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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考核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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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考核方案

    第1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一、成立學校考核工作組

    組長:高妙添

    副組長:周德揚

    成員:黃怡慶、馮世清、羅宗填、肖揚昆、彭其明、賴炎松、陳勇羅耀克、鄭卡加、鄭憲君、駱玉梅、曲正言

    二、考核的程序及安排

    1.考核的程序。

    根據市、區文件精神,依照年度考核的基本原則,在認真總結、述職、自評的基礎上,全面、客觀、公正考核每一位教師。按照一級考核一級的原則在編在崗教職工在科組和級組內述職,分別由科組長、級組長進行考核;級組長、科組長則分別由德育處、教學處兩個部門主管處室主任考核;副校長、行政由校長考核(為了讓更多的老師獲得殊榮,在推薦優秀等級測評名單時,去年獲得優秀的教師一般情況下不再推薦)。

    2.考核時間安排

    時間

    項目

    負責

    6月26日

    (星期一)

    第八節

    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學習、傳達考核文件精神及學校年度考核方案

    校長室

    發放考核表給個人填寫(一定要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

    肖新天

    6月28日(星期三)下午

    5:00-6:00

    以科組為單位,分別進行科組長測評及科組老師個人述職、考核,并將科組長測評表及科組老師評優推薦名單上送辦公室。

    科組長

    6月29日

    (星期四)

    第七、八節

    以級組、部門為單位,分別進行級組長測評及級組老師個人述職、考核,并將級組長測評表及級組老師評優推薦名單上送辦公室。

    (級組長、部門領導收齊考核表,待寫綜合考評結果)。

    行政

    級組長

    部門領導

    7月3日

    (星期一)

    4:00-6:00科組長述職考核。

    各主管領導

    5:00-6:00級組長述職考核。

    考核工作組成員及辦公室相關人員將各科、級組、部門考核推薦名單進行匯總。

    考核工作組

    7月4日(星期二)下午

    4:00-5:30

    召開黨、政、工、團、級、科組長聯席會議,根據考核匯總名單進行測評。

    考核工作組

    7月4日(星期二)晚上

    7:30-9:00

    召開考核工作小組成員及校行政擴大會議,討論并確定考核優秀名單。

    校長室

    3.考核優秀等級推薦指標:

    (一)各科組推薦指標

    部門

    參評人數

    比例(%)

    推薦指標

    考核地點

    高中語文

    9

    25

    2

    四樓閱覽室1

    初中語文

    8

    25

    2

    四樓閱覽室2

    高中英語

    10

    25

    3

    四樓會議中心

    初中英語

    9

    25

    2

    高三(1)課室

    高中數學

    9

    25

    2

    高三(2)課室

    初中數學

    7

    25

    2

    高三(7)課室

    物理

    4

    6

    25

    2

    高三(3)課室

    信息

    2

    化學

    5

    25

    1

    高三(4)課室

    生物

    4

    25

    1

    初三(6)課室

    政治

    7

    25

    2

    初三(5)課室

    科學

    6

    25

    2

    初三(4)課室

    歷史

    1

    7

    25

    2

    初三(3)課室

    地理

    2

    歷史與社會

    4

    體育

    5

    25

    1

    初三(2)課室

    藝術

    4

    25

    1

    初三(1)課室

    合計

    96

    25

    25

    (二)各級組推薦指標

    部門

    參評人數

    比例(%)

    推薦指標

    考核地點

    高三級

    23

    25

    6

    四樓會議中心

    高二級

    21

    20

    4

    四樓階梯教室

    高一級

    17

    20

    3

    四樓閱覽室1

    初三級

    13

    20

    3

    四樓閱覽室2

    初二級

    16

    20

    3

    初三(3)課室

    初一級

    17

    20

    3

    高三(7)課室

    教輔

    12

    15

    2

    高三(1)課室

    后勤

    7

    15

    1

    高三(2)課室

    合計

    126

    20

    25

    (二)科、級組長、行政推薦指標

    部門

    參評人數

    比例(%)

    推薦指標

    考核地點

    科組長

    16

    35

    6

    四樓會議中心

    級組長

    6

    35

    2

    四樓閱覽室1

    行政

    13

    40

    5

    第2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一、考核對象:25個鎮(場)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考核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考核目的: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為核心,健全基層統計組織網絡、完善統計管理制度、規范機制運行、改進統計手段、加強統計法制、擴大統計宣傳,全面夯實統計基層基礎,提升統計工作水平,努力實現統計人員專職化、統計工作規范化、報表臺帳標準化、統計管理制度化、統計調查法制化、統計手段現代化的“六化”目標。

    四、分值設定:每季度以百分制為基礎,實行考核記分制,按照考核計分標準,采取逐項考核記分,按每個項目的基本分,根據完成情況考核記分。

    五、考評辦法: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自評與驗收相結合。

    1、日常考核:縣統計局每季度組織人員按照《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考核表》對鎮(場)、街道辦事處現場打分,對各基層單位報送的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數據質量和統計分析等情況進行逐項考核,每季度公布。

    2、自評考核:各鎮(場、街道)對統計工作進行認真自評考核,填寫自評表,寫出評估報告,經鎮(場、街道)分管領導簽字,于每季末15日以前報縣統計局。

    3、年終考核:縣統計局對各鎮(場、街道)統計基礎工作進行年終考核。年終考核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等方式進行,對照考核內容逐一計分,結合季度考核分數累計年底總評。

    六、考核結果運用:

    第3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1、村莊房前屋后無零星垃圾,公共場所無散落的“白色”垃圾,村莊角落無陳年垃圾,村內垃圾及時清理。

    2、進村公路、主干道路無散落“白色”垃圾,無成堆垃圾,路旁無亂堆亂放,無建筑垃圾隨意傾倒,村莊道路兩旁無占道的雜物亂堆亂放。

    3、進村公路、主干道路兩側無雜草、石頭等。

    采取專項治理、常規督查和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式,由鎮成立農村清潔工程督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村保潔機制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1、專項治理。由鎮農村清潔工程督查小組對所轄村進行拉網式的排查,要求所有村沒有陳年垃圾、垃圾死角。

    2、常規督查。由鎮農村清潔工程督查小組抽調相關人員,開展常規性督查檢查,做到一月一排隊,一月一通報,年終總考核。

    3、重點督查。在清潔工程實施期間,鎮農村清潔工程督查小組組織不定期的就某一項或幾項工作開展情況(完成情況)進行單項重點督查。

    全鎮20個村。重點督查轄區內入村主干道、村莊道路兩旁,垃圾填埋場、村所在地中心場所等區域。

    1、鎮農村清潔工程督查小組每月對各村保潔機制情況進行督查檢查,每月進行排名考核,考核等級為一、二、三個檔次,

    2、實行年終考核,將日常督查和每月評比結合,并按照進行年終考核。對年終考核名次靠前的村,在市分配給鄉鎮的農村清潔工程資金時到位后,鎮分配時,將針對一、二、三檔次的村以一類村資金100%撥付,二類村80%撥付,三類村以60%撥付。對一類村中排名前三名的村,將給以本村資金20%的獎勵,而連續三個月排名前三位村,將給以30%衛生資金的獎勵,而對連續三次排名在三類村后三名的村,鎮里將不撥付衛生資金的方法,同時將對其重點整改,村“兩委”書面自查自糾材料,提出整改方案,重點督查整治。

    1、督查評比要深入細致,認真負責,不走過場,全面真實了解情況,嚴肅指出不足,幫助解決問題。督查評比結束后,要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領導反饋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各村要對督查反饋的問題認真梳理,查擺原因,制訂整改措施,切實改進提高。

    第4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內容提要: 為了實現公眾對刑法的認同和信仰,為了確保作為刑事立法之基礎的公眾觀念在刑法適用中不被違背,民眾樸素的正義情感不應成為刑法理論隨意嘲笑和輕視的對象,刑法解釋也應當在法律條文的范圍內盡量與社會一般觀念保持一致。因此,對正當防衛諸要件的把握必須遵從公眾的道德情感和普遍認知。“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包括了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能夠即時挽回損失的場合。在防衛限度的問題上,客觀損害結果的出現并非認定防衛過當的絕對標準,對于防衛行為的社會相當性也必須予以充分的考慮。

    一、張德軍案件引起的爭議

    2005年,全國各大媒體相繼報道了四川張德軍見義勇為的案件。2006年8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作為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加以。

    (一)主要案情和裁判結論

    2004年8月14日下午,胡遠輝駕駛兩輪摩托車搭乘羅軍在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人民塘村,趁一婦女不備搶奪其佩戴的金項鏈后駕車逃逸。張德軍和現場群眾劉某、張某等人聞訊后,立即乘坐由張德軍駕駛的轎車追趕。當迫至一立交橋上時,劉某和張某責令胡遠輝、羅軍二人停車,但胡遠輝為擺脫追趕而駕駛摩托車高速蛇形行駛。張德軍駕駛的轎車與胡遠輝的摩托車并行時,摩托車與右側的立交橋護欄和張德軍的轎車發生碰撞后側翻,致使羅軍從摩托車上摔落橋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處損傷,胡遠輝則摔落橋下死亡。羅軍在治療期間左小腿被截肢。

    2005年5月,胡遠輝的家屬和羅軍向成華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德軍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其喪葬費、醫療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首先,在胡遠輝和羅軍實施搶奪行為以后,張德軍等人駕車追趕二人,只是意圖將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其行為是正當、合法的;其次,本案證據不能證明張德軍實施了主動撞擊摩托車致胡遠輝、羅軍二人傷亡的行為;最后,胡遠輝和羅軍為擺脫現場群眾的追趕而駕駛摩托車高速行駛,是造成摩托車側翻的直接原因,這一危險狀態完全是胡、羅二人自我選擇的結果,張德軍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動地采取高速追趕的行為,這與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因此,張德軍無罪,不承擔民事責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①。

    (二)案件爭點分析

    張德軍案件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層浪,人們紛紛圍繞“見義勇為者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各抒己見,而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張德軍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成華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很顯然并沒有回答這一問題。從媒體的報道來看,一般的公眾幾乎是一邊倒地認為張德軍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但不少法律專業人士則指出張德軍的行為與法律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并不相符。雙方在以下兩個問題上形成了對峙:

    第一,當張德軍駕車追趕時,胡、羅二人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眾所周知,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其實,對這個問題的爭論早在與本案甚為相似的黃中權案件中就已經出現。黃中權為追趕搶劫得手后逃跑的兩名男子而駕車將其中一人撞倒,致使該犯罪嫌疑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正當許多市民認為黃中權實施了正當防衛之際,一些法律專家則指出,歹徒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之中,所以黃中權的行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②。

    第二,張德軍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即使是承認不法侵害仍在繼續,但就張德軍的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問題卻依然存在分歧。有律師認為,張德軍面對的只不過是兩名搶奪犯罪嫌疑人,因此他并不享有刑法第20條第3款所規定的殺傷不法侵害人可以免責的特殊防衛權。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也應當受到尊重,所以張在追趕的過程中就應當把握分寸,不能以暴制暴,采取不恰當的短距離逼堵方式致人死傷③。但更多的人則認為,法律對處于緊急狀態下實施見義勇為的張德軍不應提出過分苛刻的要求,更何況歹徒在實施犯罪時就已經對自己的生命健康失去了應有的尊重,所以防衛者沒有義務去保證他們不受任何的身體傷害④。

    從這些爭論中我們已經可以感受到,專業性的法律解釋和一般性的民眾觀念之間似乎出現了某種方枘圓鑿之處。這隨即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刑法解釋究竟應當對民眾的樸素情感采取怎樣的態度,到底是應當使法律解釋最大限度地遵從于社會觀念,還是應當迫使現有的社會觀念服從于精英化的法律解釋呢?

    二、民眾的樸素情感不是嘲笑的對象

    在我們這塊曾經缺少現代意義的法治精神浸潤的國土上,在我們這個法典律條、法學理論多半是舶來之品的國度內,經過系統訓練的法律學人往往會對法學專業以外的人對法律的看法抱有一種輕視的態度,常常會對一般人冠以“法盲”的蔑稱而將自己及其所從事的專業貴族化,更時時把普通民眾的情緒與觀念一概斥之為落后和非理性的封建意識而不屑與之為伍。似乎,老百姓的觀念不是中國法治社會賴以建立的基礎,而是法學家們力圖改造和啟蒙的對象。于是,當具體的刑法問題出現時,不少法律界的人士便不是致力于傾聽和吸納民眾的看法,而是熱衷于援引“正義”、“公平”、“法治”一類的抽象話語;不是努力使法律解釋與人們的日常經驗和感覺相一致,而是自覺不自覺地和普通公民的意見保持距離、劃清界限。無可否認,在法律領域全面西學東漸的浪潮中,隨著法律專業化和職業化程度的不斷提升,也許在法律人的職業性思考與平民的大眾性思維、在司法公正與一般的公平觀念之間形成某種隔離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認為,正如“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⑤一樣,我們同樣也沒有理由隨意地將民眾的樸素情感和日常觀念當作嘲笑和輕視的對象。這是因為:

    首先,對刑法規范的信仰來源于法律解釋與民眾一般觀念之間的契合。“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⑥,“刑法必須得到公眾認同,刑法的規范有效性才能得到維護。”⑦然而,對刑法的普遍信仰和公眾認同必須依靠刑法學者對刑法規范作出符合民眾一般道德情感的解釋。學者們往往習慣于認為,當法律解釋的結論與公眾的普遍觀念發生抵牾時,那么一定是民眾的意識過于落后,而這樣一種情與法之間的沖突越是激烈,它就越能證明法學理論的先進性,越能提供一次生動的“法治教育”。但是,老百姓的心中都有一桿由千百年積淀下來而廣為接受的道德情感和倫理傳統所鑄就的秤,假如法律的裁判和刑法專家們對法律所做的詮釋一次又一次地違背和踐踏了他們心中的公平觀念,那么他們憑什么還要信仰這樣一種會給自己帶來不公的刑法,又為什么還要去支持這樣一種憑自己的道德情感無法理解和接受的刑法理論呢?這與其說是一場法治教育,毋寧說是對法律威信的一次傷害。

    其次,既然人們都承認刑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那么在解釋刑法時也就必須對民眾的一般善惡觀念給予充分的尊重。“‘情’和‘理’對法的影響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主要是在立法層面。在司法層面,要牢牢地貫徹司法獨立的原則,這既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內容。”⑧這是在我國刑法學界頗為流行的一種觀點,它似乎是由來于貝卡里亞的名言:“當一部法典業已厘定,就應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⑨但是,這種拒絕對法律作出任何解釋的形式的、僵化的罪刑法定思想早已風光不再,而那種將法官僅僅視為機械適用法律的自動售貨機的觀念也已然是明日黃花。法律被制定出來之后,并非意味著公正合理的判決就會一勞永逸地隨之而來,如何保證國家所立之法在運行的過程中不違背作為其建立基礎的公眾觀念的問題依然存在。況且,只要法律存在解釋的空間,“情”和“理”就能夠發揮使判決最大限度地接近實質正義的作用;只要法律解釋有因過分追求概念的一致和體系的完整而脫離社會相當性的危險,刑事司法就不能對民眾的一般觀念置之不理。司法獨立絕不意味著法律解釋與民眾的情感絕緣而成為不食人間煙火之物。尊重民眾的法律情感,也并不是提倡為了迎合一時一地的“民憤”去作違法裁判,而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在法律解釋的空間當中,對刑法條文的解說與把握應當盡量以一種為群眾所能理解、接受和信服的方式進行⑩。

    最后,即使是在德、日等刑法理論高度精密化、體系化和專業化的國度,刑法解釋學也非常重視以民眾的普遍法感情來檢驗理論的妥當性。20世紀30年代,德國著名刑法學家韋爾哲爾(Welzel)提出了社會相當性理論(Lehre von der sozialen Adaequanz),主張“應于歷史所形成的國民共同秩序內,將具有機能作用的行為排除于不法概念之外,并將此種不脫逸社會生活上的常規的行為,稱為社會相當行為。”(11)實際上是把形成于社會生活中的國民觀念作為解釋構成要件和違法性的指針。在日本,大塚仁認為:“刑法理論要盡可能地符合一般人的感覺來構成。法律既然是社會的規范,法律理論就不能是只要法律家能夠理解就行的,至少在結論上,需要社會一般人的認同和接受。”(12)大谷實指出,犯罪的本質是違反社會倫理規范的法益侵害行為,而社會倫理規范是以社會一般人認為妥當的行為為標準的。他還反復強調,構成要件是以社會一般觀念或社會心理為基礎的可罰行為的類型(13),所以“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以社會一般觀念為基礎。”(14)

    因此,相對理想的刑事判決應當是能夠得到社會上大多數認同和支持的判決,而相對合理的刑法理論也一定是能夠與一般公眾的普遍觀念相契合的理論,“合理地解釋、適用刑法,就是在文本用語的最大含義范圍內,選擇適用最符合公眾善惡觀念的含義。”(15)

    綜觀中國的刑法理論,不難發現,以正當防衛為代表的緊急行為是我國刑法解釋學中理論和社會一般觀念脫節較為明顯的領域之一。例如,就防衛意思來說,權威的教科書總是為行為人必須具備的防衛認識內容開出一長串清單,要求防衛人在行為之時必須明確認識不法行為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的緊迫性、不法侵害能夠以防衛手段加以制止以及防衛行為所需要的手段、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必要損害后果(16)。試問,除非經過特殊訓練,現實中又有幾個人能夠在情況危急、精神緊張的狀態下去逐一“明確”認識這些內容呢?張德軍案件出現后,這種無視社會通念和公眾認知的刑法解釋再度泛起。筆者打算結合前述由該案所引發的兩個問題展開分析,以期“窺一斑而知全豹”。

    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社會觀念化理解

    在不法侵害的行為已經完成,但當場使用暴力能夠挽回損失的情況下,是否允許實施正當防衛呢?對此,德、日的刑法理論向來意見不一。日本學者大塚仁主張否定說,他以盜竊罪為例,認為對盜竊罪的既遂時期和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結束時期應當作一致性的理解。因此,在盜竊犯罪完成之后,被害人在犯罪現場或其附近從犯人手中奪回被盜財物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自救行為(17)。而德國學者羅克辛(Roxin)則贊成肯定說,他認為盡管盜竊行為已經既遂,但是只要小偷還沒有把贓物隱藏到安全的地方,那么對被害人財產權利的侵害就仍然處于正在進行的狀態。所以被害人在小偷逃跑時以強力奪回財物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18)。

    在對張德軍案件進行討論的過程中,有一種觀點就認為:“對作案后逃跑的歹徒進行抓捕和為制止正在進行的犯罪而實施的防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疇。”(19)這一觀點在法律界有著不小的影響。例如,盡管成華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張德軍無罪,但在其裁判理由中卻只字未提正當防衛成立與否的問題,而負責審理的法官和學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都不約而同地援用刑事訴訟法第63條關于公民扭送權的規定而不是正當防衛的原理來解釋本案(20)。在黃中權案件發生后,法院和不少法律界人士都一致認為,歹徒搶劫得手后逃跑意味著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只有歹徒舉著刀對著司機砍,威脅正在進行,司機才算是正當防衛。”(21)然而,如果堅持以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來指導刑法解釋,那么盡管搶劫、搶奪、盜竊等犯罪已經既遂,但只要犯罪人仍處于在現場附近的被追捕狀態之下,就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理由如下:

    第一,從刑法的立法目的來看,犯罪既遂不是認定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絕對標準。

    刑法之所以將既遂和未遂嚴格地加以區分,是為了能夠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地認定犯罪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從而為正確量刑奠定基礎。在此,立法者所預設的既未遂判斷主體是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官,而判斷方法則是事后客觀的認定。然而,刑法第20條第1款對不法侵害之存在時間的規定,其目的僅僅在于將公民的合法防衛行為限定在可以即時挽回損失、保全法益的范圍之內,而不是為了確定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大小,所以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結束沒有理由非要與犯罪的既遂保持一致。另外,立法者也必然會考慮到:首先,正當防衛的實施者以及防衛時機的判斷主體大多是普通的公民,因此,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就必須符合他們的一般認識;其次,普通人在遇到緊急的情況時,也不可能像法官審判那樣去精細地區分既遂與未遂。當實施搶劫、搶奪的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物但還沒有逃脫被害人和周圍群眾的追蹤時,一般人都會認為即時挽回財產損失的時機尚未喪失,權利侵害還可以馬上被制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機械地套用犯罪既遂的理論,簡單地斷定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從而不近人情地剝奪了公民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其實,這個道理也同樣適用于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的認定。為什么刑法理論一致認為,雖然從實行行為著手的理論來看不法侵害尚未開始,但是合法權益已經直接面臨侵害的急迫危險時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22)呢?這是因為,按照普通公民的感覺,在不法侵害已經步步逼近、再不采取措施就有可能喪失制止犯罪的良機時,就應當果斷地進行防衛。這時,法律就沒有理由要求公民嚴守犯罪著手的教條,只有等到按照教科書上的規定犯罪人已經開始著手實行的那一刻,才能去實施或許早已是回天乏術的“正當防衛”。

    第二,對事后搶劫罪之暴力脅迫的實施時間的解釋,也可以印證筆者觀點的合理性。

    日本學者認為,事后搶劫罪與普通搶劫罪是屬于同一性質的犯罪,因此,只有在盜竊行為還沒有終了的情況下,才能夠將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脅迫評價為奪取財物的手段。而盜竊行為尚未終了,是指“在社會觀念上(不是在刑法上)認為盜竊行為還沒有終了”,它包含了盜竊的現場以及與該現場相連接的追還財物或逮捕犯人的情況(23)。同樣,我國刑法第269條之所以規定暴力、脅迫必須“當場”實施,也是為了使暴力、脅迫能夠在實質上被評價為取得財物的方法,從而使之與第263條的普通搶劫罪等值。因此,對于“當場”的理解就必須以社會的一般觀念為指導,認為它不僅指盜竊等犯罪行為的現場,而且還包括行為人剛一離開現場就被人及時發現而被立即追捕中的場所(24)。可見,對正當防衛和事后搶劫罪中時間限定條件的解釋都表明,“將刑法條文規定與社會現象中的事實對應起來,……在符合日常生活思維習慣和道德觀念基礎上作出的法律解釋,往往會產生不容置疑的說服力。”(25)

    第三,無論是自救行為,還是公民的扭送權,都不能對犯罪既遂后即時奪回財物的行為作出正確的說明。

    如前所述,有日本學者認為,財產犯罪既遂后被害人當場奪回財物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自救行為。但是這一觀點存在以下兩個缺陷:首先,按照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通說,自救行為僅僅以保護自己的權利為限,所以“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的權利的行為均不能作為自救行為看待。”(26)所以它無法為保護他人權利的義舉找到合法化的根據。其次,自救行為畢竟不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所以其正當化的力度較之于正當防衛而言就明顯略遜一籌。連大塚仁自己也承認:“自救行為只不過是超法規的在解釋論上所認為的違法性阻卻事由,與法律明文規定為違法阻卻事由的正當防衛相比,其要件應當更為嚴格,所以,可以說允許進行正當防衛更有利于對被害人的保護”(27)。另外,公民的扭送權雖然有刑事訴訟法第63條作為其法律依據,但是用它來說明張德軍等人的行為也有不恰當之處。一則法律關于公民扭送權之規定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遠遠不及正當防衛,二則張德軍等人之所以追趕歹徒,其意圖雖然也包含有扭送和抓捕,但主要還是為了挽回損失、保全法益,這一主觀心態實際上更符合刑法第20條對防衛目的的規定。

    四、防衛限度的社會相當性詮釋

    在出現不法侵害人死傷的防衛案件中,如何認定防衛行為是否逾越了必要限度,這是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長期爭論不休的難題。我認為,對于防衛限度的把握,不能簡單地將不法侵害所威脅的法益與侵害人死傷的結果進行抽象、機械的比較,而應當以社會相當性為指導,站在人們普遍認知和一般情感的立場之上,對案件事實進行綜合考量,從而使刑法解釋對防衛限度的拿捏盡可能地與民眾樸素的公平觀念相符合。具體來說,相當性判斷可以從以下兩個步驟展開:第一,確定判斷所賴以建立的基礎性事實。這些事實包括(1)就不法侵害來說,要考慮法益侵害的嚴重性和急迫性,尤其需要關注在具體社會環境中民眾對這類侵害行為之危險性的普遍感受;(2)就防衛行為而言,需要考察防衛人在特定條件下的主觀狀態和他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及其強度。第二,刑法解釋者將自己置身于生活在該社會中的普通一員的地位,以一般公民的道德情感和公平意識為判斷標準,對上述兩類事實進行評價和權衡,最終確定防衛行為的方式是否“在各個日常生活的領域中,具有日常性和普遍性,為健全的社會一般觀念所容許。”(28)如果防衛措施在一般人看來是合理而必要的,那就說明行為人在防衛手段的選取和防衛強度的把握上已經盡到了社會公眾所期待的注意義務,所以即使出現了不法侵害者死傷的結果,也不能把它歸責于防衛行為,而應當認為這是任何人從事不法行為必須自行承擔的風險;如果防衛措施明顯超過了一個理性公民憑其道德感和公平觀可以接受的程度,并且產生了假如不對這類防衛行為予以制止和懲戒,就會同樣危及社會秩序和公民安全的強烈感覺時,那就說明該防衛行為已經失去了它得以正當化的法律感情基礎。

    在張德軍案件中,出現了不法侵害人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然而為什么絕大多數的民眾都站在張德軍的一面,認為他的行為沒有違法呢?我想這絕非如有的人所言,是由于民眾們抱有“凡是見義勇為,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一種“情緒化的非理性的觀點”(29),而是因為張德軍的行為能夠為他們所擁有的生活經驗和心中的正義感所接受。對此,我們可以做以下分析:

    首先,從不法侵害者的角度來看,對于不法侵害之嚴重程度的確定,除了考慮行為侵犯的法益之外,還必須參考特定的社會狀況和人們的普遍感受。正當防衛是正義對不法的反擊,由這一點所決定,不法行為所侵害的法益與防衛行為所損害的利益之間原則上是不需要進行權衡的,只有當兩者的大小對比在一般人看來過分懸殊而無法接受時,才能認為防衛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30)。因此,針對侵犯財產法益的不法行為,也并非不能實施有傷及侵害者生命健康之危險的防衛措施。更何況,在張德軍案件中,胡遠輝、羅軍二人的飛車搶奪行為并非單純侵害財產法益,它同時也可能對公民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在我國某些地區,目前駕駛車輛奪取財物是一種常見、多發的犯罪,而且行為人對財物實施暴力搶奪又極易造成猝不及防的被害人傷亡。所以,人民群眾對飛車搶奪深惡痛絕,而司法機關也將其與搶劫并列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2005年6月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列舉了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可能構成搶劫罪的三種情形。在德國和日本,雖然刑法典并沒有規定搶奪罪,但刑法學者普遍認為,利用行駛的機動車搶奪財物的行為,可以評價為使用暴力奪取財物從而構成搶劫罪(31)。正因為駕駛車輛搶奪具有這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對搶奪者實施帶有暴力性質的防衛措施能夠得到人們的支持和理解,而不會使一般民眾感覺“做得過分了”。

    其次,從防衛者的角度來看,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及其強度是否必要,應當根據人們一般的生活經驗來加以考察。法律解釋者需要考慮,假如一般人處于防衛者的地位,當面對案件發生時的那種具體境遇時,采取何種措施是合情合理的呢?張德軍防衛措施的適當性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得到證明。第一,就防衛人所用的工具來說,胡、羅二人搶得項鏈后騎摩托車逃走,這時張德軍身邊最為便利的追趕工具就是自己正在駕駛的轎車,況且也只有使用轎車才可能追上高速行駛的摩托車。第二,就防衛人所采取的手段及其強度而言,與張德軍同行的兩名群眾已經在追趕的過程中責令胡、羅二人停車,但他們非但不聽,反而高速蛇形行駛試圖擺脫追趕,于是,張才不得已實施了短距離并行逼堵的方式。即使在這時,張也只是希望逼停歹徒的摩托車,而并沒有實施直接的撞擊。

    最后,以生活于該社會中的一般人的公平觀和道德感對以上兩方面事實進行綜合評價。為什么人們會說:“如果劫匪真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應該停車放棄逃跑,……我們不去指責劫匪自己對生命的淡漠,反而將責任強加于見義勇為的司機,又何忍其心?”(32)“如果真的追究了張德軍的刑事責任,那以后哪個還敢去見義勇為?”(33)原因就在于:第一,只要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在一般社會觀念上被認為是適當和必要的,那么就意味著他對防止不當結果的發生已經盡到了義務。此后再出現任何嚴重的后果,那都是不法侵害者鋌而走險、咎由自取的結果。不法侵害者作為一名公民固然擁有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但法律不能因此而走向一個極端,要求防衛人必須負責保護他的人身不受任何傷害。正如羅克辛 (Roxin)所言:“假如小偷們知道自己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生命危險,那么,這無異于在鼓勵最嚴重的盜竊。”(34)在張德軍案件中,短距離逼堵行為是在防衛人仁至義盡但毫無收效的情況下,為阻止犯罪嫌疑人進一步逃竄而使用的必要而正常的措施。假如這時法律還一味地強調對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權利也應當給予充分的保護,那么就無異于要求張德軍等人放棄追趕(35),但任何一名具有基本正義觀念的公民都不會接受這樣的結論。第二,中國人長期以來信奉“見義不為,無勇也”(36)的道德標準。同時,在當今這個互助精神日漸淡薄而治安狀況尚未根本好轉的社會,人們自然希望看到更多懲惡揚善的義舉出現,所以也期待法律能對保護他人利益的防衛者給予更多的寬容。曾經有學者提出,在刑法中增設見危不救等罪名是提高國民精神文明的一條有效途徑(37)。但是,與其通過在立法上擴大懲罰面的方式強制一般公民去履行救助義務,還不如對刑法中早已存在的正當防衛作出更有利于防衛人的解釋,從而以贊許和鼓勵見義勇為的方式弘揚公民之間的互助精神。第三,防衛人在行為時處于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所以急迫的情形也不容許他去周全地把握分寸。刑法解釋“不能以事后對客觀環境和雙方力量對比的冷靜判斷來苛求防衛人,而必須設身處地的考慮防衛人當時所處的實際情況,否則就是強人所難,給見義勇為者設置障礙”(38)。如果司法機關僅僅因為出現了不法侵害人死傷的結果,僅僅因為單方面強調對不法侵害者的人權保障,就認為防衛行為過當,那就意味著行為人要么停止防衛,要么在防衛時處處小心、全程保護侵害者的人身安全。這樣一來,法律豈不成了不法侵害者的護身符?“正沒有必要向不正讓步” (Das Recht braucht dem Unrecht nicht zu weichen)(39)的法律精神又如何得以彰顯?

    行為無價值論的首倡者韋爾策爾(Welzel)曾經指出,法益侵害說偏重于結果的無價值,以為侵害法益就是違法,這不僅是以偏概全,同時也不能充分說明違法性的本質。“有秩序的社會生活必須發揮生氣勃勃的正常機能,可知法律所禁止者,僅是有秩序的社會生活中超過正常機能的必要限度的一切侵害行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縱發生某種程度的法益侵害,既系無從避免,如屬于社會相當行為,仍非違法。”(40)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都存在著一旦出現不法侵害者死傷,就認定為防衛過當,防衛人就一定要負刑事責任的現象(41)。這實際上就是只重視客觀損害結果,而忽略了對行為方式的社會相當性和民眾認同感的考量。難怪在對張德軍案件討論的過程中,有網友就對一些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提出質疑:“請問中國的法律‘專家’:在見義勇為中我怎樣才能掌握好那個‘度’?”(42)

    五、結語

    “我們這一代知識分子往往以為自己是在代表人民說話,但實際上我們往往是從自己的生活境遇出發思考問題,或美其名曰,要啟蒙。我們往往依據一種所謂的普適的原則來說話,我們往往并不真正理解基層社會的普通人究竟需要些什么。”(43)也許是為了法治意識的早日普及,也許是為了對中國古代那種在西方法治原則看來是有損制定法權威的“法本原情”傳統進行清算,我們的刑法學一直以來似乎過分渲染了國法與人情之間的沖突,過分強調了法律理性思維與大眾一般觀念之間的對立。然而,只要維護社會的正義觀念和基本倫理仍然是刑法的重要目標,只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斷接近實質正義并合理解決現實問題是刑事司法的努力方向,只要刑法學者是以建立公眾對刑法的信仰為己任,那么刑法解釋學就必須對普羅大眾的樸素情感和一般認知給予充分的尊重和關注。張德軍案件揭示了正當防衛中法律解釋與公眾觀念相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時也為刑法學其他領域的解釋提供了啟示。

    注釋:

    ①參見胡強、張曉東:“見義勇為反被訴犯罪法院判決張德軍無罪”,載《法制日報》2005年12月8日;“‘見義勇為撞死賊無罪’成典型案例引發各界關注”,載《法制日報》2006年9月1日。

    ②參見“‘的哥’撞死劫匪是義舉還是犯罪”,載《人民公安報·交通安全周刊》2005年4月2日。

    ③參見“‘見義勇為撞死賊無罪’成典型案例引發各界關注”,載(法制日報)2006年9月1日;尹曉華、岳川、吳軍:“見義勇為的困惑”,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31日。

    ④參見尹曉華、岳川、吳軍:“見義勇為的困惑”,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31日;王剛橋:“法律豁免見義勇為‘傷害’有理有據”,載《羊城晚報》2006年9月2日。

    ⑤張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⑥[美]伯爾曼著:《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

    ⑦周光權:“論刑法的公眾認同”,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

    ⑧顧嬋娟、劉金平:“罪刑法定原則與刑事司法”,載《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⑨[意]貝卡里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5頁。

    ⑩盡管法學家們的確是在真誠地為實現中國的法治而奔走吶喊,但是目前不少民眾卻對刑法專家的意見抱有一種不信任、不理解甚至是反感的情緒。我們只要關注一下報刊和網絡就不難發現,無論是對劉涌案件的爭論中,還是對張德軍案件的討論中,這種情緒都是非常明顯的。對于民眾和專家之間的這種隔閡,我們恐怕不能簡單地以一句“曲高和寡”掩飾過去,事實上法學家自身就有不少值得反省之處(參見林東品:“劉涌案折射出法學家的悲哀”,載《檢察風云》2004年第2期)。我認為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們以往的刑法解釋缺少了對普通民眾正義觀念的體察,缺少了對一般人是如何看待法律問題的關注,因而導致人們感受不到刑法學家是在為他們的利益說話,感覺不到學者的理論是在為自己營造一個更為公正和安全的社會環境。

    (11)黃丁全:“社會相當性理論研究”,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5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頁。

    (12)[日]大塚仁著:《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4-75頁。

    (13)參見[日]大谷實著:《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82、105、162頁。

    (14)[日]大谷實著:《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頁。

    (15)張武舉:“刑法倫理解釋論”,載《現代法學》2006年第1期。

    (16)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頁。

    (17)參見[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24頁。

    (18)參見[德]克勞斯·羅克辛著:《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頁。

    (19)尹曉華、岳川、吳軍:“見義勇為的困惑”,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31日。

    (20)參見“‘見義勇為撞死賊無罪’成典型案例引發各界關注”,載《法制日報》2006年9月1日。

    (21)“‘的哥’撞死劫匪是義舉還是犯罪”,載《人民公安報·交通安全周刊》2005年4月2日。

    (22)參見陳興良著:《正當防衛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頁;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頁。

    (23)張明楷著:《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7-618頁。

    (24)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下)》,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7頁。

    (25)王鈞:“刑法解釋的常識化”,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6期。

    (26)周光權:“被害人使用強力奪回被搶被盜財物的處理”,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判解》(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頁。

    (27)[日]大塚仁著:《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頁。

    (28)[日]大谷實著:《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頁。

    (29)尹曉華、岳川、吳軍:“見義勇為的困惑”,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31日。

    (30)參見[德]漢斯·海因里希·耶賽克、托馬斯·魏根特著:《德國刑法教科書》(總論),徐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8頁。

    (31)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頁。

    (32)王剛橋:“法律豁免見義勇為‘傷害’有理有據”,載《羊城晚報》2006年9月2日。

    (33)“張德軍見義勇為被告案”,載 imlawyer. org/ReadNews. asp? NewsId=200/2006年12月15日。

    (34)[德]克勞斯·羅克辛著:《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頁。

    (35)有學者就認為,見義勇為值得肯定,但“見義巧為”或“見義智為”更值得提倡,張德軍應當采取尾隨跟蹤、記住車牌號籌辦法,將自己了解的信息告訴警方,由公安機關來處理(參見余義勇、吳軍:“市民張德軍成被告引人關注”,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26日)。但是國家之所以規定正當防衛等緊急行為是合法的,就是為了鼓勵公民在無法立即得到國家機關法律保護的緊急情況下及時地維護法益。按照這位學者的說法,一切正當防衛都是不必要的,人們只需等待國家機關的保護就行了,這顯然是違背日常生活經驗和民眾正義觀念的。

    (36)《論語?為政》。

    (37)參見范忠信:“國民冷漠、怠責與怯懦的法律治療”,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4期。

    (38)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上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頁。

    (39)[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頁。

    (40)黃丁全:“社會相當性理論研究”,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5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頁。

    (41)參見周光權:“論刑法的公眾認同”,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陳興良著:《正當防衛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80頁。

    第5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關鍵詞:公路系統;績效管理;問題;建議

    一、公路系統績效管理存在的問題

    公路系統近些年來在績效管理方面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建立起了相關的績效考核制度,其管理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受各種客觀或主觀因素的影響,當前公路系統績效管理仍然存在著較多問題。

    1.考核形式單一

    在公路系統的績效管理中,一般的績效考核都是年終考核這一種方式,這樣的考核由于時間跨度太長,難以在考核中體現出員工平常的工作表現,考核結果有失客觀性。此外,績效考核的形式也非常單一,很多都是直接由領導的印象、主觀的判斷來對職能部門、科室進行績效考核,雖然有些單位在這一塊有所改進,在考核中引入了打分制,但其僅憑分數來判定員工是否優秀、是否合格,也有失偏頗,這些都大大降低了考核的價值。在公路系統績效管理中還未真正應用到現代人力資源管理中的考核形式,如360度績效考核、KPI、平衡計分卡等。

    2.沒有明確的考核目標

    績效考核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科學的考核方案、考核措施對員工工作方式加以引導,促使其使用最高效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務、達成工作目標。公路單位一般都是在有任務要求時,指派某部門或某人去完成任務,僅將其作為程序上的工作,并未仔細分析工作任務,分解任務目標,然后再合理地分配工作,所以員工在完成任務目標時缺乏指引和動力。導致了員工對自己的工作方向、工作任務、完成進度、完成期限、相關環節及其注意事項的不清不楚,也就使得考核目標模糊化,阻礙了整體績效管理水平的提高。

    3.激勵機制與績效考核銜接不緊密

    績效管理的對象是人,人是管理的核心。但在目前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還遠遠沒有體現出“人性化”、“個性化”管理,盡管也有建立獎懲激勵機制,但沒有將其與崗位職責緊密聯系起來,使得“責、權、利”三者相分離,也就必然導致了考核結果的不準確。公路單位中的一部分干部職工思想懈怠,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覺得只要工作中不違紀、過得去就可以了,抱著“混日子”的態度工作,不重視業務素質的提高。在公路單位中常常出現“不做事不扣分、少做事少扣分、多做事多扣分”的不良現象,完全背離了績效考核“獎優懲劣、獎勤罰懶”的初衷,不僅打壓了干事人的積極性,還助長了不干事人的惰性。

    二、關于做好公路系統績效考核的建議

    績效管理,是實現管理者、職工雙向溝通的有效途徑,它重視“以人為本”,強調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的協調統一,個人與組織的共同發展,實現組織與個人的雙贏。在公路系統中,績效管理是現代人力資源管理一個重要手段,它包括了績效考核、績效成果利用、績效反饋、績效輔導、績效計劃五個方面,其中績效考核又是其重點,因此做好績效考核,對于加強公路系統績效管理有著重大意義。

    公路系統績效考核體系的建立必須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考核體系的建立必須考慮到公路管理的獨特性,必須與各運營管理單位的運行狀況、管理基礎、經營性質、運行體制等特點相結合,以適應公路系統的運營管理,滿足公路服務及公路管理的基本要求。二是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高度統一,將公路系統產生的社會效益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以保障其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三是,考核體系中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分析,堅持“定量為主、定性為輔”的考核原則。

    1.豐富績效考核的形式

    豐富公路系統的績效考核形式,建立起多維度、多角度的考核機制。首先,要打破傳統做試卷、談話一類的考核方式,重視實地考察,要從其下屬、直屬主管、相關部門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情況,靈活運用考核形式;其次,量化考核結果和考核內容,并做到考核的透明化,讓被考核人擁有考核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和選擇權;最后,完善民主測評。科學地劃分民主測評范圍,并客觀、全面地分析測評結果。

    2.合理確定考核周期

    突破當前的年終考核制度,不能將年終考核作為唯一的評價依據,要在平時多進行定期考核,最后綜合分析定期考核與年終考核的結果,得出相對客觀的考核結果。所謂定期考核,是指在日常工作中開展的一種考核形式,它通過記錄、比對日常工作情況、建立考核日記,來實現日常工作的考核。依據各部門的具體情況,靈活確定考核周期,可以是每月、每季度,同時還要記錄、保存考核結果。這樣定期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能讓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得到有效提高。

    3.確定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

    由于公路系統性質有別于一般企業,其工作內容也與一般企業有所不同,因此,公路系統績效考核指標的確定,要根據其實際情況,部門職責、組織架構來進行確定,具體來說,就是對細化德能勤績四方面的考核內容,并盡量做到考核內容和考核指標的量化,從多角度、多層次、多方面進行考核指標的制定,使考核指標系統化、全面化、可操作化,避免粗放式的績效考核。

    參考文獻:

    第6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鄉2009年度森林防火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幫助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森林防火有關要求,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在全鄉范圍內廣泛宣傳森林防火知識,認真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做好各項保障工作,確保了全鄉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取得了無火警無火災的良好成績,圓滿完成了2009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目標。現將2009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根據森林防火相關要求,結合本鄉實際,鄉政府修訂了切實可行的撲火方案,成立了由鄉黨委書記李毅同志任指揮長,鄉人民政府鄉長××同志任副指揮長,鄉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森林防火指揮所,實行干部、鄉直單位包村聯系制度,并納入行政干部年終考核。各村成立了以主任為組長,3至6人為成員的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同時,鄉政府與各村負責人、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與成員單位簽訂了森林防火責任狀,并納入村干部年終考核。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長、村民小組長與農戶都分別簽訂了森林防火責任書。全鄉上下形成了團結一心、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確保了2009年度全鄉森林資源和人民財產的安全。

    二、大力宣傳,強化責任意識

    2009年度,全鄉鄉、村兩級結合《森林法》、《森林消防條例》,充分利用標語、板報,通過召開群眾動員會、戶長會、發放森林防火戶主責任通知書等形式,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全鄉共粘貼標語350份,召開相關工作安排會36場(次),給中小學生上防火宣傳課256節(次),發放戶主責任通知書6111份,做到村村都有宣傳標語和宣傳欄,戶戶都有戶主責任通知書。同時,鄉、村、學校建立了森林防火工作宣傳長效機制,經常性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做到防火工作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三、完善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一是加強火源管理,嚴格用火審批制度,按“五燒五不燒”的原則嚴格把關。二是組建義務撲火隊,以應對突發性森林火災。鄉政府組建以應急分隊為主的應急撲火隊,各村組建以基干民兵為主的義務撲火隊。三是落實了“五種人”監護及管理措施。四是落實24小時值帶班制度,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定期不定期進行抽查。五是設置森林防火檢查點,聘用13人為森林防火員,劃分責任區進行巡山護林。

    四、規范管理,做好內勤

    進一步加強內業管理。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認真做好電話記錄、交接班記錄、火情記錄、會議記錄、火警火災報表,村級防火材料收集齊全。為森林防火工作規范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五、明確責任,嚴格考核

    鄉人民政府與各村、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與各成員單位簽訂了森林防火責任狀,層層分解落實,明確了鄉直單位負責人和各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分片掛村聯系制度,作為干部職工年終考核重要指標。如發生火警火災則取消一切評先評優資格。

    六、存在問題及下步工作打算

    第7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一、為了確保我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穩步提高,充分發揮全鎮治安防范多層網絡作用,提高全鎮科技防范能力。進一步完善平安互助網和視屏監控系統,對全鎮的社會治安形勢實行動態管理。

    二、加強鎮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建設,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和各項設施建設,規范中心的軟件資料,認真搞好中心接防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三、進一步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鞏固村(社區)創建成果,開展好平安單位,平安景區的創建活動,打造良好的平安創建宣傳氛圍。

    四、加強綜治督查力度。促進群防群治工作和三級治安聯防的有效開展,促進全鎮社會秩序的穩定。

    五、按照縣綜治委的統一布置,開展好各項專項整治活動,制定好各項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加強活動組織建設,寫好活動記錄和總結。

    六、加強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開展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結合。定期摸排信、信人員,調解矛盾糾紛,化解不安定因素。

    七、完善各村綜治維穩工作站的設施建設,制度建設和治安哨卡的設施建設。

    八、加強村(社區)綜治維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全鎮綜治人員的業務水平。

    九、規范綜治軟件資料,量化軟件各項指標,提高全鎮綜治工作的整體水平。公平、公正的考核各村(社區)各單位綜治工作水平,全年實行百分制考核,平時檢查督查占20%,半年檢查占30%,年終檢查占50%。

    1、各村(社區)支部書記、村長聽取安排綜治工作會議記錄不得少于6次(村支兩委記錄)。

    2、矛盾糾紛排查,各村(社區)1年摸排矛盾糾紛不得少于6起;建立規范矛盾糾紛調解卷不得少于3卷。

    3、8本帳薄記錄內容要規范真實,哨卡值班記錄不得脫漏,綜治各項工作計劃、方案、小結、總結要可行、具體、充實。

    4、加強綜治督查力度,促進綜治工作的深入開展。分管綜治的負責人和綜治辦的全體同志對轄區內的各村(社區)、各單位每月督查一次。季度總評打分,列入年終考評占20%;半年檢查占30%;年終檢查占50%,并把季度、半年、年終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5、獎勵分:信息和典型材料報送后,已被采用按級別加分,鎮采用加0.5分,縣采用加1分,省市采用加2分,中央采用加3分,受省市表彰的先進單位獎勵2分,縣表彰的獎勵1分,獎勵總分累計不超過10分。

    6、懲處分:例會簽到,信息報送,各類報表列入懲處分即扣分,例會及開會每缺1人次扣0.5分,每次每缺一類報表扣0.5分,發生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每起扣2分。夜間值班督查情況,全鎮通報批評,每次扣1分,黃牌警告扣2分,積分直接列入年終考評(各村發生可防性案件超過3起扣1分,5起以上扣2分)。

    7、綜治普法宣傳,要有宣傳資料、記錄、方案、小結、總結。廣播宣傳要有廣播稿,宣傳記錄和材料要相符。

    十、加強周邊環境的治理和相鄰兄弟鄉鎮村,簽定周邊協議,共建平安和諧新農村。

    十一、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打造良好的宣傳氛圍,開展“五五普法宣傳”和法制進村、進校園活動。

    十二、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和留守兒童的管理,開展預防青少年犯罪活動。

    第8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一、組織領導

    全處2012年度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目標管理責任制年終考評工作在辦事處黨委、辦事處的統一領導下,由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二、考評內容

    辦事處與各村(居)及相關單位簽定的《2012年度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目標管理責任書》中各項責任指標的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分值及考評標準按處考核方案中評分細則執行(見附件)。

    三、考評時間及辦法

    (一)考評時間。本年度各項責任指標考評的標準時間為年10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人口出生統計考核標準時間年10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流動人口調查的標準時間為進入樣本點調查時間)。全處考核大致時間安排在9月中旬至下旬。

    (二)考核口徑。按《2012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考評出生統計口徑》執行。(見附件)

    (三)考核獎懲。考核總分為100分,年終考核占總分的80%,平時督查納入年度考核計分,占總分的10%,平時工作占總分的10%。單項工作獲得上級表彰的給予加分,枝江市級加0.5分,宜昌市級加1分,省級加1.5分,國家級加2分。對村委會綜合考核評估得分前3名(居委會綜合考核評估得分前2名)、人口出生統計準確率達到96%以上以及沒有違反“一票否決”規定的村(居)予以優秀獎,對其它綜合考核評估得分90分以上,沒有違反“一票否決”規定的單位為合格單位,90分以下為不合格單位。

    四、具體要求

    第9篇:年終考核方案范文

    一、考核內容及評分方法(總分100分)

    (一)果業開發(20分)

    1.規范編制連片基地規劃,并按通知及時申報得2分,未按時申報不得分。

    2.搞好山地流轉和全面落實經營戶主得4分,未全面落實按比例扣分。

    3.注重生態建園(4分)。①合理開設果園公路得1分,②科學安排山頂戴帽及區域隔離帶得3分,否則不得分。

    4.高標準建園、高標準開發(2分)。①條帶全墾并及時表土還穴得1分,②做好下足定植基肥等各項定植準備工作得1分,否則不得分。

    5.全面完成開發任務,特別是連片開發任務得8分,未完成任務按比例得分。

    (二)技術培訓(10分)

    1.技術培訓(8分)。按季度全年集中培訓四次,實地指導若干。集中培訓時間分別為2月下旬、5月上旬、8月上旬、11月上旬。要有培訓通知、簽到冊、培訓內容和照片等,并留底待查。培訓班結束后10天內將有關材料交一份到果業局作考評依據,每次2分,共8分。

    2.技術資料發放(2分)。①縣局要求發放資料能及時如數發放得1分,否則不得分;②按生產季節發放四次生產技術指導性資料,并在顯明位置以板報形式公布,將有關證明資料交果業局作考評依據,按要求做好得1分,不達要求酌情扣分。

    (三)標準柑桔園創建(16分)

    標準柑桔園創建規模要求,重點鄉(鎮)200畝以上,非重點鄉(鎮)30畝以上。

    1.及時將標準柑桔園選定,并將有關基本情況(包含涉及農戶情況、面積、主推技術等)成文上報果業局得2分(上報時間截止2012年3月底),未按時上報不得分。

    2.標準園主要技術應用(12分)。以標準園主要技術“四大工程”為指導,著重推廣以下四項技術:①滴水灌溉普及率達80%;②殺蟲燈普及率達100%;③小實蠅防控監測點;④粘蟲黃板和捕食螨應用樣板。每項做好各得3分,未做好按比例扣分。

    3.建立果園生產管理檔案(2分)。完善果園管理日志,詳細記錄果園施肥情況、噴藥情況、修剪情況及其它管理措施,記錄完整得2分,不完整酌情扣分,不記錄不得分。

    (四)病蟲害綜合防控(12分)

    1.減少農藥殘留和杜絕“三高”、“三致”農藥使用與銷售(1分)。

    經檢測果實農藥殘留未超標得分0.5分,未發現使用和銷售“三高”、“三致”農藥得分0.5分,否則不得分。

    2.普查、清除黃龍病和衰退病(8分)。①按要求及時普查兩病并將結果上報得4分,未及時上報不得分;②按要求及時將兩病病樹清除并上報驗收得4分,否則不得分。

    3.小實蠅防控(3分)。有監測點,有專人監測,有真實完整監測數據并按時上報得3分,否則不得分。

    (五)苗木管理(8分)

    1.積極配合縣局收繳苗木款并及時上交得2分,否則酌情扣分。

    2.積極配合縣局苗木調運和及時分發苗木得3分,不配合者不得分。

    3.清理非法法育苗和私自調苗(3分)。未發現非法育苗和私自調苗的得3分,否則不得分。

    (六)果品營銷和貯藏(30分)

    1.果品營銷主題教育(8分)。認真組織開展贛南臍橙主題教育活動,多形式做好宣傳工作。組織召開了果農經銷商座談會的得4分;重點鄉(鎮)懸掛條幅2條以上,書寫標語6條以上;非重點鄉(鎮)懸掛條幅1條以上,書寫標語3條以上,按要求做好的得4分,否則不得分。

    2.統一品牌(2分)。統一使用“贛南臍橙”品牌對外宣傳銷售的得2分,出現其它品牌的不得分。

    3.規范市場(3分)

    統一開摘時間,無早采青果、無染色現象的得3分,出現早采青果、染色現象的不得分。

    4.推廣使用贛南臍橙身份證明標志(12分)。完成或超額完成任務的得10分,未完成任務的按比例得分;指導企業和經銷商使用推廣證明商標,使用效果較好的得2分。

    5.大力推廣簡易貯藏技術(4分)。①積極推廣簡易貯藏技術,引導果農或合作社興建簡易貯藏庫,有新建貯藏庫(1000平方米以上)得3分;②舉辦簡易貯藏技術培訓班,有通知、簽到、內容、照片等相關材料得1分,沒有不得分。

    6.搞好產銷服務(1分)。認真負責、態度誠懇為果品經銷商服務,積極協助企業開拓主攻城市市場的得1分,出現投訴事件的不得分。

    (七)工作配合(4分)

    1.認真做好縣局布置各項工作,及時上報各項數據資料的得2分,不配合的不給分。

    2.積極做好果園權屬的辦理工作,按程序和要求辦理果園林權的得1分。

    3.認真協助縣局做好基地果技員的管理工作,客觀公正評定果技員的工作情況得1分,否則不得分。

    二、考核辦法

    為體現考評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縣局成立果茶站考核工作小組,組長由局領導擔任,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考核按“一月一調度、一季一督查”,半年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同時結合各鄉(鎮)各項工作的匯報材料和實地檢查結果給予評分,按分數高低進行排名。各鄉(鎮)果茶站將年終考評依據材料交各相關股(室)保存。

    三、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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