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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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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督管理,保證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償付能力充足,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四條 經營本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謹慎性原則,評估各項準備金,并根據評估結果,準確提取和結轉。

    第二章 準備金種類

    第五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責任準備金。

    第六條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第七條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第八條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

    第九條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條 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準備金。其中為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專家費、律師費、損失檢驗費等而提取的為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為非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費用而提取的為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第三章 準備金提取方法

    第十一條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應當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為基礎計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為基礎計提);

    (三)對于某些特殊險種,根據其風險分布狀況可以采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第十三條 對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應當采用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方法謹慎提取。

    第十四條 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分布、經驗數據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提取:

    (一)鏈梯法;

    (二)案均賠款法;

    (三)準備金進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適的方法。

    第十五條 對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應當采取逐案預估法提取;對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采用比較合理的比率分攤法提取。

    第十六條 對含投資或儲蓄成分的保險產品,其風險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不得貼現。

    第四章 準備金的報告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責任人負責準備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準備金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的目的;

    (二)聲明報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

    (三)對準備金提取的精算評估意見;

    (四)對準備金評估的詳細說明;

    (五)對報告定術語及容易引起歧義概念的明確解釋。

    第二十條 對準備金評估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險種或類別的明確劃分標準和名稱;

    (二)險種或類別數據的完備性、準確性,并說明數據中存在的問題;

    (三)評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與過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說明改變的原因和對準備金結果的影響;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設及原因;

    (五)上一次準備金提取的精算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

    (六)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情況;

    (七)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險種的周期性、保險費基準費率、風險調整系數、賠付率、費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八) 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賠款案件數發生規律、結案規律、案均賠款變化規律、承保實務、理賠實務、分保安排和額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業務險種或類別提取準備金,并分別按再保前、再保后報告準備金提取結果。

    第2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保險保障基金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剛剛過去的2004年中,頻發的金融機構危機事件令金融安全成為市場和投資者熱門話題。為了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中國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要求和授權,制定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當前,我國保險產業的壟斷競爭結構正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經營格局促進了保險公司之間的有效競爭,一方面提高了整個保險業的經營效率和公眾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使得低效率的保險公司面臨被淘汰出局的可能。鑒于保險公司退出市場的社會成本過高,建立起相應的穩定機制顯得尤為迫切。由于保險公司的經營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如果簡單允許保險公司退出市場,必然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目前,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還很不完善,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還沒有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已經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也沒有集中管理、統籌使用,一旦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困難時,保險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易受到威脅。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不乏保險公司破產的例子,我國從來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先例,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的保險公司就不會破產。為了處理好保險公司破產后的善后事宜,許多國家都已建立了應對保險公司破產的制度或基金。

        該管理辦法最值得關注的是它出臺的意義。作為中國保險業防范和化解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規范,是中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創新,將為中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該管理辦法的出臺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制度創新,它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機構破產,國家財政兜底”體制在保險領域被率先沖破。

        保險業開辟金融領域先河,率先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的事實,能夠讓更多的保險客戶感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金融體制改革日益深化,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中國的保險業正沿著規范健康的軌跡加快發展。更重要的是,透過保險保障基金的建立可以看出,中國的保險市場也正在逐漸邁向成熟。監管部門在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同時,啟動保險保障基金,將使我國保險市場更有效地建立起市場的退出機制。隨著保險保障基金的建立,保險公司也將會自覺地較以往更加關注自身償付能力的變化。這將有助于建立更為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系,進一步促進和規范保險市場的發展。

        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

        從總體上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后,保險業將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風險自救機制,依靠行業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將大大提高,有利于保險業長期發展。按照該管理辦法在短期內對壽險公司利潤影響明顯。過去我國壽險公司的壽險業務不需提取保險保障基金,而從今以后壽險公司也要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在未來幾年內,該管理辦法對壽險公司的利潤影響程度要大于財險公司。

        也許有人會擔心此辦法的出臺會導致保險費率的升高。其實,盡管基金直接從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中提取,會增加保險公司的成本,但是,由于它占的比重較小,而且目前保險市場競爭激烈,所以總體來說不會導致投保人保費的上漲。

        該管理辦法的出臺,意味著一直以來在廣大消費者心目中存在的“中國保險公司不可能破產”、“保險公司破產后國家會兜著”等想法將會發生變化,使人們買保險時更加謹慎。另一方面,該管理辦法的出臺,為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會增加保險行業的公信力。當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情況出現時,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一件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保險保障基金的建立為已經投保的客戶加上了“安全帶”,投保人可以更安全地持有保單、充分享受保險帶來的風險保障,老百姓可以更加放心地購買保險產品。

        該管理辦法的出臺,使有些投保人擔心自己的保單將來不能得到保全等。盡管辦法出臺的根本目的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證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破產后仍能得到大部分的賠償,但是沒有人愿意成為保障基金救濟的對象。由于這個賠償不是全部,投保人要承擔部分損失,因此,在選擇保險公司時,廣大消費者要選那些實力雄厚、信譽高、業績好的保險公司,才能確保不受損失。對投保人而言,不僅要關心保險產品的價格,更要關心保險公司的財務實力、管理水平等。但是過分的擔心,甚至不敢買保險,是沒有必要的。

        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需要進一步完善

        根據目前這個管理辦法,并不是所有的險種都在保障基金保障范圍內,如巨災險、農業險、責任險等不在此基金保障范圍中,而這些險種一旦發生就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危害,最需要有個基金來給予保障。這也許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保險保障基金提取單純以保費收入作為衡量標準的計提辦法極易誘發道德風險。在市場競爭的機制下,與非穩健經營保險公司相比,穩健經營的保險公司有可能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趨向于與非穩健經營保險公司間展開價格競爭并從事冒險行為,從而加大保險行業的系統性風險,進而誘發償付能力危機。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國內保險監管體系的完善,保險保障基金提取辦法和管理需要進一步完善。

        任何一項政策都具有一定的時效性,都是過渡政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條件的變化,政策也會相應進行調整。本管理辦法也不例外。隨著我國保險市場體系的發育日益壯大和完善,今后可能會有更嚴厲的監管措施出臺。

        由于保險保障基金是在所有保險公司中平均分攤,無論信譽高低、抗風險能力大小、業績好壞,都按同一比例繳納,就會出現繳費不公平的的情況。也就是說它對信譽高、資產龐大的保險公司不利,倒是對一些小規模、信譽低、抗風險能力差的小公司有利。其實,保險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低風險的人為高風險的人買單,該辦法中的規定符合保險學的基本原理。

    第3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構建多維盈利分析模型,需要我們將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指標合理的在時間、機構、產品、客戶、渠道等維度中進行科學合理的歸集和分配,由此引出了費用分攤問題。費用分攤問題起源于交強險的單獨核算,為出具交強險年度報告,需要將費用合理區分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并進行精確分配和歸屬。2006年8月29日,為了規范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公司財務管理水平,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對保險公司的費用分攤進行了科學指導、合理定義。《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指出:保險公司所指的費用是指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賠款支出、分保賠款支出、各類給付、退保金、準備金提轉差、傭金、手續費、分保費用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等等;費用分攤的意義,基于產品定價、成本費用控制、分支機構考核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還伴隨著管理方式的改變,比如,各大保險公司集中管理后出現的運營中心、后援中心的成本分攤問題。《分攤指引》同時指出:本指引是保險公司費用分攤程序和標準的最低要求。保險公司可以在遵循本指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開發更為科學、準確、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法,也可以開發作業成本法等更為先進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但要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驗收合格后方可實施。目前,各保險公司向保監會上報的費用分攤管理辦法,絕大多數都是嚴格按照《分攤指引》管理要求,采用規范的費用分類、分攤流程和分攤標準,差別也大多只在于業務部門的界定、分攤標準的調整,很少有保險公司在作業成本法等更為先進的管理會計管理辦法上有所突破。從目前實施的情況來看,缺乏分渠道、分機構的費用分攤流程,分險種、分業務類別的成本分攤不夠精細,成本分攤數據不夠準確,不能充分滿足目前精細化的管理需要,費用分攤管理辦法需要注入新的內容,成本費用需要進行更進一步的細分。

    二、架構多維盈利分析模型的關鍵在于對費用進行合理分攤

    1.費用分攤

    觀察我們的利潤表,已賺保費的各個項目、綜合賠款的各個項目、綜合費用的各個項目、營業稅金及附加、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攤回分保費用都是可以分到機構、產品、渠道的。無法直接分到機構、產品、渠道的有:

    (1)投資收益;

    (2)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3)匯兌損益;

    (4)其他業務收入;

    (5)業務及管理費;

    (6)其他業務成本;(7)資產減值損失;等等在一般的保險公司經營活動中,匯兌損益、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發生金額較小,對總體損益影響不大。因此,關鍵是在對投資收益、業務及管理費進行分攤時,根據作業流程拓展業務部門的范圍,增加分渠道、分機構進行分攤的流程,調整分攤的標準、因子,以更準確的體現分攤的結果,滿足分機構、分渠道、分險種、分業務類別的精細化管理需要,為更好的管理決策提供支持。

    2.費用分析

    為此,在研究《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的基礎上,我們提出以下幾條辦法,以期能對費用分攤管理辦法進行改進:

    (1)增加費用核算管理的維度,包括險種險類險別、業務來源(渠道)、車型、客戶、成本中心、基金中心、收支項目、承諾項目、內部訂單號、機構歸屬、境內境外、專屬費用標識等核算維度;另外,強化核算精細化管理要求,通過這些措施,增加專屬費用的占比,減少共同費用的占比;

    (2)對費用進行科學合理細分,根據費用屬性合理選擇費用分攤標準和分攤流程。比如:原來費用區分為三類,人力成本、資產折舊和其他費用,現在我們可將費用細分,劃分為固定費用、變動費用,或者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或者固定費用、變動費用和運營費用。每一項成本費用可根據分類依據再具體細分,細化歸屬后根據費用屬性合理匹配較為合適的分攤標準和分攤流程;

    (3)在原有分險種、分業務類別的分攤流程基礎上,增加分機構、分渠道的費用分攤流程。多維盈利分析的要旨,就在于細分市場,細分市場不僅僅需要分險種分業務類別進行區分,還需要分機構、分渠道、分客戶進行區分,不僅僅是單個進行區分,也可以是對其任意組合進行的區分。

    (4)在共同費用的分攤上,采用作業成本法,對每一類費用根據成本動因科學合理歸屬費用。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往往是根據成本動因比如渠道或者產品調整部門,費用分攤也應該遵循這一原則來進行分配。根據成本動因,或者新增成本中心,調整費用分攤流程;或者調整分攤標準和分攤因子,使得分攤結果相對更加準確。

    三、結語

    第4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目的:最后屏障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解釋:保險保障基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要求,由各保險公司繳納形成的。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當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倒閉或者被撤銷時,如果其有效的資產無法全額履行其所售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就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者部分救濟,從而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保險保障基金也能確保保險機構平穩退出市場,以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用最簡單的話解釋:假如你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破產或者被撤銷,其結算資金不足以履行保單責任,那么保險保障基金將根據實際情況向你提供不同比例的救濟。

    正因為保險保障基金能有效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國外也稱保險保障基金為“保單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網”。在保險業發達的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新加坡、韓國以及日本等都已經建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澳大利亞和我國香港也正在積極研究建立這項保障制度。

    意義:百姓受益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評價說: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后,受益最大的是老百姓。

    壽險健康險得到保障  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自2005年開始,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壽險、長期健康險業務都將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而在《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廣大的壽險、長期健康險的保單持有人并不受保險保障基金的保護,保險公司只對財產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和再保險業務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救濟模式向百姓傾斜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我國保險保障基金救濟模式的設置充分保障了保單持有人特別是個人的利益。  保卓持有人有權”權益轉讓。先行救濟” 如果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先行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保險保障基金。清算結束后,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于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比例救濟跟額與絕對數救濟相結合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進行救濟,較好體現了保險利益與損失承受能力間的關系。

    以非壽險保單為例,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部分予以全額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由此可見,個人比機構得到更高的救濟比例。

    “這就是保證小客戶的利益,保護老百姓的利益。”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認為,出幾萬塊錢買保險的客戶,也許這幾萬塊錢就是他的救命錢,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保險保障基金對普通老百姓的作用更大。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副主任江先學表示,根據保監會對國內非壽險保單的測算,個人保單持有人的保險利益損失通常不會超過5萬元,也就是說,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后,個人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基本上不會因為保險公司的破產而受到損失。

    提示:挑選公司

    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對消費者而言安全性比以前增強了許多,無疑是件好事,但也從另一個角度告訴消費者,購買保險仍有風險。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實施,使保險公司面臨新的挑戰,保監會每年要從各保險公司征收近30億元的保障基金,雖然與全國4000多億元(2005年4318億元)保費相比是個小數目,但畢竟提高了經營成本,降低了盈利水平,削弱了公司自身的能力。因此,消費者選擇保險公司時要重點考慮幾個因素。

    規模大實力強消費者投保之前應對各家保險公司有所了解和比較,盡量選擇業務規模大、經濟實力雄厚的公司。因為相比較而言,實力強的公司抗風險的能力也比較強。

    經營管理規范保險保障基金按照統一標準上繳,公司如果管理健全、精打細算,經營成本就低,盈利水平就高,不僅公司抗風險的能力強,而且保單的預期回報率也相對較高。不能哪家公司保單便宜就買哪家公司的保險。因為各險種的費率制定都是按照大數法則、由精算師精算出來的,在險種責任大同小異的情況下,如果有的公司保單價格特別低,就可能有問題,不是保險責任“縮水”,理賠時可能“扯皮”,就是違背客觀規律。

    第5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嚴格定義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明確了大病保險的定義,“所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指為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具體做法是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通過招投標方式向符合經營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大病保險。”

    與2012年9月下發的《關于規范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相比較,此次對大病保險的定義更加科學和合理,2012年9月的征求意見稿中所談到的大病保險的定義是這樣規范的:“是指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相符合經營條件的保險公司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

    首先,《大病保險業務辦法》明確提出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它的發生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產生的,也就說它的產生是建立在基本醫療上的第二次費用,沒有基本醫療就不需大病保險,它的產生是基本醫療的報銷后剩余的部分的再次費用的發生。其次,明確指出是制度安排,“制度性的安排”意味著是政策性的、帶有強制性的安排,也就是說,大病保險列入了國家的戰略安排中,是一項關系到廣大老百姓制度。

    第三,定義中也明確指出,大病保險費用的作用是基于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補充,是第二次費用,是對基本醫療的補充,也就是說,在基本醫療上線超出的部分才能實施大病保險。

    第四,明確了大病保險的業務開展是通過招標方式產生的。通過招標的方式是確保公開、公正的陽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這項事關人民福祉的政策在人民的監督下運行。

    在《大病保險業務辦法》中,第一章的總則中還明確了實施的地方部門,“本辦法所稱投保人為地方政府授權的部門;被保險人為大病保險開展地區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或城鄉居民醫保的全部參保(合)人;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通常情況下,大病保險實施的具體辦法一般由省政府牽頭,省內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參入,相關職能部門一般是衛生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保監局三家共同參入進來聯合辦公,確立相關的保險人資質,最后由保險人承辦的過程。監督則由三家單位共同組成的部門聯合實施。一般情況下,由省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實施大綱,具體的落實辦法都是由衛生部門、勞動社保部門和保監局落實,各地市州還要根據當地的情況確立投保費用,然后,各地市州或縣級以上政府全程監督。

    嚴格投標管理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的第三章單獨提出了投標管理和相關政策。

    保監會所制定投標資質為,保險公司總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基本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或近三年內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除外;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50%;在中國境內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險經營管理經驗;依法合規經營,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能夠對大病保險業務實行專項管理和單獨核算;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能夠對大病保險進行科學合理定價;具備完善的、覆蓋區域較廣的服務網絡;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隊伍,具有較強的核保、核賠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按規定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大病保險相關數據;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辦法”還規定:“同一保險集團公司在一個大病保險統籌地區投標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子公司不超過一家。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整合資源,加強指導,統籌協調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總公司具有開展大病保險業務資質;總公司批準同意開展大病保險業務;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在開展大病保險的地區配備熟悉當地基本醫保政策,且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服務隊伍,能夠提供駐點、巡查等大病保險專項服務;當地保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在第一時間“公布并及時更新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大病保險業務辦法》還說,“保監局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公布并及時更新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名單。”

    明確了投標資質后,保監會還公布了具體的投標辦法,這個辦法應該是保監會近年來第一次,具體流程法如下: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基本醫保經驗數據及提出的管理服務要求,科學預估承保風險和管理服務成本,合理確定保險費、保險金額、起付金額、給付比例,同時包括大病保障對象、保障期限、責任范圍、除外責任、結算方式、醫療管理和服務措施等內容。投標文件應經保險公司總公司批準同意,并由總公司出具精算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和相應授權書。

    投標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惡意壓價競爭,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不得泄露招標人提供的參保人員信息。”

    投標人應在投標7個工作日之前,向當地保監局報告擬投標大病保險項目的名稱、招標人、投標時間等基本情況。

    保監局應全程跟蹤招投標過程,監督保險公司依法合規參與大病保險投標。對投標價格明顯偏低的,保監局要進行綜合評估,禁止惡性競爭。

    投標人在中標后,應按照招投標文件內容規定,與投保人簽訂大病保險合作協議。大病保險合作協議的期限原則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險合同內容可每年商談確定一次。

    大病保險合作協議簽署后,應在一個月內由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報送當地保監局。

    規范作用流程的目的是為了置該政策于監督下,對此,保監會可謂用心良苦,因為這種做法無疑是從另一個方面是為了扭轉保險業的形象問題。

    規定事無巨細

    該“辦法”不僅規定了投標管理辦法,還規定了相關的配套辦法,可謂是細無巨細。例如: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對大病保險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開辦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必須償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并需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業人員;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保險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規支付手續費、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三年內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對保險公司的投標行為進行嚴格監管,要求投標文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同意,并出具精算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和相應授權書。嚴禁投標人弄虛作假,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惡意壓價競爭,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泄露招標人提供的參保人員信息等行為。《辦法》還要求保監局全程跟蹤投標過程,監督保險公司依法合規參與大病保險投標。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進行了規范,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大病保險專屬產品,并根據投保人提供的基本醫保經驗數據,建立大病保險精算模型,科學制定產品參數、厘定費率,審慎定價。要求保險公司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合作,實現大病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嚴格用戶權限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大病保險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大病保險專業隊伍,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為被保險人提供咨詢、查詢服務,根據被保險人分布情況,設立服務網點,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便捷服務。加強大病保險與基本醫保、醫療救助的銜接,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和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大病保險業務辦法》在《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醫保主管部門的授權下,依據診療規范和臨床路徑等標準或規定,通過醫療巡查、駐點駐院、抽查病歷等方式,做好對醫療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將發現的冒名就醫、掛床住院、過度醫療等違規問題通報投保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并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大病保險單獨核算,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核定業務成本,據實列支大病保險經營費用支出,加強費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險管理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大病保險業務辦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與投保人協商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賠付率、費用加利潤率。建立動態風險調整機制,根據實際經營結果、醫保政策調整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通過調整下一保險期間保險責任、保險費率等方式,對保險期間的超額結余和政策性虧損等盈虧情況進行風險調節,確保大病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

    第6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成本控制 保險費 車輛統籌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2-263-02

    一、引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兼并重組步伐的加快,國內成規模的集團型企業數量不斷增多。企業規模越大,所需要的生產用車、辦公用車等公務車輛的數量也就越來越龐大,于是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各項支出也就成為企業一項重要成本構成,比較典型的就是車輛的保險費支出。由于機動車屬于高危工具,給車輛購買保險就顯得必不可少,如果能有一個好的辦法,能在盡量減少車輛保費成本支出的同時,還能保證車輛得到及時修理,盡可能減少對單位的用車影響,那將能有效的為企業節約成本,同時還能大大提高車輛的管理效率。

    二、以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例,著重講述一種能有效節約車輛使用成本的管理方法

    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公司(下稱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是2008年經河南省政府批準,在原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原中國神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基礎上實現戰略重組而成,是以能源、化工為主導產業,機械裝備制造、現代物流、建工建材等為輔助產業的國有特大型企業。2012年末,擁有資產1052億元,下屬200余家分子公司,產業遍布全國近10個省、市、自治區。

    據統計,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擁有各種車輛3000余臺。通過多年的摸索與實踐,公司在車輛管理上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辦法,不僅大大節約了成本支出,而且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下面我們就以中國平煤神馬集團為例,具體講講他們是通過什么辦法對車輛的保險支出成本進行管理的。

    (一)成立車輛統籌管理辦公室,專人負責車輛管理

    成立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車輛統籌管理辦公室(下稱車管辦),并由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工作。車管辦設在物資公司,由集團公司進行管理。車管辦下設四個工作組,分別為熱線組、現場勘探組、理賠組和業務組,四個組各司其職,由物資公司負責具體工作適宜。

    將車管辦設在物資公司另一主要考慮是為了便于管理,因為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車輛采購需要通過物資公司進行,這樣就能及時掌握新增車輛等方面的各種信息。

    (二)部分險種在外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其他險種以內部統籌方式進行管理

    1.由于交強險屬于國家強制要求投保險種,因此交強險在外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另外,考慮到車輛出險概率較高,第三方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一個補充,賠償概率及金額也就相對較大,因此經認真評估后,第三方責任險也在外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2.除上述兩個險種之外,車輛其他的所有險種均以車輛統籌方式進行管理。險種、費率及投保方法參照保險公司的工作流程進行操作。

    (三)具體操作流程

    1.投保手續的辦理。基層單位在對車輛進行投保時,通過車管科業務組將車輛信息及其他相關手續提供完整后,由車管科根據基層單位的投保要求,在自愿投保的基礎上辦理投保業務。投保項目主要分車輛統籌部分、三責險部分、交強險部分,其中車輛統籌部分涵蓋除三責和交強險外的其他險種,以類似保險公司的核算方法分別計算出各個險種繳費金額,經基層單位確認后,資料提交集團公司。

    2.保險費及統籌費的處理。由于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采用保險集中管理,即基層各單位的保險費統一上繳至集團公司集中對外支付。因此,集團公司審核完車管科提交的投保資料后,統一扣收基層單位保險費并掛賬。其中三責險、交強險集中支付給外部保險公司,而車輛統籌部分款項則全部留存集團公司,以專款形式進行管理。

    基層單位款項被扣收后,三責險、交強險由于保險公司已提供發票,故直接列支相關成本費用,車輛統籌部分由于沒有發票,暫以預付款方式掛賬。

    3.出險報案。當基層單位車輛出險后,同時向保險公司及車管辦理賠組報案,保險公司和車管辦共同處理完事故后,相關手續分別留存。保險公司負責支付三責及交強部分賠款,而車管辦則負責辦理車輛統籌范圍車輛所投險種的賠款。

    4.車輛的修理及賠款的撥付。車輛出險后,必須在集團公司內部修理廠進行修理。由于車輛出險情況較多,而集團公司下屬公司數量也較多,為保證出險車輛能及時得到修復,盡可能減少對基層單位用車需求的影響,車輛在修理完畢并由各單位辦理完車輛交接手續后先予放行。同時在修理費支付上集團公司采取分情況處理的方式:即5萬元以下的修理費在車管辦理賠手續辦理完畢后由物資公司先行墊付給修理廠;5萬元以上的賠款,待車管辦理賠手續統一提交集團審批后,由集團公司從統籌費中直接支付給各修理廠。物資公司墊付的修理費定期匯總,提交集團審批后,從統籌費中再撥付給物資公司。

    (四)車輛統籌費返還的處理

    1.每個年度終了,由車管辦集中清算本年度基層各單位上交的統籌費及使用情況,在綜合考慮各單位出險次數、修理費金額等情況后,對剩余的統籌費用以各單位上交的統籌費總額為限,對基層單位進行返還。如果某單位出險次數較多,修理費支出超過其上交統籌費總額的,則不予返還。

    2.集團以收取各單位的統籌總額與該單位返還金額差額部分開具車輛統籌發票。

    3.基層各單位在收到返還的統籌金及發票后,沖抵掛賬的預付款,同時以發票金額列支相關成本費用。

    三、綜合評價

    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自2003年開始對車輛實行統籌管理,期間2009年對管理辦法又進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訂和優化。

    截止2013年,該管理辦法實施10年來,已為集團節約了大量的資金,僅2009年修訂管理辦法之后到2012年的四年間累計返還車輛統籌費4540余萬元,直接為集團節約了流動資金。

    由于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對車輛采取統籌管理的方式,投保車輛數量較多,因此集團在投保時可以享受到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及理賠綠色通道及投保費率上的大幅優惠。以集團投保的車輛第三方責任險為例,目前外部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給集團的整體優惠幅度經測算已達49.6%,大大低于市場上單臺車的保險金額。

    另外,由于統籌費從征集到最后的余額全部返還,并未出現盈利的情況,因此涉稅風險也相對較小。

    四、結束語

    企業的競爭追根究底就是成本管理的競爭,如果企業能有效地控制成本支出,就能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 喬楠,張南.2004電信強國“破題”之年.通信世界,2004(1)

    第7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我國《旅游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旅游法》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該條是關于旅游經營者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規定。

    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4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借鑒該條款的規定,所謂旅游經營者責任保險,是指以旅游經營者因其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服務對旅游者以及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此種保險法律關系中,旅游經營者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保險人則是保險公司。旅游者以及其他受害人與保險合同雖無直接關系,但訂立保險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依合同自由原則,經營者有權決定是否投保責任險,法律并不強行要求經營者必須投保。但要注意的是,旅游經營者責任保險是法定強制性保險,其強制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強制投保;二是強制承保。所謂強制投保,是指法律要求旅游經營者必須投保旅游經營者責任險,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旅行社條例》第38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第4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也有類似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第28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旅游法》第97條規定了旅行社違反此義務時應承擔的更為嚴格的責任,即“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所謂強制承保,是指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例如,《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通過對比《旅游法》和上述法律文件的相關內容,可以發現《旅游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范圍更廣。除旅行社之外,還包括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風險旅游項目(見《旅游法》第47條)的經營者,從而實現了對旅游者更為充分的保護。《旅游法》之所以規定旅游經營者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有以下幾點原因:(1)為旅游者以及為其服務的導游、領隊提供基本保障,使其受到損害后可以直接、迅速地獲得賠償。(2)減輕旅游經營者由于向受害人賠償而引發的財務負擔。(3)通過分散責任,強化賠償能力,減少旅游過程中的糾紛,以及后續賠償上的遲延。旅游經營者責任保險的標的范圍是指旅游經營者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4條對此做出了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通過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保險公司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賠償承擔保險責任;對旅游者的財產損失賠償承擔保險責任;對導游和領隊的人身傷亡賠償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對導游和領隊的財產損失賠償不承擔保險責任;對旅游經營者因故意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而產生的賠償不承擔保險責任,、旅游經營者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是指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的賠償保險金范圍。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除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應支付保險金之外,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的保險金還包括施救費用、查明費用和訴訟費用等。《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66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法》第65條規定了責任保險中受害的第三人(在旅游經營者責任保險中,受害的第三人是指受到損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獲得保險金的方式。該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根據上述規定,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如果旅游經營者先行向上述受害人作出賠償,則保險公司應向旅游經營者賠償保險金;旅游經營者也可以不向受害人作出賠償,而是請求保險公司向受害人作出賠償。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如果旅游經營者沒有向受害人作出賠償,也沒有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則受害人可以直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當然,保險公司也可以不經旅游經營者或者受害人請求而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如果旅游經營者沒有向受害人作出賠償,卻要求保險公司先向自己賠償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不得向其賠償保險金。《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20條第3款也有類似規定:“旅行社對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于請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8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批準。外資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交強險出臺

    2007年7月1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實施,這是與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條例,也是我國第一個通過立法予以強制實施的保險險種。交強險的強制性體現在它不僅要求所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車主或管理人必須投保,也要求具有經營強制三者險合同。

    《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

    2006年2月,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這一指導意見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強化主要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監事會作用、規范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結構監管等。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

    2007年4月3日,我國針對重疾險建立的第一個行業規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制定完成。《規范》對重疾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表述進行了統一和規范,并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險”命名、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18周歲以上)階段的保險產品,其保障范圍須包括這25種疾病中發生率最高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等6種疾病。與此同時,原位癌等6種惡性腫瘤則不在《規范》的保障范圍。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中國保監會2003年第1號令,決定施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規定明確了有關概念和指標的含義及取值口徑,改變了資產和負債的分類標準,改變了資產認可的假設基礎、認可方式和計價屬性,參照國際慣例提高了對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要求,完善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償付能力報告制度,提出了對償付能力不足公司“分類指導”的監管原則和各種具體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試行)》和

    《關于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1月17日 ,中國保監會聯合中國銀監會下發了《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試行)》和《關于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涉及的資產托管、投資比例、風險監控等有關問題。成為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的起始日。

    《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

    2006年3月,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正式出臺。《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強化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監事會作用、規范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結構監管等七個部分。《指導意見》的重點是加強董事會建設,強化董事會及董事的職責和作用,同時也兼顧公司內部相關各方的職能和作用。其目的就是通過嚴格的問責體系,使保險公司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決策和控制機制,切實防范經營風險,保護被保險人、投資者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

    2006年9月21日,保監會出臺了《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允許保險機構投資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未上市銀行的股權,并且在投資比例、資金來源、投資資格、投資目標選擇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第9篇:保險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償付能力是指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具體表現為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來抵償其負債。由于保險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其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和給付數額時的經濟補償能力。保險經營作為一種負債經營,其償付能力的大小至關重要。我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把償付能力監管作為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年第1號)的要求,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根據上述定義,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最低資本,其中實際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后的余額。實際資本包括投入資本、剩余綜合收益和計入實際資本的資本性負債。由上述公式可以看出,保持最低資本不變,提高實際資本,可有效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而從實際資本的構成可知,增加計入實際資本的資本性負債可以提高實際資本,因此,通過增加計入實際資本的資本性負債,即可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只有次級債一種資本性負債。由于次級債具有期限較長(一般在5年以上),清償順序在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只有償付能力達到監管標準才能償還本息等特點,在未到償還期以前,可以充當吸收保險公司未來風險損失的實際資本。因此,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可以提高其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次級債監管新規對提高償付能力的影響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10月19日出臺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此作為對2004年實施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與舊規定相比,新《辦法》明確規定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提高了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的門檻。但同時,新《辦法》完善了次級債發債條件,強化了償債能力的原則要求,降低了保險公司不能償付次級債的風險,有利于防范保險公司風險通過次級債向銀行業傳遞,防范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目前,發行次級債是保險公司補充資本、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的重要方式,但同時必須關注它對提高償付能力效果的局限性。

    第一,次級債不能構成核心資本,在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時只能計入附屬資本。《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但不得用于彌補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損失。”因此,不能簡單認為發行了次級債保險公司抵御風險的能力就大大增強。

    第二,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金額的限制。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3號:次級債和股東增資》(保監發〔2011〕66號)(以下簡稱“第13號規則”)的要求:“保險公司募集的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的金額不得超過期末凈資產的50%,超過部分應當確認為認可負債”,這說明利用發債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是有條件限制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如果凈資產不足,即使發行了次級債也無法或者無法全部計入實際資本。

    第三,次級債發行規模受凈資產規模限制。《辦法》第10條規定:“募集后,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即次級債發行規模應小于或等于凈資產水平。可見發行次級債對提高償付能力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凈資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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