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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 內部審計 經濟責任
隨著城市商業銀行內部管理規范的提高,內部審計在其組織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審計結論對領導的決策支持作用越來越明顯。作為傳統審計項目的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分支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了組織人事部門對被審計人在離任、留任、提拔、辭(免)職、離(退)休、降級、撤職、獎勵和懲罰等方面提出意見時的重要依據之一。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還有待歸納提煉,審計方法還有待提高。本文將對商業銀行長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審計方法進行探討。
一、商業銀行行長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任期經濟責任是指被審計人任職期間,因行使經營管理權,對經營和管理所在行的行為及結果應當承擔的責任。行長經濟責任審計應全面反映行長任期經營管理狀況,以求客觀公正地反映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對于全面評價,評價的內容應包括行長任職期間的綜合經營情況、內部控制狀況、可持續發展能力、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和審批及其結果和誠實報告等方面進行評價。
(一)聘期目標責任評價
各級機構的行長在任職期間最直接的任務就是完成當期上級下達的經營目標任務。因此,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應當是行長任期的一項重要評價內容。對商業銀行的行長,經營目標通常包括經營效益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業務發展指標三個方面的內容。
1.經營效益指標評價
銀行是企業,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創造價值,因此對效益的評價是任期目標考核首要的內容。經營效益評價應重點考慮投入產出比率,淡化絕對指標,可設計經濟增加值、經濟資本回報率、成本收入比以及費用收入比等指標。
2.資產質量狀況評價
銀行是經營風險的企業,資產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資產質量考核也應該是行長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資產質產的考核應同時兼顧對歷史不良資產化解和被評價人任期內新發貸款質量,可設計不良貸款率、不良資產現金收回額、當年新發放貸款不良率以及新發放貸款損失率等指標。
3.業務發展指標評價
可圍繞全行業務規模的發展來設計指標,在審計中應關注資產的真實規模水平,防止虛增資產。為避免人為的指標波動,采用日均指標,可設計全口徑存款日均新增、各項貸款日均新增、存貸款當地市場占有份額等指標。
(二)內部控制狀況評價
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內部控制評價包括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過程評價是對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監督評價與糾正、信息交流與反饋等體系要素的評價。結果評價是對內部控制主要目標實現程度的評價。具體實施評價時,應將全行的所有業務和管理活動進行分類,設計成不同的業務單元和管理活動,分別從五個要素考察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遵循性和有效性。評價可設計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某個控制點的差錯低于一定量的水平,則定性為控制有效,反之則是控制失效。內部控制評價要兼顧歷史和當前的現狀,并以當前現狀為主,對于內部控制水平較以往有較大進步的機構,應給予充分的肯定,但評級結果的提升不宜過大,因為內部控制有效的持續性還有待觀察,這是客觀事實的規律,也是審計職業審慎的要求。
(三)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
對一個行長的經濟責任的全面客觀評價,還體現在評價要做到當前成果與未來發展潛力的統一,內部審計應關注銀行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銀行可持續發展能力內在的體現為資源配置能力、管控能力、發展戰略和創新能力,外在的體現就是各項優質客戶的擁有程度和新興業務的發展,對新興市場領域的占有。可持續能力的評價可圍繞一個銀行的戰略發展方向,設計指標,主要考慮優質客戶群培育、新興市場領域的業務發展,如國際結算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發展等。對優質客戶的擁有程度可設計A級以上(含A)公司類及機構客戶信貸余額占比、總、分行級個人VIP客戶數新增、重要公司及機構客戶(含國際結算戶)和工資戶新增;評價對新興市場的占有可設計國際結算量新增、貸記卡業務新增等指標,電子銀行客戶交易量(含手機銀行)、電子銀行產品交易量等指標。
二、商業銀行行經濟責任審計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強,審計的內容多,且質量要求高,難度相對更大。如何在有限的工作時間內,對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對這一審計人員常要面對的問題,筆者認為,改善審計技術和方法是關鍵。
(一)建立分支機構經營資料數據庫,重視日常資料的收集工作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準確性、客觀性,很大程度體現在被審對象任期內完成的各項經濟指標上。因此應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各行的有關經營信息資料,建立以支行為單位的審計數據臺賬,搜集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收支狀況和經濟指標,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所以,平時應注意搜集這類信息,可以將這些經濟指標以及歷年查出的違規違紀問題制成一覽表,輸入計算機,根據審計任務的需要,隨時調用。在業務指標收集的基礎上,還需要對上述經濟指標進行橫向、縱向、歷史、計劃的比較分析,才能做到評價科學、準確。充分運用各種已有的數據和資料,能有的放矢工作,減少現場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二)應將離任審計和任中審計有機結合起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也更能發揮審計對業務的監督和促進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離任審計和任中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現任行長經營情況、管理情況進行的審計。它改變了“離任審計”中的審計滯后現象。采取任中審計的方法,因被審人仍在崗位上工作,且在任的時間短,事實清楚,容易得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易于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同時任中審計也容易強化被審計人的整改責任,達到以審計促進規范經營的效果。在產生離任審計的要求,內審部門可利用任中審計的成果,只需對其任中審計以后年度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即可,大大縮短“離任審計”所需要的時間,并高效、快捷地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同時也可要報告中反映任中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對被審計人做出理為客觀全面的評價。
(三)應以事實為依據界定責任
在責任認定上,被審計人只對其任職期間分管工作的決策和審批行為及結果承擔直接責任;要做到客觀公正地進行責任界定,首先是事實應準確,其次需要在審計評價考慮以下幾對責任的界限,一是區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重大經營決策和審批若由集體決策造成的風險或損失,應由集體負責,但被審計人在集體決策中表決反對意見的,應予剔除;若由被審計人個人決策造成的風險或損失應由個人負責。二是區分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對前任過失的遺留問題,現任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對現任中仍在繼續投入的項目,現任應承擔責任,現任有責任整改前任遺留的問題。三是區分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在審計評價中,要對單位由于不可預見的外部因素造成的損失與主觀不努力或被審計人能力有限造成的損失進行客觀分析,作出恰當界定。同時,界定經濟責任的各項因素及結論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分析闡述。
(四)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工作質量
加強審前非現場的分析,以風險為導向確定審計重點,有的放矢地開展審計工作,對影響機構發展的重要管理事項、重要業務項目、日常監控中發現的風險等方面進行重點檢查;開展訪談,兼聽則明,聽取各級員工對行長的定性評價,豐富審計線索,對員工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查證,避免出現重大遺漏;加強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對事實要進一步進行核實,爭取交給被審計人確認的審計事實沒有重大分歧,樹立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專業和形象,從而提高審計結論的認可度,順利交換審計意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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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計法規定的必審項目和國家、省、市審計機關下達的統一項目為基礎,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特別是市委全委會提出的六大重點工作,以及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結合我市審計資源實際,2013年度審計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本級預算執行審計
1.2012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以推進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構建財政審計大格局為目標,對市財政局具體組織的2012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中,以收入組織、預算分配、預算執行和預算管理為重點,關注財政收入支出和分配情況、民生項目資金的投入和保障情況,對相關專項資金進行審計調查,積極探索財政績效審計,分析評價財政專項資金是否達到預期效益和效果,促進財政管理水平提高。項目由財金科負責,2013年3月開始實施,6月30日前提交審計報告。
2.地方稅收、基金征管情況審計
以規范稅收征管,推進依法治稅為目標,對2012年度市級地方稅收、基金收入征管情況進行審計。重點關注地稅部門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履行征管職責、稅收稽查執法等情況,反映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稅務部門嚴格依法征稅,強化征收管理。項目由財金科負責,2013年3月開始實施,6月30日前提交審計報告。
二、經濟責任審計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1.部門(單位)、鎮鄉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三責聯審”的有關要求,根據市委組織部委托,對離任的部門(單位)、鎮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任職時間較長的部門(單位)在任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具體對象以組織部委托為準。
對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關注所在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領導干部經濟決策、財經法規政策執行以及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的全部過程,重點關注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事業投入及實施效果、國家財經法規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個人遵守相關廉政規定情況;對鎮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還要關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領導干部在融資貸款、工程發包等方面的履職情況,促進領導干部依法行使權力、有效履行職責。
根據市委組織部委托,對市委老干部局、610辦公室、紅十會及市政府采購與招投標中心等4名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分別由財金科、行事科、農資科和經審科負責,1月份開始,3月底提交審計報告。其他離任或在任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待組織部門明確后即組織實施。
2.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為促進部門預算綜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預算執行到位率,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對已經交辦的市委老干部局等4個部門(單位)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承辦科室及實施時間與經濟責任審計相同;年度中間增加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接到組織部委托后,除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外,對其所在部門(單位)同時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按照確保審計覆蓋面、避免審計監督盲點的原則,對多年未審的部門預算單位逐年安排審計。2013年,對住建局、農委、水務局、海洋與漁業局系統共29家下屬單位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住建局系統的市政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處、房屋征收辦公室、燃氣管理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城建監察大隊、房屋產權交易所、白蟻防治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由財金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農委系統的林果指導站、蠶桑指導站、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村環境能源技術推廣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種子管理站、農業執法大隊、農產品質量監測中心,由農資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住建局系統的城鄉建設檔案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水務局系統的水費水資源管理所、堤閘管理所、水利設計室、水利局倉庫,由經審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住建局系統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室、規劃信息中心、城市排水管理處,海洋與漁業局系統的漁政執法大隊、漁業技術推廣站、呂四漁港船閘管理所、漁港監督站,由行事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三、財政專項資金審計
1.保障性住房跟蹤審計
根據審計署統一部署,圍繞“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基本解決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的問題”的工作目標,對市保障性住房繼續進行跟蹤審計。審計的重點是: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的落實與完成情況,工程建設各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工程建設管理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后續管理情況。項目由行事科負責,2013年7月開始,12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2.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
根據省審計廳的統一部署,對我市2010至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進行審計。目標是通過審計,摸清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管理的基本情況,分析評價資金使用效益和開發效果,審計立項審批管理情況,檢查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問題。項目由農資科負責,3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3.村莊環境整治工程審計調查
根據省審計廳和市審計局統一部署,對我市2011至2012年村莊環境整治工程的總體情況進行調查,并對省審計廳確認的鎮、鎮、鎮等3個鎮和村、村、村、村、村、村等6個村進行重點審計調查。審計的重點是村莊環境整治工程階段性任務完成情況、資金和項目管理及績效情況、制度建設情況等。項目由農資科負責,3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四、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1.八所中心敬老院財務收支審計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不斷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的民生實事重點工作要求,對全市匯龍、呂四等八所公辦中心敬老院進行財務收支審計。重點檢查2010至2012年財務收支情況、五保養老政策落實情況、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項目由局財金科負責,2月份開始實施,5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2.二十九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及運行情況審計調查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縱深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的民生實事重點工作要求,對全市2011年鄉鎮醫院改制后新成立的29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審計以財務收支為主線,重點檢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收入支出情況、基本藥物制度執行情況,目標通過審計調查,摸清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情況,揭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對如何加強管理、規范運行提出建議,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運行。項目由局行事科和經審科負責,并聯合財政、衛生部門共同實施,2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五、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1.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突出平臺打造,完善功能配套,進一步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的沿海開發重點工作要求,以及“塑造宜居中心城區,實施民生城建”的城鄉統籌重點工作要求,對財政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呂四港環抱式港池、10萬噸級進港航道工程、海口樞紐工程、臨海高等級公路、公共衛生大樓、商務中心等6個重點項目跟蹤審計由固投審計一科負責。大學校區、蝶湖酒店、行政中心配套工程、南苑中學等4個重點項目跟蹤審計由固投審計二科負責。審計重點關注建設單位的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建設資金來源、落實、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征用地手續、拆遷管理及資金使用情況,力求通過跟蹤審計,揭示建設單位在制度與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規范建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建議,幫助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提高建設單位的管理水平。
2.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審計
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有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的規定,以促進建設單位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合法有效使用建設資金,努力節約政府投資,不斷提高投資效益為目標,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申報,2013年,對中醫院病房大樓、城建指揮部經濟適用房、世紀大道綠化景觀工程等45個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進行竣工結算審計,工程送審額約15億元。竣工結算審計分別由固投審計一科、二科負責,1月開始,12月底結束。
六、金融審計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根據市審計局的統一安排,以促進農村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強服務“三農”能力為目標,對農村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負債損益審計。通過審計,反映農村商業銀行在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過程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風險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核實各項金融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情況,分析其整體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揭示影響當前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性問題。項目由財金科牽頭組織實施,擬于7月開始實施,具體要求待省廳統一部署。
七、其他項目審計和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一、嚴格財政預算管理,依法推進財政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的規定,各街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足額地組織各項收入并按規定納入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依法編制財政預算,將所有預算內、外財政性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確保收支平衡,并消除任何形式的隱性赤字。
(一)合理編制預算。要嚴格按照《預算法》編制年度預算,細化到各個收入、支出項目。預算(草案)要提交街鎮人大機構審核通過,方可組織實施,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二)強化預算執行。按照“先人員經費、再公用經費、后項目經費”的支出順序安排預算支出,通過預算控制指標、指標控制計劃、計劃控制支出,實施嚴格的指標控制、核算管理和事后監管。
(三)嚴格預算約束。收入要完整、準確,支出要量入為出,確保重點。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需調整,需報街、鎮人大機構審核批準。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四)實行預算監督。預算執行情況要接受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二、建立和完善各項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財政財務規范有序運轉
(一)建立和完善財政管理例會制度。各街鎮要建立財政管理例會制度,通過財政管理例會,研究和解決財政預算安排、執行及財政收支管理等相關事宜。財政管理例會的參加對象原則上為:街鎮主要領導、人大領導、紀委領導、分管領導、財政所長等。例會由主任、鎮長主持,定期召開,并作專門記錄備案。
財政管理例會的職責:
1、討論決定財政預算收支計劃的安排,預算調整計劃,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報批。
2、討論分析財政形勢,包括財政收入與支出情況、收支平衡情況、存在問題等。針對存在問題,研究制定開源節流的對策措施,確保政府機構正常運轉,確保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資金的需要。
3、根據國家、省、市和區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討論制定有關財政經濟政策和建立完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4、討論決定重大建設項目財政資金的安排和大額資金支出,并實行登記制度,由財政所負責統計。
5、研究制定其他有關的財政工作、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建立健全財務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加強財務集中核算管理,支持有條件的街鎮試行國庫集中支付。財政所要在街鎮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街、鎮下屬單位財務核算及監督管理。各部門單位的所有收支都要按規定納入財務集中核算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財務集中核算管理部門要督促下屬各單位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切實履行審核監督職責,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或不合法的憑證,拒絕支付和撥款。
(三)完善財政財務支出審批制度。要完善財政財務支出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財政支出,規范財政支出的審批程序。
1、所有支出票據必須有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簽字并注明支出原因。
2、實行街道(鎮)主任(鎮長)“一支筆”審批制度,加強監督。
3、對預算內、外資金的追加與安排,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安排和重大經費開支,必須經“財政管理例會”研究通過,再由街道(鎮)主任(鎮長)簽批列支。
(四)嚴格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各街鎮要根據《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使用財政票據。凡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應稅收入不得使用財政票據,按稅收規定使用稅務票據。票據使用人在開具票據時,應做到字跡清楚,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大小寫金額相符。作廢票據要保管完整。財政票據實行憑證購領,限量供應,核舊換新制度。要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的領購、使用、繳銷和保管制度,實行專人、專賬、專管。財政票據管理人員要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財政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接交手續。
(五)規范財政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財政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審批備案制度。需開設銀行賬戶的,由街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區財政局和人民銀行批準后在規定銀行開設賬戶。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設銀行賬戶,內設機構一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嚴禁公款走私人賬戶。銀行賬戶印鑒實行專人管理,同一賬戶印鑒必須分開保管,嚴禁一人保管。如銀行印鑒保管人因公因私外出,須將印鑒按不相容原則交由第三人保管,并辦理好交接登記手續,外出歸來后,也同樣應辦理好交接登記手續。
(六)健全財政現金管理制度。財政所、財務集中核算部門管理的現金收入必須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的收入賬戶,因特殊情況當日不能繳存的,次日必須繳存。任何人不得坐支,不準公款私存,不準保留賬外公款。經費戶及財務集中核算部門對外發生的經濟往來,除《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可使用現金范圍外,必須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要嚴格執行現金限額管理制度,主要用于按規定需現金支付的日常開支。必須建立健全現金日記賬,逐筆記載現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款相符。本單位人員因公暫借資金,事后須及時結賬,歸還借款,超過期限不還的,除追回借款外,按規定處理。
(七)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要加強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管理,建立專人、專賬、專管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的采購、驗收、領發、保管、盤點、清查等制度,并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確保財產物資安全。
2、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添置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的財產物資,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先審批再購買。
3、所有財產物資必須建賬登記,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和賬卡相符。
4、所有財產物資處置必須按《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按規定程序審批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拍賣等形式處置。財政所及財務集中核算部門按照批復文件和相關資料進行賬務處理。處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區財政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八)建立健全工程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要規范工程建設財務核算,嚴格按合同約定控制工程預付款支付進度,工程結算前要留有足夠的支付余地。所有建設項目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審計,工程造價最終以審計結果為準。對違反規定未建立工程財務管理制度,挪用、出借建設專項資金的,將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嚴格專項資金、涉農補貼發放管理
1、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對列入本街鎮的專項資金,要建立健全項目庫管理制度,加強項目論證、立項、申報、實施等各環節的監督。嚴格實行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專戶核算,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切實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彌補經費缺口和發放福利獎金。財政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切實加強財務核算,防止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對于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項目實施效果等信息要及時上報區財政局。
2、強化涉農補貼發放管理:
一是及時宣傳政策。公示補貼對象、補貼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監督電話等相關信息,在確保群眾知情權的基礎上,自覺、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是嚴格資金審核。對各類補貼發放清冊,要安排專人逐條、逐項審核把關,增加或減少的戶數和金額,必須問清情況并加以核實,確保準確無誤。
三是及時發放資金。要全部通過“一卡通”發放,財政所必須加強與區財政局及商業銀行的聯系,確保做到一戶一卡,安全快捷、內容準確、金額無誤,同時強化督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農民存折,更不允許與商業銀行協商代扣其它款項。
(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加強對本街、鎮財政財務的日常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要對本街、鎮各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并向本街鎮主要負責人報告工作。
三、加強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水平
要堅持“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清理舊債,切實采取措施,多渠道多途徑清理債務,嚴格控制債務水平。
(一)建立債權債務監管系統,將本街、鎮所清理的債權債務數據全面錄入該系統,實施動態監控。
(二)針對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化解債務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目標,建立化債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要積極采取多種方式籌措資金,及時化解舊債務。嚴禁形成新的負債。
(三)不得向農戶、居民亂攤派,不得向村(社區)和企業攤派支出,不得為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對違反規定舉債或提供擔保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責任。
四、區、街、鎮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確保街、鎮財政財務工作健康運行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財政工作的領導和日常管理,建立和健全財政財務制度和內控機制,確保財政職能履行的全面到位,管理規范、有序。同時應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同級人大的監督管理,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監督管理,形成監督合力,嚴肅財經紀律,促其經濟健康發展。
(一)各街鎮要按照本級人大決議組織預算的執行,自覺接受人大依法對財政的預算編制、調整、執行情況以及財政決算審查監督。
(二)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街鎮財政財務的管理監督。區財政局除加強對街鎮財政的日常業務指導監督外,要建立財務管理定期檢查制度,定期檢查街鎮會計基礎工作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督促健全財政管理的各項制度,規范財政管理和財務運作。各街鎮對財政部門提出的改進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和落實,進行完善和整改。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范圍內的審計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管轄權限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行使審計監督職能。
市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項審計機構,或者向有關單位派出審計工作機構。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五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六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所必需的經常性經費和專項經費,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由本級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紀律。
第二章財政審計監督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編制、預算調整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督促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糾正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受本級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中提出的重大問題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三章金融機構和企業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下列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一)國有政策性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三)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負責對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及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出資不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及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在國(境)外設立的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機構,及其設立的下屬企業和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金融機構和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情況;
(二)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三)國有資產情況;
(四)對外投資情況;
(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六)依法繳納稅費情況;
(七)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下列資產投資或者以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性資金;
(二)政府融資;
(三)社會公益性資金;
(四)其他國有資產(資金)。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
(一)履行項目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情況;
(四)資產交付情況和投資效益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單位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制訂審計項目計劃,并告知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如審計機關對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以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對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決算編出后,應當書面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財務結算手續。
審計機關應當在收齊決算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周期較長、投資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作出的竣工決算審計結果,應當作為項目竣工財務結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作出的審計結果,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各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對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運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興辦的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以下審計監督:
(一)預算經費收支、結余和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二)各項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事業性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的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三)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屬單位和財政性資金使用單位進行延伸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收益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以下審計監督:
(一)采購計劃和預算編制情況;
(二)采購范圍、方式和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采購資金的籌集和劃撥情況;
(四)采購效益情況;
(五)主管機關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采購人、使用單位、供應商等相關單位與政府采購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對下列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二)運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興辦的國有及國有占控股地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三)經授權對其他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政府指令審計機關組織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由審計機關制訂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主要負責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清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并向本級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及所在單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聘用有關人員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對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第七章社會公益資產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下列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
(二)救災、救濟、扶貧等社會救濟資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四)其他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
第三十三條政府部門管理和政府委托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及社會公益性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社會公益性基金、資金進行審計,應當向本級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五條經本級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接受財政補貼的單位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第八章效益、環境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本級各部門及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況進行效益審計,并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后應當作出審計判斷,向本級政府提出效益審計報告。
效益審計報告可以作為政府決策及管理的參考依據,作為有關部門編制預算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進行環境審計,審查被審計單位在遵守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環境管理責任方面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評價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第九章內部審計和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應當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機構從事的會計報表審計、驗資、驗證、資產評估、工程預結算、稅務等業務出具的證明文件是否真實、合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執業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結果。
第十章審計機關權限和審計程序
第四十二條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和有關情況:
(一)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會計資料;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的上述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四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開發、設計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軟件,應當留有審計數據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間。已投入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沒有設置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機關要求的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需要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有權檢查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計算機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阻礙。
審計機關審計專項資金,可以延伸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與專項資金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十七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審計調查有關單位,應當出示審計機關審計調查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的公款時,應當出示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查詢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協助執行,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審計人員收集的有關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計證據應當由有關單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證據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有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嚴重違法嫌疑或者上級機關交辦事項需要立即審計的,經市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實施審計。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必要時,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責令其保持現狀,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資產轉移批準手續;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的行為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三條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部門應當于九十日內執行完畢,并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對責任人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披露違紀問題。
第五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重大審計事項終結后,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公報、公告、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以及新聞會等形式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六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問題提出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監察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收到審計機關的移送處理書后,應當在二十日內通知審計機關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退還審計機關,并說明理由。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及時退回審計機關,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所列行為,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部門、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作出處理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八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由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
(二)拒絕、拖延、阻礙審計或者調查的;
(三)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及情況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拒絕作出承諾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換;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或者更換的,應當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審計機關發現開發、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依法責令改正并可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五)、、的;
關鍵詞:工商銀行;內部審計;影響
一、我國工商銀行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內部審計是我國工商銀行內部控制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通過對銀行內部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與評價,幫助銀行堵塞漏洞,減支增收,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一)內部審計機制不健全
內部審計人員對執行內部審計工作過程中的行為和履職后的結果承擔的責任,這就是內部審計工作的責任制度。我國工商銀行內部審計責任制度不夠健全。不健全的內部審計責任制度會使內審人員缺少應有的約束力,導致審計人員責任意識弱,缺乏風險意識,行為不規范,隨意為之。不健全的審計責任制度使得即使出現審計過錯,責任也沒有辦法落實到人,結果只能不了了之,形成惡性循環。對于審計工作來說,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內部審計的前提是制訂審計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責任制度。因為制度如果無法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實施,就只是形式意義上的制度。因此,嚴謹的工作責任制度是必需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責任追究制度。審計全過程的核心是責任追究制度,但在現實中,部分責任追究制度蜻蜓點水,責任主體不明確;還有一些根本沒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更甚者制度沒有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二 )內部審計工作內容不全面
一般情況下,銀行內部審計的審計范圍包括:內部控制系統有效性的衡量和評價、內部控制的運作方式、銀行是否遵守政策以及風險的控制情況、財務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時性等。而我國工商銀行內部審計長期以來并未對一些重要的深層次問題如戰略及其管理制度、政策法規、社會環境、監督體系等方面進行研究,而僅僅局限于查處一些具體違法違規問題。只注重檢查會計憑證、報表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業務操作的合規合法性,以及對信貸資產質量和風險責任進行審計,而缺乏對銀行管理結構和內部控制體系以及經濟效益情況、各崗位業務規范狀況等的審計和評價。內部審計對不斷更新的金融產品反應過慢,不能適應新變化和實施有效的監督,在風險評估和提供咨詢管理建議等方面不能發揮到積極地作用。除此之外,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工商銀行的業務越來越多的借助計算機來完成,如網上銀行服務,客戶僅僅借助網絡就幾乎可以辦理銀行的所有業務,目前很多銀行的電子銀行業務也越來越全面。然而,我國工商銀行在計算機方面的審計制度幾乎是空白,存在的風險隱患很大,一旦出現問題,就有可能影響業務的正常運行,給我國的資金安全帶來極大地危害。
(三)內部審計人力資源不足
內部審計人力資源不足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數量不足,不能滿足內部審計的需要;二是指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偏低,還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
1、內部審計人員數量不足
我國工商銀行內部審計人員遠遠達不到人民銀行規定的內部審計人員與銀行員工 2%的比例要求。調查顯示,我國工商銀行的內部審計人員在銀行員工中所占比僅僅只是 1%。與大多數在國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占銀行員工總數的 5%相差甚遠。人員數量的不足,使得內部審計人員調配時候難以達到應有的檢查陣容,審計質量勢必大大折扣,提高了審計風險。然而,我國銀行業內部審計的任務又異常繁重,除了負責總行布置的專項審計任務,還要承擔轄屬支行的審計任務,另外還要完成計劃外的離任審計和臨時性項目幾十個。我國內部審計人員配備明顯不足必然直接導致審計監督的不連續,審計面狹窄和間隔時間長。當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時,工商銀行經營中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很可能不能及時發現,這種情況勢必弱化了審計監督的作用。
2、內部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
(1)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水平、心理素質、職業操守普遍較低。目前,有些銀行內部審計沒有足夠的人員支持,有的是人員缺乏專業培訓,有的是沒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同時,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的思想比較老舊,在審計工作中還保有傳統的審計思想,沒有足夠的風險預警意識。以太原迎澤支行為例,迎澤支行共有員工人數 325 人其中副處級以上行領導 3 人 ,二級機構副行長、副經理以上 33 人,總會計 7 人,營業部主任 12 人,營業經理 24 人,普通員工 245 人。在學歷上,第一學歷為本科的為 11 人約 為1.1% ,大專以上的為 107 人約為 12%,高中及中專 173 人占 37.8%。從以上數據中可以看出,相比其他股份制銀行,例如交通銀行,華夏銀行的資料,它的員工的學歷水平普遍較低。高中及中專以上的員工所占比例超過半數,而高層次員工僅占 1.1%。值得強調的是,該支行第一學歷碩士以上學歷的員工數量為 0,高層次專業人員嚴重不足。員工老齡化的年齡結構十分嚴重,30 歲以下是 9 人,40 歲-50 歲之間是 301 人,50 歲以上是15人,平均年齡是43 歲。30 歲以下的員工不夠1%,但40 歲以上員工卻達到 33%。近幾年來,由于連續實行減員增效的指令性計劃,鼓勵員工自己創業或內退,這樣一來,該支行員工總數由 2003 年的 502 人減到目前的 325 人;平均每年新進大學生僅有 3 人左右。若干年后這必然會引來員工年齡結構老化的問題。
(2)內部審計人員缺乏服務意識,內部審計人員"經濟警察"的角色是由長期從事審計工作,檢查銀行風險點所產生的,缺乏服務于企業的意識。當然為企業提供咨詢和建議方面,更是非常被動。長期以來形成的內部審計人員與企業的關系更多的是企業與顧客的關系,這對內部審計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非常不利,容易形成一種對立的局面。這樣的關系使得內部審計工作起來處于被動的地步,審計人員在基層也不被歡迎,更談不上積極配合。這種情況下,內部審計想要為公司管理層服務也難以如愿。
(3)內部審計人員風險意識淡薄,目前,隨著金融機構不斷的增設機構,審計范圍越來越大,內部審計任務的壓力也日益增加。內部審計人員面臨人員不足,項目居多的現實情況,難免產生完事大吉的思想。這與內部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淡薄是分不開的,由于人員少,任務重,部分審計人員"為完成任務而審計"的應付思想比較突出,質量意識不高,就忽視了審計質量要求。很多審計人員重視數量而不在乎質量,造成完成的審計項目多,審計精品少的后果,這給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留下了風險隱患。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工商銀行內部審計的影響
目前我國工商銀行的內部審計制度的整體執行情況并不理想,有效性、全面性、及時性、獨立性、審慎性這五個方面表現比較明顯。金融危機對我國工商銀行內部審計制度的影響問題從下面幾個方面的展開研究。
(一)從控制環境來看
內部審計系統有效運行的基礎是良好的運行環境。無數實例證明,控制活動、信息交流以及監管活動是由金融機構內部形成的氛圍和環境所影響的。而我國工商銀行的控制環境不佳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產權制度還未完成轉型
一直以來全民所有制是我國工商銀行建立的基礎,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產權單一,缺乏活力。正是因為認識到這一點,目前工商銀行的股改上市正緊鑼密鼓地進行。朝著銀行法人產權制度不懈努力是我們的方向,但這其中仍然會遇到許多阻力。
2、銀行治理結構不合理
目前,我國工商銀行在法人治理結構上做了很大的改變,但是與市場化的貨幣金融企業相比還很不理想。首先,產權問題未得到最終解決,銀行治理結構不健全。其次,權力的委托和分配主要依靠行政力量,不能獨立于政府的經濟性和市場性。再次,行政級別升遷的官本位制,在激勵高級管理層時容易使得其注重短期業績。
3、風險管理理念落后
我國工商銀行的高層管理者對風險管理不重視,沒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風險管理分散在不同的部門,往往存在多頭管理,不利于發現問題。對于風險管理的認識也具有片面性,在計劃體制下的完全漠視到現在強化風險管理責任下的風險過度規避,而影響了業務的正常發展。
4、不具備優秀的工行文化和獨特的工行精神
在現有的經濟環境下,工行對本行員工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沒有足夠的重視,使得一些不文明或不合規的行為發生,例如:不按法律執行條例、不按規章辦事、違法違規經營,貪圖一己私欲而使公共利益受到減少,缺少團結互助精神,沒有主人翁態度,責任意識淡薄,甚至、以貸謀私,大肆侵吞國家財產。
(二)從內部審計活動來看
內部審計活動是內部審計最重要、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子系統,而我國工商銀行開展的內部審計活動整體效果不是很理想。表現在:
1、工行規章制度不全面
我國工商銀行的規章制度不全面表現在:有的銀行制度過時,不能緊隨時代的步伐,沒有及時修訂;有的工行支行開展新業務沒有規章制度的約束,運作上帶有盲目性;有的銀行制度過于注重形式,應用性不強;有的銀行制度又過于死板、嚴謹。引起關注的是實際工作中有章可循卻缺乏嚴格的執行能力,獎懲制度經常以黨紀政紀的處罰來代替職業上的懲罰,有名無實;成績考核制度方面也有較大缺陷,一些工行支行僅僅依靠吸收存款的金額來考核員工的工資待遇,忽視資產風險的變化。總體來說,這樣的制度不利于風險控制。
2、工行內部結構不科學,人員素質提升不到位
由于各個崗位之間的分工不明確,導致責任推委現象時有發生,利益的交叉也使得權力制衡在運行中失靈。而且,各層之間的授權審批制度沒有規范化,授權過大、過小或越權現象嚴重。另外對職工的錄用體制不嚴格,培訓考試只注重形式,這些都容易導致業務上的操作風險。
(三)從信息交流看
1、會計信息失真
由于各種客觀和主觀的原因,工商銀行的會計信息經常出現錯漏現象。更嚴重的有為了顯示業績而隨意修改會計報表、作假賬、違規操作。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是我國會計制度存在缺陷所引起的,會計人員素質、監管力度也對信息質量有很大影響。
2、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滯后
我國工商銀行的計算機應用技術還停留在操作層面會計信息處理系統,面向管理層的管理信息系統落后,因而管理人員不能及時發現風險、化解風險并對信息作出準確的細節分析和綜合把握,這種滯后造成的原因,一是對信息管理工作不夠重視,銀行沒有設置專門的信息管理部門;二是缺少同時懂電腦和業務的技術人員,阻礙了技術的開發。
三、金融危機對中國工商銀行內部審計的啟示
(一)堅持進行股份制改革,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股份制改革是工商銀行治理的必由之路。只有通過改制,剪斷工商銀行與國家的聯結,使股權結構多元化,銀行資本社會化,才能促使工商銀行以法人財產權承擔有限責任,以市場經濟規則經營、承擔和防范風險,才能使經營者排除經營因素的干擾,專注于銀行的發展。在此基礎上,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必須加以完善,首先就是要建立規范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適當引進外部獨立董事和監事,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保持他們之間的獨立性,形成制衡機制;其次要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在激勵約束機制上,可適當的拉開員工收入差距,提高高層管理人員的工資,將薪酬和晉升機會與工作績效、創新成果、技術水平掛鉤。
(二)重塑優秀的企業精神,建立健全的風險評估體系
優秀企業精神是內部審計中的軟約束力,他強調以人為核心,靠自我修養起作用。一要培育正確的價值觀,樹立集體主義價值觀,糾正狹隘的個人至上思想;二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時培訓員工、建立賞罰制度、上級領導以身作責,用宣傳、演講等活動為職工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以誠信、廉潔、敬業、勤勉、協作為標準來要求員工,熟悉崗內工作的職責要求,理解和掌握內部審計的要點,積極努力去發現問題和防范風險,使銀行能擁有一個較好的內部審計氛圍。
工商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應從根本上加強對風險管理的認識,盡快成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對風險進行系統、及時的管理。借鑒國際先進的管理水平,從風險組織流程、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建立科學的內部評級法,逐步建立覆蓋所有風險業務的監控和評價預警系統,并進行持續的監控和定期的評估。
(三)加強信息管理,建立順暢的信息傳遞機制
首先,借鑒國際慣例,依據自身條件,我國工商銀行要繼續完善其會計核算體系,裁減核算主體,上收核算層級,統一會計口徑,廢除計劃限制,同時完善會計帳務的電子化管理,減少造假可能性,強化內部審查,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度;還要建立完備的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設計,力求管理全面、安全可靠。另外要防止信息傳遞過程中的理解偏差,以會議座談、研討等方式的上下級直接交流也有利于信息的正確傳遞和決策執行。
其次,內部審計應該防微杜漸,發揮自身優勢,幫助業務部門從嚴把關,避免業務部門陷入片面追求賬面利潤、有意放松審查的誤區,發揮審計作用保障銀行安全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
四、結語
對于突至的金融危機,我們更要理性客觀地看待內部審計。而作為銀行內部審計,要將審計的真實性落到實處,牢固樹立切合實際的審計理念,需將審計的免疫功能發揮到極致,積極執行《陜西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進一步加快審計轉型的步伐,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水平,為銀行 "轉方式、調結構",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貢獻。金融危機不但改變了銀行和單位的內外部環境,也改變了銀行和單位的風險關注點,如何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幫助銀行和單位順利渡過當前的危機,最終實現銀行的戰略目標,是內部審計工作當前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內部審計要在單位的重大經濟活動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經濟運行中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的分析,及時揭示銀行和單位經濟運行和政策措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分析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提出有針對性的審計建議,促進銀行和單位穩步發展,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
總之,中國工商銀行應在適應經濟環境和科技環境要求的內部審計結構中,充分的把握好審計環境、資訊溝通以及風險評枯三項內部審計管理要點,在內部審計架構中搭建好以三項要點為主的操作平臺。同時,在需要高度統一指揮和保持相對穩定的領域保留一定的硬審計活動,軟硬結合,才能適應新的經濟環境對內部審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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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內部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內部審計缺乏必要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全面展開工作的一個重要前提,具體是指銀行展開的內部審計活動必須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其他程序,以確保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是客觀、公正的。國外比較發達的銀行管理體系中,內部審計擁有很大的權限,其地位也非常高,而且部分銀行為了保證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在銀行內部成立審計委員會,直接負責領導內部審計工作,而有些內部審計部門更是直接對銀行的董事會負責,受其直接領導。我國現階段的內部審計建設,還沒有達到這一程度,管理體制還處于層層分設的階段,受上級銀行以及本級銀行的雙重管理,這就導致了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不強,特別是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組織關系是由分支銀行直接管理的,這就更使得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展開工作時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獨立性被進一步削弱。
1.2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力量不足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內審人員在素質、數量上都沒有辦法滿足目前銀行全面開展審計工作的需要。據有關調查統計顯示,現階段我國銀行的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只占到全體人員總數量的1%左右,而國外這一統計數據則是5%左右。二是內部審計工作對工作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金融業務的科技含量不斷增加,這就要求工作人員不但兼具統計、審計、會計、管理等相關知識,還要有很強的計算機操作能力以及對金融市場的判斷能力。但是就目前我國內部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來看,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建設。
1.3內部審計工作技術相對落后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科技含量已經成為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證。目前,計算機網絡系統已經被廣泛應用于我國的銀行信息管理系統之中,覆蓋了銀行業務的許多領域。但是部分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還停留在手工操作層面,使用計算機也只是停留在核對、檢查、計算的層面,僅僅是將手工操作轉移到計算機上來,并沒有充分發揮出計算機運算、處理、信息傳遞等功能,這就使內部審計工作缺乏一定的系統性與高效性。同時,部分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方法仍然停留在主觀判斷與現場檢查階段,并沒有利用科學的風險預測、分析、控制方法開展工作,隨著銀行內外部環境變化日趨復雜,銀行經營所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多,如果不加強內部審計工作,銀行將難以應對這一局面,必然陷入經營的困境。
2加強內部審計的建議
2.1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工作展開的重要保證,如果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不強,那么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展開就無從談起。對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建設,我們可以對國外成熟的商業銀行體系進行借鑒,那就是內審部門要受總行的垂直領導,在總行權利機構之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審部門受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對該委員會負責,并且領導下屬的各級審計部門開展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的組織關系,人員調動都由審計委員會統一進行管理。這一模式,內部審計部門日常展開工作,不再受各級行長的干擾,內部審計人員也不會因個人利益的考慮,在工作中畏首畏尾。同時銀行出臺相關的文件,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地位與權限,以制度的方式來保證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
2.2加強內部審計力量的培養(1)增加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就目前我國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數量無法滿足內部審計展開的現狀,我們全方面考慮,相應的增加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同時必須要保證審計人員的質量。內部審計人員必須要通過嚴格錄取考試,才能進入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對于新錄用的內部審計員工必須具有相關的上崗資格,對于已經在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應鼓勵他們考取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并且提供便利條件。(2)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復合型的內審人才。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化、網絡化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層面。這就客觀上使得在知識結構上過于單一的審計人員已經不能夠適應現代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而必須努力學習,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同時銀行也必須加強內審隊伍的素質建設,豐富他們的知識結構,培養出符合現代銀行發展的內審人才。一是對目前從事內部審計崗位的工作人員全面展開培訓工作,單位可以將這些人員分批次展開培訓工作,培訓的內容要包括審計、內部控制、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以及風險管理等知識,不斷豐富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框架。二是聘請知名專家到銀行內部展開培訓工作,這些專家可以是信息管理方面的、項目控制方面的,也可以是風險管理方面的,以此不斷完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知識體系,培養出一批既懂審計技術,又懂計算機網絡技術與風險控制技術的復合型審計管理隊伍。(3)完善激勵機制。一是為了保證內部審計各項制度的落實,銀行可以將內審人員的升職、任免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與內部審計人員的年度考核聯系到一起,從而最大限度地激發內部審計人員的積極性,為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全面展開奠定基礎。二是探尋績效審計方法。我們可以將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以及財政審計結合到一起,以此來提高銀行金融資產運營的效率。必須堅持事前預測、事中監督、事后控制全面、系統的審計方法,以推動內部績效審計體系的形成與發展。
2.3加快內部審計的信息化建設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加快了整個社會信息化建設的步伐。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必須把握這一社會發展趨勢,加強自身的信息化建設。內部審計部門要利用好計算機的強大功能,對銀行的各種信息進行全面、精確的審查,同時對會計報表、匯總報表進行全面審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內部審計部門要逐步建立自己的數據庫系統,使審計信息能夠在銀行系統內部得到充分共享。
關鍵詞:對策建議;高等院校;債務危機;
作者簡介:王波(1964-),男,河北唐山人,中州大學財務處處長,講師,主要從事高校財務管理研究。
中圖分類號:F06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8)05―0033―03
收稿日期:2008―05―08
按國際慣例,高等院校的運行經費主要依靠政府財政和社會捐助。高等院校作為非營利機構,舉債經營是不正常的。當前我國高等院校的債務問題既是高等教育快速發展過程中的現實存在,也是地方政府、高校、銀行三方共謀利益的結果。
一、高等院校負債現狀
1、2000億債務的壓力。2007年全國政協會議期間,高校債務問題成為討論的熱點之一。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2006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顯示,2005年以前,我國公辦高校向銀行貸款總額達1500億~2000億元,幾乎所有的高校都有貸款。也有觀點認為,中國公辦高校貸款規模高達2000億一2500億元,有許多債務是以工程建設方墊資和一些單位的投資形式存在的,因此高校債務甚至會更多(李潤文,2007)。部分高校貸款規模大大超出經濟承受能力,導致高校貸款后遺癥隨之出現。以吉林大學為例,2007年3月19日,吉林大學內網上貼出了該校財務處介紹的吉大財務狀況:財務困境自2005年開始逐步顯現,每年僅支付銀行的貸款利息在1.5個億到1.7個億元,資金入不敷出(李攻,2007)。
2、高等院校的資產負債狀況。國家財政撥款和學費收入是高等院校運行經費的主要來源(張文兵,2007)。按當前我國高校實際狀況看,國家對高等院校的財政撥款基本上用于學校人員工資支出,用于教學儀器設備等方面支出的財政專項補助很少。對學費收入,全國政協常委朱永新教授認為:“國家明文規定必須不少于25%用于返還學生,不少于20%用于彌補教學經費的不足,不少于1%的比例用于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李潤文,2007)。”同時還有助學貸款、社會實踐、學生心理咨詢、思想政治工作、“兩課”專項、藝術教育等各種專項支出要求等,使高等院校原本就緊張的經費能安排還本付息的比例很小。在事業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還本付息支出的增加必然減少人員經費與其他公用經費的支出,從而嚴重影響學校的辦學質量和危害學校的辦學聲譽。有限的經費,較短的貸款期限,使高校無力也無法短期還貸。隨著國家不斷調高銀行利率,一些學校甚至連利息都還不起。廈門大學鄔大光教授(2007)認為負債經營已經成為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的一個基本特征。每年還本付息使部分高校游走在“財務破產”的邊緣,存在巨大的財務風險。2007年以后,高等院校進入還貸高峰期,由于貸款規模過大,貸款結構過度集中,必將給高校可持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3、高等院校發展成本分攤尚未形成合理機制。我同高等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及其公益性決定了政府財政投資應該是高等院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但由于歷史欠賬和高等教育跨越式發展,僅靠政府財政投入增加來解決辦學資金短缺問題,在一定時期里是不現實的。學費標準受國家經濟發展和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影響,目前高等院校的學費標準已經超出了相當多數學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短期內靠提高學費標準來增加辦學經費來源的操作空間基本不存在。1999年開始的高等院校整合及外向發展,使依靠政府財政和事業性收費為主要支持的高等院校運行資金短缺更為嚴重,形成了發展瓶頸。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高等院校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了廣泛的合作,貸款籌措的資金,成為高等院校的又一辦學經費重要來源,但其實質畢竟是赤字辦學,貸款本息成為高等院校一個新增發展成本內容。如何分攤這個新增發展成本,讓高校建設負債有一個合理的攤銷準則,目前尚無一個明確合理的操作規范,使得貸款本息成為高校資產負債表上的一個沉重負擔。
二、高等院校債務危機的成因分析
1、高等教育跨越式發展是高校負債辦學的主要動因。高等教育跨越式發展,使得我國全日制本專科和研究生在校人數由2000年的586萬人增加到2005年的1660萬人,年均增長在30%以上,2005年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1%,進入大眾化發展階段,高校成為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學率要達到25%(國發[2007]14號),大大超過了生產和財政收入的增長。盡管各級政府財政加大了對高等教育的投資,高校自身也采取了各種措施,但辦學規模迅速擴大與投資不足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相當多的高等院校基礎設施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嚴重影響著教育質量的提高,也制約著高等院校持續健康發展。在這種情況下,高等學校要想抓住擴大招生規模的政策機遇,在短期內改善辦學條件,舉債無疑是一條非常重要的籌資渠道。事實上高等學校只有通過適度舉債才能實現跨越式發展,擔當起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歷史重任。
2、大學城建設是高等院校債務形成的直接原因。目前全國已建和在建的大學城有50多個。大學城建設的根源大致有三個方面:一是滿足廣大民眾對高等教育的需求。目前我國處在一個經濟轉型期的超常規發展階段,全社會對高等教育的需求十分迫切,正是長期積累下的高等教育需求在短期內迅速釋放,遠超過國家對高等教育投入,一些地方政府只得以大學城的形式滿足廣大民眾對高等教育的需求。二是大學城在某種程度上是推動地方經濟增長的一個支撐點。不少地方政府希望利用高等教育的超常規發展拉動本區域的經濟增長,甚至拉動一座城市社會、科技、教育的綜合發展。從表面上看大學城建設是對教育的投入,實質上大學城建設能帶來巨大的社會效益,帶動了周邊的地產業、服務業及其他配套產業的發展。三是地方政府官員對政績的過度重視。大學城帶來的“高等教育大眾化”、“毛入學率”、“萬人大學”、“經濟增長”等評價指標成了地方政府夸耀的政績。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所謂的政績,忽視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超常規建設大學城。在某種意義上講,高等院校貸款是地方政府引導行為的結果。
3、銀校合作雙贏動機形成了高校“債務危機”。高校貸款始于1999年。大幅度擴招使高等院校面臨教育教學資源嚴重不足,同時整個宏觀經濟偏冷,“擴大內需”、“教育產業化”等觀念盛行。基于此,在高校大規模擴張引起教育貸款強勁需求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普遍認為,一方面教育是政府重點扶持的產業,另一方面又存在政府的擔保和支持,高校還貸
不存在任何問題。商業銀行普遍懷有學校貸款、政府埋單的想法,銀行對高等院校貸款資金的安全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充滿自信,認為“有明顯的信貸優勢”(陳煜,2005)。同時高校和銀行都認為,高校貸款以財政撥款和學費收入做還款保證,以土地和設施做質押,基本屬于優質資產,特別是重點大學更是一個安全可靠的資金市場,雙方均缺乏風險意識。初期,金融機構對高等院校建設貸款審批把關不嚴,使得高校從金融機構較容易的獲得了過量貸款,這就為高等院校日后的“債務危機”留下了實現基礎。
三、高等院校“債務危機”的理性分析
1、高等院校“債務危機”是客觀存在的現象。開發和建設大學城所需的資金少則上億、幾十億元,多則上百億元。建設大學城所需投資有多種籌集渠道,但無論哪種投資方式,最終資金來源絕大多數都是銀行貸款,一旦資金鏈斷裂,后果不堪設想。近年來,部分高校銀行貸款規模過大,有的甚至已超出其經濟承受能力。加上部分高等院校對銀行貸款風險認識不足,還貸責任意識不強,缺乏切實可行的還貸計劃和措施,因此,目前高等院校存在著現實的或潛在的財務風險。
2、把握當前高等院校資金運行特點。在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下,高等院校資金運行實行收支兩條線和零余額帳戶管理的辦法,資金運行具有收入的集中性和支用的全年均衡性特點。辦學經費中,財政資金因主要用于人員支出,除少數專項資金外,一般不存在結余,只有學費收入部分在預算安排中可形成高等院校的滾存結余,用于今后發展或歸還貸款。跨越式發展注定高等院校不可能有大量滾存結余存在,而校跨越式發展建設的一次性巨額資金投入與其收入結余的緩慢增長。形成了與當前高校資金運行規律相悖的特征。
3、以科學發展觀看待高校“債務危機”。高等院校巨額貸款作為一個現實存在是不可否認和回避的。一方面償還本息時間到來和資金運轉艱難給高等院校帶來巨大財務壓力,但另一方面,貸款沒有成為泡沫蒸發掉,而是實實在在的形成了固定資產,成為高校可以長期使用的人才培養的物質基礎,從這一點上講,高等院校的貸款不能列為不良貸款。從銀行方面講,貸款要在保證本金安全的基礎上按時獲得貸款利息實現贏利。從高校方面講,貸款利息大多享受政府財政貼息優惠,在保證付息的基礎上可拿出部分資金做還本準備,以“時間換空間”,最終還本付息是沒有問題的。由于財政撥款遞增有限,教育事業收入有限,其他收入不容樂觀,貸款資金利用不當等,成為高校不能按時還款的原因(宋之杰,2006)。目前高校債務危機的形成,主要原因是超規模的貸款額與貸款期限相對較短的矛盾結果,在高校控制貸款規模,完善還款計劃的基礎上,如果銀行尊重高校資金運行規律,提供與現有貸款規模相適應的政策性長期貸款期限,那么高等院校債務危機是不會爆發的。事實上,高等教育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其收益者包括個人、國家和社會。國家作為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按高等教育法規定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在我國目前經濟增長速度和綜合實力基礎上講高校破產言過其實。但是高等院校如果不考慮學校的實際承受能力,不考慮負債項目的未來成效,只顧擴大規模,債務到期時無法償付債務本息,學校必將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
4、不能讓高等院校成為巨額債務的唯一埋單人。2004年7月13日,教育部、財政部聯合下發文件(教財[2004]18號),明確規定:“貸款高校作為貸款的主體,必須承擔還貸責任。”高等院校應通過整合教育資源、以合法程序置換老校園區、積極拓展籌資渠道、節約運轉經費等方式籌措償債資金。然而,《高等教育法》在第38條中規定高校只能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等。這樣,從產權角度來說,政府是高校的最大投資主體,高校的所有權歸屬國家,高校并沒有獨立財產,在事實上也就不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高等院校是為實現政府的目標而辦的,高等院校貸款實際是一種政府行為的延伸,應歸為政府的隱性債務或歸為或有債務之列(曹洪彬,2005),將高等院校界定為貸款的償還人是不合適也不現實的。離開政府投資主渠道,沒有了政府賦予的行政事業收費的權利,高等院校將無法生存,貸款也就更無從還起。在權責分離的情況下,最終貸款還是由政府來承擔。當然,政府作為高等院校舉辦人并非無條件為貸款高校埋單,政府不能成為高等院校過度負債辦學的完全承擔者。
四、當前化解高等院校“債務危機”的對策建議
1、加強已有貸款監管,嚴格控制貸款規模。高等院校必須加強對已有貸款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保證貸款資金完全用到貸款建設的項目上。要將還款計劃納入到學校的年度預算收支中,保證還款資金來源,硬化預算約束。嚴格控制新增貸款規模,對新增貸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必須進行科學評估,控制總量、防范風險。高校債務情況應納入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范圍,作為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未經批準舉借債務、截留挪用債務資金、未按計劃償還債務及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政府應加大對銀行及高等院校的監管力度,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高校學校經濟責任制加強銀行貸款管理切實防范財務風險的意見》,給出了高等院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為建立高校貸款風險防范機制提供了量化指導。這樣在逐步消化已有貸款的基礎上,使得高等院校貸款從資金源頭得到控制。
2、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從主渠道化解高等院校“債務危機”。政府是我國高等教育投資的主體,但現有財政投入顯然不能滿足高等院校發展的需要。在經濟持續多年穩定增長的條件下,政府對高校預算內事業費撥款和基建撥款應隨招生規模擴大按比例不斷增加,保證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逐年增加,努力實現政府對教育經費預算內撥款達到GDP總額的4%比例,建立財政教育投入的可持續增長機制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目前國家給足經費還是一個相當遙遠的過程,但政府投入力度應成為解決高等院校債務問題的決定性因素。
3、設立教育銀行,發揮政策性金融手段在教育融資中的作用。借貸辦學是一種帶有市場特征的辦學形式。當前,由于高校建設投資過大,貸款規模過量,以及風險因素增加,使得商業銀行對高等院校的資金需求不敢也不愿接受,甚至是無力接受。高校新增貸款十分困難,這樣就中斷了高校貸新還舊、逐步還債、滾動發展的資金運作鏈條。設立政策性教育銀行可以填補商業銀行在高校建設發展領域里的作用空缺(張萬朋,2003)。設立政策性的教育銀行,既有利于保證教育政策性資金的籌集,如教育債券、彩票的發行會有更合法合理的載體,更好的發揮政策性金融手段在教育融資中的作用,也有利于教育政策性金融資金的運用,為高等院校跨越式發展提供長期有效、穩定可靠的資金平臺,從源頭上控制、解決高等院校的“債務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