融服務,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地方金融的扶持;地方金融要全力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確立地方金融在地方經濟發展中主力軍地位。
事實上地方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地方國有資本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資本構成看,地方政府或政府控股公司實際是地方商業銀行的實際控制者。如2009年2月28日,山西省內的首家跨區域的股份制銀行晉商銀行掛牌成立,山西省政府出資4.8億元認購4.8億股股票,占20.07%,為第一大股東,太原市政府股本3.2億股,占13.38%;再以江蘇銀行為例,江蘇省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入股9.1億股,占比約11.6%,為江蘇銀行第一大股東。從信貸資金發揮實際效果看,圍繞地方政府的重點工作提供金融服務是地方商業銀行重要任務。以2005年12月28日成立的徽商銀行為例,銀行成立初始時,高層領導班子中有近一半是政府參與任命或直接委派的政府官員;成立三年時間,就累計投放信貸資金近2158億元,累計支持“861”計劃項目143個,市政重點工程項目73個。徽商銀行與淮北、阜陽、安慶、銅陵等市政府和合肥投融資管理中心簽訂了銀政合作協議,大力提高銀政多層次合作水平;在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方面的貸款高達76.92億元;地方政府還借助了城市商業銀行的力量,為與其有千絲萬縷聯系的地方企業融資,如為支持民族品牌的汽車金融公司,由奇瑞公司和徽商銀行共同投資設立(各自的股份比例為80:20)的奇瑞徽銀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是全國第一家完全由中資設立的汽車金融公司和第一家民族品牌汽車金融公司。
一、基層法院在司法公開實踐中面臨的現實困境
(一)基層群眾參與司法公開的積極性不高。司法公開,是司法活動對社會公眾公開,離開了公眾的參與,司法公開就毫無意義。民眾長期的傳統習慣的影響和法院職能的特殊性,導致社會公眾對法院的工作性質和狀況不甚了解,對于基層普通群眾來說,法院是一個神秘、莊嚴的機關,“良民不訟”的傳統思想讓民眾一般都不愿意接觸法院,其面對的群眾和當事人大多數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識不強,在司法公開上參與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開的措施已超出當地民眾或當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圍,其次,旁聽庭審案件中,事實上很多基層法院在開庭前都沒有及時在公告欄和互聯網上發出公告,再加上公眾參與渠道不足,除少數在當地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當事人的親友參加旁聽;再次是法院的門戶網站,是法院審務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庭審網絡直播的平臺,但社會公眾的點擊率很少。因此導致基層法院一些司法公開措施和設施成了“擺設品”,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法院推進司法公開的積極性。
(二)公眾過高的要求與司法公開的現狀存在差距。因為社會公眾特別是農村群眾對法院的接觸和了解并不多,相當一部分群眾對法院的認知也許還停留在香港電視劇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審、控辯雙方激烈交鋒的場面。其主要體現在因對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開的內容與公眾的想象或心理預想不一致,就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當前的社會現狀中,社會公眾對公共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當審判程序和裁判結果公開時,社會公眾特別案件當事人又會把目光盯到司法權力運行的更深層次,甚至對那些個人隱私、審判秘密等屬于法律規定不準公開的內容產生好奇和疑問,這樣很可能使司法公開出現“兩難”狀態。
眾觀筆者所在市的11個縣區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看,首先;旁聽案件是公眾與法院零距離的接觸的最好方式,現實中公眾旁聽案件卻不是自由的,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限制旁聽的也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其次,由于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現實,判后答疑工作也沒有很好的貫徹和落實,很多時候無法獲得當事人對裁判的理解和認同;在對裁判文書的論證、說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用語方面沒有做到通俗、簡潔、易懂,論證充分、說理透徹,讓當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與群眾的聯系時不夠緊密的,每年送法下鄉、法制宣傳活動、巡回審判的普法活動也是很有限的,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不夠緊密,對人民群眾的訴求的了解也是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與懼怕監督的思想。“法庭像一個舞臺,司法公開就是拉開大幕,把聚光燈、側光燈都打起來,演員的演技好不好,觀眾可以參與評價,這是對理性司法本質的尊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長期突出,以及陽光司法的要求無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壓力和心理壓力,讓長期工作在基層法院的法官透露說:“要求裁判文書上網后,比過去小心多了,生怕里頭某些字句表達的缺陷被人抓出來炒作,工作量明顯增加了很多,壓力大,很頭疼。”由于法官自身業務能力的限制,在庭審駕馭和文書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導致其對司法公開有畏懼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禮儀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眾和當事人的指責,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書有漏洞,說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發當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這就使得個別法官在落實司法公開制度時進入了一個“法官想公開而不敢公開,公眾要求公開又大加指責”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雖然要求裁判文書除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網,確實有特殊情況不能上網的要報主管院長審批。然而在實踐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曬出來,拿不出手的藏起來。何況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來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還要把裁判文書公布在網上,特別是一些婚姻等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當事人的隱私,隱私橫架在司法公開與當事人隱私的保護的矛盾。
(四)現有的司法資源匱乏制約著司法公開的落實。司法公開制度的落實,不僅要求法院人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更需要一定的經費和技術裝備來支撐,目前除了庭審公開等常態措施以外,更多的網絡技術、高科技產品應用在司法公開措施之中。就基層法院的當前現狀來說,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表現:一、人才缺乏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中西部基層法院的人員數量很有限,一般情況下就幾十個在編人員或者多者上百人,這與案多的矛盾長期存在;人口結構也存在失衡,眾觀很多基層法院人數也不少,但是真正從事審判業務的干警占總人數的比例還是很少的,很多干警充實在非審判業務部門,大量浪費了司法資源;人口流動性比較大,很多具有高素質、高能力、高學歷的人不愿意去基層服務,或者很多人在基層不愿久呆,就流動到經濟更好的的地方去了。二、司法經費不足,特別對于西部貧困地區的基層法院,經費問題讓司法公開顯得力不從心;關于經費的使用去向問題而言,是否大部分經費都用在了審判業務上面也是值得深思的問題。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的高科技裝備、數字法庭建設、網絡技術等是很不健全的,其有限的司法資源必須先應對日益增長的審判需求面前顯得力不從心。
二、完善司法公開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拓寬公眾參與司法公開渠道。在長期的審判以及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時候因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之間的誤解產生的司法公信力缺失,這不是由于公眾不想參與而是能有效參與,因此各地區基層法院應聯系自身實際增加公眾參與的渠道多樣化。營造人性化公眾參與氛圍。對于長期存在的“抵觸”和“排斥”的情緒,用新時代的司法模式來轉變,提高公民法制意識,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從思想上發生根本轉變。作為司法公開的第一平臺而言,盡快完善網站建設顯得尤為關鍵。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圖示、聯系方式、內設部門及職能、投訴渠道等機構信息;法院內部審判人員的姓名、職務、法官等級等人員信息及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查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時審判文件、指導和參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審員、特邀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和評估、拍賣、鑒定其他中介機構名冊、一些公民維權指南等信息來增加審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正確引導和增強對法院的信任感。司法公開不能公開就了事,我們都知道基層群眾和當事人對法律和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別是對法律上專業性的問題并不理解,法院需進行必要的釋明和引導。如以通過加強訴訟引導、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當事人的疑惑。及時回復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疑問,消除公眾的誤解,引導公眾正確對待并積極參與司法公開。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質,提高庭審駕馭和人制作裁判文書的能力。在裁判文書上用語力求通俗、簡潔、易懂,力求論證充分、說理透徹、適用法律適當,裁判文書要貼近具體個案當事人的閱讀水平和文化層次,盡量用簡明通俗的語言將法律問題闡述清楚,要讓當事人“贏得明白,輸得清楚”。多與網民互動、交流,吸納民意,積極開展浦發宣傳,讓群眾更加直觀地了解司法過程。有一定條件法院的可以與地區電合舉辦法官說法,法官走進直播室通過無線電波與群眾交流,增進彼此間的信任度。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1、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往對領導干部,主要是組織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缺乏嚴格的經濟監督。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重要措施,進一步拓寬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渠道,加大了監督力度,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提高了監督效果,為全面考察、正確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開辟了加強干部管理與監督的新途徑,成為科學有效的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機制的重要環節。
2、提高領導干部的決策和管理水平。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會使處于財經活動決策地位、掌握著一定權力的領導干部,感到有一種較強的約束力,感到“一支筆”的分量很重,增強當家理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加恪盡職守地履行經濟責任。通過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當家理財的成績,實事求是地指出并處理有關問題,能有效地激發其認真學習、貫徹有關財經法規,自覺履行職責,提高當家理財的能力。
3、推動所在單位的財經管理。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也是對所在單位財經管理情況的檢查,更是對廣大干部愛崗敬業、廉潔自律的教育。通過從領導干部抓起,請履行經濟責任好、管理能力強的領導干部介紹經驗,對履行經濟責任較差、問題較多的領導干部進行通報批評,讓教育和監督別人的人首先接受教育和監督,促使領導給部屬做好樣子,長期堅持下去,不僅能促進財經管理,而且能帶動各項建設。
二、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立法和規范制定工作相對滯后,有關法規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支持是制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各地建立完善了有關規章制度。其中,很多省市通過人大立法或做出規定,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在本地區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有關部門制定了具體規章制度。如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與審計廳專門制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立項程序》;甘肅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試行辦法》、《甘肅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確定及執行程序暫行辦法》。但是,這些規章制度都沒有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執法依據,缺乏科學性、操作性,特別是在審計范圍、內容、重點和評價標準等方面還不明確、不規范、不統一,給責任劃分、審計評價造成很大困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很大風險。盡快提升立法層次并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評價體系是經濟責任審計迫在眉睫的問題。
2、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缺乏計劃管理,工作非常被動。經濟責任審計應貫徹“突出重點”的原則,保證重點環節和重大方面少出問題或不出問題,從源頭上控制問題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腐敗。但由于審計任務缺乏計劃性,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使得審計工作無法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單位和重點人員,也無法根據每年干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科學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一般是組織部門下發委托審計通知書之后,才能對委托單位進行審計。組織部門委托多少,審計部門就審計多少,如遇各級班子換屆,審計任務就十分繁重,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已提拔任用,組織人事部門要求在短時間內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給審計核實、取證帶來很大困難,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三、具體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認清審計職能作用。宣傳是發揮審計警示作用的手段,直接影響審計效果。要利用各種渠道和方式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和目的,提高廣大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的認識。要讓大家明白經濟責任審計只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重要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評價,而不是全部的經濟責任。既要防止片面擴大審計作用,抱有過高的期望值,又要防止審計無用論,認為審計只不過是走走過場的錯誤觀點,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所能達到的力度和目標。宣傳教育要報喜也要報憂,忽略成績就不能推廣經驗,忽視問題就不能吸取教訓,都會降低審計成效。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與對策 黨政領導干部
1.我國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影響
1.1各級干部、群眾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足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全面及不確定性使得部分人員對其產生了一定的誤解,認為只有失職、瀆職有違法違紀問題的人員才會被審計。另一方面,一些審計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出現“走過場”的現象。
1.2經濟責任審計力量不足無法滿足審計任務的需要
行政機關較常出現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集中輪崗交流,大量干部離任,審計任務扎堆的情況,加之我國缺乏專業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審計力量薄弱。
1.3缺乏科學完整的評價體系,法律法規制度有待完善
1999年中央兩辦出臺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指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原則、范圍等內容,但這遠遠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1.4經濟責任審計的獨立性欠缺,結果難以有效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多由主管單位內審機構完成,若遇領導升遷,則審計人員、審計經費難以保證,勢必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另外,審計工作涉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多個部門,其積極性難以調動,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1.5“先離后審”現象嚴重
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若被審人員已經離開原單位,則無重大問題審計工作不能對其升遷造成影響,這使得審計工作難以開展,審計結果也起不到提供重要參考依據的作用,而且,若審計任務較重、審計時間過長,勢必也會對現任領導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部分領導在離任前喜歡“送人情”、“搞福利”,單位資金浪費的情況難以防治,使得繼任領導工作難開展,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2.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建議及對策
2.1緊抓教育宣傳工作,上下統一認識,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有關部門應該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讓大家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從思想上對其認可,使群眾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正常性基礎工作,適度引入群眾監督與輿論導向,強化服務理念;使被審人員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可以對其任職期間工作業績進行科學的評價,有效地保護領導干部,而且提出的一些珍貴的意見,更有利于以后能力的不斷提高;使上級權利部門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我們培養干部、考核干部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激勵干部,糾正部分領導干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錯誤觀點。只有上下統一了認識,建立長效機制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2 培養專業的審計人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隊伍的建設
充足的審計人才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利保障。下級單位較多或有條件的系統內部一方面可以在內審部門培養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對下級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定期的專業審計知識培訓,如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可由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帶隊抽調下級各單位的財務人員,這樣既可以讓他們在實踐中完善審計理論、培養審計后備力量,也可以在審計工作中學習其他單位的長處、了解其短處,從而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除此之外,各單位的內審部門還可以和各級審計機關合作,力求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充分開展。
2.3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協調工作
為了避免審計任務扎堆、審計人員不足的情況發生,各有關單位應該通力合作,出突況不可避免外,每年年初組織人事部門應與各有關部門進行磋商對各單位領導的離、退、輪、換等情況進行計劃,合理分配審計任務,對于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也要安排任期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離任時的審計任務,也能較早發現問題、完善工作。
2.4 建立完整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體系、強化執法
只有通過法律形式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固化下來,才能保證審計工作更規范。什么人該審、什么時候該審、審到什么程度、什么是問題、什么不是問題、遇到問題怎么辦等等方面都應該通過法律規范化,防止人為因素對審計過程的干擾。另外,加強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合作與監督機制,保證法律可以得到有效執行。
2.5運用科學的審計方法、規范審計過程、建立評價體系
1)由于時間短、任務重,審計工作無法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審計人員綜合、靈活的運用 “分析法、審閱法、逆查法、順查法、比較法、核對法、抽樣法、調查法、座談法”等多種科學的審計方法,走訪必要的基層群眾,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高質量的完成任務。
2)正確區分與改革失敗,區分“提升 、調動 、免職”,區別對待、實事求是、有理有據、防止主觀臆斷和。
3)統一審計評價的內容、標準和方法,準確定位,考核指標定量化,操作規范化,排除人為干擾,力求做到公正、客觀。
2.6 加強審計獨立性,優化審計環境
獨立性是審計的基礎,應盡可能劃撥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國家審計署已經設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司,專職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宏觀工作,但是,地方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部門建立還未到位,理論指導還很欠缺,只有把理論指導與實踐驗證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使二者豐富和適用。
2.7堅持“先審后離”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實際工作中,應盡可能保證在免職之后、任用之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樣有利于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于打消所在單位干部群眾的思想顧慮,了解到真實的情況,做出準確地審計結論;有利于有關部門和領導參考審計意見,全面了解被審人員,決定任用情況。
3.結語
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要充分開展這項工作,完善審計質量,合理利用審計成果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是只要我們目標明確,擺正態度,科學的實施就一定能再這條大道上越走越順暢,越走越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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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存在的現狀及原因
(一)審計項目計劃不到位存在的審計風險
由于人動無固定規律(換屆除外),目前,審計部門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大部分是根據組織部門臨時委托通知進行的離任審計,只有小部分(主要是任中或任前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年初通過制定項目計劃來實施的。2009年和2010年,我局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由組織部門臨時委托的項目就占全年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項目的85%和88%。而組織部門臨時委托的離任審計項目,往往項目集中,數量多且要求完成審計的時間又很短,有的甚至連進行完基本的審計程序的時間都不夠,特別是有的責任人已經調離了當前崗位(有的已提拔到新崗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這種不確定性,使得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難以計劃到位,有的勢必造成一些離任審計項目審計流于形式,只是走一個審計的過場而已,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權威性要大打折扣,更不要說具有參考價值了。審計部門接受這樣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存在很大的審計風險。
(二)審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審計風險
1.審計程序不到位帶來的審計風險。由于有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一次性安排項目多,且要求完成的時間短,而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力資源又不夠,因此,有的審計機關為了完成任務,就不按合法的審計程序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有的審計程序被忽略或者被簡化,特別是由于時間緊,有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只有壓縮審計實施時間,有的則減少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時間,經濟責任審計中這種審計程序的不到位,將為審計的合法性以及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帶來一定的隱患,形成很大的審計風險。
2.審計取證不合規存在的審計風險。審計取證不合規不論是存在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還是存在于其他類型的審計工作中,都會對審計產生不良的后果,形成審計風險。由于有的審計人員責任感不強,風險意識淡薄,在經濟責任審計取證時未做到合規、合法,因此留下了審計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帶來審計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說,審計工作就是圍繞審計取證來開展的,通過收集、整理、分析審計證據,從而得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審計人員形成的審計意見沒有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作為支持,審計披露的事實和做出的審計結論就會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會形成審計風險。實際工作中,審計證據不充分帶來審計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有的審計人員忽視基礎工作,對被審計單位環境證據和一些特殊審計事項的取證不充分,未做到嚴謹細致,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審計結論失去了可靠的依據。如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及其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評價,或者提出加強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的審計建議,有的審計人員由于忽略而沒有對以上環境證據進行取證。有的審計人員追求證據數量,忽視了證據的質量,使審計證據代表性不強,難以充分支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留下審計風險隱患。二是審計取證相關性不強。由于時間緊導致審計實施不徹底,審計人員對一些隱含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難以及時、全面、準確地把握,收集的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或審計目標的關聯度不高,關鍵和核心證據有時未能及時取到,造成審計取證相關性不強,難以有力支持審計結論,形成審計風險。
4.會計信息化、會計信息失真等外在因素形成審計風險。會計信息化使得電子會計數據可以快速地復制、刪除、修改,會計信息容易被篡改,使利用會計信息系統作弊變得更加容易和隱蔽;有的單位個別財務人員甚至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有意識的舞弊,甚至著力隱藏嚴重的經濟犯罪,手法隱蔽性較強,使審計人員難以發現,給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埋下了隱患,加大了審計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5.審計人員素質問題帶來的審計風險。由于審計人員的素質原因,如查賬技能水平低,工作方法不當,財經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等,或者審計組人員內部溝通不夠,協調配合不夠,審計組長、主審對審計情況不能完全掌握,導致遺漏重要審計事項或隱瞞重要審計發現問題的情況,形成一定的審計風險。
(三)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審計風險
1.由于地方審計機關受地方政府的領導,政府意志有時極大地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和準確性,特別是對有意向將要提拔或者已被提拔的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就容易產生人為意向性的導向,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2.有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超越了審計范圍,脫離了經濟責任進行評價,從而帶來審計風險。
3.有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輕問題,重業績的現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對存在的問題輕描淡寫,對責任人做出的業績歌功頌德,甚至夸大其詞,不實事求是,從而造成審計風險。
(四)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廉政風險
由于有的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較差,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索賄受賄;,用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問題做交易,;利用職權拉關系,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也必然會形成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廉政風險。
二、防范和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針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產生上述風險的現狀及原因,為有效防范和規避審計風險,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對策進行防范和控制。
1.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工作。為避免審計項目風險,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作配合,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組成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合理安排和部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對于無法按照審計程序進行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審計部門應該不立項,不對該項目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以合理規避審計風險。
2.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工作。未逢換屆時,審計部門應適當計劃安排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或任前經濟責任審計;若逢換屆時,審計部門應與組織人事部門加強聯系和溝通,并由組織部門負責,分期分批對擬審計對象適時通知審計機關,明確工作要求,確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有效避免審計風險。
3.進一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嚴格依法審計。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等審計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這既是降低審計風險的有效途徑,也是提高審計質量的要求。應嚴格法定程序,在審計的每個環節都要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將《審計法》貫徹于審計活動的始終,特別要注意加強和完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依法取證工作,在提升審計質量的同時,提高審計取證的風險意識,規避審計實施中存在的風險。
4.分清責任,規避責任風險。為防范會計信息化及會計信息失真等外在因素造成審計風險,要求被審計對象對提供的資料做出承諾,明確劃分會計人員責任和審計人員的責任,有效規避審計人員的責任風險。
5.為規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風險,在作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盡量遵循以下評價原則:
(1)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既要客觀評價存在的問題,也要如實評價取得的業績,要避免有所偏頗。
(2)要評價審計了的事項,不評價未審計的事項。
(3)要評價與經濟責任有關的事項,不評價與經濟責任無關的事項。
(4)要評價審計證據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證據不足的事項。
(一)經濟責任審計缺乏計劃性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大部分的審計工作都需要經過領導小組的批準之后,才能夠交由審計部門正式展開。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導致審計部門不能夠將審計工作的相關計劃和任務劃入到年度審計工作的行列中,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缺乏計劃性,不能夠掌握主動權,而且審計工作在開展的過程中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
(二)不能夠對審計成果進行有效的轉化
在對領導干部進行調整的過程中,往往只需要較短的時間就能夠完成,但是為了對干部的工作進行有效的保密,組織部門通常在對干部進行調整之后,才能夠向審計部門發放審計委托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從當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行的現狀來看,對領導干部的責任審計往往需要經過較為復雜的流程,為了提升審計的效率,大多數的審計部門都會采取臨時委托的形式進行審計,導致在對相關項目、人員以及時間的安排方面不能夠掌握主動性,往往在領導干部離任之后,才能夠開展審計工作。這樣的審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嚴重的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導致審計報告提交滯后,造成審管審、用管用,審任脫節,不能夠充分的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
(三)審計標準缺乏統一和規范性
由于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剛剛確立不久,在審計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經驗,尚未建立起科學合理、統一規范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導致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工作人員不能夠依據明確的指導標準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違規違紀較為嚴重的額問題,缺乏合理的判斷依據。另外,為了盡可能的避免審計風險的出現,大多數審計部門的審計評價往往缺乏針對性,導致審計結果不準確。
(四)審計工作存在較大的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在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因此要對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狀況以及廉政狀況進行全面細致的評價,審計評價如果缺乏準確性,將會直接影響到審計對象的政治發展前途。因此,審計部門擔負著非常重要的責任。如果不能夠提升審計工作的質量,確保審計工作的準確性,就會造成審計評價不合理,導致審計風險的出現。
二、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優化和完善的有效對策
(一)構建科學合理的責任審計制度
高水平的責任審計工作必須要以科學合理的責任審計制度為前提。在今后的責任審計工作完善和優化的過程中,首先要結合實際情況對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制度進行完善,并制定嚴格規范的議事準則。在此基礎上,要對審計成果的運用標準進行建立和優化,通過運用機制的建設,來提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實現合理分工、權責分明,相互協作,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高效的運轉。除此之外,還應該將責任審計工作與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有效的結合起來,在領導干部的廉政檔案以及考核檔案中加入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有效的實現 “審”與“用”結合,從而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
(二)將監督關口適當前移
將監督關口進行前移是指,通過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及年度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各個類型的審計工作進行全面的結合,從而實現領導干部的經常性監督,提升監督的有效性和力度。通過將監督關口前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監督的力度,對于那些情況比較嚴重的違規違紀情況,要通過實行行政問責制度來進行處理。另外,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優化和完善的過程中,還應該提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提升審計工作的細致性和針對性。
(三)對審計評價體系進行有效的規范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審計評價體系的規范性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的準確性。因此,在今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要運用科學的手段來對審計的范圍、標準以及審計方法等進行有效的規范,最大程度的提升審計評價的公正性。當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負債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等,在對審計評價進行優化的過程中必須要對這些指標進行有效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從而對審計工作的權責進行明確,提升審計工作的
公正性。
三、結語
總的來說,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為我國防腐敗建設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極大地助力,能夠實現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提升黨的廉潔度。但是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際開展過程中,由于種種因素的限制,導致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為了進一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提升審計的公正性,實現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相關部門必須要采取科學有效的方式建立高效合理的審計運行制度,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對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處理,從而為黨的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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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進步,國家綜合國力日益提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益加劇。供電企業作為諸多得到迅猛發展的企業中的一個,其發展結構得到一定程度的創新,并取得了相應的成就。就當前我國供電企業的發展現狀而言,供電企業負責人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仍存在諸多的問題。文章展開對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研究,首先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內容進行概括,同時分析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最后對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措施進行研究。
關鍵詞:
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制度
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實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供電企業的知名度,并促進供電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本文關于如何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研究,其研究意義主要體現在理論研究意義和現實研究意義兩方面。理論研究意義表現為,本文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和作用兩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理論內容進行了概括,能夠為其他研究該領域的學者提供寶貴的理論基礎和依據;現實研究意義表現為,本文通過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的研究,重點探討了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措施,能夠為當前存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供電企業提供寶貴的建議。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內容概括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在信息化網絡時代的現代化社會中,企業單位的相關法定代表人或是相關的企業承包人,在任期的特定時間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和對履行其職能所展開的經濟審計行為。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企業在經營發展進程中,能夠分清企業經濟責任人任期時間內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并為企業單位相關的紀檢部門和考核部門等,提供實際的經濟參考依據,以此促進企業單位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實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負責人的管理能力,并為企業負責人的發展決策提供相應的基礎。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在企業經營發展進程中,無論是對保護國家財產安全,還是促進企業領導廉政建設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體現在其能夠對企業的相關財務進行明確,并提高企業負責人的工作效率,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對企業相關管理者所在的部門和相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進行審計,從而達到了解企業經濟發展情況的目的,縮短下任企業管理者的適應時間。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也體現在其能夠加強對企業責任人和管理者的監督,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有效的使企業管理者在履行職務時,將定性與量性相結合,由此達到對企業相關經濟指標的考核目的。
二、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現代化社會中,企業負責人經濟審計是十分重要的,對于供電企業而言,供電企業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極為必要,主要體現在其是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部分供電企業的相關管理者和負責人,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國家和企業的整體利益,對企業經營發展中的經濟支出進行虛假報賬,同時人為的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調節企業的資金利潤,嚴重限制供電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要實施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以促使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是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廉政建設的重要基礎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責任審計不僅是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廉政建設的重要基礎。在社會經濟文化不斷發展的新時代下,物質生活和經濟的誘惑,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自律性逐漸下降,中飽私囊的現象日益頻繁。尤其在日常的企業經營業務往來中,企業負責人為了獲取個人利益,將企業的發展目標以及經營理念,放到個人經濟利益之后,由此極大程度上造成了企業的經濟損失,并造成的現象。因此必須要實施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以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廉政建設。
三、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措施研究
(一)轉變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方式在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過程中,首先要轉變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方式,以創新的形式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從而達到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目的。就當前我國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而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在發展進程中,存在工作方式相對落后和陳舊的問題,因此為了能夠有效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一方面,要根據供電企業負責人干部監督管理的需要,采用對負責人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輪審制度,對于任職期滿兩年的負責人實施有計劃的安排審計;另一方面,要在審計工作中,充分的利用與日常審計工作有關聯的工作資料和財務成果,以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二)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突出在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過程中,不僅要轉變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方式,同時也要加強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突出,主要是由于審計內容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準確性具有重要影響。關于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突出體現在,其一,加強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加強企業負責人在職務期間內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查,以及對企業內控制度建立情況的審查和評價等;其二,對于企業管理者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成績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包括管理者對供電企業的經營管理和重大經濟責任等方面的審計。
(三)明確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和目的明確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與審計目的,是當前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嚴格管理審計情況,明確審計工作的內容和目的,審計的目的并非是為了審計而審計,而是通過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供電企業的經營水平,并提高供電企業的自身內控能力,進而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在供電企業發展進程中,只有明確審計內容和審計的目的,才能夠實現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四)完善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審計制度審計制度對于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導向作用,因此在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措施中,必須要完善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審計制度。一方面,要針對當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審計中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要出臺相應的審計決定執行工作管理標準,對被審計的供電企業單位進行嚴格的考核,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另一方面,要通過對供電企業的審計制度建立情況,落實具體的審計決定單位,并在最終考核中對供電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以此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
四、結語
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研究,不僅是當前供電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重要工作目標,同時對于供電企業的未來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關于如何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研究,首先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理論內容進行了闡述,同時從經濟責任審計是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廉政建設的基礎兩方面,展開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分析,最后從轉變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方式、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突出等方面,研究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措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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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基層困擾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問題
首先,計劃性與臨時性的矛盾。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造成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直接影響了地方審計部門的計劃性,審計力量的協調成為突出問題。由于審計任務的臨時性、沒有計劃性,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本末倒置”式的審計,給審計工作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查處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很多不便,特別是辦理了調任、轉任、升遷的領導干部若發現了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督部門處理問題帶來更大的難度,這樣一來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就流于形式,起不到監督領導干部廉政勤政的效果,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其次,人員安排與經費保障的矛盾。經濟責任審計部門一般是依托同級審計部門,地方經濟責任審計機構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平時審計部門既要完成上級部署及地方政府交辦各項任務,同時,還要對同級財政、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化,人動頻繁,離任審計對象較多,如領導換屆,一次性的離任審計委托少則三~五個、多則十幾個(有的時間跨度較長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拿出審計結果報告),而地方審計部門力量較少,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審計方法還多停留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方法上,審計資料的連貫利用也較差,往往使離任審計工作“人疲馬乏”效率不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很難保證,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
再次,審計評價與評價標準的的矛盾。審計評價也是一個較難的問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評價是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及所在單位的內控制度、管理情況等作出綜合性評價。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體現,是組織人事、紀檢部門認定領導干部功過是非的主要參考依據,事關領導干部升降,因為具有其特殊性就顯得更為重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恰當準確、客觀公證與否,關系到審計報告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的風險,在目前地方審計機關還沒有一套完整評價體系,沒有統一的評價指標,審計人員也就對領導干部難以作出較高質理的評價。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及需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
第四,審計結果與公開透明的矛盾。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抄送干部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審計機關出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不公開披露。對于干部管理和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對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在組織部門任用時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也不利于審計人員在群眾監督下,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
二、對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采取的對策
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機構,選調和配備一批政治素質好、熟悉審計業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以盡快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需要,充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要切實保證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將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多方面給審計工作尤其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必要的支持,為盡快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是,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部門聯動。成立一個由黨政有關領導參加,組織、人事、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布置、反饋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地方黨委、政府要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確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模;干部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共同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名單,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再提交黨委、政府批準,納入審計機關年度項目計劃。組織部門嚴格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做到不審計、不任、不重用,參考審計結果,再決定人事去留。將“離任審計”的觀念轉變為“任職審計”的觀念上來,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擊性,從而使得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結果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