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民間借貸起訴材料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等;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不動產抵押借款合同相關范本。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民間借貸抵押合同1借入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甲方為了在_________事業進一步得到發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動資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大寫:美金_________元整),按甲方實際需要分期貸入。
二、支付方式:
1.乙方以美元幣支付借款;
2.以電匯方式匯入甲方提供的中國境內的美元帳號;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內,在接到甲方的書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內,將美金_________元,匯入甲方提供的中國境內的美元帳號;
4.本筆借款的提款期為本協議生效后一年。
三、利息:
1.利息利率:年利率10%;
2.根據匯率變化,允許利率有20%的浮動,具體由雙方當時協商;
3.利息本金:按實際借款金額;
4.利息日期:按實際借入天數計算;
5.還息時間:以實際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計利息一次,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四、借款期限:
1.償還期:貳年;
2.甲方視為經濟情況,亦可以提前償還借款;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內償還;
4.甲方在同時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乙方有優先清償權。
五、抵押: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產權房及_________全部產權房,共計_________平方米作為抵押,甲、乙雙方依法向國家法律規定的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2.甲方按時償還所借的本息,甲、乙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法律規定的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時間按上述利率計算的違約金;
2.甲方如延期償還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則要支付雙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償還上述債務,該抵押房乙方拍賣時,應優先償還乙方的債務,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償還。
七、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在執行中友好的協商;
2.如發生糾紛,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3.本合同自簽署后,經外匯管理局登記后生效,本合同項下還本付息,事先經外匯管理局批準。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呈外管局存按_________份,律師樓存證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民間借貸抵押合同2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產證(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4、借款利息:月息為。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房屋產權證(證號:___)
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證經雙方議定估價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
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
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并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身份證號碼:
訂立時間:年月日
民間借貸抵押合同3借款人(債務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真實、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
第一條 借款種類:本借貸行為是民間借貸行為。
第二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三條 借款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個月。實際借款金額,借款日和還款日等詳細約定以借貸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為準,以借貸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六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2、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正當償還貸款本息;
3、當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4、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在貸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貸款使用情況時予以積極配合。
第七條 貸款人承諾: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第八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生計和經營之需確實要收回貸款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力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于非法活動;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承擔債務;
3、借款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4、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利息的(如按季付息的不得超過當季合同約定付息時間的5個工作日);
5、抵押物毀損失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6、抵押人第二住所發生變化,致使抵押房內人員第二住所無保障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押
第九條 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權處分并擁有所有權的位于日照市 號樓 單元 戶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合法地產(權證字號:字第 號;地證字號: 字第 號)抵押給貸款人,抵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作為履行本合同擔保,抵押財產所有權對此表示同意。如在到期 年 月日內未還清貸款,貸款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條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后兩日內抵押人應持房屋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輸抵押登記手續,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不能登記、抵押無效或者抵押登記被注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一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第十二條 抵押物保管: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第十三條補充擔保: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或的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借款人應服從貸款人意見。重新估價后,抵押物價值不足擔保其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額。
雙方認定該房地產價值 元(大寫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新版個人借貸擔保合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個人借貸擔保合同
借款人:
擔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內的 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條還款方式:
. 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
第六條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出現危機,有可能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第二部分擔保條款
第九條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權并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含夫妻共同財產)擔保給出借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本合同項下擔保財產為: 。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出借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3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蛘咭殉鲎獾惹闆r,或故意隱瞞其自身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經不具備擔保能力的,而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項下的借條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合同。
借款人 (簽字或蓋章): 出借人 (簽字或蓋章):
擔保人 (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最新民間借貸合同范本
甲方(貸方):_____________
乙方(借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借款協議:
第一條 借款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寫) 元人民幣整。
第二條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日萬分之_____計算。
2、 利息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第五條 還款方式
1、 乙方應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還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條約定方式返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雙方權利義務
1、 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給乙方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
2、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方式返還利息及本金。
第七條 擔保條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并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如乙方到期不能還款,甲方可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萬分之____承擔違約責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間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還本息的,按應返還部分的日萬分之____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如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和《借款合同條例》及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借款金額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簽訂之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_________%計算,并在還款時一并償清,若發生逾期不還,將按_________%計算相應罰息。
第二條 本合同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天,借款方應保證按期償還借款。如確需延期償還,應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內向貸款方提出書面申請,由貸款方審核是否辦理續借手續。
第三條 借款方以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作為質押,以確保本合同的履行,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息和罰息。
第四條 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質押的保險合同號碼為:_________(詳見保單)。
第五條 借款期間發生任何形式的給付,給付金將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第六條 借款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歸還本息的,質權自動消滅,貸款方應當返還上述保險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期內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保單欠款本息將從退保金額中扣除。
第八條 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息總和超過保單現金價值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貸款方將不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經協商,本合同在變更協議未達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貸款方備存。
貸款方(蓋章):_________ 借款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間借款質押合同范本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貸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青島市房地產抵押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責任,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貸
第一條 借款性質:本借貸行為系民間借貸。
第二條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借款人須合法使用,不得從事非法活動。
第三條 借款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00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期限最后一天為還款日。實際借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未記載的依照本條)。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取出房屋他項權證)時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條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時間及逾期付息規定: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內的年利率為 %(百分之 )。利息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個月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類推(具體付息時間依照借款借據,借款借據未注明的依照本條規定)。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條規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貸款余額的萬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取得貸款人同意。提前全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還應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還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2、當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服務商,并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3、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資料,在貸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貸款使用情況時予以積極配合。
4、向貸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產亦可)保證材料,并向貸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證人簽字的《提供住所保證書》。
5、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雙方共同委托的服務商。
第八條 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雙方在本合同簽字及辦理抵押物登記后,如貸款人無故拒絕發放貸款,貸款人應承擔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費用并承擔違約金。
第九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生計確需提前收回貸款的,應提前30日書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期限以實際借款天數為準;若借款人不同意,則本合同繼續履行。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行使此項權力對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于非法活動;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且財產管理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承擔還款義務;
3、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經濟糾紛被起訴或借款人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財產權利的行為發生時;
5、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個人借款質押合同范本
抵押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
3.價值:__________。
第二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___銀行______分行______帳戶,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經___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___(章)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字)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借貸抵押合同范文一貸款人(抵押權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證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法》及《 市房地產抵押條例》的規定,本著平等、真實、自愿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種類:本借貸行為為民間借貸行為。
第二條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注:如大寫、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實際借款金額、借款日和還款日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收據上所記載的內容為準。借款收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取證后,在三日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內的月利率(注:提前還款由本合同
第五條另行規定)為百分之 ,即 %。利息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個月為一期,共分為 期,每期 元(大寫)。具體付息: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類推。借款到期,還清本息。若逾期還款或付息,每天按未還款額和應付利息的1.5‰計算罰息。
第五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貸款人。提前還款額,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第六條 借款人承諾:
1、此筆借款用于購買蓬萊祥和科技貿易有限公司擁有所有權的位于蓬萊市蓬泉路2號的房產(證號:蓬房權證公字第 號和 號)土地(證號:蓬國用(20xx)第030號),絕不挪作他用,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正當償還貸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償還上述借款,自愿轉讓公司全部股權,以此抵頂借款;
3、當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4、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其他材料,在貸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貸款使用情況時予以積極配合。
第七條 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八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貸款人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貸款的,應提前30日書面告之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或保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于非法活動;
2、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惡化,危及貸款資金安全;
3、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
4、借款人逾期15天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逾期30天未償還貸款本息;
5、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7、借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8、根據本合同抵押條款的約定,貸款人需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9、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九條 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權處分并擁有所有權的位于 市 區 路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合法房產(證號: 號)土地(證號: )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十條 抵押價值采用第 種方式確認:
1、經由合法機構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
2、不經評估,由締約各方協商確認市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十一條 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后兩日內,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登記不能、抵押無效或者抵押登記被取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二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第十三條 抵押物保險:抵押人應對抵押物進行保險,并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
第十四條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辦理抵押登記完畢后,應將抵押物的他項權證和房地產權證正本等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存于貸款人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以及抵押物內外的固定裝修及設施保證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第十五條 補充擔保:抵押期間,無論任何原因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保證。
第十六條 權利期限:抵押期間為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的期間。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售、出租、轉租、重復抵押、抵償債務等或以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分抵押物設定其他負擔,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由借款人承擔責任。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出租或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首先用于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抵押物評估: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由雙方或評估部門重新估價后,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向貸款人補充提供價值相當的抵押物作為擔保,因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新擔保所需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八條 抵押物的處置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貸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貸款人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金、違約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貸款人有權另行追索;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貸款人應退還給借款人。
第十九條 抵押注銷:在借款人清償所欠貸款人的全部債務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后,貸款人應協助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并將抵押房產的權利證書或證明退還給借款人。貸款人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三日內協助抵押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保證條款
保證人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遵守如下條款:
第二十條 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承諾按本合同規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保證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時足額還款,對借款人拖欠貸款人的款項,保證人承諾在收到貸款人口頭或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償還,無須貸款人提出任何證明。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發生主體資格、股權結構、經營財務狀況等方面變化,影響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增加新的擔保,或提前履行保證義務。
第二十三條 若保證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從其賬戶中直接扣除有關款項,并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本條款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部分 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訂并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如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本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如個人聯系方式、住所等資料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其他各方,否則屬違約。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貸款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未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違約責任:
1、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或其他違約的,應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其他違約的,應當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3、借款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貸款人損失的借款人還應就不足部分應于賠償。
第二十八條 費用負擔:
1、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2、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貸款人可以任何途徑或方式追 3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討,并從貸款人實際支付之日起計收墊款利息;
3、貸款人因向借款人追索依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款項、費用而發生的訴訟費用、保管費用、執行費用、費用等一切費用(含律師費),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貸款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貸款人、保證人四方當事人的有權簽字人簽字(并手印或蓋章),以及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發證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締約人對以上條款均予完全認可,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明晰,無異議,無疑義。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締約人各執一份,其余報送有關部門存檔。
貸款人: 聯系地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開戶行: 帳 號:
借款人: 聯系地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開戶行: 帳 號:
抵押人: 聯系地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開戶行: 帳 號:
保證人: 聯系地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開戶行: 帳 號:
年 月 日訂立于 市
借貸抵押合同范文二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 ,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室),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車庫(儲藏間)_______m2。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 ;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 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 %。
第四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抵押房地產現由 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并經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債務人一份,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 址: 地 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合同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借貸抵押合同范文三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額:人民幣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了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蛘咦陨斫洜I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蛘咦陨斫洜I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并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周轉使用、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余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余額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后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占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布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并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戶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稅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說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閱讀,并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一、速裁程序適用的經濟合理性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比較關注審判活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缺乏對審判資源有限性的擔憂;在進行審判程序的制度設計時,為了確保審判活動的公正,極力強調審判活動的程序保障和形式要求;為了保障審判活動的權威性,十分重視國家權力在審判活動中的運用,即強調司法程序的作用。然而,正是對于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的過分關注遮掩了人們對審判活動的現實思考,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審判活動也是一種經濟活動,不僅要公正權威,也要“斤斤計較”。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審判也是一種服務,也是需要成本的,這時就需要考慮如何利用有限的審判資源來解決無限增長的案件糾紛。此時,速裁程序的運用無疑是解決案件增長和審判力量不足這一矛盾的“良方”。
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曾經指出:“在經濟領域內,任何資源總是有限的,不同的資源只是有限供給的程度不一而已。如何使用和配置各種有限的資源?使用得當,配置得當,有限的資源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反之,使用不當,配置不當,有限的資源只能發揮較小的作用,甚至可能產生負作用。這就是高效率與低效率的區別。”[1]由于“經濟學帝國主義”的,“效率”一詞便走出家門,逐漸“入侵”到其他學科領域,如法學、社會學、學、學、人類學乃至生物學等。比較典型的是法學,目前堪稱“顯學”的“經濟學”[2],就是從經濟學的視角來法律。下面,筆者將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談適用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一)速裁程序成本較低,社會資源耗費較少
速裁程序成本低,耗費少主要是與簡易程序相比較而言的。在社會生活中,零星權利侵害而引發的小額糾紛廣泛存在,對于這類糾紛,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一般適用的是簡易程序。但從實踐來看,這一程序對于小額的爭議而言仍顯得不太靈活,小額權利的受害人通過該程序獲得司法保護所支出的訴訟成本仍比較大,而且不夠方便。具體表現為:第一,對小額爭議而言,審理期限過長。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這3個月的審結期限對于小額爭議來說,顯得過長了一些。不僅如此,在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的,可以轉化為普通程序,而一旦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結期限又變為6個月,如果因特殊情況在6個月內不能審結的,經過本院院長同意后,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同意。實踐中,有一些本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復雜,但由于法官辦案拖拉,不能在3個月內審結,于是以“案情復雜”為由轉化為按普通程序審理,從而人為造成審結期限過長。這樣,即使是小額爭議,也可能在6個月內甚至更長的期限內審結,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說,這對小額爭議是不經濟的。第二,審理程序不夠靈活。在實踐中,有的法院在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基本上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進行審理。許多國家法律規定使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在晚間和節假日進行,我國法律對小額爭議的受理和庭審期間沒有這種靈活的規定,這客觀上影響了小額權利受害人訴諸法院的積極性甚至可能性。第三,在案件的管轄上,“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不便于小額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即小額糾紛的原告必須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這對小額糾紛的原告極為不利。
可見,雖然簡易程序已經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但這一程序還不能滿足審理小額爭議的需要。小額爭議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更加簡易、靈活的程序,即本文所論述的速裁程序。
(二)速裁程序往往可以將糾紛解決得較為徹底,能夠較為有效地化解矛盾沖突,因而其具有較高的收益
速裁程序之所以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不僅是因為其成本較低,還因為其易于化解矛盾,糾紛解決的質量較高,所以說,速裁程序不僅“價廉”,而且“物美”。由于速裁程序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爭議雙方當事人對該程序具有選擇權,調解又是該程序的主要方式,糾紛當事人往往容易妥協互讓,使訴訟真正從“握緊拳頭的對抗”轉化為“張開雙手的理解”,能更徹底地解決糾紛,也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比如“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之間或者是比較密切的親戚朋友之間的糾紛,若嚴格按照簡易程序、普通程序規定的庭前準備、開庭審理一步步來審理,時間上的等待很容易使雙方當事人的心里發生變化,雙方的矛盾也容易激化,這樣不僅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而且也沒有取得較好的收益。
(三)速裁程序可以促使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
就民事訴訟而言,其成本的構成主要包括:1、人力資源:包括法官、書記員、陪審員、法警、翻譯人員,還需有訴訟當事人、律師、證人、鑒定人員的參與。2、物力資源:如法院為訴訟所必須的法庭設施、通訊、設備以及當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訴訟標的物等。3、財力資源:如法院工作人員的薪金、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以及證人、鑒定人員和翻譯人員的交通、住宿、誤工補償費及執行實際支出費等。4、時間資源:訴訟過程中的時間耗費,不僅減少了主體利用這些時間從事其他活動的收益,而且同時伴隨著人力、物力、財力的增加。 司法資源不足的呼聲一直伴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進程,而司法資源的不足不是單純一個數字上的問題,不可能單靠人員的增加就能解決,因為人員的增加總是有限的滯后的,而社會糾紛總量是不確定的,二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而對于一審(尤其是基層法院)案件來說,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糾紛”的案件數量并不是很多,所面對的案件類型大都集中與飲食服務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對案件事實一般都沒有爭議,真正的疑難復雜案件并不多。而在法院機構設置上,只有審判業務的分工,而沒有案件審判階段的分工。案件不做區分地都一概進入審判流程,審判人員整天埋頭忙碌于那些并不需要很多法律專業技能就足以解決的所謂糾紛之中,造成大量司法資源的浪費,而這種浪費是不可能簡單地通過增加人員所能彌補的。反而有些案件投入太多的時間與人力,與所產出的效益相比,極不協調。適用速裁程序后,對那些沒有必要正式進入庭審的簡易案件,依法在簡短的時間內實施速裁,讓有限的審判資源能夠騰出更多的時間、精力專門致力于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與裁判上,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
二、構建我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礎
建立適用我國社會需要的速裁程序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理:
(一)協調效率與公正之間的關系
速裁程序的設計無疑是從訴訟效率的角度來考慮的,讓當事人比較容易地訴諸司法,以較少的時間和費用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然而,當事人行使訴權不僅僅單純是希望由法院來解決糾紛就行,還包含了對裁判結果公正性的請求。因此,為保障小額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在設計速裁程序時,必須兼顧效率與公正的關系。既要保證這一程序的簡便易行,同時又要考慮給當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如果該程序根本不考慮程序的公正問題或者說這一程序從根本上說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通過這種訴訟程序解決了糾紛,也不能說當事人的權益就獲得了保障。
(二)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平衡
目前,對速裁程序批評的最多的就是認為速裁程序是以“犧牲”程序正義來換得實體正義的。他們認為只有從正當的程序過程中產生的結果才能有最大可能是正確,而從非正當程序中產生的結果無論如何都不能視為正確。完善的程序有著許多的基本,它最基本內容保證程序參與者通過嚴密而公平的程序設計保障實現各方的訴訟權利。這些程序不僅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且強調立法者及法官都有義務設立制度并遵循制度,以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程序正義就是嚴格遵守程序原則,審判程序充分保證當事人及其他參與者的訴訟權利。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相比,速裁程序確實省略了許多環節與程序,如不采用公開,直接言詞等基本原則,是否背離正當程序的一些內容,從而動搖程序正義價值的基礎?事實上,速裁程序并不是隨意地省略程序,是在不損害程序正義的基礎上考慮程序經濟性,簡化的環節與程序是考慮了案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特點,省略的是非必要環節與程序,不會損害程序正義價值,符合正當程序之理念。[3]為保證正當程序理念實現,在適用速裁程序時,就應當注意到程序的必要性與非必要性的區別,對涉及到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的環節是必要性,應給予充分保障,例如當事人辯論權、當事人舉證權等一些基本訴訟權利,均應給予充分保護,另一方面還應給予程序救濟權。如發現案件不適應速裁程序,應終止速裁程序,轉由其適用其他程序審理,還有當事人一方拒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也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慎重選擇,是保證速裁程序正當化最為基本的要求。民事訴訟所追求的首先是程序的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效率,不能為追求程序的效率而動搖程序的公正,這一最為基礎的價值目標。
(三)遵循費用相當性原則
“所謂費用相當性原理:是指在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審判制度之過程中,不應使法院(國家)或當事人(公民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費或利益犧牲,否則,顯受如此浪費或犧牲之人即得拒絕使用此種程序制度?!盵4]民事訴訟制度目的之一是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基于費用相當性原理,民事訴訟制度也應當考慮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費用的節省等程序利益。一般來說,程序越復雜,不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預算,當事人的花費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關的[5],因此,就小額糾紛的權利保護而言,不應當通過復雜的程序予以保護,而應當從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通過簡易化的程序予以保護。
(四)保障當事人平等訴諸司法的權利
我國憲法確立了公民在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根據這一憲法原則,公民也有平等的訴諸司法的權利。在起訴之前,不論什么糾紛當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訴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財力不足的公民為解決小額爭議而是使用國家設立的程序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那么,他們將可能不得不放棄利用訴訟程序的權利,這樣的一種程序設計,實際上導致了人們不可能平等地使用請求權。速裁程序就是為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訴諸司法的權利而設立的。
三、速裁程序運行的保障
(一)立法上規定速裁,使速裁的適用有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審判程序,并沒有規定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對簡易程序的再簡易也就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未免有“審判造法”之嫌。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規定,實踐中的速裁程序有很多難以達成一致認識,這些問題無法解決,必然會出現司法實踐中的各自為政,不利于法律的統一性。審判活動是一項保守的司法活動,只能按照立法已有的規定去操作,司法脫離立法,都會有損于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因此,應當首先通過司法解釋確立其法律地位,待將來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再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規定,以避免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尷尬局面。
(二)明確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標準
立法上明確劃分速裁程序適用范圍,以區別于簡易程序。對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可以三種形式進行劃分:
1、以案件類型來確定。具體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婚姻家庭、民間借貸、勞務、租賃、物業管理糾紛。
2、以一定金額作為劃分適用速裁程序的標準。參照地區規定10萬臺幣以下請求給付金額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訴訟適用小額程序的規定。具體金額的確定應立足于我國的國情,針對我國各個區域不平衡的特點,標的額標準應以省市區為區域劃分,原則上定為5萬元人民幣以下適用速裁程序,在此定額基礎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作出相應調整。
3、依當事人的合意適用速裁程序。當事人對于速裁程序的適用是有選擇權的,但是立法上應對這種選擇權進行限制,否則速裁程序就會受當事人的意志左右,只要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速裁,法院就無法啟動該程序,這使得速裁程序成為“鏡花水月”。因此,要對其適用范圍和條件作出強制性規定,一旦條件成就,無須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就必然引入速裁程序,這樣速裁程序才會具有生命力。對不在速裁程序范圍內的案件,當事人愿意適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適用該程序,這樣才將當事人的能動性與法院的職權很好地結合在了一起。
(三)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是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民商事簡易案件,這類案件一般簡單明了,爭議不大,案件承辦的難度不大,適用法律也容易把握,基層法院的法官具備正確審理這類案件的能力和條件,能夠保證及時、公正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一審終審可以提高審判效率。當然,這會改變國家的審級制度,但筆者認為這種“多元制”的審級制度更有利于發揮不同審級的功能,把簡單的民商事案件放在基層法院解決,也有利于上級法院減輕工作壓力,有更多的時間來指導和監督各級地院的工作,平衡全國的司法尺度。日本、韓國等國實行的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但由于我國法官職權的運用容易忽視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利益,尤其在沒有上訴程序的情況下,可能造成有悖于當事人利益和小額訴訟宗旨的后果,因此我們在實行一審終審時要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特殊規定,即在小額訴訟裁判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上訴。
(四)速裁程序審理的特別規定
考慮便于當事人訴訟,法院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接待、審理當事人提起的小額爭議外,還應當在節假日和晚間接待當事人的小額爭議的起訴和進行審理,這樣才真正的實現了“司法為民”。
按照速裁程序進行審理,可以不用進行庭前準備程序,可以直接開庭。當事人雙方要求不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文件詢問當事人并審核有關證據,直接作出判決。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交的證據不清楚時,法官應積極地行使釋明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則上當事人不能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也不得提起反訴,但如果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仍屬于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的,應仍然按照速裁程序審理;若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超出了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但當事人雙方合意仍適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決定繼續適用速裁程序。
(五)調解為主的結案方式
速裁程序應以調解結案為主。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依職權發動調解程序,力求耐心、細致,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利益,調解協議的應當體現當事人雙方的意志,以期更為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紛爭,達到法律效果與效果的完美統一。當然,當事人雙方不愿意調解的,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此時法官就應行使裁判權,以使部分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僅僅引一時意氣調解未成的案件不致流入正常程序,無謂拖延訴訟時間。
(六)訴訟文書要簡便
速裁法庭使用更為簡便、格式化的訴訟文書。固定法庭筆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內容。法官或書記員只需填寫“是”或“否”,以及當事人簡單情況后即可完成庭審筆錄與法律文書的制作。如婚姻案件,雙方若無爭議,只要所需證據材料齊全,書記員填寫既可用作法庭筆錄亦可視為調解協議的登記表格后,法官即從電腦調出相應的調解書模板,幾分鐘之內便可送達調解書。
(七)設立速裁特殊管轄原則
從實現小額權利人能享有快速裁判的程序保障權利之目的,防止權利請求人因起訴應訴而付出與主張權利不相當的費用,不利實現和保障小額權利。立法上應規定速裁程序管轄在原告就被告的基礎上,從便利權利人原則出發賦予權利人有選擇管轄之權利。
(八)與執行程序對接
如敗訴方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方申請執行的,執行庭應在執行時予以優先執行。
四、結語
綜上所述,速裁程序制度對于小額事件被害者的權利救濟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通過速裁程序制度的建構與完善,對降低訴訟成本、抑制訴訟遲延、簡化訴訟程序大有裨益。在我國目前案件數量急劇增加,訴訟周期過長,效率較低,出現大量積案時,我們應該構建并完善這一優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建立適合我國具體國情的速裁程序制度,提高訴訟的效率,實現訴訟的效益化。這也是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永恒的司法主題,落實“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體現。當然,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小額訴訟制度內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實踐中應該給以足夠的注意。
注釋
[1]厲以寧:《經濟學的倫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2頁。
[2]“法律經濟學”又被稱為“經濟法學”或者“法和經濟學,是在20世紀60、70年代以后在西方(主要是美國)日趨成型的以門交叉學科。
[3]陳衛東、李洪江:《正當程序的簡易化與簡易程序的正當化》、《法學》1998年第2期。
[4]邱聯恭:《司法之化與程序法》,臺北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72頁。
[5]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79頁。
:
[1]蘇澤林主編:《立案工作指導》2005年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個人房屋借款合同范文1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借款合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簽訂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元整(¥ 元)。上述借款項用于 。
第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為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自 年 月 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資金,提供方式為下述第 種方式:
1、 現金交付;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2、 銀行轉帳;
3、 其它方式: 。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上述借款的年息為 ,折合月息為 ,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計息,但不計算復利。如遇國家對利息作政策調整,雙方對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息采取下述第 種方式:
1、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利息執行,不作調整;
2、對本合同約定的利息作調整,調整的標準為: 。
第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還款方式采用下述第種還款方式:
1、一次性還款方式;
2、每月等額還款方式,每月還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第五條 甲方以位于: 市 區 街小區 號樓 單元 門 ??偨ㄖ娣e 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等的情況如下:
第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為收回貸款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運輸、鑒定、保險、登記、保管等事宜必須經乙方確認,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的行為不得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該行為。若該行為已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則甲方應在十五天內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甲方不予恢復且未按要求提供擔保的,乙方可以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十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優先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并實現抵押權:
(1)甲方未能清償到期(含提前到期)債務或履約能力出現風險的;
(2)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3)甲方被宣告破產、停業、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解散(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財產等導致履約能力可能出現風險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5)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6)抵押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或依法被監管的;
(7)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的約定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況;若發生上述各項情況的,將被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
第十三條 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含提前到期)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償本合同約定擔保范圍內的全部被擔保債務或發生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乙方有權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四條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十五條 甲方的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甲方的逾期貸款戶,并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甲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后的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等全部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陳述并保證: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抵(質)押權、出租等情況如下,且本合同簽訂后,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或權利,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甲方向乙方全額賠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章或加蓋公章后生效(甲方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權人簽章)。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二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更多其他約定,具體為: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房屋借款合同范文2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抵押人(以下簡稱丙方):
擔保人: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三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丙方以其房產證(以下簡稱丙方抵押物),作為乙方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三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人民幣現金:(大寫)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20xx年2月5日起至甲方要求還款日期止。
4、借款利息:月息按照約定不超過國家政策規定法定三倍,每月5日付清當月利息,利息逾期每天按照本金3%計算。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榮新檸都新城”1棟1單元17層03號商品房,房屋買賣合同(編號:20xx000052),四川榮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款收據(編號:0007574)。
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雙方議定估價為壹拾萬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并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個人房屋借款合同范文3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編號: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條款均是真實意思表示。為維護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合法權益,請對合同條款中的黑體部分予以充分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此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人及借款金額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二條 借款人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 。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借款不得用于國家法律和金融法規明確禁止經營的項目。
借款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私自改變資金用途,更不得用作違法和犯罪使用。否則產生法律責任由借款人承擔,并由借款人賠償出借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三條 借款人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 月/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交付
出借人于 年 月 日將借款以 形式交付借款人。
借款人指定賬戶名稱:
開戶行:
賬號:
第五條 借款人借款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月利率 ﹪。遇法定貸款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二、計息:按債權人適用的計息方式計算利息。
三、 結息和付息:
經協商一致,借款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償還貸款利息:
1、按月付息,每一個月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2、按季付息,每三個月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3、按半年付息,每六個月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4、一次性付息,每期 元。
5、其他: 。
四、違約金
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借款總額的百分之五收取違約金,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第六條 還款
借款人應在借款到期當日將本金(即人民幣 ,大寫人民幣 )存入出借人賬戶。
出借人指定賬戶名稱:
開戶行:
賬號:
第七條 抵押條款
為確保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擁有的、有處分權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向出借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
出借人經審查,同意抵押人以其所擁有的、有處分權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有使用權的土地作為借款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為明確借款人和出借人保證人三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訂以下條款。
一、抵押人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_市 ______區____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棟 單_____號,其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房屋產權證號: 。
二、抵押財產價值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確認。
1、經由合法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抵押率為 %。
2、不經評估,由締約方協商確認市值為人民幣(大寫) ,抵押率為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三、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抵押人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及債權債務糾紛,概由抵押人負責,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抵押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抵押人負責賠償。
五、出借人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出借人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屋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且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檢查監督。
七、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抵押權人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八、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轉讓、出賣、租賃抵押物,不得對抵押物重復設定抵押。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若因抵押人行為造成房屋權屬變更等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負責賠償。
九、本合同生效后,借、貸及保證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須經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 借款的保證 本次借貸行為 (身份證號: )自愿為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借款人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損失。(詳見附件一)
第九條 借款人及擔保人承諾如下
一、擔保人自愿簽署“連帶責任保證書”以其個人及家庭所有財產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二、借款人及擔保人自愿接受出借人的檢查和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三、借款人及擔保人不以降低其償債能力的方式處臵自有財產。借款人及擔保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臵抵押、質押擔保時,必須及時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書面同意。
四、借款人及擔保人承諾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及時通知出借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經營出現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第十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借款人及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向出借人提供虛假資料、文件、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資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
2、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3、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4、違反其所作的承諾;
5、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影響借款人及擔保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6、抵押物、質物貶值、損毀、滅失、被查封或凍結,借款人及擔保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7、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8、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9、在與出借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二、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出借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宣布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清償;
3、宣布借款人及擔保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清償;
4、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及擔保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5、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
6、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將抵押物(質押物)依法變現歸還借款;
7、出借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 稅費
因借款人、抵押人的違約導致本合同在訂立、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而增加的有關稅收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種稅收、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償付。
第十二條 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經借、貸及保證人三方書面同意可以進行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借、貸及保證人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借、貸及保證人三方約定同意直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借款條款自出借人將所出借的款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生效,保證條款自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房屋土地等的抵押條款自在房屋或土地等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執有情況為 ,均具有同等效力。
證券化(Securitization)是國外十分重要的金融業務,涉及住房貸款、企業應受賬款 、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和不良資產處置等許多方面。其中,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最 早發展也是最為發達的一種。隨著住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業務的發展,在我國開展 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有關金融機構更是躍躍欲試。據報道,建設銀 行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準備開始試點工作。但資產證券化畢竟是金融創新的結果, 在我國并無此傳統,借鑒和移植國外的做法并加以本土化或許是一條捷徑,然前提是我 們必須了解借鑒移植對象的實質和其存在的環境。否則,極有可能導致“南橘北枳”的 結果。就目前國際金融界而言,有兩種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流派:一是美國為代表的資 產出售模式;一是德國為代表的資產抵押模式。美國是資產證券化最為發達國家,許多 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化模式都以美國為樣板。本文擬對美國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 予以考察,以期對我國未來的證券化制度有所裨益。
一、美國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國人看來,當貸款人已經“創制”了一筆貸款,也就是說,將貸款金額交付給借 款人并進行了抵押登記后,這筆貸款對貸款人來講是一筆財產,是一種要求將來給付的 權利[1]。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財產一樣轉讓給投資人。這樣的交易可以使資金流向那 些需要貸款的人和地區。這是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美國住房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 思路是:(1)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希望買房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同時借款人須以其所 購房產為抵押物抵押給貸款人。(2)貸款人根據其融資需要,對信貸資產清理估算,將 擬證券化資產與其它信貸資產分離,形式資產組合(asset pool)經評估后“真實出售” (True sale)給特設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該資產組合與原所有人“破 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ness),成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貸款人成為發起人。(3)特 設機構將所購得的若干資產組合分門別類整合成證券化資產,再行評估和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4)特設機構與投資銀行簽定證券承銷合同,公開發行證券?!∷假Y金扣除各項服務費后作為對價支付給原貸款人,原貸款人也成為服務商,負責收 取到期貸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給受托人。(5)特設機構與信托機構簽訂委托合同,由信托 機構作為受托人管理證券化資產,監督服務商,并向投資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發證 券在市場公開交易。隨著金融業務的創新特別是衍生工具的使用,產生了許多資產證券 化形式,但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是傳遞證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即特設機 構發行的證券,每份按比例代表整個證券化資產不可分割的權益,投資者擁有證券化資 產直接的所有權,原貸款人的財產所有權經特設機構“傳遞”給投資者。美國資產證券 化早期發行的“抵押貸款傳遞證券”(Mortgage Pass—Through Securities,MPT)即是 典型。另一類是抵押債券。與前者相比,特設機構以債券形式發行證券,發行人是債務 人,投資者是債權人,證券化資產作為擔保交由受托人保管。在美國很有市場的抵押貸 款支持債券(Mortgage—Backed Bonds,MBB)、抵押貸款轉付證券(Mortgage Pay—Through Bonds,MPTB)和抵押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e,CMO)即屬 之??傊绹馁Y產證券化是個相當復雜和系統化的制度機制,涉及借款人、貸款人 、特設機構、信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評估機構、投資者等眾多主體,而如此復雜的 系統化機制制度目的只有一個:保護投資者利益。
二、以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法律規制
如上所述,資產證券化核心是投資者的保護,因為證券化過程中的收益和風險最終由 投資者承擔,所以,證券化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規制均圍繞保護投資收益和降低投資風險 而展開。對投資者而言,投資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利率的變化。當市場利 率高于息票利率(注:息票利率是受托人按期支付給投資者的票面利率,一般由貸款組 合中最低的貸款利率減去服務費、保險費后得出。息票利率可以是固定的,如MBB,可 以是按期限不同分為多級別的,如CMO。)時,證券價格下跌,投資者勢必拋售證券,拋 售的結果又使價格進一步下跌。二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借款人可能因失業、離婚等情 況不履行或遲延履行付款義務,即使存在違約保險,仍會影響投資者的預期收益。三是 提前還款風險。住房抵押貸款期限較長,隨著時間推移,借款人可能隨經濟條件改變或 遷移到其他地區就業而賣掉住房,另外借款人也可能因利率變動采取再融資手段,這些 情況均會導致借款人將未償貸款余額提前償還,從而影響證券現金流。四是服務商支付 遲延。支付遲延指借款人支付抵押貸款款項時起至服務商將該款項轉給投資者時止在時 間上的滯后期,因為現金流即時實現是很重要問題,支付遲延顯然減少了投資者收益。 五是其他證券化過程的參與者——信用增級機構、評估機構、信托機構、律師事務所—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風險。針對上述可能出現的投資風險,美國資產證券化在物權 、合同、破產、證券、信托諸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法律規制。
(一)物權法上的規制。
1.抵押貸款的設立及轉讓。
受英國票據概念的影響,美國傳統上在一筆抵押貸款中存在兩各法律文件——期票和 抵押單據[2],或相當于抵押單據的文件,分別代表債務求償權和不動產擔保物權。期 票表明借貸關系存在并保證到期還款,類似于借貸合同。抵押單據是借款人和貸款人簽 訂的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的擔保合同,類似于抵押擔保合同。期票一般應明確以下事項 的條款:利息率、償還期限、到期日、違約通知、違約發生時借貸雙方享有的權利、延 期還款的費用、提前還款的費用等。如果是分期償還貸款,還應當加上“加速還款條款 ”和“立即還款條款”。所謂“加速還款條款”是指在分期付款過程中,如有一期不能 按期償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傲⒓催€款條 款”則賦予貸款人在抵押物被出售時要求獲得全部清償的權利。期票是每一筆貸款都必 須具備的,是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的依據。相對而言,抵押 單據并非必需,性質上屬于期票的附屬,如果貸款人認為借款人現在及貸款期間都有足 夠財力償還貸款,則不必簽訂抵押單據。但在實踐中,由于貸款人對借款人在還款期間 因個體特征變化帶來的還款不確定很難把握,一般都有抵押擔保。
抵押單據是英美法中傳統的不動產擔保形式,因其“抵押”與我國傳統法意義上的“ 抵押”含義不盡相同,今多直譯為“按揭”(Mortgage)。按揭起源于英國古老的土地制 度,由于歷史原因,英美法上的按揭又有普通法上的按揭和衡平法上的按揭之分。但一 般而言,按揭都要求債務人(借貸關系中借款人)轉移抵押物的所有權,可轉移也可不轉 移抵押物的占有,同時,賦予債務人的贖回權,一旦債務人違約則取消贖回權,債權人 收回抵押物或將抵押物拍賣償債[3]??偟膩碚f,按揭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調特定財產( 抵押物)權利轉移來保障債權實現,同時賦予債務人以贖回權,以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 雙方權利平衡。在美國大多數州規定,作為不動產擔保的抵押單據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有明確的抵押貸款當事人;(2)對抵押物作恰當描述;(3)抵押人(借款人)轉移抵押 物所有權和占有抵押物;(4)抵押人的贖回權及其取消;(5)配偶繼承另一方財產權利的 規定;(6)其他需要明確的條款。當然,期票中約定的條款也可在抵押票據中重述或使 之具體化。除了上述必備條款之外,借貸雙方往往要就以下問題進行約定:一是抵押時 稅款、評估費及雜費等較抵押有優先權的款項支付問題;二是每月繳納的不動產稅、火 災險費、意外險費和抵押貸款保險費的支付問題;三是要求抵押人在使用已抵押房產時 不得損害和濫用[4]。這些約定目的在于防范因抵押人不交納上述稅費而使抵押物被拍 賣,從而影響貸款人利益。再者,法律規定抵押單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為抵押單據 含有權益轉讓內容,需要進行登記。此外,法律還明確了抵押物的范圍,住房及土地、 地役權和依附于房地產上的固定裝置,以及合同生效后獲得的成為房地產一部分的財產 ,均屬于抵押物的范疇[4]。
按揭生效后,常會出現抵押物被轉賣的情況,如何在抵押物被轉售時保護貸款人利益 是物權法的另一個重點。實踐中抵押物被轉售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時有三種作法:一是借 款人用售房所得提前還清貸款;二是受讓人和出賣人(原借款人)簽訂合同,受讓人支付 房價后出賣人未償付貸款,則出賣人繼續承擔還款義務。一旦出賣人違約,貸款人將行 使按揭權拍賣或收回房產。這種作法對受讓人極為不利,有經驗的買家均不會接受;三 是在房產轉讓時,買賣雙方約定貸款仍依附于該房產上,由買方繼續承擔還款義務[2] 。雖然這一約定是針對買賣雙方的,但涉及貸款人的重大利益,貸款人對交易成就與否 往往產生極大作用。如果貸款人認為受讓人資信較差,則常起用“立即還款條款”阻止 交易。反之,貸款人同意受讓人支付剩余款項時,也會與受讓人簽訂還款合同,由受讓 人承擔還款的個人責任。
2.不動產登記與登記缺陷的補救。
眾所周知,不動產登記是確定不動產權屬和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基礎。在美國,不動產 登記被作為檔案記錄下來,登記范圍幾乎涵蓋了一切與房地產權益有關的文件,包括期 票、抵押單據、抵押轉讓協議、房地產留置證明、長期租賃合同、地役權證明、限制性 契約及買賣特權證明等[7]。該登記記錄向公眾開放,任何人均可方便地查閱。登記本 身屬于檔案記錄,“記錄本身不會創造并不存在的權利,它只是提醒人們某抵押貸款關 系的存在及其影響”[4]。然登記記錄為評價和確定房地產權益各方所要求的權益提供 了一個公開的評價體制,是解決各方爭議優先權的權威標準。因而,記錄本身實際上具 有表面的證據力和公信力,未查看記錄或未及時登記都可能給權利人造成損害。可以說 ,登記目的在于建立房地產確權體系,沒有對房地產現狀確定登記記錄,任何人對房地 產的法定權利都不能被創制和轉移。為保障登記的證據力和公信力,登記記錄應當是完 整無缺的,且必須公開透明,特別要方便經濟,這樣才能被廣泛接受和很好利用。本著 這一宗旨,美國通常在縣一級設立檔案局(少數州設在鎮里),負責本地區的房地產登記 工作。但隨著二級抵押市場的發展,市場參與主體需要了解資產組合中每一筆貸款相對 應房地產的真實現狀,這種分而治之的登記體制顯然不能滿足需要。1997年,抵押貸款 二級市場參與者創建了抵押電子記錄系統(MERS),作為“賬簿記錄”清潔中心,每筆錄 入其中的貸款和附隨權利的轉讓都被記錄下來,從而有力地保證了權利人的權利[2]。
3.關于法定優先權問題。
在美國涉及不動產法定優先權的問題有兩個:稅款優先權和建筑工程優先權。其一, 繳納財產稅是抵押人(借款人)義務,應繳稅款對抵押物享有征稅留置權,該權利為最高 優先權。納稅人拖欠稅款,征稅機關往往將該房地產拍賣或出賣征稅留置權,如此勢必 影響貸款人利益。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抵押單據中一般要附設如下約定:一旦出現抵 押人拖欠稅款情況,則由貸款人繳納未及時繳付的稅款,同時將這些稅款計入貸款總額 ,由抵押人將來償付。當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將稅款計入未償債務,由拍賣 該房地產的中標者一并償付。其二,建筑工程優先權也是法定優先權,指承包商、工人 、材料供應商在未收到應得款項時,有權留置其為之投入勞力或材料的房地產。為收回 欠款,他們可以取消房地產贖回權,通過法律程序將其拍賣,以拍賣所得抵償欠款。建 筑工程優先權也屬于應登記范疇,但這種登記往往是“事后”記錄,因為材料供應時間 和完工時間帶有一定不確定性,不能立即在記錄中顯示出來,各州法律通常給予承包商 、工人、供應商一段申請期(一般為60天),使他們在完工或材料運到后能夠申請登記, 登記后其權利才能在記錄上顯現出來[4]。因而,對于新建或改建房地產來說,買主(借 款人)和貸款人無法在申請期內確定該房地產是否負載建筑工程優先權。為防萬一,這 類房地產的買主和貸款人應要求賣主出具保證書,確保工程完工時對承包商、工人、材 料供應商應付款項全部付清。這樣,即使出現建筑工程優先權,也由賣主承擔責任,不 涉及已抵押的房地產。
(二)合同法和破產法上的規制。
資產證券化是通過一系列合同來安排和建構其法律體系的,涉及借款合同、抵押擔?!『贤⒆C券化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信托合同、信用增級合同、證券發行合同、證 券交易合同等。由于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主要涉及物權法問題(前已分析),服務合 同和信托合同主要涉及信托法問題,信用增級、證券發行及交易主要由證券法進行規制 ,故在此不作詳解,本處所謂之合同法的規制僅指證券化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及作法。
證券化資產的轉讓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環節,銀行信貸資產只有通過轉讓才能將該資 產獨立出來成為證券化資產。資產轉讓必須是“真實出售”?!罢鎸嵆鍪邸笔怯⒚婪ㄌ亍∮懈拍?,核心意思是指已出售的資產在出賣人破產時,債權人不能對該財產進行追索, 以達“破產隔離”目的。在美國破產制度對擔保債權人的保護并不完善,擔保財產仍屬 于債務人的總資產,在債務人破產時,該財產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受到自動凍結等 因素的影響。而證券化的基礎是獨立的證券化資產,證券的發行、信用增級、投資者的 收益均建立在此基礎之上,因而,如何隔離出賣人的破產風險,設立一套風險隔離機制 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而風險隔離機制的兩項基本制度就是“破產隔離”和建立特設機 構SPV?!捌飘a隔離”是證券化交易的特征之一,也是交易是否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 它要求出賣人破產清算時,證券化資產不能作為清算財產,其產生的收入現金仍按證券 化流程支付給投資者,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之目的。這一點類似于大陸法系的“別除權 ”。通過“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使證券化資產與原所有人及其信用分離,構成發 行證券之基礎財產,成為投資者收益的源泉和信用增級的基礎,因而,在證券化流程中 ,真實出售極為重要。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1983年制定的會計標準,真 實出售須滿足三個條件:(1)轉讓人必須放棄對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2)轉讓人因轉讓 資產協議中有追索權條款而可能承擔的負債是能夠合理估計的;(3)除非通過轉讓資產 協議中的追索權條款,受讓人不能將已售資產退還給轉讓人,否則,轉讓人只能將其視 為貸款[5]。由于此規定比較模糊,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經常引起爭議,1997年,該委 員會了新的資產出售標準,即《FAS125》。依新規定,如果出售方通過轉讓獲得了 收益權益之外的對價,就意味著出售方將資產的控制權轉移給了受讓方,這項交易將作 為“真實出售”處理。依據新的會計準則,轉讓方轉移資產控制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 個條件:(1)將被轉讓的資產與被轉讓方隔離——推定即使在轉讓方破產或清算時,轉 讓方和其債權人也不能追及已出讓的資產;(2)資產受讓方享有將該資產出質或再轉讓 的權利,并不受任何限制;或者資產受讓方是合格的特設機構SPV的時候,其收益權益 的持有者享有將該資產出質或再轉讓的權利,并不受限制條件的約束;(3)資產出售方 沒有通過以下方式保留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第一,簽訂回購協議,約定資產出售方 有權或有義務在到期之前回購該資產;第二,簽訂回購協議,約定資產出售方在尚未取 得轉讓資產情況下將未來轉讓的資產收回購[6]。新規定著眼于資產控制權,而不是象 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傊痪湓挘D讓人真正轉讓了該資產的所有者權益 和相關控制權才能被認定為“真實出售”。
“真實出售”還必須具備法定的對抗要件。如果不具備對抗要件,在轉讓人破產場合 ,破產清算人可以否認該項財產轉讓的法律效力(聯邦破產法544)。關于財產轉讓的法 定要件,依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和各州關于抵押設定的規定,以契據的占有和相關合 同及轉讓人通過轉讓資產以獲取融資的融資報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
證券化資產轉讓勢必涉及原借款人(債務人)的通知和抗辯問題。依UCC規定,資產轉讓 合同若具備對抗債務人效力,必須通知債務人。一般而言,債務人受領通知后,其向原 債權人(貸款人)的履行義務轉由受讓人接受,同樣,向原債權人主張的抗辯事由,如抵 銷,也可向受讓人主張。否則,不能對抗債務人的抗辯事由。對于前者,因債權人在證 券化過程中往往兼任服務商,因而,即使不進行通知,亦不產生問題。而于后者而言, 不通知則不能對抗債務人的抗辯事由。但在證券化實務上向多數債務人個別送達通知是 非常困難的,實踐中一般不通知債務人。為解決這一問題,轉讓雙方多在合同中約定債 務人的抗辯事由不得向受讓人主張。另外,在確定資產讓與價格時,充分考慮履約不能 風險的程度,通過信用補充措施,減少風險。
(三)關于特設機構SPV的法律規制。
設立特設機構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金融資產證券化。從這點來說,特設機構實為 特殊法律實體。在美國,特設機構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信托、公司、合伙三類。它們既有 由民間設立的,也有由政府設立的。其中,三大政府機構——GNMA(Government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HLMC(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參與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對抵押流 通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特設機構的職能有兩個:一是“破產隔離” ,使證券化資產與原所有人信用分離,獨立成為發行證券的基礎。二是稅法上考慮,避 免雙重征稅,降低證券化的籌資成本[7]。因為美國聯邦稅制上有所謂的“名義所得人 原則”,資產和事業發生的收益的歸屬主體,不過為單純的名義主體,并不享受該收益 ,名義主體以外的人作為實質的所有者享受該收益,則實質所有者作為納稅主體,而名 義主體免于征稅。要真正實現特設機構的職能,昭示其獨立性,特別是昭示其不為融資 者(證券化資產轉讓人)所控制,特設機構的設立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特設機構無論采何種形式,其實體必須與證券化發起人分離,其股份或控制權 最好由發起人之外的第三方持有。SPV應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設立自己的董事會和訂 立章程。SPV以自己的名稱從事業務,有自己的辦公場所,有自己的獨立的管理人員, 保有自己獨立的賬冊、銀行賬戶、和財務報表。且董事會應設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 至少四分之一),董事會須定期舉行會議,有完整的會議記錄等。
第二,通過訂立章程、契約等,明確特設機構的經營范圍,規范其業務活動。其主要 表現為:(1)業務范圍限定于證券化資產的購入和以購入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2)不 負擔證券發行之外的其他債務;(3)禁止與其他實體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后同樣可以 破產隔離;(4)不能用其財產為沒有參加結構性融資的其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在SPV的結構設計中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其自愿申請破產(注:自愿申請破產指 破產申請是由債務人主動提出的。美國破產法的宗旨之一是保護債務人,在美國有95% 以上破產申請由債務人提出。參見彭冰《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出 版,第102頁。)。自愿破產或同意破產申請,必須獲得董事會和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有獨立董事的同意,不能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或其他引起破產程序的申請。
(四)證券發行中的額度規制。
在傳遞證券中,投資者購買的標的是證券化資產的所有權,收益和風險均來自于所購 標的,實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證券有效期內是 不可能固定的,則投資者的收益也難以固定。為了減輕投資者的顧慮,這類證券化資產 由經過保險的抵押貸款組成,發行人也往往提供及時還款保證。正因為如此,該類證券 發行不進行超額擔保。然對于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言,類似于公司債券,以固定利率發 行,且有明顯期限,其信用與發行人有直接關系,故與傳遞證券不同,抵押貸款支持證 券常采用“超額擔保”方式發行。所謂“超額擔?!笔侵缸C券化資產的應受賬款的價值 高于擬發行債券的價值。這種“超額擔?!睙o比例限制,從歷史記錄來看,證券票面價 值與擔保價值比例約為125%—240%[4]。但有政府債券和其他機構債券作擔保的話,如 轉付證券,超額擔保比例不必像抵押貸款支持債券那樣高。此外,為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一旦證券化資產的市值因市場環境變化降低到超額擔保水平之下,發行人還必須補充 等量的資產給證券化資產。否則,受托人有權出售受托的抵押品(原借款人抵押的房屋) ,以保全投資人利益。
(五)信托法上的規制。
信托是英美法體系中古老的制度。資產證券化流程設計中的信托制度是資產證券化重 要法律依據之一。所謂信托是指基于信托關系,由委托人將財產權轉移于受托人,受托 人依信托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制度。信托關系有三方當事人: 將財產委托他人管理者,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對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者,為受托人; 享受信托財產利益者為收益人。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與收益 權相分離,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所有權移轉于受托人,受托 人因此而享有信托財產名義或法律上的所有權,可以對信托財產占有、使用和處分。美 國的資產證券化很好地運用了這一古老的制度。特設機構與信托機構簽訂以投資者為受 益人的信托契約,作為委托人將證券化資產交由信托機構管理,信托機構成為受托人, 依照契約接受服務商傳遞的收益,對證券化資產進行經營管理,監督服務商并按期將收 益分派給投資者。美國的資產證券化雖有不同的形式,但都離不開信托。這是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