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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并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按照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外方投資者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或者地區的個人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由所在國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學會、協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個人、企業建設工程設計業績、信譽證明;
(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及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在其本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受理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的時間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建設工程是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不僅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普通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強調承發包雙方均應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能力和資質,同時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做出諸多限制性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相對于普通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這項工作。
一、重視對建設工程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是指建設單位,包括受委托發包的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審查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審查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目前,國家基本設施建設項目都是由建設單位成立的項目法人發包的。因此,承包方應派出法律顧問人員到項目法人登記注冊地的工商機關查詢該法人的設立情況,就股東構成、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檢等問題進行核實確認,以確保發包方具備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此過程中,施工企業要警惕以“籌建”機構名義發包工程的陷阱。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籌建企業應當申領《籌建許可證》,未申領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筆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縣政府為引進工業項目,在許多審批手續未完成的情況下設立工業園“籌建處”,該籌建處未進行任何工商登記就對外發包工程,最后相關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至今沒有得到支付,給施工企業帶來了損失。
2.依據建筑許可制度,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審查發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城市規劃法》第3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工程的基本條件。對于不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雖然不需辦理規劃許可證,但也應具有有關行政機關批準該項工程開工建設的文件。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行政機關批準建設的文件是證明建設單位具有特定工程項目發包資格的法律依據,應當嚴格審查。
(2)審查發包方是否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的批準手續。《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章規定,國家建設用地要按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該條例第五章規定,興建鄉(鎮)村企業要持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是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經鄉政府或縣政府批準,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任何建設工程都不能實施。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準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作為建設單位,只有在同時具備了報建批準手續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才能證明其在報建和用地方面具備了發包該項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通過審查委托手續,確定發包方人的資格。
因不具備建設工程發包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某些建設工程的業主有時會委托專業機構或公司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如廠房、廠區鐵路線建設等工程。這時候,發包方與專業機構之間形成的是法律關系。施工企業承攬該類工程應注意嚴格審查發包人對人是否有授權?授權的具體范圍是什么?人發包建設工程,應當取得建設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發包工程的單位或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個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續外,還應具有前述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的手續。目前,在建設工程市場上虛構建設工程項目、冒用建設單位名義發包工程的違法現象層出不窮,應當引起施工企業的重視和警惕。 轉貼于
4.通過審查施工許可證,判斷施工行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發包方應在開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不領取開工許可證就意味著發包方的發包行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條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二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雖然施工許可證僅是開工的必備條件,不是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但建設單位如果在開工前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在開工后亦不能補辦施工許可證,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施工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進而將影響整個施工合同的效力。
5.對照《建筑法》審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工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進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規對分包行為進行了嚴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攬分包工程時,施工企業首先要確定總承包單位已經與建設單位(業主)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尚未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無權以總包人名義簽訂分包合同。其次要確定分包行為經過建設單位同意,并在總承包合同或其補充協議中定有準許分包的條款。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業主同意總承包單位分包應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對工程是否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確認,建筑工程的主體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中,注意對承包方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
1.審查承包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自然人不具備辦理資質證書的條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體。自然人不但沒有資格進行建設工程專業分包,而且沒有資格進行勞務分包,所簽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在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中,明確規劃“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種類和等級。
根據《建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施工企業注冊的經營范圍、資質類別和等級的不同,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前,認真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種類和等級,是避免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現象發生的根本保證。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通政發[*]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各街道(鄉)、開發區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做好復查,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同時要建好檔案,健全制度。區建設、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督查,及時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據建設工程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檢查和部署工作。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20xx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九)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20xx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機構代為管理;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準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5日建設部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一、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要求
今后一個時期,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牢牢把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三個一”的總體要求(即:咬住一個指標——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確保不突破省下達指標;明確一個方向,通過保證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成本,促進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關注一個重點,關心農民工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改善農民工的作業和生活環境),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堅決遏制重大事故,標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總量。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監管。
1.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市區(含*區、*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由市建設局負責安全監督,各區建設局配合;各縣(市)范圍內的工程,由當地建設局(建管局)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建設局負責業務指導。
2.新建臨時建筑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安監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規劃部門應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出后5日內,把許可情況抄送當地鄉鎮政府(街辦)。
3.造價小于30萬元或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鎮基礎建設工程,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負責監管,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能分工負責業務指導。
4.農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產監督,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二)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含二次裝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建筑裝飾裝修(含二次裝修)工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由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裝飾裝修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市區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工負責、互通信息、協調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應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的拆除企業。市拆遷主管部門應根據拆遷許可項目負責監督。市拆遷主管部門應負責監督拆除企業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負責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
2.縣(市)范圍內的拆除工程,由縣(市)建設局、建管局或拆遷主管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分工,負責拆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農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四)其他專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特種設備的安裝和使用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協調把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關口
(一)加強行政許可管理。
1.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手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其他法定審批手續的工程,建設單位不主動申辦審批手續,故意違法或規避政府監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凡是不具備開工條件、施工企業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以及沒有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2.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時,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全面進行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推薦上報。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業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立即提請發證機關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進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報監制度。安全報監工作要抓住重點,切實抓好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的數量和資格審查。加強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技術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程序和編審人員資格的審查,認真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使用前的驗收。把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技術方案的編制和專家論證工作作為重點進行監管。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起重設備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施工現場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組織演練。
(二)嚴把市場準入關。
1.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時,應當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的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違法肢解發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用近兩年來安全生產業績好、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施工業績優良的企業、項目負責人,各招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2.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發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把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送項目總監審查后,報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嚴禁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3.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沒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項目負責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建筑企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由事故發生地建設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責任的建筑企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不少于3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滿,由企業申請,經事故發生地建設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評估合格后,恢復參加招投標活動。
(三)切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1.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工程師的管理。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現場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兼職。中標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除辭職或者被單位除名的、確因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責的、工作不力被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被依法吊銷資格等級證書、降低資格等級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因涉嫌違法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外,不得更換。確因上述原因需更換的,由施工企業申請,建設單位認可,報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登記后,到招標辦備案。
2.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權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同時,必須參加專業培訓,熟練掌握建筑行業相關專業強制性標準、行業規范,以及施工現場危險源和應急救援的處置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察力度,對違反規定的企業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加強進城務工農民施工安全意識和技能的培養工作。做好務工農民的教育培訓工作,是每個用工企業的責任。各級建設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教材編寫和企業的師資培養工作。各用工企業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務使廣大建筑業從業人員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險行業的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產素質和規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關心和重視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圍。
四、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貫徹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化執法監督,加大檢查整治力度。要堅持組織開展對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復查跟蹤,確保整改到位。安監、建設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誘發事故的類型、原因和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環節,制訂相應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安監、建設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并結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專項整治中發現的問題以及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落實相應的監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認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節,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訓,有針對性地提前進行安全生產部署。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
第六條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
第七條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受理。
第十條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所屬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變更證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中所列的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明材料;
(三)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中所列的工程項目的合同復印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四條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和企業申請資質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
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行業的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申請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行業組織或者專家委員會初審。
第十五條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審核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初審部門應當自收到經審核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審批部門自收到初審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果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七條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并設二年的暫定期。企業在資質暫定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可以申請轉為正式資質等級,申請時應當提供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轉為正式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勾結,或者企業之間相互勾結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過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的;
(九)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勘察設計的;
(十)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一)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
(十二)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任何部門、任何地區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限制。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主要對是否符合資質標準,是否有質量、安全、市場交易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
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
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年檢結果為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檢意見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年檢結論。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年檢申請。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質年檢申請后40日內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或者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檢意見。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符合資質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資質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分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的80%;
(二)企業的資質條件中主導工藝、主導專業技術骨干人數,各類注冊執業人員數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三)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項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資質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在資質年檢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四條院校所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聘請在職教師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實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師定期聘用人數不得超過企業技術骨干人員總數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級別或者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四)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條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一條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軍隊系統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地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
全市建筑市場監管主要目標任務:全年完成建筑業總產值1500億元,同比增長18%,實現增加值280億元,上繳稅收達到30億元,行業從業人數55萬人,在全省的首位度保持50%,力爭進入全國建筑業先進行列。
爭取我市建筑業企業在全國百強建筑業企業中榜上有名,2-3家監理企業爭取進入全國監理企業百強,2-3家裝飾企業進入中國裝飾企業百強,爭取使35-40家建筑業企業進入全省五十強,使8家監理企業進入全省十強,在全省裝飾企業10強中企業占8家以上;年產值50億元的本地企業力爭3-4家,年產值達到10億元以上企業達20-25家。
全力服務重點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大型公益建筑項目和重點工業項目建設;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行業管理與服務能力明顯增強;加大對本地企業扶持力度,提高建筑業企業整體市場競爭力。
一、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適時出臺地方性政策意見,著力解決制約我市建筑業發展的融資、人力資源等突出問題,促進我市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1、推動我市建筑業總承包企業加快升級步伐,鼓勵現有高資質等級的建筑業骨干企業通過收購、兼并、重組、聯合等方式吸納低等級的建筑業企業;整合現有企業資源、按照企業自愿、政府引導的原則,扶植、培育一批資本雄厚、技術密集、管理一流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
2、全力支持企業資質升級。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全市一二級建筑業企業進行摸底排隊,對照資質標準和條件,有計劃、有目的的進行培育扶持;合理調配全市建筑業資源,帶領有實力、有潛力的企業跑部進廳,積極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幫扶企業資質升級,擴大高等級資質企業數量,加速形成高資質的龍頭企業集群優勢,增強建筑業競爭優勢,打造建筑業品牌。建立建筑業企業(一級以上)、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季)例會制度。
3、引導企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嚴格控制新增房建、預拌商品混凝土、勞務企業及招標、檢測機構數量。引導企業上延勘察設計,下延安裝、裝飾,拉長產業鏈。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調控,調整優化建筑業企業結構,扶持發展一批經營特色明顯、科技含量較高、市場前景廣闊的專業企業。引導小而全、小而散的企業向“專、精、特、高、新”的方向發展。鼓勵符合投資發展要求的專業承包企業做出特色,做精做專。鼓勵有條件、有實力的骨干總承包企業調整資質專業結構,積極向市政、水利、鐵路、公路、石油化工、電力等國家產業政策扶持和大規模投資的熱點領域、專業積極拓展,全面搶占“鐵公基”市場。
4、積極倡導本地中小企業與中鐵四局、建工、中煤礦山、三建等龍頭骨干企業的開展工程分包和勞務協作,充分發揮這些大企業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礦山、公路交通、超高層等領域的品牌影響力和帶動作用,引導本地中小施工企業參與這些龍頭企業承建項目的分包、勞務,主動與這些大企業進行分工協作,借力發展。
5、做好經營結構調整。堅持“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思路,進一步深化“經營建筑”的理念,實施“建筑業和房地產互動”戰略,加快促使企業由單一經營向多元經營轉變。積極引導企業利用資本原始積累,開展資本運作,積極開拓環保、能源、礦山、路橋(鐵路)交通等今后國家投資熱點和發展熱點的領域。
二、繼續實施“走出去”戰略,外向帶動建筑業發展
6、以擴大拓展省外、國外市場作為做大我市建筑業的重點來抓,不斷增加我市建筑企業在省外和國外的市場份額。鼓勵大企業跨省、跨境謀求發展。充分發揮我市建筑隊伍在房建、裝修、鋼結構、防腐保溫等工程領域的市場優勢,不斷鞏固和擴大在國內外市場的總承包份額。協商財政、金融等部門從政策、資金上支持建筑企業向外發展。
7、鼓勵和支持基礎條件好、有實力的建筑業企業申請對外經營資格,參與國際承包和勞務合作,幫助企業爭取國家專項促進政策支持,研究搭建境外輸出平臺,帶動出國承包和跨境建筑勞務輸出。組織水泥研究院、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工集團、省外經建設公司、建工集團及桑鈮科技、三川自控、通用研究院、鴻路鋼構、中鐵鋼構、中國機械第五建設公司等國際工程業績好的企業開展傳經送寶活動、結對子,幫助并帶動更多企業走出國門。
8、充分發揮駐外辦事處的橋梁紐帶作用,建立駐外辦事處負責人例會制度(一年兩次),通過在新興建筑市場(適時)召開(一次)推介會等方式,幫扶我市的優勢企業向外拓展市場。加強與當地相關部門聯系,構建區域性協作關系,大力推介我市建筑企業參與當地建筑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外出隊伍的管理,提高務工人員的技術水平。
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在培養人才、引進人才、留住人才上下功夫
9、培養優秀企業家群體。以培養造就優秀企業家為核心,努力提升建筑隊伍整體競爭力。全年安排1次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綜合培訓工作,培養一批優秀的建筑企業高層管理人才,提高其組織管理、研究開發和創新能力,精心培育領軍人物和知名企業家,營造有利于優秀企業家和優秀科技、管理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對其中有突出貢獻的,在建筑業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10、提升建造師等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水平。利用政策導向,激勵企業開展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鼓勵企業內部挖潛,培養人才,組織國家注冊人員考前輔導,提升考試通過率。鼓勵企業選送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到高等院校學習深造、出國出境培訓。加強管理骨干隊伍建設,對技術經濟管理人員進行強化培訓。全年安排1~2次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法律法規、業務能力培訓。
11、加強工程監理人才隊伍建設,通過培訓、繼續教育,提高工程監理人員綜合素質,按照省廳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的要求用,充分利用專家的優勢及豐富經驗,加強對監理員的崗位培訓。全年安排1~2次監理員業務培訓。
四、大力推動縣域經濟發展,促進三縣建筑業大發展
12、促進縣域建筑業發展。建立縣區建筑業管理工作(季)例會制度。各區縣建立產業激勵機制,改變我市區縣建筑業發展不平衡的局面,引導企業提高技術等級和產業層次,增強市場競爭力,積極搶占外埠市場,推動縣域建筑業發展。力爭三縣建筑業年均增長速度確保不低于20%。
肥東縣要依托外派勞務基地,充分發揚肥東建筑大縣的歷史傳統,引鳳還巢,鼓勵在京津、東北、新疆、等地發展的建筑勞務隊伍回鄉注冊發展。
肥西、長豐要發揮建筑業勞動密集型特點,吸納富裕勞動力,抓住“十二五”期間我市“打造新市鎮、建設新農村”“深入實施"141"空間發展戰略”和“加強農村道路、水利等設施建設”的機會,引導富裕勞動力向當地建筑業市場轉移就業,同時利用工程鍛煉隊伍,以老帶新,培養一批技術骨干,壯大建筑業隊伍,促進建筑業發展。
五、加強建筑市場監管,規范建筑市場行為
13、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通過對建設工程企業取得資質后,企業注冊人員數量、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違規行為的動態監管,加大對不符合資質條件和注冊人員資格的清查力度。對不滿足資質標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以及出租出借資質資格、重復注冊、不履行執業責任等行為的企業和執業人員,及時依法撤銷、吊銷或降低其資質、資格,清出建筑市場。出臺《市建筑業企業資質資格動態核查辦法》;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動態核查:每周一次抽查、每月一次專項檢查、6-8月份開展一次建筑業企業資質綜合監督檢查。
14、強化建筑市場“兩場聯動”監管,通過進一步強化市場與現場、建委與縣區、建委與市直部門、機關與委屬單位等多方位、多環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運行有效的內外、上下聯動監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場監管(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全年安排2次對縣區監管行為的督查。
15、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出臺《關于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若干意見》,落實好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質監、安監、施工許可、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的動態監管制度,綜合運用質量安全一票否決、信用評價、經濟處罰、市場準入清出等手段,提高工程各方責任主體依法建設的意識,建立重大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約談制度。全年安排1次建筑市場綜合執法檢查,全年安排2次對重點建設工程市場行為專項檢查。
16、強化合同管理,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合同備案管理的若干意見》,建立分包勞務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動態掌握合同履約情況,強化對合同備案特別是重大變更備案的管理,防范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17、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和施工許可制度,4月底前出臺《施工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嚴格限制“開工證明”項目批準數量,凡非重大民生項目、重大工業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一律不發“開工證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督、誰負責,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工負責,項目到人,責任到人,堅決制止未履行任何批準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全年安排2-3次施工許可證發放專項檢查。
18、嚴格執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承諾制度。即凡注冊地在我市的建筑業企業新申請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資質,外地建筑業企業申辦進肥登記備案手續時,必須按要求提交《建筑業企業承諾書》,凡未按要求提交《建筑業企業承諾書》的,有關資質及備案事項一律不予辦理。建立新辦企業負責人例會制度。
19、嚴格實施注冊證書原件代管制度,所有在窗口辦理的施工許可及開工報告,必須履行注冊證書原件代管。嚴格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變更制度,所有變更必須符合《關于嚴格施工許可管理的緊急通知》(合建建管[2010]18號)規定的七種情形:“1、因重病或重傷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2、主動辭職或調離工作崗位的;3、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監理)單位認為該建筑師(總監)不稱職的;4、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5、被責令停止執業資格的;6、因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7、死亡”。嚴格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在崗責任制度和不在崗履責重處重罰制度。對不能按合同要求在崗履責的,限制或停止3-12個月的市場準入資格,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崗位)證書。
20、加強項目經理(建造師)執業管理工作,結合省廳即將出臺的《關于注冊建造師管理的意見》,進一步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促進建造師隊伍發展,打造一支高素質建造師隊伍。出臺《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執業行為考核管理辦法》;全年安排1-2次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執業人員在崗履責情況專項檢查。
21、加大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監管,從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充分發揮工程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出發,進一步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職責、任務。抓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即將出臺《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時機,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監理企業監管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最低標準的意見》;通過宣貫,進一步明確監理責任。貫徹“優質優先”、“優質優價”的招投標政策,強化招投標過程中監理方案優劣比選和人員素質要求,弱化價格因素,提高監理的服務水平。全年安排1-2次對監理企業、1次對招標機構的專項檢查。
22、嚴格建筑勞務企業管理。勞務企業雇用農民工必須“先培訓、后上崗”,并將此作為申請、審批勞務企業資質時的必備條件。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對農民工上崗前的技能培訓,繼續強力抓好在肥建筑業企業農民工業余學校創建工作,并使教學管理常態化、制度化,使在肥企業建校率達到100%,達到提高勞務隊伍的職業素質和基本技能,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本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應加強對勞務用工的管理,建立勞務用工實名制,杜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行為。嚴肅查處勞務用工的違法違規行為。
23、強化外地進肥建筑業企業管理,印發并嚴格執行《關于轉發<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進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待印發)的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進肥需一級以上資質,勞務企業一事一批。建立外地進肥企業動態考核制度,加大對外地進肥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全年安排1-2次對外地進肥建筑業企業的專項檢查。
六、大力推進建設工程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持續做好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24、大力推進建設工程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發揮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完善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強化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管理,進一步完善信用體系建設。繼續執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月)例會制度,全年安排1~2次信用管理工作專業培訓。
25、修訂《建筑業企業行業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定名為《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圍繞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完善工作,著力完善“統一組織規劃,統一信息平臺、統一評價標準、統一獎懲機制,統一信用法規”的“五個統一”原則。把信用評價體系覆蓋到工程建設領域的每一個環節和每一個市場主體。
26、將市縣區開發區的施工許可證發放、竣工驗收備案、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信用管理等信息,全部實現在建設網上統一集中對社會,建立項目許可信息、資質資格信息、信用評價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實現網上查詢和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功能,推進建筑市場誠信建設。
27、發揮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對于扣分已達到一定程度的建筑市場責任主體行為人實行強制離崗培訓制度,以達到守信褒獎、失信懲戒的目的。
七、繼續完善建設領域農民工維權工作機制
28、繼續加強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管,進一步健全建設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網絡監控體系。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探索在農民工工資“零投訴”企業建立企業內部保障金制度和建立企業農民工工資專戶,為企業誠實守信營造氛圍。
八、主動作為,為重點建設項目做好服務保障
29、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為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對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跟進服務制度。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靠前主動服務,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各種影響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的問題,確保項目建設速度、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管理環節緊密銜接,保證項目快速、順利推進。
九、大力強化服務意識、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促進行政效能提高
30、創建高素質隊伍。以“責任、敬業、效能、服務、依法”為要求,加強隊伍建設,重點強化責任意識和敬業精神,增強服務意識和依法行政觀念,全面提高政治思想、業務工作素質。全年安排1~2次全市建筑市場監管人員業務培訓。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局職權范圍內行政許可及對外業務管理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本局在辦公大樓11樓設置辦事大廳窗口,統一接收、受理、辦結行政許可及對外業務管理事項的申請。
第四條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申請建設工程施工交易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登記、工程檔案報建登記、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辦理建筑業企業外出施工手續、辦理監理企業外出監理手續、辦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變更手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跨地區經營管理備案登記等事項的材料,應當當場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必須當場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須當場制作《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五條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申請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燃氣企業資質、燃氣經營許可核準,燃氣建設工程項目核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及三級以下資質核準,建設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審查等事項的材料,應立即通知相關科室、單位(以下稱承辦單位)到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下列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一)對申請事項程序、條件簡單,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承辦單位當場填寫《受理通知書》,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
(二)對申請材料齊全,但辦理程序、核查條件較為復雜、無法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由承辦單位當場填寫《申請材料接受憑證》,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
(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承辦單位應當場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
第六條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申報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證書,申報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辦理項目經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辦理建筑、招標、監理、造價咨詢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申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審核,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退費手續,辦理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退費手續等事項的材料,應立即通知承辦單位到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款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承辦單位接受本規定第五、六條涉及事項的申請材料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申請事項的調查、踏勘、核實,并按下列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及技術規范要求、具備批準條件的,應填寫《受理通知書》,注明辦結時限,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然后依照具體事項的程序、時限要求辦妥審批手續,制作許可證件或決定文件,交窗口登記、發送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或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及技術規范要求,或不具備批準條件,或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應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窗口簽章后連同申請材料發送申請人;
(三)申請事項需報上一級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應在具體事項的承諾時限內完成審查和報送工作。報送時應到窗口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報送后應負責做好與上一級或有關審批部門的聯系工作,審批后應將結果送交窗口登記、發送申請人。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
第八條窗口通知承辦單位到窗口審查申請材料時,承辦單位必須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員到達窗口(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受理審查業務。
第九條窗口辦事人員(收費人員除外)由局人事科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抽調,并由局人事科統一調派。
第十條申請事項及收費工作的查辦、督辦及其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統一由窗口負責。各承辦單位均應自覺服從窗口的管理和指揮。
第十一條申請事項的辦結時間,以窗口的登記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窗口可通過電話、手機短信或書面等形式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當申請人領取辦理結果時,窗口應將其《收件回執》(第一聯)收回,并加注“已領取”字樣后歸檔。申請人《收件回執》遺失的,窗口應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然后憑其提交的其它有效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窗口的收費業務按《汕頭市建設局辦事大廳窗口收費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汕頭市建設局在窗口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接受服務對象對本窗口服務工作的舉報、投訴和監督。對于舉報、投訴案件的處理工作,按《汕頭市建設局辦事大廳窗口投訴受理辦法》(試行)執行。
關鍵詞:法律關系;法律概念;同案不同判
基金項目:本文為貴州民族大學審判專業學位研究生工作站經費資助項目研究成果
1 案由的定性依據
在(2015)黔高民三終字第16號一案中,被上訴人(第一被告)徐礦能源公司(以下稱“徐礦”)通過招標公司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招標,招標文件對兩個項目標段進行招標。上訴人(原告)必安必拓科技公司(以下稱必安必拓)中標,第一被告并未與原告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而是要求原告就標段一:100人/套煤礦井下永久避難硐室設計及裝備采購安裝三套;標段二:80人/套煤礦井下永久避難硐室設計及裝備采購安裝二套,與原審第二至第五被告及貴州永輝礦業有限公司就上述中標項目分別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合同。后原告按照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對標段一、標段二的興隆、容光、花秋、源興煤礦開始永久硐室避難設計和設備采購安裝工程建設。后雙方產生糾紛,原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但根據本案所涉合同的內容分析,被上訴人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為煤礦井下永久避難硐室設計及裝備采購安裝,其主要從事的是建設工程設計工作和采購、安裝等部分施工工作;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工作必然包含技術內容,故在確定建設工程等特殊、具體而又涉及專業技術內容的糾紛的案由時,專為其設立的案由應優先于一般的技術服務、咨詢類案由而適用。[1]本案被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在案例中,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工程技術服務合同》,法院將其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可知法院并不是以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的名稱來對其進行定性,而是根據合同中的具體內容及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來認定的案由,從而對一審法院的定性做了修改。可推知一個案件的案由的定性應主要取決于該案件的法律關系,即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內容。
2 案由定性過程
案例中,審判法官根據所涉合同的內容分析,被上訴人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為煤礦井下永久避難硐室設計及裝備采購安裝,其主要從事的是建設工程設計工作和采購、安裝等部分施工工作;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工作必然包含技術內容,將其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此可知,在案由的定性過程中,即分析案件的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就是找出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沿法律行為概括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而具體簡化為法律概念,最后找出適當案由。
3 相似案由之間的界限
不同的案由代表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而也就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條文,最后可能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在該案例中,原審法院將其定性為技術服務合同,而終審法院認定其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那么怎么認定相似案由之間的界限,以避免不同審級法院的不同認定。以建設工程合同為例,與其相似的案由還有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承攬合同等。
從概念上講,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發包人支付一定價款,承包人完成特定的不動產建設的合同。它與承攬合同以及委托代建合同在概念上都有交叉之處,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進行定性:
1.從合同主體來講,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資質,《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這一點在其他合同里都沒有特定的要求。
2.從合同的意思表示來講,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是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直接產生無第三人介入的以建設特定不動產為目的協議。這里非同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委托人可能是發包方,也可能是承包方,受托人可能是發包人也可能是承包方,而建設工程合同中直接就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兩方,無分包或轉包的意思表示。
3.從合同產生的法律關系來講,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以發包人對承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對發包人負有按約定交付不動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在的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直接達成的合意。
4.從合同內容來講,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是為了進行不動產建設,對其規模、標準、質量、交付期間以及工程款進行的約定,非一般的動產加工及服務性合同。
5.從合同的客體上來講,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只能是物,物是有體的對象,見《德國民法典》第90條。在民法上物分為不動產和動產,而這里只能是基于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行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設工程本身在屬性上具有不可移動性、長期存在的特點。[2]
6.從合同的法律效力來講,建設工程合同一經生效,非有法定原因或約定條件發生,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合同是典型的私法自治的產物,“合同嚴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只有當事情的發展突破了“合同嚴守”的原則時,才可以尋求合同外的救濟。發包人是沒有單方解除權的,合同法與建筑法里都規定,工程的基礎合同結構應該由總承包人獨立完成,如果發包人享有單方解除權,工程的基礎和結構在施工過程中就有可能有多家完成,會嚴重影響這個工程整體的結構安全性。[3]如出現違約,合同當事人不僅可以按合同約定要求損失賠償,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本文中,筆者通過以“建設工程合同”案由為切入點的定性分析,演示了案由的分析流程。著重強調在對案件的把握上,對民事案由的認定,應從“多角一元”的角度來整合判斷,要側重“法律關系”這“一元”,結合案件的其他角度來進行闡釋。
參考文獻
[1]貴州法院網:[EB/OL]. http:///splcgk/index.jhtml
[2]宋宗宇、溫長煌、曾:《建設工程合同溯源及其特點研究》,[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3年第5期;
[3]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 組編:《建設工程律師事務》,[M],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版,第2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