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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稅稅務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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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稅稅務

    第1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印發后,陸續接到部分地區來函,要求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行范圍問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并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1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第2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四、出口企業其他企業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出口證明的,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出口證明。

    因出口證明推遲開具,導致委托出口企業不能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正常申報出口退稅而提出延期申報的,委托出口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68號)第四條規定辦理。

    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簽發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簽發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未按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審核有誤的,一經發現應及時函告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

    五、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于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并于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六、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前購進的設備),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后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不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外購設備及零部件按購進設備及零部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退(免)稅;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免)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后,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核實表》(見附件)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辦理退稅。

    七、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稅;其他機電產品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第3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該例的主要特點是計算和處理“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其他沒有什么與一般出口貿易不同。

    ① 外購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

    6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00

    貸:銀行存款

    7020000

    ② 本月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③ 進料加工復出口

    借:應收外匯賬款

    6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00

    ④ 內銷產品

    借:銀行存款

    58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⑤ 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本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或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600×(17%-15%)-100×(17%-15%)=10(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產品銷售成本

    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0000

    ⑥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底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應納稅額=85-(102+0-10)=-7(萬元)

    由于應納稅額小于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7萬元。

    ⑦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100×15%=15(萬元)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600×15%-15=75(萬元)

    因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75萬元

    所以,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即當期繳納稅額的絕對值)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75—7=68(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

    7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6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750000

    ⑧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70000

    第4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關鍵詞】出口退稅率;上調;財務

    一、引言

    為了應對國內外環境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多次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尤其是在2008年和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七次提高出口退稅率。這七次調整分別為:(1)從2008年8月1日起,國家將一些紡織品、服裝的退稅率由原來的11%調高到;(2)從2008年11月1日起,將一些玩具、塑料、家具等勞動密集型的商品和治療艾滋病的藥物等高科技含量的商品的退稅率提高;(3)從2008年12月1日起,把箱包、鞋、帽等傳統出口商品退稅率從1l%調高到13%,林、木產品由5%調高至9%、13%;(4)從2009年1月1日起,將部分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5)從2009年2月1日起,有關部門對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再次做出調整被提高至15%;(6)從2009年4月1日起,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又再次提高至16%,并將光纜等部分機電產品提高至17%;(7)從2009年6月1日起,將塑料、玻璃制品上調至13%,鋼材、鋼鐵制品上調至9%。以上出口退稅率的七次調整中,主要集中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及高附加值的機電產業,特別是我國傳統的紡織服裝出口產業,四次調整其退稅率由原先的11%調整至16%,出口退稅率的高頻率調整和大幅度提高對企業財務將會產生重大影響。

    二、增加產品利潤

    出口退稅與企業利潤存在著一定的相關性,假設一家外貿玩具公司生產玩具所需原料為11.7元,以13%的退稅率為基準,在不同退稅率下成本變化的情況如下表表示:

    對表分析可以得出:出口退稅率的調整會導致企業退稅額發生改變,進而使產品的出口成本發生改變,從而影響企業利潤。出口退稅率和企業的出口成本呈負相關,出口退稅率每提升1%,企業產品的出口成本就會下降0.96%。

    出口退稅率的調高一定會減少產品成本,增加企業利潤,那么在相同價格下的企業會擁有更大的獲利空間,但所得利潤并不是因為價格的上調或技術的改進而導致的。在國際激烈競爭的市場中,為了能得到更多的訂單和更大的市場份額,企業會愿意降低產品價格以產生價格優勢,就短期而言對于企業創利是有利的,但從長遠來看,會對企業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因為政策調整是多變的,企業依賴于出口退稅額的增加來提高出口銷售的利潤有很大的不穩定性,而出口退稅率的提高會讓企業在獲得額外利潤的同時會減少企業對其他增加利潤途徑的探索動力,也就形成了一定的利潤的依賴性,這不僅不利于產品的優化升級,還會給行業的出口貿易帶來不穩定性。

    三、增加企業流動資金

    出口退稅率的上調,會在原有的出口規模上增加退稅額的收入,當出口額較大時,其獲得的相應退稅額是企業流動資金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具有較強競爭力并擁有穩定外銷利潤的行業,可以減少退稅額對銷售貨物的利潤彌補,而將資金用于企業的其他投資領域。由于出口退稅率調整幅度較大,企業相對而言會擁有較為可觀的退稅收入,而且是因政策調整帶來的意外收入,于是在企業內部資金鏈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企業會為爭取較高的收益率而考慮投資于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領域,例如股權投資、金融市場等。

    企業利用剩余的流動資金進入投資市場,因其本身發展局限性及外部投資市場不確定性不能有效的控制投資風險,以致出現不僅不能獲得預期收益撤回外投資金并且將投資風險引入企業的不良現象。出口退稅率提高產出的退稅額增加對企業而言是個利好消息,但是企業對資金的利用卻是一件需要統籌規劃的事情,要盡量避免因資金的盲目利用而導致的財務風險。

    四、增加企業財務費用

    因為退稅程序要涉及到很多的單證,在辦理過程中不僅手續繁雜,而且有時間限制,很多企業會因為自身在出口退稅方面沒有從事的專業人士,致使出口退稅工作成為企業的薄弱項,總是會出現退稅的有效憑據被延后收回的情況,導致退稅的相關材料超過預期時間,退稅資金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地到達企業,給企業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為了減緩由于出口退稅辦理引起的財務難題,有些企業會采用拖延賬款或者賴賬等措施。在企業的財務賬上,存有大量的應收應付賬款,容易使企業的賬面科目脫離正常運營狀況。對于一些企業出口利潤于退稅款依賴度高的情況,退稅申請辦理失敗或延遲會企業的流動資金有較大影響,為了不影響企業運作,會轉向銀行或私人借貸等信貸機構借款,不緊增加了工作強度,也提高了企業的資產負債比,還會帶來一筆利息支出,增加企業的財務費用,喪失了企業的實際利益。

    五、結論

    根據以往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情況來看,從長遠的發展來看,這樣大幅度、頻繁的調整是暫時的,出口企業要從本企業長久發展出發,完善企業財務制度,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抓住機遇,采取多種措施,促進產品升級,以提高國際競爭力。

    第5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關鍵詞】免抵退稅計算 免抵退稅會計處理

    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多會計人員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出現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情況。下文就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和會計處理進行解析。

    一、免抵退稅的含義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二、免、抵、退稅的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截至當期已收齊單證銷售額,包括本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和前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注意事項:“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當期報關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不論是否收齊單證。

    三、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在進行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時,企業需要涉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兩個明細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貨物報關出口后,按時收齊單證的會計處理

    1.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后,根據當月報關出口有關單據和外銷出口發票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注意事項:部分會計人員認為免、抵稅額因為不影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的余額可以不作會計處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財稅[2005]25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貨物報關出口后,逾期沒有收齊相關單證的,須視同內銷征稅。

    1.本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1)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事項:

    ① 單證不齊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時,銷項稅額=單證不齊銷售額/(1+征稅率)×征稅率。

    ②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③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匯總計算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2.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1)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3)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率沖減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紅字)

    注意事項:

    ①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不進行收入的調整,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也不進行調整。

    ②注意在填報《增值稅納稅人報表》(附表二)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③在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的〈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中的“不得抵扣稅額”時,只錄入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不考慮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

    第6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銷售額FOB*征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應退稅額:

    借: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應退稅額)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應退稅額)

    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免抵額)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額)

    收到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貨: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典型例題:

    例1:某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對自產貨物經營出口銷售及國內銷售。該企業2005年1月份購進所需原材料等貨物,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85萬元,內銷產品取得銷售額300萬元,出口貨物離岸價折合人民幣2400萬元。假設上期留抵稅款5萬元,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 15%,假設不設計信息問題。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外購原輔材料、備件、能耗等,分錄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00

    貨:銀行存款

    5850000

    (2)產品外銷時,分錄為:

    借:應收外匯賬款

    24000000

    貨:主營業務收入

    24000000

    (3)內銷產品,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510000

    貨: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4)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征稅率-退稅率)=2400 ×(17%-15%)=48(萬元)

    借:產品銷售成本   480000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80000

    (5)計算應納稅額

    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51-(85+5-48)=9(萬元)

    結轉后,月末“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貸方余額為90000元。

    (6)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90000

    貨:銀行存款

    90000

    (7)計算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2400×15%=360(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3600000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600000

    例2:引用例1的資料,如果本期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為140萬元,其他資料不變,則(1)-(6)分錄同上。其余賬務處理如下:

    (8)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300×17%-[140+5-2400×(17%-15%)]=51-97=-46(萬元)

    由于應納稅額小于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46萬元。

    (9)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2400×15%=360(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60萬元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360-46=314(萬元)

    借:應收出口退稅

    4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3140000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600000

    (10)收到退稅款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60000

    第7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明確如下:

    一、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第8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為了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1995年即出臺了針對出口貨物的稅收函調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對于具有出口騙稅嫌疑的交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可以向該交易所涉及出口貨物的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由出口貨物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復函地稅務機關”)進行復函。根據復函的反饋情況,退稅機關將決定是否同意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申請。

    而在稅務實踐中,稅收函調的復函存在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時和回函內容不確切等問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6]165號文件中對稅收函調的簽發回復等情形進行了規定。在此基礎上,這次頒布的辦法增加了出口企業自查等更多具體內容,以進一步滿足防范和打擊新形式下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需要。

    主要變化

    1出口企業自查

    辦法首次對出口企業提出了出口業務自查的要求。根據辦法第五條,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退稅機關應要求其填報相關的出口業務自查表,以收集相關出口信息進行分析:

    1) 出口業務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等;

    2) 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3) 稅務系統以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4) 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均屬關注企業,且出口關注商品的(關注企業和關注商品目錄通常僅供稅務機關內部適用,并不對外公開);

    5) 關注企業首次出口關注商品的;

    6) 出口企業首次從關注企業購進關注商品出口的;

    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業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不充分的:

    a 出口貨物換匯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 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出口數量月度增幅超過20%或出口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c 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進貨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d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的。

    7) 退稅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退稅機關經對出口業務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發現明顯疑點的,可根據相關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出口退稅;如果核查后不能排除明顯疑點的,應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未收到復函前,對于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稅,暫不辦理。

    2自查與函調豁免

    對下列情況,稅務機關可以不要求出口企業填報自查表,也可不發函調查:

    1) 函調未發現問題,回函一年內從同一供貨企業購進同類商品的出口業務;

    2) 出口企業從同一供貨企業購貨,月出口申報退稅額不超過10萬元的。但出口企業從多家供貨企業購進出口業務有辦法第五條所列疑點的除外;

    3) 出口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國家、陸路毗鄰國家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不包括通過上述國家和地區轉口),且出口商品不屬于價值較高、退稅率高、體積較小或重量較輕的商品,也沒有將不退稅或低退稅率貨物申報為高退稅率貨物商品代碼疑點的;

    4) 使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的;

    5) 進料加工出口業務;

    6) 核查過程中出口企業自愿放棄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稅申報的。

    稅務機關在核查過程中疑點特別異常的將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3供貨企業自查及實地核查

    根據辦法規定,復函地稅務機關收到稅收函調以后,應要求供貨企業對其向出口企業提供的貨物填報自查表。在對供貨企業自查表進行審查與分析的基礎上,辦法仍然保留了復函地稅務機關應派遣兩名以上稅務工作人員對供貨企業進行實地檢查的規定。

    4復函處理規程

    收到復函后,若仍存在相關疑點無法確認的,辦法明確復函地稅務機關須再次函告發函單位。

    評論和建議

    此次辦法的頒布反映了中國稅務機關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和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決心。

    盡管稅收函調主要是稅務機關內部征管上的規定,但辦法首次提出了對出口企業及其供貨企業的自查要求。企業可能會被要求在業務自查表中披露部分敏感的商業信息,例如外貿出口企業如何認識外商,是否未接觸外商而通過中間人傳遞簽訂出口合同等。自營出口的生產性企業除了被要求披露出口貨物細節外,還需聲明在近12個月內是否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接受虛開提取進項稅額發票的行為。上述要求可能會增加納稅人的合規性負擔。

    從函調的選擇標準看,若企業的出口業務涉及預警信息,或出口企業和出口商品屬于關注類企業或關注類商品,則將成為被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的重點關注對象。但是,由于預警信息、關注類企業和關注類商品目錄并不對外公開,因此,納稅人很有可能無法較早地預先得知其是否屬于被要求自查的范圍。

    同時,辦法似乎還意味著出口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國家、陸路毗鄰國家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貿易,也可能會成為發函調查甚至是出口退稅監管的關注對象之一。

    綜上所述,建議納稅人可考慮采取以下應對措施以降低相關的稅務風險:

    對目前正在進行的和計劃中的出口業務進行內部自查,以發現相關潛在的風險點,特別關注可能涉及預警信息或稅務機關關注名錄的出口業務或商品(例如高退稅率商品等);

    對供貨方進行核查以確保其具備良好的經營與稅務記錄;

    如被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自查,應謹慎填寫相關的信息,如有需要應向專業人員進行咨詢;

    準備并保存相關資料以說明出口業務實質及其合理性;

    第9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

    【關鍵詞】出口退稅制度 零稅率 先征后退 出口退稅負擔機制

    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交往中各國政府所采用的一項中性政策,它區別于貿易保護主義,其目的旨在促進各國的貿易往來。合理利用出口退稅政策能使我國外貿出口生產企業恢復與其他各國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使我國外貿出口生產企業步入良性循環的發展空間。改革開放前,進出口產品的征免退稅尚未形成比較系統的專項制度。改革開放后,從1979年起,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以求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進出口稅收制度。1985年,我國開始對出口商品退還國內增值稅,并不斷改進出口退稅制度。進入21世紀后出口退稅制度經過不斷的改革日趨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仍然有爭論。本文以國外出口退稅體制為基礎,對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幾點看法。

    一、國外出口退稅體制

    法國、意大利、德國、希臘和韓國5國先后實行增值稅制度,并對本國出口貨物采取零稅率政策。這5個國家具體的出口退稅管理方式雖不盡相同,但在總體制度安排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值得我們參考、借鑒。

    (一)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政策和退稅的預算安排

    法國、意大利、德國、希臘和韓國5個國家對出口產品均實行零稅率政策,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雖然5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但在出口稅收方面都采取了較為中性的稅收政策。即對出口產品不予征收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并退還出口商品所含以前各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在出口退稅的預算安排上,對于按“免、抵、退”稅方式出口產品所需的“免、抵”稅額,并不列入出口退稅預算,“免、抵”稅額也沒有指標限制,而是納入增值稅的日常管理之中。對于按“免稅”方式和“先征后退”方式出口產品所需的退庫稅額則不但要有指標控制,而且還需列入財政預算支出欄目。若退稅指標不夠用時,一般會增加額度確保如期退稅。

    (二)對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制度

    法國、意大利、德國和希臘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制度,即免征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對應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稅款,實行“抵、退”稅辦法。“抵”既可以抵該企業進口產品應納增值稅和國內銷售產品應納增值稅,也可以抵其他應納稅種,如企業所得稅及保險等。在希臘還可以抵其他應繳費用如水電費等。本納稅年度抵不完的,可以延長到下個納稅年度繼續抵扣,原則上不予退稅。對個別不愿結轉到下年度抵扣且急需資金的企業,準予辦理退稅。但在申請退稅時,不僅需填報退稅申請表,而且還需提供銀行擔保書。意大利在退稅申請提交的3個月內給予是否同意退稅的批復,希臘則是1個月內。

    (三)對企業出口退稅嚴格管理,加大打擊偷稅、騙稅行為的力度

    上文中提到的5個國家均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將稅前、稅時和稅后3階段的管理相結合,實行稅前檢查、退(免)稅時審查和稅后補救,有效防止不法企業出口騙稅行為。在意大利凡申請退稅的企業,一律要經過嚴格的檢查,除運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對進出口貨物出入境情況實行電子信息管理外,在海關監管現場還派駐財政警察。除此之外,對納稅人的檢查還有一個專業的稅務監察機構―稅務檢查中心。該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對納稅人進行檢查,對納稅中值得注意的問題進行研究,并針對發現的問題向財政部提出改進意見和辦法。同時,增大偷騙稅企業的機會成本,降低企業偷騙稅的動機。對查出的偷騙稅企業一般處以2至6倍的重罰,并加收滯納金;對于有偷騙稅劣跡的企業,不論其出口規模大小一律不再實行“免、抵、退”稅制度,而實行“先征后退”制度,有的甚至不予退稅;對嚴重的偷騙稅要追究刑事責任。對查補的稅款,納稅人應在60天內補交。否則,稅務部門可以沒收其財產拍賣。德國通過建立嚴密的執法網來加強對出口退稅的管理。其稅務機關一般設稅款征收(退庫)、稅務檢查、稅務稽查、稅務法律事務、資產評估等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職能管理部門。審查辦理稅款退庫的,無權對企業進行檢查;稅務監察人員只負責檢查,無權處理;稅務法律事務部門只負責對納稅人應稅財產價值的評估,無權征收(或退出)稅款。從而保證了出口退稅管理的嚴密性和公正性。

    (四)優化出口退稅管理的監控環境

    法國、德國、意大利、希臘和韓國的出口退稅管理均建立在現代化的信息網絡基礎之上。如意大利財政部門的信息中心在全國已經形成一個系統網絡,配備了先進的計算機設備,實現與財政部所屬部門的計算機、各地區的計算機中心、海關、財政警察、銀行部門的計算機以及歐盟各國的計算機聯網。同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監管的信息可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傳送給財政部門的信息中心,供稅務部門征、退稅管理使用。稅務管理部門可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隨時了解各企業進出口貨物出入境及其他相關信息,并據以進行征、退稅的審核管理。

    二、我國出口退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論是上述的4個歐洲國家,還是東亞的韓國,其出口退稅管理都是以科學、嚴格的稅收征管為基礎,實行征、退(免)緊密銜接的退稅方式,管理嚴密、操作簡便。雖然我國多年來加強了出口退稅管理,但始終沒有跳出治標不治本的模式。與上述出口退稅體制完善的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出口退稅管理體制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亟待解決:

    (一)退稅辦法復雜,退稅效率低下

    我國出口退稅手續為“兩票兩單”,即出口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出口企業退稅的總體過程可以分為兩個環節,一是企業出口收匯的過程,即企業收集退稅所需憑證的過程;二是企業申請退稅取得退稅款的過程。由此,退稅的速度也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業取得退稅憑證的速度,二是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憑證并辦理退稅的速度。整個過程花費很多時間,效率低下。

    (二)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存在的問題

    除進口環節增值稅收入以外的全部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進口環節增值稅收入歸中央,增值稅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負擔,這是我國2004年以前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從2005年1月1日起,我國將中央、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比例調整為92.5%:7.5%。此次調整,地方政府的分擔比例由25%驟降至7.5%,中央承擔了大部分退稅,這對緩解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很有好處,但是,一旦中央財政的收支狀況與出口形勢發生變化,這一政策也許又需要再調整。如果政策變換太頻繁,就可能使地方政府產生一種心理預期,期望分擔更低的比例,從而不利于促進地方政府按時支付退稅款。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起更長期、穩定的出口退稅機制。

    (三)仍有可能產生新欠,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

    2008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54 219.6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8.8%,同比增收8 597.65億元,2008年國內增值稅收入17 996.9億元,同比增長16.3%,與此同時,地方財政卻因農業稅的取消而更加困難。所以在我國,稅收收入的超高增長與地方財政困境是并存的。而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政府的級次越低,機動財力越少,回旋余地越小,基層財力的不足直接導致出口退稅的困難,不可避免地出現“新欠”問題。這種情形導致的一種結果就是,中央不欠賬了,地方欠賬。中央制定的“應退盡退”原則面臨無法真正落實到位。

    另外,地方財政狀況的差異可能影響退稅,進而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從全國看,地方財政負擔的出口退稅部分,有的是由省(直轄市)級政府負擔,不再向下分解,如北京;有的是將其層層分解至各級政府,差異很大。各地實行的不同方法及各地的不同財力,使出口企業的退稅待遇產生差異,影響其公平競爭,這種情況在1994年之前就出現過,比如1992年中央和地方的分擔比例是80%:20%,廣東省執行的結果是經濟發達地區很好地完成了任務,而欠發達地區只能負擔10%,有的地方甚至由企業全部自行承擔。再以無錫新區為例,新區由于龐大的退稅基數,近年來多次出現不能及時正常清欠退稅情況,導致新區政府為減輕地方財政壓力,2006年撤消民營企業園,對進出口權審批提高門檻,其他地區也出現了類似阻止純貿易型外貿企業發展的限制性政策(進出口權審批發放基本條件:企業注冊資本從100萬提高到500萬,員工最低人數提高到50人)。企業獲得退稅情況的不同直接影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三、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對策

    (一)堅持實行并進一步完善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制度

    法國等國家出口退稅的主要形式都是“免、抵、退”稅。實行“免、抵、退”稅制度,不僅降低了企業出口產品的成本,促進企業擴大出口的積極性,而且也使政府減少了現金退稅。我國已經在生產型出口企業中普遍實行“免、抵、退”稅制度,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應予以堅持并不斷加以完善。可以考慮,對生產企業外購產品出口準予退稅;對專業外貿企業買斷品出口堅持免、退稅制度。可以借鑒國外經驗,考慮適當擴大“抵”稅范圍,如出口企業有進口的可抵進口稅收,或“抵”其他的中央稅或共享稅中的中央分享部分。這樣做,不僅可以進一步減少現金退稅的規模,提高退稅效率,而且有利于企業減少資金占用,促進出口。

    (二)在加強監控的基礎上,加快退稅進度

    我國歷史“欠稅”十分嚴重,挫傷了部分企業的出口積極性。因此,在繼續實行“兩票兩單”退稅手續、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管理、加強核查的基礎上,對企業實行單一稅號,提高管理水平。遵循市場規律,加快對遵守法律、依法納稅的出口企業退稅制度。建立出口退稅預算調整機制,根據每年實際出口情況在年末調整當年退稅額度,降低欠稅累積的速度。同時,對那些存在偷稅、騙稅劣跡的企業要嚴懲不貸,除了對其進行經濟懲罰之外,還可以考慮給予其政策處罰,例如,一定時期內對它們不再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

    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將“免、抵”稅額不再列入稅收計劃和出口退稅指標。目前我國出口退稅中的“免、抵”稅額列入當年的稅收計劃和出口退稅指標。根據國際慣例,出口產品不應成為增值稅的稅基。在出口退稅指標不足的情況下,“免、抵”和退稅指標的分配也存在矛盾。

    (三)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優化

    進口征稅、出口退稅是處理進出口貿易增值稅問題的國際慣例,因此,取得進口環節增值稅收入的主體應相應承擔出口環節的增值稅退還義務,也就是說要保持進口增值稅收入權利與出口增值稅支出義務的對等。很顯然,我國目前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雖然滿足了增值稅收入權利與增值稅支出義務對等的要求,但并不滿足進口增值稅收入權利與出口增值稅支出義務對等的要求,因為我國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收入是中央稅,全部由中央享有,但出口退稅的一部分卻需要地方承擔,這正是我國目前的出口退稅分擔機制產生各種問題的根源。根據這兩個層次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的要求,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優化可選擇:

    方案一:包括進口環節增值稅收入在內的全部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增值稅的出口退稅也按照共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這個方法除了符合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外,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和目前出口退稅受益者與承擔者不一致的矛盾,糾正出口退稅分擔機制導致的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的問題。因為,出口與進口具有對稱性,出口量大的地區和口岸,其進口量也相應比較大。對于出口量大的地區,雖然承擔了較多的出口退稅支出義務,但同時也分享到較多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權利,出口退稅的財政壓力得到緩解。

    另外一種方案是改變增值稅分配順序,調整增值稅收入分配比例。將現行的“先分成、后退稅”改為“先退稅、后分成”。即企業增值稅收入首先全部入中央庫,扣除出口退稅之后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分配。這種方法可以消除隱性轉移支付,解決地方欠退稅、異地采購造成的分配不均等問題,是近期可以采用的一個較好方法。

    (四)金融部門應繼續對外貿產業發揮積極作用

    銀行金融系統作為維系一國經濟的支柱,應繼續發揮對外貿產業積極的扶持作用,并做好相關監督工作,幫助企業渡過退稅稅率變化所帶來的難關。

    2004年以前,由于欠退稅情況嚴重,導致許多企業產生資金不足狀況。銀行為配合國家退稅工作,響應國家政策,對企業實行出口退稅賬戶貸款方法,以未退稅額為抵押,對企業進行資金融通,大大緩解了企業經營上的資金壓力。自2004年開始實行退稅機制改革以來,欠稅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但這并不意味著銀行金融系統對企業經濟扶持的歷史使命就此結束。首先,在大宗貿易活動中,銀行仍能發揮資金融通作用,解決企業一時資金困難,為企業進行信用擔保;其次,由于國際貿易的特殊性,銀行可據自己的信息渠道,指導企業規避匯率風險;另外,銀行應繼續發揮金融監管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在監督好企業收結匯的同時,保持與外管局、國稅局、海關信息互通,保證企業能順利進行退稅核銷工作,而不要因銀行信息不到位使企業退稅蒙受損失。

    主要參考文獻:

    [1]江小娟,楊圣明,馮雷主編.中國對外經貿理論前沿II.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安體富,梁明等.出口退稅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財貿經濟.總第88期.

    [3]張偉.出口退稅問題的一點解釋.財貿經濟.總第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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