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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屬企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落實各級企業安全管理責任,深化廠房租賃場所整治,預防和降低廠房場所出租風險,切實保障出租區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及《上海久事(集團)有限公司廠房場所租賃及安全管理辦法》,規范集團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加強租賃廠房場所的集中管理與分類分級管理。
新增的待出租廠房場所,應提請集團授權后,由集團將廠房場所的出租權、管理權授予相關直屬企業,嚴禁未經授權行使審批職能。
己出租的廠房場所由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實行歸口管理和內部審批。未經內部程序審批,不得擅自出租、處置廠房場所。
直屬企業對租賃廠房場所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并將安全管理的要求納入內部審批程序,并做為租賃前的必要程序進行審批。要明確落實安全責任及歸口部門,歸口部門要對各類廠房場所的使用性質、經營業態等進行租賃前的安全評估審核,把好安全關,杜絕租賃廠房場所產生新的安全隱患。
與承租客戶簽訂租賃合同時,歸口部門要對租賃項目進行復驗審查并同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不得辦理租賃手續。
二、強化租賃廠房場所的安全管理。
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是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直屬企業要在確保城市公共安全的基礎上,強化安全管理。對涉及環保、消防、市容、衛生防疫等高風險行業要嚴格審核;對有違章搭建、層層轉租、“三合一”等租賃行為的租戶要堅決清退;對存在安全設施缺失、老化和失效隱患的廠房場所及附屬設施設備在隱患整改完成前不得出租。
各直屬企業要按集團廠房場所租賃安全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建立租賃廠房場所的負面清單。對涉及層層轉租、違章搭建、“三合一”、無證經營、低端業態(如KTV、足浴房、小旅館等)行為的,新增的租賃不得審批,己有的要重點管理,合同到期后實施清退。
對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經出租單位及有關部門審核擅自改變廠房場所建筑結構、使用性質、電力線路等的;生產場所以及公共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特種設備未經質監部門定期檢驗并驗收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證》的承租客戶,直屬企業及歸口部門應督促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應依法終止租賃合同。
三、完善租賃廠房場所的日常安全檢查體系。
要完善日常安全檢查體系,加強廠房場所租賃的日常安全管理。各直屬企業及出租單位應嚴格執行雙月安檢查制度,并對安全風險等級較高或納入負面清單的承租戶和承租部位,加大檢查力度及頻度,以確保重點區域的安全可控。
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應加強廠房場所基礎臺賬管理,對出租前后的廠房場所及附屬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承租客戶安全教育等基礎資料進行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整改,以確保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落到實處。
四、做好租賃廠房場所的信息更新與維護。
惡性“醫鬧”事件持續頻發
“我至今還記得那記耳光。”5年前的一記耳光,給剛剛投身護士行業的李琳(化名)潑了一盆冷水。
只因患兒父親不愿候診,當時作為導診護士的李琳就遭到這場無妄之災,“父親抱著發燒的孩子進來就要求立刻看醫生,由于當時患兒較多,我就讓其稍等一下。”李琳回憶那天的情形,誰知她話才出口,患兒父親就情緒激動地開始罵人并上前打了她一巴掌。
“我當時只能傻傻地被其他護士拉走,以免更加刺激家屬的情緒。”已經在湖南一家二甲級醫院工作5年的李琳,說到面對患者一方的謾罵行為,表示依然只能被動地接受。
其實,李琳只是廣大醫務工作者的一個縮影,近年來“醫鬧”成為輿論熱議的問題,性質惡劣的“醫鬧”、暴力傷醫事件也屢屢見諸報端。
2016年3月14日,深圳龍崗區平湖人民醫院發生一起“醫鬧”案件。患者家屬組織十余人在平湖人民醫院大廳內舉橫幅、燒紙錢,推搡毆打包括主治醫生在內的多名醫護人員,并強迫主治醫生下跪燒紙錢。隨后,深圳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相關人員刑事立案。
據統計,2010年,全國“醫鬧”事件共發生17243起,比5年前多了近7000起;而2013年僅前8個月,全國傷醫事件已達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起還多20%。
長期參與維護醫師權益工作的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指出,“醫鬧”是醫療糾紛極端的表現形式,其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危害性有目共睹。
2016年5月27日,中國醫師協會了《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這份白皮書的調查顯示,近6成的醫務人員受到過語言暴力,13%的醫務人員受到過身體上的傷害。
傷醫事件的更大后果是,越來越多的醫生對執業環境不滿。白皮書調查數據顯示,在2014年的調查中,近七成醫務人員不希望或絕不希望子女從醫。
“醫院被砸”“醫生被逼下跪”“患者與醫生同歸于盡”等字眼不斷刺激著人們去發問,究竟該如何治理醫鬧?
其實,面對日益頻發的暴力傷醫害醫惡性案件,為了化解醫患矛盾,尤其是破除“醫鬧”難題,相關部門近年來曾陸續出臺過不少文件。
2012年4月30日,原衛生部、公安部聯合《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表示今后,“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追究刑責;
2013年10月12日,國家衛計委、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設立專職保衛機構,明確“按照20張病床1名保安”標準配備醫院保安數量;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聯合公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明確對6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懲處。
2015年8月底,“醫鬧入刑”,并于當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但盡管相關制度規定接連出臺,醫療場所的惡性傷害案件卻依然頻發。據不完全統計,僅2016年一二月間,媒體公開報道的擾亂醫療秩序、暴力傷醫等醫鬧事件就超過40起。
明確醫療機構為公共場所
面對頻頻發生的“醫鬧”事件,醫療界有聲音指出,醫院秩序保護不力與立法沒有將醫院列為法定“公共場所”有很大關系。
2014年3月6日,神經外科醫學權威、全國政協委員凌鋒教授就曾提交“緊急提案”,建議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進行安保,盡快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并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將醫療機構列入公共場所范疇進行管理,而不再是內保單位。
“醫院到底算不算公共場所?”這其實也是多年來爭議不斷的話題。
消防法對于公眾聚集場所的規定中,并不包含醫院,而是將“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包含在除公眾聚集場所以外的人員密集場所中。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對公共場所界定為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醫療機構亦不在其中。
在安保問題上,醫院作為事業單位,遵循國務院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是內保單位,由內部保衛負責日常安全。
但在深圳市此次頒布的《條例》中,突破了以往的框架,明確界定醫療機構為公共場所。《條例》第47條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執業場所是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共場所”,要求公安機關應當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將醫療機構界定為公共場所是沒有問題的,其本身就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入就醫的場所。
據阮齊林介紹,涉及公共場所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公共場所性質的界定,就會使醫療機構受到更為特殊的保護,相關“醫鬧”行為將可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有關公共秩序的條文。
鄧利強也認為,醫療機構毫無疑問是公共場所,其性質的明確對于打擊醫鬧提供了更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不僅在安保責任上與公安機關緊密掛鉤,同時在影響本地區治安指標評議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對于其維護力度要較以往更強。“但不能推卸單位自身治安保障的第一責任,不能全部依靠公安機關處置。”他指出。
在機構性質予以創新的同時,關于“醫鬧”禁止的情形,《條例》則沿襲2014年《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以羅列的方式明確了5類嚴禁的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第一,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實施敲詐勒索,或者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第二,聚眾鬧事、圍堵醫療機構,強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執業場所;第三,侮辱、威脅、恐嚇、謾罵、傷害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第四,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醫療設施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第五,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威脅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在以往的涉及“醫鬧”事件執法過程中,“讓公安機關的基層處警人員去判斷哪些是合理維權,哪些是應打擊的情形,超過了他們的判斷能力,就可能出現打擊不力的情形。”鄧利強向記者介紹,現在明確了禁止情形,不僅更有利于執法,也切實做到依法二字。
在深圳市衛計委召開的主題沙龍上,深圳市福田區蓮花派出所所長伍建軍也證實了這點,他表示《條例》以后,明確了患者不能在醫院做的行為,禁止的,不可為的行為,執法就有了法律依據。“這里面最重要的擾亂公共秩序罪,以前(醫院)不是公共場所沒辦法定,現在你去的是公共場所就要處理,法律明確規定了,對我們是一件好事”。
“堵”和“疏”配套治理
鄧利強指出,打擊“醫鬧”行為固然重要,但是解決“醫鬧”問題不能一味靠“堵”,也要靠“疏”。“醫鬧”行為是醫患糾紛的極端化,而醫患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源于醫患雙方溝通障礙和信息不對等產生的不信任。
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三種醫療事故的糾紛解決方式,即: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
此后,我國又建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自2006年,上海成立首家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試水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后,各地開始紛紛嘗試這一制度,為醫患矛盾提供一個緩沖平臺。
截至2013年,全國有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臺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規范性文件;到2014年5月,全國已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3396個,共有人民調解員2.5萬多人,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不斷發展。
深圳《條例》舍棄了基本名存實亡的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方式,在規定了自行協商、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訴訟方式之余,更增加了仲裁途徑,“當事人可以選擇向醫患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參與了《條例》征求意見的鄧利強表示,在過去的方式足以滿足醫療糾紛解決要求的情形下,暫不論其必要性,深圳仍不惜耗費社會資源,又開辟仲裁這一新的權力主張途徑以供選擇,為解決“醫鬧”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體系支撐,“沒有理由去鬧了”。
第二條賭博是指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應當嚴厲禁止。
第三條凡因賭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參與賭博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偶爾參與賭博,情節特別輕微,本人保證不再犯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是本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資數額較小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三)為賭博巡風放哨或者提供戒護的。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資數額較大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從中牟利,數額較小的;
(三)在公共場所賭博,賭資較小的;
(四)利用賭博進行詐騙,數額較小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經常賭博,屢經處罰不改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從中牟利,數額較大的;
(三)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進行賭博的;
(四)在公共場所賭博,賭資較大的;
(五)對檢舉賭博行為的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利用賭博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
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罰外,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賭資、賭具以及賭博所得的財物,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參賭人之間的賭債和在賭場向他人借財物作賭資的債務一律廢除。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城鎮基層組織,明知本單位內發生賭博不制止、不報告或者不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任何公民發現賭博活動,都有權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對檢舉、制止賭博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旅游業發展迅速,我國酒店業從越來越豪華的硬件裝飾到越來越人性化的軟件服務方面也在同步發展。與此同時,不同類型的酒店安全問題也頻繁發生,這些問題影響著每位酒店內住店客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同時也關系到整個酒店的經營與發展。因此,管理好酒店的治安環境是為客人提供完美服務的重中之重。我國酒店治安環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顧客在酒店內遭遇喜好問題的事件時有發生。導致這類問題發生的直接原因就是酒店內部沒有良好的治安環境。由于酒店的管理人員不重視對酒店治安環境管理,員工對治安環境重要性的認識,讓某些不法分子鉆了空子,損害了顧客的利益,影響了酒店的整體形象。隨著酒店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酒店管理部門逐漸加強安全管理,盡管如此,我國酒店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酒店治安環境不完善事件仍然時常出現在公眾媒體年前,這反映出我國酒店治安環境的實際管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研究的意義
酒店治安環境存在的隱患可能對酒店整體的經營管理產生不好的影響,因此酒店需對治安環境管理高度重視并充分研究應對策略,并且從對存在的隱患進行分析。本文對2016年酒店發生的治安環境隱患進行分析。歸納出酒店治安環境的安全管理問題,從而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為今后問題發生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減少酒店治安環境隱患的發生,保障酒店持續、穩定的發展,促進酒店治安環境管理上升到一個新高度。
二、酒店治安環境發展現狀
“安全”是人類自古至今一直重視并不斷探討的話題,保證了安全才能保證人類其他活動的開展。根據馬斯洛需求理論,安全需求是人類第二層需求,僅次于人類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對于酒店來說良好的治安環境既是一種需求,也是營造顧客舒適環境的條件,是酒店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
現代酒店是個全方位開放的公共場所,又是向消費者提供食、住、行、游、購、娛的經營性場所。酒店內有大量的客源流動,因此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上有致命的弱點,一旦發生治安漏洞,將會給住店客人造成生命威脅和財產損失,對酒店自身也有長期惡劣的影響。
酒店治安管理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因此,酒店一方面要知法守法,并依法經營,酒店相關部門需創造防控措施,以應對突發狀況。同時也要完善我國酒店業現行的治安法律法規,對現有的酒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條令進行審核和修改。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加強酒店治安管理,加大了對酒店業的治安立法,成效顯著。然而,對于我國公安機關來講,我國公安機關對于強化酒店治安管理的職權不能僅僅依靠立法,在當前環境中僅僅依靠立法并不能更有效地打破當前我國酒店治安管理方面的窘境。我國在的酒店業的治安立法管理上忽略了酒店業是有無數經營場所組成的行業,同時,忽視了在這個經濟行業的治安管理中市場所起的作用。
三、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對酒店業發展的意義
酒店業作為服務行業之一,在我國的服務業市場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當前,由于現代酒店行業的綜合性、商業性、涉外性的特點,造成酒店安全問題頻頻出現。然而,酒店安全是酒店正常運行過程中的基礎和保障,也是酒店日常經營活動的內在要求。酒店方如果不能保證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則很難實現長遠發展。
(一)有利于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提升顧客滿意度
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就是使顧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得到保障。設想如果酒店方沒有營造出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打架、盜竊、傷人等一系列對客人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時有發生,必然會造成人心惶惶,結果必然影響消費客人對該酒店服務的印象。反之,酒店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勢必會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是客人擁有良好的居住環境,為客人留下良好的印象,提升顧客滿意度。
(二)有利于避免法律糾紛
在酒店進行經營活動的過程中,酒店方應當履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如果不能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并且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酒店房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反之,酒店能夠營造良好的安全治安環境,避免客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發生,也有利于避免法律糾紛。
(三)有利于提升酒店形象
當今社會,網絡極度發達,酒店內危害治安環境的行為,更容易的展現在公眾面前。如果酒店方及時處理,并提前預防,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則有利于提升酒店形象。
(四)有利于增加酒店收益
當今中國,酒店行業發展迅速。根據STR的最新報告顯示,2015年全球新增酒店2,400家,客房供應增加542,207間。其中中國的新增酒店最多,達到460家,占總量的19%;提供客房增量140,952間,占總量的25%。酒店數量的急劇增加,必將使中國酒店間的競爭更加白熱化。面對激烈的競爭,我國酒店的硬件設備普遍達到標準,因此,軟件部分就成為酒店間競爭實力的重要因素。然而,良好的治安環境,是客人考量酒店軟實力的重要因素。因此,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有利于增強酒店軟實力,提升顧客滿意度,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加酒店收益。
四、我國酒店治安環境SWOT分析
(一)Strength(優勢)
我國酒店業的治安管理模式是以政府行政為主導型,并且逐漸強化。我國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早在秦朝就已經出現。我國漢代著名史學家司馬遷在其著作《史記B商君列傳》中就提到:“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該店主對住宿人的身份信息進行嚴格檢查,由此可見,在我國,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就已經對當時的旅館業進行了嚴格管控的治安管理,對旅館業實行特殊管理的治安管控一直發展到今天,并且已經形成由國家力量對旅館業進行治安管控的獨特管理模式,這對我國旅館業治安管理發展的理念、管理系統、管理結構以及管理機制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旅館業日常治安管理出現了新的模式,服務質量式管理、績效評估式管理、電腦信息化管理等酒店管理模式在實踐中得到較好的應用。但是,當前我國公安機關在對旅館業進行治安管理實踐過程中依然沿用政府主導型的管理模式,酒店業立法中政府行政主導型的管理思維也在日益強化。
(二)Weakness(弱勢)
酒店治安環境管理相關法律有待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在具體情節劃分方面相對薄弱。酒店方面自身治安管理能力薄弱,部分酒店為了自身利益,有意忽視相關治安環境管理。
(三)Opportunity(機會)
從《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的出現到《旅游法》的頒布實施,從落地帶薪休假到鼓勵推行“2.5天”的休假模式,旅游業被提到擴內需戰略的高度,也是當今中國最朝陽產業之一。作為旅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酒店業也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對于酒店業的治安管理,也在逐步完善。隨著國內旅游以及入境人數的增多,酒店需求增多,中國酒店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四)Threat(威脅)
酒店作為集餐飲、住宿、娛樂等為一體的公共場所,人員流動性很大,因此酒店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多種多樣,其中涉及了酒店人員、設施設備、酒店的社會環境以及安全管理的力度等。酒店也容易成為社會上的不法分子聚集地,顧客信任酒店,在酒店中難免存在安全防范意識減弱的情況,這時極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因此,酒店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至關重要。如果酒店為了節約成本而進行簡易裝修或弱化酒店安全教育、忽視酒店管理人員安全防范意識淡薄以及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的現象等都會波及到酒店顧客安全。所以,酒店行業的人流復雜性、易受影響性以及酒店安全管理的不易控制性等是酒店業治安環境面臨的主要威脅。
五、對于提高我國酒店治安環境的建議
現代酒店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種類繁多, 這些問題不僅關系到酒店入住的每位客人, 同時也關系到酒店的全體員工和酒店的聲望, 要想正確處理酒店安全問題, 就需要對每種安全問題進行全面且深入的了解, 并從酒店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建議:
(一)健全酒店治安管理法律法規
酒店安全法規是一種為了從法律上保障酒店及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律制度, 同時,為酒店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安全問題的解決提供法律依據。 國家和地方也相繼公布了各種相關法規, 如, 《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星級酒店客房用品質量與配備要求》。我國的酒店的在對酒店內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只是做出了原則性的指導和文字上的規定, 部分法律體制并未完善,大多數法律法規對于如何處理酒店內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上并未給予明確的適用條例,存在突出宏觀管理, 微觀管理不足的現象。 而我國酒店安全保障根本上得益于酒店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因此,為了保障我國酒店業平穩發展,完善酒店安全法律法規是必然選擇。
(二)加強酒店治安環境安全宣傳教育力度
當前我國酒店員工對酒店安全的認知現狀不是很明確。部分酒店員工缺乏對酒店治安環境安全的正確認識。因此, 酒店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該重視酒店治安環境教育,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酒店員工定期進行治安意識培訓, 加強他們對治安環境安全知識的掌握、培養治安環境安全防范意識, 將安全事故的發生扼殺在萌芽階段。
(三)慎重“把關”,建立完善的培訓制度
酒店在進行員工招聘時,一定要嚴格挑選員工,謹防一些不法分子混入酒店員工隊伍, 對酒店安全造成隱患,并對所有招聘的員工進行定期培訓, 培養他們的安全防范意識。酒店內部需擁有一套健全的酒店員工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尤其考核安全保衛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以及其安全防范意識。酒店管理人員對酒店員工對安全知識的掌握程度進行測試,并進行嚴格規范的治安環境意識上崗考核,考核不過關不能上崗,并且定期反復考核。同時定期組織實戰培訓,培養員工的實訓經驗。
(四)加強政府相關部門的督導工作
酒店的治安的管理和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如果政府部門不加強治安環境的監督,就會給外來人留下治安混亂的印象,對酒店和所在地都會帶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監督引導酒店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五)完善酒店內部治安環境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要實現經營目標, 就需要有擁有一套完善的專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定期完善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檢查制度, 同時由酒店規定專人對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實施檢查。酒店各部門經理與總經理簽寫安全責任狀,有利于及時發現治安隱患,從而保證安全工作的各項目標的實現。
(六)設立專門的酒店安全管理機構
首先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 有效控制酒店治安環境相關問題。 如成立以酒店管理者為首的酒店安全工作委員會, 則能夠從酒店業實際出發,提出切實可行的維護酒店治安管理環境的方法,從而為酒店的治安環境提供組織保證。
機構內的管理者應制訂各種防范治安問題的制度,以及應對突發治安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 與政府相關部門結合,完善酒店各項安全制度,建立社會聯動機制,有效的維護酒店治安管理環境。
六、總結
近年來,我國旅游業飛速發展。在過去三十多年來,我國旅游改革的影響力也在不斷擴大,旅游改革不斷深入,改革環境也在不斷變化。在十三五時期,作為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需要重新規劃我國酒店業即將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數起酒店治安環境安全問題如井噴般重現在公眾面前,公眾對我國酒店治安環境產生質疑。因此,當前我國酒店治安環境中存在的問題成為酒店業發展的威脅。當發生治安問題后,面臨公眾質疑時,酒店方的處理方法也備受矚目。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全民參與、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西寧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并參與此項工作。
市容環衛、教育、文化、衛生、新聞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勸阻吸煙和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病房區;
(二)托兒所、保育院、幼兒園;
(三)學校的教學場所;
(四)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宮、少年宮等公眾活動的室內場所;
(五)影劇院、錄像廳(室)、歌舞廳、游藝廳(室);
(六)商場(店)、書店和郵電、金融、證券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售票廳、等候室;
(八)會議廳(室);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室(區)。
第六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制定監督管理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三)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設置吸煙室(區)的,還應當設置明顯的吸煙室(區)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五)設立禁止吸煙檢查員,負責對公共場所內吸煙者予以勸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場。
第七條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該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個人,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依法聘任的禁止吸煙監督員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停止吸煙,可并處以5元的罰款。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使用暴力拒絕、阻礙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禁止吸煙管理人員、禁止吸煙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成立院內小區管理委員會
院內小區管理委員會由5人組成。院內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院內小區一切事務。
二、有關管理規定
(一)治安管理規定
1、非小院內小區住戶不得隨意進入小區,來訪者須在門衛處登記,經同意后方可入內。2、自行車停放在指定位置。外來機動車輛不得停放在院內,住戶車輛按規定只能停放在指定地點。3、院內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突發事件時,保安和住戶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院內小區的安全穩定。及時采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善后工作。4、遵守院內小區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5、住戶應“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識。6、住戶要勇于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和事。7、院內小區的經營戶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二)環境管理規定
1、愛護園林綠化,不采摘花朵,不踐踏草坪,不損壞樹木。2、愛護公共設施,不亂拆、亂搭、亂建、亂貼,保持院內小區環境整潔。3、院內小區各商業網點,飲食門店不得亂扔廢棄物,亂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4、院內小區任何店面和個人不得制造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在晚上十時至翌晨八時期間嚴禁制造各種噪音,違者管理人員有權干預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5、院內小區內各種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出入禁鳴,整齊有序。
(三)清潔衛生管理規定
1、請自覺維護院內小區的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不高空拋物,不在樓內公共通道、樓梯走道等公共場所堆放垃圾、擺放物品。2、垃圾裝袋,置于垃圾收集點內,以便及時收集清理。3、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飼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鄰里休息。帶寵物在小區散步時,不污染環境。寵物傷人由其主人負責賠償。4、住戶裝修房屋,不得將垃圾廢物棄于樓道走廊及公共場所。5、院內小區內任何公共場所,均不得亂涂、亂畫、亂張貼,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6、店面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區域擴大營業場地。7、提醒進入小區的親友,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維護小區的整潔。8、積極配合環衛、衛生防疫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環境衛生宣傳,使住戶人人愛清潔,個個講衛生。
(四)停車管理規定
1、院內小區停車場,專供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閑雜人員不得入內。2、固定車位的車輛應按位停放,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3、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4、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5、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6、車輛停放后,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7、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一切公共設備,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8、有固定車位的車主按時交費。
9、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車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三、有關事項
(一)雇保安一名。負責院內地面衛生、治安、保衛防范、車輛管理工作,配合派出所、車管、消防等部門維護正常治安秩序,負責管理院內的停車場以及出入院內的各種車輛和外來人員。
(二)保安工資。保安每天24小時值班,每月工資1100元。月底支付。
(三)住戶及小車繳納管理費用。凡在院內居住的住戶,每戶每月繳納20元小區管理費,每輛小車每月繳納30元小區管理費。小區管理費由年初一次清。
(四)住戶接到本方案后,如果同意本方案,請住戶寫上同意并簽上戶主姓名;如果不同意本方案,也請住戶寫上不同意見和建議,并簽上戶主姓名。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所謂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時還會有受蒙蔽的群眾,被威脅的一般違法者、圍觀者、起哄者,糾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在內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鬧事引得眾人圍觀起哄的,不構成本罪。聚首聚集眾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可以是煽動、收買、挑撥、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劃而不親自實施具體擾亂行為人的。
行為人擾亂禮會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眾沖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門前、院內大肆喧囂吵鬧;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設備;強占工作、營業、生產等場所;強行切斷電源、水源等等。行為人在實施本罪中,毆打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罪并罰。
只要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就構成本罪,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聚眾擾亂行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并造成嚴重損失。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與造成嚴重損失二者必須同時具備,前者是行為人實施擾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直接表現,后者是社會危害性的實際所在。雖然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所謂嚴重損失是指有形的物質和無形的智力成果、社會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諸多方面的嚴重損失。物質損失包括因犯罪行為而停產、停業等造成的既有財產損害和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應以具備充分成就條件,若非犯罪行為干擾就可順利實現的利益為限,物質損失的嚴重程度以造成損失的數額為標準。無形的智力成果、社會利益、政治利益損失是指犯罪行為致使以社會利益、政治利益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及其他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政黨、工會、婦聯和學校、科研機構等無法工作而造成的無法精確計算的損失,對于這類損失是否嚴重一般可從擾亂行為的手段、持續時間的長短、因無法工作直接延誤的工作事項的重要程度、損失是否可以彌補等方面把握。一般來說,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情節嚴重;致使有關單位工作癱瘓時間較長;因擾亂而延誤的工作事項關乎重要的社會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視為情節嚴重。加聚集人數特別眾多,圍攻、毆打工作人員多人,毀損一定財物的;占據辦公場所,封鎖通道等持續相當長時間,拒不退出,致他有關單位長期工作癱瘓的;由于擾亂行為,致使教學計劃無法完成,影響多人學業;致使重大科研項目無法繼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致使政黨、人民團體大的會議(如黨代會、青代會等)無法如期舉行或中止;打亂其他關乎重大社會利益的事項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計劃無法實施的)等等。曲于行為人的擾亂行為,致使有關單位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給第三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雖然該損害結果并非行為人直接造成,但屬于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給社會利益造成的損失,也應作為衡量行為人行為是否情節嚴重的根據之一。如出于行為人聚眾擾亂醫療單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或殘疾的,雖然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殘疾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但行為人的行為與醫療單位無法開展工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行為人的行為與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殘疾具有間接因果關系應當將之作為行為人行為的危害結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并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制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由于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于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為人之間的故意聯系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從擾亂后果看,如果給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帶來嚴重后果,造成惡劣影響,則為情節嚴重。從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節嚴重。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擾亂社會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擾亂了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情節是否嚴重,是否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于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缺點失誤,以致引起群眾鬧事、鬧或罷工等,要進行深人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加以區別,對于借、罷工之機,故意歪曲黨的方針政策,煽動群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本條規定的,則構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后者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2)前者是聚眾進行;后者可以是單個人進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三)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原本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一種,本法鑒于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將其單獨規定為一罪。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本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與上述兩罪的主體、客觀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區別在于上述兩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的秩序;本罪發生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破壞的是這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秩序。上述兩罪行為人必須同時具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情節,本罪毋須具有,實踐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業單化社會團體所在地本身處于或靠近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等公共場所,所以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時會造成公共場所秩序遭到破壞、交通秩序遭到破壞的后果;也可能在行為人聚眾實施上述兩罪時導致這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目的著手加以區別。一般來說,本罪行為人目的是直接針對特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而上述兩罪行為人并不以擾亂特定單位工作秩序為目的,對于前一種情形應以本罪論處,造成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亂的后果應作為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因索之一。對于后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構成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吸收犯處理,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主觀上屬于過失的,不構成本罪,但應將這一危害后果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索。
摘 要:公共圖書館作為公共聚集場所,其安全工作關系到國家的資源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共安全體系對圖書館至關重要。本文僅就公共圖書館的公共安全體系建設進行初步探討。
中圖分類號:G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88(2011)05-0060-03
近年來,人類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等災害的不斷發生,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危害,同時也暴露出了國家在公共安全建設中的缺陷和不足,為公共安全敲響了警鐘,也讓我們意識到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共安全預防處置救助體系的重要性。圖書館是公共文化場所,其人員的流動性和聚集性,決定了公共安全隱患的存在,建立圖書館公共安全體系不容忽視。本文意在對圖書館公共安全的預防及處置等安全體系建設進行初步探討。
1 圖書館公共安全的分類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系統的運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狀態。從廣義上講,對安全的理解包括國家安全、民族安全、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國際安全、區域安全、生態安全等。
安全關系到每一個個體,安全涵蓋人們工作、生活以及生存的方方面面。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當人們不斷追求生活富足、家庭安康、社會和諧的目標時,也越來也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不可否認,安全成為實現這一切目標的基礎和前提。
圖書館是文獻收藏、借閱、信息交流的公共文化機構。人的存在和人員的流動聚集,決定了圖書館必然是公眾關注安全的重要部門。安全涉及很多范圍和領域,就圖書館而言,其傳統關注的往往是自身文獻資源、藏書等物質方面的安全。安全以人為本,作為大眾的活動場所,圖書館的安全應該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結合與大眾安全最為緊密的環境等多種要素,圖書館的公共安全體系建設應包含公共消防安全、公共環境及衛生安全、治安安全、自然災害預防救助等方面。
2 公共消防安全機制的建立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歷來是消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近年來,國內多起商場、娛樂場所火災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時刻提醒著人們消防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建標108-2008)等法律法規都對圖書館的消防安全防范作出了明確規定,消防工作已有法可依,但關鍵是嚴格遵照執行。
圖書館消防安全一方面要確保建筑物、圖書文獻的安全,另一方面要確保人員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建立完善的圖書館公共消防安全機制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2.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
一是要有充足的消防安全經費,并確保專款專用。二是要組建義務消防隊,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訓練,對單位內重點防火部位作到心中有數。三是要有健全完善的消防工作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工作例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防火檢查和巡查、消防安全警示措施、防火公約、火災隱患督促整改、消防器材維護管理、消防工作考評與獎懲等各項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四是要建立消防工作檔案,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工作組和義務消防隊、消防工作制度、消防會議和活動記錄、消防宣傳教育情況、防火檢查和巡查記錄、火災隱患督促整改記錄、消防器材登記冊及維護保養記錄、火災事故記錄等,并做到內容翔實,保存完好。
2.2 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一是要有現代化的消防安全監控系統和噴淋、氣體等自動滅火系統,并做好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各種設備運轉正常。要有健全的消防水源、室內外消火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并有明顯標志,做好消防器材的保養,使之時刻可以使用。要有專門的消防值班值守人員,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
2.3 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一是要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安全警示牌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識、消防法律法規、公共場所防火逃生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增強職工及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二是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滅火與逃生演練,做到會報火警、會撲救火災、會自救逃生、會疏散引導,以確保在危機時刻能及時疏散引導讀者至安全區域。
2.4 做好火災預防和初起火災的撲救工作
一是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做到檢查情況有記錄,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有糾正措施,并督促落實。二是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提示職工注意消防安全,及時發現并撲救初起火災。
2.5 建立健全消防事件處置預案
要有消防安全事件處置預案,并根據實踐不斷完善。要結合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演練,確保圖書館工作人員尤其是直接面對讀者的保安、保潔、一線借閱服務人員能全面掌握火災救助技能,在出現緊急事件時能構筑起第一道防線,確保安全。
3 公共環境及衛生安全機制的建立
2003年,世界范圍內的“非典”疫情,使國人對公共衛生安全的建設有了全新的認識。圖書館的公眾聚集性質,也就決定了衛生安全隱患的必然存在。所以,建立完善的圖書館公共環境及衛生安全機制必不可少。
我國關于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這些為圖書館建立健全公共環境及衛生安全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約束。圖書館公共環境及衛生安全包含環境衛生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和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及突發急病緊急救助等。圖書館應當設立專門的環境衛生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健全完善環境衛生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公眾在圖書館的衛生及健康安全。
3.1 圖書館環境衛生安全
環境衛生主要包括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等自然環境因素;為公眾提供服務的衛生設施、衛生用品、中央空調通風設備等設施因素。這些因素一旦不符合標準,就有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安全造成損害。做好環境衛生安全要做到:一是場館內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以及為觀眾提供的用品用具等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定期進行衛生檢測。二是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清潔消毒。三是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嚴禁在場館內吸煙。
3.2 圖書館食品安全
隨著圖書館服務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諸多圖書館內增設了讀者餐廳、休閑吧、文化產品商店等服務設施,為觀眾提供餐飲等服務。因此,食品安全也必須得到重視。一是從業人員的健康保障。從業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對于國家嚴令禁止的患有相關傳染疾病的人員堅決不予聘用。二是要嚴格按照食品法和衛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食品的購置、加工、儲存、檢查等,確保出售的各種食品安全衛生。
3.3 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及突發急病緊急救助
在這一方面,圖書館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項。一是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進行場館環境的消毒,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清理傳染源。二是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要嚴格按照衛生防疫部門要求,做好各種監控防范,必要時關閉場館。三是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在觀眾突發急病時能在第一時間給予正確的救助,為后期救治爭取時間。
4 社會治安安全機制的建立
圖書館社會治安安全主要指維護觀眾在館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目前,國內公共圖書館多已實施免費開放。觀眾成分的復雜性,為館內治安管理增加了難度。暴力事件、意外事故、財產損失甚至恐怖事件等都有發生的可能。因此,治安管理至關重要。
建立治安安全機制,要做好幾個方面。一是加強觀眾準入門檻的安全防范。在入口要利用安檢設備進行全面細致的安全檢查,確保觀眾不能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二是加強安保人員業務培訓和訓練,能識別可疑人員并進行必要的監控。三是進行不間斷的巡邏檢查,同時和轄區公安部門建立聯系,請公安巡警定時對館內進行安全巡查,對犯罪分子及不法人員形成威懾。四是對館內地面、樓梯、欄桿、電梯等讀者服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使其符合安全標準,謹防因設備原因對觀眾造成人身傷害。五是要有反恐意識,謹防公共場所反人道、的恐怖事件的發生。
5 自然災害預防救助機制的建立
作為建筑物,圖書館同樣面臨著地震、泥石流、狂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所帶來的安全威脅。因此,自然災害預防救助機制的建立同樣不可忽視。要重點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圖書館建筑要嚴格按照《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建標108-2008)等,做好圖書館建筑的選址及抗震等防災設計建設。選址要遠離河道、地震帶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抗震設計要嚴格按要求達到相關標準,從建筑物建設源頭就消除發生自然災害的可能,最大程度的減少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二是要積極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和救助技能的培訓和教育。工作人員要掌握基本的地震等災害救助技能,并經常開展演練,在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時,能及時引導讀者做好防護和逃生自救,最大限度的確保人員的安全。
6 圖書館安全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安全工作重在預防,但是一旦發生安全事件,就要及時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置,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主要做好以下幾項:
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組織機構,負責安全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二要結合各種安全事件的性質,制定周密詳細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不斷組織演練,確保發生突發安全事件時能及時處置。
三要和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聯系,提供專業的指導,確保發生突發安全事件時各相關部門能快速介入,妥善處置。
四要建立公開透明的突發事件上報機制和報道制度,在發生突發安全事件時能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通過新聞會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事件進展,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猜測,造成不良影響。
五要嚴格按法律辦事。法律是安全工作的保障,也是安全工作的約束。圖書館各項安全工作要嚴格按照各法律法規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7 結語
公共安全機制的建立是圖書館管理現代化、科學化、法制化,服務人性化的重要體現。圖書館公共安全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將最終體現出政府對公民生命及健康的尊重。建立起完善的圖書館公共安全體系是圖書館的責任和義務,而它也將最終惠及公眾、惠及百姓,為社會發展進步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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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摩服務場所的范圍及其經營、從業人員
(一)按摩服務場所指各類桑拿按摩、足部按摩場所。
從事美容美發服務項目的發廊、美容店(室)不得從事按摩服務項目(頭部按摩除外)。
(二)按摩服務場所經營人員須經場所轄區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證明其合法身份,但被吊銷《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按摩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責任人,自吊銷證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不得經營按摩服務場所。
(三)按摩服務場所從業人員是指管理人員、按摩人員、保安人員和其它服務人員。
二、按摩服務場所的管理
(一)按摩服務場所的管理工作由各級公安、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著總量控制、依法管理、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依照條件,嚴格審批,齊抓共管。
(二)公安機關負責按摩服務場所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建立經常性的治安檢查工作制度,加大公開治安檢查力度,督促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糾正和妥善處置場所中發生的治安問題,消除治安隱患。要定期檢查消防通道、消防設備、報警系統,檢查從業人員證明和保安員雇請管理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勞動部門負責按摩服務場所勞動用工、勞動年審和勞動合同管理,規范用工行為;做好按摩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對該行業實行勞動監察。
(四)衛生部門負責對按摩服務場所的場地、設施、用品及空氣質量的衛生監督、檢測。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按摩服務場所的經營行為,及時發現并查處場所中的違法經營問題。
(六)公安、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加強合作,切實加強按摩服務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開業審批程序
(一)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所需要登記注冊的蟹摩服務場所的名稱。
(二)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向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審核,經審核同意后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申領《治安許可證》。
(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
(四)持《治安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五)憑營業執照向縣級以上勞動部門申領用工許可證,辦理勞動用工手續。
(六)各職能部門在接到申辦證照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辦單位,對符合條件的,應頒發有關證照;但對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按摩服務場所的需從嚴控制。
四、申領有關證照的條件
(一)申領《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必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建筑場地報建施工及峻工驗收資料,經檢查符合消防要求。
(二)申領《治安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經營人員必須提供由經營場所轄區或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2.必須向公安機關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從業人員須持有身份證,其中外地從業人員還應辦理暫住證。
3.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簽發的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場所內消防設施齊全有效,通道、出入口和安全門必須與場所的容量相適應并設置明顯標志。
4.場所不得設置封閉式套間(貴賓房),按摩間內不得設桑拿間、衛生間、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
5.按摩間須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設置可調燈光。
6.按摩間須安裝能展現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透明門窗的高度自地面1.2米起,窗戶面積不小于0.25平方米,門窗背面不得懸掛遮蓋物.
7.按摩間門鎖應能內外通開,室內擺設物件符合要求。
8.確定專職治安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工作,并與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場所設有報警電話和安全應急設施。
9.配備與場所規模、治安情況相適應的保安人員,保安人員的錄用應遵守《*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3。
10.按摩服務場所從業人員每年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律法規知識培訓。
1L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領《衛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按摩服務場所及周圍環境整潔、美觀、衛生,無明顯污染源.地面防滲、防滑,排水通暢。室內無積水、無異味、無昆蟲等。
2.從業人員必須有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明,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3.建立健全衛生組織和衛生制度,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4.配備相應的衛生、消毒設施,包括:(1)洗消間內設去污清潔池、消毒地、沖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備杯具保潔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場所,應另設拖鞋消毒間。(2)浴巾,毛巾、衣褲等設專用洗滌,消毒間,并設布草房、保潔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發、修腳工具應保持“一客一換一消毒”。(4)設機械通風換氣設備,空調裝置的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清新處,遠離污染源,空謂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5)衛生間應每日清掃、消毒,保持清潔無異味,設置座廁的應提供一次性座墊.
5.按摩服務場所的各組成部分應符合衛生要求:(1)更衣室應根據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數量確定面積,保證空氣質量符合懸掛遮蓋物.
7.按摩間門鎖應能內外通開,室內擺設物件符合要求。
8.確定專職治安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工作,并與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場所設有報警電話和安全應急設施。
9.配備與場所規模、治安情況相適應的保安人員,保安人員的錄用應遵守《*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3。
10.按摩服務場所從業人員每年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律法規知識培訓。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領《衛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按摩服務場所及周圍環境整潔、美觀、衛生,無明顯污染源.地面防滲、防滑,排水通暢。室內無積水、無異味、無昆蟲等。
2.從業人員必須有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明,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3.建立健全衛生組織和衛生制度,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4.配備相應的衛生、消毒設施,包括:(1)洗消間內設去污清潔池、消毒地、沖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備杯具保潔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場所,應另設拖鞋消毒間。(2)浴巾,毛巾、衣褲等設專用洗滌,消毒間,并設布草房、保潔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發、修腳工具應保持“一客一換一消毒”。(4)設機械通風換氣設備,空調裝置的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清新處,遠離污染源,空謂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5)衛生間應每日清掃、消毒,保持清潔無異味,設置座廁的應提供一次性座墊.
5.按摩服務場所的各組成部分應符合衛生要求:(1)更衣室應根據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數量確定面積,保證空氣質量符合5.外來務工人員須辦理外出就業登記卡和流動人員就業證,否則不能招用.
6.嚴禁超范圍經營.對經營范圍內的服務項目要明碼實價,嚴禁從業人員向顧客索取其他費用。
7.按摩服務場所不得在指定經營場所以外向顧客提供按摩服務.
8.從業人員應統一著裝上崗,佩帶崗位、職務標志。
9.按摩服務場所的名稱、標志、服務商標、廣告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規范的要求,嚴禁出現不良文化現象。
10.嚴禁利用按摩服務場所進行娟活動。
11.服從和接受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
(二)醫療衛生單位為幫助病人康復而設立的醫療性保健按摩服務,其場所須設置在醫院內部或縣(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診所內,保健按摩服務時間須與該醫療機構開診時間相一致,推拿按摩人員須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療衛生單位設立的醫療性保健按摩場所,不得承包給個人或從事非醫療性保健按摩服務。
醫療機構及其屬下的服務公司或其他附屬機構開設商業經營性的桑拿按摩服務,不屬于醫療服務項目,須納入本《意見》所指的按摩服務場所進行管理,并接受各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三)育人按摩服務場所的審批遵照《*省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細則》執行,日常管理遵守本《意見》有關規定。
(四)按摩服務場所改變名稱、營業場所,經營范圍和主要負責人,或分立,合并的,須辦理變更審批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歇業、終止的,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并到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繳交《治安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六、處罰
(一)對違反本《意見》規定,不符合衛生要求,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應當處罰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依法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二)對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錄用證件不全的從業人員的,衛生、勞動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按摩服務項目及內部規章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場所,由工商、公安、衛生、勞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向顧客強行提供經營范圍以外的服務,強行拉客或驅逐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五)對以按摩服務為掩護,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并吊銷《治安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場所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六)按摩服務場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意見》之規定,被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方吊銷有關證照的,其余兩個部門應相應吊銷證照。對拒絕,阻礙公安、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公安、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按摩服務場所進行年審;年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銷有關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