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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政策顧問組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養老保險管理,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三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
(一)統一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逐步實現全區統一。
(二)統一繳費比例。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統一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并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四)統一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逐步實現全區統一;基本養老金執行自治區的調整辦法;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應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全區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經辦養老保險業務,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基礎數據實行集中管理,確保全區基礎數據完整、信息系統運行正常,盡快實現養老保險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進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自治區級統籌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自治區本級經辦的直接繳入自治區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市、旗縣(市、區)經辦的直接繳入盟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旗縣(市、區)歷年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自治區授權盟市核準可預留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外,其余全部上劃盟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市累計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結余基金,暫不上劃自治區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歷年積累基金,除周轉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動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動用時,須由盟市提出意見,報自治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預算管理。
(一)預算的編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盟市和自治區本級基金收支實際和預測情況,編制下年度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
(二)預算的報批。在每年11月底前,對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下年度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預算的下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達。
(四)預算的調整。遇到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時,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方案,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預算的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下旬將次月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計劃提供給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每月中旬編制次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于當月月底前將次月所需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的撥款后,通過社會化發放的形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六)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預算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制定。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調劑補助。
(一)對盟市的基金補助方案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予以補貼,補貼數額應根據各盟市工作成績、財政狀況、養老保險覆蓋面、養老保險負擔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長率、基金征繳率、實際繳費人數比例、基金清欠率、社會化管理率等因素確定。具體補助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對盟市的調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彌補其當年基金預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對旗縣的基金調劑補助方案,由各盟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基金收支預算和各旗縣(市、區)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
第八條未完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少征繳的養老保險費及違反規定辦理退休支付的費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費用,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九條年度終了,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養老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編制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報告,并在規定期限內逐級上報。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機制,強化部門責任,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
第十一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的主要職責。
目前,我國現有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實際運行中也顯現出一系列的問題,這就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有效發揮。本文通過對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進行闡述分析,提出了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建議與對策。
關鍵詞: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老齡化的不斷加劇,社會養老問題成為廣大群眾關注的焦點話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構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雖然經歷幾十年的發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不斷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伴隨著社會保險的發展而逐步顯現。如何在兼顧公平效率的前提和基礎上,對現有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行改革完善,充分發揮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作用,成為有關政府部門需要深入研究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以棗莊市中區的情況為例,對企業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進行闡述。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
截至2015年底,棗莊市市中區共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合資企業、私營企業658家,共有42297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在職參保人數28921人,正常繳費人數20972人,中斷繳費人數4426人,離退休人數7991人,退職人數133人,全年共征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金17339萬元,平均繳費基數為2650,養老金征繳率72.5%。全年共發放離退休金17836萬元,退職金236萬元。平均離退休工資1860元,平均退職金1478元,養老金的替代率70.2%,企業養老保險金的負擔系數28.1%。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不完善,無論是從制度的設計,還是從體系的運行來看,都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突出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覆蓋面窄,覆蓋率低。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窄、覆蓋率低是一個突出的問題,據不完全統計,市中區企業養老保險覆蓋率不足70%。覆蓋面也僅限于一部分經濟效益好的大中型企業,很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雇員大多都沒有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有些企業只為單位的個別人員辦理了養老保險,尤其是農民工這一就業群體的參保率極低,始終沒有納入職工養老保險繳納范圍。
2.基數增長較快,繳費率偏高。國家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納費率為28%,其中企業繳納為20%,個人繳納8%。通觀全球,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遠超世界其他國家,成為繳費率最高的國家之一。近年來,由于經濟快速增長,發展極不平衡,導致繳費基數增長較快,雖然國家調低了企業單位的繳費率1%~2%,但因基數提高較多,社會保險的繳納額總數依然增加較多。基數的大幅提高,繳費率偏高,這使得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私營企業出于成本壓力,想法設法逃脫職工養老保險繳納,這也影響了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擴大。
3個人賬戶未做實,部分賬戶空賬運行。目前,企業養老基金是現收現付制,之前沒有基金積累,這就造成當前養老基金既要承擔上一代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支付,又要為自身積累養老金個人賬戶,由此帶來的巨大轉型成本壓力。由于國家轉型沒有明確轉型成本的解決辦法,導致統籌基金挪用個人賬戶基金,從而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這將嚴重影響企業養老基金今后的正常運轉,也將影響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4.基金投資渠道少,保值增值難。目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范圍較窄、基金保值增值比較困難,基金管理還不夠明確規范,很多地區的養老保險基金都出現了一定缺口虧空。多數地區的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都用作銀行存款,在人民幣通貨膨脹嚴重的背景下,社保基金面臨著巨大的貶值風險。基金保值增值難度很大,對于越來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無疑加大了支付風險和壓力。
5.退休人員激增,基金支付壓力大。近年來,隨著退休人員的逐年激增,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和壓力,從目前市中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運行情況來看,當期企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733萬元,如果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改革,將很難應對退休人員激增的沖擊和壓力。從市中區總體情況看,企業職工養老金繳納與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領取負擔越來越重。
三、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運行中問題的對策
針對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結合市中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的實際情況,本文提出以下幾個針對性的建議和對策:
1.擴大覆蓋面,提高覆蓋率。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覆蓋率,可以進一步拓展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一定程度上緩解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短缺的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確保所有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參保,同時還應在制度和政策層面,給予企業養老保險擴大覆蓋面、提高覆蓋率的鼓勵和支持,逐步提高中小民營私營企業職工參保的覆蓋面和覆蓋率。
2.制定靈活繳費政策,降低繳費費率。針對企業居高不下的養老保險繳費負擔,國家應針對不同類別的企業適當實施廣覆蓋、低費率、低標準的政策,給予經濟困難的企業一些財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扶持,鼓勵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針對經濟困難的中小民營、私營企業和面臨產業轉型升級經濟困難的廠礦企業,應該按其繳費能力,制定靈活的繳費政策。比如可以允許他們適當多降低繳費率,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補交往年欠費時,可以免除滯納金,制定分階段繳費計劃,緩交其它保險費用等方式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
3.細化充實個人賬戶,實行穩步推進并逐步做實。應根據各地區社保基金統籌使用的具體情況,從養老保險長遠發展的實際出發,依據國家有關個人賬戶管理的相關政策,細化充實個人賬戶,按照相關文件和有關政策的具體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的進行。各地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穩步推進、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確保把個人賬戶管理工作落到實處,逐步實現賬戶工作的精細化管理。
4.加強基金監管,拓寬基金投資渠道。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職工的“保命錢”,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管,一方面要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確保各地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另一方面還應進一步的擴大社保基金的投資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應對通貨膨脹的威脅。國家和政府可以通過將養老保險基金投放股市,購買國家債券等方式,以尋求更高的投資收益率。
5.適當提高退休年齡,延長繳費年限。老齡化下退休人員的激增,使得社保基金缺口越來越大,我們應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逐步實施適當提高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延長繳費年限的政策。目前我國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是男60周歲,女50周歲,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相比世界發達國家65周歲,最低繳費年限為30至40年,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適當提高企業職工特別是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延長繳費年限,既可以解決社保基金缺口的壓力,又可以增強社會人力資源市場就業活力,減少人力資源的閑置和浪費,是解決社保基金缺口,應對未來老齡化帶給養老保險體系的沖擊的一個切實有效的辦法。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發展的“安全網”和“減震器”,在維護社會公平公正,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確保企業退休職工“老有所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面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從體系設計、運行機制等方面不斷優化改進,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從而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作者:李濤 單位:棗莊市市中區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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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基金籌資;投資收益
一、河南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狀況
1.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
20世紀90年代,我國初步建立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統賬結合”模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1998年河南省財政廳、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河南分行、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的《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基金的來源、支出和監管等問題。1999年,國務院《社會保險費暫行征繳條例》頒布,明確基金征管中的會計責任、程序、核算和監督工作;同年財政部等部門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范了基金收支過程、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
進入21世紀后,進一步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改革力度,其內容涉及基金預算、投資等。主要包括:2007年,《河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明確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不得擠占挪用;2010年,《國務院關于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建議》,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2012年,《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專戶歸口管理后的職責劃分問題;2015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模式、運營主體、投資的范圍及規則;2016年,《河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將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作為管理的重要環節,擴大征繳面,加大征繳力度,創新征繳方式,提高征繳率,優化參保人員的年齡結構,保障退休人員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2.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
(1)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是養老保險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河南省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簡稱人社廳)。人社廳內設養老保險處,主要負責為全省擬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完善職工離退休政策等。各省轄市縣人社局及鄉鎮城區社保中心,按照省人社廳規章制度進行內部業務操作、設立外部服務窗口。
(2)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主要負責核實用人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與繳費額、養老保險待遇核算及其他日常管理。河南省為社會保障局(簡稱社保局),社保局作為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部門,內設養老保險征繳處、待遇處、基金管理處和稽核處等。各省轄市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內設基金管理科、基金征收科和基金稽核科等。
(3)地方稅務部門。自2017年1月起,河南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征管,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期限自行向地方稅務部門繳費,職工個人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及個人采取多元化的繳費方式,如通過辦稅服務廳、自動辦稅終端、銀行批量扣費等途徑。
(4)財政部門。河南省財政廳內設社會保障處,主要編制養老保險預算,審核復批人社部門及經辦機構的決算;監督省級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情況追蹤及監督;與省人社廳等相關部門編制省級養老保險決算,并審核匯總各省轄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經費等。
(5)審計部門。地方各級審計部門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人社、社會保險經辦、財政等部門使用及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河南省審計廳及各省轄市縣審計局內設社會保障審計處(科、股),主要負責審計人社部門等有關預算決算執行情況,以及省(市)地方稅務系統征收社會保險費情況等。
2.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現狀
(1)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近年來,河南省出臺多項規章制度,逐步擴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2006-2015年河南省城鎮職工年末參保人數,由863.78萬人增至1508.71萬人,增長74.66%。河南省自2007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之后,參保人數不斷上升,擴面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2015年在職職工參保人數同比下降0.87%,增速放緩,擴面工作進入瓶頸期。見表1:
(2)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高低可反映一個地區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發展的指標。2006年以來,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U待遇水平連續上調11次,至2015年平均養老金水平達到2671元/月,同比增加245元,增長率為15.55%。2015年離退休人數同比增長17.45萬人,增長率為5.09%。面對河南省離退休人數的不斷增長及養老金水平的提高,河南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逐漸增大。見表2:
(3)養老保險基金收支。2006-2015年河南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為5939.5億元,從235.4億元增至1027.1億元,年均增長率為16.96%;基金總支出為5129.1億元,從190.1億元增至961.0億元,年均增長率為17.59%;滾存結余997.5億元,年均增長率為16.27%,累計結余同比增長率逐年下降。2015年累計結余基金可支付月數為12.4個月。見表3:
(4)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按照河南省現行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除用于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部分,其余部分可以由財政部門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經過科學研討之后,由財政部門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或轉作定期存款存于銀行。因此,河南省的大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一方面養老保險基金存于銀行的實際收益受利率、通貨膨脹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影響;另一方面,國家并沒有發行有關養老保險的特種債券,基金投資債券只是購買一般性政府債券。2016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債券票面3.10%,專項債券2.92%,其購買債券所得收益較低。
二、河南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問題分析
1.籌資增長較為困難
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環節是否順暢關系到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狀況的好壞,是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河南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困難主要表現在:
(1)擴面工作開展不夠到位。部分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吸引資金對入駐本地區有影響力且經濟實力強的企業給予多種優惠政策,對企業逃費行為采用寬松的懲罰措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少,很難組織專職人員長期定期宣傳普及養老保險常識,政策宣傳力度小、途徑少,未參保個人不了解政策的具體內容,或因目光短淺只想當前利益而選擇不參保。很多自由職業者、靈活從業人員即使想參保,也不了解相關政策及參保渠道。
(2)企業申報繳費情況不實。有的企業為達到少繳費的目的,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或在繳費時故意漏報或少報人數。核算企業繳費總額是以其工資年報為依據,但部分企業在辦理繳費手續時通常通過少申報工資總額來降低繳費基數,以減少繳費金額。2012年審計署對河南省養老保險基金審計中發現有些企業存在著少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如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少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高達8197.09萬元。
(3)隱性挪用基金時有發生。河南省近年來加大了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查力度,違規非法使用基金的情況得到一定的遏制,但隱性挪用基金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如地方政府使用基金進行非法投資或抵債。2014年,河南省審計廳公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結果顯示,全省有3903.33萬元的擠占、挪用基金尚未追回,有5232萬元資產不能及時變現導致基金收入損失。
2.給付壓力日趨明顯
養老保險基金最終的目的是按時、足額給予退休人員養老金,保證其退休后擁有穩定的生活來源。但目前河南省養老保險基金給付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支付壓力明顯增加。
(1)基金支出增長迅猛。河南省在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增速下降的同時,基金支出反而呈快速增長態勢。2006-2015年,河南省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由190.1億元增至961.0億元,年均增幅19.72%,其原因是退休人員和待遇水平的快速增長。如2015年離退休人員為359.75萬人,同比增長5.62%,高于同期繳費人員的增幅;待遇水平從2006年的1.09萬元/年增至2015年3.20萬元/年,年均增長11.33%,以致部分省轄市縣基金收支矛盾突出。
(2)基金結余分布不均。從全省情況來看,盡管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規模較大,2015年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達999.5億元,但分布不均衡,而是主要集中在省本級和鄭州市統籌地區,當期收支結余占全省的72%,滾存結余約占全省的69%。而部分老工業基地城市結余較少,部分省轄市扣除財政補貼后基金當期收支缺口逐年增大,開封、新鄉、安陽、洛陽等省轄市已經依靠暫借省級統籌基金開始確保發放。
(3)給付過程監督不力。河南省每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眾多,基金支出規模大,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對退休人員采取有限的追蹤手段,加之社會保險機構經辦人員少、經費保障不足、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備、內控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導致社會化發放養老金中部分人員冒名頂替騙取養老金、領取雙份養老金等問題的發生。
(4)違規辦理退休手續。河南省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一大批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經濟效益下滑或破產,政府出于維護地方穩定的,對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違規提前退休是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在職繳費職工人數、基金收入規模減少,而基金支出卻在不斷增長的前提下,導致了養老保險基金償付能力的削弱或是無力償付的情況。
3.投資收益效果較差
養老保險基金通過一定的投資運營,實現其保值增值的內在要求。但在通貨膨脹、人口老齡化等復雜的經濟社會環境下,提高基金總體購買能力,河南省對養老保險基金在投資運營方面還存一定的困難或問題。
(1)基金統籌層次較低。2007年,河南省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河南省B老保險基金仍然集中在各省轄市,基金分散難以形成規模效應而進行大規模投資。且分散的基金導致基金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如果社會保險部門及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基金被挪用、占有的風險很大。
(2)投資渠道較為單一。河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部分沒有交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運營,而是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按銀行和國債利息收取收益,滿足了基金安全性的要求。由于銀行與國債是管制利率,與市場利率有著較大的利差,使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益嚴重低于市場投資利率,其中一部分收益轉移給了銀行和國家財政。
三、強化河南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對策
1.加強基金籌資力度
河南省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工作能否順利完成,關系著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更關系著河南省的經濟發展,因而基金的征繳要“開源”,通過多種渠道增加基金的籌資規模。
(1)積極開展擴面工作。河南省人口眾多、勞動力資源豐富,進城務工人員數量多,參保潛力巨大。針對這部分人群,社會保險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讓進城務工人員能夠清楚自己享有的權利。各省轄市要將擴面專項工作作為工作的重點,嚴格貫徹執行人社部門全民參保計劃。力爭將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勞務派遣公司、各類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及個體工商戶等作為擴面的重點,監督和鼓勵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提高實際征繳費率。長期以來,河南省征繳費率一直在75%左右徘徊,征繳費率最低的省轄市為67%。因而各管理部門應聯合進行監管,嚴格核實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各市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應提高監控能力,改進養老保險基數的申報制度,并準確識別故意漏繳及少報工資總額等行為;各級勞動監察、審計部門及銀行應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準確核實參保企業的繳費基數及人數,對偷逃繳費行為嚴格依法懲處。
(3)加大強制執行力度。雖然我國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對欠費逃費企業的懲罰措施,但河南省各級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卻并沒有設立獨立的行政處罰部門,需要層層上報到人社部門進行審批,人民法院才能強制執行。在這一過程中耗費了大量的時間,效率極低。因此,社會保險征繳部門在提高自身征繳能力的同時,也應出臺相關的法律制度來保證社保經辦機構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以提高征繳效率與水平。
2.規范基金給付過程
(1)嚴格審查退休年齡。盡管國家已經出臺了嚴禁提前退休的規定,但河南省的一些地區提前辦理退休的做法仍屢禁不止。提前退休使在職勞動人數減少,縮短職工繳費年限,減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增加養老金領取的人數及年限,這一增一減使得養老保險基金陷入了更艱難的困境。因此,應嚴格審查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的工齡、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等內容,在不侵犯個人名譽及隱私的情況下建立公示制度,以接受社會及職工監督。
(2)完善待遇調整機制。2006年以來,河南省企業職工退休金連續上調,其幅度高于職工工資增長率,增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養老金待遇提高水平既要考慮到退休職工的生活需要和訴求,也要充分考慮河南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及養老保險基金的償付能力。按照社會保障的協調性要求,應減少養老待遇調整的隨意性和人為性,要逐步建立與人均GDP、物價、工資或收入水平等指標聯動,制定更加科學、透明的待遇調整機制。
(3)建設專業經辦隊伍。河南省在擴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的同時,應充分考慮經辦機構的工作人數與參保人數、管理基金數量、信息技術化水平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人員編制調整。完善人員配置機制,根據基金支付管理環節配置經辦人員,如增加審核職工退休年齡等環節的工作人員,以減輕其超負荷的工作量。同時,適當減少其他工作相對簡單環節的人員,以提高經辦效率,達到基金支付的標準化和專業化。
3.健全基金投資制度
(1)實行多元戰略投資。河南省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大部分存入銀行,小部分用于購買國債,短期看存入銀行無風險,但中長期看也有較大的風險,特別是銀行利率受嚴重通貨膨脹的影響。因而長期看,投資低流動性、高收益率的資產及公共項目,可實現其低風險條件下的高收益率。如投資地鐵、高速公路等國家重大工程項目,這既可獲得較高且穩定的投資收益,且又能使養老保險基金成為河南省經濟建O所重要、長期、可靠、穩定的投資。
(2)建立風險防控機制。面對復雜的經濟金融環境及投資過程中人為操作的不確定性風險,有必要建立風險防控措施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基金的受托人及托管機構、投資機構都應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擇優選擇,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管理部門應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和問責機制,嚴懲違規運營、等行為;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參保人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取投資的相關信息,并對投資管理部門予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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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隨著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相繼建立以及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廣大職工、家屬生活質量和健康需求日益增長,基本醫療保險已無法滿足企業職工及其家屬,特別是大病人員醫療保障需求,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職工較多,人員復雜,迫切需要企業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在新形勢、新環境下,研究建立保障多層次、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補充醫療保障制度,以適應國有大型企業發展,增強企業醫療保障能力,進一步減輕職工醫療費個人負擔,為企業發展提供和諧穩定環境創造條件。從2004年我公司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起,在充分研究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總結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成功經驗與教訓的情況下,對國有大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進行認真的研究與探索,通過多年的實踐與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關鍵點
一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保障水平問題。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確定保障水平是關鍵,必須考慮企業經濟承受能力、各類人員醫療需求以及企業歷史醫療保障水平。二是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的問題。重點就是要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各自優勢,相互補充。在保障原則、支付內容、票據利用、信息共享等方面實現有效銜接,保證補充醫療保險業務順利運行。三是企業不同群體平衡問題。重點分析企業各類人員的醫療需求,確定不同群體醫療保障水平,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和過渡。四是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問題。保障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浪費,是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在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設計中必須充分考慮內控管理。五是高效運行問題。補充醫療保險涉及企業人事、財務、社保等部門,涉及職工醫療待遇計算、費用報銷與結算,在管理方式、運行機制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要科學、便捷。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技術
一是充分考慮各類群體需求。職工、退休人員和家屬(子女)分別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同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保持公司新舊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二是多層次提供醫療保障。對于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負擔的部分,通過門診和住院費用分別補貼辦法,解決基本養老保險門診額度低、住院報銷比例不高的問題;通過投保商業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報銷問題以及重大疾病人員醫療費個人負擔過重問題。三是一般疾病與特殊疾病分開管理。按照“保基本、向大病傾斜”的原則,對于需要門診長期治療、費用較高的門診特殊疾病患者,通過提高門診報銷額度和比例,減輕慢性疾病患者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負擔。四是應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研究開發信息管理軟件,應用計算機信息技術,支持IC卡技術應用,實現企業社保部門與定點醫院、基層單位的數據信息共享與業務處理。五是完善制度,規范工作流程。重點在補充醫療保險的保費籌集、費用審核、就醫流程、費用結算以及管理職能等方面建立各項規章制度,統一業務流程,確保業務規范運作。
四、管理技術主要創新點和效果
一、主要目標完成情況
1、就業培訓情況:
(1)技能培訓。組織農村勞動力培訓6500人,占全年目標8500人的77%。其中新增輸出前培訓5100人,占全年目標6400人的80%。再就業培訓1125人,占全年任務2000人的56%。組織職業技能鑒定21次,組織鑒定人數1561人,占全年任務1380人的113%,發證1196人,占全年任務1200人的99.7%。
(2)勞務輸出。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人數10400人,占全年任務12000人的87%。組織新增農村勞動力輸出7800人,占全年目標8800人的88%。
(3)就業再就業。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51%。新增就業2500人,占全年任務4400人的57%,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1324人,占全年任務600人的221%。
2、社會保險情況:
(1)養老保險:一是企業養老保險。全縣實際參保人數25728人,占全年目標26303人的97.8%。實際繳費人數8029人。“斷保”人員新增續保人數295人,鄉鎮企業參保人數1975人,農民工參保人數478人,個體私營及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人數1517人。實際月人均繳費工資599元,當期共征收養老保險費4516萬元,已完成市下達目標任務5453萬元的82.8%。共追繳企業欠費187萬元,完成市全年目標450萬元的41.56%。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入1137萬元,清欠50萬元,清欠率40%,基金征繳率達97%,完成全年目標任務。上半年共支出養老金1134萬元。三是農村養老保險。新增投保人數為44人,全縣參保人數13.89萬人。實現保費收入136.6萬元,占全年目標100萬元的137%,上半年養老金支出16.8萬元。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653人,累計補助金收入150萬元,上半年支出19.1萬元。還有約1200人將于下半年陸續納入基本生活保障。
(2)醫療保險:全縣醫療保險參保單位達741家,參保人數達32820人,占全年目標任務31000人的106%。新增參保人員4535人。基本醫療基金收入1864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2523萬元的74%。其中統籌金收入990萬元,個人帳戶收入744萬元,大病救助收入130萬元。離休干部醫療收入120萬元,發生醫療費用344萬元,其中兩個定點醫院284萬元,鄉鎮醫院及轉外、居外醫療費用共60萬元。
(3)工傷、生育保險:全縣參加工傷、生育保險各25221人,實際繳費人數5570人。新增參加工傷、生育保險276人。收入工傷保險費30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39萬元的77%,支出基金1萬元;收入生育保險費30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60萬元的50%,支出基金6萬元。
(4)失業保險:全縣參保人數5.49萬人,占全年目標任務5.18萬人的106%。征繳失業保險80.98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400萬元的20%。
3、維護權益情況:
(1)勞動爭議仲裁:受理勞動爭議達200件,涉案標的630余萬元,是去年同期的238%。已處理結案的195件,結案率為97.5%。以調解方式結案181件,占案件總數的90.5%;以裁決方式結案的14件,占案件總數的7%;受理案件數和調解結案率創新高。案外調解的勞動爭議達32件,涉案標的30余萬元,涉及辭退、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履行勞動合同等方面的內容。
(2)勞動保障監察:共開展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企業養老保險擴面”三次專項執法檢查;主動監察用人單位200戶次,涉及職工1.02萬人;督促補簽勞動合同224份;追發勞動者工資及經濟補償金21.32萬元,涉及勞動者156人,其中農民工工資34.1萬元,涉及農民工180人;依法取締非法職業中介2戶;接待各類勞動者來信來訪207人次;共立案180件,結案180件,受理立案率和結案率均為100%。
(3)勞動工資和合同:召開兩次全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勞動合同簽定率達98%以上,集體合同審核達到100%。依法鑒證勞動合同2907份,審查無效勞動合同150份并督促其整改,勞動合同鑒證合格率為100%。
二、工作做法及成效
1、抓好政策扶持,就業再就業工作取得新進展。一是重抓城鄉人力資源市場就業工作。今年來,組織開展勞動力交流會6次,組織專場招聘會3次,入場招聘企業累計164家次,提供各類就業崗位15000個次,求職者報名登記18200人次,新增就業人員13000人。二是積極開展下崗再就業援助工作。切實做好我縣新一輪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努力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開展。今年來,共辦理《再就業優惠證》341本,審核發放“4050”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936人,發放補貼121萬元。
2、抓好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邁上新臺階。今年來,我局抓好職業技能培訓,促進職業技能鑒定,推動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加快我縣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部門、培訓基地和學校的資源優勢,幫助企業開展對口培訓,加快培養企業急需的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動技能人才隊伍的整體建設,帶動各類高、中、初級技能人員梯次發展。上半年,職業技能鑒定共1561人,頒發職業資格證書1196本,其中完成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1125人,培訓高級工以上高技能人才25人,組織技師審報19人。
3、抓好勞務輸出,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工作創出新佳績。一是開展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工作。為使農轉工作能把市場需求、農民要求和培訓重點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根據上級政府部署,開展了全縣勞動力資源調查工作,重點摸清農民數量、文化水平、培訓意向和分工分業情況,便于進一步了解資源狀況,開展有效培訓。二是扎實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工作。上半年,全縣共培訓農民6500人,培訓后轉移就業5755人,其中本地轉移1439人,勞務輸出4318人。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專場招聘會3場,今年來,共轉移農村勞動力10400人。
4、抓好擴面征繳,社會保險工作實現新突破。一是全力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擴面。為在全縣范圍內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實現養老保險“應保盡保”,縣政府召開了全縣企業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了《縣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通告》(*政發[*]*號)。加強目標責任管理,將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納入政府的目標考核體系。我局成立了養老保險擴面小組,在全縣范圍內對各類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開展養老保險擴面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養老保險政策,營造全社會關注養老保險工作的輿論氛圍,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順利開展。上半年擴面1020人。二是將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納入醫療保險范圍。出臺了《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政發[*]*號),標志著全縣近萬名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納入了醫療保險體系。三是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全覆蓋。上半年,參保人數達到25221人,增加276人。四是積極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年初我局就開始調研,對縣城城鎮戶口人員情況進行了調查,統計分析了人員情況,進行了多方案測算,確定了籌集標準,擬訂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縣政府于7月14日已正式發文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5、抓好仲裁監察,職工維權工作結出新成果。一是積極開展勞動保障專項檢查工作。重點開展了勞動保障專項檢查工作次,分別為農民工專項行動、打擊非法職業中介行動、女職工、未成年勞動保護專項檢查活動、全縣勞動用工情況專項檢查活動和全縣醫保定點藥店專項檢查活動,檢查企業多家次,及時發現和糾正了企業用工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消除了勞資隱患。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同時,按照勞動合同三年計劃要求,積極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工作。二是切實做好個案處理工作。上半年,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群眾舉報投訴案件180件,180人次,為職工追討工資、清退押金等累計22.2萬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0件,申訴標的630萬元,結案195件,結案標的592萬元。工傷認定上半年受理11起,其中認定為工傷11起,涉及非參保工傷認定案7件。處理、縣長熱線等電話120件次,結案率98%,較好地維護了職工利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半年來,雖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工作進展還不平衡;有的工作完成進度還不理想;有些工作措施還不夠得力,效果還不夠明顯;個別單位、個別同志的作風還不夠扎實。具體來看,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社會保險擴面難度較大,基金征繳缺乏新的增長點。原有企業經營狀況不是很好,新辦企業需要一個成長過程,導致實際繳費人數嚴重滯后。二是企業瞞報漏報繳費基數。部分參保、繳費企業沒有按規定申報繳費工資基數,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三是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動合同充分覆蓋工作推進成效較差。四是個別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醫保政策觀念不強,醫保監管有待加強。五是計算機網絡建設相對滯后,正在使用的服務器及原操作系統難以適應“金保工程”的要求和不斷發展的工作需要。六是社會保險經辦隊伍業務素質有待提高。這些困難和問題需要我們在下半年工作中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決。
四、下半年打算和措施
1、建好人力資源市場,繼續抓好就業再就業工作。一是加快平臺建設。加快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步伐,力爭年內完成大樓主體建設。二是用活扶持政策。積極加強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用足、用活各項新一輪就業再就業政策。三是開發就業崗位。緊緊抓住創建“充分就業社區”這一契機,采取拓展就業空間、完善市場服務、統籌城鄉就業等措施,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著力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和失地農民(失海漁民)就業工作,努力實現城鎮社區和失地農民(失海漁民)充分就業。*年,全面完成開發縣內就業崗位6000個、縣外就業崗位2000個、實現就業6600人的目標任務。四是促進零就業家庭就業。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摸清底數,探索和逐步建立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的長效機制。五是開展創業培訓。通過創業培訓,拓寬勞動者的就業門路,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從而更好地發展地方經濟,實現富民強市的目標。
2、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一是完善社保制度,擴大參保范圍。要不斷擴大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大險種參保范圍,進一步增加各險種的參保人員,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下半年企業養老保險要進一步規范農民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促進他們積極參保。醫療保險要緊緊圍繞《個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重點抓好個體從業人員、城鎮無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確保實現41000人參保目標。二是加強社保宣傳,實現應保盡保。要加強對《縣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通告》的宣傳,促進各類用人單位和個體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要依法擴大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覆蓋面,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醫療保險要重點推進個體從業人員、城鎮未從業居民參保;生育保險要加快制度完善,逐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工傷保險繼續以煤炭、建筑等高風險企業為重點行業,以進城務工人員、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從業人員等為重點人群擴大覆蓋面,實現工傷保險在高風險行業和企業的全覆蓋。三是加大征繳力度,確保足額征繳。與地稅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做好宣傳解釋和發動工作,努力做到足額征收,使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邁上新臺階。首先要爭取縣委、縣政府的支持,加強部門合作,實現行政推動,對征繳情況及時過堂,并加強于地稅、財政和繳費主管部門的配合,強化征繳。第二,要集中時間人力主動走出去,結合各種宣傳形式,上門說服動員,為企業及其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第三,要采取法律手段,對有繳費能力但存在惡意欠費的單位實施處罰。第四要為民工、外來務工人員和改制、破產企業職工提供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服務。爭取全年企業養老保險費總收入達6500萬元以上,使參保人數達26300人以上。
亮點之一 工傷擴面開門紅
制定一法一條例配套規章
2011年,是《社會保險法》正式施行之年,又是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第一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時修訂頒布了《工傷認定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制定了《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辦法》等重要配套規章,為一法一條例的平穩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和政策基礎。
參保擴面增幅迅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介紹了2011年參保擴面工作取得的顯著成效。他說:“2011年,我們抓住一法一條例強化參保的有利契機,充分協調建筑、煤炭等部門,大力推進建筑、煤炭等高風險企業參保的專項工作,使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億7 689萬人,比2010年底增加1528萬人,明顯高于前兩年每年新增參保1200萬人左右的水平,比‘十一五’開年的2005年增加參保人數9 211萬,農民工參保占新增參保人數的65%以上。2011年一年即完成了‘十二五’五年擴面任務的31%。”
亮點之二 解決老工傷
財政投入56億元
2011年,是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問題的關鍵一年,也是老工傷問題取得重大突破的一年,按照國務院第140次常務會議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協調中央財政部門,專門安排了56億作為專項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各地做好這項工作。
全國解決312萬人
會上,胡曉義副部長充分肯定了各地2011年解決老工傷問題所取得的成績。胡曉義說: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312萬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圓滿完成了國務院交辦的這項重要工作,基本解決了長期影響社會穩定的這一突出的歷史遺留問題,成為2011年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一大亮點。
全國各地在解決老工傷問題上集思廣益,抓住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這一重要的歷史機遇,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多方籌集、落實資金、完善手續、平穩銜接、分期分批、全面解決的原則,采取積極的政策措施,攻堅克難,積極推進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資金籌集多種渠道
資金的籌集是確保實現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目標任務的重中之重。以山西省為例,全省在中央財政給予專項補助的基礎上,按照政府、基金、企業“三家抬”的原則積極籌集落實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資金。一是積極落實省、市財政補助。與省財政廳、國資委相關處室積極溝通協調,認真測算,落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對困難大、任務重的統籌地區給予了傾斜。二是積極發揮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功能。從基金累計結余中按5個年度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費用進行調劑,每年調劑使用基金。三是合理確定企業躉繳額。對老工傷人員多、納入統籌管理所需資金大的企業,由企業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或分年度繳納。省煤炭工業廳對省單獨管理的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在按規定正常繳費的同時,采取分年度按不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籌集老工傷納入費用。
工傷認定細致周到
工傷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是老工傷人員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但由于老工傷人員形成時間跨度大,成因復雜,在工傷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方面存在較大難度。江西省在制定工作方案中,明確規定人員范圍,將老工傷人員界定為四類:第一類,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以及實施關閉破產改制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鑒定為有傷殘等級,且未終止勞動關系,又未納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傷殘人員;第二類,上述企業中由企業或主管部門確認為工傷,但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傷殘人員;第三類上述企業中已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工傷人員;第四類,上述企業中工亡職工(含職業病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在審核確認上,只要企業能提供相關原始資料(包括企業或主管部門發放的傷殘證、企業安全部門的事故報告、工會慰問受傷人員名單、職業病診斷證明)的,都作為基本依據。
亮點之三 工傷認定主推服務牌
2011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在全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等窗口單位組織開展了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在2012年會議上,32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被評為“為民服務傳先爭優表現突出成效顯著單位”。
把工傷職工生命健康權放在首位
在工傷認定案件受理過程中,很多工傷職工在未得到賠償前,最大的困難是巨額的醫療費用。有些職工因為無錢醫治,放棄治療或錯過了治療的最佳時間,留下終生遺憾。吉林省長春市社保局工傷保險處用親情服務,與工傷醫療定點機構多次協調溝通,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對傷情特別嚴重的工傷職工,在不繳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進行先期治療,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工傷職工的生命和健康權。
開啟綠色通道
對于特殊情況下的工傷認定,安徽省淮南市社保局工傷保險科建立了“勞動者個人申報工傷和輕微傷認定綠色通道“,采取立案前介入、促進勞資雙方達成協議、涉及職工利益的特事特辦、用人單位申請輕微傷工傷認定即報即辦等方法,兩年來處理工傷認定疑難案件30多起,輕微傷案件200多件,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
亮點之四 公務員參保試點展開
公務員參保是近年來工傷保險工作的新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此設定了總體發展方向和基本思路,即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為其提供全面、規范、公平和社會化的制度保障。
胡曉義介紹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年來與有關部門協調的情況,爭取盡早從制度上全面解決這一問題。上海、海南等地已將公務員整體納入工傷保險的動態,北京、天津、云南等地也以政府令的形式,將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胡曉義建議其他地區根據本地實際,積極創造條件,推進公務員參保,并妥善處理與現行公務員撫恤制度的過渡銜接問題。
2012年重點落實“四個二”
在會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司長劉梅對2012年全年工作進行了歸納,即突出“兩個重點”,鞏固“兩項成果”,抓好“兩個試點”,提高“兩個水平”。
突出“兩個重點”,是指貫徹落實一法一條例,大力推進工傷保險參保擴面工作。工傷保險司將在年內制定和修訂完成《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4個規章文件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等4個國標及行業標準。
鞏固“兩項成果”,是指鞏固解決老工傷問題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成果。劉梅強調, 2011年我們將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現了工傷保險制度對各類新老工傷人員的全覆蓋,今年要確保待遇落實到位。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市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行政區域內的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在甬的省部屬、軍隊屬單位和外地駐甬機構)及其職工、退休人員(包括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下同)。
(二)已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應按規定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三)失業職工可自愿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二、參保手續
(一)已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與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管轄相對應的原則,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已參加本市以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隨帶《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到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二)用人單位在接到醫保機構的參保通知后,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的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新建單位應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在招用人員1個月內到所屬的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職工可在醫保機構公告后2個月內到所屬的醫保機構辦理住院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辦理手續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隨帶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和《營業執照》(副本);自由職業者應隨帶身份證和《養老保險手冊》;失業職工應隨帶身份證和《失業職工登記證》。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后1個月內,到所屬的醫保機構辦理參加住院醫療保險手續。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在連續足額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續保手續的,須在連續足額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發生增加、減少人員時,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醫保機構辦理人員增減手續。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職工,發生中斷參保、人員退休或死亡時,本人或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醫保機構辦理手續。
三、醫療保險費的籌集
(一)用人單位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的項目計算職工工資。
已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其繳費基數應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大病救助金)的繳納標準為每人每月5元。
(二)企業和參照企業繳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按企業繳費的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5.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并按本單位參保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人數之和,繳納大病救助金。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5.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并繳納大病救助金。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時或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未重新就業的,憑有關證明,可以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5.5%的比例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并繳納大病救助金。
(四)國家機關、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參照國家機關繳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為按機關繳費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由4部分組成:
1.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于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2.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繳費基數之和的5.5%用于劃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3.5%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
3.用人單位按參保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人數之和,繳納大病救助金;
4.用人單位按我市國家公務員個人帳戶管理及醫療補助有關規定,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以下簡稱公務員補助金)。
(五)按甬政發〔2000〕34號文件規定理順勞動關系的有關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辦法:
1.在2004年12月31日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選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實行全托管的企業下崗職工,在《暫行規定》施行后,由企業或再就業服務中心按這類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5.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甬勞〔1998〕217號文件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并繳納大病救助金,所需經費由企業、財政、養老保險機構各出資三分之一。
2.在2005年至2009年期間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選擇由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企業下崗職工,在《暫行規定》施行后,由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按自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月份數,以本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5.5%的標準(繳費基數按每年環比遞增10%計算)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加上大病救助金,可一次性移交給醫保機構。這類人員的個人帳戶由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負責建立和管理;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也可與個人簽訂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今后門診醫療費由個人自付。
3.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以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5.5%的比例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并繳納大病救助金,所需經費由企業、財政、失業保險機構各出資三分之一。
4.企業改制時,企業主體不復存在或未被改制后企業吸納的人員,符合上述第1、2項年齡條件的,可按相對應的辦法處理。
(六)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對按企業繳費的單位,須由單位(自由職業者、失業職工由個人)以辦理時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5.5%標準,加上大病救助金,按不足15年的月份數一次性補足,并按規定繼續繳納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退休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對按機關繳費的單位,須由單位按規定的標準,加上大病救助金,按不足15年的月份數一次性補足,并按規定繼續繳納公務員補助金和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國家機關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指《暫行規定》施行前,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加上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七)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企業改制、破產、歇業時,其主體不復存在的,以不低于改制、破產、歇業時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7.5%的標準,另加大病救助金,按改制、破產、歇業時退休人員實際年齡計算到75周歲的月份數,由企業一次性足額提取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提取的醫療保險費用于建立個人帳戶,由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負責建立和管理,大病救助金部分可一次性移交給醫保機構。
(八)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大病救助金的退休人員,應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協議,委托社會保險機構在其個人基本養老金中按月代扣應繳納的大病救助金。
(九)企業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其余在福利費中列支。
(十)基本醫療保險費、大病救助金和公務員補助金采用預繳辦法,按現行稅收征管范圍(已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或個人按養老保險地稅征收渠道)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應在每月23日前繳費,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應在每月25日前將繳費情況反饋醫保機構。
用人單位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期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須提前到市醫保機構辦妥手續。欠繳期間應計算利息,視欠繳時間長短,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統籌基金。
上述各類繳費中,住院醫療保險費、大病救助金以及市級按機關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和公務員補助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區級按機關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和公務員補助金納入區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四、醫療保險待遇和費用結算
(一)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特殊病種部分門診項目醫療費除外,下同)按以下辦法支付:
1.按企業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由單位建立并管理,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按單位規定報銷結算;
2.按機關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由各級醫保機構統一管理,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中,可由個人帳戶和公務員補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各級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由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包括急診留院觀察、設立家庭病床,下同)發生的醫療費和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特殊病種部分門診項目(以下表述為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辦法支付:可由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市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可由所屬醫保機構統一管理的個人帳戶和公務員補助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屬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由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三)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1200元;三級醫院,1600元;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年度內累計1600元。
起付標準計算方法:
1.急診留院觀察或急診留院觀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標準均按一次計算。
2.住院期間發生轉院的,起付標準按一次計算。從低級別醫院轉往高級別醫院時,應補交起付標準的差額。從高級別醫院轉往低級別醫院時,已發生的醫療費,超過低級別醫院起付標準部分不再退還;低于低級別醫院起付標準的,本次住院起付標準按低級別醫院計算。
3.住院期間跨年度的,起付標準不另行計算。
4.設立家庭病床的醫療費每半年作為一次住院費用計算,半年內設立家庭病床一次或一次以上,起付標準按一次計算,超過半年后起付標準重新計算。
5.設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出院以后設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標準均應分別計算。
(四)統籌基金支付計算辦法:
參保人員每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年度內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以內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根據年度累計醫療費,由統籌基金與參保人員按一定的比例分擔。
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累計(含起付標準費用)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下(含2倍)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以下(含4倍)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年度內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累計在1600元以上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20%,統籌基金支付80%。
年度累計醫療費是指:年度內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或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所有醫療費(轉外地就醫而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付的10%部分除外)。
(五)參保人員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含起付標準費用),年度內累計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10%,大病救助金支付90%,15萬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統籌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
(六)參保人員住院跨年度的,年度內住院醫療費在4月30日前一次性計算,5月1日起按新年度有關規定執行。
(七)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其醫療費個人承擔部分的比例從次月起調整。
(八)用人單位或個人中斷繳費的,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務員補助金停止支付有關醫療費。
(九)參保人員從參保生效之日零時起,所發生的醫療費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參保生效前發生的醫療費由原資金渠道支付。
五、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處理
(一)用人單位違反財務、統計有關規定,使得繳費基數無法核定的,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醫保機構暫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10%確定繳費基數。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后,由醫保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二)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1.將本人的醫療保險證、卡供他人就醫、記帳的;
2.冒用他人醫療保險證、卡就醫、記帳的;
3.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重復、超量配藥的;
4.符合出院條件,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通知書后,仍不愿出院的;
5.弄虛作假或證、卡遺失未及時辦理手續,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
1.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將未確定收費標準和不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2.采用掛名住院或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3.診治不驗證或弄虛作假,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4.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超量開藥,利用工作之便串換藥品的。
(四)勞動行政部門、醫保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1.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2.貪污、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
3.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4.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
六、其他
(一)企業和參照企業繳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用人單位職工的個人帳戶和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及補充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00〕136號)執行。
(二)國家機關、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及事業單位和參照國家機關繳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用人單位的個人帳戶建立和管理及公務員補助具體辦法,按我市國家公務員個人帳戶管理及醫療補助有關規定執行。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務員補助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四)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異地安置就醫管理以及特殊病種門診、家庭病床設立、零星醫療費用報銷等辦法另行規定。
(五)參保人員的工傷醫療費(包括工傷舊傷復發醫療費)、生育醫療費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已實行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按工傷、生育社會保險辦法支付;沒有實行的,按原資金渠道支付。
(六)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其職工的家屬、子女醫療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由原資金渠道支付,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一)全面完成就業再就業目標任務。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目標任務,全年城鎮新增就業人員不低于900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500萬人,其中,就業困難對象再就業1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6%以內。要將上述目標任務進行層層分解,逐級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保持就業局勢的基本穩定。
(二)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做好就業服務工作。完善再就業援助制度,廣泛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落實好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著力幫助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全面完成并軌任務,解決好并軌人員就業、勞動關系、社保關系接續等問題。建立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以獎代補”機制,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開展政策落實情況的聯合檢查,推進就業再就業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新成長勞動力特別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開展再就業援助月、春風行動、民營企業招聘周、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等專項就業服務活動,推進服務措施和政策的落實。
(三)做好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勞動者就業和創業能力。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養的校企合作,推廣現代企業培訓制度,加強技能實訓平臺特別是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評價機制,提高技能鑒定質量。組織實施好“新技師培養帶動計劃”、“城鎮技能再就業計劃”、“能力促創業計劃”和“國家技能資格導航計劃”。實現創業培訓40萬人,再就業培訓400萬人,新增技師和高級技師32萬人。通過東部工程探索素質就業的路子。
(四)切實加強失業調控工作。探索加強失業調控的新措施,推動建立失業預警機制。指導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推動“就業新起點計劃”試點的實施,積極幫助更多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職工權益。
二、做好社會保險各項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
(五)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年力爭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95億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13億人,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7億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12億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0.7億人。
(六)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鞏固確保發放的成果。繼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鞏固成果,不發生新的拖欠,努力創造條件補發歷史拖欠養老金。全面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繳率,保持基金增長態勢。
(七)繼續做好國發〔**〕38號文件貫徹落實工作。全面落實實施意見。做好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完善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關政策,規范個人賬戶基金歸集和管理流程,推動試點地區逐步提高個人賬戶做實比例,將既有基金支撐能力、又有試點積極性的省份納入試點范圍。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落實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提高統籌層次,加快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指導推動企業年金規范健康發展。切實加強養老保險精算工作,為完善制度提供技術支撐。
(八)穩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結合事業單位改革,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指導試點省份在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好本地區的試點方案,及時研究試點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九)做好失業保險工作,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提供再就業服務。進一步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在有條件的中西部省份選擇一些中心城市進行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加強與就業服務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積極推進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十)啟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精心組織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能力建設。多渠道落實參保資金,著力解決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工作。加強生育保險服務管理,規范生育保險給付和經辦管理程序,推行生育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辦法,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以建筑等高風險行業和大中城市為重點,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加強工傷保險基礎管理,完善相關政策標準,加強對各地工傷認定工作的指導,抓好新《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實施,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加強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管理。繼續做好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試點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強農保基金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提高業務經辦能力。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
(十三)開展社會保險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建設。優化經辦業務流程,制定經辦業務標準。完善社會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加大聯網
數據整理力度,推進經辦業務管理、數據采集、信息傳遞、查詢服務的網上辦理。逐步實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持證上崗。研究制定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試行標準,普遍開展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試點工作,做好9個地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試點工作,管好用好試點資金,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繼續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一步擴大社會化管理服務覆蓋范圍,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積極開展老年護理服務和退休人員公寓建設試點。
三、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切實維護基金安全
(十四)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教育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監督的法規,充分認識基金是社會保險的“生命線”,基金紀律是“高壓線”,形成人人關心基金安全、重視基金安全、維護基金安全的社會氛圍。
(十五)加大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57次常務會議精神,認真整改審計檢查和內控檢查發現的問題。配合審計署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面審計工作,對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糾正問題,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組織進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專項檢查。對典型的舉報案件直接進行查處,加強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檢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監管。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研究制定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披露社會保險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落實要情報告制度。
(十七)進一步完善基金監管工作機制。省級普遍建立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定期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加強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推動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從組織上保證基金監督工作的開展。
四、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加強工資宏觀調控。層層落實清欠任務,做好工資歷史拖欠的認定工作,督促相關企業制訂清欠計劃和具體解決辦法。建立定期報告工作制度,按月統計匯總各地清欠情況。推進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資制度的貫徹落實。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加強企業工資宏觀調控和監管,完善并嚴格實行壟斷企業工資總額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活動。繼續推動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的落實,確保實現各類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以上的目標。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對勞動用工的宏觀動態管理。繼續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中的勞動關系處理工作。啟動實施集體合同制度覆蓋計劃。繼續加強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推動和諧勞動關系先進企業和工業園區創建活動,將創建活動與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加強工資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及時總結經驗,樹立典型,以點帶面,將創建活動推向深入。
(二十)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勞動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各省會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積極創造條件,率先建立實體化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加強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在企業聚集的鄉鎮、街道和工業園區,積極推進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盡快形成多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網絡。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改進處理程序,改革辦案方式。
(二十一)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和機制創新,加大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組織網絡,提高監察執法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的勞動保障監察維權工作協調機制。不斷創新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和執法模式,積極推廣“網格化”和“網絡化”勞動保障監察。繼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及舉報獎勵制度。充分利用12333勞動保障咨詢電話,進一步暢通咨詢、投訴、舉報和權利救濟渠道。
(二十二)認真做好維穩工作,及時排查化解不穩定因素。進一步規范辦信接訪辦法,健全預防處置機制。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加強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監控。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認真分析,做出準確判斷,對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五、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下大力氣做好農民工工作
(二十三)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繼續開展“春風行動”,為農民工進城務工提供服務。落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計劃”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提高農民工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全年培訓800萬人。
(二十四)扎實推進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進一步加強勞務輸出示范縣建設,推廣“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工作模式。組織開展勞務品牌推薦、評選活動。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農村勞動力輸出的組織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工作。進一步實施“平安計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繼續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積極促進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工作。研究制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和經辦業務規程。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人數達到2800萬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3600萬人。
(二十六)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重點開展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勞動用工情況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等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嚴厲查處嚴重超時加班和勞動條件特別惡劣的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制定《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二十七)繼續普遍在市一級建立農民工協調機構。組織開展農民工統計指標體系等基礎性研究。繼續做好涉及農民工的各種專題性工作,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關心、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社會環境。按照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年工作要點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六、加強基礎工作,促進勞動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二十八)加快勞動保障立法進
程。配合有關方面做好《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社會保險法》及《殘疾人就業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修改工作。組織有關方面起草《企業工資條例》草案,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二十九)加大執法監督和普法宣傳工作力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深入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各項制度。建立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復議聽證制度、調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積極推動普法工作,增強普法宣傳的針對性、實效性,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
(三十)推動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和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計劃的組織實施。制定和落實好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方案,強化目標責任制,做好“十一五”規劃主要指標的分解特別是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分解。采取切實措施,促進重點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實。組織實施**年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計劃,加強對各地執行年度計劃情況的調研和檢查,促進年度計劃的落實。
(三十一)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統計工作。探索開展社區勞動保障情況的統計直報,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獲取統計數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力調查、農業普查、城鄉統籌就業等統計工作,研究開展農民工調查工作。
(三十二)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工作力度。強化政務公開意識,全面推動政務公開辦法和制度的落實,發揮政府網站、電話咨詢中心和媒體的作用,提高政務公開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設步伐。按照“完整、正確、統
一、及時、安全”的要求,加強省市兩級統一的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完成示范城市的評估和驗收。抓好全國統一應用軟件的開發和應用推廣工作。完成各省與所轄各地市的聯網,實現部、省、市網絡的三級貫通,推進聯網應用,開展異地業務應用系統建設試點工作,推動和規范12333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系統建設。
(三十四)繼續做好政務信息和新聞、宣傳、出版工作。拓展信息來源渠道,突出政務信息促進勞動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進一步發揮勞動保障工作網的使用效率。加大宣傳工作力度,落實新聞發言人定時定點新聞制度,繼續做好政策宣傳和典型宣傳工作。做好勞動保障報刊和圖書出版發行工作。
(三十五)加強勞動保障科學研究工作。著重加強對城鄉統籌、比較充分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合理調節社會分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以及農民工問題等重大課題的研究,積極有效地發揮科研理論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課題在理論創新和指導實踐兩個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國家財政科技經費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勞動保障科研項目庫。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訓力度,推動勞動保障系統能力建設。針對勞動保障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和干部隊伍狀況,以勞動保障業務和公共管理為主要培訓內容,加強對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廳局長和地市勞動保障部門新任局長的培訓。
關鍵詞:養老保險;執行;問題;對策
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但也是一直未解決的老問題。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廣大農村居民養老問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
一、困難和問題
新農保開啟了農民養老保險新篇章,但在推進過程中,也遇到諸多困難與挑戰。
(一)宣傳力度不大,群眾參保意識不強
一是由于老農保存在的問題很多,所支付的養老金也起不到養老的作用,造成部分群眾不愿參保;二是有的群眾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混為一談,使之失去信任感;三是有的將新農保與社會救助政策相比較,認為即使不參保,年老后生活無著落還可以享受低保;四是從老農保到中農保再到新農保,制度變化快,群眾認識跟不上,導致以下兩個問題的出現:中農保參保對象認為和參加新農保的人相比,自己多交了錢,享受待遇卻差不多,自己吃了虧,所以思想上有排斥;前后對比新農保的普惠制增加了群眾的社保社會依賴性,許多農民認為,現在不參加新農保,以后會有更優惠的參保政策;五是大部分農村居民經濟條件并不寬裕,加上歷史形成的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念――“多子多福,養兒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認為養兒防老、儲蓄防老比較可靠;六是一些年齡大的農民認為,短期內要繳大幾千,領取時每月才一百元左右,劃不來;年輕的農民則因短期內只有繳費義務,得不到可見利益,而采取等待觀望態度。這些問題的出現,僅憑電視、報刊、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宣傳,不深入到農戶講深講透政策,很難增強群眾的參保意識。
(二)工作人員不足,辦事效率不高
一是隨著擴面工作的開展,新增參保的農村居民會越來月多,面對參保登記、基金征收、待遇計算、檔案管理、養老金資格認證等業務的辦理,如此龐大的工作量,僅靠目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鄉鎮勞動保障所兼職人員去完成,已遠遠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而且服務隊伍建設滯后,一般鄉鎮主管,服務人員一共就兩到三個人,而新農保工作重,事情雜,很多工作人員都感到力不從心,這必然要影響到新農保工作開展的質量。二是部分工作人員由于缺乏專業的培訓,未能深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群眾的想法和參保的阻力所在,沒有真正做到政策聯系實際,聯系群眾,因地制宜,實事求是,致使阻力越來越大。三是參保宣傳工作由村干部及村小組來完成,然村干部或小組長缺乏對政策的深入了解,知其皮毛,不知其精髓,很難傳達出中央所要表達的文件精神。
(三)辦公設施不齊全,基層網絡不健全,成為擴面的不利因素
目前,電子平臺先是實用性差,后是斷檔時間長,造成了工作開展的諸多不便和安全管控效率低。對參保人員信息錄入所需的自動化辦公電腦及各類表、單、帳、卡、冊等的存放和以后參保人員的管理缺乏詳細的考慮,顯得相對滯后。加之系統設計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系統功能設置與實際操作應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設計本身存在缺陷,這一切已成為迅速擴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的不利因素。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臺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四川省頒布了《四川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四川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
二、對策與建議
新農保是政府為農民辦的一件好事、實事、大事,也是一項政策性強,影響深遠,涉及千家萬戶的難事。針對目前存在的困難與問題,我建議:
(一)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發展社會養老保險
新農保政策執行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于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余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于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還應堅持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后,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后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加快社會保障特別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
制度的合法性、實施的強制性最終需要以立法來保證,盡早制定社會養老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各國養老保障實踐表明,依靠法律推行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但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方面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在某些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意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以德國為例,德國的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推行的,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已經成為雇員和雇主的自覺行動。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不高,覆蓋面不廣,當前群眾對新農保的不信任,主要原因是國家還沒有立法,就使得一些企業的法人代表千方百計,想方設法提出種種理由不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的滯后,消弱了政策規劃的權威性,導致了政策執行中的不規范現象,大大提高了實施的成本,降低了制度的實施效率,極大地阻礙了制度改革的進程。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在保證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礎上,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使政策制定最終具有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從而有效地減少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不規范現象,提高政策執行的績效。建議國家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或養老保險條例,逐步擴大覆蓋面,提高養老保險征費率,增強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能力。
(三)基于實際購買力,建立動態的新農保標準計算體系
在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農民享受新農保金額的實際購買力, 建立動態的新農保標準計算體系。所謂實際購買力(real purchasing power),是指貨幣能夠買到的實際商品和勞務的數量。貨幣的價值不再用其本身的含金量而是用其購買到的商品和勞務來衡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貨幣的實際購買力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近年來,國家連續8次下調銀行存款利率, 利率水平已從1993年的10.9%下降到現在的2.25%。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基金要保值已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從新農保的資金籌措來源看, 三方共籌的實際額度是依照當前社會消費水平作為參照標準的, 三方承擔的金額比例也是依照這個標準確定的。應當明確的是, 固定金額的實際購買力是伴隨著整個社會經濟狀況變化的,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標準可能給予農村養老以基礎性支持, 但15年之后這一額度是否具有當前的基礎性作用應該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足夠的重視。所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有必要每年確定一定比例來充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 而且要隨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目前,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大多數農民的投保金額都集中在最低檔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 如果農民在繳費15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領取100元,這對農民來說很難保證其基本生活。因此,從長遠發展來看,必須要建立一種動態的計算方法,充分考慮購買力變化的因素,以確保新農保資金對農村養老支持的有效性。這種計算方法應該在試點階段逐漸引入并進行多區域的試驗。
(四)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
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于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五)進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一是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出臺強制或激勵參保與自愿參保相結合的政策。對年齡在45周歲以下有經濟承受能力的農村居民實行強制或激勵參保,同時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與繳費年限長短掛鉤;對4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實行自愿參保。這樣,既可增強新型農保政策的嚴肅性,使政府行為變得更加強力有效,又能夠使新型農保事業的發展持續推進。二是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范化操作程序》、《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辦法》等系統的法規和制度,嚴格規范管理。
(六)搞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協調和銜接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農村低保和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制度組成的完整體系,各項制度功能各異,不可或缺。同時,各項制度又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關系,搞好各項工作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進新農保制度建設的同時,應著眼長遠,立足當前,從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并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等城鎮社會保險相銜接的保險格局出發搞好統籌協調,要按照“保基本,廣覆蓋,能轉移”的原則,做到與其它社會保障制度有接口,好銜接,可轉移,并確保轉移過程中參保農民的權益不受損失,真正為農民群眾筑起一道科學、便捷、順暢、牢固的社會保障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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