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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中小微企業的發展、2009年廣東省設立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截止到2015年7月,共獲得了中央財政9個億的支持,設立了18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超過70個項目,投入9億多元。根據2013年《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低于8年,不超過10年,早期投入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陸續完成投資,將進入退出階段。
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退出方式
(一)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是投資人和創業者最樂于見到的退出方式。IPO是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以后,通過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IPO可以為投資者帶來股票的增值,獲得高額的收益,比如分眾傳媒、攜程網和如家快捷等企業,它們的上市都給投資者帶來了巨額的回報。同時,IPO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手續比較繁瑣,退出費用較高,禁售期變現風險較大等問題。
(二)兼并與收購
如果投資人不愿接受IPO的種種繁瑣手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或者企業的業績尚未得到證券市場的認可,可以采用兼并與收購的方式來退出。兼并與收購的操作成本少,手續簡單,退出速度快,可全額退出,但收益比IPO低,而且影響原股東和管理層對企業的控制,可能會遭到管理層的反對。
(三)股權回購
股權回購是最保守的方式,通常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后,由被投資企業購回投資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這種退出方式產權交易過程簡單,退出風險較低,保證了創業者在公司進入正常發展階段后對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但股份回購的法律障礙較多,時間成本和溝通成本較高,變現風險較大,而且早期創業公司在市場發展的環境變幻莫測的情況下,采用這一方式進行退出,可能錯失潛在的投資機遇。
(四)破產清算退出
這種投資方式是迫不得已選擇的最不成功的退出方式。風險投資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投資行為,失敗率相當高。據統計,美國由風險投資支持的風險企業大約有20%~30%完全失敗,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風險企業可以獲得成功。由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周期長,面臨的風險高,當被投資企業經營不善并難于挽回時,企業破產清算可以盡量控制風險和減少損失。
(五)新三板
隨著國內行業監管政策落定和逐漸完善,2015年,新三板成為除IPO退出、兼并與收購、股權回購之外的股權投資退出新通道,新三板的退出模式包括協議轉讓,做市商交易,轉板退出,并購重組,競價交易制度。相對與其它方式,新三板承接了投資者的退出以及后續的融資問題。根據新三板的規則,企業在掛牌的同時就能定增融資,節約了企業的時間成本。因此,當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能被收購,也不能上市主板的時候,只需掛牌新三板就能夠進行定增,并且在二級市場上也可以以協議轉讓方式成交,或者以做市交易方式進行股份轉讓,方便企業早期進入的投資者順利退出。
二、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成功退出的案例
廣東省粵科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是我國最早創立的省級創業投資公司之一,主要經營的業務是在創業投資基礎上,積極拓展科技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資產評估與交易、產業基金、科技金融產業園區等業務,近年來,粵科集團在文化產業領域不斷發力,先后投資了廣東中科二十一世紀文化傳媒產業創業投資基金、君聯資本文化體育產業基金,投資“時代科騰”“上海棕櫚”、“搏牛文化”等一批文化企業,其中,投資的粵科軟件于2015年4月被阿里影業以8.3億元收購,成為文化產業項目并購退出的行業典范。
2015年4月17日,廣東粵科軟件工程有限公司100%國有產權項目在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轉讓成功,掛牌價格為1.8億元,經過180輪的激烈競價,最終,阿里巴巴影業集團(HK:01060)以8.3億元價格成功受讓,較掛牌價格增值361%。
粵科軟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冊資本1,000萬元,由廣東省科技創業投資公司(2015年1月改制為廣東省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廣東省計算技術應用研究所各出資50%組建。該公司是一家專注為票務及電影行業提供整體解決方案的公司,其業務包括影院票務銷售管理、放映自動化控制、電子票務平臺、移動購票應用和電子商務運營等,為全國合作票務運營商最多、行業資源最廣的售票系統提供商。
2014年初,集團公司制定了推動粵科軟件公司開展國企改制的戰略目標,先后制定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引進戰略投資者、管理層激勵、國有股退出四項連動的改制行動方案,并嚴格遵守國有企業改制的法規和程序,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法律盡職調查和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政府機構的支持指導下,集團公司突破各種困難和瓶頸,逐步開展國企改制相關工作,并先后取得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省政府對資產評估、企業改制、職工安置等相關事項的全部批復或回復。在改制前和改制工作推進期間,粵科軟件公司的經營業績每年皆有較大提升,據符合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以2014年6月30日為基準日,粵科軟件公司股東全部權益評估價值為4,767萬元。
2015年3月18日,粵科軟件公司100%股權正式在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公開轉讓,共征集到4家意向受讓方,4月17日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組織交易,成交價8.3億元,相對于啟動國有企業改制之前2013年底情況,國有資產整體增值125倍,市盈率達到315倍,相對2014年底公開掛牌前情況,國有資產整體增值40倍,市盈率達到74倍。
阿里巴巴影業集團承諾,在取得粵科軟件公司全部股權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6個月內對粵科軟件公司現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并同意給予廣東省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完成后9個月內以回購或增資的方式取得粵科軟件20~30%股權的權利。
粵科軟件改制工作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通過進場交易、公告、公開轉讓、網絡競價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盤活國有資產、深挖企業價值,以規范化的手段公開、公平、公正地實現了國有資產增值和國有投資收益的最大化,打造了股權轉讓方、股權受讓方、標的企業的多方共贏局面,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成功退出的典型案例,是國有企業體制和機制創新改革的有益嘗試和深化實踐。
三、完善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退出機制的建議
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政策性基金,在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借鑒其他省市引導基金好的經驗和做法,針對廣東省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基金的最大效益。
(一)進一步修訂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實施管理,廣東省政府在2013年出臺了《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退出機制上明確了存續期、退出時機和退出方式等,但是規定比較簡單,引導性不大。尤其是從文件出臺實施到現在已經三年,這期間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變化,對于最早一批設立的即將進入退出階段的基金已,該文件并未涉及退出的具體規定,因此,進一步修訂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迫在眉睫。
(二)優化績效考核機制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業性基金,因此,對它的考核不僅要注重經濟效益,更要注重社會效益。在進行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考核時,建議分別制定政策性目標與經營性目標的雙重考核機制,并將這兩個方面充分結合,在實現經營利潤的同時,實現政府的政策目標。
(三)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渠道
目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退出渠道有公開上市、兼并收購、股權回購及新三板等多種途徑。無論采用哪一種退出方式,都要一個成熟穩定的資本環境為前提,因此,以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依托,提供完備的退出保障服務,完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退出機制,確保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能夠在不同投資階段實現成功退出。
(四)完善退出收益分配機制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其收益分配實行先回本后分紅,社會出資人可優先分紅的原則。國家出資收益可適當讓利,收回資金優先用于基金滾存使用,社會資本由于承擔了政府特定目標而產生的風險,因此企業的超額收益由非引導基金股東分享,提高社會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通過政府和社會、民間資金協同發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現產業升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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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創業投資的資本規模遠不能滿足全省經濟尤其是民營經濟的發展需要,這是吉林省發展創業投資面臨的主要瓶頸。創業投資數量和規模較小從投資數量看,2012年上半年全國總投資案例為401筆,吉林省創業投資案例僅為1筆,約占全國總投資案例的0.25%。而同期北京市創業投資案例為103筆,江蘇省為45筆,深圳市為42筆,上海市為40筆,遼寧省為5筆。對比而言,吉林省不僅落后于發達省份,也落后于鄰近省份。從投資金額看,2012年上半年全國創業總投資金額為33.71億美元,吉林省創業投資金額僅為0.1億美元,約為全國總投資金額的0.1%。而同期北京市創業投資金額為7.06億美元,江蘇省為2.39億美元,上海市為2.09億美元,遼寧省為0.21億美元,分別為吉林省的70.6倍、23.9倍、20.9倍和2.1倍。可見,吉林省的創業投資不僅在數量上落后,額度上也低于其他省份。(四)創業投資的退出較少且方式單一從當前看,企業上市是創業投資最主要的退出方式。但目前我國主板市場上市條件比較嚴格,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發展步伐較慢,擴容有限,創業投資等待時間太長。吉林省由于歷史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原因能夠進入到主板或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的企業相對甚少,截至目前吉林省僅有37家企業上市,其中中小企業板有5家(全國為646家),創業板僅有一家(全國為281家)。
吉林省創業投資發展緩慢的原因
目前,吉林省的創業投資處于小規模、低水平、無效率的發展狀態。導致上述問題出現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缺乏健全的創業投資法制環境自1999年《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實施以來,國家出臺多項與創業投資相關的政策法規,這些政策法規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創業投資的發展。但吉林省出臺的與創業投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很少(僅2009年和2010年出臺4項),吉林省在創業投資市場進入、稅收優惠、投融資管理等方面尚未出臺扶持性政策,且部分法規與吉林省地方經濟發展不適應。如,2010年6月頒布的《吉林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創投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首期實繳資本不低于500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型及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二)缺乏完善的創業投資運行機制首先,從資本供給的角度看,愿意并且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意愿不強。吉林省創業投資意識不高,創業資本多來自于政府和商業銀行,很少有來自于大企業、養老基金和個人投資者的資金投入。資本來源的單一性,從源頭上制約了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其次,從資本運作的角度看,缺乏一套科學完善的管理系統與專業的創業投資人才及管理人才。目前,吉林省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機構僅為30余家,其中24家為2011年新增,這些機構缺乏有效的科學管理及運行機制,專業的創投人才更是匱乏。資本運作的不規范,極大地影響了創業投資的效果。最后,從資本退出的角度看,退出渠道不暢通,影響了創業投資的良性循環。吉林省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通過IPO、并購等方式實現資金退出的很少,這使有限的創業投資資金大多沉淀在被投資的企業,資金不能正常循環,阻礙了創業投資的進一步發展。(三)缺乏有效的政府引導目前,吉林省的創業投資活動基本處于一種自發無序的運行狀態,尚無一個權責明確的政府管理層為之服務。吉林省雖然于2006年設立了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希望依托政府的組織協調優勢,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解決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期間面臨的資金短缺難題,但到目前為止,收效甚微。如,2010年3月吉林省采取“1+4+N”模式出資建立的吉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一期注冊資本僅為5.6億元。目前,僅支持了康乃爾、昊宇、科龍建筑等幾家重點企業。相比于江蘇和浙江兩省22只政府引導基金的數量、214億元的基金總額,吉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無論從數量還是總額上都存在明顯差距,其引導作用沒有有效發揮。(四)缺乏完善的創業投資信息平臺吉林省擁有廣闊的科技項目市場,積蓄了大量的具有發展潛質的優秀科技項目。如,中科院長春光學精密機械與物理所、吉林大學等科技研發單位,在光電子、生物技術及制藥、新材料、新能源等領域擁有一批有國際領先技術、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前景廣闊的科技項目等待開發。但由于吉林省缺乏長期穩定的創業投資信息交流平臺,僅以展會、項目對接會的形式開展短期的信息交流,創業投資機構之間以及創投機構與被投企業之間缺乏聯系和溝通。這導致一些創業投資機構雖然擁有大量資金,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適的項目。一些創業投資機構雖然擁有合適的項目,但由于資金、投資方式等原因而最終無法達成協議。創業家和創業投資家之間的溝通障礙導致科技資源難以有效流動,增加了技術開發的盲目性和創業投資風險。
吉林省創業投資發展對策
(一)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實踐證明,在創業投資發展的初期,政府資金投入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從而引導其他民間資金注入。因此,應重視并加大政府引導資金的投入。從長期看,只有民間資金大量的進入,才能真正有效發揮風險投資對經濟的推動作用。因此,應借鑒國外及發達省份的經驗,逐步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養老基金和捐贈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資金進入,允許個人及國外投資者參與投資,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創業資本來源渠道。(二)加大項目對接力度針對吉林省項目對接不暢的問題,首先,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充分發揮政府主導及服務功能,利用科研院所眾多的有利條件,組織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對接活動,加大對創業投資項目的推介力度。其次,應進一步發揮吉林省創業投資協會的作用,加大創業投資協會的服務力度。如,吸引更多的創投企業成為協會會員,加強行業自律,為創業企業提供更多的資訊、項目信息,加大創投企業相互間以及與政府機構、被投企業、科技研發部門之間的溝通。再次,應充分利用、挖掘和發揮現有中介機構的潛力,完善與創業投資相關的專門評估機構,主要包括資產評估、知識產權評估、科技項目評估等機構,吸引國內外特別是大型的符合創業投資要求的專業性評估機構設立辦事機構,為創業投資的發展提供一個綜合性的服務平臺。(三)加強專業人才培養發展創業投資關鍵在于人才,而吉林省乃至全國創業投資人才都處于極度稀缺狀態。針對這種狀況,應采取“提高、引進、培養”的人才戰略。首先,組織專業知識培訓、提高現有從業人員的業務管理水平,使其知識結構達到創業投資運作的要求。其次,建立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高層次創投人才投身于吉林省的風險投資事業中。再次,在高等院校中開設創業投資課程,培養一批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新生力量。[5](四)完善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2012年上半年,中國創業投資市場共發生128筆退出交易,退出筆數同比下降52.4%,環比下降31.6%。其中,IPO依然是最為主要的退出方式,為99筆,占退出交易總數的77.34%,較以往占比略有下降。并購退出共有8筆,占比為5.0%,股權轉讓方式共發生9筆,占比為7.0%,均比往年有所上升。在當前IPO萎靡的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正逐步尋求多樣化的退出方式,以并購和管理層收購為代表的退出方式也成為機構退出的重要選擇。這說明IPO一枝獨秀的時代正在消逝,其他資金退出方式逐步升溫。因此,在加大對中小企業上市扶持力度的同時更應著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產權交易中心、其他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為企業并購重組、股權轉讓等提供更廣闊的通道。
【關鍵詞】創業投資;上市;退出機制
在我國創業板發展的過程中,創業投資在二級市場出現了過早和過度退出的“異化”現象,偏離了創業板“推動產業升級、促進科技創新”的初衷。本文基于此,研究創業投資上市退出機制異化的原因、產生的后果及解決方案,
一、我國創業投資上市退出的主要方式
(1)公司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指有明確主營業務的非金融類企業在其內部和外部所進行的創業投資活動。其中,中興通訊原持有該公司股份2476萬股,占總股本的9.103%。2011年5月,中興通訊所持國民技術的股份解禁,中興通訊所持股份增至5440萬股,分紅的一周之后,中興通訊開始減持國民技術股份。根據上市公司公告資料統計,至2011年12月,中興通訊拋售國民技術股份獲得投資收益約7.17億元。(2)創業資本家。創業資本家將自身所有的資本投入創新企業,通過企業資本增值獲得回報。在創業版上,據國安數據統計,約75%的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在20%以上,而持股比例高于60%的也占到了樣本公司的13.89%,給國民技術帶來了負面影響。(3)天使投資人。天使投資人是向小型私人創業企業提供風險資本的非正式創業投資者,是創業企業的第二輪融資者,該投資發生在創業者已經花完其家庭或朋友的資金之后(首輪融資),在接觸正式的創業投資機構之前。
二、我國創業投資上市退出機制異化的原因分析
(1)從上市公司角度分析。根據民生證券統計,創業板負增長公司的比例由2009年的0.6%大幅上升至2011年的16.5%:
50%以上高增長公司也從2009年的44.8%下降至20l1年的
17.6%;創業板指數也從基準點的1001點下跌至2012年一季度末的678.52點。由于公司業績不斷下滑,因此在上市前就參股上市公司的這些創業投資為了避免虧損。(2)從創業投資者角度分析。我國創業投資心態過于急功近利,急功近利的心態主要表現在風險投資階段的后移和上市過度包裝上,這使得創業投資在創業板上市投資退出機制異化為一項圈錢手段。(3)從資本市場角度分析。在創業板發生的創業投資過早和過度退出的異化現象,反映出了我國證券市場的不完善。
三、變異的創業投資上市退出機制帶來的影響
(1)對社會資源的影響。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將目光更多的放在上市退出的巨額利潤上,投資資金流入趨于成熟的企業、前期上市包裝活動,使得趨于成熟的企業反而獲得大量資金,而正需要資金扶持的、初創的創新型企業反而得不到支持。這種資金的錯位配置,浪費了大量社會資源。(2)對創業板市場的影響。對國內的資本市場有兩方面影響,一是存在失去潛力企業的可能,那些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的資金需求在國內得不到滿足;二是不利于創業板市場的穩定,股東高管的大量拋售股票造成的拋售壓力引起市場動蕩,且部分創業投資者過于熱衷與上市包裝活動,增加了市場經濟泡沫。
四、解決我過創業投資上市退出機制問題的對策建議
(1)建立評估公司創新性成長性指標體系。在培育“創新型”企業的創業板,更看中的是企業的成長性。因此,以指標體系的標準做為能否上市的判定條件,提升業績不突出但有潛力的企業上市的可能性,過濾由于業績包裝上市的泡沫公司。(2)完善創業板股票禁售、限售規定。可適當延長原始股東的持股解禁期,一是引導投資者去關注創業板公司的成長性;二是能對熱衷于投資首次公開發行前期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投機活動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3)適當降低上市門檻。根據經濟學的供求原理,目前創業板存在供求失衡的情況,資金充盈而股票數量有限,繼而導致股票價格飆升,人們去追逐潛在收益。因此可以適當降低上市門檻,以降低創業板市盈率過高的問題,減少財富刺激造成的負面反應。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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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重慶市從建立風險投資公司開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然而,還存在很多問題。重慶市近幾年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速度明顯加快,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短缺問題日益突出,發展重慶創業投資仍然十分緊迫。本文分析了重慶市創業投資的現狀,在這個基礎上針對問題,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重慶市 創業投資 政策建議
一、引言
創業投資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高資本增值收益的資本運營方式。創業投資是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劑”,對于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培育高技術產業和加速知識經濟體系的形成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連接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的一條重要紐帶,為尋求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大力發展創業投資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慶市1997直轄,在直轄之前的1992年重慶市第一家創司――重慶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1300萬元。1998年,重慶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科技興渝”等戰略決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勵發展創業風險投資的意見。2000年8月,重慶市政府增撥1 億元,聯合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和清華控股,對重慶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了增資擴股,資本金增至2. 26億元。2004 年以來,重慶市相繼出臺了《推進高新科技產業化若干規定》、《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規定,并設立了高新產業貸款風險擔保資金和重大高新產業創業投資資金。2005年3月,《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成立了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計劃每年投入1.2億元資金用于引導、扶持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創業和發展。截至2006年8月,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已向重慶神州龍芯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前沿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重慶重郵東電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等6個企業進行了創業投資,合計投資2.28億元。目前,重慶市創業投資資金總規模近8億元,投資項目500余個,累計完成投資6個多億,創利稅3000多萬元。
二、重慶市創業投資的現狀及問題
重慶市高技術產業保持較快增長速度與重慶市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國家發改委數據表明,1-9月,重慶高技術制造業增長速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0個百分點,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個百分點,高技術產業完成投資額僅低于四川省和陜西省,處于第三位。高技術制造業完成投資35.7億元,新增固定資產4.3億元(見表1)。
2008年1-9月,重慶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18296萬美元,同比增速25.7%。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的蓬勃發展也能從側面看到重慶市創業投資的貢獻。
然而,雖然重慶市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速,創業投資備受重視,但是,2008年1-9月,重慶市高技術產業新增固定資產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陜西省和廣西自治區,不僅如此,重慶市的創業投資行業還存在著下列幾個方面的問題。
1.缺少稅收方面的鼓勵與優惠
國內外創業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地方,都制定了稅收或行業扶持等優惠政策,但重慶還沒有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業的鼓勵與優惠。重慶的創投機構存在著稅賦過重、雙重征稅、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現行財務制度不允許創司提取風險補償金用于彌補投資性虧損等問題。
2.創業投資資金中,政府供給資金比例較大,行業限制較多
重慶市的創業投資公司中,政府投資占65%,民間占8%,非上市國有企業占8%,其他創業投資公司占6%,銀行等金融機構占5%,高校占4%,證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創業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其他方面的資金投入很少。目前,重慶的創業風險投資只能以入股方式進行單一的股權投資,國際慣用、國內一些地方已采用的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投資方式還不能進行。
3.創業投資制度不完善
創業投資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融資活動,需要有相應的制度進行調整和規范。但重慶市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來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1)目前重慶的創業資金投入仍然沿襲主要靠政府撥款的機制,資金來源比較單一,社會化程度低下,難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
(2)創業投資資本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歸結起來大體上可以分作三類,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這三種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慶的創業投資機構目前還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過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來加快創業投資發展。
(3)得到創業投資支持的企業往往是沒有任何業績的新創企業,而且投資取得的股權缺乏流動性。在投資回收以前,投資者往往還必須持續不斷地增資。
4.創業投資退出難
創業投資本身就是資本運作,它的最大特點是循環投資: 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一個順暢的退出途徑的意義表現在實現收益和資本增值、完成資本循環、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而重慶的創業投資退出不順暢,尤其是創業投資的非上市退出渠道嚴重滯后。如重慶科技風險投資公司這些年就囤積了大量項目,幾十個投資項目中,僅通過轉讓、回購方式退出了5、6個。在投資項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還有些項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遠遠高于目前全國同行85%的項目持股時間不超過5年的平均水平。
5.專業人才缺乏
國內外的經驗和實踐證明,人才是決定創業投資發展的規模、速度和效率的一個關鍵因素。目前重慶不僅創投機構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國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運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獨具特色的創投人才,這已制約了創業投資的發展。
三、推動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建議
1.在政策上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激勵與扶持
世界各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經驗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勵機制能促進資本向高技術企業流動,推動創業投資發展。在制約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諸多因素中,稅收政策無疑是關鍵因素之一。重慶應建立主要通過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政策來有效引導并扶植創業投資的政府調控機制,盡可能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激勵與扶持。根據自身的實際,加緊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可考慮在重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如果其投資收入的70%以上來源于對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則由企業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認定,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允許創業投資機構按其投資額提取不超過3%的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投資性虧損。同時,制定配套的激勵政策,如利用政府資金為重慶市的創業投資公司提供擔保;通過政策傾斜,鼓勵重慶市單位購買市內高新技術產品。
2.積極引進國外創業資本
引進外國資金,促進海外資本跟進,有利于創業資本的規模擴大和結構優化,應積極發展國際合作伙伴,加入國際創業投資協會等國際組織,學習國際上企業孵化器的運作方式和運作規則:第一,可與海外投資機構建立緊密型合作關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訓、參加國際會議等加強相互間的溝通;第二,與海外交流建立國際上的姊妹園區關系,聘請國外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人員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擔任本土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人員,也可將我們的管理人員送到那里參與管理學習;第三,合資或者獨資建設海外扶助基地。
3.建立多元化風險投資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國退出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重慶創投業應靈活多變,打破成規,結合國情和市情,從以下方面進一步拓寬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
(1) 調整并購、出售政策。從風險資本的購買和出售兩個方面進行政策調整,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從購買方來說,可考慮是否允許并購高技術企業的并購支出相應抵減所得稅征稅額,投資于高科技企業股權所獲得的股權收益是否可以適當降低稅率等。從出售方來看,可考慮增設特種財產轉移稅取代營業稅,提高創業投資機構提取風險準備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計算方法等。
(2) 鼓勵海外創業板上市。放寬對國內企業到海外上市的各項審批條件和有關限制性規定,證監會和有關部門應對境外上市企業按國際通行的準則去引導和監督創業企業,實行嚴格審查和鼓勵相結合的方式。
(3) 簡化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有關清算運作的程序和管理辦法,但企業清算除了需要合作雙方在利益(損失) 的分配上進行談判協調外,還牽涉到諸多方面,是一項復雜費時的工作。所以應改善清算條件,簡化清算手續,加快企業的破產清查工作,以利于創投企業盡快收回投資資金。
4.加強創業投資人才培養,建立人才交流平臺
創業投資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為此要抓緊制定重慶市創業投資相關人才的培養計劃及有關優惠政策,創造條件,吸引人才,要努力營造能夠充分體現人才自身價值的環境,吸引包括出國留學人員和國外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精英,來從事創業投資事業。結合創業投資中介市場的創辦,建立一個專門推介創業投資人才的創業投資人才交流中心,通過優惠政策,招聘國內創業投資發展比較早的地區富裕的創業投資專業人才來重慶工作。加強重慶創業投資職業經理人隊伍的培養。要充分發揮現有復合型專業經營管理人才的作用,要有計劃地對一批技術專家進行企業管理、資本運作等金融投資方面的培訓,使其知識結構能夠達到創業投資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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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創業投資發展環境障礙國外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除了“高風險,高收益”這一內在動力的作用影響,良好的外部環境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良好的運作環境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風險投資的發展還缺乏良好的市場環境。具體體現在:政府相關措施缺乏力度和實質性;沒有有利于長期投資的政策,并且目前的公司法在制定時沒有考慮到風險投資,其中的某些內容需要修改以適應風險投資新的發展需要;現有的財務制度不能適應風險投資的要求;缺乏相關的中介服務體系。首先,從體制和政策環境的角度而言,我國的科研開發經費長期以來由政府財政或行政主管部門層層分配,科研與生產尤其是與商品生產相脫節的現象十分嚴重,并且金融部門并不熱衷于對技術開發投資,更不用說風險投資。這便導致了大量科研成果不能及時轉化為產品。其次,從市場環境的角度而言,國內外相關理論和實踐經驗告訴我們,高科技產業化的根本動力依賴于“需求拉動”。由于這一過程存在著高風險,因此客觀上就需要有相應的高收益來支撐。需要注意的是,市場是實現收益的重要載體,如果獲取高收益所需要的市場路徑不通,高科技的產業化就無法順利實現。為解決這一困境,可以利用政府采購開辟初期市場,從而為高科技的產業化以及促進創業投資和高科技產業發展奠定基礎。最后,從法律環境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國有些法律法規不利于風險投資的發展,我國開展風險投資活動的當事人缺少法律保障。《公司法》中對技術人員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規定了20%的上限,極大地阻礙了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此外,在公司中需要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資產是知識產權,雖然目前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不斷強化,政府采取的措施也逐漸奏效,但知識經濟的根本要求是當前法律保護力度所不能滿足的。
1.2創業投資的企業制度障礙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存在著許多障礙,其中最突出的是企業制度障礙。這個問題集中體現在我國的創業投資大多數以投資公司的形式存在,這種模式的存在固然有其歷史性,同時也存在許多弊端:一是無法與企業團隊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捆在一起;二是不能形成一個專業的、穩定的、有效的職業投資隊伍,因此運營成本很高。
1.3創業投資的退出障礙風險投資退出指的是在風險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投資者認為風險資本從風險企業中退出的時機已經成熟,因此通過一定的方式(公開上市、出售或回購、清算)借助資本市場這一媒介撤出風險資金,從而實現資本增值或者減少損失,并準備進入下一個項目。若風險投資能夠成功退出,便可以實現高收益,因此風險投資成功的關鍵是要具備可行的退出機制。這一機制在一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中既扮演著動力機制的角色又充當著安全保障機制。當前,我國創業板雖已建立,但由于門檻過高,仍然有許多風險投資企業無法順利上市。不暢通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上述幾個方面是當前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關鍵性問題,只有將這些問題逐一解決,我國的風險投資才能慢慢步入正軌,獲得長足進步。
2我國發展創業投資的對策
2.1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1)政府資金。政府是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支持者,因此財政資金可以對創業投資形成重要的資金支持,尤其是在創業投資的初期階段,對資金的需求量大而自身實力比較微弱的情況下,政府資金可謂創業投資的救命稻草。(2)金融機構的資金。目前,金融業的日益強大和成熟可以為創業投資的發展提供重要的資金支持。股票、債券是創業投資公司應用較多的兩種方式,通過這種途徑可以獲得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并且,由于國家目前比較重視創業投資的發展,在政策方面有一定的支持和傾斜,因此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還是相對容易和安全的。(3)企業的資金。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一份子,并且有些大企業資金實力雄厚,一旦成為創業投資的投資主體,可以為創業投資的發展源源不斷地注入資金。(4)富有家庭和個人的資金。在國外,富有家庭和個人是最早的創業投資者之一,其投資曾一度在風險資金來源中占據首要位置。借鑒國外創業投資發展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私人資本注入創業投資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創辦私人創業投資公司,這主要適用于擁有大量資金的私人投資者;二是借助股票或債券等媒介進行創業投資,這適用于普通私人投資者;三是以合伙人的身份將資金入股風險企業。(5)利用創業基金。創業基金是投資基金的一種,是眾多不確定的投資者將不同的出資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于有發展前途的高科技企業,所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投資比例分享的投資工具。創業基金的資金來源眾多,包括退休金、保險公司、財團法人、政府資金、大眾游資、國外資金等眾多來源。目前創業基金在美國創業投資業中應用最為廣泛,深受廣大創業投資者的青睞。一方面,創業基金實行多元化經營和專業管理,可以分散風險并降低風險;另一方面,創業投資基金具有較高的投資回報率。(6)利用國外資金。利用外資的優勢是不僅僅使我們獲得了豐富的資金來源,而且還可以接觸到國外先進、豐富的管理經驗,學習并培養我們自己的專業人才。在全球化的今天,資本全球化的趨勢已經相當明顯,由于資本逐利性的存在,資本總是趨向那些投資環境好的國家、那些效益高的行業,創業投資資金亦是如此。因此,要想利用外資來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就要積極創造條件大力引進國外風險資本。在這方面尤其以以色列最為典型,也最為成功。
2.2加強創業投資經營管理
2.2.1科學選擇創業投資項目創業投資的第一步是籌集風險資金,第二步便是篩選創業投資項目。一般來說,向創業投資家提出申請、爭取投資機會的人有很多,但是好的項目不見得有多少,這就需要進行科學的篩選和評價,并進行風險分析。第一,確定合理投資規模。選擇創業投資規模實際上是一個選擇規模經濟和較低風險的過程,而選擇規模經濟和進行風險控制似乎是一個矛盾的過程,二者不可兼得:規模大了,可以獲得規模經濟,但是風險控制較為困難;而規模小了,風險控制較為容易,但是很難實現規模經濟。現實中,風險資本家們往往根據自身能力和實際情況對上述情況進行平衡選擇,從而確定合理的投資規模。第二,確定項目選擇標準。選擇標準對創業投資項目的篩選十分重要,由于創業投資資金往往流向高新技術領域,因此技術成為選擇標準之一。此外,技術轉化為生產成果以后,要有需求有市場才能最終轉化為利潤,因此市場是選擇項目的另外一個重要標準。第三,確定項目最佳區位。項目區位的選擇隨著通訊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發達變得逐漸淡化,但是這不等于說創業投資項目的選擇不需要考慮區位因素。為方便項目的實施以及投資運營后的管理,在選擇創業投資項目時往往要考慮人才、基礎設施建設狀況以及項目所在地與創業投資公司的遠近等條件。第四,選擇項目不同階段。一個項目的完整發展包括4個階段。最初選擇項目時,創業投資者通常要了解所要投資的項目是處于哪一階段。例如,種子資金指的是投資于種子期的風險資本。這類資金的投資目的是要使創意構想商品化,通常來說資金規模不大,但風險很高。目前這類資金大部分由天使投資人提供。第五,考察創業者的素質。創業者及其團隊的素質對創業投資項目的成敗影響重大,因此風險資本家選擇創業投資者時必須謹慎,要綜合考察他們的能力素質,如敏銳的判斷能力、準確的預見能力、豐富的想象力和務實精神,等等。還要以發展性的眼光考慮創業投資者及其團隊是否有利于創業投資項目的長期發展,是否能夠將創新意識迅速轉化為現實成果。第六,分析公司管理能力。公司管理是企業經營成敗的關鍵,對創業投資項目的運營有著直接的影響。但是由于傳統因素以及各種條件的限制,我國的創業者在創業時往往身兼多職,不僅要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還要對產品的研發等其他事務傾注大量的精力。隨著企業的發展,這種權力集中的管理方式將會給企業帶來重大威脅,不利于企業長遠穩定的發展。因此,引入具備專業綜合知識的各類管理人才,形成職能分工、各司其職的公司管理體系十分必要。第七,選擇投資重點。創業投資一般以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為重點,從總量上看,高新技術所涉及的產業領域一般包括信息技術產業和生物技術產業兩類。值得注意的是,創業投資人通常會傾向于選擇自己平時接觸較多和所熟知的行業領域,以便于降低風險,方便經營管理。
2.2.2認真篩選創業投資家創業投資家在創業投資運行中擔任重要角色。首先他是一位融資高手。如何針對風險企業的資金需求順利地融資,是創業投資家面對的首要問題。其次,他是一位戰略決策家。既要運用各種評估技術進行項目分析論證,使決策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又要保持果斷性,富于前瞻性,否則可能錯失一次次良好機遇。最后,他是一位管理和協調專家。創業投資家要關注企業的管理運作,通常作為董事會成員提出一些經營建議。好的項目和設計只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另一半要靠優良的組織管理來完成,這其中創業投資家的協調能力十分重要。一名成功的創業投資家,不僅要具備綜合性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管理經驗,還要有追逐利潤的欲望和承受失敗的能力。
2.3創業投資的監控與激勵
在創業投資中,資金供應方、創業投資方和風險企業有著各自不同的目標和平衡點,因此三者之間也存在著道德風險,需要進行監管控制,約束各自的行為,以防止在追逐利潤的過程中,各方為謀取私利而損害他人的利益。在西方國家,治理結構安排主要依賴于兩種機制:一種是監控機制,另一種是激勵機制。
2.3.1投資方對創業投資家的制約由于投資方和創業投資家之間存在著人風險,因此投資方為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須對創業投資家的行為進行一定的制約。不僅要對創業投資家進行嚴格篩選,對其各方面的能力進行考核,還可以以法律的形式通過合同來約束創業投資家的行為。合同中可以將創業投資家的收益與其經營管理的業績掛鉤,若是效益好、業績佳,創業投資家不僅可以獲得高額的回報,而且良好的聲譽可以為其再融資創造良好的條件;相反,若是效益不好、業績較差,則創業投資家損失的就不僅僅是收入回報了。
2.3.2創業投資家對風險企業的監控創業投資家和風險企業管理者獲得的有關企業的信息會有所不同,而且即使有些信息是一樣的,他們也會有不同的意見和決策,如何時放棄投資、何時變現投資等。此時,要克服創業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人風險(在這里,創業投資家是所有者,企業家是人),就需要制定有效的監控機制。創業投資過程中的管理監控是創業投資家對風險企業的管理參與、咨詢和監控,是減少投資風險、確保預期的投資收益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創業投資區別于其他融資投資方式的重要標志。創業投資家參與風險企業經營管理主要的工作有:組建董事會,策劃追加投資,監控財務業績,制定企業發展策略和營銷計劃,挑選和更換管理層。
2.4完善創業投資發展環境
2.4.1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的進一步完善必不可少相關市場方面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阻礙了創業投資的進一步發展。因此要建立并完善鼓勵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體系,從法律政策方面對企業產權、知識產權給予切實保護,在維護公平競爭的同時鼓勵支持有限合伙制的發展。此外,還要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在吸引投資的同時方便既有資金的流動。為達到上述目標,需要政府創造一個有利于風險投資的市場環境與法律環境。風險投資存在高風險,具有較大的外部性和不確定性。雖然風險投資平均只有30%左右的成功率,但是一旦獲得成功,其投資回報率是極高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風險投資獲得成功后,其他廠商為了追逐利潤而紛紛仿冒的行為會導致風險投資的利益受損。但是在投資失敗后,卻是由創業投資者自身承擔全部的損失。不確定性的存在使創業投資的風險性大大增強,要解決這一問題,應該由政府出面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具體而言,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通過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對專利產品實施保護;采取措施激勵風險投資企業的管理人員,并要保證其合法性,從而實現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增強風險投資企業的信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調動社會資金的積極性;鼓勵風險投資中介組織的發展,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信息成本增加;引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適應風險投資者高風險共擔、高利潤共享的市場機制;建立相應的制度體系,實現技術共享、信息共用、利益分享,從而調動創新者、創業者和投資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完善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這是因為風險投資可以通過上市和出售實現退資,從而獲得高利潤的分享。
2.4.2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稅收政策從其他國家創業投資發展的實踐來看,在稅收政策方面要對普通投資行為和創業投資進行區別對待,否則稅收會侵蝕過多的風險酬金,創業投資的正常發展會受到抑制。因此,創業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扶持”,即利用稅收政策來激勵創業投資發展。首先,對企業所得給予優惠。這就關系到企業所得稅問題,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依法所得征收的稅種,與企業最終的經營效益和成果密切相關。在企業所得方面給予優惠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后所得,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其次,增值稅方面。我們可以根據創業投資發展的特點,對其相關企業使用國際上較為先進的征稅方法,使用消費型所得稅。最后,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系到創業投資主體的切身利益。我們可以通過對其調整來調節參與者的利益所得,從而調動其參與的積極性,給企業發展增添活力。
2.5建立公正的中介機構和完善的支持體系
風險投資涉及許多綜合性的專業知識,因此需要眾多中介機構的參與,具體包括技術成果交易所、會計師事務所和風險投資公司等。它們是創業投資的重要參與者,它們的行為是否公正、是否正當,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相應的制度或支持體系可以為風險投資運作提供重要保障,政府作為供應的主體所提供的支持主要包括:資金投入的主體、市場發展狀況、高新技術企業狀況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的狀況等等。這種支持體系的健全完善將為創業投資的順利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2.6建立高效率的創業投資企業制度
目前,發達國家的創業投資組織形態有10多種,按照法律制度與結構特征來劃分,大體上可以分為公司制、合伙制與信托制3種基本類型。
2.6.1公司制創業投資公司制創業投資的顯著特征是:其法律基礎是《公司法》,按《公司法》的要求設立與運作,規范、調節和制約各方關系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法》與公司章程。公司制創業投資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制創業投資在控制運營成本與成本以及建立激勵機制方面都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是具有較高的運營成本;二是對人的風險控制比較困難;三是缺乏激勵機制。
2.6.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個以上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更多的投資人承擔有限責任的經營組織形式。創業投資者一般投入占比較高,但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而創業者作為普通合伙人,則直接負責合伙組織的運作與經營,并對合伙組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他們通常出資很少,但可以享受一定的投資收益。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合理地降低創業投資的運營費用;二是合理地控制人風險;三是合理地發揮激勵機制。
2.6.3信托制創業投資西方國家創業投資的理論與實踐表明,一國法律制度尤其是稅務制度的安排,對信托創業投資基金的運營成本、人風險與激勵機制3個方面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進而影響到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效率。總的來看,信托創業投資基金的運行效率不如有限合伙制,但要優于公司制。在控制風險方面,信托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盡可能地控制、降低人風險:一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二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保管人為基金開設獨立賬戶,對基金的信托財產進行保管;三是在信托創業投資基金當中,投資者享有信托法上的受益權。在運營成本控制方面,如有限合伙制一樣,信托創業投資基金通常也都采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以此來控制基金的日常開銷。與有限合伙制不同的是,信托基金制的運營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國的稅務政策。在激勵機制方面,在信托制下基金管理公司根據信托合同的委托具體負責資金的管理和運營,而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無法參與該過程。這一做法雖然帶來了人風險,卻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管理人可以獨立地作出決策,對公司進行高效率的管理,有利于調動創業投資家的積極性。
2.7健全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美國全美創業投資協會定義:創業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世界經合組織科技政策委員會在1996年發表的一份題為《創業投資與創新》的研究報告中,對創業投資下定義:創業投資是一種具有發展潛力的新建企業或中小型企業提供股權資本的投資行為。1997年,國家創業投資機制研究課題組(原國家風險投資機制研究課題組)經過反復推敲,將“創業投資”界定為:是指向主要屬于科技型的高成長性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投資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
2創業投資中的風險
創業投資的核心特征是“高風險、高收益”,這些風險分布在與創業投資的各個階段,受創業運作機制等相關因素的影響。
2.1與創投行業運作機制相關的風險
2.1.1政府在創業投資事業中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創業投資的“高風險、高收益”決定了其是一個經營風險的行業。在行業發展的初期,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別是政府的規范化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從而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大力倡導“以創業帶動就業”,鼓勵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但是卻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和規范化的管理辦法。
2.1.2資金嚴重短缺,投資主體單一,抗風險能力低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資本主要來源于財政科技撥款和銀行科技開發貸款,投資主體單一,社會化程度不高,導致我國的創投資本增長緩慢。創司在整個創業投資領域勢單力薄,籌集資金的渠道很少,運作效果也欠佳,對于高風險的項目很難把握,往往容易導致運作過程中資金鏈斷鏈,抗風險能力偏低[1]。
2.1.3轉軌中的市場體系不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一直不完善,現在又遇到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錯綜復雜,還沒有真正走向商品化和以市場為杠桿,從競爭中求發展的道路。主要表現在:一是技術市場發育滯后,研究者和生產者在商品化轉移方面缺乏競爭,新技術轉變為現實生產力的轉化率不高,技術風險很大。二是產權市場不健全,創業投資賴以生存的基礎,在于是否有完善的風險企業產權或股權轉讓的市場,我國的股票和證券市場尚不成熟,產權流動不暢。三是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生產要素短缺現象。四是我國的高科技市場長期被外國產品占領,使得本國的創投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1]。
2.1.4創業投資的法律環境不健全
我國的法律環境還很不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一方面挫傷了高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無疑增加了高科技在商業化過程中的市場運作風險,讓創業投資機構在甄選投資項目的時候,心生憂慮。此外,現行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創業投資發展的要求[1]。
2.1.5缺乏高效的信息流網絡
企業無法迅速了解和跟蹤國內外高技術發展狀況和最新動態,造成企業應變能力低,增加了技術風險。
2.1.6創投過程不規范,隨意性大
我國的創業投資機構形式不一,名稱各異,各種管理咨詢公司和投資公司名目繁多,造成行業體系不完善,規范不統一,項目甄選過程不嚴謹,投資后往往很少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2.2選項過程中的風險
2.2.1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在選項過程中,可能由于投資者本身的經驗或水平的局限性,或者錯誤判斷該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可能性,或者沒有對項目的產業化價值和市場價值作系統考慮和量化分析,導致選擇項目失誤[2]。
2.2.2投資對象本身的風險
創業投資最大的投資領域是高新技術產業,高技術本身由于其前期的技術成熟度低,技術上成功的不確定性,產品生產和售后服務的不確定性,技術效果的不確定性,技術壽命的不確定性,產權市場不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不完善等,而具有很大的風險性。
2.2.3投資者和被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風險
創業投資涉及的多數是高科技項目,其中又以小型企業為主,在公開市場上的企業信息很少,并且信息的可靠性很難保證,這就使得投資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其他市場更加嚴重,創業投資機構面臨“逆向選擇”的可能性增大。
2.3投資過程中的風險
2.3.1種子期的風險
種子期即企業技術發明與醞釀階段,這一階段的風險屬于種子期風險,主要有:高新技術的技術風險,高新技術產品的市場風險,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風險。這些風險的不確定性很高,影響因素很復雜,且不易估測。種子期的風險需要創業投資機構擁有完善科學的選項體系,富有技術經驗、市場經驗、財務經驗等方面的專業人才。
2.3.2導入期的風險
導入期又稱創建期,即技術創新和產品試銷階段。在這個階段,開始進行產品的二次開發、市場定位,開始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框架,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仍然存在,同時市場風險開始顯現。此時,技術風險比種子期大大降低,技術風險主要來自其技術結構缺陷,財務風險在這一階段最為突出,因為這一階段的資金量需求大增,另一方面,雖然商品化導入階段可能會產生經濟效應,,但效益是不確定的。一旦風險投資者發現不可克服的技術風險或者市場風險超出其自身所能接受的程度,就有可能果斷退資[2]。
2.3.3成長期的風險
成長期風險,即技術發展和生產擴大階段,這一階段的風險主要已不是技術風險,如何既保持技術先進又盡享市場成果,成為市場與管理風險的重要來源。此階段,已基本完成產品創新,逐步形成經濟規模,并占有一定的市場,但尚需注入大量資金進行工藝創新、管理創新和開拓市場,建立起完善的營銷網絡、創立品牌,并形成主導型的技術產品。這一階段的技術風險和財務風險已成為次要矛盾,市場風險成為主要矛盾。此階段的技術風險主要是技術替代風險,它會使該產業喪失原有的技術優勢而改變產業的競爭態勢,該階段的市場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外部風險,主要是產品能否適應消費者千變萬化的需求的不確定性和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競爭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是市場營銷策略是否合理和企業的經營能力能否適應市場擴張的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2]。
2.4退出過程中的風險
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是指創業投資在成熟期時的主要風險。成熟期是指技術已經成熟、產品進入大工業生產階段。隨著各種風險的大幅降低,這一階段是創業投資的收獲季節,也是創業投資退出階段。創業投資能否順利的退出成為最大風險。創業投資撤出的主要方式有首次公開上市(IPO)、兼收并購、股權回購、清算等。若創業資本不能適時、順利的撤離,滯留的資本將使創業投資主體陷入投資的死循環,無法及時獲得投資收益并進行新的投資。
3創業投資的風險對策分析
3.1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創業投資制度創新
3.1.1正確界定政府角色,充分發揮政府間接引導作用
在我國,創業投資一向被認為是政府的事情,國家應該成為創業投資的主體。從世界范圍來看,創業投資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是本質上說應該是一種市場行為,政府在創業投資中的職能范圍應該嚴格限定在扶持和引導方面,而不應該直接投資經營。發達國家政府在創業投資方面主要做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政府補助;(2)稅收優惠;(3)政府擔保[1]。
3.1.2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創投資本來源渠道
拓寬資金來源,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是發展風險投資的首要條件。在解決風險投資資金短缺難題時,必須廣開投資渠道。結合我國國情來看,我國的創業投資資本來源在政府資金的基礎上,應該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吸引民間各類資本積極向風險投資領域,主要包括:(1)個人和家庭的資本;(2)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資本;(3)金融機構及契約性金融組織的資本;(4)國際風險資本[1]。
3.1.3加強法律建設,規范創業投資運作機制
完善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募集方式、投資限制、退出渠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相關條例,或者通過特別立法的形式,制定適合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法律法規。解決個人投資于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雙重征稅問題,改變公司制創業投資公司在吸引社保基金資金方面的不利地位;完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暢通的退出渠道。修訂《證券法》,制定與并購和企業回購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發展創業投資基金采用并購和股份回購方式回收資本;逐步完善投資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為創業投資基金的清算退出提供法律指導。
3.2創業投資風險的分階段控制
3.2.1選項階段
重點要評估風險。調查并選擇信譽度高、具有權威性的評估專家和中介機構,盡量保證目標項目及企業相關信息充分、及時、準確、有效。
3.2.2投資階段
(1)種子期:針對此時期的技術風險,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反復論證其技術的可行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等,掌握該技術最新發展動態,改善R&D條件。
(2)導入期:針對存在的財務風險,需要投資主體組成辛迪加方式聯合出資;針對本時期技術風險,通過大量實驗排除風險;針對市場風險,需要通過產品試銷檢驗市場的容量和潛力。
(3)成長期:重點在于市場風險,需要積極開拓市場,進一步細分市場,增加營銷投入,完善銷售網絡,擴大市場占有率。
[關鍵詞] 創業企業;創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232-2
本論文通過分析寧夏創業投資的現狀,總結其存在的問題,對寧夏創業投資的發展提出合理建議,這對寧夏創業投資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應用價值。
一、創業投資及其體系的基本內容
創業投資,系指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權益資本投資,并通過提供特有的資本經營等增值服務,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成長,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即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高資本收益的一種商業投資行為。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創業投資的現狀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截止2013年3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投資企業包括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投資集團等共計1016家,其中與“創業投資”緊密相關的企業包括創業投資發展集團、創業投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在內共有23家,23家中正常營業的有17家,吊銷的有5家,注銷的有1家。目前正常營業的17家中,從成立時間上看,僅有2家在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出臺以前成立,2005年至自治區2007年中旬提出全民創業之間成立了1家,2007年中旬至今,陸續成立14家創業投資企業;從規模上看,注冊資本在1000萬以下(不包括1000萬)的有3家,占到17.65%,1000萬到5000萬(不包括5000萬)的有8家,占到47.06%,5000萬到l億(不包括1億)的有5家,占到29.41%,1億以上的有1家,占到5.88%,也就是說寧夏有超過一半的創業投資企業資本在5000萬以下,投資能力十分有限。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園區(基地)。據統計,寧夏回族自治區五年累計建成各類創業園區(基地)221個,自治區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32個,其中中國穆斯林國際商貿城等5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一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銀川北方國際物流城物流創業孵化示范園等8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二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寧夏榮恒集團“塞上凝聚力”商業集群等19個園區(基地)為自治區三級創業孵化園區(基地),實踐證明,這些創業孵化園區共培養小老板3.4萬人、小企業1.5萬個,創造新崗位18.5萬個,一些形成規模的企業,不僅創造了就業崗位,而且帶來了稅收。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創業投資的政策性文件。自治區先后出臺《自治區創業與就業促進條例》、《關于大力推進全民創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推動我區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意見》、《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等10多部政策性文件,促進創業的政策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產業劃分及創業投資青睞產業。寧夏回族自治區的產業分為以下三種:①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是新能源、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生物工程、節能環保和新一代信息產業;②優勢特色產業,重點是精品羊絨、高端枸杞、高端葡萄酒、馬鈴薯、中藥材、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和新型紡織產業;③傳統產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行新一輪技術改造的化工、冶金、建材等產業。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認識不足、政策不足。由于創業投資以及其涉及到的股權投資基金概念對我區來講是新生事物,政府有關業務部門對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認識,影響決策、政策制定和業務辦理。比如,鑄龍公司到自治區有關部門辦理基金備案、爭取相關政策等業務時,都需要先向這些部門解釋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常識。
(二)創業投資企業資金規模小。寧夏目前大部分創業投資企業資金規模小,均在一億以下,實力比較弱,只能支持一些耗資少、風險低的短平快項目,無法進行組合投資,缺乏風險保障。這樣一來,資金難以增值、回籠,形不成產業規模,非但不能幫助更多創業企業,一旦投資的某一項目失敗,自身的發展也岌岌可危。
(三)創業投資運作過程不規范。隨著寧夏創業投資機構數量的增多,競爭加劇,有不少創業投資企業為了對其股東和債權人有所交待,就違背創業投資企業的初衷,將一部分資金投入房地產市場或證券市場。
(四)創業投資專業人才匱乏。搞創業投資必須要有具備創新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創業投資人才,然而寧夏早期成立的創業投資企業以政府做后盾,職業管理人員也主要是順政府、社會需求轉行而來,相對創業投資所需的專業人員,缺乏專業的知識和技術、豐富的管理經驗及創新精神。
(五)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健全。我區創業投資企業退出案例還沒有,但不難推測,IPO退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為我國股權流動市場本身存在很多缺陷,相對全國走勢,我省的創業企業更是缺少一個股權流動的市場,使創業資本回收十分困難。
四、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投資發展的建議
(一)制訂有關法律,鼓勵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活動、創業企業進行創業活動。政府要努力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頒布實施我們自己的的創業投資地方性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規范我們自己的創業投資體系。
(二)對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費,免收注冊登記費,建立健全促進小型微型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完善和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各類群體就業。
(三)政府出資成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參與創業投資。為了擴大寧夏自治區創業投資產業的整體規模,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撬動自治區更多的資金用于高科技型、創新型新興產業,促進自治區經濟發展,政府應積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參與創業投資。
(四)要拓寬籌資渠道,走多元化道路。目前,寧夏創投企業融資就限于政府、上市公司、金融機構這些渠道并對它們過分依賴,我們需要拓寬融資渠道。具體方法有:①搭建方便快捷的創業融資平臺。②積極穩妥發展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③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建立各類投資機構,為中小創業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等。
(五)健全資本市場體系,提供多渠道的退出方式。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是創業資本流通的關鍵,它既是實現過去資本增值的終點,又是新的投資的起點。在我國創業投資逐步完善的大環境下,寧夏應該在十二五規劃、西部發展、中阿論壇的浪潮中緊跟腳步,探索和建立更多的創業投資退出方式。
(六)建立高效率的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平臺。寧夏自治區政府應建立一個高效率的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平臺,具體實施見下:第一,聯系技術人才合理設計平臺,使其明晰、可理解、易操作,并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網址和相關操作程序;第二,網站管理人員及時與需求雙方溝通,了解和相關信息,進行日常系統維護;第三,大力發展寧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創業投資提供會計審計、法律咨詢、專利調查等專業服務,并進行在線咨詢;第四,從自治區層面整合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信用評估系統,建立健全統一的企業信用等級評估體系,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
(七)充分認識人才的作用,加大對創業投資人才的培養。人才是創業投資行業最為核心的競爭要素,人才結構及人才質量直接決定創業投資企業的服務能力和競爭水平,而目前我自治區人才結構卻相對單一,專業人才較少,因此政府應做好推廣和宣傳工作,鼓勵人才創新。
(八)積極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提供創業投資增值服務。寧夏自治區創業投資中涉及的各類主體應認識到增值服務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創業企業研發活動。
(九)立足寧夏地方優勢和主導產業發展創業投資。立足地方比較優勢和主導產業,政府指導創業投資企業對重點發展區域提前介入,跟蹤辦理,支持區內中小創業企業跨區域、跨所有制開展收購、兼并、重組和聯營,發展企業集團,開展集約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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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籌資來源體系及其組織結構
在西方,創業投資機構的資金來源包括:第一,富有的個人資本;第二,機構投資者資金,包括養老準備金、大學后備基金以及各種非獲利基金;第三,大公司資本,出于戰略考慮,大公司通常投資于與自己戰略利益有關的風險企業,以合資或聯營方式向這些公司注資;第四,政府和金融機構。
我國目前的風險資本來源大多依靠政府和銀行信貸支持,不能適應創業投資“股權投資——資本經營”的本質要求,因此我們應積極倡導建立以政府資金引導的,社會資金多方參與的以權益性資金為主的。融資渠道體系。
以上所說的是資金來源。我們面臨的另一問題是:這些資金以何種方式組織起來。通常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公司。
1、創業基金。從基金類型看,創業基金可以分為獨立型創業基金(獨立代表投資者系統管理基金),附屬基金(附屬于一些機構)和半附屬基金。根據投資企業資產周期,創業基金又可分為種子基金(用于新產品開發),創立基金(用于新企業創立),成長基金(市場推廣和技術完善)和美化基金(美化財務報表)等。創業基金可以私募和公募方式設立。其中公募設立的基金直接向社會公眾發行而且可以上市,這類基金一般為封閉型的,可以自由轉讓。
2、創業投資公司。此類公司一般為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包括兩種,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資金不負責具體經營;主要合伙人在投入資金的同時,負責統管投資公司的業務,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將從有限合伙人的凈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報酬。
創業基金和創業投資公司有時往往混為一談而不作區別,在私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二、投資組合結構
投資組合包括投資方式的組合和投資量的組合。創業投資機構對創業企業投資通常是采取股權或債權投資及其兩者兼有的投資方式,具體包括股票、債券、可轉換投資等等。英國的3I集團在其投資組合中,往往包含了較高的債權式投資,而英國的小型企業資本基金則更強調長期的資本性收益。相比之下,債務式投資風險較小,收益也較小;權益式則反之。
由于創業企業的高風險性,只有權益性資本投入才能有效地把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擰成一股繩,形成“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有機整體,故權益性資本投入是投資方式中的最優選擇。1996年世界經合組織在《創業投資與創新》研究報告中認為,創業投資是一種向極具發展潛力的新建企業或中小企業提供股權資本的投資行為。這一概念體現了股權資本在創業投資中的絕對地位。但從規避風險起見,適量利用債權式或混合式投資方式,又是必要的補充。
從投資量的組合看,創業投資機構不應把大部分資金或全部資金投資到一個創業企業,而應把資金分散投資到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創業企業,實行分散的投資組合原則來化解投資風險。現實的結果是,不同的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于不同的創業企業,形成了一個釋放風險的良好網絡或機制。
三、創業投資體系中經營方式的組臺
在創業投資體系中,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均有生產經營和資本經營兩種方式,而且達到了高度完美的結合。其中創業投資機構以資本經營為主,以輔助創業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為輔。而創業企業主要是通過生產經營來提高業績,并配合創業投資機構搞好資本經營以達到上市籌資的目的。資本經營是創業投資機構存在的根本動力,創業投資的目的不在于從企業不斷獲得股息或紅利,而在于當投資對方的市場評價較高時,通過股權轉讓等資本經營,獲得高額的資本回報。創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是創業投資體系中真實的收益源泉,沒有創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業績,創業投資機構和一般投資者的回報均難以得到保證。只有二者相互結合和滲透,才可能使創業投資體系的總體收益最大化。
四、收益實現和資本退出及其結構優化
創業投資的收益實現的具體途徑有:(1)股息和紅利;(2)股份轉讓;(3)公開上市;(4)清算企業。其中股份上市是收益實現和資本退出的最佳途徑。股息和紅利雖然能取得穩定的收益,但創業投資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資本利得。股份轉讓和公開上市是取得資本利得的最好選擇。其中股份轉讓的形式包括:(1)股份回購,即將股份出售給創業企業或創業家本人;(2)出售給其他投資者。國外統計表明,由于通過股份上市的方法需要較長的周期,因而采取這種股份轉讓方式的數量要比公開上市的多。但在收益率上股份轉讓方式僅為公開上市的1/5。由于公開上市帶來的高收益率,不僅為創業資本收益實現和資本退出創造了無與倫比的良好條件,而且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流向創業資本,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五、建立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和社會保護體系
(一)多元化、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
如前所述,公開上市是創業資本收益實現和退出的最佳選擇。但依現有的市場環境,能夠爭取上市的創業企業是極為有限的。這有待于多元化、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培育和發展。
本文所討論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指與創業投資不同階段要求相適應的以股票為主要對象的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按我國第一板市場的規定條件,只有創業活動進入第四(產業化)階段中后期或第五(市場化)階段以后才能達到。如果簡單以第一板市場的條件來支持創業投資,將難以支持“創業”過程的最重要部分(第二至第四階段)的展開,其結果將是金融支持的“創業”過程的最重要環節仍然虛置。較好的選擇是,建立與第一板市場相對立的,主要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業投資服務第二板市場。它主要解決的是,創業過程中處于幼稚階段中后期和產業化階段初期的企業在籌集資本性資金方面的問題,以及這些企業的資產價值(包括知識產權)評價、風險分散和創業投資的股權交易問題。同時在二板市場之外逐步安排場外市場,它主要解決的是,創業過程中處于初創階段后期和幼稚階段初期的企業在籌集資本性資金方面的問題。
第二板市場與第一板市場共同構成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從上升階梯看,經過場外市場“培育”一段時間后,在有關條件滿足第二板市場規定的前提下,可轉入第二板市場;同樣第二板市場可依同樣的程序轉入第一板市場。從下降階梯看,己進入第一板市場的上市公司,當經營狀況下降或其他條件不能滿足第一板市場要求時,可退入第二板市場;第二板市場的上市公司同樣也可退入場外。
(二)繼續優化政策保護和法律保護體系
1、政策保護體系的確立。
(一)參與治理權
1.參與治理權的含義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其不朽名著——《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中提出了所謂的“伯利—米恩斯命題”。該命題指出,現代企業的發展使得公司從所有者控制轉變為經營者控制,發生了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與其對公司的控制權的分離,由此導致了“集中管理”現象的產生。“集中管理是現代公司的首要特征”,其在給股東帶來有限責任和股權轉讓自由等優惠待遇的同時,也產生了委托問題,即“經營者可以利用信息優勢為自己謀取私利甚至損害股東利益”。為了有效地解決所面臨的委托問題,現代公司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子基金的股東之一,其參股投資的原則之一是“市場化運作”。該原則要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經營管理,以保障子基金得以開展市場化的投資活動,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對子基金的創業投資行為放手不管。相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必須參與子基金重大投資事務的決策,以確保子基金的創業投資活動不背離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目的。這就要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參與子基金的治理。所謂參與治理權是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參與子基金治理的權利。
2.參與子基金治理的方式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與子基金治理的方式,《引導基金指導意見》等沒有涉及,只有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作了規定。該等規章的規定大體上有以下三種情況:其一是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向子基金派駐董事①或監事②;其二是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向子基金派駐董事和監事③;其三是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派員進駐子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④。可見,在我國,向子基金派駐董事或監事或者兼派駐董事和監事或者派員進駐子基金的投決會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與子基金治理的主要方式。此外,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還對派駐董事或派駐投決會人員的地位和權利作了規定。(1)派駐董事的地位和權利。關于前者,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規定,派駐董事在子基金董事會中至少須有1個席位⑤。關于后者,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通常規定,派駐董事在子基金董事會決議中應享有一票否決權⑥。(2)派駐投決會人員的地位和權利。對此,有的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規定,派駐投決會人員應在子基金投決會中擁有不少于2席的投票權(投決會總席位7席以內為2席,超過7席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約定)⑦。很明顯,我國現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沒有規定派駐監事的地位和權利,也沒有規定派駐投決會人員的權利。不過,該等立法對派駐董事的地位和權利則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即不但明確了派駐董事在子基金董事會中的席位,而且規定了派駐董事在子基金董事會中的一票否決權。
(二)監督權從廣義上講,參與治理權也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投資事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機制。不過,就狹義而言,監督是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為確保其設立目的得以實現從外部對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投資事務的行為施加的監控。所謂監督權是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監督子基金投資運作的權利,其實質是監督合作對象對子基金的管理活動。從大體上說,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規定了兩種監督權:其一是直接監督權,包括審計權和查賬權;其二是間接監督權,即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優先分配權。
1.審計權審計權是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的行為進行審計監督的權利。該權利對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監督合作對象和保障子基金投資運作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與我國《合伙企業法》上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具有同樣的意義。對于審計權,包括《引導基金指導意見》在內的規章沒有作出規定,只有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有所涉及。該等規章通常都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執行機關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年度專項審計①。可見,該等規章對審計權的規定是比較簡略的。
2.優先分配權所謂優先分配權是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在子基金清算時可以優先于子基金的其他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該權利的實質意義在于,將子基金經營失敗的風險分配給子基金的其他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激勵合作對象努力改善子基金的經營管理,從而間接地達到對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投資事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的目的。對于該項權利,包括《引導基金指導意見》在內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均作了規定。大體上說,該等規章對優先分配權的規定有以下兩種情況:(1)規定可以在子基金章程中約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優先分配權②;(2)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參股子基金,從而獲得優先分配權③。所謂優先股是指“在分取股息和公司剩余資產方面擁有優先權的股票”。可轉換優先股是優先股的一種,是指“股東可以按規定的條件將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或公司債券的股票”。這兩種做法的差異在于,第一種做法僅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獲得優先分配權,但沒有涉及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獲得此項權利的方式。而第二種做法不但規定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獲得優先清償權,而且還明確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獲得此項權利的具體方式。在第一種情況下,從理論上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優先權:其一是以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參股子基金;其二是以附特別投票權的普通股的方式參股投資于子基金。所謂附特別投票權的普通股是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普通股的方式將創業資本投入到子基金中,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除了擁有普通股股東權益之外,對子基金的某些重大決策還享有特別的投票權,即“一票否決權”。通常情況下,特別投票權所針對的事項都是關系到子基金投資導向的重大事項。
(三)違約救濟權違約的實質是侵害合同債權。救濟可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所謂公力救濟是指在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由國家等公權力機關提供的旨在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的措施。私力救濟是“糾紛主體在沒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的措施。本文所稱的救濟是指私力救濟。因此,違約救濟權是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在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時④可以實施私力救濟的權利,以便對合作對象進行懲罰。賦予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該項權利的意義是確保合作對象遵照參股協議的約定管理子基金的投資事務,進而實現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目的。關于違約救濟權,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沒有作出規定,但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則有所涉及。根據該等規章的規定,違約救濟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四項:退出投資、中止注資、追回資金以及取消合作資格。
1.退出投資退出投資是指在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采取的退出子基金的措施。這項措施存在兩種做法:其一是直接退出,即一旦合作對象違反了參股協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就可以采取退出投資措施,不再有其他程序①;其二是緩期退出,即在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不直接采取退出投資措施,而是先要求合作對象整改,如果整改無效,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才采取退出投資措施②。當然,不管是哪一種方法,對于因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采取退出投資措施而引發的損失問題,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通常都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③。
2.中止注資中止注資是指在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采取的不再按照子基金章程的規定向子基金注資的措施④。一般來說,這種措施只有在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采取分階段注資策略的情況下才有適用的余地,且該措施的采取不需要其他先決條件,即一旦合作對象違反了參股協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就可以采取該措施。
3.追回資金、取消合作資格這兩項違約救濟措施通常是一起使用的。追回資金是指在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有權將其所投創業資本予以追回。取消合作資格是指在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將合作對象獲得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投資的資格予以取消。根據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的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做法:(1)一旦發現合作對象違反了參股協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就可以采取追回資金、取消合作資格措施。這種做法既沒有規定其他程序,也沒有規定取消合作資格的年限⑤。(2)在發現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要求合作對象整改,若后者拒不整改或反復整改后未達到規定要求,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采取追回資金、取消合作對象特定年限的參股合作資格等措施⑥。
二、境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權利考察
在境外,一些國家或地區設立了不少旨在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科技型實體產業的“基金”或“計劃”。如美國政府推出的“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以色列政府設立的“YOZMA基金”等。盡管其在稱謂上沒有采用“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這一術語,但就其制定或設立的目的以及運作機制而言,這些“計劃”或“基金”與我國所稱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并無本質差異,因而本文將其統稱為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根據境外一些國家相關立法的規定,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也享有監督權和違約救濟權等權利。
(一)監督權關于監督權,可以澳大利亞和美國相關立法的規定予以說明。在澳大利亞和美國,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僅規定了查賬權。所謂查賬權是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隨時查閱子基金有關賬簿的權利。該項權利產生的原因是,為了掌握子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通常都要求合作對象定期將子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提交給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執行機關。但合作對象可能會出于某種原因不將子基金投資運作的真實情況報告給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執行機關,當這一情況發生時,規定合作對象定期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執行機關提交報告就起不到監督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投資運作的作用。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加強對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投資事務的監控,澳大利亞和美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規定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查賬權。在澳大利亞,創新投資基金的合作對象不但應向澳大利亞工業研究與發展委員會提交有關該基金運作狀況的財務報表,而且還必須根據財務制度設立有關賬目并做好相應的記錄以備該委員會隨時查賬。在美國,《1958年小企業投資公司法》授權小企業管理局對每一個小企業投資公司進行檢查,重點是檢查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賬簿。
(二)違約救濟權此項權利可以美國和澳大利亞兩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的規定為例進行說明。在美國,發行參與證券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如果違反《1958年小企業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向不符合法定規模標準的創業企業投資,并且也未按小企業管理局的要求采取合適的行為予以改正的話,小企業管理局有權在所有的杠桿資金獲得清償之前禁止該公司向小企業管理局之外的第三方進行分配,也有權要求審查和重新核準管理費用①,甚至還有權命令其下屬的小企業投資公司清算辦公室采取法律行動以索回其向該公司提供的一切資金②,通常的途徑是要求該公司從小企業管理局回購參與證券③。在澳大利亞,如果創新投資基金的合作對象違反了有關基金投資者指導方針的條款,澳大利亞工業研究與發展委員會將與民間投資者一道共同發出警告,甚至作出撤銷合作對象管理創新投資基金權限的決定。可見,在違約救濟權問題上,我國、美國和澳大利亞等三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的規定相差較大。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對違約救濟措施的規定主要是從公司法的角度進行的;美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對違約救濟措施的規定不僅限于公司法的范圍內,還涉及合同法;澳大利亞引導基金立法對違約救濟措施的規定則僅限于合同法。
三、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的不足與完善
(一)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的不足
1.有關參與治理權規定的不足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向子基金派駐人員的目的是通過參與子基金的投資決策來控制子基金的投資方向,防止其偏離引導基金的設立目的。由于子基金的投資決策通常是由其投決會作出的,因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現前述目的的有效途徑便是派員進駐子基金的投決會,而不應是子基金的董事會或監事會。這是因為,子基金作為一個創業投資公司,雖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其應設置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但一般來說,該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主要職權并不是就子基金的經營管理事務作出決策,而是對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的行為進行監督。至于監事會,其主要功能是事后監督,不是事前決策。同時,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有權派員進駐子基金的董事會,這種做法有時也是很難操作的。原因在于,派駐人員進駐子基金董事會本身不是目的,其實質意義是控制子基金的重大投資事務。“由于引導基金向單個所扶持創投企業的投資有限,一般為20%左右,其能向所扶持創投企業選派的董事數量受限,難以占到董事會的多數,因而單純通過他們對董事會決策施加影響的效果難以預測”。于是問題就歸結為,如何設計子基金董事會的表決機制,以便派駐人員能控制子基金的重大投資事務。實務上的通常做法是,約定派駐人員享有一票否決權。應該說,這種做法在子基金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是可行的,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子基金完全可以在其章程中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派駐的董事在某些投資事務上享有一票否決權。但該做法在子基金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是很難操作的,或者即使可以操作,其實踐意義也不大。這是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表決機制是一人一票,因而無法保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派駐的董事在某些投資事務上享有一票否決權。而在無法確保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派駐的董事在某些投資事務上享有一票否決權的情況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向子基金派駐董事的意義并不大。或許,子基金可以在其章程中規定,在某些投資事務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從而在事實上使得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派駐的董事在某些投資事務上享有一票否決權。但這必然是以降低子基金的運作效率為代價的,因而其實踐價值也會大打折扣。上述分析表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派員進駐子基金董事會或監事會的做法是無法達到控制子基金投資事務的目的的,也是難以操作的。而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卻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通過向子基金派駐董事或監事的辦法來參與子基金的治理。這顯然沒有實際意義。毫無疑問,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通過派員進駐子基金投決會的辦法來行使參與治理權是可行的。原因在于,現行立法對投決會的表決機制并無限制性規定,子基金章程和參股協議可以自由約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派駐子基金投決會的人員可以在所有投資事務上享有一票否決權。實際上,這種否決權應該受到一定限制,以免出現“法之極害之極”的現象。遺憾的是,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并沒有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與子基金治理的范圍。顯然,這是一個立法疏漏。
2.有關監督權規定的不足我國立法有關監督權的規定存在兩個不足之處:其一是立法層次較低。這體現在,只有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規定了審計權。其二是沒有規定查賬權。不過,對于此項不足,我國《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似乎可以彌補這一缺陷。然而,細究起來,該規定的實質意義并不大。原因在于:第一,子基金可以“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為由而拒絕提供查閱;第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只能查閱子基金的會計賬簿。就第一點而言,雖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訴訟的方式要求子基金提供查閱,但這與監督權的行使目的不符。就第二點來說,在我國當前信用環境下僅查閱會計賬簿而不查閱原始會計憑證是很難發現子基金的真實運作情況的。這使得審計權難以真正發揮作用。可見,我國《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難以滿足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投資的需要。
3.有關違約救濟權規定的不足從形式上看,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所規定的違約救濟權包含的措施比較完備。但就實質而言,該等措施對合作對象所施加的違約成本很低,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其實施違約行為。這是因為,該等措施要么未給合作對象造成實質性負擔,要么給其造成的負擔很小,甚至根本就不是負擔。同時,這些措施也與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原理不符。首先,退出投資不是法學概念,其在公司法上可作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為退股。然而,我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從該條使用“不得”一語可以看出,該條為禁止性規定。這就意味著,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參股設立子基金時即使在子基金章程中約定了退股條款,該條款也是無效的,因而也是無法執行的。這一點也同樣適用于追回資金這種措施。因為所謂追回資金在公司法上只能理解為退股,而退股就意味著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抽逃出資”。第二種解釋為轉讓股權,這種解釋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可是,問題在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轉讓其所持子基金股權本來就是自由的,很難說成是對合作對象的懲罰。其次,就中止注資而言,這種措施也是不符合公司法原理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一旦參股子基金,即成為子基金的股東,不管子基金章程規定的出資繳納方式是分期注資還是一次性注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都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這是其法定義務,是公司資本充實和資本不變原則的要求,因而其不能以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為由而拒絕履行出資義務。因此,即使參股協議或子基金章程中載有關于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或子基金章程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有權中止注資的條款,該條款也是無效的,因而也是無法執行的。如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果真采取了該項措施,其將面臨法律責任的追究。因為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股東如不按期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再次,取消合作資格的實質是懲罰失信的合作對象,使其在將來一定時間內無法獲得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參股投資。這實際上是一種隱性激勵機制。該機制的實質意義在于迫使行為主體基于維持長期合作關系的考慮而放棄眼前利益,從而保障協議能獲得自動執行。應該說,這一措施頗具積極意義,但仍有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取消合作資格的年限;其二是取消合作資格的適用范圍。關于第一點,有的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沒有規定,有的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雖有規定,但規定的年限有僵化之嫌①。關于第二點,有的地方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將來一定期限內不再接受失信合作對象的參股投資申請。
(二)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的完善
1.對參與治理權規定的完善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完善:(1)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有權派員進駐子基金的投決會,同時刪去有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向子基金派駐董事或監事的規定。這種做法的優點是,“一方面能夠保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投資項目選擇上的影響力,另一方面又能避免其陷入不熟悉的創投企業專業管理事務中去”。(2)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派駐子基金投決會的人員在某些投資事務享有一票否決權。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子基金治理的參與是一種有限度的參與,其目的是控制子基金的投資方向。“目的是內在的生活和被掩蓋的靈魂,但它卻是一切權利的源泉。”不僅如此,目的也是對權利的限制。基于此,應從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與子基金治理的目的出發確定其參與子基金治理的范圍。具體地說,只有當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投資事務的行為違反了參股協議的約定或者子基金章程的規定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派駐人員才可以在子基金的投決會中對合作對象違反參股協議的約定或者子基金章程的規定的具體投資行為行使一票否決權①。顯然,這是一個抽象的范圍確定標準。毫無疑問的是,當事人應根據前述規定在參股協議中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參與治理權作出明確約定。
2.對監督權規定的完善根據上文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對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有關監督權的規定進行完善:(1)在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章層面對審計權作出規定。(2)為了全面地掌握合作對象管理子基金投資事務的真實情況,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還應借鑒澳大利亞和美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的經驗,明確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享有查閱子基金會計賬簿的權利,并排除我國《公司法》第34條有關“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規定的適用。原因在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一種政策性基金,代表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子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查賬要求。考慮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政策性及其運作的特殊性,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立法還應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有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查閱子基金的原始會計憑證。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原始會計憑證承載著子基金的商業機密信息,如果允許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親自查閱,可能會造成該等商業信息的外泄,這對于視投資信息如生命的子基金來說將是不測的打擊。但如果不允許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查閱子基金的原始會計憑證,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查賬權將不能得到保障。可見,查賬權的背后隱藏著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個體權利與子基金的權利和子基金其他股東的集體權利的沖突。如何協調這種沖突呢?本文認為,可行的辦法是規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查閱子基金的原始會計憑證。此辦法的好處是既可以保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查賬權得以實現,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子基金的商業信息外泄。原因有二:其一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具有相對超然的地位;其二是相對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而言這些中介機構更加珍視自身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