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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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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第1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一)德行并施,以德為主

    在中國傳統文化意識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為主,而刑法處于輔助的地位,社會關系的調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道德的教育從家庭開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為開始。即所謂“德主刑輔”: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罰為之佐肋焉。修身、治國、平天下,首先人必須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養,才能服眾,才能出仕為官。有學者甚至認為,無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可見,法律與道德的融合關系之深。古代有“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統治者重視德育,反對苛政。刑法只能處罰已經發生危害的事實,而德育卻能夠阻止危險行為的發生,即“止邪于末形”。儒家思想堅決主張先教而誅,強烈反對不教而誅的刑法。在這方面可以看到,其積極的一面,但從歷史長河發展的演進而看,這種思想限制了法律的發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隨而已。

    (二)皇權一統,天下無雙

    皇權是最神圣的、最權威的。“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權力金字塔的頂峰,掌管一切生殺大全,具有至高無上的獨尊帝位。在封建社會能夠存留下來的思想,無不以維護皇權正統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政治的,也只能回避這個問題。作為傳統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極力的維護皇權,通過三綱五常,來束縛人的思想,確保大家對皇權無二心。在法律上更是對處罰皇權的行為處以最重的刑罰。“十惡”罪名,是違反封建皇權統治與綱常倫理的大罪,一旦觸犯,便處以極刑,且不適用封建的“議、減、贖、當、免”等減免刑罰的制度。在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術”而已。從犯罪人的主觀出發,考慮行為的主觀惡性。法律的出現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從教化的人

    (三)以禮統法

    中國古代的法律中,以“禮”治國,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來的儒家思想,其實就是對“禮”的維護。西周時期,周公制定禮,維護周朝統治,周末以后禮樂崩潰,孔子周游列國希望“禮”能重建。儒家思想對禮進行概述和升華。例如,子產說:“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又如荀子說:“禮者,法之大公,類之綱紀也”。傳統禮法主張“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級秩序,維護封建綱常倫理和封建宗族制度。在“禮”的作用下,維護社會等級秩序,保護規范的是整個集體的利益,不重視個人的利益,當個人利益觸犯集體時,就必須受到懲罰。當然,“禮”并不排斥法律,儒學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禮”與“重法”的主張,到了漢代,董仲舒、賈誼提出了“禮法并用”的主張。從中國傳統的法律來看,禮與法雖然并用,但禮是主導地位的,違反禮的罪行要比一般違法犯罪受到的處罰要重。“法”必須要以“禮”為綱。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著主導的作用。

    二、中國傳統法文化與中國法治發展的關系

    傳統文化對于中國法治發展的作用和影響是在儒家法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沖突的過程中實現的。

    (一)傳統法文化對法治發展的局限性

    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形成是經過千年的積累和完善,是世界上任何國家都無法比的。但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其對當今法治的進步貢獻是受限的。一方面,其思想在中國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影響著當今很多人的價值評價,雖然中國改革開放多年來,人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大有改觀。但是思想仍受傳統文化的影響較深。另一方面,我們看到中國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是被西方法律思想強行打破和侵入的,距離今天方才百年歷史,如果要求中國走上向西方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國家,要求中國用十幾年的時間來完成,無異于癡人說夢了。目前由于中國的法治進程才剛剛起步,其中有現代法治思想,有用千年積淀的文化思想,造成了如今導致區域法治發展的多元性、多樣性的形態。使的我們難以對付和招架。甚至有的學者認為:當代中國的法精神就很難得到我們整個民族的認同。因此,傳統文化應該放棄,而主動接受基于工業文明而來的西方法律。

    (二)當代中國法治發展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沖擊

    從漢武大帝北上驅逐匈奴建立大一統帝國開始,中國一直是世界上最文明、最強大、最富饒的帝國。法律上更是具有先進性。到了近代,西方通過堅船利炮敲開了中國的大門,西學東漸開始了。其以巨大的沖擊力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傳統農業宗法社會原來的發展方向,使之在多少有些屈辱的方式中被迫轉型,向一個未可知的現代社會過渡,而今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新時代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追求市場經濟的社會勢必要去改變傳統法律文化中限制人身束縛的內容,以便利于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活力有賴于建立起保護法律權力的環境,而這種法治環境在發達國家往往被視為天經地義、理所當然。”同時經濟追求最大化利潤,在追求利益上是排除道德的,利益越大,越敢背離道德。因此,市場經濟下改造傳統并不能全是有益于的改變,有的反而企圖毀掉傳統中有利于社會和諧的一面。這時候每個立法者要有正確的價值觀念,懂得何時取舍,懂得如何去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思想,不能在區域法治發展的外表下,行的是不利于社會和諧的一面。

    三、中國傳統文化對于我國當前法治發展的思想分析

    (一)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法治發展的消極不利思想

    “禮”和“德”作為核心的儒家思想,為中華文明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基于其產生的根本經濟基礎,我們就不能否定,它在當今對于法治發展消極的一面。第一,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重禮輕法,以道德為中心的泛道德主義思想。泛道德主義是指倫理國家應當以道德教化為主要手段,達到自我約束的狀態,法律只起到了有限的次要作用。用禮讓來調節社會矛盾,調整人際關系,夸大道德教化功能,輕視法律的作用。第二,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泛刑主義思想。泛刑主義指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刑法的性質,幾乎所有法律關系領域都可以用刑罰手段來調整,甚至在現代人看來完全應由道德來調整的行為,也往往被刑罰所覆蓋。因此,在中國歷史上形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法即刑,刑即罰,法律即暴力,它是且僅僅是鎮壓的工具,這樣泛刑主義傳統在現實社會中也時有體現,直到今日,有些人仍然認為違反法律,就一定追糾刑事責任。第三,中國傳統法文化中堅持“人治主義”思想。人治主義思想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力主“人治”高于“法治”,其核心思想是反對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它確信只有讓國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統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權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會秩序。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區域法治發展的積極有利因素

    以儒家為核心的中國法律文化給后人留下了豐富的精神財富,至今對于人的影響都是深遠和深刻的。傳統法律文化追求“和諧”思想,重視“德治”的思想。人應與自然和諧,應與人之間和諧。法律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狀態,這是從古至今,人們都在最求的一種積極的精神境界。“社會關系之所以不和諧根本原因是利益協調的問題”,中國傳統法文化將和諧定位為法律的價值,在立法上的表現就是以嚴格維護禮確定的和諧局面為出發點,在法律的實施中也以維護禮所確定的“和諧”為目的,“和諧”成為法的出發點和歸宿。用禮來分配利益,評判法律的好壞,不是看正義、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國家中,把國家和諧是否安定有序作為評判的標準。對于“德治”的思想。古人認為應“以德服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為政以德,辟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在儒家看來,法治近于霸道,與道德相比是較低一等的統治方式,因為法律主要是通過人對懲治的恐懼而起作用的,是對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強迫與被迫的結果。而德治則是人的內心感化,通過道德力量改造和凈化,從而消滅邪惡,這才是理想的治國方式。傳統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是中華民族自古的傳統美德,對于當前區域法治來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也是應有之義,而市場經濟需要誠實守信。而這就是傳統美德的內容。德治思想,其核心是指規范人們在社會中為人處事的法則。是依靠“良心”辦事,修身齊家必須有良心,良心好壞是評價一個人行為的基本準則。

    四、走東西兼采、德法并施的中國法治發展之路

    第2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關鍵詞】傳統文化;現代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3-059-01

    “法律往往起源于風俗,由風俗進而為法俗,由法俗又進而為所謂之法律。”①在許多具體案件中,具有審判權的官吏為了直接實現結果上的公道,犧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種泛道德化的傾向,而法治則要求法律的絕對理性化、機器化。這一點在中國歷史上是存在過的,并且痕跡明顯。

    中國傳統文化中體現了現代法治的理論,依他們的說法,“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治一國”②,“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戶說而人辯之,不能治二家。”⑨這些觀點明確反對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說”。法家講究法的明確性與客觀性,法術是不能被心術白由裁量的。人與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賢臣對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斷力,當受這種判斷影響的人對這種判斷懷著一種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將不會再接受明確的法的約束。雖然法家強調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卻是一種以君權為背景的政治主張,“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為君調整為法源為民主契約,則結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與中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因為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人治的思想,即君主治官,官治民,因此雖沒有“君主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卻有官吏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的規則,法律的官吏的管轄范圍與懲罰力度遠遠超過了平民,這雖然違背了“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但卻反映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有權必有責。專以儆戒百官的法律遠在殷時就已經出現,秦代關于官員任用、管理的法律條令如《置吏律》、《除吏律》等。陳寅恪先生評論《唐六典》說“開元時所修《六典》乃排比排比當時施行令式以合古書體裁,本為粉飾太平制禮作樂之一端,故其書在當代行政上遂成為一種便于征引之類書,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體裁,以設官分職實施政事也。”④這對于現代法治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現代法治包含了這樣一些內容:頒布在法律上限制國家權力的成文憲法;以基本法規來保障各種不容侵害的公民權利;法院依法保護公民之公權與私權不受國家權力之干涉;行政機關依法辦事等等。法治在一步步進化,由于我國歷史遺留下的公權力過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合理權利,同時過強的公權力只會延緩法治的發展。比如,嚴刑逼供等行為,都是由于執法者擁有過多的權利,而使官與民在程序過程中出現明顯的不平等。法治的對象是每個人,但是重點應在于對公權力機關的法治,治上才能治下,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權,控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而非僅僅依據法律管理、治理國民,這樣只能使法治的道路南轅北轍。雖然我國古代有嚴苛的“官法”,但是其目的是君主為了集權,防范最高權力之下的個人結黨營私篡權奪位而設。在現代社會,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對官員權力的制衡對于法治的發展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西方文化固然以“權利本位”為其特征之一,他們注重和強調權利,這一點遠遠甚于義務,這是在他們的傳統文化中長期形成的。在人類的進化過程中,凡是一個理性的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但是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中,人們不能隨意使用自己的權利,追求自身的利益,還要問問行為的正當與否,是否會侵犯到國家的權利、集體的權利和他人的權利。這個正當性可以理解為中國傳統文化上的“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士者謂之人義。我們可以由此“十義”去把握作為基本文化符號的一般意義上的“義”。也由此可以推導,我們的文化,基本上是以將義務置為首位的。如果說西方是“權利本位”,那我們可以說我國則是“義務本位”。雖然近些年來,我們越來越重視人的基本權利,公民也更加有權利意識,但是我們身上關于“義務本位”的歷史烙印依然由內而外的影響著我們的行為方式,進而關乎到法治的發展。法治從字而意思上來看,法即約束,治即管束,由此看出法治的原始意義并強調賦予公民權利,而是較公民進行權利的取舍,在一定的義務下行使權力。如果人人都不遺余力的為權利而斗爭,那么法律的管轄范圍會大大縮小,權利即行使權利的自由,自由必然抑制平等。就像你有唱歌的權利,我有睡覺的的權利,但是你唱歌影響到了我的睡眠,有裁判權的第二方就要作出裁決,因為這兩個權利無法同時存在,這時往往睡眠的權利會優于唱歌的權利,此時權利與權利之間就是不平等的。而法治的原則是平等而非自由,也就是說,在法治的道路上,人們行使權利的自由需要為法律而前的人人平等作出犧牲,而義務就是加之于權利之上的得以保障平等的路徑。因此,在現代法治發展中,我國還處在前期的不成熟階段,義務本位思想能使人人更好的履行遵守法律的義務。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當不履行義務進而違法的法律,自然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失禮與入刑之間,則是平等之下自由之上的選擇權。

    現學界對與中國傳統文化對于現代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聲討一片,然而卻鮮有對我國傳統文化的積極作用加以支持的,學習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論的移植而是實踐的長期作用,中國傳統文化對我國人民的影響之深又歧視幾個現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學習。

    注釋:

    ①杜文忠法律與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②韓非子.用人[M].

    第3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關鍵詞】 儒學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義利觀 【中圖分類號】D64 【文獻標識碼】A

    儒學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和主體。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可忽略儒學的影響力。

    儒學傳統是我國國情的一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根基

    馬克思說:“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①儒學就是我們當前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是影響我們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傳統。儒學傳統不只是博物館中的陳列品,它始終鮮活地存在于中國人的生活中,根植于中國人的靈魂中,表現于中國人的言行中,影響著民族現實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已經成為我國國情的一部分,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影響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工作。

    從國家層面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目標與儒學傳統中的“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的治國之道,“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思想,“以文化人”、“有教無類”的教育理念,“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的和諧理念有相通之處;從社會層面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取向借鑒了儒學傳統中的“天下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的人文理想,“不偏不倚”、“允執厥中”的處事方式;從個人層面看,“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則是對傳統文化中“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社會責任感,“敬事而信”、“執事敬”的敬業精神,“言必行,行必果”的誠信理念的傳承和發展。可見,儒學所蘊含的道德倫理為當今社會提供了普世性的價值和規范,建構起了個人、社會、自然三者和諧平衡的社會文化生態系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厚源泉和固有根基。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對儒學傳統的超越與創新

    從理論來源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了時代性和民族性的統一。因其產生于社會主義時期,它必然以基本原理為指導思想,以關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經典論述為其文本依據。因其產生于深受傳統文化影響和浸潤的中國大地,它必然以儒學為主導的中華傳統文化為其產生的土壤和根基。中華文化“海納百川”的包容性特征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吸收和借鑒了西方文化的有益成果。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總體上是以為指導、以民族文化為根基、以西方文化為借鑒構建起來的當代中國的主流文化。”②

    從精神實質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對儒學道德觀的超越和創新。其“民主”借鑒了西方式民主的理念,超越了儒家統治者“為民做主”的專制涵義,賦予廣大人民以當家作主的民利,真正實現了人民決定自己命運的“民享、民有、民治”的民利③。其“平等”、“公正”超越了儒家的絕對平均主義,賦予它們以時代精神的價值內涵。其“法治”突破了儒家“為政以德”的人治模式,借鑒了西方現代“法治”理念,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結合起來,實現了法治的硬性約束與道德教化的軟性約束相結合的國家治理模式④。

    在對儒學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以現念詮釋和闡揚儒家價值觀。“仁愛”是儒家最高道德準則。它通過“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達到人的身心和諧;通過“仁者愛人”、“與人為善”、“推己及人”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通過“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這些價值觀,為當今陷于金錢和物質“陷阱”中的人們提供了精神慰藉,為走出工業文明和技術理性導致的人的“物化”困境提供了方法指導。

    “愛國”是儒家的最高理想。歷代儒生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作為人生追求,形成了深厚的愛國主義傳統,如“茍利國家,不求富貴”、“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等等。這種傳統已經成為激勵世代中華兒女前赴后繼、努力拼搏的精神支撐。在現代社會,我們要引導人們正確處理國家與個人、領導與群眾、“先憂”與“后樂”的關系,使愛國和愛人民相統一、愛國和愛社會主義相統一、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相統一,為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⑤。

    以時代內涵改造和轉化儒學傳統。“均平”是儒家對公平公正的追求和向往。從《易傳?文言》中的“剛健中正”到《禮記?禮運》中的“大道之行,天下為公”,從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到董仲舒的“不患貧而患不均”,都體現了人們對“富者足以示貴而不至于驕,貧者足以養生而不至于憂”的公平公正理想的追求。然而,這種建立在小農經濟和宗法制之上的公平公正,含有維護君威和封建特權的意蘊。在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我們要在堅持正義觀的基礎上,吸收現代西方平等觀和契約法治公正觀,克服儒家公平公正觀的道德缺陷,用道德約束與法治規范相結合來保障社會公平公正。

    “義利觀”是儒家衡量“君子”和“小人”的標準。儒家“義利觀”盡管肯定利,但有重義輕利傾向:當“義”、“利”難以兩全時,儒家做出先義后利、舍利取義的選擇。儒家的義利觀可以避免因物質至上而導致的人的異化,但其過分強調整體利益忽略個體利益、過分強調“義”而忽略“利”的思想已經不符合時展。我們要根據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提倡義利并舉的價值觀念,要把“能否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作為黨和國家的一項主要任務,既要“充分尊重公民個人合法利益”,又要反對“見利忘義”、“唯利是圖”,以形成“社會主義義利觀”,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

    總之,以儒學為核心的中華傳統文化是中華兒女的精神家園,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豐厚土壤和思想資源。我們必須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進行儒學傳統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踐行提供源源不斷的精神滋養,為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前行的動力。

    (作者單位:寶雞文理學院哲學系)

    【注釋】

    ①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5頁。

    ② 肖琴:《中國傳統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關系再探討》,《湖湘論壇》,2014年第5期。

    ③ 張允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中國文化要素》,《研究》,2015年第6期。

    ④ 朱貽庭:《論文化創新的‘原源之辨’――傳統文化的現代價值再創造》,《道德與文明》,2014年第5期。

    第4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沒有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就無從談起。”但是,在各種思潮的沖擊下,當代研究生的思想觀念日趨復雜,傳統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觀念、管理方式和管理體制已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需一種新的具有超越傳統管理理念的,注重文化價值和追求的管理模式來適應其發展。

     

    1 文化管理與教育管理的文化本質

     

    “文化管理”理論作為一種以“文化”為核心的新的管理理念,是繼管理之父泰羅提出的“科學管理”理論和“行為科學管理”理論之后管理學理論發展的一個新的階段。

     

    “文化管理”一詞,最早出現在“‘企業’文化管理”中。20世紀70年代末,隨著文化學的興起,“文化管理”逐漸被教育界廣為釆用,而且不斷在學術期刊和著作中出現。隨后,“文化管理”一詞成為與大學文化或校園組織文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本質上,文化管理是一種柔性管理,是對“法治”、特別是“人治”的超越,它通過倡導共同的價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喚醒廣大師生的創造性、研究性學習和工作激情,積淀深厚的文化氛圍,形成強大的文化基因,成為推動高等教育快速、持續發展的源源不斷的精神血脈,最終達到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標的最終實現。

     

    教育管理歸根到底是對“人”的教育和對“人”的管理。教育的文化管理就是以高校的文化為載體,本著依靠人、理解人、尊重人、激勵人、發展人的原則,從物質、制度、精神三個層次,影響并推動學校的教育發展,以達到提高教育質量、打造文化品牌的目的。

     

    從深層意義上說,教育的文化管理的本質就是調動受教育者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就是對教育對象中的成員施以無形的、潛在的、隱性的文化影響,通過理性關注和價值引領,“引導并調控組織和成員的心態和行動”,通過對這種“文化影響”氛圍的心理認同,增強群體凝聚力,進而實現高等教育目標與個體價值追求的理性整合,“使組織和成員進入自為狀態”,最終實現學校教育的持續發展和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

     

    2 新時期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文化選擇與創新

     

    倡導研究生教育文化管理,通過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主流價值觀的引領作用,對西方文化予以合理汲取,實現社會主義文化的與時俱進,才會最終形成研究生群體共同遵循的“文化偉力”。

     

    1、傳統文化的繼承發揚

     

    教育管理均是對人的思想意識的精神層面實施的,是對人“心靈的喚醒與影響”。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是在中華民族漫長繁衍生息的歷史發展進程中積淀與發展,是中華民族創造出的人類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最為寶貴的精神財富。

     

    繼承和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對于培養研究生人格和情感,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創新,仍然應以積極的態度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唯其如此,我們才可能真正建構起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文化。

     

    2、西方文化的去粗取精

     

    首先,要積極汲取西方文化中的探索精神。古代西方文化從“源頭”上就表現了一種追求真理和不懈探索的求知精神。如古希臘哲學關于“求真知”的追問,關于“認識你自己”的追問等等;其次,要批判地借鑒西方文化的民主精神。

     

    由于古希臘社會民主而自由、寬松與和諧的氛圍,使每個人都能自由且充分地參與競爭,充分地發揮自己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從而創造了燦爛而輝粕的希臘文明;第三,是要批判借鑒西方文化的“法治”精神。

     

    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法國思想家盧梭提出“天賦人權”論和“社會契約論”,從而使個人的自由權益得到全社會的合法保障,使西方社會普遍注重建立健全“法治”秩序,這也應成為我們予以借鑒西方文化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

     

    3、現代文化的與時俱進

     

    大力推進社會主義現代文化建設是新時期創新開展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條件。

     

    現代文化是代表先進生產力的根本要求,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反映時代進步的潮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現代文化,支持健康有益的社會文化,抵制腐朽落后文化,才能使社會主義科學文化建設健康順利發展,才能對真正加強并改進新時期研究生的教育管理有所裨益。

     

    總之,在我們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生教育管理體制過程中,我們固然需要從傳統文化中汲取和提煉道德精神和準則,用以規范研究生生活實踐;也需要借鑒西方積極合理的精神文化,以豐富研究生的管理思想體系;

     

    同時我們同樣需要在文化的現代化進程中,提取并吸納時代精華的成分以建構我們新時代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體系。

    第5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一)上層意識和民主意識的沖突

    在我國古代社會中,統治階級的意識實際上是一種上層意識,反映的是這一特權階級本身的經濟利益與穩固政權的需求,并通過多種形式,對其經濟和政治上已經具備的優勢進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宣揚。同時,統治階級以此為基礎,來設計其政權組織結構、統治形式以及政治策略手段和政治系統的運轉機制等[5]。其目的是十分明顯的:通過本階級的政治意識形態使其政治影響力最終轉換為社會公眾內心的政治權威和價值標尺,與政治強制手段一起共同維護其統治地位。十分顯見的是,這種上層意識將社會公眾的利益放在了時展的最后,是一種畸形的社會發展模式。這無論是在古代的中國還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國家,這種上層意識都最終遭到了社會的遺棄。在當今社會,上層意識已經難以發揮其傳統的社會功用,并與民主意識形成了一定的沖突,其原因是十分明顯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人民的民主意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治”和“法治”的沖突中,讓公眾再一次認識到了追求民主、體現民主對于自身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

    (二)平等觀念與等級觀念的沖突

    雖然在我國的傳統行政文化中“平均”思想一直被推崇,在特殊的年代,還產生了難以預料的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這種思想并沒有成為社會發展的主流,或者并未伸展到社會發展的根部。因為在傳統社會中,等級身份制度是十分普遍的,處于社會不同階層的人們能夠享受到的社會利益是極為不同的。在這樣的社會中,任何個體都在社會的發展進程中扮演著固定角色,這種角色的“分量”也就直接決定了他能夠得到的權利與社會地位[6]。但是,可以斷定的是,這種在傳統行政文化中長期存在的等級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體現的平等觀念明顯相悖。在當代的行政管理體系中,注重的是按照個人能力的大小和對社會貢獻的高低確定其價值以及其在社會體系中的地位,這表明平等的觀念已深入人心。

    (三)人治與法治的沖突

    在我國以往的社會中,行政管理的實施主要依賴于“人治”,即通過樹立統治者的權威,通過強制式甚至是教化式的方法將統治者的權威神秘化和神圣化,“權威崇拜”或則“屈身權威”是我國古代社會的常態,百姓在統治者樹立的權威系統中完成著自己的人生軌跡。但是,無論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還是以其他時代的眼光對此進行測度,“人治”下的行政管理和因此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是有其致命的缺陷的,從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突出到貽誤國家大事的事實比比皆是。可是在當今時代,這種曾經廣受推崇未受任何質疑的行政管理方式卻與時代的要求相沖突,在人的充分發展得到越來越廣泛認可的大時代背景下,需要通過法治的形式取代人治。法治的優越性是十分明顯的,相對于人治而言,法律的公正屬性更加明顯,作為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法治已經在大多數國家得到了認同和施行。

    (四)功利主義與倫理至上的沖突

    在我國傳統行政文化中,儒家、墨家和法家都講功利,但從本質上講,以儒家為主體的中國行政文化還是有意無意在淡化著功利色彩,倫理至上的成分更多,在大量的歷史事實中,我們能夠看到太多的“重義輕利”的案例,甚至會將人們對物欲的追求視作非君子之為。可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類的物質文明得到了極大的進步。在我國,歷經了改革開放的思想釋放,作為對傳統行政文化中“倫理至上”思想的否定,功利主義思潮開始抬頭和興起。這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人們必須對物質利益予以重點關注,否則,在社會競爭愈演愈烈的當今時代,其利益將會受到嚴重的威脅和竊取。所以,功利主義成為當今社會的常態已經變得無可厚非。而這與傳統行政文化中的安貧樂道、重義輕利的觀念形成了強烈的沖突,在可預見的將來看不到可以得到調和的跡象。

    二、傳統行政文化視角下當代行政管理的發展與回歸

    中國傳統文化與行政管理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完成的,在長達幾千年的發展歷程中,前者對后者的影響、后者對前者的傳承一直都沒有間斷。因此,在當前情況下,行政管理要想獲得長久的健康發展,就需要在傳統文化視角下,實現當代行政管理的回歸,回歸到傳統文化的龐大樹蔭下,回歸到“人”的和“文化”的本性中去。

    (一)充分認識行政管理的文化屬性

    在傳統行政文化的形成過程中,傳統文化對其產生的影響是極為直接和深遠的。從社會學的角度講,要想實現當代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就需要充分認識行政管理的文化屬性。這是因為,如果社會的文化凝聚力和社會關系中的相互依存較為松散,社會活動就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動蕩,制度結構和日常生活就會變得混亂。因此,為了構建一個平等協調、和諧發展的社會,就必須通過當代行政管理搭建一個間接的平臺,以此協調各種文化,使不同文化思想能夠在法律的框架下實現共融,真正發揮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理挖掘傳統行政文化

    雖然中國傳統文化歷經了幾千年的發展,其中的行政文化也在社會的不斷變遷中逐漸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傳統行政文化中,有些思想和方法在興盛多年之后已經逐漸趨于腐朽,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們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方式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沖突。從這個角度講,為了實現當代行政管理的回歸和發展,除了要繼承和發揚傳統行政文化中的精華外,更需要的是對其及其所屬的中國傳統文化進行全面的分析與批判。只有在珍視歷史文化資源的前提下,對其進行辯證的挖掘和使用,才能賦予其時代的生機,才能在傳統行政文化和當代行政管理之間找到契合點,實現社會管理效率的不斷提高。

    (三)加強行政管理的道德建設

    “正大光明謂之政,國泰民安謂之治”。政是治的條件,治是政的結果,一個國家、社會的行政人員擔負著管理國家的重任,因此要從己做起,以德服人。從行政學的角度講,執政理念是否正確,執政體制是否科學,執政方式是否完善,執政績效是否明顯,是評價執政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標志。在當今社會,統治階級執政理念的實踐效果,除了要通過“法治”的形式加以實現外,在客觀上還與統治階級的道德建設成效直接相關。單就這一點而言,當代行政管理就應該向傳統行政文化獲取道德建設的精要。“政者正其身”,“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官員只有做到了品行端正、執法守法,社會公眾才能上行下效,執政主體的施政主張才能最終得以實現。

    三、結語

    第6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關鍵詞】傳統道德;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歷史悠久、底蘊深厚,其中傳統道德是當代中國政治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礎和依據,它為我國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資源。在當前“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背景下,傳統道德對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具有重要的影響。此外,對我國當代大學生的道德規范教育和法制文化教育改革也具有現實價值。

    一、中國傳統道德以及大學生法律意識概述

    尊禮重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在文明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孕育形成了中華民族傳統道德。傳統道德包含了善、誠、義、公、孝、忠等內容,主要以我國古代的儒家倫理道德為主要內容,其中還包括了墨家、道家、法家等傳統道德思想的精華在內。在經過了兩千多年的歷史過程中,儒、墨、道、法等各家倫理思想以及佛家所說的心性之間相互影響,互相吸收,進而形成了最具中國特色的倫理道德傳統[1]。我國傳統文化深刻的影響和支配著大多數人的思想和行為,傳統文化對個人的生活工作以及人與人的交往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傳統道德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傳統道德文化的不斷發揚和傳承,是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是中國各族人民最重要的精神力量。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在新時期對法律現象的認識、評價和解釋,以及大學生的法律心理、法律態度以及法律觀念等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最終決定了他們在相關法律和社會層面上的心態和行為。

    二、中國傳統道德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關系

    中國傳統道德與法律意識的關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互影響,不可分割。我國傳統道德文化涉及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滲透到每一位中華兒女的心里,形成了民族共同的心理,形成了歷史性的并具有傳承性的傳統道德文化。當代大學生代表著中華民族的未來,對于傳統道德文化的學習、傳承以及發揚,有利于引導他們的法律意識更好的形成以及強化。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傳統道德也有優劣好壞之分,良好的中國傳統道德對于大學生系統地形成法律意識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而不良的中國傳統道德則會有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甚至對當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世界觀具有不利的影響[2]。因此,在對大學生通過傳統道德進行法律意識培養的同時,要注重對傳統道德進行篩選,根據大學生自身情況,因材施教,取其精華,棄其糟粕。

    三、中國傳統道德對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影響

    中國傳統道德對現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影響是不言而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國傳統道德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樹立以及形成具有一定的影響人們思想意識的形成都來自于社會生活,當代大學生處在二十一世紀的新時期,信息時代的變化加快,我國經濟以及政治的不斷改革,民主建設以及法治建設的不斷加強,這些都對大學生的思想意識以及法律意識具有深遠的影響。中國傳統道德是中華民族精神思想和傳統文化的核心,當代大學生作為社會的棟梁,對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發揮著巨大作用,而大學生進行傳統道德文化的學習,對于他們的思想和法律意識都具有一定的改變作用。

    (二)中國傳統道德對當代大學生的法律精神培養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文化。在歷史文明中,一些優秀的精神思想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例如: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等關于人的思想主張,“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展現了范仲淹的愛國情懷等等[3]。這些優秀的傳統文化思想對中華民族精神思想和民族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當下,這些優秀的道德傳統文化依舊具有社會道德的實際價值和意義,對于當代大學生而言,豐富多彩的傳統道德文化為大學生的學習提供了豐富的內容,有助于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當代大學生法律精神的培養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中國傳統道德能對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給予補充和指引新時期環境下的當代大學生對待事物態度積極樂觀,具有較強的求知欲,熱衷于突破和創新,但他們也存在很多不足和弱點,比如有些學生存在集體觀念不強、缺乏責任感、承受能力較弱等,還有法律意識也很薄弱,甚至有的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乏,存在空白的現象。然而,中國傳統道德文化對追求公平公正,向往和平理想的法治社會的大學生,在法律意識上可以給予相應的指引和借鑒。同時對大學生的行為意識也能起到約束的作用。從法律法規的認知角度出發,當代大學生心理渴望獲得法律條款的實踐知識,并希望使用法律武器來進行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他們需要對法律知識進行深入的學習和了解,然而對法律的深入學習研究更需要對中國傳統道德文化進行深刻的理解和認識[4]。

    四、當代大學生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當

    代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加強的措施在大學生法治教學過程中,目前依然存在著一定問題,導致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接受不夠全面系統等問題。首先,進行授課的教師普遍不是法律專業的教師,沒有接受過系統全面的法律知識教育,對法治思想了解不透徹,同時思政教師缺少法律方面教學內容的專業培訓,相應的法律教學就不夠專業全面。其次,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學工作目前沒有進行完全區分,多數高校法治教學只體現在教材某一章節,所占比重較小,學生重視程度不高,很容易造成學生學習上的放松,知識層面的模糊,相應的課程體系設計還需合理完善。再是教學方式不夠新穎,還是以傳統的介紹法律條例的方式居多,學生的學習比較枯燥乏味,導致學習興趣不高。因此,高校要做好相應的教育教學體制改革,才能使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得以進一步提高。首先,進行教學體系調整和課程設計改革。針對各個高校實際情況,機制允許、條件充分的一些高校,可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拆分,單獨設立《大學生法律基礎教育》課程,同時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積極引進法律專業教師開展教學;針對部分基礎相對薄弱、條件上目前還不允許法律課程單設的高校,在教師的選擇上盡可能要專業化,選擇部分專業的法學教師或受過專業學習的教師來進行教學工作,非法學專業的教師從事相關教學工作,需在崗前和教學中期定期不間斷的組織和安排相關法律知識教學培訓,可通過赴校外培訓和邀請專家來校等形式進行。其次,積極創新教學方式,將課堂教學與課后實踐教學相結合,將理論講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多增加當前社會熱點案例和大學生犯罪案例切入,如同桌聚餐人員相互安全責任、酒駕與車讓人交通新規、校園貸等。通過以上內容,不斷增強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加強法制宣傳有助于提升大學生法律意識。學校可以在一些有關法治的節日,比如國家憲法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等這些節日做好相應的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更好的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首先,鼓勵大學生踴躍參與到法制宣傳工作中,學校可以通過校園廣播、宣傳欄等方式進行宣傳,提升學生的參與積極性。其次,學校可以進行相關的法律講座,比如邀請當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一些法律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來開展專業的講座,讓學生更進一步了解法律知識,從而提升法律意識。

    第7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1.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

    古代的思想家和管理者,早已認識到管理事物的核心在于掌握住人,也就是通過引導人的身心,管理人的行為,調節人際關系,從而實現管理目標。目前,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人是管理的第一要素,誰能擁有高素質的人才,誰就能掌握未來國際競爭的主動權。人是管理的主體又是客體,所以管理的核心是做好人的管理。在呼喚管理創新的時代,當一般程序性管理的技術和方法已日益成熟時,也就給大量的非程序性管理帶來了創新空間。就中國管理理論薄弱的特點來看,結合中國文化傳統,形成新的人本管理模式,是實現管理創新的前提。

    2.自我管理的倫理管理

    以儒學為代表的倫理型管理思想可概括為“修己”和安人”,即以自我管理為起點,以社會管理為過程,最終實現:平天下”之目標。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修身——齊家——立業——治國——平天下,是其管理思想的邏輯演繹,將家、業、國、天下的管理只看作是人口和范圍的不同,而管理的模式和方法沒有本質的差異,對家族的管理方法同樣適用于企業和國家,這樣就形成了以家族管理為出發點的中國傳統管理思想。

    3.無為而治的管理目標

    道家強調管理的最高境界是“無為而治”,也將“無為而治”作為管理的目標,強調通過無為而治,順其自然,以達到天下大治的目標。事實上,如果一個組織中所有的部門、機構和人員都能自覺按照組織目標來管理好自己,那么管理者也就“無為”了,而他們如果真能“無為”,則“無為”也就實現了“無所不為”。過去,行政職能部門將企業統得過多過死,管理者盡管做了很多,也很辛苦,但企業失去活力,員工失去積極性,結果與初衷相背。現代企業的經營和生產不再是本部門、本企業內部的事,而是全球性問題,這就更需要管理者“無為而治”,以實現“大治”。

    4.法治的管理原則

    從管理理論上講,管理的最佳原則是法、理、情的有機結合。在管理過程中,必須樹立法規、制度為管理原則,同時還要開展細致的思想工作,曉之以理,并以情動之。傳統文化,講究“法、術、勢”的有機統一。長期以來,由于沒能全面了解中國傳統文化,常常片面認為中國文化自占就只講“情少“理”,忽視了其豐富的法治思想,就很容易使我們的管理實踐片面化。因此,全面了解、吸收優秀的傳統文化,使合情、合理更合法成為中國管理創新的出發點和目標是非常必要的。

    二、中國傳統文化在現代管理中的作用及影響

    充分發揮民族傳統文化的優勢,構建自己民族獨具特色的管理文化,對于更好地在世界競爭中取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弘揚中國傳統人文精神有利于構建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管理文化

    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強調剛健自強。《易傳•象傳》就有:“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強調天的運行是剛健的(因為天道和人道是相通的),人能法天之“健”,張陽剛之氣,成完美之德,自強不息,不斷進取。在天人關系中,強調人是核心,是處于積極、主動地位的。這種剛健自強的精神一直傳承下來,后來成為儒家文化的基本特征,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基本人文精神。

    2.“重義”“先國后家”的民族文化有利于構建凝聚力強、管理效益高的管理文化

    中國傳統文化在價值觀上推崇重義輕利、尊公蔑私、貴理賤欲,主張以民族、社會、國家、集體、家庭或家族利益為重,主張民族性高于個性,群體重于個體,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或整體利益。中國傳統文化的這種價值取向世代相傳,造就了無數為國捐軀的英雄人物,造就了多少為了民眾利益或者為了組織利益、為了集體利益而克己奉公的模范人物。今天,我們要塑造現代管理文化,就要弘揚這種優秀的中華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并使中華傳統文化與新時代精神、理想融為一體,創造出嶄新的現代管理文化來。

    3.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生命力有利于塑造具有中華民族文化特色的管理文化

    中華傳統文化造就了幾千年延續不斷的中華文明,它使中華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這不僅因為中華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更因為中華文化具有綜合性(兼容性)的特質,它能夠不斷吸收、兼容世界先進文化的精華。

    今天,我們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以構建現代管理文化,不僅因為管理文化必須適應民族文化、民族心理,同時也是我國文化戰略的需要。在世界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中,中華文化要立于各種優秀文化之林,就必須彭顯自己民族文化的精華。只有這種建立在自己民族文化基礎上的管理文化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三、傳統文化在現代管理中的滲透

    1.關于管理對象

    現代西方管理理論認為:人是管理對象中最能動、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事實上,這些現代管理思想在兩千多年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就能找到源頭活水。《尚書•盤庚》記載:“重我民”、“施實得于民”;孔子主張富民、教民,重視“民、食、喪、祭”,“民”位列第一;孟子堅持“民為貴,社翟次之,君為輕”的基木觀點,強調政在得民,失民必定亡國滅身。

    此類例子不勝枚舉。總之,各家立論不同,卻無不承認民在立國安邦方而的重要性,因而都主張重“民”。

    2.關于管理組織

    (1)企業員工行為管理的“律”與“和”

    企業是一個群體組織,既有帶強制性的“律”,也有自覺行為的“和”。“律”包括他律和自律,他律是借助于教育、懲罰、強制等外力約束個體行為的規范形式;自律是依靠個人進行自我約束的規范形式,制度強調他律的一面,是整合個體行為符合組織整體目標需要,但組織活動離不開個體的自覺和責任感,所以,也要依靠自律部分的自律和整體上的他律能較好地平衡矛盾雙方:一方面充分發揮制度的規范作用;另一方面,盡量發揮自律作用,更好地發揮個人聰明才智和創造性。“和”是群體和諧,是整體優勢面臨激烈競爭考驗的企業,應該大力培養企業的團隊精神,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這樣才能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競爭力。這里需要的正是人們崇尚服從與依附的集體主義精神。

    (2)企業織結構設置的“權”與“情”

    “威”是一種權威、敬仰與威性,是不容動搖的力量。企業是一個生產性的組織,有著嚴密的管理,這體現在“威”的運用上,同時“威”也是企業“社會政治”的象征,但是,企業又是一個人家庭,家庭里的“情”也是調動職工積極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企業管理中的“威”有“分威”和“集威”,組織結構設置中“分威”與“集威”矛盾的平衡,常常要根抓具體企業的性質、規模、環境等確定,如大企業采用事業部制則趨于更多的“分威”,有助于下級的主動性,創造性;小企業采用自線制強調更多的“集威”,有助于統一指揮、統一行動。企業的“集威”與“分威”矛盾不是靜止_的,隨著影響企業內外部因素的變動而運動。儒學中“情”是一種“仁愛”思想,主要包括愛人之心、憐憫之心、寬恕之心,即“愛”需“仁”,沒有原則的“情”是徇私,讓職工覺得企業這個家無“家法”可循,但是僅有原則而無惻隱之心,則是“無仁無義”,企業員工感受不到家的溫情事實上,“威”與“情”之間也是矛盾的統一體。

    (3)企業管理中的“縱”與“橫”

    縱向管理即高層、中層、基層管理;向管理即計劃、組織、人力資源、科技、生產、營銷、財務管理等。縱向管理其實質是“威”與“情”的和諧,橫向管理是企業內部矛盾的調和,多種經營要素的優化組合。“橫”也包括橫向比較,與國內國際同類企業比較,以便在競爭中取得比較優勢。兩者的相互結合、適宜,必須有科學的組織制度作保證,在縱向結構上,應盡量減少管理層次和管理職能部門,突出綜合性管理部門的地位和作用,實行單職制,少設或不設副職,使企業變“扁”為適應市場競爭需要,應盡可能分散權限,發揮基層積極性在橫向管理結構上,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協作,對能源、安全、質量等綜合問題可采用委員會制,跨系統直協調,也可以通過建立例會制、專業搭接等制度解決。

    3.藝術化的處事技巧

    微觀層面上的管理方法難以盡述,就中國古代的管理手段而言,“中為道”不失為其中的精華,“中庸之道”的處事原則數千年來一直被人們津津樂道。管理的合理與適度對實踐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中庸為準則的管理方法,給了我們以很好的啟迪,中庸思想不但為我們處理人際關系和遇到棘手的管理問題提供了解決的思路和手段,同時,作為扎根于人們思想意識中的傳統文化,并由此形成的民族心理特征,也會為營造一個愉快、歸屬感強的企業內環境提供和諧的文化氛圍。

    第8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關鍵詞:法治建設 法文化障礙 研究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7)14-0077-01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發展理念。大至國家政治,小到人們政治行為,都離不開法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我國的重要國家戰略,而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我國法治建設分為多個發展時期,但法治建O中的法文化障礙長期存在,有待于進一步深入研究。

    一、法治的原則

    當代法治指的是:國家當展中逐漸生成的法治制度與條約。法治具有多樣化、民主化、市場經濟等特點,是治國理政、管理社會的重要途徑。當代法治觀念思想起源于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指出:法治應具有兩種含義,即:已經建立的法律制度與服從,而民眾所遵循的法治又應是制定完善的法律。其含義一種為:法律得到的大眾服從,不僅需要人們遵守法律,政府也要服從法律,即為后續“法律至上”理念。另一種則是:民眾與政府共同服從的法律是需要完善的。

    英國有關法學專家在100年前對其法治建設進行了分析,強調:法治代表著法律的至高性。同時,提出了三項原則,第一,排除明確違背國家立法機構正常合法方式制定的法律,全部公民都不能受到懲罰,其財產安全與人身安全不能受到損失。第二,法治代表著法律的至高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得越過法律邊界。第三,全部公民都要遵守國家法律制度,同時接受法院審判官的管轄。憲法并不是個人的權利象征,個人權利為法院的定義與實施。

    該法治原則包含了英國法治制度的公平平等、抵制獨斷專行、倡導自由。不過其原則更多的針對英國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第一,法律至高無上。該原則需要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將憲法作為前提的法律具有至高性。國家任何人都要在法律制度下,即使是國家元首或是執政黨也要遵守法律。參照法律制度建設國家、管理社會。第二,平等性原則。法治的落實要以普遍有效的法律為管理社會形式,無論是任何民族、性別、地位的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自由權利、平等權利,但也要遵守法律。第三,人權和自由。

    基于當代法治在政治哲學角度而言,充分說明依靠法治的最高性對國家權利進行控制,以及我國文化機制和政治文化發展影響,確保人民自由權利的行使。

    二、法與權

    法律至上與權力至上的矛盾,在現代社會中主要集中于:法律權威性沒有得到全面認可。改革開放后,民主與法治得到了完善,其變化也是人們所能夠看得到的,但是憲法與法律的權威性仍然存在學術上的爭議。憲法條例中強調:任何單位、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組織都要遵守憲法與法律,不可越過法律紅線。而在實際生活中,違法亂紀現象屢見不鮮,所謂的憲法至上、法律權威性并沒有很好地體現在社會發展中。

    法治的權威性難以體現在生活中,法律與權利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究其原因,政治制度變革落后造成體制性因素影響;以及我國文化機制和政治文化發展影響。

    兩千多年的政治發展,無非是在儒、法兩種政治思想之間。皇權獨斷是社會發展中的唯一途徑,君主獨尊、皇權至上,獨享國家行政、司法、財政大權,公共權力成為君主的私人財產。立足于專制政治上而言,在君不在民,君主是權力的象征,也是法律的源泉。皇帝圣旨是最高指示,凌駕于法律之上。在實際政治發展過程中,獨享與管控法權的獨斷。

    君主專治政治下,所有對、錯標準決定權在于權力,權力象征著真理。君主掌握最高決定權,即:對、錯標準。權大過法律,法律在權力之下,司法制度在法治上要受到權力的影響。

    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法律權威逐漸下降。這與西方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現象是不同的。在我國法治建設中,這種政治文化傳統對當代法治“法律之上”原則成為一種排斥。

    三、結語

    綜合分析,盡管我國法治建設仍然需要一個時期推進。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弘揚法治文化,為全面依法治國打下堅實的政治基礎、制度基礎、社會基礎、保障基礎和思想基礎。本文中,筆者分別從:法治建設時代原則、法律至上原則和權利至上傳統兩方面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法文化障礙進行分析。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全體公民的支持和參與,廣大公民要養成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思維方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崇尚法律。

    參考文獻:

    第9篇: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關鍵詞]正當程序中國語境法治

    一、正當程序的解讀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從亞里士多德以來,有關正義的學說可謂學派紛立,但這些觀念基本上屬于“實質正義”或“實體正義”的范疇,因為它們重視的是各種活動結果的正當性,而不是活動過程的正當性。正當程序作為一種法治觀念產生于13世紀英國《自由大》,是西方古代“法的統治”觀念與自然法學說的產物。“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種“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人的一種法律傳統,最早體現于英國的1215年《自由大》,正式提出于1354年英王愛德華三世第28號法令,后又在著名的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中得以興盛。美國前聯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評價道,“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義的。正當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1]

    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些學者從關注人類自身的前途和命運出發,開始系統地研究過程或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問題。1971年,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出版了著名的《正義論》一書,他認為只要正當的程序得到人們恰當的遵守和實際的執行,由它所產生的結果就應被視為是正確和正當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什么樣的結果。正如孫笑俠教授所講“寧要有正當程序的惡法”,法律程序要比實體規則重要,惡的程序法比惡的實體法更有害。[2]一些英美學者從揭示傳統上的“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礎出發,認為一項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產生正確的結果,而是看它能否保護一些獨立的內在價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遜認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可能的話,人們寧愿選擇通過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暴力的實體法,也不愿選擇通過不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較為寬容的實體法”。陳瑞華教授將這種理論稱為“程序本位主義”。關于正當程序的理論,以有很多學者從不同的方面加以歸納和總結,孫洪坤老師的《程序與法治》中全方位解讀正當程序的理論,從正當程序的淵源,包括思想淵源、價值淵源、司法淵源、淵源,社會基礎,法治背景,人文精神,文化底蘊等方面解釋正當程序為什么是異域之花。

    正當程序的規范與理念在美國已經深入人心,而在我國,即使是法治建設已歷數年的今天,“正當程序”仍然徘徊于法治門外,行而無所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漸深入人心。依法治國已經成為中國21世紀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中國已經邁向一個法治的新世紀。正當程序的構建,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建設過程中,應是關鍵的一環。“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的標志就在于賦予每一個公民保護自己基本權利的資格和能力。”[3]孫洪坤老師的《程序與法治》這部著作從我國社會結構轉型期這一背景出發,對正當程序在實現依法治國進程中的意義及建構之路進行深入的研究,把程序與法治的重大理論觀點同建設我國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問題聯系起來,提出一系列新的學術思想觀點。

    本書分為上、中、下三篇,每篇各自獨立,相映成趣。上篇程序正義的法治之理,從法哲學、法社會學等多學科的角度,論證了正當程序這一舶來品應該而且必須在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得以貫徹和體現。本篇還結合中國社會的現實狀況,深入分析了目前中國程序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且提出了如何使程序正義本土化實踐的具體舉措,該篇獨到的視角,新穎的見解,使讀者眼前一亮,并為之振奮。中篇正當程序的法治之神,講述了從的高度審視正當程序并結合實際分析在我國如何進行正當程序的構造,以及正當程序和大眾心理的碰撞和沖突;從人文精神、文化底蘊的角度溯本求源實現正當程序在中國的應然要求;從人權保障、政治文明、訴訟效率分析中國如何走向程序文明。下篇刑事程序的法治之維;以刑事程序為視角分析正當程序和最低限度的公正,著重強調簡易程序的正當化,提出建立刑訴的正當程序原則,以期推動我國刑事程序法治建設,從根本上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步伐。

    二、中國語境下的正當程序

    中國的狀況是正當程序長期以來的缺失----歷史上的中國是一個典型的德治國家,法治傳統先天不足,強調存天理,滅人欲,強調社會秩序的和諧,避免糾紛和訴訟,讓老百姓“疑法”“畏法”進而“厭訟”。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推崇仁治,崇尚禮教、奉行中庸之道,主張權力本位,尚“人治”而輕“法治”,其主要特征追求懲惡揚善,維護等級特權,強調命令服從,體現在法律上則是側重定名止紛的實體合法,追求“無訟”的理想境界。提出社會學上關于社會性質分類的理論,一個是禮俗社會,一個是法理社會。傳統中國鄉土性的“熟人社會”就是禮俗社會,“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4]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在中國傳統法律觀念中根深地固,在中國人的傳統的法律思維中,一直缺乏程序的意象。即使是在今天,我們努力實踐著依法治國,追求著現代的、民主的、文明的法治,程序虛無主義的影響依然相當嚴重。人們在對法的認知和遵行過程中仍然自覺不自覺地淡化甚至忽略程序。[5]我們的文化中并不缺少法(制)治的資源,只是缺少分析這些資源的“先進”方法和現代視野。[6]將法律作為一種文化來研究,也是一種語境的回歸。

    傳統糾問式訴訟模式不以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為價值目標,而是以確認人的職責和義務為本位,只要能夠消除危害皇權和不穩定的社會因素,采取任何手段都是正當的合法的,因此程序法淪為實體法的奴婢,正當程序更無從談起。當我們考察中國古代文化時,發現權利觀念的闕如,私權意識的空白導致了觀念上對程序的漠視。程序工具主義居于程序價值理念的主導地位,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在當下中國語境中,我國的刑事程序立法往往是以控制犯罪作為導向的,特別是“嚴打”時期現實社會價值取向對犯罪控制的強調。“書本上的法”要變為“行動上的法”往往步履艱難。[7]中國語境下的“程序正義”是我國在邁向法治社會進程中傳統文化與制度的缺陷的現實表現,也是我國法治現代化的一種必然產物。它需要經過現代與傳統,現實與歷史,本土法律文化與外來法律文化的沖突與磨合,還要結合中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不斷的融合與整合,而最終以新的姿態展現在國人面前。[8]程序正義是與一個國家的哲學思想緊密相連的,必須與一個國家的民族相融合,才會發揮它的作用。中國傳統意識為討論中國的法律問題提供了語境,講述中國法律應將其與生存它的文化背景相聯系。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究竟適用程序本土化,還是移植舶來品。法治是“人治”的對立物,與專制格格不入,“法治”則具有現代“文明”的屬性。法治是當代中國社會,尤其是法學界一個眾所關注的熱門話題。中國的法治路徑究竟要采用實體法治還是程序法治,學術界并沒有形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固然強調程序的獨立價值可以彌補我國傳統“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足,但以程序法治為我國法治的發展路徑,則值得商榷。當下的中國不宜走程序法治的道路,而應采用實體法治為主,兼顧程序法治的模式。這種模式的發展路徑是一種在傳統中超越的漸進式法治模式,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不會引起秩序重構中的震蕩,成本低、效率高、阻力小、社會可接受性強,有利于我國法治的良性發展和法治目標的最終實現。而孫洪坤認為只有確立以人為中心,以權利為本位的思想,以人權為終極目標的各種程序性制度才能建立起來,法治社會才能一步步形成。程序價值之所在乃是社會發展之必需,特別是當代中國正處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這個關鍵的歷史時期,對于法治文明的實現具有突出作用的程序必然要率先走向文明。目前,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從社會關系看,是從各種以身份為特征的依賴型關系向以個人獨立自由為基礎的契約型社會關系轉變;從價值觀念看,是從中國傳統的“權力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這正是中國引入程序正義的一個大的社會背景。程序正義對中國法治的最大意義不在于取代我們原有的那一套“程序工具主義”的東西,而在于它對中國法治進程循序漸進的影響,其最終目的也非是取代“程序工具主義”,比較完美的結果應該是二者的有機結合。正當程序對中國法制的意義應當有一個軟的切入點。[9]孫洪坤在本書中現實語境下對程序正義的多維度批判中講到在我國要破除程序虛無主義,矯正程序工具主義,摒棄程序形式主義,特別強調要強化程序理性主義,并論述其途徑是:(1)與“人治”決裂,逐步清除民眾頭腦中積存已久的“官本位”思想。(2)改變傳統的教育模式,培養民眾的理性精神。(3)強化程序理性意識,要在盡可能廣泛的社會范圍內增強程序理性意識,而不是讓普通民眾僅充當旁觀者的角色。[10]

    三、中國構建正當程序的意義

    “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培根)[11]本書基于正當程序的理念而展開,著眼于正當程序的本土化,力圖從中國現實狀況出發,發掘正當程序的理論在中國語境下對應的實際問題,在社會法治進程中,構建正當程序之路。當前中國首要的問題是成熟理論,我們應在正確分析和評估正當程序在當前司法實踐與大眾法律觀念中的價值和地位的基礎上構建“中國的正當程序”。[12]理論的成熟應以中國的法律文化背景為依托,切不可脫離中國實際,不可一蹴而就。我們應對傳統文化保持一種應有的尊重。促進程序正義在中國的承繼和實現,努力做到加快市民社會和民主政治的建設,改造傳統司法價值的認定,轉變程序價值的觀念,并不斷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程序正義作為一個舶來品,它的內發性就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其本土化的實踐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需要對傳統的法律文化進行時代性的改造和揚棄,還要對現實中的諸多現象進行反思和總結,借以得出理性而具有可實踐性的結論。真正的程序正義,應當努力實現在促進各方面當事人之間訴訟能力平衡之中,從實質上保障每位公民充分參與訴訟和得到正當法律程序保護的權利。

    參考文獻

    [1]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載于《中國社會科學》總第79期;

    [2]孫笑俠:《程序的法理》商務印書館2005年P43頁。

    [3]毛國輝:《論法治社會與現代程序法理念的重塑》,載《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3期,第21頁)

    [4]:《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大出版社1998年版10頁。

    [5]孫洪坤:《程序與法治》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版第55頁

    [6]王瑞峰:“論清代刑事司法中的引斷”,載《刑事法論評論》第17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版,307~349

    [7]孫洪坤:《程序與法治》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版第49頁

    [8]孫洪坤:《程序與法治》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版第53頁

    [9]孫洪坤:《程序與法治》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版第12頁

    [10]孫洪坤:《程序與法治》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版第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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