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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某三級醫院120例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原因,并提出防范策略。方法對從2009年到2013年處理的120例醫療糾紛按糾紛原因分類匯總,采用2007版EXCEL進行分析,對醫療糾紛科室分布、年間分布、患者情況、糾紛原因等內容進行描述分析。結果醫院外科、內科、骨科、婦產科為醫療糾紛高發科室,共占醫療糾紛發生總數的87.5%,糾紛的發生情況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患者以老年本市人口居多,糾紛原因主要是醫療質量問題、醫患溝通告知不足,以及患者醫學知識缺乏。結論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有患方因素、醫方因素和社會因素等。防范和化解醫療糾紛,重點在于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重視醫療告知,拓寬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建立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
[關鍵詞]
醫院;醫療糾紛;原因;防范策略
2012年1月的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陳竺部長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新形勢下醫患關系的特點,普遍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妥善處理患者投訴,要求社會各方共同努力,促進醫患關系在“十二五”期間有較大改善。然而,我國當前的醫患關系現狀不容樂觀,醫療糾紛呈現快速增長勢頭和日益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尤其近兩年來,醫療糾紛發生率明顯上升,增長幅度超過100%。全國每年醫療糾紛逾百萬,僅3成得到解決,70%的醫療糾紛滯留在醫院。據中國醫師協會第四次醫師執業狀況調研報告,近一半(48.51%)醫療工作人員對目前的執業環境不滿意,而滿意比僅為19.02%。中華醫學管理學會2005年6-7月對全國270家醫院的調查結果顯示:73.33%的醫院出現過病人毆打、威脅、辱罵院長的情況。由此可知,醫療糾紛是當前社會矛盾在醫藥衛生領域的集中反映,對醫院正常的診療秩序和社會的和諧造成了負面影響。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因各種醫療方面的原因導致的患者或其家屬(患方)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方)之間發生的矛盾和爭議。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民眾法制維權意識的提高,對生命和健康重視度大大提高,因而對醫療效果呈現出越來越高的期望和要求,但醫療行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醫療救治與結果的巨大落差使得醫患雙方的矛盾越來越深,醫療糾紛愈演愈烈。本文結合近五年來某醫院120例醫療糾紛實例情況,通過分析醫療糾紛的現狀,正確認識其成因,探討防范措施,維護醫院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醫患關系和諧化。
1資料與方法
1.1資料來源2009-2013年天津市某三級甲等醫院登記在冊的,已經處理完畢的120例醫療糾紛檔案材料。
1.2研究方法按調查的對象、內容,采用2007版EXCEL分類、匯總、整理,對醫療糾紛的發生科室、發生時間和發生原因等內容進行描述性分析。
2結果
2.1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的分布情況從調查材料的分布范圍上看,醫療糾紛發生科室幾乎遍布醫院所有的臨床、輔診和醫技科室。從發生數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內科、外科、骨科和婦產科。其中,在120例醫療糾紛中,內科發生醫療糾紛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婦產科14例(11.3%)。具體到每個科室,內科主要發生在心血管內科(9.2%),外科主要發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結合不同臨床科室醫療糾紛的發生情況來看,醫療糾紛多發的科室均具有醫師責任重、技術要求高、緊迫性強、風險性高的特點。
2.2醫療糾紛發生的時間分布、年齡分布、就診費用來源和居住地分布從醫療糾紛的發生時間來看,2009年的醫療糾紛指的是2009年新發生的糾紛與在此之前發生的未處理完畢的所有醫療糾紛,因而在120例醫療糾紛中占有最大比重。自2010年開始,每年醫療糾紛平均發生率在15%左右,呈現出基本持平、略微上升的趨勢。從患者年齡分布來看,醫療糾紛涉及人群中,老年人口居多(51.7%),究其原因,主要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機能隨之下降,疾病發生率高,診療效果有時難以達到患者預期,從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從患者的居住地分布情況來看,通過醫保分擔就診費用和本市常住的患者居多,該部分患者多文化程度較高、維權意識較強。見表2。
2.3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每例醫療糾紛可能由多個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歸類統計,眾多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中,以醫方的醫療過錯為主(57.5%),主要包括醫療技術水平欠缺、臨床經驗不足、發生漏診、誤診,甚至錯診等。而患者及其家屬因對醫學專業知識的不了解、對醫療行為的不理解,加之醫患溝通不足、告知不到位、醫生服務態度惡劣,也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
3討論與建議
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將主要從社會因素、患方因素、醫方因素3方面進行分析。
3.1醫療資源供需不均衡、醫療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會因素為醫療糾紛的發生埋下伏筆在120例醫療糾紛中,以社會環境因素為主引發醫療糾紛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醫療資源供需嚴重不均衡,且對現有資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據《2011年我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簡報》顯示,2011年,醫院醫療服務量增速呈下滑趨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級別醫療衛生機構病床使用率差別懸殊;醫療衛生資源利用和病人就醫流向不合理狀況無明顯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醫院。其次,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醫療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合理。目前很多醫院關心更多的是如何擴大規模、提高創收,而對患者的醫療過程和情緒調解不夠。對院內感染、病歷保存、醫療器材維護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對醫務人員的配置、醫務人員職業培訓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混亂,運行不成機制,因此容易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3.2患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對診療結果的高度期望、與醫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為緩解醫療糾紛的“攔路虎”在120例醫療糾紛中,以患方醫學知識缺乏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對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維權意識增強,對診療結果期望值過高。隨著物質財富的不斷積累,人們對健康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因而對診療效果懷揣有高度期望。就醫中患者會主動采取法律等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發展、治療方案、醫療費用等方面的真實信息。但由于本身對醫療知識的缺乏以及醫學信息獲取的滯后性,往往難以達成其對醫療行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與醫療行為存在密切聯系,良好的診療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屬密切配合醫務人員的治療和護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屬缺乏基本的醫學常識,謊報病情、不遵醫囑或未如實陳述病情,導致醫生的判斷與真實情況偏離,進而導致誤診或出現意外,引發糾紛。同時,亦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個別患者受利益的驅使,借對醫療的不知情而對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進行指責和索賠。
3.3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醫患溝通告知不足等醫方因素,成為導致醫療糾紛的最主要原因首先,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失行為,導致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發生,是導致醫療糾紛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醫療糾紛中,以此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低、經驗不足等客觀因素導致誤診或者治療失誤;有些因為壓力過大、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的主觀方面對某些疾病的診療不到位,亦或因為病歷書寫不規范、遺囑不明確等引發醫療事故。其次,醫患者之間缺乏溝通,告知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在120例醫療糾紛中以此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活動時,缺乏與患者及其家屬的溝通,沒有向其詳細充分說明該疾病本身存在的并發癥、自然轉規等風險,沒有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使得患者對該疾病沒有基本認識,一旦發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務人員的誤解,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3.4對策和建議
3.4.1加強醫院管理,全面提高醫療質量在120例醫療糾紛中,有69例是與醫療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因素有密切關系的。提高服務質量的關鍵是要轉變服務觀念,提高醫務人員的素質和醫療技術水平。因此,要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養成良好的服務態度;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技術培訓,熟練掌握診療操作常規;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和考核機制,應用績效管理來加強醫療安全質量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
3.4.2重視醫療告知,加強醫患溝通在120例醫療糾紛中,有14例是與醫患溝通不足、醫方告知不到相關的。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履行醫療告知是醫務人員的法定義務,也是患者應得到保障的合法權益。告知過程中,醫務人員應注意告知時間、告知地點、告知內容及范圍、告知方式、告知語言、告知主體等細節,同時注重替代方案的解釋說明,并采用書面語言予以固定。醫患溝通是防范醫療糾紛、緩解醫患矛盾的重要橋梁,即使是在醫療糾紛過程當中,仍然要重視醫患溝通在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重要性。
3.4.3拓寬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建立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當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主要包括醫患自行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法院訴訟解決和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等四種,其中以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取得了最為顯著的成效。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及時告知患者各種處理方式,使其對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當的選擇。同時,因第三方調解機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靈活、調解率高等優勢,使之受到醫患雙方的青睞。因此,醫院應完善由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的工作流程,使醫療糾紛的處理更加規范化、合理化,并認真配合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工作,使醫療糾紛得到妥善、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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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五大發展理念; 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模式的借鑒; 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設立
一、 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c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患者因缺乏醫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現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
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患者如果對于醫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下轉第58頁)(上接第45頁)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五、結語
通過仲裁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對我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專業性、快捷性、獨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終局性的優勢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過程中發揮著其獨立的作用。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解決制度之所以存在構建的難點,是因為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醫療糾紛仲裁模式的問題。通過在國家層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對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的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同時也推動五大發展理念的快速進步,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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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過度醫療糾紛; 風險; 防范
中圖分類號: R-0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7-0158-01
醫者,治病救人也,正是這樣一種美德,讓醫生這一份職業成為天職,備受世人崇敬。我們國家的醫療衛生服務行業是國家投入大量的物力,財力,以費用低,不以盈利為目的福利事業,讓全國人民享有價廉的健康服務,對特殊病種如肺結核等病,采取憑卡免費就醫發藥,因此,正是這種“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的福利宗旨,讓我國的醫患關系長期處于一種和諧的狀態。
一、醫療糾紛產生的背景與原因
自從《民法通則》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后,我國廣大群眾對自我保護權利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加之有些醫療服務單位在很多地方不如人意,比如醫生亂開處方,亂收紅包,對病人沒有禮貌,病人尋問病情時愛理不理,加之藥品市場放開后,不法藥商進駐各大醫院,很多藥品換個包裝,美其名曰后價格翻上好幾翻。有些醫生為了提成過度開據檢查項目、為了回扣開高價藥或高回扣的藥,沒有從患者利益和健康出發,這樣造成了醫藥費和住院費用是以前的好幾倍,人民看病難看不起病,還加之一些新聞媒體對醫院的一些不良事項做了負面宣傳,這樣導致廣大群眾對我們醫療服務行業存在偏見,不滿情緒與日俱增。過去病人并不會因為一些事由去追究醫生或醫院責任,現在就不行了,患者或家屬對醫院醫生的不信任程度較之過去嚴重多了,只要出現一點不良后果,就會逮住機會追究到底,這些年來,醫療糾紛案例頻頻發生,發生率成直線上升,如今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醫療糾紛事件也越延越寬,它以從局部地區的醫院蔓延到全國各所醫院,目前,全國各所醫院都面臨著醫療糾紛的困擾。
醫療糾紛――它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生和患者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或患者對醫療服務不滿意,須經行政或法律方式方可解決的醫患糾葛。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一是由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引起;二是由醫療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引起;三是由人際關系引起。多數醫療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調解得到解決,但醫療糾紛一旦調解后都要做出相應的經濟賠償,經濟賠償金額一般不會少。2007年我被調到醫院財務科接管主管會計這一職務后,核算了一下我院從2007年6月到2010年10月在醫療糾紛方面的支出總計金額達到了363萬元,這確實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我工作的醫院是一家三級醫院,每一年政府財政撥款補助收入只有70萬元,這一龐大的醫療糾紛支出款無疑給醫院發展的道路上增加困難,不得不引起醫院領導和我們財務上的重視,醫療糾紛的風險確實給醫院生存發展帶來重大危脅。
二、醫療糾紛給醫院造成的傷害與風險
我以親身體驗醫療糾紛給醫院造成的重大傷害,分析醫療糾紛特別是過度的醫療糾紛對醫院生存和發展產生潛在風險表現如下:
(一)巨大的經濟支出,加重經濟負擔
醫療糾紛一旦發生,就意味著要出錢,不管醫院是對還是錯,經調解后患者永遠是弱者,出于人道主義,給患者不僅會減免其部分或全部住院費還可能給予一定的賠償費。比如我院內科一名病人被檢查出惡性腫瘤,晚上趁其陪人睡著后從住院三樓跳樓自殺,他家人第二天聚眾就到醫院鬧事要求賠償,經政府部門調解給予其家屬經濟上賠償,還有些病人在家病情就很危重了,送到醫院來已奄奄一息,醫院搶救不過來,患者家屬同樣鬧事,諸如此類醫療糾紛讓醫院付出了不少代價。
(二)醫院公眾形象被損害
醫療糾紛一發生,患者鬧事花樣很多,拉橫幅堵大門,堵辦公室,在醫院門診就診大廳設靈堂,燒紙錢,砸門、桌椅等公共財產,影響非常惡劣,不僅影響醫院正常工作,而且影響其他病人就診治療,也讓社會對醫院議論紛紛,我們都知道醫院的名譽就是無形資產,一旦損壞名譽,則得不償失。
(三)醫生受到人身攻擊,安全得不到保障
醫生是救死扶傷的天使,哪里有傷者,哪里就會有我們醫生的身影,他們是我們生活中最可愛的人,他們沒有節假日,他們對病人沒有抱怨,當帶有傳染性的病人出現生命垂危的時候,我們的醫生會奮不顧身地給病人做口對口的呼吸。我們的醫生對病人都是一視同人,但有些病人并不尊重醫生,當發生醫療糾紛時,不容醫生解釋,毆打我們的醫生。比如我們醫院的婦產科,外科,眼科等高風險科室醫生或主任因醫療糾紛就曾被病人毆打,他們的安全由誰來保障呢?醫院不是保險箱,醫生不是神仙,醫院不可能不死人。
(四)國家對醫療糾紛法制力度不強,滋長社會上聚眾鬧事勢力
醫療糾紛一旦發生,醫院打電話給110,市政府等部門請求資助,110只是派人過來看一下,也未解決實際問題,患者聚眾者鬧事氣焰更旺,醫院就是有理同糾紛者也說不清楚,有關部門最后還是要求醫院讓步,以出錢息事寧人。
三、抑制醫療糾份風險的措施
醫療糾紛潛在的風險對醫院產生的危害是很大的,對社會上的影響是極壞的,但是我們不能姑息它,要重視它,找到它的起因根源,把它控制在萌芽期,抑制其生長。我從以下幾點對它進行防范:
(一)加強醫院領導管理意識,健全醫院制度
醫院領導是一個單位的核心支柱,他們的一言一行都起著模范帶頭的作用,他們制定嚴格的工作考核制度,堅持不出差時親自下病房查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臨床科室要有嚴謹工作作風,不準實習醫生代班,上班不準玩電腦游戲,對風險大的手術要集中會診、研究,做好成熟的手術方案,避免高風險手術糾紛。醫生做好早晚查房,病情匯報,會診,醫囑清晰,病歷及時書寫。護士對注射用藥、口服用藥要認真查實核對,避免給患者打錯針送錯藥,輸液瓶上貼患者姓名,注射用藥名。嚴把醫療質量關,盡量避免醫療糾紛,行政后勤做好物資保障和供應,提高優質的服務態度,文明行醫。
(二)加強醫生的醫德醫風教育
作為醫生不僅要有高超的醫術,更要有高尚的情操――醫德醫風,以病人至上為原則從嚴要求自己。加強醫生行醫職責,不亂開處方,不亂開大處方,對病人有禮貌,讓病人有家的感覺,不收受紅包,看病治病視為醫生神圣使命。
(三)不斷提高醫生技術水平
高超的醫術,可以減少病人更多的痛苦,換來病人更多的笑聲。我們的醫生不能滿足現有的水平,醫學技術日新月變,高科技水平等著我們去掌握,高超精湛的技術會迎來更多的病人,為醫院增大知名度,技術提高了,醫療質量上去了,醫療糾紛也會逐漸減少。
(四)國家應出臺有利益保護醫院的政策,嚴懲醫療糾紛鬧事者
醫患糾紛是當前一個極為突出的社會問題,醫鬧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斷上演,但處理醫療損害案件的法律法規卻并不完善,僅在《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做了11個條文的規定,對此類案件審理中涉及的醫療損害鑒定問題更是未有規定。本文筆者僅就目前醫療損害鑒定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淺談幾點看法。
關鍵詞:
醫學鑒定;司法鑒定;醫療糾紛
處理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在這樣的法律架構中,從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至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顯然過于粗放,沒有為此規定專門的細則。由于醫學科學在不斷發展、變化和進步,處理醫療糾紛則是永遠的專業問題,永遠需要同時期的臨床醫學專家進行分析鑒定。筆者所在的衡陽市引入了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機制處理醫療糾紛。從這幾年的運行來看,解決了很多糾紛。但無論是調解還是審判,由于醫療問題過于專業,患方和醫方對鑒定書分別提出的各種問題,處理人員其實無法完全分辨。調解員和審判員明顯過于依賴鑒定意見和結論,而無法深入分析辨別鑒定中存在的問題。所以,任何鑒定機構的鑒定,因此而處于爭議中心、受到各種質疑,前些年是醫學會鑒定,這幾年是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糾紛的鑒定其現狀是司法鑒定機構為主,醫學鑒定在訴訟中幾乎沒有作用,發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較司法鑒定和醫學鑒定,從組織機構、鑒定規則、適用的法律法規、鑒定人員等等方面,可以看出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任何試圖將醫學鑒定改裝成類似于司法鑒定,或者試圖將司法鑒定改裝成類似于醫學鑒定的方法,可能是徒勞的。司法鑒定進入醫療糾紛鑒定已經四年。由于司法鑒定機構林林總總,依托的醫療機構不同,出具的鑒定書同樣存在水平不一的問題。無論是患方還是醫方,對司法鑒定均有意見。由于鑒定是患方交費,司法鑒定機構可能考慮各種原因,甚至可能考慮為避免患方采取壓力的時候,出具不公平的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大部分系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外聘法醫鑒定,組織機構和人員的監管松懈等原因,鑒定時可能存在隨意性較大的個人因素。鑒定作為解決專門問題的證據,保證其內容的客觀公正和科學性,需要解決的問題太多。筆者現提出如下幾點意見供參考:
一、訴訟中醫學鑒定的委托和采信
目前絕大部分法院在訴訟中,無一例外均委托和采信司法鑒定而不委托和采信醫學鑒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非常明確“醫療損害鑒定可以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進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該意見說明因為這種鑒定的醫學專業性,故最高法院明確醫學鑒定為首選。但現行司法實踐中即便案件審理中存在省市兩級醫學會的醫學鑒定,只要當事人提出異議和申請,法院仍會同意再次委托司法鑒定,且最終一般會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醫學鑒定幾乎毫無意義。在醫學會鑒定未被明確廢止的情況下,改變這種尷尬現狀,需要最高院盡快出臺有關醫療損害鑒定的司法解釋,明確醫學鑒定與司法鑒定的關系,二者如何委托、如何采信等問題。
二、健全、建立鑒定機構
(一)醫學鑒定
因為鑒定人來自各家醫療機構的醫療專家,因此醫學鑒定人不能出庭接受法庭質詢,這種程序問題導致的負面作用太大,與證據規定不合。因此,醫學鑒定容易被誤解為行政方面的證據而不是訴訟意義上的證據。醫學鑒定是否可以考慮按照法律要求改革,鑒定過程是否可以納入審理法院監督的范圍,以確保程序意義上的公正。
(二)司法鑒定
筆者所在衡陽市具有醫學院、眾多三級、二級醫療機構,醫學資源非常豐富,全省范圍內僅次于長沙。機構和人員太少,司法鑒定項目的嚴重欠缺,明顯就不合理,不符合我市正在快速發展的要求,浪費了豐富的醫學資源,且不能有效的處理醫療糾紛。目前,我市沒有進行醫療糾紛鑒定的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至少去長沙各司法鑒定中心,到外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也是常事。因此,依法迅速設立各個市醫療糾紛的司法鑒定,彌補其空白可能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設立專門的醫療損害法庭
審理醫療糾紛中經常碰上專業方面的問題。有時候,法官把握鑒定中的專業問題不夠準確,表現在委托鑒定事項不明確、收集證據提交鑒定和采信鑒定意見時不能加以區分等等方面。比如共同侵權的主體包括各家醫療機構沒有依法追加。患方應當提供其他材料以查明事實并提交鑒定,但法官卻將其列入醫方舉證的范圍。不能準確區分因為基礎疾病或者基礎傷情已經構成的傷殘及其他損害賠償項目與醫療損害造成的賠償責任,處理時加重醫療損害的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設立專門的醫療損害法庭,該庭由具備醫學背景或醫療損害案件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對此類案件進行專業化審理。這也有助于此類案件的高效審結,讓當事雙方服判息訴,及時化解醫患矛盾。
作者:謝濤 單位: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醫患關系 理性經濟人 醫療體制 緩解對策
醫療糾紛就是醫務人員與患者在實行醫療救助的過程中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各種爭議,發生在診斷、治療、護理以及康復的全過程,內容涉及到診療護理行為、結果、原因以及責任等方面,因而爭議的范圍相當廣泛。當前由醫患糾紛產生的惡劣影響已經愈發嚴重,所造成的醫護人員或患者的非正常死亡已經通過報紙、網絡等大眾傳媒傳播迅速。因此探析醫患關系的原因,提升衛生系統醫療服務水平和內涵建設,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滿意度顯得尤為重要。
一、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
1、自利人性原因
從經濟學角度的研究說明:當前的醫患關系緊張是由于多年歷史積淀形成的,其表現基本集中于醫患來往的“經濟化”、“人機化”、醫患需求多元化等。根據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的“理性經濟人”理論,我們可以將醫患雙方都看成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將醫院、醫生、患者都假設為“理性經濟人”。假設醫生工作的目的就是為了物質上的報酬。這樣一來我們可以將醫患關系中的醫方與患方的角色借助此理論來進行分析:醫生在醫患關系中的角色其實是十分矛盾的,一方面,他是患者在進行醫療救助的過程中的人,他需要通過與病人的相互合作來為病人緩解或者解決生理或心理痛苦。另一方面他又是無法放棄自身利益追逐的經濟人。從一個最淺顯的例子來看:我國的藥品的生產和流通完全是按照市場化的的運作模式,而且,醫院也因為不合理的補償機制與市場經濟的大背景,致使醫生的工作重心偏離了衛生服務的公益性,以藥養醫的行為已成常態。產生了患者只要去看病,無論輕重都需要少則幾百,多則上千的醫藥費的社會常態。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了醫療體制改革與我國的社會結構急速轉型,使得醫患關系發生結構性的改變,從而醫療糾紛不斷發生,例如,2014年2月24日,在南京某口腔醫院一名醫生與一名護士因為醫院要安排一名男重癥患者與一名女患者臨床,被女患者父母打傷,受傷女護士脊髓損傷、心包胸腔積液,目前仍在南京市鼓樓醫院接受治療。以及2013年10月25日,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發生一起患者刺傷醫生案件,3名醫生在門診為病人看病時被一名男子捅傷,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醫師王云杰因搶救無效死亡。這類型的事件在最近幾年層出不窮,將本就緊張的醫患關系一舉推到了高點。
2、醫療體制不完善的原因
當今正處于新舊醫療體制的分水嶺上,我們沿襲多年舊的醫療體制已經不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新的醫療體制還仍然處于完善的過程,在這新舊交替的時期矛盾就會越發明顯。當前醫療行業面臨的最嚴峻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看病難”與“看病貴”。而醫療資源的嚴重不足、大量浪費與分配不均就是造成“看病難”和“看病貴”的深層次問題。
回顧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的二十年,并沒有解決醫療資源的短缺和醫療資源的浪費問題,但卻使得醫療資源的短缺和醫療資源的浪費越來越嚴重。現行醫療改革方案中存在以下兩大缺陷:一是在醫療改革過程中,忽視了醫療市場開放;二是在改革過程中市場化對象選擇錯誤。以上兩大缺陷相互影響、相互作用,使醫療改革陷入“醫療資源短缺與醫療資源浪費”的惡性循環。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用占世界衛生費用的1%的醫療費用,為占世界人口22%的人口提供較高水平的醫療保障。根據統計數據,1978年中國衛生總支出110.21億元,其中政府財政支出占比32.16%,社會(指事業、企業等)支出占比47.41%,居民個人支出占比為20.43%。從政府(包括社會)支出占比79.57%與個人支出占比20.43%兩個指標看,當時的醫療保障水平高于不少高福利的資本主義國家,切實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改革開放之后,中國的市場化經濟已經不再適合從前的醫療體制,因此開始了時間跨度長,經費消耗大的醫療體制改革。中國醫療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的醫療衛生體系。但是新型的醫療衛生體系的建立需要大量資金投入來支撐,醫改無一例外是需要巨額的成本消耗。
根據國家有關統計數據預測,2009年―2013年,全國財政醫療衛生支出累計達30682億元,年均增長24.4%,醫療衛生支出占財政的比重從2008年的4.4%提高到2013年的5.9%。2014年全國財政醫療衛生支出預算安排10071億元,比2013年執行數增長10.5%。在醫療改革的巨額融資過程中,政府面臨以下選擇:要么大幅度增加直接投資金額;要么制定政策,以市場換資金,通過開放醫療市場,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新型醫療體系建設。但是政府的財政實力是有限的,不可能繼續大幅度投入在醫療衛生上。就算政府財政預算年年增加,但總趕不上衛生總支出的增長速度。醫療資金缺口年年加大,居民個人在醫療上的支出也在增加。所以在不能完全依靠政府財政的情況下,開放醫療市場,引進社會資金成了政府面臨的唯一有效的選擇。只重視醫療體制改革,忽視醫療市場的開放,未能拓寬醫療資金融資渠道,導致醫療資源的短缺。沒有足夠的改革資金,醫療改革是無法取得成功的。
3、醫方自身原因
(1)醫療服務安全的不穩定性。醫療服務安全和質量保證最近十年里成為一個全球性的話題。澳大利亞1995年的全國調查中就發現至少有16.6%的患者在接受醫療診治過程中有不同程度的遭受醫療傷害的經歷。醫療服務這個話題很大、很廣泛,但作為醫院的服務誰都知道,是天天都能遇到的問題,也是醫院經常抓,抓的最緊、用時最多的事情,又是最不容易做好的一項工作。當前,我國醫療衛生資源正處在短缺、社會醫療保障水平較低時期,醫患矛盾突出而錯綜復雜,一旦出現問題甚至會影響到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2)醫患溝通欠缺。在醫院看到最多的情況便是排隊、等候,好不容易等到被叫號,時常進去和醫生交流不超過十分鐘處方就被開了出來讓患者出去領藥。產生此種現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大醫院的醫生每天工作量十分繁重,一個醫生一上午看幾十個病人已經是約定俗成的規矩,因此,常常是病人還沒有將病情描述清楚,醫生草草的看了看患處,就將處方都開出來了,這也許一方面是醫術精湛的表現,但是這又何嘗不是導致患者嚴重不信任醫生處方的原因呢。
(3)醫療資源分配不合理。優質醫療資源上聯下沉成為了今年醫療界的熱詞,其主要含義就是促進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小病進社區,大病才進醫院,減輕大醫院的壓力。現在許多患者不信任社區醫院和其他規模較小的醫院,頭疼腦熱都要去大醫院看病,這其實在另一個層面上是強占了公共資源。也造成了醫患關系緊張的問題總是集中出現在大醫院的原因:基數大,發生的頻率也會大。當前,很多人已經習慣了“小病大看”,這樣一來,多數專家大部分時間看的都是常見病,造成優質醫療資源的嚴重浪費,并且造成專家無法在日常診斷上改進技術。而且,首診往往需要進行一系列檢查,缺乏檢查果,專家也很難做出診斷。因此,患者應首先選擇普通醫院掛普通號,有醫生來判斷是否需要去大醫院就診或掛專家號,這樣既能節約醫療資源,讓大專家的時間用于真正需要的患者,也可使患者就醫更加便利和準確。
4、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宣傳力度不夠的原因
由于一些新聞媒體對醫院工作的特殊性不夠了解,對醫療糾紛的報道有“夸大”現象,使醫院十分被動,不管在工作還是在社會影響上都產生了許多的負面影響。按理來說,新聞媒體是社會輿論導向和社會監督的重要部門,要消除人民群眾對醫院工作認識上的偏差和誤解,首先要消除新聞媒體對醫院工作認識上的偏差和誤解。從多種渠道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為醫院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另外,新聞媒體對醫療衛生特別是醫患矛盾的宣傳報道中,除發揮監督作用外,也發揮著重要的教育功能,而且這種教育功能不同于一般的公眾教育,必須遵守平衡準則,大眾媒體“不應充當道德打手,不是社會警察,只是一個歷史記錄者。”新聞媒體有義務進行客觀、公正、負責任的報道。同時,衛生系統也要加大對醫院的相關政策、知識的宣傳報道,使公眾逐步了解醫療職業是一種高風險職業,隨著高新技術在醫學領域的運用,這個特點更加突出。醫療工作的這一特殊性,決定了醫療結果的不可測性。作為患者及其家屬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協商、調解甚至訴訟,不要采取過激行為。作為醫院要科學公正地來處理醫療糾紛,按照《條例》規定做好各項善后工作。醫療機構要加大對自身的正面宣傳,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增進社會對醫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緩解醫患關系緊張的對策
1、完善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是指醫療糾紛發生后,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協調、幫助、促進下,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簽署調解協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筆者看來,第三方調解與訴訟相比稍勝一籌的是,訴訟是建立在“對抗”基礎上的解決方式,無法避免的會造成雙方意見難以統一。而第三方調解機制中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很好地搭建一個雙方交流的平臺,探求協議達成的“關鍵點”。雙方壓力可以得到緩解,關系也可以相對融洽。
“第三方調解”國際上普遍做法有二:一是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彼此共擔醫療糾紛風險;二是醫務人員行業協會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且調解的費用通常也由醫療保險責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時,幾乎不用支付費用。若患者對調解機構處理結果不滿,仍可以向法院提訟。我國的第三方調解基本是寄托于“醫調委”,2013年12月8日,司法部副部長、黨組成員郝赤勇在全國醫患糾紛調處工作經驗交流會上講話時指出目前,全國共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1358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1074個,專職人民調解員1.5萬人,兩年來,累計化解各類醫療糾紛近10萬件。但“醫調委”的地位卻不受法律認可,并且只有衛生部門才有調解資格。這樣很容易在調解過程中受到質疑,因此,盡快制訂或者在現有的“條例”上完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相關法律顯得尤為重要。
2、建立強制醫療責任險制度
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醫方轉移執業風險、應對醫患糾紛的有效方式。強制性地給醫生買醫療責任險在歐美國家是很普遍的現象,是一種常態。但是,在我國醫療責任險的覆蓋率較低。我國政府有必要將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作為醫療衛生制度中的一項重點制度來建立,規定全國各地醫院必須參保,從而保證投保率。這樣,在醫療糾紛發生時保險公司承保因執業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不僅包括醫療機構對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所需要進行的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樣的規定防止了巨額的精神損害賠償給醫療機構造成的經濟上的壓力。
3、加強醫療行業的服務與保障
要解決這一問題,固然需要深化醫療體制改革和加大政府對衛生事業投入等措施,但更需要以醫療為中心提升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這是醫院長期過程中形成的基本功。美國的健康改善研究所在2006年還提出了如何在組織和管理層面保證醫療安全性的八條建議:(1)將醫療安全保障作為醫療服務的最基本戰略,安排好基礎設施;(2)將所有利益相關者納入到維護和改善醫療安全性的工作中;(3)通過培訓和交流建立一個新的企業文化;(4)建立起測量和醫療安全保障的指標和監督機制;(5)長時間跟蹤并測量工作情況、加強分析;(6)對受醫療事故影響的醫療工作者、患者及其家屬提供及時的援助;(7)將醫療安全保障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8)根據實際情況對系統進行重組并改善系統的可靠度。筆者認為,雖然上述是對美國的建議,但是這些建議在我國同樣適用,并且也是頗為重要的。因為我國醫療行業在服務與保障這一項上依然做的很不夠
三、結語
有關醫患關系緊張的社會問題,我們可以向西方醫療制度更成熟的國家學習,當然,并不是說西方國家就不存在這些問題,而是他們接觸的比我們早,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看到什么樣的世界,也只能通過我們自己的數據、經驗來探索。但是我相信,只要找到了問題的癥結,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方法的發現也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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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以保障醫療行為價值實現的最終目的。在本文中,醫療安全是一個由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三方組成的體系,醫
療行為通過綜合管理達到安全平衡的運作機制。在法理上研究這三者間的互動關系是在私法的范圍內討論的。當然,
這種安全體系遭到破壞時并不排除衛生行政部門和相應司法救濟等公法領域相應機制的介人。需要說明的是,本文的
目的是將醫療安全放在社會整體背景下,以醫療與秩序、安全、效率、發展諸基點間的互動,揭示醫療一社會關系的本質。
【關鍵詞】 醫療安全;法理分析;法律價值
【中圖分類號】d922.16;r05
【文獻標識碼1 a
【文章編號】 1007—9297(20__)02—0__—05
on medical safety·chen bin,law school w uhan university,430072
【abstract】this article thought the term of medical safety is a lawful,order,benign。healthy system,which was formed
by medical institution,doctors and patients in order to come the goal guarantee medical action value.to achieve this object,
safety and balance operation b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must need.in theory of law ,research the interaction about med ical
safety is under private law.of course,relative mechanisms such as hygiene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relieve in public law is
necessary when m edical safety system was destroyed.
【key words】 medical safety;juristic analysis;juristic value
一
、醫療安全破壞論— — 醫療糾紛
當醫療安全這種平衡遭到破壞時,一種非良性的現象就會
出現,這就是醫療糾紛。這種失衡現象并非無約束,因為它將被
司法或行政強制力所制約,從而進人到另一種公法調整的運行
軌道上去。
與一般的醫療糾紛的概念不同, l j本文認為,所謂醫療糾紛
不僅指醫患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技術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
法,引發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同樣也包括由醫療
服務價格、醫療服務態度等引發的爭議。本文認為,醫療關系是
民法上的契約關系,具有合同的性質。 2 j在這種特殊合同的履行
過程中,許多法內、法外的因素同樣影響著一種安全平衡機制的
形成。
從表現形式看,醫療糾紛可依其爭議標的劃分為:1)因醫療
服務價格引發的醫療糾紛,又包括醫療服務定價、費用結算和醫
療保險諸方面;2)因醫療服務態度引發的醫療糾紛;3)因醫療技
術行為(包括醫療差錯、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具體分析
如下:
(一)醫療服務態度
醫療服務態度與醫療糾紛的發生,表面上沒有直接的因果
關系,然而,從心理學的角度看,醫療服務態度是誘發爭議的潛
在性因素。因為冷漠的態度會直接導致醫患雙方的互不信任,
從而誘發爭議并影響著爭議的解決。
(二)醫療服務價格
醫療服務不僅是安全第一,它的風險也要有所認識。應該
說,醫療風險集中在費用的負擔能力和身體、精神損傷兩方面。
醫療服務定價是否合理、完善,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在服
務價格的認同等影響很大,并進而影響醫療安全。
對于患者而言,不規范的醫療服務價格嚴重損害了他們的
利益。對于醫療機構,患者對醫療費用的拖延已經嚴重影響了
其發展。此外,對于醫療糾紛的巨額索賠,醫療機構也憂心忡
忡。對于醫務人員,由于醫療風險的客觀存在,如何分擔風險就
成為了安心之急。采用醫療保險合理分散醫療風險,減輕醫療
機構、醫務人員、患者的負擔,應該是切實可行的方法。
(三)醫療事故糾紛
由醫療技術行為引發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
事故兩種。而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
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
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是破壞醫療安全的頭號殺手,同時也是影響社會
穩定的重要因素。199!9年,美國醫學研究所(iom,the institute
of medicine)的一份報告《犯錯的是人— — 建立一個更為安全的
保健系統》震驚了美國上下。報告指出:美國每年估計有98000
人死于可以預防的醫療差錯。這個數字遠遠超過了美國每年死
于工傷、 交通事故和aids的人數。 由此可見,預防、控制、減少
醫療事故的發生以及合法、有序地解決因此引發的醫療糾紛,不
僅對醫療服務三方主體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具有深刻而廣泛
的社會價值。
二、醫療安全的法理分析
從法理的角度分析醫療安全,是為了揭示醫療這一社會現
象的價值所在,從中理解醫療安全機制的應然性和實然性,即為
什么要醫療安全和如何保障醫療安全。首先要認識到,醫療安
全絕非醫療服務的唯一價值所在。如果是,那么只是一種主觀
主義與絕對主義的偏頗之見。who認為:“健康是一在心理上、
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完滿狀態。”也就是說,以維護患者身心健康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為目的的醫療服務同樣負有促進社會健康的責任。換句話說,
醫療服務不僅僅是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三方的關系,它同
樣涉及社會這個大系統,這也就是本文一直強調的,討論醫療價
值應該放在社會背景下進行。
如前所述,醫療安全是基于自由、公正、有序、效率、發展的
相互支持。它與這些基點一起構成了醫療的價值體系,即“一個
人所持的或一個團體所贊同的一組相關價值0-[4]以下,我們具
體分析。
(一)利益
從本質屬性上將,利益是社會主體的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的
具體轉化形式,它表現了社會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構成了人
們行為的內在動力。 5 j
社會關系中的利益關系總是表現為矛盾與統一,沖突與協
調的狀態。這種狀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表現得尤為突出。而最
主要的是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應該說,社會利益是第
一位的,它反映了公眾對社會文明狀態的一種愿望與需要。
具體到醫療領域,利益對于三方主體都有深遠影響:(1)患
者愿意花最少的錢維護最大的健康利益。(2)醫務人員要完成
醫學職業價值觀和醫療經營價值觀的統一。 6 (3)醫療機構要協
調好社會責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私利對公利是有負面影響的。但是,“追求私利的個人行
為,在既定的合適法律和制度結構下,會無意中造成有利于社會
利益的結果。”l7 j關鍵是,如何確立合適的制度結構。
(二)秩序
秩序是社會基本價值之一,它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
要前提,它總是意味著在社會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
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以及財產的安全性。而秩序一
旦被打破,偶然和不可預測的因素就會不斷干擾醫療服務運行,
從而使醫患之間信任減少,不安全感增加,從而誘發糾紛。
(三)自由
自由的概念因學科的不同而理解不一。在法學領域,自由
是指人的權利,即自由權。追求自由是人類固有的本性。人類
的歷史就是不斷實現自由的過程,“文化的每一個進步,都是邁
向自由的一步。”【 j
在醫療服務中,首先,現代醫學模式已經從醫生主導走向了
社會契約式。這就是患者自由權利進化的體現。體現在具體的
醫療契約中,就是合同自由原則。當然,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
由,制度同樣推動歷史的發展。“從身份到契約只是歷史進步的
第一臺階,從契約到制度才是第二臺階0-[9]
(四)效率
效率即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也即以最
小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
大的效果,也就是經濟學上常說的“價值極大化”的方式配置和
使用資源。在社會中,效率意味著社會資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
來越多的人改善境況而同時又沒有人因此而境況變壞。
對于醫療服務,效率意味著有限的醫療資源如何配置的問
題。who總干事特派代表陳潔教授在上海舉行的第二屆中美
21世紀醫學論壇上的“未來衛生發展的六個目標”就包括:? ?
2)改善衛生資源分布;??5)提高效率,充分利用資源;6)提高
衛生服務提供及籌資方面的公平性。比如各地的醫療機構如何
設置,醫療機構內部科室人員的安排,特別是醫務人員的工作效
率直接影響到糾紛的發生。對于政府,則要深化衛生體制改革,
在堅持倫理學原則的前提下,采取各種激勵措施,促進政府適應
新角色。
(五)平等與公正
“平等”是指人們的地位、權利和福利等的相同。“公平”是
對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認定。它們具有十分明顯的一致性和聯
系:公平經常以某種平等為基礎,某種平等往往被認為是公平
的。
從人類的認識層面上看,平等僅僅是表面的相同,而公平在
是深層次的廣泛的心理認可。在醫療服務中,平等可以通過契
約平等得以表現,而醫療服務的公平則需要全社會長期累積的
認可,這是一個全社會共同努力的目標。
此外,公平還包括醫療資源分配的公平性。who公布的
1997年各國醫療保障制度指標排名顯示,我國總體健康水平排
在第61位,但在醫療籌資分配的公平性只排在188位,城鄉衛生
資源分配差距已經十分驚人。
(六)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最早出現在國際環境法領域, 1 ul后進入
廣泛的社會背景中。
wto宗旨之一是“可持續發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與
gatt強調的“充分利用”(fu11 use)不同,wto主張“合理利用”
(optional use),要求考慮資源利用與持續發展的關系。 l“
醫療作為社會資源是一種,不合理的使用也可能導致醫療
資源的枯竭。而所謂醫療服務的發展,就是指從長遠的社會發
展與群眾健康認識醫療服務,不急功近利,不殺雞取卵,充分體
現醫療的公益性、長遠性、社會性。20__中醫藥現代化國際科技
大會宣布的“成都倡議”就明確了醫藥發展的可持續原則。
(七)關于安全
在分析了醫療的其他社會價值后,談談安全。安全是什么?
安全是人們對客觀環境在主觀心理上的認同與信賴。安全的基
石正是上述要件。
如何保障醫療安全,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實踐問
題。從理論的角度考慮,當醫患雙方形成一種自由、平等、公正
的、具有高效率的、充分考慮當事方利益的、有序并不斷發展的
醫療體制,我們就可以說,這種醫療服務是安全的,是值得信賴
的。
反之,如果醫療安全被許多因素加以破壞,那么,它必然禍
及其他價值的存在,從而造成醫療價值體系的總崩潰。因此,認
識醫療價值體系,需要全社會在更高層次上達成共識,即對醫療
價值終極目的的認可。
這種終極目的便是社會正義。
正義是多變的概念,它“有一長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化無常,
隨時可以呈現不同形態,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 1 一本文所指
的正義主要是一種公正的體制,并在人們思維中充當社會的道
德價值評判標準。例如,美國法學家龐德就認為:“在倫理上,我
們可以把它看成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要求的一種
合理、公平的滿足。”[¨]在這一點上,醫務人員的醫德觀念、醫療
服務的 社會公益性質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此外,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只有社會正義才揭示了醫療作為
制度文明的體現。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就說:“一個社會體系的正
義,本質上依賴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權利義務,依賴于在社會的不
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_1 ]社會正義,即社會
基本結構的正義,一方面從根本上影響個人生活的目的與發展,
另一方面,控制社會道德的前進方向。醫學倫理與醫學經濟價
值實際上正是社會正義的一種表象形式。
· 四、保障醫療安全的實踐措施
前面已經提到,保障醫療安全可以分為公法和私法領域的
保護,即采取的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當然,司法制度介入僅僅
是保障醫療安全的第二性規則,第一性的措施是如何預防醫療
事故的發生從而保障醫療安全。因此,可以說,預防措施和自力
救濟都是主動性的,而公力救濟是被動性的。
在具體分析之前,有一點需要說明,保障措施不僅限于法律
途徑,但根本途徑仍然是法律的保障。因為社會大背景是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醫療安全同樣在這個框架中。
(一)預防措施
1,全面理解“以病人為中心”
1)“以病人為中心”的原則應該強調醫患溝通,盡快實現從
生物醫學模式向生物社會生理醫學模式的轉變,對于廣大醫務
人員,必須在醫學倫理上完成從家長權威模式向醫學契約服務
模式的轉變。其內涵就是堅持生命神圣的崇高醫德基礎上融人
生命質量和生命價值的新觀念,樹立三者和諧統一的倫理觀。
此外,應該注重溝通技巧,尤其是醫療服務語言。
2)貫徹這一原則不等于取消醫生在患者診斷、治療、預后決
策中的主導作用。現代醫學是一門嚴謹的科學,無論從基礎理
論還是實踐經驗上講,無論是對疾病的診斷、處理決策還是預后
判斷,醫生和普通病人在信息占有上永遠不可能達到對稱和均
衡,這就決定了在整個醫學領域中,醫生必須也應當起主導作
用。因此,醫務人員在目前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下也要敢于堅
持原則,同時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醫療活動中對于一
些“灰色地帶”,一方面要尊重醫務人員對創新技術、風險治療的
實施,另一方面也要求醫務人員必須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根
本上,這是一個醫患雙方如何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協調的問
題。從法律角度看,這也涉及到一個如何看待病人自的問
題。應該說,維護病人的自,是對病人人格的尊重,同時抑
制病人自也是為了維護病人健康權益。在醫療過程中,應
該提倡公平思想,提倡醫療消費主體和客體的假設換位,例如設
想“我是患者”或“我是醫生”。由此,對病人自限制至少應
該符合以下條件:緊急情況、病人授權、本人或人無法行使
自、病人不合理要求、錯誤行使。
3)依據衛生經濟學原理,“以病人為中心”就要一切從病人
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出發,主要體現在醫療費用問題上。一
方面,醫療機構是經濟實體,需要贏利。另一方面,醫療機構又
要考慮病人的承受能力和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種矛盾造成醫
療服務價格的一定混亂。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1)醫療機構自主定價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但這同時又
帶來了醫療價格混亂、侵犯患者權益的問題。最根本的方法是
實行有效監控制度。有效監控醫療服務價格對醫療市場競爭格
局的形成會起到積極的作用,會比一般的思想教育更有效地規
范醫務人員的收費行為、醫療行為,對減輕社會醫療費用負擔的
效果也將是十分明顯的。【1
(2)醫療機構應該正確認識到社會責任,應該認識到醫療機
構是具有社會公益性的組織,必須負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當然,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對醫療機構的損失,政府也應該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
(3)繼續推行、完善、改革醫療保險體制。醫療保險可以有
效減輕醫患雙方的經濟壓力,而實行醫療責任保險更可以保障
醫患雙方的利益。
2.醫療質量管理
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和醫療需求的變化,醫療服務質量已
經涉及工作效率、費用控制、服務態度、對病人需要的及時反映、
對病人價值觀的尊重、服務的可及性等方面,成為醫務人員素
質、技術服務水平、設施環境條件、費用水平、管理水平的綜合體
現。
醫療安全是醫療質量的前提和基本要求,而醫療質量是醫
療安全是根本保障,這兩者不僅是業務概念,還是依法行醫、依
法行政的衛生法制概念。因此,必須樹立現代醫療質量觀,從法
制建設、道德建設、機構建設等多方面人手,強化醫療質量管理。
一般而言,醫療質量管理有三大支柱:
1)法律手段
衛生法制建設為醫療質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目前我國
已經有20多部衛生法律,數百部衛生法規和規章,其中重要的
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執業醫師法》(1998)、《醫療事
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院感染管理規
范(試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__年8月1日起
實施)等。
2)衛生改革
改革對加強醫療質量的管理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改革的目
標之一就是“讓群眾享有優良的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為此作了
大量努力,并采用了諸多創新技術。同時,各級衛生主管部門也
加強了對醫院醫療質量的監管。而且,我國應該積極借鑒各國
在醫療質量管理方面的先進思想、方法和技術,如風險管理、持
續質量改進、全面質量管理、重視醫生對醫院品牌的作用等,進
一步強化醫療質量管理。
3)行政措施
應該說,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保證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是
醫療機構的首要任務。而強化對醫院的質量監控是衛生行政部
門的重要職責。但是,在這方面我們還做得很不夠。
在美國,強化醫療差錯預防是一種國家行為。1999年12月
7日當時的總統克林頓指示國家協調工作效力質量機構(qulc,
quality interagency cordination task force)評估iom 的報告<犯
錯的是人》,并負責制定有效的措施以預防對病人安全的威脅,
減少醫療差錯。20__年2月,qulc向總統遞交了名為《盡力為
了病人安全:聯合行動以減少醫療差錯和沖突》的報告。報告按
總統的要求提出了一套 計劃,賦予計劃部門主動執行的能力,以
幫助國家衛生保健系統預防醫療差錯。【1 quic在報告中提到減
少醫療差錯的第一條措施就是:國家重視,從領導階層到研究
者,從研究工作到草案均應加強病人安全的基礎知識。【1’j
又如,盡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堅定機構走向中立
化,但仍難以避免“同行鑒定同行”的職責。【1副這方面美國做得很
好。美國建立了授權報告和志愿報告系統,國家授權委托和民
間志愿監督兩個系統相結合,兩個系統分別報告,基礎不同,方
法不同,線索不同,報告的角度也不同。兩者綜合研究,可以得
出最接近事實的報告,也可以盡量避免因為同行、同事和其他種
種可能影響準確報告的因素。【1 9_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二)關于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
如前所述,醫療糾紛的誘發因素很多,導致醫療糾紛的原因
也不少。總的來說可以分為醫療事故類和非醫療事故類。對于
非醫療事故類,一方面有相應職能部門進行管理,另一方面醫患
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的方法加以解決,當然不排除醫方有關人
員違法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發生。本文主要討論醫療
事故的處理。
首先,談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方普遍認為,《條例》
加重了已方的責任,“醫生不好做了”,實際情況又如何呢?現代
醫學的一大特點是醫患雙方對醫學知識占有的不平衡。而且,
醫療行為具有雙重性,既可以治病又可以致害。我們難道不應
該保護患者的權益嗎?醫療方不應該加重責任嗎?那么,為什
么醫療方認為“醫生不好當了”呢?根本原因是認為醫療的風險
加大了,醫療公正的天平過分傾向了患者。
讓我們看看《條例》比之《辦法》有哪些變化:尋求司法幫助
沒有鑒定也能上法庭;選擇鑒定機構醫患雙方地位平等;醫學會
擔任鑒定機構走向中立;回避違規鑒定人可以判處受賄;病歷文
書能復印患者有權保留證據。從這些分析中可以發現,不是讓
醫療方片面加重責任,而是追求一種醫患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的
均衡。現代醫學是一種契約關系,如果雙方權利義務不平衡,契
約又何談公正?少數人的異議,只是一孔之見,看不見問題的實
質。事實上,醫療方若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根本、最有效的
辦法就是依法行醫。程序公正必然走向實體公正。正如約翰?
羅爾斯所說:“這種程序若被人們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
確的或公平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一些怎么樣的結果。”只有在
合法的基礎上,下文所討論的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才有存在的
可能與必要。
1.自力救濟
先看看國外的經驗。新加坡目前還沒有一套專門的關于解
決醫療糾紛的成文的法案。但對自力救濟工作做得很好。醫院
專門設有紀律和投訴調查委員會,并有非醫學人士參加。一旦
發生醫療糾紛,民事訴訟和調解是兩大解決途徑。民事訴訟中,
事故責任一般由醫藥理事會的專家判定,賠償損失則由保險公
司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一般不與病人或其家屬交涉,只對執業
醫生的過錯進行處理。
由于民事訴訟費時費錢,新加坡于1997年成立了調解中
心,鼓勵通過調解化解醫療糾紛。目前已經受理了800多起個
案,其中包括9起法院轉來的醫療疏忽糾紛案,調解成功率很
高。不過,調解對事故的最后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不具有法
律效力。如果雙方不同意,可訴諸法律。
在德國,每年的醫療事故總數也有10萬起,其中25起甚至
會導致病人死亡。對于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除通過法
院尋求解決外,采用最多的方式是庭外和解。雙方首先進行協
商,如果不成功,則可以向“醫療事故調解處”求助。該組織是德
國設立的專門負責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機構,由各州的醫生協
會單獨或幾個州的醫生協會聯合設立。這是一個獨立機構,職
責是從調解民事糾紛的角度來處理醫療事故,以判斷醫生是否
有責任、責任大小以及賠償數額。工作人員由法律界人士和醫
生組成,專家小組必須在得到病人和醫生雙方同意后才能開展
工作。
而在我國,除了協商,當事人還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
事故糾紛。盡管《條例》沒有規定,但這卻是一種很有成效的處
理方法。有學者就曾經提出多渠道解決醫療糾紛,具體做法是:
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采取三條出路以分流、化解矛盾,如當事人
協商不成,可向衛行政部門、仲裁委員會、法院分別提出申請或
訴訟,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 。。這種看法很有見地。仲裁的特性
決定了這種方式最大的優點是分流處理渠道,解決問題的效率
得以提高,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處理問題的公正性,也可以適用于
非醫療事故類的醫療糾紛。
2.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并不意味著醫療事故只能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或經法院裁決。當事雙方依然可以進行調解。《條例》第48條
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
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當協商不成時,雙
方當事人享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和向人民法院的選
擇權。但是,當事人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訟,衛生行政部門不
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受理。當醫患雙方、鑒定專家、衛生行政
部門管理人員的行為觸犯刑律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一種最
嚴厲的措施。
對于醫患雙方,都不愿發生醫療事故,但是人不可能不犯
錯,因此,正確處理好醫療事故同樣可以維護醫療安全機制:
1.對于患者
首先,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權利,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保護自己
的合法權益。其次,不要與非法行醫者發生醫療關系。再次,認
真履行好自己的義務。如患者提起醫療事故之訴,仍必須證明
自己在該醫療機構進行過醫療活動,并且是因為這家醫療機構
的醫療行為使自己受到損害。此外,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也可
能構成犯罪。
2.對于醫務人員
首先,應該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隱私權,但該說的說,不該說
的不說。其次,病歷書寫規范并妥善保存,否則,將增加自身舉
證的難度。再次,主觀的病歷不予復印。
3.對于醫療機構
首先,制定預防方案以預防事故、減輕損害并加強質量監
控。其次,積極解決醫療事故,要對非醫療事故認真分析。再
次,從整體法制管理的角度出發規范醫療行為。
4.對于衛生行政部門和鑒定委員會
首先,應該嚴格執法,不得違法。其次,努力開辟新途徑、新
方法有效解決醫療糾紛,如上網管理醫療事故爭議。
總而言之,醫療安全是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維
護醫療安全是一種社會責任。但是,只有在法制的基礎上,醫療
安全才不會是建在沙灘上的城堡。
法制,原是醫療安全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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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據中國誤診文獻數據庫顯示,我國目前總誤診率為27.8%。造成誤診的原因有16種,其中很多與醫生的診療水平和責任心有關。醫務人員因責任心差、而導致病人死亡、殘疾或因服務態度不好而發生醫患糾紛的事例也屢見不鮮。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即醫德,是醫務人員應具有的思想品質。醫者是本著良心與尊嚴為病人的健康而行醫。高尚的職業道德,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基礎。這不僅僅因為醫務人員只有良好的醫德,才會自覺磨煉意志,刻苦鉆研業務,從而具有精湛的醫療技術;同時,良好的醫德也是調節醫患關系、醫醫關系的杠桿和準則,是執行規章制度的基礎。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首先就應該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職業風尚。杜絕醫務人員在對待病員的態度上出現冷、硬、頂、氣等現象。切實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加強工作責任心,在言語、行為和舉止上,講究文明禮貌,對待病員一視同仁,樹立“病人至上,廉潔行醫”的觀念。
2 夯實基礎,提高醫療質量
醫療行業是高技術集中的特殊服務事業,醫療風險存在于醫療活動各個環節中,具有風險水平高、風險不確定、風險復雜、風險后果嚴重等特點。在醫學領域中,人們對疾病和人體的研究和認識,還有許多的未知數和變數,這就決定了醫療活動的復雜性和危險性。實踐中,不少醫療糾紛是由于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水平不高,面對復雜或意外情況不能解決,導致患者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后果而引起的。醫務人員必須加強自身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這是減少醫療過失,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
2.1規范病案書寫工作病歷資料是記載醫務人員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的書面記錄。是證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最重要的證據。醫務人員應該按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采集,書寫病歷,保證病歷內容的客觀、真實、全面、及時、有效,病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寫你所做的,做你所寫的:①病案記錄要全面,防止漏記;②病案記錄要及時,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h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③病案記錄內容應一致,避免前后矛盾;④該由患者簽字的地方絕不能省略。⑤病歷一旦形成,禁止更改;⑥病歷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2.2醫務人員自身應加強“三基”學習。同時要掌握最新的專業知識和技巧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要求從業者有嚴格的資格限制,經過嚴格的教育培訓。醫療方應具有基本的醫療水準,具有與所要求的資格相符的高度的能力、技能。醫學領域是最高深、最復雜、未知領域最多的一門實踐性學科,就人類生命活動的規律而言,人類只認識了冰山的一角,但實踐中常常需要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科學勇氣和實踐精神,尤其是在醫學方法不成熟的領域,醫療行為具有深刻的探索性。而醫療中采用的檢查方法和手段,治療方法及藥物對人的身體具有侵入性,又需要嚴格限制。同時因為醫療行為常常決定了一個人的生命與健康,要求追求其最大的成功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間是對立統一的,三者達到協調的判斷基礎就是允許合理醫療風險。
2.3作為醫院也要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培訓建立和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嚴格考核,開展科研,進行學術交流,團結協作,使醫療水平不斷提高,更好地為病人服務。當今高科技迅猛發展,醫務人員要樹立國際化大市場的觀念,強化競爭意識,適應多國家、多民族、多元化服務,提升文化、學歷和多學科知識,加強業務學習,以便提高醫療技術水平,以適應當今時代的發展,滿足病人的就醫需求,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3 加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醫務人員要做到守法,必須先做到知法和學法。臨床醫療和法學是兩個專業性都比較強的學科,醫務人員懂醫不懂法,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法律意識淡薄。要加強法律學習,加大醫療法規的宣傳力度,讓醫務人員懂得學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強其法律意識,自覺地依法行醫,便可以有效地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這樣就需具備以下3種意識。
3.1糾紛意識隨著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的提高,醫院和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不斷,且呈上升趨勢。因此人們也經常聽到醫院抱怨現在的病人越來越難“伺候”。醫院有如抱怨不如之余冷靜地思考,認清當前的形勢和順應時代的潮流,從《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法律在向弱勢群體傾斜,立法的進步體現了人文關懷。在這種形勢下,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應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3.2舉證責任意識構成侵權行為要有4個要件:行為人的行為有違法性;行為人有主觀過錯;有損害結果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通常說的“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訴訟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通常是醫院。按照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而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1醫療社會工作者的概念
社會工作者是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運用個案、小組、社區、行政等專業方法幫助社會處于不利地位的個人、群體和社區解決困難,預防問題的發生,恢復、改善和發展其功能,促進社會公正為職業的專業工作者。
醫療社會工作者是社會工作者隊伍當中的一只新生的社會力量,他們通過將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與醫療服務領域相融合,并作為醫療機構中的成員,協助患者以及患者家屬解決與健康相關的社會和心理問題,清除他們在醫院就診過程當中所遇到的障礙,促進患者早日康復,達到生理和心理的平衡。
2醫療社會工作者介入醫療服務領域的必要性
2.1促進疾病預防工作 疾病預防是當代醫療保障制度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往往在實際生活當中,疾病預防工作環節卻十分薄弱。醫療機構中的醫務工作者往往對于一線醫務工作都疲于應對,開展疾病工作的時間自然少之又少。此時,如果有專業的醫療社會工作者介入醫療服務領域,將會對疾病預防工作發揮重要作用。
醫療社會工作者可以通過以社區、家庭為單位,深入基層開展疾病預防工作。通過組織和培訓志愿者,向基層群眾宣傳疾病的預防知識、公共衛生政策,介紹相關福利措施,減輕他們的實際困難。同時,醫療社會工作者還可以協助醫療機構、商業醫療保險機構開展基層疾病市場調研,了解基層群眾對醫療服務的訴求,以達到預防疾病和提供更加適應基層群眾的醫療服務措施。
2.2改善醫患關系 現有醫療資源配置的不合理以及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往往會導致醫患糾紛、醫患沖突頻發。現階段,醫患關系十分緊張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因為沒有形成健全的醫療服務模式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醫療社會工作者在醫院整體運行的很多階段,都應扮演重要角色。每一個患者從患病,到進入醫院,都背負著生理和心理上的負擔,都希望早日重拾健康。此時,醫療社會工作者的介入,可以幫助患者構建健康心理狀態。根據患者病情提供醫療方案費用信息,幫助不同經濟狀況的患者選擇治療計劃。當患者及其家屬在治療過程當中出現憤怒、恐慌、焦慮等情緒時。作為醫療社會工作者,可以運用專業知識,幫助患者緩解和疏導這些反面情緒,積極配合對疾病的治療。
在發生醫患糾紛時,醫療社會工作者可以充當醫院和患者之間的橋梁。現階段,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無論過錯在哪一方,最后介入醫療糾紛處理的主要是還是醫務工作者,他們原本就是糾紛的當事人,這不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此時,醫療社會工作者作為第三方中立者的角色介入進來就顯得額外重要。在患者層面,醫療社會工作者可以對患者和家屬進行解釋說明、安撫情緒、了解相關醫療知識,在醫療機構層面,社會工作者可以對醫務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促進患者和醫務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保持中立的對醫患糾紛進行調節,尋求妥善的解決途徑,促進和諧的醫患關系。
3醫療社會工作者的發展難點
3.1醫療機構對社會工作專業認識不足 由于社會工作專業原本就起源于西方社會,相對于我們而言,本來就是一個舶來品。50年代我國計劃經濟的確立,人民的生活資源以及所獲幫助都通過行政渠道提供,專業社會工作發展因此中斷。隨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專業社會工作才重新受到重視。現代意義上的專業醫療社會工作,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發展的滯后導致許多醫療機構并不知道什么是醫療社會工作者。更談不上設置崗位培養專業的醫療社會工作者。
3.2專業人才的缺乏 醫療社會工作者想要勝任醫療機構的實際工作,首先要掌握專業的社會工作知識,同時還需要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背景,了解醫院的實際運轉。現階段,從高等院校社會工作人才的培養模式上來看,還不具備向醫院提供專業醫療社會工作人才的條件,即使他們在校園里掌握了社會工作專業知識,但是他們不懂醫,缺少醫院工作經驗。從醫療機構層面上來看,現在有些醫院的醫療社會工作者是從醫務工作崗位上轉任而來,雖然他們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背景,了解醫院的實際運轉,但是他們缺乏系統專業的社會工作知識,也很難成為一名優秀的醫療社會工作者。
4醫院培養醫療社會工作者的戰略措施
4.1加大與高校的合作力度,培養專業醫療社會工作者 一名優秀的醫療社會工作者,不僅要掌握社會學、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還要對醫學、心理學、法學等多門知識的掌握。醫務社會工作者應該是高素質、專業實務性、創新型復合型人才,培養方向應該定位在碩士、博士階段上。在2010年,重點高校才開始招收社會工作碩士,發展時間較短,社會工作博士學位以及醫療社會工作方向教育至今仍是空白。
醫療機構應該加深對社會工作人才的認識,應該引導和鼓勵與各大高校合作培養醫療社會工作者高學歷人才,完善學科領域,確定醫療社會工作的研究方向。高等院校在教授醫療社會工作相關理論知識的同時,應在醫院構建立定點醫療社會工作人才實習基地,進行實務性學習,了解醫院運轉,從事專業醫療社會工作實務,加大培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高水平的醫療社會工作者。
[關鍵詞]護理風險管理;腦外科護理管理;應用價值
所謂的風險管理,從本質上來看,主要指的是對各種可能出現的經濟損失風險做出必要的評估,并在第一時間將具有可行性的解決方案提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進行風險管理的主要意圖旨在有效使法律訴訟的發生頻率以及導致經濟損失的可能性降低[1]。護理風險管理一直以來都被當成是醫院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其重要內涵就是針對護理工作過程中已出現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風險做出必要的識別,評估以及干預措施,從而使護理事件的發生可能性顯著下降,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減少對患者以及醫院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在社會高速發展,加之人民生活質量持續提高的時代背景下,患者所要求的護理服務質量也在日益提高[2]。所以,在臨床中采取科學的護理風險管理具有必要性[3]。在該文的研究中,對100例腦外科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回顧,基于此,重點探析在腦外科護理管理過程中,應用護理風險管理所具有的重要價值。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將2016年1—12月這段時間內,該院腦外科接收治療的100例患者當成是主要的研究對象,并依據護理方法的不同來進行劃分,一個組別為對照組,而觀察組則作為另一個組別。這兩組各有50例患者。在這其中,對觀察組的男女患者的比例進行劃分,即男23例,女27例;而對照組的男女患者分別是24例和26例。兩組患者年齡以及性別等多個方面全面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方法
對照組的患者,觀察組患者采用常規護理管理這一模式則有針對性地運用了護理風險管理模式。主要內容包括。①提高護理人員對風險的識別能力。通過系統組織形式來安排全體護理人員對風險管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知識進行學習,進而使其風險管理意識和法律意識有效增強[4]。此外,由于腦外科患者的病情相對較為復雜,患病原因具有多樣性,因此處于判斷和識別各種護理風險的過程中應提高警惕,要求護理人員強化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從而使護理風險的發生可能性降低。②建立與完善風險管理責任制。在腦外科護理管理的過程中,指定專門的護士長作為風險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在日常工作的狀態下,一旦相關的護理人員發現存在任何的風險隱患,則應該在第一時間進行護理風險管理表的填制,并同時與科室組織進行討論和學習。要求護士長發揮帶頭作用,及時成立風險管理小組,并在每個組別中設置一個組長,組長要肩負起落實每一位護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的重要責任。③加強對護理人員風險意識與綜合素質培訓工作。對于腦外科疾病而言,其研究的進展速度相當快,為了使護理風險得到有效的降低,相關責任人應該在指定時間內安排護理人員學習與護理學科相關的知識。對于腦外科患者的護理為應急護理以及搶救護理,因此,就要求定期對醫院內部的護理人員進行考核,并對護理人員的各種護理行為加以規范,從而使護理風險的發生可能性大大降低。④強化管理人員對風險的監控,并同時將緊急預案設置好。進一步使管理人員的護理風險意識有效提升,同時借助于實時監督的手段來營造一種嚴肅莊嚴的科室工作氣氛。作為護理工作的首要責任人,要求護士長應該進一步強化對每一名護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一旦出現危重的患者,則要求及時指派專業的護理人員對其進行護理[5]。除此之外,在風險的監控過程中還應該重點關注對關鍵時點的把握,比如一些國家法定節假日,也應該確保護理的總體質量,從而有效預防在各個細節之處產生失誤。
1.3觀察指標
通過滿意度調查表來展開患者對護理管理服務的滿意度的評價工作。非常滿意與一般滿意人數的加總之和,所占到總人數的比重,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滿意度。此外,對兩組患者中產生的不良事件以及醫療糾紛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對比分析。
1.4統計方法
借助SPSS17.0統計學軟件對數據進行處理,計數資料采用[n(%)]表示,進行χ2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患者護理滿意度比較
最終結果表明:關于觀察組,其具體顯示出96%的護理滿意度,而對照組體現出來的結果是80%,進而得出觀察組的護理滿意度比對照組更高(P<0.05)。見表1。
2.2兩組患者發生不良事件與醫療糾紛情況的比較
最終結果表明:在觀察組當中,其不良事件的發生率以及醫療糾紛發生率都有所顯示,兩者分別是8%和2%。這比對照組表現出來的18%以及12%更低(P<0.05)。見表2。
3討論
針對于腦外科疾病,其一般通過手術這一手段來進行治療,在現代科技迅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加之顯微技術的普及化,腦外科手術有了非常快速的發展[6]。在手術治療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風險,特別在腦外科手術過程中,對腦組織以及附近神經系統進行手術。此外,由于護理人員工作量相當大,因此進一步增加了危險的系數[7]。所以,在腦外科疾病的治療方面更要求采用科學的護理手段,而最為關鍵的環節就是護理風險管理[8]。對于護理風險管理而言,其目前已被當成是一種具有科學性的護理管理模式[9],其所發揮的作用是可以對腦外科內的護理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做出有效防范、評估和分析,從而使得護理中可能產生的不良事件以及醫療糾紛大大減少,并同時使護理風險對醫院和患者雙方造成損害的可能性進一步降低[10]。在該文研究過程中,對于腦外科護理管理具體采用護理風險管理模式,同時系統對比分析了護理效果與常規護理模式之間的異同。最終結果表明:通過護理風險管理的應用,患者具體呈現出的是96%的護理滿意度,這比常規護理的80%高得多(P<0.05)。除此之外,對于觀察組而言,其不良事件以及醫療糾紛的發生概率都低于對照組(P<0.05)。綜上所述,在腦外科護理管理過程中進行護理風險管理的應用所具備的重要意義是顯著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處于護理階段下潛在發生的不良事件以及醫療糾紛明顯減少,并能夠提升患者的護理滿意度,有效推動醫患關系的和諧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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